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學原理 · 第十章 記憶 — 痕跡理論的基礎:理論部分

記憶的作用。記憶不是特殊的官能。記憶和時間。記憶能否完全還原為痕跡?——時間單位。斯托特的主要保持理論。時間組織的自我決定;良好連續。空間和時間組織的比較。對我們痕跡假設的異議。捍衛思辨假設。 記憶的作用 沒有哪種事實能像下述事實那樣對心理學家提出挑戰,這個事實便是我們具有記憶(memory)。藉助記憶,我們可以時刻與過去和未來相聯結。如果沒有記憶,我們便無法進行學習,我們所面臨的每一種情境都像初次面臨時那樣;如果沒有記憶,我們便無法按照計劃和決定行事。毫無疑問,在心理學的發展中,記憶發揮了它理應發揮的作用。在心理學家和心理科學家的眼中,記憶成為調節行為(adjusted behaviour)的主要原因。成為把生活和心理與機械般的自然界區別開來的一個特殊因素。一匹馬在同一條路上拉過幾趟車以後將會熟悉路線,馬車夫樂得在歸途上放心地睡覺,因為他確信那匹馬會把他帶回到家裡。但是,一輛汽車的駕駛員卻沒有這等幸運了,他不可能閉起雙眼任憑汽車自行奔馳。原因在於,馬有記憶,而汽車則沒有記憶。由此,心理學家得出結論說,前者的行為之所以得到調節是由於記憶,而後者的行為之所以得不到調節是由於缺乏記憶。心理學家甚至走得更遠,他們把一個動物是否擁有記憶作為這個動物是否具有意識的判斷標準,某些有利於生機論(vitalism)的論點也是以記憶為基礎的。由此可見,兩種截然相反的哲學——生機論和經驗主義——都起源於對記憶的獨特特性和成就的承認。 記憶不是特殊的官能 然而,在冷靜的評論家看來,記憶不過是一個具有大量成就但又得不到解釋的名詞而已。對科學的進步來說,沒有什麼東西比這樣一個名詞更具危險性了,因為這個名詞傾向於使抽象概念具體化(reified),傾向於成為能產生所有不同效應的實體(entity)。早在1866年,體林斯·傑克遜(Hughlingr Jackson)就批判了記憶的官能概念(faculty concept),並且含蓄地表示了這樣的願望:如果我們能從這樣一種純粹的言語解釋中擺脫出來,那麼我們就一定會對業已提出的各種記憶理論產生影響。目前,這種決心已經成為有意識的了。在我看來,惠勒(Wheeler)之所以意欲取消記憶痕跡(memory trace)的概念,便是出自上述的願望;漢弗萊(Humphrey)在談到打字技能的獲得時曾十分清楚地表述道:「確實,據說他今天打字打得很好是由於他對課文『記憶』的緣故;或者說,是一種『記憶的積累』或『銘刻』(engram)使他打字打得很好。這些特殊的術語與神秘主義只差半步之遙。它們像下列中世紀的解釋一樣都是有害的,中世紀的解釋認為,水之所以能在水泵中升起是由於自然厭惡真空」(p.103)。 記憶和時間 相反,漢弗萊從下列觀點中看到了解決記憶問題的最終辦法,這個觀點便是將空間和時間同等地加以考慮。「具有保持能力是生命的高級形式之特徵,它表明高級形式的行為在較長的時間裡被整合起來;在這時間間隔期間,把有機體生活史中的事件串聯起來的可能性客觀上與一種因素相一致,這個因素就是所謂擁有『較好記憶』的因素」(p.157)。如果這種觀點正確的話,那麼,記憶將不是一種新的和特殊的因素,而是行為本身的時間因素。讓我們追隨這條線索。 時間概念的困難:芝諾的矛盾 亨利·伯格森(Henri Bergson)告誡我們注意下列事實,即從理智上講,我們處理空間關係要比處理時間關係更具準備。所謂「現實」(real),被認為是無時間的,也就是說,被認為是瞬間的空間群集(spatial constellation),而瞬間是沒有廣度的時間,它既非現實又非時間。然而,我們仍傾向於說:唯有當前(the pre-sent)才是現實的,在此之前發生的就是過去,從而不再是現實,至於接著發生的便屬於將來,因而也不是現實的。儘管這樣一種觀點貌似有理,但卻包容著一種荒謬性。因為「當前」是不可界說的。我們可以認為一個時間間隔變得越來越短,但是,不管多麼短,它仍為一種時間間隔,它仍具有持續時間。讓我們從一種時間間隔開始,這種時間間隔與每秒振動100次的音又振動周期相一致。現在,我們將時間間隔逐步減少到與1/2、1/10、1/100、……媚環周期相一致。從理論上講,我們可以無限地繼續下去,而且不會到達0值。如果我們這樣做的話,我們便將既失去時間間隔又失去與之在一起的時間。然而,人類的心理還想去作出這樣的轉化。在人類的經驗中,時間似乎可從空間中分離出來,因而人類心理一再犯有將這些不可分的東西進行分離的錯誤。人們也許都知道芝諾(Zeno)反對運動現實的著名論點,該論點就是以這種錯誤的分離為基礎的。讓我們回顧一下他的矛盾:一俟阿基里斯(Achilles)讓一隻烏龜起跑以後,那麼不論他跑得多麼的快,決不會超越烏龜。阿基里斯從他的起跑線上出發,而烏龜則在他前面10米的另一條起跑線上。如果現在阿基里斯奔跑的速度是烏龜的10倍,那麼將會發生什麼情況呢?當阿基里斯來到烏龜的起跑線上時,烏龜已經又在前面1米遠的地方了,也就是說,當阿基里斯離開自己的起跑線達10米時,烏龜離開它的起跑線也有1米的距離了。接著,當阿基里斯到達烏龜現在的這個地點時,也就是說離開他原來的起跑線11米的距離時,烏龜仍舊在他的前面,領先的距離這時變成1/10米了。這種情況一直繼續下去。無論什麼時候,每當阿基里斯到達烏龜在此之前呆過的地點時,烏龜又在他前面了,儘管兩者之間的距離越來越小,但是兩者之間的距離決計不會縮小到零。表13清楚地反映了這種情況。△s表示兩個對手(阿基里斯和烏龜)之間的距離,而△t則表示所考慮的兩個連續時刻之間經過的時間,即把阿基里斯每跑10米所需的時間作為一個單位。最後一欄表明,芝諾的論點是不現實的,不僅在運動方面,而且在時間方面,都是不現實的,因為在起跑線和起步後任何一個位置之間經過的全部時間以兩名對手之間距離不斷縮小的同樣方式來增加,例如,時間的增加如下:1.0-1.1-1.11——1.111…… ,因此,人們可以看到,芝諾的論點只包涵了時間的一個很小部分,確切地說,少於1.11111111個時間單位,即以11/9個單位作為它的上限。由於時間單位可以任意縮小——人們只需給烏龜一點優勢,並給兩個對手以更大的速度差距,而不改變這一論點的力度——因此阿基里斯不能超過烏龜的這段時間可以隨心所欲地縮小;由於這個論點表明阿基里斯永遠超過不了烏龜,因此時間本身就消失了。實際上,一個沒有時間的世界是不可能有任何運動的。這揭示了芝諾的錯誤。他的論點涉及一種錯誤的循環,因為它含蓄地否認了時間的現實性,從而也否認了他賴以得出結論的運動的現實性。但是,這個論點之所以有影響,是由於我們傾向於把空間與時間分開,從而只把現實與空間一致起來。換言之,他對這場賽跑的陳述預先假設了所要證明的東西,即運動是不存在的,因為它列舉了賽跑者在賽跑的各個階段的位置。但是,一個運動著的物體決計不會在任何一個點上,相反,它會通過一個點。因此,為了描述現實,我們必須具有既包含空間成分又包含時間成分的概念。這些概念的最簡單例子是速度概念,因為我們汽車裡的速度計對那些不懂機器的人來說也已經十分熟悉。例如,如果速度計指著50,那麼,它意味著,我們的汽車此時此刻正以「每小時50英里」的速度行駛著。可是,我們如何檢驗我們測量儀的精確性呢?我們可以在一條筆直的道路上以50英里距離作一標記,然後發動汽車。當汽車經過第一個標記時,速度計指在50上面。然後,我們以恆定的速度行駛,並測量我們通過第一個標記和第二個標記之間所需的時間。如果花去的時間正好是一小時,那麼我們的速度計便是正確的了。但是,那並非我們實際要做的事情。實際上,我們應當選擇一段很短的距離,譬如說1里路,然後將駕駛速度控制在50英里上,我們便可測量用這種速度開過1里路所花的時間。如果我們測量出所花時間為1/50小時,也就是等於1分鐘又12秒,那麼,說明我們的速度計也是精確的,即我們的速度為每小時50英里。至於在我們起初的50英里路程之內,我們選擇的1英里標準路段究竟放在哪裡是沒有多大關係的,因為只要我們以同樣速度行駛,測量結果也將始終是一樣的。我們還可以將距離間隔縮小,使它越來越小,例如1英尺甚至1英寸,小到使我們的儀表仍然能夠測出為止。但是,這對於最終結果不會產生什麼影響;被測量空間的每一次減少,始終會有與之相應的在通過這段空間時所花時間的按比例減少,所以,距離與時間之比s/t始終不變。我們的測量結果是不受我們的測量所支配的,如果測量是去反映某個真實事件,那麼它本應該是這樣的。可是,有一件事我們無法做到,我們無法使距離不斷縮小,一直縮小到零。如果沒有距離需要通過的話,那麼便不需要任何時間去通過它;我們的s/t將會變成0/0,後者是沒有任何意義的。因此,如果我們說我們的車子在旅途的某個點上具有明確的速度,那就意味著我們自由地選擇距離,並測量通過這段距離的時間,只要車子不改變速度,只要它以均勻的速度行駛。但是,確切地說,這種說法是無意義的,因為速度和一個數學上的點是互相排斥的,不論速度多麼之小,它始終意味著一段特定的距離。 當我們的車子不是以均勻的速度行駛,而是加速或者減速時,情形就會變得格外令人印象深刻了。這裡,我們先前的測量方法不再適用,其結果必須受到我們測量方法的支配。我們不僅需要在一個限定的時間裡開始我們的測量,因為如果我們不這樣做的話,我們的結果將會不同;而且我們測量的速度也將隨著我們賴以測量的距離而變化。這裡,一個真正的點速度(pointVelocity)似乎是由問題來要求的,但是,點速度在這裡如同在均勻性速度的情形中一樣是荒謬的。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導致了微分(differential calculus)的引入。對於了解微分的讀者說來,對此已毋須贅言了。對於其他讀者來說,大體地敘述一下最初的步驟還是容易的,但我不想這樣做,我只是堅持,速度的概念(不論是變化的速度還是均勻的速度)涉及一定的空間距離和時間間隔,而不是涉及非存在的時間點。在改變速度的情形里,這些時間間隔必須是小的,而且是通過公式V=ds/dt來表示的。如果速度是均勻的話,它就與我們上述的公式V=s/t相等。 每個事件都有賴於先前的事件 現在讓我們回到記憶上來。如果我們試圖把記憶界定為一個事件的後來部分對這個事件的先前部分的依賴,我們便把這個術語的一切特定含義都給剝奪了,除非我們限定「事件」這個術語。如果沒有這樣一種特殊的限定,記憶一詞將可用於一切事件。假定你從倫敦(London)出發前往愛丁堡(Edinburgh),那麼從約克郡(York)到紐卡斯爾(Newcastle)的火車運動是以倫敦到約克郡的火車運動為前提的。如果我們把依靠即刻之前的事件的事件與依靠遙遠過去的事件的事件進行區分的話,那麼便將改變我們關於記憶的界定。我們應當把後者稱作具有記憶的事件,而把前者稱作沒有記憶的事件。 物理學中的記憶 假定我們應用這個定義,我們便可找到一些純粹的物理事件,它們配得上記憶這個名稱。例如,我們夾住金屬線的一端,通過一定的角度以順時針方向扭轉,讓其保持在這個位置上達2分鐘。