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四章 易洛魁人的部落

摩爾根 《古代社會》
部落作為一種組織——由操同一種方言的氏族組成——地域的隔閡造成了語言的差異和分裂——部落是自然形成的——例證——部落的特徵——具有一塊領土和一個名稱——一種獨用的方言——授職及罷免首領和酋帥的權利——一種宗教信仰和崇拜——酋長會議——在某些情況下推立一個全部落的最高酋長——三種順序相承的氏族政府形式:第一種形式為一權政府;第二種形式為兩權分立政府;第三種形式為三權並立政府 如果要根據構成部落的固定要素來敘述印第安人的部落,那是很困難的。然而,印第安人的部落自有其鮮明的特徵,而且是美洲大部分土著所具有的基本組織。其最突出的特色就是有著大量獨立的部落,這是由於自然的分裂過程造成的。每一個部落都自有其名稱,自有其不同的方言,自有其最高政府,自有其所占據所保衛的領土,因此它便各自具有特色。有多少種方言,就有多少個部落,因為當方言尚未出現差異之時,部落也就還沒有徹底分離。由此可知,印第安人的部落是自然而然發展出來的,同一支民族從他們所占有的地域內分離出去,接著語言發生了歧異,然後分裂、獨立而形成了另一個部落。 我們已經談過,胞族是一種偏重於社會性而不偏重於政治性的組織,但氏族、部落和聯盟卻是政治觀念發展過程中合乎邏輯的必然階段。在氏族社會裡,如果沒有部落作為基礎,就不可能存在聯盟;如果沒有氏族,也就不可能有部落,但胞族則可有可無。在本章中,我將致力於指出這許多部落所由形成的方式(假定它們是起源於同一原始人群),指出它們不斷分裂的原因,指出印第安人的部落作為一種組織而言究竟有何主要的顯著特性。 印第安人的許多部落,雖然人數都有限,但因各有其專用的方言,各有其分據的領土,所以使人們曾以「民族 」一詞稱之。然而,嚴格地說來,「部落 」和「民族 」並不等同。在氏族制度下,民族尚未興起;要等到同一個政府所聯合的各部落已經合併為一體,就像阿提卡的雅典人四個部落的合併、斯巴達的多利安人三個部落的合併、羅馬的拉丁人和薩賓人三個部落的合併那樣,才有民族興起。組織聯盟的條件是各個不同領土範圍內的獨立部落;但合併作用卻以更高級的方式將它們結合於同一領域之中,雖則各氏族和各部落的地方分離傾向仍將繼續存在。部落聯盟與民族最為近似,但卻非絕對等同。凡是存在氏族組織的地方,其一系列組織機構所產生的一切名稱都需要予以精確的敘述。 印第安人的部落由若干氏族組成,這些氏族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發展而來的,其所有的成員都因通婚而混合,都說同一種方言。對一個陌生的外人來說,只能看到他們的部落,看不到他們的氏族。在美洲上著當中,一個部落包括操不同方言的人民的例子是極其罕見的。凡遇到這樣的例子,那都是由於一個弱小的部落被一個方言很接近的強大部落所兼併的結果,如密蘇里部瓦解以後被鄂托伊部所兼併就屬於這種例子。我們發現,大部分土著都生活在獨立的部落中,這個事實說明在氏族制度下政治觀念發展的遲緩與困難。其中只有一小部分人達到了他們所知道的最高階段,那就是:操同一語系中各種方言的一些部落組成了一個聯盟。在美洲任何地方,從未見到若干部落合併成一個民族的例子。 在氏族組織的要素中存在著一種不斷分化的傾向,這種傾向顯然有礙於蒙昧人和野蠻人部落的進步。加之,他們的社會狀態以及他們所占地域之遼闊,使得他們的語言也不可避免地產生歧異的傾向,這就更妨礙他們的進步了。一種口語,雖然其詞彙能維持得很久,其語法形式能維持得更久,但總不可能永不改變。人們在地域上相互分離以後,到了相當時間就會引起語言的變化;而語言的變化又會引起利害關係的不一致,終至於各自獨立。這不是一個短時期的事情,這是幾百年、最後累至數千年的事情。我們假定南、北美洲大量的方言和語系,除了愛斯基摩語以外,都是從同一種原始語言衍化出來的,它們形成所需要的時間當以文化上三個期來衡量。 由於自然的發展,新部落也像新氏族一樣地不斷形成;而美洲大陸之遼闊顯然更加速了這個過程。方法是很簡單的。首先,有一個中心地區因生活資料優裕而造成人口過多,於是便出現一個人口逐漸外流的現象。一年一年不斷地外流,這樣就在距本部落原地頗遠的地方出現一群為數相當多的居民。久而久之,外移者的利害關係與本部落迥不相同,他們在感情上也成了異鄉之客,最後在語言上也發生了分歧。即使他們的居域與原地毗鄰,也會因此而分離濁立。一個新部落就這樣形成了。上面這段簡括的敘述,說的是美洲土著的部落所由形成的方式,但也得視為普遍的情況。