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孫龍子懸解 · 公孫龍子懸解四

通變論第四 本篇撢究變化之誼,而明其所通,故名「通變」。原文訛奪過甚,胡適謂已經後人竄改,須與《墨子·經下、經說下》參看。見所著《中國哲學史大綱》及《惠施、公孫龍之哲學》。按篇中辭句暨所用字訓,固與《墨經》多相吻合;參看《敘錄》。但造論主旨則大相背反。茲分別說明於下: (甲) 本篇主旨在開首之「二無一」一義。以下分引多證:先以左右為二,明其無一。次以羊牛為二,明其非馬,即無一也。再次以牛羊為二,明其非雞,亦即無一也。又次以青白鳥為二,非黃;白青為二,非碧;均同上義。通篇抱定此旨,遞次釋之,眉目顯然。其所用推證之原則有二: (一)變非變。此在原文,為「變非不變可乎?曰可」。從俞蔭甫說,改為「變非變可乎?曰可」。參看本文。言一切事物雖變而不變。二不變,故無一,牛羊不變,故非馬,青白不變,故非黃;其他「非雞」「非碧」諸義,以是釋之,奏刀砉然。然變何以不變?公孫曾引左右變只之義證之。今按物質不滅定律:一物體之消滅,僅變換形式,其原質仍在。若炭質焚化,可謂變矣。然焚化之後,仍與空氣中之氧素化合,成為炭酸氣體。此炭酸氣體之原有炭質數量依然如故,不加增減,是雖變而不變也。故物體之變者在其形式,而不變者在其原質。公孫之「變非變」一詞,第一「變」字作指形式而言,第二「變」字作指原質而言。求諸物理,初無難義。證以本篇之「二無一」:有水乳於此,初為二物,舉而相投,由形式觀之,似一體矣,亦可謂變矣。然就此混合之體析分原質,則水自水,乳自乳,仍復為二,非能純粹合一,亦並非真變。故「二無一」一義,必以「變非變」之原則證之,乃能徹底也。 (二)明類。「類」之意義,《墨經》曰:「同:重,體,合,類。」「異:二,不體,不合,不類。」據畢秋帆說校改。言類者同也,不類者異也。《墨經》之求同求異,尚有重、體、合各項。公孫本篇則專重於「類」。 如「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青以白,非黃」;「白以青,非碧」,皆以不類求異。更以其異,而證二與一異。進以二與一異,以明二無一之旨。與前項之「變不變」,同為本篇論旨之干脈,並行不悖。《墨子·大取》篇云:「夫言以類行者也,立言而不明於其類,則必困矣。」殆此項「類」之觀念,在名、墨兩宗皆特為注重:而於辯論析理之術,尤為最要法門也。按:《莊子·齊物論》曰:「今且有言於此,不知其與是類乎,其與是不類乎。類與不類,相與為類,則與彼無以異矣。」是以類與不類,全無差別。其名家之主張,非明類無以辨是非。此則以類無可明,是非莫辨。蓋兩宗之學派精神根本不同,此尤其反動之表現者也(參看《敘錄》)。 (乙)由上說,本篇之論旨即為「二無一」矣。反之《墨經》則云:「體:分於兼也。」《經說》「體:若二之一,尺之端也。」「兼」指總體,「體」指部份,二者一之兼,一者二之體。若尺然:其兩端體也,合兩端而為尺,則兼也。按:「尺」字,梁任公釋當幾何學之線,「端」當其點,似為未審。「端」,應作尺之首端解。《經上》「端:體之無厚,而最前者也。」物之首端,方有最前之可言,點不必最前也。又《經說》:「端:是無間也。」《經上》解有間曰:「有間,中也。」既以有間為中,若將端作點,中亦有點,是端亦有間矣。今明言端為無間,苟非指物之首端,何為無間乎? 是如《墨經》立論:以「兼」為二,「體」為一,又以體分於兼,則二有一矣。與公孫之說適成反對。 