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資本主義興起 · 十、引言

城市居民歷史的一個新階段,始於1200年左右。在其後200年內,種種力量脫穎而出,它們至終將會促成18、19世紀的幾次市民大革命,同時西歐的商業社會也就逐漸獲得了甚至今天仍界定它的種種特質。 在13世紀,十字軍東征完全結束,拜占庭權力終被摧毀,西歐確立了地中海控制權。西方商品生產對於東、西方貿易,已開始具有重要意義,而初次大量鑄造西方金幣 ——後來眾所公認的國際通貨——乃是西方經濟地位日趨重要的明證。 1226 至 1270 年在位的法國國王聖路易,裝備了最後一次十字軍,他被土耳其人俘獲,為交納贖金而向義大利銀行家談判,所獲得的借款及其日後的償還,用的都是法國通貨。這樣一大筆交易若在一個半世紀以前,大概就會使用拜占庭的貝占特、或者阿拉伯通貨了。 與東方的奢侈品貿易仍然繼續,但西方卻越來越少購買製成品。除香料和紙張以外,原料成了主要貿易商品,特別是精製布匹所需用的染料和化學品,以及木材和獸脂。 在1200至1400年間,地方化城鎮法規 ——它隨同市民階層被承認為封建秩序中的獨立成分,那原是先前多年最矚目的法律和社會發展——開始受大規模遠程貿易需要的影響。作為市民權力中心的城市,促成了勞動密集、效率不高的農業生產單位瓦解。遠程貿易則既引導、也幫助了民族性和准民族性的各種法律和政治制度的自覺地形成,這些制度不僅得益於貿易,而且為它的運作提供了合適架構。從各地大學,從新近強大起來的民族君主國(英格蘭和法蘭西),從義大利城市(威尼斯和熱那亞),以及從日耳曼城市的漢撒同盟,湧現了大批法學文獻,對當時普遍遵行的商法和航海法作出了鉤畫和評註。各地民事政權(包括教會法庭的民事管轄權)都按照商人要求,為實施這種法律而開設法庭。各國俗世政權為了保護貿易,極力使這些法庭對某類案件具有唯一的審理權,並許可向王室、公爵或市屬終審法庭上訴,從而分割了封建司法裁判權。 法國和英國君主奪得立法權力,對貿易事務強制或者容許實施較簡便、合理的抗辯和作證辦法。從聖路易在位的時期開始,尤其在他的繼承者菲力普三世(1270 — 1285 年在位)和菲力普四世( 1285 — 1314 年在位)統治時期,群集君主周圍的律師發展出對封建當局十分不利的種種理論,要求政、教分離和中央集權。如果說, 1000 至 1200 年是羅馬商業法在歐洲經濟生活中日趨重要的時期,那末, 1200 至 1400 年便是羅馬公法得到發展和修改,以適應支持俗世當局的時期。(俗世權力觀念包含了公共信貸和財政權力,它傾向於將經濟實力強大的人物,帶進大地域單位的政府中來。)我們初次見到,對越來越大地域所行使的公共權威,是建立在武裝暴力之上的,然而它卻是由為此目的而任命的官員,以可預知方式來行使的。市民在這官員階層中,成了領導角色,他們的權力開始得到承認,他們的出面受到容忍;為了這一與王權的不安穩休戰他們所付出的代價,是捐稅、關稅或向他們貿易保護者的貸款。 這個時期的許多重要法學和神學論文表明,有多種不同力量對社會發揮作用。在這封建制度已行將死亡之時 ——或更該說是被了結——它的形式卻最為清晰可見。 為了評價市民階層的重要性及其對於新式王室集權的關係,我們要對法國南部一個二級貿易中心格拉斯市作一番考察。我們試圖重建該市生活原貌,一如它的市民和周圍鄉村日益依賴城市經濟的農民所曾見到的那樣。不過,在對1200至1400年這一時期進行考察之前,我們還先要討論一下市民階層生活日益受其影響的法律理論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