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資本主義興起 · 四、十字軍東征:奪取商路和傳播市民意識形態
十字軍參與者動機各異,手段多樣,但是,向 「聖地」進軍 200 年,種種後果卻都十分明顯。這些後果在地中海的地圖上,在義大利商人、航海者和銀行家的歷史上,以及在義大利、法國南部,和由此而推廣到北歐和西歐的商法復興中,都可以看出來。總的說來,十字軍東征乃是西歐進行資產階級改造的關鍵性事件。
為了說明這些後果,我們必須先簡述一下,那些宣傳鼓動、號召參加十字軍的人,是出於何種動機,而實際參軍作戰的人,又採取了一些什麼策略。
我們在此談到的,是起自教皇烏爾班開始號召組織第一次十字軍的1095年,以其最後一個基督教領地前哨據點亞克落入蘇丹卡拉翁之手的1291年。東征將兩個很好的目標 ——使「聖地」成為安全地區,既利於商人往來經商,亦便於教徒前往朝聖——與很好的手段結合在一起,藉此排除了一個日益桀驁不馴、暴戾恣睢而無益於社會生產的軍人、騎士和小貴族階層。
「聖地」確是需要收回以有利於西方商人。拜占庭(東羅馬帝國)軍隊已於 1071 年在曼齊克特,被塞爾柱蘇丹國打敗;法蒂瑪王朝的哈里發統治了埃及。儘管君士坦丁堡還不失為基督教控制的重要商業中心,然而其他很多重要貿易轉口地都落入穆斯林之手。穆斯林海上力量襲擾西方航運的規模日益擴大。可是,對東方商品的需求仍舊增長不止,那是必須得到滿足的。
還有許多宗教上的理由,要掀起十字軍東征。因為塞爾柱人控制了基督教 「聖地」的神殿,隨之而來的便是對基督教和基督徒朝聖者的毫不寬容。這類教徒虔誠的動機倒也並非全無雜念:教會在此以前即曾一反早先文獻的教導,極力宣傳朝聖可以有淨化心靈的作用。只不過這種宣傳,乃是亞馬非人已在耶路撒冷開設了一座旅店,向朝聖者供應運輸和食宿,並顯然成為大好生意以後的事。
東征大軍,是從封建統治階級中,最積極於與商人戰鬥的那部分招募的。教會勢力較大的領主得到初生市民階級的援助,開始進行鬥爭,要遏制私人封建戰鬥,以及各種封建工具、苛捐雜稅和明目張胆的劫掠等對貿易的阻礙。掠奪行商的貨物已成為貴族的標準作法,例如教皇格列高里七世就曾威脅過法國國王菲力普,若不交還其所奪取的教皇代理人的商品,就要將他革除教籍。菲力普只得從命,他犯不著貪小利而危及靈魂。
十字軍東征乃是一種手段,可藉以將私人戰鬥轉向異域,同時又能解決貧窮貴族及其騎士隨從的問題。他們的問題之一,就是依照長子繼承制分配家產的問題。在封建法中,長子繼承制 ——即土地歸長子繼承——取代了父母亡故將家產平均分配給所有子女的制度。這制度一經確立,其他兒子或者服役於另一領主充當騎士附庸,或者領受教會職務,或者依靠恩賜的小塊土地和幾個從事耕作的農奴勉維生活。這種靠小塊土地過活的小貴族,其收入幾乎全部僅限於實物地租,在貨幣日益通行和膨脹的時代全然不敷需用。應付的辦法就是加重對農民的壓榨。有一份當時的證書,曾提到「各種強迫性徭役……以及……騎士慣常要向窮人勒索的一切東西。」小貴族階級內部往往由於人身侮辱導致不睦,從而要用私人戰鬥求解決,其目的則在於奪取土地或財物。向商人徵收各種過境費是另一致富之道,還有很多領主則發現,城堡可為匪幫提供合用的大本營。
