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文明史 · 第十三講
關於六至八世紀時法蘭克高盧教會的內部組織及其地位——五世紀時高盧教會的典型事實——入侵後它們的實際情況——教士在宗教社會中繼續占著支配地位——能使它變更的事實:1. 聖職任命與削髮儀式的分離;教士並非傳道師——2. 世俗人員對於他們所創立的教堂擁有委任聖職人員之權——3. 小教堂,或特種非國教教堂——4. 教會的代言人——教會一般組織的景象——教區及其傳教士——副主祭與副主教——主教——大主教——試圖在西方設置總主教——大主教威信的降低——主教統治的優勢和專制——教區的教士反對主教的鬥爭——主教們的勝利——專制統治腐蝕了他們——俗界教士的衰落——改革的必要
先生們,我們已經知道六世紀到八世紀時法蘭克高盧教會和國家的關係及其主要變化。我們現在要考察這個時期教會的特殊的內部組織;這是非常奇怪而充滿著滄桑變幻的。
我們可以回憶一下,一個宗教社會可能是兩種主要的體制組成的。在一種體制中,信士、俗人以及教士都參加政治;宗教社會並非完全處於基督教教士社會的絕對統治之下。在另一種體制中,權力只屬於教士;俗人完全不知權力為何物;統治宗教社會的是教士社會。
這種根本區別一旦確立,我們就看到,在這兩大體制的每一種體制里都可能會發展出完全不同的一些組織模式:在那裡,宗教社會管理著自己,例如,第一,可能是在教士和俗人都共同參加的一兩個會議的指導之下,當地的各種團體都聯合在一個總的教會裡;第二,可能沒有總的和唯一的教會,每個具體地區的全體教徒,每個地方教會都自己管理自己;第三,可能沒有嚴格說來的教士,也沒有人被賦予永久的精神上的權力;因此俗人竟能履行宗教的職能。這三種組織模式已由長老會教徒、獨立派教徒和貴格會教徒所實現。
如果只有教士處於支配地位,如果宗教社會完全處於教士社會控制之下,則這個教士社會的組織形式可能是由教皇實行統治的那種君主政治,或是由主教實行統治的那種貴族政治、或是由其成員一律平等的教士會議實行統治的那種民主政治。這些不同的組織的例子在歷史上都同樣遇到過。
事實上,在五世紀的高盧教會裡,這些原則中兩種已經普遍流行:第一,宗教社會和教士社會已完全分開,教士和人民也已完全分開;教士單獨治理教會——可能這樣一種統治由於還殘留著信徒參與主教選舉的制度而稍被沖淡。第二,在教士們內部盛行著貴族政治,只有主教們握有統治權,但這樣一種統治,一方面由於低級教士之介入主教選舉,另一方面由於宗教會議的影響(宗教會議是教會中自由的根源,雖然參加會議的只有主教們)而受到了削弱。
這些就是蠻族入侵時高盧教會的主要事實和有代表性的特點:它們在蠻族入侵後發生了什麼變化呢? 它們是否仍然存在或消失了呢? 從六世紀到八世紀,它們受到了什麼限制? 這些都是我們現在必須加以研究的問題。
I. 毫無疑問,教士與人民的分隔和教士對俗人的獨占統治依然保持著。蠻族入侵後最初的一段時間裡似乎搖晃了一陣子;在共同的危難中,教士和人民接近起來了。這一事實在任何地方都沒有被明確地寫下來,使大家都可以看到;但它已隱約可見,到處都能被人感覺到:在翻閱這個時期的文獻時,人們感到很吃驚,在教士與信徒之間產生了不知怎樣一種新的親密關係;這些信徒可以說是生活在教會裡的:在無數場合,主教會見他們,與他們談話,向他們請教:嚴峻的時刻、共同的感情和共同的命運迫使政府立足於人民中間;它支持、保護它的勢力:在支持它的時候,它就參與其事了。
這種情況延續的時間不長。你們可以回想一下我認為的教士所以對人民擁有獨占的統治權的主要原因。我覺得這主要是由於人民地位的低下,智力、能力和勢力的低下。入侵以後,這一事實並無改變,不如說還更加嚴重了。時勢的艱難使高盧的羅馬人民的地位下降得更低。教士這方面,一旦征服者改變了信仰,他們就不再感到這種與被征服者緊密團結的需要;因此,人民就喪失了它似乎已經獲得的暫時的重要性。蠻族完全沒有這種天賦,他們與管理教會根本聯繫不上;他們也絲毫不想這樣做;國王們不久就都成為參加教會管理的唯一的俗人。
可是,許多事實都反對教士社會在宗教社會中的這種與世隔絕狀態,而對缺乏權力的俗人施加影響。
第一,我認為人們最忽視但具有持久而重要影響的是把授予聖職與舉行削髮儀式二事分裂開來。直到六世紀,削髮儀式都是在授予聖職時舉行的;因此它被視為授予聖職的標記(signum ordinis)。從六世紀起,我們看到舉行削髮儀式可以無需被吸收擔任聖職;削髮儀式已不是授予聖職的標記,而被稱為 Signum destinationis ad ordinem(決定授予聖職的標記)。教會的原則直到現在還是 tonsura ipsa est ordo,即「舉行削髮儀式本身就是就任聖職。」教會支持這個原則,並作解釋說:
削髮就是就任聖職本身,但這是在聖職這個詞的最廣的意義上說的,它是作為就任聖職的一種準備的。 注 總之,一切事物都證明,從那時起,削髮儀式和授予聖職已被區別開來;許多人舉行削髮儀式但並沒有被授予聖職,成為執事但無需成為教士。 注
