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文明史 · 第九講

本講的目的——薩利克法的錯誤觀念——此法形成的歷史——對這個問題的兩種假設——十八本手稿——薩利克法的兩種版本——維阿達先生關於薩利克法的歷史和評註的著作——手稿上的前言——關於薩利克法的起源和編輯的民族傳說的價值——關於它的各種傾向——它基本上是一部刑事法典——第一,關於薩利克法中各種犯法行為的細目和解說;第二,關於各種懲罰;第三,關於刑事訴訟——這種立法的暫時性 先生們,現在我們就要去研究蠻族的各種法律,特別是薩利克法,對此,我必須告訴你們一些詳細的細節,這些細節都是了解此法的真實性質及其表明的社會情況所不可缺少的。在很長一段時間裡,人們在這個問題上都深深地受騙了。薩利克法的重要性被大大地誇大了。你們應了解這個錯誤的原因;你們知道,在菲利普·勒·朗即位時,在菲利普·德·瓦盧瓦和愛德華三世爭奪法國王位時,薩利克法都曾被援引來防止婦女獲得繼承權,而且從那時起它被許多作家歌頌為我們公法的第一個來源,歌頌為一部永遠有活力的法律和君主政治的根本法,那些最不為這種幻覺所左右的人,如孟德斯鳩,也都已在某種程度上體驗到它的影響,並以某種尊敬的態度談到薩利克法,如果我們僅僅以它在我們歷史上真正享有的地位歸屬於它的話,那就肯定對它難以感到這種尊敬之情了。我們可能會認為,大多數談及這個法律的作者既沒有研究過它的歷史,也沒有研究過它的意圖,他們毫不了解它的來源,也不了解它的性質。先生們,有兩個問題我們現在必須加以解決:一方面,薩利克法是怎樣編制的,在什麼時候、什麼地方、由誰和為誰編制的,另一方面,它的部署的目標和計劃是什麼。 至於它的歷史,先生們,我請你們回憶一下我早已向你們講過的關於蠻族諸法律的雙重來源及其支離破碎、缺乏條理的情況;它們既是入侵以前的、也是入侵以後的,既是日耳曼的、也是日耳曼羅馬的:它們屬於兩種不同的社會情況。這一性質已對以薩利克法為目標的一切爭論發生了影響;它已引起了兩種假設:依照一種假設,這個法律是在德國,在萊茵河右岸,在征服以前很久,用法蘭克語編纂的。按照這個假設,這個法律的條款中,不適合於那個時期、不適合於古代日耳曼社會的所有條款都是後來在入侵後進行的幾次修訂中增補的。依照另一種假設,與此相反,薩利克法是在征服後,在萊茵河左岸,在比利時或高盧,大概在七世紀用拉丁文編纂的。 這兩種假設之發生衝突是再也自然不過的事了;它們必然是從薩利克本身產生出來的。一種特殊的情況激發起人們作出這兩種假設。 先生們,在留給我們的手稿中,有這個法典的兩種版本:一種純粹是拉丁文的;另一種也是拉丁文的,但雜有大量的德文字,還有許多用古代法蘭克語寫成的注釋和說明穿插在各個條款的行文中。這種添加進去的文字共有二百五十三處。第二種版本是由法律顧問約翰·埃羅爾德根據藏於富爾達大教堂里的手稿於1557年在巴西爾印刷的。純粹拉丁文的版本,第一次是在巴黎印刷的,既無出版日期,也無編者的姓名;第二次是由約翰·達特勒於1573年在巴黎印刷的。這兩種版本此後都再版了好多次。 這兩種版本共有十八本手稿 注 ,其中十五本是純粹的拉丁文本,三本是雜有德文字的。這些手稿中,十五本是在萊茵河左岸、在法國發現的;只有三本是在德國發現的。