無論在新占有的領域或舊領域內,上述的過程一代復一代地重演下去,我們必須認為這是氏族組織的一個不可避免的自然結果,也與他們處境的需要有關。當人口增多以至生活資料感到緊張時,過剩的人口就遷到一個新地方去,他們很容易在新地方立足,因為在一個氏族內或在任何幾個氏族聯合的一夥內都有一個完備的政治機構。村居印第安人也重複這種過程,不過方式稍有不同。當一個村落的人口過多時,就有一批移民遷往同一條河流的上游或下游處,著手另建新村。每隔一段時間就重複一次,於是出現了一些這樣的村落,它們各自獨立,成為一個自治團體;但彼此訂立盟約或結成聯盟,以便互相保衛。方言的分歧終究會要發生,從而使它們徹底發展為新的部落。 部落的增衍由此及彼,其方式可以用實例來直接說明。部落分離的事實,一部分根據傳說,一部分根據各個部落包括若干相同的氏族,還有一部分則由操同一語系的方言推論而知的。分離以後,雖經幾個世紀,它們仍會保留一些相同的氏族。例如,休倫人(現稱為維安多特人)與易洛魁人分離後至少經歷了四百年,但他們仍有六個氏族與易洛魁人塞內卡部的六個氏族同名。又如,波塔瓦塔米部有八個氏族與鄂吉布瓦部的八個氏族同名,但前者另外還有六個氏族,後者另外還有十四個氏族,彼此不同名;這說明自從他們分離以後每一個部落又因分裂而形成了新的氏族。還有一個部落也是從鄂吉布瓦部分離出來的,其分離的時代比波塔瓦塔米部更早,也可以說是從鄂吉布瓦與波塔瓦塔米這兩個部落共同的母部落分離出來的,這就是邁阿密部,他們只有三個氏族與鄂吉布瓦部的氏族同名,即狼氏、野鳧氏和鷲氏。加諾萬尼亞族系諸部落詳細的社會史就隱藏在氏族的發展史中。如果有一天能對這方面進行大力的研究,那麼,氏族本身將會成為可靠的嚮導,既能引導我們了解某一族系諸部落由此及彼的分離程序,還可能引導我們了解美洲土著大多數族系由此及彼的分離程序。 下面的實例是從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舉出來的。密蘇里的八個部落被發現時正占有密蘇里河沿岸一千多英里的地帶;以及該河支流堪薩斯河和普拉特河沿岸;還有衣阿華的幾條小河流域。他們還占有密西西比河西岸之地,下至阿肯色河為止。他們的方言表明他們在最後一次分化之前是分為三個部落的;即:第一個部落包括蓬卡部和奧馬哈部,第二個部落包括衣阿華部、鄂托伊部和密蘇里部,第三個部落包括鴉聲部、鄂薩芝部和夸帕部。這三個部落無疑地是由一個母部落分化出來的,因為他們所使用的方言屬於達科他語系,而他們的方言彼此接近的程度遠甚於同該語系中其他方言的關係。由此,在語言方面,他們也有必要從一個母部落分化出來。他們從密蘇里河流域的一個中心地區逐漸沿河兩岸向上下游擴散,他們居住地址距離越來越遠,隨即造成利害關係的分歧,接著再有語言的差異,最後各自獨立。一支人就這樣沿著一條河流向一個大草原擴散出去,起初可能分離成三個部落,後來再分離成八個部落,每一個分離出去的部落都保持其組織上的完整性。分離既不是一場衝突,也不是一場感覺到的災難;而是在一片遼闊的地域內自然擴散所造成的分割,繼之以徹底的離異。居住在密蘇里河最上游的是奈厄布雷臘河口附近的蓬卡部,居住在最下游的是阿肯色河流入密西西比河處的夸帕部,這兩部之間的距離將近一千五百英里。其中間地區,限於密蘇里河岸上狹長的森林地帶,則為其餘六個部落所占有。他們都是標準的沿河部落。 我們在蘇必利爾湖地區的部落中可以找到另一個實例。鄂吉布瓦部、渥太華部 [1] 和波塔瓦塔米部是從一個母部落分化出來的;鄂吉布瓦部是本支,因為他們仍住在原地,即蘇必利爾湖口附近的大漁場。而且,其他兩部人稱他們為「大哥」;而渥太華部被稱為「二哥」,波塔瓦塔米部被稱為「小弟」。根據方言差異程度的大小可以看出,波塔瓦塔米部先分離出去,渥太華部後分離出去,因為前者的方言差異最大。當公元1641年鄂吉布瓦部被我們發現的時候,他們正位於蘇必利爾湖口的急流地區,已經從這裡沿該湖南岸擴展到昂托納岡所在地,又沿該湖東北岸向聖馬利河擴展,正朝著休倫湖的方向。他們的地理位置極有利於過漁獵生活,這正是他們的主要依靠,因為他們並不種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 [2] 在北美,除了哥倫比亞河谷一處以外,再也找不到比這更好的地方了。他們既占有這種地利,毫無疑問地發展成一支龐大的印第安人,並連續不斷地分批移民出去形成獨立的部落。波塔瓦塔米部占據上密執安和威斯康辛交界的地區,1641年之時,達科他人正在把他們從這個地區趕出去。渥太華部早先的往址據推測當在加拿大的渥太華河沿岸,到了這時,他們已經向西遷移,據有喬治灣、馬尼土林群島和馬基諾,並從這些據點正向南擴及於下密執安各處。