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大家看的日本通史 · 第三篇 佛教輸入後之改革時期(552—857)

上 篇述日本由朝鮮輸入中國之文化,貴族中有研究中國文學者。自後,日本與半島間之關係,日益密切;日人之至朝鮮者,又漸與印度文化接觸。其時半島蓋已化為佛教國,士之自彼來歸者,或言佛教於其主,而蘇我氏方為文官,爭羅才能之士,士多出其門;佛教亦賴其力以流傳於日本。方五五二年,百濟獻佛,史始記之,其基礎之立實已久矣。先是,自百濟王復國以來,境地窮蹙,強鄰時侵,其王乃以其所崇拜用金銀合鑄之佛像與幡蓋佛經入獻;並附表頌佛功德,其中有云:「佛學高深,遠過孔子;凡信仰者,國家興隆;治其學者,可明哲理。近傳布於三韓,人民無不信者。」二十九代欽明天皇見使者於殿上,譯知表文,欣然色喜,曰:「自有生以來,朕未之聞。」復顧謂朝臣曰:「盍受之乎?」世司祭祀兼掌兵權之物部氏奏曰:「國家世祀天地百神,今受佛像而禮之,佛蕃神也,必致神譴。」蘇我稻目則請受之;天皇遂以賜稻目,禮之於家。會國中大疫,物部氏奏曰:「此神怒也,必毀佛像。」天皇許之,乃奪佛像於稻目之家,而投諸江。是時二族交惡,傾軋殊甚:蓋物部掌兵,蘇我執政,固不相容;蘇我門下多知能之士,稻目因欲借佛教以削物部氏祭祀之權,愈益水火。後百濟又獻佛經、僧徒、工匠,朝廷監於神怒,不禮其使。至稻目之子馬子私得佛像二尊,造寺供之,聚僧設齋。俄而疫又大作,民有死者。物部氏劾其私信佛法,聚僧惑民,復致神怒,請焚佛寺,拘留僧徒;天皇許之。既而馬子寢疾病,奏請禱佛,乃還其僧。馬子尋愈。會欽明之子三十一代用明天皇,於五八六年嗣位,其母稻目女也,深信佛法。即位之初,忽得疾病,意欲奉佛以求長年,諮於群臣。物部氏堅持不可;而馬子主從皇命,因延法師,入宮祈禱。物部氏意殊怏怏,見於辭色,俄聞馬子意欲害己,乃備兵自衛,惟其黨有被殺者。未幾,皇崩。時嗣位未定,物部氏欲立素惡佛教者;馬子不可,密與五皇子謀,共起兵討之,圍物部氏於城堡之中。是役也,廄戶皇子隨軍從戰,攻而克之。信奉佛教之崇峻天皇,因得嗣位。 推古女皇(日本歷史上第一位女天皇) 崇峻素惡馬子專橫,陰欲除之。即位五年,為馬子之黨所殺。蘇我氏之女敏達皇后嗣位,是為推古女皇。推古立廄戶為太子,兼總萬機,所謂聖德太子也。太子天資英敏,博覽典籍,深羨中國文化,尤好佛學。年十五時,披髮從軍,討滅物部氏;及為太子,年僅二十有一。推古即位之初,立旗幟,製衣冠,定服色,明貴賤;分群臣為十二級:曰大德、小德、大仁、小仁、大禮、小禮、大信、小信、大義、小義、大智、小智。明年,頒布法律,共十七條(日人謂之憲法,實非憲法),規定臣下事上之義,一本於忠君報國之說。例如第七條有云:「天皇為一國之君,臣下不可復事他人。」此類學理,皆采自我中國,而日人奉為金科玉律。其中有吾人所無者,為第二條保護佛教之律。自今觀之,此種法律之有無,殊無足重輕。惟時日人無上下之分,貴賤之序,天皇猶一酋長耳,諸侯時有覬覦之心。自法律頒布之後,君臣之分以定;臣下有謀叛者,則罪以大逆不道。於是,諸侯不敢專恣,內爭因而減少,秩序得以維持,工藝遂日進步。