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學原理 · 第十四章 社會和人格
前面討論的不完整性。主要問題:社會的和心理的團體;社會團體的現實;心理團體的現實——「我們」;問題的闡述;由循環過程來聯結的心理團體和社會團體。心理團體的形成。心理團體的性質:統一和分離;穩定性;清晰度。團體形成的結果:文明的產物;作為一種格局的文明;人格。
前面討論的不完整性
讓我們假設,在前面幾章里,我們已經全部解決了討論的問題。那麼,能不能說我們已經擁有完整的行為知識了呢?我們只需提出這樣一個問題,便可看到我們幾乎沒有按照行為實際發生的方式探討行為。我們都是社會成員,我們的行為是由心理學家剛剛開始認識到的事實決定的。由此可見,如果不理解行為的社會因素,我們便不能理解行為。我們必須了解社會因素的動力學,以及社會因素產生的結果。
正如我們已經看到的那樣,一門科學的研究意味著一些定律的發現,這些定律支配著所調查的現象,也意味著一些條件的發現,這些定律在這些條件下動作著,並產生具體的結果。迄今為止,我們忽視了最重要的一組條件,我們把這組條件稱之為社會條件。如果我們漠視這些條件,那麼我們發展一門可以對文明事實進行解釋的心理學的計劃就無法貫徹執行。
因此,我們將本章專門用於討論社會心理學的主要問題。這個題目太廣,以至於可以用比本章的現有篇幅更大的篇幅來寫這個題目。但是,我們現在的討論不得不提綱挈領,主要限於勾劃輪廓,而沒有用材料來填充它們。
主要問題
社會的和心理的團體
在系統闡述我們的主要問題時,有必要作出一個重要的區分:當我們談到一個團體(group)時——我將用這個詞來替代更為特定的「社會」(society)一詞,以指明有機體的任何群集(col-lections)——我們用的「團體」一詞可能意指兩個不同的東西,用我們的術語來說,是指一種地理團體或行為團體(geographical orbehavioural group)。後面,我將把前者稱為社會團體(sociologicalgroup),因為社會科學把這類團體作為它的主題,而把後者稱為心理團體(psychological group)。那麼從何種意義上說這些團體存在呢?
社會團體的現實
讓我們從社會團體開始,我們來考慮一個由n個成員組成的團體。當我們把這些人稱為一個團體時,我們意指什麼?有一種回答認為,「團體」這個術語只不過是把n個成員放在一起考慮時使用的一個方便的名稱而已,除了這n個成員的現實以外,沒有其他現實與這個概念相一致。可見,這個回答從嚴格意義上說否認了一個團體的存在。可以說,除了這n個成員組成團體以外,不存在任何第(n+1)的成員,這肯定是正確的。任何一種以此方式來解釋的團體概念,將從一開始就被我們駁斥。但是,這是否意味著駁斥一個團體的現實呢?讓我們來回憶一下我們對旋律的探討。我們看到旋律,它們是多麼的實際,然而同樣的爭論是,我們剛剛駁斥過的那種團體的現實,實際上很久以前也曾在旋律的現實問題上同樣駁斥過:「一種旋律不可能是實際的,這是因為,如果它包含n個音調,那就不存在任何第(n+1)的音調。」
旋律是行為事件,我們正在討論的不是行為團體或心理團體的現實,而是社會團體的現實。因此,看來我們似乎不能把旋律的論點應用到團體上面去。但是,這是一種錯誤的印象,因為我們知道格式塔並不限於心理的領域或行為的領域。
因此,一個團體可能是一種現實,即使它毋須成為一個加到組成團體的個體數目上去的一個新項目。我們在本書的開頭部分(第二章,見邊碼p.58)已經表明某些團體是現實,在那裡我們曾經十分簡要地指出,某些行為方式對於作為團體成員的一些個體來說是典型的,而不是對一些孤立的人來說是典型的。與此相似的是,巴特萊特(Bartlett)通過對「反應」(reactions)所作的詳盡描述來證明社會團體的現實,他是這樣描述的,「對團體
來說特定的反應是在團體中發現的,而不是在團體以外發現的」(p.241)。因此,從一個格式塔具有存在(existence)這個意義上說,一個社會團體也具有存在,我們為團體現實所使用的標準同時也是其格式塔特徵的標準,由此,我們必須推論說,一個團體就是一個格式塔。然而,這樣一種陳述沒有多大含義,除非我們知道它是哪種格式塔。
社會團體的格式塔特徵
在這方面,團體具有一些非常明確的特徵,它們是一種十分特殊的格式塔。我在這裡僅僅提及兩個密切相關的特徵。首先,這種格式塔的「強度」(Strength)可能在很廣的範圍內變動。作為格式塔特徵的這一強度已由苛勒(Kohler)所界定,他通過部分之間相互依存的程度來界定格式塔特徵的強度。格式塔越強,它的每個部分就越是依賴所有其他的部分,這種依賴就越是影響各部分的每一方面。根據這一觀點,我們熟悉的一切團體實際上都是相對軟弱的,而其他文化中的團體卻強大得多。貝克爾(Becker)所謂神聖的和世俗的社會的差別是一個很好的說明。團體越強大,不僅團體成員的行為,而且他們的整個地位,都會更加依賴他們與其他成員的關係。因此,在原始社會中,失去與團體的聯繫可能導致孤立成員的死亡。人們都想住得離老家近一些,我們可以比較鄉村和都市,以便例證團體的格式塔強度的差別。我們能夠遇到的最強大的團體也許是像足球比賽中的球隊了。
團體可能具有很低的格式塔連貫性,這一事實導源於我想指出的第二個特性。團體是由個體組成的,而個體的存在,儘管主要是由團體決定的,也並非唯一如此。生孩子,撫養和教育他們,所有這些都是社會決定的活動;但是,儘管我們很想把孩子培養成某種類型的人,我們的力量卻難以實現這種願望。在塑造我們孩子的性格方面,社會因素再次介入,而不受我們願望的支配。可是,還有一個因素則不再是社會的,儘管我們無法衡量或估價這個非社會因素的量值,但是我們不得不去承認它。除了社會影響以外,個體之間是彼此不同的,這些個體通過組成團體,在某種程度上決定團體的性質,因此便造成了團體中的一個非社會因素。當我們將團體與其他更強的格式塔(如旋律)作比較時,這裡所表達的意思便可變得更加清楚起來。在作曲者的心中,音調並不先於旋律而存在,也不獨立於旋律而存在。這裡,旋律(也就是整體)完全決定了它自己的一些成員。團體的成員並不完全由該團體所決定,這一事實等於是說,團體並不屬於最強的格式塔類型。當團體越不自然或越是人為的時候,這種特徵便尤其顯得重要。如果一些人聯合起來組成一個俱樂部或一個社會,那麼,成員的特徵便已經建立起來了,而且,新團體呈現的特徵也將在較大程度上有賴於它的成員的這些特徵。
心理團體的現實——「我們」
現在,讓我們轉向行為團體。它在何種意義上存在呢?對此,找到答案是更容易的。心理團體的現實在代詞「我們」(we)里找到了它的表述。「我們」的意思不僅是指人的複數,其中包括我自己,它還在最特定的意義上意指一種統一的複數,我和其他人是這統一的複數中的真正成員。換言之,當有人說「我們做這件事」的時候,並不意味著包括在「我們」中的這些人正在為獨立於他人的他自己做這件事,而是我們聯合起來做這件事。講話者把自己體驗為團體的一員,他的活動也是屬於該團體的。當然,「我們」這個詞也可以有其他的含義。「我們聚集在這裡,因為我們都在同一天出生。」這句句子裡的兩個「我們」並不十分一致。第二個「我們」純粹是累積的複數,而第一個「我們」表示一個真正的「團體-我們」(group-we)的開始。
這裡,我們可以提出這樣的問題,當這個「我們」在非累積意義上被使用時,它是否相當於一種心理團體的表述。看來,把這個「我們」視作更為一般的團體是合宜的,至少在最初是這樣;因為這個「我們」適用於並非同一種類團體中各種各樣的人際關係。由此可見,橋牌運動員的這個「我們」可能屬於所有四名牌友,或者屬於一對搭檔;與此相似的是,一個足球運動員運用「我們」這個詞,可能指足球隊,也可能指他本人。還有一種類似的情況,譬如說,我可以講X先生和我曾經進行過一次關於格式塔心理學的討論,這個特定事件可能是唯一的事件,在該事件里,我將他和我自己包括在「我們」這個名詞之內。顯然,兩名橋牌搭檔或一個足球隊的成員形成了(如果不是從不同意義上所說的話)與所有運動員所形成的團體不同的心理團體。所有運動員所形成的團體完全屬於第二種類型的團體。然而,在所有這些例子中,「我們」這個詞指的是一種現實。它既非「他們和我」的省略形式,也非「他和我」的簡化形式。因為它所涉及到的「我」有賴於這個「我們」。換言之,「我們」這個詞所指的複數並非由在一切可能的複數方面保持一致的一些成員組成的,而是共同決定著它自己的成員。當我與一位陌生聽眾講話時,當我在午餐俱樂部里講話時(我是該俱樂部的老會員),以及當我在大學生的隊伍中行走時,我的感覺不同,我的行為自我也或多或少有些不同。
有關這種關係的詳情我們準備放在後面討論;這裡,它僅僅為證明這個「我們」的現實服務。
問題的闡述
在確立了社會團體和心理團體的現實以後,我們現在可以系統闡述我們的主要問題了。我們的主要問題是,這兩種團體之間的關係是什麼?一般說來,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很明顯的:一個社會團體是一個心理團體的前提,因為社會團體不同於一些個體的聚集,在個體的聚集中,個體的行為,以及由個體的行為產生的成就,都依賴他人的行為。現在,作為一個地理事件的另一個人的行為只能以下列方式來影響我的行為,即任何地理事件都可以通過決定我的行為環境來影響我的行為(參見第二章)。可是,這種一般的觀點並不包含關於特定行為環境的陳述,而這種特定的行為環境將說明社會團體形成的原因。但是,我們可以看到,儘管「我們的經驗」(we-experiences)並不是對團體行為作出貢獻的唯一「經驗」,但是,它們卻是團體形成的必要條件。單單在我的行為場內存在其他人不會導致社會行為。如果有一個人或一群人擋住了我的去路,我將迂迴前進,以便取得我所需要的東西,正如一個無生命的物體擋住我的通路時我將採取的行動一樣。我的行為在第一個例子中如同在第二個例子中一樣是很少社會性的。
這些論點由於下列事實而顯得有點學究氣,即我們體驗一個「我們」,一種對心理團體的歸屬;因此,看來可以很自然地把地理的團體或社會的團體與心理的團體聯結起來。
我們假定社會團體通過心理團體的中介而產生,這種動力聯結的具體性質成為一個問題,它再次必須被概要地陳述。如果一個社會團體(g)是由n個成員組成的,那麼它必須把它的起源歸之於n個心理團體Gn的存在和相互作用,而這些Gn的相互作用也就成了基本的問題。行為場內的事件(Gn)如何導致地理現實(g)的建立呢?
