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子傳 · 第六章·管子之法治之主義
第一節
今世立憲之國家,學者稱為法治國。法治國者,謂以法為治之國也。夫世界將來之政治,其有能更微於今日之立憲政治者與否,吾不敢知。藉曰有之,而要不能舍法以為治,則吾所敢斷言也。故法治者,治之極軌也,而通五洲萬國數千年間。其最初發明此法治主義,以成一家言者誰乎?則我國之管子也!
立憲國之純任法治,夫人而知之矣。即在專制國,亦未有舍法家之精神而能為治者也。泰西前事,且勿具征;即以我國歷史洞之,自管子而後,以政治家聞者,若鄭之子產,若秦之商君,若漢之諸葛武侯,若宋之王荊公,若明之張江陵,若近世之胡文忠,何一非有得於法家言者?能革舊法之弊而建設新法者,第一流之政治家也;因舊法而補救其偏弊者,第二流也;以身奉法而使其僚罔敢不奉法者,第三流也。要之不離乎綜核名實,信賞必罰,奮迅振厲,嚴肅而整齊之。不由斯道而能為治者,未之前聞也。若此者,名之曰法治之精神。不問為專制國為立憲國,其為用,舉無以異也。而首揭此精神,薪盡火傳以迄於今者,則管子也。
法治精神易為如此其急也?曰:考諸國家之性質而可知也。國家之要素三:曰土地,曰人民,曰主權。三者具然後國家之形以成有土地人民,而無主權,則地雖廣人雖眾,終不過一社會,而不得字以國家。主權者何?最高而無上,唯一而不可分,有強制執行之力,得反乎人民之意志而使之服從者也(近世國法學者所說大略如此)。而此主權者,則於國家成立之始,同時而存在者也。主權之表示於外者謂之法,故有國斯有法,無法斯無國。故言治國而欲廢法者,非直迂於事理,亦勢之必不可得致者也。而其強制執行力之範圍廣者,則其主權所及之範圍亦廣,否則其主權所及之範圍狹;強制執行力之程度強者,則其主權所行之程度亦強,否則其主權所行之程度弱。夫主權之範圍狹而程度弱,則國家之三要素,弱其一矣!若是者,謂之病的國家,病而不治,則其去死亡也幾何!故不問為立憲、為專制,苟名之曰國家者,皆舍法治精神無以維持之,蓋為此也。
管子以法家名,其一切設施,無一非以法治精神貫注之。今先廣敘其學說,以觀其政術之所本焉。
第一節 法治之必要
管子論國家之起原,以為必有法然後國家乃得成立。其言曰:
(《君臣篇》下)古者未有君臣上下之別,未有夫婦妃匹之合,獸處群居,以力相征,於是智者詐愚,強者凌弱,老幼孤弱,不得其所。故智者假眾力以禁強虐而暴人止,為民興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師之。……上下設,民生體,而國都立矣!是故國之所以為國者,民體以為國;君之所以為君者,賞罰以為君。
(《正世篇》)民者,被治然後正,得所安然後靜者也。夫盜賊不勝,邪亂不止,強劫弱,眾暴寡,此天下之所憂,萬民之所患也。憂患不除,則民不安其居;民不安其居,則民望絕於上矣。
此皆言民之所以樂有國者。以無國則人人各率其野蠻之自由,無所限制,惟以爭奪相殺為事,無一日焉能安其居。故國家之建設,實應乎人民最急之要求。而思所以副此要求,使人民永脫於憂患之域者,則國家之職也。此其言與泰西碩儒霍布士所說多相暗合。霍氏之言日:
國家未建以前,無所謂正不正,無所謂善惡。夫今日吾濟所謂正而善者,謂葆吾固有之權利而踐吾當行之義務也。其所謂不正而惡者,謂放棄吾當行之義務而侵人固有之權利也。雖然,國家未建以前,無權利義務之可言。蓋人之情,願生而惡死,好樂而憚苦,此受之於天者也,故人人咸有趨生避死舍苦就樂之權利。凡一切外物,苟可以贍吾生而資吾樂者,皆得而取之,此實萬人平等之權利也。夫既已萬人同一權利,則亦無一人有權利焉矣。甲日此物當屬於我也,乙亦日此物當屬於我也。人人威力相同,其對於外物之權利相同,而同一物也,同時各欲得之,則非戰鬥之結果,終莫能決此物之究當誰屬也。當此時也,無所謂正不正,無所謂善惡,惟以勇力與詐謀為唯一之道德。雖然,此現象不可以久也。彼其所以日相戰鬥者,凡以為趨生而避死,舍苦而就樂耳。然長此蜩唐沸羹,則生日與死鄰,而樂不償所苦。人人有鑒於此,於是胥謀給契約以建國。國建而法制生,於是人人之權利,各有所限,不能相侵,於是正不正之名詞,始出焉矣。
此其論國家之所以成立,最為博深切明。人民之所以賴有國家者,全在於此。而管子之言,則正與之吻合者也。管子既言國家之目的,在為民興利除害,而何以能達此目的?則所恃者法也。故其言曰:
(《法法篇》)法者,民之父母也。
(《任法篇》)法者,天下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又)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
(《禁藏篇》)夫不法,法則治(房玄齡注云:言不法者,必以法正之,故治)。法者,天下之儀也,所以決疑而明是非也,百姓之所懸命也。
(《七法篇》)不明於法而欲治民一眾,猶左書而右息之。
(《法禁篇》)故有國之君,苟不能同人心、一國威、齊士義、通上之治以為下法,則雖有廣地眾民,猶不能以為治也。
