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菩薩戒經疏注 · 梵網菩薩戒經疏注卷下之一
天台智者大師疏
門人灌頂錄
東掖白蓮沙門與咸(入疏箋經加注釋疏)
△第十一國使戒
【疏】夫為敵國使命,必覘候盈虛,矯誑䇿略,邀合戰陣,情存勝負,以乖本慈。文云:國賊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中三:一、不應,二、引況,三、舉非結過。
○今初
不得為利養噁心故,通國使命,軍陣合會,興師相罰,殺無量眾生。
【疏】序為利噁心,揀除和合。
○二引況
而菩薩尚不得入軍中往來,況故作國賊?
【疏】不得入軍中,軍中喧雜,非佛子所行處。興師相罰殺,乖慈不應為矣。此使命為相害因緣,故制。
【注】萬二千人曰軍,今通稱軍。
○三、舉非結過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第十二販賣戒
【疏】希利損物,乖慈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共。
【注】在家為生,或於物無損,不犯。若准涅槃十六惡律儀,及今噁心希售等,理應悉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一、不應,二、舉況,三、舉過結非。
○今初
故販賣良人、奴婢、六畜,市易棺材、板木、盛死之具。
【疏】夫販賣者,謂口生六畜,或度賣良人,多有眷屬分張之苦。若販賣棺材,則噁心希售,故道俗俱斷。
○二舉況
尚不應自作,況教人作?(有本無應字)
○三、舉過結非
若故自作、教人作者,犯輕垢罪。
【疏】若自作,若教佗為我,或教佗自作,悉犯輕垢。若偷度生口,賣畜生令殺,咒令人死,欲得棺材售,此別犯盜罪、殺罪。
△第十三謗毀戒
【疏】陷沒前人,傷慈故制。大小乘俱制,七眾同犯。別取天人已上,同有菩薩戒者說。其七逆、十重,或陷沒,或治罰,莫問有根無根,但令向異法人說,悉犯重。前說四眾過戒已制。若向同法人說,莫問境高下,有戒無戒,陷沒人者,此戒同犯輕垢。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一、舉謗事,二、應,三、不應。
○今初
以噁心故,無事謗佗良善人、法師、師僧、國王、貴人,言犯七逆十重。
○二明應
於父母兄弟六親中,應生孝順心,慈悲心。
【疏】言父母兄弟者,舉大士之心,心常想一切如父母六親,應生孝順心、慈悲心。
【注】六親者,父、母、兄、弟、妻、子也。
○三不應
而反更加於逆害,墮不如意處者。
【疏】而今反加謗害聲聞,向同戒、同見、同行四重無根者,僧殘。余如律部廣說。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四放火燒戒
【疏】傷損有識,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文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放火事,二、遠有焚燒,三、舉非結過。
○今初
以噁心故,放大火燒山林曠野,四月乃至九月放火。
【疏】有人言:殺鬼、畜犯重,初戒已制;此戒但不得燒林木,遠損害義。今釋:殺鬼、畜既不犯重,今燒林木而死者,與此戒同制。四月至九月,多生蟲類,此時道俗同制。不得燒林木,遠有損害義。在家菩薩為業燒者,不制;出家菩薩為妨害眾事,亦應開許者,若不慎燒,犯輕垢罪。
○二遠有焚燒
若燒佗人家屋宅、城邑、僧房、田木,及鬼神官物,一切有生(有本作王字)物,不得故燒。
【疏】一切有生物,謂有生命。有言生誤,應言有主物。若燒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當知作有生也。
【注】佗本皆作有主。藏疏科此為二段:山林等是無主物,屋宅等是有主物。然作此釋,義似不便。山林奚嘗一向無主?故大師云:若有主物,何但四月、九月?
