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三章 易洛魁人的胞族
胞族的定義——同宗的氏族再結成一種更高級的組織——易洛魁人部落的胞族——其組成方式——其作用和功能——其社會性與宗教性的作用和功能——例證——與希臘人的胞族類似;但屬於它的原始形態——喬克塔人的胞族——契卡薩人的胞族——摩黑岡人的胞族——特林吉特人的胞族——胞族制大概普遍流行於美洲土著部落中
胞族(φρατρια)一詞,從字面可以看出,是指兄弟同胞的關係;這種組織則是由氏族組織自然而然產生出來的。這是同一部落中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氏族為某種共同目的而結成的一種有機共同體或聯合組織。凡結成一個胞族的氏族通常都是原先由一個母氏族分化出來的。
在希臘部落中,胞族組織幾乎與氏族一樣持久,所以它便成了一種非常令人矚目的制度。雅典人有四個部落,每一個部落分為三個胞族,每一個胞族由三十個氏族組成,他們共有十二個胞族、三百六十個氏族。每一胞族和每一部落的組合在數目上是如此的精確劃一,這不可能是氏族分化的自然發展過程所造成的結果。正如格羅特所提出的看法,這只可能由於立法時為了取得數目平均所造成的。凡屬同一部落之氏族,一般均出自同一祖先,並具有同一部落名稱;因此本來不需嚴格規定由哪些氏族聯合成一個胞族,由哪些胞族組成一個部落。但由於某些氏族是由一個母氏族分化出來的,它們有著直接的血緣關係,所以自然而然組在一個胞族之內;希臘人胞族最初形成之時的基礎無疑就在於此。至於雅典人部落中胞族和氏族數目之所以得到劃一的調整,那可以從兩點來加以解釋,其一是合併疏遠的氏族,其二是根據自願或強制性地轉移氏族所屬關係。
羅馬人的庫里亞(curia)一詞即希臘語中胞族一詞的同義語。迪約奈修斯常常稱庫里亞為胞族。 [1] 每一個庫里亞有十個氏族,每一個部落有十個庫里亞,所以羅馬人三個部落共有三十個庫里亞、三百個氏族。我們對羅馬庫里亞的功能比之對希臘胞族的功能要知道得更清楚一些;羅馬庫里亞的功能也要更高級一些,因為庫里亞直接與政府功能有關。庫里亞大會(comitia curiata)是按庫里亞投票的,每一個庫里亞有一集體票。這種會議直到塞爾維烏斯·土利烏斯時代一直是羅馬民族的最高權力機構。
希臘人的胞族有下面這樣一些功能:遵奉某些特定的宗教儀式;在本胞族成員被殺害時決定寬宥或報仇;當一個兇手免受懲罰之後為他舉行祓除禮,作為讓他重新回到社會上來的準備。 [2] 在雅典,當克萊斯瑟尼斯時期形成政治社會以後,胞族組織依舊存在,所以到了後期,雅典人的胞族負責管理公民的注籍,從而成了維護門閥和證明公民身份的組織。婦女結婚以後,便注籍在其丈夫的胞族中;婚生子女則注籍在其父親的氏族和胞族中。在法庭上檢舉殺害本胞族成員的兇手也是胞族組織的職責。對於胞族組織早期和晚期的目的和功能,所已知者具如上述。如果我們對於種種細節都能充分了解確切的話,或許會看出胞族組織與公眾聚宴、公開競技、名人喪葬、最早期的軍隊組織、會議的進行以及宗教儀式的遵奉和社會特權的保障等等事宜都有關係。
在美洲土著中,大多數部落都有胞族組織;這裡的胞族組織看來是自然發展起來的,它也像希臘拉丁部落的胞族一樣,在組織機構的序列中居第二位。在這裡,氏族、部落和聯盟都具有原始的政府功能,胞族卻不具備這種功能;但在社會制度中需要一種大于氏族而小於部落的組織,因此便賦予胞族以某些有用的權力。美洲土著的胞族在基本特徵和性質方面都與希臘拉丁部落的胞族屬同一種組織,但它所表現的是這種組織的原始形態及其原始的功能。要想對於希臘人和羅馬人的胞族具有洞察的理解,必須了解印第安人的胞族。
