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資本主義興起 · 六、城市文化的某些根源
在11世紀的大動盪中,家族受制於某個領主的那種封建束縛開始削弱。當時有一個很有代表性的故事,講的是英格蘭農奴戈德里克蓄意經常去海灘,撿拾從海上起來的商品和其他東西,撿得多了就去參加商隊。戈德里克東走西闖出售貨物,日積月累發了一筆大財。我們得知其人乃是因為有一份教會記事錄記載了他的生平,對他晚年虔誠信教安度餘生表示讚揚。
貿易得到擴展,十分明顯的種種 「非封建」觀點也隨之而擴展出來。朝聖者、旅行者、商人、以及逃亡者,外出歸來後逢人總要誇說義大利的城市,甚至還要津津樂道拜占庭和亞歷山大港。每一處貴族領主莊園不論大小,都已經有了一群手藝工匠和做買賣的人,聽從領主分派,為他的利益效勞。在一些主教管區總部的教會城市裡,許多受過教育、負責買賣事務的官員,也都開始從事貿易來為自己謀利。無可置疑,在不同地方,人接受新信息的方式各有不同,行動響應也不同,但結果卻都完全相同:生產者和貿易者都懂得了,生產和銷售過程是可以從封建經濟中解脫出來、成為集中於城市的獨立活動的。
當時已經有了許多城市,它們都是羅馬時代遺留下來年久失修的古城堡,可供遇到戰事前往逃難避禍;這種羅馬遺址有封建時代也得到保存,往往是作為封建領主同附庸接洽事務的中心。在普羅旺斯地區,附庸每天冒險出村,到山麓坡地種田;這與北歐鄉間莊園中的領主形成鮮明對比。許多主教管區城市通常原是羅馬人曾用作陪都的,它們也都成為了活躍的城市生活中心;還有許多中世紀商人城市,則是在某個主教貴族莊園所在地成長的。11世紀和12世紀的城市運動,使人受到鼓舞,力圖擺脫封建制度,他們定居在那些老城的土地上,從事創建新的法律體制,來保護他們的經濟生活。
也有一些城市是新建的,有時環繞著一座領主府邸或教堂建立,不過它們大都出現得較晚,是由某些領主或者君主出於某種特殊原因促成的。例如法國國王路易九世要參加十字軍東征,鑒於法國須有一處地中海港口,便下令建造了埃格莫特港,因為馬賽當時尚未歸法國所有。
大體說來,11世紀和12世紀的各種城市典章制度,都是在反抗封建生活限制的鬥爭中形成的。原是領主農奴的手藝工匠和貨物收購代理人,紛紛要求有權自己做買賣賺現錢。土地耕種者力求有權出售某些農產品來換現錢,用以購買在莊園裡無從得到的商品和生活用品,亦即購買那些業已爭得自由、擺脫封建體制束縛的買賣人和工匠正在出售的東西。在領主的領地以內開設的市場上出售貨物,是要繳納各種捐稅的,對於這種捐稅,不論是土地耕種者、手藝工匠、還是買賣人,都同樣力圖修訂或者取消。某個地區內那些在各個集市和市鎮之間奔波的行商,往往必須尋求來源不同的各種保護。有時候由教會出面干預,來同領主理論,結果可使領主作出如下的認錯:
我,胖子蘭德魯,今承認因受到常曾潛入俗世凡人心中的貪慾迷惑引誘,曾攔截了行經我領地的一群來自朗格勒的商人。我收繳了他們的貨物,扣押到朗格勒主教和克廬尼修道院院長前來要求退還之日。我留下一部分我所收繳之物,其餘一律退還。商人為取得此留下的部分,並為了今後能夠安然行經我的領地,同意向我交納一定數額的貢金。這頭一宗罪過啟發我續犯第二罪,我因而立即著手,並責成我手下的人,對所有因經商或朝聖而行經我領地之人,一概強征一筆苛捐,稱之為過境稅。 ……
蘭德魯放棄了他的徵稅要求,換來一次繳納300蘇的款項。
