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華經玄簽備撿 · 玄簽備撿卷第二
丹丘沙門有嚴注。
釋簽卷第四(六紙玄三十九)
亦須遍集。
集應作習。
具如止觀記,料簡同異。
記引大論云:下地諸惑,因地未斷,至樹下時,以九無礙、九解脫,合為十八;八忍、八智,合為十六,為三十四心。是俱舍頓斷之意也。婆沙云:下八地惑,初修禪時已斷,唯非想地九品全在(云云)。俱舍、龍樹,俱不應誤。俱舍取修禪時已斷惑竟,不復更斷。智論依餘部,雖有漏斷,未名為斷;至樹下時,俱斷非想,八地俱得名為無漏也。
如止觀第五記。
只是化他境中四悉檀各破四性之文耳。如世界中破性者,彼云:或說心具一切法,如云:三界無別法,唯是一心作。或說緣生一切法,如云:善知識者,是大因緣,所謂化導。或說因緣共生一切法,如云:水銀和真金,能塗諸色像。或言離生一切法者,如云:十二因緣非佛所作等,其性自爾。餘三悉檀各破亦爾。
但緣六道中,可愛十如等。
六道中,且如三塗,以表苦為相,惡報為性,摧折色心為體,登刀入鑊為力,此皆苦耳,又可名愛耶?今言可愛者,只是貪愛五塵,能招三途之果,果中說因,故云可愛也。言可憎者,嫌惡五塵,起嗔恚心,亦招惡果,此亦果中語因耳。
故斥通無。
偏教無諦,是權故無。
超越三昧。
能超諸地,自在入出:一、超入三昧,離諸欲惡入初禪,從初禪超入非非想,從非有想非無想處起入滅受想,從滅受想起還入初禪;入二、三、四禪亦如是。二、超出三昧,次第亦爾。
初二文者。
多二字。
若不轉粗成妙。
多不字。
化他之權,意亦如是。
雖雲我亦如然,化他之權,終非自行之權。
震地逸敷
雷聲震地而不聞,錦繡逸敷而不見。
【玄】通經之論,豈得為妙?
下文指中論,兼別含通,故為粗。
權實俱立
既雲施權故立,則化他之權及化他之實二俱立也。俱破者,化他權實並為所廢故。
若開若會。
約理則權實俱開,約行則權實俱會。
煩惱障及智障,具如止觀第六。
彼云:空假二觀,當彼破惑,名之為智。今望中道,智還成惑,此惑是中智家障,故名智障。又中智不廢,故名智障耳。
六界十如結,攝一切異名。
如是相攝十二因緣中行有,如是性攝無明愛取,如是體攝名色乃至老死,如是力攝無明愛取能生業力,如是作行有能為苦作業,乃至如是報攝行有招名色。報攝四諦者,相性攝集,體攝苦,作力因緣又攝果報及苦。攝二諦者,六道十如攝四教之俗等,具如下文諸境開合。
【玄】圓權則通。
照不思議十二因緣生是俗,照不思議十二因緣滅是真。真俗不二,生滅同時耳。
於一一大,開為四句。
若謂地是有,有即實,實是堅義;若謂地是無,是亦有亦無,是非有非無,皆是堅義。今明畢竟不可得亡,是堅性也。水性不住,謂水為有,有即是住;乃至謂水是非有非無,亦即是住。今不住有四句,亦不住無四句。風性無礙,謂有四句是礙。火大不實,火不從自生,乃至不無因生,本無自性,賴緣而有,故言不實。觀色既爾,受、想、行、識一一入於如實之際。
遇善知識,受如法教。
二句下各有一難字。
無盡轉解脫火
轉字誤,應作輪。彼經云:婆羅門告善財言:善男子,我唯得此菩薩無盡輪解脫。如諸菩薩摩訶薩大功德?,能燒一切眾生見惑,令無有餘,必不退轉。而我云何能知能說?又云:修學書算即事法,即得悟入一切功巧神通智法門(云云)。印等法下,經中無門字。
一百落叉。
十千為萬,十萬為一落叉。
內外顆粒
經作其內顆粒。
知眾生數至如來名數
經云:能知眾生數,能知諸法品類數,能知諸法差別數,能知一切三世數,能知一切眾生名數,能知諸法名數,能知一切諸如來名數等。經之法名數下,多一法字。
黶
於琰反,面上黑子也。
為取十乘觀法?
