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底斯堡演說 · 在紐約市庫珀學院的演說
1860年2月27日
總統先生、紐約的市民們:
今晚我要說的主要都是些大家熟悉的事實,我用這些事實也沒有任何新的用意。如果真要說什麼新意的話,新就新在呈現事實的方式上,接著就是隨後的推斷和評述。
據《紐約時報》報道,去年秋在俄亥俄的哥倫布,道格拉斯參議員在他的演講中說:
「我們的先輩們,在架構我們當下沐浴其中的政體時,他們比我們現在對這個問題的理解不僅不比我們差,甚至比我們更透徹。」
我完全贊同這種說法,於是我就在此引用了這句話,我之所以這樣,是因為在共和黨人與道格拉斯參議員領銜的那一派民主黨人之間的爭論中,這句話是公認的精確的起點。只是,人們不禁要問:「對於所提的問題,我們的先輩們的理解是怎樣的呢?」
我們當下的政體是怎樣的架構呢?
回答一定是:《合眾國的憲法》。本憲法由1787年的原始法部分(當前的政府就是基於這部分憲法開始運作的),加上後來的12部憲法修正案所構成,其中的10部修正案是1789年通過的。
那些制定憲法的先輩們是哪些人呢?我認為那些簽署了原始憲法部分的那「39人」可以有資格被稱為我們的先輩,就是他們建立了我們現行部分的政府。幾乎同樣可以說是他們建立了政府,完全也可以說他們有資格代表當時全國人民的心聲。我們幾乎所有的人都熟悉並接觸到他們的名字,在此就毋庸贅述了。
我現在就把這「39」個人作為「我們沐浴其中的政體的先行締造者」。
那麼,根據這段引文,我們那些先輩們理解的「不僅不比我們差,甚至比我們更透徹」的問題是什麼呢?
問題就是: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權力的合適劃分,或者憲法中的某些規定,能否禁止我們的聯邦政府在我們聯邦的土地上控制奴隸制呢?
就這個問題,道格拉斯參議員持肯定態度,而共和黨人則持否定態度。這一正一反便構成了爭執。這個爭執——這個問題——就是上述引文中所宣稱的先輩們的理解「比我們更透徹」的那個問題。
現在我們想問問這「39」人,或他們當中的任何人,就這個問題有沒有過行動。或者說,即使有了行動,他們是如何行動的——他們是如何表達他們的更透徹的了解的呢?
1784年,憲法建立前三年——合眾國當時只擁有西北部准州的土地,此外並不擁有其他土地,當時聯邦議會就面臨著在那塊土地上禁止奴隸制的問題。後來建立憲法當中的「39」人有四個當時在議會裡,就這個問題投了票。他們當中的羅傑·舍曼,托馬斯·米夫林和休斯·威廉姆森三人投了贊成票。因此就顯示出,在他們的理解中,地方和聯邦政府的劃分界線沒有理由、其他任何東西也沒有理由禁止聯邦政府在聯邦土地上控制奴隸制。這四人中的另一個,也就是詹姆士·麥克亨利——投了反對票,表明了由於某種原因,他認為投贊成票不合適。
1787年,也還是在憲法制定以前,不過當時制憲會議正在著手建立憲法,當東北准州還是合眾國僅有的一塊土地時,這片土地的禁奴問題又一次擺在聯邦議會面前;後來簽署法律的那「39」人又有兩個進入了議會,就這個問題進行投票。這兩人是威廉·布朗特和威廉·費尤,而且兩人都投了贊成票——因此,這就顯示出他們的理解,地方和聯邦政府的劃分界線沒有理由、其他任何東西也沒有理由禁止聯邦政府在聯邦土地上控制奴隸制。這一次,聯邦有權禁止的規定變成了法律,變成了現在聞名四方的1787年法令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聯邦在這些地區對奴隸制的控制問題似乎沒有直接擺到最初建立憲法的制憲會議裡面,因而沒有記載說那「39」人,或者他們中的任何人,在制定憲法時就這個問題本身表達過任何觀點。
1789年,《聯邦憲法》下的第一屆議會通過了一個法案,執行1787年法令,包括在西北部地區禁止奴隸制。該法案的議案是由那「39」人之一,托馬斯·菲茨西蒙斯提交的,他當時是一名參議員,來自賓夕法尼亞。該議案毫無阻攔地通過了各個程序,最終通過了兩院,沒有贊成票和反對票,等同於全體一致通過。在這一屆議會中,制定最初憲法的39位先輩有16人。他們是約翰·朗頓、尼古拉斯·吉爾曼、威廉·S.約翰遜、羅傑·舍曼、羅伯特·莫里斯、托馬斯·菲茨西蒙斯、威廉·費尤、亞伯拉罕·鮑德溫、魯弗斯·金、威廉·帕特森、喬治·克萊默、理察·巴斯特、喬治·里德、皮爾斯·巴特勒、丹尼爾·卡羅爾、詹姆士·麥迪遜。