(《法法篇》)雖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規矩之正方圓也。故巧者能生規矩,不能廢規矩而正方圓。雖聖人能生法,不能舍法而治國。
(《明法篇》)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詐偽;有權衡之稱者,不可欺以輕重;有尋丈之數者,不可差以長短。
上所舉者,皆管子極言法之於治國如此其急也:而其指歸則凡以正定人民之權利義務,使國家之秩序得以成立而已。故其釋法律令三者之作用曰:法者,所以興功懼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一七王少《七臣》篇)而法律何以能興功、懼暴、定分、止爭?則管子又申言之曰:
(《禁藏篇》)凡人之情,得所欲則樂,逢所惡則憂,此貴賤之所同也。近之不能勿欲,遠之不能勿惡,人情皆然。而好惡不同,各行所欲,而安危異焉,然後賢不肖之形見也。夫物有多寡,而情不能等;事有成敗,而意不能同;行有進退,而力不能兩也故立身於中,養有節;(中略)故意定,而不營氣情;氣情不營,則耳目毅;耳目毅,則侵爭不生,怨怒無有,上下相親,兵刃不用矣。
荀子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則不能無求,求而無度量分界則爭,爭則亂。」(《禮論篇》)慎子曰:「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今本闕,據《馬氏意林》引)此其義皆足與管子相發明。分也者,即今世法家所謂權利也。創設權利,必借法律,故曰定分止爭也。民之所以樂有國而賴有法者,皆在此而已。
凡此皆泛論法之作用也。然國家既成之後,有國者不可不以法治精神行之,則管子猶有說焉。曰:
(《權修篇》)欲為其國者,必重用其民:無以畜之,則往而不可止也;無以牧之,則處而不可使也。遠人至而不去,則有以畜之也;民眾而可一,則有以牧之也。見其可也,喜之有徵;見其不可也,惡之有刑。賞罰信於其所見,雖其所不見,其敢為之乎?見其可也,喜之無征;見其不可也,惡之無刑。賞罰不信於其所見,而求其所不見之為之化,不可得也。厚愛利,足以親之;明智禮,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審度量以閒之,鄉置師以說道之,然後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故百姓皆說為善,而暴亂之行無由至矣!
(《八觀篇》)故形勢不得為非,則奸邪之人惠願;禁罰威嚴,則簡慢之人整齊。(中略)是故明君在上位,刑省罰寡,非可刑而不刑,非可罪而不罪也。明君者,閉其門,塞其途,弇其跡,使民無由接於淫非之地,是以民之道正行善也若性然,故罪罰寡而民以治矣。
(《正世篇》)治莫貴於得齊,制民急則民迫,迫則窘,窘則失其所葆;緩則民縱,縱則淫,淫則行私,行私則離公,離公則難用。故治之所以不立者,齊不得也,齊不得,則治難行。故治民之齊,不可不察也。
吾讀此而嘆管子之學識,誠卓越千古而莫能及矣!泰西學者之言政術,率分兩派:其一則主張放任者,其一則主張干涉者。主張放任者,謂一切宜聽民之自為謀,以國家而為民謀,所謂代大匠斫必傷其手也;主張干涉者,謂假使民各自為謀而能止於至善,則復何賴乎有國家?民之所以樂有國家者,正以幸福之一大部分,各自謀焉而決不能得,故賴國家以代謀之。國家而一切放任,則是自荒其職也。且國家者非徒為人民個人謀利益而已,又當為國家自身謀利益,故以圖國家之生存發達為第一義,而圖人民個人之幸福次之。
苟個人之幸福而與國家之生存發達不相容,則毋寧犧牲個人以裨益國家。何也?國家毀則個人且無所麗,而其幸福更無論也!是故放任論者,以國民主義為其基礎者也;干涉論者,以國家主義為其基礎者也。放任論盛於十八世紀末與十九世紀初,干涉論則近數十年始浮興焉。行放任論以致治者,英國與美國也;行干涉論以致治者,德國與日本也。斯二說者,皆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不容以相非。然以今後大勢之所趨,則干涉論必占最後之全勝,蓋無疑矣!
彼近日盛行之社會主義,又干涉論之最極端者也!大抵人民自治習慣己成之國,可以用放任;人民自治習慣未成之國,必須干涉。對外競爭不烈之國,可以放任;對外競爭極烈之國,必須干涉,此其大較也。我國之言政者,大別為儒墨道法四家,道家則純主放任者也,儒墨則亦畸於放任者也;其純主幹涉者,則法家而已。而歷觀數一千年來,其有政績可傳法於後者,則未有舍干涉而能為功者也。此無他故焉,管子所謂治莫貴於得齊,非有以牧之,則民不一而不可使。齊也,一也,國家所以維持發達之最要條件也。苟放任之而能致焉,則放任容或可為;放任之而不能致焉,則干涉其安得已也?
試觀我國今日政治之現象與社會之情態,紀綱蕩然,百事叢挫;苟且偷惰,習焉成風;舉國上下,頹然以暮氣充塞之,而國勢墮於冥冥,馴致不可收拾者,何莫非放任主義滋之毒也。故管子之言,實治國之不二法門,而施之中國尤藥之瞑眩而可以廖疾者也!