原先本是一支人,有著共同的氏族,他們終於順利地吞併了大片的地域。早在被我們發現以前,他們已經由於地區的分隔和住址相距的遙遠而形成了不同的方言和各自獨立的部落。這三個部落的領域毗鄰,他們組成了一個互相保衛的同盟,美洲人稱之為「渥太華聯盟」。這只是一個攻守同盟,大概並不是一個像易洛魁聯盟那樣嚴密的組織。 在這三個部落分離以前,另一個同源的部落邁阿密部先已從鄂吉布瓦人當中分裂出去了,或者說從他們共同的母部落當中分裂出去了,他們遷到了伊利諾斯州中部和印第安納州西部地方。追隨他們遷徙的蹤跡而來的是伊利諾部,這是稍晚一些從同一母體分裂出來的部落;伊利諾部後來再分成皮歐里亞部、卡斯卡斯基亞部、韋阿部和皮安克朔部。他們的方言以及邁阿密部的方言,均與鄂吉布瓦部的方言最為接近,其次則與克里部的方言接近。 [3] 所有這些部落都從蘇必利爾湖畔大漁場這個中心地址向外遷徙,這是一個很重要的事實,因為它說明了新部落之所以形成是與生活資料的天然中心有關的。新英格蘭、德拉瓦、馬里蘭、弗吉尼亞和卡羅來納等地的阿耳貢金人也很可能是出自這同一來源地。我首先提到的那些方言之形成,以及它們目前所存在的一切差異之產生,都需要經歷幾個世紀才會實現。 上面所列舉的例子,或體現了部落由此及彼演變的自然過程,或體現了從一個定居於優越地帶的母部落分離出去的自然過程。如果讓我們用強調語氣來描繪的話,那麼可以說,每一批移民都具有軍事殖民的性質,其目的在於找尋和占有一塊新地域;他們在起初是想儘量保持與母部落的關係。他們就以這種連續不斷的遷移運動來力求擴大他們的共同領土,然後又力求抵抗異族入侵他們的疆域。我們通常見到,凡是說同一語系各種方言的印第安部落,不論怎樣擴張他們的共同地域,其領土總是互相毗連,這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事實。人類所有的部落,凡是語言有密切關係的,大多也是這樣。這是因為當人們從某個地理中心擴散出去,並為了生活資料、為了占據新領土而堅持艱苦鬥爭的時候,仍與其故鄉保持聯繫,以便在遇到危急時獲得援助,在遇到災難時能有退避之處。 任何一個地方,如果能逐漸發展到人口過量從而成為一個移民運動的發源地,那就必然在生活資料方面特別富裕。在北美洲,這樣的天然中心為數是很少的。屈指可數者只有三處。第一是哥倫比亞河谷地帶,在人們尚未種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前,這個地方所提供的生活資料,其數量之多,品種之繁,實為全球之冠; [4] 第二是蘇必利爾、休倫和密執安三湖之間的半島,這裡是鄂吉布瓦人所居之處,也是許多印第安部落的發祥地;第三是明尼蘇達州的湖泊區,現在的達科他部即發祥於此。北美洲只有這幾個地區可以稱之為生活資料的天然中心和過量人口的天然發源地。我們有理由相信明尼蘇達在被達科他人占領以前曾經是屬於阿耳貢金人的一部分領域。人們學會了種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以後,自傾向於過定居生活,並局囿於較小的地域內,而人口也將增多;但是,這並沒有能把控制美洲大陸之權轉讓給那些最先進的、幾乎完全以耕種度日的村居印第安部落之手。在那些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主要部落中,園藝流行因而使他們的情況大為改善。當北美洲被發現之時,這片遼闊的地域正被他們以及無園藝印第安部落所占據,他們這批人正不斷地充斥於該大陸的各地。 [5] 部落和方言的增多,成為土著間不斷發生戰爭的根源。一般而言,相持最久的戰爭總是在不同語系的部落之間進行的;如易洛魁人與阿耳貢金人的戰爭、達科他人與易洛魁人的戰爭即是。反之,阿耳貢金人與達科他人彼此一般相安無事。否則,他們就不會占據相鄰的地域了。易洛魁人卻是一個最惡劣的例外,他們對與自己有血緣關係的部落伊利部、中立部、休倫部和蘇斯魁罕納部進行了一場殲滅性的戰爭。操同一語系方言的各部落之間可以憑口語交涉,通過這種方式解決他們的糾紛。他們也知道,彼此同宗,原是天然的盟友,理當互相依靠。 一個地區的人口數,要受該地所產生活資料總量的限制。當人們主要依靠漁獵為生時,維持一個小部落的生活就需要一片遼闊的地域。在漁獵之外增加了澱粉食物以後,一個部落所占有的地面按人口比例來說仍然是很大的。紐約州的面積為四萬七千平方英里,其所容納的印第安人,包括易洛魁人和哈得孫灣東岸及長島上的阿耳貢金人、包括該州西部的伊利部和中立部,從來不曾超過二萬五千之數。以氏族為基礎而根據人身關係建立起來的政府不可能發展充分的中央權力來適應和控制不斷增加的人口,除非他們彼此之間保持相當的距離。 