增數至十,與十乘數齊,未必從增三已去,全同發心破遍等也。意謂修二法又入增修三法,修三不入增修四法等,自少至多,故云始終。無謂十數與止觀十乘,名別義同,臆說令齊。況復四至八,只是道品耳。
余行是當門,得益而為始終。
如三法中,聞、思、修有三,謂三慧體、三慧行、三慧果、三慧用等,余行例說可知。
初一行中,若始終論,亦須具十。
始不思議境,終離法愛。
釋系緣義
文云:系緣是止,一念是觀。
初四念處。
初字誤,應雲因四念處。
結成雙非。
淨名疏云:諸法畢竟不生不滅,是無常義者,三藏明粗細生滅無常,是無常非無常義。若了諸法非生非滅,橫計生滅,故以四句撿生叵得,即無有滅,是則不生不滅,即無常義。五受陰洞達空無所起,是苦義者,三藏明粗細五陰,此是苦非苦義。衍門體達本無粗細之苦,妄見故有,體有即空,不見苦相,名無所起,即是苦義。諸法究竟無所有,是空義者,三藏所明生法二空,此只是空非空義。行中體此諸法,即真如實相。真空本來無有我與無我,妄計有故,說於無我。若不得我,亦無無我。我與無我,本來無二。無二者,即無性。無性之性,即真無我義也。法本不生,今則無滅,是寂滅者,三藏所明以有還無,名寂滅涅槃,此只是寂滅非寂滅義。衍門明諸法從本來常自寂滅相,即大涅槃,不可復滅,即真滅義也。乃至云:通途釋衍中五義亦得,即是圓五義。
陰等十境,唯在三教。
人見斯文,便謂圓教不立陰境,意雲理淨無染,有何陰乎?遂為之臆說多矣。今詳斯文,是開權之義耳。指前三教不即之陰是圓性陰,同在一念,念體即是,而為圓人初心觀境。今試引文述義而質之云:且如瓔珞經中所談,自有佛土,純說圓教,無三教名。若純說圓,圓初心人既無陰境,如何發軫而觀心耶?又涅槃經中說法性五陰云:色是佛性者,三十二相,如來常身,常不改故,是故說色名為佛性。受是佛性者,如來真實之樂,謂畢竟受、第一義受,是如來常受。想是佛性者,如來真實之想,名無想想,無想想者,非眾生男女想,是如來常想。行是佛性者,行名壽命,行因緣故,獲得如來常住壽命。識為佛性者,乃是如來平等之心。又云:因滅是色,獲得常色,受、想、行、識亦復如是。五陰常住,諸大乘經無不備載。又今玄文示三諦境中初俗諦,引大品云:眾生色、受、想、行、識。又云:無等等色、受、想、行、識。記主云:五陰即是俗諦,陰既至佛,當知俗諦亦通至佛。若曰無陰,圓但真中,欠俗諦也。又云:前之三教,初心滅陰,圓教初心,一陰一切陰,謂百界五陰,咸空、假、中之謂也。又文句記亦云:二教初心,皆滅陰入。別教初心,亦且破陰。唯圓即觀,一念三千,三諦具足。是則一心一切心,一身一切身,一土一切土。既雲身心,何嘗無陰。又既雲三千,三諦具足。若不立陰,只合談二千耳。仁王經云:法性色受想行識,此實智真身,亦有五陰。應化因緣,亦有五陰。眾生性德之理,亦有五陰。又智論云:菩薩不應作是念,我以真智慧,令色等諸法清淨,而住其中。何以故?法無住處,如地住水,水住於風,風住空,空無所住。本無住等,前際是生死,後際是涅槃,俱不可得,是無陰也。俗諦是事,若大品云:一切法趣色,是趣不過色。是法界大都者,則有陰。三諦本一,有無體同,名為性陰,不可思議。以由眾生迷此性陰,而起事陰。故止觀中,令觀事陰,顯乎性陰。破穢污陰已,住實相陰中。故曰如來妙色身等。予不肖,敢當反說。何者?藏通真理,如雲外月,是不說有陰也。別教談中,理不具陰,而理在陰外。待破九界陰已,方得顯中。若爾,是前三教不立陰,圓教立陰明矣。今寄語晚秀,孰為思之。無謂圓教無陰,而為教旨。
前四中圓。
約四教判淺深中文。
故重別辨。
應雲辨別。
根本先壞
標四夷也。
大妄居首。
釋根本妄也。謂我得上人法,我已入聖智、聖法等。四分十誦,從不淨觀已上,至四果來,若雲我得,皆犯重。又自說有信、戒、施、聞、智,辨無漏信,生、法二空智,天、龍、鬼、神來供我,四禪、四空定等,皆犯。今之世,無教眼瞑昧之徒,皆稱悟者,誠大妄也。
三寶交互
盜戒也。盜錢滿五犯重。盜境甚多,且語三寶言交。互者有二種:一三寶互,二當分互。交者,謂知事取僧糧食器具及以牛馬為佛像,並得正重,將佛法物僧用亦爾。若佛塔有物乃至一錢,以施主重心故舍。諸天及人於此物中應生佛想塔想,乃至風吹雨爛不得[卯/貝]寶供養,以如來塔物無人作價故。又律云:佛殿塔上翎毛落地亦不得用,以諸天皆作佛想故。當體互者,謂本造釋迦改作彌陀,本作大品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車乘,皆望前境理義可通,但違施主心得互用罪。今之主教者多有強索常住飲食米麵,有取殿堂香油錢燭,輒自私用,雖資身於一朝,當陷苦於千劫,使有識者見之得不為寒心哉!
