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看的印度通史 · 第二十六篇
印軍叛後之結果|印度政府|英國印度之關係|大學之影響|救荒|重要之政績|印人之不安|侵略之外交政策
當印軍叛亂之時,加爾各答政府之事務繁雜,困難叢生,英人之在印度者,逞其意氣,主張報復,乃謂大總督堪靈左袒印人,上書女王威刻道那懇求撤其歸國,蓋堪靈不欲多殺無辜,而非其所願也。女王弗許其請,而贊堪靈之處置得宜;迨堪靈離印,而在印之英人始變論調。叛亂之影響,前已言及蒙古兒皇統之滅絕,東印度公司之廢除,英王之直接統治印度,與夫大總督並得副王Viceroy之尊稱也。副王之名,起於西北,而代表君主統治一地,總攝政權之總督也;印人習於此名,而故稱之。其他重要之結果凡五,茲分述之如下:
一、澳得田地之充公。澳得初並於加爾各答政府,而非其民之所願也;逮及叛變之時,凡其所有之地主人民,幾皆起而反英。其後亂定,堪靈草定收沒田主之耕田作為懲罰之宣言;其措辭殊極嚴厲,而印度管理局長反對甚力,局長於其通告書至印之先,而竟公布宣言之全文,加以批評。於是輿論大嘩,內閣紛擾,局長乃自辭職,而宣言終未取消,唯原文修正而辭句和平耳。所幸者,其事歸於澳得之委員全權辦理,委員頗主慎重,予奪公平;地主於無奈之中,而亦認其滿意焉!
二、軍隊之改組。孟加拉之叛亂,軍隊凡十二萬人,戰爭共歷二年,生者無幾。印度政府既無主要軍隊,而英人又不敢信印兵;且在向時,軍隊屬於公司,而今公司失其政權,乃決改組公司之軍隊,而採行與英軍混合之議,直接受命於王。公司軍隊中之英人不服,多辭職去,甚有欲叛者;蓋公司之待遇較優,而軍士固不問政府之政策也。至於孟加拉改組之印軍,則采英一印一之比例;孟買、麻打拉薩則取英一印二之比例。炮隊則由英人組織成之,其上級軍官,皆以英人充之;其後常因環境之變遷,而改革焉。
三、財政。當軍事行動之時,所在需款,且戰爭妨礙工商,而大減其收入也。於是府庫空匱,迨亂定後,堪靈為救濟財政破產之計,商於英國政府,聘請專家至印,整理財政。專家謂舊稅本於印度之古制,不免失於粗陋,乃大改革稅則,兼采英國所得稅等於印度;又力節省軍費,由是財政日漸鞏固。專家又請建築鐵路,疏浚運河,以興實業,而裕收入。所可惜者,行政長官初不採行此種計劃也。
四、過產主義之廢除。加爾各答政府,曾借過產主義,強並土邦,直接治理其地;英人嘗輕印人之習慣,而誤會之點因之增加。土邦之未見並者,君臣亦不自安,及印軍叛變,而土邦怵於英國之兵威,不敢稍動。迨亂稍定,英王宣言無擴張領土之心。大總督乃欲借之以安土邦君臣之心,而廢過產主義,商於重要長官,一致贊成。一八五九年,堪靈通告土邦,略謂王之養子,可得繼其養父,王於國中。
五、和平。印度之叛變,一部分之印人,欲憑武力以求獨立,乃竟敗於武力;於是印人知其武力,不能戰勝英國,而不敢有所輕舉矣!自此而後,土邦不敢抗命;境內除用兵於鄰國而外,未有戰爭。人民之生命財產,毫無危險,而乃安居樂業,工商因之發達,而生活狀況優於前矣。
政府土邦之關係,一八五八年之詔書載明其要點凡三:一、承認公司與土邦所訂之一切條約,而共同遵守。二、政府維持領土之現狀,而無擴張疆域之心,且不贊成侵奪之行動。三、尊重土邦君王之權利與榮譽,而願其享受安樂及社會之進步。此固未嘗強迫土邦之君臣,而屬於英王之下也。就其理論而言,土邦君王之地位與英王相等,不過實力不及,而加爾各答政府為事實上最高之統治機關耳!其長官大總督則由英王委任;其握大權者,則印度事務大臣及其會議也。事務大臣推薦大總督於英王,決定統治印度之政策。其所以然者,蓋大臣為閣員之一,而為政府黨之議員,出席國會,對之負責,且印度政府組織之法令,及其職權之規定,皆由國會議決;而建議者,則事務大臣也。國會雖有統治印度之名,而使用其實權者,則印度事務大臣也。一八七六年,女王威刻道那宣布自一八七七年一月一日對於印度之尊稱,改為皇帝;於是印度所有土邦之王,皆屬於英王之下,而必服從其命令,且其統治之地,亦屬於英,其人進而為英之臣民矣。土邦君臣之治其境內也,多采加爾各答政府之政策,而長官亦不干涉其內政。大總督邁岳Miyo嘗欲創立大學,教養土邦貴族之子弟,意謂其受教育之後,而他日改革其內政也。一八八五年,大學開辦,名曰邁岳大學,頗著成效;其辦此類同等之大學者漸多,今日土邦政治之清明,人民之安樂,固不下於英人直轄地也!