然後,我們放鬆金屬線,便可觀察到它又回復到原先未扭轉的位置,接著我們以同樣的角度將這根金屬線以逆時針方向扭轉,經過較短時間以後,又將金屬線鬆開。金屬線會慢慢地鬆弛,但它不會停留在原先未扭轉的位置上面,而是超過這種位置,即向順時針方向扭轉。如果我們在原先的順時針方向上扭轉時保持時間越久,則金屬線向順時針方向超越的程度就越大。放鬆以後發生的事件清晰地表明,它不僅僅由放鬆時刻的張力(tension)所決定,而且還由先前的張力所決定,儘管先前的張力現在已不復存在。物理學家博爾茨曼(Boltzmann)已經將記憶這個名稱應用於這一情形,並認為有可能在一種「記憶功能」(memory function)的幫助之下用數學方法處理這些事件。但是,物理學家並不就此滿足,他不想處理由時間來分隔的事件之間的效應,而是轉向金屬線的分子結構(molecular structure),以便找到更為令人滿意的解釋。當我們給金屬線某種逆時針方向的扭轉時,它的張力,不論我們先前是否給過它順時針方向的扭轉,始終是一樣的。但是,張力是一種「宏觀的」量值(「macro-Scopic」magnitude),因此,這個量值的同樣值可能與大量微觀的(microscopic)或分子的分布相一致,正如一定容積的氣體的同樣溫度與其中大量的分子速度的分布相一致一樣。宏觀的量值是所涉及的所有分子量值的平均數,而同樣的平均數可與正在平均的那些項的大量不同分布相一致。於是,下面三組:5-5-5,2-6-7,2-3-10具有同樣的平均值5,而且,如果只知道它們的平均值,這三組數字是無法區分的。物理學家試圖在兩種情形里建立起不同的分子分布,從而將該事件還原為非記憶的事件,也就是完全由即刻之前的事件所決定的一個事件。 應用於心理學:痕跡 上述最後一個論點與我們的問題具有直接的關係。我們的金屬線與漢弗萊例子中的打字員十分相似。打字員的目前操作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早先的操作,從而稱作一項記憶成就。然而,如果我們仿效物理學家的方式,我們必須用微觀事實來解釋這個宏觀事實,記憶應當從打字員的例子中消失,正如它從金屬線中消失一樣,除非我們給它一種全新的界說。當然,大多數心理學家或多或少遵循了物理學家的例子。記憶痕跡的概念是試圖用現在的狀況去解釋過去的影響。正如我們的金屬線用保持扭轉的方法在其分子結構中發生改變一樣,我們那位打字員的大腦通過她的打字實踐也發生了改變。而且,正如金屬線一樣,當它被放鬆時,如果沒有分子結構的改變,它是不會發生改變的,與此相似,當打字員接受一項打字任務時,她便將從事在她的大腦通過實踐而發生變化之前所無法從事的事情。但是,從打字員的例子中也難以引伸出關於記憶的界定,也就是把記憶視作「有組織的材料的特殊官能」,正如海林(Hering)在其著名的演講中(1870年)所稱呼的那樣。 在這種關於記憶事件的解釋中,一個事件及時地影響了另一個事件,後者在有限的時間間隔以後緊接著前者而發生,不是直接地發生,而是通過前者留下的某種效應而發生,為了簡便起見,我們把這種效應稱之為痕跡。這個術語並不意味著有關該後效(after effect)特殊性質的任何東西。在我們的金屬線例子中,我們應當說,經過第二次扭轉,金屬線的行為是由於第一次扭轉產生的痕跡,同樣,我們把那位訓練有素的打字員的完美操作歸之於她持續的練習所產生的痕跡。 物理記憶和心理記憶的進一步比較 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我們的兩個例子:具有痕跡的金屬線將在若干方面表現出與不具有痕跡的金屬線不同的行為,但並非在所有方面都是如此。金屬線的傳導性(Conductivity)、磁導率(permeability),以及其他一些決定它特殊反應的特性不會發生改變,因此,在許多方面,具有痕跡的金屬線與不具有痕跡的金屬線是按同樣方式作出反應的。與此相似的是,打字員經過訓練以後,會在某些情境中作出與她先前所作出的反應不同的反應,而在其他一些情境中,她則不會作出與她先前所作出的反應不同的反應。例如,她能打出各種稿件,儘管她只受過數量有限的不同稿件的打字訓練,但是,反應中的這種變化將或多或少限於打字技術方面,而不會擴大到其他的指法活動,如書法活動。 然而,這種類比乍一看並不那麼密切,傳導性和磁導率都是宏觀量值,它們與許多不同的分子過程相一致。有痕跡和無痕跡的金屬線具有同樣的傳導性和磁導率並不證明金屬線中發生的電的和磁的傳導過程是以同樣方式發生的。因此,痕跡在其一切反應方面改變了金屬線,這是有可能的。但是,對打字員來說,情形就不同了。她的家務,她的娛樂,以及她的書法都將一如既往,好像她的打字訓練從未發生過一樣。當然,人們也可能反駁道,這種比較是不公平的,因為我們發現,不受痕跡影響的打字員的操作是宏觀的現象,而我們發現依靠痕跡的金屬線的反應則是微觀的;確實,據發現,金屬線的某些宏觀現象也是不受痕跡支配的。我們應當在兩個方面的任何一個方面比較宏觀現象或微觀現象,而不是一面是微觀現象另一面是宏觀現象。儘管邏輯上講這種異議是正確的,然而,對我們兩個例子之間的明顯差別來說將是不公平的。這是因為,在打字員的例子中,我們沒有理由去假設,她的訓練甚至影響到她的其他活動的微觀方面,而在金屬線的例子中,這方面卻有所不同。反之,在第一個例子中,我們沒有理由去假設,不同的功能是以任何一種方式聯繫起來的,我們知道,為金屬線的記憶現象負責的同樣一些分子也是電和磁的載體。 遷移問題的第一個界定 然而,我們的兩個例子之間的差別並沒有完全破壞這種類比。它僅僅指出,與非生物的記憶相比較,有機體的記憶具有更大的複雜性。對於有機體來說,產生了下列問題:哪些功能將會受到痕跡的影響?在特定的情形里使痕跡產生影響的東西是什麼?第一個問題是對遷移(transfer)問題的一般表述,而第二個問題,正如我們後面將會看到的那樣,則應用於與我們目前正在討論的領域不同的一個領域。 事實是,痕跡只影響所有功能的一部分。這一事實必須與場組織(field organization)的一些事實相聯繫。正如我們已經見到的那樣,這種組織產生了一些相對來說獨立的亞系統(sub-systems),一方面是自我(Ego),另一方面是環境場(environmentalfield),兩者中的任何一個根據同樣的原理被組織。因此,痕跡必定限於一種或幾種這樣的亞系統,結果以這些亞系統參與痕跡的方式影響行為。 作為痕跡問題的記憶 本討論表明了在我們解釋某些記憶成就中假設「痕跡」的理由,這個討論已經使我們遠離最初反映的東西。如果痕跡是刻板的或不變的,那麼,我們可以說痕跡是空間化的時間(Spatial-ized time),在這個意義上,當然不能說它是無時間的,但是,痕跡又是不受時間支配的,它是不隨時間而變化的。留聲機唱片上的紋路構成了一種純空間的模式,它是不隨時間而變化的,可是,它們是由時間中的一種過程產生的,從而能夠引起產生這些紋路的過程的複製。一俟把記憶還原為痕跡,則記憶問題便將是這些痕跡如何產生,以及它們如何影響未來的行為,但是,它同時取消了我們在本章開頭時討論過的特定的時間方面。 記憶能否完全還原為痕跡? ——時間單位 可是,記憶能否完全還原為痕跡呢?讓我們例舉另一個例子。在這個例子中,當前的一個事件有賴於先前的事件,而這個先前的事件不一定是即刻之前發生的。我們選擇鼓上輕叩的節奏,吟唱的曲調,或者樂器上演奏的曲調。在節奏中,每一個拍子,作為我們行為環境(behavioural environment)中的一個事件,有賴於在此之前發生的拍子。於是,在抑抑揚格節奏中(in theanapaestic rhythm),聲音響亮的叩擊ⅤⅤ-ⅤⅤ-ⅤⅤ-……從先前的柔和叩擊中獲得了它們作為「重音」的特徵,而與此相似的是,柔和叩擊也從先前發生的響亮叩擊中獲得了它們的特徵,或者從先前發生的整個一組叩擊中獲得了它們的特徵。這是很容易得到證明的。如果我們用一組新的節奏——█——█——█——來取代這個節奏,其中單個線段表示與第一組節奏中重音拍子的強度相等的強度,而黑塊則對應於較大的強度,於是,舊的強度拍子便不再攜帶重音了,現在它已經由更響的拍子來接管。反之,如果我們產生一個節奏,其中原始的柔和拍子是最響的拍子,而在此之前通常有兩個更柔和的拍子,於是這個柔和拍子將攜帶重音。與此相似,同一個音調根據在此之前發生的盲調將會具有不同的音樂「含義」(meaning)。例如,在一個曲調中,C可能是主音,但在另一個曲調中則是全隊第五音,而在第三個曲調中卻成為「主旋律」,如此等等;此外,不同音調也可能具有同一的含義——如果它們發生在一首曲調中的同一地方,它們實際上是彼此難以區分的。於是,以C大調來演奏的一個曲調中的g,如果用f大調來演奏,就是「同一』曲調中的C,而如果用b來演奏的話,就等於升f調。我們可以容易地把這些結果稱作記憶效應,如果我們這裡所說的記憶僅指下面的事實,即一個事件並不依靠即刻之前發生的事件。在我們的所有例子中,我們具有由聽覺刺激產生的知覺經驗,而在每一個經驗中,特定時刻的刺激效應有賴於在此之前刺激的結果。如果這些先前的結果隨著刺激的停止而完全消失的話,那麼,我們既聽不到節奏,也聽不到曲調,更甭說言語了。 斯托特的主要保持理論 正是由於這個原因,斯托特(Stout)把所有這些事件規作是主要記憶(primary memory)的結果,或者,稱之為主要保持(prima-ry retentiveness),即為再現觀念(reproductive ideal)而保留了記憶這個術語。在這樣做的過程中,斯托特發展了與記憶痕跡理論相似的主要保持理論。我摘引如下:「同一刺激的節奏重複效應是特別具有指導意義的,因為每一個相繼印象的外部誘因是貫穿同樣刺激的,所以在該過程的歷程中引起的意識變化肯定是由於保持的作用,即由先前的印象遺留下來的累積傾向(cumu-lative disposition)的作用。物理刺激的序列是a、a、a…,而心理狀態的序列是a1、a2、a3……。a2作為一種重複而出現在意識前面,作為同一種類的另一個東西,這一事實構成了a2與a1之間的重要差別」(p.179)。或者說:「一首曲子的最後一個音符可能是在它作用於耳朵這個時刻我覺知到的唯一音符。但是,其中的曲調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存在的。它在意識之前作為十分獨特的整體的一個部分而出現,並從它在該整體中的位置上產生出一種特徵。由先前音符的有序序列所產生的累積傾向與聽覺器官的新刺激進行合作,隨之產生的意識狀態是兩個因素彼此改變的聯合產物」(p.181)。他還說:「在閱讀一個句子或段落時,一俟我們達到最後一個詞,作為一個整體的句子或段落的含義便呈現在我們的意識中。但是,這僅僅是先前過程的一個累積效應而已。作為特定的資料,直接為我們提供的是最後一個詞本身及其含義」(p.181)。 對斯托特理論的批評 在上述摘引的材料中,有不少材料,尤其是第二段,聽起來有點像格式塔心理學(gestalt psychology)。事實上,斯托特也承認許多格式塔問題。