易洛魁人塞內卡部落的八個氏族重行組合為兩個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熊氏;2.狼氏;3.海狸氏;4.龜氏。
第二胞族
氏族——5.鹿氏;6.鷸氏;7.蒼鷺氏;8.鷹氏。
每一胞族(De-ǎ-non-dǎ'-a-yoh〔德-埃-農-代-阿-約〕)代表一種兄弟關係,也正如印第安語中該詞所涵之義。同屬一胞族之氏族彼此互為兄弟氏族,而與屬另一胞族之氏族則彼此為從兄弟氏族。所有的胞族,在等級上、性質上和特權上都是平等的。塞內卡人在按胞族關係提到氏族之時,稱本胞族內的各氏族為兄弟氏族,稱另一胞族內的各氏族為從兄弟氏族,這是一種普通的習慣。最早,同一胞族內的成員是不許相互通婚的,但每一胞族的成員都可以和另一胞族內的任何一個氏族的成員通婚。這樣的禁規傾向於表明每一胞族內的各氏族是從一個母氏族分化而來的,因此,禁止在本氏族內通婚的規則在該氏族既已分化以後仍然遵守。然而,除了不得與本氏族中人通婚以外,這個禁規早已被取消了。塞內卡部落有一個傳說,認定熊氏族和鹿氏族為兩個母氏族,而其他氏族都是從這兩個氏族分化出來的。由此我們可以看出,胞族形成的自然基礎即在於它所由組成的各氏族有著親屬關係。當一個氏族由於人數增多而分化為若干氏族以後,便產生一個自然的趨勢,那就是:為了這些氏族全體的共同目的而將它們重行聯合在一個更高級的組織里。我們對易洛魁人當中其他部落的胞族組成狀況進行考察,就會看出,一個胞族並不是一成不變地永久保持同樣的一些氏族。當各胞族所擁有的氏族數目失去平衡時,必然會產生將一個胞族中的某些氏族轉移到另一個胞族中去的事情。把胞族作為古代社會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去了解它所由產生的簡易方式,並了解運用這種組織的靈活性,這是很重要的。一個氏族的人員不斷增加,隨之這些成員異地而居,於是發生了分離,脫離出去的一部分人便採用了一個新的氏族名稱。但是,它們早先本屬一體的傳統精神仍會保留著,這就成為它們組合為一個胞族的基礎了。
易洛魁人卡尤加部同樣也有八個氏族,分組成兩個胞族;但這些氏族不是平均分配在兩個胞族中的。它們的分配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熊氏;2.狼氏;3.龜氏;4.鷸氏,5.鰻氏。
第二胞族
氏族——6.鹿氏;7.海狸氏;8.鷹氏。
這些氏族中有七個與塞內卡部相同;但蒼鷺氏已絕跡了,代之以鰻氏,而且轉移到了另一個胞族。海狸氏和龜氏 [3] 這兩個氏族也互相改換了所屬的胞族。卡尤加人同一胞族的各氏族互稱為兄弟氏族,而稱另一胞族中的氏族為從兄弟氏族。
易洛魁人鄂農達加部也擁有同樣數目的氏族,但有兩個氏族與塞內卡部的氏族不同名。他們組成兩個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狼氏;2.龜氏;3.鷸氏;4.海狸氏;5.球氏。
第二胞族
氏族——6.鹿氏;7.鰻氏;8.熊氏。
在這個部落中,胞族的組成也與塞內卡部有所不同。第一胞族中有三個氏族是彼此相同的;但熊氏族已轉移到另一胞族,現在同鹿氏族處在一個胞族之內了。氏族數目的分配也是不平均的,這一點和卡尤加部一樣。同一胞族的各氏族彼此稱為兄弟氏族,而對另一胞族的氏族則稱為從兄弟氏族。鄂農達加部沒有鷹氏,塞內卡部沒有鰻氏;但這兩個氏族的成員相遇時彼此以兄弟相稱,並說他們之間有著關係。
