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文明史 · 第十一講 注

羅馬帝國衰亡後羅馬法仍長期存在——論薩維尼的《中世紀羅馬法史》——此書的優缺點——1. 在西哥特人中的羅馬法——奉阿拉里克之命編纂的《簡編》——這部匯編的歷史和內容——2. 在勃艮第人中的羅馬法——《法律問答匯編》——這部法典的歷史和內容——3. 在法蘭克人中的羅馬法——沒有新的匯編——各種事實證明羅馬法長存——扼要重述 先生們,現在你們已經了解日耳曼和羅馬社會在入侵之前的情況。你們知道他們初次接近的一般結果,也就是說,高盧在入侵後緊接著發生的情況。我們剛才研究了諸蠻族法典,即日耳曼諸民族使其古代習俗適應於其新處境的最初的勞作。現在讓我們研究一下這個時期的羅馬法,即入侵後繼續存在並繼續統治著高盧的羅馬人的那部分羅馬的法律和規章制度。 這就是過去多年來聞名學術界的一部德國著作即薩維尼先生的《中世紀羅馬法史》的主題。作者的構思比我們的更為廣泛,因為他回顧了羅馬法不僅僅在法國而且在整個歐洲的歷史。他對涉及法國的事的論述也比我在這裡作的更為詳細。因此,在開始這個主題之前,我要向你們說一下他的著作。 羅馬法的長期存在,從羅馬帝國的覆亡直至科學和文學的復興,是該書的基本概念。長期而普遍地流傳的相反的意見則認為羅馬法已隨帝國之覆亡而覆亡,直到十二世紀時由於在阿馬爾菲發現了《法學家學說匯編》的手稿才復活過來。這是薩維尼希望加以消除的一個錯誤。他的最初兩卷完全致力於探索羅馬法由五世紀到十二世紀的發展足跡,旨在通過恢復其歷史來證明羅馬法從未消亡。 論證是令人信服的,因此,目的完全達到了。但這部著作,整個而論,作為歷史研究的一個產品,仍然給某些考察意見留有餘地。 先生們,每一個時代,每一個歷史問題,如果我可以這樣說的話,都可以根據三種不同的觀點來加以考慮,這就把三倍的工作加到了史學家的身上。他可以,不,他應該首先探索各種事實本身;收集並除了把事實弄精確外不抱任何其他目的地使一切已發生的事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各種事實一旦恢復原狀,這就需要知道曾支配過它們的那些規律;它們是如何互相結合的;是什麼原因引起那些偶然事件的,這些偶然事件都是社會的生命,並通過某些方式把社會向某個目的推進。 我要明白而確切地指出這兩種研究的區別。嚴格意義上所謂的事實,即外在的看得見的事件都是歷史的軀體;身體的各部分,骨頭,筋肉,器官和過去的物質成分;關於它們的知識和描述可以稱為歷史的解剖學。但對社會來說,也像對個人一樣,解剖學並不是唯一的科學。各種事實不僅存在著,而且它們相互之間都有聯繫,它們互相接連著發生,通過某些勢力的行動而產生出來,而這些勢力又都是在某些規律的絕對統治之下行動的。總之,存在著一個社會的組織和一個社會的生命,就像個人一樣。這個組織也有它的科學,即支配著事態的發展的秘密規律的科學。這就是歷史的生理學。 歷史生理學和歷史解剖學都不是完全的真正的歷史。你們已列舉了各種事實,你們已領會了產生它們的內在規律和一般規律。你們是否也知道它們的外在的和活生生的外貌? 你們看到過它們各個個別的生動的外貌嗎? 你們看到過人類的命運和活動的情景嗎? 這是絕對必要的,因為這些事實,雖然現在已經死了,但曾經活過——這個過去曾經是現在;如果你不覺得它又變成現在,如果死的東西沒有復活,你就不能了解它們;你就不能知道歷史。如果解剖學家和生理學家從來沒有看到過活人,他們能臆測人的身體情況嗎? 