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孫龍子懸解 · 公孫龍子懸解一
跡府第一
俞蔭甫曰:《楚辭·惜誦》篇「言與行其可跡兮」,注曰:「所履為跡。」跡與跡同。下諸篇皆其言也,獨此篇記公孫龍子與孔穿相問難,是實舉一事,故謂之跡。」 按:俞說是也。「府」,《小爾雅廣詁》訓叢。《秦策》「此謂天府」,註:「聚也。」義俱相近。此言「跡府」,即匯記公孫事跡之意。原文非龍自著,似由後人割裂群書,薈萃而成。其證有三:
(一)本篇開始,提書「公孫龍,六國時辯士也」。中段又曰:「公孫龍,趙平原君之客也。」自著之書,無此語氣。其對孔穿先教後師之語,上下重複,尤證非出一手。
(二)篇中後人補綴之跡,諸書俱在,均可覆按。如尹文論士一段,見《呂氏春秋·先識覽》八;孔子論楚人一段,見《孔叢子·公孫龍》第十一。《孔叢》偽書,或是此段另見他籍,纂本篇之人與偽《孔叢》者同採取之,今不可考矣。
(三)白馬非馬之義,已詳專篇,此章反數數及之,覆床疊架,於例未合。當系采諸他書,依文排列,並未計及後文應照與否也。
綜上數點,本篇之為偽作,已無疑義。近人章行嚴於《甲寅周刊·跡府》篇獨辨為真。意以學者著述,輒以自身言行公之於世。一人自狀,百人同證,本篇即屬此類。其言辯矣;然於上述罅隙,將何以藏掩耶?
「跡府」,「跡」,陳蘭甫注本作「跡」。《道藏》各本作「跡」。俞蔭甫所據本亦作「跡」。
公孫龍,六國時辯士也。疾名實之散亂,因資材之所長,為「守白」之論。假物取譬,以「守白」辯。
「名實」定義,詳後《名實》篇。「因資材」句,指龍自身之天資材器,於辯論之術有所獨優。謝希深謂「物各有材,聖人之所資用者也」,殊失其旨。「守白」,俞蔭甫曰:「守之為言執守也。執白以求馬,是謂守白。夫道不可以有執也。執仁以求人,義士不至;執智以求人,勇士不來;故公孫龍有守白之論也。」按「白」之一字,指下文白馬而言。執白而辯非馬,故為「守白」一辭,以標論旨。俞說「道不可有執」,既言守白,白非執乎?似為未允。
謂白馬為非馬也。白馬為非馬者:言白所以名色,言馬所以名形也;色非形,形非色也。
夫言色則形不當與,言形則色不宜從;今合以為物,非也。如求白馬於廐中,無有,而有驪色之馬,然不可以應有白馬也。不可以應有白馬,則所求之馬亡矣;亡則白馬竟非馬。欲推是辯,以正名實,而化天下焉。
白馬一義,詳下《白馬論》篇。末言「欲推是辯,以正名實」,深洞公孫造論之微。參看《敘錄》。
龍與孔穿會趙平原君家。
孔穿,字子高,孔子六代孫。《列子》張湛注引《世紀》云:「公孫龍弟子也。」按下段及《孔叢子》均載龍、穿論辯之辭。繹其語意,類非師弟所為。或文中有「願為弟子」諸語,誤會其詞耳。
穿曰:「素聞先生高誼,願為弟子久;但不取先生以白馬為非馬耳。請去此術,則穿請為弟子。」
龍曰:「先生之言悖。龍之所以為名者,乃以白馬之論爾。今使龍去之,則無以教焉。且欲師之者,以智與學不如也。今使龍去之,此先教而後師之也。先教而後師之者,悖。且 白馬非馬,乃仲尼之所取。龍聞楚王張繁弱之弓,載忘歸之矢,以射蛟兕於雲夢之圃,而喪其弓。左右請求之。王曰:「止!楚王遺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聞之曰:「楚王仁義而未遂也。亦曰『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夫是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而非龍異白馬於所謂馬,悖。先生修儒術而非仲尼之所取,欲學而使龍去所教,則雖百龍固不能當前矣。」孔穿無以應焉。