由循環過程來聯結的心理團體和社會團體
我們已在不同場合較簡單地討論過類似的問題了(參見第八章,見邊碼p.311;第九章,見邊碼p.373)。我們在討論運動時看到,行為事件如何通過循環過程產生地理事件。如果我們把這一原則應用於我們目前的問題,我們便可發現下列情境:在K的場內(K是形成團體的幾個成員中的一個成員)存在著一個心理團體,一個「我們」,而場的這個部分由於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處於應力之下。因此,運動(行為)將以這樣一種方式啟動,以至於導致一個新的場,它比原有的場處在較小的應力之下。儘管這種一般的陳述是正確的,但仍然有點模糊,難以充分顯示隨後發生的行為特徵。那麼,我們關於這個問題還能再說些什麼呢?K的行為將影響團體內其他人的場,a-j和l-n,從而改變他們行為場的應力,並引導他們去活動。他們的活動也同樣會改變K的場。正是K的活動的功能減輕了他自己場內的壓力。因此,只要K引起的a-j和l-n的活動導致k的場內的應力減弱,K的活動就會實現這種功能。來自場內應力的活動和這種活動對場的應力的作用之間的關係,要比其他場及其應力來調節的眼動情形更加間接。但是,對於所有這些差別來說,存在著一個基本的相似性:毋須任何新的定律,只要將舊定律應用於更加複雜的一組條件中去便可。
當然,團體中的所有成員都有同樣權利被考慮為K,也就是說,在團體行為中,我們有一種通過活動來中介的相互作用,也是n個不同行為場的相互作用,這種相互作用通常可以產生組織的行為,該組織在個體中如同在整體的社會團體中一樣。確實,我們的原理通過從心理行為中推知社會行為的辦法解釋了真正的社會行為;g通過Gn的相互作用而得到解釋。
我準備作這樣的斷言,社會心理學問題在於充實這個一般的格局。在本章的其餘部分,我將僅僅討論該格局內的一些要點。它們可以歸納成下述標題:(1)心理團體是如何組織的?(2)它們的主要特徵是什麼?(3)社會活動的結果是什麼,它們如何影響這類活動?
正如我們在本書中經常看到的那樣,在一個特定的場內進行區分的不同問題實際上是相互依存的。這也同樣適用於上述三個問題,如果不考慮它們之間的依存關係,沒有一個問題能夠得到全面回答。
心理團體的形成
我們可以從第一個問題開始,並探究心理團體的形成。這些團體,作為行為場的組成部分,肯定是通過場組織的過程而產生的。它們與我們先前研究過的包括自我在內的(點的組、線段組等等)那些團體組織不同。儘管這一事實並未阻止我們把我們的組織定律用於這些例子中去,因為我們遇到過自我像其他場物體一樣被對待的場合,但是,這對自我來說是極端重要的。自我是一個團體的組成部分,它將由於這種成員關係而具有一些特徵,這個課題我們將在討論第三個問題時進行探討。現在,我們必須嘗試去發現一些力量,它們對行為的團體形成負有主要責任。
相似律
我們從一個十分簡單的例子開始,不是因為它是最重要的或典型的例子,而是因為它將以最簡易的方式澄清這個問題。當我們進入房間時,我們把裡面的人視作一個與其他一切物體分開的團體,而且或多或少不受他們空間分布的支配。這種組織可以還原為等同律或相似律(law of equality or similarity),至少可以部分地還原於這兩種定律;因此,它並沒有產生任何新問題。只要這個問題依然存在,這種團體形成便不會成為我們現在感興趣的問題。起初,在剛進入房間時,我們並不屬於該團體。然而,過了一會兒,我們便可能屬於該團體了。究竟是什麼東西產生了這種不僅包括其他人而且還包括我們自己的新團體呢?把同樣的定律應用於這種新團體的形成(這種新團體,據發現,在第一個團體的形成中也起作用)是否有點牽強?我認為不。儘管相似律不是唯一的因素,但是,我們自己和他人之間的相似性看來確實對這種新組織作出了貢獻。當有些人穿著晚禮服時會感到明顯的彆扭,而另外一些人則沒有這種感覺,儘管任何一方均沒有犯社交錯誤。
相似性和相貌特徵
然而,我承認,等同因素並非團體形成中最強的力量。但是,一俟我們開始去分析等同性和相似性本身時,該因素將直接把我們導向其他一些更重要的因素上去。為什麼我的「自我」與其他人相似?(前者很少用視覺項來提供,而後者則主要用視覺項來提供。)回答必須是,我的自我在特徵方面肯定與其他人相似,這些特徵儘管可以由視覺特徵來傳遞,但卻無需這樣傳遞。我們在前面也曾遇到過這些特徵(第八章,見邊碼p.359;第九章,見邊碼p.407),當時我們稱它們為相貌特徵(physiog-nomic charaters)。我們認為,通過這些特徵,特彆強大的自我-物體力量被喚起了;因此,當我們正在把團體形成(尤其是相似性)與它們聯繫起來時,它並不是一個新的步驟。因為我們視作我們自我特徵的某種東西也出現在我們稱之為人類的場的那些部分裡面,並且在較小程度上也出現在動物身上。我們通過視覺和聽覺感知人們,也就是感知與我們具有同樣自發性,具有目的和猶豫,歡樂和悲哀,勇氣,抱負等等的物體;我們也把我們自己作為人來加以體驗。如果等同性在團體形成中是一個因素的話,它一定是相貌特徵的等同性。因此,一個老於世故的人很容易與其他老於世故的人聚集在一起,或者,甚至容易與那些玩賦了的人們聚在一起,而且也將在他的場內發展起一個他們和他共同屬於的心理團體;與此相反,如果一個直率和坦誠的人被拋入老於世故的人群中去,那麼他將不易發現他自己成為「我們」的一部分。與此相似,悲哀者傾向於把自己從一個歡樂的團體中排斥出去。相貌相似性可以導致團體形成,這已為某些具有不同種系和不同生活習慣的鳥類所證明。施特雷澤曼「Strese-mann,由卡茨(Katz)摘錄,1926年,p.466]認為他已經找到這種團體形成的原因。「進入到令人印象深刻的和吵吵鬧鬧的鳥群中的小鳥是由於受到鳥群的吸引;它們把自己投入鳥群的生活漩渦,而且不易從裡面脫身出來。」
相貌特徵的起源:我們如何察覺「另一個人的心理」
