古代社會 · 第七章 阿茲特克聯盟 [1]
對於阿茲特克社會的錯誤見解——阿茲特克人的進步水平——納華特拉克部落——他們定居於墨西哥——公元1325年建立了墨西哥村——公元1426年成立了阿茲特克聯盟——領土範圍——人口估計數——阿茲特克人是否按氏族和胞族組織——酋長會議——酋長會議可能具有的職權——蒙蒂祖瑪所擔任的官職——任職由選舉產生——蒙蒂祖瑪之被罷免——該職位可能具有的職權——阿茲特克人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其政體為一種軍事民主制
攻占墨西哥村的西班牙冒險家們有一個錯誤的見解,他們認為阿茲特克人的政體是君主政體,以為其基本性質同歐洲當時的君主國完全一樣。早期的西班牙著述者對阿茲特克人的社會制度的結構和原則未加以細緻的考察,就普遍地接受了這個意見。隨著這種誤解產生的是一套與阿茲特克人的制度不相符合的術語,因此,他們所敘述的歷史情節幾乎完全失實,以至於簡直像是有意偽造的一樣。阿茲特克人唯一的城堡被攻陷以後,他們的政府機構隨之解體,代之而起的是西班牙人的統治;而阿茲特克人的內部組織和政治體制問題基本上也就無人過問了。 [2]
阿茲特克人以及參加他們聯盟的各部落都不知道用鐵,因而沒有鐵制的工具;他們沒有貨幣,以物易物;但他們使用天然金屬,從事灌溉耕作,織造粗糙的棉織品,用土坯和石塊建築公共住宅,並製造質量精良的陶器。因此,他們已經進入中級野蠻社會。他們的土地仍然是公有的,他們過著大家庭生活,一個大家庭包括了許多有親屬關係的小家庭;而且,我們有充分的理由可以相信他們在家庭生活中是實行共產主義的。我們確切知道:他們每天只安排一頓正餐;就餐時是分別進行的,男子先單獨吃,然後才是婦女和小孩吃。他們沒有用餐的桌椅,他們還沒有學會用文明民族的方式來用這一天僅有的一頓飯。上述這些社會狀況的特徵已足夠表明他們相應的進步水平了。
阿茲特克人以及墨西哥其他地方和中美、秘魯的村居印第安人,共同為處於這個階段的古代社會狀態提供了世界上無可比擬的最好例證。他們代表了走向文明的一個偉大進步階段;我們看到,來自上一個文化階段的種種制度在這一個階段中達到了高度的水平,而且,這些制度在人類歷史進程中將要轉入一個更高級的文化狀態,在文明未能出現以前還要經歷更進一步的發展。但是,村居印第安人的命運卻沒有使他們達到荷馬時代的希臘人所充分體現的那個高級野蠻社會。
墨西哥峽谷的印第安村落為歐洲人展現出一幅久已湮沒了的古代社會情景,這種社會狀態是那麼稀奇古怪,以至當時引起了越來越大的好奇心。人們對於墨西哥的土著和西班牙人的征服活動所寫的著作,比起對其他進步水平相同的民族、或對其他重要性相等的事件所寫的著作要多出十倍。然而,人們對墨西哥土著的制度和生活方式所得到的正確知識,卻比對任何其他民族所知道的要少。令人驚異的景象燃起了幻想的火焰,於是,傳奇式的故事到處流傳,而且一直保留到今天。因此之故,我們竟無從確知阿茲特克人的社會結構,這是人類歷史上的一項嚴重損失。我們不能歸咎於任何人,只好對此深表遺憾。不過,我們將來如果想恢復阿茲特克聯盟的歷史原貌,那麼,即使是經過這樣一番辛苦加工所寫出來的作品看來還是有些用處。某些事實還是可以肯定的,而根據這些事實又可以推知一些另外的事實;所以,只要方向正確,從頭開始研究,仍有可能恢復阿茲特克人的社會制度的基本面貌,至少可以恢復一部分。
早期史學著作中所謂的「墨西哥王國」和後來的史學著作中所謂的「墨西哥帝國」,都是憑幻覺虛構出來的。在那個年代,由於對墨西哥印第安人的制度缺乏正確的了解而把他們的政府描寫成一個君主國,仿佛還說得有根有據;但我們不能再替這種錯誤見解作辯護了。要知道,西班牙人所發現的只不過是由三個印第安部落所結成的一個聯盟,像這樣的聯盟在美洲大陸上到處都有,那些西班牙著述者毫無必要來對這一簡單的事實加以誇大。墨西哥印第安人的政府是一個由酋長會議掌管的政府,此外再配合一個指揮軍隊的總司令。這是一種兩權政府;內政權由會議代表,軍權由一個最高軍事酋長代表。因為參加聯盟的各部落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所以,如果需要一個比聯盟更專門一些的名稱,我們可以把它稱之為軍事民主政府。
阿茲特克聯盟是由三個部落組成的,即阿茲特克部(或稱墨西哥部)、特茲庫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在這裡只出現社會體系中的兩個上層環節。至於它們是否具備第一層環節和第二層環節,也就是說,它們是否具有氏族和胞族,這在西班牙著述者們的任何一部作品中都找不到明確的說法;但是,他們曾含糊地描寫過某些制度,我們只有將那些制度作為社會體系中缺少的那兩個環節才能理解它們。雖然胞族並非不可缺少的環節,但氏族卻是絕不可少的,因為氏族是這種社會制度所憑藉為基礎的單元。阿茲特克人的許多事情現在已經成為歷史上的渺茫而無路可尋的迷宮,我不打算進入這個迷宮,而冒昧地要求讀者只注意有關阿茲特克人社會制度的少數細節,這些細節可能有助於說明這種社會制度的真正性質。在這個步驟之前,必須略談一下這個聯盟同它周圍各部落之間的關係。
從北方遷來定居在墨西哥峽谷及其附近的同種部落共有七個,阿茲特克部即其中之一;他們也是西班牙征服時期當地具有歷史意義的部落之一。按照他們的傳統,他們把自己統稱為納華特拉克人。阿科斯塔於1585年訪問過墨西哥,他的著作1589年出版於塞維耶,在這部著作里記載了土著中所流行的關於他們分批從阿茲特蘭遷來的傳說,並記下了各批移民的名稱及其定居的地址。他記載他們來到此地的順序如下:1.索契米耳卡人,意即「花籽之族」,他們定居在荷契米耳科湖畔,位於墨西哥峽谷的南坡;2.察耳卡人,意即「口民」,他們在前者遷來以後很久才來到此地,定居於前者附近的察耳科湖畔;3.特帕內坎人,意即「橋民」,他們定居在特茲庫科湖西岸的阿茲科波查耳科,位於墨西哥峽谷的西坡;4.庫耳華人,意即「彎曲之民」,他們定居在特茲庫科湖東岸,後來被稱為特茲庫坎人;5.特拉特盧伊坎人,意即「錫臘山之人」,他們發現谷中環湖之地均已有人占領,就往南越過錫臘山而定居於該山之南;6.特拉斯卡拉人,意即「麵包之民」,他們同特帕內坎人共同居住了一段時間,然後往東遷出峽谷而定居於特拉斯卡拉;7.阿茲特克人,他們最後來到此地,占有今天墨西哥城所在之地。 [3] 阿科斯塔又說,「他們來自北面的一個遙遠的地方,他們現在在那裡建立了一個王國,稱之為新墨西哥。」 [4] 艾瑞臘 [5] 和克拉維黑羅 [6] 也都記載了這個傳說。我們會看到,在這個傳說中沒有提到特拉科潘人。他們很可能是特帕內坎人的一個分支,他們始終住在特帕內坎部的原地,而該部落其餘的人似乎已經遷往特拉斯卡拉人正南面的一個地方,在那裡被稱為特佩阿卡人。特佩阿卡人也有著「七洞」的相同傳說,他們所操的方言亦屬納華特拉克語。 [7]
這個傳說表示了一個重要的事實,這不可能是杜撰的事實,即:七個部落直接出於一個共同的祖先,他們的方言證實了這一點;這個傳說還說明了另一個重要的事實:他們是從北方來的。由此可見,他們原先本是一個族,由於自然分化的結果,變成了七個或更多的部落。而且,大概是由於這樣,也只有是由於這樣,才產生了阿茲特克聯盟,像這種組織,其最重要的基礎就在於共同的語言。