十字軍東征給予這階級一個大好機會,既可前往 「聖地」取得金銀財寶和土地,更可以使靈魂得救和履行騎士戰鬥義務。這次機會與以前在西班牙和普羅旺斯與穆斯林教徒作戰所提供的機會相類,只是等次大有不同。它的結果明顯可見:渴求土地的貴族非長子集閉在巴勒斯坦,建立了實行全面統治的封建政府;在集團上層,產生了許多新封建領主,從其下層則產生騎士——騎在馬背上作戰的部隊。徒步作戰的士兵由貴族領主隨地徵調招募,或者依靠開墾新土地和增加城市居民的那些經濟力量和人口力量來獲得。對十字軍政治方面的控制,開始時由封建貴族掌握,然而教皇施展手腕,使不同貴族集團互相傾軋,藉以左右全局。
義大利商人直接干預巴勒斯坦,始於1098年,即教皇烏爾班發出進軍號召後的第3年。在這一年裡,熱那亞在安提阿得到租讓一個市場、一座教堂、和30棟房屋的好處,作為回報,並同意確保該地與義大利的交通,以及支持其統治者波赫蒙德,以為報償。
在此以前,一些義大利城市成長,是依靠同基督教和穆斯林雙方當權者訂立經濟條約,而非大規模直接征服,所以它們的外交並未因拜占庭當局反覆變化而有所更改。可是到了1098年,十字軍在巴勒斯坦和敘利亞占領了大片土地,熱那亞便力圖在安提阿獲得租讓權。其次是威尼斯,它由於曾與拜占庭帝國長期聯繫,早已確立了東地中海勢力,這時又圖謀有所增進。比薩所謀求的,是保持它在東方所具有的競爭地位,這是和它與熱那亞關係的特點。
不久,比薩和熱那亞都積極展開對基督教各地區的貿易,同各種封建領主交易,經由海上的東方貿易,幾乎全部落入它們掌握之中。其他一些義大利城市,也都同樣在君士坦丁堡與占據有利地位的威尼斯競爭、從而發展了義大利與尼羅河三角洲之間的貿易,確保源源不斷的農產品,從東地中海三大海口輸往西方。
然而,西方基督教貴族王公,卻沒有能夠保住他們在巴勒斯坦那些封地;最後一個基督教前哨據點於1291年陷落。義大利各城邦為支持基督教的軍事掙扎,損失了許多海船和人員,但總算設法保留了與那些地區貿易的權利。參加戰鬥的一些騎士團 ——平殿騎士團和慈善救護騎士團——在戰鬥中遭遇傷亡,但卻保住了它們充當錢幣兌換商的作用。有可信證據說明,許多商業利益集團都曾在巴勒斯坦活躍地和作戰雙方做生意。若要商隊從東方運來貿易貨物,就難免會有這類活動。不過,有些義大利商人更進一步,竟向穆斯林王公出售作戰物質。
因此,十字軍東征所代表的,乃是與軍事勝利無大關係的經濟機會。然而,這種以東方貿易增長為代表的機會,若無法律和制度的體制保障就難以利用。必須有這類體制才可容許共同集資投入大規模海上和陸上事業,保證已籌集必要資本的商人能有受到保護的市場,並為如何將來自東方的貨物交換成來自西方的貨物作出規定。
幾乎沒有什麼留存下來的史料,可以使我們看出法律和法制上的這類變化,曾怎樣影響了人民的生活。只有熱那亞給我們留下大批12世紀中期商人簽訂的舊契約,我們從中可以大略看出當時一個集團的生活,並推測其他集團的生活可能與之相仿。
1099年,即十字軍剛剛打開東方門戶,熱那亞的經濟空前增長的那一年,這個城市的一些頭等商人和資本家便共同推選一人為首,成立了稱為 「康帕尼亞」(compagna)的組織。它不是商業組織,大概類似法人社團,具有虛構的「人格」,長期成員與組織僅有短期關係,大概為期1年。這組織當時是秘密成立的,成員在開始時或許沒有意識到,但不久便都自信,他們乃是一個新階級的先鋒。「康帕尼亞」很快便取得政治權力,作為熱那亞公社——以誓言相結合的領導集團——上台當政了。這一黨人成了政府;政府就是這一黨人。