在新墨西哥州、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中,一個狹小地區人口的增長並未妨礙分化的過程。每一個村落通常就是一個獨立的自治團體。如幾個村落共沿一條河流而彼此鄰近,其居民往往出自同源,而且他們或者處於同一部落政府之下,或者處於同一聯盟政府之下。單就新墨西哥州而論,約有七種語系,每一語系又分若干種方言:在1540—1542年科羅納多遠征之時,發現的村落數目很多,但都很小。在錫博拉、圖卡揚、奎維臘和赫墨茲各發現七個村落,在提格克斯發現十二個村落, [6] 此外還發現一些語言接近的居民團體。每一個團體是否結成聯盟,這一點沒有記載。摩基的七個村落(即科羅納多遠征時的圖卡揚村落)據說現在是結成聯盟的,當它們被發現時或許即已如此。 上述的例子所證明的分化過程在美洲土著中已經進行了數千年之久,就我們所知,僅僅在北美已經發展出四十種語系;每一種語系分為許多種方言,其數目與獨立的部落數相等。他們的經驗大概只是重複亞洲、歐洲和非洲部落處於相應狀況下的經驗。 根據以上的觀察,顯而易見,美洲印第安人的部落是一種極其簡單而落後的組織。組成一個部落只需要幾百人,充其量幾千人,使這個組織在加諾萬尼亞族系中處於受尊重的地位就行了。 現在再來談談印第安部落的功能和屬性,可以按照下列各項一一討論: (一)具有一塊領土和一個名稱。 (二)具有獨用的方言。 (三)對各氏族選出來的首領和酋帥有授職之權。 (四)對這些首領和酋帥有罷免之權。 (五)具有一種宗教信仰和崇拜儀式。 (六)有一個由酋長會議組成的最高政府。 (七)在某些情況下有一個部落大首領。 關於上述各項部落屬性只需略述一下就夠了。 (一)具有一塊領土和一個名稱 他們的領土包括他們實際居住的地域,還包括他們在漁獵時足跡所到的周圍地區那麼大的範圍,同時也得是他們有能力防禦其他部落侵入的範圍。如果他們的緊鄰是操不同語系方言的部落,那麼在雙方領土之間,就有一片廣闊的邊區是中立地帶,不屬於任何一方;但如果彼此是操同一語系方言的部落,則這個間隔地帶比較狹小,也不是劃分得那麼清楚。像這樣劃分得不大完善的地域,無論大小,都是屬於各部落所分有的領土,別的部落承認如此,本部落也就視為自己的領土而保衛之。 一個新部落到了適當的時候就開始有一個名稱以資區別,從通常所見的名稱的特徵來看,在大多數情況下,這種名稱必定是根據偶然事件取得的,並不是費心思想出來的。例如,塞內卡部自稱為「崇丘之民」(Nun-da'-wä-o-no〔農-達-瓦-鄂-諾〕),圖斯卡羅臘部自稱為「著襯衣之民」(Dus-ga'-o-weh-o-no'〔杜斯-加-鄂-韋-鄂-諾〕),錫塞頓部自稱為「澤中之村」(Sis-se'-to-wän〔錫斯-塞-托-宛〕),鄂加拉拉部自稱為「移營者」(O-ga-lal'-lä〔鄂-加-拉耳-拉〕),奧馬哈部自稱為「上游之民」(O -mä'-hä〔奧-馬-哈〕),衣阿華部自稱為「沾塵之鼻」(Pa-ho'-cha〔帕-荷-查〕),明尼塔里部自稱「遠來之民」(E-nǎt'-zä〔厄-奈特-察〕),切羅基部自稱為「偉大之民」(Tsä-lo'-kee〔蔡-洛-基〕),邵尼部自稱為「南人」(Sä-wan-wä-kee'〔薩-宛-瓦-基〕),摩黑岡部自稱為「海濱之民」(Mo-he-kun-e-uk〔摩-黑-昆-厄-烏克〕),奴隸湖的印第安人自稱為「低地之民」(A-cha'-o-tin-ne〔阿-查-鄂-廷-內〕)。在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中,索契米耳卡部自稱為「花籽之族」,察耳卡部自稱為「口民」,特帕內坎部自稱為「橋民」,特茲庫坎部或庫耳華部自稱為「彎曲之民」,特拉斯卡拉部自稱為「麵包之民」。 [7] 當歐洲人開始在北美殖民時,他們所聽到的印第安部落名稱往往不是直接得自各部落本身,而是得自旁的部落,旁的部落所給予的稱呼同本部落自稱不符合。因此,現在寫入歷史的許多部落名稱並不是他們自己所承認的。 (二)具有獨用的方言 部落和方言大體上是範圍一致的,不過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也出現例外。比如達科他人的十二個團體現在可以稱之為十二個部落,因為它們的利益和組織都不相同;它們曾經過早地被迫分離,因為美國人侵入了他們的原居地,把他們趕到了平原上。他們以前保持著極其親密的關係,所以在密蘇里河沿岸時只開始形成一種新的方言,即提頓方言,這種方言的母語就是密西西比河流域的部落所用的伊桑提方言。