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菩薩戒經疏注 · 梵網菩薩戒經疏注卷之中三

○三舉況 況口自謗,不生信心、孝順心,而反更助惡人、邪見人謗? 【疏】邪見推畫,條緒乃多,略有四種:一、上邪見;二、中;三、下;四、雜。上邪見者,撥一切都無因果,如闡提中。邪見者,不言都無因果,但謂三寶不及外道,有兩相:一、法相異,謂三寶不如,此是痤陋之心,計成失戒;二、非法相,知三寶為勝,口說不如,既不翻歸,戒善不失,隨所出言犯重,亦此戒所制。下品邪見,不言三寶不及外道,但於中棄大取小,心中謂二乘勝,大乘不及,若計未成,犯輕垢;下自有背大向小,此戒中廣明。雜邪見有四種:一、偏執;二、雜信;三、繫念小乘;四、思義僻謬。偏執有二:一、執大謗小;二、偏謗一部。執大謗小者,計雲唯有大乘,都無小乘,非佛所說,此謗聲聞藏,犯輕。偏謗一部者,於方等中,偏言一部非佛說,若計成,犯輕垢;既不頓違經教,犯輕垢,不失戒。二、雜信,謂心中不背因果及三寶、大乘,但言外道鬼神有威力,遂奏章解神,或勸佗悉犯輕垢。三、暫信小乘,知大乘高勝,且欲斷煩惱,取小果,後更修大,此名念退,若計成,犯輕垢。四、思義僻謬,如即今人義淺,三、五家釋,此應非罪,是我智力不及,非作意強撥也。復有知義輕輒解,復有知佗為是強欲立異,皆邪畫之流,所犯輕垢。 【注】上邪見闡提,此雲信不具,謂六師、外道等。鈔云:昔師云:魯人尚不信東家丘,邪見豈信有西方佛?偏執唯大無小,內教之人,不無墮此。荊溪云:執實迷權,尚失於實;況執權迷實,則權實並亡,斯復甚矣!刪補云:見謗不已,是一非而復助彼,故云反更。不生信心,則同外道;不生孝順心,則同惡人。上文雲孝順父母、師僧、三寶、至道之法,今既生謗,即是不孝三寶、至道之法,亦是不孝父母、師僧,以因謗損物故。奏章解神者,解即獻也。邇世往往有之,可不深誡? ○三結罪 是菩薩波羅夷罪。 【注】法門解者,當了自性本清淨之心,離諸戲論,即性本具。不謗之戒,隨順法性,如上所辯,一毫不犯。次體能持之心,非內非外,離諸性計,亡四絕百。一剎那中,遍攝遍具,八萬細行,無不具足。此一剎那,即是法界。法界體空,離於增謗;具足諸戒,離於減謗;非空非有,離有無謗;雙照有無,離戲論謗。究盡謗源,本性清淨,亦無能離及與所離,純是法性,不一不異。理惑雙亡,此外皆泯,究竟清淨,成佛菩提。從因至果,以此為自行,亦以此為化佗。故曰:自行唯在空中一法,不立諸戒本淨,化佗三千赴物,法法不失,諸戒宛然。前於殺戒,約教約觀,廣示此意,以貫諸戒,戒戒皆爾。今於謗戒,復明此義,以結諸戒,諸戒咸然。請持者誦者,善解斯旨。會此諸戒,常自照心,念念炳明,方免數寶之責。事解有四:一、約境,二、約心,三、約法,四、約報。境謂外道惡人,佛法中始行檀信,有力貴人等,謗說三寶故。心有上中下,或貪利名欲,信己勝故;或嗔彼勝境,高於己故;或不識不知,愚痴重故,發言有粗細等。法謂三寶,各有法理,佛有真應,法有半滿,僧有權實。謗佛者,於佛三身,或起執見,定有違於圓別,定勝違於藏通,定大違於丈六八尺,定小違於藏塵滿空,定有不契無相,定空減損佛德,定一乖於應用,定多不符本體,隨起一中,皆成謗佛也。謗法者,佛不說法,或四悉被物,或三語赴機,人所不曉,隨言成計。四悉,世界悉檀,即歡喜益,世界即差別不同,悉檀此雲遍施,或宜聞空歡喜,如來鑒機,隨為說法,皆令歡喜,故有異說,不解此意,執有非無,執無謗有,皆成謗法。為人悉檀,即生善益,或有聞空戒慧,宿善增長,或聞有增長,或聞中增長。對治悉檀,即破惡益,或聞有破惡,或聞無聞中破惡等。第一義悉檀,即入理益,或聞空入理,或聞有聞中入理,皆是如來鑒機所宜,為作異說,人所不了,執之成謗也。三語者,一隨自意語,二隨他意語,三隨自佗意語。榮鈔說三種意語。隨自意者,如涅槃各說身因,五百比丘或雲無明是身因,或雲無明愛是身因,各各不同。佛言:一一所說,無非正說,我為欲界眾生說父母是身因。如是等經,名隨自意語。如?吒羅長者問佛:知幻否?若知幻者,即是大幻人;若不知者,非一切智。佛言:我是知幻之人,名為幻人也。長者言:如是。佛言:如汝知波斯匿王有旃陀羅名氣[虛*頁]否?答言:我久知矣。佛言:汝知久者,可得是旃陀羅也。長者言:我雖知,非旃陀羅。佛言:汝知旃陀羅既非栴陀羅,我今何故不得知幻而非幻乎?乃至若說非幻之人名為幻人,得無量罪。長者言:我今所有,悉以相上,幸莫令波斯匿王知我此事。佛言:是罪因緣,不必失財,乃多因是墮三惡道。長者聞言,心生恐怖:我當云何得脫惡道?佛為說四真諦法,長者得果,是名隨佗意語。一切世間智人說有,我亦說有;智人說無,我亦說無;智人說有常、樂、我、淨等,名隨自佗意語。此是佗宗釋三種語,天台自有解釋,引此令知。佗宗又有四種意趣:一、別時意趣,如聲聞得記,現雖獲成,果在當意,在別時也。亦如涅槃毒鼓、法華系珠、華嚴八難頓超之說,為邪定者作遠因緣,皆名別時也。二、別義意趣,世尊於法華前,雖廣開權,意在顯實。