印度最高之長官,為在倫敦之事務大臣,其下有會議佐之,一八五八年之法令,規定其會員最短之任期為十年,一八九三年,改為十五年。考其原因,則大臣之在職,視其政黨之強弱而定,不必深知印度之情形,而唯賴其會議助之耳。會員多為印度告退之長官,其任期既久,則富於經驗,而益易於進行事務也。其住於印度之長官,則大總督也;其下亦有行政會佐之,乃自一九〇五年而後,長官漸有獨行其意,而置會議於不顧之傾向,故識者憂之。孟買,麻打拉薩之總督,亦有行政會助之,其關於印度立法者,則有立法會議。其會成於一八五三年,會員則由長官委任,蓋其性質,徒為顧問而已。其關於財政、宗教、軍事、外交者,苟得大總督之同意,亦可討論焉。孟買,麻打拉薩政府亦有立法之權,一八九二年之法令,增加議員之人數,而商會及其他團體,亦得推舉代表,其權且可批評政府之預算。一九〇六年,大總督明多第二(前大總督明多之後)建議改革行政與立法會議。一九〇九年,英國國會通過,是謂會議法令。法令增加孟買,麻打拉薩之行政會員二人為四人,印度事務大臣委任印人一名充之,又委印人為會員於大總督之行政會,於是印人進為印度事務大臣會議之會員矣。印人參與最高行政會議者,始於此時。法令又大增加印度政府及省政府之立法會之議員;其無立法會之各省,則令其組織。其議員或由長官委任,或因團體推舉。其推舉者,則代表其宗教團體,或職業組織也。其意則謂印度之宗教、階級、人種、言語,至為複雜,而政府殊患印人占據多數,而壟斷政權也。但其弊害,則印度之階級已多,而推舉制度復煽其勢,且團體之推舉,則代表少數人之意見,而或不顧全體人民之利益,宜印人之反對甚力也!
英王自其直轄印度以來,即欲增進王室印人之關係。一八六九年,女王威刻道那之次子來游,頗受印人之歡迎。一八七五年,英國太子至印遊歷,凡其所至之地,備受歡迎;明年,離印而歸。一九一一年,印度皇帝(即英王喬治第五)偕妃至印,土邦之王,政府之長官,社會之領袖,遠來覲見。皇帝則坐於殿上,禮極尊嚴。其後民間傳說謂其太子將婚於土邦之王女,其事雖未實現,而欲促進二地之關係,固事實也。英人之仕於印度者,則常遣其子女回英讀書,其妻雖在印度,而與印度之貴婦,亦無往來。英人印人故無血統之關係,而種族優劣之心理,往往為梗;例如英人將率印軍,而印人則不能調遣英兵也。其尤甚者,則益婁泊法令Ilhert之爭執也;法令草於政府法律長官益婁泊氏也;一八八三年,政事公布法令。其內容則取消法律種族歧視之點,而予印人知事處置歐人之權;先時,英人之犯罪者,不受審於印人知事,而法令乃去其不平等之待遇也。令下,英人之在印度者,除官吏而外,皆力反對,尤以經營顏料,茶葉者為最甚,蓋為官吏之英人動於種族之意氣,而或左袒國人,商人乃借為壓迫印人之工具,今則失其為惡之保障,而自公然反對也。同時,凡受教育之印人,皆非英人之舉動,而亦奔走宣傳,遊行示威。於是二方面皆堅持其主張,而種族之恨惡益深,政府患之,乃改前令,保留英人之要求陪審員之權,其事始已;但其種族之恨,輒未泯除!