未善媒。
媒人戒也。持男意語女,持女意語男,成婦私通,皆殘罪。律文要三時具者方結殘:一、謂受語,二、往陳說,三、還報知。若具二,結蘭;具一者,結吉。僧祇:勸歸婦早還者,犯蘭。又云:為他求好馬種和合故,亦犯蘭。
房
房戒有二:一者,無主僧不處分過量房戒;二者,有主僧不處分房戒。無主房戒者,具有五:一、須人經營,妨修道業;二、多論雲長己貪結,壞少欲知足故;三、處處乞覓,惱亂人非人趣,不生信敬,壞滅正法,令不久住故;四、專任自由,不乞處分,容障僧事,多惱亂故;五、戒自損行,違其慈道,壞梵行故。六緣成犯:一、無主,二、為己,三、自乞求,四、過量不處分,五、過量不處分想,六、房成結犯殘罪。言重者,四分云:長佛十二搩手,廣七搩手。准五分,佛搩手長二尺。若爾,是廣二丈四尺,長一丈四尺。難處者,中有虎、狼、蟻子處也。又四衢道中,多人聚戲,淫女市肆,放牧惡獸等,皆難處也。妨處者,律云:乃至不容草車迴轉。又是人田園並官地,居士、外道、比丘尼地,並是妨處也。有主房戒者,律云:此房屬己身。若死,遠去不還,隨意分處。若與三寶、親友、白衣,自賣取錢,隨心自在。唯不得賣地。記云:來善。今注者,欲人善之。
安疑衣
三衣一缽,入道之標幟也。衣須應量染作青、黑、木蘭色,量是色是,然後加法護、明相等。不然,一生無衣,若受人信施,則為施所墮。
缽
須鐵瓦作之,應量熏已,加法受持等。五分云:畜木缽者,犯偷蘭。僧祇云:畜木缽者,是外道標故,義須毀之。南山云:學大乘語者,媒房非法,尚自不知,又豈知衣缽?
受食
資身之物,受須有益;不思方法,食則得罪。律制多法:一、制受意,為斷竊盜;二、能受人,為具戒比丘清淨,持戒無毀故;三、所對境比丘,不得自取食。若無淨人處,自燒器安水,淨人下米自煮;若熟,從他受。乃至受食法有六,僧祇中只加三受。舉要言之,凡食麨、餅、羹、果,一切可食物,並須從淨人邊受。縱雪雹,無淨人處,聽自取食。有者應受,不爾者犯盜。世多禪徒,益食謂之營福,而不知自犯惡觸,又使受食者死墮餓鬼中,及諸惡報。蓋不曾聽學,迷教故也。
受藥
藥有四種:一者時藥,謂麨、飯、乾飯、華果、細末磨食、藕、蘿蔔、米汁、乳酪等,從旦至中聖教聽服。二者非時藥,謂酥、油、蜜、石蜜、生果汁,要以水淨聽飲。三者七日藥,謂糖漿、生酥、熟酥、五種脂,受者聽以水淨得飲。四者盡形藥,謂胡椒、畢?、訶梨勒,此藥不任為食,名盡形藥,體聽久服方能除患。形有三種:一、盡藥形,二、盡病形,三、盡報形。已上等藥並須從淨人邊受已,對首加法方可服用,唯除時藥不須加法。受法如律中。
屏坐
屏處與女人坐戒。謂可作淫處也。多論:閉戶無人,犯墮;戶外有人,吉。若與姊妹,若淨人睡眠,痴狂,嬰兒,雖有是人,亦則名犯。
露坐
與女人露坐戒。十誦:與女人露地坐,隨起隨坐,隨爾數墮。若坐時相去一尋,墮;一尋半,吉;二尋,無犯。
說法豈求男子
與女說法過限戒也。律云:若不請者,聽齊五六語。若請說者,若問,義隨多少。五分律:由五六語便得解,便制戒。四分云:五語者,色、受、想、行、識,無我也;六語者,眼、耳、鼻、舌、身、意,無常也。為女說法須男子者,有智男子解人情語,可作證明,乃俗男子也。不求別女人證明者,女人情慾同