亦如將說法華一乘,先說無量義等,亦此意趣也。三、平等意趣,如法華唯為一大事因緣,常不輕云:汝等皆當作佛。圓覺云:有性無性,齊成佛道。即其意也。四、隨眾生意趣,即隨他意語也。亦如釋迦本跡,壽量長短,皆隨眾生之所欣樂也。法既四悉三語,隨機意樂,種種異說,不解此意,各執一端,而相是非,皆成謗法。此中三語四趣,亦法門中一端,不可不知,故備引於此。謗僧者,僧有權實逆順不同,略四種:一權實,二逆順,三內外,四事理。十地菩薩通權實,順化逆化,內證外現,種種不同。又如提婆達多,曾作三逆,出佛身血破,轉法輪僧拳打,華色比丘尼眼出,此為遮眾生起惡業故,現此權身,名逆外事。鶖子已斷惑證理,常隨佛化生,名順內理。又滿慈內秘名內理,外現名外事,內實外權,唯順非逆。又三乘聖者,剃髮染衣,名為外事,見諦證真,名為內理,是實是順,非權非逆。復有聖人,內證真理,進趣菩提,外現事相錯亂,學此乃實身,名為內順理,權身名逆外事。如是聖賢,無量差別,若不了知而妄說者,皆謗僧也。約報者,謗三寶之報,皆墮地獄。如有威儀法師,謗大乘墮地獄,經多劫後,生人中常盲,如無行經等說。又如郁頭藍弗等,常在地獄。故知應生至信之心,信慧相導,於三寶境,淨信堅固,寧捨身命,經百千劫,終不生於一念疑謗,毀破佛法,而墮地獄也。上來十重,採集眾釋,義優者存之,闕釋者補之,以助天台釋疏之備也。 【疏】善學十重,第三段,總結,有三章:一、先舉所持法;二、誡勸;三、指後說。此三中各二段,初二者。 ○一舉人 善學諸人者, 【疏】謂嘆美之辭。 【注】有本作此仁字,刪補云:善學,即能學之人。諸仁者,即所學也,即已學菩薩也。仁,忍也。已學者,善惡能忍曰仁。今,謂義理雖通,今應作人,以疏為據。 ○二舉法 是菩薩十波羅提木叉。 【疏】菩薩波羅提木叉,此言保得解脫。解脫是果,戒是因,因中說果也。 △應當下,第二、誡勸犯持,亦二。 ○初勸學持 應當學,於中不應一一犯如微塵許,何況具足犯十戒! 【注】藏疏云:具二意:一、謂一戒中尚不應犯塵許,況全犯戒?二、謂十中尚不許犯一,何況犯十?今謂文意,正應於一一戒皆不應犯微塵許,況具犯十也。微塵者,如護浮囊,微塵不與。 △二、別舉得失,又二:初、舉得失;二、勸學儀。初又二。 ○初失 若有犯者,不得現身發菩提心,亦失國王位、轉輪王位,亦失比丘、比丘尼位,亦失十發趣、十長養、十金剛、十地佛性常住妙果,一切皆失。 ○二、明得,對失論得,得惡報也。 墮三惡道中,二劫、三劫不聞父母三寶名字,以是不應一一犯。 ○二勸學儀 汝等一切菩薩,今學、當學、已學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 ○三指後說 八萬威儀,品當廣明。 【疏】第三,總結,指後說。懸指大本,後分八萬威儀品當說。 【注】荊溪云:但護篇聚於梵網,八萬威儀,未為持相。八萬者,熙鈔云:准三千威儀經,有二卷,在猶字函,世高譯。約二百五十戒,各有四威儀,合為一千。指三世轉為三千威儀,配身口七支,為二萬一千。又對三毒等分,則成八萬四千。諸文舉其大數,但云八萬威儀。然今大乘頓戒,恐不應以篇聚增數釋之。彼文約少可爾,更請詳之。前雲各二段,但前二科,一一科中各有二段,此中第三隻一段,文蓋通舉耳。 【疏】四十八、輕類前三段。 【注】即前十重,初雲三章:一、總標,二、別解,三、總結也。今亦例前,應為三:初、總標,即佛告下;二、別解,即四十八戒;三、總結,即諸佛子至今誦。 ○今初,總標(亦結前生後意)。 佛告諸菩薩言:已說十波羅提木叉竟,四十八輕今當說。 【注】十、重結前,四十八、輕生後。然眾輕戒,佗宗疏記辯釋亦詳。此疏既略,采彼補釋,不無其益。先示重輕,次明開合。初者,藏疏於輕戒中,有六戒兼重,云:一、謂國使殺生戒,為使故入此篇,殺生故帶重罪;二、放火焚燒戒中,焚燒故入此篇,隨所損物,故為犯重;三、依官強乞戒,恃官勢故入此篇,強取物犯重;四、為主戒中,為主失儀,故入此篇,損三寶物亦犯重;五、違禁行非戒中,詐現親附,故入此篇,自謗三寶,故又犯重,又殺、盜故犯重;又六齋、三長月作非入此篇,六畜作非法戒中,輕秤、小㪷等入此篇,取人財物故犯重。榮鈔又加一戒,謂無慈報冤戒中,無慈報冤犯輕,兼有殺、嗔犯重。次開合者,依藏疏,乃約十種戒內,開出三十五種,兼前六戒有重者言之,總有七十九戒。榮鈔於兼重之外,約十四戒開出,成七十九戒。此又詳細,今依榮鈔錄出示之。輕慢師長戒中有二:一、不感恩德,二、不供所須。匿非同住戒中有四:一、不教懺悔,二、共住,三、同利養,四、共布薩。販賣招嫌戒中有三:一、賣良人奴婢,二、販賣六畜,三、販賣死具。不救眾生戒中有二:一、不救餘生,二、不救尊親。輕新求學戒中有二:一、受戒非儀,二、不好答法。待賓乖式戒中有二:一、祇迎乖式,二、受請非儀。惡伎多損戒中有六:一、賣男女色,二、作食舂磨,三、雜占辯胎,四、咒術工巧,五、調鷹方法,六、合諸毒藥。違禁行非戒中有四:一、通致淫色,二、殺生,三、劫盜,四、破齋犯戒。