然則用法家之干涉主義,而所謂齊者一者遂能必收其效乎?管子則以為必能,其言日:「夫法之制民也,猶陶之於植,冶之於金也。故審利害之所在,民之去就,如火之於燥濕,水之於高下。」(《禁藏篇》)又曰:「昔者堯之治天下也,猶埴之在埏(音shan)也,唯陶之所以為;猶金之在壚,恣冶之所以鑄。其民引之而來,推之而往;使而成,禁之而止。故堯之治也,善明法禁之令而已矣!」(《任法篇》)此其言果信而有徵乎?曰:吾試征諸近世勃興之德國。彼德國者,當三十年前,欲舉其民皆為優於兵戰之民,而其民果為優於兵戰之民矣!近三十年來,欲舉其民皆為優於商戰之民,而其民果又優於商戰之民矣!夫民則猶是民也,何以前此荼然見制於法者!一旦而為歐洲大陸第一雄武之國,前此工藝品皆仰給於英者,一旦而反為全世界所仰給也。是故苟有大政治家在上,能善其干涉之術,則其於民也,(元刂))之使圓,礪之使方,唯其所欲,無不如意。管子所謂如植之從陶、金之從冶者,洵不誣也!而非以法家之道行之,勢固不可得致。夫以一國處萬國競爭之渦中,而欲長保其位置,毋俾隕越,且繼長增高以求雄長於其儕,則必當先使其民之智德力,常與時勢相應,而適於供國家之所需。國家欲左則左之,欲右則右之。全國民若一軍隊然,令旗之所指,則全軍向之。夫如是乃能有功也。而欲致此,則舍法治奚以哉?
管子又言曰:「為國者反民性,然後可以與民戚;民欲逸而教以勞,民欲生而教以死。勞教定而國富,死教定而威行。」(《侈靡篇》。案:房注謂威行者行於外國也)又曰:「夫至用民者,殺之、危之、勞之、苦之、飢之、渴之,用民者將致之此極也,而民毋可與慮己者。明王在上,道法行於國,民皆舍所好而行所惡。」(《法法篇》)夫《管子》全書之宗旨,在順民心為民興利除害;而此文云云者,非以民為當狗也,亦非與平昔所持之宗旨相矛盾也。蓋為國家之生存發達起見,往往不得不犧牲人民一部分之利益;而其犧牲人民一部分之利益,實亦間接以增進人民全體之利益而已。治國家者,苟不能使人民忻然願犧牲其一部分之利益而無所怨,則其去致治之道遠矣!法治之效,則在是而已矣!
管子既言法治之必要,而所以舉法治之實,則尤在法立而必施,令出而必行。其言曰:
(《君臣篇》上)君道不明,則受令者疑;權度不一,則修義者惑。民有疑惑貳豫之心,而上不能匡,則百姓之與間,猶揭表而令之止也。
(《法法篇》)令入而不出謂之蔽,令出而不入謂之壅;令出而不行謂之牽,令入而不至謂之瑕。牽瑕蔽壅之君,非杜其門而守其戶也,為令之有所不行也。
(又)凡大國之君尊,小國之君卑。大國之君所以尊者何也?日:為之用者眾也。小國之君所以卑者何也?日:為之用者寡也。然則為之用者眾則尊,為之用者寡則卑,則人主安能不欲民之眾為己用也?使民眾為己用,奈何?曰:法立令行,則民之用者眾矣;法不立令不行,則民之用者寡矣。故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多,而所廢者寡,則民不誹議;民不誹議,則聽從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與其所廢者鈞,則國無常經。國無常經,則民妄行矣!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廢者多,則民不聽。民不聽,則暴人起而奸邪作矣!
吾向者論主權之強弱與國家之強弱成比例,管子此言,蓋先我言之矣!今夫有一千萬人之國,而無一人不服從國家之命令,則為其國家之所有者一千萬人也。有一千(萬)萬人之國,而服從國家之命令者僅十之一,則其國家所有者,亦僅一千萬人也已耳!漸假而服從國家之命令者僅百之一,則其國家所有者,雖號稱一萬萬人,實乃一百萬人已耳。夫以一百萬人之國與一千萬人之國競聲不敗矣!故以大國挫屈於小國者,歷史上數見不鮮。昧者或駭為怪現象焉,而不知考其實際,彼小者乃實大,而大者乃實小也。三百年前,前明之所以屈於本朝,是其例矣。二十年前,中國之所以屈於日本,又其例矣。夫所謂服從國家命令十之一、百之一者,非必其餘之人悍然以抗命令雲也。或陽奉陰違而國家莫能糾察焉;或朝令暮改而人民莫知適從焉;或行法之二三違其七八,而吏熟視無睹焉,凡此皆足以墜國家之威信而褻其主權。威信墜,主權褻,則後此之法令,愈失其效力矣!
是故雖有億兆之眾,而無百千人之用。夫以區區五千萬人之日本,而咄磋之間,可以出能戰之兵數十萬。司農所入,一歲可至八萬萬,有事且能倍之。以堂堂五萬萬人之中國,而此兩者皆不逮彼十之一,豈非以彼則法無不立,令無不行?我之法之所立、令之所行者寡,而所廢者多耶?夫比年以來,我國亦法令如牛毛矣!