但是,動力特徵所起的作用遠遠超過單單決定心理團體的界限;動力特徵也對團體結構和團體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因此,我們的下一步工作是回答第九章(見邊碼p.407)提出的問題,即作為行為物體的人們如何擁有相貌特徵,或者更通俗地說,我們如何覺察另一個人的心理。我想把自己限於簡要的陳述,因為苛勒已經在他的《格式塔心理學》(Gestalt PSychology)一書的第七章里十分全面地討論過這個問題了。我不準備拒斥兩種被廣泛接受的理論,按照這兩種理論,我們是通過建立在類比基礎上的推論,或者是通過聯想來了解另一個人的情緒的。這兩種理論都遭到了苛勒和C.D.布羅德(Broad)的駁斥。布羅德因此下結論說:「由於剩下來的只是兩種可供選擇的辦法,因此,或者是(1)存在某些認知情境,它們實際上包含了其他心理或它們的作為客觀成分的某些狀態;或者是(2)某些軀體形式、運動、姿勢及其矯正的視覺外觀對我們來說具有非獲得的(unac-quired)含義」(p.327)。了解一下布羅德如何處理這兩種可能性是頗為有趣的。儘管他給第二種可能性以顯著地位,但是他卻並不傾向於完全拒絕第一種可能性。不過,第一種可能性甚至比起兩種被拒斥的理論來更加不可能被接受,因為它意味著一種對我來說至少顯得神秘莫測的知覺理論。它否定行為世界和地理世界之間的差別。如果他人的心理能夠直接提供給我的話,那麼它將是我行為世界和地理世界中的同一個物體。另一方面,第二種可能性是承認相貌特徵存在的另外一種方法。每樣東西都有賴於這第二種可能性的詳盡闡述,也就是說,有賴於對下列問題的回答,即作為行為物體的人如何才能擁有具有認知價值,並與作為地理物體的他人的基本方面相一致的相貌特徵。布羅德的回答是這樣的:「我們必須假設,人類的先天成分(也許也是其他群居動物的組成成分)是這樣的,當人們看到任何物體實際上與他自己十分相似時,他便本能地認為該物體受到了像他自己心理那樣的心理的激勵」(p.330)。當然,這是完全不能令人滿意的。如果人們認為其他物體受到像他自己心理那樣的心理的激勵,那麼這種說法是不正確的。苛勒已經強調了這一點:「……有時,我把其他人理解為與我十分不同。例如,道格拉斯·費爾班克斯(Douglas Fairbanks)富有特色的男子氣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可是,遺憾的是,我無法使自己做到這一點」(1929年,p.237)。但是,除了這種不適當性以外,布羅德的解釋從真正的意義上說不是解釋。它所做的一切是引起人類天生的結構,即他的本能。這種解釋是著名的休眠力(vis dormitiva)類型的解釋,從而把解釋本身分解為對假裝要解決的問題的重新命名,如果我們認真對待它,我們必須將它用於具體的事例之中。它如何處理這類問題:為什麼這張臉在我看來顯得悲傷?為什麼這個姿勢在我看來顯得屈從?為什麼這種聲音在我看來顯得興高采烈?難道我們對每一種這樣的體驗都有一種特殊的結構,或者說獨立的本能?每一種特定的場合如何設法求助於這種結構的特定部分,或者說喚起一種特定的本能官能?由於像布羅德理論那樣的理論無法使所有這些問題得到解答,因此它沒為問題提供真正的解答。
那麼,形式、運動、姿勢等等如何具有一種非獲得的含義呢?這個問題並沒有給我們留下特別新的或驚人的印象,因為我們曾遇到過行為物體直接擁有的一些特性(除了感覺特性以外)。例如,一根線可能是曲線也可能是虛線,一個圖形可能是對稱的也可能是不成形的,旋律中的音調可能是平淡的也可能是刺耳的。行為物體之所以擁有這些特性,是因為它們把存在歸之於組織。我們曾在一次特定的討論中為行為物體的這些特性補充了相貌特徵,並且指出,對於相貌特徵來說,通常較難指出基本組織的細節。不過,在任何一個人的行為世界裡也可能產生笨拙的或優美的物體,而毋須使他與別人接觸。一個優秀的素描者可以畫出優美的線條、笨拙的圖形,以及快樂或憂鬱的模樣。當我們探究世俗的藝術時,這一點更容易發生。確實,在我們的行為世界中,極少有物體像優美的音樂那樣充滿情感。另一個例子是木偶,木偶幾乎無需與人類具有幾何的相似性,然而卻仍然能夠載有大量的感情特徵。對於我們的論點來說,最佳的例子也許是按照米老鼠的形象所製作的某些特技電影,因為在這些電影中,客觀上既沒有運動,也沒有感情,而僅僅是奇怪圖片的連續。不過,這種連續的序列在觀察者的行為世界裡產生了一些運動的物體,它們可以是機靈的,也可以是笨拙的,可以是朝氣蓬勃的,也可以是神情沮喪的,等等。這個例子的優點在於這樣一個事實,即所有這些特徵都只存在於行為的物體中,而在地理物體中則完全不存在。這些形態和運動對我們來說具有「含義」,它們成為刺激引起的心物組織的最清晰的方面或結果。
但是,為什麼這些「含義」是相貌的,為什麼它們傳遞情緒或其他心理的特徵?如果這個問題意欲表明為什麼物體具有相貌特徵,如悲哀和歡樂等等,那麼這是一個好問題。可是,如果這個問題強調了「心理的」一詞,或者使之與「軀體的」或生理的相對立,那麼它便立即產生誤導作用。這是因為,我們用於主觀經驗上的許多詞(如果不是大多數詞的話)同樣可以很好地用於客觀經驗上。這個論點取自苛勒,他還引證了借自克拉格斯(Klages)的一些例子:「痛苦的情感」,「溫柔的性情」,「甜蜜的愛情」,等等。因此,我們要進行解釋的並不是這些特性的心理本質,而是它們的性質。為什麼是痛苦的而不是甜蜜的,平靜的而不是激動的,陰鬱的而不是歡快的!
為了解答這個問題,讓我們轉向一組不同的例子,在這些例子中,相貌特徵或多或少是真實的。我看到一個惱怒的人,這個人確實是惱怒的;我在早上遇見一位友人,發現他很沮喪,儘管他設法掩飾這種神情;我被那張臉上的小氣神情所震驚,確實在那醜陋的面具後面存在著一個吝嗇的靈魂。這些例子將引導我們深入一步,因為在這裡地理物體擁有某些特徵,它們是由於它的天生本質,而且以這種或那種方式在接近刺激(proximal sit-mulation)中運作。一個惱怒的人或一個沮喪的人的行動在因果上將與他的心理狀態相聯繫,另一方面將會為其他一些觀察他的人提供接近刺激。因此,一種情境的產生帶有兩種關係:讓我們把惱怒的人或沮喪的人稱為A,把對他進行觀察的朋友稱為B。於是,第一種關係是A所固有的,也就是在A的心情和他的活動之間的關係;而第二種關係則是對B來說作為可能刺激的這些活動和B對A及其心情的知覺之間的關係。A的心情和情緒對A的活動發生影響,這是明顯的。活動產生自自我系統內的應力,而情緒則與這些自我應力具有密切的關係,這是我們在第九章里已經解釋過的。即便如此,這兩種關係之間的動力關係可能屬於不同的種類。情緒可能僅僅通過釋放而引發或影響活動;在這種情況下,活動的形式將不受釋放這些活動的情緒的支配。但是,在我們討論活動時,我們已經發現這種「釋放」概念完全不適合於處理事實;我們到處可以發現活動不僅是釋放出來的,而且也是受存在於整個場內的力的指向或引導的。因此,我們必須考慮我們目前問題中的這種可能性。如果一種情緒應力為活動導向,那麼,隨之發生的活動將會在某種程度上反映出該情緒;外顯行為的特徵將表現出行為得以發生的場的特徵。沮喪者的緩慢拖沓的行動,惱怒者的急促而又不連續的行動,確實是符合沮喪者的呆滯狀態和惱怒者的混亂狀態的。外顯一面的沮喪或惱怒與意識一面的沮喪或惱怒一樣多。因此,正如第二章(見邊碼p.39)所界定的那樣,真正的行為是攜帶情緒的,這種說法是有意義的。
現在,我們轉向第二種關係,也就是A的外顯行為和B對A的知覺之間的關係。在B的感官中,尤其在B的眼睛和耳朵里,存在著一種由A的狀態和活動所決定的接近刺激。這種刺激在B的行為場裡引起了對A的時空組織。它使A的活動在B的視網膜上繪製地圖(maps),也使A的言語在B的耳朵鼓膜上繪製地圖。於是,我們的整個情境就變成這樣:
EA-MA-RB-?