這就表明,在他們的理解中,地方和聯邦政府的劃分不能、憲法中也沒有什麼規定能阻止議會在聯邦土地上禁止奴隸制。此外,就是他們對原則的忠誠和對支持憲法的誓言,也會約束他們,讓他們反對阻止議會禁止奴隸制的權力。
再有就是喬治·華盛頓,「39」位中的另一位,就是當時的合眾國總統,他同樣認可並簽署了該議案。因此,議案就獲得了法律的效力,也因此就表明,在總統的理解中,地方和聯邦政府的劃分不能、憲法中也沒有什麼規定能阻止聯邦政府在聯邦土地上控制奴隸制。
最初的憲法通過之後不太久,北卡羅來納就把現在構成田納西州的土地割讓給了聯邦政府;幾年後喬治亞州把現在構成密西西比州和阿拉巴馬州的土地割讓給了聯邦。兩次割讓中,讓出州都提出條件,那就是聯邦政府不應在割讓的土地上禁止奴隸制。此外,奴隸制實際上已經存在於割讓的土地上。在這些條件下,接管這些地區的國會並沒有在這些地區絕對禁止奴隸制。但是,國會在那些地區確實幹涉了奴隸制,並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奴隸制。1798年,國會組建了密西西比准州。在組建法令中,通過罰款和釋放所帶奴隸為懲罰手段,他們禁止任何從聯邦之外把奴隸帶入准州的行為。這條法令在上下兩院獲得全票通過。在這一屆議會中,制定最初憲法的「39」人中有三人,他們是約翰·朗頓、喬治·里德、和亞伯拉罕·鮑德溫,他們都投了贊成票。當然,如果他們認為地方和聯邦政府的劃分能夠或者憲法中也有什麼規定能禁止聯邦政府在聯邦土地上控制奴隸制,那他們會把他們的反對意見記錄在案的。
1803年,聯邦政府購買了路易斯安娜這塊土地。我們先前的土地索求都是來自我們自己的某些州,但是這片土地是從國外獲得的。1804年,國會在現在路易斯安娜州的這塊土地上設置准州機構,位於其境內的紐奧良當時是古老且相對來說較大的城市。境內還有別的許多城鎮和定居點,奴隸制牽涉到當地民眾生活的方方面面。在准州法案里,國會沒有禁止奴隸制,但是他們確實對奴隸制進行了干涉——對奴隸制進行了控制——比密西西比的情況更明顯,範圍更廣。所制定的涉及奴隸制的條款主要有:
第1,不准從國外帶奴隸進入准州。
第2,自從1798年5月1日起,進入合眾國的奴隸不准帶入該州。
第3,除非奴隸主在此定居,把所帶奴隸作為己用,否則不准把奴隸帶入該州。違反此法令各項都處以罰款,並釋放涉及的奴隸。
該法令也順利通過,通過此法令的議會中有兩人是屬於那「39」人的。他們是亞伯拉罕·鮑德溫和喬納森·戴頓。同密西西比的情況一致,兩人很可能都投了贊成票。在他們的理解中,假如法令違背了聯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劃分,或者違背了憲法的任何條款,他們要是不同意通過法令的話,會有他們的反對記錄的。
1819-1820年間,密西西比問題提出了並得到解決。國會兩院經過多輪贊成和反對投票,完成了解決這個問題的各個步驟。那「39」人中有兩個是國會議員——魯弗斯·金和查爾斯·平克尼。金先生一直贊成禁止奴隸制,反對任何妥協,而平克尼先生一貫反對禁止奴隸制,反對任何妥協。據此,根據金先生的理解,他想表明,聯邦和地方政府的劃分和憲法的任何條款,不得阻止國會在聯邦區域內禁止奴隸制。而根據平克尼先生的投票,他想表示他的理解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他有足夠的理由反對國會禁止奴隸制。
我所提到的所有情況都只是這「39」人,或他們中的任何一個人,對這個問題所採取的行動,這是我能夠發現的一切。
列舉一下採取這種行動的所有人,1784年4人,1787年2人,1789年17人,1798年3人,1804年2人,1819年—1820年2人——總共有30個。但這樣就把約翰·朗頓、羅傑·舍曼、威廉·費尤、魯弗斯·金和喬治·里德每人算了2次,把亞伯拉罕·鮑德溫算了3次。我所說的對這個問題採取行動的那「39」人中,按照前面的引文所說的對這個問題比我們理解得更透徹的確切人數是23人,另有16人沒有留下對這個問題採取任何行動的證明。
那麼,「架構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的39人中,有23人履行了他們的行政職責和誓言,就前面引文所肯定的他們「比我們理解不差,甚至更透徹」的這個問題採取了行動。21人——明顯占「39」人中的大多數,採取了這樣的行動。基於他們的理解,假如聯邦與地方政府的劃分,或者在他們為自己制定並宣誓擁護的憲法中,有什麼禁止聯邦政府在聯邦的區域內控制奴隸制,那他們就犯了嚴重的政治錯誤和蓄意偽證罪。這21個人就採取了這樣的行動,而且,行動勝於雄辯,基於這樣責任的行動更勝於雄辯。
