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會 · 第一章 以性為基礎的社會組織
澳大利亞人的婚級制——婚級是以性為基礎組織起來的——這種組織的原始性——澳大利亞人的氏族——八個婚級——通婚的規則——以女性為本位的世系——驚人的同居制度——每個氏族中有兩個男性婚級和兩個女性婚級——對婚級制的改革——其氏族尚處於不發達狀態
談到政治觀念的發展這個題目時,自然會想到以親屬為基礎所組成的氏族是古代社會的一種古老的組織;但是,還有一種比氏族更早、更古老的組織,即以性為基礎的婚級,卻需要我們首先予以注意。並不是因為這種組織在人類經驗中顯得很奇特,而是由於更深刻的原因,那就是因為氏族的胚體看來即孕育在這種組織之中。如果這一假設得到事實的證明,那麼就可以推斷,今天正盛行於澳大利亞土著間的那種按男女性別組成的婚級,在古代亦必盛行於人類各個部落,其流行之廣也像原始的氏族組織一樣。
我們即將看到,當人類文化處於蒙昧社會的低級水平時,人們在規定範圍內實行共夫共妻,這是當時社會制度的主要原則。這種規定集體同居的權利與特權(jura conjugialia [1] )發展成為一種龐大的體制,終於成為社會結構的組織原則。這些權利與特權必然根深蒂固,其穩定程度乃至於人類要經歷若干次變動以造成不知不覺的改革才能慢慢地從其中解脫出來。因此,我們會發現,當這種同居制度的範圍逐漸縮小之時,家族形態即隨之由低級向高級進展。家族形態一開始是血婚制家族,這種形態的基礎是兄弟與姊妹之間相互集體通婚;從這個形態過渡到第二種形態,即伙婚制家族,其社會體系近似於澳大利亞的婚級,它破壞了第一種婚姻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群兄弟共有若干妻子和一群姊妹共有若干丈夫——這兩種情況都是集體的婚配。我們不得不認為,按性別組織成婚級,以及隨後較高級地按親屬關係組織成氏族,這都是一些偉大的社會運動順應人類天性所趨的原理於不知不覺之中創造出來的。由於上述這些理由,下文即將討論的澳大利亞的制度,雖然把我們引到了人類生活的低級階段,卻值得我們加以精心的研究。這個制度體現了我們的種族古代社會歷史上的一個驚人的場面。
以性為基礎的婚級組織,和以親屬為基礎的未成熟的氏族組織,目前正流行於那些說卡米拉羅依語的澳洲土著之中。這些土著居住在雪梨以北的達令河流域。以上兩種組織也發現於澳洲其他部落中,其範圍之廣使我們想到在古代很可能普遍流行於他們之間。從它們的實質來考察,男女兩性的婚級顯然要比氏族更古老,因為:第一,氏族組織是高於婚級組織的;第二,在卡米拉羅依人當中,氏族組織正處在瓦解婚級組織的過程中。男女兩性的婚級是他們的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當氏族組織臻於成熟之時,婚級組織當然就從屬於氏族了。這樣,我們遇到了一個值得注意的錯綜複雜現象;那就是,同時存在著一個性的組織和一個氏族組織,前者處於核心地位,而後者處於未成熟的階段,但後者正在侵蝕前者,藉此以進達成熟的地步。
我們在澳洲以外任何蒙昧人的部落中至今還不曾發現過這種以性為基礎的組織。然而,這些與世隔絕的孤島居民發展是很緩慢的,同時,以性為基礎的組織要比氏族組織更為古老,我們可以根據這兩點作出下面的推測,即:人類當中凡是有過氏族組織的各支各族可能在氏族組織以前曾普遍地有過以性為基礎的組織。當我們全面描寫婚級制度時,其中不免包含若干弄不清楚的複雜現象,但為了了解這種制度而予以必要的注意,也不會沒有酬報。如果我們把這種制度僅僅視為蒙昧人的一種奇怪的社會組織,那就沒有多大意義了;但是,如果把它視為迄今所發現的最原始的社會形態,特別是,萬一我們雅利安族的遠祖也曾一度有過類似於此的組織,那麼,這種制度就會是很重要的制度,並可能成為具有指導意義的現象了。