然曾無所謂法治精神者以貫注之,是以有法等於無法也。管子又曰:「國大而政小者,國從其政;國小而政大者,國益大。」(《霸言篇》)夫政之大小以何為標準?亦曰:法之立不立,令之行不行而已矣。而天下古今之國家,其得失之林,盡於是矣!故管子之為教也,曰:「虧令者死,益令者死,不行令者死,留令者死,不從令者死,五者死而無赦,惟令是視」(《重令篇》)非好為深刻之言也,以為非是則法治之目的不能達也。故又申言其理由日: 「明王見必然之政,立必勝之罰,故民知所必就,而知所必去。推則往,召則來。如墜重於高,如瀆水於地,故法不煩而吏不勞民無犯禁,故百姓無怨於上」(《七臣》、《七主》篇)又曰:「以有刑至無刑者,其法易而民全;以無刑至有刑者,其刑煩而多姦夫。先易者後難,先難者後易,萬物盡然。明王知其然,故必誅而不赦,必賞而不遷者,非喜予而樂其殺也,所以為人致利除害也。」(《禁藏篇》)是故,法治者,以秋肅之貌,而行其春溫之心,斯則管子之志也!
第二節 法治與君主
論者曰:「今世立憲國之言法治,凡以限制君權;而管子之言法治,乃務增益君權。此未得為法治之真精神也」應之曰:「是誠有之,然不足為管子病也。一國之中而有兩獨立機關以相維繫(獨立機關者,謂非由他機關之委任而自能成工也。專制君主國只有一獨立機關.即君王是也。立憲君主國則有兩獨立機關,其一為君王,其他則國會也),此乃近世所發明,豈可以責諸古代?夫當代議制度未興以前,非重君主之威權,不足以致治,此事理之至易見者也。況管子時,乘古代貴族專政之舊,政出多門,而主權無所統一,其害國家之進步莫甚焉。昔在歐洲封建時代,亦嘗以此為患。而能以君主壓服貴族者,則其國日以興。貴族專橫而無所制者,則其國日以亡。然則得失之林,既可睹矣!管子之獨張君權,非張之以壓制人民,實張之以壓制貴族也。」(管子非壓制人民說詳次節)
雖然,管子之法治主義,又非有所私於君主也。管子之所謂法,非謂君主所立以限制其臣民,實國家所立,而君主與臣民同受其限制者也。故曰:「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之謂大治」、(《任法篇》)又日:「明君置法以自治,立儀以自正也。行法修制,先民服也」(房注云:服行也,先自行法以率人)又日:「禁勝於身(房注云:身從禁也),則令行於民矣。」(俱《法法篇》)又曰:「不為君欲變其令,令尊於君。」(《法法篇》)凡此皆謂君主當受限制於法,然後法治之本原立也。
管子日:「地之生財有時,民之用力有倦,而人君之欲無窮。以有時與有倦養無窮之君,而度量不生於其間,則上下相疾也」(《權修篇》)夫所謂度量者何?則法而已矣!由此觀之,則法之所以限制君權者可見矣!
管子既極言法之期於必行,而謂法之有不行,其首梗之者必君主也。故曰:「凡私之所起,必生於主」(《七臣》《七主》篇)又曰:「有道之君,善明設法,而不以私防者也。而無道之君,既已設法,則舍法而行私者也,為人君者釋法而行私,則為人臣者援私以為公。」(《君臣篇上)_又曰:「為人君者倍道棄法而好行私謂之亂。」(《君臣篇下》)由此觀之,則管子之所謂法者,乃國家所立以限制君主,而非君主所立以限制臣民,其義益明。
管子重言曰:「聖君任法而不任智,故身佚而天下治。」(《任法篇》)又曰:「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又曰:「先王之治國也,不淫意於法之外,不為惠於法之內也。動無非法者,所以禁過而外私也。」(俱《明法篇》)又曰:「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其殺戮人者不怨也,其賞賜人者不德也。以法制行之,如天地之無私也。是以官無私論,士無私議,民無私說,皆虛其匈以聽於上。上以公正論,以法制斷,故任天下而不重也。今亂君則不然,有私視也,故有不見也;有私聽也,故有不聞也;有私慮也,故有不知也。夫私者,壅蔽失位之道也。上舍公法而聽私說,故群臣百姓,皆設私立方以教於國,群黨比周以立其私,請謁任舉以亂公法,人用其心以幸於上,上無度量以禁之。是以私說日益,而公法日損,國之不治,從此始矣!」(《任法篇》)統觀管子全書,其於人主公私之辨,一篇之中,三致意焉。
所謂公者何?從法而已矣!所謂私者何?廢法而已矣!以君主而廢法者,管子所懸為厲禁,猶之以君主而違憲者,立憲國所懸為厲禁也。商君之言法,不過曰法行自貴近始,而猶未及於君主;而管子則必致謹於是焉,此所以為法家之正宗也。
雖然,管子僅言君主之當奉法而不可廢法,然果由何道能使君主必奉法而勿廢,管子未之及也。其言日:「有為枉法,有為毀令,此聖君之所以自禁也。」(《任法篇》)如斯而已。夫立於無人能禁之地,而惟恃其自禁,則禁之所行者僅矣。此管子之法治所以美猶有憾也。雖然,當代議會制度未發明以前,則舍君主自禁外,更有何術以維持法制於不敝者?此豈足獨為管子病也?