右上甲乙二端,系指其造論主旨不同之處。至篇中所用辭句字訓,即或與墨偶合;此另關於名、墨兩宗之淵源,與前項不同,義更有間,可參看《敘錄》。 曰:二有一乎? 曰:二無一。 任何二物,無真純合一之結果,故曰:「二無一。」義詳前文。或以「二」為兩一之復名,二之中何嘗無一 ?但此「一」字,公孫本意系指兩物合一之「一」而言。如下文「羊合牛非馬」、「青以白非黃」諸義可證,非如或言。 曰:二有右乎? 曰:二無右。 曰:二有左乎? 曰:二無左。 「二」為雙數。譬如二物:此一物之右,非彼一物之右;彼一物之左,非此一物之左。分言之,二物各有左右;合言之,左右無可定;故曰:二無左右。 曰:右可謂二乎? 曰:不可。 曰:左可謂二乎? 曰:不可。 曰:左與右可謂二乎? 曰:可。 二既無右,則右不可謂二。二又無左,左亦不可謂二。合左與右,疊單成雙,謂之為二,方當其分。 曰:謂變非不變,可乎? 曰:可。 俞蔭甫曰:「既謂之變,則非不變可知,此又何足問耶?疑『不』字衍文也。本作『謂變非變可乎?曰:『可』。下文『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青以白非黃』、『白以青非碧』,皆申明『變非變』之義。」 按:與說甚審,應從校改。 「曰:謂變非不變,可乎」,《道藏》本及守山閣、三槐堂諸本均有「謂」字,陳本無。 案:以有「謂」字為是。 曰:右有與,可謂變乎?曰:可。 曰:變只。 曰:右。 曰:右苟變,安可謂右?苟不變,安可謂變? 此段意言設一物右端,與他物相合,體量雖變,而地位不變,仍當謂之為右。如下圖說 : 以線為譬,從甲至乙,為原有之線。甲左乙右,地位早定。從乙至丙,為新添之線。並接一條。(即本篇所謂「右有與」而「變只」者。)再從全線觀之,甲仍為左;乙丙一段,雖經變合,其位置在全線上,仍為右也。「右有與」謂物之右端,與他物相合。「只」者,單也,謂變而為一也。俞蔭甫曰:「『變只』無義,『只』疑『奚』字之誤。『變奚』者,問辭也,猶言當變何物也。問者之意,以為右而變,則當為左矣;乃仍答之曰:『右。』此可證明上文『變非變』之義。」按:「只」字,為「右有與」所變之量,必變而仍合為一,方定為左。「只」者,一也;若無此量為準,而任變為他項方式,或不成其為右矣。但俞說改「只」為「奚」,繩與上下文氣亦極湊合。未敢確定,兩存之。後文更為反詰之辭曰:「右苟變,安可謂右?苟不變,安可謂變?」其下疑有答詞,文闕。 「曰:可。曰:變只。曰:右。曰:右苟變,安可謂右?苟不變,安可謂變」,丁鼎丞先生曰:「『可』下『曰』字,衍文。『變只曰右』之『曰』,作名字解。『苟不變』上,遺『曰』字。下文『不害其方,左右不驪』,即申明『苟不變,安可謂變』之意。」其說最為精審,應從之。 曰:二苟無左,又無右,二者左與右奈何? 此段接前文「二有右乎?曰:二無右。二有左乎?曰:二無左」。語意為反詰之辭。下文闡明牛、羊、馬變化之事曰:「若左右猶是舉。」即所以遙應本文,同證「二無一」之旨。 「曰:二苟無左」,《道藏》及守山、三槐諸本均有「苟」字,陳本無。案:以《道藏》諸本為長。 羊合牛非馬,牛合羊非雞。 曰:何哉? 後文二節, 一釋「羊合牛非馬」,一釋「牛合羊非雞」。 曰:羊與牛唯異,羊有齒,牛無齒;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未可。是不俱有,而或類焉。羊有角,牛有角;牛之而羊也、羊之而牛也,未可。是俱有而類之不同也。羊、牛有角,馬無角;馬有尾,羊、牛無尾。