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不確定性與利潤 · 1957年版前言
我非常快慰地得知,人們認為本書完全有理由再出一個版本,而且我還應邀在1933年版和1948年版前言之後再加寫一篇新的前言(1948年版前言中還包括一篇1940年重印增記)。現在的問題是,在允許的範圍內,我說些什麼為好。首先,我想懇請讀者們讀一下這些前言並考慮這樣一個事實,即本書是一部年輕人的少作(Jugendarbeit );原本,它是舊時意義上的一篇「傑作」,憑藉此書,一位初學者才有了登堂入室的資格。現在看來,實際上本書該倒過來成為這幾篇前言的導論才對。
後來的幾年中,我有時也根據本人的思緒記一些筆記。我的思考主要圍繞著如何使學術化的經濟學更有益於社會來進行。因此我趨向於強調基本原理,並用普通術語來簡化經濟學的表述,同時,我也強調相比較於現實問題的複雜性而言,理論問題的局限性,而不是去強調理論本身的縝密和精妙。這當然不是專業雜誌的主流方向——統計模型建構和數學分析。這一方面的例證大家可以在兩本文集中看到:一本是哈珀兄弟出版公司出版的《自由與改革》(Freedom and Refrom ,1947),一本是《經濟學的歷史與方法論文集》(Papers on the History and Method of Economics ,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56)。另外還有一篇講稿,即《科學與社會:法律的形式》,刊載於《社會科學的現狀》(L. D. 懷特編,芝加哥大學 出版社,1956)。就理論本身而言,我還可以舉出刊登在《政治經濟學雜誌》第LII卷(1944)上的兩篇關於基礎理論的文章,一篇是《論投資收益遞減》,一篇是《需求理論的現實性和實用性》。
沿著我們首先提到的這一思路所作的思考傾向於強調三個事實:第一,經濟學必須教給社會的東西也是對政策,即主要有一些不言而喻的事情及顯然具有實用性質的事情構成的政策來說,最為重要的東西。積極的行為必須通過實證調查,儘可能讓這些事情具有量的內容。但從準確性或可靠性方面來看,這種分析的結果永遠不可能媲美於物理學定理。第二,經濟學家的結論只是在全面分析的路上邁出了一小步;第三,作為經濟現實和經濟學原理,其明顯而可能的用途是,它們不斷地在政治行為中——即使是形式上的爭論或對其實用性的否認——受到嘲弄。最嚴重的問題是,為什麼這種問題是一個問題。公眾或公眾選出的政治家(亞當 · 斯密稱其為「陰險而狡猾的動物」)所關心的事情是,什麼是管制政策,他們反倒不關心政策是否符合實際或是否恰當。為了支持一種客觀的態度,經濟學家必須面對與「偏見」鬥爭的任務。此外,在自由社會裡,消費者至上的原則也適用於教育領域;公眾理應得到他想要得到的東西。因此,任何人都能發現「經濟學家」在某種程度上因了任何一種原因,對似乎能影響到選舉結果的任何學說或政策進行吹噓。所以,我們奉行的是諸如保守主義(對有益的專業化的阻礙)、「放鬆銀根」(通貨膨脹)以及人為穩定價格(為短缺或過剩提供法律依據)一類的政策。
由偏見引出的問題不在科學的經濟學研究範圍之內,但對於以教學和寫作為生的經濟學家來說,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他 們面對的令人生厭的問題是,在所敘述的真理和其實用性之間如何找到平衡點。經濟學家需要了解控制輿論的心理和社會力量,需要面對「推銷自己的想法」的問題。他們必須考慮到,因「不切實際地」假定人的行為是理性的而招致的「理論」抨擊。他們無法據理駁斥偏見和教條主義,但他們必須抵制由供需理論給經濟科學造成的太多的謬誤。他們還必須認識到,理論上而言理性的經濟學原理,在理論運行中,事實上已經受到利己主義的和社會的利益的「損害」——協調與衝突——因此不適於用曲線和函數進行分析。其中尤為重要的是,不符合理論中的「經濟人」特徵的對待工作和娛樂的態度。政治家並不關心「競爭」,但競爭性動機卻極大地損害了必須利用科學的政治家的理性。所有這一切並沒有否定經濟規律的價值,或者破壞經濟規律的實用性,但極大地複雜了我們的理論分析,並限制了理論的應用。