23人中有2人,在他們對這個問題採取的行動中投了反對票。但是,這樣投票出於何種原因我們不得而知。他們這樣做或許是因為他們認為地方和聯邦政府的適當劃分,或者憲法的原則或某個條款起阻礙作用。或者,不存在這樣的情況,他們投反對票對他們來說似乎只是權宜之計。沒有人在已經宣誓擁護憲法的情況下,在良心上卻去投票贊成他認為不合憲法的措施,無論他認為這種措施是個多麼的權宜之計。但是一個人可以或者應該對他認為合乎憲法的、同時是他認為不合時宜的措施投反對票。因此,認為那兩個人投了反對票,就認為他們這樣做是因為他們覺得地方政府和聯邦政府的劃分或者憲法中就有什麼規定,禁止聯邦政府在聯邦區域內控制奴隸制,這種斷定是很危險的。
那「39」人中餘下的16人,據我所知,他們就聯邦在其境內控制奴隸制這個問題本身沒有留下任何觀點記錄。但是我們有很多理由可以相信,倘若真的要他們陳述他們的觀點的話,他們對這個問題的理解與那23個同輩的理解沒有多大的不同。
為了嚴格貫徹上面引文的意思,我有意省略了不是那39位制定最初憲法的先輩們所表示出的任何理解,無論他們有多麼的傑出。而且基於同樣的原因,我也省略這「39」人就奴隸制這個大問題在其他階段的任何理解。倘若我們從其他階段深入了解他們的對外奴隸貿易和籠統的奴隸制道德與政策問題的行動和言論,就聯邦在其境內對奴隸制的控制問題我們似乎會得出如下結論:如果那16個人真的採取什麼行動,他們或許與那23人的行動無異。在那個時代,這16個人中有幾個人士反抗奴隸制最為出名——比如富蘭克林博士、亞歷山大·漢密爾頓和古韋納爾·莫里斯。大家現在知道,16人中沒有一人是同意奴隸制的,除非南卡羅來那的約翰·魯特里奇或許是這樣。
在我們39個制定最初憲法的先輩中,21個是占其絕大多數的。這21人的肯定理解是,地方與聯邦政府的劃分以及憲法的任何部分都沒有禁止聯邦政府在其境內控制奴隸制,而其他所有的人很可能有同樣的理解。毫無疑問,這就是制定我們最初憲法的先輩們的理解,而且上面的引文也肯定,他們比我們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更透徹」。
但是,到目前為止,我一直在考慮最初架構憲法的先輩們所表達的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最初的憲法裡有規定了一個可以對其進行修正的模式。正如我所說過的那樣,我們現在「沐浴其中的政府架構」涵蓋最初的憲法和其後來通過的12個修正案。那些現在堅持認為聯邦在其境內對奴隸制的控制違背了憲法的人是把我們引向他們認為違反了的那些條款,而且,就我理解,他們關注的都是這些個修正案,不是最初的憲法。在德雷德·斯格特訴訟案中,最高法院的裁決是基於第五修正案的,其中規定,任何人「在沒有正當的法律程序下」不得被剝奪「生命、自由或財產權」。而道格拉斯參議員和他的另類追隨者們是紮根於第十修正案的,其中規定,「沒有經由憲法委託給合眾國的權力」,「分別歸各州或其民眾所有」。
現在,這些修正案都是在憲法下成立的第一屆議會所通過的——跟通過上面所提到的法案的議會為同一屆議會,該法案指的就是在西北部地區禁止奴隸制的那個。不僅是同一屆議會,連議會構成人員也是相同的。這些人在同一場會議、同一時間逐漸考慮成熟,制定出這些憲法修正案和這個規定在國家那時所擁有的地區都禁止奴隸制的法案。那些憲法修正案是先於這個法案所提出的,但卻在其之後通過,所以,在這個執行1787年法令的法案的懸而未決過程中,這些個憲法修正案也處於懸而未決狀態。
國會的76位成員,包括上述建立最初憲法的那16位,都是我們的傑出前輩,就是他們建立了「我們沐浴其中的政體」,可是,現在這個政體卻被說成要禁止聯邦政府在聯邦境內控制奴隸制。
到今天還斷言國會深思熟慮建立的且同時成熟的這兩件事相互間絕對風馬牛不相及,這難道不是放肆之至嗎?這張嘴還斷言:完成這兩件事的那些人還宣稱他們是不想乾的,說他們知道比我們更透徹理解——比那個斷言他們是不想乾的那個人更透徹了解這兩者是否真的不想干。把這張嘴的兩個斷言放到一起,難道還不體現斷言者的荒謬透頂與厚顏無恥嗎?