故曰:「羊合牛非馬也。」 「唯」,通雖,見《跡府》篇。「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一本作「而羊牛之非羊也,之非牛也」。《子匯》本及錢熙祚本,並作「而羊之非羊也,牛之非牛也」。孫詒讓校如本文。參看《札迻》卷六。此段釋「羊合牛非馬」。以「羊與牛雖異」,但以羊之有齒、牛之無齒為羊牛相左之徵,則不可。因齒不俱有,而類或同焉。更以羊之有角、牛之有角為羊牛相同之徵,亦不可。因角雖俱有,而類或不同焉。物各有類,即類求別。羊牛有角,馬無角;馬有尾,羊牛無尾。凡羊牛之所有者,馬或無之;馬之所有者,羊牛或無之。互有盈朒,於以別類,故曰:「羊合牛非馬。」按:就原文含意,似作上解,細繹之,多與事實不符。如牛有齒而曰無齒,羊牛有尾而曰無尾,頗費索解。前後理論亦未能湊泊。「類之不同也」句下,似有佚文。段中詞句訛奪尚多,今俱不可考。《墨子·經說下》有與此節詞句相類之一段,立言精闢,而觀察微有不同,錄之以資參證,附《墨子·經說下》一節: 狂;牛與馬雖異,以牛有齒、馬有尾,說牛之非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無有。牛之與馬不類,用牛有角、馬無角,是類不同也。若舉牛有齒、馬有尾,以為是類之不同也,是狂舉也,猶牛有齒、馬有尾。或不非牛而非牛也,可;則或非牛,或牛而牛也,可。故曰「牛馬非牛也」,未可;「牛馬,牛也」,未可。則或可或不可。而曰:「牛馬,牛也。」有可有不可。(上據梁任公校釋本。「雖」,原作「惟」,梁校為「雖」。此二字通用,本篇亦作「惟」字,似可不改;姑仍梁校。) 「而牛之非羊也、羊之非牛也」,《道藏》本作「而羊牛之非羊,之非牛也」。嚴鐵橋校《道藏》本作「而羊之非羊也,牛之非牛也」。陳本與嚴校同。案:道藏《公孫龍子》為顛字三號,嚴校亦云從該號錄出,而字句各異,容或所據本不同,俟再考正。 又細繹全段文句,仍以原文為長。 非馬者,無馬也。無馬者,羊不二,牛不二,而羊牛二。是而羊而牛,非馬可也。若舉而以是,猶類之不同。若左右,猶是舉。 「是而羊而牛」,「而」訓「若」,訓「與」,倶見《經傳釋詞》。此句上一「而」字應作「若」解,下一「而」字應作「與」解,為古人上下文同字異義之例。參看俞蔭甫《古書疑義舉例》一卷。釋其詞為「是若羊與牛」,猶前文「羊合牛」意也。本段意接上文,謂非馬之旨,非別有一馬,與羊牛並存,明此非彼;乃羊牛之合,結果無馬焉。羊一也,原不為二;牛一也,亦不為二;合羊與牛,乃為二數。若因牛羊之合,別為一馬,是以二作一矣。一二不同率,於實未符,於理未安,故曰「非馬」。「若舉而以是」,「舉」,《墨經》:「擬實也。」《經說》:「告以之名,舉彼實也。」從孫仲容說校改。「若」字疑衍,似涉下文「若左右」句而誤。此倒裝句法,如言「以是為舉」。「猶類之不同」,「猶」與「由」通,《墨經》與本書屢見。此二句言上舉「羊合牛非馬」之誼,皆由屬類不同之故。末句「若左右猶是舉」,意以左右變化諸端,亦同此舉。因左右各為一類,合計為二,並此二類,不能得一。蓋任何物體相合之結果,其左右仍隨之俱在,始終為二。左右既不能合,焉有合成之所謂「一」者之存在?(即前文「二無一」及「變非變」 諸義。)亦如羊牛二者之合,不能為一馬,類不同故也。《墨子·經說下》「牛不二,馬不二,而牛馬二;則牛不非牛,馬不非馬,而牛馬非牛非馬。無難。」與此段文義互有出入。 牛羊有毛,雞有羽。謂雞足一,數足二;二而一 ,故三。謂牛羊足一,數足四;四而一,故五。