太子知朝鮮之學術來自中國,遂於六〇七年,遣小野妹子出使於隋。其國書有云:「日出處天子,致書日沒處天子,無恙!」煬帝不悅,然猶使裴世清報之。其高向玄理及僧旻等因隨至中國求學。太子暇時嘗與大臣共撰國史,今已遺失,但亦可以略見其學術與見識矣。惜不久而薨;薨時,市民哭泣,若喪慈母。 太子薨後,水旱相繼,五穀不登,野有餓莩;疾疫流行而盜賊蜂起。於是時也,國無賢君,不足以應變,政治大權,益旁落於蘇我氏之手。至馬子之子蝦夷,矯詔廢立太子,擅戮大臣,建築宅第,擬於宮殿,子弟有自稱太子者。更聘朝鮮知能之士以為心腹,聚阿奴之善射者以為侍衛;其猶未篡者,特需時耳。有中臣鐮足者隱知其謀。鐮足之先,黨於物部氏而失其權,故惡蘇我氏特甚;且知皇子中大兄可與有為,因欲結之。會皇子蹴球,中大兄用力過猛,鞋應球落。鐮足在側,趨前拾之,因跪以進,遂相親昵,定為至友,托講經為名以謀誅蘇我氏。時蝦夷年老,其子入鹿執政,專戾益甚。鐮足偵知蘇我族中有與入鹿有隙者勸中大兄婚其長女,皇子從之。婚時,新婦於母家失去,幼女自請代之;婚成,因引以為內援。未幾,三韓使者來貢,入鹿入朝;中大兄命鎖宮門,聚入鹿之衛士於一所,若將頒物以賞賜之者。而自執長槍,隱於戶側;鐮足則持弓矢從之,且先命其黨,藏利劍於貢物之中。讀表文將盡,皇子直趨殿中,刺入鹿之肩,其黨復斫其足。入鹿無力拒抗,遂被殺於庭中,屍覆以席。皇子揚言於外曰:「入鹿之死,三韓使者謀殺之也。」蘇我氏之從者聞信,憤極欲斗。皇子避入寺中,閉門以兵自衛。俄而大臣皇子率兵來會,告蘇我氏之從者曰:「入鹿有罪,誅及其身;從者無辜,概皆赦免。」從者之初欲斗,懼不免於死耳。迨見皇子之援兵益眾,而主將入鹿已死,惶恐無已。既聞赦免,哄然逃散。皇子命將進討入鹿之父蝦夷。蝦夷自知不免,焚書籍珍寶而自殺。於是女主三十五代皇極天皇讓位於其弟輕,是為孝德天皇,時六四五年也。 初,高向玄理,僧旻至隋求學,歷隋亡唐興,中間三十餘年之久,目睹中國之政治變遷,賢能輩出;至太宗貞觀之世,君臣契合,上下相安,號令施於四境,兵威伸於西域,而二人者乃於此時歸國。適女主在位,威權日替,朝臣互相傾軋,結黨為援,蘇我氏專橫,勢將篡奪,環顧境內人民,室無餘糧,死亡相籍,盜賊遍野,因念聖德太子當時之籌畫已歸泡影,而欲救國家,非改革不足以強皇室,非仿唐制不能以平內亂,因而革新之志反趨堅定。又孝德之為皇子也,嘗從之學;改革思想,薰染頗深。及即位之初,建元曰大化,即以僧旻、高向玄理為國博士,凡有謀必諮焉;改革計劃故多出其手。於是設左右內三大臣,贊理國政;下分八部,各司其事。明年,詔以土地為國有,人民直屬於天皇,罷世襲官吏,任命關東守吏。官吏自昔為世職,領有土地,受之於先人,傳之於後嗣;一旦失去,其不滿意於朝廷,自不待言。朝廷固知其法不能立行也,乃賜大夫采邑,其多寡即以官位定之。其制如下: 一等上卿 一百六十畝(英畝) 一等下卿 一百四十六畝 二等上卿 一百二十畝 二等下卿 一百八畝 三等上卿 八十畝 三等下卿 六十畝 四等上卿 四十八畝 四等下卿 四十畝 五等上卿 二十四畝 五等下卿 二十畝 內大臣 八十畝 左大臣 六十畝 右大臣 六十畝 國司 二十畝 邑守 五畝二分至三畝二分 凡此采地,概為世襲,其地所出之賦稅,皆歸於其主。