教育,則自一八五四年伍德草定計劃之後,進行頗力,其擬定之計劃:一、各省當設教育機關,提倡公共教育。二、設立大學於孟加拉、孟買、麻打拉薩之都會。三、提高國立大學之程度。四、注重師範教育。五、補助私立學校之經費。六、贊助印語學校以及女子教育。於是教育之方針始定。一八五七年,加爾各答、孟買、麻打拉薩三大學成立。其組織、課程,則模仿英國牛津大學也;初則只為考試機關,而政府改為大學,其課程後漸完備,乃為印度著名之大學。土邦亦知教育之重要,而設大學;其最著名者,則害得辦德大學Hyderrabad University也(害得辦德即為賴散土邦)。大學採用又劉方言,教授學生之課程;又劉之字豐富,文法精詳,辭句優美;大學乃從事於翻譯西方之教科書,以供印度學生之用,其工作頗著成效。其他之大學亦多,其目的則應一地之需要也。就其最初之行政、組織、課程、學生而言,其可指摘者雖多,然其職務,則極重大,蓋既求得知識,而又刺激思想;且將溝通東西文化,而可了解其不同之點,以為取捨之鑑也!其卒業於大學之青年,或服務於政府,或工作於社會,或經營於工商,或從事於著作,莫不深知西方之思想。同時,學者又以科學方法,整理其國故學,而公布其結論。其影響於歐美者,亦頗重要。二十世紀之初年,大總督歌倫Curzon嘗因大學之重要,而主張改革。一九〇四年,公布大學法令;其內容則減少董事會之會員,改組學校之行政組織,且政府之管理監督殊嚴。於是印人謂其摧殘大學,肆力反對,尤以孟加拉為甚;蓋其土地肥美,人民富庶,而教育最為發達;其受教育之人數,亦最多也。
1857年,加爾各答大學成立
孟買大學花園,大約拍攝於1890年
政府最大政績之一,則其救荒也。印度以農立國,而人口滋眾,一家每年之收入,僅能供其所需,而無所余。歲荒,則家無儲糧,乃多死散。但其列朝政府,視大荒死亡為固然,而無大規模之救濟也;甚者徵收田稅,一如平時;英屬印度政府初亦未認救災之為政府之天職也。一八五七年之變,境內擾亂,農民不得安耕,而田禾頗有損傷,亂平,雨量不足,一八六一年,遂成大荒;尤以阿格、特里之間為甚。政府雖稍救濟,而農夫之餓死者,約占百分之八點五焉!一八六五年,東岸少雨,明年大荒,麻打拉薩長官救濟災民,處置得宜;孟加拉則大總督勞倫斯Lawrence主張先購糧食以備不虞,而行政會指為私人事業,乃止;及農民無食,而已遲矣。故其地之災情頗重,而尤以澳立賽為最,死者數逾百萬,而其原因,則交通不便也。蓋救荒政策,當視其地之交通為轉移,其交通便利者,則商人運輸糧食,可獲厚利;但其價值昂貴,而政府應有相當辦法也。其辦法則獎進輸出,流通貨幣,而政府又當運輸大宗食品以平價也!其於交通不便,及商業不甚發達之區域,則當暫禁現金出口,此災後之救濟政策也。災前則宜大興水利,以資灌溉,建築鐵路,以利交通。二者相較,則災前之預防,尤為重要;其原因則收成之豐歉,難於預言,而災後之救濟,往往發生困難也。一八七三年,巴哈大旱,政府鑒於前事,努力救濟,約費七百萬磅金;其數目之巨,而嘗為人指摘;然固政府大規模救濟之始也。一八七六至一八七八年,南方大旱,災區凡二十五萬方英里,災民共五千八百萬人;其死亡者,除土邦不計而外,約逾五百萬人。救濟災民,則麻打拉薩政府處置失當,而死亡者極眾。一八九六至一八九七年,印度復有大旱,災情之重,識者謂為印度極大之災。災民之待急賑者,凡七千萬人。而政府之救濟災民,亦頗努力。同年,疾疫大作,而漸傳染於各地,死者因之大增。一九〇〇年,西部歌甲來得大荒,歌倫進行其救荒政策,又得富於服務性之青年助之,頗著功效。近者政府從事於預防旱災,而交通日漸便易,旱災之為虐,減少於前矣。
