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塔心理學原理 · 第三章 環境場—問題;對錯誤的解決辦法的拒斥;對正確的解決辦法的一般闡述

環境場。地理環境和行為環境之間的因果關係。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樣?第一個答案。第二個答案。正確的答案。小結。 我們的場心理學(field  psychology)必須採取的第一步是宣告對環境場(environmental field)進行調查。環境場的組織顯然有賴於地理環境(geographical envirtonment),而地理環境則對動物的感覺器官產生影響。因此,在討論這個問題時,我們不得不對地理環境和環境場之間的關係開展調查。但是,在我們對這一問題發起衝鋒之前,我們必須熟悉這個場,以便了解我們調查的整個範圍。 環境場 很清楚,我們至少不能就用生理術語來描述環境場,因為生理場(physiological field)是我們要求一種解釋性理論時所必需的建構(construct);但卻不是一個觀察的事實。如果我們想從事實出發,我們就必須回到我們的行為環境(behavioural environment)上去,而且充分意識到行為環境充其量只是整個活躍的環境場的一部分對應物(counterpart)。 那末,我們在自己的行為環境中發現了什麼東西呢?它為我們呈現了五花八門的資料,這些資料的系統化將被證實是一個困難的問題。我們不準備作這樣的嘗試,即我們局限於列舉我們行為環境中的各種事物。我們的環境中存在各種事物,如石塊、棍棒和人造的物品,如台子和碟子、房子和教堂、書籍和圖片;有人、動物、植物和靈魂;有山脈、河流和海洋;還有雲朵和霧、空氣、光和黑暗、太陽、月亮和星星、熱和冷、噪聲、音調和詞語、運動、力和波,等等。比起愛麗絲的童話世界(Alice’s world)中捲心菜和國王來,上述這些東西大多是異質的(heteroge-neous),而且難以完整列表。但是,作為開端,仿佛已經足夠了。 事物和非事物 如果人們試圖在這一大堆五花八門的東西中加進某種順序(order)的話,那末他們也許會從區分事物和非事物開始,前者中間還有活的東西和死的東西之分;在死的東西中間,有人類製造的東西和自然界的東西。當然,人們不該忘記,在安排這種順序時,他們應當保持在所發現的行為環境的範圍之內,而且不該使用關於行為環境的任何一種間接知識。由此,我把靈魂包括在行為世界之中,並且把它作為行為世界的一個部分,儘管我像任何人一樣完全清楚,靈魂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可是,唯靈論者(spiritualists)的主張恰與上述觀點不同。當我們用上述這種天真的方法去與我們的對象打交道時,我們發現我們的分類不盡人意。這是因為,我們經常懷疑我們的資料是否可以被認作是一個事物,或者說是一個活的東西還是一個死的東西。天上的雲朵算不算事物?如果算的話,那麼霧、空氣、光、冷算不算事物?如果雲朵是事物的話,那末它們肯定是與石塊和棍子不同種類的事物,而閃爍的星星也是不同的事物。可是,空氣呢?呼吸、「靈魂」、「精神」都具有事物一類的性質;上帝是將一口生命之氣吹進一團泥土而創造亞當的嗎?精神(Spirit)一詞的含義意味著它涉及一種實體(substance),也即精細結構的事物嗎?我們見到山谷里冉冉升起的霧有著與雲朵類似的事物般性質,但是,霧也能使我們的遠洋輪船減緩其速度,並拉響尖利的汽笛聲,這種霧就壓根兒不是事物般的東西了,有點像我們登山時所見的薄霧一樣。當燈塔中射出的光線刺破夜空時,這種光線也是一種事物般的東西,或者,黎明時布滿天空的光線也是一種事物般的東西。但是,房間裡的光線,就其本身而言,決非一種事物;這裡的區別與我們周圍的空氣和我們的呼吸之間的區別一樣。當風暴般席捲而來的烏雲使陸地蒙上一層陰影時,或者,當我們在進入黑暗的洞穴之前暫時卻步時,黑暗對我們來說也可能是一種事物。對於熱和冷來說,情形也是如此。我們感到寒冷,於是進入房中——即便我們知道這是冷空氣的來臨。 河流是一種事物,然而赫拉克利特(Heraclitus)曾經說過,我們不能兩次走進同一條河流。他的學生克拉底羅(Cratylus)則後來居上,甚至否認我們可以一次走進同一條河流,理由是這樣的,當我們進入水中時,水已經流過了,而且水一直在流動著。然而,我們還是把河流叫做一種事物,或者,即便我們沒有明確地叫它,但我們還是把它當作一種事物來看待。 那麼,言語是不是事物?看來,它們完全是非事物的,可是,為什麼我們寫d-d,為什麼當我們意指devil(魔鬼)時,卻偏偏說dickens(魔鬼的婉轉語)呢?還有那隆隆的雷聲,難道它不具有一種事物的特性嗎,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具有威脅性和恐怖感的事物嗎?因此,噪聲和言語可能都是事物,但是無此必要。剩下來還有波、運動和力。波肯定有事物的特性;波浪把我們送上岸,然後我們四肢攤開躺在海灘上,或者將我們的船隻托起,左右搖擺,這些確實是有力的事物,但是,將赫拉克利特的論點用於波浪與把他的論點用於河流是一樣的。最後,運動和力是什麼東西呢?甚至它們也可能表現出事物般的性質:當兩隻檯球相撞時,我們難道沒有看見一隻檯球的運動傳到另一隻檯球上;這些例子中的運動難道沒有一種類似液體性質的特性嗎?甚至力也可以體驗為某種事物般的東西,但它肯定不是物理學家所謂的力,而是存在於我們行為環境中的某種東西,對此東西,再也沒有比力更好的名稱了。一種藥物的「效力」,在天真的人士看來,是存在於藥物內部的某種東西;我們感覺到風力,這是一種完美無缺的描述,不是隱喻,我們感覺到的東西是事物的本質。 要是聲稱我們行為環境的每個部分都是一種事物,這不可能是本論點的目的。反之也是正確的:我們必須在事物和非事物之間作出區分,但是,同樣真實的物體將總是表現出既像事物又像非事物,在這個意義上說,這種區分不是永久的。相反,我們已經表明,許多物體,按照實際情況,可能是事物的,也可能是非事物的。但是,差不多任何一個物體可以在此時或彼時表現出事物般的特性,這一事實揭示了我們行為環境的重要特性:這種行為環境一定具有某種強烈的朝向事物性的傾向,或者,不用「傾向」這個不確定的詞語來表達,作為我們環境場的一部分,幾乎任何事物都可獲得事物性特徵。 然而,「事物」這個術語似乎已經失去了其含義。為了重新找到它的含義,讓我們設法去找出我們環境中非事物部分的重要特性。我們周圍的濃霧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把它與山谷里飄浮的薄霧相比較,它具有兩個顯著的特徵:它沒有界限,也無定形,而且它是絕對靜態的,而山谷里飄浮的薄霧則具有形狀和運動。當我們把霧與石塊相比較時還會發現另一個特徵:石塊是恆常的,也就是說,明天的石塊將與今天一樣;而霧並非如此。 於是,我們可以篩選出事物的三個特徵,它們分別地和聯合地成為事物的構成要素:形狀的限定性(shaped boundedness)、動力特性(dynamic properties)和恆常性(constanCy)。這些特性先於其他東西而在生命體中聯合地反映出來。把這些特性混和起來的東西將可視作是一個生命體,即便實際上這個東西是死的,例如,一具屍體。人們必須是一位解剖學家,或者是一名殯葬工作者,以便把一具人類的屍體視作與一隻台子或一棵倒下的樹木一樣的東西。 讓我再來對事物的動力特性說幾句話。從描述上和發生上(genetically)講,如果認為事物的動力特性是第二位的東西,那將是十分錯誤的。雷聲的恐怖性質是其顯著的特徵,它被描繪成具有某種強度(intensity)和性質的噪聲,這才是第二位的;同樣,一條蛇在變成褐色或產生斑點以前是可怕的,一張人臉在塗上某種色彩以前是快樂的。所有這些描述意味著像力那樣的東西,那種超越於單純的靜止事物的東西,以及對我們自己產生影響的東西。因此可以這樣說,力也是許多事物的一種特性,或者,用另外的方式來表述,事物和力,實體和因果關係,作為我們行為環境的一些部分,往往不是兩個彼此獨立的物體,而是同一個物體的緊密相關的一些方面。推論的思維(discursive thought)已經將許多情形中對天真的經驗來說屬於統一體的東西進行了分離。 探索這樣一種論點,調查這三種事物特徵的不同結合,並且看一下它們在多大程度上耗盡我們行為場的豐富性,這是十分誘人的。但是,這樣做也會使我們遠離我們的主題。因此我們歸納如下: 事物的類別(category)允許我們將某種順序帶入我們行為環境的資料中去。我們業已發現這一類別的三個方面,並且看到了不同事物的存在是根據這三個方面的結合,我們還看到了環境不僅包括事物(即便我們從廣義上運用這一術語),而且還包括非事物。尤其是,我們發現對某物內的事物來說,其本身並非事物。這些事物並不在空間上或時間上充斥我們的環境;在事物和圍繞事物的東西之間存在某種東西。為了找到一個方便的術語,我們姑且稱它為「格局」(framework),因此,不考慮事物的多樣性,我們可以把行為環境分成事物和格局。 現象學方法 在我們繼續進行論述之前,一種方法論的評說必須置於適當的位置。人們要是讀過許多美國的心理學著作和論文的話,不會找到這類方法論的描述或類似方法論的描述,然而在德國人的著作中,卻可以經常找到這類描述。這種差別並非是表面的,而是反映了美國著述和德國著述之特徵的深刻差異。美國人把德國心理學稱作思辯性的,認為它只是作一些無益而瑣細的分析;而德國人則把美國的心理學分支稱作表面性的。當美國人發現一位作者引進了這類方法論描述,提煉它們,戲弄它們,而實際上對它們什麼也不干時,美國人這樣做是正確的。