探索各種事實,研究它們的組織,複製它們的形態和運動,這些就是真理所要求的歷史。這些工作中我們只可以接受一種;我們可以根據某種觀點考慮過去的事並提出某種計劃;我們可以選擇對事實的批評,或研究其規律,或描繪各種景象。這些工作可能是卓越而光榮的;但必須記住,它們都是部分的和不完全的;這不是歷史——歷史得解決三方面的問題;任何偉大的歷史著作,為了使它處於它應處的地位,那就應該根據三方面的關係加以考慮和判斷。 根據第一種關係,作為對史料的一種探索和批評,《中世紀羅馬法史》是一部非常值得注意的書。薩維尼先生不但發現或重新證實了許多未知的或被遺忘的事實,而且(這要難能可貴得多)還給它們很好地指出了它們真正的關係。當我說它們的關係時,我還沒有說到在它們的發展中把它們聯繫起來的那些鏈環,而僅僅說到它們的配置,說到它們的相對地位和相對重要性。在歷史方面,即使具有關於各種事實的最確切的知識的人也往往會給這些事實指定一個不同它們實際上據有的地位的另一個地位,或賦予它們以它們實際上並不具有的一種重要性。薩維尼先生並沒有犯這種錯誤。他淵博而勝任地詳敘各種事實,並以淵博的知識和辨別能力加以區分、加以比較;我重複說一遍,在對構成其著作的主題的這部分歷史的精湛的研究中,他幾乎沒有留下任何不足之處。 它是一部富有哲理的歷史,又是一種關於歷史事實的廣泛的進步的編纂法的研究,我不能對它只說這麼多。我並不認為薩維尼先生已把這件工作作為自己的任務,或已有這樣的想法。他不但絲毫沒有想把自己研究的特殊歷史同人類文明和天性的一般歷史加以比較,而且甚至在自己的課題範圍內,他也沒有費心去把各種事實作任何系統的聯繫;他絲毫沒有在它們出生的關係方面,把它們看作是一些原因和結果。它們在他的著作中出現完全是孤立的,它們之間除了日期的關係之外,沒有任何其他關係,這樣一種關係並不是真正的關係,它既不賦予事實以意義,也不賦予事實以價值。 我們也不大遇到理想的真實。歷史事實都不是以其生動的面貌出現在薩維尼先生面前的,誠然,在這樣一個主題上,他既沒有人物也沒有場景需要描寫;他的人物都是經文,他的歷史事件都是法規的頒布或廢止。這些經文和法制改革仍然屬於一個有其自己的風俗習慣和生活的社會;它們是和那些更能打動人們的想像力的事件——如入侵、各個國家的建立等事件聯繫在一起的。其中,有某種意外感動人的情況必須掌握;薩維尼先生就未能辦到這一點;他的論述並不帶有與它們有關的景象的色彩;他除了歷史的內部的一般規律而外,毫不描繪歷史的外部的和各個個別的特點。 先生們,也不要認為在這方面,除了上述不足之外,再也沒有其他缺點了,也不要認為,缺乏哲學的、詩的真實,對歷史的物質因素的批評是沒有什麼影響的。薩維尼先生由於沒有正確地掌握歷史事實的規律和特徵,已不止一次地陷入了關於歷史事實的錯誤;至於正文和日期,他沒有搞錯;他也沒有略掉或不正確地報告了某一事件;他犯了一種英國人稱之為 Misrepresentation 〔歪曲〕(我們的語言裡沒有這樣一個字)的錯誤,這就是說他使歷史事實蒙上了一層虛假的色彩,發生這種情況並不是由於個別細節的不正確,而是由於在整個面貌上,用鏡子來映出圖像的這種方法缺乏真實性。例如,在論述入侵前日耳曼人的社會狀況時,薩維尼先生詳細地談到了自由人,談到了他們的處境和他們在建立國家的各種制度方面分享的功績; 注 他關於歷史文獻的知識是廣博而正確的,他所說的歷史事實也是真實的;但他沒有正確地考慮蠻族處境的流動性,也沒有考慮到那兩個社會、即共存於日耳曼人中的部族和戰鬥隊之間的秘密的爭奪,也沒有考慮到後者在改變作為前者的基礎的個人平等和個人獨立方面的影響,也沒有考慮到自由人的生活狀況由於這種影響而發生的種種變化。