幾年以前,切羅基部有過二萬六千人,在美國境內所曾見到的說同一種方言的印第安人從此為最多。但在喬治亞州的山區,已經出現了一點語言分歧,不過還不足以另立為一種方言。其他類似的例子也能找到幾個,但無論如何不能打破土著時代的一般規律,即:部落與方言範圍等同。鄂吉布瓦部大體上仍處於無園藝階段,他們的人口現為一萬五千人,操同一種方言;達科他部落合計約有二萬五千人,他們操兩種極為接近的方言,已如上述。這些部落都是特別大的。在美國和英屬美洲境內,按各部落人口平均統計,每一部落不超過兩千人。 (三)對各氏族選出來的首領和酋帥有授職之權 在易洛魁人中,凡被選為酋長者必待得到酋長會議授職以後才能正式擔任此職。因為部落會議是由各氏族的酋長們組成的,它有維護共同利益之權,所以,把授職的功能委託給部落會議顯然是合理的。但是,自從組成部落聯盟之後,「推舉」首領或酋帥的權力就從部落會議轉到了聯盟會議之手。如果我們將各部落作為整體來全面研究它們有關授職方式的習慣,那麼,現在所能得到的資料還不足以說明問題。這是在我們充分闡明印第安部落的社會制度以前需要作深入研究的許多問題中的一個。在墨西哥以北的各部落中,首領和酋長的職位普遍都由選舉產生;至於本大陸的其他地區,是否毫無疑問地一律遵守這個規律,尚有待於充分的證據。 在德拉瓦部中,每一個氏族有一個首領(Sä-ke'-mä〔薩-克-瑪〕),他的職位由本氏族世襲;此外還有兩個普通的酋帥和兩個軍事酋帥——由此,三個氏族共有酋長十五名——他們共同組成部落會議。在鄂吉布瓦部中,每一個居住地區總有某一個氏族的成員占絕大多數。每一個氏族有一個首領,其職位由本氏族世襲,此外還有幾個普通酋帥。如果某一個氏族的許多成員聚居在一地,也會見到有類似的組織。酋帥的數目沒有一定的限制。在各個印第安部落中,關於首領和酋帥的選舉,無疑地有著一套固定的儀式,不過我們從未收集過這方面的資料。這是值得我們去了解的。我們將在下一章中說明易洛魁人「推舉」首領和酋帥的方式。 (四)對這些首領和酋帥有罷免之權 罷免首領和酋帥之權主要屬於該首領或酋帥所屬之氏族。但部落會議也有這種權力,並且可以不經本氏族同意,甚至可以違反本氏族的意願。在蒙昧社會、低級野蠻社會以及中級野蠻社會,酋長都是終身職,或者說在其行為不出軌的期間內一直充任。在這種社會狀態下的人類還不知道要對被選舉的職位規定年限。因此,為了維持自治的原則,罷免權尤其是不可少的了。罷免權是氏族以及部落的統治權的永恆保障;雖然他們對於統治權的理解很淺,但這種權力卻很實在。 (五)具有一種宗教信仰和崇拜儀式 美洲的印第安人也和其他野蠻人一樣熱衷於宗教。各部落一般都在每年固定的季節舉行宗教慶典,屆時舉行祭祀、舞蹈和競技。在許多部落中,巫術會是這些儀式的重點。通常在舉行巫術會以前數周或數月即發出通告,以喚起大眾對這次儀式的興趣。關於土著的宗教制度,又是另一個尚未得到充分研究的主題。對於今後的學者來說,這方面的資料是很豐富的。這些部落在發展其宗教信仰和崇拜儀式方面的經驗乃是人類經驗的一個部分;因此,有關的事實將會在比較宗教學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印第安人的宗教制度多少有點含混不明,並充滿了粗俗的迷信。在主要的部落中能找到自然崇拜的痕跡,在先進的部落中則可見到多神教的傾向。例如,易洛魁人相信有一位大神、一位惡神和許多地位較低的神靈,他們還相信靈魂不滅和來世。在他們的觀念里,大神是一位具有人形的神;其餘如惡神、如雷神赫諾、如風神蓋奧、如三姊妹之神(即玉蜀黍精、菜豆精和南瓜精)也都具有人形。他們把三姊妹之神總稱為「命根子」,也叫做「維生之神」。除此之外還有各種樹木花草和河流之神。他們對於這許多神靈的存在及其屬性,都只是朦朦朧朧的想像。在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不知道偶像崇拜。 [8] 阿茲特克人有象徵人的神,並以偶像來代表這些神人,他們還有神廟。如能準確地了解他們的宗教制度的詳情,大概就會弄清楚它是怎樣從印第安部落的共同信仰中產生出來的了。 舞蹈是美洲土著的一種敬神的儀式,也是各種宗教的慶典中的一項節目。世界上任何地方的野蠻人也沒有像美洲土著這樣專心致志地發展舞蹈。他們的每一個部落都有十至三十套舞蹈;每一套舞蹈都有其專門的名稱、歌曲、樂器、步法、造型和服裝。某些舞蹈是所有的部落共有的,如戰爭舞即是。特殊的舞蹈是專有財產,它們屬於某一氏族或專屬於某一舞蹈社團,這種舞蹈社團可以時時接收新成員。達科他人、克里人、鄂吉布瓦人、易洛魁人和新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其舞蹈在一般特色方面、在步法方面、在造型和音樂方面都是相同的;關於阿茲特克人的舞蹈,就我們所確知者而言,也與此相同。