澳大利亞人落後于玻里尼西亞人,更遠遠落後於美洲土著。他們的水平在非洲黑人之下而接近於發展階梯的底層。因此,他們的社會制度接近於原始形態的程度必不亞於現存的任何民族。 [2]
因為氏族是下一章所討論的主題,所以在本章中,僅僅為了解釋婚級的需要時提一下,不加討論。
卡米拉羅依人分為六個氏族,若從婚配權的角度言,則可區別為兩組,具如下述:
(一) 1.鬣蜥氏(杜利氏)。 2.袋鼠氏(穆里臘氏)。 [3] 3.負鼠氏(穆特氏)。
(二) 4.鴯鶓氏(狄囊氏)。5.袋狸氏(比耳巴氏)。
6.黑蛇氏(努萊氏)。
原來,前三個氏族之間是不許彼此通婚的,因為他們是從一個母氏族分出來的;但他們可與其他三個氏族中的任何一個氏族通婚。反過來,其他三個氏族也一樣。這項古老的規則,現在在卡米拉羅依人當中,對於某些規定的條目已經有所變更,不過,變更的程度卻還沒有達到允許任何氏族可以彼此通婚的地步,而只允許個別氏族之間可以不受舊規則的約束。無論男女,都不得與本氏族內的人通婚,這是絕對禁止的。世系是按母系下傳的,子女均屬於母親的氏族。凡是發現氏族組織處於原始形態的地方,其氏族均具有上述這些基本特徵。因此,從外表來看,卡米拉羅依人的氏族組織是十分完備的。
但是,他們還有另一種更古老的區分成員的制度,即把人們分為八個婚級,其中四個純由男性組成,另外四個純由女性組成。這個制度伴隨著一種有關婚配和世系的規定,而這種規定對氏族是有妨礙的,由此可以證明氏族組織正處於發展成為真正合乎邏輯的形態的過程中。四個男性婚級中的某一婚級,只能與四個女性婚級中的某一婚級通婚。結果,我們發現,從理論上說,一個婚級中所有的男子統統是允許與他們通婚的那一婚級中所有女子的丈夫。而且,如果男方屬於上述前三個氏族中的一個,則與之通婚的女方必須屬於後三個氏族。這樣一來,只有某一氏族中的一部分男子才能與另一氏族中的一部分女子通婚,這卻違背了氏族制度的正規理論,因為按照氏族制度的正規理論,每一個氏族中所有的成員應當可以與本氏族以外任何氏族的異性結婚。
現將他們的婚級具列於下:
男性
1.伊排
2.孔博
3.慕里
4.庫比
女性
1.伊帕塔
2.布塔
3.瑪塔
4.卡波塔
所有的伊排,不論屬於哪一個氏族,彼此都是兄弟。從理論上說,他們都是從一個假定的共同女性祖先傳下來的。所有的孔博也是這樣;所有的慕里或庫比可以類推,理由同上。同樣,所有的伊帕塔,不論屬於哪一個氏族,彼此都是姊妹,理由亦同上;所有的布塔也是一樣,所有的瑪塔或卡波塔可以類推。其次,所有的伊排與所有的伊帕塔,不論是否同母所生或出自共祖的各支,也不論屬於哪一個氏族,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所有的孔博與所有的布塔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慕里之與瑪塔,庫比之與卡波塔亦同。如果一個伊排遇到了一個伊帕塔,即使以前彼此沒有見過面,也互以兄弟和姊妹相稱。因此,卡米拉羅依人分組成四大群兄弟姊妹,每一群都包括男性一個分支和女性一個分支;但混雜散布於他們所占有的地域內。這種以性為基礎而不以親屬為基礎的組織比氏族更早;我們還不妨重複一句,它比迄今所知的任何社會形態更為原始。