勞倫斯,1864—1869年擔任印度總督
1864年,勞倫斯和他的執行委員會成員,中間為勞倫斯
有大旱,災情之重,識者謂為印度極大之災。災民之待急賑者,凡七千萬人。而政府之救濟災民,亦頗努力。同年,疾疫大作,而漸傳染於各地,死者因之大增。一九〇〇年,西部歌甲來得大荒,歌倫進行其救荒政策,又得富於服務性之青年助之,頗著功效。近者政府從事於預防旱災,而交通日漸便易,旱災之為虐,減少於前矣。
自一八五九年而後,印度之境內安寧,而政府頗有建設,除上述而外,再略舉其犖犖大者如下:
一、法律。印度之法典繁雜,或不宜於近代思想,政府乃聘法律專家編纂法典。一八六〇年,政府公布刑法;斯法也,竭專家之心力而成。自其公布之後,迄今尚未大改,斯見其價值矣!明年,刑事法始成,法庭之組織,亦稍有變。
二、交通。政府建築鐵路,而與英商投資之機,進行頗速,一八五七年,全印鐵路,不足二百英里,電報四千五百英里。一九一六至一九一七年,鐵路則三萬六千英里,電報則八萬英里。河流之開浚者亦多,政府又修道路,改建橋樑。於是交通稱便。
三、農民之待遇。孟加拉田稅自考瓦立斯改革以來,未嘗稍變。一八八五年,大總督德佛林Dufferin改訂租地之年限與租率;澳得、旁加普之狀況,則異於孟加拉。政府許澳得之佃戶耕種田地七年,並得要求改良田地之費,旁加普則亦改良佃戶之待遇。至於田稅之稅額,視前亦減輕矣。政府又以旁加普之農夫負債,出售田產,一九〇〇年,公布法令,嚴禁債戶、商人及有職業者,購買田地等;又仿德國制度,設立鄉村合作銀行,借款農民,輕其利率,藉以減其擔負。
四、人口。自東印度公司統治印度以來,人口頗有增加,但未調查而無確數耳。一八八一年,印度政府調查人口,於是始有統計;其增加之數甚速,試以事實證之。一九〇一年,凡二萬九千四百萬;一九一一年,則增至三萬一千五百萬。其所以然者,則境內安寧,工商漸盛,而食料較足也。
五、古物之保存。英人之為長官於印度者,雖嘗保護古物,然多偶爾及之,而非大規模之建設也。及大總督歌倫在職(一八九九至一九〇四年),始認保存古物以及掘發廢址,為文明國家職務之一,乃努力於此,而使其為有統系之工作。凡國中所有之建築、碑碣、雕刻、圖畫,皆遣專家一一調查,論其價值,而妥為保存;其腐壞者,則亦設法保全;其尚埋於地中者,則掘其廢址。土邦受其影響,亦認古物為印度古代文化史之重要材料,米索爾、害得辦德等之政府,設有古物部焉。其工作皆由學者指導,或專家主持,故其成效昭著;所可惜者,印度政府主張節省。而謂搜查古物之經費,不切於實用也。一九一一年,政府且謂古物部之工作已完;斯說也,學者認其自欺,而為不足辨論之點。
六、鴉片。鴉片之產於印度者,額數頗巨,迨東印度公司得勢於印度,而大輸入於中國,且為鴉片戰爭原因之一。英屬印度政府,視其利益為大宗之收入,而為害於我國,固不計也。其稍顧榮譽道德者,莫不非之。一九〇七年,中英二國政府議訂條約,而禁其輸入我國。由是產額減少,而印度政府經濟之損失頗巨,然固道德之勝利也。
上就印度狀況而言,其建設,改革者頗多,但為印人所不滿者,而亦不少。先是,英人經營藍靛之樹藝於孟加拉,而強迫農民舍其五穀,改植藍靛。一八五九至一八六〇年,其威迫之甚,釀成暴動。孟加拉之戲劇名家,著成《藍靛樹藝之鏡》,敘寫農民之慘狀,實業家之罪惡;英人惡之,其譯為英文者,則重懲之。政府遣人調查其事,印度事務大臣,不肯強壓農民,其事始已。其後孟加拉之教育發達,而知識界人日多;其人深受十九世紀國家主義之影響,而不願其統治於英也,會因益婁泊法令之爭辨,而種族優劣之偏見復起。