他們希望分享教會的種種豁免權;教會像它向被剝奪公民權的人開放它的教堂那樣接納他們加入自己的隊伍;它因此擴大了自己的信譽和力量。但宗教社會也因此而獲得了對教士社會發揮作用的一種手段。那些僅僅削了頭髮的人並沒有完全享受到嚴格說來的教士的利益或 esprit-de-corps(團體精神),或嚴格意義的教士生活;他們在某種程度上保留了俗人的習俗和感情,並把它們帶進了教會。這一類人的人數比一般想像的要多,他們在中世紀歷史上起著重大的作用。他們的心嚮往教會而又不屬於教會,享有教會的種種特權而又無需受制於教會的事業和習俗。受到保護而不被奴役,那種自由精神正是在這種情況中得到發展,而在十一世紀末我們看到它突然爆發出來,當時,阿倍拉爾是那種自由精神的最著名的闡釋者。從七世紀起,那種自由精神緩和了成為時代主要特色的教士與人民之間的分隔狀態,並防止它產生一切惡果。
第二,一種次要的事實湊合在一起導致了這同樣的結果。從基督教逐漸壯大之時起,像你們知道的那樣,創立教堂和捐贈基金給教堂已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事。創立者在他所創立的教堂里享有某些特權,起初,這種特權完全是榮譽性質的。人們把他的名字刻在教堂內部,還為他祈禱,甚至還賦予他選擇擔任聖職的教士的某種權勢。有時主教們願意在自己轄區之外建立教堂,不論是在自己的家鄉,還是在某塊領地內,或是出於某種其他動機。他們選擇擔任聖職的教士的權力都被毫不遲疑地承認;許多次宗教會議都從事於規定這種權力的行使,並規定創立教堂的主教與所創立的教堂所在的主教轄區內的主教之間的關係。
奧朗日宗教會議說,如果一個主教希望在某一城市的地區內建立一座教堂,不管是為了他的領地的利益,還是為了教會的利益,或是為了任何其他原因,沒有錯誤就不能不批准,但不能讓他干預教堂聖職之任命,這個任命聖職之權應完全保留給新教堂所在教區的主教。但這個恩典又應賜予創辦教堂的主教,當地主教應任命創辦人願意在其創辦的教堂里看到的任何一個教士擔任聖職。或者,如果擔任聖職者已被任命,則所說的當地的主教應接受他們。 注
這種對教士恩賜聖職的權力不久便導致同樣性質的對俗人恩賜官職的權力。由俗人創辦教堂日益頻繁。它們的條件和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有時,創辦人保留一部分歲入,用以捐贈其教堂;有時,他甚至規定他可以分享教堂額外獲得的捐款和貢物;因此人們往往出於投機而創立教堂,捐贈財物給教堂,以尋找發財的機會,並為他們未來的富庶而互相聯合起來。歷次宗教會議採取措施反對這種陋習,但它們承認創辦人(不論是教士還是俗人)的權利、並使它成為不可侵犯的,以影響官方教士的選擇。
出席托萊多宗教會議的西班牙主教們說,「被虔敬的同情心所感動,我們決定,在各教堂創辦人活著的時候,他們都應得到照顧,但他們必須以此為己任,即特別為這些教堂推薦高尚的牧師供主教們委以聖職;如果他們不推薦這種人,那麼當地主教判斷為上帝所喜歡的那些人將被授予聖職,經教堂創辦人同意後在新教堂里執行牧師職務。如果主教不顧創辦人而頒發委任令,則這種委任令是無效的,而且他將不得不羞愧地任命創辦人所選擇的適當的人擔任本教堂的牧師。」 注
因此,通過這種辦法,俗人就可以在教會裡施加某種影響,並參與教會的管理。
第三,同時,隨著社會狀況的逐漸安定,在鄉下甚至在城市裡,大業主們的家裡引進了一種風俗,即在他們宅邸的內部設立一個小教堂,並設置一個牧師在其中執行職務。這些牧師不久便成為部分主教所焦慮的對象。他們對自己世俗保護人的依附遠勝於對鄰近的各位主教的依附;他們大概都對他們所居住的這家人有感情,而與教會多少要疏遠些。此外,對有勢力的俗人來說,這是一種可用以取得宗教幫助的手段,履行其義務而無需完全依靠教區的主教。因此,我們覺得這個時期的歷次宗教會議都密切注視著分散在世俗社會中的這種非上帝化身的教士,它們似乎有時害怕這種教士的奴顏婢膝,有時害怕其獨立精神。
阿格德宗教會議規定,「如果任何人除了教區教堂之外,還想在他自己的土地上建立一座小教堂,我們允許他(並認為是件好事)在平常節日裡為了給自己的人提供方便,可以在那裡做彌撒;但是復活節、聖誕節、主顯節、耶穌升天節、聖靈降臨節、施洗禮者聖·約翰的誕辰以及一切應視為重大節日的其他日子裡,只准在某些教堂或教區里舉行宗教儀式。凡未奉主教命令或未經主教許可而在上述節日在小教堂里做彌撒的牧師都不得參加聖餐禮。」 注
奧爾良宗教會議說,「如果教區會堂設在有權勢者的宅院裡,得到該市副主教的通知後在那裡供職的牧師仗著宅院主人的勢力,玩忽了他在教堂里的職責,則應按照教規受到懲罰。如果所說的牧師在執行教會職務時遭到主人的代理人或主人本人的反對時,則應讓做這種惡事的人離開神聖的典禮,直到他們改過之後才容許他們再進入教堂。」 注
沙隆宗教會議也說,「我們的許多教友和主教們在很久以前在政府大人物的鄉間宅邸里建立的教區會堂的問題上向我們訴苦。那些宅邸的主人與主教們爭奪早已給予了這些教區會堂的產權,並且甚至不承認在這些教區會堂里執行職務的牧師們是副主教管轄的。這種情況必須改革:因此,應使教區會堂的財產與在其中執行職務的牧師處於主教的權力之下,以便主教了解何者應歸屬於這些教區會堂和聖職人員;若有人反對這樣做,就按照古老教規的要旨開除其教籍。」 注
