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六章 加諾萬尼亞族系其他部落中的氏族 [1]
美洲土著的分類——印第安人諸部落中的氏族;他們的世系規律和繼承規律——一、荷德諾騷尼諸部落——二、達科他諸部落——三、海灣諸部落——四、龐尼諸部落——五、阿耳貢金諸部落——六、阿撒巴斯卡阿帕齊諸部落——七、西北海岸諸部落——愛斯基摩人是另一族系——八、薩利什、薩哈普廷、庫特尼等部落——九、首首尼諸部落——十、新墨西哥、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諸部落——十一、南美的印第安人諸部落——在加諾萬尼亞族系中大概普遍存在氏族組織
當美洲若干地區初被發現時,人們見到土著正處於兩種不同的狀況下。第一種是村居印第安人,他們差不多專靠園藝為生;處於這種狀況下的有新墨西哥、墨西哥、中美以及安第斯高原上的部落。第二種是無園藝印第安人,他們依靠漁獵和麵包薯為生;處於這種狀況下的有哥倫比亞河谷地帶、哈得孫灣區、加拿大部分地區以及美洲其他幾個地方的印第安人。介於上述這兩種印第安人之間的則有半村居、半園藝的印第安人,他們從一個極端逐漸轉變到另一個極端;處於這種狀況下的有易洛魁人、新英格蘭和弗吉尼亞的印第安人、克利克人、喬克塔人、切羅基人、明尼塔里人、達科他人和邵尼人。所有這些部落在武器、技術、風俗習慣、發明、舞蹈、房屋建築、政府形式和生活方式等方面都同樣地具有一種共同的心理特徵;並通過他們廣闊的分布範圍反映了從同一個原始觀念出發向前順序發展的幾個階段。我們的第一個錯誤在於對村居印第安人比較進步的水平估計過高;我們的第二個錯誤在於對無園藝印第安人和半村居印第安人的水平估計過低;由此並產生了第三個錯誤,那就是,將這兩者區別為兩個不同的種族。當他們分別被發現時,他們的狀況確有顯著的差異;因為,有一些無園藝印第安人處於高級蒙昧社會,介於兩極之間的部落處於低級野蠻社會,而村居印第安人則處於中級野蠻社會。現在,關於他們出自同源的證據已經多到使這一點無可置疑的程度,儘管這個結論尚未得到普遍的承認。至於愛斯基摩人則屬於另一族系。
我在先前所寫的一部著作中,介紹了約七十個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親屬制度;根據他們共有同一制度的事實,以及這種制度出自同源的證據,我大膽地宣稱他們應列為人類的一個單獨的族系而名之為加諾萬尼亞族系,意即「弓矢之族」。 [2]
我們對原始形態的氏族的屬性已經研究過了,現在要說明的便是氏族制在加諾萬尼亞族系諸部落中的流行範圍。在本章中將詳細敘述這些部落的組織,但僅限於列舉每個部落中氏族的名稱,以及他們的世系規律和有關財產、職位的繼承規律。必要時再作進一步的說明。我們所要確定的主要之點在於他們當中是否存在氏族組織。在這些部落中,無論何處,只要發現有氏族制度,則其一切基本特點都與易洛魁人的氏族相同,所以就不需要對這方面再作說明了。凡未作否定說明者,即可理解為作者已從印第安部落或其某些成員那裡確知其存在氏族組織了。諸部落的區分依照《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一書中所採用的方法。
一、荷德諾騷尼諸部落
(1)易洛魁人 易洛魁人的氏族已如前述。 [3]
(2)維安多特人 這個部落是古代休倫人的殘部,他們由下述八個氏族組成: [4]
1.狼氏 2.熊氏 3.海狸氏 4.龜氏
5.鹿氏 6.蛇氏 7.豪豬氏 8.鷹氏
世系由女方下傳,氏族內禁止通婚。首領或行政酋長的職位由本氏族繼承,但在氏族成員中進行選舉。他們有七名首領和七名軍事酋帥,鷹氏族現已絕滅。首領職位兄終弟及,或由舅傳甥;但軍事酋帥之職則用以酬賜有功勳者,並不世襲。財產在氏族內繼承,因比,子女從父親那裡得不到任何東西,但他們繼承母親的財物。以後凡遇到敘述這項規律時,應理解為未婚者與已婚者統統包括在內。每一個氏族均有權選舉和罷免其酋長。維安多特人與易洛魁人分離至少已有四百年了;但他們還有著五個共同的氏族,不過其名稱或已改變,以至無從辨認其為同一氏族,或某個氏族已用這樣那樣的新名稱代替了舊名稱。
伊利部、中立部、諾托維部、圖特洛部 [5] 和蘇斯魁罕納部 [6] 現已絕滅或被納入別的部落,他們也都屬於荷德諾騷尼人這一支。我們可以推定他們也是按氏族組織起來的,不過事實證據已經找不到了。
二、達科他諸部落
美洲土著的這一大支包括了一大批部落。當他們被發現時,他們已分成了若干集團,他們的語言已分成了若干種方言;但是他們的居住地區大體上仍連成一片。他們占據密西西比河上游的水源地帶和密蘇里河兩岸之地,範圍達一千公里以上。易洛魁人及其同支各部落很可能是從這一支人分出去的支派。
(一)達科他人或蘇茲人 達科他人現在大約包括十二個獨立的部落,他們一直聽任其氏族組織趨於消滅。看來基本上可以肯定他們曾經有過氏族組織,因為他們的近親密蘇里諸部落現在就是按氏族組織的。他們有一些以動物命名的社,類似於氏族,但氏族現已不存在。卡佛於1767年在他們那裡住過,據他說,「印第安人的每一個單獨的集團都劃分為若干群或若干部;這種群或部在其所屬的族類中形成一個小團體。一個族類具有某種特殊的標誌,以區別於另一族類;同樣,每一個部也有其自己的徽號,人們就用這個徽號來稱呼它,例如:鷲部、豹部、虎部、野牛部等等。瑙多維錫人〔蘇茲人〕中,有一個群以蛇為徽號,另一個以鱉,第三個以松鼠,第四個以狼,第五個以野牛。無論哪一個族類,他們都是用這種方法來標誌自己,他們當中最低能的人也記得住自己的世系,並根據自己所屬的家族來標誌本身。」 [7] 卡佛曾探訪過密西西比河上的東達科他人。根據他的詳細報道,我看當時在達科他人中氏族組織正充滿活力,這一點似無可置疑。當我於1861年探訪東達科他人、1862年探訪西達科他人的時候,未能在他們當中發現有關氏族的充分佐證。在卡佛探訪年代同我去探訪的年代之間,達科他人被驅逐到了平原地帶並淪為遊牧群,就在這個期間,他們的生活方式發生了變化,這一點可能解釋他們的氏族制度解體的原因。
卡佛也注意到了西印第安人當中的酋長有兩個級別,我在討論易洛魁人存在此同一現象時已經加以說明了。卡佛說:「每一個群都有一位酋長,他被稱為大酋長或大戰士,他是由於具有作戰的經驗和公認的勇敢精神才被選舉出來,由他指揮軍事行動以及處理一切有關軍事方面的事務。但是,這位酋長並不被視為國家的首腦;除了這位以處理軍務身份被選舉的大戰士之外,另有一位酋長因具有世襲權而占據優越地位,他更直接地掌管他們的內政。這位酋長可以更適當地稱之為首領;一切的契券和條約都必須經過他的同意,由他在契券和條約上加蓋本部或本族類的印記。」 [8]
(二)密蘇里諸部落
(1)蓬卡部 這個部落由下列八個氏族組成: [9]
1.黃熊氏 2.多民氏 3.麋氏 4.臭鼬氏 5.野牛氏 6.蛇氏 7.巫氏 8.冰氏
在這個部落中,與一般規則相反的是,世系由男性下傳,子女屬於父親的氏族。氏族內禁止通婚。首領職位由本氏族人世襲,人選則由選舉決定;但去世的首領的兒子最合乎被選的資格。古老形式之發生這種變化可能是近來的事,因為在密蘇里八個部落中的鄂托伊、密蘇里兩部,以及在曼丹部,其世系現仍由女性下傳。財產在氏族內繼承。
(2)奧馬哈部 這個部落由下列十二個氏族組成: [10]
1.鹿氏 2.黑氏 3.鳥氏 4.龜氏 5.野牛氏 6.熊氏 7.巫氏 8.鴉聲氏 9.頭氏 10.赤氏 11.雷氏 12.多季氏
世系、繼承和婚姻規則均與蓬卡部相同。
(3)衣阿華部 衣阿華部同樣也有八個氏族: [11]
1.狼氏 2.熊氏 3.牝野牛氏 4.麋氏 5.鷲氏 6.鳩氏 7.蛇氏 8.梟氏
在衣阿華部和鄂托伊部中曾經一度有過一個海狸氏(帕-庫赫-撒氏),但現已絕滅。世系、繼承和氏族內禁止通婚均與蓬卡部相同。
(4)鄂托伊部和密蘇里部 這兩個部落已合併為一個部落,有下列八個氏族: [12]
1.狼氏 2.熊氏 3.牝野牛氏 4.麋氏 5.鷲氏 6.鳩氏 7.蛇氏 8.梟氏
在鄂托伊和密蘇里部中,世系由女性下傳,子女屬母親的氏族。首領職位和財產均在氏族內世襲,氏族內禁止通婚。
(5)鴉聲部 鴉聲部(卡烏-查)有下列十四個氏族: [13]
1.鹿氏 2.熊氏 3.野牛氏 4.鷲氏(白鷲) 5.鷲氏(黑鷲) 6.鴨氏 7.麋氏 8.浣熊氏 9.郊狼氏 10.龜氏 11.大地氏 12.鹿尾氏 13.天幕氏 14.雷氏
鴉聲部是美洲最野蠻的土著中的一支人,但他們很聰明,也很有趣。他們的世系、繼承和婚姻規則均與蓬卡部相同。我們會看到,他們有兩個鷲氏族和兩個鹿氏族,這正為氏族的分化提供了一個好例證;鷲氏族大概分為兩個氏族而以白、黑為區別。我們將在下文看到龜氏族也為這種現象提供了一個例證。當我於1859年和1860年訪問密蘇里部落時,未能到達鄂薩芝部和夸帕部。上面提到的這八個部落所操的方言極為接近,均屬達科他語系,因此,我們推想鄂薩芝部和夸帕部都有氏族組織,這大體上是可以肯定的。1869年時,鴉聲部的人口大為減少,總數僅七百人,平均每個氏族才五十人。這幾個部落的發祥地為密蘇里河及其支流的沿岸,自大蘇茲河口至密西西比河,並沿密西西比河西岸下至阿肯色河。