未幾,天皇詔造戶籍,凡十家為里,里有長,其職在促民納稅、服役且判解訟事。每家以人口受地,受二畝者,納細絹一丈;受八畝者,納細絹四丈,寬皆二尺五寸。納粗絹者,每畝二丈。其築室者,納地租細布一丈二尺。每家歲出刀劍弓矢,以備戰爭;百家出馬一匹,馬苟健良,可合二百家共養之。 孝德在位十年而崩,其有待於改革而未能者尚多。讓位之女皇,乃復嗣位,曰齊明天皇,立中大兄為太子。時朝鮮半島上,新羅、百濟,戰爭日烈,新羅訴之於唐,渭百濟絕其貢道,唐高宗詔日本止之。六六二年,新羅更借唐兵,伐百濟,破其都城。百濟遺臣,招收散卒,使人乞援於日。天皇詔救百濟,遣兵二萬七千人,擊新羅,拔其二城。會唐將劉仁軌至,水陸並進,擊退日軍。明日復戰,日軍敗績,不能成師;得生還者,為數無幾。經此重創,日本侵略朝鮮之計劃,歸於失敗,自後不敢萌此心者,凡九百三十餘年。唐之兵威,亦云盛矣!先是,女皇已崩,中大兄守喪七年,六六八年,乃即帝位,是為天智天皇。天皇性素好學,博洽能文,設立學校,是為日本有學校之始;又制定禮節,修編律令,遂開後日《大寶律令》之基。《大寶律令》者,成於四十二代文武天皇大寶元年(七〇一年),律分六卷,令十一卷,共十七卷;規定官吏階級、冠冕衣服、學校制度、收授田地、租稅輕重、兵制等類;刑有五等,笞、杖、徒、流、死罪,其輕重又分為二十級。大抵此律令之成,系集大化以來之制度,而雜取唐律以為之,遂為後此千餘年之日本所變化沿用矣。 文武崩後,元明嗣位,奠都奈良。時七一〇年也。先是,天皇崩後嗣君立,即遷都;其宮室樓殿,建築至速,規模卑陋,生活狀況,幾與遊牧時代酋長之帳幕無異。文化學術,亦坐是不能發達。至是定都,貴族始有暇時深究文學,編纂國史;高僧往來於唐者益眾。直至其後朝廷以唐室雕弊,途多風浪,遂罷唐使;惟商賈往來不絕。 佛教賴蘇我氏之力,得以流傳;物部氏敗後,蘇我氏遂收其奴僕半數,建築佛寺以謝神恩。推古時,聖德太子建四天王寺。先是,太子討物部氏,誓於軍中:「勝敵,必奉護世四王。」故有此舉。太子又嘗與諸僧講佛法於御前,群臣中善逢迎者,競說佛法,興工造寺,在朝諸臣,多為佛教信徒。佛經意旨,固極深奧,僧徒多聰明博洽之士,貴族中求學者益爭出其門。於是,佛教遂為貴族之宗教,民間亦有信之者。經三十餘年後,除居士信徒不計外,有寺四十六所,僧八百十六人,尼一百六十九人。六四二年,天久無雨,田禾枯槁,人民惶恐,禱於神不應。既而女皇躬臨寺觀,膜拜佛像,大雨驟至,民因大悅,爭頌佛恩,信之者益眾。六四六年,孝德固讓皇位於其兄古人,古人不受,入寺為僧,斯可見當時僧徒之地位矣。孝德之國博士二人,其一即沙門僧旻也,嘗贊籌大化改革計劃,因免除寺僧之田地賦稅。按是時大寺,嘗有膏腴之地百數十畝,後且擴至千畝,地位因日鞏固;乃倡神佛為一之說,以當時人民信仰神道者猶眾雲。六七五年,天皇嘗禁殺馬牛生畜及民間肉食,就廣義而言,不啻佛教信徒,已遍於國中。七三二年,鑄一大鐘,重至四十九噸;又鑄佛像,高過五丈,所謂「奈良大佛」是也。此皆其犖犖大者,小者尚不知凡幾,以至當時國中所出之銅,不敷鑄造鐘像之用,可謂盛矣。既而天花流行,天皇命造七級浮屠,借祈佛佑;會疫稍衰,因而膜拜於佛寺者益眾。