畜諸非法戒中有六:一、畜賣殺器,二、輕秤小㪷,三、因官取物,四、系縛求財,五、破壞成功,六、畜養貓狸等。觀聽作惡戒中有五:一、觀斗競,二、聽音樂,三、技戲,四、行邪術,五、為賊使。入諸難處戒中有二:一、應作不作,二、應止不止。應講不講戒中有二:一、不化物安僧,二、不講經救難。不受眾生戒中有二:一、受戒失儀,二、不與授戒。無德作師戒中有三:一、為利養,二、為名聞,三、為弟子。已上十四戒,開成四十五,並餘三十四,共成七十九。榮云:大疏中釋此,略作八門,即指藏疏。以石壁疏無此等釋,既又與藏疏不同者,即更細開甚詳,故今錄之,讀者詳焉。 △二、別解,即四十八戒,依經五段三十二九,今疏通釋為四十八。 【疏】第一,不敬師友戒。慠不可長,妨於進善,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自下諸戒,皆有三章:一、標人,謂若佛子;二、序事,謂中間所列;三、結罪名,謂輕垢。 【注】不敬師友,如和尚、闍梨師也。同學,同行友也。慠,不長,語出儒典。七眾,大小乘同,制與十重同,前文已釋。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 【疏】序事中,或差降不同三階:一、勸受,二、明應,三、明不應,與十重無異。前明勸受是結戒遠緣,此階三別。 ○一舉所勸人 欲受國王位時。受轉輪王位時。百官受位時 【疏】凡舉三位人為勸,恐在憍奢縱誕,不修戒行,故偏勸王雖秉法行殺,有罪有福。如聖所說,若受得戒,非人防護,福善增多。 【注】熙鈔云:有福者,大經聖行品云:昔仙豫豫王,深重大乘,故十二年中,事婆羅門。後勸發菩提心,婆羅門曰:菩提之性,是無所有;大乘經典,亦復如是。大王云何令人同於虛空?王恐增長佗人邪見,遂殺之,作來報益。以此而知,為宣通故,雖殺亡犯,反為後福。 ○二、正勸令受 應先受菩薩戒。 ○三、明受制利 一切鬼神,救護王身,百官之身,諸佛歡喜。 【疏】下悅鬼神,上匡佛法。有人言:此文屬總勸受戒,若是總勸,何簡高下?偏勸王官者,制令恭敬,恐王憍奢,故舉為言先也。 【注】頂山作釋,伏疑消疑云:依職受位,受不受何損益也?答:受者,戒法在身,神護佛喜也。 △既得已下,第二、明應,應行敬事也。亦有三別。 ○一序已得戒善 既得戒已。 ○二應生孝敬 生孝順心、恭敬心。 ○三出所敬之境 見上座、和尚、阿闍梨、大同學、同見、同行者,應起承迎,禮拜問訊。 【注】石壁云:孝順心,感其恩故;恭敬心,欽其德故。榮鈔云:不知指何名為上座。引五分:佛云:上無人者,名為上座。一座一眾,最居尊上故。此經先受戒者在前。余經或有指文殊、彌勒,或陳如,或舍利弗為上座,或為長老,皆有以也。和尚,此雲近讀。弘明集云:和尚,非是天竺之言,但外國謂比丘為和尚。此雲力生,依止此人道力生故。亦名知罪福,以此示人故。寄歸傳云:梵語鄔波馱(去聲)也,此雲親教師,與近讀義相近也。古雲和尚,訛也。阿闍梨者,正雲阿遮梨耶,此雲軌範師。荊溪云:豈有上智,於師不敬?若不敬師,則失大利也。大同學,年德長故。同見同行,解行同故。 ○三不應 而菩薩反生憍心、慢心、痴心、嗔心,不起承迎禮拜,一一不如法供養,以自賣身、國城、男女、七寶、百物而供給之。 【疏】而菩薩下,第三、不應生慢也。前明應應行謙卑,敬讓師友,自下諸戒,皆有此意。 【注】自貴曰憍,凌佗曰慢。此二屬貪,對嗔痴成三毒心。憍慢反前恭敬,嗔痴反前孝順。一一者有兩,謂一一師處,或一一供養。事賣身者,石壁云:或曰禮敬隨時,人皆所致。貧富不等,供養如何?故次雲自賣身國城男女等。此蓋語其貧無所有,賣身給之。或表鄭重,未必全然。賣身通在家、出家二位。賣國城男女,約在家者言。國城約王位,男女約本誓。所統曰國,所據為城。此通四輪,兼於粟散。七寶有二種:一、輪王寶,謂一、輪寶,二、象,三、馬,四、珠,五、女,六、主兵臣,七、主藏神。此出正法念經。二、小王七寶,佛地論云:一、金,二、銀,三、吠琉璃,四、水精,五、??,六、瑪瑙,七、赤真珠。隨方所樂,重之百物,言其大數。尊者曰供,卑者曰給。刪補云:學者應知,當茲叔世,善須觀時。不可一向坐邀王臣,如賓頭盧迎王。七步稠師,善知進否。或因禍福,於道有損,善須精察。 ○三結罪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注】言輕垢者,石壁云:體非重過名輕,點污淨行名垢。所以制者,為護微細惑業,增長三聚方便,成於十重戒故。律中名突吉羅,翻為惡作、惡說。作、說非理,即身、口之過也。善戒經云:又名失意罪,失本持戒善淨意故。只如師友,若不恭敬,心慢身慠,則須獲罪。然口啞不能問,心昏不能起,貧不能供,身無人買,甚欲供養,將如之何?但不憍慢,事出於實,亦無所犯。云為十重方便者,榮鈔云:如不得畜刀杖、弓箭等是方便,成於不殺戒;不得販賣輕秤、小㪷等是方便,成於不盜戒;不得販賣男女色是方便,成於不淫戒等。