即在今世立憲國,其君主固以違憲為大戒,然使其君主而有意必欲違憲,固亦未始不可矣。其所以不違者,鑒於利害安危之途而有所憚也。夫管子亦欲使人主鑒於利害安危之途而有所憚焉爾,是故不足為管子病也。
第三節法治與人民
無論何種之國家,必以人民為統治之客體。故法治之效力,其所及者則人民也。管子以齊其民、一其民為治國之首務,故必以法部勒之。其所持之理由,既如前述。然昧者猶或以芻狗其民為疑。此於政治之原理,有所未瑩也。管子屢言:「不為愛民虧其法,法愛於民。」(《七法篇》《法法篇》凡三見。)夫立法凡所以保民也,而謂愛民不如其愛法者何也?蓋愛民者莫如使之輯和於內而競勝於外。輯和於內,則民無攘奪相殺之恐,得以安其居樂其業,而生事日以豐矣。競勝於外,則民之所憑藉以自保自養者,不致為人所蹂躪,而有百世之安矣!此兩者,國家之所當常務也。
管子乃言曰:「計上之所以愛民者,為用之愛之也。為愛民之故,不難毀法虧令,則是失所謂愛民矣。(中略)故善用民者,軒冕不下擬:而斧錢不上因,如是則賢者勸而暴人止。賢者勸而暴人止,則功名立其後矣。蹈白刃、受矢石、入水火以聽上令,上令盡行,禁盡止。引而使之,民不敢轉其力;推而戰之,民不敢愛其死。不敢轉其力,然後有功;不敢愛其死,然後無敵。進無敵,退有功,是以眾皆得保其首領,父母妻子,完安於內。故民未嘗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功。」(《法法篇》)此言可謂知本矣。蓋愛民之效,莫急於使其父母妻子得完安於內;而欲其完安,則非進無敵、退有功焉不可也。欲其有功而無敵,非民皆為用焉不可也。欲民皆為用,非法必立、令必行焉不可也。故曰法者民之父母也.夫孰知殺之、危之、勞之、苦之、飢之、渴之之正以行其愛也?管子又言日:「天不為一物枉其時,明君聖人亦不為一人枉其法。天行其所行,而萬物被其利;聖人亦行其所行,而百姓被其利·」(《白心篇》)夫法治之目的、凡以使百姓被其利而已。
是故管子之教,法令不立則已,立則期以必行而無所假借。「令一布而不聽者存」(《法禁篇》),管子以為是取亡之道也「令出自上,而論可與不可者在下」(《重令篇》),又管子所不許也。管子肪列聖王所禁者數十事(《法禁篇》),有一於此,罰所必及也。而有罪而赦,又管子所最不取也。其言曰:「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禍;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勝其福。」(《法法篇》)「明必死之路,開必得之門。」(《牧民篇》) 「有過不赦,有善不遺。」(《法法篇》)此管子最要之訓條,而法治之精神,亦盡於是矣!
夫管子所以齗齗(音yin)謹是者,非好為操切也,凡以示信於人民而已。故曰:「信之謂聖。」(《四時篇》)又曰:「賞罰莫若必成,使民信之。」(《禁藏篇》)又曰:「令未布而民或為之而賞從之,則是上妄予也;令未布而罰及之,則是上妄誅也;令已布而賞不從,則是使民不勸勉;令已布而罰不及,則是教民不聽。號令必著明,賞罰必信密,此正民之經也。」(《法法篇》)夫國家而不能得信用於其民,則統治權將不可復施,此管子所為兢兢也。
雖然,管子者,非濫用國家之威權,而以壓制人民為事者也。故其言曰:
(《法法篇》)君有三欲於民,三欲不節則上位危。三欲者何也?一日求,二日禁,三日令。求必欲得,禁必欲止,令必欲行。求多者其得寡,禁多者其止寡,令多者其行寡。求而不得則威日損,禁而不止則刑罰侮,令而不行則下陵上。故未有能多求而多得者也,未有能多禁而多止者也,未有能多令而多行者也。何故?曰上苛則下不聽,下不聽而強以刑罰,則為人上者眾謀矣。為人上而眾謀之,雖欲毋危,不可得也。號令已出又易之,禮義已行又止之,度量已制又遷之,刑法已錯又移之,如是,則慶賞雖重,民不勸也;殺戮雖繁,民不畏也。故日:上無固植,下有疑心;國無常經,民力必竭。
由此觀之,則管子之不肯濫用法權,可以見矣。古人有言:輕諾者必寡信。夫惟期於必信者,故不得不於諾之始焉慎之也。管子之法,期以必行,故法權愈不得而濫用也。故政策未定而孟浪設施,以致終不能舉綜核之實者,法家所大禁也。嗚呼!可以鑒矣。
管子之政術,雖主幹涉而不主放任,然必於其可涉者而始干涉之,非苟焉已也一故發令之權,雖操諸君主,而立法之業,必揆諸人民其言曰:「民必得其所欲,然後聽上,聽上然後政可善為也」以五輔篇》)又曰:「政之所興,在順民心;政之所廢,在逆民心〔民惡憂勞,我佚樂之;民惡貧賤,我富貴之;民惡危墜,我存安之;民惡滅絕,我生育之能佚樂之,則民為之憂勞;能富貴之,則民為之貧賤;能存安之,則民為之危墜;能生育之,則民為之滅絕」(《牧民篇》)夫管子所以能行干涉政略而有效者,皆恃此道也既以順民心、使民得所欲為目的,而欲達此目的,其道何由?管子之論道也,日:「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一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九守篇》)其論政曰:「先王善牧之於民者也,夫民別而聽之則愚,合而聽之則聖。雖有湯武之德,複合於市人之言,是以明君順人心安情性,而發於眾心之所聚,是以令出而不稽,刑設而不用。先王善與民為一體,與民為一體,則是以國守國、以民守民也。」(《君臣篇上》)嗚呼!吾讀此而信孔子之以「如其仁如其仁」譽管子,為不虛矣!如《君臣篇》所言,則今世立憲政治之大義所從出也。人民個人之意志,必須服從於國家之意志;而國家之意志,則舍人民全體之意志,無由見也。此國會政治所由成立一也。夫人民同是人民也,何以一旦聚諸國會而以神聖視之也?以人民者,別而聽之雖愚,合而聽之則聖也。能合民而聽之,則與民為一體之實,真克舉矣。國會之為物,雖未能產於管子之時代乎,然其精神則固已具矣!