(三)溫內巴哥部 這個部落初被發現時居住在威斯康星州的溫內巴哥湖畔。他們是從達科他人中分出來的一支。他們顯然是隨著易洛魁人的蹤跡向東往聖勞倫斯河谷遷移,當時卻被休倫湖與蘇必利爾湖之間的阿耳貢金人阻止其繼續沿這個方向前進。他們最近的同族是密蘇里諸部落。他們有八個氏族如下: [14]
1.狼氏 2.熊氏 3.野牛氏 4.鷲氏 5.麋氏 6.鹿氏 7.蛇氏 8.雷氏
他們的世系、繼承和婚姻規則均與蓬卡部相同。這一大支人當中竟有這麼多的部落已由女性世系變為男性世系,這是很可怪的,因為,當他們初被發現時,他們的財產觀念基本上是不發達的,或僅僅超過萌芽階段,不大可能像希臘、羅馬人那樣以財產觀念作為推動變革的因素。他們之產生變革很可能是近來在美國傳教士的影響下造成的。卡佛於1787年時曾在溫內巴哥部中發現女性世系的痕跡。他寫道:「某些族類,其世襲的顯職僅限於由女系繼承。當一個酋長死去後,繼承他職位的大多是他姊妹的兒子而不是他自己的兒子;如果他沒有姊妹,則由其最親近的女性親屬繼承這個顯職。溫內巴哥部族現在奉一位女子為首領就是由此而來的,我在未了解他們的法律以前,對此頗感奇怪。」 [15] 至1869年,溫內巴哥部的人口為一千四百人,平均每個氏族為一百五十人。
(四)上密蘇里諸部落
(1)曼丹部 曼丹部在智力和生活技術方面均較其所有的親近部落為先進,這或許要歸功於明尼塔里人的影響。他們分為下列七個氏族。 [16]
1.狼氏 2.熊氏 3.松雞氏 4.好刀氏 5.鷲氏 6.扁頭氏 7.高村氏
世系由女性下傳,職位和財產在氏族內繼承。氏族內禁止通婚。曼丹部所屬的這一大支人中有那麼多的部落都是男性世系,但曼丹部卻是女性世系,如果認為女性世系不是原始形態,而其他部落不是近來才脫離這種原始形態,那就太可怪了。這個事實提供了一個有力的證據,使我們推定達科他人所有的部落原先統統是女性世系。關於曼丹部這方面的材料,是我於1862年在上密蘇里的一個古老的曼丹村落中從約瑟夫·基普那裡得來的, [17] 此人的母親是一個曼丹部的婦女。他指出他母親所屬的氏族也就是他自己的氏族,以此證明女性世系屬實。
(2)明尼塔里部 這個部落同烏普薩羅卡部(烏普-薩爾-鄂-卡斯)或克勞部是由一個母族再分出來的。他們是否屬於加諾萬尼亞族系的這一分支,頗有可疑之處:不過因為他們的方言中的詞數與密蘇里、達科他諸部落的方言相同,所以從語言學的角度把他們列在一起。他們早先有過一段歷史經驗,但我們知道得很少。明尼塔里人把園藝、木構房屋和一種特殊的宗教制度帶到了這個地區,並將這些經驗傳授給曼丹人。他們有可能是築丘人的苗裔。他們有下列七個氏族: [18]
1.刀氏 2.水氏 3.廬氏 4.松雞氏 5.丘民氏 6.無名獸氏 7.帽氏
世系由女性下傳,氏族內禁止通婚,職位與財產均在氏族內繼承。明尼塔里人同曼丹人現在共居在一個村落中。在當今生活於北美各地的紅種人中,他們的外表形象是最優美的一種。
(3)烏普薩羅卡部或克勞部 這個部落有下列氏族: [19]
1.場撥鼠氏 2.壞裹腿氏 3.臭鼬氏 4.二心廬氏 5.失落廬氏 6.污名氏 7.屠氏 8.遷徙廬氏 9.熊掌山氏 10.黑足廬氏 11.漁氏 12.羚羊氏 13.大鴉氏
世系、繼承和禁止氏族內通婚的規則均與明尼塔里人相同。克勞部有一些氏族的名稱是罕見的,這使我們感到,與其說它們是氏族,不如說它們是集群。我曾經一度不相信它們是氏族。但是,他們的世系規則、婚姻習慣和財產繼承法,都清楚地確證他們是有氏族組織的。當我在克勞部居留時,替我當翻譯的人名叫羅伯特·梅耳居姆 [20] ,當時他是美洲皮毛公司的一個代理人,他在克勞部中生活了四十年,並且是他們的一位酋長。他精通克勞語,完全達到了以這種語言來思考的程度。他向我提到下面這些有關繼承的特殊習慣。假如某人曾經接受過別人贈送的任何一件財物,他臨死時此財物如仍歸他所有,而贈送者已先亡故,則此財物應歸還贈送者的氏族。一個妻子死後,她所創造的或獲得的財物均傳與她的子女;但她的丈夫死後,他的財物卻屬於他本氏族的親屬。又如某人曾贈送財物給他的朋友,他身死後,接受禮物者必須表現某種公認的哀悼行為,如在行葬禮時切斷自己的一節手指,或將原物歸還亡友所屬之氏族。 [21]
克勞部有一種婚姻習俗,我在印第安人中發現至少有四十個其他部落也有此習俗,我們可以在這裡談一談這種習俗,因為在下一章中將要引用它。如果一個男子同某家的長女結婚,妻子所有的妹妹一到成年,他即有權利將她們娶做次妻。 [22] 他可以放棄這種權利,但如果他不肯放棄,則妻方的氏族就得同意他的要求。在一般的美洲土著中,習俗均容許一夫多妻制;但這種制度從未廣泛流行,因為人們只有贍養一個家庭的能力。梅耳居姆的妻子為前面提到的那種婚姻習俗提供了一個直接的例證,她當時是二十五歲。當她還是一個小孩的時候,在對黑足部進行的一次掠奪中,她成了梅耳居姆的俘虜。梅耳居姆慫恿他的岳母把這個女孩收為她氏族及家族的養女,於是這個女孩便成為他當時的妻子的妹妹,從而當她到達成年時,他便有權利娶她為次妻了。梅耳居姆正是利用該部落有此習俗才使他的要求成為天經地義的事。這種習俗在人類中有其悠久的歷史。它是古老的伙婚制的殘餘。
三、海灣諸部落
(1)穆斯科基人或克利克人 克利克聯盟包括六個部落,即:克利克部、希徹特部、俞奇部、亞拉巴馬部、庫薩梯部、納徹部,他們當中,除了納徹部以外,其他各部所操方言均屬同一語系;納徹部是在被法國人擊潰以後才被接納到這個聯盟里來的。克利克部由下列二十二個氏族組成: [23]
1.狼氏 2.熊氏 3.臭鼬氏 4.鱷氏 5.鹿氏 6.鳥氏 7.虎氏 8.風氏 9.蟾蜍氏 10.鼴鼠氏 11.狐氏 12.浣熊氏 13.魚氏 14.玉蜀黍氏 15.土豆氏 16.胡桃氏 17.鹽氏 18.野貓氏 19.(未詳) [24] 20.(未詳) 21.(未詳) 22.(未詳)
據說這個聯盟中的其他部落都曾有過氏族組織,這是R.M.勞瑞芝牧師 [25] 告訴我的,他在克利克人中傳教多年,上面這些氏族的名稱就是他提供的。他還說到,克利克人的世系由女性下傳,首領職位和死者遺產在氏族內繼承,氏族內禁止通婚。現在,克利克人已部分地接受文明的同化,生活方式已有所改變。他們已經用政治性的制度來代替社會性的制度,因此,他們古老的氏族制度的所有痕跡即將在短期內趨於消滅。1869年時,他們的人口約一萬五千人,平均每個氏族為五百五十人。
(2)喬克塔人 在喬克塔人中,胞族組織表現得很突出,因為每一個胞族都有名稱,而且成為一個鮮明的組織。毫無疑問,在上述的大多數部落中一定也有胞族,不過對它沒有進行過專門的考察罷了。克利克部包括八個氏族,分配在兩個胞族裡,每個胞族包括四個氏族,這同易洛魁人的情況相同。 [26]
Ⅰ.分離之族(第一胞族)
1.蘆氏 2.勞-鄂克拉氏 3.魯拉克氏 4.林鄂克魯沙氏
Ⅱ.鍾愛之族(第二胞族)
1.鍾愛氏 2.矮人氏 3.長人氏 4.龍蝦氏
同一胞族內的各氏族彼此不得通婚;但第一胞族中的任何一個氏族的成員可與第二胞族中的任何一個氏族的成員通婚,反之亦然。這表明喬克塔人正像易洛魁人一樣,最初只有兩個氏族,後來每一個氏族又再分為四個氏族,再分化以後仍遵守著分化以前原來禁止氏族內通婚的舊規定。喬克塔人是女性世系。財產與首領職位在氏族內繼承。1869年,他們的人數為一萬二千人左右,平均每個氏族一千五百人。上述資料是已故的賽魯斯·拜英頓博士交給作者的, [27] 他於1820年開始到這個部落里去傳教,那時他們還定居在密西西比河東岸的老家,他隨著他們遷移到印第安准州 [28] ,於1868年左右死於任上,他從事傳教工作四十五年之久。他具有堅貞卓絕的品質,其遺愛流芳足以使人類感到自豪。
有一次,一個喬克塔人向拜英頓博士表示他希望做一個合眾國的公民,因為這樣一來,他的子女便能繼承他的財產,而不再按氏族老規矩由本氏族的親屬繼承了。若按喬克塔人的習慣,在他死後,其遺產由他的兄弟、姊妹以及姊妹之子女瓜分。不過,他可以在生前將他的財產給予他的子女,他的子女可以在這種情況下擁有這項財產而不讓本氏族的成員取得。在許多印第安部落中,現在已經有相當數量的私人財產,包括家畜、房屋、土地等項,他們在生前把這些私產給予他們的子女,以防止為本氏族成員所繼承,這種做法已經成為普通習慣了。隨著財產數量的增加,由於子女無繼承權,開始引起對氏族成員繼承權產生抗議;某些部落,包括喬克塔部在內,最近幾年來已廢除了老規矩,繼承權已專屬於死者的子女了。然而,這是通過以一種政治性的制度來代替社會性的制度、通過一個由選舉產生的議會和行政長官來代替舊的酋長政府得以實現的。按照早先的習俗,妻子不能從丈夫那裡繼承任何財物,丈夫也不能從妻子那裡繼承任何財物;但妻子的財物由她的子女分得,如無子女,則由她的姊妹分得。
(3)契卡薩人 契卡薩人同樣也分成兩個胞族,第一胞族包括四個氏族,第二胞族包括八個氏族: [29]
Ⅰ.豹胞族
1.野貓氏 2.鳥氏 3.魚氏 4.鹿氏
Ⅱ.西班牙胞族
1.浣熊氏 2.西班牙氏 3.皇家氏 4.胡什-科-尼氏 5.松鼠氏 6.鱷氏 7.狼氏 8.山烏氏