余准應知。然此輕戒,例前應作法門、事相。二、解法門者,如此不敬師友戒中,當了心性具一切法。經云:諸佛所師,所謂法也。以法為師,心性在我。既具諸法,即得為師。在佗所具亦爾。一切眾生心性之中,具一切佛法。以法常故,諸佛亦常,故常不輕敬。一切人皆如佛、如師、如兄、如友,並當作佛。隨順此性,持不慢戒,即空、假、中,事理不二,自因至果,亡自亡他,平等供養,遍一切處,皆持此戒也。此戒既爾,下去眾輕,隨義作觀,悉皆例此。事釋者:一、約境,謂上、中、下三品:師為上品,友為中品,同類下品。二、約心,亦三:嫌恨心、恚惱心,犯上品;二、憍慢心、痴心,是中品;三、懈怠、妄念,是下品。三、約報,以今世不恭敬供養,如扇提等(云云)。此之二釋,戒戒例然。或書、不書,可以意得。 △第二飲酒戒 【疏】酒開放逸門,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俱制,唯咽咽輕垢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一、序事三階:一、明過失,二、制不應,三、舉非結過。 ○初明過失。 故飲酒而酒生,過失無量。 【注】藏疏引四分律:飲酒有十過失:一、顏色惡;二、少力;三、眼視不明;四、現嗔恚相;五、壞資生法,謂田業等;六、增致疾病;七、益斗訟;八、無善名稱,惡名流布;九、智慧減少;十、身壞命終,當墮地獄。又如娑伽陀比丘,先能降毒龍,後由飲酒,不能伏蝦蟆等。又大愛道比丘尼經云:不得飲酒、嘗酒,不得嗅酒,不得鬻酒,不得以酒飲人,不得言有疾欺飲藥酒,不得至酒家,不得與酒客共語。夫酒為毒藥、毒水、毒氣,眾失之源,眾惡之本。殘毀聖制,敗亂道德,輕毀致殃,立禍根本,四大枯朽,去福就罪,靡不由之。寧飲洋銅,不飲酒味。余如大論三十六失。前制酤酒,體能通害,故在重中;今制自飲,開放逸門,咽咽輕垢也。 若自身手過酒器,與人飲酒者,五百世無手,何況自飲? 【疏】過酒器與人二解:一雲執杯酒器令相勸,二雲止過空器令斟酌。尋下況語,應如後釋。過器尚爾,況自飲乎?所以結戒有五五百:一、五百在咸糟地獄,二、五百在沸屎,三、五百在曲蛆蟲,四、五百在蠅蚋,五、五百在痴熟無知蟲。今之五百,或是最後與人痴藥,故生痴熟蟲中。 【注】藏疏引杜順釋云:以俱是腳,故云無手,即畜生也。石壁云:然亦兼人類,但無手爾。大論云:南天竺國有法師高座,為說五戒,眾中多有外道來聽。是時國王難曰:若如所說,有人施酒及自飲,得痴狂報。今世應狂者多,正者少,何故正多狂少?時外道云:王難甚善,頹高座必不能答。是時法師以手指諸外道。王語外道:法師將護汝故,不以言說。向者指汝等是狂,狂不少。以灰塗身,裸形無恥,以人髑髏盛糞而食,豈非是狂?此等縱出人世,何異無知? ○二制不應 亦不得教一切人飲,及一切眾生飲酒,況自飲酒?一切酒不得飲。 【疏】不得教,此第二制。不應教人及非人,並自飲,皆制。 【注】一切眾生,應該畜生等,如象及猩猩,皆有好飲酒者,亦不應令失正也。一切酒,必該谷、草、藥、木等多種酒也。 ○三、舉非結過 若故自飲、教人飲者,犯輕垢罪。 【疏】若故下,第三段,舉非結過。自作教佗,悉同輕垢,必重病宣藥,及不為過患。悉,許也。未曾有經末利飲酒,此見機為益,不同恆例。 【注】熙鈔云:選云:體以行和,藥以勞宣。注云:以和其體,以宣其藥。宣即通也。分別功德論云:祇園有比丘,病經六年。優波離往問所須,答唯思酒。語曰:待我問世尊。遂往問。佛言:我所製法,除病苦者。波離索酒,令飲平復,重為說法,得羅漢果。佛贊波離使病差,又便得道。末利夫人,王欲殺廚子,王與夫人飲酒以救。此皆為益亡犯也。 △第三、食內戒 【疏】斷大慈心,大士懷慈為本,一切悉斷。聲聞漸教,初開三種淨肉等,後亦皆斷。文雲當知斷現肉義,大經四相品廣明三種、九種、十種也。 【注】三種者:一、不見,二、不聞,三、不疑。涅槃後分經第四云:迦葉菩薩白言:世尊,云何如來不聽食肉?善男子,夫食肉者,斷大慈悲種。又言:如來何故先聽比丘食三種淨肉?佛告迦葉:是三種淨肉,隨事漸制。迦葉復白言:何緣十種不淨,乃至凡種清淨,而復不聽?佛言:亦是因事漸次而制,當知即是斷現肉義(云云)。我從今日,制諸弟子不聽復食一切肉(經文)。荊溪因釋妙經餚膳飲食云:不穀而食曰餚。若作餚者,啖也。古師皆以餚為肉,或雲是肉未制之前,斯言更謬。大乘頓制,一切皆斷,何論楞伽前後制?故知不應以餚為肉。梁帝尚乃深誡,況出家流?十種者,大經中謂人、蛇、象、馬、驢、狗、師子、豬、狐、獼猴等。又九種,委如彼經。 ○文為三: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階:一、明過失,二、制不應,三、舉非結過。 ○今初 故食肉,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夫食肉者,斷大慈悲佛性種子,一切眾生見而捨去。 【注】有本云:一切眾生,肉不得食。