這是一個普及於印第安部落的制度,並與他們的宗教信仰和崇拜神明的制度有著直接的關係。 (六)有一個由酋長會議組成的最高政府 酋長會議有其天然的基礎,那就是組成該會議的酋長們所屬的各個氏族。這種會議適應於必然的需要,它註定要與氏族社會共始終。既然氏族是由它的酋長們來代表的,所以部落也就由各氏族的酋長們所組成的會議來代表。這個會議是這種社會制度的固定特徵,它掌握全部落的最高權威。會議在眾所周知的情況下召集,在民眾當中舉行,人們可以公開發表演說,因此,它必然是在群眾的影響下進行工作。這樣的政府機構,雖然在形式上是寡頭的,實際上卻是代議制民主政體;代表被選舉出來以後是終身職,但卻受罷免權的控制。氏族成員之間的兄弟關係,職位的選舉原則,這兩者就是民主原則的根苗和基礎。當人類處於這樣原始的發展階段時,民主政治也像其他重要的原則一樣,是發展得很不完備的,但是,它卻能在人類各部落中都以具有極其古老的淵源而自豪。 保護全部落的公共利益,這是酋長會議的責任。一個部落的昌盛與生存,要依靠民眾的機智勇敢,也要依靠酋長會議的深謀遠慮。各部落之間經常發生戰爭,因而引起許多問題和緊急措施,這就需要運用上述兩方面的才智來處理。因此,民眾這個要素不可避免地具有決定性的影響。一般的習慣是,任何人如想對某個公共問題發表意見都可以自由地到酋長會議上來發表演說。即使是婦女,也允許通過她自己所挑選的演說者來表達她的願望和意見。不過,決議之權操在會議手中。在易洛魁人中,通過決議需要一致同意,這是一個基本規律;但是否印第安人統統遵守這一規律,我就不清楚了。 軍事行動通常採取自願參加的原則。就理論上言,每一個部落對於未與它締結和平協定的任何部落都處於交戰狀態。不論什麼人都可以自由地組織一支戰鬥隊去遠征他所想要打的地方;他用舉行戰爭舞蹈的方式來宣布他的計劃並徵求志願從征人員。這種方式實際上就是對於遠征的企圖舉辦了一次民意測驗。凡是參加舞蹈的人都會參加他的遠征,如果他能夠組成一支隊伍,他們就立刻動身,因為這正是熱情最高的時刻。當一個部落受到攻擊的威脅時,也採取同樣的方式組成戰鬥隊伍來應戰。像這樣徵募來的戰士編成一個團體,每一個團體均由自己的軍事首領統率,而它們的聯合行動則由這些軍事首領舉行會議決定之。如果他們當中有一位出名的軍事酋帥,他自然會成為他們的領袖。上面所敘述的是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的情況。阿茲特克人和特拉斯卡拉人是按胞族參加戰鬥的,每一支隊伍都有自己的指揮官,服裝旗幟各有區別。 印第安人的部落,甚至他們的部落聯盟,在軍事行動方面是一種薄弱的組織。易洛魁聯盟和阿茲特克聯盟是最顯著的以侵略為目的的組織。在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包括易洛魁人在內)中,最有破壞性的事情都是由那些人數微少的戰鬥隊伍做出來的,人們經常組成這樣的隊伍到遠方去從事征戰。他們的糧食給養就是炒玉米粉,每一個戰士把這種乾糧裝在腰帶上的口袋裡;此外就靠沿途打獵捕魚來添補食物了。這種戰鬥隊伍的出發和他們凱旋時所受到的群眾歡迎,是印第安人生活中的大事。這種遠征的行動既不請求、也不需要得到酋長會議的批准。 部落會議有宣戰、締和、派出使節、接受使節和結盟之權。這個會議行使著一個如此簡單而事務有限的政府所需要的一切權力。各個獨立部落之間的交際往來則由巫師和酋長組成代表團來負責聯繫。任何部落,當它期望接待一個這樣的代表團時,即召開一次會議來討論有關接待及辦理事宜。 (七)在某些情況下有一個部落大首領 在某些印第安部落中,公認某一位首領為他們的大首領;其地位高出於其他同僚之上。在一定程度上,當部落會議閉會期間,需要一個正式的領袖來代表全部落;不過,這個職位的職責和權力都很有限。雖然部落會議是最高權力機構,它並不經常召開,問題可能隨時發生,需要授權某人代表部落立即予以處理,他的行動必須得到會議的事後追認,否則無效。就作者所知,這是設立大首領職位的唯一基礎。有些部落中雖有大首領,其權威之低乃至不如我們概念中的一個行政長官。有些早期作家稱這些大首領為國王,那簡直是一種諷刺。印第安人部落的政治知識水平還不足以產生設立最高行政長官的觀念。易洛魁人的部落就不知有大首領,其聯盟也沒有執行官。酋長的任職依靠選舉,在職者也可以被罷免,這兩點就決定了這種官職的性質。 印第安人的酋長會議,其本身的意義不大;但將它作為近代議會、國會、立法機構的萌芽來看,那在人類歷史上就具有重要的意義了。 