我們發現,這時期被提及的有一個新的專業集團,其中大部分認同於大商人,但也有為小業主效勞並與他們在一起的,有時甚至還與農民同在一起,這些人就是律師。他們的正式稱謂有許多區別: 「公證人」(notarii)一般是代人草擬契約和其他商務文件,「律師」則出席法庭代人辯護,此外還曾使用過別的名稱,如「執法者」(magister),源出於拉丁文的master(主管人),這是一種官員,而「書吏」(scribus)則是代筆人、書記員,等等。不管他們使用什麼稱謂,反正有越來越多的這種人突然出現,而且已經開始採用適應各種新經濟需要的種種手法,並表現出具有新法律學識的跡象。到 1100 年時,義大利北部地區的各種契約,大多數便都是由受過訓練的律師草擬的了。
有了法律專家,又日益使用標準程式的語言來準確陳述各類協議,這表明存在著一種法律體制 ——即法律條例以及強制執行它們的法庭——這體制會使某些類型契約所約定的事項,具有可預知的合法效果。有些人願意毫無異議如實履行契約的各項條件,對於這種人說來,其所以有必要作出書面協議,只不過是以此作為各方所承擔義務的一種備忘錄而已。但是,若有某人將大筆金錢,交付另一人去裝備海船,條件是後者須襲掠穆斯林海岸,返航後共分所獲,那末,書面文字就必須使那位商人能夠得到他那一份掠奪物,並使船長只須按議定比例付款。
由此可以推知,如果某時期有很多契約使用新法律詞語,並且記錄了新類型的商務交易,那末,當時的國家權力體制必定已經認可,或者將要認可這類詞語和方式。如果法庭審判員對這類事物還無所知,那就連受過最佳教育的法律專家,也不會僅憑個人學識來填寫一份契約了。
一種新的、專門適應商人需要的法律,在十字軍東征時期興起於熱那亞,並傳播到地中海沿岸,又循商路傳向北歐。這種法律須有熟練草擬契約的人員,律師於是以專業身份出現。在此以前,各種執照和契約都是由顯然未受正式法律訓練的人草擬,他們往往是某修道院雇用的人員,或者是政府小吏。在甚至更久遠以前, 「公證人」這個詞語所指,乃是早期法蘭克王國國王的雇員,他們從事繕寫法令、詔書和特許狀,在一位總是由教士擔任的掌璽大臣指導下工作。新的公證人卻是受過改進了的專門訓練,可證明這一點的是他們草擬的契約,用的是比早先更精緻、準確而前後一致的拉丁文。(最初使用日常語言草擬的契約,也在這個時期出現——尤其在法國南部是如此——但它們一般表現出對法律類別和觀念不甚瞭然。)
這時期出現的其他具有重要意義的變化是:有了可以容許兩個、三個、四個,並迅速發展到數十個參與者集合資本進行聯合經商方式;有了可將存款從一處口岸轉移到另一口岸的辦法,這類辦法後來演變成國際貿易中的信用證和信匯單;有了較細緻的契約法和更周全的銷售與交換辦法;有了辦理銀行業務的方法,可容許成千上萬筆小額資本集中於一位投資者即錢商手中。
在經濟擴展中積聚資本的方法,值得首先研究。熱那亞在11世紀和12世紀,發展出了 societas
maris(海會)的作法,記錄了新類型的近似於其他城市約在此同時以commend或colleganza等其他名稱而採取的辦法。由一位合伙人拿出三分之二以至全部資本,以供一次由熱那亞出發的海上往返航行。此行如果失敗,各方承受自己的損失;如獲成功則按事先議定的比例分享利潤,保證利率可達百分之一百五十。這類契約實際是一種偽裝的貨款或存款。它帶有明顯的羅馬痕跡,特別是羅馬的「委託契約」,但更近似於拜占庭對這類協議的概念。 1163 年有一個名叫斯塔比的商人,在一次「海會」中對加拉桐作如下委託:
斯塔比與加拉桐結 「會」,按照兩人的聲明,斯塔比入資八十八里拉,安薩多入資四十四里拉。安薩多攜帶這筆資本以謀增值,前往突尼西亞或他將要乘搭之船——即格拉索和吉拉多兩人的船——必須前去之其他不論何處。回程時他將把所得利潤,匯給斯塔比或其他代理人以供分享。扣除資本而外,利潤由兩人對半均分。 1163 年 9 月 20 日簽訂於教士會堂。
附記:斯塔比授權安薩多,將他的錢交由不論後者所定的何船送至熱那亞。
在很短時期內,由這種簡單兩方聯合,發展出了兩種比較複雜的方式: Loci
(入股)聯合和商人錢莊。「入股」乃是對一艘海船投入股本。當時已經有了大型海船,需要吸引許多人的閒散積蓄投入商業,因此,將資本分成許多股份,是很合邏輯的發展。大體上說,「入股」乃是由若干股份持有人,委託一艘船的船長去作一次航行。股份本身是可動產,是能夠售讓、交換、或用作債務擔保的。常常會有很多小額款項,湊合起來購買一股。由後台經營者控制委託資本的用途,乃是海運聯合契約的特徵。
倫巴底地區一些內陸城市,逐漸變成了由海上運到威尼斯、比薩和熱那亞各種貨物的票據交換所,在那裡發展出許多更為普遍的匯聚款項方式。大大小小的資本,從每一個階級的成員匯聚起來 ——來自領主的地產、賣得現錢的許多手藝工匠的小作坊、土地不屬任何領主的那些農民的現金窖藏,還有的來自工人或農民賣掉某件傳家寶換得的小額款項。這些錢都交託給一位錢莊商人,由他資助海船駛往集市或市場所在地,作購售貨物的航行。用這種方式託付款項,十分近似於羅馬的「寄託契約」(doposit)。
商務契約在此時也開始起變化,一方面反映新法律觀念,另一方面反映出擁有資本及其積累手段的階級日益增長的勢力。售讓契約作為權利來源,而不是僅僅是所有物的偶然屬性,已變得很重要。在封建社會的不確定情況下,擁有財物是所有制的根本;紙上的權利若無體制保證其迅速而毫無疑義地得到承認,是沒有價值的。據守著一塊自耕地的小農,養了一群羊的農民,弄到一批羊毛的小工匠,他們都將實際擁有視為自己權利的首要特徵。與此相同,1000年以前在地中海沿岸,售讓契約實際上只不過等於是收據而已,是由賣方給與買方以表示承讓貨款已付和如實交割了財物所有權。這類最簡短的文件往往根本不提及法律規定,有一些只僅僅寫上一句警告稱,任何人若干擾財物獲得者的所有權,必將 「招致上帝的憤怒而與猶大同受永恆地獄之苦」。還有一些則提到,「公教法和羅馬法」要求書面證明售讓。這類早期文件,都不過是羅馬法傳統的「化石遺蹟」罷了。
然而,到了11世紀末,在義大利西北部以及隨後在通往北歐和西歐各條商路沿線,羅馬的售讓觀點又開始在契約中重現。這時期出現的唯一最重要的法律觀念認為,契約乃是不同意願的一種結合,它反映一個、兩個、或者更多人的諾言,這些諾言由於存在可對它們予以強制履行的法律體制,因而無需任何其他手續即可具有約束力。具體說來就是,這種較新的契約不需對售出的物品,按照傳統慣例辦理交割,或者部分舉行那種儀式,來使售讓成為有效。一次售讓約定要用一份書面文字寫明和反映出來。這樣的契約便使售讓者有了交付約定物品的義務,亦使承購者有了償付價款的義務。這乃是羅馬法售讓契約的實質,羅馬法售讓契約原本就是雙邊約定和基於誠信的,同時卻又將達成這種約定與如實交付約定物品和償付價款分為兩事 ——雙方同意如實交物與付款才是它的實質。
