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看的印度通史 · 第二十七篇
歐戰期內印度之概狀|一九一九年之法令|自治運動之背景|甘地之不合作運動|印度問題為世界之問題
方印度內部不安,對外侵略之際,而一九一四年之大戰開始於歐洲;英國援助俄法,攻擊德奧。初英人驚於德國工商業之發達,而將駕凌其上,內閣監於德皇海軍之政策,而欲破壞其海上之霸權,又以德國經營直達小亞細亞之伯達鐵路,而將擾及東方,患之,數遣使者商於德皇,解決二國之問題,締訂同盟條約。德皇謂其妨礙海軍之發展,弗許;英國政府,無奈,轉而親法。時法久欲報復德國,而患其孤立無援,親近俄國;凡俄之所要求者,無不許之,然猶患其兵力,不足以拒德也;英法遂日親近。英更進而聯俄,聚其海軍於北海之上,以備萬一。至是,塞人槍殺奧皇太子,俄而奧塞宣戰;奧為德國同盟,而塞人則屬於斯拉夫族,俄國助之,且願引起大戰,而攻取君士但丁堡也。其陸軍大臣不待俄皇之命,擅發全國動員之令。及其報於柏林,德皇以為對德宣戰也,大驚,致哀的美敦書於俄,要求其停止動員,俄國不答,二國宣戰,法國繼之。時英尚未加入戰爭,但其海軍大臣與法締定密約,許其防禦德艦攻擊海岸;會聞德軍侵入比境,乃因時機,對德宣戰。英既出兵攻德,印度政府受命於英,而亦遣兵助戰。
英國之對德作戰也,世人不知其久有宣戰之決心,而認其保障比利時之中立也;既出兵後,報紙受政府之指導,則皆指摘德國之罪惡,鼓舞人民之勇氣,其於印度亦然。印人甘地Gandhi嘗謂英國之宣戰,乃拯救西方之物質文明,而歐洲武力之解放也。其受教育之青年,以及地主、農、商,莫不助英反德,土邦之王,表其忠心於英,或出兵隊,或輸盧比。印人之從軍者,凡一百四十餘萬人,或作戰於法國,或遠征小亞細亞;其在戰場者,則同英人立於戰壕之中,而勇敢之氣,固不下於英軍也。當戰事正酣之際,歐洲諸國,皆努力於戰爭,而無餘暇顧及工藝,乃吸受貨物於外國;印度之輸出,遂遠超過於輸入,而工商各業,受其刺激,人民之生活,因之反易,印度政府出款一萬萬磅,援助英國,而立法會之議員,並無異論;英國首相愛斯葵Asquith曰:「吾人之於印度,當另眼待之。」印人信其忠勇於英,當得其同情,而許印度自治也。
印度之青年,深受十九世紀國家主義之影響,而謀印度之獨立;迨及二十世紀之初年,日本戰敗強俄,而亞洲之民族,為之伸氣。其少數激烈分子,乃以恫嚇、暗殺為手段,然徒擾亂治安,而無所成也;其穩健分子,則忠於英皇,而認合作為其自治之途徑;且念其努力戰爭於大不列顛危急之際,而英人自當許其自治也。會英國否決聯省之行政會議,稽延政府之改革;於是印人大失所望,穩健分子漸為人民所指摘;其覺悟者,則認英人毫無誠意,而漸趨於激烈;自治運動,因之勢盛,而主其事者,則印民大會也。茲略述其歷史:
初英人統治印度,實一專制政府也。迨後印人之受教育者漸多,謂其當有參政之權,一八八五年,組織印民大會National Congress。第一屆之大會代表,來自孟加拉、孟買、麻打拉薩三大行政區域及聯省等地;其人或為律師、教育家,或為商人、田主,所謂代表中等階級;其中且有少數歐人,表同情於印度利益者也。其議決要案,則要求印度立法會之成立及減少軍費等。斯會也,印度政府,雖未公然反對,然亦未嘗助之,其政策實立於反對之地位。大會嘗請總督為主席,而加爾各答政府,訓令總督不得前往。大會成立之初,宣誓忠於英王;其職務則連合印民而為有組織之政治運動,藉以表示其意見,而要求改革也。一八八六年,大會開於首都加爾各答,回人謂印人將欲壟斷政治,拒絕合作。其所幸者,重要之領袖阿謨得汗Syed Ahmed Khan堅持不可,且曰:「印人回人,自當同一心志,靈魂,苟其合作,則一國之幸福,必大進步。」其受教育,或主張激進之回人,受其影響,加入大會;及第三次開會,回人被舉為大會之主席。
