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散文十五講 · 省略和即小見大

《葉公好龍》中的一句話 古代寓言《葉公好龍》,事見劉向《新序·雜事》,劉向(約公元前77—前6年),西漢經學家、目錄學家、文學家。字子正,沛(今江蘇沛縣)人,著有《新序》、《說苑》等,其中有「鉤以寫龍,鑿以寫龍,屋室雕文以寫龍」一句話。「鉤」和「鑿」是「寫龍」用的工具,還是寫的對象?解作工具,即用鉤和鑿來刻畫龍,同下句「屋室雕文」不相配。解作對象,即在鉤和鑿上刻畫龍,則於情理未合。葉公是貴族,他不會去接觸「鉤」、「鑿」之類的普通工具,幹嗎要拿來「寫」上龍形呢?這就牽涉下面第二個問題。 「鉤」和「鑿」究竟指的什麼?「鉤」有三種說法:一是勞動工具;二是武器;三是裝飾品,如「帶鉤」。究以何說為優? 從句子結構看,「鉤」、「鑿」和「屋室」並列,「屋室」不是刻畫的工具,是「寫」的對象,「鉤」、「鑿」也該是「寫」的對象。但「鉤」、「鑿」和「屋室雕文」又不完全並列,因為「鉤」、「鑿」下沒有「雕文」。其實,這是修辭上的省略,即俞樾《古書疑義舉例》「探下文而省」例,像他舉的《詩·七月》:「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戶,十月蟋蟀入我床下。」鄭箋云:「自七月在野至十月入我床下,皆謂蟋蟀也。」因此,這句話補足省文,就是「鉤之雕文以寫龍,鑿之雕文以寫龍,屋室之雕文以寫龍」,由於探下文而省去了兩個「之雕文」,「屋室」後的「之」也可省,使文辭簡潔,這也說明了「鉤」和「鑿」是寫的對象,不是寫的工具了。 再說,鉤的尖端向里彎,也不宜作為雕刻的工具。葉公是貴族,不會去接觸「鉤」、「鑿」之類的工具,幹嗎要拿來「寫龍」呢?這是修辭上即小見大的寫法。連葉公不會接觸的「鉤」、「鑿」上都「寫龍」,這就說明在他家裡,什麼東西都「寫」上龍文,他接觸的東西上「寫龍」更不用說了。這種即小見大的寫法,在古書里也是常用的。 「鉤」和「鑿」究竟指什麼?這是從葉公不會接觸工具這個問題來的。倘像上面說的那種解釋能夠成立,那麼「鉤」、「鑿」並稱,「鑿」是工具,「鉤」也是工具了。 最後,附帶再提一個問題,「寫」又是什麼意思?一說是描畫,一說是雕模,即把「鉤」、「鑿」等做成龍的形體。錢鍾書先生的《管錐編》里對「寫」作了詳盡的解釋,現摘取其中要點如下:《史記·秦始皇本紀》:「秦每破諸侯,寫放其宮室。」「按:《日知錄》卷三二舉《史記》此語;《韓非子》『有鼓新聲音,聽而寫之』;《國語·越語》『以良金寫范蠡之狀』等,而說之曰:今人以書為『寫』,蓋以此本傳於彼本,猶之以此器傳於彼器也;頗得要領。……《晉書·輿服志》『及秦並國……寫九王之廷於咸陽北阪』,即《史記》所載事,正作『寫』字。《日知錄》舉師涓『靜坐撫琴而寫之』出《韓非子·十過》,而《外儲說》左上又有『卜子妻寫弊挎也』;一言仿效聲音,一占仿效形狀,先秦以來,此意沿用。」 那麼「寫龍」是雕刻龍文,還是描畫龍文,還是把「鉤」、「鑿」做成龍的形體呢?倘省略的說法能夠成立,那麼「鉤」、「鑿」也是「雕文以寫龍」;既然「屋室雕文以寫龍」不是做成龍形,那麼「鉤」、「鑿」當也不是做成龍形而是「雕文寫龍」。「雕」可以是畫,如《左傳·宣公二年》「厚斂以雕牆」注;也可以是刻鏤,如《書·顧命》「雕玉仍幾」注。從「屋室雕文」看,大概牆壁上宜畫而木上可雕,「鉤」、「鑿」上的雕龍,也許是刻在「鉤」、「鑿」柄上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