因此,歷史學派及其在美國的繼承者——制度主義者,對分析性理論的批判,在某種程度上切中肯綮。但是,如果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要對以合作替代了的「行為方式」(approaches)進行爭論,他們還需要有大的改進。因為,這種爭論最終會涉及到所有採用一定方法討論行為的科學或學科。然而,經濟學領域中的勞動分工問題相比較自然科學和技術上的勞動分工問題而言,其困難要大得多。
傳統思路的價格理論(由於實證一計量的內容而更為完備)顯然是研究有目的的人類行為的最為科學的學科,在引導社會行為方面也是最為實用的一種理論。它闡述簡單,其不證自明的法則調節著消費中物品和服務的比例以及生產中生產投入要素或服務 的比例,它還支配著市場上的價格並通過價格力量調節生產組織和分配。按照自由社會都是經得住推敲的假設,即按照與任何能夠想到的專制管理相比較,相信人們能管理好自己的事務(個人事務或自願合作中的事務)的假設,這些法則無論在事實上還是理論上,都是有效的。它們能使一個社會按一種可能的方式,預測採用無效行為與有效行為的過程結果,如果社會願意的話,這兩者都比別的東西更為可靠,比如說刑法學,尤其是「政治學」。普通人是否值得信任主要看他的能力和他尊重他人自由的基本道德,但這一點也只在一定程度上管用,在不同的社會條件下情況也會有所不同。這一事實提出了部分社會經濟行為的問題——維護自由的問題。雖然這是一個難題,但從總體上看還是一個小問題。更難的問題是社會抵禦外敵的措施,只要「社會」從根本上說是指一個君主國家,在不遠的將來,人們就會提出這一問題。與此相關的還有國際經濟關係中的諸種問題,儘管這些問題大部分都是虛構的,而且,如果人們更理性一點的話,這些問題也就不復存在。
在人類生活條件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對一個國家來說)經濟政策的主要問題起源於相互矛盾的公平分配的理想——由於最大限度地認識到了公平分配的不可能性。在這裡,必要的妥協是一個評判的問題,而不是什麼準則的問題。自由主義的社會哲學以法律的定義取代了公正的概念,以對法律進行批評而促其更為「公正」的想法,作為神聖的、永恆的、不可更改的——甚至包括因其解釋和強制實行所具有的神所賦予的權威而獲得認可。自由主義的社會哲學還以人與人之間的公正理想,取代了與遺傳的社會地位相一致的公正概念,即一個階級的公正。而個人意義上的公 正問題已經淪為一件不具有可能性但又不可或缺的事情——主要是因為一個社會只是部分由富有責任感的個人組成的。家庭在消費和生產中是一個最小的實際單位,在政治上也多半如是。在我們這個自由的文明社會裡,人並不是生來就具有有效參與這種社會生活所必需的能力或素質,或者,生來即處於當然擁有這種能力或素質的狀況。至關重要的自由是家庭的自由,即父母和不同單元的政治階層之間,為了使自己的後代和行為結果具有一個公平的開端,進行傳宗接代與責任分工的自由。另外,從一種尚可接受的標準來看,那些無力照顧自己的成人,為我們提出了更為緊迫的任務,超出了自願救濟的範圍。而且,理想主義也不能止步於國境,因為國際關係問題或世界秩序問題已經愈發嚴峻並更為緊迫了。
從現實意義上講,經濟學肯定是「福利」經濟學,因此它明顯需要學科之間的合作。這就為我們提出了社會目標和實現目標的手段的雙重問題,但這些問題又常常不可分割地混在了一起。說不存在人與人之間的「效用」比較或需求比較,是荒謬可笑的。所有的社會問題都起源於利益的衝突,每一種評判都關係到與這種比較相關的社會政策。其起因當然在於徵稅,無論人們想用稅賦去幹什麼,稅收至少為政府活動提供了資金。而且,除了保障地域規定範圍內的自由和秩序並促進分配的公平(實際上是家庭主義性質的)之外,還有大量的必須靠統一的組織行為執行的職能。許多基本物品也不能分配給個人。這樣,分享的條件必定強加於所有生活在這一區域的人身上,這就是政治行為。通過平等參與的討論,人們一定會就詳細的政策措施達成協議 ,在一致同意的範圍之 內,就不能「隨意地」採取強制行為。一位明智的自由信奉者在理智地確定會出現這種收益之後,就會對組織行為的收益與不可避免的犧牲仔細地進行比較。