這是不無理由的,只顧自己權力的主教們往往以極不信任的目光看待這種宅邸內的教士:近代發生的一個例子使我們看到了它的結果。英國在查理一世治下,在革命爆發之前,在英國國教會與清教徒派鬥爭時,主教們把所有被懷疑持有清教徒見解的牧師都逐離牧師的職位。其結果如何呢? ——也抱有這種見解的鄉紳們、大地主們把被驅逐的新教牧師以學校牧師的名義拉進了自己的宅邸里。於是,很大一部分被主教們懷疑的牧師都投到俗人社會的保護之下,並在那裡起著一種使正式的教士感到很難對付的作用。英國國教派徒勞地追蹤它的對手,甚至進入了一些家庭的內部;當暴政不得不深深地滲透到各方面時,它立刻就變得軟弱無力,或是加速走向毀滅;小貴族們,即英國的上層中產階級,以不屈不撓的努力來保衛他們宅邸內教堂牧師,把他們隱藏起來,把他們從這一宅邸換到另一宅邸;他們或是躲避或是敢冒主教派教會的詛咒。主教們可能耍花招、壓迫人;他們已不再是唯一的、必不可少的教士;人們把一批與合法教會無關的且日益與其敵對的教士隱藏在它的內部。從六世紀到八世紀,危險並不是一樣的;主教們既無需害怕分裂教會,也無需害怕造反起義。但宅邸內教堂牧師的制度仍具有類似的作用:它使一批下級教士與整個教會的關係不太密切,而比較接近世俗社會,比較喜歡分享世俗社會的生活方式,總之,比較喜歡與時代和人民合作。因此,主教們時刻監視和約束這些宅邸內教堂牧師。可是,他們並沒有消滅他們;他們也不敢試圖這樣做:封建制度的發展甚至使這種宅邸內教堂牧師的制度獲得了它先前所沒有的那種穩固性:這也是世俗人士重新取得控制宗教社會的勢力的方法之一,而這種勢力正是其合法的內部組織所不能給予它的。
第四,主教們不得不對世俗人士開放另一條路。他們覺得,世俗事務和教會財產的管理永遠是令人感到為難和難辦的事的根源;他們不僅有一些分歧的意見須得去作出決定,有一些訴訟案須得去支持,而且在可怕的混亂時勢下,教會的財產經常遭受破壞,他們不得不在無數的爭吵和隱蔽的戰爭中作戰或妥協;而當教會為了它的產業和權利須得去擊退某種搶劫行為,須得去支持某種法律上的論證,甚至在某種情況下還須得去支持司法上的戰鬥而必須作出答辯時,虔誠的威嚇、規勸、甚至開除教籍往往都不足以達到目的;教會需要塵世的武器。為了取得這種武器,教會訴諸一種權宜辦法。在過去一個時期里,特別是非洲的一些教堂慣於選拔一些辯護人,讓他們以 Causidici,tutores,vice-domini(律師、監護人、代理人)的名義,負責代替他們出庭,並保護他們 adversus potentias divitum(對財富的支配)。一種類似的、遠為迫切的需要使法蘭克人治下的高盧的一些教堂在其鄰近的俗人中尋找保護人,請他不僅在他們有求於他的司法爭端上,而且也在反對可能威脅他們的任何搶劫行為方面,以辯護人的名義,保護他們事業上的利益。在六世紀到八世紀這段時期里,教會的辯護人在封建制度內還沒有多大的發展,也沒有他們在後期獲得的那種形式;我們還不能把 advocati sagati(武裝的辯護人)與僅僅負責民事訴訟案的辯護工作的 advocati togati(披寬袍的辯護人)區別開來。但這種制度還是相當實際而有效的;我們看到無數的教堂在選擇辯護人;它們謹慎地選取強壯而勇敢的人;有時國王們也把這種人送給還沒有辯護人的教會,於是俗人就這樣應邀參與了教會的俗事的管理工作並對教會的事務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教會請求某些強大的鄰居給予支持而對他們的勞務付給報酬時,一般是採取給予他們一些特權,特別是給予他們某塊領地的用益權的方式。
先生們,我們可能已經看到,如果允許我這樣說的話,對宗教社會有四扇門敞開著,使它能進入教士社會,並在那裡行使某種權力:授予聖職與削髮儀式的分離,這就是說,許多並非教士的辦事人員被引入教會;由於創立教堂和對教堂施予保護而取得的各種權利;私邸內小教堂的設置;最後,辯護人的干預教會世俗事務的管理;這些就是在我們研究的這個時期里與教士社會對宗教社會的壟斷統治作鬥爭並削弱和阻滯其作用的一些主要因素。我還可以指出許多其他因素,但這些因素我都略去了,因為它們不太普遍,也不明顯。理所當然地,這樣一個事實是易於設想的: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分離決不能像這個時期教會的一些正式機構所要我們認為的那樣是絕對的。如果事實確是那樣的話,如果全體教士竟對全體信徒不了解到如此程度,並已喪失了對其政府的一切影響力,則政府很快也會發現自己完全不了解其人民,因而喪失一切權力。切不可認為凡是存在著僭主政治的形式甚至原則的地方就有十足的奴役。上帝不允許惡行發展到它的最嚴峻的後果;人類的天性,雖然往往是非常脆弱、非常容易被企圖壓制它的任何人所征服,但它尚有無窮的能力和奇異的力量去擺脫它似乎會接受的羈絆。毫無疑問,從六世紀到八世紀,宗教社會一直忍受著教士社會的統治,而已經成為大量罪惡的根源的教士與人民的分離總有一天會使他們雙方付出重大的代價;但它遠未達到它外表看來的那種十足的的程度;它僅僅進行了許多限制和改革,而只有這些限制和改革能使它成為可能,也才能說明它們。