但是,如果教會當局或者民間權威居間過問未能獲得結果,手藝工匠和買賣人就積忿難平了。義大利商人比較精明,他們懂得各種經商的經濟體制,也懂得由商人經管飛地的各種政治體制,因而必然會向北方傳播此類信息。各條道路上往來奔走著各種各樣的旅行者,他們所起的作用無從明確判定 ——有朝聖的香客,有往大學就讀的學生,也有尋找安身之處的逃亡奴隸——沿途屢受阻撓,不是要交過境費,就是遭到暴力強劫,或者遇上封建戰爭。
城鎮裡手藝工匠和買賣人的最後一道防線,就是組織起來共同對付敵人,而他們所選定的組織方式,則反映出一種新的法律觀念,或者說至少是用一種新形式,反映出某種舊有觀念。他們在羅馬時代和封建時代的城鎮圍牆之內結成集團,大家作為同盟者( conjurationes)團結在一起,彼此平等,相約互助。原是封建關係奠基石的誓約,具備了對封建制度造反的顯著特點。
頭一批這樣的集團,聯合起來進行鬥爭,力求結束封建戰爭。這些集團往往得到教會支持,至少得到一些修道會的支持,它們都是半秘密性社團,有的特別崇奉聖母瑪利亞 ——教會作為和平締造者、而不是作為戰鬥者的象徵。
力量比較強大的一些誓約集團,更進而向領主提出要求,要將所有一切從事製造和經商的職能,與封建生活本體脫離開來,使之處於各種封建關係以外。為爭取與封建束縛分離而進行鬥爭的誓約,稱為 「公共誓約」,於是「公社」一詞便用來既指這一誓約,亦指共同盟誓者,還指已宣布可在其中享有勞動和經商自由權利的地區。
典型的作法是,公社 ——由數十以至數百個手藝工匠、領主官吏、下級教士、自耕農民、逃亡奴隸、以及其他人等結合而成的集體——要求能在一座城市的地域以內得享各種權利,包括立法和執行權利。他們要求有權主持正規市場,免繳各種過境稅,並舉辦定期集市,讓遠方的商人不受阻礙地前來參加。他們要求有權管理城市以內手藝工匠的勞動,而且一般地還希望能夠獲得諒解,讓投奔城市的奴隸一旦跨進城門、或者居住一段時期之後立即成為自由人。這最後一項條件要求,比其他任何要求都更多反映出封建義務的普遍解除。
公社成員同時還同意,如果由公社負責估稅和徵稅,而且稅率不是太高,則可以向領主繳納某種正規賦稅。公社對領主及其官吏獨立的程度,視其所在地區而有很大的差別。現存的最早一份註明為967年的法蘭西城市特許狀( charter
),僅僅給予居民免受奴役的自由。另外一些有限度的特許狀也只允許有開辦集市或市場的自由。年代稍晚的特許狀,一般說來對新階級表現出較多讓步,新階級同時亦變得對自己的需要有更多覺醒,它要求有整一套法律來確定它在封建體制中的身份地位。Bourgeois(布爾喬亞,城市居民)這個詞——拉丁文為burgens
——首次出現在 1007 年一份法蘭西特許狀上面,不久便轉化為其他許多歐洲語。那些「公社」成為真正獨立自主的;它們宣布在封建階梯上取代了它們先前的領主,甚至根本不再負擔任何封建義務。在很多情況下,特別是在普羅旺斯地區,一些公社仿照義大利城邦,宣布成為小共和國。公社成員往往被解除到任何領主的軍隊服軍役的義務,他們自己就能行使權力進行戰爭和執行對外關係。普羅旺斯地區有很多公社曾在不同時候與熱那亞和比薩結成聯盟。
「自由市」則與此形成對照,要受封建貴族領主(可能是國王或皇帝)的統治,但享有一種特殊的地位和一些從事商業、貿易和製造業的權利。自由市的特許狀,可能是出錢購買或經由人民起義獲得的,但無可置疑的是,這種城市仍繼續臣服於領主。