EA是A的情緒或心境,MA是A的外顯活動,RB是由A的這些東西在B的視網膜上產生的意像(以及在B的耳朵里產生的振動模式),符號-表示「繪製」。EA是由MA來繪製的(mapped),依次,MA是由RB來繪製的,而RB又決定了B對A的知覺。然而,在這兩種繪製之間是存在差別的:RB從幾何學角度繪製MA,也就是說,按照知覺定律一點一點地繪製,所以RB不是一種動力的繪製,正如我們在本書第三章(見邊碼p.75)討論視網膜意像的性質時發現的那樣;當時我們把討論限於空間圖景,但是,很容易看到,同樣的論點也適用於在我們目前的行文中頗為重要的時間圖景。從時間角度講,RB也是一種刺激的鑲嵌(mosaie of stimulations),因為在RB裡面任何一個時刻發生的事情並不依賴於此刻之前發生的事情,而是依賴於此刻正好觸及視網膜的光線。另一方面,MA對EA的繪製是動力的。現在,我們知道RB的結果是B的心物場內的一種動力組織,它與RB的關係我們在第三章曾進行過一般的研究,並在第四章和第五章進行過詳細的研究。在那裡,我們看到,這種組織對遠距離刺激的繪製常常比對接近刺激的繪製要好一些。如果這在我們的例子中是正確的話,如果AB(A作為被B知覺的他)或多或少是對MA的真實繪製的話,那麼,我們便可以理解B如何意識到A的情緒,而毋須通過類比來進行聯想或推斷。當接近刺激的分布像產生一種與遠距離刺激物體的組織相似的一種心物組織那樣擁有這些幾何學特徵時,行為物體就會對遠距離刺激物體進行動力繪製。這樣一來,我把桌上的菸灰缸看作一個分離的物體,因為刺激的分布在菸灰缸的界線上是不連續的,從而在我的行為環境中產生一個具有特定形狀的分離物體。當我們將這一論點用於MA-RB-AB的關係中時,我們看到在許多例子中,RB作為對MA的幾何學繪製將擁有這些特徵,正如將產生一個與MA動力地相似的AB一樣。因此,A的聲音的提高將產生一種時間刺激模式,在該模式中,每一種聲音都伴隨一個更響的聲音,這種刺激模式將引起一種逐漸增強(crescendo)的經驗。與此相似的是,A的急促行動將導致B的視網膜上時空的刺激分布,並依次導致B體驗到一種急促的行動。
於是,在某種程度上,AB必須是對MA的動力繪製,不過,問題仍存在著,即AB將繪製出多少的MA。例如,A的聲音的逐漸增強或他的整個行為可能是他的逐漸增強的興奮的表示,他的急促行動可能表示他的惱怒。迄今為止,我們僅僅表明AB擁有逐漸增強的聲音或急促行動的特性。但是,我們的真正問題是要解釋AB究竟是興奮還是惱怒。困難似乎在於從逐漸增強過渡到興奮,或者從急促行動過渡到惱怒。但是,這種困難要比實際的還要明顯。人們體驗到的逐漸增強的聲音和行動急促完全是動力事件,它們的動力方面不過是由「逐漸增強」和「急促」這些術語給予了不恰當的描述,而這些術語是可以從幾何學角度進行解釋的。如果我們試圖去找出一些詞彙,通過這些詞彙來描述這些經驗的動力方面,那麼我們便被驅使著去使用像興奮或惱怒這樣的術語。正如我們前面曾經提到過的那樣(見邊碼p.657),這就是為什麼我們用同樣一些形容詞去描述「心理」事件和「生理」事件的原因。如果認為「逐漸增強」原先僅僅作為一種強度的變化來體驗,只是後來才被賦予興奮的特徵,這似乎是一種錯誤的假設。這種觀點已經在第八章結束時(見邊碼p.330)被駁斥過,在那裡,我們曾聲稱,行為世界越原始,它便越具有相貌性。因此,我們可以作這樣的假設,所謂興奮基本上是一種逐漸增強的體驗,所以,逐漸增強的AB是一個興奮的AB。
由此可見,我們的主要問題已經用一般的術語解答了。為了闡釋細節,我們必須考慮若干要點。迄今為止,我們用來描述RB的時空模式的措詞是十分一般的。存在著許多類型的逐漸增強和急促。語言未能公正對待這些模式,這些模式就其本身而言是彼此不同的。作為不同的模式,它們將把它們的起源歸之於不同的MA,從而也歸之於不同的EA,反之,它們會產生不同的AB。而且,這個AB不僅依賴RB,而且依賴B的神經系統的結構。因此,對某個人來說可能視作不禮貌的行為,而對另一個人來說似乎只是羞澀和謙遜的笨拙表示而已。同一個R(或者十分相似的R)在一個觀察者(K)眼裡要比在另一個觀察者(L)眼裡產生更加原始的A的組織,正像在一次音樂會上,一個有音樂素養的聽眾要比另一個音樂素養較差的人獲得更高的組織一樣(也就是AK≠AL)。
表達出來的情緒越是一般,個體間的表述便越是彼此相似,這些表述也就越廣泛地為人們所理解。卡茨概述了他在鳥類有聲表達方面所作的研究,他說,鳥類種系之間的差別越大,這些有聲表達就越是難以理解,不過有些聲音,例如表示恐懼的聲音,似乎在各個種群之間都是相似的,而且容易為它們所理解。某些紅嘴鷗的警戒叫聲甚至能被哺乳動物所聽懂,因為後者和這些鳥生活在同一地區。
我們不要忘記,每種行為都發生在一個場內,因此,AB還要依賴它得以發生的那個場。這個場當然是B的場,而且意味著,B對A的理解還要依賴B看到A正在活動的那個場。當B注意到他開始並沒有注意到的另外一個人在場時,A的行為可能完全改變它對B的方向,因為A的行為現在看來處於與這另外一個人的動力關係之中。這一點是十分重要的;因為行為是指向一個物體的,不論這個物體是死的還是活的,如果這個物體未能包括在觀察者的行為場內,那麼,他將對他遇到的活動和姿勢獲得一種錯誤的印象。一種特別有意義的情況是,一個人的活動指向觀察者本人。
在我們對本次討論下結論之前,我們必須回顧這樣一個事實,即在我們列舉過的三個例子中我們忽略了第三個例子,就是那種吝嗇的表情。我不準備深入探究這個例子的理論,我將僅僅提一下,這張股在任何時刻都可能是一個運動截面,一個取自電影系列的格子,並帶有該電影的一個部分和結果的標記。這個事實已經在「多利安·格雷畫像」(The Picture of Dorian Gray)中被象徵地表示了。
除相似性以外由其他因素產生的團體形成
我們現在可以回到行為的團體形成的問題上來了。相似性因素很好地介紹了一般原理,證明了將自我推向其他人類的場內力量。即使每個個體本身是「完整的」,這個因素也會起作用;換言之,即使在自我的場內,由於沒有相似的東西存在,致使自我擺脫了應力,相似性仍將導致團體的形成;應力朝向產生自相似性的團體形成,如果我們運用舊的術語來表述的話,這種應力便是純粹的環境-自我應力,它具有這樣的特點,即介於應力之間的特定物體是自我和他的夥伴。
自我的不完整性
一切團體中最自然的團體——家庭,卻不是以這種方式產生的。失助的嬰孩是不「完整的」,他的需要的滿足有賴於他人的活動,而在一個人一生的關係中首次最親密的關係是與滿足他的需要的那個人的關係。相反,必須施捨,必須幫助失助者,則是另一種產生團體聯結的強大力量,對於這種團體聯結,還須加上雙親的關係:我的肉體的肉體。如果沒有孩子,父母也不再是「完整的」了。
但是,處在隔離狀態中的人是否可以稱得上「完整」呢?或者,如果他在與他的同伴毫無接觸的情況下達到了成年,這樣他是否「完整」?我們深信,在這樣的情況下他不會完整。一方面,他需要一個夥伴,另一方面,其他夥伴也需要他。
麥獨孤的理論
調查表明,自我本身必定包含應力,這些應力只有通過把自我包含在各種(行為)團體中才能得以解除。這樣一來,我們似乎把團體形成的原因還原為一種本能的理論了。確實,當我們創覽麥獨孤(McDougall)最近發表的本能理論,或者,像他現在稱呼的那樣,把本能叫做「傾向」(propensities)時,我們便可發現我們剛剛列舉的一切需要就是這些東西。使嬰兒依附於父母或保姆的需要正好符合麥獨孤的第九種和第十一種傾向,也就是屈從的和求助的傾向(submissive and appeal propensities),使父母與他們的孩子連接在一起的需要符合麥獨孤的第六種傾向,即保護的或父母的傾向(protective orparental propensity);當然,他也列舉了性傾向(「求愛和交配」——第九種傾向),以及群居傾向(第七種)等等(1933年,pp.97f.)。
這種心身平行論(parallelism)反映了採納本能理論的基本原因。如果不作這樣的假設,即自我是需要特定種類予以解除的應力的所在地,那麼,不論是人類的行為還是動物的行為都無法進行描述或解釋。而且,不論人們是使用「自我-應力」(Ego-strees)這個更為一般的和中性的術語,還是使用「本能」(in-stinct)這個更為特殊的和引起爭議的術語,那都是沒有什麼關係的。實際問題是,這兩個術語中的任何一個術語究竟意指什麼,它們在該理論體系中起什麼作用。我們在前面已經批判了麥獨孤的概念(第九章,見邊碼p.403),本章中提出的批判也同樣適用於他在我們目前的問題上所使用的術語。麥獨孤還在他的新近出版的書中把本能或傾向視作一種永久的先天傾向,這種永久的先天傾向可以被「激發起來」,然後「產生一種積極的傾向,一種奮鬥,一種衝動或內驅力,它們都朝向某個目標(p.118)。正是在這一點上,我觀察事實的方式與麥獨孤觀察事實的方式有所不同,這是我和他都承認的。我在這裡提供另外一段引文。他談到一個男孩,他有兩種能力,但從未被使用過。「於是,有一天,他處在一群男孩中間,這些男孩在公正的觀眾的刺激之下正打算『露一手』;他那超過別人、與眾不同的……潛在傾向通過他對情境的知覺而被激發起來」(p.68)。上述引文在我看來似乎表明,一切傾向都是永久的存在,它們可以通過激勵從潛伏階段過渡到有效階段,由於一些傾向在特徵上顯然是社會性的,因此,社會行為便被還原為個體能力了。現在,我們看到,團體成員的個體特徵是團體的決定因素,但是,麥獨孤的理論卻遠遠超出了這種陳述。只要我們討論心理團體,我們就必須留在個體的領域之內。麥獨孤用意向(disposition)來解釋心理團體的行為,這些意向根據它們自身的性質而產生一些過程;(行為的)環境除了「激起」這些意向以外,沒有任何其他的功能。對此,我們持相反的觀點:整個場,特別是它的有關部分,在根據整個場的特性來決定行為的自我中建立起應力。如果我們聲稱,自我由於缺乏社會關係而「不完整」,那麼我們的意思是說,既然自我本身是一種組織的產物,則這種自我便是一種不完整的組織,一種處於應力之下的結構,除非整個場滿足某些條件,也即包含具有明確動力特徵的物體。因此,麥獨孤的傾向對我們來說不是最終解釋的概念,而是對社會心理學需要解釋的某些主要行為類型的總的描述。傾向是系統闡述的問題,而不是對問題的解答。