II. 現在讓我們深入研究一下教士社會本身的內部情況,讓我們看看,從五世紀到八世紀它的內部組織情況怎樣,特別是在五世紀時成為其主要特徵的主教統治制度的優勢怎樣。
先生們,這個時期的教士組織是完備的,而且至少在其主要形式上幾乎與它留傳到近代的形式完全一樣。因此,我能將其全貌展示於你們面前;你們可以從而更好地探究其變化。
教士包括兩種職位,次要職位和重要職位。第一種職位有四種人:侍從(司儀)教士、雜務教士、驅魔師和讀經師。人們把副執事、執事和牧師稱為重要職位。這差別是很大的。四種低級職位除了名義上和出於對古代傳統的尊重而外幾乎沒有得到保留;雖然他們被算作教士,但真正說來他們並不成為教士的一部分;人們沒有強制他們、甚至也沒有人建議他們過獨身生活;他們與其說被人看作教士的一員還不如說被看作僕人。因此,當人們說到這個時期的教士和教士的統治時,指的只是高級職位的教士。
甚至在高級職位裡邊,首先被提到的兩種職位,即副執事和執事的勢力也是很弱的;執事們所從事的工作多半是教會財產的管理與其所得施捨物的分配而不是真正的宗教管理工作。正確地說來,這種管理工作只限於教士這個職位的人能夠擔任。無論是低級職位的或是其他兩個高級職位的人實際上都沒有參與這項工作。
在最初的六個世紀中,教士們都經歷過無數滄桑變化。我認為,應把主教看作教士整個集團里原始的和基本的成員;這並不是因為主教這個詞總是表明這同一種職能,這同一種權利。二世紀的主教制度就與六世紀的主教制度有很大的不同。它完全是基督教教會組織的出發點。主教原來是每個城鎮的教徒的總監或頭頭。基督教會是在城市裡誕生的;主教就是它的最初的長官。
當基督教傳布到鄉村地區時,原來的城鎮主教就不夠用了。於是出現了鄉村主教,流動的主教,他們有時被看作總主教的代表,有時甚至被看作總主教的競爭對手,後者企圖先把他們置於自己的權力之下,然後消滅他們。
他們在這一點上成功了:鄉村地區一旦成為基督教徒的世界,鄉村主教也不夠了,這就需要有比較固定、比較正規的某種東西,某種較少受到教會中最有勢力的長官即總主教的爭奪的事物。於是建立了一些教區;每個大小不等的基督徒聚居區成為一個教區,各有一個教士作為它的宗教領袖,他當然隸屬於鄰近城鎮的主教,從這位主教那裡接受並行使其一切權力;因為看來,原來教區牧師完全是作為主教的代表而並不是憑自己的權力在那裡行事的。
某一區域內一個城市周圍所有聚居著基督徒的教區,經過長時期的模糊多變的劃分範圍之後,組成主教轄區。
過了一段時間之後,為了使主教轄區教士之間的關係更加正常和完善,人們成立了一個由許多教區組成的小團體稱為鄉村牧師會,該會的頭頭稱為總牧師。在一個較晚的時期里,許多鄉村牧師會在一個稱為「地區」的新的區域內聯合起來,而由一個副主教來領導這個「地區」。「地區」這個機構在我們探討的這個時期還剛剛產生:確實的,在很久以前我們已在主教轄區內看到副主教;但在主教轄區內只有一個副主教而且他也並不主持一個地區範圍內的事務;他定居在主教所駐的同一城鎮裡,他任此職位,有時用以行使自己的管轄權,有時用以視察整個主教轄區。只是在七世紀末或至少八世紀初,我們才在同一主教轄區內看到有許多副主教分別居住在遠離主教的地方,各司一個小區的工作。在這個時期里,我們還在法蘭克人治下的高盧看到一些鄉村主教;但其名稱和所負的職責不久就消失了。
那裡,主教轄區的組織是完善而明確的。你們知道,當主教處在這個組織的中心時,主教是它的根源。他對自己作了許多改革,但所有其他改革幾乎都是圍繞著他或是在他的影響之下發生的。
世俗行省內的所有各主教轄區合在一起構成教會的行省,它由總主教或大主教領導。大主教的身份僅僅說明了這一事實。世俗的大都會一般比省里的其他城市富庶,人口也更稠密;它的主教有更大的勢力,在一切重要場合,民眾都集合在他周圍;他的所在地成為省的宗教會議主要的地點;他召集省的宗教會議並主持這個會議;他還負責批准這個省里新選出的主教並主持其就職典禮,接受對主教們的控訴狀和根據他們的決定提出的上訴,並經初步審查後把它們送交省的宗教會議,因為只有省的會議有權審理它們。大主教們不斷地企圖篡奪這個權力,並利用這個權力樹立個人的勢力。他們往往取得成功,但是,實際上,就一切重要場合而論,這個權力是屬於省的宗教會議的;大主教唯一的任務是監督它的執行情況。
最後,在某些國家裡,尤其是東方諸國,教會的組織擴展得超過了大主教轄區的範圍。正像他們把許多教區組成一個主教轄區、再把許多主教轄區組成一個省的教會那樣,他們著手把許多省的教會組成一個全國性的教會而置之於一個教長的領導之下。這件工作在東帝國,在敘利亞、巴勒斯坦、埃及都取得了成功;在安提阿、耶路撒冷、在亞歷山特里和君士坦丁堡都有一個教長,他與大主教的關係正同大主教與主教的關係一樣,各級教會組織正和各級政治組織相對應。