自回人印人合作以來,印民大會之勢頗振,然其通過之議案,而政府皆置之不問也;代表乃漸改其方針。一九〇六年,大會通過印度自治,抵制外貨,改良教育及振興實業之議案,藉以喚起民眾,而與政府奮鬥。明年,和平分子攻擊激烈代表;二派相抗不下,引起暴動,而激烈分子失其勢力於印民大會,愛國運動,頗受打擊。激烈分子,乃從事於民間宣傳,其影響之所及,則反英之思想,深伏於人民腦海之中。一九一五年,印民大會中之和平派之重要領袖,相繼病死;其反對派之勢復盛,領袖則貝散德夫人Mrs.Beasant也。夫人辦理新印度報館,鼓吹自治,風行一時;明年,被推為大會之主席。當斯時也,印人監於英國無許其自治之誠意,而生怨望,趨於極端;大會之聲望大振。一九一七年,印度事務大臣蒙太格Montagu宣布印度政府,多雇印人,及逐漸自治之政策。
英既宣布政策而後,蒙太格乘輪抵印,會同大總督澗明斯福Chelmsford調查印度之政治情形,採訪人民之意見,共歷年余,草成精詳之報告,交與國會。國會作為討論之根據,一九一九年通過,是為蒙太格、澗明斯福之法令。斯法也,規定今日印度政府之組織,而為印度憲法史上之新紀元。法令分明中央政府省政府之職權。省政府統治之範圍,共分為二:一曰保留事務,二曰移交事務。前者專指總督及其行政會直接處置之事務,而後者則歸於閣員負責辦理也。法令載明盂加拉、麻打拉薩、孟買,聯省旁加普、巴哈、澳立賽、中央省、阿薩密八省,採行此制。茲分言印度政府如下:
英王名雖統治印度,而握大權者,則印度事務大臣也。大臣為閣員之一,出席國會,而並對其負責;負責雲者,大臣之政策,須得多數議員之贊同,苟或認為不滿其意,通過不信任案後,而即辭職之謂也。大臣之職權,推舉印度之長官,監督行政官吏,執行最高統治之權,增減府庫之收入,及額定官宦之薪金等。其下有會議助之;其法定人數,自八至十二之間,而半數必須服務或住於印度十年。其人皆因英王委任,期共五年;每一星期,則有常會一次;凡關於戰爭,和平或土邦之重要問題者,事務大臣當得多數會員之同意。大臣及其會議之議員,遠住倫敦,而在印度之行政長官,則大總督也。大總督由大臣推薦之後,而經國王委任者也;就其地位而言,則代表英王;就其職權而言,則依據大臣之政策,而治印度。一九一九年之法令,予以否決印度國會通過之議案,或退回原案,而促其審思之權;又得將其解散,及延長其會期;關於執行重要之職權,則有行政會佐之。其會員凡二:一、普通會員,其數凡八,中央政府之各部長也。二、非常會員,陸軍司令與秘書也。會議則由大總督主席,議案經其簽字,方為有效。
印度政府之組織,其迥異於前者,則國會之成立也。國會分上下二院,上院之議員任期五年,其數不及六十。其中由官吏委任者,不足二十,而三十三人,則規定由民選舉。其選民之重要資格,則為財產;其額數頗巨,而有選舉權者,於全印人民之中,數實無幾。下院之議員,凡一百四十四人;其中一百三人為民選,而四十一人,則由長官遴選;且於四十一人之中,法令載明二十六人,必為官吏,其任期皆為三年,每值國會召集之時,大總督可得自由出席於上下二院,演說一切,並得解散二院,或延長其會期;又得否決其議案。由此言之,國會殊無實權也;其討論之範圍雖廣,然大總督認為妨礙印度治安者,則可令其停止。尤有進者,國會既無不信任內閣之權,又無決定預算之權,自難指導政府,而決定政策也。蓋政府之計劃,非款不行,而各部預算之多寡,常能定其功效焉!一九一九年之法令,固未許印人享受此權也。