○三、舉過結非
若故燒者,犯輕垢罪。
△第十五僻教戒
【疏】使人失正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以所習異,故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舉所應教人二明應三明不應
○今初
自佛弟子,及外道惡人,六親一切善知識,
【疏】自佛弟子,謂內眾;外道,謂外眾;六親善知識,通內外。
○二明應
應一一教受持大乘經律,應教解義理,使發菩提心、十發趣心、十長養心、十金剛心,於三十心中,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疏】應教大乘經律,令發菩提心。十心者,十發越心,起金剛心,謂十金剛,略不說十長養。此三十是始行者急,須為開示故。
【注】熙鈔云:略不說下,舊經本闕。是知明識位次,意令階之,故曰始行者急。
○三明不應
而菩薩以噁心瞋心,橫教佗二乘聲聞戒經律論、外道邪見論等。
【疏】不應噁心教二乘、外典等,若見機益物,不犯。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六、為利倒說戒
【疏】乖訓授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前戒隱大示小,今戒雖為說大,而希利靳固,隱沒義理,犯輕垢。
【注】靳,居忻切,固也。謂固執須利後,方為說法。藏疏以此戒為惜法規利,亦善。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先應自學。二、為後來具說。三、明不應為利隱沒。
○初應先自學
應好心先學大乘威儀經律,廣開解義味(有本作義理)。
○二為後來具說
【注】天台戒疏於此戒經,但作三科,科其大略,佗疏卻詳。今用藏疏細科,令易見。
△佗從見後下科為令教後進為二
○初新學來求
見後新學菩薩,有從百里千里來求大乘經律。
△二、正教為說二:先、說苦行令堅其志,二、說正法令增慧悟。初又二:
○初總標。
應如法為說一切苦行。
○二別辯
若燒身、燒臂、燒指,若不燒身、臂、指供養諸佛,非出家菩薩,乃至餓虎、狼、師子、一切餓鬼,悉應捨身、肉、手、足而供養之。
○二、為說正法令增慧悟
然後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
【疏】就文易見。有師言:此中所列苦行,制令救物,不爾輕垢。又解:是舉沒況之辭。大士當應捨身施人,然後具為說法,況今止為說法,而希利隱沒耶?
【注】刪補引左傳云:有威可畏,有儀可象。經詮定學眾善威儀,律詮戒學軌範威儀。曠云:先為說其苦行,意在重法輕生,非謂即捨身命,燒身臂指。若即捨身,為誰說法?此與疏列第二解同。
○三明不應
而菩薩為利養故,應答不答,倒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
【疏】後階示三,文相易見。
【注】言示三者:一、為利養,二、應答不答,三、倒說經律。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七恃勢乞求戒
【疏】惱他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有三:一、為利親附,二、非理告乞,三、舉非結過。
○今初
自為飲食、錢財、利養、名譽故,親近國王、王子、大臣、百官。
○二、非理告乞
恃作形勢,乞索打拍牽挽,橫取錢物,一切求利,名為惡求、多求、教佗人求。
【注】榮鈔引五百問云:昔有比丘,多乞積聚,不肯為福,又不修道。命終之後,作一肉駱駝山,廣數十里。時世饑荒,一國中人,日日取食,隨割隨生。有佗國人,見而取之,駱駝大喚。人問其故,答云:吾本是道人,貪財不施,負此國債,以肉償之。我不負卿物,是故大喚。佛告諸比丘:貪為大患,應當舍之。
○三、舉非結過
都無慈心,無孝順心。
【疏】乍因倚威勢,乞書屬置,打拍乞索,若自及教佗為我,皆犯此戒。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八、無解作師戒
【疏】無解強授,有誤人之失,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乘俱制。三眾及在家無師範義,未制。聲聞師德在七法,誦受戒法所制。菩薩法師,必須十歲。五法,如初釋。
【注】熙鈔云:地持云:必須戒德嚴明,善解三藏,方能發彼敬心。故知自行暗於妙宗,何殊無目而導聲聞?七法如律明,五法如前引。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重:一、應誦解義,二、明不應,三、舉非結過。
○今初