婚級制體現了氏族的萌芽,但沒有達到氏族的實現。伊排和伊帕塔實際上形成了一個共同婚級的兩個分支,因為他們彼此之間不許通婚,他們本可以成為一個氏族的基礎,但其所以未能如此,一則由於他們各有不同的名稱,而每一個名稱為了某些效用具有其完整的獨立意義;再則由於他們的子女又與他們自身的名稱不同。區分婚級是以性為基礎,不是以親屬為基礎,其關鍵在於一種既原始又奇特的通婚規則。
因為兄弟與姊妹之間是不許自相通婚的,所以,就通婚權(或者不如說同居權更能準確地表明其關係)而言,這些婚級彼此相對的位列各不相同。其原來的規則如下:
伊排 可與卡波塔通婚,不得與其他婚級通婚。
孔博 可與瑪塔通婚,不得與其他婚級通婚。
慕里 可與布塔通婚,不得與其他婚級通婚。
庫比 可與伊帕塔通婚,不得與其他婚級通婚。
我們在下文將會看到,這種不得通融的體制已經有了一項改變,即:允許每一個男性婚級可以多同一個女性婚級通婚。這一現象證明氏族侵蝕了婚級,正傾向於摧毀後者。
根據上述規則來看,每一個男子在選擇妻子的時候,僅限於在卡米拉羅依人所有的女子四分之一的人當中挑選。然而,這種制度的奇特之處並不在於此。從理論上講,每一個卡波塔是每一個伊排的妻子;每一個瑪塔是每一個孔博的妻子;每一個布塔是每一個慕里的妻子;每一個伊帕塔是每一個庫比的妻子。關於這一重要之點,有專門的報道。前文所提過的斐孫先生談到蘭斯先生「曾在達令河邊區大牧場和達令河外地區居住多年,生活在土著當中,與他們接觸頻繁」,接著他就從蘭斯的一封信里引用了下面一段話:「如果一個庫比遇見了一個伊帕塔,他們彼此都以『戈利爾』相稱,這個詞的意思是『配偶』。……如果一個庫比遇到了一個伊帕塔,即使她屬於另一部落,也要把她當作妻子看待,而她所屬的部落也會同意他有權利這樣做。」因此,一個庫比把他所接觸和認識的每一個伊帕塔都當作是自己的妻子。
我們在這裡發現在一個非常龐大的群體當中實行著一種標準的伙婚制;但這個群體又分為若干較小的集團,每一個小集團都是整體的一個縮影,他們在居住和生活方面自成一單位。按照這種情況所顯示的同居制度,卡米拉羅依諸部落中四分之一的男子與四分之一的女子結為婚姻。我們心中不必對這種蒙昧狀態的生活情景產生反感,因為,這對他們來說乃是一種婚姻關係的形態,毫無不正當之處。這不過是多妻制和多夫制的一種擴大的形態而已,而多妻制和多夫制在比較小的範圍內都曾普遍流行於一些蒙昧部落之中。在他們的一些親屬制度中還可以找到十分明確的事實證據,產生這些親屬制度的風俗習慣雖已不復存在,但這些制度卻繼續保持下來了。我們會看出,這種同宗通婚的制度比之雜交僅僅提高一步,因為這不過是給雜交加上一種規則而已。然而,這種制度既然在組織方面具有規則,它與一般的雜交也就迥然不同了。再者,它反映了現存的一種婚姻形態和家族形態,如果沒有具體事實,我們不可能對這種形態形成相應的觀念。我們早先根據親屬制度推論,認為極有可能存在過的一種社會狀態,於此獲得了第一個直接的證據。 [4]
在卡米拉羅依人當中,子女雖依屬於其母親的氏族,但他們卻在同氏族內轉入與其父母不同的婚級。這一點,看下表便可明白: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伊排與卡波塔結婚 其子女為慕里與瑪塔
孔博與瑪塔結婚 其子女為庫比與卡波塔
慕里與布塔結婚 其子女為伊排與伊帕塔
庫比與伊帕塔結婚 其子女為孔博與布塔
若按這些世系推算,便可看出,在女系方面,卡波塔是瑪塔的母親,而瑪塔又是下一代卡波塔的母親;同樣,伊帕塔是布塔的母親,而布塔又是伊帕塔的母親。男性各婚級的關係與此相同,但由於世系是由女系傳襲的,所以卡米拉羅依諸部落自己溯源於兩個假定的女性祖先,這兩位祖先便為兩個原始的氏族奠定了基礎。我們更進一步探究這些世系,就會發現每一個婚級的血統都傳到了所有的婚級。