可是,德國人也是正確的,因為美國的心理學並不想使自己看上去天真無邪,對直接的經驗事實不存在偏見,結果使得美國的實驗經常是無益的。實際上,實驗也好,觀察也好,都應該聯手前進。對於一種現象(phenomenon)的理想描述,其本身可以排除若干理論,並表明一些明確的特徵,也即一個真正的理論必須具有的特徵。我們把這種觀察稱作「現象學」(phenomenology),該詞還具有若干其他的含義,但是不應該與我們的含義相混淆。對於我們來說,現象學意指儘可能對直接經驗作樸素的和完整的描述。在美國,「內省」(introspection)一詞是唯一用作我們意指的那個東西的詞,但是,該詞還具有十分不同的含義,在這種含義中,它涉及這種描述的一種特定類型,也就是說,意指將直接經驗分解為感覺或屬性,或者分解為其他某些系統的元素,但非經驗性的元素。 我想讓我自己和我的讀者避免討論這種內省的麻煩,因為苛勒(Kohler)已經在他的著作《格式塔心理學》(Gestalt  psyChology)第三章中令人欽佩地這樣做了。這種內省在美國流行不起來,因為美國的心理學家看到了這種內省的枯燥和內容的貧乏。但是,他們在言之有理的批判中,將洗澡水與澡盆中的嬰兒一起潑掉了,用純粹的成就實驗取而代之,並傾向於把現象學一起排除掉。然而,現象學是重要的,這一點可以從前面的討論中反映出來。要是不對環境場進行描述的話,我們將不知道我們必須解釋什麼。 然而,剩下來的問題是,如何進行描述,作為行為一部分的現象學是什麼東西。這個問題中包含的困難常常引起討論;我可以向讀者提及我的兩篇文章,在這兩篇文章中,上述困難得到充分的處理,而且這兩篇文章也嘗試了對這些困難的解決辦法(1923年,1924年)。 地理環境和行為環境之間的因果關係 視覺中的光波作用 現在,讓我們再跨前一步。我們已經根據環境場所提供的情況對它進行了描述;接下來,我們必須探究使這種環境場得以存在的原因了。可以這樣說,環境場的存在主要是由於我們的感官作用,這一點是十分清楚的。由於我們所提供的大多數描述都涉及到全部或部分的視覺因素,所以,我們便從視覺器官開始,也就是從我們自己的雙眼開始。我們的眼睛受到光波的刺激,光波直接來自光源,或者更經常地來自物體,這些物體對來自一個光源或多個光源的光進行反射。這種刺激通過一個媒體(medium),該媒體存在於我們眼睛和物體與光源之間,並由我們眼睛的一部分以某種方式加以改變。所謂眼睛的一部分是指眼球的晶狀體,它呈現這樣一種曲率,以致於將我們稱之為輪廓鮮明的物體印象投射到視網膜上面。由於我們不能想當然地做事,因此我們便在這裡遇到了第一個問題:為什麼晶狀體以這種奇異方式作出反應?使晶狀體按照被看到的物體的實際距離而改變其曲率的是什麼東西?我們暫時把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推遲到第八章,我們在這裡僅僅指出,如果晶狀體不以這種方式行事,物體便不會被看到。正如F.海德(Heider)曾經指出的那樣(P.146):將一張底片放在物體對面,然後使它爆光,時間長度等於光化效應發生所需的時間,接著對那張底片進行顯影沖洗,得到的實際上是一片灰色;從這個意義上說,底片上不會存在該物體的照片。如果你想得到一幅照片,你就必須把底片放到攝影機裡面,並使該攝影機的聚焦得到很好的調整。但是,即便你拍了一張正常的照片,那麼在你沖洗過的底片上究竟是什麼東西呢?是一張照片嗎?是還是否;當你把該情境中瞧著底片的那個人也包括進去的時候,回答是「是」,但是,如果你就底片本身對它進行考慮的話,回答便是「否」了。在底片上有大量的粒子,這些粒子在底片被顯影和定影之前,對光很敏感,而且只有根據照射在粒子上的光的強度而產生變化。光線越弱,越容易被顯影劑去掉。因此,在顯影過的底片上,你便可得到一層材料,它的厚度從一點到另一點有不同的變化,而這種變化須視曝光時投射到每一點上的光的量而定。由於這層材料是由一定數目的分離粒子所組成,而這些分離粒子中的每一個粒子都是作為整體受到影響的,所以,你的底片所顯示的圖像的精細程度將有賴於它的粒子的精細程度,也就是說,有賴於每一單位面積中的粒子數。但是,不管它的粒子多麼精細,如果你將底片分成若干小塊面積,並且對這些面積中的每一塊面積的感光材料之厚度加以測量,那麼顯影過的底片也可以得到適當的描述。一張完整的厚度分布表也就是一種顯影過的底片的完整描述。如果我們所指的照片超過了這張完整的表的話,則底片上並沒有照片。一俟我們折斷底片的一角,或者揩掉感光層的一部分,那麼餘下的部分仍保持以前的原樣,底片上的每一點仍具有不受所有其他各點支配的特徵。 視網膜上的「照片」 現在,讓我們回到我們自己的眼睛上面去。當雙眼集中注視一個物體時,例如一條蛇、一朵雲、一個微笑著的孩子、一本書,等等,視網膜上將會發生什麼情況呢?是這些物體的照片嗎?是的,不過,只有當我們所指的照片如同我們在照相底片的例子中曾描述過的這種情況的時候;只有當我們列舉視網膜中的感光元素,即錐狀細胞和杆狀細胞,用以替代底片上的粒子的時候;只有當我們用這些基本感受器中的每一個感受器所接受的刺激類型和數量來取代底片上感光層的厚度時,方才可以說,視網膜上出現的是這些物體的照片。但是,除了這種差異以外,我們得以見到任何一個物體的直接原因,如同照相底片的鑲嵌一樣是一種刺激的鑲嵌。這樣便立即產生了問題:我們的視覺行為環境的巨大豐富性和多樣性是如何為光、陰影和色彩等鑲嵌所喚起的呢?我認為,當我們用這些術語進行系統闡述時,由於問題涉及到似非而是的論點,它一定會顯得令人激動。這類豐富多彩的結果如何從這些貧乏的原因中產生,很顯然,我們環境場的「維度」(dimensions)要比刺激鑲嵌的維度更多。 其他的感覺 如果在我們的研究中也把其他的感官包括在內的話,情境基本上會保持相同。及時分布的振動過程對我們耳朵產生影響;我們聽到一輛老式的福特牌汽車在馬路上發出軋軋聲,我們聽到夜鶯的歌唱,聽到一名教授的講課,聽到鋼琴上彈奏一首賦格曲時纏結的聲音。在觸覺中,我們有著物體和皮膚之間在時空分布上的接觸,於是我們「感覺到」硬和軟,於和滑膩,以及園和尖等物體。 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樣 現在,讓我們開始討論地理環境和行為環境之間關係的作用問題。如果我們集中注意於視覺天地的話,我們便可以將我們的問題作如下的闡述: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樣? 本問題的兩個方面 本問題有兩個方面。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它關注我們行為環境中的事物,而不考慮它們的「真實性」,也就是說,引導我們走向合理活動的真實性,走向適應行為的真實性。在這第一種意義上說,該問題既適用於現實世界,也適用於純粹的錯覺(il-lusion)世界。如果我們的世界是這樣的,即所有的現象(appear-ances)都是欺騙性的,那末,本問題的解決就不得不與現在的一樣。如果我們用來記筆記的一支鉛筆行動起來像蛇一樣,我們抓住的一根鐵棒變成了一隻蠟制的球,我們剛剛踏上的那塊石頭像一隻狼那般撲向我們,如此等等,那麼,我們仍然要問下列問題:為什麼鉛筆看上去像鉛筆,鐵棒看上去像鐵棒,石塊看上去像石塊呢?幸運的是,實際上我們的世界不是這樣一場滑稽的惡夢;一般說來,事物總是像它們看上去的那樣,或者,換一種說法,事物的外表告訴我們怎樣去應付它們,儘管這像前面關於視錯覺的討論已經表明的那樣,知覺有時可能具有欺騙性。這樣,便產生了問題的第二個方面:行為環境中的物體所引導的行為,通常也適合於地理環境中的物體,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這是一個新問題,可以歸入我們綱領的第五點裡面(見邊碼P.67-68)。重要的是,不要把我們問題的這兩個方面加以混淆,不要把原本屬於第二方面的事實引入到第一個問題的解決辦法中去。我只要舉一個例子便可明白我這個告誡意味著什麼。我們將在後面提出以下問題:為什麼對觀眾來說,舞台上的演員顯得憤怒或狼狽不堪或愁容滿面呢?在回答這個問題的時候,我們不必引進我們對他情感的了解,也即他是否實際地體驗到他那個角色的情緒,或者他是否保持不偏不倚或充滿快樂。只有當我們回答了我們的問題以後,我們才能轉向這第二個事實,並試圖解釋為什麼在這種情形里我們的知覺有可能是錯覺。這就意味著,第二點(也就是知覺的認知方面)只能在我們耗盡了第一點(也就是質量方面)以後,才可以加以處理。 第一個答案 那末,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樣?我們將系統地考慮幾個答案,即可以提供給這個問題的答案,儘管這些答案在我們先前的討論中已被明確地拒斥過了。第一個回答便是:事物之所以像看上去的那樣,原因在於它們就是它們。 雖然這個答案似乎屬於陳詞濫調,但是它不僅是完全不恰當的,而且在許多情況下是絕對錯誤的。讓我們挑出行為事物的一些方面,並把它們與實際事物作比較。我正在寫字的那支鋼筆在我的行為環境裡是一個單位(unit),而在地理環境中它是一支真正的鋼筆。到目前為止,尚無疑問可以提出。但是,如果我們的主張是正確的話,那麼對於一個事物來說,若想成為行為單位的話,它首先成為實際單位便是一個必要的和充分的條件。但是,要想表明它既不必要,又不充分,也是很容易的,如果真是必要條件的話,這就意味著:對於我的行為場中的每個單位來說,在地理環境中也會有一個相應的單位;這是因為,如果行為單位沒有相應的地理單位而能存在的話,那末,後者的存在對於前者的存在來說就不再是必要的了。然而,比起沒有一種地理單位與之相應的行為單位來,沒有什麼東西可以更容易地被指出。