應學十二部經誦戒者(有本闕應十二部經五字者,非),日日六時(有本作日夜)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
【疏】應誦戒解義,亦是所制,日日六時,晝夜各三。一云:誦未通利,必須六時;已通利,未必恆爾。二云:恆應六時。
【注】十二部經,如妙玄諸文中具明。
○二明不應
而菩薩不解一句一偈,及戒律因緣,詐言能解者,即為自欺誑,亦欺誑佗人。
【疏】不誦不解,不應作師。一乖己心則自欺,誤前人則欺佗也。
○三、舉非結過
一一不解,一切法不知,而為佗人作師授戒者(授者本作受者,非)。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十九、兩舌戒
【疏】遘扇彼此,乖和合故,制七眾同,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兩階一舉人二不應
○今初
以噁心故,見持戒比丘手捉(一作執)香爐,行菩薩行。
【疏】一、舉所斗遘人,謂持戒菩薩比丘,手捉香爐,聊舉善行一事。
○二不應
而斗遘兩頭,謗欺賢人,無惡不造。
【疏】不應斗遘兩頭,持此過向彼說,故言兩頭謗欺。賢人道其無惡,不造兩舌之醉,實語兩舌,亦犯此戒。舉虛遘為語,故言謗欺。過字或作遇字文,語以斗言,值遇二邊皆消文。或言應作遘字文,誤也。
【注】經文無過字,亦無遇字。想古本必有以遘字為過字者,或為遇字者,故有此文。既已改之,反閒其文。遘,或作訟字者,非。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不行放殺戒
【疏】見危不救,乖慈故制。菩薩行慈悲為本,何容見危不救?大士見危致命故也。七眾同犯,大小乘不俱制。大士一切普度,聲聞止在眷屬,此制自度。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重:一、非親應度,二、是親應度,三、舉非結過。
【注】預註疏意,於初非親應度中,更應開三:一、想念如親,二、令憶慈觀,三、資神之益。疏下文雲准前亦應有三,即此三意。
○今初。想念如親
以慈心故,行放生業。一切男子是我父,一切女人是我母,我生生無不從之受生,故六道眾生皆是我父母。
○二令憶慈觀
而殺而食者,即殺我父母,亦殺我故身。一切地水,是我先身;一切火風,是我本體。故常行放生,生生受生,常住之法,教人放生。
○三資身之益
若見世人殺畜生時,應方便救護,解其苦難,常教化講說菩薩戒,救度眾生。
【疏】初重,可解。前明想念如親,即制令憶慈觀,如大經明習九品、七品等。第一,使上怨等於上親,大士應與資身之益及資神之利,在文易見。
【注】用此疏文,引出經意,顯然易見。九品、七品已上,怨上親者,如大涅槃疏,明七周行慈,或九周等,於上品怨,與上親等,與上品樂。非此可具,疏但略提而已。
○二是親應度
若父母兄弟死亡之日,應請法師講菩薩戒經律,福資亡者,得見諸佛,生人天上。
【疏】大士前人後己,故親在後。准前亦應有三,今止明資神之益。
【注】亦應有前三意:於佗人邊,尚作親想,況自親親,世世生生,幾番受生,恩德莫量,即初意也;於佗尚爾,於自親親,應教放生常住之法,即次意也;經中見文,即第三意也。此意甚顯,佗之疏鈔,或作異解,皆非文意。
○三、舉過結非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十後總結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如滅罪品中廣明一一戒。
【疏】如是下,第三、總結,指滅罪品中廣明。
【注】此總結文。疏云:第三三字必誤。若以為分科之三,且何文是初?只有十條戒文,並此結文,不應分三科也。准下第四段中結云:如是九戒下,第四段總結。既有段字,即應改此三字為二,乃第二段之總結也明矣。
△第二十一、瞋打報仇戒
【疏】既傷慈忍,方復結怨,故制也。外書有二途:一是禮之所許,二是法之所禁,漸教故也。今內經悉禁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制不應報仇,二、舉況,三、舉過結非。
○今初,不應。
以瞋報瞋,以打報打。若殺父母、兄弟、六親,不得加報。若國主為佗人殺者,亦不得加報。殺生報生,不順老道。
【疏】謂以瞋打報瞋打,非謂應以德報怨。
【注】此與論語以直報怨,以德報德異者,何也?蓋由儒行立世禮法,故許報怨復仇。今運出世普慈,乃欲怨親平等。故唯應以德報怨也。疏:前文外書,一是禮之所許也。殆彼法之所禁,亦乃不許。故知外書亦有二途也。經雲不順孝道,則與彼世禮孝道相違也。今之孝道者,前經文云:孝順至道之法。孝名為戒,以戒為孝,方曰至順,豈容殺生?又儒但據今見生釋,乃業通三世。以此怨境,未必前世非己父母。若以殺報,即殺我父母,豈是孝道?故云不順孝道也。殺父母不報,如前第十戒已辯。
○二舉況
尚不畜奴婢、打拍、罵辱,日日起三業,口罪無量,況故作七逆之罪?
