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傳 · 第八章·管子之官制

梁啓超 《管子傳》
管子之官制,見於各篇者,小有異同。其中央官制,《立政篇》所述,有虞師、干師、司空、由田、鄉師、工師、五官。而《小匡篇》則云:「使鮑叔牙為大諫,王子城父為將,弦子旗為理,寧戚為田,隰朋為行。」大約《立政篇》乃泛論制度所當然,《小匡篇》則其時之事實也。今以兩者參考之,則當時中央官制,略如下表: 相: 大諫——樞密顧問大臣 將——兵部大臣 理——法部大臣 田(虞師司空工師)——農工商部大臣 鄉師——內務大臣 (附考)《小匡篇》不言命某人為鄉師,然其前又言高子、國子退而修鄉,則鄉師即高國二子也、以非管子所新任命者,故不及之耳。 (又)《君臣篇上》,言有五官以牧其民,則當時中央之官制,必分為五部。而右表所列凡有六官,或大諫之職,專在拾遺補閥,不入於五官之數軟?抑鄉師分任地方,不入於中央五官之數軟?未能點定,存之侯考。 《君臣篇上》云:「制令傳於相,事業程於官。」又曰:「相劃之,官守之。」則五官之上,必有相以總之。如今立憲國內閣之有總理大臣,而當其職者即管子也。今世言行政法者,大約分為內務行政、外務行政、財務行政、軍務行政、司法行政之五部,而以內務行政之範圍太廣,就中或分出其一部分為經濟行政,而農務商務工務等別為專官焉;或分出其一部分為教育行政,而學務別為專官焉。就右表所列,則有內務外務軍務司法;而內務中之經濟行政,亦有專官。惟所缺者,則教育行政與財務行政也。教育行政,全屬鄉師之責任,觀前章所引《小匡篇》之文可知。獨財務行政為國家第一大事,又為管子所最注重者,獨不見有專官,頗不可解。殆以此事重大,故其權專屬諸宰相軟?《禮記·王制》言家宰制國用,而今世各國之制,亦多以總理大臣兼度支大臣,管子亦猶斯意也。管子政略之特色,不在中央政府也,而在地方自治。其所論治國之大道日:「野與市爭民,鄉與朝爭治」又日:「朝不合眾,鄉分治也。」又日:「有鄉不治,奚待於國?」(俱《權修篇》)此實政治上甚深微妙之格言,措諸四海而皆準者也。今所貴乎民權者厥有二事:一曰參政權,二曰自治權。 明自治權之切要,過於參政權,此政治學者所同認也。管子於彼則靳之,而於此則獎之,殆應於當時國民程度,斟酌而盡善者也。管子之地方官制,《立政篇》與《小匡篇》所述,亦微有異同。《立政篇》之文,已具前引。其《小匡篇》云: 管子曰:「昔者聖王之治其民也,參其國而伍其鄙,定民之居,成民之事,以為民紀。」桓公日:「參國奈何?」管子曰:「制國以為二十一鄉:商工之鄉六,士農之鄉十五。公帥十一鄉,高子帥五鄉,國子帥五鄉。參國故為三軍,公立三官之臣,市立三鄉,工立三族,澤立三虞,山立三衡。制五家為軌,軌有長;十軌為里,里有司;四里為連,連有長;十連為鄉,鄉有良人;五鄉一帥」。桓公日:「五鄙奈何?」管子對曰:「制五家為軌,軌有長;六軌為邑,邑有司;十邑為率,率有長;十率為鄉,鄉有良人;三鄉為屬,屬有帥;五屬一大夫。武政聽屬,文政聽鄉;各保而聽,毋有淫佚者。」 此文所舉國與部之制度有差別者,吾國古書之國字,有廣狹二義。其廣義,則指普通之所謂國家也;其狹義,則指有城郭之都邑也。《周禮·士師》「三曰國禁。」(註:城中也)又「太宰以佐王治邦國。」(註:邦之所居曰國)《孟子》曰:「在國曰市井之臣,在野曰草莽之臣」。以國與野對舉,野者即此文所謂鄙也。今世東西各國之地方自治,則市制與村制,恆小示區別,蓋事理所當然也。 泰西之社會,以人為單位;泰東之社會,以家為單位。蓋家族政治,實東方之特色也。管子所劃之自治案,上下相屬,與來喀瓦士之治斯巴達者略同。然來氏以國中有九千人,故分為九十區;管子則起點於家,等而上之,累數級而分為二十一鄉五屬。此亦群治根本之異點也。管子之治,寓兵於民,故自治制亦兼軍政民政二事,所謂「武政聽屬,文政聽鄉」是也。今以家為單位,以國為最高位,圖其統系如左:(略) 蓋在都邑,則以二百家為一鄉,六百家為一屬;在郊野則以三百家為一鄉,九百家為一屬也。其地方自治所辦之事業,則互見各章中,今不專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