抑管子之所設施,尤有與今世之國會極相近者。《桓公問篇》云:
桓公問管子日:吾念有而勿失、得而勿亡,為之有道乎?對日:勿創勿作,時至而隨,毋以私好惡害公正,察民所惡以自為戒。黃帝立明台之議者,上觀於賢也;堯有衢室之問者,下聽於人也;舜有告善之旌,而主不蔽也;禹立諫鼓於朝,而備訊唉;湯有總街之庭,以觀人誹也;此古聖帝明王所以有而勿失、得而勿亡者也。桓公日:吾欲效而為之,其名云何?對日:名日嘖室之議。
嘖室之議者,人民監督政府之一機關也。此機關在當時果曾設立與否?今不可考。其內容組織若何?今更不可考。而要之管子深明此義而曾倡此論,則章章矣。
人民之監督政府,管子所認為神聖而不可侵犯者也:其言曰:「丹青在山,民知而取之。美珠在淵,民知而取之。是以我有過為,而民無過命,民之觀也察矣,不可遁逃。我有善則立譽我,我有過則立毀我。當民之毀譽也,則莫歸問於家矣,故先王畏民。」(《小稱篇》)「桓公日:『我欲勝民,為之奈何?』管子對曰:『此非人君之言也。勝民為易,然勝民之為道,非天下之大道也,使民畏公而不見親,禍亟於身,雖能不久」』(《小問篇》)
由此觀之,則管子之所以尊民權者,可見矣!由前之說,則是立法之事業,與民共之也;由後之說,則是行政之責任,惟民監之也。夫今世所謂立憲政治者,其重要之精神,具於是矣!後世不察,徒以其主張嚴刑峻法之故,而指其言為司空城坦書與李斯之《督責論》,同類而並笑之。是得為知管子矣乎?
難者曰:據吾子所稱引,管子既以法峻治其民,絲毫不肯假借;而又敬畏其民,謂為神聖不可侵犯。此二義者得無相衝突乎?應之曰:不然。其所峻治者,人民之個人也;其所敬畏者,人民之全體也。夫人民之在國家也,常具兩種資格:一日為國家分子之資格,謂相結集以組成國家也;二曰為國家機關之資格,謂從法律所規定而構成國家之一種機關也(如任國會議員及選舉國會議員皆是)。當其為國家分子也,則受統治權之支配者也;當其為國家之機關也,則執行統治權之一部者也。惟其受統治權之支配也,故奉法而不容假借;惟其行統治權之一部也,故神聖而不可侵犯。夫今世之立憲國,則孰不神聖其民者?抑又易嘗以神聖之故,而謂奉法可以假借也?夫管子之法治精神,亦若是則已耳!而何衝突之與有?
第四節 立法
慎子曰:「法雖不善,猶愈於無法。」(西人亦有此百,法學家常稱道之)此慰情勝無之淪也。若語於圓滿之法治主義,決不能以是即安也。管子《法法篇》曰:「不法法則事毋常(房註:不設法以法下,故事無常)。法不法則令不行(房註:雖復設法,不得法之宜,故令不行)。令而不行,則令不法也;法而不行,則修令者不審也」故管子之言法治主義,以得良法為究竟者也。
然則欲得良法,其道何由?管子曰:「根天地之氣,寒暑之和,水土之性,人民鳥獸草木之生物皆均有焉,而未嘗變也,謂之則。不明於則而欲出號令,猶立朝夕於運均之上,檐竿而欲定其末。」(房注云:均,陶者之輪也,一正朝夕所以正東西也,今均既運,則東西不可准也.檐,舉也、夫欲定末者必先靜其本,今既舉竿之本,則其未不可定也)。此管子對於法之根本觀念也。則者何?即西儒所謂自然法,又稱性法者是也。孟德斯鳩曰:「靡異不一,靡變不恆」又曰:「物無論靈否,必先有其所以存,有其所以存,斯有其所以存之法。」(俱見《法意》卷一)此言自然法之性質也。吾中國古籍,於此義最多所發明。詩曰:「有物有則。」孟子釋之曰:「有物必有則,謂其則存於物之中也」詩又曰:「不識不知,順帝之則。」《易·象傳》曰:「乾元用九,乃見天則。」《繫辭傳》曰:「天垂象,聖人則之。」《春秋左氏傳》曰:「易受天地之中以生,所謂命也。是以有動作威儀之則,以定命也。」凡以明此義也。吾國先哲,謂自然法為萬法之本,凡立法者不可不根據之,故《易·繫辭傳》又云:「是故明於天之道,而察於民之故,是興神物,以前民用。一闔一辟謂之變,往來不窮謂之通。見乃謂之象,形乃謂之器,制而用之謂之法。」管子所謂必明於則然後能出號令,即此意也。管子又日:「事督乎法,法出乎權,權出乎道」(《心術篇》上)此之謂也。
管子又曰:「凡物載名而來,聖人因而財之(按:財同裁),而天下治實不傷」(《心術篇下》)。又曰:「修名而督實,按實而定名,名實相生,反相為情。名實當則治,不當則亂、名生於實,實生於德,德生於理,理生於智,智生於當」(《九守篇》)名實者,即法之所由起也,而綜核名實,即法治之精神具矣。