又有本云:斷大慈悲佛性種子。即多眾生二字,並一佛字,經本互有脫剩,亦不失義理。此有二過:一者,斷慈悲種;二者,眾生畏。見藏疏引涅槃云:畜生見食肉人,頭上有血光,念言:我身有肉,彼人食肉。彼若得我,要當食我。我遂怕怖而走。又入楞伽云:食肉之人,眾生聞氣,悉驚怖逃走,乃至如畏羅剎無異。問:性與種子何別?答:石壁揀云:積習成性,對於現行。性即是種,或性是現行,熏成種故。又云:所以童子修慈,雁與爭路;比丘帶殺,鳥為分岐。榮鈔云:昔有一僧,好修慈行,教一童子,繼師習之。一日,路逢群雁。師曰:吾與汝久修慈行,未知功力如何。吾今先行,汝當後步。師沖雁,雁遂避路分岐。雁雖不驚,表是修慈之力分岐,道表怖心未除。童子繼至,雁乃擁步爭前,以表慈行殊勝。良由童子殺心久盡,旅雁挨沖;比丘殺習未除,群鴻避路。 ○二制不應 是故一切菩薩不得食一切眾生肉。 ○三、舉非結過 食肉得無量罪 【注】古頌云:肉生自然生,皆由斷命得,若人不斷肉,則是劫命賊。 ○三、結罪名 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疏】若有重病,飲藥能治,准律得啖,或應不制。 【注】律為治病故開,或為重慈輕命故不制。天台百錄云:其大僧小戒,近行遠行,寺內寺外,悉不得盜啖魚肉辛酒,非時而食。察得實不同,止除重病篤,瞻病用醫語出寺外,投治不罰。嚴制若此,可不遵之? △第四、食五辛戒 【疏】葷臭妨法,故制七眾,大小如前,菩薩小重發色故也。 【注】辛,辣也。有辛而非葷,如姜芥等。葷而非辛,如臭菜等。今之所制,是葷是辛。葷故臭不可聞,辛故發色動恚,所以須制。雲發色者,楞嚴經雲(第八):是五種辛,熟食發淫,生啖增恚。如是世界食辛之人,縱能宣說十二部經,十方天仙嫌其臭穢,咸皆遠離。諸餓鬼等因彼食次,䑛其唇吻,常與鬼住,福德日消,長無利益。是食辛人修三摩提,菩薩、天仙、十方善神不來守護。(彼經)前食肉戒其有命之害,此五辛制其無命之葷,此中應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階:一、明單辛不應食;二、明雜飲食亦不應;三、舉非結過。 ○今初 不得食五辛,大蒜、茖蔥、慈蔥、蘭蔥、興渠,是五辛。 【疏】舊云:五辛,謂䔉、蔥、興渠、韭、薤。此文止蘭蔥,足以為五。兼名苑分別五辛,大䔉是胡荾(音雖),茖蔥是薤,慈蔥是蔥,蘭蔥是小䔉,興渠是蒠蒺,生熟皆臭,悉斷。經云:五辛能葷,悉不食之。 【注】五辛諸文,互出不同,今備錄之。經一大蒜(音算),俗作䔉。廣韻云:葷菜也。張騫使西域,得大蒜、胡荽,荽亦作荾,此似二物。疏云:䔉是胡荾,似此同之。二曰茖蔥,或作革字,非。應作此茖字,音格。篇、韻皆雲山蔥。三曰慈蔥,或單雲蔥。疏云:慈蔥是蔥,篇、韻葷菜。四曰蘭蔥,疏云:蘭蔥是小䔉。石壁云:是家蔥。經釋音云:慈蔥是家蔥,蘭蔥是小䔉。五曰興渠,梵音訛轉,正應雲形具。疏云:蒠蒺。篇、韻:蒠音息,蕪菁菜也。以興渠為蒠蒺,未詳所出。釋音引慈慜三藏傳云:五辛,此土但四,即大䔉等。若興渠者,于闐國有之,其根白,葉如蔓菁,臭如䔉。榮鈔以為阿魏,藏疏或雲?荖,皆無所據。今據僧傳所引,乃正 ○二、雜食亦不應 一切食中不得食。 ○三、舉非結過 若故食者,犯輕垢罪。 【疏】必有重病,藥餌不斷,如身子行法,菩薩亦應不制。 【注】為病故開。毗尼母云:舍利弗因風疾,醫令服䔉,佛聽。僧祇律云:七日不得臥僧床褥,過是應淨澡落。又經云:食五辛人,觸穢三寶,死墮屍糞地獄,出作野狐、豬、狗等。若得人身,其體腥臭,人所惡賤。噫!每見學佛者,不以為誡,葷污招報,略不知之愚癖,而欲恣無漸心,受重殃苦者,良可憫嗟!況飲食無數苦,欲違制犯戒,招大殃禍者,何也?哀哉誡之! △第五、不教悔罪戒 【疏】以朋惡長過故,制出家二眾全犯;餘三眾及在家,雖未有僧事、利養,見過不令悔,亦犯輕垢。大小同制,文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階:一、出犯事,二、明應,三、明不應。 ○初出犯事 見一切眾生犯八戒、五戒、十戒、毀禁、七逆、八難、一切犯戒罪。 【疏】犯事者,謂犯八戒、五戒、十戒,大、小乘皆有。小乘八戒,即八齋法;大乘八戒,謂地持八重;小乘五戒,清信士、女、優婆塞戒。經所明小乘五逆,大乘七逆,七逆如下文。 【注】八戒,謂五戒加三:於第五、不飲酒,並不食肉、五辛等;六、不歌舞,不香鬘塗身;七、不升高廣大床;八、不過中食。此亦名八齋。以不過中食是齋,故總雲八齋。文雲八關,關即閉義。如菩薩處胎經云:八關齋戒,謂閉禁八罪故。大乘八者,疏指地持八重,具在論文。大乘七逆,加和尚、闍梨,下文自出。十戒者,疏文不釋。此有二種:一、沙彌十戒,於八中,第六開為二,謂不歌舞,不華鬘衣,並加不得執金銀錢、生像寶物等,共成十也;二、菩薩十戒,如此經十重,例此應知。五戒、八戒,亦各有二。八戒二者:小乘八戒,如成寶論說;菩薩八戒,如文殊問經說。