從11世紀或者12世紀開始,不論是在北法蘭西、南法蘭西、英格蘭、各低地國家、還是在蘇格蘭,城市特許狀在格式甚至語言上,均呈現許多顯著的相似之處。這部分是由於特許狀的文本,以及產生特許狀的那些起義的消息,經由各條商路沿線得到傳播。許多相似之處還反映出,各地社會組織形式在相同的物質條件下是平行發展的。我們在任何情況下都從這一明證中,看到了一個新的、對它這種地位有自覺意識的國際性階級的發展。
那些城市特許狀每一例都反映出,領主被迫依順新集團的要求到了何種程度。特許狀同時告訴我們,城市居民的革命在地理上是怎樣散布開來的。例如,1155年洛爾市居民所贏得的特許狀,就遍傳於法蘭西中部;廬昂的特許狀曾為英格蘭金雀花王朝諸王的法蘭西各領地仿效;理姆斯大主教頒發給波蒙特市的特許狀,亦曾在現今法國東部地區為許多城市仿效。
英格蘭、威爾斯和愛爾蘭在被諾曼人征服以後,有很多市鎮被賜特許狀,其內容同諾曼人在法蘭西市鎮所有者十分相似,尤以不列特爾市的特許狀最為顯著。不列特爾市所獲得的種種 「自由權」,於 11 世紀結束之時也在英格蘭市鎮普勒斯頓出現,宛若成為一部微型憲法,對很多封建性的苛捐雜稅均規定豁免,並對領主所指控的犯罪行為定出了罰款限度。過境稅都已「固定下來而且數額適度」。這個市鎮的市場,有權受到採用商人法的特別法庭的保護。任何個人來到這個市鎮,只消住滿一年零一天,就可免受其先前主人的追捕;而且新來者雖然須經全體市民一致同意才能留住該市,但只要無人對那一年零一天提出非議,就可算是一致同意了。為了表現出市民休戚相關和市鎮信用良好,其中第33條規定市民凡有無力償付債務者,均可由市鎮代為償付,以債務人的貨物抵充歸還。這項規定避免了任何外地債權人(包括嫉恨城市自由的領主在內)宣稱有權沒收市內貨物或財產的可能性。普勒斯頓看來不像是曾經成立過一個公社。
另一份現存的特許狀,屬於法國聖昆坦市所有,它也曾廣泛被其他許多市鎮仿效過。它規定農奴一旦進入該市,立即成為自由人,雖然有些動產留在原地仍歸原先領主所有,本身卻可免除各種封建義務。一個人進入市區即可成為公社社員,從而有義務遵守公共誓約和留住市內,外出僅限於有商務必要之時,或是在市外有田產,每到播種和收割季節需要前往。城市居民的這種雙重生活 ——住在市內又去農村務農——確實大大有助於削弱封建義務的種種束縛,因為土地耕種者與公社有了聯繫,就不再被束縛在土地上面了。封建貴族的「莊園」開始失去它可能曾經有過的任何地理上的重要意義,一些特定農村地區甚至可能已歸入若干不同領主名下。農村裡的農民由於同住一地和參加共同農作,都與鄰居相依為命;城市裡的手藝工匠或者買賣人,則須參加城市居民的集體生活。他們依照封建義務,可能會對若干個主人仍像從前那樣效忠,但是,任何意義上的人身義務都已消失了。
因此,這類公社特許狀的實質特點就在於,領主承認市鎮為一整體單位,亦即一個集體附庸。這認可賦予公社一些本質特徵 ——公社成員的團結一致和彼此平等,公社享有內部自治權,等等。這類特許狀實際上默認了城市居民階層正如騎士、軍士、僧侶、修道院長、大主教,以及所有其他已有明確界定的社會集團的成員一樣,是應有某種適用於其本身的法律,和屬於其所獨有的身份的。
然而,頒賜一份特許狀並非就保證城市居民的鬥爭宣告結束,有的時候,一份特許狀是由一位俗世領主或君主頒發,絲毫未涉及城市區域內由教會當局管轄而往往分散甚廣的地區。例如在馬賽,市民階層逐步而且平和地向子爵領主購得了從事貿易和經管下城區港口的權利。但是,市民階層不以此為滿足,還要覬覦山崗上大主教的宗主權,以致接連爆發了一系列激烈衝突。