在西方,也有這種企圖,不僅僅在羅馬的主教方面,他們在很早的一個時期,就力圖成為整個西方的教長,但他們的主張未能實現,甚至遭到了反對。從六世紀到八世紀,在入侵後組成的國家中幾乎沒有一個不企圖成立一個全國性教會並設一個教長的。在西班牙,托萊多大主教;在英國,坎特伯雷大主教,在法蘭克人的高盧,阿爾勒大主教、維也納大主教、里昂大主教、布爾日大主教都具有高盧教長、大不列顛教長、西班牙教長的稱號,並企圖行使教長的全部權力。但這種企圖在各處都失敗了。西方各國剛剛興起;它們的邊界,它們的政府,它們的存在本身都不斷地成為問題。特別是高盧被分成許多國家,在每個國家的內部,又由國王的兒子們各自割據一方,一個王國里的主教都不願意承認一個外國教長的權威;世俗的政府也反對他。此外,已擁有很大勢力的羅馬主教,雖然他的正式的最高權力地位沒有得到承認,也熱烈地爭取設置教長;在高盧,他行事的原則是把教長的職權不斷地從一個大都市移到另一個大都市以防止它長期停留在某一個主教的手裡;有一個時期他贊成在維也納這個大都市設置教長的主張,後來又贊成阿爾勒主教的主張;在另一個時期,又贊成里昂主教的主張;接著又贊成桑斯主教的主張;其目的在通過宗教界和世俗社會裡這種經常的波動和多變來防止這一制度取得力量和穩定性。
這些不利於這個制度的因素把它們的影響擴展到這個制度的範圍以外;它們運用它們過去防止教長制度在各處紮根的同樣方法,削弱並終於擊垮這個大主教制度。從六世紀到八世紀,總主教們的地位天天都在下降;因此,在加洛林王朝諸王在位時期,幾乎不能說曾經有過總主教。一般認為,只有高盧分裂成為許多不同的國家的那個當口是他們極關重要的時刻。宗教社會的區域範圍不再與世俗社會的區域範圍相一致。例如,里昂大主教轄區內的主教們,有的隸屬於西哥特人的王國,有的隸屬於法蘭克人的王國,他們都熱切地利用這個藉口來逃避其非世俗上司的控制,這肯定是得到世俗君主們的支持的。此外,正像你們知道的那樣,總主教們的優勢都植基於他們各自所住的城市及其昔日作為大城市的資格。現在,在入侵所造成的普遍的混亂中,這些城市何者重要何者次要已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富庶的、重要的、真正稱得上大都會的城市,已日漸貧困、人口減少。而另一些運氣好的城市卻變得前所未料地富裕和人煙稠密。一個城市在其重要性消失之後,使其主教成為總主教的因素也就隨之而消失,而大都市這個名詞也就逐漸地成了一句謊言,並使其外表上顯示的權力處於非常危險的境地。最後,這種制度本質上就註定會同時受到那些不希望有一個宗教上司的主教和本來就不願有一個對手的羅馬主教的攻擊;其結果正如人們所料。主教們寧願讓羅馬主教當他們總的總主教,因為他住得較遠,同時關心安撫他們,暫時還不想置他們於自己權力之下,因此他們就採取了支持羅馬主教、反對離他們更近的總主教們的方針。於是,在這上下兩方面的打擊之下,這些總主教在勢力和權力方面都一天天的衰落下去。主教們不再理睬他們的命令和他們的規勸;整個教會也不再在任何方面要求助於他們的干預;所以當矮子丕平於744年向教皇撒迦利亞請教使混亂而令人焦慮的教會恢復秩序的最好方法時,他的首要的問題之一是,他應採取什麼方針使總主教們博得主教和教區教士的尊敬。
實際上,這個時期整個教會的管理權都在主教和牧師們手裡:他們是教會裡最活躍和有權力的唯一的成員。他們相互之間的關係如何? 他們是如何分配權力的?
總的明顯的事實是主教們的壟斷統治,或者可以說,他們的專制統治。讓我們來仔細探究一下它的原因:這是正確了解教會情況的最好方法。
1. 首先,總主教的衰落使主教們失去了上司,或者近乎如此。隨著省區頭頭的衰落,省區宗教會議也衰落了,而召集和主持省區宗教會議是省區教會頭頭的特權。在此以前,這種省區宗教會議是主教們的真正的上司,上訴書都根據主教們的決定呈送給它,由它負責審理主教們自己不能決定的訴訟案。現在這種省區宗教會議已難得召開而且變得毫不活躍了。在六世紀中,在高盧曾舉行過五十四次各種各樣的宗教會議;在七世紀,僅舉行過二十次;在八世紀上半葉,只舉行了七次,其中有五次是在比利時或萊茵河畔舉行的。 注
這樣,免除了個人的上司和同等人的集會,主教們發現自己處於幾乎完全獨立的地位。此外,在主教選擇制度方面,也有某種改變。你們知道,由教士和民眾選舉主教的制度,在我們探討的那個時期,雖然仍然是合法而經常遇到的,但比以前卻遠不是可靠而現實的。經常有外國的武力、國王的權力從中干預,使它發生困難、變得軟弱無力:國王們老是直接提名指定主教而不顧教會的不斷的抗議,而且在任何場合,被選人都需經國王們批准。因此,主教與其教士們的關係變得非常脆弱;過去教士們所以能在主教統治中發生影響,幾乎完全是靠著選舉,現在這種影響力即使還沒有被摧毀,至少也已變得軟弱無力或是令人懷疑的了。
第二,從這裡還造成了另一種情況,使主教們進一步脫離他們的教士:由教士選舉主教時,教士們是從自己內部選出主教的。他們所選的人都是主教轄區內早已著名而且被鑑定為合格的人。如果與此相反,大批主教是從國王手裡取得他們的稱號的,則他們大部分都是他們須得去管理的教士們所不熟悉的不為人所知的人,而同樣教士們也不太喜歡他們。即使就主教轄區內而論,他們在那邊也往往是不受重視的;他們是通過不光彩的手段甚至靠金