請看圖3,在你的行為場中,這是一個單位,一個十字架;但是,實際上,在地理環境中,則沒有什麼十字架,只不過有11個點以某種幾何形狀排列著,在這些點之間,沒有任何聯結能使之構成一個單位。當然,這對於所有圖片來說都是正確的,像北斗七星(Charles’s Wain)那樣的星座裝飾也同樣正確,這個例子是苛勒用來作為這一論點的圖示說明的。 如果實際單位的視覺存在對於一個行為單位的現象來說是充分條件的話,那麼,它將意味著,不論何時,當我們的雙眼被引向一個物理單位時,我們應當同時看到一個行為單位。但是,這也是不正確的。當然,在大多數情形里,存在這種相應的情況,可是也有例外。事實上,有可能用下列方式對實際單位進行干預,致使它們不再看上去像一些單位。當我們想隱藏某些熟悉的物體時,我們便設法產生這種作用。如果在一支槍上塗上油漆,使它的一個部分與樹幹「融合」起來,另一部分與樹葉「融合」起來,第三部分又與土地「融合」起來,這樣,觀察者便不再看見一個單位——也就是那支槍,而是看到了若干不重要的物體的複合。偽裝是在戰爭中得到充分發展的一項藝術,甚至巨大的艦隊也可以像巡邏中的敵人的行為世界的真實單位那樣遭到摧毀。於是,我們可以這樣說,一個實際統一體的存在既不是行為統一體的必要原因,也不是其充分原因。 如果我們把物體的大小作為我們從中找到相應關係的一個方面的話,那末,我們便可以立即看到,在實際大小和現象大小之間不可能存在任何直接的關係,因為月亮在地平線上顯得較大,而在天頂時顯得較小,這是人人皆知的事。 甚至就運動方面而言,也容易證明這一點,即在視野範圍以內,實際運動的存在對於運動知覺來說既不是必要條件,也不是充分條件。先說它不是必要條件,因為我們在沒有實際運動發生時也能看到運動,像在電影螢幕上一樣;再說它不是充分條件,因為除了實際上太慢的運動和太快的運動無法產生運動知覺以外,有許多例子可以證明,表面看來是運動的物體實際上卻是靜止的,正像月亮在浮雲上面的表現那樣。 我們避免討論其他一些方面,因為我們的材料足以證明我們的第一個答案是錯的。事物實際上是這樣一些東西,它們不可用為什麼它們像看上去那樣來解釋。 第一個答案所意味的結果 在開始討論我們問題的另一個答案之前,我們可以暫時考慮一下,如果第一個答案是正確的話,它將意味著什麼。如果事物因為它們是事物而使它們看上去像那個樣子,那末,行為環境和地理環境之間的關係將是十分簡單的。於是,為了一切實踐的目的,我們可以用後者去取代前者。相反,由於我們知道答案是錯誤的,我們必須謹防這種混淆,可是,這並非像人們所想像的那樣容易防止。為了說明對我們的告誡熟視無睹而造成的對心理學理論的影響,我們將以另一種方式系統闡述我們的結論。如果事物因為它們是事物而使它們看上去像那個樣子的話,那末,知覺便不會在其構成中包含一個認知問題了。知覺將會對地理環境進行認知(除了某些不尋常的情況)。一個認知問題便可以在概括化的思維場中產生,但是,只要我們繼續留在直接的知覺場內的話,我們便應該面對客觀現實。感覺不具欺騙性的觀點(也包括在許多哲學體系之中)是這種更為一般的觀點的一種特殊形式。可以肯定的是,知覺具有欺騙性,這一特殊情況的存在,已經得到普遍承認。但是,這種特殊情況被當作一般規律的例外來對待,而且,由於這一原因,所謂的幾何視錯覺在心理學的發展過程中引起了人們如此密切的注意。當人們閱讀有關這一論題的早期文獻時,或者閱讀一些新近論述這一題目的文獻時,都會找到這種解釋:如在兩根長度相等的線段中,一根線看上去比另一根線長些,那麼,我們便必須尋找特定的條件,這些條件誤導了對這兩根線段相對長度的判斷。排除這些分心的情境,判斷就會正確起來,與此同時,一種正常狀態(也就是行為世界與地理世界相一致的狀態)將會重建起來。那就是說,錯覺不會獲得與非錯覺同樣的地位;它們表現出一個特殊的問題,而正常現象則不表現出任何問題。關於正常知覺和錯覺這兩種知覺之間的區分,一俟人們充分意識到這種區分包含的謬誤時,即它堅持作為一種認識論(epistemalogical)的區分,則作為一種心理學的區分便會消失。因此,對每一事物我們都必須問同樣的問題,「為什麼它看起來是那個樣子?」它看上去是「對」還是「錯。 「刺激」這個術語的兩個含義 上述考慮已經表明,我們對第一種答案的拒斥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樣平庸。一開始就可能引發異議,也就是說,當地理環境的事物並不直接與有機體接觸時,第一種答案怎麼可以說是正確的呢?當我見到桌子時,桌子本身實際上並沒有影響我的感覺;我的感覺受到過程的影響,這些過程的源頭在太陽之中,或在一種人工的光源之中,而且,這些過程在激起視網膜中杆狀細胞和錐狀細胞的興奮之前,只有通過桌子來改變。因此,這些過程,也就是光波而非地理環境中的物體,才是引起我們知覺的直接原因。由此可見,我們無法期望在行為事物和地理事物之間會有一種十分密切的關係。這是因為,光波並不單純依靠事物本身,它們還依靠光源的性質(只有在自我發光的物體中,這種光源才作為它們自身的特性而屬於它們),依靠物體與我們人體之間的位置。最後一種關係是由透視定律(laws of perspec-tive)來調節的,首先是由光的吸收和反射定律調節的。但是,透視也好,光的吸收也好,反射也好,都是位於我們機體以外的東西。視網膜接收一組興奮,至於這些興奮如何產生,對視網膜來說是一樣的。如果桌子不存在,甚至光也不存在,只要對杆狀細胞和錐狀細胞進行電刺激,即使這個時候不存在光刺激,我們仍然可以產生同樣類型的興奮,眼球晶狀體會產生同樣的曲率。當我們注視一張桌子時,這種情況通常在視網膜上產生,隨著視網膜發生變化,那個人便會看到桌子。這便導致我們引進一個新的術語區分。引起我們感官興奮的原因稱作「刺激」(stim-uli)。我們可以看到,這個詞具有兩種不同的含義,這兩種含義彼此之間可以清楚地加以區別:一方面,地理環境中的桌子,對於我們知覺一張桌子來說,可以稱作「刺激」;另一方面,來自桌子的光線所引起的興奮可以稱作對於我們知覺的刺激。讓我們把第一種刺激稱作距離刺激(distant stimuli),把第二種刺激稱作接近刺激(proxmal stimuli)。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我們關於為什麼事物像看上去的那個樣子的問題,不是根據距離刺激來找到其答案,而是根據接近刺激來找到其答案的。由於忽視了這種差異,一些實際問題也被忽略,而且所提供的解釋實際上並不是什麼解釋。現在,我們詳細地看到了這一點,我們還可以在這裡指出,這種距離刺激和接近刺激的混淆怎樣對心理學理論產生致命的影響。這種混淆的危險性在於下述事實,即對於每種距離刺激來說,存在著數目不定的接近刺激;因此,距離刺激意義上的「同樣的刺激」可能不是接近刺激意義上的同樣的刺激;事實上,極少會有這樣的情況。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講,前者的相同性隱含著後者的差異,以相同的刺激為基礎的一切論點,如果僅僅涉及距離刺激的同一性(identity),那麼,這種論點便是錯誤的。 第二個答案 然而,引進接近刺激這個術語也為我們提供了第二種答案的線索:事物之所以看來就像它們的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它們的那種樣子。現在,就其廣義的解釋而言,這種觀點當然是正確的,但是,為它所提供的解釋顯然是有局限的,從而也是錯誤的。在廣義的解釋中,我們的觀點意味著:接近刺激中的任何一種變化,如果這種刺激不是太小的話,便會在事物的外表上產生某種變化,但是,行為世界中的哪種變化會緊隨著接近刺激的變化而發生,則無法從我們的觀點中推斷出來;而在狹義的解釋中,這種觀點也含蓄地包含了關於這種變化的一種陳述。例如,有兩個物體向我們的視網膜投射大小不同的視網膜意像,而且是在同一距離投射的。於是,與較大的視網膜意像相一致的那個物體將會顯得大一點。又如,我們在同樣距離內看到置於我們面前的兩個相鄰的面,其中一個看上去談一點,呈淡灰色,另一個則呈深灰色;於是,與前者相一致的視網膜意像比起後者產生的視網膜意像將包含更多的光。從這些例子中,我們可以得出兩個結論:視網膜意像越大,感知的物體也越大,意像的強度越大,物體看上去就顯得越白;結果,當我通過把刺激變小的辦法來改變與一個物體相一致的刺激時,該物體也應當顯得小一些,如果我降低刺激的強度,那麼物體也應當顯得暗一些。實際上被人們作為感覺心理學原理來接受的這些結論貌似有理。但是,它們既不是來自我們的例子,而且也不正確。我們說它們不是來自我們的例子,因為它們僅僅吸收了這些例子中的部分條件,而且它們繼續與事實發生牴觸。我們注視一個白色的面,然後減弱這個面的照明;這個面在較長時間內仍然保持白色,只有當你把照明降低到很低點時,這個面才會變成灰色。實際上,在弱光照明下仍然呈現白色的一個面,比起在良好照明條件下一個黑色的面,可能將更少的光送進我們的眼裡。我們暫且不去考慮這些貌似有理的解釋,即當光線減弱時,瞳孔會放大,以便使更多的光落在我們的視網膜上,與此同時,我們視網膜的敏感性卻增強了,以便使光的效果更大。正如我們將在後面看到的那樣,被公認為真實的這兩種因素,已被排除作為對我們結果的充分解釋,因此,為了簡便的緣故,我們在目前的討論中忽略它們。我們不是表明過,刺激中的變化(在我們的例子中是光線的減弱)對事物的外表並不產生影響嗎?如果我們真是這樣表明了,我們將肯定與這種觀點的一般解釋相悖:事物之所以看來像它們的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它們的那種樣子,這是一個我們已經接受的解釋。但是,我們已經表明,沒有這種東西;我們已經指出,從我們觀點的狹義解釋中產生的那種特定效果未能實現,但仍然是有效果的。因為,當照明減弱時,我們意識到房間正在變暗。