我認為,因此在描繪這種狀況時產生了一個總的錯誤;他把它說得太好、太固定和太強大了;他絲毫沒有描述它的弱點和即將到來的沒落。 在他的五世紀到十二世紀羅馬法本身的歷史中也可以看到這種錯誤,雖然程度較低。就歷史事實的收集而論是完全的和正確的;但所有的事實,可以說是都被放在同一個水平上;一個人如果在羅馬法逐次修訂時沒有在場的話,他就不能看出羅馬法隨著新社會的發展而相應地在改變自己。沒有一種精神上的聯繫把這些如此博學地、精巧地重新確定的事實連接起來。總之,解剖分析法是該書的主要特徵;內部組織和外部生活都是它所缺少的。 歸結到它的本質,作為對實質性事實的一種批評,薩維尼先生的書是有獨創性的傑作;它理應成為以這一時期為主體的一切研究的基礎,因為它使羅馬法從五世紀到十二世紀長期存在這一點處於無可懷疑的地位,從而充分解決了作者對自己提出的問題。 現在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人們感到驚訝,竟會有人提出這個問題來,竟會有人懷疑羅馬法在羅馬帝國覆亡後仍長期存在。不僅諸蠻族法典到處提到羅馬法,而且這個時期的文獻或法規幾乎沒有一個不直接或間接地證明人們天天在應用羅馬法。也許薩維尼先生所爭論的錯誤,並不像他似乎認為的和人們一般所說的那麼普遍和絕對。在十二世紀時重新出現的是羅馬法全書;而當人們慶祝羅馬法在這個時期的復活時,他們首先說到的是查士丁尼法典。我想,如果看得更仔細些,人們就會看出,羅馬法的其他部分,例如狄奧多西法典和一切以它為根據的集子在西方的長期不朽,不會像薩維尼先生的著作叫我們相信的那樣完全背離事實。但這關係不大;多多少少擴大一些說,在這個問題上的錯誤是真實的,而薩維尼先生在驅散它時已使知識有了巨大進展。 我現在要把他著作的主要成果展示於你們面前,但我將按照與我們研究日耳曼法典時所遵循的相反的程序來進行。我們原來是從最野蠻的開始,依次直到羅馬精神滲透得最深的那些法典的。現在我們將相反地先來研究羅馬法保留著最大的控制力的那些國家,以便按照它的控制力減弱的各不同程度繼續研究下去。 這就是說,我們必須首先去研究的是西哥特人的王國。你們可以回憶一下,駐蹕於土魯斯的國王尤里克第一次叫人把哥特人的風俗習慣寫下來是466到484年的事。506年,他的繼承人阿拉里克二世下令把羅馬子民的法規收集起來並以新的形式出版。我們在這個集子的某些手稿的頭上讀到下列序言: 「本書內收輯了選自狄奧多西法典和其他書籍的關於平衡法的法規和決定,並根據阿拉里克國王在其在位的第二十二年頒布的命令作了解釋,傑出的伯爵戈亞里克主持了這一工作。法令的副本:——致子爵提摩太的通知書。靠著上帝的幫助,為了我們人民的利益,我們經過深思熟慮的討論之後,已經改正了法典中一切看來不公正的東西,這樣,靠著教士和其他貴族的勞動,羅馬法和我們自己古代法典中一切模糊的地方都得以擴清,使它更加明白,絲毫沒有模稜兩可之處,並不致為辯護人提供一個延長爭論的理由。因此,所有這些法規已加以解釋,並已通過賢人的選擇重被結合在一本書里,可敬的主教們和為此目的而選出來的我們各省的子民批准了所說的集子,並附加了一篇明白的解釋。於是我們的仁主下令把這部已經簽署的書……交託戈亞里克伯爵負責處理,以使今後一切手續可以按其性質來完成,同時不准任何人提出任何平衡法,除非已包含在本書之內並經可尊敬的人阿尼阿努斯簽署過的。