世系由女性下傳,氏族內禁止通婚,財產與首領職位均在氏族內繼承。上述情節得自查理·柯普蘭德牧師 [30] ,他是居住在這個部落中的傳教士。1869年時,該部落有五千人左右,平均每個氏族約四百人。其中一個氏族大概是在同西班牙人開始交往以後新組成的,要不然,這個氏族的名稱就是為了某種緣故用來取代其原名稱的。也有一個胞族稱為西班牙胞族。
(4)切羅基人 這個部落在古代是由十個氏族組成的,其中的橡實氏(阿-內-祖-拉氏)和鳥氏(阿-內-澤-斯夸氏)這兩個氏族現已絕滅。其餘八個氏族如下: [31]
1.狼氏 2.塗朱氏 3.長野氏 4.聾鳥(一種鳥名)氏 5.冬青氏 6.鹿氏 7.藍氏 8.長發氏
世系由女性下傳,氏族內禁止通婚。1869年時,切羅基部計有一萬四千人,平均每個氏族為一千七百五十人。就我們所知者而言,在美洲土著中,一個氏族所擁有的人數以此為最多。在美國境內,以操同一方言的人數而論,切羅基部和鄂吉布瓦部目前超過所有其他的印第安部落。我們可以更說明一句,以往無論何時,無論在北美洲的任何地方都不可能存在十萬印第安人操同一種方言的事實。只有阿茲特克人、特茲庫坎人和特拉斯卡拉人等部落或者可以說能擁有這麼多的人口;但是在西班牙征服時期,很難找到可靠的證據來確證這幾個部落中的任何一個部落能擁有如此多的人口。克利克人和切羅基人之所以人口特別多,應歸功於他們掌握了家畜和發達的田野農業。他們現在已部分文明化,已用由選舉產生的立憲政府代替了古老的氏族制度,在這個影響下,氏族制度正在迅速地趨於消滅。
(5)塞米諾耳人 這個部落出自克利克部。據說他們有氏族組織,但詳情不明。
四、龐尼諸部落
龐尼人是否有氏族組織,尚無確證。先前在他們當中傳過教的塞繆爾·艾理士牧師 [32] 告訴作者說,雖然他沒有專門考察過這個問題,但他相信他們是有氏族組織的。他列舉下面這些氏族名稱,並相信他們即由這些氏族組成:
1.熊氏 2.海狸氏 3.鷲氏 4.野牛氏 5.鹿氏 6.梟氏
我有一次在密西西比河上遇到了一群龐尼人,但未能找到一個翻譯。
阿利卡里人是龐尼人最親近的同族,他們的村落同明尼塔里人的村落鄰近,我們對於他們的研究也有同樣的困難。這些部落,還有休科人以及居住在卡內迪恩河畔的兩三個其他的小部落,始終定居於密蘇里河以西,他們操一種獨特的語言。如果龐尼人是有氏族組織的,那麼對其他那幾個部落也可以作同樣的推論了。
五、阿耳貢金諸部落
美洲土著中的這一大支當其初被發現時,所占據之地,從落基山脈到哈得孫灣,由薩斯喀徹溫河南岸往東至大西洋,包括蘇必利爾湖兩岸(湖頭地區除外)和聖勞倫斯河自香普冷湖以下兩岸之地。他們的地域沿大西洋海岸向南延展到北卡羅來納,沿密西西比河東岸向南延展到威斯康星和伊利諾斯,直到肯塔基。易洛魁人及其同支部落闖入這個遼闊地域的東部,成為在這個範圍內與他們爭奪霸權的唯一對手。
基奇加米 [33] 諸部落
(1)鄂吉布瓦人 鄂吉布瓦人操同一種方言,他們有氏族組織,我們已經知道其中二十三個氏族的名稱,但不能肯定這是否包括其全部氏族。在鄂吉布瓦方言中,有「圖騰」一詞——實際上往往讀作「多丹」——意指一個氏族的標誌或圖徽;例如,狼的圖形便是狼氏族的圖騰。斯庫耳克拉夫特先生 [34] 便根據這個詞而使用「圖騰制度」這一術語來表示氏族組織,倘若我們在拉丁語和希臘語中都找不到一個術語來表達這種歷史上已經出現過的制度的一切特徵和性質,那麼,「圖騰制度」一詞也是完全可以接受的。而且,使用這個術語亦自有其便利之處。鄂吉布瓦人有下列氏族: [35]
1.狼氏 2.熊氏 3.海狸氏 4.(泥)龜氏 5.(齧)龜氏 6.(小)龜氏 7.馴鹿氏 8.鷸氏 9.鶴氏 10.鳩鷹氏 11.禿鷲氏 12.野鳧氏 13.鴨氏 14.鴨氏 15.蛇氏 16.麝鼠氏 17.貂氏 18.蒼鷺氏 19.牡牛頭氏 20.鯉氏 21.鯰氏 22.鱘氏 23.梭魚氏
世系由男性下傳,子女屬於其父親的氏族。我們有一些理由可以推測他們原先是女性世系而到相當晚近才改為男性世系的。第一,所有的阿耳貢金人都公認德拉瓦人是他們這一個系統中最古老的部落之一,大家都稱之為「祖父部」,這個部落迄今仍是女性世系。還有其他一些阿耳貢金部落也是這樣。第二,在上兩三代中,酋長的職位仍有沿女性世系繼承之例。 [36] 第三,美國人和傳教士的影響一般都反對女性世系。早期的傳教士們,由於自身是在完全不同的觀念下接受教育的,因而認為一種世系制度如剝奪了兒子的繼承權,那就太不公道或不合理了。所以,很可能有許多部落就是在他們的教導下改變了原來的世系制度,鄂吉布瓦部大概就屬於這種例子。第四,因為現在還有一些阿耳貢金部落是女性世系,從而可以得出結論說:在古代,加諾萬尼亞族系中普遍是女性世系,這也是這種制度的原始形態。
鄂吉布瓦人禁止氏族內通婚,財產與職位均在氏族內繼承。但現在,子女已排斥其氏族親屬而取得了大部分的繼承權。母親的財物傳給她的子女,如無子女則傳給她的親姊妹和從姊妹。同樣,兒子可以承襲父親的首領職位;如有幾個兒子則由選舉決定之。氏族成員不但有選舉權,而且還保持罷免權。現在,鄂吉布瓦部有一萬六千人左右,平均每個氏族約七百人。
(2)波塔瓦塔米人 這個部落有下列十五個氏族: [37]
1.狼氏 2.熊氏 3.海狸氏 4.麋氏 5.野鳧氏 6.鷲氏 7.鱘氏 8.鯉氏 9.禿鷲氏 10.雷氏 11.兔氏 12.鴉氏 13.狐氏 14.火雞氏 15.黑鷹氏
世系、繼承和婚姻規則均同鄂吉布瓦部。
(3)渥太華人 [38] 鄂吉布瓦人、渥太華人和波塔瓦塔米人是從一個母部落分出來的。當他們初被發現時,他們已結成聯盟。渥太華人無疑地也有氏族組織,但其氏族名稱尚未詳。
(4)克里人 這個部落初被發現時,占有蘇必利爾湖西北岸之地,並由此擴展到哈得孫灣,向西則擴展到諾爾思的雷德河。其後,他們占據了薩斯喀徹溫及其以南地區。他們像達科他人一樣,氏族組織已經消滅了,但推測他們曾經是有過氏族的。在語言上,他們與鄂吉布瓦部是最接近的,這兩個部落的風俗習慣和人體形象均極為類似。
密西西比諸部落 西阿耳貢金人統稱為密西西比人,他們占有威斯康星州和伊利諾斯州的密西西比河東岸之地,並向南擴展到肯塔基州,向東擴展到印第安納州。
(1)邁阿密人 邁阿密人最親近的同族就是韋阿人、皮安克朔人、皮歐里亞人和卡斯卡斯基亞人,他們早先被統稱為伊利諾人,現在人數已經很少,也已經放棄了古代的習俗而過著一種定居的農業生活了。我們不能確定他們以前是否有氏族組織,但很可能是有的。邁阿密人有下列十個氏族: [39]
1.狼氏 2.野鳧氏 3.鷲氏 4.雕氏 5.豹氏 6.火雞氏 7.浣熊氏 8.雪氏 9.太陽氏 10.水氏
由於他們的生活狀況已經改變,而人口正在減少,所以他們的氏族組織也在迅速消滅過程中。當他們的氏族組織開始衰落以後,世系即由男性下傳;氏族內禁止通婚,首領職位和財產均在氏族內繼承。
(2)邵尼人 這是一個突出的、具有高度進步水平的部落,他們是阿耳貢金人當中最高級的代表之一,他們有一個第一首領、一個第二首領,還有一個議會,均由民眾每年普選一次;不過,雖然他們已經以這樣一套行政組織來代替舊的氏族制度,他們卻仍然保留著氏族。他們有十三個氏族,這些氏族為了社會目的和宗法目的而繼續維持下來: [40]
1.狼氏 2.野鳧氏 3.熊氏 4.雕氏 5.豹氏 6.梟氏 7.火雞氏 8.鹿氏 9.浣熊氏 10.龜氏 11.蛇氏 12.馬氏 13.兔氏
世系、繼承和必須在氏族外通婚的規則均與邁阿密人相同。1869年時,邵尼部只有七百人,平均每個氏族約五十人。他們的人口曾經一度達到三四千人,超過美洲印第安人部落的平均人口數。
邵尼人有一種習慣,即在某種約制下,給子女命以父親氏族、或母親氏族、或其他任何氏族所用的個人名字而收納入該氏族之內,這個習慣也流行於邁阿密人、索克人和福克斯人中,我們對此需要稍微談一談。前面已經說明過,在易洛魁人中,每一個氏族都有一些專用的個人名字,其他氏族無權使用。 [41] 這大概是一個普遍的習俗。在邵尼人中,這種個人名字本身即含有其所屬氏族的權利,因此個人的命名即決定了個人的氏族。既然首領無論如何必須屬於授予他以職權的那個氏族,所以,由女性世系轉為男性世系的變革,看來像是從上述那種命名習慣開端的了。其第一步是使兒子繼承他的父親,第二步是使子女繼承其父親的財產。如果一個兒子在命名時接受了他父親的氏族所用的個人名字,那麼,他即屬於他父親的氏族而在世系上成為他父親的繼承者,不過,還需要服從於選舉的原則。但他的父親對這個問題卻無決定權。其決定權由氏族委託給某些人,多半是些婦人,當子女命名時,由她們商量並決定之。在邵尼人中,兩個氏族之間通過一定的安排,便賦予這種婦人以命名之權;而當一個人按規定方式接受名字以後,他便被納入該名字所屬的氏族了。
在邵尼人中,有著古老的世系規則的痕跡。有人告訴作者下面的事實,可以舉以為證。狼氏族的一個首領拉-荷-韋在臨死前表示他希望以他的一個姊妹的兒子代替自己的兒子作為他的繼承人。但是,他的外甥(科斯-夸-瑟)屬於魚氏族,他的兒子屬於兔氏族,而這個首領職位是由狼氏族世襲的,因此,如果不先以改名的方式轉入狼氏族的話,他們兩個人誰也不能繼承他的職位。他的願望受到了尊重。他死了以後,他的外甥改用了狼氏族所用的名字,叫做泰普-阿-塔-哥-瑟,然後被選任該職。這種不嚴格的通融現象,說明氏族組織已經衰落;但它卻傾向於證明在不久以前邵尼人的世系仍是由女性下傳的。
