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資本主義興起 · 十八、法國:第三等級的勝利
《拿破崙法典》是在法國共和第12年風月29日 —— 1804 年 3 月 20 日——正式頒布的。這部法典的綱要曾在一年多以前,由國務會議成員波塔里(Jean
Potalis)及其主要合作者畢戈—普列曼諾(Bigot-Preménall)、特萊拉(Treilhard)和特隆雪(Tronchet
),呈交國務會議。這四人所依據的一份較早的草稿,則是由拿破崙手下的第二執政桑巴塞(Jean-Jacques Cambacères)擬定的。
波塔里在對國務會議的演說中,回顧了他為準備這部法典而進行的工作,他在為期一年的過程中,將許多規定寫成法律,每次只寫成數條。這篇演說經拿破崙批准,成為這部法典編纂史的官方記述。波塔里從參考查理曼大帝第一次立法說起,一直談到對路易十一的 tablissemmns(定製)和ordonnances(敕令),然後提到對羅馬法的研究,並指出一切要想統一和簡化法國法律的企圖何以沒有成功。(一年以前他還曾在一份較早報告中,對那些將習慣法寫成文字使之便於研究的人表示敬意。)在這篇演說的結尾部分,他對法國資產階級爭取權力的鬥爭提出了官定說法:
正是我們的藝術發現,我們在航海上的初步成功,以及由我們各種成就和發現幸運地誕生出來的激昂振奮,才在路易十四時期產生了柯爾伯對製造業的規定、有關河流和森林的法律、對商業以及對海上貿易的管理。
從良善中產生出良善。立法者既已將其關切和注意力集中於幾項重要問題,他就感覺到有必要也有願望將一切問題包括進來。因此有過許多司法改革,民法訴訟程序得到改善,刑事審訊已建立起新程序,還構想了龐大計劃,要使法國有一部一致通用的法典。
〔試行制訂法典的人〕遇到了難以克服的許許多多障礙,有的來自尚無充分準備的輿論;有的來自權力上的種種競爭;有的來自民眾對習俗的依戀,他們將保存習俗視為一種世代相傳的權利;有的來自各地領主法庭,它們繼續擔心權力會受到削減;還有的來自律師對於任何變革懷有迷信式的疑慮,唯恐會使他們費盡辛苦學習到的和操練了一輩子的事物受到影響。
然而,改革和一致的理想已在全球獲得解放。學者和革命哲學家抓住這些理想,在理性和經驗的光輝照耀下評審了各種立法的建議。各種法律受到了相互比較,被置於它們與人的權利和與社會需要的關係中作了研究。深思熟慮的多瑪及其若干同時代人已開始懷疑,立法究竟是否可以算作一門真正的科學。我將科學稱為一系列互相聯結的真理和規律,它們乃是從許多第一原理推究而得,並在涉及知識每一主要分支的一組有系統的理論中被結合在一起。 ……
在科學中也如同在文學藝術中一樣,甚至就在許多才智之士艱辛奮鬥、殫精竭慮勤勞無獲之際,會突然湧現一個有天才的人,他排眾而前推動我們的思想,使之超越慣常的界限。
《法的精神》一書大名鼎鼎的作者〔孟德斯鳩〕在上一世紀正是作了這樣的事;他將所有其他對法理學有所論述的人遠遠拋在後面;他直探一切立法的根源;他識透了每一項法律的原動力;他教導我們永遠不要把各種細節同整個體制分離開來,永遠要借鑑歷史來研究法律,歷史乃是立法科學有形的實驗室。他使我們接觸到一切時代和世界上一切地區的立法者。這便是在我們中間前進的精神,這便是我們的知識和智謀,然後突然間就爆發了一場偉大的革命。
一切弊端無不立即遭到攻擊,一切制度都受到了究詰。演說家振臂一呼,儼然不可動搖的制度便紛紛倒塌;它們在人民的思想感情裡面沒有生根。權力迅即發現自己已被輿論征服。
人們必須承認,那乃是各國歷史上有時會發生的一個決定性時刻,那種時刻是要改變一個民族的地位和命運的。
在所有擬議的改革之中,一致通用的立法的觀念特別引起了我們各個審議會議的注意。
但是,怎樣在這政治紛擾仍然激動全國之際,來準備一部民法法典呢?