【疏】奴婢出家,菩薩不得畜;在家得畜,而不應非理打拍。
【注】大經云:有說如來許畜奴婢僕使,舌則墮縮。戒文經文,不容畜仆,蓋以乞自活。一己尚猶外物,畜婢豈是持戒?自有淨侍之人,以為給奉也。今之享用,以富貴誇耀者,可不誡之?經言口罪無量者,打拍身業,罵辱口業,意在其中。於三業中,口罪偏多也。有本口字為得字,意謂日日起三業,尚乃得罪無量,何況殺命為七逆也。意亦優長,今且從見文也。言七逆者,以於一切人,作父母想故。
○三、舉非結過
而出家菩薩,無慈心報酬,乃至六親故報者。
【注】獨言出家,應在家不犯耶?藏疏云:雖二眾同犯,然出家由深,故別重舉,以舍俗親緣修慈故。奧疏云:發菩提心,通是出家。二疏皆有理,通意由長。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二、憍慢不請法戒
【疏】慢如高山,法水不住,有乖傳化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大士常應咨請,聲聞是應請之,內懷憍慢,不請方犯輕失。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自恃憍慢;二、出慢之境;三、舉非結過。
○今初。自恃憍慢
初始出家,未有所解,而自恃聰明有智,或恃高貴年宿,或恃大姓、高門、大解、大福、大富、饒財七寶,以此嬌慢,而不咨受先學法師經律。
【疏】自恃嬌慢,即是兼制。言始出家者,染法未深,多有自舉解者,未有正解;自恃聰明者,於餘事有知。
【注】藏疏奧疏,以十慢釋此云:一、聰明慢,恃自聰明,散動高舉。二、世智慢,恃有世智,輕於深法。三、高貴慢,恃曾任官。四、耆年慢,恃己年長,不知虛老。五、大姓慢,恃己剎利諸大姓等。六、高門慢,恃上代簪貴。七、解慢,恃解世法,或小乘外典。八、福慢,己曾作諸大福行。九、富慢,恃己富有。十、寶慢,恃家有金寶等。此等經中,依科易解。
○二出慢之境
其法師者,或小姓,年少卑門,貧窮下賤,諸根不具,而實有德,一切經律盡解。
【疏】小姓卑陋,所以起慢,實自有解,是故不應。
【注】有本無下賤二字。諸聖亦散影於貧賤,歸佛一化,如跡水入海,豈存洿淺?尚德而不尚貌。大莊嚴經中,難陀有僕優波離,投佛出家,先得戒不禮。佛言:佛法如海容百川,皆同一味。但據受戒前後,不在貴賤,本無吾我。當思聖法,勿生憍慢。難陀去,自貢高便禮。藏疏云:五事:一、小姓,二、年幻,三、卑門,四、貧窮。此並翻上十中四位。五、諸根不具,形殘醜陋。
○三、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不得觀法師種姓,而不來咨受法師第一義諦者。
【疏】第一義者,菩薩、勝法,皆名第一義。此戒與前第六戒,同制不請法,以心為異。前制懈怠不請,此制嬌慢不請。若慢心不往聽,應同此戒。
【注】略舉種姓之一,余亦不應。觀奧疏云:童子求於羅剎,天帝跪於野干,皆為慕法情殷,不觀形貌。鈔云:童子,即雪山童子。野干者,未曾有經云:毗摩國徒陀山,有一野干,為師子所逐,墮在井中,經於三日,自說偈云:一切皆無常,恨不飼師子,奈何危厄身,身貧困無功死。無功已可恨,復污人中水,懺悔十方佛,願垂照我心。前代諸惡業,現償皆令盡,從是值明師,修行盡作佛。帝釋聞之,與八萬天眾,到其井所,謂曰:不聞聖教,久處幽冥,向說非凡,願更宣說。野干曰:法師在下,自處上位,初無修敬,而問法要。帝釋以天衣接之令出,扣頭懺悔。廣如彼經。又如弊惡之炬,足以明途,炬雖粗惡,發光□照,久闇即明。亦猶法師,雖風貌不揚,解第一義,妙言一出,利益頗深。豈可以炬之粗弊,而棄光明也?獨言第一義諦者,其實二諦皆求:一者,以真攝俗;二者,世諦易知,約難為請。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三、憍慢避說戒
【疏】乖教訓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
【注】熙鈔為憍慢僻說,今詳舉過。經文既雲以輕慢心不好答問,應作僻字,避則無理,疏文為誤。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中三階:一、求法人來問,二、師師相授,三、舉過結非。
【注】疏只科其大略,私更細開,令經意顯。序事為二:初、通示新學受戒法式;二、正制為師,舉非結過。於初又二:初、示相;二、重釋。初又為二:初、自誓受;二、從師受。此皆不失疏中科意。
○今初。自誓受
佛滅度後,欲以好心受菩薩戒時,於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當以七日佛前懺悔,得見好相便得受戒。若不得好相,應以二七、三七乃至一年,要得好相;得好相已,便得佛菩薩形像前受戒。若不得好相,雖佛像前受戒,不名得戒。