你們可能會認為,在德國發現的三本手稿是包含有德文注釋的:但實際情況並非如此;在帶有評註的三本手稿中,只有兩本是來自德國的,第三本是在巴黎發現的;而在其他十五本中,十四本是在法國發現的,一本是在德國發現的。十五本純粹拉丁文的手稿幾乎完全是一樣的。誠然,在前言和後記中有些不同的異文,在條款的編排上也有些不一致,但這些都是無關宏旨的。含有德文評註的三本手稿則相互之間有更大的不同。它們在標題和條款的數量上和安排上,甚至在內容上都有不同,文字風格之不同則更大了。在這些手稿中,有兩本是用最不規範的拉丁文寫的。 因此,這裡有薩利克法的兩種版本支持對這個問題的兩種解答;一種似乎多半是來源於羅馬,另一種比較純粹是日耳曼的;於是問題就以這種方式出現:在兩個版本中,哪一個是最古的? 我們應把優先權歸屬於其中的哪一個。 一般的意見,特別在德國,都認為有德文注釋的那個版本最古。的確,有些論據初看起來似乎能證實這一看法。這個版本的三本手稿里有這樣的字樣:Lex Salica antiqua,antiquissima,vetustior; 注 而在用純粹拉丁文寫的手稿里,我們通常看到這樣的字樣: Lex Salica recentior,emendata,reformata。 注 如果我們把這個問題向這些引語請教,問題就可以得到解決。 另一種情況似乎可以使我們達到這同一結果。有幾本手稿有序言,其中敘述了薩利克法的歷史。下列摘錄包含這方面內容最多的。你們立刻會看出,我們可以從中推斷出何種關於薩利克法古老程度的結論: 「法蘭克人的民族,是卓越的,以上帝為締造者,有強大的武備,堅守和平條約,深謀遠慮,軀體高大健壯,非常白皙而美麗、勇敢、活躍而猛於戰鬥;最近擺脫了異教、改信了天主教;當它尚處在一種野蠻信仰下時,依靠上帝的啟示去尋找打開知識寶庫的鑰匙;渴求正義,並按照它天生的各種品質奉行虔敬的行為:薩利克法是由他們當時處於統帥地位的民族領袖們口授的。 「在叫做Salagheve,Bodogheve,Windogheve的三處地方,從許多人中選出了四個人——即Wisogast,Bodogast,Salogast和Windogast 注 。這些人在三個mâls 注 上細心商討一切訴訟案件,逐一處理,並以下列方式頒布他們的判決。後來,在上帝的幫助下,法蘭克人的美好而傑出的國王、長發的喬爾德維格首先接受了天主教的洗禮後,在這個契約中被認為不合適的一切事情都由傑出的國王喬爾德維格、希爾德貝爾格和克洛塔爾明白地加以改正了;並以這種方式頒布了下列政令: 「光榮歸於熱愛法蘭克人的基督! 祝願他維護他們的王國,並使他們的領袖們充溢著他的榮光! 祝願他保護他們的軍隊;願他對他們畫十字以證明他們的宗教信仰,賜予他們和平的悅樂和整個的幸福! 願我主耶穌基督把那些統治者引入虔敬的道路! 因為它是這樣一個民族,人數雖少,但英勇而強盛,終於擺脫了羅馬的羈絆,而在認清了洗禮的神聖之後,便用金子和寶石把那些被羅馬人燒死、屠殺、砍殘肢體、或投給野獸撕成碎塊的聖潔的殉道者的軀體豪華地裝飾起來。 「關於法典的創製者及其階層 ,」摩西是首先用神聖的文字向希伯來民族闡述神聖法典的人。國王福洛紐斯是首先在希臘人中制定法律和審判制度的人;墨丘利·特里斯麥傑斯都斯給埃及人創立了第一部法典;梭倫給雅典人制定了最初的一些法規;利庫爾戈斯得到阿波羅許可後給拉西台摩尼亞人制定了初期的法律;羅穆路斯的繼承人努馬·龐皮利烏斯給羅馬人制定了最初的一些法規。