(3)索克人與福克斯人 這兩個部落已合併為一個部落,他們的氏族如下: [42]
1.狼氏 2.熊氏 3.鹿氏 4.麋氏 5.鷹氏 6.鷲氏 7.魚氏 8.野牛氏 9.雷氏 10.骨氏 11.狐氏 12.海氏 13.鱘氏 14.大樹氏
世系、繼承和必須在氏族外通婚的規則均與邁阿密人相同。1869年時,他們的人口只有七百人,平均每個氏族五十人。從現存的氏族數目可以看出在過去二百年中他們的人數必較現在多出幾倍。
(4)麥諾米尼人與奇卡普人 這是兩個獨立的部落,他們各有其氏族組織,但氏族名稱未詳。對於麥諾米尼部,可以推測他們直到近日以前仍是女性世系,其根據是該部落的一個成員安托萬·古奇 [43] 於1859年告訴作者的情況。他在答覆有關繼承規則的問題時說:「假如我死了,我的兄弟和舅父就會從我的妻子和子女手中奪走我的財產。我們現在希望我們的子女夠能繼承我們的財產,但這毫無保證。按照老規矩,我的財產要給予我最親近的親屬,那不是我的子女而是我的兄弟、姊妹和舅父。」由此可見,財產是在氏族內繼承的,但僅限於女性世系下的近親。
落基山諸部落
(1)血黑足部 這個部落由下列五個氏族組成: [44]
1.血氏 2.食魚氏 3.臭鼬氏 4.絕種獸氏 5.麋氏
世系由男性下傳,但氏族內禁止通婚。
(2)丕干黑足部 這個部落有下列八個氏族: [45]
1.血氏 2.臭鼬氏 3.蹼脂氏 4.腹脂氏 5.咒師氏 6.不笑氏 7.飢氏 8.半腐肉氏
世系由男性下傳,氏族內禁止通婚。上列若干名稱與其說是氏族名稱,不如說更近於群體的名稱;但是,因為這份材料是通過能夠勝任的翻譯者(亞歷山大·卡伯特森先生及其夫人 [46] ,後者是黑足部的婦女)直接從黑足部得來的,所以我相信它很可靠。可能在某些情況下用氏族的綽號代替了原有的名稱。
大西洋諸部落
(1)德拉瓦人 前面已經說過,德拉瓦人自從分出來獨立以後,便成為阿耳貢金諸部落中最古老的部落之一了。當他們初被發現時,他們的老家即在德拉瓦灣的周圍及其以北的地區。他們由下列三個氏族組成:
Ⅰ.狼氏 土克-悉特 圓掌
Ⅱ.龜氏 波克-庫-溫-哥爬行
Ⅲ.火雞氏普耳-拉-烏克不嚼
這種劃分實際具有胞族的性質,因為它們各自又由十二個亞氏族組成,每一個亞氏族都具有氏族的若干屬性。 [47] 亞氏族的名稱都是個人名字,不說全部,至少大多數都是女性名字。因為這是一個特殊的現象,所以我於1860年在堪薩斯州的德拉瓦部保留地儘可能詳細進行調查,當時協助我的有威廉·亞當斯 [48] ,他是一位受過教育的德拉瓦人。結果證明無法找到這些亞氏族的起源,不過,它們似乎是一些氏族鼻祖的名字,各氏族的成員就是分別從這些鼻祖傳下來的,而這些亞氏族便以鼻祖命名。由此也可看出胞族是從氏族自然而然發展出來的。
德拉瓦人的世系由女性下傳,正由於此,我們才認為阿耳貢金諸部落在古代可能普遍流行女性世系。首領職位在氏族內繼承,但由氏族成員選舉,氏族成員有選舉和罷免之權。財產也在氏族內繼承。起初,這三個母氏族禁止在該氏族內通婚;但近年以來,禁止通婚的規定僅限於亞氏族之內了。例如:在目前已半形成為胞族的狼氏族內,凡同氏的人不得通婚,而不同氏者便可以通婚。給子女命以父親氏族所用的名字而納入父親氏族之內,這個習慣在德拉瓦人中也很流行,由於這個習慣而引起的世系紊亂現象亦與邵尼人、邁阿密人的情況相同。美國人的文明以及同美國人的交往必然對印第安人的制度施加衝擊,在這種衝擊下,他們的民族文化生活正處於逐漸崩潰之中。
關於職位繼承的例子最能充分表明土著的世系規則。一位德拉瓦部的婦女告訴作者,她和她的子女都屬於狼氏族,而她的丈夫則屬於龜氏族;然後她又說,龜氏族已故的大酋長或首領凱春隊長(塔-輝-拉-納)死後,由他的外甥約翰·康內爾(塔-塔-內-沙)襲位,他是已故首領的姊妹的兒子,他也是屬於龜氏族的。 [49] 這位死去的首領留下了一個兒子,但他的兒子屬於另一個氏族,所以不能襲位。德拉瓦人也和易洛魁人一樣,職位由兄弟傳給兄弟,或由舅父傳給外甥,因為世系是由女性下傳的。
(2)猛西人 猛西人是從德拉瓦人分出來的一支,也有著與德拉瓦人相同的三個氏族,即狼氏、龜氏和火雞氏。世系由女性下傳,氏族內不許通婚,首領職位和財產在氏族內繼承。
(3)摩黑岡人 肯尼貝克河以南整個新英格蘭地區的印第安人在語言上都是很接近的,他們能互相了解彼此的方言,摩黑岡人即系其中的一支。因為摩黑岡人是有氏族組織的,由此推測,培闊特人、納臘甘塞特人及其他較小的集群不僅也有氏族組織,並且還有著與摩黑岡人相同的一些氏族。摩黑岡人也有著與德拉瓦人相同的三個氏族,即狼氏、龜氏和火雞氏,每一個氏族又包括若干氏族。這證明他們與德拉瓦人、猛西人在血緣上有著直接的聯繫,而且,如前所述,這也反映了一個母氏族分解為幾個氏族的再分化過程,這些分解出來的氏族仍重新組合為一個胞族。我們也可以由此看出在氏族制度下胞族是如何自然而然產生的。在美洲土著中,很難找到像上述事例這麼清楚地保存著母氏族分化現象的證據了。
摩黑岡人的胞族比美洲土著其他任何部落的胞族表現得更為突出,因為他們的每一個胞族都概括地代表了各自所轄之氏族,要說明氏族的區分,必須點明胞族;不過,我們對摩黑岡人的胞族不如對易洛魁人的胞族所知之詳。摩黑岡人的胞族如下: [50]
Ⅰ.狼胞族(土克-塞-吐克)
1.狼氏 2.熊氏 3.犬氏 4.負鼠氏
Ⅱ.龜胞族(托內-巴-鄂)
1.小龜氏 2.泥龜氏 3.大龜氏 4.黃鰻氏
Ⅲ.火雞胞族
1.火雞氏 2.鶴氏 3.雛雞氏
世系由女性下傳,氏族內禁止通婚,首領職位在氏族內繼承,職位由兄弟傳給兄弟,或由舅父傳給外甥。在培闊特人和納臘甘塞特人中,世系由女性下傳,我在堪薩斯州遇見一位納臘甘塞特部的婦女,這是她告訴我的。 [51] (4)阿本納基人 這個部落的名稱叫做瓦-貝-納-基,意思是「旭日之族」。 [52] 他們與密克瑪克人的親密關係超過了同肯尼貝克河以南的新英格蘭印第安人。他們有下列十四個氏族: [53]
1.狼氏 2.(黑)野貓氏 3.熊氏 4.蛇氏 5.花斑獸氏 6.海狸氏 7.馴鹿氏 8.鱘氏 9.麝鼠氏 10.鳩鷹氏 11.松鼠氏 12.斑蛙氏 13.鶴氏 14.豪豬氏
世系現在由男性下傳,早先禁止氏族內通婚,但這種禁規現在已大失其效了。首領職位在氏族內繼承。我們會看出,上列氏族中有一些與鄂吉布瓦人的氏族相同。
六、阿撒巴斯卡-阿帕齊諸部落
哈得孫灣區的阿撒巴斯卡人和新墨西哥的阿帕齊人原來是同一支人,後來才分離的,他們是否有氏族組織,尚未能肯定。我於1861年到哈得孫灣區,曾在阿撒巴斯卡人的野兔族和紅刀族中致力於解決這個問題,但因缺乏勝任的翻譯,未獲成功; [54] 不過,如果他們存在過這種制度,即使調查方法不完善,也能發現一些痕跡。已故的羅伯特·肯尼科特 [55] 曾替作者在阿-察-鄂-騰-尼人(或稱奴隸湖的阿撒巴斯卡人)中進行過類似的試驗,也沒有獲得成功。他發現一些關於婚姻和首領職位繼承世系的特殊規定,似乎說明存在氏族制度,但他未能獲得令人滿意的資料。育空河流域的庫欽人(或稱盧舒人)是屬於阿撒巴斯卡這一支的。已故的喬治·吉布斯 [56] 在給作者的一封信中說道:「我得到一封信,是馬更些河上辛普孫堡的一位紳士寄來的,信中提到在盧舒人(或稱庫欽人)當中存在著三個社會等級或階級——無疑是圖騰之誤,儘管圖騰與級別截然不同;因為他接著說——一個男子不得在其本等級內通婚,必須到另外的等級中去求妻;一個高等級的酋長可以同一個低等級的婦女結婚而不喪失其等級地位。子女屬於母親的等級;不同部落中的相同等級的成員彼此不交戰。」
西北海岸的科魯舍人在語言上屬於阿撒巴斯卡這一支,不過關係不大密切,在他們當中存在氏族組織。加拉丁先生 [57] 指出,他們「和我國的印第安人相似,也分為著幹部落或克蘭;據赫耳先生 [58] 說,在俄勒岡州的印第安人中見不到這種區別的痕跡。其部落〔實指氏族〕的名稱都是動物名字:如熊、鷲、鴉、海豚和狼等等。……繼承權屬於女系,由舅及甥,除了大酋長以外,家中最有權力的人一般都是舅父。」 [59]
七、西北海岸諸部落
在這一群部落中,除了科魯舍人之外,還有一些其他部落也盛行氏族組織的制度。吉布斯先生給作者的一封信中說:「我在離開普吉特海峽之前,極其幸運地遇到了我們所謂北印第安人的三個支系的代表,北印第安人即由溫哥華島北端伸展至俄屬領土和愛斯基摩人邊境的這一條西北海岸上的居民。我從他們那裡已經確知圖騰制度至少在這三個支系中是存在的。我所說的這三個支系,從西北頭算起,首即特林吉特人,通常根據他們當中的一個分支而稱之為斯提京人;次為特萊達人;再次為齊姆悉亞人,加拉丁稱之為韋阿人。有四個圖騰是他們都有的,即鯨、狼、鷲、鴉。任何人不得與同圖騰的人通婚,即使彼此不同族或不同支系也不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族是由完全不同的支系組成的。我的意思是說,他們的語言基本上不同,找不出相似之處。」更晚些時候,朵爾先生 [60] 在他的關於阿拉斯加的著作中寫道:「特林吉特人分為四個圖騰:大鴉(耶耳)、狼(卡努赫)、鯨、鷲(徹思耳)。……只有不同圖騰的人才能通婚,子女通常均屬其母親的圖騰。」 [61] 。