可以安全地假定,制定最初憲法的那39個人和國會的76名制定修正案的議員,全部算在一起,肯定可以包括那些有資格被稱作「建立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體制的那些先輩們」。基於這種假定,如果有人說,這些中有哪個在他的一生中宣稱地方和聯邦政府的劃分,或者憲法中有什麼地方規定,阻止聯邦政府在其土地上控制奴隸制,我就要公然否定。我可以更進一步說,要是有人說,在本世紀初之前(我可以說在本世紀後半葉初之前),整個世界要是有任何活生生的人宣稱過,在他的理解中,地方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權力劃分,或者憲法中有某一部分阻止聯邦政府在其境內控制奴隸制,我也要公然否定。我要對那些持這種觀點之人說,不僅在「建造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的那些先輩中」,還有在建造這個政府的這個世紀中其他真真切切活過的人中,要他們找找看,他們是不可能找到任何證據來證明有一個人同意他們的觀點的。
此時此刻,為了不至於被誤解,我要說明一下,我的意思倒不是說我們要對我們的祖先言聽計從、亦步亦趨。這樣做勢必會要拋棄我們自身體驗之啟迪——丟掉所有的發展、所有的進步。在此我所說的真正意思就是,一旦我們真要在什麼情況下取代我們先輩的觀點和政策,我們應該有如此確鑿的證據和清晰的論證,以至於使他們相當深思熟慮、反覆權衡的權威結論也站不住腳才行。毫無疑問不應該只是這種情況,我們只是自己宣布一下他們對這個問題的理解比我們更透徹,這種情況是不行的。
當今,倘若有人真的相信地方政府和聯邦政府的權力劃分,或者憲法中有什麼地方,阻止聯邦政府在其境內控制奴隸制,他這樣說說是可以的,用一切他能掌握的事實證據和合理的論據來證明其觀點也是對的。但是他要是誤導別人,誤導那些不怎麼接觸歷史、沒有多少閒暇研究歷史的人,讓他們誤信什麼「建立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的那些先輩們」也抱有同樣的觀點,以此來用錯誤和欺詐取代事實和合理的論據,那就不對了。倘若當今有人真的相信「建立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體制的先輩們」在別的一些情形下運用的一些原則,這些原則理應讓他們做出這樣的理解,即地方和聯邦政府權力的劃分,或者憲法的某一部分禁止聯邦在其境內控制奴隸制,這樣說他也是對的。但是,他同時應該勇敢地承擔責任去表述他的觀點,說他理解那些原則比先輩們更透徹;尤其他不應該逃避責任,說什麼先輩們「理解這個問題不必我們差,甚至比我們更透徹」。
夠了!讓所有相信「我們的先輩,建構我們政府的先輩們,理解這個問題比我們不差,甚至更透徹」的人信口開河、我行我素去吧。這是全體共和黨人就奴隸制問題的共同疑問、共同期盼。就像我們的先輩對奴隸制所作的標記那樣,我們再一次做個同樣的標記,把奴隸制標示為一種邪惡,這種邪惡不能擴大,但是我們必須容忍它、保護它,僅僅就是因為它已經在我們中間存在是個既定的事實,所以必須保護它、容忍它。讓那些先輩們給奴隸制所作的擔保原封不動地保持原樣吧,不要勉強。共和黨人會為之戰鬥,而且就我所知,就我所信,共和黨人對他們的鬥爭成果會表示滿意的。
現在,倘若他們願意聽的話——我想他們是不願意聽的——我想對南方民眾說幾句話。
我想對他們說:你們自認為講道理、講正義;我也認為在道理與正義的一般意義上,你們比任何其他人確實也不差。不過,每當你們說起我們共和黨人,你們只把我們貶作爬獸類動物,或者最多稱作歹徒一類人物。你們願意聽一聽海盜和殺人犯,就是不願意聽所謂的「黑人共和黨人」。在你們相互的辯論中,你們熱衷一上來就無條件地貶斥我們。真的,對我們的貶斥總是你們一貫言行的必備前提,可以說這就是你們的言行的執照。現在,你們能,不能也沒辦法,願意停下來想一想你們這樣做是否真的對我們公平,對你們自己公平嗎?說出你們具體的指摘,然後耐下性子聽聽我們的不同意見和理由吧。