阿茲特克人來到這個峽谷的時候,發現最好的位置都已經被人占據了,他們經過幾次遷移之後,終於在一塊小小的沙壤空地上定居下來,這塊空地位於一片沼澤之中,周圍環繞著火山岩原野和一些天然的池沼。據克拉維黑羅的記載,他們於公元1325年在這裡建立了著名的墨西哥村(即鐵諾支第特蘭),時在西班牙征服前一百九十六年。 [8] 他們的人口不多,生活貧困。所幸的是,荷契米耳科湖和察耳科湖的出口以及西面山坡上流下的溪澗,都流經他們的住地而注入特茲庫科湖。他們具有認識地利的智慧,於是就開渠築堤,利用上述這些水源所供之水,在他們的村落周圍開闢一個面積龐大的人工池沼;那時候,特茲庫科湖的水面比今天的水面要高一些,因此,當他們的建池工程全部完畢以後,這個峽谷中任何一個部落的位置都不如他們的位置安全了。完成這項任務所依靠的機械工程知識是阿茲特克人最偉大的成就之一,他們如果沒有這種成就,或許就不能崛起而凌駕於周圍各部落之上。此後繼之以獨立與繁榮,他們應時而興,成為峽谷中諸部落的霸主。根據阿茲特克人的傳說,他們的村落就是建立在這麼晚近的年代,其情況如上所述,這個傳說基本上是可以相信的。
在西班牙征服時代,七個部落中有五個居住在峽谷里,即:阿茲特克部、特茲庫坎部、特拉科潘部、索契米耳卡部和察耳卡部;這個峽谷十分狹小,面積大約相當於羅德艾蘭州。這是一個山區的盆地,或者說是一個高原上的盆地,它沒有出口,呈橢圓形,南北最長,周圍一百二十英里,除了水面積以外,占地約一千六百平方英里。如上所述,這個峽谷的周圍山岡連綿不斷,一條山脊高過一條山脊,在兩層山脊之間有著窪地,這樣就把這個峽谷環繞在重巒疊障之中了。上面提到的五個部落分居在三十個左右的村落中,其中以墨西哥村為最大。沒有任何證據表明這些部落曾有相當數量的人移殖於峽谷之外或移殖於附近的山坡之上;但相反的,卻有極多的證據表明今天墨西哥的其餘地區在當時是為許多不操納華特拉克語的部落所占據的,而且那些部落大多數是獨立的。納華特拉克部落中,其餘不住在墨西哥峽谷里的有特拉斯卡拉部、喬盧拉部(據推測為前者的一個分支),特佩阿卡部、徐荷金科部、麥茲第特蘭部(據推測為特茲庫坎部的一個分支)和特拉特盧伊坎部,除最後一個部落和特佩阿卡部以外,余者全都是獨立的部落。其他一大批部落按地域形成集團,約有十七個集團,操各種語系的方言,占據墨西哥其餘的地區。他們四分五裂,各自獨立,其情況同一百多年以後在美國和英領美洲境內發現的那些部落幾乎完全一樣。
阿茲特克聯盟是在公元1426年組成的,在此以前,峽谷中的部落沒有發生過什麼具有歷史意義的大事。他們不統一,彼此交戰不已,勢力範圍僅限於自己所占據的地方。大約就在這時候,阿茲特克部所處地理位置的優越性開始顯露出來,其結果是使他們人口繁殖、力量雄厚。在他們的軍事酋長伊茨考特耳的領導下,把特茲庫坎部和特拉科潘部早先建立的霸權推翻,而組成一個同盟或聯盟,這是他們以前彼此交戰所產生的成果。這是他們三個部落間的一種攻守同盟,並約定彼此當按某種固定的比例分享戰利品以及分享今後被征服部落所繳的貢品。 [9] 這種貢品包括被征服的村落所製造的紡織物和園藝產品,似乎是按一種制度征取的,而且勒索甚為苛嚴。
這個聯盟的組織方式已經湮沒無聞了。它究竟僅系一種可以隨意繼續或解散的同盟;還是一種像易洛魁聯盟那樣的固定組織、其成員彼此間的關係具有永久性的明確規定?這個問題現在很難斷言,因為缺乏詳細的資料。在一切有關地方行政自治方面,每一個部落都是獨立自主的:但在一切有關進攻或防禦的問題上,這三個部落對外卻是一個整體。雖然每一個部落自有其酋長會議和最高軍事酋長,但阿茲特克部的軍事酋長則為全聯盟部隊的總司令。這一點可以從下面的事實推測出來,那就是:特茲庫坎部和特拉科潘部對於阿茲特克部軍事酋長的推選和認可都有發言權。阿茲特克部之獲得最高軍事指揮權,自然表明他們在三個部落建立聯盟的條款時具有操縱的勢力。
特茲庫坎部的最高軍事酋長尼查華耳科喬特耳曾被罷黜過,或至少曾失去他的職位,而由於阿茲特克部的處理,使他於這時候(1426年)復職。這個事件可以視為組成聯盟(或稱之為同盟亦可)的紀元。
我們在討論那些有助於說明聯盟組織性質的少數幾件事實以前,必須先簡單地敘述該聯盟在其短短的存在期間在擴張領土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從公元1426至1520年,九十四年之間,這個聯盟同它的鄰近部落不斷進行戰爭,特別是從墨西哥峽谷往南到太平洋沿岸、再由此向東直抵瓜地馬拉這一帶的弱小的村居印第安部落受其攻擊尤甚。他們首先著手征服距離最近的一些部落,仗著他們的人多和行動的集中取得勝利,他們迫使被征服者向他們納貢。這一地帶的村落為數很多,但都是很小的村子。許多村子只是一大棟由土坯或石塊蓋造的建築物而已,一些村子則有幾幢這樣的建築物。這些集體公有的共同住宅對於阿茲特克人的征服活動來說,是一個嚴重的障礙,不過它們並不是不可戰勝的。阿茲特克聯盟不時地向它們進行抄掠,公開地要求獲取戰利品、征索貢賦,並捕捉俘虜作為祭神的犧牲; [10] 直到最後,這個地區內的主要部落,除了少數例外,都統統被征服而成為藩屬了,就連今天維拉克魯斯附近的托通納克斯一些零散的村落也包括在內。
他們並未想把這些部落合併入阿茲特克聯盟之內,因為在他們的制度下,語言的障礙使他們不可能這麼辦。對那些部落,仍任其由它們自己的酋長管理,任其遵循它們自己的風俗習慣。偶爾也派一個收集貢品的人住在他們那裡。這種無所收穫的征服,正反映了他們的制度的真正性質。一個強者統治了一個弱者,除了強迫弱者違背心愿地交納貢品以外,再沒有其他目的,甚至也不打算組成一個民族。如果他們是按氏族組織的,那麼,個人除了通過氏族以外別無其他途徑可以成為其政府的一員,一個氏族除了併入阿茲特克人、特茲庫坎人或特拉科潘人的氏族以外也別無其他途徑可以被接納。阿茲特克聯盟對待被征服的部落,本可以採取羅木盧斯把被征服的拉丁部落併入羅馬的那種辦法;但是,即使能夠消除語言的障礙,他們的進步水平也還不足以形成這樣的觀念。由於同樣的理由,假如他們向被征服的部落移送殖民者,也不可能使那些部落受其同化而達到加入阿茲特克社會體系的程度。阿茲特克聯盟雖然施加了威脅,雖然迫使那些情緒敵對而隨時準備反叛的部落受到了壓力,但他們自己實在並沒有增添什麼力量。不過,他們似乎有時也使用被征服部落的軍隊,並與他們分享戰利品。阿茲特克人在成立聯盟以後能做的只有把這個聯盟擴大到其餘的納華特拉克部落身上。他們未能完成這個任務。索契米耳卡部和察耳卡部並未加入該聯盟,他們雖然也要納貢,但名義上仍享有獨立地位。
對於所謂阿茲特克王國或帝國,今天所能見到的資料根據僅僅如此。這個聯盟在其西面、西北、東北、東面和東南,都與敵對的獨立部落相對峙;例如,在西面有米喬卡人,在西北有鄂托米人(鄂托米人中有些散居的分支鄰近墨西哥峽谷,已被迫納貢),在鄂托米人之北有契契麥克人或野人部落,在東北有麥茲第特蘭人,在東面有特拉斯卡拉人,在東南有喬盧拉人和徐荷金科人,在這兩個部落之東和東南的則有塔巴斯科人、恰帕人和查波特克人。在這幾個方面,阿茲特克聯盟的統治範圍不超過墨西哥峽谷一百英里,其周圍有一些地區無疑是中立地帶,它將聯盟同其世代的仇敵隔開。那些西班牙編年史中的墨西哥王國就是根據這樣一點有限的資料虛構出來的,而後來在近代的歷史書中更煊染成為阿茲特克帝國了。
