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看的日本通史 · 第十五篇 立憲初期政府政黨之衝突(1890—1894)
一八九〇年十一月,天皇召集議會。其議會有二院,曰貴族院,曰下院。貴族院議員,凡有五種:(一)成年以上之皇子。(二)二十五歲以上世襲之公侯。(三)伯子男之代表,其數約當封爵五分之一;凡年逾二十五歲者,享有選舉及被選之權。(四)勳勞大員及富於政治經驗之大臣,為天皇任命者。(五)府縣納直接稅最多者,凡十五人選出一人;其當選者,天皇命為議員。屬於(一)(二)(四)者,在職終身,其屬於(三)(五)者,每七年一改選。下院議員,由選舉人公選。凡日本國籍之男子,年齡二十五歲以上,納直接稅十五元,居於選舉區滿一年者,有選舉權;三十歲以上,納直接稅十五元以上,居於選舉區內逾一年者,享有被選權。當時人民四千餘萬;有選舉權者,四十六萬,略過總人口百分之一。其被選為議員者三百人,多屬醉心歐化動於感情之華族地主之子,昔嘗謀組政黨與政府為敵者,政府惡之,嘗禁其活動,黨人大憤。當一八九〇年七月一日,舉行選舉,分散之小黨,先團結連合,號曰立憲自由黨。獨大隈黨徒,自成一黨,仍其名曰改進黨。二黨在下院者,共得一百七十餘人,占議席之多數;黨人因互相提攜,以求報復。
十一月議會召集,天皇親與開會式禮,致辭曰:「朕即位以來,二十餘年,內治修定。……幸締約諸國之邦交,日益親近。但海陸軍備,為保障和平之故,不得不略事擴充。明年預算及各種法案,朕命國務大臣,提出國會。深望卿等,公平慎重,審議協贊,得使後人取法焉。」政府之預算案,既提交於議會;黨人以報復之故,倡言休養民力,節省政費,減去預算一千餘萬。總理大臣山縣有朋,出席解釋,希望通過原案;黨人仍逞其才辯,嚴辭質問。內閣無奈,自行讓步,許以明年整理政務,節減經費;下院酌減數百萬元,始得通過。會期終了,山縣辭職,天皇命松方正義代之。松方初為屬吏,精明果毅,善於理財。會俄太子來游,日人患神經病者,於途中擊之,重傷,僅得免死;一時日俄邦交,驟形嚴重。政府賴調停謝罪,始得無事,遂頒嚴厲之治安條例;議員請其取消,不可。俄而地震,損失甚巨;松方亟於救民,支出災款數百萬元。議員謂距召集議會之期已近,竟不待其通過,支出庫金,大憤。適立憲自由黨,恢復前稱曰自由黨,舉板垣退助為總裁。板垣與大隈相見,開民黨懇親大會,共謀藩閥政府。政府自山縣辭職後,其所承諾節費之前言,未盡履行,下院益憤。一八九一年十一月召集議會,政府之重要提案,概遭否決。內閣因議決解散下院,由天皇下解散之詔。
松方正義
二黨首領大隈板垣,設有機關報紙;攻擊藩閥政府,臚列其理想政策。日人易為感情所動;其有選舉權者,多富厚之家,其人嘗受教育,醉心歐化,崇信自由。專事鼓吹之大隈板垣,因四出演說,號召黨徒,以期選舉之勝利。內閣懼其勢盛,授意於人,組織政黨,謀與之對抗。其內務卿密飭地方官吏,助其候選人員,或以金錢買票。商人與政府有關者,更令投票助之。人民已知其謀,益惡內閣。及期選舉,警察以武力干涉,全國騷然,民心洶洶,流血死者二十五人,傷者三百八十八人。但其結果,議員袒閣者,不過九十六人之少數。元老在閣外者,爭論其非;天皇因罷干涉選舉之內務卿,而以黨人副島種臣代之,借緩輿論。一八九二年五月,議會開會,政府為避免預算之爭,施行上年之預算決案,僅增二百萬元,請議會通過,下院竟否決之,轉交貴族院,貴族院力主恢復原案,相持不決,乃上奏天皇。天皇諮詢樞密顧問;下詔以二院享有平等之權為辭。二院始自讓步,通過預算。於是下院將提內閣干涉選舉案,副島種臣力任調停;會其政策為同僚所阻,辭職而去,輿論譁然。松方內閣因辭職;天皇召伊藤、井上、山縣等使組織之,是謂元勛內閣。