你們說我們搞地方主義,我們不承認,於是就發起了爭論。於是,你們就有舉證的責任。你們拿出了證據,可那是什麼樣的證據啊?你們說,我們共和黨在你們那沒有容身之地——在你們那沒有什麼選票。事實的確是這樣,但這能說明什麼呢?如果這真的能說明問題,不變原則我們開始從你們那獲得選票,我們因此就不再是搞地方主義了。你們是不能迴避這種結論的。你們是否因此就遵從這種原則呢?倘若你們遵從,你們很可能就將發現,我們不是在搞地方主義。你們將會發現,明明白白的現實是,你們的證據是站不住腳的。我們在你們那兒沒有選票的事實是你們造成的,不是我們的責任。這種事實要追究過錯的話,過錯主要在你們那,除非你們能舉證我們在原則或者行動中對你們有排斥。倘若我們真的在原則或行動上排斥了你們,過錯就該在我們這。但是這又要求你們轉到我們的原則的對或錯的討論上來了。如果我們的原則在實踐中因為我們的私利,或者因為別的什麼原因而有損於你們一方,那麼,我們的原則連同我們都有地方主義之虞,都應該遭受這樣的反對和貶斥。那麼,就這個問題直面我們,我們的原則,實踐是否有損於你們;直面回答我們,假使我們有什麼可指摘的。你們敢接受挑戰嗎?你們不敢,那麼,你們篤信為真的所謂的「締造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體制」原則,且在官方場合一而再再而三地對此強調,其實是個明顯的錯誤透頂的行為,值得我們不假思索地痛斥。
你們當中有些人樂於當我們面一再強調華盛頓總統在他的告別演說中提出的對地方政黨的警告。在華盛頓提出那個警告之前還不到8年時間,作為合眾國總統,他已經同意並簽署了在西北准州禁止奴隸制的國會法案。該法案體現了在那個警告提出時刻及其之前政府對這個問題的政策;而在該警告提出之後大約一年時間,他在給拉斐特的信中說,他認為在西北准州禁止奴隸制是個明智之舉,基於同樣的干係,他還提出希望,希望我們應該在什麼時候建立個自由州的同盟。
基於這個思想,再看看就這個問題所產生的地方主義,華盛頓總統的警告是你們手中用來反對我們的武器呢,還是我們手中用來反對你們的武器呢?倘若華盛頓總統本人能說話,他會譴責我們這些繼續貫徹他的政策搞地方主義的人呢,還是譴責你們這些拒絕執行他的政策的人呢?我們尊敬華盛頓總統的警告,並把他的警告、連同他所給的正確使用該警告的案例一併託付給你們。
但是,你們說你們保守——相當地保守,說我們是革命的、具有破壞性什麼的。請問,什麼是保守主義?難道保守主義不是靠對舊的、經過考驗的東西的堅持,來對抗新的和未經考驗過的東西麼?在有爭議的這一點上,我們堅持、爭取過去「建立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輩們」所制定的統一政策;而你們卻一致反對,密切監視和唾棄這個老政策,堅持用新政策取而代之。是的,究竟用什麼政策替代你們自己也沒達成一致意見。你們的分歧就在於用什麼新方案和計劃來替代上,但都是異口同聲地反對和貶斥先輩們的老政策。你們有些人贊成恢復國外奴隸貿易;有些人贊成為新的准州制定《國會奴隸法典》;有些人贊成建立阻止准州在它們的範圍內禁止奴隸制的國會;有些人贊成通過司法程序在那些准州維持奴隸制;也有一些人贊成「霸王原則」,就是「倘若有人把另一人變為奴隸,第三者不得反對」,這還被美化成「人民主權」原則;但是你們中沒有一人根據「建立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輩們」的實踐,來贊成聯邦在其範圍內禁止奴隸制。你們的諸多計劃在我們的政府創建的那個世紀都沒有先例,也沒有人提倡過。既然如此,就請你們想想你們自稱什麼保守主義,還指摘我們是什麼破壞分子,你們是否有最為明確和堅實的理由。
還有,你們說是我們讓奴隸制問題前所未有的突出,對此我們表示否認。我們承認現在這個問題是最為突出了,但我們否定這是我們所為。不是我們,而是你們,是你們摒棄了先輩們制定的老政策。我們過去反對,我們現在仍然反對你們所謂的革新,奴隸制問題由此比以前更為突出。你們想要把這個問題退回到過去的狀態嗎?那就遵從過去的老政策吧。過去怎樣將來就還會怎樣,情形都是一樣的。倘若你們想回到過去的和平時代,那就接受那時的老政策老觀念。
你們指摘說,是我們挑起了你們奴隸的暴亂,對此我們斷然否認。你們有什麼證據啊?哈珀渡口鎮事件!約翰·布朗!!約翰·布朗根本不是共和黨人;在他策劃的哈珀渡口鎮事件中,你沒找出一個共和黨人。倘若我們共和黨有人在這個事件中犯了案,就兩種情況,你們要麼知道,要麼不知道。倘若你們知道,沒有指認這個人、沒有提供證據,你們就有無法推卸的責任;倘若你們不知道,你們就得判斷是誰,尤其是在你們審判和沒能舉證之後要堅持自己的判斷。不要我說你們就很清楚,堅持一個沒人知道真假的指控就是惡毒的誹謗。