在其他一些地區,賦稅、所有權、或者司法裁判權問題 ——尤其是後一個問題——往往拖延多年無法解決,如果領主法庭公然蔑視特許狀,傳喚公社的成員到庭受審,那就可能造成事故。賽勒市有個年輕人,在當地教會與市民階層之間的一次戰爭中被俘,囚禁在聖克雷斯平修道院內,市民們便在院外燃起篝火徹夜守候,以防他被移送到市民法庭之外的地方去受審。為保持篝火通宵燃燒,市民砍伐了修道院附近的樹木。有一個星期天,教區牧師跑來譴責砍伐聖壇樹木,說樹屬於修道院僧侶所有。一位名叫瓦赫的市民挺身而出答覆說,那些都是公社土地上的樹木,是可以砍得的;他還加上一句說,如果有僧侶站在公社的土地上面,他認為也應當將他們統統砍倒。賽勒市當時是加斯底女王勃朗希的領地,她為求解決這場爭端,指派附近一位僧侶進行「查究」,這是一次強制執行的審查,人們可能會受傳訊和被命令作證。公社於是召開大會共同宣誓約定,所有被傳訊受審查的市民均將發誓說一無所知,此外概不回答任何詢問。
在法國國王領地內的拉昂市,曾有一個公社在1108年前後,由一位主教授予某些權力,四年以後這位主教卻又會同國王路易六世,對該公社加以查禁。禁令傳來頓時引起全市滿街上人人高呼 「公社」;市民聚集在一起,有四十人發誓要殺死那位主教。他們由一個名叫大狼伊森格蘭的前農奴帶領,在主教的酒窖里找到主教並砍掉了他的頭。市民為對抗國王路易的憤怒而進行自衛,與當地一位土匪領主結成同盟。這一對抗直到 1128 年才達成和解,由國王重新授權成立公社,並宣布永遠赦免過去的罪行。
賽勒和拉昂兩個城市的鬥爭,不止證明公社具有戰鬥性,同時還顯示教會對公社表現出的敵意,其所以產生,往往是因為公社所在的城市原為主教封建領地,市內建有主教管區總教堂,而教會領主往往堅決要求嚴格保持各種封建捐稅。此外,公社又代表一種威脅,危及教會的根本法規和種種特權。
例如,各公社均宣布有權控制教育體制,而教會則歷來視教育為它的專管領域,唯恐會受到俗世思想滲透。更為嚴重的是,公社社員常被視為異教徒來看待,因為他們雖然也有積極的宗教生活,然而對教會組織並不重視,而且又不容忍教會所徵收的什一稅。
正是公社的這種本性,導致它與教會組織發生直接衝突。公社組織核心是一個以盟誓結合而成的宗教性兄弟會。這兄弟會在各個拉丁語系地區稱為 「公會」,在日耳曼語系地區則稱為「基爾特」(gild),即「行會」,它或者包括一個行業的所有從業員,或者包括某一地區內所有的手藝工匠和買賣人。 10 世紀時一個倫敦行會的會規宣稱:「為了友誼,同時為了復仇,我們不顧一切永遠保持團結。」入會的誓言往往約束會員嚴守秘密;它還明白規定公社的誓言高於一切其他誓言——這就不僅表示無須信守對領主的忠誠,而且也表示無須在被審訊作證時講真話。我們知道有一些公社——例如康布雷、阿維尼翁、亞耳、迪尼、聖奧梅爾、里耳和阿拉斯等城市的公社——其奪取市政權力的主要集團,就是以盟誓相約束而秘密行動的宗教性兄弟組織。這類集團不僅信奉各種被視為具有危險性的教條,而且組織形式也向教會統治提出挑戰,不再把教會當作是唯一有權在聖三一神和世間廣大罪人之間起中介作用的機構。
市鎮並非全都經由暴力產生。在普羅旺斯地區,領主往往就住在城市裡,他們毫無異議地頒發特許狀,而且對於城市事務繼續起積極作用。在普羅旺斯以北地區,俗世領主和主教劃定四界並且親自督造,幫助建立起一些新市鎮。他們這樣做乃是由於受到分享市鎮財源這一前景的鼓舞,同時也由於希望避免與自己的附庸對立。1175年特爾瓦伯爵亨利,給 「塞納河大橋附近新建的市鎮」頒發特許狀,規定手藝工匠和商人每年交納一筆定額地租,即有權在市內居住和包租郊區農田,亦有權自由出售房屋、葡萄和租地。由市鎮居民推選出六位