○二從師受
若先受菩薩戒,法師前受戒時,不須要見好相。
△二、釋相又二
○初釋從師相。
何以故?是法師師師相授故,不須好相。是以法師前受戒即得戒,以生至重心故便得戒。
○第二,釋自誓相。
若千里內無能授戒師,得佛菩薩形像前自誓受戒,而要見好相。
△二、正制為師舉非結過。文二
○初明自倚非。
若法師自倚解經律大乘學戒,與國王、太子、百官以為善友。
○二、舉非結過
而新學菩薩來問,若經義、律義,輕心、噁心、慢心,不一一好答問者。
【疏】一、求法之人遠來問道,文中具序。初、新學菩薩已受戒竟,遠來聽法。法主言非己師,恃解恃勢,輕慢心,不好答問,使義隱沒,顛倒法相,故犯。若千里內無師,於佛像前自誓受,必須見好相方得。二、師師相授,不假見相生重心故。若法師,此第二,法師自恃,所以興慢。而新學下,舉非結過,第三句也。彼遠來問義,倚恃憍,不好酬對,故犯。
【注】今疏中但舉其大概,科經說其制意爾,細詳應如此科經文自顯。疏文熙鈔云:多卻此二法師四字,除之亦便。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四、不習學佛戒
【疏】不務所務,務所不應學者,乖出要之道,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不全共;菩薩常應;大乘在先,不限時節;聲聞五歲未滿,五法未明,若學失所,非急,犯第七聚。此外不制,以自修自滿故。
【注】五法如前釋。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明應,二、不應,三、舉非結過。
○初明應學而不學。
有佛經律大乘法,正見正性正法身,而不能勤學修習,
【疏】有佛經律大乘法者,通舉菩薩藏。正見者,謂萬行之解。正性者,謂正因性。正法者,謂正果性。修萬行從因至果,此是要知,而今反不勤學。
【注】菩薩藏,攝大乘法也。正法,即正法身。文脫身字,以法身為正果也。
○二明不應
而舍七寶,反學邪見、二乘、外道、俗典、阿毗曇、雜論、一切書記。
疏,而反學二乘外道數論等。
【注】藏疏云:反學,反倒而學也,有八:一、邪見,是總句;二、二乘者,就執著乖大故;三、僧佉等論,異說乖真,故云外道;四、世俗詩書,習彼妨道;五、阿毗曇,此雲對法,即小乘諸部,諍論相違,損害大乘;六、小乘外道,及以世典,雜糅成論,故云雜論;七、書者,謂耽學書點,以失光儀;八、記者,謂學算數,記谷聚之多少等。若詳經意,亦可邪見是總舉,一切書記是總結。藏疏中有經無一切字,乃開八種,此亦無礙。若宿德飽道,為化佗故,作引導緣,學亦無犯。律亦許三時中一分習外。
○三、舉非結過
是斷佛性障道因緣,非行菩薩道。
【疏】是斷佛性。此第三,舉非結過,習小助大,不犯。為伏外道,讀其經書,亦不犯。菩薩若撥無二乘,亦名為犯;若學二乘法,為欲引化二乘令入大乘,不犯。
【注】熙鈔云:大品云:譬如狗,不從大家求食,反從作務者索。然所習學,具兼大小,定慧並行,內外兼美者,實難其人,戒制妨道。若為利益,習亦無妨。榮鈔引華嚴三十六,金剛藏菩薩說難勝地云:菩薩為利眾生故,世間技藝,靡不該習。所謂文字、算數、圖書、印璽,地、水、火、風,種種諸論,咸所通達。善知方藥,救療諸病,顛狂鬼魅,悉能除斷,文筆贊詠等。但於眾生有利益故,咸悉開示,令住佛法。
○三結罪
若故作者,犯輕垢罪。
△第二十五、不善和眾戒
【疏】自損損佗,故制;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既未持眾,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出眾生二明應三不應
○初出眾生
佛滅度後,為說法主,為行法主,為僧坊主,教化主,坐禪主,行來主。
【疏】凡五種人,以初句為兩方便,成六人。律中有十四人,如律中說,此略舉六人。
【注】說法主、行法主,義開為兩,故成六人。有本脫行法主,藏疏只開五人,是闕行法一人也。僧坊主者,謂身任綱維,為眾當苦務者也。教化主,謂導引檀越,修治塔寺等。坐禪主者,謂善授止觀,令伏煩惱。行來主者,領眾遊方,令善攝諸根,不毀禁戒故。
○二明應
應生慈心,善和斗訟,善守三寶,物莫無度,用如自己有。
【疏】應生三事:一、事慈心,謂欲與眾生樂;二、善和諍訟,謂如法滅諍,諍有四,毗尼有七,應如法除滅,不得差違;三、善守三寶物,應事施用,不得差互。
【注】諍有四者:一、言諍,二、覓諍,三、犯諍,四、事諍。律中,上三開九品,事諍復九品,共十八品。毗尼有七者,謂七滅諍:一、現前,二、憶念,三、不痴,四、自言,五、多人語,六、罪處所,七、如草覆地。委如四分律,今意在滅諍。三寶物,如前盜戒委明。