因此,你得注意,在你的轄區之內,不得提出或容許有任何其他法律或禮儀;如果偶然發生這種事情,那你的腦袋就有危險,或者就得犧牲你的財產。我們命令你把這個法令和我們送給你的書結合起來,以便我們意志的裁定和對懲罰的恐懼可以約束我們的全體臣民。 「我,阿尼阿努斯,可敬的人,已遵照光榮的國王阿拉里克的命令,在其在位的第二十二年,簽署並刊印了在艾雷編輯的這部狄奧多西法典、關於平衡法的決定和其他幾本書。我們已加以校對。 「國王阿拉里克在位第二十二年二月四日,在土魯斯發布。」 這篇序言包括了我們所知道的關於這部法典編纂的全部歷史。我還要加上幾句說明。戈亞里克是宮廷大臣,負責監督這部法典在整個王國內的執行情況;阿尼阿努斯以宮廷大臣的身份負責簽署它的各種副本,並發送給各省的伯爵;提摩太是這些伯爵之一。大部分手稿僅僅是供私人用的抄本,所以既無序言,也無任何公函。阿拉里克的集子包括:第一,狄奧多西法典(十六卷);第二,狄奧多西、瓦倫提尼安、馬西安、馬約里安和塞維魯等皇帝的幾卷民法;第三,法學家蓋尤斯的法理概要;第四,法學家保羅的題名為《判決的撤回》(Receptœ Sententiœ) 的五本書:第五,格列高利法典(十三篇);第六,赫莫傑尼法典(二篇);第七,帕皮尼安題名為《法律問答匯編》(Liber Responsorum) 的著作中的一段文字。 皇帝們的憲法和新法稱為 Leges(《法典》);法學家的著作,包括格列高利法規和赫莫傑尼法規,不是從官方或國家權力中產生出來的,所以僅僅稱為Jus(《法規》);這是法典和法學之間的區別。 整個集子稱為 Lex Romana(《羅馬法》)而不稱為 Breviarium(《簡編》);後面這個名詞在十六世紀以前是人們所不知道的。 注 單獨的Breviarium Alaricianum(《阿拉里克法律簡編》)的版本只有一種,1528年由西查德出版社於巴塞爾出版。此外,在狄奧多西法典的各種版本中都已插入,有時是部分地,有時是全部地插入。 它分為兩個基本部分:第一部分,我剛才列舉的那些法律資料來源的正文或摘要;第二部分,一篇說明文字。蓋尤斯的《法理概要》是唯一的一本把說明文字和正文合在一起的著作。 正文僅僅是原本的複製品,並非總是完整的;例如,全部帝國法規就沒有插入《簡編》中;但那些它複製的卻都完整而不殘缺。在那裡,這部古代法典以非常純潔的面貌出現,絲毫不受帝國的覆亡所造成的變化的影響。與此相反,在阿拉里克時代由負責此項工作的僧俗雙方法學家們匯編的《說明》(Interpretation) 卻已認識到所有這些變化。它解釋、修改、有時還明確地修改正文以使它適應政治和社會的新情況。因此,對研究這個時代的各種法規和羅馬法來說,它比正文本身更為重要而探究精細。僅僅這樣一部著作的存在就是羅馬法永久長存的最明確的證據。誠然,人們幾乎不需要打開它。可是如果我們打開它,我們就會到處看到羅馬社會的痕跡,它的各種制度和文職官員以及它的各種世俗法規的痕跡。市政制度在《簡編》的《說明》中據有重要的地位;古羅馬的元老院及其官員們,兩巨頭執政官,國防軍長官等到處一再出現並證明羅馬的市政當局仍然存在並在起作用。它不但存在,而且還具有更大的重要性和獨立性。帝國覆亡時,羅馬各行省的長官們、總督們、執政官們、懲治者們都不見了;我們看到代替他們的是蠻族的伯爵們。但羅馬行政長官的全部職能並沒有都轉入伯爵們之手;它們被分解開來,一般而論,有關中央權力的那些職能,如徵稅、徵兵等,歸屬於伯爵們;而其他那些職能只涉及公民的私生活的則歸屬於元老院和市政官員們。我不想列舉所有這些變化;但這裡有一些從《說明》中摘取的例子。 