宿
與女人同室宿戒也。比丘與女同宿,或女後至,或比丘後至,二人俱至,若亞臥,隨脅轉側,一一犯提。與大母、畜生,若人、黃門、二根人宿,若比丘日晝臥,女人立者,亦犯。
載
與比丘尼同船戒也,俗女共船亦犯。律中,除直度,並船師失濟上下水者,不犯。
【玄】偷蘭遮。
此翻大障,謂犯之者能障善道,此乃犯戒之方便也。明了論云:是重罪方便。律中,或次僧殘後者,由是戒分所收,罪名重也。如初二篇遠近方便,及獨頭正罪、破僧、盜四錢之類。或提舍尼下者,則威儀所收名輕。律中多義,蘭名不一,謂因果、輕重、獨頭等。其相如何?如欲趣淫境,初起心時,結吉羅;若身心進趣時,則結輕蘭;至彼摩觸,則結重蘭。餘三夷,前方便皆爾,成事則結夷罪也,後起慶快心亦結吉。下篇唯二方便,謂輕吉、重吉。果蘭亦名獨頭,謂用人皮、石缽灌下部。若因蘭者,謂淫前方便;若輕蘭者,謂瞋心裂破三衣;若重蘭者,謂破僧等。今雲前眷屬者,語內蘭耳。果蘭更分三品:上品者,如破轉法輪僧,盜四錢,盜僧食,其謂十方常住物,及十方現前亡五眾物,但無滿五之義,並淫非道,及盜非人等,並上品攝也;中品者,如破羯磨僧,盜三錢,作僧殘境,僧殘境者,為他出不淨,並觸二形人,及黃門人發、爪相觸等,並中品攝也;下品者,噁心罵僧,盜一錢,用人發,食生肉,剃三處毛,三處者,謂腋下及大小便道也,又以酥蜜灌下分向,謂下部也。
又畜石缽,及裸形露身行,著外道衣,鳥毛衣,皮衣,餐風服氣,並外道法,如此者,並下品攝也。據目連問罪報經,一犯蘭罪,墮泥犁中,經人問歲數,五十億六十年。
捨墮已下,及諸經所制,皆名為余。
梵語尼薩耆波逸提,此雲捨墮。玄從十三僧殘已下,名後眷屬;非律出者,名余簽;從捨墮已下,並諸經所出者,名余玄簽。二說進否不同。玄從僧殘已下,名後眷屬;簽從捨墮已下,名後眷屬,一不同也。又玄以二十四戒名余簽,以捨墮已下名余者,或恐記主謂捨墮是根本僧殘之餘,或文誤,學者詳之。
【玄】方等二十四戒。
經中云:若有菩薩,見飢餓眾生,來求飲食,不與者,犯第一戒;淫慾無度,不擇禽獸者,犯第二戒;見比丘畜妻子,說其過者,犯第三戒;見人憂愁不樂,更增他嗔者,犯第四戒;於曠路值財輒取者,犯第五戒;余戒(云云)。
從受得邊。
得正法戒,本是發得,今雲受者,恐因受而發,或恐誤。
非諸惡覺。
涅槃疏云:離八惡覺:一、欲,二、恚,三、惱,四、親里,五、國土,六、不死,七、輕慢,八、族姓。
利衰等八
得利便悅,衰惱便憂。毀辱即嗔,稱譽即喜。稱讚情悅,譏刺便恨。逢苦懷感,遇樂生逸。
屠兒伽吒緣
阿闍世王害父命已,而登王位。屠兒伽吒來謂王言:善惡諸業,悉無果報。何以知之?我憶七世生人天上,惡若招報,何以生人天耶?因疑此事,乃往問佛。佛言:汝因過去施辟支佛食,發於邪願:我常殺牛羊為業故,七生人中,七生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