echevins (參事)「協助我所任命的市長處理民事」和管理市政。市鎮的公民一律得到保護,可免受他們先前領主的追索。
教會與新建市鎮合作,這往往等於由教會宣布市鎮所在之地為休戰區或和平區,將它定為封建戰爭不得波及的地區。
在英國,諾曼人的征服帶來了 ——至少是在理論上——一種有效的中央集權行政管理制度。雖然諾曼領主曾經首開先例,對很多公社都授予種種特許狀,但不久所有的城鎮卻都轉歸國王統轄,這比法國的相同發展早了一個世紀。國王不贊成下級領主容許新的封建義務層次成長,這一點後來由 1290 年頒布的法規Quia
Emptores(《茲因承購人》)予以正式規定。
現存最早的一份頒發於1130年的王家證書說明,林肯市的市民曾請求國王亨利一世確認,他們是由國王授權保有該市的,並未承擔對任何其他領主的義務。同年,國王亨利還給倫敦市頒發了一份特許狀:
朕亨利仰承上帝恩寵受命為英格蘭國王 ……今特致意全英所有法裔和英裔忠誠臣民,諭示爾等知曉朕已允准朕之倫敦市民,以包租方式保有米德爾塞克斯為農地,按年合共繳納二百英鎊……享有充分權力任命他們所願的本市之人為市長,並任命任何一人或他們所願的本市之人為法官,負責處理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訴事項,遇有訟案即審理之;此外無論何人均不得對倫敦人民行使司法權力。凡屬市民均不得因任何糾紛而到市區之外進行投訴;……對他們之中的任何人等不得強迫施行戰鬥考驗以證其於法無辜。任何市民若因依朕王法而提出之申訴受到控告,得立誓表明其倫敦市民身份,從而可在市內進行審理。……所有倫敦之人以及其所有貨物均得享自由,在英格蘭全境一切地方與港口一律免徵任何過境捐稅……以及所有其他費用。……
在英國,王室控制發展較早,這可能是因為有中央性權威,而歐洲大陸則尚無此種權威,那裡的大小領主各擁主權,封建並立的局面為期較長。獨立於領主司法管轄之外的規定,尤其重要。倫敦人誰也不會受到領主法庭傳訊,甚至只消申明市民身份,就可在倫敦市內受審。這樣的獨立性,成了這一時期人所共知的一個主要論題。法國國王菲力普 ·奧古斯特大概是模仿早期的一份特許狀,曾對昆坦市的市民許諾「不論是我們還是其他任何人,均不得在公社參事法庭之外,對公社之人提出訴訟。」
英國特許狀對於軍事義務,沒有像法國特許狀那樣作出很多限制性規定,因為這類義務在英國,是由通行全國的立法規定的。1181年的《武器條令》就曾規定:
自由信徒凡有貨物或地租價值16馬克者,均應每人備置一套鎖子甲、頭盔、盾牌和長矛。同時,自由信徒凡有貨物或地租價值10馬克者,均應每人備置一套鎧甲、鐵盔和長矛。此外所有市民和自由人,亦均應各備一套羽絨戰袍、鐵盔和長矛。 ……
但是,當時的英國國王大概由於他們那些法蘭西領地的經驗,仍然十分擔心城市居民起義,因此又在上述條令進而規定 「任何市民凡擁有武器多於本條令規定應有之數者,應將多餘武器售與、贈與或交換他人保留,以供為英王領主服役之用。」
蘇格蘭各城市是在蘇格蘭國王庇護下,仿照英國範例發展的。城市居民還保留到鄉間種地和放牧的習俗,只是日益轉向做買賣和干手藝活。獲得特許狀稱為 「王家自治市」的一些最重要的蘇格蘭市鎮,都是位於海岸邊,成為出口中心,向法蘭德斯製造業日益增長的城市輸出羊毛。
這樣,到了11世紀之初,市民階層便已經在封建體制內形成許多自治的割據區 ——飛地——其中種種經濟關係和法律關係結構均不同於莊園時期。這些飛地內部出現了一些什麼情況呢?