雖然每個人都具備上述各婚級名稱中的一個名稱,但要知道,每個人另外還有其自身的個人名字,這種情況在蒙昧人部落當中和野蠻人部落當中都是很常見的。我們對這種以性為基礎的組織研究得愈細緻,就愈會感覺到蒙昧人的這一成就非常值得注意。當這種組織一旦建立並沿襲了幾代以後,它就強有力地控制住社會,以致難於改變。要取代這個制度,就需要一種類似的、但更高級的制度,而且需要幾百年的時間;特別是,如果要使同居制度的範圍由此而縮小的話就更需要這樣。
在婚級之上,很自然地產生了作為更高一級組織的氏族組織,氏族組織並沒有改變婚級制而只是把婚級原封不動地包括於其內。我們從這兩種制度的關係來看,從氏族之不發達來看,從婚級制受到氏族的侵蝕而處於不健全的狀態來看,從婚級仍然是基本組織單位這一事實來看,都可以證明氏族組織在時間順序上是後起的制度。下文將對上面的結論加以闡明。
根據上面的論述,我們將氏族與婚級的關係排列出來,就會理解氏族的構成了。婚級是按彼此所定名的兄弟和姊妹來配對的;而氏族本身則是通過婚級來配對的,其關係如下:
氏族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1.鬣蜥氏 全部成員屬慕里和瑪塔,或屬庫比和卡波塔
2.鴯鶓氏 全部成員屬孔博和布塔,或屬伊排和伊帕塔
3.袋鼠氏 全部成員屬慕里和瑪塔,或屬庫比和卡波塔
4.袋狸氏 全部成員屬孔博和布塔,或屬伊排和伊帕塔
5.負鼠氏 全部成員屬慕里和瑪塔,或屬庫比和卡波塔
6.黑蛇氏 全部成員屬孔博和布塔,或屬伊排和伊帕塔
子女與某一氏族的關係,可以從婚配規則表明出來。例如,鬣蜥氏的瑪塔必須與孔博結婚;她的子女就是庫比和卡波塔,而且必然都屬於鬣蜥氏,因為世系是按母系下傳的。鬣蜥氏的卡波塔必須與伊排結婚;她的子女就是慕里和瑪塔,而且也必然都屬於鬣蜥氏,理由同上。同樣,鴯鶓氏的布塔必須和慕里結婚;她的子女就是伊排和伊帕塔,都屬於鴯鶓氏。鴯鶓氏的伊帕塔必須和庫比結婚;她的子女就是孔博和布塔,也都屬於鴯鶓氏。這兩個氏族就是這樣將其所有女性成員的子女繼續保留作為本氏族的成員而得以維持下去。其他每一個氏族在各方面均與此相同。我們會看出,從理論上說,每一個氏族都是由兩個假定的女性祖先的後裔組成的,每一個氏族都包括八個婚級中的四個婚級。看來很可能在最初的時候,本來只有兩個男性婚級和兩個女性婚級,在婚配權上彼此交錯分配;後來這四個婚級又再分為八個了。婚級是一種早於氏族的組織,所以婚級很明顯地是分配在各氏族之內,而不是由氏族分割形成的。
而且,因為我們看到鬣蜥氏、袋鼠氏、負鼠氏這三個氏族在其所包括的婚級方面彼此完全吻合,所以推證這三個氏族系由一個原始氏族分化而成。鴯鶓氏、袋狸氏、黑蛇氏這三個氏族的關係與上面三個氏族恰恰一樣,推論亦自相同。由此,將這六個氏族還原,本來便只有兩個氏族彼此有相互通婚之權,但在本氏族內則不得通婚。這一點,根據下面的事實也可得到證明,那就是:前三個氏族的成員原先本不許互相通婚,後三個氏族的成員原先也是不許互相通婚的。當三個氏族原先還是一個氏族的時候,在本氏族內是禁止通婚的,等到它們分化出來以後,雖然氏族的名稱各異,而它們的世系卻是同源,所以仍根據舊的理由禁止彼此之間的通婚。我們在下文即將談到,在塞內卡-易洛魁人當中所見到的現象與此完全一致。