○三不應
而反亂眾斗諍,恣心用三寶物。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六獨受利養戒
【疏】僧次請僧,不問客舊等皆有分,而舊人獨受,不以分客,乖施心貪利,故制此戒。出家二眾同犯,大小俱制;三眾及在家未知僧事,不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有客來二應三不應
○今初
先在僧房中住,後見客菩薩、比丘來入僧房、舍宅、城邑,若國王宅舍中,乃至夏坐安居處,及大會中。
【疏】文中雖道菩薩、比丘,若聲聞僧預利養分,亦同其例。
【注】藏疏云:略舉五處:一、僧房者,是伽藍中出家菩薩所在;二、舍宅,是在家菩薩所住;三、國王宅舍,是王宮內城邑,通前二位;四、乃至夏坐安居處位者;五、大會中。
△二、明應又二
○初應迎接
先住僧應迎來送去,飲食供養,房舍、臥具、繩床、木床,事事給與。若無物,應賣自身及男女身,割自身肉賣,供給所須,悉以與之。
○二應僧次
若有檀越來請眾僧,客僧有利養分,僧坊主應次第差客僧受請。
【疏】應有二事:一、禮拜迎接,給僧臥具等;二、應依次差僧,言賣身供給,舉況之辭。
○三明不應
而先住僧獨受請,而不差客僧者,僧坊主得無量罪,畜生無異,非沙門,非釋種姓。
【疏】不應中,但舉不次差僧,據後以兼前。若不與僧物分,不迎接,亦同此制。若知僧次的至,彼人不差而奪,但犯輕垢。以臨差時,界外或有來者,未專有分,故差竟而奪與餘人。餘人知爾,能差及所差,並是盜方便。後得施家食䞋,五錢入手,各結重畜生無異。或雲此為不差僧次戒。差僧次有六種,如律中說。
【注】藏疏云:畜生下,呵責結犯。先以三事呵:一、愚痴,故同畜生;二、無聖果,故非沙門;三、無彼因,故非釋種。熙鈔云:六種者,曾詢律宗,亦未詳榮。鈔引寄歸傳云:佛昔在日,客比丘至,唱言善來。西方寺制:凡見新來比丘,無論客舊及弟子等,舊人須迎前唱曰莎揭多(此雲善來),客雲窣莎揭多(雲極善來)。若不唱者,一、違寺制,二、准律有犯。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七受別請戒
【疏】各受別請,則施主不請十方僧,使施主失平等心功德,十方僧失常利施,故制。出家五眾同犯,在家二眾無此利,未制。大小乘不同菩薩僧。一云:凡齋會利施,悉斷別請。若請受戒、說法、見機,或比智知此人無我,則不營功德,如此等不制。二云:從四人已上有一僧,次不犯;都無者,被制。文意似前解。
【注】受別請有三種過:一、壞如來僧次之法;二、損施主無限之福;三、累自身取此不應受之物。熙鈔云:嗟乎!像運營世利為己能,棄教法為末事,多般結托,曉日驅馳。又凡於信施,須召門僧,兼邀親屬,實乖平等,福利尤虧,等是為善,請依佛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初、標不應,二、釋不應意,三、結不應。
○今初
一切不得受別請,利養入己。
○二、釋不應意
而此利養屬十方僧,而別受請,即是取十方僧物入己。
【疏】施主修福,法應廣普。當知利施本通十方,由汝別受,故十方不得遠。有奪十方之義,是故不應。
【注】十方僧、現前僧,如盜戒中辯,此屬十方現前僧耶?藏疏云:問:如亡比丘輕物,亦屬十方現前僧,豈得僧次受耶?答:雖屬十方,然製法有異。彼以羯磨為約,此以僧次為限,各依本法,受之無互。
○三結不應
及八福田中,諸佛、聖人、一一師僧、父母、病人物,自己用故。
【疏】八福田,並有應得僧次義,如佛應跡為僧等。八福田者:一、佛,二、聖人,三、和上,四、闍梨,五、僧,六、父,七、母,八、病人。然三藏中,佛恆受別請,而不名犯:一、佛是上福田,不滅等心之福;二、此土只有一佛,無有奪余佛義。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二十八、別請僧戒
【疏】分別是田非田,如大經德王品。當知是心則為狹劣,失平等心,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道俗菩薩請僧齋會,一云:都不得別請,悉應僧次的請,一人便犯。二云:一食處,莫問人數多少,止請一僧次,便不犯,都無則制。若悉請者,益善。文意似如前解。
【注】大經二十四:云何菩薩不觀福田及非福田?云何福田?外道持戒,上至諸佛,是名福田。當知是心,是為狹劣。菩薩悉觀一切眾生,無非福田。雖有二解,文意如前,即依初釋。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初、標應,二、釋應意,三、不應。
○今初,標應。