在較小的城市裡,市政組織體製取決於公社社員向領主或領主們爭取到的各種讓步。其中最重要的,是有關成立市政議會權力的讓步,即市政議會可經任何一種或多種方式選舉產生,可制定法律和開設法庭,法庭可以作出對公社所有成員均具約束力的裁定。在某些情況下,例如在馬賽和布拉邦特,議會往往是部分由各行會推舉議員、部分按地域劃區選舉產生。行會由各個行業或專業成員組成,往往將一種生產過程(如織布)分為數種不同行當,每一行當各由不同專業承擔。在地域上則是由城市各個 「居住區」選出代表,從而可能會與行會的選舉重疊,因為同一專業的從業者傾向於居住在同一區內。此外還有許多變例:在亞耳,市民和貴族各選出六十名市議員,再由市議會選舉市長。在埃沃,由當地選出的議會提名六位市長候選人,再由伯爵——該市領主——從中選擇一人為市長。大多數城市均有市政議會,但其權力卻各有不同。在某些城市,例如在奧里亞克,市議會的議員均為年滿二十歲、並在該市住滿一年零一天者。該議會每年必須開會,由議員重新舉行公社宣誓保證互相支持,並選出該市官員。
領主有時仍保留指派官員主持地方法庭的權利。而在獨立性較高的城市,則由市長或者與市長相當的官員(執政,教區長),或有時由一位參事,負責主持法庭。終審判決這一職能,通常由聽審的若干人員作為全體陪審員行使,其名稱各地不同 ——例如,或稱chevins(參事),或稱scabini(會辦)。這類人員的職能,是聽取證詞和闡明法理。在某些地方,這兩樣職能是分開的;訴訟一方可帶人到法庭來,宣誓指稱存在某種風俗習慣,使訴訟這一方占上風。有些糾紛能夠毫無疑問地,依據城市所訂的法規得到解決;但在 12 世紀和 13 世紀,這類成文法規有的只是簡略說明城市的獨立性,有的是詳細法典,繁簡不一,差別很大,因此多數案件處理需要參照習慣——城市、地區、或者一般商人的習慣。要斷定什麼是通行習慣,既須依靠記憶和傳統,亦有賴於編寫法律著作——我們前面提到的《法典》和《佩特呂抗告錄》即屬此類。
在那些將闡明法理和查究事實兩種職能劃分的地方,初次出現了陪審團,起到了使審判方法合理化的作用。合法決鬥 ——訴訟當事人之間為求最後決斷而進行的生死相鬥——在一些市鎮特許狀中被正式宣布廢除。為了取代決鬥,便用陪審員來充當事實查究者。在最初,陪審員是由訴訟一方帶到法庭上,而不是由法庭傳召的;他們據其個人所知發言,而不是宣誓聽取旁人所作的證詞。我們從蘇格蘭四個自治市的習俗志中,可以看出商人法與早期陪審程序是如何結合的:
若有某個市民被某個同國人指控,在他本人住宅中發現了被偷盜的貨物 ……並能作為一個自由市民而對一個同國人否認偷竊,且能申言他雖無保證人,但該貨物確是曾在自治市市場上受到合法盤查而由他購得,則該市民應由 12 位鄰人起誓證明無罪,其所受損失僅為該項要求退還的貨物。他還應起誓說,對於他向其購買該項貨物的那個人,他全不知曉其住宅所在之處。
這一節所論及的情況是,貨物確屬偷盜品,但購貨人在市場上並不知情。購貨人受損失將貨物交還原主,不再另受處罰。他若是自治市市民,則只要由本人和十二位鄰人起誓,便可確定為購買了不知其為偷盜之貨。
自治市或城市法律,也還監管集市和市場的其他細節。市場是每周或每半周開放的,當地農民前來出售食物,手藝工匠亦可出售貨物以供貿易所需。就典型情況而論,市場是自由的,除了或許要由市政當局課徵捐稅充作原先領主的收益外,不受領主任何干涉。倘若有城市法規管理市場,它們一般制定得十分詳細,要管理物價,要限制宣傳和叫賣,要保護赴市商人,總的是力求控制利用商品銷售和交換的各種力量,使之合於市民群體需要。
競爭精神還沒有在城市法規的市場規定中出現,就連像馬賽那樣的大城市也是如此。所有公社社員都要受到同等保護。往日在領主統治下,是由親屬關係提供團結力量,如今是公社造成新的結合,使人共同對付敵人和致力共同追求。例如在過去,農民借錢以應下一收穫季節之需,往往是由全家擔保債務;加入公社以後,就由同一城市市民擔保,甚至由全市對每一市民的債務承擔集體責任。