因為只有規定的婚級才許互相通婚,所以當原先還只有兩個氏族的時候,這一個氏族中一半的女子在理論上都是另一個氏族中一半男子的妻子。當這兩個氏族分化為六個氏族以後,按照氏族制度主要的優點,凡是不同氏族即可有通婚的便利,但是由於存在著婚級以及上述的限制,所以這種便利雖不說完全被取消,至少也受到了阻礙。其結果是,除了兄弟姊妹之間不得直接通婚以外,在同血統範圍內世代不斷地交互通婚。如果氏族能夠把婚級徹底廢止,那麼這種弊病便會大大地消除了。 [5] 婚級組織的產生似乎只是針對著一個目的,即為了取締兄弟、姊妹之間的互婚,這或許可以作為解釋這一制度起源的理由。但是,除了這個特別可憎的行為以外,它就沒有考慮到其他,因此它就保留下一種可以說是令人嫌惡的同居制度,而且還使這種制度成為定型。
我們還要注意到,原來的婚級組織已經出現了一種改革,這是有利於氏族的改革,它說明即將出現一個向氏族真正理想推進的運動。這種改革體現在下面兩個項目上:其一,允許三氏族一組內的各氏族在一定限制範圍內相互通婚;其二,早先不許通婚的婚級現在可以通婚了。因此,鬣蜥氏的慕里原來只許和另一組三氏族中的布塔結婚,現在他可以和屬於袋鼠氏的旁系姊妹瑪塔結婚了。同樣,鬣蜥氏的庫比現在可以和屬於袋鼠氏的旁系姊妹卡波塔結婚。鴯鶓氏的孔博現在可以和黑蛇氏的布塔結婚,鴯鶓氏的伊排現在可以和黑蛇氏的伊帕塔結婚:這都違反了原來的限制。似乎是這樣:三氏族一組中每一氏族的每一個男性婚級現在得以在同組其他兩氏族中增加一個通婚的女性婚級,而以前是不許和這個婚級通婚的。不過,從斐孫先生寄來的札記中卻看不到有一種像我所敘述的這麼充分的變革。 [6]
這種改革如果不是有助於打破婚級制度,顯然必定會成為一個退化的運動。就我們所能觀察到的種種現象來看,卡米拉羅依部落的進步途徑是從婚級制走向氏族制,隨之而來的趨勢是使氏族代替婚級而成為社會組織的基本單位。在這個運動當中,起抵製作用的因素是那阻礙光明的同居制度。如果不縮小同居制度的範圍,社會就不可能進步;同樣,如果婚級制及其所授予的特權繼續保持其充分的生命力,則同居制度的範圍也就永遠不可能縮小。與這些婚級有關的同居權是壓在卡米拉羅依人身上的重擔,他們如果不從這個重擔下求得解放,那麼,他們就會停留在與他們被發現時的情況大致相同的狀態中,再持續數千年之久。
夏威夷人的伙婚制表明一種與此頗為類似的組織形式,這將在下文加以說明。不論何處,只要發現中級或低級蒙昧社會的地方,我們就看到一種整個群體與另一群體之間的婚姻(群體的界限由習俗規定),這種婚姻制度或者處於完備的形態下,或者只保留一些痕跡,而這些痕跡卻毫無疑問地表明,當人類歷史處在這個階段時,這乃是一種正規的婚姻制度。這種群體在理論上是大是小,這無關緊要,因為,在他們的處境下,對於按照這種風俗共同生活的群體的大小反正需要加以實際的限制。然而,如果我們發現共夫共妻制是蒙昧狀態下的一個規律,並因此而成為蒙昧社會的基本情況,那麼,我們就會得出肯定的推論,斷定我們自己的祖先處於蒙昧階段時也分享過人類的這一共同經驗。
我們從這種風俗習慣中找到了說明蒙昧人境況低劣的理由。若不是在地球上的一些孤僻地區留下若干蒙昧人來證實整個人類早期狀態的種種情況,那麼,我們對於當時狀況就不可能形成任何明確的概念。由此立刻得出一個推論,即:人類的各種制度是按前後相連的進步順序建立起來的,其中每一項都體現了一種不知不覺的改革運動的結果,這種運動旨在使社會擺脫現存的弊病。人類在這些制度上消耗了許多的歲月,要想正確理解這一點就必須從上面的觀點來研究這些制度。我們不能認為澳大利亞的蒙昧人現在正處在發展級梯的底層,因為他們的技術和制度雖然很落後,但卻絕不是最原始的;我們也沒有任何理由可以假定他們是從一種較高級的狀況退化下來的,因為對於這樣一種假說,人類的實際經驗不曾提供過任何可靠的根據。