赫伯特·班克羅甫特先生對他們的組織說得更為詳盡,他指出他們有兩個胞族,並指出其每個胞族所轄之氏族。他在提到特林吉特人時說:「這一族分為兩大部,或兩大克蘭,其一稱為狼部,另一稱為大鴉部。……大鴉這一支又再分為幾個分部,名為蛙、鵝、海獅、梟和鮭。狼部則再分為熊、鷲、海豚、鯊和海雀。……同一克蘭的諸分部彼此不得交戰,同時,同一克蘭中的成員亦不得相互通婚。因此,狼部的一個青年戰士必須要到大鴉部去找尋他的配偶。」 [62] 愛斯基摩人不屬於加諾萬尼亞族系。他們立足於美洲大陸要比加諾萬尼亞人為晚。他們也沒有氏族。
八、薩利什、薩哈普廷、庫特尼等部落
哥倫比亞河谷諸部落以本題所提到的這幾部為主要代表,他們都沒有氏族組織。我國著名的語言學家霍瑞修·赫耳和已故的喬治·吉布斯都曾專門注意過這個問題,可是他兩人在這些部落中未發現任何氏族組織的痕跡。我們有堅實的理由相信這個遼闊的地區是加諾萬尼亞族系的發祥地,這個族系以此地區為出發點,向外遷徙擴散而遍布於南北美洲。因此,上述部落的祖先看來大概是有氏族組織的,他們的氏族組織日趨衰微,終於消滅了。
九、首首尼諸部落
德克薩斯州的科曼赤人,以及猶特諸部落、崩納克人、首首尼人和若干其他部落都屬於這一支。一個維安多特族的混血種馬休·倭克爾 [63] 於1859年告訴作者,他曾在科曼赤人中居住過,他們有下列諸氏族:
1.狼氏 2.熊氏 3.麋氏 4.鹿氏 5.小栗鼠氏 6.羚羊氏
既然科曼赤人有氏族組織,可以推想這一支人的其他部落也有氏族組織。
我們對新墨西哥州以北的北美印第安人部落的社會制度,就談到這裡為止。上面所提到的大多數部落在被歐洲人初發現時正處在低級野蠻社會,余者則處在高級蒙昧社會。在他們當中,氏族制度流行極廣,幾乎普遍存在,根據這一點,我們可以有理由假定,他們在古代是一律有氏族組織的,而且其世系也是一律由女性下傳的。他們的制度純屬社會性的,以氏族為其基本單元,而以胞族、部落和聯盟為其體系中的其餘環節。這四個順序相承的組合與再組合的階段,表達了他們的政治觀念在發展過程中的全部經驗。雅利安族和閃族的一些主要部落,當它們從野蠻社會走出來時,也有著與印第安人相同的社會組織體系,因此,大體而言,這套制度在古代社會中是普遍存在的,並可以推想其出自一個共同的來源。我們在後文談到家族觀念的發展過程時,將要充分地敘述伙婚群,氏族顯然是從伙婚群產生出來的,所以人類當中的雅利安、閃、烏拉爾、土蘭尼亞、加諾萬尼亞等族系看來極其明顯地出於一個共同的祖源,這個祖源是實行伙婚制的,氏族組織即緣此而產生,所有的族系都出自這個祖源,最後才分化為各支。我相信,一旦將來研究工作深入開展而若干事實得到精密證明時,這個結論終於會使人們不得不接受它。這樣一個龐大的體系能維繫人類社會經歷蒙昧階段晚期、經歷整個野蠻階段而達於文明階段初期,因此絕不是偶然產生的,而是從先已存在的因素中自然發展出來的。如果合理地、謹嚴地闡明這一點,看來就可以證明人類當中一切具有氏族組織的各族系均出自同源。
十、村居印第安人
(1)摩基村印第安人 摩基諸部落現仍據有他們自古相傳的群居宅院,未受侵擾,這種宅院共有七處,位於亞利桑那州的小科羅拉多河畔,此地曾一度屬新墨西哥州。他們仍在他們的古老制度下生活著;他們目前無疑能完全代表在地理大發現時代從蘇尼直到庫斯科的村居印第安人當中所流行的那種生活方式。蘇尼、阿科瑪、塔阿斯以及另外一些新墨西哥州的印第安村落都具有相同的組織結構,它們都是科羅納多於1540—1542年在此地發現的。雖然這些印第安人表面上容易接近,但實際上我們對他們的生活方式和內部組織卻知道得很少。從來沒有進行過系統的調查。凡是能得到發表機會的點滴資料都是一般性的、偶然性的。
摩基人按氏族組織起來,他們有下列九個氏族:
1.鹿氏 2.沙氏 3.雨氏 4.熊氏 5.野兔氏 6.郊狼氏 7.響尾蛇氏 8.菸草氏 9.蘆草氏
美國助理外科醫生泰恩·布魯克曾向斯庫耳克拉夫特先生提供一個關於摩基人起源的神話故事,這是他從一個摩基村中聽來的。據摩基人說:「很久很久以前,他們的老祖母 [64] 從西方老家帶來九個人種,其形狀如下:第一、鹿種;第二、沙種;第三、水〔雨〕種;第四、熊種;第五、野兔種;第六、郊狼種;第七、響尾蛇種;第八、菸草種;第九、蘆草種。她把這九個人種栽種在他們今天村落所在的地方,並將它們變成了人,這些人建造了現在的村落;至今仍保持著人種的區別。有一個人告訴我說他是屬於沙種的,另一個人說他是屬於鹿種的,等等。他們都堅信靈魂輪迴之說,認為自己死後就會返回原形,仍變成熊、鹿之類。……他們的政府是世襲的,但不一定傳位給在職者的兒子;因為,只要他們寵愛任何一個血親,即可選定他為繼承人。」 [65] 在這個例子中,我們看到,氏族組織在由低級野蠻社會轉入中級野蠻社會以後,仍然十分發達,由此可以證明這種組織能適應他們業已改變的環境。在村居印第安人中,很有可能普遍存在氏族組織;但是,從這個地點往南,在北美的其餘部分,以及南美全境之內,除了拉古納人以外,我們找不到任何確鑿可靠的報道。由此可見,美洲民族學的研究工作以往做得多麼不完善;以至我們對美洲土著的社會制度單元僅只發現其一部分,而對其重要意義亦不了解。然而,在早期西班牙作家的作品中還可見到一些有關這方面的線索,在後來少數幾位作家的書中也能見到有關的直接材料,如把這些綜合起來,也就可以毫無疑問地確定氏族組織在古代整個印第安人當中是普遍流行的。
有許多氏族都流行某些傳說,就同摩基人的傳說相似,認為他們的始祖是從動物或無生物變成男人和女人的,這種動物或無生物即成為他們氏族的徽志。例如,鄂吉布瓦人的鶴氏族有這樣一個傳說:有一對鶴從墨西哥灣飛過遼闊的地面來到大湖地區,又從密西西比河飛往大西洋沿岸,為了想找尋一個食料豐富的地方,最後選擇了蘇必利爾湖口的急流地區,因為看中了這裡的漁場。當它們降落在河岸邊把翅膀收攏之後,大神立刻把它們變成為一男一女,這就是鄂吉布瓦部鶴氏族的祖先。在各個不同的部落中,有一些氏族都禁食本氏族名稱所代表的動物;但這種禁忌不大普遍。
(2)拉古納人 根據塞繆爾·戈爾曼牧師 [66] 於1860年在新墨西哥州歷史學會上所作的報告來看,拉古納村印第安人是有氏族組織的,他們的世系由女性下傳。戈爾曼說:「每一個村鎮都分為若干部或若干族,每一個這樣的集團都以某種獸、鳥、草、木、星或風、火、水、土四元素之一為名。拉古納村是居民超過一千人的村落之一,這個村有十七個這樣的部;或名為熊,或名為鹿,或名為響尾蛇,或名為玉蜀黍,或名為狼,或名為水,諸如此類,不一而足。子女與母親同屬一部。按照老規矩,同部的人禁止通婚;但近來,這個規矩已經不像早先遵守得那麼嚴格了。」
「他們的土地是公有的,是全村社的財產,但是,當一個人耕種了一小塊土地以後,這塊土地即應屬他個人所有,他可以將它賣給本村社的任何一個人;或者,在他死後,這塊土地屬於他的寡婦或女兒們;如果他是一個單身漢,這塊土地仍保留在他父親的家族裡。」 [67] 寡婦或女兒能否繼承父親的財產,這一點還有疑問。
(3)阿茲特克人、特茲庫坎人和特拉科潘人 這些部落以及墨西哥其餘的納華特拉克部落的氏族組織問題將在下一章中討論。
(4)尤卡坦的馬雅人 艾瑞臘在其著作中屢屢提到「親族」(kindred)一詞,他在談到墨西哥、中美、南美部落時,就用這個詞來表示一種以血緣關係為基礎所組成的團體,其人數之多只可能相當於一個氏族,除了氏族以外再也見不到這麼多人的親屬團體了。例如,他說道:「凡殺害一自由人者,必須對死者的子女和親族盡賠償之責。」這是指尼加拉瓜的土著說的,易洛魁人也有這個習慣,如果我們談的是易洛魁人,「親族」一詞就相當於「氏族」了。又如,他在概述尤卡坦的馬雅族印第安人時說道:「無論向受害者盡何種賠償,倘被判受罰之人因賠償而勢將陷於窮困時,則其親族對他提供捐助。」 [68] 我們可以看出,這又是一個氏族制度的習慣。他在談到阿茲特克人時又說:「他們如果確實犯了罪,無論任何恩典或任何親族都不能使他們免於死亡。」 [69] 對於這個詞的使用法,我們還可以再引一個例子,那是他用於佛羅里達州的印第安人的,這些印第安人有氏族組織。他說道:「他們極端喜歡子女,珍愛子女,倘遇子女死亡,其父母及親族為之哀悼終生。」 [70] 早期的觀察者注意到印第安人的社會中有一個特點,即為數很多的人以親屬關係而結合在一起,因此就把這個團體稱為「親族」。但是,他們考察的深度還未足以發現親族之組成氏族,而氏族乃是印第安人社會制度的基本單元,這才可能是事實的真相。