省政府之長官,則為總督;總督由事務大臣推薦,而經英王委任,其行政會員,亦由英王委任;但數不得超過四人,此重要之行政長官也。其省議會之組織,議員可分為二:一由長官推舉,一由人民公選。一九一九年之法令,規定前者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而後者必須占居百分之七十。其選舉之資格,亦以財產為根據;其額數雖少,而大多數印民,已無選舉權矣!近者女子亦有投票之權。省議會之召集也,會址、時間,皆由總督決定。其第一屆之議長,亦由其委任,議長之任期四年,迨其及期,則議會始得選舉,其人並須總督承認。當議會開會之時,總督可得出席演說政策,且於必要之時,並得停止其討論之議案;且議決預算,其權亦不操諸議會也。然苟比較國會,則省議會之權較重,蓋省政府之閣員,就廣義言之,當對議會負責也。省政府之下,市鄉政府,則仍本於前制,而為自治之區焉。
以上所言之政府,根據於一九一九之法令而組織;印人對於法令,仍懷不滿。其原因則非責任內閣,而議會之權太小也。且選民之資格,定於財產,而不問其教育程度。當第一屆選舉投票之時,選民不能書人姓名,而票上嘗有馬、牛等物之像,皆所以代表人名,而便於投票者之記識也。夫此未受教育之地主,自易安於現狀,而對於政治,無激烈之主張,立法會僅足以副諮詢會之名耳。報告書建議土邦之王,應有會議;其意專指其王,遇有重大問題,而可表示其意見於印度政府也。茲並略言土邦之狀況,以助讀者明了印度之情形。土邦占據印度全境三分之一,人口則當四分之一。其領土之大小不等,而分散於全印,不受外寇之侵擾,凡印度政府、鐵路、郵局之利益,皆得享受。其民雖歸其王統治,而於商業、旅行,則可自由往來於全印。英國之待土邦也,尊敬其王之權利,但不許其擴張領土,而與他國發生交涉,且遣監督駐於首都。至於境內,必須維持和平而與印度政府合作。當今二十世紀,交通發達,經濟之關係日益密切,中央政府之勢力,遂得侵入土邦。英之未並其地者,蓋宣言在前,而今相處甚安,且無口實也。
一九一九年之法令,藉以和緩民情,而印度不安之情狀,業已呈於極端,終有甘地不合作之運動,茲分言其重要原因於下:
一、印度大學之教育,殊為發達,尤以孟加拉為最。全印大學,共有十一,包有一百五十專科學校。據學者之統計,孟加拉學生之專心讀書於大學者,約十倍於英國England;其受中學教育者,亦多於英國,而求學於英美者猶不計焉。其私立大學,則脫離政府之管理;宗旨則研究印度學藝,而使青年之心理、生活,符合國家原有之精神。其著名者則格劉專科學校Gurnkul College也。方其成立,經費困難,其教授之薪金極微。甚者或無酬勞,然其成效頗著;今則類於此者數增。於是學者深究《吠陀》神典,旁及宗教哲學;及歐洲戰起,乃認東方精神文明,遠非西方物質文明之所能及。既受教育之青年,鑒於加拿大澳洲等地之自治政府,而殊不願其國人之統治於「非我族類」之英人也;且其卒業之後,思想純潔,勇於進取,方擬服務社會,有所建設,乃因工商尚未發達,或無職業,自不免於失望,而努力於政治運動矣!
二、歐戰後之經濟問題,亦為印度政治不安之動力。先是,政府之收入,則賴田稅為大宗;支出則以政費,軍費為最多。印度事務大臣、行政會員,及在印英兵之薪金費用,皆由印度支出。印度學者蘭益Lajpat Rai嘗比較印度、日本、美國官吏之俸金,而指出印度為最高;其結論則謂貧民之擔負過重,而救濟之方法,則印人當代英人為官吏也。迨至歐戰期內,印度之經濟狀況,大優於先;蓋於戰前,貨物多自英國輸入;戰時,英國工業停頓,反而吸收外貨,印度工業,受其刺激,頗為發達;故政府出款補助帝國,增加軍費,募集公債,殊形便利;及至戰後,英國工廠,恢復前狀,輸出之貨物,激進於印度,而土貨不能與之競爭於市場;於是出品大減,工人失業,政府無所救濟。蓋印人謂其工業適當幼稚時代,必當增加輸入稅率,而政府終未採行保護貿易之政策也。政府又因西北邊防之計劃,不肯減少軍費,且加火車票價及食鹽等稅,以補不足,甘地乃認家庭工業,為其經濟自救之路。激烈分子於此無可奈何之際,唯有抵制外貨,提倡土布而已。其心中固極不滿意於政府也!