羊牛足五,雞足三,故曰:「牛合羊非雞。」「非」,有以非雞也。 「而」訓「與」,已見前文。「二而三」,即二與三。「四而一」,即四與一。本段釋「牛合羊非雞」。言牛羊有毛,雞有羽;毛之與羽,體狀各異,其不同者一。雞足三,牛羊足五,數率相懸,其不同者二。有二不同,故曰「羊合牛非雞」。雞足三者,謂雞有足,此足名也。就而數之,則有足二,此足實也。名一實二,合而成三。牛羊足五,理同此舉。《莊子·天下》篇稱辯者公孫龍之徒與惠施訾應,有「雞足三」一條。司馬彪注云:「雞兩足,所以行而動也。行由足發,動由神御,雞雖兩足,須神而行,故曰三足。」胡適是之,推言心神之說,以證「臧三耳」、「堅白」諸義。見所著《惠施、公孫龍之哲學》及《中國哲學史大綱》第八篇第五章。按皆非也。梁任公《評胡適之中國哲學史大綱》一文,對胡氏所說已為駁議,但無佐證。章行嚴以三段法證「雞三足」之義,為「無雞一足,一雞較無雞多兩足,故一雞三足」。更為說曰:「無雞一足者,謂未有雞而一足者也;非謂無雞為一物,而是物一足也。」見所著《名學他辯》。按亦未審。「雞三足」一義,公孫當時即為論主之一。此段自譯為:「謂雞足一 ,數足二,二而一,故三。」其意皎然;曷為舍此本人之正解,臆度為心神諸說也。 按:《呂覽》載龍有「臧三足」之說,與本篇「雞三足」義同。參看《事輯》。末句「非有以非雞也」,前一「非」字指「牛合羊非雞」之「非」字而言,謂其所非者確有非雞之實故也。原文詞句不完,似有脫佚。 與馬以雞,寧馬。材不材,其無以類,審矣。舉是謂亂名,是狂舉。 「與」,猶「謂」也。《大戴禮·夏小正》傳曰:「獺獸祭魚,其必與之獸,何也?」又《曾子·事父母》篇曰:「不與小之自也。」「與」均作「謂」解,可證。謝希深曰:「馬以譬正,雞以喻亂,故等馬與雞,寧取於馬。以馬有國用之材,而雞不材,其為非類審矣。故人君舉是不材,而與有材者並位以亂名實,謂之狂舉。」 按:下文「黃其馬也,其與類乎!碧其雞也,其與暴乎」,與此遙應。「狂舉」,亦見《墨經》。孫詒讓釋云:「舉之當者為正,不當者為狂。《經說》通例,凡是者曰正,曰當;非者曰狂,曰亂,曰悖。」章行嚴曰:「界說,《墨經》謂之舉。所界而當,謂之正舉。所界不當,謂之狂舉。」見所著《章氏墨學》,其說亦審。殆當時名、墨之術語也。參看《敘錄》。 「舉是謂亂名,是狂舉」,《道藏》本與此同。守山閣本及陳本作「舉是亂名,是謂狂舉」。丁鼎丞先生曰:「『狂』即『誑』字。《禮記》『幼子常示勿誑』,『誑』,偽也。偽言,猶俗雲胡說。『狂舉』,即胡舉,謂其不問材不材, 一例而舉也。」 曰:他辯。 曰:青以白非黃,白以青非碧。 曰:何哉? 曰:青白不相與而相與,反對也。不相鄰而相鄰,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對,各當其所,若左右不驪。 章行嚴曰:「他者,第三位之稱,意謂備第三物,以明前兩物相與之誼,即邏輯之middle terms也。」見所著《名學他辯》。按:本篇以「二無一」為主旨,先以左右暨牛羊馬雞諸端證之,此而不足,另以他物為辨,故曰「他辨」。其所指之「他」,即「青以白非黃,白以青非碧也」,章說甚精,但恐非公孫本意。 「以」、「與」聲相通。《儀禮·燕禮》「君曰:以我安」,註:「猶與也。」言青與白相合,不能為黃;白與青相合,不能為碧。因青自青,白自白,色質各別,原不相與;不相與而相與之,適成反對,更不能並為黃與碧也。但青白二色,以質求合,固無黃無碧,以位相鄰,則於方無害。