後來,因為有宗派情緒的人們不能容忍他們的行政官員,推舉十個執政官來編纂法典,將已譯成拉丁文的梭倫的各種法規置於十二銅表上。這十個執政官是: 阿皮烏斯·克勞狄烏斯·薩比努斯、T.L.傑努提烏斯、P.塞斯提烏斯·瓦提卡努斯、T.維圖里烏斯·西庫里努斯、C.尤利烏斯·圖利烏斯、A.馬尼利烏斯、P.蘇爾比西烏斯·卡梅里努斯、Sp.波斯圖米烏斯·阿爾巴斯、P.霍拉提烏斯·普爾維勒斯、T.羅米利烏斯·瓦提卡努斯。這十個執政官被提名來編寫法規。執政官龐培首先想把法規寫成書,但他由於懾於誹謗者而未能徹底實現其理想。後來,凱撒著手進行這項工作,但他沒有完成此事就被刺死。這些古代的法規由於年代久遠被人忽視而逐漸廢棄;但是它們雖已不復為人所用,我們仍有必要了解他們。這些新的法規從君士但丁及其後繼者起開始算得上數;但它們都是混雜而沒有條理的。後來,可敬的狄奧多西二世仿照格列高利和赫莫傑尼斯的法典,把君士但丁以後制訂的一切法規收集起來,安排在各個皇帝的名下,並把這整套法規按著自己的名字稱為狄奧多西法典。後來,每個民族都按照自己的習慣,把那些適合於自己的法律選出來;因為一種長期的習慣往往被當作一條法律:法律是成文的法規;習俗是紮根於古老的風俗或不成文法的慣例;loi(法律)這個詞是從legere(傳說)這個詞衍生出來的,因為它是成文的;習俗是一種完全紮根於生活方式的長期的習慣;習慣是由於生活方式而得以確立的某種權利,它往往被看作法律;法律是一切由於合於理性而早已確立的適合於良好的風紀並有利於靈魂的拯救的事物;但我們把它稱為習慣,這是一種通常的用法。 「法蘭克人的國王狄奧多里克,當他在沙隆時,選取國內賢明人士和那些熟悉古代法律的人,親自向他們口授,讓他們根據各民族的習俗,寫出法蘭克人的、阿勒曼人的、博伊人的和在他控制下的一切民族的法律。他再在上面加上了必要的、刪去了不合適的東西,並根據基督教徒的法律,改正了那些與古代異教習俗相一致的東西。至於國王狄奧多克由於異教習俗非常古老而未能變更的那些法律條文,則由國王希爾德貝爾特開始來校正,並由國王克洛塔爾完成這一工作。光榮的國王達戈貝爾特依靠克勞狄烏斯、查多因、多馬納和亞基洛夫等著名人士刷新了所有這些法律條文;他讓人把這些古代法律用各該民族的文字改寫並加以改進,並以書面的形式發給每個民族。制訂這些法律的目的是要使人類的惡行由於恐懼而有所斂跡,使無辜者免受惡人的危害;使惡人懾於刑罰而控制自己害人的慾念。 「此件已由國王、諸首領以及居住在墨洛溫王朝國土上的一切信奉基督教的人民頒布。 * * * 「以基督的名義: 「這裡開始了薩利克法的約文。 「參加薩利克法的編寫工作的有住在博德鄉、薩爾鄉和威德鄉的威索加斯特、阿里加斯特、沙洛加斯特、溫德加斯特……」 根據這段序言,根據插在文中的antiqua、vetustion等詞,以及某些其他類似的跡象,可以斷言——第一,薩利克法是在入侵之前,在萊茵河以東,用法蘭克語文寫的。第二,雜有德文詞的手稿是最古老的手稿,其中還留有原始文本的殘餘。 先生們,對這個爭論的問題重新作了扼要的敘述的最淵博的是1808年在不萊梅出版的題名為《薩利克法的歷史與解釋》的威阿達的著作。我無意詳細敘述他對其著作中所包含的各不同問題所作的錯綜複雜的討論;但指出其主要成果。