若要表明他那作為一個整體的體系為什麼基本上不同於格式塔理論,將會破壞我們論點的連續性。我們將通過節奏、曲調和句子的主要保持來探討他的解釋。在他的原文中,我用斜體標出的一些特定詞背叛了它的顯突特點:在產生意識的資料中與刺激合作的累積傾向的概念,以及作為呈現時刻一個事物的資料。唯有曲子的最後一個音符,句子的最後一個詞,是實際地呈現於意識中的,儘管由於累積傾向,它們攜帶著整個曲調和整個短語。 「實際的呈現」 然而,這種情況立即把我們導向無時間的呈現(timeless pre-sent)概念所包含的困難。關於無時間的概念,我們在上面已經討論過了。讓我們選擇一個人們熟悉的例子,即在嚴格的連奏中演奏讚美詩的開端部分。當第三個音符彈出時,它是「我們意識到的唯一的音符」。但是,「意識」是一個真實的事件,從而需要時間。那麼,需要多少時間呢?這也許是我們應當回答的,只要這個音符為演奏者所保持的話。可是,這種情況對於不同的音符來說是不同的,我們的第四個音符長一些,而第五個音符則比其餘的都短。這就意味著,我們的這個「呈現」(present)有賴於刺激特徵;一個較短的音符具有較短的呈現,一個較長的音符則具有較長的呈現。此外,音符的「含義」也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音符的長度,因此,所謂「呈現」的資料的含義也有賴於它所具有的「呈現」的類型。 用來解釋的組織概念 但是,這還不是問題的全部。時間是連續的。如果我們把時間分解為一系列小的時間間隔,那就肯定會有一個使這些時間間隔得以確定的原則在起作用。於是,我們可以合理地問道,這些相繼的呈現為什麼與相繼的音符相一致呢?存在著這樣的可能性,譬如說,一個呈現時刻開始於第二個音符的中間,並且持續到第三個音符的中間,然後緊跟著一個新的呈現時刻,它包括第三音符的後半部和第四音符的前半部。這個問題與空間組織中的單位形成(unit formation)問題是一樣的。由於每一個音符都是「呈現的」,因此它被視作是一個分離的單位,而這種分離在刺激中卻未被包含!在刺激中間,存在著變化,與這種刺激變化相一致的是知覺分離,正如在空間組織中分離是由刺激的異質性(inhomogeneity)引起的一樣。在空間組織中,同質刺激的部分將它們本身與場的其餘部分分開,並且變成單位。同樣,音符作為一定時間間隔中的一種同質刺激,是與其他音符相分離的,並通過其自身的同質性(homogeneity)和與其他音符的差別而使自身統一起來。換言之,時間的整體(諸如節奏、曲調、句子等等),如果沒有組織的概念,從理論上講是無法進行討論的。我們用另外一個例子來表明空間組織和時間組織的相似性。下面這段曲子聽起來好似兩段中斷的樂章,一段從C升到C』,另一段從  C』下降到f#,第二次下降的音符位於第一次下降的音符之間。兩段樂章在音符a相遇。這個音符a並不作為一個長音符被聽到,而是作為正常長度的兩個音符被聽到,一個屬於上升音階,另一個則屬於下降音階。這裡,一致性或同質性的因素已為良好連續(good continuation)的因素所克服。後一個例子,除了表明時間組織中的良好連續定律以外,應當顯示出比前一個例子更大的「呈現」難度。因為在這裡,我們遇到了一種情形,其中的「呈現」並不與一個音符相一致,其中的一個音符反而引起兩個「呈現」。 像任何一種時間組織一樣,一首曲子不能用相繼的狀態來描述,正如阿基里斯和烏龜之間的賽跑不能通過兩者之間所處的不同地點來描述一樣。我們在前面講過,一個運動的物體決計不會停留在一個地方,它總是通過一些地方。一首樂曲也是如此,我們可以這樣說,除非這首樂曲結束,否則它決計不會停留在一個音符上面,而是通過這個音符。 用於知覺運動理論的斯托特原理 關於運動和樂曲的類比可以更深入一步。因為,斯托特的累積傾向原理也可以像應用於一首曲調的知覺那樣應用於運動的知覺。如果一個物體運動著穿越我們的視野,相繼地刺激了視網膜元素a、b、c、d,……並作為一個運動中的物體而被看到,那麼我們就可以按照斯托特的原理來解釋這種現象,我們可以說,如果視網膜的每一個元素單獨受到刺激的話,便將為我們提供在某個位置上有一個點的體驗。但是,由於系列刺激的緣故,在第一個點刺激以後的每一個點刺激,將會與在此以前發生的點刺激所保留下來的傾向進行合作。我們可以依照斯托特的原理而爭辯道,在任何時刻,上一次位置的體驗應當是我們直接意識到的唯一位置,但是,它是作為特定整體(運動路徑)的一個部分而來到意識面前的,從而被賦予一種特性,也即它的速度。有意思的是,斯托特本人並未提出這樣的觀點,因為這種觀點不符合他的運動理論賴以建立的事實,在他的運動理論中,它是作為一種感覺來處理的(p.220)。儘管我們自己的理論與斯托特的理論是不同的,而且比他的理論更加具體,但它同樣不同於我們依照斯托特的累積傾向原理而概要地描述的理論。我們把運動的知覺解釋為是由於心物場(psychophysical field)內特殊的動力過程,也就是說,是一個從不停留於任何地方,而是通過一系列地方的事件。因此,在運動中,我們具有明確的依賴時間(time-dependent)的經驗,它不可能用個別的「呈現時刻」來進行解釋。但是,如果這些過程的存在一旦確立,我們為什麼不該尋找在解釋像樂曲一類的其他一些消耗時間(time-consuming)的事件中相似的動力過程呢?換言之,在我們解釋這些事件時,我們將不得不超越「主要保持」——超越痕跡意義的記憶。 斯托特的累積傾向理論 這把我們導向斯托特的另一個基本概念上去,那就是傾向的概念(the concept of disposition)。「我們可以把心理傾向視作一種心理結構的建構,這種心理結構通過意識過程而不斷地形成和變化,並不斷地對決定和改變繼後發生的意識過程作貢獻」(p.22)。「我們通過它們的效應而得悉它們的存在,通過它們的必不可少的功能,也即作為決定意識生活流的因素,而得悉它們的存在。質量和能量以類似的方式,也即作為決定物體在空間運動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而為物理學家所了解。對於『它們究竟是什麼東西?』的問題,可以這樣充分地回答,即它們的性質是由它們的功能和起源來界定的……」(p.24)。然而,我們來看下面一段話:「我們的大部分心理獲得是作為心理痕跡或傾向而為我們所擁有的,而非以實際的意識形式來呈現的」(p.21)。最後,斯托特把這種傾向視作心理的傾向,儘管他承認有這樣的可能性,即「一種生理傾向也是一種心理傾向」(p.26)。我們看到,除了該體系的心身二元論(mind-body dualism)之外,斯托特的傾向(從我們界定這個術語的意義上說)實際是一些痕跡。對斯托特來說,關鍵問題是對這些傾向的運用。通過運用這些傾向,他將一種時間過程還原為瞬間過程的序列,而在瞬間過程的序列中,後面的瞬間過程受到前面的瞬間過程所遺留的痕跡的影響。「如果我們用a、b、c、d來表示感覺經驗之特定項目的序列……,那麼,a、b、c、d並不意味著適當地代表作為整體的過程。這是因為,當b發生的時候,由此出現的意識狀態是b和保持傾向聯合的產物,或者說是由a遺留下來的後效與b聯合的產物。與此相似的是,當d發生的時候,由此出現的意識狀態是由於d與a、b、c遺留下來的保持傾向合作的緣故。我們可以指出m1產生了a的後效,m2產生了a和b的後效,等等。整個系列可以由a,bm1,cm2,dm3來呈現」(p.183)。 m2和m3是「累積傾向」。如果人們將樂曲分解成元素和呈現時刻的話,可以肯定這是提供給一首樂曲的最佳描述了。 該理論缺乏一種使這些傾向發揮效用的選擇原理 除了我們剛才指出的這個過程的不可能性以外,它還有一個無法治癒的缺陷,那就是它在區分有效的傾向和無效的傾向時沒有包含任何標準。然而,這樣一種標準是必要的;因為以斯托特例子中的d來說,儘管它依靠在此之前發生的a、b、c、,但是,它卻沒以同樣方式依靠在它之前發生的其他項目。在曲調的第四個音前面播放汽車喇叭聲仍可能聽得見,汽車喇叭聲使d完全不受影響;按照斯托特的術語,它仍然作為dm3出現,它僅僅依靠a、b、c,而不依靠汽車喇叭聲,它既是一個良好體驗又傾向於留下痕跡。或者,讓我們回到第二個音樂例子中來。如果為了方便起見,我們在第二種聲音進入以後給音符編號,那麼我們就可以看到,一個奇數音符將主要依賴在此之前發生的奇數音符,也即它們在音階中的延續,而不依賴在此之前發生的偶數直符,儘管其中一個偶數音符在它之前直接發生。偶數音符也會對奇數音符產生影響,反之亦然,但是,這與奇數音符產生的影響屬於不同的種類。我們看到同樣的問題又再度出現了:哪些項目將綜合成單位,它們將與哪些其他的項目相分離?——這個問題只有根據組織來解釋。 時間組織的自我決定:良好連續 一首樂曲是一個用時間來組織的整體。它的後來音符依賴先前音符,這正好與下列事實相對應:一個可見圓形的右上角扇形部分(四分之一圓)依賴左下方的扇形部分。兩個例子之間的差異僅僅在於,在後面一個例子中,我們處理的是一種靜態分布,而在前面一個例子中,我們處理的是時間的變化過程。一首樂曲的前面音符之所以對後面音符產生影響,是因為它們已經啟動了一個要求確定連續的過程。一首樂曲,一個節奏,一句句子,是不能與一串念珠相類比的,即便我們假設(如同斯托特的假設那樣),後面的念珠依靠前面的念珠,可是,樂曲、節奏和句子等均是連續過程,在這些過程中,後面部分對前面部分的依賴不能用斯托特的最終累積方式來處理。在處理心物時間組織時存在一種困難,它導源於下述事實,即知覺事件,諸如聽到樂曲或節奏,有賴於外部所創造的新條件的呈現,也就是說,有賴於「刺激」。但是,我們已經看到,這些事件很快具有它們自己的形狀,這種形狀要求特定的連續。至於良好連續定律如何在心物事件(諸如聽到樂曲)中找到其具體的運用,我們將在後面詳述。 時間組織的某些實驗證據 對於這一論點,我們再補充兩個證據。第一個證據取自我的論文。在這個調查中,我用光刺激產生的節律體驗進行實驗。在我的第三個系列中(僅是一個十分不完整的報告),我向我的被試呈示了少量的閃光,質量和強度都相等,並出現在同一地點,但是閃光和閃光之間具有不同的時間間隔,然後要求被試把它們理解成一個節律組,他們首先在他們自己的心中繼續這個節律組,嗣後再用輕叩來繼續這個節律組。這不僅僅是測量記憶的準確性,因為在刺激方面任務還沒有完全確定。如果a、b、c三種光呈示時,a和b之間呈示的時間間隔為 P1,b和c之間的時間間隔為P2,而且,如果被試必須繼續這種節奏的話,那麼他就必須在最後的可見光c和第一個再現的光或拍子a之間「創造出」一個時間間隔,這樣一個時間間隔將在每組3個光或3個拍子出現以後重新發生。這個時間間隔P3必須被「創造」,因為刺激中沒有什麼東西會去決定它。但是,7名被試中有5名對這一事實完全意識不到。對他們來說,時間間隔P3像時間間隔P1和P2一樣,是原先呈現時的一個資料。至於累積傾向的假設如何解釋這一情況,我不知道;因為這一假設通過累積傾向和刺激的協作解釋了任何一個時刻意識的效應(見邊碼p.432)。可是,在我的實驗中,有哪種刺激去與一種累積傾向進行協作呢?