對過去的仇恨,對當前急切的生活願望,對未來的擔心,導致了種種極端逾常而狂暴的措施。小心謹慎和周詳考慮,保守主義的慎重態度,被摧毀一切的要求取代了。
某些不公平和壓迫的特權,那原本是少數人的所有物,一直沉重地壓在一切人的頭上。為了恢復自由的利益,全國一時間陷入了放蕩。為了撲滅可憎的特權和優惠制度並防止其復活,有的人在拉平社會等級以後還要拉平財產。 ……
但是,較穩健的思想終於重新湧現;第一批法律已被改正,新的方案要求:眾所共喻,一部民法法典必須用智慧來制訂,不可強加之以熱狂和輕率。
從先前那些情緒激昂推翻偶像的革命公告,例如1789年國民議會宣布廢除封建制度和許諾重新分配土地的公告,到波塔里字斟句酌的保守語調,其間有很大一段距離。當然,這部法典乃是革命性的,因為它將資產階級對契約和所有權的理想定為法規,並承認那些理想是普遍適用的。然而,它作為私法法典,又是獨一無二為資產階級服務的,從而顯然背叛了曾充當革命突擊部隊的工人和農民的期望和利益。
波塔里的陳述表明,早先那些造成混亂、破壞和一切拉平的衝擊,都已經堅決地被推開了。那場革命是 「突然間」爆發的,「權力」不是被武器、而是被「輿論」「征服」的;種種「逾常而狂暴的措施」都已採取過了。如今權力已經贏得,這場突如起來的革命要被看作是一次斷層的、幾乎是偶然性的事件,而不是 800 年城市居民鬥爭的頂點了。這部新法典所要認之為父的,不是那些匪類或要平等派,恐怕也不是武裝的造反派;倒是孟德斯鳩、柯爾伯、多瑪——甚至路易十四——被尊為波塔里所頌揚的那份文典的老祖宗。
革命的法律和歷史背景
法蘭西國家是在1600年形成的。為了選派代表參加國王偶爾召開的三級會議,以便認可徵稅和提供建議,這個國家被劃分為三個等級:教士、貴族和平民( returiers)。平民這個等級裡面包括富有的資產者、律師、教授、師傅工匠、手工業者、傭工、以及務農的小塊土地保有者——簡單說就是將各色人等和各種利益集團集合為一個群體。
1800年時的資產階級 ——正如它 800 年來一貫的那樣——公開承認自身內部也有階級衝突。最早的造反派所力爭的,是要使自身在封建體制中的獨特地位得到承認,他們在那種體制中所起的職能,是與小附庸、小自由土地保有者和為數不多的農業零工等等其他非貴族不相同的。師傅與工人之間的種種差別加深以後,富有的資產階級便開始堅決要求享有單獨身份。在法國,對這種單獨身份的堅決要求顯然並沒有使它非留在本階級以內不可——只要有可能便取得貴族身份的這種資產者傾向證明了這一點。僅只是到了後來,資產階級才看到團結和領導第三等級來推翻封建制度大有好處。
修道院院長西耶士在其發表於1789年的小冊子《什麼是第三等級?》中坦率宣稱,這個詞語有時指資產階級,有時指廣大人民。將後者包括進來有利於團結大多數人,來反對貴族 「這個……由於遊手好閒而斷然自外於這個國家的階級。」前者則是第三等級中居領導地位的一小部分人。
17世紀初期,洛瓦索拒不承認可將整個第三等級稱為 「布爾喬亞」(資產階級),他從語源學上論證,堅決認為布爾喬亞乃是居住在城市以內的人。他將第三等級劃分為:文人(神學、法律、醫學、文藝)充任官職從而有權力分享王室財政收入的人(其中包括許多按現代說法應稱為金融家或銀行家的人);法官、律師和法庭工作人員;以及商人。那末,廣大群眾呢?他將那些用自己的雙手從事勞動的人稱為「賤坯」、「鄉巴佬」、「傻瓜」和「狡猾而又卑鄙之人」。他寫道,即使是手藝工匠也是低賤可鄙的;他反對由王室頒發執照承認師傅工匠,因為那樣只會使許多鄉巴佬裝氣派,「儼然以王室官員自居」。但是,洛瓦索也懂得歷史,他知道有很多商人發了財,開頭都是從受公社式社會的庇護的手藝作坊於起來的。因此他又說道:「有一些行業既是工匠性,又是商業性的……;一個處在這種地位的人就其參與商業而論,他的事業是體面的。」
至於鄉村, 「今天我們要將我們稱為農民的那些勞力者和村民,定為低賤的人。」隨即他又比較謹慎地寫道:「他們特別受到徵稅的壓迫,其受壓之深令人不解他們怎樣能活下去,也不解我們怎樣才能繼續找到勞力者來養活我們。」(對「低賤」階層如此坦率而又傲慢的蔑視,不見於辯論《拿破崙法典》的記錄之中;這類情緒在那些記錄裡面都被唯恐發生動亂、叛亂和財產受到威脅的重重憂慮掩蓋了。)
法國資產階級意識形態通向1789年的一些主要線索 ——從洛瓦索尖酸刻薄的用詞到西耶士的小冊子,再到波塔里演說的結束語——是經過深思熟慮的準備的。首先將資產階級從第三等級群眾中區別出來,然後仔細論證它有權利起初領導造反派,隨後領導全國,這乃是上述各篇的共同主題。
ancien
régime(古老政體)的每一成分都經過了分析、貶抑、分類。伏爾泰、狄德羅、孟德斯鳩以及其他許多人指出了道路。從路易十四統治時期開始,或者說得更準確些在他的大臣柯爾伯當政時期,即將到來的革命的意識形態輪廓已變得很清晰了,它的設計者都是法律家。