這一變化十分顯著,以致有些初期契約,不滿足採用羅馬法售讓契約的法律語言,而加以補充,例如加上 「僅憑本約之權效」,購物人即可保有售與之物。
如果說,一次售讓僅僅在錢款和土地或貨物交換以後才算完成,那末,定約各方所需要的就是,保護他們對其所得之物的權利。人們自願地達成一次售讓,便由於互相同意而造成交付土地或貨物以及付款的義務,其前提乃是:售讓者、承購者、或者 ——更可能地——他們的律師,都意識到存在著某種法制,可迫使雙方的義務如實履行。
這樣的售讓契約同時也造成商務關係。由於財物所有權的轉移並不是在簽字之時完成,簽約雙方因此可以同意售讓未來的貨物 ——將要收穫的一季水果、尚未抵岸的一船商品等等。這種售讓甚至可以涉及遠非眼前得見的物品:某人可以同意在某個時期之內,將他全部產品售與另一個人,或者同意購買某一個或一夥商人某種商品的全部存貨。從此可以看出逐漸擺脫封建性權力觀念的趨勢,那原是將權力視為純個人性和直接行使的,武裝領主或其部下常在眼前的一種觀念。
此外還有一個更富啟示的跡象,表明初興市民階層的典章制度中,存在著羅馬法的先例,那就是律師出現了新意識,設想出在售讓、交換和贈與過程中防止欺騙和強迫的種種可能性。我們如果僅只研究法庭案卷,找出一些線索,看出曾用過一些原則來防止取巧,那就會得到與真實契約所顯示的並不相同的情況。在這個時期很多契約中,特別是在法國南部和加泰隆尼亞那些與熱那亞和比薩有聯繫的地區,我們見到有些農民、工匠和其貧窮的人將某項財物,通常是土地,出售、轉讓、交換、或者抵押舉債。這類契約有些還說明,立意售讓乃是為了籌得現款,以供朝聖之需;這些都是朝聖活動始興、或者農民要當徒步士兵追隨附近有勢力的領主的史料。就無數其他售讓契約而言,並無明顯動機:在這時期向貿易開放的地區里,似乎曾經有過一次窮人對富人、特別是對教會團體的售讓浪潮。有些契約反映出偽裝借貸,售讓物移交給出借人,隱含著日後償清借貸還要收回原物的協議。許多這類售讓所取得的小額款項,看來都帶有這樣的前提。或者小土地持有者作為最後一批抵制封建制度的人,已被逼得要將土地出售以後再租賃回來,俾取得資本以投入日益以現金為基礎的經濟之中。容許這種可能性的客觀條件乃是:城市作為市場中心的持續增長,城市文化的獨占性趨勢,以及農業由於教會團體參與勞動而發生廣泛變化。
儘管如此,無可爭議的是弱者在與強者簽訂契約,而律師往往為強者效勞。我們知道,律師當時已開始想到,羅馬法中曾有過保護弱者權利的規定,因為它正是在12世紀開始在許多契約中受到詳細論述。然而,對弱者的各項權利如此詳述,卻幾乎始終等於是序曲,為的是要在契約中引進一項條款,宣布否認 ——放棄——那些權利:對地位低下者的保護被放棄了;所有一切基於性別的權利被否認了;售讓者許諾不以未得到全部價款為由,亦不以所付價款少得可憐為由,而拒絕交付所售之物;或由售讓者敘述,如果他的土地價值高於所付之款,他將慨然以那一差額作為對承購者的饋贈。