有出家菩薩、在家菩薩及一切檀越,請僧福田,求願之時,應入僧坊,問知事人:今欲請僧求願。知事報言:次第請者,即得十方賢聖僧。
【注】此戒對前,前制所請,今制能請。
○二釋應
而世人別請五百羅漢菩薩僧,不如僧次一凡夫僧。
【疏】明次請雖得凡僧,有勝的請聖僧也。佗雲五百羅漢不及一凡僧,此就心遍,不論田也。
○三不應
若別請僧者,是外道法;七佛無別請法,不順孝道。
【疏】不應同外道異法,不隨佛教,即乖孝道。七佛者,並在此土應化,跡在百劫之內,長壽天皆所曾見,故多引七佛證義,欲使信者易明。過去九十劫,初有一佛,名毗婆屍,亦維衛。中間諸劫無佛,至三十一劫有兩佛:一名屍棄,二名毗舍婆,亦言隨葉。此第九十一劫名賢劫,千佛應出,四佛已過:一、拘留孫,二、拘那含牟尼,三、迦葉,四、釋迦牟尼也。
【注】阿含經云:師子長者別請五百羅漢,佛言:不如僧次一人,福不可量,如飲大海,則飲眾流。五百羅漢人數雖多,但是現前一類僧數,其猶江水,但一味爾。若僧次一人雖少,便具十方僧數,如海一滴,便具百川。若以田有濃瘠,凡不及聖,如六度集云:百世孝親,不如飯一辟支佛;飯百辟支,不如飯一佛。今取心平等,故云不論田。長壽天光明疏云:報在六天,極長者九百二十六億七千歲。上天倍增藏疏云:問:彼所別請僧,亦十方僧中人,何得非十方攝?答:別請注心在所欲之人,非是普該十方僧也。僧次不爾,情無別注,心該一切,故廣。
○三、舉非結過
若故別請僧者,犯輕垢罪。
△第二十九邪命自活戒
【疏】大論云:貪心發身、口,名為邪命。文列七事例同者,皆犯乖淨命也。
【注】佗宗立名,惡伎損生,戒不及天台。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噁心為利,揀見機益物;二、列七事;三、舉非結過,即是無慈,故犯。
○今初
以噁心故為利養。
○二列七事
販賣男女色(一)。自手作食,自磨自舂(二)。占相男女,解夢吉凶,是男是女(三)。咒術(四)。工巧(五)。調鷹方法(六)。和合百種毒藥,千種毒藥,蛇毒,生金銀毒,蟲毒(七)。
【疏】聲聞邪命,凡有四食,方、仰及下等四。此中五事,通前四食:一、販賣男女色;二、手自作食,制道開俗;三、相吉凶,俗人如相以自活,不犯,道一向制;四、咒術;五、工巧;六、調鷹方法。此三事於物無侵,如法自活,在家不制,出家悉斷。若淨治醫,無所希望,不犯,出家亦開。七、和合藥毒,殺人犯罪。
【注】佗疏所釋,與天台有異。藏疏云:惡事雖眾,略舉十三:一、賣色,謂居淫肆,賣女色與男,或賣男色與女。據教佗淫邊,理實犯重;今約炫賣邊,更結輕垢,是得二罪也。二、自手作食者,自惡[婬-女+酉]非法也。律云:世之譏嫌,妨修出世諸事業故,內蘊勝法,外行亦勝。如世貴人,安坐受食,尚不執作,況佛弟子?佛令弟子現大人相,令近事男、近事女作食供給。三、自磨舂,是壞生及惡觸,亦世譏嫌。四、占相男女者,占卜男女婚嫁相宜,又解其夢有吉凶等。五、是男是女者,占胎辯男女也。六、咒者,為咒咀等,又以惡咒咒龍等。七、術者,厭禱符書等。八、工巧者,匠傭作以求利等。九、調鷹法者,縫眼等既熟已,令殺眾生。十、和百種毒藥者,以百種毒合成此藥,千毒亦爾。既數有少多,理應毒有緩急。十一、蛇毒者,以五月五日,蛇合和毒藥,又以毒藥擗蛇等。十二、生金銀者,合假金銀以誑惑人。舊鈔云:以生金銀合成,假以和藥害人故。又有云:毒藥名生金銀也。又有云:如以水銀藥入爐中,化成金銀以毒之,如砒之類。十三、蠱毒者,亦蛇及貓鬼等損害眾生。有云:七月七日蜘蛛,五月五日午時晴蛇,十二月貓兒,共置瓮中,閉之多日,唯有一在,即成其毒。又相傳云:取百種蛇置瓮中相食,強者即毒最也。疏既但存大略,故以佗疏兼釋之,詳而易解。
○三、舉過結非
都無慈憫心,犯輕垢罪。
△第三十不敬好時戒
【疏】三齋、六齋,並是鬼神得力之日。此日宜修福善過余日,而今於好時虧慢更犯,隨所犯事,隨篇結罪。此時此日,不應不知。加一戒:一雲七眾俱制,皆應敬時;二雲但制在家年;三、長齋月;六、齋齋,本為在家、出家盡壽持齋,不論時節。
【注】三、長月,即正、五、九。此三月從南洲為始,即二、三、四月,對餘三洲。此准智論。六齋者,月內六日也。如常辯譬喻經云:天王帝釋敕四天王,以六齋日案行天下,伺求人間所造善惡,奏聞上帝。又淨度經云:一日六奏,一歲四覆。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一、總舉犯戒;二、所敬之時;三、舉犯結過。
○今初
以噁心故,自身謗三寶,詐現親附,口便說空,行在有中,經理白衣,為白衣通,致男女交會淫色,作諸縛著。
【疏】凡有所犯,皆言行相違,乖反正真,皆謗三寶。
【注】經理白衣,有本脫此一句,謂詐親附佛,實謗三寶,亦犯一重。口詐說空,行實執有,或通致男女,為成媒妁,豈學道之人所作也?