元勛內閣,伊藤為總理大臣,井上為內務大臣。井上審核地方官吏干涉選舉明顯者罷免十一人,是年冬,召集國會。議員謀報復者,謂其閣員皆藩閥分子,不可信任。國會開會之日,伊藤適病,井上為其代表,出席,讀致辭,中述政見,意甚誠懇。讀畢,議員數人,責其僅能誦讀不能演說以窘之;內閣提交預算草案,下院減少政費八百萬元,取消製造軍艦費三百餘萬元。政府不可,下院議決休會五日,促內閣審思;政府堅持原案,更命國會停議十五日。期滿開會,下院議決上奏天皇;其辭有:「國會者,協和上下,進行政務之機關也。自國會召集以來,行政立法,不克共濟,多以陛下之臣不能盡其職守。明治二十六年之預算,臣等審核細目,費過其實,又未詳細說明。臣等停會五日,請其審思;陛下之臣,竟持前議。海軍船費,亦已否決;閣員乃揚言曰:『將謀解釋憲法,進行前議。』臣等驚惶,請其解答,終皆不能……」云云。
越三日,天皇下詔曰:「……朕總大權,廢藩改革。……又開議會,欲使盡公議以贊大業;施行憲法,今當初步,不可不慎始謹終。……顧宇內列國之勢,日急一日;倘或紛爭曠日,遺忘大計,因而誤國運進張之機,是非朕奉事祖宗威靈之志,又非立憲之美果也。……朕命閣臣整理庶政,審思熟計,務無遺算;然後朕親裁定。至於軍防,怠緩一日,遺悔百年;朕今節內廷之費,以六年為期,每年出助三十萬元;又命文武官僚,除有特別情狀者外,亦以六年為期,各納其俸十分之一,補造軍艦之不足。朕賴閣臣議會之輔,其各慎其權限,和衷共濟,克翼大事。……」詔下,議員感動,與政府協商,選舉九人為協議委員;伊藤及大藏卿往與之議。且許之曰:「下屆議會召集之前,將必整理行政,節省政費。」議成,國會酌減常費二百六十萬元,通過預算。明年閉會。
伊藤力踐前言,設整理行政委員及海軍委員,調查政務,罷免官吏三千餘人,節省經費一百七十餘萬元。內閣又與自由黨相親,謀得其助,於下屆會期,通過政府提出之要案。大隈嫉之,與國民協會相結。國民協會者,干涉選舉之內務大臣所組織之政黨也。黨員九十餘人,始以伸張國權,擴充軍備為黨綱。及松方內閣辭職而後,驟改政見,攻擊政府,竟與昔日勢不兩立之改進黨聯合。一八九三年十一月議會開會,首訐自由黨之領袖星亨氏。星亨時為下院議長。按議會條例,議長任期與會期相始終。而訐之者,竟不之顧,謂議長受賂,迫其辭職;並除其名。星亨之黨為其辯護,目為不法,互相詆詈,秩序擾亂;終以眾寡懸殊,成立通過,除星亨之名。黨人怒猶未已,以農商務大臣有受賂之嫌,議決上奏,請天皇罰之。於是伊藤內閣,上書辭職;天皇召集樞密顧問,諮其意見。俄下詔曰:「任免閣員,朕之大權;汝下院議員不得干涉。」又命伊藤復職,閣員依舊視事。議員終無如何,乃借外交為攻擊之具。初,民間愛國之士,不願外人居於內地;議員咨請內閣嚴重禁之。閣員答非如此,不能改約。當是時,外交大臣已與各國磋商改約;惟其進行嚴守秘密。議員不知,議決上奏:(一)廢領事裁判權。(二)海關自主。(三)禁沿海貿易。內閣患滋紛擾,徒礙進行;天皇下詔,令其停會十日。逾期開會,外交大臣,出席答辯;及終,天皇又下停會十四日之詔。後乃解散;預算要案,尚未議及。