關於墨西哥峽谷和墨西哥村的人口數字,似有必要稍微談一談。我們沒有方法確定住在峽谷中的五個納華特拉克部落究竟有多少人。任何估計都必然是推測性的。那麼根據我們對他們的園藝、他們的生活資料、他們的制度、他們的有限地域以及對他們接受的貢物所知道的一切來進行推測,如果估計其人口總數為二十五萬,大概已經過高了。根據這個估計,每平方英里約一百六十人,差不多相當於今天紐約州平均人口數的兩倍,而與羅德艾蘭州的平均人口數大致相等。峽谷中的村落據說只有三十個到四十個,在這麼些村落中如何能擁有上述那麼大量的人口,要找到充分的理由來解釋這一點是很困難的。有些人認為他們的人口數比這個數字還要更高,那麼,勢必要說明一個問題,即:一個野蠻民族,既沒有成群的牲畜,又沒有田野農業,其維持生存的人數如何能超過一個具有這些優越條件的文明民族現在在同等大小的地域內所能維持的人數?這個問題是無法說明的,道理很簡單,因為這根本不可能是真實情況。在此人口總數中,或許可能有三萬人屬於墨西哥村。 [11]
我們沒有必要超出上面所提示的觀念範圍來討論墨西哥峽谷中諸部落的位置與關係。必須從美洲土著的歷史中刪除阿茲特克君主國,因為這是虛妄的,而且也是對印第安人的歪曲,他們既不曾發展過君主制度,也不曾發明過君主制度。阿茲特克人所組成的政府只不過是一種部落聯盟,僅此而已;其組成方式與配合機能或許還不如易洛魁聯盟。在談到這個組織時,只要用軍事酋長、首領和酋帥來區別他們的公職人員就足夠了。
墨西哥村是美洲最大的一個村落。它很神妙地位於一個人工湖的中央,其龐大的公共住宅塗滿了石膏,發出耀眼的白光,四面以堤道與外界相通,西班牙人在遠處望著這個村落,不禁驚心眩目。它所反映的是一個古代社會,這個社會比歐洲社會要落後兩個文化期,而它那井井有條的生活方式很容易引起人們的好奇心和激動情緒。因此,對它的看法產生一定程度的誇張是不可避免的。
上文已經列舉了少許細節,以便於表明阿茲特克人的進步水平,現在還可以再補充幾點。我們發現他們有裝飾的花園、儲藏武器和軍服的倉庫、文雅的服飾、織造精美的棉織品、進步的工具和器皿以及種類日繁的食物;他們有圖像文字,主要是用來記載每一個被征服村落所要交納的實物貢品;他們有計算時間的曆書,還有供物物交易之用的正式市場。他們已經創立了公廨,以適應市鎮生活日益繁雜的需要;他們已經成立了一個祭司團體,並有神廟和包括殺人祭在內的種種祭典。最高軍事酋長職位的重要性亦在有增無已。上述這些情況,以及其他一些無需詳述的細節,已經暗示出他們的制度發展到了何等水平。易洛魁人同阿茲特克人無疑地都曾有過同樣的原始制度,而他們的現況相互對比之下,正顯示了低級野蠻社會同中級野蠻社會之間的某些差異。
我們已經提出了上述這些初步的意見,但對於阿茲特克人的社會制度還有三個最重要、最困難的問題有待於討論。第一,氏族和胞族的存在;第二,酋長會議的存在及其職能;第三,蒙蒂祖瑪所擔任的最高軍事統帥職位的產生及其職能。
第一,氏族和胞族的存在 如果阿茲特克人有氏族組織,而早期西班牙的著述者們卻沒有發現它們,這似乎很奇怪;我們的先人對易洛魁人的觀察也同西班牙人差不多,而且兩百多年來一直是這樣看的。早先曾有人指出阿茲特克人當中存在以動物命名的氏族,但沒有猜想到它是一種社會制度的基本單元,而部落和聯盟就是以它為基礎的。 [12] 西班牙的研究者未能在西屬美洲領地的部落中注意到氏族組織的存在,這並不證明它之不存在;但是假如它確實存在,那就能完全證明他們在這方面的研究工作很不深入。
在西班牙人的著作中,有大量間接零散的證據指明阿茲特克人既有氏族又有胞族,我們現在來研究一下其中的一些材料。前面已經提到,艾瑞臘經常使用「親族」這個術語,表明他已注意到由血緣關係團結在一起的集團。根據這種集團的大小來看,似乎只可能是氏族。他有時用「宗族」這個術語來指一個更大的集團,那就是指胞族了。
墨西哥村在地理上分為四區,每一區由一個宗族占據,這一個集團裡面的人彼此在血緣關係上比同其他各區的人要親密得多。每一區再劃分為若干小區,每一個小區則由一個靠某種共同聯繫而結合成的團體所占據。 [13] 我們推測,這個團體就是氏族。再就與他們有親屬關係的特拉斯卡拉部來看,差不多也見到同樣的現象。特拉斯卡拉人的村子也分為四區,每區各為一宗族所占據。每區各有其吐克特利(或最高軍事酋長),各有其不同的軍服、旗幟與徽記。 [14] 整個部落則由一個酋長會議統治,西班牙人把這個會議尊稱為特拉斯卡拉的元老院。 [15] 喬盧拉部與此相似,他們分為六區,艾瑞臘稱之為六個「市區」,其情況可以類推。 [16] 劃分成各個社會團體的阿茲特克人,將墨西哥村中各個地區一一分配而占有之,這些地理上的區域是由於他們的居住方式產生的。艾瑞臘根據阿科斯塔的報道對墨西哥村初建時劃分這些「區」的經過作了簡單的敘述,如果我們依照上面的解釋來理解他的敘述,那就能與事實的真相相去不遠了。艾瑞臘談到阿茲特克人「用石灰和石塊建造一座崇拜偶像的神殿」,他接著說:「當這個工程完畢以後,神像命令一位祭司吩咐各個酋長,要他們把自己以及他們的親屬和從人分為四區,把為安置神像所建造的這座堂宇作為中心,每一區的人可以各隨其所好去建造他們自己的住宅。這就是墨西哥城的四區,現在分別稱為聖約翰區、圓聖瑪麗區、聖保羅區和聖塞巴斯提安區。他們當即遵照命令劃分了四區,神像再教導他們把他所指名的諸神按區分配,每一區都選定專門崇奉神祇的地方;因此,各區之內都有若干小區,其多少則根據神像指令他們崇奉的神祇數目而定。……墨西哥城,即鐵諾支第特蘭,就這樣建立起來了。……當上述的分區劃定以後,那些自認為受損害的人就帶著他們的親屬和朋友離開這裡,另投他處。」 [17] 那就是附近的特拉泰盧耳科。對這一段話作出合理的解釋如下:他們按照血緣關係而進行劃分,先分為四大部分,然後再分為許多小部分;這是為了敘述清楚所常用的方式。但是,實際的過程卻與此恰恰相反;那就是,每一個親屬集團自己定居在一個地區,而關係最親近的集團在自己選定地區時彼此毗鄰相依。如果我們假定最低一層分劃單位是氏族,而占有各區的是由親近的氏族組成的胞族,那麼,阿茲特克人在其村落中的基本分布狀況就可以完全理解了。沒有這個假定,就不可能得到滿意的解釋。一個民族,如按氏族、胞族和部落組織起來,定居在一個村鎮或城市裡,由於他們的社會組織所產生的結果,他們必然是按氏族、按部落分地而居。希臘人和羅馬人的部落即按照這樣的方式定居在城市中。例如,羅馬三部落都是按氏族和庫里亞組成的,庫里亞即等於胞族;他們在羅馬城中也是按氏族、按庫里亞、按部落分區定居的。臘姆尼部占據帕拉丁山,梯鐵部大部分占據奎令納耳,盧策瑞部大部分占據艾斯奎林。如果阿茲特克人分成氏族和胞族,但只有一個部落,那我們就必然會發現他們有多少個胞族就分多少區。同一胞族之中的每一個氏族大體上也是各占一地的。因為夫妻是不同氏族的,而子女究屬父親的氏族或屬母親的氏族則視世系由男性下傳或由女性下傳而異,所以,每一個地區內絕大多數的人自然是屬於同一氏族的。