三、宗教為印人之第二生命。其信仰有印度教、回教、皆因教、基督教之別;信徒則印度教二萬萬餘人,回教七千萬,基督教四百萬,皆因教百餘萬,因其教義禮節之分,互相忌嫉。迨十九世紀之末,曾受教育之印度教徒回教徒,始相讓步,以求合作;及歐戰時,皆忠於英國,而回人從軍者尤多。戰後,回人刺激於近東土耳其問題,咸抱不安。蓋土耳其王,時為回教教主,回人服從其命,儼若神明。教主親近德國,後對協約國宣戰,及德奧兵敗,英美諸國,欲逐土人出於歐洲。土人不服,乃復用兵;希臘出兵攻土,英國助之。印度之回人大懼,乃認英國反對回教,侵奪其教主之領土,而使其不能執行職權也;遣其代表往見大總督,而請其贊助回教徒之要求,又遣代表請願於印度事務大臣;但其皆無結果。回人轉而大怒,其居於信德西北邊省之農民,雖極貧乏,而因虔奉宗教,不惜賣其房產,田地,攜其家人老少,而去印度,入於回國阿富汗;及抵其境,而多死於飢餓勞碌!想其當時之慘劇,而可知其痛心疾首於英國矣!
印度之背景若是,終有甘地不合作之運動,其導火線,則一九一九年,政府根據謝的興委員會Sedition Committee之報告,而訂法令也。先是,印度青年深受無政府主義之影響,暗殺長官。迨及歐戰期內,政府之權大增,因其便於軍事行動也;人民之自由,受其限制,而激烈分子,亦頗不易於活動。至是,政府根據於調查暗殺委員會之報告,草定法令,藉以箝制言論,並得自由捕人之權。印人聞之,莫不反對;立法會之印人亦然,而政府終不之顧。三月,甘地宣布哈打Hartal。哈打者,停止營業,為人祈禱,藉以求其悔改,而表示反對之意也。回人助之,及期,首都特里罷工,罷市,群眾間有暴動;軍警乃以武力維持治安,槍殺五人。印人謂其由於愛國而死,定期追悼,及期,又有暴動,於是擾亂及於他省,甘地乃說其徒,維持治安,而與政府合作,政府亦殊賴其力焉!旁加普則異於此,其城阿立特Amritsar之殘殺,為英屬印度史中,未有之慘劇。初,甘地哈打之消息,傳至旁加普,阿立特宣布戒嚴,農民不知政府之命令,集會於花園。將軍打爾Dyer聞報,率兵而往,及至,並未發出警告,而下對於群眾開槍之令。會眾不能出逃,聽命於天,而死傷千餘,會軍士之子彈告罄,乃始回營。報聞,英國上院,且讚美之,印人憤怒,不可稍遏。其後英王宣布打爾處置之失當,而已晚矣!甘地乃認政府容忍若此之罪惡,即為魔鬼之政府!其代表之西方文化,即為魔鬼之文化!苟英人猶不全改其心,而印人與之合作者,即為極大之罪孽!明年,不合作之運動開始於印度,茲略敘述甘地之為人如下:
在倫敦修習法律的甘地
甘地生於一八六八年,其地在孟買之歌甲來得,父為土邦行政長官,母則虔奉印度教義;甘地自幼受其影響,及長,其父遣之至英遊學。其母為之立有三誓,一不飲酒,二不剪髮,三不近婦人。甘地在英,專攻法律,未嘗稍違母訓,及回孟買,出席法庭,著有聲籍,後往非洲南部,保護印人。初,印人遠至非洲,工作甚勤,而其生活簡單,漸有積蓄;後至者日多,英人忌之,改訂法律,故虐待之。甘地因此而往,及至,與總督相善;其後法令益嚴,甘地反對,未生效力。會非洲有亂,甘地信其助英,當得英人之同情,而可享受平等之權利,乃率印人以助戰。事平,英人終未改其態度;甘地反而受辱,然未稍改其志。既而非洲復亂,甘地練印人以助英;及平,英人益以不平等法律待之。甘地抗言無效,乃率印人罷工遊行,為大規模之運動,政府拘而囚之。事聞,印度抗議,英國政府亦不直其屬地政府之行為。南非洲之政府,始許讓步。當是時也,甘地反抗西方文化之劣點,而益堅其信仰東方文化之心理;其堅忍耐勞,思想純潔,人格高尚,固世人驚嘆而欽服者也!