五戒亦二:小乘五戒,如常說;大乘五戒,如善生經說。知者應撿。毀禁者,通語諸戒,如比丘二百五十、尼五百等。八難,即三塗為三;四、生佛前佛後;五、諸根不具;六、邪見攝,世智辯聰;七、邊地攝,北洲;八、長壽天,即無想天。此八難處也。或謂此屬果報,今取破戒為八處之因也。一切犯戒,即總結前所犯諸戒也。 ○二明應 應教懺悔。 【疏】應教悔,第二,明應。凡大小乘人犯上諸罪,必有三根,應須舉處教悔。 【注】三根,謂見、聞、疑、惑,上、中、下。如闍王,即上根也。舉處教悔者,即懺悔處也。光明疏釋懺悔品,有懺悔之處,即實相法性為懺悔處、引行處、近處等。故知處字,即諸佛菩薩所住境界,永盡惑染,究竟秘藏。今既應教犯戒之者懺悔所犯之罪,若不識懺悔處,如何滅罪?光明云:願為我等作懺悔處。故今疏中略雲舉處教悔,深有所以,非佗記所知。 ○三明不應 而菩薩不教懺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眾說戒。 【疏】而菩薩下,三、明不應。不應有三句:一、不應同住;二、不應同利;三、不應同法。凡上來所制,若一往見犯不舉,是一罪;不可同住者,復默與同住,復加一罪;不可同利養者,復差與利施,復加一罪。 【注】鈔謂疏中闕二不字,謂不可同住者,不可同利養者。然加之似稱文體例,亦應更云:不可與同法,而默與同法,復加一罪。文無者闕。有經本一眾下有同字,此似不用,加之卻繁。 ○三、舉過結罪 而不舉其罪,不教悔過者,犯輕垢罪。 可見。 △第六、不供給請法戒 【疏】喪染習資神之益,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見有解者,常應供給啟請,以欲善無厭故。聲聞有解,廣略布薩,法應供給;五歲內未及解五法,法應啟請。不者,犯第七聚。 【注】喪染資神之益者,鈔云:染習資神之益,莫若求法。法之所尊,豈逾敬師?二事既乖,故曰喪染。敬師樂法,故曰資神之益。疏文緊略,即由不敬師友,乃是喪其染習資神之益也。五歲內未解五法者,十誦云:一、不知犯,二、不知不犯,三、不知輕,四、不知重,五、不知誦廣戒。又云:受戒多歲,不知五法,須盡形壽依止。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中二:初、序大乘師來,二、明應。 ○今初 見大乘法師、大乘同學、同見、同行來入僧房(有本作坊)、舍宅、城邑,若百里、千里來者。 【疏】言大乘同見同行,揀小乘。 【注】藏疏云:大乘法師是總。舉下,別辯。同於大法,同見是解勝,同行是行勝,入僧坊約出家,菩薩舍宅約在家,城邑約王等。 △二、明應又二 ○初應供給 即起迎來送去,禮拜供養,日日三時供養,日食三兩金,百味飲食,床座醫藥,供事法師,一切所須,盡給與之。 【疏】應二事,所謂應供給請法。言三兩金極勢語,若有咨請,當應舍三兩金。 【注】為法重,故所以捐財。以三金為言,蓋極勢之語。 ○二應請法 常請法師三時說法,日日三時禮拜,不生嗔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 【疏】如雪山一偈,為此殞軀,況小供給!三時者,中前、中、後,初夜請益。 【注】有本於請法下有不懈二字。有、無、無害三業求法。常請之言,口業也;禮拜,身業也;不生嗔惱,意業也。滅身請法疏引雪山童子捨身求偈。涅槃十四云:如來過去世,佛日未出,為婆羅門,修菩薩行,住於雪山,唯食草果,繫心坐禪。忽於林中見一羅剎,說過去佛所說半偈云:諸行無常,是生滅法。大仙聞已歡喜。羅剎須身血肉許已,復說半偈云:生滅滅已,寂滅為樂。聞已,即於若樹若石,書此全偈,即上高樹,投身樹下,施與羅剎。爾時帝釋還復釋身,即於空中接取,乃至云:我愛惜如來大法,故相嬈惱。菩薩初聞半偈,問云:大士於何處得此半如意珠?三世諸佛開空法道,即全如意珠。經文甚廣。荊溪云:彼經半偈,詮於半教,恐准追說。半教尚然,況涅槃圓常 ○三、結罪名 若不爾者,犯輕垢罪。 可見。 △第七、懈怠不聽法戒 【疏】制意與前同。 ○初標人 若佛子! △序事三段:一、有講法處,二、應,三、不應。 ○今初 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大宅舍中有講法處。 【疏】言毗尼經律者,大乘毗尼經律,非三藏中毗尼也。大乘經有滅惡義,故稱毗尼。 ○二明應 是新學菩薩應持經律卷,至法師所聽受咨問。 ○三不應 若山林、樹下、僧地、房中,一切說法處,悉至聽受;若不至彼,聽受咨問者。 【疏】傍人已請在彼講說法,應往聽,而懈怠不去,日日輕垢地,持有講法處,不聽不往,嗔慢心得罪。優婆塞經相去一由旬為限。 【注】以不至者,顯上諸處應而不應,乃當犯罪。由旬多釋,明了論:上品八十,中品六十,下品四十。俱舍頌:計十六里為一由旬,以此為定。光明云:百由旬內,滿中盛火,應從中過。此一由旬,且約制限耳。