政府觀念的發展始於蒙昧階段之組織氏族。從它的開始到進入文明階段建立政治社會為止,表現出三大進展階段。第一個階段為由氏族選舉的酋長會議所代表的部落政府。我們可以稱之為「一權政府 」;「一權 」者即指會議 而言。這種政府在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是普遍流行的。第二個階段為由酋長會議和一個最高軍事統帥平行並列的政府;其一執掌內政,其另一執掌軍務。這種形式的政府在低級野蠻社會的部落組成聯盟以後始露頭角,而到中級野蠻社會才開始確立。最高軍事統帥的職位就是最高行政長官、國王、皇帝和總統等職位的萌芽。我們可以稱這種政府為「兩權分立政府 」,「兩權 」者即指酋長會議 和最高軍事統帥 而言。第三個階段為由一個酋長會議、一個人民大會和一個最高軍事統帥來代表一個民族或一群人民的政府。這種政府出現於進入高級野蠻社會的部落中;如荷馬時代的希臘部落和羅木盧斯時代的義大利部落即是其例。當人們聯合成一個民族之後,人口大量增加,他們定居於城郭之內,設置地產和畜產,於是才使人民大會成為一個政府機構。酋長會議依然存在,但無疑地在民眾的壓力下,感到在處理最重要的公務時不得不聽從一個人民的大會的認可或否決;這就是人民大會的來源。這個大會並不提出任何措施。它的職能是認可或否決,它的決定是最後的決定。自從它開始出現以後,它即成為政府里的一個永久的力量。酋長會議從此不再通過重要的公共措施,而變成了一個預先籌商的會議,其權力僅在於提出和制訂法案,但這些法案只有通過人民大會才能發生效力。我們可以把這種政府稱為「三權並立政府 」;「三權 」者即指預籌會議、人民大會和最高軍事統帥 。這種政府一直維持到政治社會之形成,例如,在雅典人中,一直維持到酋長會議變為元老院、人民大會變為公民大會時為止。這兩種組織流傳到近代變成議會、國會或立法機構的兩院。同樣,最高軍事統帥也就是近代最高行政長官一職的萌芽,這一點前面已經說過了。 我們再回過來談部落。部落的人口有限、力量薄弱、資源貧乏;但它仍不失為一種組織完備的社會。它說明了人類處於低級野蠻社會下的情況。到了中級野蠻社會,人口顯著增長,情況有所改進;但氏族社會仍然繼續著,所以沒有根本的變化。因為缺乏進展,故仍不可能出現政治社會。氏族仍像過去一樣組成部落;但必然較以前更為頻繁地結成聯盟。在某些地方,如在墨西哥谷地,已經發展到一個共同政府之下統馭著較多的民眾,生活技術也有所改進;然而,在他們當中並沒有出現氏族社會崩潰而代之以政治社會的證據。在氏族制度的基礎上不可能建立一個政治社會或一個國家。一個國家的基礎是地域而不是人身,是城邑而不是氏族,城邑是一種政治制度的單元,而氏族是一種社會制度的單元。制度要產生這樣一種根本性的改變,必須有足夠的時間和廣泛的經驗來作準備,這都是美洲印第安人部落所未具備的條件。還需要具有希臘人和羅馬人那種智力水平的人民,以及從一系列祖先所傳下來的經驗,才能籌劃並逐漸採用一種新式的政府,即文明民族迄至今日仍在其下生活的政府。 按照社會組織遞進的序列,我們將於下章討論部落聯盟;我們將在部落聯盟下看出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新關係。氏族組織之特別適應人類處於野蠻社會狀態下的處境和需要,亦將於此得到進一步的證明。 本章注釋 [1] 渥太華部,即O-tä'-was。〔懷特注〕摩爾根在《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一書第202頁注2中註明這個部落的名字「讀作O-tä'-wä」。摩爾根關於該部落地址的許多資料以及由此推論各部落間的關係,都是得自他的西部原野旅行;請看勒斯利·懷特所編《路易斯·亨利·摩爾根所著之「印第安人雜記」,1859—1862年》(安阿伯,密執安州,1959年)。 [2] 鄂吉布瓦人現在說他們部落在古代曾製造陶菸斗、水壺等容器。在蘇聖馬利地方,曾於不同時期發掘出一些印第安人的陶器,鄂吉布瓦人認為那就是他們祖先製造的。 [3] 波塔瓦塔米部和克里部在分歧程度上是相等的。波塔瓦塔米部分離出去以後,鄂吉布瓦部、渥太華部和克里部在方言上可能是同一族。 [4] 哥倫比亞河流域是一個森林與草原交錯之區,所以是一片絕好的獵場。草原上盛產一種麵包薯,名叫卡馬什。在夏季里,漿果尤為繁多。不過,這些並不是比其他地方特別優越之點。這個地區的特點在於哥倫比亞河及沿海其他河流出產極其豐富的大馬哈魚,可以取之不盡。這種魚成千上萬地群集於這些河流中,到了打魚的季節,捕獲極為方便,產量極大。把魚破開曬乾以後,裝運到印第安人的村落里去,成為他們一年中大部分時間的主要食物。