它們一般都已被充分的證據所證實,對它們的評論都是非常謹慎的。 威阿達先生認為,雜有德文字的那個版本——至少就我們所有的那些抄本而論——並不比其他版本更古老;實際上,人們可以認為它的年代倒還更晚一些。特別有兩條似乎表明實際情況確實如此:——第一,論述財產之讓予的題名為De Chrenecruda 注 的第六十一章的文字,兩個版本是一樣的;但純粹是拉丁文的那個版本照例說它是仍然有效的,可是帶有德文評註的那個版本卻加上了:「現在,此條已不再適用。」第二,在第五十八章第一節下,帶有評註的那個版本這樣說:「按照古代法律,任何人,凡是把已經埋葬的屍體掘出或剝光其衣服者,一律處以流放的刑罰等等。」在這裡被說成是古代法律的這條法律,在純粹拉丁文的那個版本里卻對它沒有表示任何意見。 不能否認,帶有評註的那個版本的這兩段文字似乎表明其出版日期較晚。 威阿達先生對這些版本作了比較之後,接著就來考察序言,並輕易地從中發現了一些不大可能的事和互相矛盾的事。有許多手稿沒有序言,而那些有序言的手稿,則有很大的差異。甚至我剛才念給你們聽的也是由一些不相連貫的部分編織起來的;第二部分,從法典的創製者 等幾個詞起,是從一個十二世紀作家塞維利亞的伊西多爾的《論辭源和血統》中逐字逐句抄下來的;第三,從法蘭克人的國王狄奧多里克 這幾個詞起,也可以在一本關於巴伐利亞人的法律的手稿的卷首部分看到。薩利族法蘭克人的法律的最初幾個編寫者的名字,在序言裡寫的和在正文裡寫的是不相同的。根據這些和其他許多情況,威阿達先生斷言,這些序言純粹是那些各按自己的方式搜集民間傳說的抄寫者抄來放在正文之前的,因此沒有什麼權威。 此外,沒有一種古代文獻,沒有一個詳細敘述法蘭克人史的最早的編年史家,例如格列高利(圖爾的)或弗雷德加留斯,曾談到過法蘭克人法律的任何編輯工作。我們必須推移到八世紀去尋找一段提到這種編輯工作的文章,於是我們讀到了當時最混亂、最難以置信的編年史之一《法蘭克人編年史》中的一段文字: 「在與羅馬皇帝瓦倫提尼安進行的某次戰役中,法蘭克人的首領普里阿摩陣亡,於是法蘭克人離開了西坎勃里亞,來到萊茵河的盡頭日耳曼人的地區定居下來……在那裡,他們推舉馬科米爾的兒子法拉蒙德為國王,用盾把他高高舉起並宣布他為長發國王;接著開始採用一種法律,這種法律是他們古代部落評議員威索加斯特、溫德加斯特、阿里加斯特和沙洛加斯特在日耳曼村莊Bodecheim、Salecheim和Windecheim擬訂的。」(《法蘭克人編年史》,第三章 ) 所有放在手稿前面的序言、題詞或記述都是在這一段文字中找到的。它們並無其他證明,因此不值得更多的信任。 這樣拋棄了這些提出來證明這個法典極為古老並純屬源自日耳曼的間接文獻之後,威阿達先生直接談到這個問題並抱有這樣的想法:第一,薩利克法最初是在萊茵河左岸,在比利時,在阿登森林、默茲河、利斯河和斯海爾德河之間的這一地區寫成的。這個地區在很長一段時間裡是薩利族法蘭克人占據的,這部法典特別對法蘭克人有影響,並因此而得名。第二,在現存的諸版本中,這個法典出現的年代沒有一個是在七世紀以前的;第三,這個法典,除了拉丁文以外,從未用其他文字來寫過。對於其他所有蠻族法律,里普利安法、巴伐里亞法和阿勒曼尼法等,都是被公認的;沒有任何跡象表明薩利克法是例外。