把這種情況與我們先前的例子作比較,我們看到,視網膜意像的強度變化至少有兩種不同的結果:它可以使特定物體看上去白一點或黑一點,或者它可以使整個房間顯得亮一點或暗一點。 這種情況對於我們的另一個例子來說也同樣是正確的。例如,注視月亮,尤其是當月亮在地平線上時,我們把它的大小與一臂之遙握著的一個先令(英國貨幣)相比較。你將會發現,月亮看上去大得多,然而從視網膜意像上看,先令的視網膜意像要比月亮的視網膜意像大得多。與此同時,你是在很大的距離上看到月亮的。因此,視網膜意像大小的減弱可能會在行為環境中產生與之相應的物體的縮小。 有兩個早期的實驗證實了這一結論。在這兩個實驗中,觀察者用單眼注視著螢幕,螢幕上面有一圓孔。在螢幕後面的某個距離之內,有一堵充分照明的白色牆壁,牆的一部分可以通過螢幕上的圓孔而被觀察者見到。在第一個實驗中[馮特(Wundt),Ⅱ],螢幕和牆壁之間有一根繃緊的黑線穿過圓孔的圓圈中央。這根黑線附著在一個架子上,該架子在觀察者控制的箭狀線上作前後移動,移動的方式是這樣的,不管它離開圓孔的距離有多少,黑線始終把圓圈一分為二,而架子本身在螢幕後面是無法看到的。黑線的運動比之它的視網膜意像的寬度的增加或減少來,除了由於調節不充分而造成可能的模糊以外,實際上不產生其他任何影響。在這些條件下,觀察者通常會看到粗細程度恆定的黑線的箭狀運動,而不是一根不動黑線的粗細的增加或減少。在第二個實驗中,乾脆沒有任何線,房間是全暗的,有光線的圓孔是房間裡唯一可見的物體。這次的變量(variable)是圓孔本身的開口,它由可變光圈構成,該光圈可開可閉。視網膜情況要比第一種情形簡單得多,光線所投的視網膜區域既可增大也可減少。伴隨著這些視網膜變化的是,觀察者看到了光圈或前或後的運動,或者它的擴大或縮小,或者最終是一種聯合效應,在這種聯合效應中,擴大或趨近,收縮或後退,都被結合起來了。 現在,我們可以將我們的論點用更為概括的形式呈現出來。如果答案是這樣的,即事物之所以看來就像它們的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它們的那種樣子,倘若該答案從狹義上講是正確的,那麼兩種觀點應當是站得住腳的:(1)近刺激中的變化,如果未伴隨著遠刺激一物體的變化,那末,就會在行為物體的外表上產生相應變化;(2)遠物體中的任何一種變化,如果在近刺激中不產生任何一種影響的話,那麼,就應該使行為物體的外表保持不變。 這裡,從我們討論過的例子中引伸出來的(1)是不正確的。白色表面繼續呈白色,黑色表面繼續呈黑色,甚至當它們產生的近刺激在很大的範圍內發生變化時也是這樣;當我手中握著鉛筆時,它看上去並不比放在書桌另一端時更大一些,而書桌上的鉛筆所產生的視網膜意像,要比手中握筆時產生的視網膜意像甚至小了一半以上;一把椅子的座位呈矩形,儘管它的視網膜意像只在少數場合顯現出來。換言之,行為的事物是守恆的(con-servative);它們並不隨著近刺激的每一種變化而變化,儘管這些行為的事物是由這種近刺激產生的。實際事物的恆常性在很大程度上保持在現象事物的恆常性之中,不管它們的近刺激如何變化。 兩種答案的關係 當我們把這一論點與我們討論中為第一個答案提供的論點進行比較時(第一個答案是用實際事物的性質來解釋行為事物的外表),我們由於這兩種答案之間的奇異關係而感到震動:根據第一種答案,實際事物和行為事物之間的一致性本應當比它實際的情況好得多,而根據第二種答案,它本應當差得多。 對第二種答案拒斥的繼續 讓我們現在轉入第二點。距離刺激的變化如果並不伴隨接近刺激的任何變化的話,那麼便不會對事物的外表發生影響,這是千真萬確的。於是,便引進了剛才描述過的第三種實驗變式[希爾布蘭德(Hillebrand)]。螢幕上的那個孔是恆常的,孔的後面是一個可以移動的黑面,上有一條尖銳而又光滑的筆直邊緣,像在第一個實驗中的那根黑線一樣,分割部分穿過可見圓圈的中央。不管這個面如何地向前或向後移動,觀察者總會看到邊緣輪廓鮮明的半圓,在這種情況下,更為經常的是,那個面的運動將會完全不引起人們的注意,根據這一事實,再次撇開由於不確切的調節而可能產生的邊緣模糊,那個接近刺激通過移動面的過程而保持不變。 然而,論點(2)的觀點並沒有告訴我們全部真相,因為,它的變換不再是正確的了。我們的觀點(2)的變換將是:如果沒有接近刺激的相應變化,事物的外表便不會發生變化。但是,這是不正確的。當你繼續注視圖4時,圖4便不會保持它的外表:如果你首先在圖中的白底上看到一個黑色的十字形,那麼後來你又可以在黑底上看到一個白色的十字形,黑白兩面將全交替出現。我們平常見到的一些猜謎圖,可以逆轉的透視圖,等等,都表明了同樣的事實,我們在上面描述過的那種可變光圈(iris diaphragm)的實驗也屬於這種情況,在該實驗中,觀察者一會兒看見一種置換,一會兒又看到圓孔大小發生了變化。據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即事物的外表並不單純依靠接近刺激,即便從廣義上考慮這種依靠,但是在實際的有機體內部,必定存在其他的條件。 最後,用來拒斥第一種答案的許多論點也同樣充分適用於第二種答案。由於接近刺激的鑲嵌不具有統一性,我們行為世界內的統一性便不可能由接近刺激中的相應統一性來加以解釋。由此派生出來的論點既適用於距離刺激,又適用於接近刺激,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在這個方面,第二種答案與第一種答案處在同一條船上。 第二種答案倖存的原因 存在這樣一種觀點,根據這種觀點,接近刺激和事物外表之間的——對應性,竟然經受了我們提出的並不新穎的證據的考驗,這種情況看來似乎有點奇怪。但是,要解釋這種觀點的頑強性也是不難的,這種觀點絕對沒有從今天的心理學中消聲匿跡。有兩種傳統的心理學思想的一般特徵相互支撐以保持這種觀點的生存。第一種特徵與舊生理學關於意識現象的假設相聯繫,這種假設在第二章中已經討論過了。它可以表述如下:最簡單的實驗表明,在標準的條件下,白色依賴於光的強度,而外表的大小則依賴於視網膜意像的大小。如果在其他一些較複雜的條件下,似乎可以獲得其他一些相關物,但是,這些相關物與第一種情況相比同樣不可能是真正的相關物。這是因為,如果同樣的神經纖維一會兒以這種方式作出反應,一會兒又以另一種方式作出反應,這怎麼可能呢?況且,在上面兩種情形里,同樣的神經纖維接受的又是同樣的刺激,卻以前後兩種不同的方式作出反應,這怎麼可能呢?生理學假設對這樣的變化是沒有發言權的[斯頓夫(Stumpf),1890年,p.10]。 目前的理論是兩個首批答案的結合;感覺和知覺 儘管生理學假設牢固地樹立了自己的地位,然而該理論要是沒有上述第二種一般的特徵,使幾乎難以經受該詛咒的事實證據的檢驗。那種該詛咒的證據存在於以下事實之中,若以純粹的接近刺激為依據的話,事物的外表就不會像它們應該具有的那樣,而且它們與這樣一種期望是不同的,即外表更像距離刺激,也就是我們與之有實際交往的事物。於是,便可得出以下的假設,事物的實際特性,也就是距離刺激,歸根到底是與事物的外表有關的。所以,事物之所以像看上去的那樣,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那個樣子的答案,現在看來必須用第一種答案加以補充了,那就是說,事物就是事物的樣子這一事實,必須也被包括在最後的解釋中。這樣一來,目前的理論實際上是我們兩種答案的一種結合,在這樣的結合中,第二種答案說明直接效應,而第一種答案則說明次級效應。這是因為,按照這種思維方式,在處理事物時,我們獲得了有關事物的經驗,這種經驗進入到我們的整個知覺中。因此,根據這一觀點,我們必須在兩種行為場之間作出實際的區分,即分成一個主要(primary)行為場和一個次級(secondary)行為場,也就是感覺場(field of sensation)和知覺場(field of perceptions)。原先的主要行為場,也即感覺場,完全與接近刺激相一致——只有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外,我們將在後面加以討論——對於這個主要行為場,事物之所以像看上去的那個樣子,是因為接近刺激就是那個樣子,這樣的答案從狹義上講是正確的。但是,經驗已經使這種主要的行為場發生了改變,而且憑藉我們業已獲得的無數經驗,用次級行為場取而代之。 傳統假設的網絡 讓我們看一下這個理論是如何運作的。前不久,即在1920年,楊施(Jaensh)對馮特關於線的趨近和後退的實驗作了解釋。關於這種線的運動,我們已經闡釋過了。楊施的解釋是這樣的:「在線的運動情形里,判斷僅僅依靠視網膜維度大小的變化,這種變化伴隨著線的距離的改變,儘管這種改變太小,以致於不能作為視網膜維度大小的變化而被直接注意到,但是,它仍然決定著距離的判斷。」這一解釋中有若干特徵是值得注意的。首先,它在可以直接注意到的結果(也就是說,與視網膜意像中寬度變化相一致的那根線的外表粗細的變化,即使當時沒有被注意到)與這些可以直接注意到的結果所決定的判斷(也就是那根線的或大或小的距離)之間作出區分。如果我們用以下說法來表示這種區分的話:即那根行為線的變粗,可以解釋為線的趨近,而那根行為線的變細,則可以解釋為線的後退,那麼我們可以看到,這是「含義說」(「meaning theory」)的一個鮮明例子。這種「含義說」是苛勒在其著作中極其出色地討論過的。任何一位不具偏見的人士都有可能發問,在馮特的實驗中,感覺的寬度(儘管未曾注意到)和判斷的距離之間進行區別的理由是什麼?從公認的角度上講,經驗為我們提供的只是一個事實,即距離的變化;寬度變化是所謂未注意到的,也就是說,沒有經驗過的;我們沒有把這種運動作為一種判斷來體驗,而是作為我們在另一次可以體驗的寬度變化那樣可知的變化來加以體驗。