七五三年,四十六代孝謙女皇遂聚僧一萬以設齋佛前,於此可見當時佛教推行之速。其後孝謙讓位於淳仁天皇,而寵臣僧道鏡譖之;孝謙上皇遂復臨朝,幽廢淳仁,以道鏡為太政大臣禪師。道鏡服御飲食,與女皇相等,復使其徒托神意言於女皇曰:「禪位道鏡,天下太平。」女皇因卜於神;卜者又托神言奏曰:「自開闢以來,君臣之分已定;萌非望者,神明殛之。」道鏡大怒,斥為矯誣,意欲殺之,女皇無如之何也。 自佛教盛行,高僧皆注意建築。蓋以殿宇雄巍,愚民望而驚心;佛像莊嚴,禮者見而生敬;雕刻繪畫,則易動人美感;清淨院宇,尤易招致學者往游也。但如此工程,日人不能自為,乃求工匠於三韓以大興寺觀。其建築之工,大抵五色輝煌,高塔聳立,令人見之油然欣慕。奠都奈良之後,皇室宮殿,日益壯美,貴族漸有高樓大屋以居。良工需要,過於供給,王公大臣,爭欲致之;其人亦自以見重於時,相競益烈,故雕刻多精巧而繪畫殊明秀。其存於今者,多能美麗傳神,無怪世人視為珍寶也!此時高僧,博通經典,往來於唐者,不絕,其人且兼為教師,中國文學,賴以廣其流傳。後乃採取華文字義而以土音讀之,字數驟增,文字之工具始備。其能讀孔孟老莊書者,則知高深哲理;讀《尚書》《春秋》《史記》者,則明興亡之跡,君臣之義;讀《詩經》《楚辭》歌賦者,則能歌詠于山水之間。於是古史編成,歌謠盛行,文學之基礎乃立。奈良時代,信如學者所謂「文學萌芽之時期」也。 綜以上改革,其制度多采於中國三代遺法,而又雜取唐制。其改革原因,在削諸侯,收土地人民歸於國家,為一統之中央集權政府。然其所以行於中國者,本於歷史上之沿革,思想界之變遷,人民需要而時勢造成之也。此時日本之風俗習慣,與中國少有相同之點。孝德之改革,如收土地為國有,固為當時之急務。惟時無戰爭叛逆之諸侯,一旦忽奪其世襲之土地,不平之心,足召反動;乃折中損益,為不徹底之改革,終歸之於失敗。試分述其原因如下: 一、貴族官吏,得受采邑,其目的無非以為其土地之代價耳。制度頒布之後,牢不可破,皇子王孫,皆應有田地;其後生殖繁衍,采邑增加,遂使皇室之土地日減,歲入之租稅益少。且在今日,可耕之地,不過三分之一,當時荒蕪之地尤多,租稅減少,其能足用耶?至免佛寺賦稅,其弊尤甚:蓋佛寺所據者,多膏腴之地,每至千畝;當國用不足之時,人民納稅之擔負益重,其狡黠者乃賄寺僧而附屬於寺。其結果則使僧徒富厚而國家貧弱,分崩之勢,在所不免。 二、中國無貴族平民階級,布衣可以取卿相之位;若日本則貴族平民之界限極嚴,改革時所謂任命大臣者,特美其名耳。孝德之左右內大臣三職,皆以貴族功臣充之;其外省官吏,若國司、邑長,被任命者,皆其地世襲之諸侯也。此固由於當時人才,首推富有政治經驗之貴族官吏,且藉此以安其心;但自此以後,貴族政治之形勢益牢固。就人口而言,貴族官吏僅當全體人民千分之五,多數人民處於「治於人者」之地位,毫無服官之希望,其中豈遂一無知能之士耶?天智時,始創太學於京師,其規模仿自唐制;但生徒不足四百人,且皆貴族大臣之子弟。其學程定為九年,學生之因考試失敗而留級者尤夥;一年卒業之人數,僅十餘人,又未必皆為要官也。至於地方置學宮者,為數甚少;其能入學者,又皆地方貴族官吏之子孫。