1909年,甘地在南非
一九一四年,甘地自非洲歸國,英人尊為上賓,其工作則努力於社會改革,後亦未嘗反對一九一九之法令。及政府採行謝的興委員會之報告,始認其為暴虐之政策,而宣布哈打,終有旁加普之慘案;又謂回人擁護教主之運動,而為其宗教之覺悟,印人自應助之;一九二〇年,提倡不合作主義。其辦法凡八:一、退還英政府所頒發之官銜、爵位。二、文官辭職。三、不讀書於政府設立或補助經費之學校。四、抵製法庭,律師停止出席。五、拒絕參加國會之選舉。六、抵制外國棉布。七、軍警罷工。八、不納租稅(專指田稅)。十二月,印民大會召集,甘地時為主席,而各地之代表受其影響,通過其所有之議案。其進行之程序,則先行前六者以促英人悔改,而保留後二條於最後之時期執行。其奉行最力者,首推學生,以致國立學校,闃然無人。官吏,律師且或暫停工作;北方自好之士,亦未參與選舉。印度政府因之感受困難,甘地又不稍辭勞苦,四出演說。其要旨則勸說印人拒絕合作也!其意印人既不合作,則英人統治印度之弱點暴於世界,而終可許印度自治。印人之所恃者,非其武力,乃其宗教之覺悟,靈魂之勢力Soul Force也!故其主張和平運動,而極反對暴動!其徒偶爾暴動,則甘地絕食,為之祈禱,其期最長者,嘗至三星期之久。回教徒之領袖愛理Shankat Ali初為激烈分子,及與甘地合作,而亦改變主張,演說不合作及無抵抗主義焉。斯見甘地影響入人之深矣,群眾奉之若神,或視為先知;印人之所以愛戴者,蓋其性情溫厚,處人謙和,本於至誠之心,富於服務之精神,而勇往直行也。其所倡之主義,英人謂為破壞,但於今日競爭之世界,苟或萬眾一心,既不合作,而又無所抵抗,自能戰勝武力也。學者嘗認其為極大貢獻焉。
1902年,甘地和妻子
不合作運動之開始,政府以其有無暴動之義意,漠然置之,及其風動全印,孟買之商人,出其運自英國之棉布于海岸,聚之若山,縱火焚之,而不稍惜;世人莫不驚嘆甘地運動之為神跡也。政府則以政務,難於進行。一九二一年,不合作之勢大盛,工人罷工,或違甘地之訓,不免時有暴動,而勇敢之昔刻教徒,且將起而助之。政府患之,始采強制之政策;大總督雷丁Reading新自英國東渡,會商甘地,但無結果;既而英太子游印,借欲和緩群眾之反英也,而甘地宣言反對。及其登岸,群眾示威,致於流血,死者五十九人,傷者四百人;凡太子所至之地,則宣布哈打,街中或無一人。政府乃益嚴其處置之手段,而捕其重要之領袖,愛理兄弟及甘地之子與焉。甘地則不稍顧,努力進行,一九二二年,實行其最後之辦法,而向孟買之農民,宣傳抗納田稅。政府捕之,三月,法庭判決甘地徒刑六年。其受審也,法官亦表同情,但認其違法耳。其受審之程序,證據之確實,雖甘地而亦認其公平焉。一九二四年,甘地患重病於獄中;二月,政府釋其出獄就醫,既而痊癒,及冬,甘地辭退政治領袖;其不合作之運動,始告終結。
20世紀20年代末,甘地在紡紗
方不合作運動之進行也;一九二〇年,政府舉行選舉,北方時為甘地勢力最盛之地,而參與選舉者甚少;南方則無重要之影響,而投票者頗多。一九二一年二月,國會召集,開會於首都特里,康腦德公爵Duke of Connaught代表英王,蒞會致辭。議員則因旁加普之慘殺,提出責問;政府承認旁加普戒嚴法令之失當,而擔認死者家族之恤金,其事始已。國會中之困難問題,則預算案也;蓋時印度經濟狀況,不如歐戰期內;政府則以邊防重要,而反增加軍費,議員反對。於是政府報告詳情,並許讓步,始得安然無事。其第二屆及第三屆會期,亦與政府合作。一九二三年,下院議員之任期將屆,政府另行選舉。其為不合作主義之信徒,改變方針,競爭選舉之勝爭,凡其投票之區,多占勝利。其領袖曰達斯C.R.Das,甘地重要信徒之一也;其黨曰自治黨Searaj Party。一九二四年春,國會開會,自治黨員,仍取不合作主義,否決政府之提案,各省之議會亦然。省政府之閣員,因其議案否決,相繼辭職。總督商請自治黨之黨員組閣,皆不之許;總督遂得使用職權,進行政務,議員無如之何。一九二五年,達斯病死。賴羅Pandit Motilal Nehru代為黨魁。明年,黨員分裂,第三屆選舉乃稍失勢。