多數的行為問題是「經濟學」問題,這就需要有效地利用各種手段,這就涉及到這些手段在可選擇的使用模式間的配置(根據「最大化」所期望結果的方法,藉助一定範圍內的均等化)。很顯然,這種方法主要適用於那些高級物品(higher goods),同樣也適用於「低級物品」。社會行為在(a)比較不同個人(或作為整體的一個群體)產出物品的使用和(b)(在自由社會裡)工具隸屬於對其使用擁有假定控制權的個人方面是獨特的。這些事實強制規定了一個社會(一致同意)的共同目標,即平衡不同的認知價值(傳統上分類為真、美和善)的「福利」。控制著個人選擇的偏好,在這裡不起作用。與利益相對的主張雖然不能使人們意見一致,卻一定會強化人們的對抗態度並驅使人們產生敵意。福利的實質內容有別於「道德」,是一個倫理的或社會倫理的問題。道德是在一種既定的社會秩序中,人與人的關係問題,而「倫理」,如我們這裡的用法,探討的是二者的改善,即社會的進步。在這一點上,我們用不著強調取得一致性的困難。
另一方面,問題可預見的一面是一個事實和一種描述性的規則(descriptive laws),從一種特殊意義上說,部分是科學的,部分是歷史的。在這兩個領域中,智力活動都需要只能在有限程度上擁有或具備的知識。要理解兩種形式的因果性,一個群體需要採取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兩種形式的因果關係,即將不可改變的既定的東西,與可以由行為改變的東西區別開來。其中,歷史的因果 關係尤為含糊,就算我們獲得了這種知識,也很難對之進行解釋並加以利用。自由社會本身就是近代史上的一個神秘產物。中世紀之後,一場壯闊的文化革命,即起始於科學和知識的探究,繼之在經濟學和政治學(自由企業和民主)領域中的運動,帶來了個人自由。這一鬥爭只是在幾代人之前才漸漸變得非同小可,而且事實上一直持續到了今天。新的人生觀在很大程度上顛覆了以往所有時代基於對人、律法和政府的研究而總結出的傳統原則和權威。社會變遷中的重複性或連續性因素,正是不同的社會科學的研究領域。因為經濟政策基本上是指經濟學和政治學——後者準確地說是法學的輔助學科。除了歷史學和人類學之外,構成這一基礎的還有心理學、社會學以及其他「行為」科學。
歷史之前有史前史,史前史之前是人類的生物進化史。因為社會性的智力活動需要大量這方面的知識,而這些知識似乎是我們從未有過的。弄明白人類出於本能的社會生活如何被「文化」所取代,如何通過人為的傳統(imitative inheritance)而傳遞,是一件特別有益的事情。這種文化和傳統包括語言的發展,人類特有的精神、知識和情感的基礎。與人類基本的生物一致性相反,進化在人身上所產生的是文化一語言和其他習俗以及價值取向的巨大差異。在歷史上,文化決定論已滲入當權者——教會和國家的思想之中。在自由社會裡,這些東西必然會被群眾的智慧(mass intelligence)所取代。就其他一切來說,最根本的還是知識本身的問題,即對於社會的因果關係以及各種價值,我們能了解什麼,又如何去了解。基本的情況是思想之間的符號傳遞(symbolic communication)。這是人通過人獲得知識的主要直接來源,也是所有自 然知識的基礎,因為知者並不能與自然交流,而自然也不可能知道他或利用他。
對社會政策問題進行任何客觀的批評考察,其「教訓」(moral)應是小心從事或慎思而行。智力活動的潛力是非常有限的;任何其他行為造成的結果,即使不是災難性的,也可能是壞的多,好的少。要想明智地行為,人們必須約束自己愛對那些合意的變化和「做某事」匆匆作出不切實際的結論的習性。尤其是,他們必須學會尊重現有的最為紮實的知識,即簡單明了的經濟學真理,同時也要認識到它們的局限性。