此外還有沿海的貝殼漁場,供應大量冬季食物。除了上述種種優點集中在這裡以外,還加上當地的氣候溫和,四季如春——大致同田納西州和弗吉尼亞州的氣候相似。對於不知道栽種穀物的部落來說,這裡真是天堂。 [5] 〔懷特註:摩爾根有一種強烈的印象,認為「人類生存的天然富源(使得)哥倫比亞(河)及其支流所流經的地區,……成為北美洲最突出的地帶」。(《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第241頁。)他本人從來沒有遊歷過這個地區,但是在他作西部原野旅行時極力向他所遇到的人打聽有關這個地區的情況(參看懷特所編《印第安人雜記》,第117頁),同時還從書刊中獲得了有關資料。由於這個地區的資源和它的地理位置——接近於美洲印第安人從亞洲遷入的進口——摩爾根把它視為「加諾萬尼亞族系的搖籃地,無論北美洲或南美洲的居民都直接或間接地從這個搖籃地湧出而遍及於各地,直到他們被發現的時代為止。……」(《人類家族的親屬關係》,第242頁。)〕 我們可以相當有把握地證明哥倫比亞河流域是加諾萬尼亞族系的發祥地,在過去的時代里,從這裡連續湧出許多批移民團體向各處遷徙,直至南北美洲全被占據為止。而且,從這個發祥地遷出的居民繼續向南北美洲散布,一直到被歐洲人發現時。上述結論可以從自然因素、相互關係的情況以及印第安人部落的語言關係推斷出來。中央大草原南北綿亘一千五百多英里,東西綿亘一千多英里,這塊遼闊空曠之地成為障礙,使北美洲太平洋沿岸與大西洋沿岸之間的交通甚為不便。因此,可能最早有一支人從哥倫比亞河流域開始外遷,他們順著自然因素的影響移動,當然會在到達佛羅里達以前先就到達了巴塔哥尼亞。已知的事實表明哥倫比亞河流域是印第安人的發祥地,其證據已非常有力,所以只要再提供少許補充證據就可以使這個假定成為不可移易的確論了。 玉蜀黍的發現與種植,雖然成為進步的一個重要因素,並沒有使萬事的進程發生重大的改變,也沒有使舊有的因素停止其作用。我們不知道這種美洲的穀物原產地在何處;但據一般意見,均認為中美熱帶地區可能是它的原產地,因為這個地區的植物異常茂盛,而玉蜀黍尤其豐富,同時又是村居印第安人最早的住址被發現之處。然則,假如玉蜀黍之種植髮源於中美,它就會首先傳播於墨西哥,從墨西哥傳到新墨西哥和密西西比河流域,再從密西西比河流域往東傳到大西洋沿岸;其種植量則距原產地愈遠愈少。其所以傳播,與村居印第安人並無關係,當因更為野蠻的部落渴望獲得新生活資料之故;但是,雖然上密蘇里的明尼塔里人和曼丹人、北密蘇里境內雷德河岸上的夏安人、加拿大境內錫姆科湖邊的休倫人、肯尼貝克河岸上的阿本納基人以及密西西比河與大西洋之間的各部落都已普遍地種植玉蜀黍,卻始終沒有越過新墨西哥而傳到哥倫比亞河流域。從哥倫比亞河流域遷出的一批一批的移民,踏著先行者的足跡,將對新墨西哥和墨西哥的村居印第安人施加壓力,這就迫使那些從原住地逃出的零散部落通過巴拿馬地峽進入南美,這些被迫南遷的移民將把村居印第安人生活所發展的進步根苗帶到南美去。這樣的遷徙運動每隔一段時間重複出現一次,重複既多,勢必使南美得到一種優秀的居民,遠勝於以前到達該處的野蠻人,而北美的居民卻因此而受到損失。南美的地理條件雖不如北美,最後反而在發展上處於先進的地位;事實看來就是這樣。秘魯人有一個關於曼科·卡帕克和瑪瑪·奧伊洛的神話故事,這兩個人是太陽的子女,既是兄妹,又是夫妻;如果我們認為這個神話可以說明什麼問題的話,那麼,它應當是表示有一批村居印第安人從遠處遷來(雖然不一定是直接從北美遷來),他們聚居在安第斯山區,並把較高的生活技術教給當地的原始部落,這些生活技術也包括種植玉蜀黍及其他作物在內。這個神話故事經過十分自然的簡化過程,刪掉了那一批移民,只保留下他們的首領及其妻子。 [6] 彼得羅·德卡斯塔涅達·德·納黑臘,《1540年遠征錫博拉行紀;有關當地各部落風俗習慣的研究》,《美洲發現史原始資料中之行紀、雜記與回憶錄》 第9卷,H.特爾諾-龔班法譯本(巴黎,1838年),第181—183頁。〔譯者注〕此書原文為西班牙文摩爾根所用為法文譯本。 [7] 約瑟夫(何瑟·德)·阿科斯塔,《東印度和西印度群島風土誌》,E.格里姆斯頓英譯本(倫敦,1604年),第500—503頁。 [8] 在上一個世紀〔譯者按:指18世紀〕之末,易洛魁人塞內卡部在阿勒格尼河邊的一個村子裡建立一座木偶像,圍繞著這座偶像舉行了舞蹈等宗教儀式。這是已故的威廉·帕克告訴我的,他看見這座偶像已經被拋入河中了。他不知道這偶像究竟象徵什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