1. 昔日由羅馬將軍或長官擔任的職務現在應由市的法官們執行。——(《說明》,保羅,1,7,第2節;《說明》,狄奧多西法典,XI.4,2. ) 2. 奴隸之解放,向來是由總督辦理的,現在則必須由元老院辦理。——(蓋尤斯,1,6. ) 3. 監護人過去是在君士但丁堡由市長、十個元老院議員和將軍提名的。《說明》中代替他們的是「城市的首席法官」(大概是兩巨頭執政官之一)。——(《說明》,狄奧多西法典,III.17,3. ) 4. 遺囑必須在元老院公開出來。——(《說明》,狄奧多西法典,IV,4,4. ) 這種事例舉不勝舉並且也無可懷疑,但是,市政制度不但沒有隨著羅馬帝國而覆亡,而且在入侵後至少在南部高盧獲得了進一步的發展和自由。 還可以看到第二種重大的變化。在古羅馬市政當局中,高級官員們,即兩巨頭執政官、quinquennalis(五年一任之官職)等,是作為個人權力來行使他們的管轄權的,而絲毫不是由於受到任命或以元老院代表的資格行使管轄權的;權力屬於他們自己而不屬於市政機構。市政制度的原則與其說是民主政治的原則,不如說是貴族政治的原則。這就是古羅馬風俗習慣的結果,特別是宗教勢力和政治勢力在高級官員中的原始的合併的結果。 在《簡編》中,市政制度的面貌有了變化,國防軍長官不再以自己的名義而是以元老院代表的資格行使自己的權力。管轄權屬於元老院整體。它的組織原則漸漸變為民主政治的原則;這種形態的變化已在準備之中,這就使羅馬的市政府成為中世紀的自治機構。 關於羅馬法在西哥特人統治下永久存在的問題,這些就是薩維尼著作的主要成果。我不知道他是否已經衡量過它的整個廣度及其在近代社會歷史中產生的種種結果,但他一定已經瞥見了它的一些閃光;而且,一般說來,他的思想也像他的學識一樣正確而廣博。在所有研究這個問題的德國專家中,他肯定是最沒有德國偏見的,他不會由於想詳述古代日耳曼制度和風俗習慣對近代文明的影響力而昏頭昏腦,他把羅馬的因素看作是構成近代文明的主要部分。可是,有時候先入為主的愛國精神(如果我可以這樣表白自己的意思的話)仍然矇騙了他,關於這一點,我要舉一個例子。他在論西哥特人治下的城市制度這一章的末尾說: 「法典正文規定,在羅馬,為了宣布對一個元老院議員提出刑事控訴,應通過抽籤指派五個元老院議員:《說明》把這一條解釋得很籠統,並要求派五個與被告同等地位的 主要公民,也就是說,按照被告本人的生活狀況 ,派五個什長或平民 ……。在這裡,我們難道不可以猜測是日耳曼Scabini(粗糙作風)的影響嗎?」 注 因此,薩維尼先生猜想,按照《簡編》的《說明》,六世紀時,在西哥特人治下,在刑事問題方面通過抽籤指派的法官應屬於被告同一生活狀況的人,即每一個人應由其同等地位的公民來審判;因為他們一般都是這樣按照日耳曼的習俗來領會陪審制度的原則的。下面就是這一歸納所根據的拉丁文句子: 「Cum pro objecto crimine,aliquis audiendus est,quinque nobilissimi viri judices,de reliquis sibi similibus,missis sortibus eligantur.」 注 這就是說: 「如果任何人因被控犯罪而被傳出庭受審,則應在地位互相平等的人中間抽籤決定指派五個貴族擔任法官。」 de reliquis sibi similibus 這幾個詞顯然意味著這五個法官應從同一等級的人中抽籤決定,而並不是從被告這個等級的人中抽籤決定。因此,這裡絲毫沒有法官必須由與被告同等地位和同等生活狀況的人擔任的意思。