波蒂埃和多瑪( Jean Domat)遵循杜穆蘭的務實傳統,大量論述了 17 世紀和 18 世紀時仍受到封建體制、教會教條和王權至上原則等等阻礙的資產階級法律。與此同時在法國和歐洲其他各地,一些大貿易集團和製造業利益集團的代表人物——如法國的孟德斯鳩和荷蘭的格魯希阿斯(Grotius)——提出一種建立在契約自由和財產自由原則上面的法律體系,遭到了封建勢力、教會人士和大眾的反對。
而且,正如我們將要討論的,1789年後相繼控制國民議會的種種力量,其領導權主要都是掌握在律師手中,這些律師是否變得激進,是以他們在何種程度上相信新贏得的資產階級勝利可被包涵在舊有的制度以內,或者與此相反,相信那些制度將會不可避免背叛革命、因而必須摧毀,來加以衡量的。本章所要探索的,是資產階級作為一個階級、而不是僅作為反對並已脫離俗世和教界領主的許多群體之一,其自覺性是如何日益增長的。當時那些俗世和教界領主的社會職能已越來越被削弱,其錢財需求也因而越來越被視為是掠奪成性了。
路易十四1661年至1683年的財政大臣柯爾伯,在上述種種事件中扮演了一個重要角色。柯爾伯出生於相當富有的商人家庭,開始從政便投效於路易十四的顧問馬薩林,他在1661年逝世以前一直是法國最有權勢的人。古伯談到柯爾伯時曾說道:
他年輕時就被馬薩林挑選出來,緊緊追隨馬薩林就像從前薩林追隨黎希留一樣,不知倦怠地為他效勞,甚至奴顏媚婢監管他的膳事。他處在一種令人欽羨的地位,可以獲悉馬薩林和國家一切情事,從而也可謀辦他自己的事情。他意志堅韌,有巨大工作耐力,喜愛秩序,富於行政經驗,思想雖然有時謬誤但很清晰,而且極其貪得無厭。只有這最後一個特點才算是代表了他那個時代。
柯爾伯毋須創新,他只消留意英國和荷蘭的經濟發展榜樣並試行了解法國何以落後就夠了。他的解決方案就是以英國為榜樣而由國家贊助的重商資本主義,以圖既能使資產階級獲利,又起到增強國家財政、政治和外匯地位的作用。
為了發展國內生產體系,以及建立本國製造業和殖民地甘蔗和咖啡種植園產品的出口貿易,柯爾伯盡力使某些貿易部門能成立貿易法團,授予它們王室特許狀和有保證的壟斷權 ——國王由此勒取了豐厚的貢賦。王室補貼再加上對新式貿易和製造業有利的法律革新,將許多金融家和富有的資產者吸引到這兩個領域中來。資產階級發家致富的樣板——三代之內從經商到置地再到成為貴族——已開始改變。不願投資而寧願向國王放款以換取一部分國家稅收「承包」權的金融家,都受到引誘而改變了主意。經營商業和從事製造業的資產階級在柯爾伯當政年間獲得優惠,直到 18 世紀仍繼續興旺發達,成為法國政治生活中的強大力量。孟德斯鳩出身於他們之間,伏爾泰曾受他們很大影響。這些從事本國製造業和殖民地貿易的金融家,憑藉其金融勢力而又不時得到王室幫助,開始進攻原先在封建社會環境中作為市民飛地而形成的那些手藝工人和師傅工匠的行會。
在法國,圈地運動和確立資產階級鄉村產業權利的鬥爭,比在英國晚了100年,而且沒有大規模沒收過土地。倒是那些購得了封建產業的資產階級金融家獲得許可,就在他們的鄉村地產上建立製造企業,這既有損於市鎮行會,又破壞了放牧、農耕和山林公地。
我們可以從那些力圖使舊有制度形式適合於新變化的法律家的著述中,探索上述各種事件。路易十四曾接受柯爾伯的建議,下令將一些商人慣例編寫成法典,頒布了一部民事訴訟典和一部關於水道和森林的法典。從1689年到1697年,多瑪部分發表了 Les
Loix Civiles dans leur order naturel(《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一書。多瑪這部著作雖由私人印行,卻曾獲得路易十四批准,從而成為對當時通行法律的權威性概述。它是以自然法為依據的資產階級法律原則,奇妙地與對封建特權的確認混合起來的作品。
多瑪將法律劃分為兩大類,一類是上帝頒賜、因而不可改變的法律,另一類是人所制訂、因而是 「權斷性」法律。
不可改變的法律其所以有此稱,乃是由於它們都是自然的,並且因此而不論何時何地都是公平的,是沒有任何權威可以加以更改或予以廢除的法律。權斷性法律則是可以由一個合法權威依據需要予以定立、更改和廢除的法律。
那末,有哪些不可改變的法律呢?其中之一就是財產權: 「一件東西的主人在他自願與那件東西分離,或讓它被別人經由公平而合法的手段拿走以前,始終都是它的主人。」多瑪承認君主有立法特權,儘管如此,他卻深信契約是社會基礎,因為契約作為私人立法,就應當主要是規定訂約人相互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彼此的需要應主要經由自由協議予以滿足。
在婦女方面,多瑪涉及了日後要在《拿破崙法典》中有力地重現的一個羅馬法論題:
區分男人和女人的那些 「性別特徵」,造成他們之間在身份上的這樣一種差別,即男人若未受特殊阻礙排斥,是有能力從事一切種類業務和職務的,女人則僅由於其性別即對很多種類事務和職務均無能力擔當。……依照我們的習俗,已婚婦女都應受丈夫的管轄。這乃是自然法和神授的法律。
《自然秩序中的市民法》十分明顯地堅持了所有權和身份地位的封建形式,這也足以表明多瑪是在努力使舊有的條例適應新的所有權和貿易制度。例如,儘管放債取息已被英國議會認可了一百多年,而且按照西歐幾乎每一種習俗志和立法體系最少也都是有限制地許可的,多瑪卻抱著教會式的激情對那些慣例加以攻擊。不過,《市民法》卻也詳細描述了每一種逃避禁令的傳統辦法:未按條件得到償還的債權人有權收取利息;在合夥 ——Aociétéen
commandité(合股商社)——關係中,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可望分享利潤;如此等等,列舉出了 700 年來人所熟知的種種辦法。
波蒂埃( Joseph-Robert
Pothier)是奧爾良大學的教授,發表過對《查士丁尼法典學說彙纂》的長期評論,以及一系列其他著作,論述了私法的各種問題——義務(契約和民事侵權行為)、死者的產業、財產法、家庭法,等等。波蒂埃的著作並無新穎之處;其得以流傳乃是由於他的Trait
des Obilgations(《義務論》曾被《拿破崙法典》草擬者採用,作為專門技術參考資料的一種(同時被採用的還有多瑪的著作、Droit Commun
de la France——《法蘭西普通法》——的作者布戎(Bourion)的著作、以及寫Les Institutes coutumieres——《習慣法淺說》——的洛瓦塞(Loisel)的著作)。《義務論》曾被譯為英文, 19 世紀初期在美國風行一時,無疑是很有助於美國許多法官、律師和法律改革者——最高法院法官斯托利(Joseph
Story)、紐約州衡平法院首席法官肯特(Kent)、菲爾德(David Dudley
Field)——將商人慣例的民法概念,甚至商人法本身引入美國法律的努力。
哲學與財政結盟
重新研究舊時代法律著作,探索起來自王室教令、習慣法、羅馬法、公教法和商人法的成分是一回事,在更高、更抽象的層面法律的,還有另一類的精神在活躍。孟德斯鳩( Charle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 1689 — 1755 年)的《法的精神》一書,曾被領導美國革命的人士廣泛閱讀過。孟德斯鳩是一位律師兼政論家,曾任波爾多議會議長,又是王室特許壟斷組織「西印度公司」的股東,該公司在法屬加勒比海地區開發了許多甘蔗和咖啡種植園,並販運奴隸為這些種植園提供勞力。
孟德斯鳩對於古代貴族盛加稱道,說正是他們將法蘭西從野蠻狀態中解放出來。但在近代世界他發現,有不同的動力流行:
貿易的自然效果是帶來和平 ……跟隨貿易精神而來的是勤儉、節約、節制、勞動、智慧、寧靜、法律和秩序。……要保持貿易的精神,就須讓主要的公民都親身從事貿易,讓它的精神單獨支配一切,不受任何其他精神阻撓,還要讓所有的法律有利於它。
貿易這種與封建特權和行會限制相對立的自然功效究竟何在呢?孟德斯鳩從事寫作那個時期自由貿易所產生的功效,我們是略有所知的。一座建立在鄉間的鍛鐵廠消耗的木柴,足以供夏隆市全城取暖;一位當時的人詫問道:有什麼人考慮到 「這些工廠砍伐木柴來燒爐子會把樹木砍光」嗎? 1769 年有一位主教由於管區居民日益減少,曾向總監察官提出申訴,抱怨那些引進新工業的建議:
農業需要牲口肥地,還要強壯的臂膀耕地。擬議中的變革將會使這兩者大為減少。應當指出的是,這個地區四分之一的人沒有足夠放牧地放養他們的牲口,還有一些人根本沒有放牧地。 ……如果公地不許他們使用,這些人會被弄得十分窮困,因而不得不離開本省,去向我們這個地區所沒有的製造業尋求雇用,或者如果他們繼續住在這裡,就只會生養出最病弱的孩子。……
官方答覆說,迫使種地的人離開本地去從事製造業勞動,根本不是什麼壞事。該地區的副代表寫道,要求享有公地放牧權 「是想自由行事,到不管什麼地方去搭間茅棚,以享占別人牧地的便宜,這是違反自然法的。」
保護(實在說來是需要)這種自由貿易方式的自然法,並不是聖湯瑪斯 ·阿奎那曾說過的那種結構嚴密的法律。它毋寧是後來美國革命者所稱的「自然和自然之神」的法律。「自然」經濟就是不受官方干預、與其自身內在動力相一致而運作的經濟,它乃是哲學家與金融家遇合的場所。國王需要金融家並用立法來協助他們;金融家則恩庇提倡自然法和正確理性的理論家。到了18世紀,王室權力和金融勢力看來很可能按照法學家所擬訂和哲學家所頌揚的條件,形成某種諒解。遲至 1790 年都還討論過這樣一種以縮減王室體制為條件的和解,想要以此作為一種手段,來消弭業已發動的社會革命。
誰的革命?
