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蘭克林自傳 · [第四部](1)
我剛在查爾斯(2)先生給我提供的住處安頓下來,就前去拜訪福瑟吉爾博士,因為有人把我大力舉薦給了他,他們還勸我設法聽取他對訟訴問題的建議。他反對直接向政府投訴,認為先應當親自向領主們提出申請,他們有可能在某些私交的干預或勸導下將事情和和氣氣通融過去。於是我又拜訪了和我經常有書信往來的老朋友彼得·柯林森先生(3),他告訴我,弗吉尼亞大商人約翰·漢伯里(4)要求我到了以後通知他一聲,他可以帶我去見當時的樞密院院長格蘭維爾勳爵(5),勳爵也希望儘快見到我。我同意第二天早上隨他前去拜訪。
於是漢伯里先生如約前來接我,用他的馬車把我送到那位貴人府上,勳爵極其禮貌地接待了我,先問了幾個關於美洲現狀的問題,議論了一番,然後對我說:「你們美洲人對你們政治體制的性質有些錯誤的看法;你們硬說國王下達給你們總督的諭旨不是法律,認為你們可以自作主張隨意照辦或違抗。然而這些諭旨不像交給一名出國公使的錦囊細諭,不外乎提一些細小的禮儀上的行為規範之類。這些諭旨先由精通法律的法官們起草;然後在樞密院進行審議,辯論,或許還要修改;最後才由國王簽署下達。所以這些諭旨對你們而言,就是國法,因為國王就是殖民地的立法者。」我告訴這位爵爺,這種理論對我來說真可謂是海外奇談。根據給我們的特許狀我一直是這樣理解的:我們的法律由我們的議會制定,再呈報國王御准,一旦批准,國王就不能撤銷或者更改。議會沒有國王的批准不得制定永久性法律,同樣,國王也不能繞開議會替他們制定法律。他一口咬定我這是錯誤到家了。但我卻不這麼認為。爵爺的這番談話使我對朝廷有關我們的看法有點憂慮,所以一回到寓所,我就把它記錄下來。我回想起大約二十年前,內閣提交給議會的一項議案中有這麼一條,建議將國王的諭旨定為殖民地的法律;但這一條被下院否決了,正因為如此,我們將他們尊為我們的朋友,自由的朋友,直到一七六五年,他們對我們的做法才使我們明白過來(6),他們之所以拒絕把這點主權交給國王,只是為了把它留給自己使用。
過了幾天,福瑟吉爾博士與領主們談過話後,他們同意在春園托·賓先生(7)的府上接見我。談話開始時,雙方都宣稱有意做出合理的通融;但我估計對合理的含義各有各的想法。然後我們開始逐項審議我列出來的我們投訴的要點。領主們儘可能對自己的行為進行辯護,我則提出議會做得有理。這時候我們才看出來我們的觀點差距太大,達到一致的希望十分渺茫。然而最後還是商定我把我們的投訴要點寫成書面材料,他們答應隨後考慮。我很快就把材料交了上去(8);可是他們卻把這些材料交到他們的律師費迪蘭多·約翰·帕里斯(9)手中,此人替他們料理與相鄰的馬里蘭領主巴爾的摩勳爵持續七十年之久的大訴訟案中的一切法律事務(10),並替他們書寫與議會爭執的所有文件與信函。此人態度傲慢,容易動怒;由於我偶爾在議會的答覆中嚴詞批駁過他的文件,覺得它們論據虛弱,言辭傲慢,所以他對我懷有不共戴天之仇,於是,仇人相見,難免分外眼紅,所以我拒絕了領主要他和我討論涉及我們兩個本體之間的投訴要點的建議,提出除了領主本人,別人我概不接洽。於是領主們按照他的勸告,把材料交到檢察總長和副檢察長手裡,徵求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材料在那兒一擱差八天就是一年,沒有批覆。在此期間,我屢屢要求領主們答覆,但得到的只是一句話,他們尚未接到檢察總長和副檢察長的意見:最後他們接到的是什麼意見,我一無所知,因為他們沒有給我傳達,卻給議會發去一封由帕里斯起草、簽字的長信,援引了我的材料,投訴我寫的材料措辭粗魯,不合規矩,並對他們的行為做了一番拙劣的辯解,還說如果議會肯派某個坦誠人士與他們洽談此事,他們願意息事寧人,這就表明我不是那樣的人。
所謂不合規矩或措辭粗魯,也許就是我在材料上沒有用賓夕法尼亞地區真正絕對的領主這樣冠冕堂皇的大號稱呼他們,我之所以沒有用這個稱呼,是因為覺得沒有必要,材料的用意就是把談話中我口頭說過的意見用白紙黑字寫定而已。不過在這段延宕期間,由於議會已經說服丹尼總督通過了一項法令,對領主的田產和平民的一樣徵稅,這是爭論的重點,所以對那封信再沒有回覆。