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假設,光的呈現啟動了具有它自己「形態」的過程,那麼該結果便是一種必然的結局。我關於時間事件是組織事件的另一個證據,直接取自黑德(Head)的研究。「大腦皮質損傷所引起的最普遍的缺陷之一是難以確定時間;一個有節律地反覆呈現的刺激『似乎一直在那裡』」(1920年,11,p.754)。這種效應可與視力敏銳性的劇烈減退相類比。在該情形中,一個病人將把一個由若干個點組成的線條看作一根連續線,正如黑德的病人聽到一種連續的聲音而不是聽到一系列分開的拍子一樣。我們在第五章里(見邊碼p.205)已經表明,視覺敏銳性是一個組織問題,我們可以把取自黑德的例子作為一個新的證據,以表明一種節奏系列是組織的產物,它讓位於另一種更加簡單的組織,如果神經系統以特定方式受到損傷的話。在這方面,我們可以補充說,戈爾斯坦(Goldstein)和蓋爾布(Gelb)已經發現了一位缺乏運動知覺(petrception of motion)的病人;由此,我們在上面建立的運動和樂曲或節律之間的聯結得到了充分證實(見邊碼p.435)。 空間和時間組織的比較 我們論據的要義是,對時間上擴展的整體所作的解釋並不完全依存於痕跡的累積,因為這些整體不只是「主要保持」的表現。如果沒有組織的概念,它們便無法被處理。儘管它們的組織在許多方面相似於我們在第五章和第四章曾探討過的純粹的空間組織,但是,它們卻在一個特殊的方面不同於純粹的空間組織,原因在於它們是時間的組織。我們必須考察這個特殊的方面。我們將討論兩個簡單的例子,每次比較一個時空組織的例子。(1)一個黑色面上的一個白點——一個恆定的音調在絕對的寂靜中響了一段時間。我們業已看到,不論點的統一抑或音調的統一,均是組織的產物。我們還知道,點被聚合在一起,與背景相分離,依據的事實是,點的自身內部是一致的,而且與其環境不同。我們推論說,鄰近的相等過程彼此施加吸引力,而過程之間的不連續則創造了彼此之間分離的力。正如前面提及的那樣,我們也可以把同樣的解釋用於音調;但是,兩個例子之間的差別仍舊存在著,我們現在正在調查這種差別,也就是說,在一個空間單位和一個時間單位之間的差別。那麼,這種差別在組織過程中究竟是如何出現的呢?在這過程中,空間的同質和時間的同質之間的差別在何處變得明顯起來了呢? 一種連續音調的時間單位問題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我們必須記住一個事實(一個我們迄今為止並未關注的事實),也即一切組織都是時間中的一個過程。當我們關注具有穩定形式的空間組織的結果時,我們可能忽略了這個事實,因為穩定的組織是不受時間支配的,原因在於它們不隨時間而變化。然而,所有這些穩定的空間組織都因力的相互作用而聚合在一起,這些力從單位里的每一個點傳播到其他的點是需要花時間的,儘管所花時間可能很短。引入這一事實,將有助於我們澄清空間組織和時間組織之間的差別。空間單位內的任何兩個點在涉及時間方面均是相等的;從a點出發的力到達b點所花的時間與從b點出發的力到達a點所花的時間是相等的。而且,由於力同時始於a和b,因此b和a也同時受到它們的影響。因此,整個過程便缺乏方向了。 對子的時間單位問題 人們會立即明白,將同樣的描述用於音調上面是完全不可能的。很顯然,並不存在彼此相互作用的不同的點,也沒有力量會通過空間而傳播,以便成為這個單位組織的主要原因。在我們嘗試解釋這個過程之前,我們將轉向我們的第二個例子:在一個黑色背景上有兩根相鄰的白線,以及十分緊密地相繼呈現的兩下輕叩,線和輕叩可以作為對子而被察覺。關於這兩條線,毋須補充什麼。它們通過它們的相等性所產生的力而緊挨在一起,形成了一個對子(見邊碼p.166),這些力所起的作用恰與我們第一個例子中討論過的力相似。因此,讓我們轉向兩下輕叩。如果我們聽到它們是成對地出現的,那麼它們也一定是由力而結合在一起的。但是,這個例子不同於空間例子,理由有兩個:一方面,這兩下輕叩是出現在同一地方的,另一方面,當第二聲輕叩出現時,第一聲輕叩已經停止。很清楚,在存在的某物和不存在的某物之間是不可能存在任何力量的。若要產生一對輕叩的單位需要力量,單是這樣一個結論,就迫使我們作出這樣的假設,儘管第一聲輕叩已經停止存在,但是一定還保留著某種東西,它充當著力量所施加於其上的點。換句話說,一對輕叩是組織產物的結論直接導致這樣的假設,即第一聲輕叩遺留下了痕跡。 過程和痕跡在大腦中的不同定位 我們的結論把我們引向深入。我們必須假設,第二聲輕叩的過程在大腦中發生的地點不同於痕跡發生的地點,儘管這種差異是極小的。如果情形不是如此,那麼,兩聲輕叩的情況將不同於兩條線的情況。如果第二聲輕叩的過程發生在與第一聲輕叩留下痕跡的地點相同的地點,那麼,我們便不可能理解對子的形成了。確實,第二聲輕叩可能通過發生在一個充滿著痕跡的地方而與第一聲輕叩有所不同,因為第一聲輕叩是發生在一個無痕跡的區域裡的;這一假設符合斯托特的理論。但是,所謂結對並不是一個輕叩加上另一個帶有新特性的輕叩。此外,如果我們繼續我們的一系列輕叩,那麼,第三下輕叩也可以像第一下輕叩那樣容易地被聽到,等等。而且,被聽到的系列的時間方面將不同於實際系列的時間方面,一個對於中兩個成員之間的時間間隔仿佛比一個對子的第二個成員與下一個對子的第一個成員之間的時間間隔要小一些。如果在圖97中上面的點子代表客觀的輕叩時間順序,那麼,下面的點子就將代表在由兩聲輕叩組成的對子中主觀節律發生時所聽到的序列。這類事實以下述假設為基礎似乎是不可理解的,這種假設是,痕跡的地點與過程的地點是一樣的,因為,如果真是一樣的話,則第一個興奮的痕跡將會被第二個興奮完全改變,以致於喪失了它的同一性。我們對斯托特痕跡理論的異議導致了同樣的結論(見邊碼p.446),尤其是那兩個相互交織的上升和下降的音階。這一基本的結論(即過程的地點不同於痕跡的地點),最近已為勞恩斯泰因(Lauenstein)所強調,他的考慮與我們的考慮稍稍不同,與大多數當前的學習理論有所不同,他從這些考慮中引伸出同樣的結論。「尚未直接提到的這些理論都以這樣的假設為基礎,即當有機體在相繼的場合從事習得的活動時,同樣的大腦細胞一定參與其中……」(漢弗萊,p.210)。 由化學澱積之間的動力交流所產生的組織 兩聲輕叩所構成的一個對子,按照我們的論點,有賴於一個興奮區和先前興奮的痕跡之間的動力交流。這就使得尋找使這種動力交流成為可能的兩個區域的特徵變得十分必要。勞恩斯泰因發展了苛勒的心物組織論,提出了一個用以解決這個問題,並導致深遠影響的結論的假設。這種相互作用可能是由於兩個區域之間接觸時所發生的電勢(electrical potential)的跳躍,或者是由於兩者中的一個與它們間的場之間發生的電勢的跳躍,如果它們不是毗鄰的話。假如刺激在兩個毗鄰區域中是不同的,則按照這一假設,兩個相應的心物區域中的化學過程將導致參與反應的分子和離子的不同濃差(concentrations),由於正負離子的速度不同,也一定會產生勢能(potential)的差異。如果這兩個區域為不同刺激的區域所分隔,那麼,由三個區域構成的整個場將成為單一的動力場,它的特性也有賴於三個區域裡的相對濃差。勞恩斯泰因討論了一個同質背景上具有不同明度的兩個灰色點(見圖97a)的例子。在這個例子中,假如兩個方塊具有功能關係,那麼,直接依靠兩個方塊之間差異的場內一定會產生某種東西,從而能傳遞它們差異之經驗。他引證了若干例子,以表明哪種事件必須在這個中介的場內被假設。我將複製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儘管大腦里的具體過程肯定是完全不同的:「往兩個有著大的水平十字形底部的容器注水,使它們達到不同的水平面,兩個容器由一根狹窄的管道連接著。在連接管道的每個十字形部分中,流動速度(或壓力梯度)可以用來測量兩個容器中的水平差異」(p.145)。 人們看到,該理論也包含了上圖的例子,其中兩個分離的小方塊是相等的;在流體動力學的例子中,速度為零的情況將與這種情況相一致。 這些假設也可用到我們的兩聲輕叩中去,它們與兩個分離的小方塊相一致,而不是與毗鄰區域的例子相一致。在第二次輕叩時,大腦區域內產生了某種濃差。第一次輕叩的痕跡,也就是說,從第一個興奮中產生的澱積物,正如我們所推論的那樣,存在於一個稍有不同的區域;另一方面,它也有它自己的濃差,多少有點像第一個過程產生的濃差一樣,而且其中存在著具有其濃差的間隔痕跡。鑒此,兩個相繼輕叩的例子已還原為兩次同時出現的小方塊的例子:兩個輕叩是行為單位,因為在第二次輕叩產生的澱積物和第一次輕叩遺留下來的痕跡(由間隔遺留下來的痕跡)之間存在著一個場過程。 迄今為止,我們的假設解釋了兩次輕叩的對子特徵:在第二次輕叩時,我們不僅假設了與它相一致的興奮,而且還假設了一個場興奮,它將這個興奮與先前發生的那個興奮的痕跡聯結起來。應當牢記的是,我們把經驗與興奮關聯起來,但不是把它與痕跡關聯起來。因此,第一次輕叩只有通過場興奮才「處於意識之中」,這種場興奮指向它的痕跡,而非作為一種意象(image),也就是說一種分離的經驗。 我們的理論包含了關於這個場過程之原因的一種暗示。由於我們在興奮區和痕跡區的濃差中(或相等中)推知出這種暗示,因此它僅僅與興奮過程本身間接地聯繫著,也就是說,只有通過該過程賴以發生的濃差。這裡,該理論顯然是不完整的。當第二個興奮過去以後,它的痕跡還保留著,從而在兩個區域之間也存在著濃差的區別。因此,如果場事件單單依靠這一區別的話,那麼,它便應當無限地進行下去;我們也將不再聽到任何叩擊聲,而仍能意識到對子的特徵。我們在前面曾堅決主張這種經驗是可能的,但是,它們肯定不會一直發生,如果我們的理論完整,它們本該如此。 在我們繼續論述我們理論的這個方面之前,我們必須糾正另外一個錯誤,也即我們呈現中固有的一個錯誤。我們已經把第二個興奮視作一種基本上獨立的事件,它隨之與第一個興奮過程的痕跡發生聯繫。這是一種並不合理的簡化方式,之所以引入這種方式是為了使讀者更易於跟上這一困難的論點。實際上,第二次輕叩的興奮將在由第一次輕叩的痕跡所決定的場內引起。這一點在我們後面的討論中將證明具有很大的重要性。 時間組織中興奮的作用 為了進一步發展我們的理論,我們現在將區別四種不同的例子:(1)兩個灰色小方塊的經驗,如圖97a那樣;(2)兩次相繼輕叩的經驗;(2)前者的痕跡;(4)後者的痕跡。由於我們在此之前尚未討論過(2),因此,現在有充分理由把它視作一個空間單位的痕跡代表。空間單位被解釋為,依其內部發生的過程之性質,而與那些結合在一起的區域相一致並與其餘部分相分離。由於痕跡直接有賴於這些過程,因此,它們將「繪製」(map)這些過程,而且作為「地圖」(maps),它們將從圍繞過程的痕跡中被分離出來,並在它們自身內部結合起來。換言之,正如我們不得不推論一個場過程在第二次輕叩結束以後將在兩次輕叩的痕跡之間得到繼續那樣,我們也必須假設場過程將在空間單位的痕跡內發生。如果它們不發生,那麼這些痕跡單位將不再成為單位。 在第三章里,我們了解到單位形成包括形狀。由此,原始過程的分布形狀也必須以痕跡的動力形狀加以保持。