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八、背大向小戒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敘二:初、背大,二、不應。 ○今初 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言非佛說。 【疏】乖大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共,所習各異,直制猶豫未決,是下邪見之方便。若決,謂大劣小勝,計成失戒;若心邪?,未成輕垢,同此戒制。今舉背大向小為語,以凡夫、菩薩多行此事故。若彰言說,則有兩種:若法相說,善戒已謝,止犯性罪;若非法相說,犯第十重。 ○二不應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一切禁戒、邪見經律者。 【疏】而受持二乘者,是欲受外道惡見,兩解:一雲、二乘望大乘,悉是外道;二雲、若背大乘而受六師法,計未成,是邪見方便,犯輕垢。此戒制。 【注】二乘已攝聲聞,而復雲者,石壁云:二乘是第二乘,即緣覺也。故再言聲聞,以諦緣別故。此釋疏遠,無此文體,不曾以二乘為第二乘也。熙鈔云:有本加聲聞二字,此亦不害。文中雖通舉二乘,更別言聲聞耳。六師者,四念處云:執倒有三種六師:初、一切智六師,故六臣白王言:我是一切智王,若見者,罪垢消滅。此執世性,大論云:得宿命智,見八萬劫事。二、神通六師,修得神通,停河在耳,十二年變釋為羊等。三、韋陀六師,解星文、地理,十八大經知吉凶等是也。此三雖知世性,無神通是小,知世性通是次,知三種足是大。六師阿毗曇明三種念處,對破此三種外道。 ○三結罪 犯輕垢罪 △第九、不看病戒 【疏】乖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乘不全共,大士一切應看,聲聞止在師友、同法、共房及僧尼,此外不制,以其本不兼物故。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又三:初、舉病人,二、明應,三、不應。 ○今初 見一切疾病人。 ○二明應 常應供養,如佛無異。八福田中,看病福田是第一福田。 【注】有本無是字,或無下福田二字。 若父母、師僧、弟子病,諸根不具,百種病苦惱,皆供養令差。 【疏】序事三重:一、舉病人是勝福田;二、應;三、不應。言供養病人,如佛極敬為語,此明在心不在田。如阿難分飯與餓狗,以此心明好,故與佛一等。菩薩見一切病人,隨力所能,皆應看視。文中舉父母、師弟、子,從近為始也。末雲城邑、曠野,凡是病皆救,即知通一切也。 【注】阿難緣,未見。智論云:舍利弗施佛一缽飯,佛還施與狗。佛問:誰福田多?答曰:佛也。以心不同,境界勝故(至)觀佛意亦等。八福田者,下二十七,戒疏中自列。藏疏:有人云:一、造曠路義井,二、水路橋樑,三、平治險路,四、孝事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救濟危厄,八、設無遮會。未見出何聖教。有云:供養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七、病人,八、畜生等。亦未見教。賢愚經云:施五人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來人,三、遠去人,四、飢餓人,五、病人。足之以三寶,亦為八種。既言如佛無異,復言八中第一,明知非前後二種八。此應是中八之內,方為第一。天台戒疏所列,不指經論,必見所出。既雲是第一福田,則知如佛無異也。佗疏雖有多種,似不及天台所列也。又有三田:一、敬田,即三寶;二、恩田,即國王父母;三、悲田,即貧病人。與八廣略之異。供養二字,供應平聲,養應上聲,謂供給養育令差也。若輔行中云:以下薦上曰供,以卑資尊曰養。並作去聲者,此約恩、敬二田言之。今在悲田,應作平、上二聲也。 ○三明不應 而菩薩以瞋恨心,不看乃至僧房、城邑、曠野、山林、道路中,見病不救濟者。 【疏】若瞋心舍置,隨人結輕垢;若力不及,起慈念心,不犯。其細碎如律部也。 【注】律中甚詳。律燈鈔云:佛為病人洗除大小便利,掃治臥處令淨,敷衣與臥。立制云:自今已後,應看病比丘,應作瞻病人。若供養我者,應供養病人,隨病藥食,看守令差,不然則死。調治令差,即為施命,得大功德。然出家人見眾有病,應當給養。熙鈔引五分:因頗鞞啟請,聽律五法,與病人衣物: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利;三、有慈憫心與衣物;四、能經理湯藥,至死若差;五、為病者說法。律中明受藥食,皆有法制,出家者不得不知。今錄律文示之。律燈又云:出家五眾,有病無病,所受藥食有四:一者,時藥。