他們的軍事組織是以他們的社會分劃為基礎的。正如涅斯托耳勸亞加米農把軍隊按胞族和部落編制那樣,阿茲特克人的軍隊也是按氏族和胞族編制的。在一位土著作者泰佐佐莫克所寫的《墨西哥編年史》中,提到有一次計劃進攻米喬卡部的事。(我之能引用下面這段文字,得感謝友人伊利諾斯州海蘭德的Ad.F.班德利耶先生 [18] ,他現在正從事於該書的翻譯工作。)該書說,阿亥卡特耳「向墨西哥人的隊長特拉卡泰卡特耳和特拉喬赤卡耳卡特耳以及其他所有的人講話,他問全體墨西哥人是否都已按照各區的風俗習慣、在各區的隊長率領下準備就緒;如已準備就緒,即可開拔,全體開往馬特拉金科-托盧卡再集合。」 [19] 這段話表明他們的軍隊是按氏族、按胞族組織的。
我們從阿茲特克人的土地所有制也能推定他們是有氏族的。克拉維黑羅指出,「所謂『阿耳台佩特拉里』(『邑田』)〔阿耳台佩特耳=邑〕就是那些屬於市鎮公眾集體或鄉村公眾集體所有的田地,這些田地按市鎮有多少區而劃分為多少部分,每一區都占有自己的一部分田地,與其他區的田地各有分疆,不相干涉。這種田地不得以任何方式轉讓。」 [20] 我們知道,這所謂的公眾集體就是氏族,其各自分據一地區乃是他們的社會制度的必然結果。克拉維黑羅以地區標誌公眾集體,實則是這些公眾集體劃分了地區,而且也是他們共同占有田地。聯繫每一個公眾集體的因素是血緣關係,這個因素被克拉維黑羅忽略掉了,但艾瑞臘作了補充。艾瑞臘說,「還有另外一些領主,稱為大父母〔即首領〕,他們的地產統統屬於一個宗族〔即氏族〕,一個宗族住在一個地區之內;當新西班牙開始有居民並對土地進行分配之時,這種宗族為數很多;每一個宗族獲得自己的一份土地,一直占有到今天;這種土地不屬於任何個人,而屬全體公有;占有這種土地的人雖然可以終身享有,並可以遺留給自己的子嗣,但不得出賣;如果某一家族絕後無嗣,就必須將它交給最近的大父母,這些土地原是給予他的,但不得交給別人,這位大父母也就是這個地區或這個宗族的主管者。」 [21] 在這段敘述中,作者想要把事實同關於阿茲特克制度的流行理論兩者調和起來,以至苦費心機而令人困惑莫解。他向我們介紹阿茲特克人有一種領主,就像一個封建所有主一樣持有采地,並有爵號,他將他的采地和爵號傳給他的子嗣。但是,為了符合於真實情況,他陳述了土地屬於一個親族團體這一基本事實,他把這個親族團體稱為大父母,這就是說,我們可以假定這個大父母即氏族首領,而土地則歸氏族公有。認為首領是土地的保管人這種提法毫無意義。西班牙人發現印第安人的酋長與氏族有關,每一個氏族共有一份土地,而據艾瑞臘說,當酋長死去時,其職位由他的兒子補任。於是就盡其可能地把這種現象與西班牙的采地和爵號等同起來;並由於對酋長一職的性質和權限缺乏了解而產生了誤解。有時他們又發現父親的職位並不由兒子繼承,而傳給了別人;因此就有了進一步的說明:「如果某一家族(alguna casa,又一個封建的面貌)絕後無嗣,就必須將它〔土地〕交給最近的大父母」,這就是說,另外一個人被選為首領;我們從這句引文所能得出的最近於真實的結論即是如此。西班牙著述者們關於印第安人的酋長以及各部落的土地所有權方面給予我們的點滴資料,已被他們在行文時採用封建制度的術語弄得亂七八糟,其實在印第安人當中根本不存在封建制度。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西班牙著述者們所謂的「宗族」就是阿茲特克人的氏族,所謂的「領主」就是阿茲特克人的首領,如前文所述的那樣,這種首領的職位是由氏族世襲的,而在氏族成員中則由選舉產生。如為男性世系,則人選將屬於已故首領的親生兒子或侄子,或屬其直系孫子,或屬其親兄弟或從兄弟。但如為女性世系,則人選將屬於他的一個兄弟或外甥,無論親的或從的,這一點已在前文闡述過了。首領對於土地沒有任何所有權,因此沒有任何土地可以轉給別人。他之所以被設想為土地所有者,是因為他有一個終身的職位,同時因為有一份土地永久屬於一個氏族,而他正是這個氏族的一位首領。在我們所見到的有關美洲土著的歷史書中,由於對首領職位及其權限發生誤解,已經產生了無數的錯誤推論。艾瑞臘的「宗族」、克拉維黑羅的「公眾集體」,顯然都是一種組織,而且是同一種組織。他們發現這種親屬團體是印第安人的社會制度的基本單元,但不明其真相——我們不得不假定,這就是氏族。
西班牙的著述者們把印第安人的酋長描寫成領主,賦予他以支配土地和支配人身的權利,這種權利實在是他所不曾有過的。把印第安人的酋長描寫成歐洲人心目中的領主,這是一個錯誤觀念,因為領主一詞所暗示的一種社會狀態在印第安人中根本不存在。一個領主是由世襲特權而獲得爵級和頭銜的,他憑藉剝奪全民權利的特殊立法來保有這種世襲特權。自從封建制度被推翻以後,國王或者王國再不可能宣稱有這種爵級和頭銜的人有權擔任什麼職務了。與此相反,一個印第安酋長之任職不是由於世襲權而是由全體選民的選舉,全體選民只要有充分理由就有罷免他的權利。這個職位負有增進全體選民某些利益的義務。他無權支配氏族成員的人身、財產或土地。由此可見,在一個領主及其頭銜和一個印第安酋長及其職位兩者之間完全沒有共同之處。一個是屬於政治性社會的,其所體現者為少數人對多數人的侵占;另一個是屬於氏族社會的,其基礎為氏族成員的公共利益。在氏族、胞族和部落中,不容許有不平等的特權。
我們還可以進一步找到阿茲特克人有氏族組織的痕跡。至少已經發現了一個表面現象,可作為他們有氏族的例證。再者,我們本來早就可能產生這個印象了,因為我們已經見到他們具有社會體系中的兩個上層環節,即部落和聯盟,而且我們已經知道,氏族組織在其他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早期西班牙的著述者們只要稍作精密的研究,即可使此問題不保留任何疑竇,那樣一來,阿茲特克人的歷史也就會大為改觀了。
關於阿茲特克人繼承財產的習俗規定,我們今天所知道的資料混淆不明,矛盾百出。這些習俗反映在他們之中存在血緣集團,並反映出父親的遺產由其子女繼承,除了這兩點之外,對我們現在所討論的這個題目便無關緊要了。如果父親的遺產確由子女繼承,則表明他們的世系由男性下傳,也表明他們對財產的認識是非常進步的。但看來,享有繼承權者大概不會只限於子女,任何阿茲特克人大概也不會有方寸之地可稱為自己的私產,而得以隨意出賣或轉讓他人。
第二,酋長會議的存在及其職能 我們可以預先推知阿茲特克人有酋長會議,因為根據印第安人的社會組織體系來看,這是不可缺少的機構。從理論上言之,這個會議當由號稱首領的這一級酋長組成,這些首領以其終身任職代表各親族團體。在這裡,和在別處一樣,我們看出他們必然會具有氏族組織,各氏族的主要酋長代表他們社會基層單元的人民,與北美各部落的情況相同。我們顯然需要以阿茲特克人的氏族來解釋他們之有酋長。阿茲特克人有一種會議,這是沒有任何疑問的;至於這個會議成員的人數與會議的職能,我們卻幾乎一無所知。布臘塞·德·布爾堡曾概括地指出:「幾乎所有的村鎮或部落都劃分為四個克蘭或四個區,由其酋長組成大會。」 [22] 他的意思是否指每一區限定一名酋長,這可不清楚;但在另一處,他指出阿茲特克人的會議僅限於四名酋長。迪耶戈·杜朗的著作是在1579—1581年間寫的,因此要比阿科斯塔和泰佐佐莫克兩人的著作更早,他的記述如下:「首先我們必須知道,在墨西哥推選了一位國王以後,再在這位國王的兄弟或近親中選舉四名貴族,賜以親王的爵位,他們將來的國王也必須從這四人中選出〔他列舉這四個職位的名號是:特拉卡赤卡耳卡特耳、特拉卡泰卡耳、艾祖阿瓦卡特耳、菲蘭卡耳克〕。……這四名貴族在被選為親王受爵之後,即組成王室會議,就像是最高會議的主席和裁判官一樣,不經他們的同意,任何重要事務都辦不成。」 [23] 阿科斯塔也列舉了這四個職位的名號,隨後他稱占有這種職位的人為「選侯」,他說:「這四位顯貴統統是大會的成員,國王如不同他們磋商則不能辦任何一件大事。」 [24] 而艾瑞臘則把這種職位列為四級,他接著說:「這四種貴族都是最高會議的成員,國王如不同他們磋商則辦不了任何大事,而任何一屆國王必須由這四級顯貴中選出,不得選舉他人。」 [25] 用國王這個名詞來稱呼一個最高軍事酋長,用親王來稱呼印第安人的酋長,這樣的描寫並不能在一個根本不存在國家、不存在政治性社會的地方創造出一個國家或一個政治性的社會;但這既是一種誤稱,自然就誇大歪曲了美洲土著的歷史,因此必須予以廢棄。據泰佐佐莫克所述,當徐荷金科部派使節到墨西哥建議雙方締結同盟以對抗特拉斯卡拉部的時候,蒙蒂祖瑪對這些使者說:「兄弟子侄們,我歡迎你們!請你們稍稍等待一下,雖然我是國王,但我不能單獨答覆你們,我必須同神聖的墨西哥元老院全體酋長一道來答覆你們。」 [26] 上引各條記載,均承認有一個最高會議,其權力足以支配最高軍事酋長的行動,這就是主要之點。由此可見,阿茲特克人為了使他們自己免於受一個不負責的專制領袖的統治,所以規定領袖的行動必須受制於一個酋長會議,而且規定領袖由選舉產生,並可以罷免。上引這些作家的記載很有局限性,且不完備,如果其中的意思表示該會議的成員僅限於四人(杜朗似乎暗示出這一點),那我卻認為這是不可能的。假如真是那樣的話,這個會議就不是代表阿茲特克部落,而是代表一個小小的親族團體、由其中選出軍事指揮官而已。這與酋長會議的原理不符。每一個酋長代表一個選民團體,所有的酋長合起來代表整個部落。有時候,從許多酋長中選出一部分人組成大會;但要通過統一的規定來決定人數,並規定今後永久維持這個名額。據說,特茲庫坎部的會議由十四名成員組成, [27] 而特拉斯卡拉的會議是一個人數很多的團體。根據印第安人的社會結構和原則,阿茲特克部也需要一個這樣的會議,因此可以推想它是存在的。我們從這個會議可以看出阿茲特克歷史中被湮沒的成分。了解這個會議的職能對於認識阿茲特克人的社會很關緊要。
有一些流行的歷史書把這個會議視為蒙蒂祖瑪的顧問機構,視為他自己所設置的大臣會議;例如,克拉維黑羅說:「在這段征服的歷史過程中,我們將見到蒙蒂祖瑪經常同他的會議商量西班牙人的要求。我們不知道每次會議的人數,也沒有任何一位史學家向我們提供一點必要的線索來說明這個問題。」 [28] 這是首先需要研究的問題之一;而早期的作者未能確知這個會議的組織情況及其職能,這就充分證明他們的工作浮於表面。然而,我們知道,酋長會議是一個隨氏族而產生的組織,它代表各個選民團體,它自古以來就具有一種天職和原始的統治權。我們已經發現一個特茲庫坎部和特拉科潘部的會議、一個特拉斯卡拉部的會議、一個喬盧拉部的會議和一個米喬卡部的會議,每一個會議都是由酋長組成的。這可以確證阿茲特克人也有一個酋長會議;至於說這個會議只有四名成員,而且這四人都屬於同一族,這卻是不可能的。毫無疑問,墨西哥和中美的每一個部落都有其酋長會議。這個會議是部落的統治機構,它是美洲各地的土著所必具的特徵。酋長會議是人類最古老的政府組織。在幾個大陸上,從高級蒙昧社會,經過野蠻社會的三個期,直到文明社會的開端,我們可以看到酋長會議持續不斷,等到人民大會出現以後,它才轉變為一種籌商會議,然後由此產生了近代的兩院制立法機構。
看來阿茲特克聯盟並沒有一個由三部落主要酋長組成的聯盟大會,以區別於每一個部落各自的會議。對這個問題需要作全面的闡述,要等這個問題闡明以後才能知道阿茲特克人的組織究竟只是在阿茲特克部初步控制下的一個攻守同盟,還是各部成員力量均等地共同組成的一個聯盟。這個問題必須等待以後再解決。
第三,最高軍事酋長職位的權限與職能 根據最容易見到的材料,蒙蒂祖瑪所任的職位僅稱為「吐克特利」,意即「軍事酋長」。作為酋長會議的一個成員,他有時稱為「特拉陶尼」,意即「議長」。這個軍事總指揮的職位是阿茲特克人當中最高的職位。它與易洛魁聯盟的最高軍事酋長是同一種職位,其權限亦同。在某些部落中,最高軍事酋長在會議進行討論和發表意見時有優先發言之權,從這個事實可以推測,凡是任最高軍事酋長的人便成了酋長會議的當然成員。 [29] 沒有一個西班牙的著述者用這個頭銜來稱呼蒙蒂。祖瑪及其繼任者。他們都代之以不適當的稱號,稱之為國王。有一個特茲庫坎人和西班牙人的混血種,名叫「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他在記敘墨西哥、特茲庫坎和特拉科潘的最高軍事酋長時,均簡單地稱之為軍事酋長,另外附以一個標誌部落的名稱。他談到當聯盟初成立時三個酋長分配權力的事,又談了成立聯盟時召集三個部落的酋長開會的事,於是他接著說:「特茲庫坎國王被人們尊稱為『阿庫耳華·吐克特利』,又被稱為『契契麥卡特耳·吐克特利』,這是他的先人所擁有的稱號,也是帝國的標誌;他的舅父『伊茨考欽』接受『庫耳華·吐克特利』的稱號,因為他統治著托耳特克斯-庫耳華人;而「托托基華欽』接受『泰克帕努阿特耳·吐克特利』的稱號,這個稱號曾經是屬於『阿茲卡普察耳科』的。從此以後,他們的繼承者各自沿襲原來的稱號。」 [30] 這裡所提到的『伊茨考欽』(即『伊茨考特耳』)就是聯盟初成立時阿茲特克部的軍事酋長。這個稱號既是軍事酋長的頭銜,後來又為許多其他的人所襲用,因此,人們就把它和部落名稱連在一起以表示敬意。蒙蒂祖瑪所任的職位,在印第安語中相當於最高軍事酋長,在英語中相當於將軍。
克拉維黑羅承認在納華特拉克的其他幾個部落中有此職位,而獨獨從來不用來稱呼阿茲特克部的軍事酋長。他說道:「在特拉斯卡拉,在徐荷金科,在喬盧拉,貴族的最高一級是『吐克特利』。要獲得這個爵位,必須出身高貴;必須在若干次戰役中表現得最勇敢;必須到達一定的年齡;還必須擁有大量的財富,因為凡是享有這種顯貴地位的人開支甚為浩大,所以不得不有大量財富以維持其排場。」 [31] 自從蒙蒂祖瑪被誇大為執掌文武大權的專制君主以後,他所任的職位的性質與權力便被人們忽略了——實際上未予以研究。蒙蒂祖瑪的身份是他們的軍事總指揮官,所以他具有贏得民眾歡心和博取民眾尊敬的條件。這個職位,對於部落和聯盟是有危險性的,但又是不可缺少的。歷覽人類的經驗,從低級野蠻社會以至今日,這一直是一個有危險性的職位。在現代各文明民族中,只要設置這個職位,就要靠憲法和法律來保障民眾的安全。在先進的印第安部落中,在墨西哥峽谷的部落中,很可能產生出一套習俗成規來控制這個職位的權力和規定這個職位的義務。我們推測阿茲特克人的酋長會議掌握最高權力,不僅在內政方面是如此,而且在軍事方面也是如此,軍事酋長本身及其指揮行動亦在此會議的控制下;從一般道理看,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上述推測是正確的。阿茲特克的政治體制在人口繁殖、物質進步的情況下無疑地日益複雜化,因此,我們如對這個體制有所認識,自當獲益更多。他們的政府組織的詳情細節如能精確地探究明白,即使不加以誇張,也將會使我們感到驚異不置。