你們有些人承認,沒有共和黨人故意援助或激勵哈珀渡口鎮事件,但是你們卻仍要堅持說我們的思想和主張里必定有什麼東西直接導致這些後果。我們不信。我們知道,我們捍衛的思想,宣布過的觀點中沒有什麼不是「建立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輩們」所捍衛和宣布過的。在這個問題上你們對我們一直不公道。這個事件發生時,一些重要的州級選舉即將舉行,你們很明顯都開心地認為,把事件怪罪到我們頭上,在這些選舉中你們就會獲得優勢。選舉日來臨,可是你們的期待並沒有得到十分滿足。每一個共和黨人都知道,至少對他們自己來說,你們的指摘就是誹謗,所以他們不會受誹謗所影響而傾向於投你們的贊成票。共和黨的信條和主張伴隨著不斷地對你們奴隸干涉的抗議,或者伴隨著關於你們的奴隸對你們進行的抗議。當然,這樣做並不是鼓勵他們去造反。確實,同「建立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輩們」一樣,我們宣布奴隸制是不對的,但是我們的宣言奴隸們甚至都沒有聽到。我們的一切言行奴隸們都不知道,甚至幾乎都不知道還有個共和黨。他們有所耳聞的,只是你們對我們的歪曲,事實上除此之外,我相信他們對共和黨一無所知。你們自己的政治爭議中,一方往往帶有對黑人共和主義的憐憫而指摘對方,然而接著,為了讓你們的指摘含有分量,你們就把黑人共和主義定性為暴亂,在奴隸中進行血腥鎮壓和恐嚇。
現在的奴隸暴亂並不比共和黨成立之前普遍。28年前,是什麼誘發了南安普敦暴亂,使其中至少有三倍於哈珀渡口鎮暴亂死傷的人數死於非命?你們再異想天開地胡扯也不可能扯出南安普敦「被黑人共和主義者攻占」的結論。合眾國當下的情形中,我不認為奴隸會有全國範圍,或者較大範圍暴亂的可能啊。這種統一的行動是不可能實現的。奴隸們沒有快速溝通的方式,也沒有能縱火的自由人,黑人和白人都沒有。爆炸物是一包包到處都有,但是沒有,也不可能有必要的火車皮來運送的啊。
南方人民經常說起奴隸們對他們的男女主人的情感,這些情感至少有一部分是真摯的。暴亂的謀劃和傳播可能還沒傳及20人,就有可能有個把人為了挽救某個他喜愛的男主人或女主人而泄了密。規律就這樣,海地的奴隸暴亂並不是個例外,這是特殊環境下的一個例子。英國歷史上的火藥事件,儘管不牽涉到奴隸,但更符合這個道理。在那個事件中,只有20人知道秘密,然而其中有一個人,為了急於救他的朋友,就向他的朋友告了密,結果就倒轉了那場災難。偶然的廚房投毒,田野里公然的或暗地裡謀殺,大約20次左右的地方性暴亂,這些事件都是由於奴隸制的存在的必然結果。但是從長遠看,我認為這個國家不會發生全國性的奴隸暴亂。無論誰多麼害怕或是多麼希望這樣的暴亂事件發生,都會以失望而告終。
用傑斐遜先生許多年前的話來說:「引導解放進程的權力仍舊在我們的手中,以和平的方式,慢慢解放奴隸,奴隸制的邪惡將會不知不覺地消失,留下的空缺也會逐漸地由自由的白人勞動者所填補。相反,一旦聽之任之,最終累積的結果一定會使人不寒而慄。」
傑斐遜先生的意思不是說奴隸解放的權力在聯邦那裡,我也不是。他說的是弗吉尼亞,而就奴隸解放的權力來說,我僅指的是擁有奴隸的各州。然而,正如我們所堅持的那樣,聯邦政府有權束縛奴隸制的擴張,有權確保奴隸暴亂永遠不會在沒有奴隸制的任何美國土地上爆發。
約翰·布朗的努力是與眾不同的,這不是什麼奴隸暴亂。這只是白人的一種嘗試,想在奴隸中籌備一起叛亂,不過那些奴隸拒絕參與而已。實際上,這起籌劃荒唐透頂,不可能成功,就連那些無知的奴隸也看得一清二楚。這件事,從理念上來看,與歷史上的很多試圖謀殺國王和皇帝的企圖差不多。一個熱衷為人民解除壓迫的人,突發幻想,覺得自己是受上天所託來解放他們的。於是他就鋌而走險,其結果無非是自己掉了腦袋。奧爾西尼試圖謀殺路易斯·拿破崙和約翰·布朗試圖發起哈珀渡口事件,兩者的理念如出一轍。前者是急於把責任推給舊的英格蘭,後者把責任推給新英格蘭,兩事件的性質是相同的。
可是利用約翰·布朗事件,參考書等諸如此類的東西,果真幫你們分裂了共和黨組織,你們又能獲得什麼好處呢?人的行為可以在某種程度上加以修飾,但人的本質是改變不了的。在這個國家有一種反對奴隸制的觀點和情感,這至少可以折合成150萬張投票。你們不可能摧毀這種思想和情感——不可能靠分裂團結在這種情感基礎上的政治組織來摧毀這種情感。你們幾乎不可能驅散已經在你們最猛烈炮火面前組織起來的軍隊。就是你們能迫使從選票箱的和平渠道產生的情感進入什麼別的渠道,你們又能得到什麼?別的渠道又有可能是什麼?你們這樣做會使約翰·布朗式的人物數目減少?還是擴大?