這種特定的距離變化之所以被楊施作為一種判斷來加以解釋,是由於以下的事實,即接近刺激在寬度上發生變化,從而意味著第二個答案中所假設的接近刺激和行為場之間的關係。於是,我們看到了這種解釋的循環性質:為了把體驗到的距離變化稱做判斷,楊施必須假定,視網膜意像中寬度的改變主要產生知覺到的物體中一種寬度的變化;但是,為了把這種假設與觀察到的事實調和起來,他必須把改變了的距離的實際經驗作為一種判斷來加以解釋。 恆常性和解釋性假設 關於這一假設的一般名稱是「恆常性假設」 (constancy hypo-thesis)——這是目前解釋的名稱;我們把另一種假設稱之為「解釋性假設」(interpretation hypothesis)——我們寧可選擇這一術語,而不選擇苛勒的「含義說」,對此,並沒有什麼內在的原因,僅僅是為了下述實際的原因,即我們對「含義」這個詞,正像苛勒一樣,是在十分不同的意義上加以使用的,因此不想使用本可避免的模稜兩可的詞語,以免讀者產生混亂。於是,我們可說,解釋性假設以恆常性假設為先決條件,但是後者中間也有前者。你們也許以為我輕率,我將用下面的笑話來充分說明上述兩種假設之間的關係。一個男人和他的小兒子正在觀看雜技表演,他們以極大的興趣觀看一名雜技演員走鋼絲,演員用一根長長的杆子來使自己保持平衡。男孩突然轉向父親問道:「爸爸,為什麼那個人不掉下來呢?」父親答道:「你難道沒有看見他正抓住一根杆子嗎?」男孩接受了父親權威性的回答。但是,過了一會兒,他又爆發出一個新問題:「爸爸,那末杆子為什麼不掉下來呢?」於是,父親答道:「你沒有看見那個人正抓住它嗎?」 未被注意的感覺 苛勒於1913年也指出了這種錯誤的循環論證,他強調這種循環論證對研究產生的有害結果,其結論也是由我們的上述笑話來引證的。但是,在楊施的解釋中,還有另一點應該予以特殊的評論;根據他的觀點,直接的感覺經驗太小了,以致於無法為人們所注意!然而,據假設,它居然還會決定一種判斷。這就把最後一點似乎有理的遺蹟也從該理論中抹掉了。我們至少可以理解以可感知的感覺經驗為基礎的判斷意味著什麼。在我們討論的特定情形里,該過程可能如下:觀察者體驗到線的粗細有變化;他已經了解(但是我們不知道如何了解)這種變化並不是那根線的真正變化,而是僅僅由於這根線與觀察者本人的位置發生了變化。因此,他判斷這根線在粗細沒有變化的情況下,已經移動了。我說,這樣一種描述至少具有一種含義,儘管它作為一種未經事實支持的純粹結構而表現出來,這些事實並不包含這樣一種推論性的判斷。但是,現在粗細的變化被假定是未被注意到的。由於我無法判斷我尚未意識到的某種東西,因此「判斷」這個術語一定具有一種含義,這種含義與普通含義不同;實際上,它不可能具有超越或凌駕於這種一般含義之上的明確含義:非感覺過程(non-sensory process)。但是,它不能解釋任何東西,儘管我們可以理解。以感覺經驗為基礎的一種判斷如何導致有關這種經驗的某種解釋——例如,我們見到煙便判斷一定有火——但是我們並不理解一種非感覺過程如何從未被注意到的感覺過程中產生一種注意到的資料,這種注意到的資料具有一種感覺過程的所有直接特徵,並且與末被注意到的資料有所不同。 此外,關於未被注意到的感覺經驗的假設是必要的,僅僅是因為從普遍的與接近刺激有著一一對應關係的事物外表中派生出來的恆常性假設。我們可以再次提出那個走鋼絲的演員和他的杆子。如果沒有恆常性假設的話,我們便不會假設未被注意到的經驗,而如果沒有被注意到的經驗,我們便不能保持恆常性假設。 你們可能會問,為什麼對這種明顯蹩腳的理論要花那麼多時間去討論呢?我的答覆是這樣的,該理論要比我們想像的具有更大的重要性。我們的心理學先驅們將這一理論自覺地納入他們的體系中去,而在這些體系中間,一些更加系統化的理論則要花大力氣去證明它(斯頓夫,1883年)。它在苛勒的一篇文章中受到致命的打擊,這也是千真萬確的事實,但是,我選擇用來供討論之用的那段文字在七年以後才出現,這是一種堅持該思維方式的信號。我懷疑目前是否會有人能找到這樣一名心理學家,他將明確地為它辯護,但是,也不等於說,它已經消失了。反之,解釋性理論的應用以這種或那種形式包含了它。因此,把它從我們未來的討論中排除出去也將是合宜的,排除的方法是對解釋性理論及其關於原始感覺和修改過的知覺的區分一起予以拒斥。我們的證據是實驗性的,因為實驗已經表明,經驗理論或解釋性理論在某些情形里解釋得太少,而在另外一些情形里則解釋得太多。 對於解釋性理論的特定拒斥:它解釋得太少 現在,讓我們回到大小恆常性這個題目上來。我們發現,視網膜意像的縮小,而非所視物體的縮小,可能引起該物體後退的知覺,而物體的外表大小則保持不變。如果這種結果可以解釋為一個知覺問題而非感覺問題的話,那末,我們的假設就必須是這樣的,即原先視網膜意像的任何一種減少將會產生所視物體的縮小,而經驗只能告訴有機體以下的東西,即一個看來變小的物體實際上不一定真的在縮小。或者,也可以用其他的話表述:如果兩個物體中較大的物體離開動物更遠些,以致於在動物的視網膜上產生的意像較小些,那末,根據上述觀點,原先動物見到的較大物體,其意像就較小,而且只有通過學習方才知道該物體實際上較大。因此,我們應該期望去尋找一些動物,它們將把較大距離以外的大個物體誤以為小個物體;我們只需挑選這樣一些動物,它們沒有充分的時間去學習,也沒有很高的智力;這是因為,若要獲得該理論所意指的知識,肯定是一種高級的成就。但是,這種期望還沒有實現。人類嬰兒已能表現出對物體大小知覺的顯著恆常性。例如,一名11個月的嬰兒,已經接受過這樣的訓練,也就是從並排放著的兩隻匣子中挑選出較大的匣子,現在該較大的匣子已經遷到一定距離以外的地方,它在視網膜上產生的意像,比起那隻較小但距離較近的匣子在視網膜上產生的意像來,前者的意像面積還不到後者的意像面積的1/15,而那隻較大但距離較遠的匣子與較近但較小的匣子的長度之比竟為 1:4[海倫·弗蘭克(Helene Frank), 1926年],在這種情況下,那個還只有11個月的嬰兒仍能繼續他的挑選工作。我懷疑,上述結果是否被「含義說」的辯解者們所預見到。一俟獲得了這種結果,他們當然準備宣稱,這證明嬰兒的智力是夠高的,而且雖然嬰孩只生活了11個月,但這段時間已經足以使他獲得必要的經驗了。也許,這些心理學家的忠誠不會發生動搖,因為1915年苛勒刊布了他的實驗,該實驗在黑猩猩身上獲得了同樣的結果。儘管實驗所用的動物物種是低於人類的,但是這些動物比嬰兒的年齡更大,並且在較低智力的動物身上所花的時間也一定更多——只有當年幼的黑猩猩所參與的實驗未能駁倒這一解釋時,該解釋方能成立。但是,這樣一種實驗幾乎是不必要的,因為高茲(Gotz)已經證實,只有3個月大的小雞便能在它們的行為中表現出判別物體大小的恆常性了。由於小雞自發地先選擇較大的穀粒,因此不難對它們進行訓練,以便持續地在同時呈現的兩粒穀子中,首先去啄較大的穀粒。為了這一實驗的目的,有必要在原有基礎上再前進一步,即訓練小雞僅僅啄取較大的穀粒,這一結果是可靠的,儘管不是那麼容易實現。接下來,在關鍵的實驗中,兩粒穀子放置的位置是這樣的,較小的穀粒放在距離小雞15厘米的地方,小雞這時正從通向食物箱的前室門口出現,而較大的穀粒則放在更遠的距離之外。小雞持續地挑選較大的穀粒,一直達到73厘米的距離以外(即兩粒穀子相互間的距離);只有當兩粒穀子的距離繼續拉開時,小雞才啄食較小的穀粒。現在,從客觀上講,穀粒可見面積的比例是4:5,穀粒間長度的比例是2:2.24;很容易把小雞訓練成首先挑選較大的穀粒,這一事實證明了高度的分辨力。但是,這個關鍵實驗的結果確實是令人震驚的,因為在實驗中選擇較大穀粒,它們的視網膜意像面積大約只有較小穀粒視網膜意像面積的1/30,而且與之相應的是,長度比例竟達到1:5.5!這裡可以提及的是,在控制的實驗中,當較大穀粒距離更近而較小穀粒距離較遠時,小雞始終選擇較大的穀粒。 上述的實驗結果與「含義說」完全不相容。如果小雞在它們出生才3個月的時間裡便能發現表面看上去雖小但實際上卻較大的東西,那末小雞便簡直成為天才動物了。由於我們不相信它們竟然具有這種不可思議的天賦,因此我們必須下結論說,它們之所以選擇較大的穀粒,是因為穀粒顯得大些,甚至在廣闊但明確的範圍內,當它的視網膜意像較小時,也是如此。 上述這些實驗(尤其是最後的那個實驗)表明,以恆常性假設為基礎的解釋理論是錯誤的,這是毋庸置疑的。它們未能在信奉這一理論的每個人都期望它們的條件下證明原始感覺的假設。他們積極地證明了接近刺激和事物外表之間的關係一定具有不同的性質,於是隨之產生了事物大小的恆常性,這是作為一種自然和原始的結果而產生的。 當我們了解到(不用詳細地了解每一個細節),已有證據表明,嬰兒、黑猩猩和小雞具有所謂的明度恆常性( brightness  con-stancy)時,也就是說,可以把它們訓練成從兩個物體中挑選出較白的或較黑的物體,只要較黑的物體比較白的物件反射更多的光,它們就會繼續進行這樣的選擇,當我們了解到這些情況時,我們的信念便得到了加強。讓我們舉下面一個例子就足以說明問題了:當苛勒在1915年發表關於黑猩猩和小雞的實驗結果時,該結果遭到了懷疑,因此他不得不於1917年進行了特定的新實驗,以便拒斥可能的錯誤源,這些錯誤之所以被構思出來,是為了保持和維護舊的感知覺理論。我們往往忘記了這一點,即有些實驗在它們進行的時候就意味著實際的理論決策了。它們的結果在今天看來是如此清楚,以致於容易使我們忘記它們的理論內涵。 由此可見,恆常性現象(constancy phenomena)公然蔑視按照感知覺理論或解釋性理論進行的解釋。我可以用先前描述過的另外一個實驗來證明我們的論點。我指的是里夫斯(Revesz)的實驗,該實驗證明,小雞就像我們一樣易受賈斯特羅(Jastrow)錯覺的影響。這裡,用來說明含義的經驗一起被排斥了。