摩霍克部和鄂奈達部都只有三個氏族,即熊氏、狼氏和龜氏,他們都沒有胞族。當組成部落聯盟的時候,塞內卡部八個氏族中的七個氏族存在於幾個部落之中,這從它們當中所設置的首領職位可以看得出來; [4] 但摩霍克部和鄂奈達部那時已只有上述三個氏族了。如果我們假定原先各部落一度是由同樣的氏族組成的話,那麼,上面的情況就表明當時這兩個部落已經失去了整整一個胞族,其餘下的胞族還失去了一個氏族。一個已經組成氏族和胞族的部落一旦再行分化時,它就可能按胞族組織分化。雖然一個部落中的成員由於通婚而大為混雜,但是,一個胞族中的每一個氏族仍由女子和女系的子孫所組成,他們是胞族的主體。他們至少樂於共同居留在一處,因此他們也可以集體地分離出去。至於氏族中的男性成員,他們和外氏族的婦女結婚以後就隨著妻子居住,對本氏族沒有影響,因為男子的子女並不屬其父親的氏族。如果我們有一天能詳細地恢複印第安人部落的歷史原貌,那就必然要從氏族和胞族中去探求,這是可以一個部落一個落部地追溯的。在這樣一種研究工作中,將會引起我們注意的是:是否曾在其些部落中有整個胞族分離出去之事?無論如何,這種可能性是不大的。
易洛魁人圖斯卡羅臘部在過去一個遙遠不可知的時代從他們的大團體中分離出去,當他們被發現時,正居住在北卡羅來納州的紐斯河流域。公元1712年左右,他們被迫離開這個地區,遷到了易洛魁人的家鄉,並得到允許以第六員的資格加入易洛魁聯盟。他們有八個氏族,組成兩個胞族如下:
第一胞族
氏族——1.熊氏;2.海狸氏;3.大龜氏;4.鰻氏。
第二胞族
氏族——5.蒼狼氏;6.黃狼氏;7.小龜氏;8.鷸氏。
他們有六個氏族與卡尤加部、鄂農達加部相同,有五個氏族與塞內卡部相同,有三個氏族與摩霍克部、鄂奈達部相同。他們曾經一度有過鹿氏族,該氏族現在已經絕滅了。還要注意的是:狼氏現已分化為蒼狼氏與黃狼氏,龜氏族現已分化為大龜氏與小龜氏。第一胞族中有三個氏族均與塞內卡部、卡尤加部相同,所不同者是排除了那分化為二的狼氏族。從圖斯卡羅臘部離開其同種部落到他們重新返回為止,其間經歷了數百年,從這一點也可以證明一個氏族持續之長久。在圖斯卡羅臘部也和在其他部落中一樣,凡屬同一胞族的各氏族彼此稱為兄弟氏族,而對另一胞族的氏族則稱為從兄弟氏族。
在這幾個部落中,胞族的組合有所不同,由此看來,可能胞族每隔一段時間為了適應新的環境而改變其所擁有的氏族。有些氏族人員增多,日趨昌盛;有些氏族遭到災難,日趨衰微;有些氏族則完全絕滅。因此,為了保持各個胞族的人數約略相等,就有必要將某些氏族從這一個胞族轉移到另一個胞族中去。從遠古以來,易洛魁人當中即已存在胞族組織。這種組織大概要比部落聯盟更早,聯盟是在四百多年前建立的。各胞族在其所包括的氏族方面有不同的組合方式,這種差異體現了每一個部落在時距中的興衰變化。但不論從哪一方面看,差異畢竟是微細的,這倒有助於證明胞族也和氏族一樣地能維持長久。
易洛魁人諸部落共有三十八個氏族,在其四個部落中共有八個胞族。