艾瑞臘進一步談到馬雅人說:「他們一貫非常重視血統,因而認為他們全都有親屬關係,彼此相互援助。……他們不與母輩的人或兄弟之妻通婚,也不與父親同姓的人通婚,這都被視為非法的。」 [71] 一個印第安人的血統,在他們的親屬制度下,除了指氏族以外,不可能有別的意義;即使對這一點姑置不論,在印第安人的制度下,除非父親和他的子女屬於同一氏族,而這個氏族將一個共同的姓賜予其全部成員,否則他們是不可能同姓的。要使父親及其子女屬於同一個氏族,還需要由男性下傳世系。而且,艾瑞臘的敘述證明馬雅人是禁止氏族內通婚的。假定艾瑞臘的話正確不誤,我們就可以肯定馬雅人當中存在氏族組織,而其世系由男性下傳。泰勒的《人類遠古史研究》是一部極有價值的書,是一部詳徵博引、提要勾玄的民族學知識寶庫,他在該書中根據另外的來源引述了同一事實,其說如下:「因此,北美印第安人的風俗與澳大利亞人的風俗相同之處,即在於他們都把女性世系下的氏族作為禁止通婚的界限,但如果我再往南去,進入中美以後,就出現了與此相反的風俗,那種風俗倒與中國相同。據迪耶戈·德·蘭達說,尤卡坦人從不娶與自己同姓之女為妻,而他們的姓是按父系論的,他們認為同姓通婚是一種非常可恥的穢行;但是,他們可以同母系方面最親的表姊妹通婚。」 [72]
十一、南美印第安人諸部落
在南美各地均發現氏族的痕跡,也發現到處確實存在加諾萬尼亞式的親屬制度,不過,這個問題尚未得到充分的研究。艾瑞臘談到印加人把安第斯山區的許多部落組成一種聯盟,他說:「由於這些族類分為若干種、若干部或若干族,因此使語言上出現了這種分歧。」 [73] 我們根據他所謂的「族」即可看出他們是有氏族的。泰勒先生在討論有關婚姻和世系的規則時指出:「再往南去,過了巴拿馬地峽,又出現女性世系的氏族及其禁例。柏爾瑙說,在英屬圭亞那的阿臘瓦克人中,『族籍是承襲母親的,子女允許同父親家族中的人通婚,但不得同母親家族中的人通婚。』末了,馬丁·朵布里佐弗神父說,瓜臘尼人避免同最遠的親屬通婚,認為這是罪大惡極的事;他在談到阿比朋人時有下面一段記載:……『阿比朋人受天然的教導,學他們祖先的榜樣,他們深惡同任何一個與自己有最遠的瓜葛之親的人通婚,乃至對這種想法都絕不能容忍。』」 [74] 以上所引有關土著社會制度的材料都說得不清不楚;但我們借鑑於前文所提供的事實,即可領會到這些材料的意思是:存在氏族制度,世系按女性下傳,並禁止氏族內通婚。布瑞特指出,圭亞那的印第安人部落「分為若干家族,每一個家族都有不同的姓,如『悉維迪』、『卡茹阿弗迪』、『鄂尼悉迪』。和我們的家族不同,所有這些家族都是按女系下傳的,無論男女,任何人都不得與同族姓的人通婚。例如,『悉維迪』家的一個婦女是與她母親同姓的,但她的父親和她的丈夫都不得是屬於這一家族的人。她的子女,以及她女兒的子女,也都姓『悉維迪』,但她的兒子和女兒都不得與任何一個同姓『悉維迪』的人通婚;不過,只要他們願意,他們卻可以同父親家族裡的人通婚。他們嚴格遵守這個習俗,稍有不合即被認為亂倫」。 [75] 我們立刻可以看出,布瑞特所謂的「家族」即指原始形態下的氏族。上面提到的南美諸部落,除了安第斯山區的部落以外,當初被發現時,均處於低級野蠻社會或處於蒙昧社會狀態下。印加族村居印第安人建立了政府,秘魯許多部落都集中在其統轄之下,關於他們的內部制度,我們在加爾西拉索·德·拉·維加的著作中見到一些不完備的描寫,如果根據這些描寫能作出判斷,那麼,應當說,這些部落是處在低級野蠻社會的。
我們在研究氏族制度轉變過程的歷史時,自然會把注意力轉向南北美洲的村居印第安人,因為他們固有的文化已經使他們進入野蠻階段中期很發達的地步,並已臨近於中期的末尾了。我們已說明了氏族的原始結構;至於這個制度的最後階段,留在論希臘、羅馬人的氏族時再談。不過,在野蠻階段中期已經在世系和繼承兩方面發生了過渡性的轉變,這些轉變對於敘述一部完整的氏族組織史來說是很關緊要的。關於這一偉大制度的早期狀況和末期狀況,我們所知者甚詳,但對其轉變階段的知識卻很貧乏。在人類任何部落中,凡是發現有處於末期形態的氏族,則其遠古祖先必定有過原始形態的氏族;但史學上的考訂卻要求有確鑿的證據,而不能憑藉推理。在村居印第安人當中,曾經一度有過這種證據。現在我們可以有把握地斷言,他們的政府制度是社會性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其體系的上層環節,即部落與聯盟,是我們在許多方面都接觸到的;而在村居印第安人的許多部落中,我們也能確實證明這個制度的基本單元是氏族組織。但是,我們著手研究整個村居印第安人的氏族制度時,得不到像處於低級野蠻社會下的那些部落所提供的精確資料。當年西班牙征服者和殖民者是有絕好機會的,但他們錯過了,顯然是由於這些文明人的進步程度使他們距離這種社會狀態太遠,以致無從理解它。西班牙的史學家們對於村居印第安人的社會制度的基本單元缺乏知識(這種基本單元在整個社會機體中深深地打下了它的烙印),所以在描寫他們的政府組織時完全弄錯了。
只要對中美和秘魯的古建築遺址稍一涉目,即可充分證明野蠻階段中期在人類的發展上、在知識的進步上、在智力的增長上,是一大進步。在東半球,相繼而來的是一個更偉大的階段,這就是隨著冶鐵術的發明給人類的進步帶來了無比強大的推動力,終於把人類中的一部分推入了文明社會。村居印第安人為野蠻階段中期的社會狀態提供了如此鮮明的例證,我們如果對這種社會狀態具有精確的知識,那麼就能更加深刻地認識到人類在野蠻階段晚期的輝煌成就,在那個時期中,發明和發現層出不窮,何等迅速!我們倘能致力以求,孜孜不倦,仍有可能將這一個已經任其喪失的知識寶庫重新恢復過來,至少能恢復其大部分。根據現有的資料,我們敢於作出下面的結論:美洲印第安人部落在初被歐洲人發現時已普遍地按氏族組織起來,雖見到極少數的例外,但不足以妨礙這一總的規律。
本章注釋
[1] 〔懷特注〕本章中的許多資料都是摩爾根本人到西部作郊野旅行時獲得的;參看懷特編,《路易斯·亨利·摩爾根所著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安阿伯,密執安州,1959年)。其中有許多資料已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
[2] 《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斯密遜研究所報告,第17卷(華盛頓,1871年),第131頁。
[3] 1.狼氏,托爾-約-內 2.熊氏,內-厄-阿爾-吉-伊 3.海狸氏,農-加爾-內-厄-阿爾-哥 4.龜氏,蓋-內-厄-阿爾-泰-哥-瓦 5.鹿氏,納-鄂-格 6.鷸氏,杜-伊塞-杜-韋 7.蒼鷺氏,約-阿斯-塞 8.鷹氏,鄂斯-斯韋-蓋-達-蓋-阿
[4] 1.阿-納-瑞塞-夸,齧骨者 2.阿-努-耶,樹棲者 3.佐-塔-伊,懦獸 4.格-阿-維什,沃土 5.鄂斯-肯-鄂-托,漫遊 6.悉內-根-錫,爬行 7.雅-臘-哈茲-錫,高樹 8.達-索克,飛翔
[5] 霍瑞修·赫耳先生已於最近證明圖特洛人與易洛魁人有關係。〔懷特注〕摩爾根在他的《古代社會》手稿中,於此處劃掉「易洛魁人」而代以「達科他人」。
[6] 弗蘭西斯·帕克曼先生關於美洲殖民史寫了一系列的名著,他最先確定蘇斯魁罕納人與易洛魁人有血緣關係。
[7] 喬納森·卡佛,《北美腹地三年巡遊紀行》(費城,1796年),第164頁。〔譯者注〕卡佛書中所用術語與摩爾根所用者不同,往往詞同而義異,所以不得不改變譯法,並將其重要而易混者列出原文對照於下:集團——body;群——band;部——tribe;族類——nation。
[8] 卡佛,《北美腹地三年巡遊紀行》,第165頁。
[9] 1.瓦-薩-貝 2.德-阿-傑-塔 3.納-科-波茲-納 4.摩-庫 5.瓦-沙-巴 6.瓦-扎-扎 7.諾-加 8.瓦-加
[10] 1.瓦-哲塞-塔 2.印克-卡-薩-巴 3.拉-塔-達 4.卡-伊 5.達-松-達 6.瓦-薩-巴 7.洪-加 8.孔查 9.塔-帕 10.印-格臘-哲-達 11.伊什-達-孫-達 12.鄂-農-厄-卡-蓋-哈
[11] 1.梅-傑-臘-賈 2.土-嫩-佩 3.阿-羅-華 4.賀-達什 5.切-赫-塔 6.盧-啟 7.瓦-吉 8.瑪-科赤
[12] 1.梅-傑-臘-賈 2.孟-察 3.阿-羅-華 4.胡-瑪 5.克哈-阿 6.盧特-賈 7.瓦-卡 8.瑪-科赤
[13] 1.塔-韋-卡-舍-蓋 2.辛-賈-耶-加 3.摩-厄-魁-阿-哈 4.呼-厄-雅 5.洪-哥-廷-加 6.梅-哈-申-加 7.鄂-帕 8.梅-卡 9.朔-瑪-庫-薩 10.多-哈-克耳-雅 11.摩-厄-卡-內-卡-舍-蓋 12.達-辛-賈-哈-加 13.伊克-哈-舍 14.洛-內-卡-舍-蓋
[14] 1.匈克-春-加-達 2.賀內-察-達 3.柴-臘 4.瓦克-察-赫-達 5.胡-溫-納 6.察-臘 7.瓦-孔-納 8.瓦-孔-察-臘
[15] 卡佛,《北美洲腹地三年巡遊紀行》,第166頁。
[16] 1.賀-臘-塔-木-瑪克 2.瑪-托-諾-瑪克 3.悉-普什-卡 4.塔-納-楚-卡 5.奇-塔-內-瑪克 6.厄-斯塔-帕 7.梅-泰-阿-克
[17] 〔懷特注〕約瑟夫·基普生於1849年;其父詹姆斯·基普是一個著名的商人,在密蘇里河上游一帶經商多年;其母厄思·伍門是一個曼丹部的印第安人;參看摩爾根《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166—167頁,並參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184頁。