向動物呈現兩個相等的物體,一個在另一個上面,它們以前從未見過這樣的安排或者類似的安排,但是,它們仍然挑選了那個在我們看來是較小的物體,這與它們受過的訓練是一致的,即訓練它們從兩個同時呈現的圖形中僅僅啄取較小的圖形。這裡,絕對沒有理由可以說明為什麼感覺的相等性(sensory equality)意味著知覺的不等性。 也許,舊學派的一名頑固分子會對這種情況提供不同的解釋。他也許會說,小雞未能對面積作出比較,相反卻對兩根接近的線條進行了比較,也就是說,把上面圖形的底線與下面圖形的頂線進行了比較。由於前者比後者短,於是它們便挑選了上面的圖形。但是,事實上,這種解釋並不能解釋其他一些正確的選擇,就像圖5中顯示的兩個圖形那樣。因為在圖5中,下面那個客觀上較小的圖形的頂線仍然比上面那個較大圖形的底線長一些。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動物不能對線的長度進行比較,而是對面積大小進行比較。那末,為什麼這種訓練會一下子突然崩潰,並在動物面臨關鍵圖形時讓位於一種完全不同的行為呢?可以肯定,動物並不知道這些圖形是關鍵的! 在迄今為止討論過的所有這些例子中,解釋性理論解釋得實在太少了。觀察到的事實無法導源於該理論,即使該理論滿載著特別創立的一些新假設,也不能從中產生觀察到的事實。 它解釋得太多 但是,我們也可以選擇一些同樣類型的事實來證明它解釋得太多。因為大小恆常性並不是一件全或無(all or none)的事情,而是一個可以量化地進行測量的相對問題。一個簡單的實驗程序是這樣的:把一個大小恆定的物體呈現在距觀察者恆定的距離內,作為一個標準物體。然後,在不同方向和不同距離內一一呈現大小不同的物體,觀察者必須作出判斷,它們是否比那個標準物體看上去更大些,或者更小些,或者與標準物體相等。防止在不同方向上放置標準物體和比較物體,這是因為,如果兩個物體靠得太近,也即在視野內相互接近,那末兩個物體就會相互影響,以致歪曲不受影響的恆常性圖像。藉助判斷,人們可以根據物體的外表從每一距離中計算出與標準物體相同的物體的大小。儘管這種類型的第一批實驗是由高茲·馬蒂烏斯(GotzMartis)於1889年作出的,但是,直至今日,我們仍然對量的關係沒有完全了解。進行調查的距離範圍是相當有限的。如果我們對距離進行如下的劃分,在這些距離內,供比較的物體呈現在橫座標(abscissa)上,而在這些距離上的物體大小看來與縱座標上(ordinate)的標準物體相等,我們從而獲得了一些曲線,這些曲線在有利的情形里,其距離可以長達16米之多,實際上已經是與橫座標平行的一些直線了。在該距離之後的某處,曲線起初緩慢上升,然後上升加快,最後將接近表示物體大小的曲線,物體大小在不同距離內以同樣大小投射到視網膜,從而產生同樣大小的意像。讓我們來提供幾個數字:馬蒂烏斯發現110厘米長的杆子在6米的距離外與1米長的杆子在50厘米距離外看上去是相等的,但是杆子的大小在4-10米之間的範圍內則沒有持續的變化。表1是根據舒爾(Sehur)1926年刊布的一系列實驗計算出來的,這是三位觀察者所得結果的平均值。不論是標準物體還是比較物體,都通過幻燈以圓圈形式投射於螢幕上,房間的其餘部分保持黑暗,每一次只有一個圓被見到,使用相繼比較(successive comparison)而不是同時比較(simultaneous comparison)。 表1 距離(米) 水平(厘米) 垂直(厘米) 恆常的角度 4.80 18.3 19.7 21 6.00 20.2 23.4 26.25 7.20 22.4 27.7 31.51 6.00 32.4 41.6 70 標準圓的直徑為17.5厘米,距離4米。 根據上表,第二縱行的數字顯示了一種緩慢而又穩步的上升,如果房間沒有完全暗下來的話,這些數字本來還會少得多,正如距離長達16米的實驗所顯示的那樣。在圖6中,下方的實線顯示了外表大小伴隨視網膜大小的情況是多麼的少,上方的實線則反映了產生恆常的視網膜意像的大小。 我們第二幅圖解(見圖7)取自貝爾(Beyrl)的一篇論文。這些實驗都是在白天進行的,實驗條件為:作為標準的物體和作為比較的物體在視野中相互之間十分貼近。實驗中使用了兩種類型的物體,7厘米高的立方體匣子和直徑為10厘米的圓盤;被試的年齡從2歲到成人不等。我們的曲線表示使用匣子的結果。下方的曲線是取自成人的結果,它表示從1厘米到11厘米的絕對恆常性。另一根曲線則顯示2歲兒童的結果,它仍反映了驚人的恆常性程度,如果我們把它與上方一根線比較的話,上方那根線描繪了匣子的大小,那些匣子的大小本來會產生恆常的視網膜意像的。但是,2歲兒童的那根曲線對於他們的成就而言並不完全公正,比起成年人來,2歲兒童更易受到兩個物體緊密相連性的影響,這是由弗蘭克夫人(Mrs.Frank)於1928年予以證明的。貝爾的數據包含了另一種有意義的結果,也就是說,恆常性取決於被使用的物體種類;對於匣子來說,要比使用圓盤更加顯著,不僅如此,兒童和成人的恆常性對於被使用的物體的依賴也有差異,使用圓盤和匣子之間的差異,孩子比成人更大。我看不到以解釋性理論為基礎去解釋三維物體比解釋二維物體所具有的優越性。 在繼續我們的論題以前,我們再作一下衡量。布朗(Brown)於1928年要求他的被試把距離為1米的奧伯特光圈(Aubert di- aphragm)與距離為6米的另一個16厘米對角錢的光圈等同起來。4名被試所選的平均對角錢(diagonal)恰恰是16厘米。現在,必須介紹的新事實是,恆常性曲線是物體離我們而去的方向的一種作用(function)。在迄今為止涉及的所有實驗中,這個方向是箭形的,進行比較的兩個物體都處在同一個水平面上。現在,對於以經驗為基礎的一個理論來說,方向並沒有造成差異,實際上確實如此。表1的第三縱行以及圖6的中間曲線涉及下列情況,即兩個物體都在觀察者上方的不同距離上。恆常性明顯很差,而且不顧以下事實,也就是使這些實驗得以進行的高大房間變暗是不可能的事,正如使進行水平測量的房間徹底變暗是不可能的事一樣。如同我們先前已經指出的那樣,由於恆常性在明亮的房間裡要比在黑暗的房間裡強一些,因此,向上方向的恆常性相對優於水平方向的恆常性;實際的曲線比之我們圖解中的曲線以更陡的角度上升。因此,這裡,含義說將預言得太多。 如果現在這個理論的辯護者反駁道,他無法容忍我們的詆毀:我們關於垂直距離所作的判斷,比起關於水平距離所作的判斷來,正確性要差一些。這是很自然的,因為我們對它們的經驗較少,我還必須提及其他一些事實:在最初的4米距離之內,垂直距離和水平距離之間的差異很小,而且不受距離支配,可是,在4又1/2米和14米之間這種差異便十分迅速地增加,並在70米以外的某處達到最高點。 這些資料取自舒爾(Schur)關於月亮錯覺的調查,因為這種錯覺只是下述一般觀點的特例而已,即大小恆常性是一種方向作用。在我們的普通實驗中,我們發現一個遠距離物體的視網膜意像越小(該遠距離物體看上去像近距離物體同樣大),其恆常性便越好。或者,恆常性越好,與特定的視網膜意像相一致的表面大小便越大。現在,月亮的視網膜意像在地平線上和在天頂時是一樣的,因此,月亮在前者情況下看時較大,在後者情況下看時較小,這一事實表明,用恆常性來表述的話,水平方向與垂直方向相比更為有利。在舒爾的實驗中,人造月亮(通常是由幻燈投射的圓)得到了運用,業已發現,在距離3米和33米之間,錯覺從大約13%增加到大約50%,也就是說,正前方的圓必須分別減小大約13%到大約50%,以便看上去與上方的圓相等。當然,在所有這些例子中,遠距離圓盤的視角保持在l度18』而不變,這與直徑6.8厘米和距離3米是一致的。最後,錯覺是物體高度(elevation)的一種直接作用,正如表2顯示的那樣。表2的總結性實驗是在距離為4.80米、圓的直徑為22厘米的情況下進行的,數字表明6名被試錯覺的平均百分比。 表2 25度 35度 55度 70度 90度 0 1.1 5.4 8.2 15.2 (材料取自舒爾) 高度25度不會產生錯覺這一事實是由於距離小的緣故。對高度25度來說,錯覺處於不同的距離之中。 表3 4.8米 5.6米 9米 16.5米 0 2.7 4.7 9.6 (材料取自舒爾) 因此,我們發現,恆常性對距離和仰角(angle of elevation)有著十分明確的量的依賴性。按照解釋性理論,這些依賴性的原因可以歸於任何距離和高度的結合,而這種距離和高度的結合要比另外的結合提供更低程度的恆常性。這給解釋性理論強加上一項任務,也即證明在這樣一些結合中有多少經驗確切地伴隨著恆常性的數量,正如我們在上述幾幅圖表中說明的那樣——這是一項從未著手進行的任務,在我看來,更有可能不會成功。 我們已經引證過的各種實驗表明了解釋性理論的不恰當性,從而也表明了恆常性假設的不恰當性,這為我們強烈地拒斥它提供了材料。我們原本可以採取一種更加簡單的過程,用來直接表明含義說是如何解釋不了大小恆常性的原因的。譬如說,我注視著從山谷中聳立起來的光禿禿的山頭,在其中一個山頭上我瞧見一個移動著的小物體。我知道這是一個人:在我的視野中,這個小小的物體意味著一個人。或者說,我站在紐約的克萊斯勒大樓(Chrysler Building)上俯視下面的馬路。我見到匆匆忙忙地行走的螞蟻般的生物和微小的汽車,但是,我毫不懷疑,這些螞蟻都是男人和女人們,而這些玩具般的東西實際上都是真正的汽車和有軌電車。含義是儘可能清楚的,但是它並不影響具有這種含義的物體的大小。當我說解釋性理論解釋得太多時,我心裡所想的就是:由於含義就在那裡,那末解釋性理論意指的物體大小也應在那裡,但遺憾的是它們不在! 因此,我們可以用下述方式小結我們的討論:如果解釋性理論所運用的「含義」有著任何一種可以指定的含義的話,那末,它既不是接近的局部刺激模式(pattern of the proximal local stimuli)和被察覺的物體之間不一致的必要條件,也不是上述這種不一致的充分條件——之所以說不是不一致的必要條件,是因為這些不一致是在我們可以排除含義的條件下出現的,之所以說不是不一致的充分條件,是因為在含義清楚顯現的地方,它們卻未能顯現。