這樣,空間單位的痕跡是應力(stress)下的系統,正如我們後面將會見到的那樣,由此說法可以得出進一步的結論。 現在,當我們把例(2)和例(4)進行比較時,我們發現它們在許多方面是基本上相似的。在這兩個例子中,痕跡都是由三個部分組成的一個統一系統,它與兩個小方塊和輕叩以及它們之間的間隔相一致,這種間隔,就痕跡而言,在兩個例子中都是一種空間間隔。確實,這種空間間隔在第一個例子中是由於以下事實,即在與經驗相一致的原始過程中,具有三個組成部分的整個事件是在空間上得到擴展的,而在第二個例子中,空間間隔把它的存在歸之於時間序列,興奮發生於與痕跡的地點不同的地點上。但是,實驗證據(我們將在以後討論)表明,這種起源的差異至少對發生在統一的痕跡系統中的若干結果沒有影響。因此,我們將把這兩個例子結合起來處理。 倘若痕跡只是沒有新興奮的痕跡,則在我們的行為場裡就沒有東西與之相一致。但是,對於由經驗相伴的未來過程來說,它是一個條件。這裡所謂的經驗,指的是認知、辨別和回憶。另一方面,我們還被導向這樣的結論,這些統一的痕跡系統處在應力狀態之下。讓我們把這些系統中與第一個成員相對應的部分用a來表示,把與第二個成員相對應的部分用b來表示,把與間隔相對應的部分用i來表示。於是,如果a、b和i都是不同的濃差區域,那麼,它們之間便將有一種勢能的跳躍模式,它有可能在a i b系統中產生相等過程,或者產生其他東西。另一方面,經驗中沒有什麼東西提示存在著這些過程。很顯然,我們的論點已經導向一種矛盾。然而,這種矛盾無法通過從我們的假設中取消關於痕跡系統中動力狀態的假設而消除。正如我們不久將會看到的那樣,若干實驗事實像我們的推斷一樣,使得這種假設成為必要:這些痕跡系統隨著時間而變化,這可以用它們的後效(after-effects)來證明。結果,我們必須解釋,為什麼這些過程在我們的行為場中未被呈現,換言之,為什麼它們沒有由意識伴隨。 我們把前兩個例子納入我們的討論,以便為這一解釋獲得一條線索。在例(1)中,我們體驗了一個對子,它的兩個成員是同時呈現的,而在例(2)中,當對於被體驗時,其中的一個成員已經過去了。這種經驗的差別是與過程的動力差別相一致的:在例(1)中,有兩個興奮(或者,更確切地說是三個興奮,因為我們必須把兩個小方塊之間的間隔也包括在內)和與此聯結的動力場。在例(2)中,只有一個興奮,而與這個興奮相聯結的場過程帶有兩個在此之前發生的興奮痕跡。根據我們面臨的兩個例子,我們必須推論,一個場內的一種或多種興奮決定了場的時間特徵或空間特徵。如果b區通過i區的中介而與a區聯繫的話,如果b區單獨成為一個實際興奮的所在地的話,那麼,這種聯繫除了說明a i b的組織之外,還為b提供了「比a更晚出現」的特徵,或者「第二興奮」的特徵。 時間方向和興奮 於是,我們可以說,過程的「方向」(direction)有賴於這樣的事實,即它是否含有一個或多個興奮,但是,方向這個術語也必須謹慎對待,因為有些過程的方向是不受興奮所支配的。可見,如果a區比b區具有更高濃差的話,則過程便將從a指向b,而當b成為更大濃差的區域時,便一定具有相反的方向,即從b指向a,不論a是一個興奮還是一個痕跡。確實,我們可以在第一個例子中看到a比b的顏色更談或更深(按照小方塊的排列),我們也可以在第二個例子中聽到b比a更強或更弱(按照兩聲輕叩的相對強度)。在我們的假設中,有賴於興奮的方向是時間方向本身。 我們的假設包含了例子之間的差異,也就是例(1)的小方塊和例(2)的輕叩之間的差異,即使把場事件歸因於a和b之間濃差的區別,情形也一樣;如果在例(2)中,a只是一種痕跡,那麼它的濃差便是它的存在,因為它被遺留下來,因為對它來說沒有發生任何新東西,然而,b處的濃差則是在整個過程持續的那段時間裡由興奮創造出來並加以維持的。另一方面,在例(1)中,a和b的濃差在動力上是相等的,兩者都是由興奮創造和維持的。在a和b處發生的差異——在例(2)中,一方面是靜態條件,另一方面則是動態過程,而在例(1)中,則是兩個動態過程——肯定能夠說明那些直接解釋過程的時間方向的其他差異。為了能夠一方面解釋例(1)和例(2)之間的差異,另一方面解釋例(2)和例(4)之間的差異,我們必須作出這樣的假設,在缺乏任何興奮的情況下,兩種痕跡之間發生的過程具有不同的強度,也就是說,具有不同的速率(rate),或者,當其中一個區域處於興奮狀態時,與此同時發生的過程屬於不同的種類。這將意味著這樣一種假設,即一個過程必須具有某種強度,按一定速度發生,以便在行為場中被描述,或者,換言之,由意識伴隨著,不過,這是一個似乎不可能的假設。然而,如果無此可能,則速率方面的差異可能是由於種類方面的差異;例如,人們可能認為,純粹擴散的過程——在其他過程中間——將會在「已死的」痕跡之間發生,這些過程將會十分緩慢,以致於不能視作是經驗的對應物。在那種情況下,成為經驗載體的一種生理過程的特性將不一定是它的速度,而是它的種類。 空間和時間記憶的相似性 在我們結束本討論之前,我們必須從例(2)和例(4)的相似性中再作一次推論,也就是說,根據兩種同時產生的灰色小方塊所遺留下來的痕跡,以及兩個相繼產生的叩擊中所遺留下來的痕跡來進行推論。如果我們以此為基礎的假設和論點正確的話,那麼,我們的時間序列記憶(memory of temporal sequences)與空間模式的記憶(memory of spatial patterns)相似,因為在痕跡中時間已經變得空間化。這一推論看來已為事實所證實。在回憶我自己往事的過程中(這些往事是有序列地先後發生的,如在海濱度過一天的各個事件那樣),我回憶的這些事件在不同地點展開,儘管我知道這些事件在時間上是一件接著一件發生的,但這種知識與空間模式(在我的回憶中擁有的事件)相比屬於不同的經驗。這些事件在我的回憶過程中以明確的空間圖式展開,然而,它們卻缺乏成為時間序列的直接特徵,正如我們已經十分充分地討論過的那樣,這些時間序列區分了兩聲叩擊。看來,關於它們之間的時間關係,更多的是一種動力關係,這種動力關係把時間關係與自我(Ego)聯繫起來,而不是在它們自身內部把時間關係結合起來。這種說法,就其發展而言,使我們的推論增加了分量,但是,它並未排除這樣一種可能,即具有真正的時間序列的記憶可能發生。 一種連續音調的時間統一問題得到解釋 現在,讓我們回到第一個例子上面來。為了便於第二個例子的討論,我們曾放棄了第一個例子。我所謂的第二個例子是指在一個確定的時間裡聽到恆定的音調。是什麼東西給了它統一性呢?假如我們關於對子形成的解釋正確的話,那麼,有關我們問題的答案可能只有一個了:正如兩下叩擊之間的統一性是由於與兩下叩擊相一致(以及與它們之間的間隔相一致)的兩個區域的化學澱積之間發生的過程一樣,一個音調的統一性也由於「澱積」,這些澱積是由不同地點的連續振動產生的。組織再次是空間的,並且像其他的組織一樣,從下列事實中獲得它的時間特徵,也即整個澱積單位除了它的「頂端」(tip)外是由已死的痕跡組成的,而所謂的頂端,則是指剛由一個興奮構成的地方。這些興奮連續發生,因此,澱積列(column of deposits)也連續增加。通常,興奮在任何時間不會一致,例如,一種聲音將被另一種聲音伴隨著。對於這些正在變化著的刺激,如果我們的假設正確的話,一定會有部分澱積列與它們相一致,而該澱積列是與一致的興奮周期相一致的,按照我們在討論空間組織中發現的等同定律(見邊碼p.166),澱積列是由這種一致性而結合起來的。另一方面,興奮的變化,伴隨著澱積的改變,會使這些澱積列以與空間組織相類比的方式彼此分離。如果馬赫環(Machrings)的等值能在時間場內被發現的話,那麼,這將是對該假設的令人鼓舞的證實。在聲學中;人們會在音高和強度中尋求這樣一個等值。人們會去產生一個滑奏(glissando),既可以是頻率的滑奏,也可以是強度的滑奏,並在這一滑奏的速率中引入一個突然的變化。我們的圖48(見邊碼p.170)將提供這些例子的例證,如果現在用橫座標表示時間而不是距離,縱座標表示頻率或強度,則就能證實這一論點。因此,如果與馬赫環相似的現象發生,我們將把圖形b和C作為在p時刻具有非連續性的上升滑奏的刺激來聽,這種非連續性在圖形b中具有突然上升或下降的特徵(在音高或強度中),在圖c中,這種非連續性具有突然下降和上升的特徵。然而,該實驗並非終極性的。儘管它為我們的假設提供了很重要的證據(如果實驗結果是積極的話),但是,即使產生消極的結果也不會使我們的假設變得無效,因為澱積列中的空間組織毋須在一切方面都與同時發生的空間場內的空間組織相等。 我們的假設導向另一種推論。如果刺激時間十分短促,那麼,由於系統的慣性,在興奮建立起新的澱積時將沒有時間讓「死亡的」澱積繼續保存下來。發生的一切將是一個興奮帶著它自身的濃差,緊跟其後的是另一個興奮。這種情況與空間中「點」的情況十分相似;這種短促的聲音,例如電話機上發出的卡塔聲,或音樂中的一個短音符,都沒有任何持續時間,正如點沒有任何延伸一樣——當然,這是就現象學角度而言的,而不是就物理學角度而言的。 我們現在必須回到我們第一個例子的另一個成員上來,那就是同質背景上的淺色小方塊。開始時,我們僅僅根據空間組織觀點對它進行了討論。但是,我們現在必須記住,這樣的小方塊也持續地通過時間;因此,它像音調一樣包含同樣的問題,而這個問題也肯定會找到同樣的解決辦法。現在,我們必須把我們的痕跡列(frace column)假設用於與小方塊相一致的空間組織的(形狀的)澱積中去,當然,這也同樣適用於我們行為世界中的一切持久性物體。 我們的理論與斯托特理論的比較 為了了解我們的假設達到了何種成就,讓我們回到我們曾對斯托特提出的批評上來,以便看一看我們自己的理論是如何擺脫這種批評的,這樣做無疑是很策略的。我們在前面(見邊碼p.433)曾經發現,依據斯托特的理論,「直接的呈現」(immdiatepresent)是刺激持續的一種功能。我們的假設包含了為什麼它肯定是這樣的理由,也即為什麼經驗中的一個時間單位將與一種連續一致的刺激相對應。正如目前將看到的那樣,我們的假設認為,它意味著一種與刺激持續和經驗單位持續之間的幾何對應有所不同的功能。我們反對斯托特的第二個論點是,他的理論缺乏「直接呈現」的整合原則。這種原則已經再次被我們的理論所補充了。不過,我們究竟如何對待兩個音階的例子呢(其中一個音階從時間上看嵌入另一個音階之中)?我們在批評斯托特的「直接呈現」概念時,也就是在批評他對樂曲音調作後效的分析(他還把這種後效稱之為它們的「意義」)時提到過它,我們還在批評斯托特未能區分有效的傾向和無效的傾向時(見邊碼p.436)提到過它。所有這些方面現在都將一併考慮,因為,它們都指向良好連續定律的效應。 首先,人們會問:為什麼在我們的例子中那個長音符聽起來像兩個短音符?為什麼按照我們的理論這種時間體驗的統一性在不顧刺激的一致性(這種刺激的一致性應當產生一種同質的從而是一致的痕跡列)的情況下被中斷呢?答案可在先前的陳述中找到(見邊碼p.M3):如果假設刺激產生興奮,因而它的澱積不受先前發生的刺激的支配,則我們的假設便無法處理這些事實。因此,正如我們先前強調過的那樣,每一種興奮都必須在痕跡場內被正視,它發生在痕跡場的「頂端」。 