[18] 1.米特-切-羅-卡 2.明-內-帕-塔 3.巴-賀-哈-塔 4.悉赤-卡-貝-魯-帕-卡 5.厄-提什-朔-卡 6.阿-納赫-哈-納-梅-特 7.厄-庫-帕-貝-卡
[19] 1.阿-切-帕-貝-柴 2.厄-薩赤-卡-布克 3.賀-卡-魯特-柴 4.阿什-博特-齊-阿 5.阿-辛-納-德-阿 6.厄塞-凱普-卡-布克 7.烏-薩-博特-錫 8.阿-哈-奇克 9.西普-泰特-查 10.阿什-卡內-納 11.布-阿-達-沙 12.鄂-賀特-杜-沙 13.佩特-柴勒-魯赫-帕-卡
〔懷特注〕摩爾根「發現了克勞部的母系族外婚氏族組織,這個觀察結果曾一度遭到懷疑,但被後來的研究工作徹底證實了。……」引自羅伯特·洛維的「路易斯·摩爾根在歷史展望中」一文,載羅伯特·洛維所編之《獻給A.L.克婁伯的人類學論文集》(柏克利,加利福尼亞州,1936年),第169頁。
[20] 〔懷特注〕摩爾根於1862年在密蘇里河流域旅行時,從梅耳居姆那裡獲得大量民族學的資料;參看摩爾根《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167—176、183—192頁;並參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133頁和第186頁注。
[21] 以這種行為來表示哀悼,這在克勞人當中是常見的習俗。他們在舉行一種宗教大典「巫術會」的時候,也常用這種行為來表示宗教上的獻禮。我聽說,在巫術會上懸掛一個籃子盛獻神之物,這種籃子往往能收集五十節甚至一百來節手指。我在密蘇里河上游地帶的一個克勞人的營地里,見到一些男人和女人都因履行這個習俗而將手指切除了。〔懷特注〕見摩爾根,《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187頁,有梅耳居姆關於這部分儀節所寫的報道。
[22] 〔懷特注〕這種風俗已漸為我們所了解而稱之為娣媵制。摩爾根在密蘇里河流域的印第安人部落中發現許多這種婚姻的例子;參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22、35、111—112、128、170頁;並參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38頁。
[23] 1.雅-哈 2.諾-庫塞 3.庫-木 4.卡耳-普特-盧 5.厄-綽 6.土斯-瓦 7.卡特-楚 8.賀-托爾-利 9.索-帕克-圖 10.土克-科 11.楚-拉 12.窩-特科 13.胡-赫洛 14.烏-徹 15.阿-阿 16.鄂-徹 17.鄂克-春-瓦 18.庫-瓦-庫-徹 19.塔-木耳-基 20.阿克-圖-雅-楚耳-基 21.伊斯-法-努耳-克 22.瓦-赫拉克-庫耳-基
[24] 「未詳」指該名稱的意義不明。
[25] 〔懷特注〕勞瑞芝牧師是阿肯色州以西克利克代監廳塔拉哈悉傳道會長老派傳道團的一位傳教士。他還把克利克人的親屬稱謂提供給摩爾根,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86頁。
[26] 第一胞族 庫-沙普 鄂克-拉
1.庫什-伊克-薩 2.勞-鄂克-拉 3.魯-拉克 伊克-薩 4.林-鄂克-魯-沙
第二胞族 瓦-塔克-伊-胡-拉-塔
1.楚-番-伊克-薩 2.伊斯-庫-拉-尼 3.奇-托 4.沙克-楚克-拉
[27] 〔懷特注〕拜英頓牧師是喬克塔土邦惠洛克地方長老派傳道團的一位傳教士。他也曾協助摩爾根調查喬克塔人的親屬稱謂;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135、190、286頁。
[28] 〔譯者注〕「印第安准州」原文為「Indian Territory」,Territory指當時尚未建州但已有本地立法機構的地區。
[29] Ⅰ.科伊
1.科-茵-楚什 2.哈-塔克-弗-什 3.嫩-尼 4.伊斯-錫
Ⅱ.伊西-班-伊
1.沙-烏-伊 2.伊西-班-伊 3.明-哥 4.胡什-科-尼 5.董-尼 6.賀-沖-察布-巴 7.納-朔-拉8.楚-赫拉
[30] 〔懷特注〕柯普蘭德牧師是喬克塔土邦本寧頓地方長老派傳道團的一位傳教士,他於1859年5月給摩爾根提供了有關喬克塔人親屬稱謂的資料,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190、286頁。
[31] 1.阿-內-惠-雅 2.阿-內-呼-泰 3.阿-內-加-塔-加-尼 4.祖-尼-利-阿-納 5.烏-尼-斯達-斯迪 6.阿-尼-卡-維 7.阿-尼-薩-賀克-尼 8.阿-努-卡-洛-亥「阿-尼」表示複數
[32] 〔懷特注〕摩爾根於1860年作郊野旅行時,曾到衣阿華州艾理士牧師的家裡去拜訪他,但未見著。至1862年,摩爾根終於到他家和他見了面,進行了交談;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89—90、135—136頁,又第213頁注B36,有傳記性的資料。
[33] 按鄂吉布瓦語,「基-奇」的意思是「大」,「加-米」的意思是「湖」,「基奇加米」是土著們對於蘇必利爾湖及其他大湖的稱呼。
[34] 〔懷特注〕亨利·勞維·斯庫耳克拉夫特(1793—1864),美國的民族學家。他是「大易洛魁社」的榮譽社員;見卡爾·雷塞克,《美國學者路易斯·亨利·摩爾根》(芝加哥,1960年),第25—26頁。〔譯者注〕「大易洛魁社」是摩爾根等人所組織的一個團體,詳見本書所附「摩爾根傳略」。
[35] 1.邁-茵-根 2.瑪-夸 3.阿-米克 4.梅-舍-卡 5.米克-鄂-諾 6.梅-斯夸-達-瑞 7.阿-迪克 8.楚-厄-斯奎-斯凱-瓦 9.鄂-季-爵克 10.卡-卡克 11.鄂-梅-基-茲 12.孟 13.阿-阿-韋 14.舍-舍貝 15.凱-納-比格 16.瓦-朱什 17.瓦-貝-扎斯 18.木什-卡-烏-茲 19.阿-瓦-西斯-薩 20.納-瑪-賓 21.———— 22.納-瑪 23.凱-諾-哲
[36] 鄂吉布瓦部有一位名叫凱-威-孔斯的首領死於1840年左右,享年九十歲。為我提供材料的人曾經問他,他為什麼不退休,把職位傳給他的兒子?答覆是:他的兒子不能夠繼承他;繼承權屬於他的外甥艾-夸-卡-米克,他會得到這個職位。這是他的姊妹的兒子。根據這個說明便可知道,自古以來,直到近代,世系是按女性下傳的。從這個說明的口氣看來,並不是說這位外甥根據世襲職位的權利一定要得到這個職位,不過只是說他是世系上的繼承者,因此他實際上肯定會被選中而已。
[37] 1.摩-阿 2.姆-科 3.木克 4.米斯-沙-瓦 5.瑪阿克 6.克-瑙 7.恩-瑪 8.恩-瑪-佩-納 9.姆-格-澤-瓦 10.徹-夸 11.瓦-博-佐 12.卡-卡格-舍 13.瓦克-錫 14.彭-納 15.姆-凱-塔什-舍-卡-卡 16.渥-太-華
[38] 當讀作渥-太-華。
[39] 1.摩-華-瓦 2.孟-瓜 3.肯-達-瓦 4.阿-帕-科塞-厄-阿 5.卡-諾-查-瓦 6.皮-拉-瓦 7.阿-塞-朋-納 8.孟-納-托 9.庫耳-斯瓦 10.(原名讀音未詳)
[40] 1.姆-瓦-瓦 2.瑪-瓜 3.姆-夸 4.韋-瓦-錫 5.姆-塞-帕-斯 6.姆-阿思-瓦 7.帕-拉-瓦 8.普薩凱-瑟 9.沙-帕-塔 10.納-瑪-撒 11.瑪-納-托 12.佩-薩-瓦 13.帕-塔克-厄-諾-瑟
〔譯者注〕試以本注同上注對照,雖然不能一一對應,但可看出邵尼人的方言和邁阿密人的方言是很近似的。例如:
狼氏——邁阿密人讀作「摩-華-瓦」,邵尼人讀作「姆-瓦-瓦」。
野鳧氏——邁阿密人讀作「孟-瓜」,邵尼人讀作「瑪-瓜」。
火雞氏——邁阿密人讀作「皮-拉-瓦」,邵尼人讀作「帕-拉-瓦」。
這幾個名詞的讀音,彼此相距極近。但也有一些名詞則對應不上,如雕氏、豹氏、浣熊氏等。其中有一個特別值得懷疑的名詞,那就是邁阿密人的「雪氏」,據注39讀作「孟-納-托」;而邵尼人的「蛇氏」則讀作「瑪-納-托」,這兩個讀音非常近似;而且,我們根據「孟-瓜」與「瑪-瓜」對應之例類推,則此處之「孟-納-托」亦當與「瑪-納-托」對應。因此,我們懷疑邁阿密人的「雪氏」即是邵尼人的「蛇氏」。「雪」的英文作「Snow」,「蛇」作「Snake」,在英文草書中頗易混淆,此處是否系摩爾根手稿之誤,或系排印之誤,姑且提出,以待進一步的考訂。
[41] 在每個部落中,個人名字即能表明屬於哪一個氏族。例如,在索克部和福克斯部中,「長角」這個名字是屬於鹿氏的;「黑狼」是屬於狼氏的。在鷲氏族中,有下列這些名字為例:「卡-波-納」,意為「曳巢之鷲」;「賈-卡-夸-佩」,意為「昂首而蹲之鷲」;「佩-阿-塔-納-卡-賀克」,意為「飛越一大樹枝之鷲」。