nobilissimi viri 這兩個詞可能已使薩維尼先生信服並防止他的錯誤:的確,它們怎能適用於平民法官呢? 讓我們略過西哥特人不提,轉到勃艮第人方面來,看看羅馬的立法在這同一時期,在勃艮第人中間是怎麼一個情況。 你們可以回想一下,他們法典的序言裡有這樣的一句話: 「我們規定,對羅馬人必須像我們祖先所做的那樣,按照羅馬的法律加以審判,並將據以審判他們的法律的要旨以書面的形式通知他們,目的是使任何人都不能以不知道為理由為自己辯護。」 因此,勃艮第的西吉斯蒙德於517年想做西哥特人阿拉里克在十一年前做過的事,為其羅馬子民搜集羅馬法律。 1566年,居雅斯在一部手稿里發現了一部法律著作,他就把它題名為 Papiani Responsum(《帕皮尼安的法律問答匯編》)或 Liber Responsorum(《法律問答匯編》)而出版,此後該書就一直沿用這個書名。它分為47或48篇,具有下列特色: 1. 各篇的次序和標題幾乎完全和勃艮第人的粗野的法典相符;第二篇 De homicidiis(《關於謀殺》),勃艮第法典的第二篇也是 De homicidiis(《關於謀殺》);第三篇 De libertatibus(《關於自由》),勃艮第法典的第三篇是 De libeitatibus servorum nostrorum(《關於奴隸的自由》),等等。薩維尼先生把這兩部法典作了對比, 注 其間的相互關係是很明顯的。 2. 我們在這部著作的第二篇中看到,De homicidiis(《關於謀殺》): 「因為非常明白,羅馬法關於被殺的人的價值絲毫沒有作出規定,我們的國王已發布命令說,謀殺者應按照奴隸的身份地位付給他的主人下列金額,即:此事必須遵照國王的命令辦理。」 一個總管 100個索利多斯 一個身邊的奴僕 60個索利多斯 一個工人或牧豬奴 30個索利多斯 一個好的金匠 100個索利多斯 一個鐵匠 50個索利多斯 一個木匠 40個索利多斯 在勃艮第人的法典中,相應的篇目下列舉的細目與和解費金額,都與此相同。 3. 最後,這個法典的第一個補篇的兩個篇目的標題(第一篇和十九篇)都是仿效居雅斯刊印的 Papiani Responsum(《帕皮尼安的法律問答匯編》)的。 十分明顯,這部著作就是西吉斯蒙德頒布適用於其蠻族子民的法典時也向其羅馬子民頒布的那部法典。 這部法典的題名是從哪裡來的? 它為什麼稱為 Papiani Responsum(《帕皮尼安的法律問答匯編》)? 實際上,它豈不是常被各種手稿稱為帕皮安的帕皮尼安努斯寫的一部著作的副本嗎? 非常非常可能。薩維尼先生已巧妙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他猜測居雅斯在阿拉里克的 Breviarium(《簡編》)的一部手稿的末尾發現了勃艮第人的羅馬法的手稿而沒有注意到這兩部著作是分開的;而 Breviarium(《簡編》)是以帕皮尼安努斯的 Liber Responsorum(《法律問答匯編》)中的一段文字作為結尾的,居雅斯無心地把這段文字和這一篇都歸屬於下面這部著作了。檢查許多手稿之後證實了這個猜測,可是居雅斯本人對是否錯誤還有懷疑。 由於阿拉里克的 Breviarium(《簡編》)問世的時間僅比羅馬勃艮第人的法典早不了幾年,有些人就猜想後者是前者的一部摘錄。這是一種錯誤。帕皮尼安努斯的 Responsum(《法律問答匯編》)比 Breviarium(《簡編》)簡短得多,不完全得多,它自從保有這個名字以來,不止一次地從羅馬法的原始資料中汲取並在這個問題上提供重要的指示。 