西班牙的著述者們都說蒙蒂祖瑪所任的職位是由選舉產生的,其人選則限定於某家族內,這個說法大體上一致無二。他們發現這個職位是兄弟相傳,或由舅及甥。但他們不能說明為什麼在某些情況下不由父傳子。因為這種繼承方式對西班牙人來說是很新奇的,所以對其基本現象的觀察不大可能發生錯誤。而且,征服者曾親眼看到兩次襲位。蒙蒂祖瑪由奎德拉瓦承襲。這一次,該職位是兄弟相傳,不過,因為我們不了解他們的親屬制度,所以不清楚他們兩人是親兄弟還是從兄弟。奎德拉瓦死後,選舉瓜特摩金襲位。這一次是由舅及甥,不過我們不清楚他是親外甥還是從甥。(參看第三編第三章。)已往的若干次襲位都是兄弟相傳,也有由舅及甥的。 [32] 既有一個由選舉產生的職位,就表示有一個選民團體;但在這種場合下,選民是些什麼人呢?為了解答這個問題,杜朗提出他所列舉的四名酋長是選侯,同時再加上特茲庫坎的一名選侯和特拉科潘的一名選侯,湊成六個人,於是認為賦予這六個人以權力,讓他們從某一固定的家族中選出最高軍事酋長。這種說法,與印第安人選舉公職的原理是不符合的,既無此可能,自可廢而不論。薩哈根則提出一個範圍大得多的選民團體。他說:「當國王或國主死後,凡是號稱為『泰庫特拉托克斯』的元老院議員,凡是號稱為『阿赤卡考赫提』的部落老人,凡是號稱為『姚泰基奧克斯』的隊長和老戰士,以及其他一些在戰爭中出名的隊長,還有號稱為『特勒納瑪卡克斯』或『帕帕薩克斯』的祭司們,所有這些人統統聚集在王宮中。於是他們磋商並決定該由誰來繼任國主,他們要在過去歷屆國主的苗裔中選出最高貴的一人,這個人必須是一位英雄,熟諳軍事,慓悍勇敢。……當他們同意某一個人以後,立刻就擁戴他為國主,但這種選舉不採取投票或表決的方式,而是大家共同協商最後同意這一個人。他們選出國主之後,還選出另外四人,有似於元老院議員,這四個人必須經常伴隨國主,並受理王國的一切事務。」 [33] 像這樣由一個大會進行選舉的制度,雖然表現出政府具有民主的因素(這種因素無疑是存在的),但卻是印第安人的制度中所沒有的方式。我們在了解這個職位的權限及其選舉方式以前,必須先探明他們究竟是否按氏族組織起來,他們的世系是由女性下傳還是由男性下傳,還需要對他們的親屬制度有所了解。他們的親屬制度大概同我們在加諾萬尼亞族系其他許多部落中所見到的制度一樣,果真如此,那麼,一個男子就會將其兄弟之子稱為自己之子,將其姊妹之子稱為自己之甥;將其父之兄弟稱為自己之父,將其母之兄弟稱為自己之舅;將其父之兄弟之子女稱為自己之兄弟姊妹,將其母之兄弟之子女稱為自己之表兄弟姊妹,余可類推。如果他們是按氏族組織起來,其世系由女性下傳,那麼一個男子就會與他的兄弟、舅甥、從祖、從孫同屬一個氏族;但其親生父、親生子或直系孫則均不屬同一氏族。他的親生子和他的兄弟之子都要屬於旁的氏族。現仍不能肯定阿茲特克人是按氏族組織的;不過,其最高軍事酋長職位的承襲方式本身卻強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因為,倘若有氏族組織就能徹底闡明這種承襲方式了。再加以世系由女性下傳,於是這個職位即會在一個固定的氏族內承襲,但在其氏族成員間則由選舉決定之。在這種情況下,這個職位便會在氏族內通過選舉方式由兄弟傳給兄弟,或由舅及甥,正如阿茲特克人的實況,而絕不會由父親傳給兒子。在同一個時代的易洛魁人當中,首領和最高軍事酋長的職位都是根據選舉的結果而決定兄弟相傳或由舅及甥,但從不傳子。這種繼承方式是由女性下傳世系的氏族產生的,無論任何其他途徑都不可能產生這種方式。單憑這些事實就不得不承認這個結論:阿茲特克人是按氏族組織的;其世系由女性下傳,至少就最高軍事酋長這個職位而言是如此。
因此,我們可以提出下面幾點來作為一種可能的解釋:蒙蒂祖瑪所任之職位是在一個氏族內世襲的(鷲是蒙蒂祖瑪所居的房宅上的徽志或圖騰),其人選則由全氏族成員從本氏族內選出;然後把他們提名的人選分別通知阿茲特克的四個宗族或四區(估計即等於胞族)以求取得他們的同意或否決;此外還要通知特茲庫坎部和特拉科潘部,軍事總指揮官的人選對於他們有著直接的利害關係。當他們分別考慮而認可這個提名以後,每一區派一個人去宣布他們同意;由此而被誤稱為六名選侯了。某些著述者稱之為選侯的那四名阿茲特克的高級酋長實際上可能就是阿茲特克四區的軍事酋長,有如特拉斯卡拉四宗族的四名軍事酋長。這些人的職權並不是由於選舉,而是彼此磋商對於該氏族所提之人選是否決定同意,如果同意,即宣布其結果。以上所述,是我根據殘存的證據對阿茲特克最高軍事酋長職位的繼承方式所提出的一種推測性的解釋。這種解釋的著眼點在於符合印第安人的習俗,符合印第安酋長職位被選任的原理。
對於一個終身任期的職位既然有選舉權,自然必須有罷免權。由此,終身任期便變為行為稱職時的長期任職。在美洲土著的社會制度中,普遍規定選舉和罷免這兩大原則,於此可以充分證明他們的最高權力實際上仍操在人民手中。這種罷免權雖然很少行使過,但在氏族組織中卻是不可缺少的。蒙蒂祖瑪也不能例外地避免這項規則的約束。但遇情況特殊而達到要行使罷免權的地步亦需要相當的時間,因為這必須有充分正當的理由。蒙蒂祖瑪當時雖受到威嚇,但畢竟是自願地從他的居住地遷到柯爾蒂斯的軍營里去,他在那裡遭到拘禁,這時候,阿茲特克人癱瘓了一段時期,因為他們沒有軍事統帥了。西班牙人把蒙蒂祖瑪連人身帶職位一起掌握在手中了。 [34] 阿茲特克人等待了幾個星期,希望西班牙人退卻;可是,當他們發現西班牙人並不想走的時候,他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必須罷免缺乏決斷力的蒙蒂祖瑪才能應付緊急的局面,於是他們選舉蒙蒂祖瑪的兄弟來代替他執行該職務。然後,他們立即猛烈地攻擊西班牙人的軍營,終於把西班牙人從他們的村子裡趕出去了。艾瑞臘對這段事實的記載充分證實蒙蒂祖瑪被罷免之說無可置疑。柯爾蒂斯在阿茲特克人開始發動攻擊以後,發現對方已聽從一個新統帥的指揮,立刻就對真實情況發生懷疑,他就「派遣瑪利納去問蒙蒂祖瑪,他是否想到阿茲特克人已把政府轉交給那個人的手中」 [35] ,就是說,轉交給那個新統帥的手中。據說蒙蒂祖瑪答稱:「只要他本人尚存。他們諒不至於在墨西哥另立新王。」 [36] 他隨即走到屋頂上去向他的國人講話,講到許多事情,其中也提到「聽說他們因為他被拘禁和偏向西班牙人,已經另立新王了」;有一個阿茲特克戰士用租暴的話回答他說:「閉上你的嘴吧!你這個不中用的下流胚,天生下來只配織布紡紗,這些狗徒把你當作俘虜,你真是個懦夫!」 [37] 於是他們就向他放箭投石,蒙蒂祖瑪受了傷,同時也因為深受屈辱,不久以後就死了。在這次攻擊中,指揮阿茲特克人的軍事酋長是奎德拉瓦,他是蒙蒂祖瑪的兄弟和繼任者。 [38]
關於這個職位的職能問題,我們從西班牙的著述者那裡得不到什麼令人滿意的材料。沒有任何根據能推測蒙蒂祖瑪對阿茲特克的民政事務具有任何權力。而且,一切推論恰與此相反。即就軍事方面而論,在戰場上,他具有一個將軍的權力;但軍事行動大概還是要由酋長會議決定。我們注意到一個很有意思的現象,那就是:最高軍事酋長兼任祭司之職,有人認為,還兼任法官之職。 [39] 關於這個軍事職位在其自然發展過程中怎樣出現這些職能的問題,留待下文討論巴賽勒斯的職能時再談。雖然阿茲特克人的政府是兩權分立制,但在雙方發生衝突時,酋長會議大概對於民政和軍事都具有最高決定權。我們應當記住,酋長會議的歷史是最悠久的,它具有鞏固的權力基礎,這個基礎即在於社會的需要,並在於酋長職位具有民眾代表的身份。