但是,你們寧願分裂聯邦,也不願意放棄你們所謂的憲法賦予的權利。
這樣說起來多少就有一些不顧後果的味道。但是假如我們提議,僅僅通過人數的力量,來剝奪你們的某一權利,明明白白寫在憲法上的某個權利,這樣做即使不是完全合法,也是不會使局勢有所緩和。但是我們並沒有這樣提議。
當你們作出這些個聲明的時候,你們暗地裡就明確無誤地認為憲法賦予了你們一種權利,你們可以把奴隸帶到聯邦各地區,擁有他們作為私有財產。可是,憲法裡面並沒有明確賦予你們這種權利啊,憲法在字面上沒有提到任何這種權利。所以相反,我們認為這樣的權利在憲法裡根本不存在,一絲都沒有。
這樣,你們的目的就昭然若揭了,你們無非就想破壞政府,除非你們能我行我素,在你們和我們之間所有的爭議中,任你們的意願去解釋和執行憲法,所有的事務都要聽你們的,否則就得滅亡。
這就是你們明明白白想對我們說的話。或許你們會說,最高法院已經裁決了這個有爭議的憲法問題,裁決的結果於你們有利。我看不完全是這樣。除卻律師對法官們的意見和法院對兩個概念之間區別的裁決,最高法院也只是在某種程度上為你們對這個問題作了裁決。最高法院實質上是在說:把奴隸帶入聯邦准州,然後把他們當作財產擁有,是你們的憲法規定的權利。當我說最高法院在一定程度上作出裁決,我的意思是說這一裁決是出於一個有分歧的最高法院,勉強得到多數法官的同意,他們對作出這樣的裁決的原因還存在意見分歧。對這裁決的意義,那些堅定的支持者們相互之間的意見也不統一。這樣的裁決主要還是基於對事實的錯誤陳述,也就是意見中的「擁有奴隸作為財產的權利在憲法裡是有專門和明確的肯定的。」
仔細看看憲法將會發現擁有奴隸作為財產權在憲法裡沒有「專門和明確的肯定」。記住,法官們沒有在他們的司法建議里保證說憲法隱含有這樣的權利肯定;但他們保證了他們的誠實,說這種權利是「專門和明確的」,並在那兒得到肯定。「專門」是指不與其他別的事攪和在一起;「明確」是指就是那個意思,沒有別的干涉,不受別的意思影響。
如果他們僅僅是在他們的司法建議里保證說,這樣的權利是隱含地肯定在憲法裡的,那麼別人就有理由說,憲法裡既沒有「奴隸」,也沒有「奴隸制」這些字眼,甚至都沒有「財產」這個詞,在任何暗指奴隸、奴隸制和憲法中其他任何暗指奴隸的地方,在語言上用的都是「人」;在任何暗指奴隸主人對奴隸有合法財產權的地方,都被說成「應得的服務和勞動」——一種可用服務和勞動償付的債務。還有,不直接用奴隸和奴隸制,而用其他暗指的方法,是特意把可以用人當作財產的思想排除在憲法之外,這在同時代的歷史可以得到證明。
要想說明這一切肯定不難。
當法官們這個明顯的錯誤被提請他們注意時,難道就沒道理期待他們撤掉他們的錯誤陳述、重新考慮基於這個錯誤之上的結論嗎?
然後該記住的就是,「建立了我們沐浴其中的政府的先輩們」——即制定了我們憲法的那些人,他們很久以前就為我們決定了這個同樣的憲法問題。在對這個問題作出決定時,他們之間沒有意見分歧。對於決定這個問題之後的意義問題他們之間也沒有分歧,而且所有的跡象皆表明,決定的作出並非基於對事實的錯誤陳述。
在所有這些條件下,除非你們的法院裁決在現在和將來都被作為一個最終的結論性的政治行動原則,否則你們還真的覺得你們有道理分裂聯邦?但是你們是不會容忍一個共和黨人當選為總統的。你們說,一旦這種情況真的出現,你們就會摧毀聯邦。然後,你們就會說,摧毀聯邦的重大罪責就會落在我們頭上。這招太妙了!就像一個搶劫犯拿著槍頂著我的耳朵,從牙縫裡擠出幾個字:「給錢!否則崩了你!崩了你你還是殺人犯!」
當然,這個搶劫犯所要的就是錢,就是屬於我自己的錢,對於這錢我有明確的權利。而我同樣擁有的是我的投票權。拿死來威脅我是想勒索我的錢,拿聯邦的毀滅來威脅我是想勒索我的選票。這兩者在原則上很難有什麼區別。
我現在想對共和黨人說幾句。現在最為期待的就是這個偉大的聯邦的各個部分和平相處,和諧一致。讓我們共和黨人竭盡全力實現這個願望吧。即使有什麼激憤,我們都不要感情用事,暴跳如雷。即使南方人民不想聽我們說,我們也要平靜地設身處地地為他們想一想,好好考慮考慮我們的職責,可能的話就讓讓他們。從他們整體的言行加以判斷,從他們跟我們分歧的主題和性質上加以判斷,可能的話,再決定看什麼能夠滿足他們。