[42] 1.摩-華-維斯-索-烏克 2.瑪-奎斯-索-季克 3.帕-沙-加-薩-維斯-索-烏克 4.瑪-沙-瓦-烏克 5.卡-卡-奎斯-索-烏克 6.帕-米斯-索-烏克 7.納-瑪-西斯-索-烏克 8.納-努斯-蘇斯-索-烏克 9.納-納-瑪-勾-烏克 10.阿-庫-內-納克 11.瓦-科-阿-維斯-索-季克 12.卡-徹-科內-阿-韋-索-烏克 13.納-瑪-韋-索-烏克 14.瑪-舍-瑪-塔克
[43] 〔懷特注〕1860年6月,摩爾根在美屬堪薩斯准州的索克人和福克斯人特居地會見了安托萬·古奇。古奇是一個麥諾米尼人,他替索克人和福克斯人充當翻譯;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80、212頁,注12。
[44] 1.基諾 2.瑪-麥-鄂-雅 3.阿-佩-基 4.阿-內-波5.波-諾-基克斯
[45] 1.阿-阿-皮-塔-佩 2.阿-佩-基-厄 3.伊-波-塞-瑪 4.卡-卡-波-雅 5.摩-塔-托-西斯 6.卡-提-雅-耶-米克斯 7.卡-塔-格-瑪-內 8.厄-科-托-皮斯-塔克斯
[46] 〔懷特注〕卡伯特森夫婦是摩爾根於1862年溯密蘇里河而上作郊野旅行時乘輪船「大鷲展翅號」的旅伴。卡伯特森是一個著名的商人,曾在密蘇里河上游地區經商多年。摩爾根從他們夫婦那裡獲得許多民族學的資料。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142及以後諸頁,第221頁;又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89頁。
[47] Ⅰ.狼氏 土克-悉特
1.瑪-安-格里特,大足。 2.維-索-赫特-科,黃樹。3.帕-薩-昆-阿-孟,摘玉蜀黍。4.韋-雅爾-尼-卡-托,憂慮者。5.土什-瓦爾-卡-瑪,渡河。6.鄂-倫姆-阿-內,朱紅。7.彭-阿爾-尤,立於爐旁之犬。8.坤-伊克-察,長身。9.孟-哈爾-塔爾-內,挖掘。10.農-哈爾-敏,逆流而上。11.龍-烏什-哈爾-卡爾-托,木柴。 12.毛-索-托,取來。
Ⅱ.龜氏 波克-庫-溫-哥
1.鄂-卡-賀-基,統治者。2.塔-科-翁-鄂-托,高岸。3.悉-哈爾-翁-鄂-托,拉下山。4.鄂勒-哈爾-卡爾-麥-卡爾-托,選舉人。5.瑪-哈爾-鄂-盧克-提,勇敢。6.土什-基-帕-奎斯-伊,綠葉。7.通-烏耳-溫-錫,最小之龜。8.韋-倫-溫-錫,小龜。9.利-坤-阿-伊,齧龜。10.奎斯-艾塞-基斯-托,鹿。
其餘兩個亞氏族已絕滅。
Ⅲ.火雞氏 普耳-拉-烏克
1.摩-哈爾-阿-拉,大鳥。2.勒-勒-瓦-尤,鳥啼。3.木-昆-瓦-賀-基,眼痛。4.木-哈爾-摩-維-卡爾-努,以爪在小徑上抓搔。5.鄂-平-賀-基,負鼠所棲之地。6.木-賀-韋-卡-肯,老脛骨。7.董-鄂-納-鄂-托,漂流之木。8.努耳-阿-瑪爾-拉爾-摩,水棲。
9.木-克棱特-哈爾-內,掘根者。10.木-卡爾姆-胡克-塞,赤面。11.庫-瓦-賀-克,松林地帶。12.烏-楚克-哈姆,以爪抓地者。
[48] 〔懷特注〕威廉·亞當斯是一個德拉瓦部的印第安青年,他在東堪薩斯的德拉瓦傳道團受過教育。摩爾根於1859年和他會過面;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55頁;又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89頁。
[49] 〔懷特注〕這份材料是摩爾根於1859年在東堪薩斯的浸禮會德拉瓦傳道團得到的;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52—53、209頁;又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89頁。
[50] Ⅰ.土克-塞-吐克
1.內-赫-賈-鄂 2.瑪-夸 3.恩-德-雅-鄂 4.瓦-帕-魁
Ⅱ.托內-巴-鄂
1.加克-波-木特 2.———— 3.托內-巴-鄂 4.韋-騷-瑪-溫
Ⅲ.火雞胞族
1.納-阿-瑪-鄂 2.加-赫-科 3————.
[51] 〔懷特注〕這次是1862年摩爾根到堪薩斯准州去作的郊野旅行;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135頁;又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19頁注。
[52] 讀者可以在《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一書中找到一些重要的印第安部落的原名及其意義。
[53] 1.瑪耳斯-遜 2.皮斯-蘇 3.阿-韋赫-蘇斯 4.斯庫克 5.阿-倫克-蘇 6.塔-瑪-夸 7.瑪-古赫-勒-盧 8.卡-巴赫-塞 9.木斯-夸-蘇 10.克-徹-加-貢-哥 11.麥赫-科-阿 12.徹-瓜-利斯 13.庫斯-庫 14.瑪-達-韋-蘇斯
[54] 〔懷特注〕見摩爾根《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128頁。
[55] 〔懷特注〕羅伯特·肯尼科特(1835—1866),自然科學家,探險家,芝加哥科學院創辦人之一,他在雷德河地區和加拿大西北部遊歷過。他向摩爾根提供了奴隸湖印第安人的親屬稱謂,還有烏塔人的親屬稱謂(那是從他們派往華盛頓訪問的一個代表團那裡打聽來的);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128、219頁;又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32、234、252、289、290頁。
[56] 〔懷特注〕喬治·吉布斯於1860年在華盛頓准州的西北邊界勘測隊工作,他向摩爾根提供了斯波坎印第安人的親屬稱謂;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90頁。
[57] 〔懷特注〕艾伯特·加拉丁(1761—1849),瑞士—美國政治家、財政家、學者。他擔任過紐約史學會的主席,摩爾根的「關於易洛魁人的幾封信」就是「投寄」給他的(這些信後來成為《易洛魁聯盟》一書的基礎)。他又是1842年美洲民族學會的創辦人之一。
[58] 〔懷特注〕見本書注。
[59] 艾伯特·加拉丁,「赫耳的美洲西北部印第安人」,《美洲民族學會報告書》,第2卷(紐約,1848年),第149頁。
[60] 〔懷特注〕威廉·希利·朵爾(1845—1927),美國自然科學家;他於1871—1884年間在阿拉斯加的美國海岸勘測隊工作。
[61] 威廉·朵爾,《阿拉斯加及其資源》(波士頓,1870年),第414頁。
[62] 赫伯特·霍威·班克羅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諸州的土著》,共五卷(紐約,1875年),第1卷,第109頁。
[63] 〔懷特注〕摩爾根在《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一書第283頁感謝馬休·倭克爾的幫助,倭克爾是一個「受過教育的維安多特族混血種」。參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第59、210頁。
[64] 邵尼人早先崇拜一位女神,叫做「哥-哥麥-撒-瑪」,意即「我們的老祖母」。
[65] 亨利·勞維·斯庫耳克拉夫特,《美洲印第安人的歷史、現況和前景》,共六卷,修訂本(布法羅,1851年),第4卷,第86頁。
[66] 〔懷特注〕塞繆爾·戈爾曼牧師於1860年在新墨西哥克瑞桑印第安人的拉古納村擔任浸禮會的傳教士。他向摩爾根提供了拉古納人的親屬稱謂;見《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90頁。
[67] 安東尼約·德·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共六卷,約翰·斯蒂文斯英譯本(倫敦,1725—1726年),第3卷,第299頁。
[68] 同上書,第4卷,第171頁。
[69] 同上書,第3卷,第203頁。
[70] 同上書,第4卷,第33頁。
[71] 同上書,第4卷,第171頁。〔懷特注〕引文中的重點是摩爾根加的。
[72] 愛德華·泰勒,《人類遠古史研究》,第2版(倫敦,1870年),第286—287頁。
[73] 艾瑞臘,《美洲大陸及群島通史》,第4卷,第231頁。
[74] 泰勒,《人類遠古史研究》,第287頁。
[75] W.H.布瑞特牧師,《圭亞那印第安人部落的現況與風俗》(倫敦,1868年),第98頁;轉引自約翰·盧博克的《文明的起源》(紐約,1874年),第9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