最高軍事酋長的權限,以及存在一個有權罷免此職位的會議,這兩者傾向於證明阿茲特克人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的。有關軍事酋長的選舉原則(我們不得不假定在首領和酋帥方面也存在這個原則),以及具有一個酋長會議,這就決定了最關緊要的事實。在低級、中級、甚至高級野蠻社會中,人們還不知有雅典型的純民主制度;但是,當我們想要了解一個民族的制度時,務必要知道他們的制度基本上是民主性的還是君主性的,這一點非常重要。基本上屬民主性的制度與基本上屬君主性的制度相距之遠幾乎有如民主政治與君主政治之相左。西班牙的著述者們既未考察阿茲特克人的社會制度的基本單元,不知道他們是否按氏族組織(他們大概是如此的),又對確實存在的制度茫然無知,竟大膽地為他們虛構一種具有高度封建特徵的君主專制政體,居然能將此虛構的現象納入歷史之中。美國人的懶惰更讓這種謬見盡其可能地維持了這麼久。呈現於西班牙人面前的阿茲特克組織顯然是一種部落同盟或部落聯盟。西班牙的著述者們從一種民主性的組織中憑空捏造出阿茲特克君主政體,這不可能是由於別的原因,而只可能是他們對明顯的事實進行粗暴的歪曲。 [40] 從理論上說,在酋長會議體會期間,阿茲特克部、特茲庫坎部和特拉科潘部應當各自有一個最高首領代表本部落處理民政事務,並在安排工作時起帶頭作用。在阿茲特克部,我們從「齊亞華卡特耳」身上可以看到這樣一種職位的痕跡,他有時被稱為第二酋長,因為軍事酋長被稱為第一酋長。但我們關於這個職位所能得到的資料太有限了,所以無法進行探討。
我們已經說過,在易洛魁人中,戰士們可以出席酋長會議發表自己對公共問題的意見;婦女們也可以通過自己選定的代言人發表意見。民眾參予政府的這種行動經過一段時期便產生了人民大會,人民大會有權批准或否決酋長會議提出的公務議案。就作者所知,在村居印第安人中,見不到有人民大會來討論公共問題並有權來處理這些問題。可能遇到特殊問題時,四個宗族舉行會議商討,但這與處理公共問題的大會迥然不同。根據他們的制度的民主性和他們的進步水平來看,阿茲特克人已發展到將可望產生人民大會的階段了。
前文已經指出,美洲土著政治觀念的發展過程始於氏族而終於聯盟。他們的組織是社會性的而非政治性的。要等到財產觀念發展到遠遠超過他們所達到的水平以後,才有可能以政治社會來取代氏族社會。沒有任何一個事實可以表明美洲土著的任何一支對建立以地域和財產為基礎的第二個偉大政治方式產生了絲毫概念,至少在北美洲是如此。政府的精神和人民的狀況是與他們所處的制度相適應的。像在阿茲特克人當中那樣,尚武精神正占上風,自然而然就在氏族制度下產生了一種軍事民主政體。這種政府既不剝奪氏族的自由精神,也不削弱民主的原則,而是與之協調一致。
本章注釋
[1] 〔懷特注〕早期西班牙的編年史作者和後來一些美國史學家關於阿茲特克文化的記載使摩爾根大為激怒,他對H.H.班克羅甫特尤其反感,班克羅甫特談到蒙蒂祖瑪的王國,後來又改稱之為帝國,說他是一個住在華麗的王宮中的君主。摩爾根認為阿茲特克人的組織原則基本上同於易洛魁人,而蒙蒂祖瑪只是一種「軍事民主政體」下的一個「軍事酋長」,他的「王宮」只不過是一棟「公共住宅」。
阿道耳夫·弗蘭西斯·阿耳豐斯·班德利耶(1840—1914)在青年時代曾致力於研究西班牙文的美洲文獻史,後來成為一位著名的考古學家和文獻史學家。他在1873年的一個晚上開始同摩爾根就上述題目通信交換意見,這種通訊關係後來一直維持到摩爾根去世。班德利耶逐漸改變自己的看法而相信摩爾根關於美洲土著文化的觀點,並且成為一位熱誠的信徒,他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來捍衛摩爾根的思想。(參看勒斯利·懷特所編之《美國人類學的先驅:班德利耶與摩爾根通信集,1873—1883年》,共二卷〔阿耳伯克爾基,新墨西哥州,1940年〕。該書的引言〔自第1至108頁〕對摩爾根的論文和班德利耶有關阿茲特克的研究作了分析批判。)
1876年,摩爾根在《北美評論》第122號第265—308頁上發表了一篇精彩的論文:「蒙蒂祖瑪的宴餐」,他在這篇論文中對早期的編年史家進行了批判性的研究,並對後來的史學家,特別是對班克羅甫特作了嚴酷的批判;該文中有些句子一字不改地重見於本書。
[2] 西屬美洲的歷史,凡涉及西班牙人的活動、印第安人的活動和人物性格,涉及印第安人的武器、工具、器皿、紡織品、食物、衣著以及諸如此類的事物等等方面者都可以信賴。但涉及印第安人的社會和政府,涉及他們的社會關係和生活方式方面者都幾乎毫無可取之處,因為他們對於這兩方面都不研究,都不了解。我們完全可以拒絕採用他們這一部分文獻而重新開始研究。其中可能包含某些事實與我們所已知的印第安人社會相符,則可採用之。
[3] 何瑟·德·阿科斯塔,《東印度和西印度群島風土誌》,愛德華·格里姆斯頓英譯本(倫敦,1604年),第497—504頁。
[4] 阿科斯塔,同上書,第499頁。
[5] 安東尼約·德·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共六卷,約翰·斯蒂文斯英譯本(倫敦,1725—1726年),第3卷,第188頁。
[6] 弗蘭西斯科·薩維里奧·克拉維黑羅長老,《墨西哥史》,查理·卡倫英譯本,共二卷(倫敦,1807年),第1卷,第119頁。
[7] 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3卷,第110、112頁。
[8] 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1卷,第162頁。
[9] 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1卷,第229頁;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3卷,第312頁;威廉·普瑞斯科特,《墨西哥之徵服》,共三卷(紐約,1843年),第1卷,第18頁。
[10] 阿茲特克人和北美印第安人一樣,既不交換俘虜,也不釋放俘虜。北美印第安人的俘虜除了被收養得以活命以外,一律被處以炮烙之刑;阿茲特克人則在祭司階級的教導下把不幸的俘虜供獻給他們所崇奉的主神作為犧牲品。蒙昧人和野蠻人自遠古以來的習俗就是殺俘虜以施報復,把俘虜的生命用以供神,這是僧侶制度初步階段的一種崇高觀念。一種有組織的祭司團體最初出現於中級野蠻社會的美洲土著中;而且,這種團體之成立是與偶像的發明與殺人祭有關的,它是作為通過宗教感情取得支配人類的權威的一種方式。在人類各主要的部落中,它的歷史可能是相似的。在野蠻社會的三期中,對於處理俘虜出現了三種順序相承的習俗。在第一期中,把俘虜燒死在炮烙柱上;在第二期中,殺俘虜以祭神;在第三期中,以俘虜為奴隸。所有這三種方式都是根據一個共同的原則,即:俘虜的生命應支付俘獲者。這個原則在人類的心中根深蒂固,乃至需要文明和基督教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將它拔除。