然而,在我們假設的框架內,這究竟意指什麼呢?我們考慮一種刺激序列,它引起了一個時間單位。當n次刺激生效時,這一時刻究竟發生了什麼?就在這一時刻之前,存在著一種痕跡列,它由第一個n-l刺激所產生。這種痕跡列形成了一個一致的和有組織的場,在這個場裡充滿著力量,這些力量把痕跡列結合起來,使之與其餘痕跡列分開,並決定它自己的清晰度。現在,我們從空間組織的討論中得知,形成一個分離單位的力量也會滲透到外部的場裡面去。假如單位是「開放的」或者「不完整的」,那麼,與這個欠缺相一致的場部分將成為特殊力量的所在地,這些力量在引起閉合過程(processes of closure)方面要比引起任何其他過程更加容易。當然,這種閉合是由圖形的其餘部分所要求的閉合,一種良好連續的閉合。在某種意義上說,甚至在閉合不可能發生的地方,一種結構也將影響它的場,從而導致在它鄰近的地方,尤其在它的末端,某些過程將比其他一些過程更有機會發生。譬如說,如果呈現圖98a-n的一些點,則增加P;點將比增加。點更加容易一些。威特海默(Wertheimer)曾在他的未發表的閾限實驗中表明了這一點。我們的痕跡列,在序列已經到達它的自然盡頭之前,是這樣一種開放的或不完整的空間組織,因此它將促進這些興奮,也即適當地將它延續下去,並最終導向閉合。該組織是痕跡列中的澱積,它只有通過新的澱積才能延續,並使之完整。因此,刺激產生的興奮將以這種方式由場力來決定,以便產生那種澱積,它使存在的痕跡列得以適當繼續。換句話說,興奮n將因場力而傾向於產生一種澱積n,它與先前的n-1興奮創造出來的痕跡列相配合。那麼,n次興奮是否將實際上成為那種興奮,這當然有賴於刺激的性質。後者是一種組織的外部力量,而場則提供內部力量。甚至當刺激阻止了「適當的」興奮的發生時,場力仍將證明是有效的。例如,如果刺激是一首曲調的音符,而n次音符是降半音或升半音,那麼它將作為音調以外的東西被聽到;如果它與合適的刺激完全不同,那麼,它將作為「一種驚奇」而被聽到。 現在運用我們兩個音階的例子變得簡單了。長音調將作為兩個短音調被我們聽到,因為對兩個交織在一起的痕跡列來說,每一個都有利於產生一個短音調。在這個例子中,正如在一切類似的例子中一樣,這些力量,由於遵循良好連續和閉合定律而包圍了場系統,因此要比活躍在分隔部分中的那些力量更加強大,後者是由於過程的同質,並按照等同律而活動。在某種意義上說,我們的討論已經證實了斯托特理論的一個方面:在我們的理論中,痕跡和刺激之間也存在著「協作」。但是,與此同時,還有一條原理,它解釋了這種協作的選擇性,在斯托特的理論中則是缺乏的;該原理將很快予以充分討論。 時間單位的動力特徵:興奮的一種新作用 如果時間單位的每一個成員既依靠它自己的刺激,又依靠先前成員產生的場,那麼,我們便可以了解為什麼隨著這個序列的深入,單位的方向會越來越得到確定。隨著每個新成員的產生,場的範圍不斷擴大,從而力量也不斷壯大。場的力量在強度上不斷增加,單位持續時間越長,力量的組合效應也變得越強。當然,這種效應是有限度的。正如空間單位有它們的限度一樣(這種限度有賴於特定的條件),時間單位也是如此。在兩種場內,單位不能被隨心所欲地搞大。不過,這一論點雖與斯托特的理論相一致,並不意味著我們接受了他關於樂曲的描述,即樂曲是由具有意義的音調組成的。因為這樣一種描述實際上把一首樂曲的動力特徵給剝奪了。 我們現在必須解釋為什麼在我們的音樂例子中(見邊碼p.434),我們聽到了兩個交織的音階。開頭的四個音符已經建立了一個痕跡場和一個過程,這個過程既被第六個音符g十分恰當地繼續著,還被第五個音符C升半音繼續著。當g發音時,它將「來自」由頭四個音符確定的方向,從而擴展這個痕跡系統,相對地保持著不受先前C升半音之痕跡的支配。下一個音符b的情況恰恰相反,它將與該痕跡緊密聯繫等等。人們可能質疑,一個過程怎能通過另一過程的呈現而繼續,也就是說,兩個音階中每一個音階的運動怎能經得住另一個音階的介入音調而存在下去。這裡,我們又看到了與視覺的類比性,也即與所謂隧道運動(tunnel motion)的類比性,這種類比並不是十分困難的。若要證明一個物體穿越一個未被中斷的軌道而運動,這是容易的,儘管軌道的一部分由一個不同的物體充斥著。運動的物體被看到在障礙物「後面」通過,好像它通過一條隧道一樣。在某種意義上講,這是「雙重呈現」(double represeatation)的又一個證例。 痕跡的新作用 我們雖引入了連續過程,但卻留下了解釋痕跡系統的重擔,正如斯托特在論述他的累積傾向時所指出的那樣。我們已經避開了斯托特的理論可能受到的那種批評,其辦法是把痕跡系統視作組織系統(它們服從於我們在一個完全不同的場內研究過的同樣的組織定律),不僅從痕跡場內推知單位形成,而且還推知時間單位的特定的動力特徵。該理論的主要特徵是,它把組織力量歸之於痕跡場。根據我們的假設,良好的連續並不由於運動本身,而是由於偏愛某些運動而不偏愛另外一些運動的場,也就是說,不僅由於牛頓(Newton)的第一運動定律,而且還由於神經系統中磨擦的極端程度,其中如果沒有力,運動便不可能發生,所有無活力的速度都將被破壞。 關於特殊運動過程的假設對於解釋每一種時間單位並非必要。我們業已看到,有可能完全通過澱積之間的過程來解釋兩聲輕叩的對子特徵(見邊碼p.442)。對於一個單一的對子來說,假設的運動將是動力的方式,第二個成員以此方式出現,與第一個成員相比或「上升」或「下降」。於是,勞恩斯泰因發現有必要區分兩種相繼的比較過程(見邊碼p.149);在一個過程中,兩個澱積之間的純動力關係產生了統一,而在另一個過程中,在該場條件之下發生了一種「運動」過程,即第二個成員的「躍升」或「下落」。 人們很容易看到,這兩種假設如何用於不同的例子。無論何時,當一個音樂片段由快速的音調序列組成時(這些音調產生一種上升運動、下降運動或起伏運動),統一運動的假設就成為必要的了:沒有一種音調會無限持續,以便靠自身「成為」某種東西;它不過是較大運動中的一個階段。另一方面,當一個音調保持相對來說較長的時間時,譬如說,貝多芬(Beethoven)第五交響曲中的第四個音符,那麼,興奮的假設便不夠了。確實,這種音調的出現需要這種假設,即從e降半音到c的下降;但是,當c持續時,它保持其位於底部的特徵,為了解釋,這就需要澱積一梯度假設(deposit-gradient hypothesis)。這種純粹的梯度假設將足以解釋被比較的兩個經驗之間具有相對長的時間間隔的相繼比較的例子。 對我們痕跡假設的異議 儘管我們的理論尚未完成,但是,看一看對此可能提出的異議,以測定我們的假設是否有理,這似乎還是可行的。 1.時間的空間化需要一個實際上不存在的空間第四維度 在大腦里將時間空間化,是我們假設的特色之一。然而,這也馬上引發了下列困難:我們的大腦是三維的,我們已經假設過,為了感知三維物體,我們的大腦也會有與之對應的三維過程分布。那麼,對於時間維度來說,它的位置在哪裡呢?如果任何一種行為物體的時間統一有賴於行為物體的心物過程得以建立的痕跡的空間統一,那麼,又該如何解釋一個點作為一個點被記住,一條線作為一條線被記住,一個面作為一個面被記住,而不是把點記成了線,把線記成了面,把面記成了立體呢?我們又怎麼記住一個立體的持續呢?對此,我們必須爭辯說,點的痕跡在空間上是不同的,在我們的行為世界裡,當每個點通過一段可估計的時間而得到持續時,它必定留下痕跡,該痕跡與最短的可能時間裡見到的一條線的痕跡相似,如果線的方向與彼此疊加的痕跡方向對應的話。與此相似的是,一根直線通過痕跡的積累而變成一個橢圓、一個圓、一個圓柱體,而且,由於我們沒有可供支配的第四維度,我們便無法看到什麼東西將變成立方體,甚至無法看到我們假浚中能夠體驗到的一個三維物體的持續。 儘管這個論點是有力的,但我卻並不認為它對我們的假設是致命的。事實上,困難僅僅涉及記憶效應本身,而不涉及知覺的持續。因為持續地知覺一個點和暫時地知覺一條線在我們的假設中屬於不同的心物事件。在前者的情形里,興奮儘管始終發生在痕跡線的頂端,但在每一瞬間都只是一個點的興奮,而在後者的情形里,興奮本身便是線性的。因此,按照我們的假設,在知覺中,我們的兩種情形肯定表現為不同,對於其他例子來說,也是同樣的道理。讓我們僅僅補充一點有關立方體的討論:即便「時間方向」(也即痕跡得以累積的方向)必須與立方體的某個方向相一致,痕跡列仍然無法歪曲對立方體的持續感知,因為興奮本身保持不變。 但是,當我們轉向持續的記憶效應時,更加嚴重的困難隨之產生了。如果對一個點的知覺興奮在持續了一段時間以後停止了,那麼痕跡仍然保留著,而且,正如我們剛才陳述過的那樣,痕跡形成了一條線的圖樣。與此相似的是,一條短暫展現的線的痕跡也具有一條線的圖樣。那麼,這兩種痕跡圖樣之間的差異在於何處呢?差異,肯定是存在的,因為我們在記憶中並不混淆注視達15秒鐘的一個點和短暫一瞥的一條線。這種差異只能存在於一個地方,即兩種線狀痕跡圖樣的內部組織,也就是說,存在於它們形成單位的方式。線狀痕跡是由一種空間延伸過程產生的,我們將因此作出這樣的假設,線狀痕跡是空間上一致的痕跡,一種點與點並不分離的痕跡。相反,點的痕跡的時間圖樣是由最小空間範圍的興奮產生的。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說,點的時間痕跡圖樣通過其整個範圍保持了它的似點特徵(puncti-form character)。而線的痕跡則是這樣一種痕跡,即在時間上延伸的點的痕跡可被視作是大量個別點的痕跡,在它們的圖形中並不失去點的特徵。我們從後面即將進行討論的勞恩斯泰因和馮·雷斯托夫(Von Restorff)的調查中了解到,相等的或相似的痕跡如果緊緊挨在一起便將彼此影響,該影響以同化(as-similation)形式進行。當痕跡持續時,我們必須期望一種更強的效應,但是,我們不能期盼這些痕跡的相互作用(儘管毫無疑問它們會發生)會通過把它們整合成具有更高維度的新痕跡來改變它們的空間方面或圖形方面。時間痕跡圖樣內的相互作用是解釋時間統一的一種必要假設;它已經為不同方式的實驗所證明。但是,這種相互作用不可能從根本上破壞整個圖樣內每個部分痕跡的空間界線。時間痕跡圖樣發生的變化朝著最小種類的單一性運動;當痕跡系統不被理會時,它在許多情形里無法接近外部能量。另一方面,從較少的痕跡系統中建立起更多的維度結構將是朝著最大種類單一性的一種變化。勞恩斯泰因和馮·雷斯托夫實際上觀察到的一些變化是符合這種結論的。複合的痕跡系統不是由相等的成分組成,而是由相似的成分組成,這些相似成分傾向於失去它們的同一性,融合成統一的系統。此外(同樣變化的另一方面),我們經驗的時間方面有許多已在記憶中喪失,這是我們曾經提到過的(見邊碼p.446)。譬如說,我們記得,前不久我們在這裡見到過一個點,在那裡見到過一條線,在風景畫中見到過一幢房子,等等,但是,通常說來,我們並不記得我們見到的點、線和房子有多長時間。我們的第一個異議就說這麼多。 2.拉什利的研究與痕跡理論的關係 現在,我們轉向另一個異議,它是在反對以拉什利(Lashley)的著名研究為基礎的痕跡假設時提出的(1929年,pp.100,107,109)。