自印人回人共同聯合以來,始有不合作運動之可能。一九二四年,回人脫離印人,而自組織大會,名曰全印回教徒大會。蓋回人居於印度,實占少數,深患印度自治之後,印人掌握政權,而可魚肉回人也。且其禮節,異於印人,常因一時之誤會,發生重大之事變;近數年來,印人回人之爭鬥而死者,不知凡幾,尤以一九二六年大規模之暴動殘殺為最慘。考其原因,則殺牛為印度教之大禁;作樂於祈禱之時,則為回教徒之大戒;乃回人好食牛肉,且殺牛為其節期中之大典,印人則於祈禱作樂。彼此殊無諒解之心,往往衝突;衝突之後,積憤日深,互相尋釁。回人乃殺牛於印人居處之所,而印人則作樂於回人祈禱之時,展轉報復,紛擾無已。於是愛國運動,頗受打擊,深慮之士,固謀二教之信徒,聯合以進行也!
印度要求自治,英人其何辭以應耶?曰:「前相喬治Lloyd George嘗謂印度有無數之勢力;苟英國許其自治,則將分裂,戰爭,而入於混亂之狀。」斯言也,雖似猜測,而英人固深信之。其根據則其人種複雜,容貌,顏色,身材各不相同,而言語又不相通,最近調查,其方言凡一百五十種。其人所信之宗教,有印度教、皆因教、回教、基督教之別,時相傾軋。社會則有數千階級之分,毫無團結之力,英人指摘印度之青年,謂其努力於政治運動,而未改革階級制度,提高無階級人之人格,破除女兒寡婦不得再嫁之惡習,及廢去終身欠債婚葬之奢費。此皆不滿意於青年,而推論其難於負責,或不免於過甚。英人之欲統治印度,抑別有故焉。一、初印度建築鐵路,缺少資本,英人乃投資於印度,額數頗巨。資本家之心理,既不深信印人,而更不願其自治也。尤有進者,英國之貨物,以銷售於印度者為最多,印人主張保護貿易之政策,而非英之資本家之所樂聞也。二、英俄二國之交惡已久,印度邊境,鄰近俄屬中亞細亞。印度政府秉承英國內閣之旨意,專以防俄為事,不惜擴充軍備,以加印人之擔負。英人之普通心理,蓋恐印度自治之後,而共產黨之勢力侵入也。
然則印度無自治之望乎?曰:否。英國之治印政策,常因環境之變遷而定,今日印度之地位,已迥異於前矣。一九一七年,印度代表始得參與帝國政事。一九二一年,大不列顛召集帝國會議,印度之代表四人出席;其地位與加拿大澳洲相同。自此而後,皆得與會;其代表中之一人,則保留以與土邦之王。至於國際會議,印度代表,亦出席於國際聯盟華盛頓會議。內政之足以促進自治者,則軍政之改革也。初,印軍之將校,多為英人,而印人且無受軍事教育之機會;至是,年得派遣十人訓練於英國陸軍大學。一九二二年,英太子設立軍事專科,教育印人,以入大學。其政策則印人可代英人之為將校於印軍也。尤有進者,英人初無立法行政之權;現在政府,雖非責任內閣,但其較之於前,已大進步,他日英人終必許其自治也。自治雲者,非其脫離英國獨立,乃指大總督代表英王,名雖統治印度,而政權歸於內閣;閣員為國會中之政黨領袖,而對於人民直接選舉之國會負責之謂也。學者號音Horne嘗謂代表政府,實為英國屬地責任內閣必經之階,而加拿大澳洲,莫不皆然。號音雖為英人,而為祖國辯護,英人政府固主張如此也。一九一九年之法令,試行之期,定為十年。一九二七年,政府推舉委員調查印度之情況,以為新憲法之根據,其中並無印人,而識者為之惜焉!印人回人,莫不憤怒;印民大會、全印回教徒大會皆通過反對之議案,其調查之結果尚不可知。要之,印度自治之時間,視其群眾之進行何如而已!