然而,當這項法令送達英國的時候,領主們在帕里斯的參謀下決定千方百計不讓它獲得國王批准。他們在樞密院裡向國王請願,於是便指令進行一次審理,審理時,他雇了兩名律師反對這項法令,我請了兩名予以支持。他們宣稱這項法令意在加重領主田產的負擔,以減輕百姓田產的負擔,如果容其繼續有效,與平民有仇的領主在劃分納稅比例時就會受民眾的擺布,他們勢必破產。我們回答說這項法令沒有這樣的意圖,當然也不會產生那樣的效果。稅款評估人都是誠實謹慎之人,他們宣誓評估要公正平等,想要用加重領主稅款的辦法來減輕自己的稅款,這裡面的好處微乎其微,所以,犯不著發這個假誓。我記得這就是雙方力陳的要點,此外我們還強調了廢除這項法令必然產生的惡劣後果;因為已經印製了十萬英鎊的紙幣並交給國王使用(11),在為他效勞時花掉了,現在則在民間流通,法令一旦廢除,百姓手中的錢立即成為廢紙,就會導致許多人破產,另一個後果就是徹底挫傷了將來撥款的積極性,我們義正詞嚴強調領主的自私將引起這麼一場大災難,僅僅是因為他們沒有根據地害怕對他們的田產徵稅過高。聽到這番話,樞密院的一位成員曼斯菲爾德勳爵(12)趁律師們辯論的時候站了起來,向我招了一下手,把我領進秘書室里,問我是否真的認為如果推行這項法令,不會損害領主的田產。我說肯定不會。於是他說,你該不會反對訂個約對此做出保證吧。我說決不反對。於是他把帕里斯叫進來,經過一番商討,爵爺的建議雙方都表示接受;為此樞密院秘書起草了一份文件,我和查爾斯先生一起簽了字,因為他也是該地區的日常事務代理;曼斯菲爾德勳爵回到樞密院議事室後,這條法令總算通過了。不過有人提出了幾條修改意見,我們也答應在以後的法令中做出修改;但議會認為沒有這個必要。在樞密院命令下達之前,根據這條法令已經征了一年的稅,所以議會委任了一個委員會審查估稅人員的工作,在這個委員會裡他們還放了領主的幾位特殊的朋友。經過全面調查之後,委員們簽署了一份報告,一致確認他們發現估稅完全公平。
議會認為我簽訂的協約的第一部分是對本地區的重大貢獻,因為它保證了當時在整個地區通行的紙幣的信譽。我回來以後,他們正式表示了謝意。然而領主們因為法令通過對丹尼總督暴跳如雷,便將他一腳踢開,並且威脅要控告他違背了他保證必須遵守的指示。然而丹尼是在將軍的敦促之下,又為了向英王陛下效忠才通過這項法令的,況且他在朝廷里也有一定勢力,所以並沒有把這些威脅當回事,後來也就不了了之了。
一七七一至一七九〇 一七九一,一八一八,一八六八(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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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於1789年11月13日至1790年4月17日富蘭克林去世之間,地點可能在費城。
(2) 羅伯特·查爾斯(?—1770)於1739年回到英國,成為紐約和賓夕法尼亞的代理。
(3) 彼得·柯林森(1694—1768),圖書館會社駐倫敦代理,商人,與很多科學家經常通信。
(4) 約翰·漢伯里(1700—1758),倫敦的貴格會信徒,「世界上最大的菸草商」。
(5) 格蘭維爾一世伯爵約翰·卡特雷特(1690—1763),國王樞密院院長(1751—1763),樞密院裁決富蘭克林控告領主的案件。
(6) 1765年發布的印花稅法規定英國議會直接向美洲殖民地徵稅,引起了殖民地的反對,導致了十年後的美國革命。1766年議會又將該法廢除,通過了公告令,主張議會有權為殖民地立法,毋須殖民地的同意。
(7) 托馬斯·賓於1741年後住在英國,但仍然是賓夕法尼亞的領主,一直當到1775年。他和富蘭克林積怨很深。
(8) 富蘭克林於1757年8月20日呈交了他的「投訴要點」。
(9) 應為約翰·費迪蘭多·帕里斯(?—1759),一名專理殖民地事務的律師,賓家的法律顧問。
(10) 巴爾的摩五世男爵查爾斯·卡爾費特(1699—1751),馬里蘭領主。賓夕法尼亞和馬里蘭的邊界直到1765—1767年勘測梅森—狄克森線時才算劃定。
(11) 也就是英王政府的官員來花。
(12) 曼斯菲爾德男爵威廉·默里(1705—1793),英國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他支持後來針對反叛殖民地的各項強制條例。
(13) 富蘭克林《自傳》的手稿是在四個不同場合曆時19年寫成的。第一部分是寫給他時任新澤西總督的兒子威廉·富蘭克林(約1731—1813)的信。富蘭克林寫這一部分時正在特懷福德村喬納森·什普利主教鄉間的家中做客。那是一個離倫敦有50英里的村莊。他在1771年7月30日動筆,8月13日寫完。此後富蘭克林再沒有往下寫。直到13年以後,富蘭克林任新建立的美利堅合眾國駐法國公使,在法國居住時才寫了第二部分。最後兩部分分別寫於1788年8月和1789—1790年的冬天。後來富蘭克林因病歇筆。所以他只把生平記述到1758年就與世長辭了。因此沒有寫他作為一名外交官和公僕的光輝成就。
《自傳》的第一部於1791年由雅克·比松出版了法文譯本;富蘭克林的孫子威廉·坦普爾·富蘭克林於1818年出版了《自傳》的一個版本,但他手裡沒有他爺爺寫的最後一部分,因為他稀里糊塗用它換來了法文譯者手中的第一部。直到1868年,約翰·比奇洛出版了我們現在見到的包括四個部分的完整的《自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