雖然我們對於希臘胞族的功能所知有限,但可以想像得到,易洛魁人的胞族在其目的與作用方面都比不上希臘人的胞族;就我們對於羅馬部落中的胞族的作用所知者來看,易洛魁人的胞族也比不上。我們將希臘羅馬人的胞族和易洛魁人的胞族相比擬,就倒退了兩個文化期,倒退到了一個極其不同的社會狀態之中。區別在於進步程度,而不在於性質;因為在每一個種族裡都有這同一種組織,這種組織都是從同一種或類似的幼苗發展出來的,並且,每一個種族都在長久的時期內保持這種組織作為社會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在希臘羅馬部落中,氏族社會必須持續到政治社會的代興;在易洛魁人中,它一直持續著,因為他們更落後於文明社會兩個文化期。由此可見,凡是與印第安胞族的功能與作用有關的事情都是很重要的,因為這些事情將有助於說明這樣一種制度的原始特徵,這種制度後來在一個更加發達的社會狀態下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
在易洛魁人中,胞族的目的半屬於社會性的,半屬於宗教性的。它的功能和效用,可以從實際例子中得到最好的說明。我們就從最小的事情競技談起,這在部落會議或聯盟會議上是常常舉行的。例如,塞內卡部舉行球賽是以一個胞族對另一個胞族進行的;兩個胞族還相互以比賽的結果來賭勝負。每一個胞族挑出其最優秀的球員,通常每方是六至十人;每一個胞族的全體成員都聚集起來,分列在比賽場地的兩邊。比賽開始以前,雙方的胞族成員都把個人的財物拿出來作為對比賽結果押下的賭注。這些賭注交給專人保管以等候比賽終局。比賽在活潑熱烈的氣氛下進行,景象至為激動。各胞族的成員,在雙方對面的席位上,興奮地注視著比賽,每逢本胞族球員獲勝一次時即向他高聲喝彩。 [5]
胞族組織在許多方面都顯示得很清楚。在部落會議上,每一個胞族的首領和酋帥們通常分坐在想像的會議篝火的兩方,發言者向兩方對坐的團體致詞,把他們作為兩個胞族的代表。紅種人在處理事務時特別喜歡遵守諸如此類的儀節。
其次,當發生一次謀殺案件以後,通常的情況是這樣:被害者的氏族召開會議,先將事實確定,再決定採取如何報仇的手段。兇手的氏族也召開一個會議,力求與被害者的氏族取得調解或求其對罪行加以寬宥。但是,如果兇手和被害者分屬不同的胞族,則兇手的氏族往往召集同胞族的諸氏族,聯合起來向對方求得寬宥。在這種情況下,召開一次胞族會議,然後推一個代表團帶著一串白貝殼珠到對方胞族去說情,請求對方召開胞族會議來調解罪行。他們對被害者的家族及其氏族表示遺憾,並獻上珍貴的禮物以求贖。交涉一直在雙方胞族會議之間進行,到取得肯定或否定的結果為止。由幾個氏族組成的胞族,其勢力自然比單個氏族為大;所以推動對方的胞族出面,就會更容易取得寬宥,特別是在情有可原的時候。由此我們可以明白:希臘人在進入文明階段以前,在處理謀殺案件以及在兇手免受懲罰以後為他行祓除禮時,其胞族雖不是唯一的負責者卻承擔主要的任務,這是多麼自然的現象;而當他們建立了政治社會以後,其胞族就理所當然地承擔起在法庭上控訴兇手的責任了。
當部落中某些被公認為重要的人物死後舉行喪葬時,胞族組織以特別顯著的身份出現。死者同胞族的成員集體作為喪主,而儀式則由另一胞族的成員引導。如果死者是一位首領,則通常在下葬以後,立即由另一胞族將他居官所戴之貝殼珠串送往鄂農達加部的中央會議篝火旁,作為他逝世的訃告。這串貝殼珠一直保存在那裡,直到繼任者就職時才轉授給他作為他的官徽。塞內卡部八位首領之一的美湖(蓋-內-鄂-迪-約)舉行葬禮時(在幾年以前),有二十七位首領和酋帥以及兩胞族的大批成員雲集會葬。向死者遺體的例行致辭,以及出殯以前的其他種種致辭,均由對方胞族成員擔任。當一切致辭完畢後,即由對方胞族所選之人將遺體抬至墓穴,跟隨在後面的行列,首先是首領和酋帥們,其次是死者的家屬和本氏族成員,再其次是本胞族中其餘的成員,最後是對方胞族的成員。