於是,解釋性理論以及由此派生出來的恆常性假設不得不從我們的體系中永遠消失。 恆常性假設和傳統的生理學理論:局部刺激 從本討論一開始,我們便宣稱過,解釋性理論與關於大腦過程的傳統生理學假設有著密切的關係。現在,我們可以使這一聲明進一步明晰起來。解釋性假設是由恆常性假設所要求的,我們將用一種稍稍不同的方式來系統地闡述這種恆常性假設。讓我們回顧一下恆常性假設賴以存在的那些論點,我們看到,恆常性假設與行為特徵的相關並不具有全部的接近刺激,而是同我們正在討論的與距離刺激的物體相一致的某些部分相關。換言之,它是從局部刺激的特性中獲得行為物體的特徵的。恆常性假設以其一致的形式處理感覺,也即每一種感覺均由視網膜點上的局部刺激所引起。因此,恆常性假設認為,如果接受刺激的感受器的生理條件恆常不變的話(例如,適應性),則局部刺激的結果也是恆常不變的。這就意味著,所有局部刺激所產生的興奮不顧其他的興奮而自行發展著,這是完全符合傳統的生理學假設的。現在,當我們看到這種恆常性假設不得不予以拋棄時,我們已經知道取而代之的是什麼東西了,因為,我們在第二章中就已經指出,生理過程必須被視作拓展中的過程。那意味著,沒有一種局部的刺激可以由其自身來決定相應的興奮,正如恆常性假設所暗示的那樣,而是只有在與刺激的整體性相聯結的情況下,局部的刺激方才可以由其自身來決定相應的興奮。拓展中的過程形式必須依賴整個拓展的刺激鑲嵌,它的所有部分作為這種拓展過程的組織結果而成為它們本該成為的東西。只有當我們了解了局部過程得以發生的這種組織時,我們才能預言它將成為什麼東西,因此,在局部刺激中發生的同樣變化也能在行為世界中引起不同的變化,也即根據整個刺激所產生的整個組織而在行為世界中引起不同的變化。於是,我們可以說:只有當整個條件處於以下情況時,即兩個視覺物體出現在一個正面的垂直平面上,視網膜意像較大的物體也會看上去較大。拋棄這種恆常性假設並不意味著我們用一種接近刺激和事物外表之間的武斷聯結取而代之,我們意欲去做的一切,就是用整個知覺場和整個刺激之間更加全面的一致性定律去取代局部一致性定律,用整個知覺場和整個刺激之間更加全面的一致性定律去取代機械效應的定律。我們在尋找這些定律的過程中,至少會發現某些更為特殊的恆常性跡象,儘管在這類恆常性中沒有一種恆常性為上述的恆常性假設所表述過。 經驗錯誤 該恆常性假設還有最後一個方面必須特彆強調一下,儘管我們已經討論過了。嚴格地講,這種恆常性假設僅僅涉及一些點。實際上,它已經被使用得很不精確了;一般說來,所考慮的局部刺激是來自明確的距離刺激物體的接近刺激,例如,來自桌子,來自馮特實驗中的線條等等。但是,這種關於恆常性假設的鬆散運用隱含著一種嚴重的邏輯錯誤。由於距離物體本身是一個事物,因此,不言而喻,會作出這樣的假設,即與距離物體相應的視網膜意像也是一個事物。但是,正如我們已經見到的那樣,該假設是不正確的。在視網膜上相鄰兩點的刺激並不包含刺激的身份,這種刺激將使行為空間中的相應兩點屬於兩種不同的物體,或者屬於同一個物體。如果行為場中的一個物體本身是一個事物,那末它肯定是從行為場的其餘部分中分離或分解出來的整合的整體。作為一種純粹鑲嵌的刺激,既不具有這種整合性,也不具有這種分離性。因此,我們看到,談論外界事物在我們視網膜上形成圖像,就像談論照相底片上的圖像一樣是容易產生誤導的。如果我們把圖像或意像說成是刺激,我們就把組織的結果誤認為是組織的原因了,這種錯誤一再發生著。苛勒稱它為經驗錯誤「ecperience error(1929年)」。我曾經系統闡釋過這種實際的情況,我這樣說:我們看到,不是刺激——這是一個經常使用的短語——而是因為刺激的緣故(1926年,P.163)。 正確的答案 對於這兩種或明或隱的答案的拒斥導致我們得出正確的答案。事物之所以像其看上去的那樣,是因為場組織的關係,接近刺激的分布引起了這種場組織。這個答案是最終的,之所以這樣說,僅僅是因為它包含了整個組織問題本身。因此,我們的答案,不但沒有使心理學終結,反而開闢了新的一章,該事實是任何熟悉心理學文獻的人都必須意識到的。它意味著我們必須研究組織律(laws of organization)。 過程和條件 組織是一個過程,從而需要力來使之運轉,但是,它也發生在媒體之中,因此也必須依靠媒介的特性。讓我們用一些取自物理學的簡單例子來澄清這種區分。以一個振動物體音叉所產生的音場(sound field)為例。音叉的運動充當一種圍繞媒體的力,在媒體中,振動過程得以建立。如果說媒體完全是同質的,也就是說音叉周圍的空氣密度是一樣的,溫度也相同,那末,振動場將是十分對稱的。可是,另一方面,如果直叉被封在一隻隔音的匣子裡,從匣子裡通出一根管子,那末,振動過程便將限制在管子以內,我們將看到直線傳播,而不是球形擴展。我們再次作出假設,如果把音又浸入水中,振動過程便會傳播得更快,如果把音叉縛在一個鐵架上,那末振動過程便會傳播得還要快。但是,如果媒體不是同質的話,譬如說從這點到那點的密度有所變化,或者至少在某些方向上有所變化,那末,振動場就會表現出各種各樣的形態。對此,我們毋須詳述了;根據振動過程得以發生的媒體情況,同樣的力會產生不同的結果。 在這個例子中,媒介物的性質有三種基本的結果,藉此它們決定最後的場組織:(1)將過程限於場的一個有限部分的結果;(2)決定傳播速度;(3)將這種過程轉變成另一種過程。第一種結果十分清楚地顯示在簡單的機械例子中:一隻皮球,一旦將其支撐移去,便將隨著地心引力的垂直拉力而直線落地。然而,在斜面上,同樣這隻皮球將會按照斜面所規定的角度滾下。於是,我們看到,由同一種力所產生的過程的方向會在充分界定的範圍內發生變化。第二種結果對於場的組織來說具有特別的重要性。如果兩種過程在不同的部分起始,那末它們的相互依存將取決於一種速度,每一種過程均以這種速度進入對方的範圍。由於它們之間的媒體允許一切可能的速度,我們可以看到,媒體單憑這一特性便可決定各種程度的相互作用,從而實現場組織的巨大多樣性。如果媒體是完全不可滲透的,那末這些過程將不會彼此干擾,整個結構將會是兩個部分組織之和。最後一種結果可以用摩擦力來加以最好的說明。一隻正在從斜面上滾下的皮球,它的速度有賴於斜面和皮球的光滑或粗糙程度。球面和斜面越粗糙,皮球的運動就越慢,結果,動能也越小。然而,由於起始的勢能是不受斜面性質所支配的,只有賴於起始點的絕對高度,所以有些能一定喪失掉了;正如我們知道的那樣,這些喪失的能已經轉化成熱;受引導的運動已經部分地轉換成不受引導的運動(undirected motion)。 適用於心物過程 我們必須將這些考慮用於心物組織(psychophysical orga-nization),但是,在這樣做的時候,我們必須記住,我們正在處理一個特例,也就是說,在這個特例中,最小的能量使特別巨大的能量發揮作用。很清楚,這對一切自我決定的活動來說是正確的。在我決定爬上馬特霍恩山(Matterhorn)時,起作用的能量是最小的,但是在實現這一目標中所消耗的能量卻足足超過了180000焦耳。但是,在我們行為的感受器方面,情況同樣也是正常的。投射到我們視網膜上的光能並沒有傳播到大腦本身,而是釋放了儲貯於神經中的能,這種能又釋放了其他神經中的能,如此等等。 關於小的能量如何能夠釋放和引導大的能量,這是容易理解的:我們只需考慮一下我們自己在駕駛汽車時的情形。踩在加速器上的微小壓力增加了可以任意支配的能,增加了與這種能在一起的實際的力,從而驅動了我們的汽車;我們幾乎可以毫不費力地稍稍轉動方向盤,便可改變汽車的方向。 我們準備研究的組織發生在這些神經的能量之間,這些神經能量部分地由刺激釋放,部分地由機體內部(intra-organic)的過程釋放,它們回過頭來又引導著我們肌肉組織的更大能量。只要我們心中有了這些發現,我們就可以將下述區分用於心物組織,這種區分是指活躍的力和受限制的條件之間的區分,以及在過程和決定過程的條件之間的區分。 心理過程的條件 讓我們先來討論這些條件。在外部條件和內部條件之間作區分是很有益的,前者是由接近刺激在感覺表面上引起的;後者是神經結構本身所固有的。由於機體內部(在肌肉中,在關節中,以及在消化器官中)存在一些感受器官,因此外部和內部並不意指機體的外面和裡面,儘管在許多情形中,在大多數我們將討論的情形中,這種含義是行得通的。如果我們現在審視這些條件,我們看到所有的外部條件提供了實際的力。那末,內部條件的情況又怎樣呢?這裡,我們可以在或多或少永久的條件和暫時的條件之間作出區別。永久的條件是神經系統內部固有的結構,也是通過經驗已經成為的那種結構。作為結構(struc-ture),這些條件屬於限制性種類和隔離性種類;它們將有利於某些相互依存性,而不是有利於其他,即把一些過程完全地或優先地限於系統的某些部分,共同決定力將採取的方向,等等,正如我們將在以後看到的那樣(見第十一章),這不會耗盡它們的功能。在暫時性條件中,首要的是精力充沛(freshness)和疲勞(fa-tigue)。為了形成這些條件的概念,我將提及由亨利·黑德爵士(Sir Henry Head)所引證的若干事實,以支持他關於「警戒」(vigi-lance)的概念。他在提到由查爾斯·謝林頓爵士(Sir Charles Sher-ington)及其學生們的著作時寫道: 「例如,假定把一隻貓的脊髓延髓區(medulla oblongata)截斷;過了20分鐘後用針刺貓的後爪,不會引起一般的反射,但是貓的足趾卻作出張開的動作。這種反應逐漸傳布,直到整個肢體可能呈彎曲狀,對側肢體因同樣性質和強度的刺激而伸展。運動反應不僅變得活躍和廣泛,而且,它得以引發的皮膚面積也大大增加。現在,夾一下肢體任何部分的表面結構,便會引起肢體彎曲,並伴隨著對側肢體的伸展。