當時必然曾有種種動機,要給契約加上諸如此類的條款。要寫出這類條款,律師 —— 1100 年時最常見的是公證人——就須知道有這樣的羅馬法律,而且他們還須想到,那種契約在法庭上將會受到挑戰,法庭可能會運用羅馬法原則宣布售讓無效。那些法律家是注意到了會引起訴訟的可能性,表現出這一點的是,簽約各方均表示拒絕訴訟程序的延誤——這原是羅馬法給予定約者的一項權利。最後,那些契約在我們所知的幾乎所有情況下,都是用拉丁文寫成的,這一點又一次表明,法律是在擺脫普通人民的控制和認識。
因此,根據許多倖存的契約和案卷,我們可以推斷出十字軍東征所造成的三大後果。第一,義大利各城邦的大商人開始進行鬥爭,為了爭取掌握政府權力,或者爭取受保護,以便容許他們從事貿易。第二,這種權力乃是用於認可諸如熱那亞 「海會」之類的經商方法,以求能夠利用增加了的東方貿易所提供的金融機會。第三,羅馬法有關契約和所有權的各項原則得到再現,為擴大貿易關係提供了一個法律保護構架。這些發展都是首先、而且是明確地發生在義大利,它們很快便沿著各條貿易路線,擴散到地中海沿岸其他地區。我們首先要描述一下復興了的羅馬法與貿易擴展的聯繫,然後再對這種聯繫力求作出解釋。
在12世紀開始之際,或許還稍早一些的時候,出現了一本名為《佩特呂抗告錄》( Exceptiones
Petri)的書。它寫作於普羅旺斯或多菲涅,或是倫巴底——當時尚無印刷術,所有書籍均系手抄本,以致「原作」論爭難以判斷。但是,佩特呂這本書的內容安排,卻近似查士丁尼的法典編纂多於《狄奧多西法典》等西方類編纂方案。此書看來曾經被加泰洛尼亞地區而不是普羅旺斯地區的律師使用過。
1100年在普羅旺斯,出現了一本實用的《法典》( Lo
Codi)。它究竟是由官方編定的法規集,還是出於私人之手,至今仍有爭議,但是本集的重要之處在於,其中許多主張大多數是與倖存的當時契約相一致。凡有歧異之處,《法典》選擇依照羅馬法來解決問題——例如土地是否可在市場上出售的問題——而不顧種種封建限制。
依據《法典》和《佩特呂抗告錄》,並較全面地藉助於倖存的當時契約,我們能夠衡量出,羅馬商業法在由義大利向東和向北推行時,實際進展情況如何。12世紀初期,正如我們已談到的,熱那亞和比薩已經發展了羅馬法的運用技巧,也形成了許多實際運用它的人員。有一些城市的貿易步伐,僅僅是在第一次十字軍東征已進行相當一段時期以後才開始加快,羅馬法在這些城市裡就來得較晚。在馬賽和埃克斯,直到12世紀後半期,才出現有意識地採用羅馬法的跡象。12世紀有一個短時期,馬賽在巴勒斯坦享有某種獨立的金融勢力,因為當時耶路撒冷王國的國王,安如的富爾克,曾在1136年准許馬賽占用一處貿易租讓地。這項條約後來又曾在1152年獲准重訂。但是,馬賽商人同那些控制巴勒斯坦貿易的義大利人比較起來,都是些小角色。到了1160年左右,馬賽才在巴勒斯坦四個口岸城市設立了一些貿易機構,而熱那亞人在同一時期,卻已在十一個城市有了他們的貿易機構。當然馬賽也有造船業;1190年獅心王理查就是在馬賽登船,去進行十字車東征的。
亞耳這城市在中世紀初期,從來沒有荒蕪過,它在馬賽 ——埃克斯地區之後十餘年,人口增加,貿易增長,羅馬法得到了復興。其他一些位於普羅旺斯和加泰隆尼亞兩地區的城市,也都緊跟著。它們通過那些與十字軍、與義大利各城市和馬賽隨軍東征的商人最早發生接觸的地區,貿易都得到擴展。羅馬法從法國南部,沿著地中海西部沿岸直到法蘭德斯各條商路全線,每隔一段時期就在一處地方的商務契約中出現,直到 13 世紀很晚的時候。有一些城市,它們的特許狀、成文法和根本大法並非基於可辯認的羅馬法原則,但在興起以後,羅馬法也傳來了。它是隨同有步驟的遠程貿易的擴展來到的,所以來得較晚。它是響應匯聚資本、作出利便貿易規定這些清楚的需要而來,同時又還是在政治、經濟集團的贊助下到來的,這些集團擁有資財,可以資助許多中心研究羅馬法,訓練出精通它種種奧秘的新手。