[11] 在西班牙人所寫的史書中,關於墨西哥的人口估計,頗有分歧;但其中某幾部書對戶數的記載卻相符,說來很奇怪,它們都作「六萬戶」。蘇瓦索於1521年訪問墨西哥,他的記載是「六萬居民」(普瑞斯科特,《墨西哥之徵服》,第2卷,第112頁注);跟隨柯爾蒂斯的一位無名氏征服者也記作「六萬居民」。(H.特爾諾-龔班,《美洲發現史原始資料中之行紀、雜記與回憶錄》〔巴黎,1838年〕,第10卷:《有關征服墨西哥的書簡摘選》,第92頁)。但是,〔弗蘭西斯科·洛培茲·德·〕戈瑪臘和瑪提爾都記作「六萬戶」,採用這個估計數字的則有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2卷,第360頁),有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2卷,第360頁),還有威廉·普瑞斯科特(《墨西哥之徵服》,第2卷,第112頁)。〔唐·安東尼約·德·〕索利斯則說「六萬家」(《墨西哥征服史》,湯瑪斯·湯森德英譯本,共二卷〔倫敦,1738年〕,第1卷,第393頁)。按六萬戶估計,則口數將達三十萬,而當時的倫敦還只有十四萬五千人(亞當·布萊克、查理·布萊克合著,《倫敦指南》〔愛丁堡,1870年左右〕,第5頁)。此外還有克拉維黑羅所引托爾奎瑪達之說(《墨西哥史》,第2卷,第360頁,注文),他竟大膽地記作一百二十萬戶。墨西哥邑中的住宅一般都是大型公宅,或稱之為公共住宅,和當時新墨西哥的住宅類似,每棟住宅之大足可容納十家至五十家、百家不等,這一點是不會有什麼疑問的。上述各種數字的錯誤都大得驚人。蘇瓦索和無名氏征服者的估計是最合乎情理的了,因為他們所估計的數字比實際可能的數字只超出兩倍多一點。
[12] 摩爾根,《易洛魁聯盟》(羅徹斯特,紐約州,1851年),第79頁。
[13] 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3卷,第194、209頁。
[14] 艾瑞臘,同上書,第2卷,第279、304頁;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1卷,第146頁。
[15] 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1卷,第147頁。這四名軍事酋長是酋長會議的「當然」成員,見同書,第2卷,第137頁。
[16] 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2卷,第310頁。
[17] 艾瑞臘,同上書,第3卷,第194—195頁。
[18] 〔懷特注〕見本章注[1]。
[19] 菲爾南多·德·阿耳瓦臘多·泰佐佐莫克,《墨西哥編年史》。愛德華·金·金斯博羅爵士英譯,載《墨西哥古史集》,共九卷(倫敦,1830年),見第5卷,第83頁;參看第9卷。
[20] 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2卷,第141頁。
[21] 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3卷,第314頁。本段引文系班德利耶先生根據西班牙原文重譯者。〔譯者注〕因其他各處所引都是約翰·斯蒂文斯英譯本,故摩爾根於此處特為注出。
[22] 〔查理·埃田納·〕布臘塞·德·布爾堡,《波普耳·俞》,引言,第117頁,注[2]。〔懷特注〕班德利耶在與摩爾根的書信中曾批判過布臘塞·德·布爾堡的這部著作。
[23] 迪耶戈·杜朗,《新西班牙所轄印度群島及大陸附近諸島史》,何瑟·臘米瑞茲編(墨西哥,1867年),第102頁。據原手稿發表。班德利耶先生英譯。
[24] 阿科斯塔,《東印度和西印度群島風土誌》,第485頁。
[25] 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3卷,第224頁。
[26] 泰佐佐莫克,《墨西哥編年史》,第97頁,班德利耶英譯。
[27] 菲爾南多·德·阿耳瓦·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契契麥卡史》。愛德華·金·金斯博羅爵士英譯,載《墨西哥古史集》,第9卷,第243頁。〔懷特注〕班德利耶將此書介紹給摩爾根。該書作者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約1568—1648)是「特茲庫坎部的一個混血種」,他是一個官方的譯員。他奉總督之命寫了各種有關古代墨西哥人的著作。參看懷特編,《美國人類學的先驅》,第1卷,第132頁。
[28] 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2卷,第132頁。
[29] 「凡是晉升到『吐克特利』這個高貴爵位的人,都把這個頭銜加在自己個人名字之後,有如姓氏一般〔譯者按:歐美人習慣,姓在名後。〕,例如:契契麥卡-吐克特利,丕耳-吐克特利,等等。在元老院中,不論在席次或表決次序上,『吐克特利』均居首位,並且,他還可以有一個僕人站在自己的座位後面,這被視為最高級顯貴的特權。」引自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2卷,第137頁。這與易洛魁人的副首領站在正首領身後的習俗完全一樣。
[30] 伊希特利耳荷契特耳,《契契麥卡史》,第9卷,第219頁。
[31] 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2卷,第136頁。
[32] 克拉維黑羅,同上書,第2卷,第126頁。
[33] 《通史》,第18頁。〔懷特注〕這大概是班德利耶供給摩爾根的貝爾納迪諾·德·薩哈根所著《新西班牙通史》一書的譯文。
[34] 在西印度群島上,西班牙人發現,每當他們俘獲一個部落的酋長並將他拘禁起來以後,那些印第安人便士氣沮喪、不肯再作戰了。他們到達大陸以後,就利用這種經驗,千方百計,或用強力,或用詭計,使印第安人的最高酋長陷入羅網,於是將他拘禁起來,直到達到目的而後止。柯爾蒂斯之俘捉蒙蒂祖瑪而將他拘禁於軍營之內,也就是單純根據這一經驗;皮薩羅之俘捉阿塔華耳帕亦復如是。按照印第安人的習慣,俘虜是處死的,如果一個最高酋長死了,那麼,他的職位即交還部落,立刻由別人補任。但在這種情況下,俘虜仍然活著,仍然保持他的職位,所以就不能由別人補任。由於情況之新奇,前所未經,於是民眾的活動便癱瘓下來了。柯爾蒂斯就使阿茲特克人陷於這種境地。
[35] 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3卷,第66頁。
[36] 艾瑞臘,同上書,第3卷,第67頁。
[37] 克拉維黑羅,《墨西哥史》,第2卷,第406頁。
[38] 克拉維黑羅,同上書,第2卷,第404頁。
[39] 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3卷,第393頁。〔懷特注〕我們找不到這個出處。
[40] 〔懷特注〕這一段中有幾句一字不移地出自摩爾根所寫的「蒙蒂祖瑪的宴餐」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