此外,在查理曼統治時期之前,人們都不用日耳曼語的各種方言來書寫;福音書的譯者魏森堡的奧特弗里德甚至在九世紀就把法蘭克語稱為難以駕馭的語言。 威阿達先生淵博的研究總的結論是如此;整個說來,我認為它們都是合理的。他甚至對某種證據也很不重視,這種證據我認為比他十分精細地考察過的那些證據中的大部分(我指的是薩利克法內容本身以及可以明白地從中推斷出來的一些事實)更有說服力。我覺得十分明顯,它是屬於法蘭克人在很長一段時間裡生活在羅馬人民中間的那個時期的,從性情、思想及其法律的語調上看確是如此。它經常提到羅馬人,可並不把他看作是稀疏地散布在這塊領土上的居民,而是作為人數眾多的、勤勞的、從事農業的,而且至少大部分已變成工人的人民。我們從這個法典中也可以看出,基督教在法蘭克人中間並不是新近才有的,它在社會上和人的頭腦中早已據有一個重要的地位。教會、主教、副主祭、教堂執事常被論及,我們可以從好多條款中看出宗教對道德觀念的影響及其使蠻族的生活方式發生的變化。總之,我覺得,可以從這個法典本身推斷出來的內在證據,最後是有利於威阿達先生所持有的那個假設的。 可是,我相信,通過了這麼多自相矛盾的說法和無稽之談而出現在這個法典的序言和後記中那些傳說,要比他所賦予它們的有更大的重要性,更值得加以考慮。它們表明,從八世紀起,人們相信並普遍傳說,薩利族法蘭克人的習俗是古代就已收集的——他們先前就是基督教徒,生活在一塊比他們現在居住的有更多日耳曼風格的土地上。不管這些傳說的可靠性是多麼小,不管保存著這些傳說的文獻有多少缺點,它們至少證明這些傳說是存在的。我們並非一定要相信,像我們現有的那種薩利克法是一種很古老的法典,也不一定要相信它是像人們所描繪的那樣編纂起來的,甚至也不一定要相信它原是用日耳曼語文寫的;但它是與法蘭克人生活在萊因河口時一代一代收集並傳下來的那些習俗聯繫在一起的,從那時起直到八世紀末,這些習俗在各個時代里經過修改、擴充、解釋而變成了法律。我想,這是這個討論所應導致的合理的結果。 先生們,在停止談論威阿達著作以前,請容許我提請你們注意他著作中展示著的,我認為含有大量真理的兩種概念。按照他的意見,薩利克法嚴格說來根本不是法典,它並不是由一個正式的立法權力機構(不論是國王的、還是人民議會的、或大人物的)編纂和公布的。他傾向於把它看作純粹是各種習俗和法院判決的一份目錄——由某一個有學問的人、某一個蠻族教士輯成的集子——一種類似《薩克森人殷鑑》和《士瓦本人殷鑑》以及其他許多顯然僅有此種性質的古日耳曼立法巨著的集子。威阿達先生提出這個假設是以處於同等文明程度的許多其他民族的實例和一些有獨創性的論點為根據的。有一件東西沒有被他看到——也許是最有結論性的;這就是薩利克法本身的正文。我們在那裡看到: 「任何人如果在一個死者埋葬之前剝去其衣服,就要判他罰款一千八百但尼爾,合二十五個蘇;按照另一個判決(in alia sententia),是二千五百但尼爾,合六十二個半蘇。」 注 這顯然不是一種法規的文體,因為它包含著對同一種罪行的兩種不同的刑罰;而且「按照另一種判決」等字樣恰恰是那種可以在法學語言、在某一法令匯編中找到的文字。 此外,威阿達先生認為(而這將加強前面的意見),薩利克法並不包含薩利族法蘭克人的一切立法、一切法律。