於此問題之中,其最難解決者,則印人之要求種族之平等待遇也。印度地在亞洲之南,英國遠在歐洲之東,而印度乃統治於相去萬里,地隔重洋之英國;自其文化言之,殊少相同之點,而進化頗早之印度,反居於治於人者之階級;其人深受種族不平等待遇之刺激,心目之中,謂其排擠於劣弱之地位,喪失國家之主權,而乞憐於英國。其上級社會之子弟,遠讀書於英國學校者,機會權利,多與英人相同,而同學相處,亦無歧視之點;迨其卒業歸國,而所處之環境,則迥異矣!其知識才能,高於普通在印之英人,而英人組織之社會,反不許其加入,享受權利;其根本原因,則種族之不同,而歧視之耳!英人自成特殊階級,鮮與印人交際,其為教師者,除教授學生於課室而外,亦不與之接觸,其家庭中之婦女,更無論矣。英人之有兒童者,反而遣之回國就學。印人英人,固二民族,而難免除誤會也!尤有進者,印度之人口,數逾三萬萬,而大多數則以農業為生;其所耕種之地,一歲之收入,不足以維持其相當娛樂之生活。吾師貝德士嘗在印度,前告予曰:「窮鄉僻壤之農民,每日僅得二餐。」其生活之劣惡,近於我國北部之貧民,凡有改良其生活狀況之機會,莫不趨之若鶩,是故英屬之海島及非洲等地,皆有其人。印人本其簡單之生活,勤儉之習慣,所至之地,白人往往不能與之競爭,而漸引起種族之恨惡!方其初至也,地未開闢,工作繁多,白人歡迎之往;及其市場發達,遂轉惡之,乃拒印人入境,訂立法令,虐待其境內之印人而予以難堪。印人謂其同為英國屬地之臣民,而屬地政府,虐待國內之同胞,認為印度民族之奇辱,示威反對;印民大會之代表,主張尤為激烈,印度政府,亦發抗議書焉。
取消種族不平等之待遇,實亞洲民族之正當要求也!英國深思之士,皆表同情於印度,政府亦不直其屬地政府之政策;顧除直轄殖民地而外,無能為力。蓋英屬地,可分為二:一曰直轄殖民地,二曰自治屬地。前者之長官,由英王委任,而其政府之政策,則秉承英國屬地大臣之意恉,而並受其指導監督。後者內政之進行,決於民選之國會,而由責任內閣執行,宗國唯有勸導協商而已。是故英屬海島之政府,虐待印人;英國令其修正法律,而即無事。南非洲之自治政府,污辱印度民族,而英國殆無干涉之可能。吾人籌劃解決之方法,則當知其癥結之所在;今日之世界,以白種之勢力為強,其排斥亞洲民族之最力者,首推美國及英屬澳洲南非洲等地;其所持之理由,則謂其生活簡單,工價低廉,而將破壞其國內工人生活狀況也。斯言也,苟以事實證之,殊不盡然!根本原因,則普通白人,信其優秀民族,而常輕視他族,腦海之中,潛伏種族之恨惡也!其解決之辦法凡二:一、白人中之領袖,指摘優秀種族之謬見,糾正蒙蔽群眾之心理,教育青年世界民族之關係,灌輸人類平等之思想,庶能使其國人覺悟,而視四海之內,皆其兄弟,自無排斥所謂劣弱民族矣!二、亞洲之人口多,工商猶未發達,人民因之不能維持其最低娛樂之生活!天下固無廣大之餘地,而容此無數過剩之人口也!亞洲民族,為其自救之計,則當實行節制生育!(歐美中等階級久已採行。)庶可減少人口,而促進生活之改良也!要之,種族之平等,乃為今日世界重要問題之一;其性質雖極複雜,而非旦夕之所能成功,然其解決與否,關係於亞洲全體民族之人格!凡我亞洲民族,固當合力進行,以促其圓滿解決也!印度現為大不列顛帝國領土之一,其關係尤為密切,英國印度當求先有所解決也!一九二六年,印度南非洲政府,本於親善協妥之政策,召集會議,明年一月,共同議決印人僑居南非洲之待遇,二月,公布協約。印度政府深為滿意,甘地表示同意,而固亞洲民族平等待遇之先聲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