錢取得國王的喜愛的陰謀者。這就使主教們與教士的關係進一步疏遠;因此,已沒有任何上司的威信的主教的權力對其人民也就喪失了影響力;正像教士們脫離世俗人民那樣,主教們也脫離了教士們。
第三,這還不是全部:教士本身也衰落了,它不僅喪失了它的威力,而且也喪失了它的地位,同時也可以這樣說,它的素質也降低了。你們知道,在這個時期,由於什麼原因,有大量的奴隸進入了教會。主教們立刻看出,這樣形成的一批教士是沒有原則沒有力量的,如果他們企圖反抗,是很容易被控制和征服的。這樣,在許多主教轄區內,他們注意從這種來源吸收教士,有助於事情的自然發展。一大批這種出身的教士久已有助於主教的統治權。
第四,還有第四個更有力更廣泛的原因。主教們是教會財產的唯一的管理者。這種財產分成兩類:一類是日益增長的基金財產,因為大部分捐款都是以這種形式送給教會的;另一類是各教堂自己信徒捐獻的財物。我順便要提到第三類教會收入,它在後期起著很重要的作用,但在七世紀時尚未很好地確立;我指的是向教會交納的農產品什一稅。從最早的幾個世紀起,教士們就致力於恢復或推廣這個希伯來人的制度;他們鼓吹它,讚美它;他們使這個猶太傳統和習俗復活。六世紀的兩次高盧的宗教會議,即567年的圖爾會議和585年的馬孔會議,都把它作為正式條款的主題。但他們覺得,這種處置,根據其語調,與其說是法律,不如說是一種倡議:圖爾宗教會議在致其信徒的信中說,「我們急切地告誡你們,你們要學亞伯拉罕的榜樣,切勿忘記把你們全部財產的十分之一奉獻給上帝,這樣,你們就可以保存其餘部分;」 注 但這種告誡不起什麼作用。只是到了較晚的一個時期,在加洛林王朝諸王治下,藉助於世俗勢力,教士們才達到了他們的目的,使農產品什一稅得以普遍而正常地徵收。在我們探討的那個時期,基金財產和信徒的捐獻是教會的唯一的收入。但是先生們,你們切不可認為這種收入是屬於它所來自的某一個教堂或教區的。主教轄區內各領地的產品和所收到的一切貢物形成一個總收入,只有主教有權處置它們。
奧爾良宗教會議說,「分給各教區的領地、產業、葡萄園、奴隸、奴隸的積蓄……都由主教處置。」 注 分配給每個教區的份額大小由主教決定,主教負擔執行禮拜的費用和教士們的生活費。的確,關於這個問題,不久就規定了某些法規。一個教區的收入通常包括三個部分;三分之一撥給執行職務的牧師,第二個三分之一撥作禮拜的費用,最後一個三分之一作為主教的報酬。但是,雖然基督教教規常常反覆提到這條法令,教會的收入還是繼續在集權化;總管理權屬於主教,並且不難預料,這種權力還會擴大。
第五,主教們處置人幾乎像處置東西一樣自由,而教區牧師們的自由卻幾乎沒有比他們的收入得到更好的保證。對撥給使用的土地必須提供勞役的原則(如果我可以這樣來表達自己的意思的話)已被引入教會;我們在一些宗教會議的法令中讀到:
「關於田地上的勞動者的法律規定,每個田地上的勞動者必須長留在他開始生活時所處的地方。教規也規定,凡為教會工作的牧師必須長留在他開始生活的地方。」 注
「任何一個主教都不得提升一個陌生的牧師。」 注
「任何人都不得任命一個最初不答應留在將被安置的地方的人為牧師。」 注
對人的權力再也沒有比這規定得更明確的了。
第六,主教們在政治上的重要發展,同樣有利於他們在宗教方面的支配地位。他們進入了國民議會,他們在國王的周圍,成為國王的顧問。可憐的牧師們與這樣的上司作鬥爭能得到什麼好處呢? 此外,時勢的混亂,以及在教會管理方面維持某種普遍聯繫、某種一致性上存在的困難和必要性,都達到這樣的程度,使符合人們感情的事態的發展趨向於加強中央的權力。主教團貴族統治的專制主義之所以流行,是由於封建貴族統治的專制主義得以流行的同一原因;這在這個時期也許是共同的、主要的需要和維持社會的唯一的方法。但它增進了人性的光榮和安全,使任何一件惡事,雖然是不可避免的,但都不能不在遇到抵抗的情況下而實現的;同時使不斷與必然性抗爭的自由能為人民的參政進行準備,即使是在它屈服於支配勢力的時刻。主教們奇特地濫用他們的巨大權力:教士們和他們主教轄區的收入都成了各種暴力和勒索的犧牲品;僅僅由主教們組成的宗教會議的各種法令就是這方面最無懈可擊的證據。
托萊多宗教會議說,「我們知道,主教們不是像個主教那樣而是殘酷地對待他們的教區,雖然文件上寫著『不要成為君臨於上帝世襲財產之上的老爺,而要成為全體教徒的榜樣,』可他們卻使他們的主教轄區負擔了損失和種種苛捐雜稅。正為了這個緣故,凡是主教們撥給自己的那些東西,除了老制度規定給予他們的以外,都不能給予他們;讓受到主教折磨的教士們,不論是教區教士還是主教轄區教士,把他的苦衷向總主教上訴,總主教應毫不延誤地去抑制這種過頭行為。」 注
布拉加宗教會議說,「凡已取得教會職位的人,即教士們,除犯有嚴重錯誤者外,均不應遭受打擊。每個主教都不得隨心所欲地打擊和虐待他的可尊敬的教士,以免使他喪失在其下屬面前應有的尊嚴。」 注
教士們對主教們應克盡尊敬,但也不接受其一切殘暴行為。在這個時期里,到處可以看到一種重要而人們所不注意的事實:這就是教區教士對主教的鬥爭。在歷次宗教會議的法令中,有三個主要的徵兆不可看漏:
第一,教區牧師們和下級教堂執事們聯合起來進行反抗:他們組成類似後來自由市自由民所組成的反對其封建領主的那些同盟,那些兄弟會的反對主教們的同盟。