我們可以承認某些部落和民族在體力和智力方面確曾有過退化現象,其理由也為人所共知,但這些退化現象從來沒有阻礙過人類總的進步。人類知識和經驗中的一切事實都傾向於證明人類整體是從一種低級狀況不斷地向高級狀況前進。蒙昧人藉以維持生活的技術,其持續時間之長久實可驚人。他們在沒有用更高級的技術取代以前,一直保持原有的技術,從未消失過。憑著這些技術的運用,憑著從社會組織中所獲得的經驗,人類循著發展的必然規律向前邁進,雖然他們的進步在數百年中也許不大覺察得出來。儘管有些部落和民族由於他們的文化生活崩潰而歸於滅亡,但無論就全人類而言或就個人而言,都同樣是在向前邁進。
澳大利亞人的婚級制提供了第一個實例,而且就作者所知也是唯一的實例,我們通過這個實例才能看到氏族最初是怎樣組成的,甚至由此看到了一種早於氏族的、其原始程度乃至以性為基礎的組織。婚級制似乎讓我們瞥見了鄰近於原始狀態的社會。在其他部落中,氏族看來已經按著同居制度縮減的程度相應地向前發展了。在社會致力於改進其內部組織之時,這些同居權衰落下去了,於是人類便沿著發展的階梯上升,而家族也就循著它那順序相承的形態向前推進。
澳大利亞人假如一直沒有被我們發現,也許再過幾千年還是不能推翻婚級制;同時,地位比他們有利的大陸上的部落卻早已使氏族組織臻於完備,並隨後沿著順序相承的階段把這種制度向前推進,終於在進入文明社會以後把氏族拋棄了。凡足以說明順序相承的各種社會組織,如以性為基礎的組織、以親屬為基礎的組織等等之興起的事實,在民族學上均具有極高的價值。如果我們要在一定程度上恢復人類早期歷史的原貌,那麼,最渴望知道的莫過於這類事實所表達的內容了。
在玻里尼西亞部落中,不知道有氏族這種組織;但從夏威夷人的伙婚風俗中卻看到一種與澳大利亞人的婚級相似的制度的痕跡。絕對不以舊有的知識和經驗為憑藉的原始觀念必然為數很少。假如我們能把人類的一切觀念歸納起來,使之簡化成一些毫無憑藉的原始觀念,則其數目之微少將會令人驚異不置。可見人類進步的方法乃在於推陳出新。
通過這些事實來看,近代文明中的某些贅疣,如摩門教 [7] 之類,不過是古老的蒙昧文化留在人們的腦海中尚未被清除的殘餘而已。我們的大腦與往古的蒙昧人、野蠻人的頭顱中從事活動的大腦是同樣的,這是靠代代相傳保存下來的;這副大腦傳到今天,已經被它在中間時期為之忙碌不已的思想、願望和感情填塞得滿滿的了。就是這同一副大腦,隨著世世代代經驗的培養,它變得比從前更老練了,也更大了。野蠻社會的精神處處露頭,就是因為這副大腦頻繁地重現它的古代癖性。這些都可以解釋為一種精神的返祖現象。
人類的一切主要制度都是從早期所具有的少數思想胚胎進化而來的。這些制度在蒙昧階段開始生長,經過野蠻階段的發酵,進入文明階段以後又繼續向前發展。這些思想胚胎的進化受著一種自然邏輯的引導,而這種自然邏輯就是大腦本身的一個基本屬性。這項原則在所有的經驗狀態下、在所有的時代中,都非常準確地發揮其作用,因而它的結果是劃一的,是連貫的,並且其來龍去脈也有跡可尋。單憑這些結果就立刻會得出人類同源的確證。在各種制度、各項發明和發現當中所反映出來的人類心智史,可以認為是一個純種的歷史,這個純種通過個體傳流下來並依靠經驗而得到發展。原始的思想胚胎對人類的心靈和人類的命運產生過最有力的影響,這些思想胚胎中,有的關係到政治,有的關係到家族,有的關係到語言,有的關係到宗教,有的關係到財產。它們在遙遠的蒙昧階段都曾有一個明確的起點,它們都有合乎邏輯的發展,但是它們不可能有最後的終結,因為它們仍然在向前發展,並且必須永遠不斷地向前發展。
本章注釋