遺體被安放在墓中以後,首領和酋長們環繞著墓穴站成一圈以便填土。由年長者開始,每人填土三鏟,這是他們的宗教所定的鏟數;第一鏟與大神有關,第二鏟與太陽神有關,第三鏟與地母神有關。墓土填畢,年紀最老的首領就表示把死者曾任首領職位的標誌——「角」——安放在墓頂上,正當死者的頭部,一直放到繼任者就職時為止,不過這都只是口頭上一種象徵性的說法而已。當繼任者舉行就職儀式時,據說是把「角」從死去的首領的墓上取下來,放在繼任者的頭上。 [6] 我們僅從喪葬這一項習俗中即已明顯地看出胞族的社會性功能和宗教性功能,也看出它之所以存在於古代社會的組織體系中是有其自然之理的。
胞族對於各氏族選舉首領和酋帥的事情也直接有關,他們有投票反對或同意之權。當一個死去了首領的氏族選出一個繼任者,或選出一個低一級的酋長以後,必須得到每一個胞族的認可,這一點已在前文講過。選舉需要等待本胞族內各氏族的認可,這差不多是理所當然的事;但是,還需要得到對方胞族的默許,而對方胞族有時也可能表示反對。關於承認或否定選舉的問題,每一個胞族舉行一次會議,然後宣布其決議。如果提名的人選得到雙方胞族會議的同意,選舉即告完成;如任何一方胞族反對,原來的人選即被取消,而由本氏族另行選舉。如前所述,氏族的選舉既經胞族同意之後,新首領或新酋帥還需要由聯盟會議授予職位,因為只有聯盟會議才有授職之權。
塞內卡部的巫術會現在已經沒有了,這是近代才取消的;早先有過這種會,而且這曾經是他們的宗教制度中的一個重要部分。舉行一次巫術會就是奉行他們最高級的宗教儀式,就是應用他們最高級的宗教法術。他們有兩個這樣的組織,每一胞族有一個,這就更進一步證明胞族與宗教典禮之間有著天然的聯繫。關於這種會及其儀式,我們現在所知者極少。每一個巫術會是一種兄弟團體,接受新成員要通過正式的入會式。
就政府功能這個名詞的狹義而言,胞族是沒有這種功能的,只有氏族、部落和聯盟才有這種功能。但是,胞族在參與社會事務時具有很大的行政權力;而當民眾的狀況向前進步時,它就愈來愈干預他們的宗教生活了。印第安人的胞族沒有正式的領袖,這和希臘人的胞族、羅馬人的庫里亞有所不同。無所謂胞族的酋長,也無所謂專屬於胞族而不屬於氏族或部落的宗教官職。易洛魁人的胞族制度正處於該組織的原始雛形下;但由於天然的、不可避免的發展,這種制度產生出來了,而且長久地保持下來,因為它能適應必不可缺的需要。我們將會看出,人類制度中凡是能維持長久的都與一種永恆的需要有關。既然存在氏族、部落和部落聯盟,則一定會出現胞族。然而,要顯示出這種組織可能發揮的一切效用,那就需要相當的時間和進一步的經驗。
根據一般原則來推論,在墨西哥和中美的村居印第安人當中,胞族制度必定存在過;而且,必定比易洛魁人的胞族組織得到過更充分的發展並具有更大的影響。可惜的是,在西班牙征服後的第一個世紀中那些西班牙作家的詳細記載里,所能見到有關這種制度的材料只有片鱗只爪。占據特拉斯卡拉村四個區的特拉斯卡拉人的四「族」很可能就是四個胞族。以他們人數之多而言,足可以成為四個部落;但因他們住在同一個村子裡,操同一種方言,所以顯然一定會形成胞族組織。每一族(或可徑稱之為胞族)都有一個軍事組織,彼此區別明顯,各有其特殊的服裝與旗幟,各有其統帥(其名稱為Teuctli),那就是軍事總指揮。他們是以胞族為單位去參加戰鬥的。荷馬時代的希臘人也有按胞族和按部落組成軍隊的情況。例如,涅斯托耳向亞加米農進忠告說:「把軍隊按胞族和按部落分編一下,以便胞族支援胞族,部落支援部落。」 [7] 在最先進的氏族制度下,按親屬組織的原則在一定程度上成了組織軍隊的基礎。同樣,阿茲特克人占據墨西哥村,也分為四個不同的區,本區人彼此的親密關係超過與旁區人的關係。他們也像特拉斯卡拉人一樣分為各族,看來很可能是按四個胞族分別組織的。各族的服裝與徽幟各不相同,參加戰爭時也各成一隊。他們的地域稱為墨西哥的四區。關於這一方面,下文還會談到。