一九〇四年,政府公布大學法令,印人認其摧殘教育,而反對頗力。明年,政府改分盂加拉之省界,初,政府以其土地廣闊,事務繁雜,不易統治;至是,另立新省,曰東孟加拉與阿薩密。孟加拉人謂政府分其省界,而散離孟加拉民族,莫不大怒;於是群眾反對,慷慨激昂。同年,日俄戰爭告終,而歐洲領土廣大之強國,竟敗於向受白人威脅之日本;印度民族為之氣壯,青年之不滿於英人而無所泄其憤者,乃益趨於極端,而以威嚇暗殺為手段,並得歐美之社會黨,虛無黨助之;其於印度,則設機關於孟加拉,補來,印語報紙,時或為之鼓吹。暗殺黨人之數大增,長官為其所殺者甚多;一九〇九年,為其勢力極盛之時。政府因而大懼,乃嚴戒備,大捕黨人,其勢稍衰。一九一一年,英王至印,宣布改分孟加拉之省界與夫遷都特里。前者所以安慰孟加拉之人心,而後者則為其所反對矣;其遷都之原因,殊不可知也。
於此和平期內,對外則加爾各答政府,終未改其侵略政策也。印度北部之鄰國,為緬甸、不丹、尼泊爾、中國、阿富汗、俾路支,茲分述其交涉如下。
一、東北。尼泊爾自其屬英以來,境內安寧。其鄰近之小國曰不丹,在孟加拉之北,而向臣屬於中國者也。孟加拉政府,遣使入其國中,而使者受辱;政府得報,一八六五年,遣軍迫其割讓土地,締訂條約;由是不丹遂屬於英。東部緬甸亦於一八八六年見並於英。初,一八八五年,緬王與法國締結條約,而予以特殊權利,印度政府聞之,即欲問罪,會緬王重稅英商,乃致哀的美敦書於緬甸。其年十一月十四日,印軍往攻,大敗緬軍。二十七日,其王請降;明日,首都即陷。斯役也,共歷十四日耳!政府藉口法人經營東方,而欲並之。明年,宣布兼併緬甸,令下,緬人不服。散兵與盜相結,而奉其首領為王,以抗英軍。印度嘗出大軍三萬人以防禦之,共歷五年始平。其浩然不屈之生氣,有足多者!
二、中國。印度北部鄰近我國西藏,瓦仁·哈士丁斯嘗與西藏發生交涉,其後遂無往來,而西藏喇嘛嚴守閉關政策,以拒英人。印度政府,數欲與之締結條約,而皆不得。一九〇三年,大總督歌倫勸說英國政府用兵於西藏;內閣許之,遂遣軍往,明年,進據省會拉薩。西藏原屬我國,歌倫無故出兵,我國乃提嚴重抗議於英。英國知其理屈,而與印度政府之意見相左,印軍稍得西藏之賠款,而退歸於邊境。於是英國正式承認中國對於西藏之宗權,其事始已。及民國初年,西藏忽叛,而印度政府,又助叛黨。一九一三年,中英藏各遣代表會議,商訂條約,而我國政府,認其喪失權利,不肯批准,乃為懸案;西藏之問題,迄今猶未解決也!
三、西北。阿富汗王鐸斯德死於一八六三年,其子及族人起兵爭位,而印度政府任其自然,並不援其王子。一八六八年,王之幼子得立,印度認其為王,而王心中固不慊於英也,其後轉而仇英親俄矣。一八七六年,英國政府採取侵略之政策,而欲知其親英或親俄之態度,乃遣印軍,進據基達Quetta。基達在堪得哈之東南,軍事之重鎮也。又二年,阿富汗王禮遇俄使,拒見大總督之代表,於是戰爭遂起。印軍分道前進,皆大勝利,其王出奔俄境,大總督擬分其國為二,而管理其外交,並遣監督住於介不婁。時值英國內閣改易,而對於阿富汗亦變其政策矣,第二阿富汗戰爭始已。一八八五年,英俄以阿富汗邊界問題,勢將宣戰。初,俄國經營中亞細亞,不遺餘力,至是,侵入阿富汗邊境。英人聞之,大怒;二國大修戰備。會俄讓步,而阿富汗王主張和平解決,請英助其軍械金錢,而不許其遣軍助戰。英國許之,於是阿富汗,俄羅斯乃遣代表議訂邊界,始免於戰。其後印度政府又得權利於阿富汗、俾路支,乃謂其西北邊防鞏固;而印人則謂其野心侵略,徒耗金錢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