拉什利發現,正常老鼠獲得的迷津習慣隨著皮質損傷而以這樣一種方式受到干擾,即迷津習慣的惡化程度是大腦組織受到破壞的直接結果,但卻完全不受這種破壞的地點的支配。對於這一事實,我們也可以換一種說法,也即上述這種習慣「似乎是沒有定位的」(拉什利,p.87)。再者,用惠勒(Wheeler)和帕金斯(Perkins)(p.387)的話說:「大腦並非一團結構,每一部分均有其自身的獨特的和獨立的功能。鑒於這些事實,痕跡理論是不可思議的。」上述這段話的第一部分是完全可以接受的,如果人們強調它的結論性從句的話:凡痕跡均不具有獨立的功能,甚至不是一種獨立的存在。但是,上述話語的最後一句並不意味著可由拉什利的結果來證明,拉什利本人也不相信這一點。這是因為,拉什利發現,他在迷津習慣方面解釋得通的東西,在其他三種習慣方面卻解釋不通,這三種習慣是:明度分辨,斜面箱,以及雙重平台箱。在談論後者時,拉什利說道:「該習慣在具有明確的記憶痕跡定位方面與明度分辨的習慣相似……」(p.87)。隨著這三種習慣的獲得,當皮質的某些部分受到破壞時(枕葉部分與第一種習慣相對應,額葉部分與其他兩種習慣相對應),這三種習慣都會喪失,而在任何其他區域受到損傷時,則對這三種習慣不產生影響(p.121)。這些成就一旦習得以後,便會使大腦的某些特定部位發生變化,也就是說,這些成就留下了一些痕跡,它們說明了這些習慣的保持,而且,正如拉什利指出的那樣(pp.133),這些習慣在性質上要比迷津習慣更為簡單。當拉什利說迷津習慣沒有定位時,他並不意指學習不留下後效,也就是說,不留下痕跡。對迷津習慣來說,這些痕跡是分布在整個皮質區域的,該說法與拉什利的結果完全一致。在與我們問題有關的特定實驗中,將老鼠置於迷津中進行訓練,直到10次連續無誤的嘗試都達到為止。十天後對它們重新進行訓練,接著立即給它們施以手術,切除不同數量的皮質(使皮質下區域造成損傷)。十天後再對這些老鼠進行訓練。得到的平均學習時間是以秒來計算的,皮質的平均破壞率為17.7%。 原始訓練時間  手術前重新訓練時間  手術後重新訓練時間 1911   64.8   2221 根據上述這些數字,我們可以爭辯說,這些實驗結果無論如何不能證明手術通過痕跡的破壞而導致了習慣的退化。拉什利也發現,這一事實表明,大腦損傷的動物比正常的動物學得更慢,它們的遲鈍是損傷程度的直接結果,並且認為單憑這一事實便可以說明該結果的原因。上述表中第三個平均值比第一個平均值更高,正是這一事實似乎支持了該論點,它聲稱,這些平均值並不測量一種學習成就和一種再學習成就,而是測量在不同的神經條件下實施的兩種學習活動。但是,只要該平均值與經過同樣平均程度的手術後而獲得習慣的動物的平均值相一致,並且只要不發生這種情況,即第三個平均值比第一個低,儘管仍有意義地高於第二個平均值,那麼上述論點便將是結論性的了。實際上,後面一種情況在拉什利的圖表中將可找到9個例子,他的圖表的三個平均值是:3386、94和1115。這裡,動物在手術後比它們在第一次接受訓練時學習得更好,而比它們第一次手術前的再訓練成績差得多。這兩個事實只有用下列假設才能得到解釋,即有些效果或痕跡已從先前的活動中繼續下去,但是卻有大量的效果或痕跡已被手術所破壞。 我還求出了編號為88-114的動物在手術後重新訓練的時間平均值,其皮質破壞的平均百分率為22.6%,幅度在15.8%-31.1%之間,同時還從拉什利的表1中(即動物編號為10-25)求出控制組的皮質破壞平均值為24.5%,幅度在16.1%-32.0%之間。這些動物手術後學習同樣的迷津,其他動物則進行再學習。得到的數字如下:手術後再學習時間為3630秒,手術後學習時間為4521秒。也許例子的數量還不夠,難以得出制約性的結論,但是,它們為拒斥痕跡論點提供了充分證據;因為上述數字表明,在手術前學習過迷津的動物比起手術前未學習過迷津的動物,前者在手術後進行再學習時速度更快。這說明原來的學習一定留下了能夠用來解釋這種差異的效應,即便再學習時花費的時間要比整組的平均訓練時間長一些。 由此可見,拉什利的實驗與痕跡假設並不相符,它需要這樣一種假設。「定位的」痕跡與實際上遍布於整個皮質區的痕跡之間的差別是容易被解釋為由於原先產生這些痕跡的過程。對於迷津習慣來說「正如拉什利本人經常指出的那樣(pp.132ff.)」這些過程肯定或多或少地涉及整個大腦,而明度辨別的有意義方面則是一個更為孤立的事件。因此,前者的痕跡應當比後者的痕跡波及更廣的範圍,這是沒有任何疑問的。 在為這一論點作出結論時,我們應當指出拉什利實驗及其結果的兩個顯著方面。首先,他們調查的結果並不是我們迄今為止主要討論的那種簡單的痕跡模式,而是在不同時期建立起來的整個痕跡系統,每一次新的嘗試都為先前嘗試的痕跡補充了某種東西。於是,便產生了這些痕跡系統的累積問題。很明顯,重複一次奔跑,即便它發生在與上次奔跑相隔相當長的時間,但它不會留下一種不受先前痕跡支配的痕跡。更確切地說,學習在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新的儲存與舊的痕跡結合的方式。其次,我們不該忽視這一事實,即拉什利的方法主要給他提供了成績的數據,而不是行為的數據,這些術語是以上述界定的意義來採納的(見邊碼p.37),即使他用行為的數據予以補充。因此,我們並不知道一種成績的同一性(identity of accomplishment)是否與行為的同一性(identity of behaviour)相對應。我們對大腦損傷之後果的了解仿佛表明,類似的成績可以由正常人和腦損病人的不同行為來產生。當我們欲對拉什利的結果作出最終評價時,我們必須把這一點牢記在心。 3.惠勒對痕跡理論的異議,以及他試圖不用痕跡來解釋記憶 我們將通過對惠勒的觀點稍加討論來繼續分析痕跡的假說。正如業已表明的那樣,他完全拒絕痕跡的假設。看來,對他的論點開展討論是頗為重要的,因為他是美國首屈一指的格式塔理論的擁護者,他的痕跡觀點便以這些原理為基礎。他的論點具有完全不等的價值。一個取自拉什利實驗的論點我們已經拒斥過了;不過,另一方面,我們卻願意接受那些直接反對原子痕跡論或突觸痕跡論的觀點。還存在著一個重要的論點,儘管我們實際上在前面討論過這個論點(見邊碼p.440),但是對它仍值得予以特殊的討論。「大腦正在不斷地受到刺激,所以『痕跡』也將不斷地發生變化,朝著越來越精細的模式分化的方面變化,直到大腦產生一種同質的情形,從而毋須任何『痕跡』存在為止」「惠勒和帕金斯(Perkin)(p.391)」。我們用下述的假設排斥了這種批評,我們的假設是,興奮並不發生在先前貯存痕跡的地方(見上)。為了證明他們的論點,惠勒和帕金斯借物理學提供了一個例子,我將部分地重複這一例子,以便說明他們錯誤結論的根源。 「假設把一塊水平的金屬板的一邊固定在一根豎直的杆子上。金屬板的表面均勻地覆蓋著一層沙子。現在,如果讓這塊板以恆定的速度振動,那麼振動將使沙子均衡地分布於金屬板的表面。但是,假設當金屬板在振動時,用小提琴的弓弦把它沒有與豎直杆子固定的其中一條邊突然拉一下……,這樣一拉就會暫時產生一些額外的振動,這些額外的振動肯定會與已經進行著的其他振動進行調節。於是,沙子本身將形成四個相等區域,其中有兩個條狀區是沒有沙子的,這二個條狀區將正方形的金屬極平分成四個相等部分。原來施加於金屬板的力量繼續保持,以穩定速度使之振動,這種速度是在用小提琴弓弦拉動之前就建立起來的,結果,當弓弦停止拉動時,沙子將逐步地達到最初存在的平均分布狀態。 「上述的證明有助於我們了解在苛勒的失衡理論(theo-ry of disequilibration)中大腦里存在的情況。原先平均分布的沙子情形代表了神經系統中原先的力的平衡。恆定的振動則代表了這種情況的動力特徵。用弓弦拉一下則相當於某種外部刺激模式對該系統的衝擊。在金屬板的例子中,用弓弦拉一下建立了四個相等區域的應力模式,這是由沙子的分布所表明的。存在著兩種應力的相互調節,一個是由第一種振動之力建立起來的,另一個是由弓弦的拉動而建立的。結果,在沙子裡建立起一種『非過程情況』。這便是形成四個正方形區域的模式。然而,當弓弦停止拉動時,這四個正方形區域開始消失。沙子又立即接近平衡狀態,也即由原來的振動引起的平均分布」(pp.389,390)。 遺憾的是,這種與克拉德尼物理圖形(Chladni figures ofphysics)的類比是完全錯誤的「。上述的沙子模式儘管表明了振動過程,但並非該過程的一個條件;實際上,金屬板的振動是由於兩種力量的迭加而導致那種運動形式的。沙子與此形式沒有任何關係;如果把沙子移走,金屬板照常振動。因此,沙子是無法與痕跡相比的。此外,沙子和振動之間的因果關係是單向的(unilateral),當振動回復到原來形式時,沙子也回到其原先的模式。沒有哪位物理學家會把克拉德尼圖形稱作記憶的例子。當一個目前的事件在不涉及到過去事件的情況下發生時,人們不能用此作為來自物理學的記憶證明的類比,而這恰恰是惠勒經常做的事情。正如我們已經見到的那樣(見邊碼p.428),物理學知道記憶結果的實際類比,但是,為了對它們作出解釋,不得不假設反應系統(即某種痕跡)內發生的的變化。 惠勒的其餘一些論點均是以克位德尼圖形為基礎的,對此毋須贅言,因為它並沒有補充什麼新東西,僅僅重複著把一個過 程的一種結果與立即成為該過程的共同決定因子的一種結果混淆起來了。 如果在克拉德尼的金屬板上覆蓋著一種比沙子的份量更重的粘性物質,那麼,類比也許會更好些。在粘性物質本身以一種穩定模式被安排以前,總是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與此同時,鑒於粘性物質的重量,鑒於它並不迅速地跟上由振動物體產生的力量,所以,它將共同決定這種振動,它將成為一種真正的條件。當它隨振動已經達到穩定的分布時,它將在一種新的刺激下共同決定金屬板的振動,從而決定它自己的重新分布。 那麼,惠勒怎樣才能不用痕跡假設來解釋記憶的效應呢?根據我對他理論的了解,他的理論忽視了一個要點。 「人們經常談到下面這則故事,一匹馬曾在一條鄉村小道上被驅趕前進,到了某處,因一張報紙被風吹起,馬受到驚退。大約過了三個星期以後,這匹馬復又來到同一條路上的同一個地點,它再次作出驚退的表現,但是此時卻沒有任何報紙」(W.p.帕金斯,p.397)。 「如果原先的經驗設有留下任何印象的話,那麼馬為什麼第二次又會被嚇退呢?第二次被驚退的原因與第一次被驚退的原因恰恰是一樣的!一張報紙被吹起,於是馬對整個情境(total situation)作出反應。整個刺激模式誘發了反應,這種反應在特徵上是構造的(configurational)。同樣的刺激模式,或者與此相似的刺激模式,準備以它第一次產生反應的同樣原因重新產生一次反應……。如果用一個痕跡來解釋第二次反應是必要的,那麼,用一個痕跡來解釋第一次反應便也是必要的!」(W.p.帕金斯,pp.398,399) 上面這段引言由於使用了「整個情境」,從而使之貌似有理。它表明當我們對這一概念進行批駁時我們的證明是正確的(參見第四章,邊碼p.158)。