它大概是在勃艮第人的王國淪於法蘭克人統治下時被廢棄不用的。一切事情表明,更廣泛、更能滿足世俗生活的各種需要的阿拉里克的 Breviarium(《簡編》)逐漸代替了它,並成為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曾經據有的高盧各地的羅馬人的法典。 法蘭克人仍應受到重視。當他們已征服或幾乎征服了整個高盧時,Breviarium(《簡編》),有時還有Papian(帕皮安)在昔日它們時行的地方仍然有效。但在高盧北部和東北部,在法蘭克人最初定居的地方,情況就不相同。我們在那裡看不到任何關於新羅馬法的事物,也沒有為原居民收集和匯編羅馬法的任何企圖。可是,它肯定仍然統治著他們;下列這些重要事實都不容許我們對此有絲毫懷疑。 第一,薩利克法和里普利安法不斷地重複說,應按照羅馬法審判羅馬人。許多法蘭克國王的法令,包括克洛泰爾一世於560年頒布的一條法令和希爾德貝爾特二世於595年頒布的另一條法令,都重新加強了這個命令,並從羅馬法中借用了某些條文。因此,法蘭克人的不朽的法典證明了羅馬法的永恆性。 第二,另一種具有同等權威的法典也證明了這一點。你們中有許多人都知道從六世紀到十世紀世俗生活的主要行為,如遺囑、遺贈、公民權之給予、買賣等據以制定的那些行為準則或禮儀模式。這些準則的主要集子是修道士馬爾克夫約於八世紀末出版的那本集子。許多博學之士——馬比榮、比格農、錫爾蒙德和林登布羅格——使另一些準則根據舊抄本恢復原狀。大量這樣的準則以同樣的措辭複製了羅馬法關於奴隸釋放、遺囑、遺贈、時效等等的古代禮儀,從而證明它在習慣上仍然適用。 第三,在法蘭克人所占領的各地,關於這個時期的一切不朽巨著都充斥著羅馬市政系統的各種名稱——兩巨頭執政官、律師、法庭和羅馬元老院等,並把這些設施說成是永遠有效的。 第四,事實上有許多民間的行為是按照羅馬法通過元老院辦理並在那裡登記的,如遺囑、遺贈、買賣等。 第五,最後,當時的一些編年史作者往往談到那些通曉羅馬法並對它作了精湛研究的人。六世紀時,奧弗涅人安達奇烏斯「非常精通維吉爾的著作、狄奧多西法典和計算技術」。 注 七世紀末,克萊蒙的主教聖·博內特「通曉語法學家的原理和狄奧多西的法令」。 注 手抄本內卡奧爾的主教聖·狄第厄爾傳記說,「聖·狄第厄爾從629年至654年致力於研究羅馬法。」 那時肯定沒有博學鴻儒;那時也沒有 Académie des Inscriptions(碑銘研究院),人們也不會純粹為了好奇而去研究羅馬法。因此,沒有理由懷疑羅馬法在法蘭克人、勃艮第人和西哥特人中間仍然有效,尤其是在民法和市政制度方面是如此。先生們,你們中間那些想找詳細的證據,即載有我剛才說的那些結果的原文的人可在薩維尼著作(第一卷,267—273頁;第二卷,101—118頁),更多的在雷努阿爾發表的 Histoire du Régime Municipal de France(《法國市政制度史》)一書中找到大量證據,後一著作中充滿著一些奇特的研究,對某些問題幾乎研究得過於詳細。 先生們,你們知道,我打算提出的這個事實是不容置疑的。所有各種巨著都證明它在各不同國家之間,在程度上都是不同的,但在任何地方都是真實而永久的。它有巨大的重要性,因為它宣布高盧進入了一種完全不同於過去的社會狀態。它淪於羅馬的統治之下迄今還不超過五個世紀,但古代高盧社會的痕跡幾已蕩然無存。羅馬文明具有能根除其他民族的法律、習俗、語言和宗教並使其征服者完全同化於自己的可怕的力量。