「如果任何教士,像後來在許多地方發生的那樣,在魔鬼的煽動之下,竟背叛當局,在一項密謀中聯合起來,共同宣誓,或按照一個公約聯合起來,那就不讓這種魯莽行為在任何藉口之下隱藏起來,一旦事情揭露,那就讓參加宗教會議的主教們對犯罪的人按其職位高低給予懲處。」 注
「如果有些教士為了達到反叛的目的,竟締結同盟,不論是口頭的還是書面的,並狡猾地企圖陷害他們的主教,如果經告誡令其放棄此種行徑而拒不服從者,則應予革職。」 注
第二,教士們經常背著他們的主教求助於俗人,大概是求助於莊園主或本地區內他們與之有聯繫的其他有力的人士。我們在歷次宗教會議的法令中不止一次地看到下列這條禁令:
「教士們不得藉助俗界的力量起來反對他們的主教。」 注
第三,但是雖然一再重複這條禁令,雖然一再禁止教士們組織密謀團體,歷次宗教會議也竭力採用一些對付這種禍害的補救辦法,控訴書仍不斷地從四面八方送到他們那裡來,對此,他們感到不得不加以注意;在這個問題上,他們法令中的若干段落比我們的評論解釋得更加明白:
「由於我們收到了一些控告信,說到某些主教霸占了信徒們捐給教會以供教區之用的財物,以致留給教會的為數很少,甚至完全沒有留下。我們覺得理應鄭重宣告:如果主教所駐在的城市的那個教堂的給養很好,托基督的福,它什麼也不缺少,那麼留給教區的全部財物應分配給在各教區供職或從事於教堂維修工作的執事們。但是如果主教必要的開支很大而沒有足夠的收入來彌補,則可以適當地合理地給予較富的教區一些財物以供教士或維修教堂房屋之用,而讓主教把其餘部分撥給自己,以便他用以支應他的開支。」 注
「如果貢獻的財物是給予設在各城市內的長方形教堂的,而且是土地、貨物或其他諸如此類的東西,則可以讓主教自由處置,讓他把合適的部分用於修理教堂或贍養在教堂里供職的牧師。對於教區財產或設在各城市所屬的自治區裡的長方形教堂,則應遵照各地的風俗習慣辦理。」 注
「已經決定,任何主教在視察其轄區時,都不得從任一教堂收受超過作為對他的一種敬意而他所應得的任何東西;他不應取走教區各教堂人民全部捐款的三分之一,但應將此三分之一留作各教堂的照明費和修理費,並每年向主教報告賬目。因為如果這位主教拿走了這三分之一,就是他搶奪了這教堂的燈光及其房屋的維修費。」 注
「貪婪是萬惡之源。這種罪惡的酒癮甚至也俘虜了主教們的心。許多信徒出於對基督和殉道者的愛,在主教們的各個教區興建了教堂並投入了捐款,但主教們侵占了這些捐款轉歸己用。結果,教士們都沒有錢來舉行宗教儀式,因為他們舉行儀式是不收費的。坍毀的大教堂都不修葺,因為祭司們的貪婪已把全部資金拿走了。因此本宗教會議規定,主教們管理所屬教堂而收取的錢不得超過按照老教規他們所應得的數額,即捐款和教區收入的三分之一;如果他們超過規定多拿了,則教堂創立者本人(如仍健在)或其後裔一提出要求,宗教會議就要令其歸還。雖然如此,教堂的創辦者們不應認為他們對他們贈予教堂的財產握有一切權力,因為按照教規,不僅教堂本身,就是贈予教堂的財產也是在主教的適當地支配的權限之下的。」 注
「在我們應該通過一致同意而進行整頓的許多事情中,特別必要的是慎重地對待加利西亞省教區教士們的控訴,它提到他們主教們貪得無厭的掠奪已發展到使教士們不得不要求對它們進行公開的調查,這種調查已經進行,明白的結果是,由於這些主教的勒索摧垮了他們教區的各個教堂;他們沉湎於奢侈生活,已使許多教堂到了毀滅的邊緣;為了制止這種弊害,我們規定如下:按照布拉加宗教會議的規定,上述行省的每個主教每年從其轄區的每一教堂只能收取兩個索利多斯, 注 而不能更多。主教視察其轄區時不得使其隨從們過於勞累,他所用的車輛不得超過五輛,他在每個教堂停留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天。」 注
這裡提出的一些摘錄充分證明壓迫與反抗,弊病與除弊的嘗試——反抗是失敗的,除弊的辦法是無效的:主教專制主義的根子日益深廣。因此,八世紀初,教會已陷於幾乎與世俗社會同樣的混亂狀態。大批主教根本不怕任何上司和下屬,擺脫了大主教和宗教會議的監督,又拒不接受教士們的感化,人們看到他們沉湎於最可恥的縱慾過度的生活中。教會的財富日益增長的主人們躋身於大地主的行列,採納了他們的愛好和生活方式;他們放棄了他們教士的身份,完全過著世俗人士的生活;他們豢養獵狗和獵鷹,他們由一群武裝的隨從簇擁著跑來跑去;他們參加全國性的戰爭;更有甚者,他們還常常為了自己的利益從事蹂躪劫掠其鄰人的遠征。危機是不可避免的;一切事物都在為改革準備必要條件,一切事物都在宣說改革的必要性,你們將會知道,實際上,在加洛林王朝諸王統治時期之後不久,非教會的力量就作過一次改革的嘗試,但是教會本身包含著某種救治辦法的萌芽:就在教區教士的身旁正在興起另一類教士,他們受到另一種原則的影響,受到另一種精神的激勵,似乎註定要來阻止教會面臨的解體危機。我所說的是修道士們。他們從六世紀到八世紀的歷史將是我們下一講的對象。
* * *
[1] Largo sensu vocabuli et prout est quaedam dispositio ad divinum officium.