我們的理論和麥獨孤的理論之間的差別不僅僅表現在術語方面,儘管這些術語都導源於這樣的方式,即兩種理論中的任何一種都探討了行為及其基本原因之間的關係。但是,指出兩者的差異是如此重要,以至於需要進一步詳盡闡述。鑒於某種誇張,有必要使理論的區分儘可能鮮明,人們可能說:對麥獨孤而言,具有傾向的自我和激起這些傾向的環境都是獨立的實體(entities);在我們的理論中,它們一起發展,並且通過場組織的過程密切地相互作用。正如行為環境有賴於它周圍的自我那樣,自我也有賴於它的環境。在這種相互依存的關係中,行為環境的某些部分,也即我們的夥伴們,都起著獨特的作用,那是因為在它們和自我之間可以產生能把自我完全組織起來的某些力量。因此,社會行為不是自我內的「社會傾向」的結果,而是特殊種類的場組織的結果。
在我們的理論中,正是由於社會行為導源於組織,因此,它對那種很少關注基本因素的理論的進展更有效果。這些基本因素充其量是根據虛假例子來分析的,而不是根據實際的團體行為來分析的,正是這些實際的團體行為表明了場組織在起作用。我們每個人都因為純粹的「社會原因」而成為許多團體的成員,這與群居的本能或傾向完全不同。我們遷移到一個新的市鎮,不論在社會方面還是在心理方面都成為該市鎮社會生活的一部分。那麼,在這種環境裡,我們的行為社會場會發生什麼情況呢?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轉向我們問題中的第二個主要問題——心理團體的性質。在我們離開第一個論題之前,我們再提出一個結論。如果行為自我在隔離狀態中是不完整的,那麼,實際的或地理的有機體作為一個個體也是不完整的。這是因為,在行為環境中,夥伴的出現是地理環境中人際關係存在的前提。正如我們前面看到的那樣,在行為社會場內,交流是通過一個社會場來中介的。不論從心理學上還是從生物學上講,隔離的個體不可能是自然界的一個完整部分。
心理團體的性質
如果我們現在轉向第二個問題,我們便將完全擺脫迄今為止所觀察的心理團體的制約。我們在討論中將把我們自己並不屬於的那些團體的特性也包括進去。這樣做是合理的,因為我們已經建立了一個原則,即社會團體的特性是以心理團體為中介的。因此,把前者作為後者的指標是可以允許的。
統一和分離
在調查團體的性質時,我們將運用我們關於其他組織產物的知識。我們遇到過的第一種產物是沿著分界線的統一和分離(unification and segregation)。這很容易應用於社會團體,不論是心理的還是社會的社會團體。團體或多或少是封閉的,具有或多或少確定的界線。結果,團體越是封閉,新成員進入該團體便越是困難。這種情況已由苛勒加以證實,他的實驗發現,當一頭黑猩猩作為新成員被引入業已建立的黑猩猩團體時,幾乎被其他黑猩猩殺死。對於養禽場的類似觀察也證明了這一點「施吉爾德勒普一埃伯(Schjederup-Ebbe)]。此外,如果團體中有一名成員離去,團體便很快地重新封閉起來;離隊的那個成員被團體想念的程度沒有該成員想念團體那般強烈,這一事實也在苛勒的黑猩猩群體裡被觀察到。
被一個團體所排斥,可能會深刻地影響被排斥成員的自我。我們曾在前面提到過(見邊碼p.650),在原始社會中,被團體所排斥甚至會導致個別成員的死亡。在我們的社會中,排斥也會產生極其嚴重的後果。舒爾特(Schulte)從團體動力學例子中提出了一種頗具獨創性的偏執狂(paranoia)理論:這種情境要求特別緊密的團體內聚力,特殊的環境(不論在某個成員的人格之內還是在或多或少偶發的情境裡)會阻止該成員屈服於這種應力。其結果可能是社會場的整個重組:「我們」原來指「團體內的我」,現在則轉變成「我和他們」,「我與團體的對立」,由此,整個自我-場關係,以及自我的整個結構,都可能發生深刻變化。
穩定性
與團體的封閉性相聯繫的是它的穩定性或保守性(stabilityor canservativeness)。看來,這種封閉程度和抗拒革新的程度是隨著彼此的關係而變化的。鄉村的團體要比都市的團體更加保守。一個團體越是原始,它就越封閉,保守性也越強。在與世隔絕的原始團體裡,變革遭到強烈的抗拒。可是,通過與其他人群的接觸,新的文化成分便可引入過來。由這類革新產生的變革,作為心理事件,已經由巴特萊特進行過研究,並取得了巨大成功。他的主要結論是:「輸入成分引起的變化,既沿著現存的文化方向進行,也沿著接收的團體的發展路線進行」(1932年,P.257)。
清晰度
封閉,作為一種屬於整體而非部分的特性,是部分之間相互作用的前提。我們還發現,團體中部分的活動可在整個團體中產生迴響,它在種類或程度上有賴於活動的種類和動因的地位。也許,這種相互作用的最有趣的效應便是團體的清晰度(articu-lation)。比起完全同質的暫時團體來,差不多任何一個團體都具有清晰度。在一個有組織的單位內,所有的清晰度都依賴其各部分的相關特性,正如它與場的其餘部分的分離依賴一種梯度(gradient)一樣。
領袖、追隨者、同事
如果在一個團體中,有一個成員比其餘成員更加機智或能幹,那麼這個成員將會擁有獨特的地位,甚至成為領袖。可是,另一方面,如果有一個成員處於另一極端,便將成為「替罪羊」——這使我再次提及苛勒的黑猩猩。上述說法似乎是老一套的說法,但是我認為,這種老一套說法恰恰導源於它固有的真理。譬如說,A是最有力的成員,從而成為領袖,這並不是指所有其他成員之所以像他幹的那樣去干是因為他幹得最好,而是因為他們服從於他的領導,他之所以幹得最好是因為他幹了它。領袖的權威不僅僅在於對他在特定任務中所處優勢的承認。如果A是領袖,則其他人便是追隨者,每個其他成員與A的關係涉及到這些成員彼此之間的一種特殊關係。這個例子儘管較為複雜,但與馮·雷斯托夫(Von
Restorff)所調查的有關重複材料和孤立材料的例子屬於同樣的性質。正如孤立的材料通過孤立而獲得特性一樣,領袖也會通過成為一名領袖這一事實而獲得一些特性。當我們討論某些動物團體的清晰度時(見邊碼p.669),我們將提供一個有趣的例子。這裡,我們只想指出,這種效應是以一般的方式導源於我們的理論。成為一個團體的領袖意味著該領袖的心理團體在一個基本方面不同於追隨者的心理團體,他的自我作為這一差異的結果也肯定不同。如果我們說,領袖俯視追隨者,追隨者敬仰領袖,而追隨者彼此之間處於同一水平上,那麼,我們便表述了巴特萊特(1922年)所謂的決定社會關係的三種基本傾向,也就是斷言(assertion)、順從和原始的同事關係(pp.36f.)。很清楚,任何一個個體可能按照他成為一名成員的那個團體和他在該團體中所處的地位而體驗上述三種基本傾向中的任何一種傾向。
心理相近
道奇(Dodge)在一篇十分優秀的文章中引入了一個新概念:「心理相近」(mental nearness)。我們不要把這一概念與巴特萊特的原始同事關係(primitive comradeship)混淆起來。「心理相近是介於一個人和其他人之間的一種基本的社團格局(communityframe)」(p.235)。心理相近是我們所謂的「我們」(we-ness)的一個方面,它既適用於領袖-追隨者關係,也適用於追隨者-追隨者關係。它具有使自我和他人進行聯結的功能。當然,領導關係可能通過這種特定的關係對它產生影響。但是,領袖可能成為極其受熱愛和被仰慕的主人,也可能成為令人懼怕的統治者。
領導和「孤立」
在我們的論點中,領導是從團體的異質(inhomogeneity)中產生的,或者說,是從團體中分離出來的一個孤立的成員。但是,我們的論點在許多方面需要構建得更加完整一些。首先,我們為孤立(isolation)選擇一種特殊的特性或效率,毫無疑問,這是十分重要的特性或效率。可是,在我看來,社會心理學的真正問題是去找出這種「孤立」(從馮·雷斯托夫界定的意義上所講的「孤立」)是否是領導的主要原因,或者說這種孤立是否一定涉及特定的特徵。最機智的人是否像最有力的人或最美麗的人成為領袖那樣成為領袖呢?十分清楚,最弱的、最愚蠢的和最懶散的人將不會成為領袖,也就是說,孤立必須處在向上的方向,而不是處在向下的方向;但是,使向上和向下得以存在的維度是否具有頭等的重要性?這類問題立即導致具體的問題;它們只有通過對特定團體進行研究才能回答,而且這種答案也可能有賴於所研究的那種團體。
與此問題聯繫在一起的是另外一個問題:領導是從上升的孤立中產生的唯一特徵嗎?從純理論的基礎上講,我們必須推論它不是;相反,當孤立程度太大時,孤立的成員將失去他與團體的聯結,從而傾向於被分離出來;這個結論似乎與日常生活的事實完全一致,甚至與業已完成的少量實驗研究完全一致。因此,利塔·霍林沃斯(Leta Hollingworth)得出結論說,「太多的智慧往往使一個孩子(或成人)無法成為公眾的領導」,她把這一事實歸之於孤立。
但是,當傑出人物留在團體內的時候,是不是足以使他具備當領袖的資格呢?領袖術語是不是一類由不同類型組成的術語呢?傑出人物是否也有可能不成為一般意義上的領袖呢?團體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結構,我們關於這個主題的知識過於局限,以致於回答這些問題的任何一種企圖都是不可取的。
我們簡化了這一情境:一個人突出於其他人之上,這些人與他相比,相對來說彼此相似。但實際上,情況不會這樣簡單。當一個以上的異質情況發生在團體裡面的時候,又會發生什麼事情呢?