此段亦見《孔叢子》,惟詞句少異。按人與楚人,以邏輯繩之:前為周延,後為不周延,參看本書《白馬論》篇。 兩辭之範圍不同。馬與白馬,義亦類是。故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公孫異白馬於所謂馬,二者命題,其式相侔,乃引此為比也。但孔子論旨,原本同仁大公之懷,泯除人與楚人界限,與公孫之審覈名實者,又自各別,此特取其論式相類耳。
「楚王遺弓」,「王」,陳本作「人」。《道藏》及守山閣諸本均作「王」。 按:陳本是也。下文 「人亡弓,人得之而已,何必楚」,上一「人」字即承此而發。又「仲尼異楚人於所謂人」,其 「楚人」亦指此。《孔叢子·公孫龍》篇正作「人」,尤可證。
公孫龍,趙平原君之客也。孔穿,孔子之葉也。穿與龍會。穿謂龍曰:「臣居魯,側聞下風,高先生之智,說先生之行,願受業之日久矣,乃今得見。然所不取先生者,獨不取先生之以白馬為非馬耳。請去白馬非馬之學,穿請為弟子。」
公孫龍曰:「先生之言悖。龍之學,以白馬為非馬者也。使龍去之,則龍無以教。無以教而乃學於龍也者,悖。且夫欲學於龍者,以智與學焉為不逮也。今教龍去白馬非馬,是先 教而後師之也。先教而後師之,不可。先生之所以教龍者,似齊王之謂尹文也。齊王之謂尹文曰:「寡人甚好士,以齊國無士何也?」尹文曰:「願聞大王之所謂士者。」齊王無以應。尹文曰:「今有人於此,事君則忠,事親則孝,交友則信,處鄉則順。有此四行,可謂士乎?」齊王曰:「善!此真吾所謂士也。」尹文曰:「王得此人,肯以為臣乎?」王曰:「所願而不可得也。」是時齊王好勇。於是尹文曰:「使此人廣庭大眾之中,見侵侮而終不敢斗,王將以為臣乎?」王曰:「鉅士也?見侮而不鬥,辱也。辱則寡人不以為臣矣。」尹文曰:「唯見侮而不鬥,未失其四行也。是人未失其四行,其所以為士也。然而王一以為臣,一不以為臣;則向之所謂士者乃非士乎?」齊王無以應。
「臣居魯」,按《漢書·高帝紀》「臣少好相」,註:「古人相與語,多自稱臣,自卑下之道也。」又《書·費誓》「臣妾逋逃」,鄭註:「臣妾,廁役之屬也。」大抵古人稱臣,其施於儕輩者,猶男子稱仆,女子稱妾,以廁役自牧之意,不盡對君言也。尹文,《呂氏春秋》《說苑》均載與齊宣王、湣王問答事,蓋當時稷下士也。《漢書·藝文志》注稱先公孫龍,而《容齋續筆》引劉歆語,謂與宋鈃諸人同學於龍。仲長統《尹文子序》宗其說。今以此段校之,《漢志》注為可信。以果學於龍者,當不至師引弟語為重,必在龍前也。又姚首源《古今偽書考》亦謂公孫後於尹文,是代甚相殊懸。據此,當知劉仲之說非審也。「以齊國無士」,俞蔭甫曰:「以字,乃如字之誤。」「鉅士也」,孫仲容曰:「鉅與詎通。《荀子·正論》篇云:『是豈鉅知見侮之為不辱哉。』楊注云:『鉅與遽同。』明刊《子匯》本及錢熙祚本並作詎,疑校者所改。」又「唯見侮而不辱」,俞蔭甫曰:「唯當為雖,古書通用,說見王氏引之《經傳釋詞》。」按《呂氏春秋·先識覽》八同載此文,「唯」已作「雖」矣。「其所以為士也」,俞蔭甫引《呂覽》,以句上有「是未失」三字,本書脫之,應據校補。