自由黨領袖星亨
一八九四年三月一日,舉行選舉;政府監於前事,諭地方官吏毋得干涉。各黨求得勝利,競爭劇烈。自由黨員,變其故態,力助政府。其謀報復者,與之相詆,擾亂日甚,至於流血;死者一人,傷者一百五十三人。選舉結果,自由黨得一百二十席,占下院少數。其多數議員,皆內閣之敵,以反對藩閥政府為事者,堅持責任內閣,主張對外不得退讓。五月,新會召集,下院首即彈劾內閣,以其解散議會之故;議決上奏。且數內閣之罪,內不進行改革,外喪國家權利。下院議長,上呈表文,天皇不納;議長交與宮中大臣。明日,天皇召見議長,諭之曰:「朕不批准奏文之意,無須詔諭。」議長回至下院,報告始畢,天皇之詔已至。其辭曰:「朕據憲法第七條,解散下院。」於是下院又解散。
政府與下院衝突之時,貴族院常助政府。其議員三百十人中,貴族一百六十四人,納直接稅而被選舉由天皇任命者四十五人,官吏受敕命為議員者一百一人。貴族官吏,富於政治經驗,注重政策之得失;富商地主,久與官吏相通,賴政府之提倡工商業,得獲厚利,常袒內閣。是以上院無謀報復內閣之政客,卓然獨立於政黨之外,內部整齊,意見一致。政府因利用之,控制下院,其權寖大。即如憲法第六十五條,規定預算先提出於眾議院。一八九二年,政府預算,列入建築軍艦費二百七十萬元,下院否決之;案達上院,上院主復原案;兩院相持不決,乃上書天皇,請其詔釋關於兩院議決預算之權限。天皇下詔,略曰:「貴族院及眾議院之權相同;各得本其所見,議決預算;當其意歧,可按議會條例連席會議決之。」政府上院之相互助蓋如此。
一八九〇—一八九四,四年之間,而下院解散者三次。政府與下院衝突之烈如是,果何故耶?茲更舉其原因如下:(一)閣員為天皇所任命,與議員無關涉;而議員專羨英法之責任內閣。所謂責任內閣者,內閣對國會負責之謂也。其在英法,閣員皆為政黨之領袖,身據要津,指揮國會;一旦失其多數議員之信任,立須告退。日本議員,謀享斯權,遂啟紛擾。(二)閣員多英哲果斷之士,精強若山縣松方,明毅若伊藤井上,皆國內元老,躬與廢藩歸政之謀,威望久著,故敢斷然解散議會。解散之後,各黨競爭,所耗不貲;且解散之次數愈多,黨人之受影響愈甚,閣員初意,或將藉此以控制之。(三)人民有選舉權者,較之人口總數,比例甚微。多數人民,囿於數千年之專制習慣,視選舉得失,與己無關,對於下院之解散,若未聞知。其活動者,多少年盛氣之士,日與內閣為敵,摘發其短,專事破壞。其行動言語,非多數國民之意。其所以能屢解散者,亦因無援助耳。(四)代議制行於歐美,由其歷史上之習慣而成。日人驟采其法,於其習慣,初或不能相容,人民不知所以用之,衝突勢難免也。(五)解散下院,載於憲法,出於天皇之詔。日本臣民,忠於天皇,對於詔旨,無敢違者。
綜之,解散下院,次數愈多,怨隙彌深。內閣知其預算草案終不得通過,遂於一八九三—一八九四年之間,皆不提出,施行上年預算。此策抑終不可以久行,則所謂憲法者,將必根本搖動。政府患之,乃謀對外,求國人之同情,議會之協助,藉以鞏固憲法;終遂有中日之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