領導和行為
我想提及的最後一點闡釋如下。這裡,有一個社會團體G和一個領袖A。讓我們考慮一下A的心理團體和某個其他成員民在前一個團體GA裡面,自我將處於頂端,而在後一個團體裡面,一個「他」將處於這個頂端位置。很清楚,在這些行為場中,每一個場必須首先決定這個人的行為屬於誰的場,然後決定其他人的行為。由於一個人的行為團體的頂端意味著某些活動被實施而另一些活動被省略,因此,在前者,那些活動將把自我保持在頂端,而在後者,活動則使它降低了位置。至於在特定情形中這些活動是什麼,當然取決於特定的團體和特定種類的領導。它們不同於暴君和敬愛的主人。「高貴者的行為理應高尚」是優秀領導的座右銘,如果一個高貴者的行為與其職責相悖,那麼,他便不是作為一名領袖在行事,而是不顧他的領導地位,屈服於不同力量的推動了。
對於追隨者K的行為,道理也一樣。如果他服從那位領袖,則他並不表現一種本能的活動或順從的傾向,而是按他的行為場而行事,並且以此方式來保存或增強行為場的結構。
由此出發,人們可以進入數千條通道,調查有關叛亂分子、懷疑論者、牢騷滿腹者、妒忌者、狂熱分子等等的動力——他們中既有領袖又有追隨者。人們還可以設法找到團體行為動力中的德性起源。然而,不該把這種企圖與那些現代傾向相混淆,後者從社會因素中提取道德規範,剝奪了它們的任何一種獨立地位,並使之成為盲目的和機械的社會力量。我們在前面幾章(見邊碼p.570,614)已經闡釋過心理學和邏輯學的關係,倘若在細節上予以必要的修改,它們也適用於心理學與倫理學的關係。
複雜的團體——清晰度;動物團體;啄擊表
讓我們回到團體清晰度問題上來。我們關於一個同質團體和一名傑出成員的例子是很少會實現的。事實上,團體清晰度是十分複雜的。在動物團體中,它導致一種複雜的支配系統,那是鳥類的規矩,對此,施吉爾德勒普-埃伯已經觀察了55個以上的種類;看來,這種情況對哺乳類團體也頗為典型(卡茨,1926年)。生活在一起的鳥類個別地決定它們的統治和服從關係,這種關係一俟確立,如果不是永遠不變的話,至少傾向於長時間保持不變。這種決定既體現在實際的戰鬥中,也體現在競爭過程中一個成員比另一個成員更勇敢。這種統治地位的表現形式往往發生在餵食時間,即強者啄擊弱者,而弱者則遭受這種打擊;同時,還出現強者「昂首闊步」,弱者「畏縮躲避」的情況。至於決定這種支配地位的因素尚不清楚。其中,最有力的因素之一可能是身強力壯,但這決不是唯一因素,正如「啄擊表」(peckinglist)的事實所證明的那樣。在這啄擊表中,由n只母雞組成的一個團體的第一個成員啄了n-1隻母雞,第二個成員啄了n-2隻母雞,如此等等,直到第n只母雞什麼也啄不到,從而被每一隻母雞啄。一個典型的不規則性呈三角形:A優於B,B優於C,C優於A。
我之所以簡要地提及這些事實,是因為它們似乎是一些社會心理學事實,而不是鳥類心理學事實。該事實將以各種方式表現出來。首先,我們把團體形成的格式塔原理應用於鳥類身上。我們在上面推論出,為了成為一名領袖,涉及到一種明確的自我和行為,它們與追隨者的自我和行為不同。一個不斷得到證實的施吉爾德勒普-埃伯的觀察證明了對鳥類社會的這種論斷。如果人們將位於啄擊表頂端的那隻鳥的行為(即「暴君」的行為)與位於啄擊表下面的鳥(也就是倒數第二隻或第三隻鳥)的行為進行比較,那麼,他就會發現,後者雖然只對少數鳥類占有統治地位,可是它的兇殘程度大大超過了第一隻鳥對待所有成員的態度。但是,一俟他把倒數第一隻鳥以上的所有鳥都從團體中移走,這隻鳥反而變得很溫和,甚至十分友好,這會使另外一隻鳥相當驚奇(1924年)。在人類社會中,也不難找到與上述情況相似的情境。這種行為的一個方面可能主要是社會群集的結果,而不是個體特徵的結果。
啄擊表的起源:自我的向上傾向
對於『啄擊表」的事實,我們有何解釋呢?換言之,我們能否獲得這樣的事實,即當兩鳥相遇時,它們是否一定會根據團體動力學的一般原理建立起相對的統治關係呢?由於團體和自我之間的密切的相互聯結,對此的評論具有某種保留,並有充分理由認為它們在許多方面肯定是不恰當的。
根據上述的討論,我們了解到行為團體通常是不同質的。這個「我」和各種「你」並不具有同樣的地位。可是,另一方面,我們也已經看到,有許多因素運作著,以便在他的場內為自我提供一個中心位置,使他變得獨特。這個自我擁有領導的特性,至少具有朝向領導的強烈傾向。皮亞傑(Piaget)關於幼兒自我中心行為(ego centric behaviour)的描述似乎完全符合這一觀點。社會團體往往不能容忍一個特殊人物的領導。對於他的行為場來說,這意味著,他的盛氣凌人的行為將導致出乎意料的結果;不僅不能保持或增強他的心理團體組織,而且他的行為將使之變弱或毀壞。因此,除非離開該團體,否則他就必須以這樣一種方式,即產生一個組織得很好的團體,來改變他的行為。他唯有通過減弱專橫才能做到這一點,由此產生的組織(不僅是社會團體的組織,而且也是他的心理團體的組織)將是他不再為領袖的構造。如果這種描述提供了近似於真實情況的圖景的話(儘管完全是圖解式的),那麼我們應當推論,在所有的行為團體中存在著一種推動自我向上的力量,一種對團體動力學來說具有頭等重要性的力量。
實驗證據
我們能否把這樣一種力量的存在視作一個業已確立的事實呢?人們可以考慮精神分析理論和有關理論得以建立的一些資料,確實,這些事實可以用來證明我們的命題。然而,我們不準備在我們的討論中涉及這種材料,我們只想把我們的論點限於更為嚴密的實驗研究之中。與我們的問題有著十分密切聯繫的調查是霍普(Hoppe)關於成功和失敗的調查,我們曾在第九章(見邊碼p.414)簡要地提到過這種調查。他向被試們布置了一些困難的任務,這些任務倘若不經相當數量的練習是難以完成的。因此,客觀地說,每一次嘗試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而成功並不出現在練習系列的開始。需要指出的是,對成功和失敗的客觀分布的描述並非是對成功和失敗的主觀體驗的描述。因為被試很快地用一項較為容易的任務去替代(至少是暫時替代)那項布置給他的任務,也就是用很容易成功的任務去替代布置給他的任務。換言之,被試不是渴望去完成要求他完成的任務,而是降低了他的標準;用霍普的話來說,就是被試建立起一種「志向水平」(level of aspiration),它遠遠達不到實驗者提出的成績要求。如果任務是每一次都應擊中靶心,那麼,被試便可能作出這樣的取代:即先將任務改為擊中靶子,然後改為擊中50環,擊中75環,最後才改為擊中100環,也就是擊中靶心。這種志向水平(顯然不是原來布置的任務)決定了成功和失敗的體驗,而這些體驗又反過來決定了志向水平。前者傾向於提高志向水平,後者則傾向於降低志向水平。然而,如果向被試布置的任務大大超越志向水平,或者大大低於志向水平,那麼,被試將不會體驗到失敗或成功。我們之所以不感到失敗,是因為我們無法證明某個困難的數學例題(除非我們是數學家,致使解決難題屬於我們的志向水平);同樣,我們之所以不會體驗到成功,是因為我們的任務僅僅是從書架上取一本書。這件事實一方面證明了成功體驗和失敗體驗之間的密切關係,另一方面證明了動因的自我。成功「提高了」我們的自我,而失敗「降低了」我們的自我,也就是說,我們對自己具有評價。如果我們假設自我始終處在推動它「向上」的力量之下的話(見邊碼p.670),則這種效應也解釋了志向水平的變化。為了使成功得以發生,必須把志向水平保持得相當的低,以便成功成為十分經常的事。於是,問題產生了:這種志向水平為什麼通過一次或多次成功而得到提高。這個問題只能根據社會因素來解答。如果志向水平低下,這意味著自我在其團體中也是低下的。降低志向水平導致兩種衝突的結果:一方面,通過成功,它滿足了「自我」得以提高的條件;另一方面,它通過使「自我」變得相對低下而降低了「自我」水平。由此可見,志向水平始終在兩種對立力量(一種力量傾向於降低志向水平,另一種力量則傾向於提高志向水平)之間十分巧妙地保持著平衡。這兩種力量都產生於自我和團體之間的關係。這些結論已為被試的行為所證實,被試常常用客觀原因解釋他們的失敗,例如,責怪他們所使用的儀器的質量,或者懷疑實驗者的技能。前面提到過的事實,即任務過分地高於志向水平或過分地低於志向水平都不會導致失敗或成功的體驗,也可以用同樣原理來加以解釋,因為在第一種情形里,失敗並不降低自我水平,而在第二種情形里,成功也沒有提高自我水平。因此,霍普的調查結果證實了我們關於自我向上傾向的假設,這也是由這位作者明確引入的一個假設(p.35)。