○二、所敬之時
於六齋日,年三長齋月。
【疏】所敬之時,謂六齋、三長、齋月等,皆如前釋。
○三、舉犯結過
【疏】更舉所犯結過。殺生、劫盜,略舉初二。重破齋者,謂非時食等。優婆塞戒云:三齋月受,八戒持齋,在家菩薩應行此事。
【注】殺生、劫盜,已屬前重,於長月齋日不知而犯者,又加此一戒,方在此中所制爾。故前疏云:此時此日不知,加一戒。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三總結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制戒品中廣解。
【疏】如是十戒,第三,總結也。
△第三十一不行救贖戒
【疏】見有賣佛、菩薩形像,不救贖,損辱之甚,非大士行,應隨力救贖;不者,犯罪故制。七眾同,大小不全共,菩薩應贖。聲聞見父母不贖,犯第七聚經像不見,制。
○初標人
佛言:佛子!
【疏】藏疏云:佛言者,是別品之首,故標斯語。今謂亦可二九之初,標斯以別。
△序事三
○初能賣
佛滅度後,於惡世中,若見外道,一切惡人,劫賊
○二所賣
賣佛菩薩父母形像,及賣經律,販賣比丘、比丘尼,亦賣發菩提心菩薩道人,或為官使與一切人作奴婢者。
【疏】先能賣之人,謂劫賊所賣,即佛菩薩形像,此有父母,有大慈故。
【注】父母二解:一、見有賣所生父母之形像者;二、佛、菩薩,即是法中父母。疏意語略,似用次解。
○三、正明救贖
而菩薩見是事已,應生慈悲心,方便救護,處處教化,取物贖佛、菩薩形像,及比丘、比丘尼、發心菩薩一切經律。
【疏】而菩薩下,第三、正應救贖也。
【注】此中不言父母者,有雲以及字兼之,今謂以此照之,前應用次解,故此合不言父母也。
○三、舉過結罪
若不贖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二損害眾生戒
【疏】此有六事,遠防損害,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文列六事
不得販賣(佗本雲畜)刀杖弓箭,畜(佗本雲販賣)輕秤小㪷,因官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系縛,破壞成功,長養貓狸豬狗。
【疏】凡列六事:一、販賣殺具;二、畜輕秤小㪷,丈尺短者,亦從此例;三、因官形勢,求覓錢財;四、害心系縛;五、破壞成功;六、畜養貓狸。此等六物,皆有損害,不應畜損傷之事也。
【注】經本皆雲畜刀杖、販賣、輕秤,前第十戒已雲不得畜刀杖、弓箭,此何再制?據疏中科,方見經文誤也。科云:一、販賣殺具,二、畜輕秤小㪷。故應改上畜字為販賣,改下販賣為畜,方見前制戒畜,今製販賣,則不繁重。鈔記從來失於考較,一至於此。
○三結罪
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第三十三、邪業覺觀戒
【疏】凡所運為,皆非正業,思想覺觀,有亂真道,故制大小同犯,七眾不全同。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階:前標噁心,二、列事,三、總結。
○今初
以噁心故。
【疏】不前標應噁心,揀去見機。
【注】藏疏云:明犯之因,有三類心:一、觀相鬥,因此快彼,無揮解意;二、將此為戲,悅己狂心;三、發暢害心。
△二列事大列成五
○第一兩事不同觀看
【注】同字應作得字。
注菩薩戒經卷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