謂麨、飯等,名正食;蔓菁根等,名不正食;一切米汁、乳、酪等,名時漿。已上三類,從旦至中食之,午後不開。若東方明相現時,得吃粥。二者,非時藥。謂雜漿等,對病而設,時外許服。謂豆、夌等煮之,頭不破者,取汁飲之。若酥、油、石蜜種種果漿,以水作淨,得非時飲。仍須漉去滓,澄如水服之。若有濁汁,與時漿雜,咽咽犯波逸提(翻為墮。十誦云:墮燒煮地獄也)。三者,七日藥。謂酥、油、生酥、石蜜。當食藥,以水和之,非時得食。然不得輒食,唯五人得食:一、遠行人,二、病人,三、食不足人,四、不得食人,五、施水處得和水飲。又云:飢、渴二時,得和水飲。舍利弗風病,醫人教服五種脂,謂熊、羆、豬、獹魚脂也。無時食氣,得一時受,七日服之。若至第八日明相出時,名不淨殘藥。四者、盡形藥,有二:一、盡藥形,二、盡病形,三、盡報形。若有身必有患,雖少差損,後必重病發,加其口法,任終而受。為椒、蓽、蕟等,無時食氣,頓受病,比丘終身服之。一切咸、苦、辛、甘等,不任時者,盡形服之。堪作時者,不得食之。若病服七日藥,隨病為量,病差須舍。若終身藥,比丘有病,長服防護,一期報身。若無客病,又不饑渴,非時不得服之。明了論云:灰、土、水、屎、尿,此五名大開量,不須限受,隨意取服,是世間所棄,非惜故。四分須受灰土等。明了中立五種量,灰土等屬大開量也。然毗尼母云:大界內無淨地,一切宿食不得食,乃至藥草亦爾。須於結界淨地安置,須者取之。結淨地自別有法。然若非時等藥,加於口法,口仰手受之,安置淨地,須者自取。應對一比丘執藥云:大德一心念!我比丘某甲,今為渴病因緣,此是薑湯非時藥,為欲夜分已來服故,今向大德邊受。三說已,置淨地。或云:為風病因緣,此是烏麻油七日藥,為欲七日經宿服故,今向大德邊受。三說。或云:為氣病因緣,此是鱉甲散盡形藥,為欲共宿長時服故,今於大德邊受。三說。若時藥、七日藥遇緣,不得與盡形藥一時受。應加法云:今為氣病因緣,此是鱉甲散盡形紫苑藥分,為欲共宿。余詞如前。餘一切藥,準例加法應知。律部明制,於此甚詳。近來㳂習,不以為事,易致犯罪,故備於此。 ○三結罪 犯輕垢罪 【注】看病福田,更引事證。經律異相:大月上童女,因入鄰家,見新產婦,羸瘦無食,割乳房以濟之。子母俱存,由慈心故,彼乳如故。貯乳之處曰房。律云:毗舍佉母,夏分之中,請僧就家供養。有一比丘,瘦悴不食,母敬問之。僧曰:我患勞瘦,我聞得生人肉,為藥即差。母聞已,遂入室割股肉,奉僧令食,食已病癒。母以慈敬心故,身瘡如故。本行經說:佛於過去,為王太子。父王有病,國醫不差。一醫師曰:須得不瞋人肉,食之即差。王敕求之,皆無。太子自思:我從生來,不曾瞋恚。遂入宮內,割一䏶肉,以進父王,奏曰:我今求得不瞋人肉,請王食之。王既食之,旬日疾愈。孝感如此,此例甚多。爾時太子,以慈孝力,不覺身瘡如故。 △第十、畜殺眾生具戒 【疏】以傷慈故,制七眾同犯,大小俱制為三。 ○初標人 若佛子! △二、序事三重:一、不應畜,二、引況,三、舉過結非。 ○今初 不得畜一切刀杖、弓箭、矛斧、鬥戰之具,及惡網、羅罥、殺生之器,一切不得畜。 【注】藏疏云:略列十種:一、刀,是割截義;二、杖,是捶打義;三、弓,是送箭義;四、箭,是中害義;五、鉾,是傷刺義;六、斧,是斫伐義;七、鬥戰具,謂甲弩等一切俱是戰具,此七通害人畜;八、惡羅網,是捕魚鳥;九、殺生之器,是通舉坑阱等;十、總結。畜(刃六切),又通作蓄。詩云:我有肯蓄。鄭玄曰:蓄聚美榮,以御冬月之無時也。又通許六切,養也,非今所用。罥(古法切),有本無此罥字。 ○二引況 而菩薩乃至殺父母尚不加報,況殺一切眾生?不得畜殺眾生具。 【疏】父母之仇,尚不思報,況畜殺具,欲害眾生!罾繳羅網等,道俗皆制;刃槊弓箭,舊開國王、王子等。 【注】熙鈔引六度集云:昔有王棄身,令彼得償。臨喪,語太子長生曰:違父遺誨,含㐫懷毒,慍於重怨,連禍萬載,非孝子矣。其文甚廣,此不加報之誡也。然父母被害不報者,豈孝子之心耶?答:儒有復仇之行,佛垂慈救之心。父母遇害,夙與有怨,當運普慈,解之令脫。若更殺彼,怨業轉增,父母何由解脫?此仇於昔,仇畢自休,以無報心,成解脫本,與儒不同。又此文乃是舉況耳。舊開等者,如涅槃經云:親附國王,持弓帶箭,摧服惡人。亦許優婆塞不受五戒,執持刀杖,為護正法,乃名大乘。罾音曾,字應從矢。繳音灼,生絲縷也,謂箭上加縷而射也。 ○三、舉非結過 若故畜者(有本有刀杖字), 犯輕垢罪 【注】前疏中云:自下諸戒,皆有三章:一、標人,謂若佛子;二、序事,謂中間所列;三、結罪名,謂輕垢。至後別釋,或存或沒。如雲三、舉過結非,即結罪名已在其中矣。讀者知之。 ○第一段。總結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下六品中廣明。 【疏】此十戒總結,如下六品所明。 【注】此不開科,以一一十後,各有結指之文,合在三十二九中也。 注菩薩戒經卷中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