另外一個有利於同樣假設的論點可從W.沃爾夫(Wolff)的有趣調查中獲得。在沃爾夫的一些主要實驗中,結果是從不同材料中獲得的證據來證明的,也即一個被試必須通過留聲機中一個人的嗓直來判斷這個人的性格。讓幾個人講下列句子,「您好,我對這些實驗是否會產生任何結果感到好奇」,並將這句話進行錄音,被試根據聽到的這些聲音來判斷各人的性格,通常,被試自己的說話音也在其中。結果,在14個個案中,有12個人認不出他們自己的聲音——對此結果,也許只能從主要問題以外的事實中去尋找解釋了。這12名被試,以及其他一些人(總共16人,p.279)是以他們判斷其他人的同樣方式來判斷他們自己聲音的。如果人們把他們對自己的判斷與其他人對他們的判斷的平均值進行比較,那就會發現一些重要的差異。首先,對他們自己聲音的判斷通常要比對其他人聲音的判斷更加詳細,儘管事實上被試並未認出他們自己的聲音;他們還表現出對講話者性格的更深刻的洞察。其次,自我評價(肯定是不知不覺的自我評價)始終要比他人評價的平均值更為有效,而且,在大多數情況下更加積極。在所調查的16個個案中只有一例並不符合這條規律,而在這一個案中,由其他觀察者所作的評價相當分散,有些人評價高,有些人評價低。在餘下的15個個案中,12個個案比平均數更加積極,其中5個個案確實是所有評價中最好的,另有5例可以歸入前三名之列。對於這種結果的解釋是:「判斷者對他自己未被認出的聲音所作的反應就像日常生活中他對他的『自我』所作的反應一樣:儘管沒有認出他自己的聲音,但是他似乎像認出他自己聲音那樣來作出判斷」(P.290)。該假設是由我省略了一些特殊實驗來證明的。然而,它指的是,自我竭力在梯子上爬得高一些。這不僅被更為正常的人或調節得更好的人所證明(他們判斷自己比他們被別人判斷更好),而且還為小型團體所證明,該團體的自我評價朝相反方向分化:因為他們的行為是一種張力的結果,這種張力介於他們的很高理想和他們意識到他們在實現理想方面的不足之間。正是由於他們為實現這樣高的目標而奮鬥,致使他們不滿足於目前的成績。
第三個支持線索來自一個由登博博士(Dr Dembo)開展的尚未發表的調查,該調查是在我的實驗室里進行的,也是前面討論過的她的那個研究的延續。她的實驗再次為憤怒的喚起提供條件;被試必須實施一些十分容易的但又是無意義的任務,例如將一箱紙片撒在地板上,過後再將所有紙片收回到箱子裡面去,並多次重複這一活動或者類似的活動。該調查的主要目的是研究社會力量在憤怒喚起中的作用,對於這個問題,她的初次研究已經有所說明,認為被試和實驗者之間的關係是一個決定的因素。結果,在這個新的研究中,這種關係發生了變化。在一組實驗中,被試單獨耽在房間裡,任務是把一堆紙張一頁一頁地翻過去;實驗者則在另外一個房間裡通過隱蔽得很好的牆壁縫隙對被試進行窺視。在另外幾組實驗裡,實驗者和被試耽在同一間房裡,實驗者的行為從單純的被動觀察改為實際的爭吵。就我們的目的而言,將第一組實驗與另外一組實驗比較一下就夠了,在另外一組實驗中,實驗者干擾被試的工作。在這兩種情形里,都發生了憤怒;但是,當被試獨處一室時,她的憤怒是自由表現的,一旦被試離開這個房間,並不會留下什麼後效,而且它也不是指向實驗者的。所有這三點與實驗者的擾亂所引起的被試的憤怒是不同的。憤怒的表情也許未出現,但這不是由於沒有憤怒,而是由於社會情境要求自我控制。實際上,在這些實驗中,憤怒要比前述的實驗強烈得多,這可由後效的持續時間來證明。一般說來,被試難以在實驗結束時記錄他們的內省,而對第一組實驗的被試來說,該任務並沒有任何困難。在被試能夠談論這些實驗之前,在被試將他們的體驗(這些體驗常常由被實驗者激怒的報復欲望所組成)與實驗聯繫起來之前,有時要花上幾星期甚至數月的時間。因為在這個團體中,憤怒主要指向引起一切麻煩的個人。
我認為,解釋那些對強度、方向、後效以及由於自我改變的動力學而引起的感情表現所施加的巨大影響是公正的(這裡所謂的自我改變的動力學是一種壓力,被試的自我由於屈從於實驗者的意志和擾亂而被置於這種壓力之下)。這種應力清楚地指出一種力的存在,這種力提高了「自我」,並與這種特定社會情境的應力完全相反。登博博士的實驗包含了更多的與社會動力學有關的材料,但是我不準備提供更多的詳情,因為作者尚無時間去系統地撰寫她的實驗結果。
團體形成的結果
文明的產物
現在,我們來討論第三個問題,也就是最後一個問題:團體形成的結果是什麼,這些結果如何影響進一步的行為?事實上,我們已經討論了某些或多或少暫時性的結果,但是,現在我們要轉向更為持久的結果上去,這些結果可以典型地稱為團體活動或社會活動的產物。當然,我正在考慮我們的風俗和時尚,我們的風氣和常規,這些東西在反映它們自身的行為類型中都是可以感覺到的,我還考慮了那些更加「堅固的」產物,例如建築物、書籍、藝術作品,以及我們的日常生活用品。總之,社會活動產物的聚集就是我們所謂的文明(civilization)。這些產物起源於社會活動,並決定了未來的社會活動,正如一種痕跡起源於心物過程,反過來又決定未來的心物過程一樣。把我們關於痕跡的問題應用於社會活動的產物,這將是一項誘人的任務,但是,對這些問題的探討,除了完全超出了作者的能力所及之外,還將需要單獨出書。
作為一種格局的文明
我們把自己限於一些評論上。文明的產物並非偶然地與產生它們的社會團體聯繫著的,而是始終在某種程度上與這些團體的動力特徵內在地聯結著,純粹偶發的因素(像某些材料的可得性而不是其他材料的可得性一樣)可能決定這些產物的某些方面。其次,這些產物,由於它們的起源是社會的,因此,如果認為它們是個體活動,將會產生誤解和誤釋。即使產生這些產物的行為類型不再發生,產物仍保留著,甚至影響行為。「我們可以合理地談論風俗、傳統、制度、技術秘密、系統闡述的和未經闡述的理想,以及其他無數的事實,它們是直接決定社會行為的團體的特性……實際上,它們像直接制約任何其他東西那樣制約人類的活動」(巴和萊特,p.254)。
我們有充分的理由認為,文明的產物形成了一種格局(framework)——這個術語也為巴特萊特所運用——在這個格局內,實際上所有的行為都發生了,正如所有的空間定位發生在一個空間格局裡並依賴空間格局一樣。由此可見,表面看來完全是個體的活動和態度,經過仔細的檢查,可以發現它們是由社會框架決定的。
例子
上述觀點已由朱利安·海爾希(Julian Hirsch)關於厭食方面的研究所證實。如果人們問一個人,為什麼他對臭蛋碰也不碰,那麼就會得到這樣的回答:「因為它們令人倒胃口。」然而,對布魯尼(Brunt)地方的土人來說,臭蛋則是一種美味佳肴;如果我們要想解釋我們和這些土人之間口味的差異,我們只需觀察另外一個例子就夠了:信奉東正教的猶太人對於豬肉極為厭惡,這是容易解釋的,因為活豬的骯髒習慣,然而,非猶太教的人和自由思想的猶太人則對豬肉並不厭惡,儘管他們同樣了解豬圈的情況。海爾希以此事實為基礎得出了他的結論:「迴避某些食物並不是因為對食物的厭惡所造成,厭惡由迴避所引起。」他用大量的例子證明了迴避的社會根源。今天,這種根源已經被遺忘了,而迴避和厭惡則仍然作為社會格局的結果存在著。
薩皮爾(Sapir)對社會格局的結果進行了一般而又明晰的討論。該討論涉及到社會活動的許多不同領域。由於我迄今為止忽視了語言,而語言也許是文明的最偉大和最有力的產物,因此,我將選擇薩皮爾的某些語言例子。「確實,我們處於如此強烈的語音習慣的控制之下,致使學習語言的學生若要發現與他自己不同的語言中語音的真正結構是什麼成了一個最精細和最困難的任務。這意味著,人們總是不自覺地通過他自己的語言習慣,用強加在他身上的詞語來解釋其他語言的語音材料。於是,天真的法國人容易混淆『sick』中的『s』和『thich』中的『th』的發音——這並非因為他不能聽出其中的差異,而是因為建立這樣一種差異擾亂了他對語音必要結構的感覺」(p.136)。運用與此稍有不同的術語,我們應當說:鑒於法國人的語言格局,他把「s」和「th」聽作為同一個音的兩種變式,而在英語格局內,它們則像「s」和「t」一樣是兩種不同的音。有鑒於此,對美國人來說,倫敦方言「lygy』沖的「廣音,聽起來就像lady一詞中「。」的變式,而對於一個外國人來說,如果他學過英語,並且初來倫敦,則這兩個音是不同的音,結果甚至連「lydy」這個詞也不懂了。我們再來舉一個取自薩皮爾的例子:「根據一種純客觀的觀點,『kill』一詞中的『