對於法國革命,就我們的研究目的來說,可以通過考察法律改革提案,從國民議會最初的公告,一直追索到《拿破崙法典》的頒布。在革命的立法和執法中,我們先發現是什麼人在指導革命政策,以及法國公民是為了誰的利益而戰鬥和犧牲的。
1789年,經歷了數年歉收和多次農業危機,路易十四面臨破產,於是召開了三級會議以求加征新稅。一切跡象表明,從占全國人口89%的鄉村選出的資產階級代表根據各個地區的情緒,準備要利用這次機會來剝奪貴族的特權,特別要剝奪與徵稅有關的特權和封建領主權利。1789年7月12日有一個貧窮婦女,在偶然遇見一位英國旅行者時說道: 「那些大人物得要為我們這樣的窮人做點什人事情才行,儘管我不知道該由誰來做或怎麼做,但願上帝讓我們日子好過一點,因為各種賦稅和封建義務快要把我們壓垮了。」
後來的發展已是人所熟知的故事。在三級會議這個場合,第三等級和一些貴族分子轉變成為國民議會,其公開宣布的任務是要制訂憲法。1789年8月4日夜間,在一份其後 ——經過廣泛辯論和增加澄清性的修正和按語——發布於 11 月 3 日的公告中,議會表述了它對所有權法律問題的決定:
國民議會全部取消封建制度,並發布命令對旨在 ……施行奴役的……一切封建和個人權利與義務均予以無償廢除,並宣布一切其他義務可以贖買,買價與辦法由國民議會規定之。但本公告未曾廢止的權利仍然有效,以其獲得補償為止。
隨後各條宣布取消貴族在河流和森林中捕魚、打獵、以及開設法庭的權利。
公告開頭的一句話安撫農民說,封建制度已被廢除。 「封建」(Feudal)這個詞,顯然是革命派發明的。但是,這封建制度究竟是什麼、又是為了什麼人的利益而廢除的呢?人身奴役在 1789 年幾乎已經完全不存在,公告對此只不過是確認了實際狀況而已。領主捕魚、打獵和開設法庭的權利確是已過時的討厭事情;它們終於被取消僅僅是便於重新建立土地法理論而已。沉重地壓在農民身上的封建租稅——地租、應向領主交納的部分收穫、售讓土地的現金償付——被宣布可購買,但還沒有廢除。國民議會許諾在將來某個時候定出公道買價,以便農民一次付價即可成為他和家人歷代耕種那塊土地的業主。到了9月4日,封建權利委員會提出了最後報告,公告內容才變得比較清楚一些。該委員會建議,國民議會應當說明它要廢除貴族不合法的特權,並要創立全國一致、不可分割的「財產權利」——使用乃至誤用個人所有物的權利。財產權利將要成為個人(Persona)和物(res)之間的關係,一切與所有權或地產有關的人身義務都不過是這一法律觀念的畸變。
這一意見成為國民議會此後立法的動力,如果在此以前或以後確曾分配土地讓農民全權擁有(正如他們上街遊行和議會討論中多次要求的那樣),那末其影響一定會十分深刻。但是,那卻一直並非國民議會大多數人的意圖。公告發布以後兩年,法國南部一個村莊抱怨說,實際情況絲毫沒有改變。
村農紛紛表示,他們擔心 「再過 1000 年」也不會從封建權利的「可憎制度」中解放出來。
8月4日公告效力有限,原因應到土地占有和財政結構中尋找。擁有土地並對之運用封建權利的領主,都欠下資產階級金融家會要招致破產、而又無可逃脫的重債。這些金融家既是國民議會中那許多律師的訴訟委託人,又是與第三等級結盟的那些 「長袍」貴族的依附者。他們真正關心的不是打獵、捕魚和開設法庭等等權利,而是堅持向土地耕種者征索而可用以保證償還欠債的各種租稅必須以現金繳納。
擺到桌面上來的那些問題 ——可贖性、贖買、期限、條件——繼續有待討論。到了《拿破崙法典》獲得通過的前夕,波塔里還在其說明中提到,這些還是當前重要問題。儘管《法典》追認了8月4日的法律並規定一切地賦均可贖買,實際上土地耕種者卻幾乎無人能對其先前的封建義務付得起價;他們離開了土地,成為計日散工,或者按年付租充當佃農。這樣的解決辦法對於1804年法典的制訂者,也如同原先對於 1789 年的革命派一樣,是滿意的。波塔里本來就認為,在發達國家裡,農業應當成為另一個商業部門。
國民議會沒收了教會和王室土地,從而為向農民進行重新分配提供另一個機會,而且在議會成員中間,也曾認真地討論過這樣的方案。但實際上卻絲毫未照此辦理,而是將這種土地大部分投入公開拍賣,讓唯一有錢的群體 ——資產階級——予以收購。很難估計從 1789 到 1800 年,這事發展到何種程度。在革命前夕,貴族約擁有全法國 25 %的耕地。後來貴族被逐、流亡或被剝奪權利,這些土地大部分落入早已掌握了 30 %土地的資產階級手中。資產階級所擁有的土地,在教會和王家的土地公開拍賣時又進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在某些地區農民奪占了他們從來沒有放棄過的土地。我們曾在行經法國南部一些山區村莊時看到,有一連串小塊土地——往往小到只有 100 平方英尺——是自從 1790 年以來即為一些農戶擁有的。
1789年7月間,修道院長西耶士認為權力向人民過渡已達資產階級所能容忍的限度,他寫道:
所有的人都能享受社會利益,但只有對公共體制有貢獻的人,才是社會這一大企業的重要股東。只有他們才是積極的公民,是這個大社團的真正成員。
或如另一位代表所稱: 「除了有產者別無真正的公民。」像馬拉那樣的別種聲音只能短暫地聽到:「摧毀了貴族的上層統治而代之以有錢人的上層統治,我們得到了什麼呢?」
資產階級藉助於取消地產方面的封建利益,使它能夠收回放給舊貴族和國王的債,從而奠定它未來的權力基礎。資產階級經濟學家賽伊曾在回顧過去時作出結論說,金融家對第三等級進行干預,迫使創建國民議會,其動機只不過是出於如下的考慮:通常十分保守的有錢有勢者一旦起而反對舊秩序,革命運動便獲得了決定性動力;破產的恐懼激發了那些金融家、銀行家、實業家,使他們成為第三等級事業的鬥士。這正如米拉波所說: 「預算赤字乃是國寶。」
然而,還有尚待解決的社會關係問題,亦即契約問題。正如100年前多瑪所曾提出的,契約乃是一種私法。兩個人同意干或者不干某件事,買或者賣某樣東西,公共力量隨時準備強制他們履行協議。契約自由是受到訂約各方身份地位的合法限制的,還要受到諸如禁止盤剝重利之類的公法規定,以及諸如行會和社團之類所享有的特權的限制。但是,8月4日公告已經認可逐漸消除對農民和土地擁有者的契約自由限制。擁有土地的人現在面對農民,已經不受什麼阻礙,可以行使隨心所願處理他的土地這一絕對權利了。在這一點上,自然法理想是實現了。
還需要加以解決的是行會的地位。圍繞這問題的爭論在舊政權下就已開始,使伏爾泰和金融家站到反對行會特權一邊,馬拉和大部分勞動人民站在另一邊。
要成為鐵匠師傅或紡織工匠師傅,需要經歷很長的學徒時期。作為最終合格條件所必需的畢業作品,可能費時兩年才生產得出來。這些師傅主持的生產還要受到檢查,以保證產品質量和勞動條件。(在某些領域內,例如麵包烤制業,行會制度以修正形式一直堅持到1863年,其原因不止一端,多與各種社會因素有關,而非由於勞動性質:麵包工匠師傅為領取特權執照而應繳的稅,是政府收入的一宗來源;當時尚無經濟誘因,來對麵包烤制過程實行工業化;麵包在過去一如現在,是法國飲食中的一大項,有必要對其質量和價格加以控制,以防發生激烈的群眾反響。)
在工業資本主義社會裡會取得重要地位的所有領域 ——例如煉鐵和紡織——均不乏財政誘因,促使生產合理化和取消上述各種控制。這種進程早在柯爾伯當權時即已開始,到了 18 世紀,樞密會議實際上已遏止成立新類型的行會。與此同時,對一位師傅僱工人數的限制,也都在這些行業中停止實行。正如在英國一樣,獲得許可在由於歷史性特許而存在行會特權的城市以外修建鍛鐵場和工廠的事例已日益增多。在這些工廠里,工人和廠主直接、而不是經由行會中介互相接觸,達成在理論上說來能反映彼此需要的協議,它不受任何有關勞動時數和條件的限制。規定最高工資和要求人人勞動的法規,有助於誘導被迫放棄牧畜和務農的人轉入製造業。對於金融家,建立這些工廠有很多明顯好處。這是一個十足如同孟德斯鳩所曾寫到的、用貿易來創建一種基於自然法的社會秩序的例子。
伏爾泰將行會定性為壓迫工人的陰謀: 「所有這些工匠師傅的行會,所有這些憑誓言結成的社團,都是僅僅旨在從貧窮工人身上撈錢,來使那些會員發財和搞垮這個國家。」行會方面的代言人如像馬拉,則有點含糊其詞:
沒有任何事情能比使所有公民一律脫出桎梏更好的了,那些桎梏妨礙了才能的發展,讓不幸的人深受苦難。但是我不知道,這種全面的自由、這種完全取消學徒期或任何職業訓練時期的作法,究竟是否明智。 ……若是為了趕快發財,就把造成聲譽的願望拋到一邊,那就永遠失去良好信用了;每一種專門行業都會迅速退化為施詭計和搞詐騙。既然推銷成品只須使它看上去有點惹眼和賣起來價格最賤,毫不須考慮堅固耐用和做工精細,那就將使技藝下降到製造垃圾的水平。……這樣可憐的消費者便要破產了。
馬拉這段話是對國民議會1791年3月通過的下列法律作出回應: 「一切專業特權均須取消。從下一個月即4月1日起,每個公民在獲得許可證並繳費後,均可自由從事其所願的任何專業或職業。」行會就此都被廢除,唯有錢能頂事——足以向國家買得許可證來開設作坊。
這一步是很多工人贊成的,他們視之為對他們曾多次鬧事反對的工匠師博的一大打擊。但是,在取消行會一事中反映出來的自然法契約理論,是與對貿易第一的堅定信念有聯繫的,那信念所導致的,就不止於是結束工匠師傅特權了。
尚無任何社會立法觸及、更不用說規定 Iocatio
Conduction operarum(直譯為「勞動時間僱傭」)契約的條件。 1791 年6月間,一位為殖民地甘蔗和咖啡大利益集團服務的律師夏佩利埃(Le
Chapelier)根據3月立法的大旨擬出了一項法規,它首先確認,所有一切對童工和女工、以及對工時和工資比率的規定均須取消。接著便以公共需要和秩序為由,在革命背景下重申一系列王室法規:禁止工人形成組織;工人都要以個人身份面對僱主,自行負責協商:
對一切同階層或同專職法人組織加以取締,乃是憲法的基礎之一,無論以何種藉口重建那些組織均在禁止之列。 ……同一身份或專業的公民、不論何種行業的店伙或工人,在其聚會一處時均不得指定主席或秘書,或指定談判代理人,作出記錄或成員名單,制定規章,或就其所設想的共同利益提出要求。
這樣以取消行會和小僱主特權為開端的改變,到最後以表述純粹資產階級契約理論作為終結:讓個體企業與個體工人談判協商。
《拿破崙法典》
契約和所有權的理想通過無數渠道,貫穿於國民議會的整個立法、以及以《拿破崙法典》為其結果的準備工作的全部過程。一部《民法典》先後數次的稿本,在整個1790年陸續呈送國民議會,又相繼被擱置或退回委員會重新草擬。最先的稿本過於繁重,帶有很多舊法規殘餘。第二稿僅有297條,顯得過分簡略,僅是一部原則陳述。這些最初的努力實際表明,當時的革命事件還沒有使資產階級獲得牢固勝利。
《拿破崙法典》最後一稿的實際工作 ——討論、演說,以及書面報告——都在卷帙浩繁的報告集中記錄了下來。在此,資產階級顯然是勝利了,舊體制代價太高,已經被掃除。 1790 年的種種過分行為已得到改正。前引波塔里對《法典》背景和起草人熱望的評述,幾乎在每一篇論及革命的演說中都有響應,起草委員會的序言性報告也是這樣:
各種制度彼此迅速相繼,卻沒有可能在其中任何一種上穩定下來。革命精神滲透到了一切地方。我們所稱的 「革命精神」,乃是那種崇高的願望,要為一個政治目標而激烈地犧牲一切權利,除了對國家一種神秘可變易的利益而外,不接受其他任何考慮。
這位發言人是要探索出上帝和自然理性所規定的各種格局。序言性報告指出, 「法律不能替代生活事務中的自然理性」,而起草契約和習常義務各項規定的委員會則強調其任務不是制訂法律,而只是重新表述自明的原則:
在法典業已公布的各部分中,立法者是能夠運用他的意願的,而他的意願 ——它也許可能會是另一種樣子——已經成為一般的法律。……〔然而,在契約方面〕他所作出的一切,必須表達出全體人民的道德法律以之作為依據的那些永恆真理。他從其中引出他的種種法律的那本書,必須是良心之書,在那本書里,所有的人在激情沒有使其盲目之時都會找到同樣的話語。
自由契約的觀念充滿於《法典》之中。婚姻是一種民事契約,是自然法所建立並由宗教使之成為神聖不可侵犯的:
此結合一旦形成而產生、並在有理性有感覺的兩個人之間自行確立的那種互相尊重、互相承擔的責任和義務:這一切都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自那以後我們所談到的就並非只是一種遇合,而是一項真正的契約。
正如一位發言人在對《法典》進行辯論時所說,契約的內容觸及每一個家庭、每一位個人: 「因此婚姻就其本身、而且對其自然效果來考慮,是不依賴於任何(由國家制定的)實在法的。正確說來它向我們提供的是一項契約的基本觀念,也是一項由於形式而成為永恆的契約。」訂立這一稱為婚姻的契約的雙方,可在國家對其協議予以批准以後求得教會祝福。但是,在國家宣布雙方結合、批准其協議之前,由任何一位神父或牧師來主持或祝福一樁婚姻在過去和今天都是一宗罪行。
契約自由還推行到了其他許多方面,有時會造成奇特的結果。如果說婚姻是一項契約,那末,締約雙方若有一方死亡,這項契約就被解除,這又意謂著家庭也同時被解散了。《拿破崙法典》不承認歷代傳承不加分割的世襲財產這一概念。父母雙方有一方亡故,家庭財產就要在兒女中間進行分割,父母中尚存的一方可按結婚時雙方同意的夫妻財產約定取得一份。這項立法對於農民後果很嚴重,使他們難以保存在經濟上有利可圖的一部分土地。要想避免這影響,在當時也像在今天一樣,只能依靠很花錢的法律辦法,或者依靠擁有很多財產,足以保證必要的分割不致造成困難。
儘管《法典》認為勞動條件可由當事人談判協商,但它卻明確指出,此事所涉及的是男人的權利,而不是人的權利。夫權和父權必須保持不變。拿破崙曾經廣泛參加有關《法典》的討論,並表現出深明羅馬法在這方面毫無通融之處。《法典》僅允許有 「能力」訂約的人享有契約自由。一個委員會通知審議此一問題的團體說,我們已經決定採納波蒂埃的意見,將已婚婦女歸入未成年者和弱智者一類。她們未獲丈夫允準是沒有能力訂立契約的。
這種 ——借用布戎的話來說——「可敬的無能」,保存而且鞏固了古老時代的慣例。據珀魯(Regine
Peinoud)記述,有一個時期許多婦女激進分子曾團結起來,要求驅逐國民議會中的保守派,而且還在 1793 年 5 月 10 日成立了一個「革命共和婦女協會」。一位很有影響的男人德朗丹(Falre
De Glantine)寫道:
我已充分而真切地觀察到,組成這些協會的並不是母親、有教養的姑娘、忙著照顧弟妹的大姐姐,而是某種敢冒險的人、女遊俠騎士、解放了的女兒、以及女擲彈手。
這種協會在1793年11月間被宣布為非法,其理由是:
從幾時起曾經許可婦女拋棄本身的性別把自己改變成男人?從幾時起曾宜於看到婦女拋棄對家務的虔心照料和對兒女的扶養,竟要跑到公共廣場登上講台去對過路人大聲疾呼發表演說、承擔其大自然原本僅僅交付與男人的責任?