與對智性行為的要求相比,迄今為止我所討論的話題都是知識的有限性。這一話題與本書此次再版前言的話題,即「不確定性」的經濟後果緊密相關。從理論上講,這一討論始於一個由於利潤遞減,即由所述原理定義的「純」利潤的遞減,而趨向於均衡的理想的市場經濟(誤稱為完全競爭)。在自由經濟社會裡,每個人所採取的完全理性而又有見識的行為,會使貨幣成本等同於銷售價格,並在參與生產性投入的各要素之間分配全部產品。「企業家」不可能具有萬能的先知先覺,他的職能就是增進知識尤其是改善預測能力,並承受知識有限所帶來的後果。因此,論及利潤理論的論文就成了對價格經濟的分析,尤其在關係到企業家職能和收入——正的或負的,贏利或虧損——的問題時更是如此。如果要區別管理知識的缺乏和商業經營活動中的普通「風險」,「不確定性」一詞似乎最合適不過了,因為通過歸組案例的組織所運用的保險原則,普通風險即使不能排除,也有可能減少。因此不確定性可以解釋利潤和損失,但利潤,當它發生時,並不完全是「承擔風險的 回報」,儘管獲利的期望是對企業家職能的一種激勵。而且人們也並不將企業家職能與其他要素一樣看成是「生產要素」,因為從根本上講,它完全不同於可計量的或易於發生比例變化及邊際估算價值的要素。因此,利潤(正的利潤)不是其收受者提供服務的價格,而是一種「剩餘」,是分配中的真正的剩餘。
我們在討論中提到過一個分析上的缺陷——「生產期間」的謬論。在寫作本書之時,我並不明白每一種生產行為都一定會立即產生出價值產物,要麼是待消費的產品(至於服務,馬上就消費掉了),要麼就是資本的增值。(不然就不會有生產。)如果現在寫作本書的話,這將是我要做的重要改變。除此以外,企業與利潤理論不會有根本的改變。特別是,我也沒有打算拿出更為詳盡的不確定性理論。那樣做需要一本論述科學和認識論的專著。我現在仍然相信,偶然性或「機遇」是一個無法進行分析的自然事實。這一點因物理學的發展而得到了普遍的承認。機率論只是在不能憑經驗確定的條件下,計算「機率」(另一種未經界定的概念)分布的一門數學。比如說,我們可以談論一種「完全公平」的賭博條件,但根本沒有這種條件存在,或者根本就造不出這種條件。偶然性遠甚於人類對「真正」絕對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的無知,這種看法再怎麼說,也是一種教條,一種知識的偏見。我們不可能對理想的機率分類(原子裂變「或許」是一種)以及與某種偶然因素相關的每一種知識或選擇都有所了解。因此任何組合起來的情況都需要有某種補償(offsetting)。我們無法確定完全的隨機或是它與所述「誤差」——不是「自由」——的關係。從這裡看來,偶然性似乎是一種先決條件,而「自由」卻與某種更為神秘的東西,或在一種獨特的意 義上,與「意願」的行為相關。
由這些關係所引出的問題確實也沒有什麼確切的答案,對它的回答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太現實。也就是說,任何答案都可能荒謬之極,也不會獲得人們的普遍認可。(沒有人會對這種迫切要求得到答案的空想人士繼續大量出現感到懷疑,相反,人們會熱誠地讓他們提出與其客觀中肯的說法相關的問題。)偶然與不懂因果關係之間的區別,像自由選擇與偶然或嚴格的因果性之間的區別一樣,大概也可以「忽略不計」。這兩種區別確實很小,小得超出了任何經驗性考察所能涉及的範圍。兩者差別的大小也無關宏旨,因為我們熟悉的反應也會無限制地放大這種間斷性變化的結果。
我力求在我的闡述中有一個稍微明晰一點的分析,我特別要強調指出的是,利潤與財產的使用之間不存在任何聯繫。但我不能將利潤與工資非常明確地分離開來。我在別處提出過兩個人(「兩個工人」)的例子,即兩個人打算一起做一項工作,其間不涉及任何其他「要素」。他們也會有選擇:要麼他們事先會就每個人應做工作的諸項細節一一達成協議,並分享工作的成果;要麼會採用一種更為簡單的解決方法,即其中的一人負責這項工作,並確保另一人會得到一定的回報,他自己的「那份」(正的或負的)則取決於工作的結果。在自由契約社會制度下,除非雙方當事人存在一種「家族」關係,否則,後者似乎是一種更合乎常情的辦法。這一假設的例子說明了企業家職能與利潤的所有理論實質。
弗蘭克 · H. 奈特
1956年11月於芝加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