倘若那些准州都無條件地屈從於他們的安排,他們會滿意嗎?我知道他們不會滿意的。在他們最近對我們的所有抱怨中,鮮有提及那些准州的。侵犯和暴亂是他們現在最為憤怒的事,但倘若我們以後與侵犯和暴亂無關呢,他們會滿意嗎?我們知道他們還不會滿意。之所以清楚這一切,是因為我們從來就沒與侵犯和暴亂有過一丁點兒的聯繫。還有,我們所有這一切的忍讓與克制也免不了他們的指責與非難。
於是問題又出現了,究竟什麼能使他們滿意?就這能讓他們滿意:我們必須不僅別妨礙他們,還必須以某種方式讓他們相信我們確實沒有妨礙他們。憑經驗,做到這一點不容易。組建共和黨伊始,我們就一直在努力試圖讓他們相信這一點,但一直沒有成功。在我們所有的講壇上和演說中,我們都一直宣布不妨礙他們,但他們絲毫沒有被說服。有一個事實是,他們從來沒有發現我們中有一個人試圖去妨礙他們,但就連這個事實也不能讓他們相信。
這些自然的、明顯合適的方法都不奏效,那到底什麼能使他們相信我們呢?這個,奏效的只有這個:不再說奴隸制是錯的,附和他們一起說奴隸制是正確的。而且要徹底乾脆——言語上要這樣,行動上也要這樣。沉默他們是接受不了的,我們必須明確地表示與他們為伍才行。道格拉斯參議員的新妨礙治安法必須要頒布和執行,彈壓所有的宣稱奴隸制是錯誤的言論,且不管這些言論來自於政界還是報界還是講壇還是個人言談。我們必須滿懷欣喜地逮捕並歸還他們逃跑了的奴隸。我們必須廢掉那些自由州憲法。聯邦境內的所有空氣都必須清洗一下,將反對奴隸制的流毒給徹底淨化掉,只有這樣,唯有這樣,他們才不再相信他們的所有麻煩皆起因於我們。
我完全清楚,他們是不會如此精確地說話的。他們大部分或許會說:「別妨礙我們,別惹我們,關於奴隸制你們愛怎麼說就怎麼說。」但我們確實沒妨礙他們——從來也沒有招惹他們,因此,終究還是我們所說的話讓他們感到不滿。直到我們最後啥也不說,這樣他們才不再指責我們妨礙他們。
我也很清楚,他們還沒有在言辭上要求推翻我們那些《自由州憲法》。然而,那些州憲法宣布奴隸制為錯的,比所有其他反對奴隸制的說法更為嚴肅,語氣更為強調。當所有別的這些說法都被滅絕了,推翻所有這些州憲法的要求就會出現,到那時就沒有什麼可以阻止這個要求了。情況就只會朝這個方向發展,只是現在他們沒有一下子作全部要求罷了。做什麼就要求什麼,所做的都找到原因,不圓滿達到目的,他們是不會心甘情願地罷休的。照他們那樣,認為奴隸制在道義上是正確的,還能提升社會層次,那他們就不會停止要求全國各地都承認奴隸制。奴隸制不僅是一項法律權利,也是一項社會福祉。
除非我們堅信奴隸制是錯誤的,否則我們沒有正當理由阻止他們這樣做。倘若奴隸制是正確的,那麼一切反對奴隸制的言行、法律和憲法本身就是錯的,都得禁止和廢除。倘若奴隸制是對的,我們就沒有正當理由反對它的全國性——它的普適性。倘若奴隸制是錯誤的,那他們就沒有正當理由堅持要求擴大和推廣奴隸制。倘若我們認為奴隸制是正確的,那他們要求什麼我們就樂意答應什麼。倘若他們認為奴隸制是錯誤的,我們所要求的一切他們也樂意答應。真實情況是,他們認為奴隸制是正確的,而我們認為它是錯誤的,這就是我們所有分歧之所在。他們認為奴隸制是正確的,所以要求全社會普遍承認就無可厚非,而我們認為奴隸制是錯誤的,我們就能夠對他們屈服讓步麼?我們能夠對他們的觀點投贊成票,而反對自己的觀點麼?鑒於我們的道德、社會和政治責任,我們能這麼做嗎?
儘管我們認為奴隸制是錯誤的,我們還能做到對現存有奴隸制的地方不加干涉,主要是因為它在這個國家的現實存在而產生了一種必要性。但是,當我們能夠用投票阻止奴隸制時,我們還能允許它擴展到那些准州去嗎?還能讓它在這些自由州泛濫成災嗎?倘若我們的責任感阻止我們這麼做,那就讓我們無畏並有效地堅守我們的職責吧。我們不要被那些精心的計謀、一直為我們所抨擊和討伐的陰謀所迷惑而誤入歧途。那就如同在對與錯之間摸索中間道路,就像在活人與死人之間找尋一個活死人一樣;那如同對於某個問題所有正直的人都在意而有的人採取「不在乎」政策;就如同聯邦懇求真正的聯邦擁護者去向聯邦分裂主義者屈服,顛倒神聖的原則,去召喚那些正直的而不是罪惡的人去懺悔;就如同向華盛頓的靈魂禱告,祈求人們不再說華盛頓說過的話,不再做華盛頓做過的事。
我們也不要被錯誤的指控中傷而背離我們的職責,也不要被摧毀聯邦政府或打入地牢這樣的威脅所震懾。
讓我們懷有這樣的信念:正義會產生力量!懷著這種信念,按照我們所理解的那樣,勇敢地將我們的職責履行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