k』和『 skill』一詞中的『
k』之間的差別是容易確定的,對我們來說,就像『kill』中的『k』和『gill』一詞中的『g』之間的主要差別可以容易地確定一樣。在某些語言中,『gill』一詞中的『g』音被看作(或者被直覺地解釋為)與『skill』一詞中的k所典型代表的一個音有著一種相對來說不重要的或個別的偏離,而『kill』一詞中的k,則由於它更強的清晰度和它可以聽得見的氣息,將構成一個完全與眾不同的語音統一體」(p.134)。
我們的整個社會格局由大量的特定部分組成,它們在語言、習俗、傳統、法律、思維方式、藝術創作風格、時尚等方面找到它們的表達。甚至只要隨便羅列一下就可以使人看清,在這些部分中,有些部分比其他一些部分更加穩定,儘管沒有一樣東西是可以永遠不變的。與此同時,它們又是相互依存的,儘管任何兩者之間的相互依存程度可能會有很大的變化,而且在整個發展過程中也不是一成不變的。這裡,有些問題將心理學家的研究與語言學家、社會學家和歷史學家的研究聯繫起來了。
人格
我們不準備繼續討論這些問題,只想探討一下我們關於心理團體和社會團體理論的最終結果。我們已經看到,自我作為「我們」的一部分,它的性質有賴於「我們」,有賴於它在這個「我們」中所占據的位置。但是,在我們討論的那個論點中,我們還沒有把文明的產物包括在內,也就是還沒有把社會格局包括在內。社會格局對於自我的發展來說具有頭等的重要性。當我們談論人格(Personality)時,我們通常考慮它的文化中的自我,也就是由它的社會格局決定的自我。幾個世紀以來,通過教育來發展人格主要在於使年輕人了解過去的傑作。中學和大學的課程主要(如果不是全部的話)以經典著作和數學為基礎,以便把學生引進古老的文化格局中去。我並不想裝作權威來說話,我承認,對我來說,這些舊的教育思想並不像它們在今天某個時候顯得那麼糟糕或過時,即便我也不準備否認一種特定體系的刻板延續是容易導致僵化的。
受過教育或有文化的人是生活在一種格局之中的,這種格局的存在是由於持續的社會創造,而不單單是由於這類社會產物毫無生氣的傳遞。所謂社會產物是受過教育和沒有受過教育的人共同擁有的那些行為特徵,我們前面討論中提供的厭惡某種食物就是一例。
人格問題是心理學中最大的問題之一。無論何處,這是一個比較容易疏忽的問題,人們不是在特質(traits)的盲目統計的調查中遇礁,便是陷入極不科學的抽象討論的漩渦。容易理解的是,為什麼一些有文化有知識並對人格研究饒有興趣的人卻對實驗心理學在這個問題上所做的研究不屑一顧,而且聲稱「解釋心理學」(explanatory Psychology)無法把握這個問題,只有在本質上與此不同的一門心理學,即所謂「理解心理學」(under-standing Psychology)才有能力去處理這個問題。我們曾在第一章中討論過這一兩難問題,並拒絕接受這個問題。我們的理由在於我們的一般原理:如果心理學反映組織,也就是說,反映內在的特性聯結,如果這種情況像適用於我們研究過的其他領域一樣適用於人格,那麼,心理學確實應當用一般的方法揭示人格的內涵和意義。
人格是一種格式塔嗎?
問題可以闡述如下:人格是一種格式塔嗎?如果是的話,那麼人格是哪種格式塔?這些都是具體的問題,可以用科學方法進行研究。可是,如果人格不是格式塔,那麼這又將意味著什麼?它意味著,它那不同的行為單位或特質是彼此獨立的,而且能夠用任何一種結合方式聯合起來。另一方面,如果人格是一種格式塔,那麼在其各種表現之間將會出現相互依存,而大量的特質結合將被排斥。
如果我們留在由實驗確立的事實範圍之內,則我們就必須把我們的視界限於相對來說較少的關係上,也就是限於性格特徵或人格特質和相貌特徵之間的關係上。奧爾波特(Allport)和弗農(Vernon)在去年刊布了論述表達活動(experssive movements)的著作,在該書的結尾處,兩位作者以大量的實驗結果為基礎闡述了下列結論:「這些證據清楚地表明,人格的表達活動不是特定的和不相關的;相反,它們形成了連貫的、令人困惑的模式……根據我們的結果似乎一個人的姿勢和筆跡都反映了基本上穩定的和不變的個人風格。他的表達活動看來不是彼此分離和互不相關的,而是組織起來形成良好的模式。此外,證據還表明,在表達活動與態度、特質、價值觀和『內在』人格的其他傾向之間存在著一致性」(pp.247-248)。這一結論並不是輕易得到的,而是在對其他發現和理論進行徹底討論以後,並對他們自己的結果進行徹底討論之後才得出的。
由於奧爾波特和弗農的著作對文學進行了傑出的研究,所以我在這裡僅僅提及另一個實驗研究;這是由安海姆(Arnheim)在柏林大學所作的一項調查。他要求被試把人物的不同方面或表現進行匹配——例如把知名人物與筆法相匹配「知名人物如列奧納多·達·芬奇(Leonardo)、米開朗琪羅(Michelangelo)、拉斐爾(Raphael)等」,或者把筆法與人物肖像相匹配,或者把他們作品中的語錄與人物肖像相匹配,或者把某些行為方式的描繪(如飲酒習慣)與人物肖像相匹配。結果發現,正確的匹配數始終比偶然的匹配數要高,而且常常高出許多;許多錯誤還是「良好的」錯誤;由於匹配對活動不是在不知所措的情況下進行的,而是理解了其中的一個條件——因此,在以偉大畫家為題材所作的匹配實驗中,被試對米開朗琪羅和拉斐爾這兩位著名畫家極少發生混淆。在總共779次匹配活動中,只有36次將米開朗琪羅的作品與拉斐爾的作品混淆起來,或者把拉斐爾的作品與米開朗琪羅的作品混淆起來。然而,正確的匹配還是占了絕大多數,其中米開朗琪羅、拉斐爾和利奧那多·達·芬奇分別為221、192、175。
上述結果如同前面描述過的實驗中沃爾夫的被試作出一致判斷那樣,可以用兩個不同的觀點進行解釋。一方面,它們證明相貌判斷是可能的,相當一致,而且比偶然的期望正確次數更多。另一方面,它們也證實了奧爾波特和弗農的結論;如果特質的任何一種結合是同樣可能的話,那麼這些判斷就不可能像它們經常表現的那樣正確。如果米開朗琪羅的筆法並不具有某些特徵,而這些特徵如同為判斷者所熟悉那樣起著人物的指示作用,那麼這些判斷者就不會表現得這麼好了!因此,相貌特徵的實驗為人格是一種格式塔的觀點提供了有力支持。
人格是哪種格式塔?
另一個問題,即人格是哪種格式塔的問題,是更加難以作答的,如果人們想繼續留在上述提出的理論格局以內的話。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必須考慮自我的所有不同的亞系統,關於這種亞系統的豐富性和複雜性我們已經在第八章討論過了,它們涉及到這些亞系統的組織方式,起支配作用的相對程度,它們的相互交流,以及它們的相對「深度」。通過這些,我們指的是它們的表面一中心定位(surface-centre localization),或者是它們與「自己」(Self)的聯結,而這正是「自我」(Ego)的核心。此外,整個自我的「敞開」(openness)或「閉合」(closedness)也必須進行調查,也就是說,它與環境場的關係,尤其是社會場的關係必須進行調查。自我和環境之間的動力交流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自我本身的性質。在這種調查中,文明的產物也必須包括在內。那麼,它們中哪個對自我產生了深刻影響,它的亞系統中哪個亞系統受到主要影響,這種影響有多強?
今天的心理學重新發現了人格問題的重要性。如果沒有人格問題,那麼心理學便是不完整的,許多作者已經為此作出了有價值的貢獻;特別值得一提的是威廉·斯特恩(William Stern)和麥獨孤(McDougall)。然而,我不準備報告他們的觀點,因為在我剛才闡述的問題上,我木可能作出任何貢獻。格式塔理論在其發展中是頗為一致的。它首先在最簡單的條件下研究心理學的基本定律,包括相當基本的知覺問題;接著,它涉及到越來越複雜的一組組條件,包括記憶、思維和活動。它已經開始接近那些使人格本身進入研究範圍的條件。但是,由於這方面的研究剛剛開始,看來等待時機是明智之舉。本節稍微短了些,不是因為我低估了人格問題的重要性,而是因為我對它關注得過了頭,以致於未能像對待任何其他部分那樣連貫地陳述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