此等生於安樂之子弟,不受環境刺激,不與他人競爭,惛然終日,疇克勤學;他日任以國事,其能進行改革耶?信哉孔氏之言:「其人亡,則其政熄。」 三、日本之改革,非出於貴族官吏與夫人民之需要,乃出於一二明哲英主之毅力獨行,故非中材之君繼之,不足以破世俗之論以竟厥功。乃自聖德太子薨後,災亂頻仍;孝德天智又中道崩殂;其間且多庸弱無能之女主臨朝,苟安一時,其終歸失敗自可無疑。至於中國,無道之君,人民可取而代之,先哲常謂「君無道則失其所以為君」;孟子又謂「聞誅一夫紂矣,未聞弒君也」。若日本學者,刺取吾國忠君之說,附會其所謂天照女神子孫萬世一統之神話,其說已深入人心,故政權可以旁落,而帝位不能變置,卒至外強內干,名實不符,尚何能進行改革乎? 四、日本官吏之在京者,所食采邑較多(見前表);其在外者,則雖以國司之尊,不過二十畝耳。於是文學智能之士,多聚於朝廷;其官遠方者,人民視之,不啻放逐,如我國之所謂「貶謫」。然以好名之士皆願居於京都,朝廷無所用之,乃高談佛理,空說經典,或歌詠山水以自娛樂,毫無補裨於民生。其富於財者,則且建高屋,聚圖畫,斗新夸富,窮奢極欲,為人民之蠹。反之,官於遠方者,多系無識之武人,朝廷命令,非旦夕能至其地,乃得便宜從事,其勢甚張;卒至尾大不掉,朝廷徒有管轄之名,而隱以養成幕府藩鎮之患。 五、日本人民習於戰鬥,部落之風蓋猶未盡除。大化以來,乃重文輕武;好勇鬥狠之武士,其能受治於孱弱無能之文人乎?然政府猶授以柄,模仿徵兵制度,令人民歲出弓矢車馬,規定有馬者騎,無馬者卒;以時檢閱,闕者有罪。其後且定男子年二十一至六十為正丁,服役於軍中三年,軍數始占全國男子四分之一,後乃增至三分之一。養如許之軍隊,勢若散沙,卒為武人所利用,中央之集權政策,因以土崩瓦解,夫豈無故? 六、日本高山層疊,不便行旅;川流急湍,不通舟楫;加以產馬鮮少,無郵驛之便;蘇我亂後,橋樑又多毀圮。於此交通困難時期,人民所納之粟布絲等,何由運至奈良京都?抑交通不靈,則雖欲中央集權,要無以監督地方官吏也。 七、至於法律,多采於唐,不問其於民間之風俗,歷史上之習慣有無關係,且有與之相反者。歷年未久,而修改已數次,其不便於人民又何如耶?又法律經屢改之後,施行時失其莊嚴,人民因有玩視之心;其終也乃成為陳文廢紙。 上述失敗原因;其成功者,已散見於前,茲再舉其大者,以作結論。日本於改革之先,其生活簡陋,無異於非洲之土人;且諸侯林立,各自為政;無文字,無學術;宗教卑陋,無高深之思想。苟非中國文化輸入,或終不能有學術技能而與南洋群島中之土人相類。又當其時,蝦夷土人,南下作戰。其人既極勇武,戰爭之多,幾於無歲無之。今游於本州北部,猶見城堡遺蹟,其防禦工程,令人見而心悸。向使中央不集權,則諸侯各各孤立,何以合力禦侮?其結果吾人雖不能武斷,但戰爭勢必延長,其耗財力,傷人命,將倍於改革之後,可知也。夫然,日人能有文學藝術文明思想於此時歟?又自改革以後,與中國之交通益繁,商務因之發達,日本於是始有錢幣,於生活之進步關係匪鮮。但有當注意者,日本之改革,固多採取中國制度,日人亦頗善於損益,以求能施行於其境內,不可謂皆中國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