[1] 羅馬人對於connubium和conjugium兩詞區別得很清楚,前一詞指的是作為一種社會制度的婚姻,後一詞則僅指男女肉體上的結合。〔譯者注〕本章正文中使用後一詞,今譯作「同居」。
[2] 關於澳大利亞制度的詳細情節,我要感謝在澳洲的英國傳教士洛里默·斐孫牧師。他的資料一部分得自W.里德利牧師,另一部分得自T.E.蘭斯先生,後兩位都曾在澳洲土著中居住多年,所以得到絕好的觀察機會。斐孫先生把這些資料寄給我,並附有關於這種制度的批判分析和討論意見;我再加上自己的按語,發表在《美國文理研究院1872年會議記錄》上。〔「澳大利亞人的親屬關係;有洛里默·斐孫牧師的附錄,由路易斯·亨·摩爾根在第642次會議上提出」,《會議記錄》第8卷(1873年),第412—438頁。〕關於卡米拉羅依人的婚級制,在約翰·麥克倫南的《古代歷史研究,包括原始婚姻一書的重印本》(倫敦,1876年),第92—96頁,以及在愛德華·泰勒的《人類遠古史研究》,第2版(倫敦,1870年),第288頁,均略有論述。
[3] Padymelon:袋鼠的一個品種。
[4] 路易斯·摩爾根,《人類家族的親屬制度》,斯密遜研究所報告,第17卷,第420頁,及以後幾頁。
[5] 如果我們以伊排和卡波塔為例,列出一個延續四代的世系表,並假定其間每對配偶各生男女一名,則其結果就會如下所示。伊排和卡波塔的子女是慕里和瑪塔。這一對慕里和瑪塔因為是兄弟姊妹,所以不得結婚。到了第二等親的時候,慕里與布塔結婚所生之子女為伊排和伊帕塔,而瑪塔與孔博結婚所生之子女為庫比和卡波塔。在這些子女當中,伊排和他的表姊妹卡波塔結婚,庫比和他的表姊妹伊帕塔結婚。我們由此看出,八個婚級除了孔博和布塔以外,其餘均由兩個婚級在第二、第三代中衍生出來。再遠一等親,或者說到了第三等親的時候,就有兩個慕里、兩個瑪塔、兩個孔博和兩個布塔;在他們當中,慕里們與他們的從表姊妹布塔們結婚,而庫比〔當作孔博〕們與他們的從表姊妹瑪塔們結婚。〔譯者按:根據前文所列的通婚規則,能與瑪塔結婚的是孔博而不是庫比;再者,根據上句有「兩個孔博」而無庫比,則此處的瑪塔只會是孔博的從表姊妹而不會是庫比的從表姊妹。所以,本句原文中之Kubbis(庫比)一字顯系Kumbos(孔博)之誤。但我們核對了四種版本,所誤均同,看來誤在摩爾根的原稿,不在排印。懷特本雖作了許多訂正,卻忽略了這樣一個重要的錯誤,特為注出。〕到了第四代,則有伊排、卡波塔、庫比和伊帕塔各四人,他們彼此是再從表兄弟姊妹。在他們當中,伊排與卡波塔結婚,而庫比與伊帕塔結婚;一代一代就像這樣傳下去。除了用伊排和卡波塔作例子以外,如果用其餘可以通婚的任何一對婚級為例而列出一個類似的世系表,其結果亦將與此相同。敘述這種細節是使人煩膩的,但是,這些細節卻闡明了在古代社會處於這種狀態時不僅世代相承地實行同宗通婚,而且由於有這種以性為基礎的組織才不得不如此。實際的同居倒不會按照這種死板的途徑,因為一個男性婚級與一個女性婚級是按整個婚級集體通婚的;不過,在這種制度下,同宗通婚必定是經常遇到的事。當氏族達到充分成熟之時,它所要達到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因此而遭到了失敗,這就是說:一個假定的共同祖先的子孫們在禁止同宗通婚的規定下先得把半數人分割出去,然後才得到與任何其他氏族通婚的權利。
[6] 摩爾根,「澳大利亞人的親屬關係;有洛里默·斐孫牧師的附錄」,第436頁。
[7] 〔譯者注〕摩門教(Mormonism),1830年在美國創立的一個教派,初期實行一夫多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