如下圖 : 青右白左,各當一方,雖相接鄰,而畛域自封,固無所侵害也。「鄰」與「與」,字訓有差。「鄰」者雙存,而地位相毗,「與」者合併,而體質羼雜。故青白二色可以相鄰,而不可相與;因相與則彼此反對,相鄰則於方無害也。章行嚴《名學他辯》謂「與」「鄰」二字同意,說似未諦,原文見後。末數語申明上文「於方無害」之旨,謂青白二色於相與之時雖屬反對,而於相鄰之時則各當其位。所以者何?二色相鄰,必有左右,左右不驪,其位當矣;當則於方無害。「驪」,謝希深註:「色之雜者也。」孫詒讓曰:「『驪』,並『麗』之借字,故下文云:『且青驪乎白,而白不勝也。』謝以為色之雜者,非是。篇內諸『驪』字,義並同。」按:孫說是也。「麗」,《正韻》「附也」。《易·離卦》:「日月麗乎天,百穀草木麗乎地。」此言「不驪」,為彼此不相附麗之意。若一附麗,便成「相與」,二色反對矣。下文「一於青不可, 一於白不可」,即承此意而發。「一」之與「麗」,意本連貫,相一即相麗矣,故曰「不可」。 故一於青不可,一於白不可,惡乎其有黃矣哉?黃其正矣,是正舉也,其有君臣之於國焉,故強壽矣。 此段再釋「青以白非黃」,接上文言青白二色各當其位。合白而一之於青,其青不純,不可謂青。合青而一之於白,其白不純,不可謂白。二色既不能一,烏有第三者所謂「黃」之存在?殆黃之為色,其質精純,非由他色和合而成,舉以擬實,故為正舉。下文以碧非正舉,為之解曰:「正舉者,名實無當,驪色彰焉。」是以碧因驪故,為非正舉;可證此以黃為正舉,乃由色之純也。末數語,謝希深曰:「白以喻君,青以喻臣,黃以喻國。」按本段以黃為正舉。此言若以其義施諸君臣國家,則名正實舉,國家必強而壽。「壽」即國運久長之意,謝釋「君壽」,非也。「其有君臣之於國焉」,「其有」二字無解,疑涉上文「其有黃矣」而誤。究為何字之訛,已不可考。又章行嚴《名學他辯》以「他」義釋上節及本節旨趨,已於前段略陳所疑;茲再節錄原文於左,仍願讀者之自決焉。 附章行嚴《名學他辯》一節。 公孫龍他辨,又有青白之說曰:「青白(與黃碧)不相與而相與,反對也;不相鄰而相鄰,不害其方也;不害其方者反而對,各當其所,左右不驪。故一於青不可,一於白不可,惡乎其黃矣哉?黃其正矣,是正舉也。」青白黃碧,如甲乙丙丁,乃偶舉之符,毫無意義。(第一句青白之下「與黃碧」三字,乃推其文義增之。)曰與曰鄰,二詞同意。方者方向,亦疑龍圖為方形,以相解說。不害其方,謂與所圖無牾,而方向之意亦自藏於其中。故曰「左右不驪」。驪者,雜也,亂也,左右不亂,於方向無誤,即於圖形不背。試擬其圖當為: 一圖青以白非黃,白為他詞,居中。二圖白以青非碧,青為他詞,居中。一圖青黃不相與,藉白以相與。二圖白碧不相鄰,藉青以相鄰。青黃白碧分立於兩端,反而對,各當其所。各當其所。曰左曰右,知有中義,此其表著他詞,皎然以明。一圖白毗於青,而黃不毗於青,是一於青不可。二圖青毗於白,而碧不毗於白,是一於白不可。黃不一於青,故青非黃。碧不一於白,故白非碧。黃碧皆居負斷,故曰惡乎其有黃碧也。但在事實:若青、白也,而白非黃。或白、青也,而青非碧。式為: (甲)白非黃,青為白,故青非黃。 或: (乙)青為白,白非黃。故黃非青(此須換位)。 皆不悖。白青碧仿此。曰:無黃碧而為正,誠哉正也。惟若以事實論,青非白,而白為黃,或白非青,而青為碧。式為: (丙)青非白,白為黃,故青非黃。或: (丁)白非青,白為黃,故青非黃。 皆悖。白青碧仿此。……龍創為青白之說,以證《白馬論》,而不知其不足為證,則泥於為方之道也。 「惡乎其有黃矣哉」,《道藏》及守山、三槐諸本均與此同。