在處於低級野蠻社會的印第安人部落中,胞族組織是否普遍流行,這個問題尚未得到深入的調查研究。但因胞族乃是這一整套組織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所以它是自然而然會要出現的;同時,胞族除了政府功能之外還有它所適用的其他用途;根據以上兩點來看,大概在這些印第安人的主要部落中,一般都有胞族組織。
在某些部落中,胞族是以顯著的面目出現的組織。例如,喬克塔人的氏族聯合成兩個胞族,我們必須首先提他們的胞族才能表明各氏族彼此的關係。其第一個胞族稱為「分離之族」,共包括四個氏族。第二個胞族稱為「鍾愛之族」,也包括四個氏族。將人民按照氏族如此劃分,從而形成兩個胞族。當然,我們有必要了解這些胞族的功能;不過,即使我們不了解其功能,僅從這種區分本身也能肯定胞族組織的存在了。根據印第安人經驗中所已知的事實,可以從理論上推斷一個部落聯盟是怎樣從兩個氏族演化而來的,我們之所以提兩個氏族是因為從未見到任何部落少於兩個氏族者。這個演化過程當如下述:一個氏族的成員人數增多而分化為兩個氏族;這兩個氏族再進一步分化,到了某個時候就會重行組合成兩個或更多的胞族。這些胞族組成一個部落,其成員操同一種方言。歷時既久,這個部落又因分裂作用而變成幾個部落,而它們又重行組合為一個聯盟。像這樣的一個聯盟就是由兩個氏族通過部落和胞族形式而發展出來的。
契卡薩人組成兩個胞族,其一包括四個氏族,另一包括八個氏族,如下所述:
第一,豹胞族
氏族——1.野貓氏;2.鳥氏;3.魚氏;4.鹿氏。
第二,西班牙胞族
氏族——5.浣熊氏;6.西班牙氏;7.皇家氏;8.胡什-科-尼氏;9.松鼠氏;10.鱷氏;11.狼氏;12.山烏氏。
我不可能列述有關喬克塔人和契卡薩人胞族的細節。大約在十四年前,牧師賽魯斯·拜英頓博士和查理·柯普蘭德牧師把這些組織的情況告訴我,但是沒有論到它們的效用和功能。
胞族是由於氏族再分化而自然形成的,這一點可以從摩黑岡部落的組織經過得到十分全面的證明。該部落原有狼氏、龜氏、火雞氏三個母氏族。
這三個氏族都再次分化,分化出來的部分成為獨立的氏族;但他們仍然保持以母氏族之名作為各自所屬的胞族之名。換言之,每一個氏族所分化出來的各氏族再組合為一個胞族。這一現象確證了下述的自然發展過程,那就是,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一個氏族分裂為幾個氏族,它們又再聯合為一個胞族組織,並以胞族所採用的名字來表示出這一點。其組織如下:
第一、狼胞族
氏族——1.狼氏;2.熊氏;3.犬氏;4.負鼠氏。
第二、龜胞族
氏族——5.小龜氏;6.泥龜氏;7.大龜氏;8.黃鰻氏。
第三、火雞胞族
氏族——9.火雞氏;10.鶴氏;11.雛雞氏。