當有人問為什麼馬在其他路段不會受到驚嚇時,這裡,所謂的「整個情境」是,該路段使馬不受驚擾,如果報紙恰巧不在馬路上被吹起的話。因此,認為馬在那個地方第二次受驚嚇是與第一次受驚嚇具有同樣原因的話,那便是不正確的。為了使這一論點更加清楚一點,讓我們來假設A、B和C而不是兩次旅行。在A和C兩次旅行中,關鍵地點X不發生任何情況,可是在B次旅行中,風將報紙吹過道路。在旅行A中,馬通過X點時不受任何驚嚇,然而在B和C中卻受到了驚嚇。這就證明X的「整個情境」,像在A和C中一樣,對於馬的驚嚇是沒有關係的,因為它在A中並沒有引起馬的驚嚇。A和C之間的唯一差別是B先於C發生,而不是先於A發生。我發現,A和C中的行為差異是由於B的影響,也就是說,是由於B中的經驗留下的痕跡,作出這樣的結論在邏輯上是必要的。 我尚不肯定我是否描述了惠勒的全部記憶理論。在他的第一部著作中(見邊碼p.273)有一段話,人們可以從中得到這樣的印象,他把學習過程或者歸因於化合物的發展,或者歸因於積累。第一種假設已遭拒絕,至少對大多數記憶效應來說是這樣,因為發展過程太慢,而第二種假設則相當於我們提議的那種痕跡理論,儘管惠勒拒絕接受這個名稱。然而,惠勒的這種解釋也許是錯誤的,或者不再代表他目前的觀點,因為在第二本書中他寫道(p.387):「一種特定的經驗不能由大腦模式來代表,除了刺激情境正在使模式得以建立以外。在刺激被移去的一刻,大腦模式也消失了」。在我們的理論中,對興奮模式來說這是正確的,但是對痕跡模式來說就不正確了,而在惠勒看來,這些字裡行間否認任何一種他所謂的大腦模式的持久性。 4.馮·克里斯的論點 對傳統的痕跡理論的批判可以追溯到30多年以前。最早是由馮·克里斯(Von Kries)提出的,但他並不用此反對任何痕跡理論,而僅僅反對在他那個時代流行的並在此後繼續流行的那些痕跡理論;幾年以後,比徹(Becher)系統地闡述了這種批判。對於比徹來說,這種批判是對一切痕跡理論的最終駁斥,由此證明了記憶的生機論解釋(vitalistic interpretation)。 關鍵的論點可用下述方式來提出:記憶效應一般說來無法追溯至個體的最初興奮,而是可以追溯至記憶效應的形式或模式。我再認出了一首樂曲,它是我曾經聽到過的,儘管當初由一支管弦樂隊以G大調來演奏,現在卻以F大調或B大調或C大調被人哼唱著。雖然聲音不同,但是記憶效應仍然清楚。再現的情況也同樣如此:如果我嘗試吟唱或吹奏一首熟悉的樂曲,我再現的音調將極少與原作的音調一致。或者,一個人具有閱讀方面的長處,他將或多或少不受他所遇到的原作類型或書法的支配,而且他還將能夠書寫,也就是用牙齒咬住筆桿笨拙地書寫,像任何一個人可以嘗試的那樣去書寫,儘管他以前從未嘗試過那種特殊的書寫動作。痕跡理論究竟能否解釋那些遠非例外的情形,而是典型的記憶效應的事實呢? 痕跡的重新作用 我們業已提出的假設比之馮·克里斯用其論點反對的舊的痕跡假設作了更充分的準備,以迎接這種困難。在我們的假設中,痕跡形成了「組織系統」,也就是動力的整體,它的模式像組織系統的材料一樣是一種現實。為了了解痕跡系統的這一特性在多大程度上引導我們解決自己的問題,我們必須考慮,當這樣一種痕跡系統被「重新激活」時將會發生什麼情況,也就是說,在這種新的興奮中進行合作時將會發生什麼情況。為了保持一致,我們不得不作出這樣的假設,即這樣一種新興奮發生的地點與痕跡系統本身發生的地點有所不同,而且為痕跡系統所決定。這種假設是必要的,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我們能夠記得這種個別的回憶過程或再認過程,至少過了一段較短的時間還能記住,而不會喪失我們回憶或再認第一次場合的能力。這證明該過程在沒有破壞舊痕跡的情況下已經留下了新的痕跡。與此同時,新的興奮必須強烈地依賴正在討論中的痕跡系統。很明顯,按照記憶的不同功能,這種依賴必須能夠假設大量不同的形式。在再認和回憶中,情況將有所不同,不僅表現為當痕跡系統為解決一個新問題而提供資料時情況會有所不同,而且在獲得性技能的情形中也有所不同。現在,我們把自己限於前兩個問題上面,即回憶和再認這兩個問題上面。 由新興奮引起的痕跡選擇 由於我們已經強調過,每種新興奮發生在一個新的地點,因此,痕跡系統的作用在這兩種情形里都不是「重新興奮」的作用。據此,我們的理論看來與大多數(或者全部)先前的痕跡理論有所不同,而且比它們優越,因為很難理解一種興奮過程怎樣才能在一個痕跡系統中被啟動。但是,這種新的興奮,既然現在正在發生,必須與一個痕跡系統相聯繫,既在再認方面又在回憶方面與痕跡系統相聯繫。於是,便產生了這樣的問題,它就是聯繫的原因。這個問題作為下述問題的一個部分被提了出來,後者是指,目前的興奮怎樣從各種痕跡中選擇出「合適的」痕跡。當我們討論馮·克里斯反對傳統痕跡理論的論點時,正是再認和回憶的作用這個方面使我們感興趣。我們將追溯這種討論,只要它與我們目前的上下文有關,而且我們將在第十二章里繼續這種討論(見邊碼p.597)。到那時,我們已經對痕跡作用有了更多的了解。 我們可以用兩種方法從中尋找這些選擇的原則;一方面,我們可以收集事實,從中產生我們的原則;另一方面,我們可以試著將這些選擇原則用於我們目前的問題中去,正如我們先前發現它們在其他領域中起作用一樣。如果第二種方法成功的話,將具有這樣的優點,它從一開始便在一種更為寬闊的範圍內正視記憶作用。用此方式發現的原則不會僅僅是記憶定律,而是既可用於其他事件又可用於記憶的定律。記憶將失去成為某種獨特事物(即加到有機體非記憶功能上面去的某種東西)的特徵,這一結果正是我們在本章引言中提議要達到的。 因此,我們將利用這一方法尋求熟悉的選擇原則。尋求這些原則將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為我們在第四章中討論的空間組織可被視作就是這些原則。這些原則為我們解決下列問題提供了辦法:如果通過一種視網膜刺激模式而產生各種興奮,那麼,這些興奮中的哪些興奮將被結合起來呢?人們看到了與我們目前問題的相似性:一個過程與某些其他過程相結合,但繼續保持與其餘的過程相分離,這裡,一個新的過程與某些痕跡系統相互作用,但不是與另外一些痕跡系統相互作用。因此,對上述兩種情況,我們可以應用選擇概念。我們已經發現了等同性(e.quality)和接近性(proximity)定律,以及閉合律和良好連續律(laws of closure and good continuation)。那麼,這些同樣的定律是否可以應用於我們的新問題呢?如果我們還記得另一組事實,也即第五章結束時報道的那組事實「這組事實來自特納斯(Ter-nus)的實驗」,我們對這個問題的答案也就得到了促進,因為在這些實驗中,選擇類型比起純粹的空間組織來重相似於我們現在正在討論的類型。在特納斯的實驗中,兩種刺激模式彼此相隨,以便產生一種行為模式的似動(apparent movement)。假如第一個模式由a1、b1、c1、d1等點組成,而第二個模式由b2、f2、c2、g2等點組成,其中數字是指時間順序,而在其他方面,等同的字母則與等同的點相對應,那麼,在某些條件下,興奮點b2不會與b1 相結合,c2也不會與c1相結合,而是b2與a1結合,f2與b1結合,如此等等。這些條件是指由刺激模式產生的整個過程的那些條件。如果興奮點f2在第二個模式中具有與b1在第一個模式中同樣的意義,那麼,這兩個點便會相互作用,而不是「絕對地」相等的b2和b1的相互作用。因此,相繼過程的相互作用被證明有賴於這些過程的整體特徵,而「等同性」則必須被解釋為整體內部功能的等同性。 如果我們把等同性定律應用於由興奮而產生的痕跡選擇問題,那麼我們將期望這種等同性主要是整體特徵的等同性。如果其餘情況不變,一個過程便應當與具有同樣整體特徵的痕跡系統進行交流。這必須是一個由同樣整體特徵的過程所產生的痕跡系統,因為我們假設痕跡以張力或應力的形式保持了該過程的動力特徵。在我們的圖43(見邊碼p.165)中,我們曾經證明整體特徵的相似性在空間組織中具有這樣一種整合效應。同樣的效應也可以在更加簡單的條件下發生,這可通過圖99得到證明。圖中相似的形狀傾向於聚在一起。因此,如果某種整合能在一種興奮和一種痕跡模式之間產生的話,我們將可以理直氣壯地假設,動力模式的相似性是決定性影響之一。它將對馮·克里斯用來反對傳統的痕跡理論的那些再認事實作出解釋。因為該模式在廣闊的範圍內是不受大小、顏色和部位支配的,正如我們的再認不受這些東西支配一樣。關於具體的再認過程,我們還可以講更多的東西,但此處不是討論的地方(見邊碼p.591)。我們必須推遲對回憶和再現進行討論,但是,目前的論點在解釋這些效應方面已足以克服存在於舊的痕跡理論中的困難。我們在這裡僅需補充一句:我們的記憶痕跡說在某個激進的方面不同於舊的形式。我們先前曾看到,心理學家意欲把單位形成(unit formation)和形狀還原為經驗,也就是最終還原為痕跡。有兩個原因使得這種企圖在我們的假設中變得不可能。首先,我們必須把痕跡假設為構造系統,那就預先假設了產生痕跡的過程本身被組織;它們的構造因此無法成為痕跡的一種結果。其次,我們看到,由過程引起的痕跡選擇(按照這些定律,一種興奮與一種存在的痕跡系統進行交流)有賴於興奮和痕跡之間的模式相似性,這再次意味著,一種興奮在與痕跡系統交流之前必須被仿造,否則的話,它將不可能在眾多痕跡中(這些痕跡始終留在有機體內)選擇合適的痕跡。 迄今為止,我們僅僅考慮了等同性因素,尚未考慮接近性因素、閉合性因素和良好連續因素。但是,所有這些因素在興奮和痕跡之間的關係中都發揮了它們的作用。如果其餘情況均相同,則舊的印象要比新的印象在再認和回憶方面表現較差,這個事實儘管也有賴於其他因素,但是卻證明了接近性定律。良好連續和閉合顯然是有力的回憶因素。 組織定律應用的廣泛範圍 我們關於馮·克里斯反對痕跡理論的討論比之僅僅捍衛痕跡假設做了更多的事情,它也把空間組織定律引入記憶的領域。然而,這些定律的應用要比我們迄今為止所討論的具有更加廣泛的範圍。不僅興奮和痕跡之間的關係由它們來調節,而且痕跡本身的命運也由它們來調節,單一的痕跡系統由於它們內在的應力而經歷了許多變化,那些變化由於新痕跡的積聚而發生。我們後面要討論的實驗將使這些事件更加清楚地顯示出來。 捍衛思辨假設 對於一位準備反對我的所有假設的評論家來說,他將指出,基於如此不充分的事實,為什麼會有這麼多的思辨呢?我應當這樣回答:如果我想貫徹我的計劃,並在目前儘可能地為有關的心理學事實提供系統解釋,那麼,我便必須以具體方式引入痕跡概念;該概念必須被充分地界定,以容許具體的解釋。它必須正視存在於它內部的一切困難,並試圖以下述方式去克服它們,也即以發展了的整個思維體系和我們迄今為止了解的事實去克服這些困難。我深信,在適當的時間,我們的假設也將改變,因為它們將與新發現的事實發生衝突。但是,我也堅信,如果沒有一個假設體系(儘管它是刻板和具體的,甚至是思辨的),那麼任何系統的研究便無法進行。當我認清時代的趨勢時,勇敢而非猶豫應該成為我們的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