[2] 普朗克先生甚至說,他們往往給孩子舉行削髮儀式;他還讓我們參看656年在托萊多舉行的第十次宗教會議的第六條教規,這條教規禁止給不滿十歲的孩子舉行削髮儀式。但這裡有些混亂:這條教規只涉及在寺院裡長大的孩子和通過削髮把自己終身奉獻給所信奉的宗教的人。這一事實與我們所探討的問題沒有相似之處,普朗克先生是為了支持這種說法而援引它的。——《基督教教會組織的歷史》,II.p.13,not. 8.Labbé,Conc,t. VI. Col. 463。
[3] 441年的奧朗日宗教會議,第20章。
[4] 655年在托萊多舉行的第九次宗教會議,第2章。我將常常引證在西班牙舉行的幾次宗教會議,因為它們寫得比較清楚,而且有更多清楚的事實,在高盧也發生過。
[5] 506年舉行的阿格德宗教會議,第21章。
[6] 541年的奧爾良宗教會議,第26章。
[7] 650年的沙隆宗教會議,第14章。
[8] 請看下列各表
六世紀時高盧舉行的宗教會議表
日期 地點 出席人數
506年 阿格德 25個主教,8個教士,2個副主祭(代表他們的主教)
507年 土魯斯
511年 奧爾良 32個主教
515年 聖莫理斯 4個主教,8個伯爵
516年 里昂
517年 地點不詳 16個主教
517年 伊巴奧南斯 25個主教
517年 里昂 11個主教
524年 阿爾勒 14個主教,4個教士
527年 卡彭特拉斯 19個主教
529年 奧朗日 14個主教,8個著名人士
529年 巴倫西亞
529年 韋松 11或12個主教
530年 昂熱 5個主教
533年 奧爾良 26個主教,5個教士
535年 克萊蒙 15個主教
538年 奧爾良 19個主教,7個教士
540年 奧爾良
541年 奧爾良 38個主教,11個教士,1個修道院院長
545年 阿爾勒
549年 奧爾良 50個主教,21個教士,副主教或修道院院長
549年 阿爾勒 10個主教
550年 圖勒
550年 梅斯
554年 阿爾勒 11個主教,8個教士,執事或副主教
555年 布列塔尼某地
555年 巴黎 27個主教
557年 巴黎 16個主教
563年 桑特
567年 里昂 8個主教,5個教士,1個執事
567年 圖爾 7個主教
573年 巴黎 32個主教,1個教士
575年 里昂
577年 巴黎
578年 歐克塞爾 歐克塞爾主教,7個修道院長,34個教士,3個執事(整個歐克塞爾主教轄區)
579年 沙隆
579年 桑特
580年 布雷恩
581年 里昂
581年 馬孔 21個主教
583年 里昂 8個主教,12個主教的代表
584年 巴倫西亞
585年 馬孔 43個主教,15個主教的代表,16個沒有主教轄區的主教
587年 安德勒特
588年 克萊蒙
588年 地點未詳
589年 蘇瓦松附近的蘇爾塞
589年 沙隆
589年 納博訥 7個主教
590年 在奧弗涅、魯埃格和吉沃塘的邊境
590年 普瓦捷 6個主教
590年 梅斯
591年 楠泰爾
594年 沙隆
七世紀時高盧舉行的宗教會議表
日期 地點 出席人數
603年 沙隆
615年 巴黎
此後不久 地點未詳
625年 萊姆斯 41個主教
627年 馬孔
628年 克利希 主教和高級俗僧各若干人
633年 克利希 16個主教,達戈貝爾特,幾個大人物
638年 巴黎 9個主教,達戈貝爾特,幾個大人物
648年 布爾日
650或645年 奧爾良
650年 沙隆 38個主教,5個修道院院長,1個副主教
658年 南特
664年 巴黎 25個主教
669年 克利希 主教和大人物各若干人
670年 桑斯 30個主教
670年 歐坦
679年 地點未詳
684或685年 國王王宮
688年 同上
692或682年 魯昂 16個主教,4個修道院院長,1個羅馬教皇的使節,3個副主教,許多教士和執事
八世紀上半葉高盧舉行的宗教會議表
日期 地點 出席人數
719年 馬斯垂克
742年 在德國
743年 萊普坦
744年 蘇瓦松 23個主教,許多教士和高級俗僧
745年 在德國
748年 同上
752年 韋爾梅里克
[9] 拉倍,第五卷,第868欄。
[10] 611年舉行的奧爾良宗教會議,第14、15章。
[11] 619年的塞維利亞宗教會議,第3章。
[12] 453年的昂熱宗教會議,第9章。
[13] 524年的巴倫西亞宗教會議,第6章。
[14] 589年的托萊多宗教會議,第20章。
[15] 675年的布拉加宗教會議,第7章。
[16] 528年的奧爾良宗教會議,第21章。
[17] 625年的萊姆斯宗教會議,第2章;也可參看589年的納博訥宗教會議,第5章。
[18] 535年的克萊蒙宗教會議,第4章。
[19] 527年的卡彭特拉斯宗教會議。
[20] 538年的奧爾良宗教會議,第5章。
[21] 572年的布拉加宗教會議,第2章。
[22] 638年的托萊多宗教會議,第33章。
[23] 約合13先令。
[24] 646年的托萊多宗教會議,第4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