管子之言立法,貴畫一而重簡易,故曰:「法不一則,有國者不祥」(《任法篇》)又曰:「數出重法而不克其罪,則奸不為止」(《七臣七主篇》)。管子之言立法,貴適時而賤保守,故日:「民不道法則不祥,國更立法以與民則祥。法者不可恆也」(《任法篇》)又曰:「古之所謂明君者,非一君也,其設賞有薄有厚,其立禁有輕有重,跡行不必同,非故相反也皆隨時而變,因俗而動」管子之言立法,以偏至為大戒,故曰:「驟令不行,民心乃外。舉所美必觀其所終,廢所惡必計其所窮。" (《版法篇》)。管子之言立法,最重平等,而不容有階級之分,故曰:「禁不勝於親貴,而求令之必行,不可得也」(《重令篇》)管子之言立法,貴與人民程度相應,故曰:「智者知之,愚者不知,不可以教民;巧者能之,拙者不能,不可以使民非一令而民服之也,不可以為大善;非夫人能之也,不可以為大功」(《乘馬篇》)凡此皆管子立法之條件也。
第五節 法治與政府
凡法治國,莫貴乎有責任大臣、蓋君主之責任,非臣下所能乣(音jiu)問, 乣問之,則君主之威嚴損矣!然以行政之首長,而無人焉敢乣問其責任,則國之危莫甚焉。故必委權於大臣,使之代負責任。此所以維持法治精神於不敝之道也。而管子則固已知之,故其言日:「道德出於君,制令傳於相。主畫之,相守之」(《君臣篇上》)又曰:「大夫比官中之事,不言其外,而相為常具以給之(房註:具謂眾官之法制也)。相總要者(房註:相無常職所,以總統百吏之要),君南面而受要,是以上有餘日,而官勝其任。唯此上有法制,下有分職也。」(同上)又曰:「君者執本,相執要,大夫執法,以牧其群臣。」(《君臣篇下》)此與今世立憲國內閣之制正相合。相者總理大臣,大夫則各部大臣也,群臣則下此之百司也 。
管子又極言相權之必當尊重。其言曰:「故其立相矣,陳功而加之以德,論勞而昭之以法,參伍相德而周舉之,尊勢而明信之。」(《君臣篇下》)又曰:「慎使能而善聽信之,使能之謂明,聽信之謂聖。」(《四時篇》)又曰:「朝有疑相之臣,此國亂也。」(《君臣篇下》)此皆言相權之不可不尊,蓋必權尊然後責任乃可得而負也。
管子既論相權之尊,又論君主之不可以下侵其權。其言曰:自不為五竅,五竅治;君不為五官,五官治。」(《九守篇》)又曰:「以上及下之事謂之矯。」(房註:及,猶預也)又曰:「為人君者,下及官中之事,則有司不任。」(俱《君臣篇》上)夫欲大臣之負責任,其道必自君主無責任始。管子所謂有司不任,其深明此義矣。
慎子《民雜篇》云:
君臣之道,臣有事而君無事也,君逸樂而臣任勞,臣盡智力以善其事,而君無與焉,仰成而已。事無不治,治之正道然也。人君自任自務,為善以先天下,則是代下負任蒙勞也,臣反逸矣。故日:君人者好為善以先下,則下不敢與君爭善以先君矣,皆稱所知以自覆掩。有過則臣反責君,逆亂之道也。君之智未必最賢於眾也,以未最賢而欲善盡被下,則下不贍矣。若君之智最賢,以一君而盡贍下則勞,勞則有倦,倦則衰,衰則復返於人,不贍之道也。是以人君自任而躬事,則臣不事事矣!是君臣易信也,謂之倒逆,倒逆則亂矣。
此言君無責任而臣負責任之理,最為深切,足與管子相發明而管子言立相以總其要,此尤通於治體者也。夫中國今日百政之不舉,豈非以君主代下負任蒙勞,而有司不任,反與有以自掩覆耶?忠於謀國者豈必遠求,率吾先民之教以行之,而治具固已畢張矣!
第六節 法治之目的
後之論史者,率以管子與商君同視。雖然,管子與商君之政術,其形式雖若相同,其精神則全相反。管子賢於商君遠矣!商君徒治標而不治本者也,管子則治本而兼治標者也!商君舍富國強兵無餘事,管子則於富國強兵之外,尤有一大目的存焉!其法治主義,凡以達此目的而已!
其目的奈何?管子之言曰:「國多財則遠者來,地辟舉則民留處,倉享實則知禮節,衣食足則知榮辱,上服度則六親固。四維不張,國乃滅亡。何謂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牧民篇》)此四者,管子所最兢兢也。商君去六虱(六虱謂詩書、禮樂、修善、孝弟、誠信、貞廉、仁義、非兵、羞戰,見《商君書·靳令篇》),而管子謹四維,以此知管子賢於商君遠矣!