「欲學於龍者」,「於」,守山閣本訛作「而」。
「以齊國無士何也」,「以」,守山閣本及《孔叢子·公孫龍》篇均作「而」。陳本及《道藏》各本作「以」。俞蔭甫曰:「以,乃「如」字之誤。」陳蘭甫曰:「以,猶而也。」 按:此句如作「而」 字,可不煩改釋而義自通。應從守山閣本訂正。
「唯見侮而不鬥」,「唯」,《呂覽》作「雖」,已見原釋。《孔叢子·公孫龍》篇亦作「雖」。
「其所以為士也」,此句,《呂覽》作「未失其所以為士」。
尹文曰:「今有人君將理其國,人有非則非之,無非則亦非之;有功則賞之,無功則亦賞之:而怨人之不理也可乎?」齊王曰:「不可。」尹文曰:「臣竊觀下吏之理齊,其方若此矣。」王曰:「寡人理國,信若先生之言,人雖不理,寡人不敢怨也。意未至然與?」
《玉》篇:「歟,古通作與。」「意未至然與」,《呂覽》作「意者未至然乎」。殆雲尹文所述,意未必至是。
問之詞,與下文尹文曰「言之敢無說乎」語氣自合。謝註:「意之所思,未至大道。」非是。
尹文曰:「言之敢無說乎?王之令曰:『殺人者死,傷人者刑。』人有畏王之令者,見侮而終不敢斗,是全王之令也。而王曰:『見侮而不鬥者,辱也。』謂之辱,非之也。無非而王辱之,故因除其籍,不以為臣也。不以為臣者,罰之也。此無罪而王罰之也。且王辱不敢斗者,必榮敢斗者也。榮敢斗者是,而王是之,必以為臣矣。必以為臣者,賞之也。彼無功而王賞之。王之所賞,吏之所誅也;上之所是,而法之所罪也。賞罰是非,相與四謬,雖十黃帝,不能理也。」齊王無以應焉。
「相與四謬」,猶雲「共為四謬」,指上「賞罰是非」四者言也。俞蔭甫曰:「『榮敢斗者是,而王是之』,當作『榮敢斗者,是之也,無是而王是之』。『彼無功而王賞之』,當作『此無功而王賞之也』。 如此則與上文相對矣。又上文『無非而王辱之』,當作『無非而王非之』,與此文『無是而王是之』相對。」按俞說甚確。又「上之所是」,「上」字,證以前後文,疑當為「王」字,體近而訛。本篇由前 「齊王之謂尹文曰」至此,述齊王與尹文事畢,下明正義。
「相與四謬」,「四」《孔叢子·公孫龍》篇訛作「曲」。
故龍以子之言有似齊王。子知難白馬之非馬,不知所以難之說。以此,猶知好士之名,而不知察士之類。
「以此」之「以」字,似衍。段尾疑有佚文。齊王所好者勇士,乃士類中之一格,不能以勇士而概全體,謂好勇士即為好士。在名詞之性質上,士屬周延,勇士為不周延。齊王漫為一類,同名並舉,宜其詞之不中效也。此段論士與勇士,命題與「白馬」式同。孔穿難白馬非馬,是以白馬為馬也。與齊王之以勇士為士,其失相若,故云「有似齊王」。合前段之「人」與「楚人」,皆《墨經》所謂「比辭俱行」者也,茲統前後三義,為式如下,以明其旨:
(甲)
人(周延):楚人(不周延)::馬(周延):白馬(不周延)
(乙)
士(周延):勇士(不周延)::馬(周延):白馬(不周延)
上述論旨,其主要繹理方法即在明類。馬與白馬、人與楚人、士與勇士,其不同之點即在周延與不周延,詞類相異也。末雲「察士之類」,論旨自明。參看《敘錄》。謝希深曰:「察士之善惡類能而任之。」俞蔭甫曰:「齊王執勇以求士,止可以得勇士,而不可得忠孝信順之士。孔穿執白馬以求馬,止可得白馬,而不可以得黃黑之馬。故以為有似。」二說均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