一切專斷的言辭都被誇大了;但在考慮六世紀的一般事物時,我們仍然可以說,高盧的一切事物都是羅馬的。隨著蠻族的征服而來的是相反的事實:日耳曼人把被征服民族的法律、當地的制度和設施、語言和宗教完全交給被征服民族自己去處理。人們沿著羅馬人的足跡奉行著一種看不見的協和一致的政策:在這裡,恰恰相反,多樣性是通過征服者的同意和幫助才確立的。我們已經看到,人格和個人獨立具有絕對的權力的這個近代文明的特點來源於日耳曼;我們在這裡看到它的影響;人格的觀念在法律中也像在行動中那樣處於主宰的地位;各民族的獨立存在,雖然也受到這種政治上的控制,但它像人的獨立一樣受到公開的讚揚。必須經過許多世紀之後,領土的觀念才能勝過種族的觀念,個人的立法才能成為真正的立法,新的民族統一才能從各種因素的緩慢而費勁的融合中產生出來。 先生們,即使如此,即使羅馬法的永存性得到公認,也不能讓這個詞欺騙你們:因為其中有許多東西是虛幻的,因為人們看到羅馬法繼續存在,看到了同樣的名稱和同樣的形式,人們就斷言說法典的原則和精神也仍是同樣的:人們把十世紀的羅馬法說成是羅馬帝國的法典。這是錯誤的語言;當阿拉里克和西吉斯蒙德命令編一部羅馬法的新集子以供他們的羅馬子民之用時,他們所做的恰恰是狄奧多里克和達戈貝爾特為了使蠻族法典能為其法蘭克子民所領會而在別處曾經做過的事。正像薩利克法和里普利安法所闡述的是一些早已不適合於日耳曼民族新情況的古代習俗,阿拉里克的《簡編》和帕皮尼安的《法律問答匯編》所收輯的也都是一些早已陳舊而且一部分已不適合的法律。由於帝國的覆亡和蠻族的入侵,整個社會秩序完全改觀了;人與人之間的關係已經不一樣,另一種財產制度已經開始;羅馬的政治設施不可能繼續存在;整個地面上各種事實都已被刷新。那末,給予這個如此混亂而又如此富饒的新興社會的是怎樣一些法律呢? 兩種古代法律:古代蠻族習俗和古代羅馬法規;十分明顯,兩者都不是合適的,兩者都必須加以修改,為了適應新事實,兩者都必須深刻地改變形態。 因此,當我們說,六世紀時羅馬法仍然存在,同時諸蠻族法典也已寫成;當我們在以後幾個世紀裡老是看到羅馬法和蠻族法這幾個同樣的詞時,決不可以認為所說的是一些同樣的法律。因為羅馬法在使自己長期存在的同時,也發生了變化;各蠻族法典在寫下來後就被歪曲被誤用了。兩者都是構成近代社會的基本因素之一;但它們都是作為進入一個新的聯合體的一些因素,這個新的聯合體經過長期醞釀之後將會產生出來,但在醞釀過程中,它們將以改變了的面貌出現。 先生們,我想介紹給你們看的就是這種不斷變化的情況;史學家不會談到它;不變的廢話把它隱藏起來;它是一種內部的作品,一種極為秘密的景觀,人們只有透過好多重圍牆,並防止了由於形式的相似和名稱的相似而造成的幻覺之後才能看到這種景觀。 我們關於六世紀到八世紀中期高盧世俗社會的情況的研究現在已經完畢。在下一講中,我們將研究在這同一時期在宗教社會裡所發生的變化,也就是說,教會的情況和組織。 * * * [1] 本講自英譯本的第二卷第1頁起。——譯者 [2] 第一卷,第160—195頁。 [3] 前一講中說,阿拉里克叫人把關於他的羅馬子民的法律收集起來並以 Breviarium 的名義印行。這是一個失誤。 [4] 第一卷,第265頁。 [5] 《說明》,狄奧多西法典,XI.I.12. [6] 第II卷,第13—16頁。 [7] 圖爾的格列高利,1.4.C.47。 [8] Acta. Sanc Juanar C.1,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