管子之種種設施,其究皆歸於化民成俗。蓋民為國本,未有民俗窳(音yu)敗,而國能與立者:管子計之最審也,故《權修篇》曰:
凡牧民者,使士無邪行,女無淫事。士無邪行,教也;女無淫事,訓也。教訓成俗,而刑罰省,數也。凡牧民者,欲民之正也;欲民之正,則微邪不可不禁也。微邪者,大邪之所生也。微邪不禁,而求大邪之無傷國,不可得也。欲民之有禮,則小禮不可不謹。……欲民之有義,則小義不可不行。……欲民之有廉,則小廉不可不修……欲民之有恥,則小恥不可不飾……民之修小禮行小義飾小廉謹小恥禁微邪,治之本也。
由此觀之,則管子政術之根本,從可識矣。管子蓋有一理想的至善美之民俗,日懸於其心目中,而以為欲使此理想現於實際,非厲行法治,其道無由。孔子曰:「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此言法治之不如禮治也。管子則曰:「所謂仁義禮樂者,皆出於法。」(《任法篇》)此言夫非法治則禮治且無所施也:此兩者果孰合於真理?請平心而論之。《韓非子》曰:
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而治也、夫必恃自直之箭,百世無矢;恃自圜之木,千世無輪矣!自直之箭自圓之木,百世無有一,然而世皆乘車射禽者何也?隱括之道用也!雖有不恃隱括,而自直之箭,自圜之術,良工弗費也何則?乘者非一人,射者非一發也。不恃賞罰而恃自善之民,明主弗貴也何也?國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顯學篇》)。
今有不才之子,父母怒之不為改,鄉人譙之不為動,師長教之弗為變。夫以父母之愛,鄉人之行,師長之智,三美加焉,而終不動其脛毛,不改州部之吏,操官兵,推公法,而求索奸人,然後恐懼,變其節易其行矣!故父母之愛.不足以教子,必待州部之嚴刑者。民固驕於愛聽於威矣!(《五蠢篇》)
《尹文子》亦云:今天地之間,不肖實眾,仁賢實寡。趨利之情,不肖特厚;廉恥之情,仁賢偏多。今以禮義招仁賢,所得仁賢者,萬不一焉。以名利招一不肖,所得不肖者,觸地是焉。故曰:禮義成君子,君子未必須禮義;名利治小人,小人不可無名利「(《大道篇》上)
《商君書》亦云:未不待法令繩墨而無不正者,千萬之一也,故聖人以千萬治天下。故夫智者然後能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智;賢者而後知之,不可以為法,民不盡賢(《定分篇》)
凡此皆法家之說,與管子相發明者也:平心論之,使道以德齊以禮,而能使一國之民,盡化於德禮,豈非甚善?而無如德禮之力聽能被者,惟在國中之仁君子、而士君子則雖無以道之無以齊之而,可以自淑者也,而此外一般之人民,則徒恃德禮之感化而必無效者也。今語人以德禮之當率循,其率循與否,惟視各人之道德責任心。若其道德責任心薄弱,視之蔑如者,則將奈何?
一國中能有完全之道德責任心者,萬不覯一,故徒恃德禮不足以坊之,明矣!故管子之為教也,曰:「邪莫如早禁之」(《法法篇》)曰:「慎小事微,違非索辯以根之(房汪:謂有違非,必尋索分辨,得其根而止之也),則躁作奸邪偽詐之人不敢試也!」(《君臣篇下》)曰:「閉其門,塞其塗,彝其跡,使民無由接於淫非之地。」(《八觀篇》)如是,則民之日進於德而日習於禮也,皆法治之效使然也,故曰:「仁義禮樂皆出於法也。」
然管子又非徒恃法而蔑視道德之感化力為無用也,其言曰:「教訓習俗者眾,則君民化變而不自知也。」(《八觀篇》)又曰:「漸也,順也,靡也,久也,服也,習也,謂之化。不明於化而欲變俗易教,猶朝揉輪而夕欲乘車也。」(《七法篇》)又日:「明智禮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審度量以閒之,鄉置師以說道之,然後申之以憲令,勸之以慶賞,振之以刑罰,故百姓皆說為善,則暴亂之行無由至矣!」(《權修篇》)然則管子雖尊法治而不廢禮治,章章然矣!夫使民皆說為善,此禮治之效也!使民無由接於淫非之地,而暴亂之行無由至,此法治之效也!
管子曰:「國有經俗。」(《重令篇》房注云:經常也)又曰:「百姓順上而成俗,著久而為常。犯俗離教者,眾共奸之,則為上者佚矣。」(《君臣篇上》)管子最大之目的,蓋在於是。而求其所以致此之由,則曰:「藏於官則為法,施於國則成俗。」(《法禁篇》)此法治之所以為急也。
管子曰:「罪人不怨,善人不驚,曰刑。正之服之,勝之飾之,必嚴其令,而民則之,曰政。如四時之不忒,如星辰之不變,如宵如晝,如陰如陽,如月日之明,曰法。愛之生之,養之成之,利民不德,天下親之,曰德。無德無怨,無好無惡,萬物崇一,陰陽同度,日道。」(《正篇》)又日:「期而致,使而往,百姓舍己,以上為心者,教之所期也。始於不足見,終於不可及,一人服之,萬人從之,訓之所期也。未之令而為,未之使而往,上不加勉,而民自盡竭,俗之所期也。為之而成,求之而得,上之所欲,小大必舉,事之所期也。令則行,禁則止,憲之所及,俗之所被,如百體之從心,政之所期也。」(《工政篇》)法也,刑也,政也,事也,教也,訓也,俗也,道也,德也,管子所認為一貫而不可相離者也。語至是,而法治主義,詢圓滿無遺憾矣!
既知管子之學說,請更言管子之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