有成千上萬份這個時期的契約留存下來,使我們能對羅馬法律觀念的擴散獲得極好的圖像。我們見到法律技術專家的出現,他們辛辛苦苦,為一個新階級 ——商人——效勞,也為商人在封建體制下的同盟者——教會和俗世貴族領主——效勞,這些貴族領主既有錢、又有願望要通過貿易來增加財產(在這個時期義大利貴族家族參加貿易是通常的事;法國人則相反,他們仍抱守老觀點,認為參與經商不合貴族身份,若經商就會喪失貴族地位。不過,這種觀點倒也無礙於法國貴族撥出資本,暗中充當合伙人。)而且我們還可以猜想到,貿易振興對農村勞動人口的某些影響。然而,我們並非總是能夠確切知道每趟海船運的是什麼貨物、運往何地、價格如何,因為在當時的商人信條中,最要緊的就是隱瞞自己的商務詳情,以防競爭對手獲悉,於是便要在契約中寫進一些無關大局的假話。
我們在成千上萬份私人契約之外,還得研究許多城市的特許狀和 「成文法」。這類帶根本性的文件往往既包含有關行政管理的種種細節,同時還帶有許多私法方面的規定。還有許多日記和歷史記載,以及義大利一些研究法律的教授和大學的資料檔案。
關於12世紀羅馬法復興始於何地的問題,存在相當大爭論。我們認為,羅馬法 ——不是它的全部,而是其對商業既便利而又必需的部分——最初是沿著貿易路線產生,而學術界對倖存文本的研究,則是後來受到財界和政界權要推動和資助才進行的。我們摒棄這樣一種看法,認為各大學對羅馬法的研究,乃是商人行號和律師事務所發生理論變革的根源。
其實,大學乃是教皇或者俗世政治力量的工具。但是作為工具,它們受教會或者俗世權要支持或者反對的程度,要依它們研究選取的實際方向而定。
我們也不相信法律是在 「自然」漸進中逐步演化,它奠基於貿易,而代表的主要是曾被遺忘的西羅馬觀念的重新發現。這種看法是很保守的,因為它將公元 1000 年以後的商業文明變為西方發明了。但是,我們翻閱一下十字軍東征的編年史,西方至上觀念就垮台了。那些渡海東征者發現早已有一種文明——實在可以說是多種文明——遠比自己的文明更為先進。他們發現了阿拉伯科學,其中包括醫學。他們發現,而且我們知道還帶回來以九個數目字和一個零為基礎的計數體制,它不久便取代了累贅的羅馬數制。稍晚一些他們又帶回了粗淺的複式簿記法。還有聖湯瑪斯·阿奎那,他以亞里斯多德哲學的一種阿拉伯文譯本為依據,建立起他的新亞里斯多德派哲學體系。
從東方歸來的貿易者,同時還帶回來羅馬法,或者至少是帶回來一種比西方任何地方殘存的羅馬法更有系統、也更合商業需要的文本。足以支持這一點的證據多得很。公元500年至1000年在地中海東、西之間,除了威尼斯和稍晚一點的亞馬非以外,不曾有過任何持續不斷的貿易。那期間有船隻駛到過馬賽港和其他港口,也有貨物進行過交易,但是,西方此類活動既不要求匯聚資本這種進行持續貿易的手段,也不曾要求支持、保護和擴大商業的無數其他法律方法。在東方,情況就不同了;十分活躍的貿易,在君士坦丁遭受內、外危機遷都以後仍然照舊繼續進行。羅馬法律體制在地中海以東 ——包括埃及—巴勒斯坦沿海一帶——仍繼續反映商業事務的重要性。這種貿易法按羅馬意義而論乃是一種「萬民法」,它在西方貿易者隨同著十字軍來到時就已經有了。