陳本無「有」字。 而且青驪乎白,而白不勝也。白足之勝矣而不勝,是木賊金也。木賊金者碧,碧則非正舉矣。 「白足之勝矣」,孫詒讓曰:「『之』,當作『以』。」此言白不勝青,青能賊白,若使相驪,則混而成碧,為質已雜,非正舉也。青屬木,白屬金,白不勝青,木賊金故也。此近五行生剋說。《墨經》「五行毋常勝」,《經說》雜引火鑠金、金靡炭諸事。又《墨子·貴義》篇亦引日者「帝殺黑龍」之說,似墨家一派已啟其端。推其淵源,更或遠出夏商之世。關於此節,近人梁任公、欒調甫俱有論述,見梁著《陰陽五行說之來歷》、欒著《梁任公五行說之商榷》諸篇。 青白不相與,而相與;不相勝,則兩明也。爭而明,其色碧也。 「爭而明」,應作「爭而兩明」,脫一「兩」字,下文「暴則君臣爭而兩明」,可證。此言青白二質原難相與,強以求合,終成隔膜。且各有其特殊之性,青不化白,白不掩青,兩莫能勝,勢必青白並彰,各求色之自明,是兩明矣。兩明而不克相涵,必出於爭;結果則無青無白,混而成碧,失二者之真矣。按本段與上段均釋「青以白非碧」。大旨以青白自青白,二者相賊兩明,乃復成碧。然此碧者非青白渾然化成之色,系相賊兩明之一種象徵。青白在此象徵之中仍復各自為別,保其原素;絕不能以此象徵之碧為「青以白」滲變之正當結果;故曰「非碧也。」 與其碧,寧黃。黃,其馬也,其與類乎!碧,其雞也,其與暴乎! 黃為正色,得物質之純。碧為間色,非白非青,相賊兩明。故寧舍碧取黃,以明事務之真,而正名實焉。前以材不材,辨馬雞優劣。此以黃比馬,碧比雞,言黃色純正,施於名實,猶馬之稱材,同得其用。故曰:「與類。」碧以間色,有乖名物,猶雞之不材,均足為害。故曰:「與暴。」 暴則君臣爭而兩明也。兩明者昏不明,非正舉也。 此言君臣各有定分,分定名正,競心自泯。若如上言之兩明為暴,裁製力失,盪分踰閒,各求逞私,結果必以爭明而轉益不明。舉以擬實,蓋非正舉也。按前言黃為正舉,能致國強壽,此言碧非正舉,能致國昏亂。一正一負,因名實之正否,通利害於國家,可覘公孫立言之旨。參看《敘錄》。 非正舉者,名實無當,驪色章焉,故曰「兩明」也。兩明而道喪,其無有以正焉。 此接前言非正舉者,如青白兩明,混成驪色,失青白之實。實失則名亂,於名實均無所當。夫所以正天下者以名,名牾實乖,所以正之之道疎矣。「章」,明也。「驪色」,猶間色。前釋「驪」,借為「麗」,附意。二色相附,乃為間色,間而自明,故曰「兩明」。按公孫原意,以實必求真,因實正名,名實各以本來自身之真否定其標準。一切是非即以是項標準為轉移。兩名者各爭其明,自是非人。前言之標準乃無所施其效用,悖名亂實,害莫大焉,故篇末尤惓惓於斯。又按莊生《齊物論》曰:「故有儒、墨之是非,以是其所非而非其所是;欲是其所非而非所是,則莫若以明。」又曰:「是亦彼也,彼亦是也。彼亦一是非,此亦一是非。果且有彼是乎哉?果且無彼是乎哉?……是亦一無窮,非亦一無窮也。……故曰莫若以明。」此言是非本身原為相對,無絕對之可言。任何方法不能求得是非之準則,故曰:「莫若以明。」既不能明,則一聽是非之自然,而不加可否,故曰:「和之以是非,而休乎天鈞,是之謂兩行。」莊生之兩行,與公孫之兩明,其性質不無相類;而一則以兩行為正,一則以兩明為賊。結果,莊子乃於其觀念不同之惠施加以攻擊,曰:「彼非所明而明之,故以堅白之昧終。」嗚呼!施、龍諸子之求明,與其拒絕兩明,而信真理之絕對存在,乃不為莊生所許。由此可窺兩派主義精神之衝突焉。參看《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