由此可以看出,母氏族狼氏分化為四個氏族,龜氏分化為四個氏族,而火雞氏分化為三個氏族。每一個新氏族都取了一個新名字,而原來的母氏族仍保留其舊有的名字,這箇舊名字因為是從前固有的,所以便成為胞族的名字了。關於氏族之分化出新的氏族,並隨之將本身所分化出來的氏族再組成胞族,要在美洲印第安人部落中找到像上面這樣清楚明白的證據,那是少見的。這個證據也表明了胞族的建立是以氏族之間的血緣關係為基礎的。一般而言,產生其他氏族的母氏族的名稱都無從知道了;但每每在這些情況下,它總是保留作為胞族名稱的。印第安人的胞族,也像希臘人的胞族一樣,是一種偏重於社會性和宗教性的組織而不是一種政府組織,因此,從表面來看,它不如一個氏族或部落那麼突出顯著,氏族和部落在社會上是政府組織的主體。雅典人有十二個胞族,名垂於歷史者只有一個。易洛魁人的胞族沒有名字,只具有一種兄弟關係而已。
德拉瓦人和猛西人也有狼氏、龜氏和火雞氏這三個氏族。在德拉瓦人中,每一個部落有十二個尚未正式形成的氏族,它們像是氏族內的家族,還沒有取得氏族的名稱。然而,這正是一個向氏族發展的運動。
西北沿海的特林吉特人也有胞族組織,這從他們的氏族組織情況一下子便可看出。他們有兩個胞族如下:
第一,狼胞族
氏族——1.熊氏;2.鷲氏;3.海豚氏;4.鯊氏;5.海雀氏。
第二,鴉胞族
氏族——6.蛙氏;7.鵝氏;8.海獅氏;9.梟氏;10.鮭氏。
他們禁止胞族內通婚,這件事本身就證明每一胞族內的各個氏族是源出於同一母氏族的。 [8] 狼胞族內任何一氏族的成員都可以和對方胞族中任何一個氏族的成員通婚,反之亦然。
如上所述種種事實,已證明了在美洲幾種語系的土著中都存在胞族組織。從上面所列舉的各部落中均存在胞族這一現象可以推測這種組織在加諾萬尼亞族系中也會普遍流行。在村居印第安人中,氏族和部落的數目更多,胞族也就必然會更為重要,並因此必然會發展得更充分一些。印第安人的胞族,作為一種制度來說,仍處在原始的形態下,但它已經具有希臘羅馬胞族組織的基本成分了。我們現在可以肯定,古代社會的全套組織系統,即氏族、胞族、部落和聯盟,統統都存在於美洲大陸,而且都具有充分的活力。我們還要舉出進一步的證據來證實氏族組織在各個大陸上的普遍存在。
如果今後能專門致力於研究美洲土著部落中胞族組織的功能,所得到的知識將會解釋印第安人的生活和風俗習慣中許多尚未弄清楚的特殊現象,而對他們的習俗,對他們的生活方式和政治方式將會補充新的說明。
本章注釋
[1] 「這些名詞可以譯成希臘文如下:特賴布(tribe)可譯作phylê和trittys〔部落〕,庫里亞(curia)可譯作phratra和lochos〔胞族〕。」哈利卡納蘇斯的迪約奈修斯,《羅馬古事記》2.7.3;參看同書2.13。
[2] 這種祓除禮由胞族舉行,這是埃斯庫羅斯告訴我們的:「同胞們用什麼樣的情誼之杯來洗淨他的手?」埃斯庫羅斯,《復仇神》,656。
[3] 〔懷特注〕摩爾根在他的《古代社會》原稿中划去了「龜氏」,改為「鷸氏」。〔譯者注〕據本文對照,可知摩爾根原稿所改正的是對的,排印時未注意,反而誤植,相沿至今。
[4] 〔譯者注〕可參看本書本編第5章。
[5] 摩爾根,《荷-德-諾-騷-尼聯盟,或易洛魁聯盟》(羅徹斯特,紐約州,1851年),第294—298頁。
[6] 按照易洛魁人的迷信,靈魂脫離軀殼以後由地升天要經歷十天的行程。在人死後十天以內,居喪者每夜相聚為死者哀哭,極其悲慟。唱輓歌或號哭的都是婦女。還有一個古禮,就是在此期間,每晚在墓上燃火。到第十一天,他們舉行一次宴會;死者的靈魂這時已到達天上了,天上為安息之所,用不著再為他悲哀了。既行此宴,悲哀即止。
[7] 荷馬,《伊利亞特》,2.360。
[8] 赫伯特·霍威·班克羅甫特,《北美太平洋沿岸諸州的土著》,共五卷(紐約,1875年),第1卷,第10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