手藝工匠來到城市出售貨物和購買原料乃是自由的。但這是免受封建義務約束和免繳封建捐稅的自由,而不是也得到節制競爭的自由。城市法律通常規定,原料可由來市謀求該項原料的任何工匠以較低價格購買,使其獲得裨益以對付潛在競爭。對於勞力也採取同樣原則:法律規定如果一位工匠手下有兩名工人,另一位工匠沒有工人,前者必須允許同行在他的工人之中雇用一個。正如瑞善 ·珀魯所寫的:「人們把生產所需原料,和可雇用的勞力,看得有點像是人人都對之擁有權利的不可分割的總體,而把公平分配物資和勞務者看作最重要的事。」這類有關生產和銷售條件的規定堅持實行了數百年之久,主要行之於以地方商業為限的行業——如麵包師、屠戶、以及其他食品供應者——就這些行業來說,對當地和相對穩定的顧客施加保護始終是很重要的。但是,對於那些從事生產日益增長的國際貿易商品——如布匹——的行業,以及對於口岸大城市和內陸貨物集散地的貿易商這些專業,種種經濟情況變化產生的壓力,終於打破了反競爭的規定,迫使生產不斷地改組。
貿易增長不可免會使公社某些成員獲得超過其他成員的利益。在很多城市,手藝勞工和師傅工匠之間,或者居民中的生產者和貿易者之間,屢屢呈現鬥爭局面。我們可以康布雷為例說明這種局面。康布雷是阿爾卑斯山脈以北許多公社之中的第一個,位於今天法國北部,靠近比利時邊境。從900年左右到1100年左右,康布雷為神聖羅馬帝國的一部分,是個主教管區城市,領主就是一位主教。該市居民早在958年就已形成一個 conjuratio(同盟),即以立誓相互約束而結合的組織,來反對主教。然而直到 1076 年,趁主教不在時舉行了一次順利的起義以後,同盟者組成公社式政府的權利才得到承認。這樣各行業有了組織,城市法規明文制定,公社生活也得到節制。但是,過了幾乎不到一百年,康布雷便失去原有的團結,分裂成兩個戰鬥不休的陣營。一位同時代的歷史學家滑鐵盧的蘭伯曾這樣描述:
它〔指公社〕起初得到大家擁護,因為它是由極受尊敬的人建立起來的,他們平生公正、誠實、不貪。人人滿足於其所得;正義與和諧遍布人間;貪心甚是罕見。公民互相尊重;貧富和睦相處;人人極力避免爭吵、不睦和興訟。 ……這個公社竟發生了多麼大的變化啊!它突然之間變得很可恥,由於種種非常明顯的原因,那麼美好的開端卻帶來了恥辱和墮落的局面。公民由於繁榮變得麻木不仁;他們挺身起來互相對抗;他們聽任邪惡和罪行不受懲罰,人人不想別的只想使用不正當手段使自己發財。大人物一點一點地想方設法,用種種流言和偽證、甚至公然用武力來壓迫窮人;權利、平等、信譽,等等,全都消失無蹤了。……
大約就在這個時期,出現了很多諸如此類的譴責,雖然大都來自於各地教會和修道院這些對貿易懷有敵意的宗教集團,因而須在某種程度上扣除難免會有的誇張成分,但卻無可否認其基本屬實。城市的各種法制機構也如同其他公務機關一樣,逐漸為富人掌握。而且,在那些城市裡,委任官員和依習慣法判案的權柄一旦落入一小群人手中,當初曾經保證共同目標和利益均受尊重的制度 ——用習慣法或由地方參事負責行政管理和裁決糾紛——就變成壓迫多數人的工具。在按行業或專業組織起來的城市,富有作坊主逐漸控制了行會生活,而他們較窮的競爭對手則被迫歇業變成僱工。不久,按專業選舉地方官員就不再是全體市民的選舉了。取而代之的是,一種鬆散結合的市政組織通過人事上的互相勾結,落入少數幾個家族掌握之中。我們將在下一章查探其中的線索,但其種種早期跡象在 12 世紀即將結束之際,就已在富人和窮人的緊張關係中表露得十分明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