深部反射(deep reflexs)會迅速重現,膝跳反射(knee-jerk)的特徵表明四頭肌(quadriceps)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重新獲得彈性。隨著脊髓準備狀態在興奮性方向上的改善,甚至搔抓的反射也會重現……。 「當脊髓達到其最高的活動狀態時,向動物施以氯仿(chloroform)會引起快速的退縮反應。這時,膝跳反射和踝跳反射(ankle-jerk)消失了,最後,可以引起的唯一反射是足趾的輕微運動,而且只在足的爪墊處才可引起輕微運動。對肢體其他部位進行針刺不再引起任何結果(192年,I,p. 482)。當麻醉消失以後,反射重新獲得其先前的特徵。人類的脊髓被切斷以後也會發生類似的情況。首先,所有的肌肉都鬆弛下來,實際上不會產生任何反射。但是,對於一名年輕而又強壯的病人來說,不僅眾多的反射得以重現,而且反應呈一種『團塊反射』(mass reflex)的性質。『足底反射』開始呈現一種形式,其特徵是大腳趾向上運動。反射得以引起的場擴大了,而且在成功的例子中,脊髓變得如此容易興奮,以致於刺激在損傷水平以下的任何部位都會引起典型的腳趾向上運動。不過,現在這種情況僅僅形成了對表面興奮作出反應的一小部分;踝、膝和臀部都發生屈曲,而且足也從施加於足底的刺激中縮回來。腹壁也經常進入一種收縮狀態,損傷部位以下的每一塊屈肌都會參與一種有力的、痙攣性的運動。對足部小範圍進行的刺激已經引起廣泛的反應,即損傷部位以下的整個脊髓領域都會引起反應(p.480,481)。『但是,如果病人在發燒……他的狀況可能回復到損傷以後不久所發現的情形。……甚至不伴隨發燒的胃腸道紊亂,仍會產生活動程度下降的同樣症狀』(PP.481-482)。」 這些相似的事實提示了兩種相互內含(inclusive)的解釋。由外傷、麻醉、毒血症或其他不正常狀態引起的休克,降低了神經活動的水平,使之低於以神經結構為基礎的動物可以達到的水平。有限的反射取代了「團塊反射」,這一事實提示了一種可能性,即神經結構的不可滲透性已經降低,以致於它的各部分的相互依存性也或多或少地有所減弱。於是,某一部分中發生的情況可以與另一部分中發生的情況不相聯繫。我在黑德的一個病例中找到了有關這一解釋的有效證據。黑德的這位病人「在連結大腦的左前額區受到一點輕傷」,可是他「在一切方面均表現正常。在日常的交往中,他的行為合乎情理,而且在病房的活動中表現出實施能力,但是,他寫了一封長長的信,就他的家庭提出了詳盡的問題,這封信是寫給他已經去世了三年的母親的。他認為有兩個名叫布倫(Boulogne)的城鎮,一個是在從前線(Front)回家的旅途上,位於紐卡斯爾(Newcastle)附近;另一個名叫布倫的城鎮是在法國,只有你渡海以後方可抵達」(pp.493-494)。上述的觀察表明,該病人在受傷以後,他途經布倫的經驗並未受到他以前從前線回家時途經該城的經驗的影響。 然而,這種降低了滲透性的結果只能是整個結果的一個側面。黑德本人歸納如下:「當警戒性處於高度狀態時,心身便處於一種平衡的準備狀態,以便對任何事件作出反應,不論是外部事件還是內部事件」(p.496)。這就意味著,供神經系統使用的能是變化不定的,我們在後面的討論中將會發現這一概念是有用的。 現在,我們可以回到作為心物過程的暫時性內部條件的精力充沛和疲勞的概念上去了。精力充沛可被視作是一種高度的警戒性,而疲勞則被視作是一種低度的警戒性。因此,我們對於不同的警戒狀態所提供的解釋將適用於精力充沛和疲勞,比起黑德以其論點為基礎而提出的警戒理論來,它們在警戒性程度上呈現較小的變化。 還有一個暫時性條件,至少從表面上看,與疲勞具有某些相似性,但是,必須明確地與其區別開來。可能會發生這樣的情況,一個過程導致某些實際的力的產生,而這些實際的力妨礙並最終阻止該過程的繼續。這個條件,像精力充沛和疲勞一樣,既會對活動產生決定性影響,又會對知覺產生決定性影響,但是,就我們說明的這個部分而言,我們無法指出我們為什麼必須作此假設。然而,我們可以評論說,它不屬於限制性種類,而是在過程的產生中所貢獻的力。對於其他一些更加重要的內部條件來說,這同樣是正確的。我們的一切需要、欲望、態度、興趣和注意也必須被視作是屬於這種類型;這些東西的效應將在後面進行研究。 我們從過程和條件的區分中獲得了什麼 在我們一一列舉各種不同的條件,即心物過程所依賴的條件時,遇到了許多熟悉的心理學概念——像經驗、注意、興趣、疲勞,等等,我們只需列舉一些便夠了。那末,當我們把它們稱為條件時,從中獲得了什麼呢?具有批判眼光的,而且可能心存懷疑的讀者將會傾向於認為:這種新術語並未引入一種新含義,而且,由於我們使用舊術語,因此我們也運用傳統的解釋。可是,一個簡單的例子便可表明這種解釋是錯誤的。 傳統的同化假設 在知覺的解釋中,我們選擇了由傳統的經驗心理學所作的解釋。顯然,這種恆常性假設的鼓吹者們不可能也不相信感覺之和等於實際感知的事物,按照恆常性假設,這些感覺構成了任何一種刺激的結果。我們知道,他們是不會相信這一點的,而且他們把這種區別歸因於經驗,即把感覺和知覺之間的區別界定為不受經驗影響的感覺和受經驗影響的感覺之間的區別。除了我們已經討論過的這種解釋性假設以外,傳統心理學還有另一種理論去解釋經驗對知覺的影響,那就是馮特的同化假設(as-similation hypothesis)。該假設並未把某些知覺特徵解釋成判斷的錯覺,而是承認在許多情形里我們行為環境中物體的真正知覺的、非判斷的特徵(然而,該假設從不認為它與解釋性假設是不相容的,因此,兩者均包括在這一體系之內,兩者之間分布著不同的情形)。同化假設的目標決定了其內容。根據恆常性假設的觀點,由於感覺僅僅提供了感覺之和,由於我們在自己的知覺世界中發現了物體,因此經驗一定給感覺之和增添了某種東西。但是,由於我們只知道實際感知的物體,因此,同化理論必須深入一步:由目前的刺激所引起的一組感覺,不僅再現(repro-duce)了先前經驗的意像,而且後者必須與前者融合成一體,在這統一體中,前者的許多特性喪失了,兩種基本的要素,即感覺要素和想像要素,是不可區分的。對這種假設來說,沒有一個部分已經得到證明;在這一假設的組成成分中,有三個成分就該假設的性質而言是無法證明的,這三個成分是:最初引起的感覺,再現的意像和融合過程。 還有第四點似乎未被同化理論家所注意,儘管在我看來這第四點提出了一種難以克服的困難。我將以一個十分簡單的例子為開端來介紹這第四點。譬如說,我們察覺草地里有一條蛇;當我們小心翼翼地接近它時,才發現這根本不是什麼蛇,而是一根被風吹動的彎曲的樹枝。對於這種情況,同化假設會作出如下的解釋:當來自樹枝的刺激投射於我們視網膜上時,它與先前情形中來自一條蛇的刺激投射於我們視網膜上的情況十分相似。因此,我們目前的感覺與先前的感覺十分相似,足以再現我們曾在以前見過的一條蛇的意像,而且這種意像不可解脫地與那些感覺相熔合,以致於使我們現在看到一條蛇。這種解釋貌似有理,然而還會引起問題;因為,根據這種恆常性假設,來自一條蛇的刺激除了產生亂七八糟的感覺、顏色、位置和可能的運動以外,不會產生任何東西。但是我們認為,問題是,這些感覺怎樣整合成一條知覺上的蛇?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關於蛇,關於樹枝,關於我們行為環境中任何其他物體,均無法作出解答。我確實不知我們如何才能獲得這樣一種解答。也許,讀者會同意,用純粹的視覺術語來解決是不可能的,但是,他也許會反對說,我們已經忽視了我們的其他感覺;我們可能已經觸及過蛇,並聽到過它發出的嘶嘶聲。但是,即便我們假設情況確實如此的話,那麼這究竟有什麼幫助呢?根據這種恆常性假設,觸及那條蛇將提供一些觸覺,可是,就我們所知,一條蛇既非單純的視覺,也非一些視覺加上一些觸覺。總之,該理論通過再現先前刺激的知覺這一假設預示了它將要解釋的東西;那末這些先前的知覺是如何產生的呢? 第五點儘管可以證明,但尚未得到證明;相反,近來的實驗卻表明它是錯的。我指的是該理論的支持者所忽略的那個部分,也就是處理意像的再現。多次產生某種結果的刺激將會在一切條件下傾向於再現同樣的結果,這種假設是錯誤的,我們將在後面討論。 同化假設是站不住腳的。它的主要方面是增補了兩種心理要素:感覺和意像。經驗不僅是一種條件,而且也是特殊要素的源泉(這些要素被增補到由感官提供的其他要素上去)。當我們認為經驗是一種內部條件時,整個問題看上去便有所不同。沒有經驗,神經系統具有某種結構,一俟有了經驗,它便具有不同的結構。所以,我們不再期望同一種力(同一種接近刺激)會在神經系統中產生同樣過程。我們可以刪去同化假設中所有無法證明的部分,例如原始的感覺,補充的意像(added imagery),以及融合的過程。與此同時,由於我們並不假設接近刺激的鑲嵌產生感覺的鑲嵌,因此,我們已經使自己從最後兩個困難中解放出來了。最後,我們具有這樣的優勢,即我們現在可以用清晰的術語去解釋知覺中的經驗問題。它不同於把經驗稱作一種過程的內部條件,對於經驗來說是正確的東西,對於我們的其他因素來說也同樣是正確的。 小結 讓我們暫停一下,看看我們取得了何種成就。我們已經陳述了自己的問題,拒斥了兩種解釋辦法,它們分別地和聯合地牢牢控制著傳統的心理學,並阻礙其進步。在清除障礙的過程中,我們排除了整個假設網絡,即恆常性假設(它是對未被注意但起作用的感覺的假設)、解釋性假設和同化假設。我們還表明了經驗錯誤。我們用一般的術語系統闡述了正確的解決辦法,並為它的具體闡述引進了我們的概念「裝置」。很清楚,真正的解決辦法並非生機論,也不可能是以獨立感覺過程之和為基礎的機械論,它是一種徹底的動力論(dynamic theory),其中,過程在動力和強制的條件下自行組織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