12世紀開始迅速獲得流行的那種法律,其中不僅包含君士坦丁遷離羅馬時就已存在的羅馬商法的許多成分,而且還有多處明顯是依據查士丁尼在君士坦丁堡,部分地廢除了先前的羅馬法而制訂出來的種種法律規定。
拜占庭與西方之間的摩擦 ——後來發展成為以宗教名義進行的,關於商路和貨幣的戰爭——在十字軍初期的那幾十年里並不存在。拜占庭乃是十字軍一個早期的,雖不十分熱心卻也很有幫助的盟友,而且西方對於源出於拜占庭的知識學問,從來不曾拒絕接受。到了 13 世紀雙方之間的決裂變得無可挽回和十分明顯時,西方的經濟增長業已容許建立各種典章制度,來維護和擴充那種經濟制度的法律基礎。
商人與封建領主相反,而且大概也與教皇為了裝點門面而為的相反,對採納各種異教、甚至不信教的觀點並非不樂意;可證實這一點的是,活力充沛的貿易很快將穆斯林信徒和東方基督教徒結合起來。確實很有可能,阿拉伯人許多商業習慣,也曾如同他們的科學知識一樣傳到西方來。我們知道,12世紀在一些義大利城市,曾鑄造過拜占庭和阿拉伯兩種金幣,因為這種金幣都是眾所認可的地中海貿易通貨。12世紀甚至其上一個世紀的商人,都很熟悉阿拉伯人阿爾 ·迪密斯基寫的一本書,內容是關於商業的種種美妙之處以及關於商品的優劣和騙子在商品方面搞的種種假冒偽造的知識。也許是通過遠自羅馬帝國鼎盛以來的種種地中海地區傳統,阿拉伯人也熟悉包括集資建立合夥關係、賒賬銷售、以及信匯賃單等觀念。有些研究者還在 12 世紀和 13 世紀的商務詞彙中,發現了一些無可否認來源於阿拉伯的詞語。
我們當然並非斷言,拜占庭和阿拉伯的貿易慣例和法律體制,乃是十字軍東征以後羅馬法在西方復興的唯一基礎:本書下一章就將著重討論威尼斯和亞馬非兩個城市在這一過程中所起的作用,而且在這裡肯定有羅馬法的教學和著述所起的作用;人們每當需要就要將羅馬法的教學和著述重新搬出來。但是,東方的影響確是要比大多數人所設想的更大一些。
當初發動十字軍東征,表面上是為討伐 「異教徒」,然不久卻變為討伐拜占庭基督徒,弄到最後竟是藉此機會向阿拉伯文明和拜占庭文明,廣泛借取法律知識和經商手段,這真是極大的諷刺。實際上,與遠征巴勒斯坦所產生的那些真正而持久的後果相比,十字軍公開宣布的每一項目標都顯得毫無意義了。
十字軍東征在1095年曾被稱為 「聖戰」,得到了許多貴族分子的支持,他們把這場戰爭看作是一種手段,要用它解決封建制度內部那些迫切而激烈的社會問題。然而,十字軍參與者並沒有在巴勒斯坦建立起持久的軍事力量,以他們為代表的各個封建集團也沒有撈取到多麼大的利益和光榮。最重要、最永久的受益者,是西方的商人,他們建立了許多經得起軍事和政治變遷、能夠長久留存的貿易前哨據點,那對於統治該地區的不論什麼人,都是可以通過徵收種種賦稅和關卡捐稅而大獲其利的。
商人和錢商得到了財務利益,學到新貿易技巧和新法律體制。他們的貿易繼續不斷而且有利可圖,直到後來地中海商路被繞經非洲和通往美洲大陸的航線取代,不再成為主要貿易通道為止。而且,我們將要看到,由十字軍助長的種種經濟力量,促使有些人以為還可挽救那加速毀滅的封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