這種態度並不令人驚奇。國民議會中最有辯才的演說家米拉波想要對王后瑪利安東尼的勇氣和能力加以讚揚,就曾說過: 「她是宮廷中唯一的男子漢。」
奴隸制問題:所有權對契約的勝利
在《拿破崙法典》制定以前的立法工作中還有進一步證據表明,很多較激進的觀點以及在議會外進行戰鬥的武裝運動的意圖,最終屈服於希望將資產階級憧憬表達出來、製成法典、並加以擴大的那些人的意志。奴隸待遇問題只不過是一個例子。1793年8月29日,在加勒比海聖多明各奴隸起義爆發後,激進的國民議會曾宣布廢除奴隸制和奴隸貿易。這一公告一直未執行。
孟德斯鳩企圖調和他對自然權利的憧憬,以及他身為其股東的西印度公司可見的成就,於是寫道:
必須說,奴隸制是違反自然的,儘管在某些國家它是建立在自然理性上的。我們必須區別這些國家、和自然理性排斥奴隸制的那些國家。因此我們必須將奴隸制限制在地球的部分地區。
他還說道: 「甘蔗若不使用奴隸勞動力就太昂貴了。」
伏爾泰不吝讚頌一本為奴隸貿易作辯護,名為《有關貿易的政治論文》的書,儘管他也曾在其所著《路易十四傳記》中讚頌這位君主,說他引進《黑人法典》改進了奴隸的處境。在狄德羅的《百科全書》中, 「殖民地」一詞的定義是:「一個民族或其一部分從一個地區轉移至另一個地區……從而必須征服某些領土,並驅逐原有居民以便帶來其他居民。」
據珀魯記述,有一個奴隸販子曾將其運奴船命名為 「伏爾泰號」、「盧梭號」和「社會契約號」。英國人在 19 世紀反對販運奴隸,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各英屬殖民地已經有了當地出生的勞力,可以像法屬地奴隸用於同樣目的。
1793年國民議會在 ——紙上——宣布廢除奴隸制以前,通過了(又是由夏佩利埃參與起草的)如下的政策聲明:
議會視各殖民地為法蘭西帝國的一部分,並願使其成為有益的全國更新工作的一個部分,但議會從來不曾想要將各殖民地納入為王國而制定的憲法,從而使之服從那些可能與其特殊需要不相合的法律。 ……國民議會茲宣布無意對……各殖民地的任何貿易部門加以任何革新。
議會將殖民地臣民及其財產置於國家保護之下,並宣布任何人試圖煽動叛亂反對他們均為犯罪。
議會聽從了資產階級請求,例如有一份來自盧昂的懇求書:
請聽聽300萬法國人的聲音吧,他們都在為他們的財產、他們的生存、他們的生命而顫抖不安 ……請出於為哲學增光的高尚願望,無論如何不要消除父母之邦的幸福。
拿破崙在1802年特意頒布了一項共有32個字的法令,使所有與奴隸貿易有關的法律都恢復到 「與 1789 年以前存在的……法律一致。」
作為革命的拱頂石的《拿破崙法典》
法國革命留下了許多法律和法律理論,在公法方面尤其如此,這些法律和理論促進了人類自由的事業。革命的立法是由一個新國家機器的武裝力量強制執行的,這立法工作代表了重申某些革命主旨的艱巨努力。但是,這一工作的指導者(以及受益者)心目中一直未曾離開社會關係體制,那說到底一切立法都是必須維護的。促進這目標並提出理由證明其為正當,甚至比正確論述資產階級本身的歷史還重要。用《法典》草擬者所寫的《序論》中的話來說:
你必須同意,從前世界上不同的民族彼此之間極少交往,國與國毫無任何關係,人與人相聚只是打仗,亦即互相殺戮。
《法的精神》一書的作者正是要將 「無繼承財產充公權和失事船隻據有權」的探索追溯到那個時代。他寫道:「人認為外國人並沒有經由任何民法約束使與他們自己聯結在一起;他們對於外國人一方面在公道上毫無虧欠,另一方面在恩德上也毫無虧欠。」但是,貿易已在其發展中治好了我們的那些野蠻和毀滅性的偏見。它已經團結和聚合了所有各國的人。羅盤開闢了宇宙。貿易帶來了文明。
《拿破崙法典》是國民議會工作的頂點,它反映出從最初的城市起義開始就一直在推動著資產階級的那種精神。《法典》的許多主要觀點已在19世紀進行資產階級革命的數十個國家得到 ——往往是口頭上的——採納。《法典》反映了對舊制度再也無法遷就順應這樣一個判斷。它的基本概念都很簡單——對於充當革命先鋒的工人和農民說來是有這種假象的。正如倫尼爾所說:「(《法典》)僅僅宣布了兩條戒律:一條是物的戒律,即人人都應保有其所已有的;還有一條是個人戒律,即人人都應照管自己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