事實上,我們看到,在九世紀、十世紀和十一世紀的有永久價值的一些巨著中,有一些判例被稱為secundum legem Salicam 注 條例,而那條法律的原文卻沒有提到它。某些結婚形式,某些訂婚規則,被明白地稱為secundum legem salicam,可是在那裡卻根本沒有這樣的話。因此我們可以斷定,薩利族法蘭克人的風俗習慣有好大一部分都沒有寫成書面,所以我擁有的版本中哪兒也找不到它們。 先生們,這裡已有這麼多的細節,還有許多我都沒有提到。我給你們講的僅僅是以薩利克的歷史為目標的爭論的結果。人們在關於它的性質的問題上之所以會陷入如此奇特的錯誤,完全是由於對它沒有給予足夠的注意,由於沒有仔細研究這個法典的起源及其變遷。現在讓我們深入考察一下這個法典的本身,並加以相當確切的評論,因為在這裡人們也已奇特地陷入了曖昧和飾辯之中。 兩個版本的篇幅是不相等的:雜有德文字的版本含有八十個題目和四百二十個條款;純粹是拉丁文的那個版本按不同的手稿只有七十、七十一、七十二個題目和四百零六、四百零七、四百零八個條款。有一部沃爾芬比特爾寫的手稿,排列很混亂,包含的數量更大。 初初一看,人們對這部法典的明顯而徹底的混亂不能不感到吃驚。它涉及一切問題,既涉及政法、民法、刑法,也涉及民事訴訟、刑事訴訟和農村裁判權,全都不加區別地混在一起。如果我們把各不同法典的各不同條款寫出來,每一條款單獨寫在一張紙上,把它們一起投在一隻缸里,當每條條款出現時就把它們拉出來,那末,機遇給它們安排的秩序和混亂情況同它們在薩利克法中混亂的情況,其差別是很小的。 當我們更仔細地察看這部法典時,我們就看出,它基本是一部刑事法規,其中刑法占首要地位,而且實際上幾乎占了整個篇幅。政治法規是極難得出現的,而且只是在涉及一些機構設施和一些被認為既定的事實時才間接地出現,而這些事實的根據,甚至其宣布,法律本身卻認為是與己無關的事。至於民法,它包含某些比較精確而獨特的法規,對於這些法規的制訂,人們似乎是很重視的。關於民事訴訟,情況也是如此。至於刑事訴訟,薩利克法似乎考慮了幾乎一切問題,明確規定的和不講自明的一切問題;在這一項下它所作的就是提出少數明顯的缺點,並在某些案子中規定審判官和證人等的責任等。刑罰在這裡完全處於主要地位;宏大的目標是抑制罪行和施加刑罰。這是一部刑事法典。它含有三百四十三條刑事條款,而對所有其他問題卻只有六十五條。 實際上,處在搖籃時期的一切立法的性質就是如此。各民族都是依靠刑法才從(如果我可以使用這個詞語的話)野蠻狀態中邁出最初幾步可以看得見的有歷史記載的步子的。它們無意於編寫政治法規。控制它們的各種權力和行使這些權力時所採取的方式都是一些明白的、確定的、不講自明的事實。各民族討論、制定法規都不是在它們生存的這一個時期。民法的情況,實際上也是如此;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他們的契約、協定都委諸天公地道這一規律,按照某種既定原則、某種普遍公認的方式辦理。這部分法律直到社會狀況有了更充分的發展之後才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不論是以宗教的形式還是以純粹世俗的形式,刑法在各民族的立法歷程中都是首先出現的。它們在完善國民生活方面所起的作用在於防止,首先是在於宣布要對個人自由的過度行為進行懲罰。薩利克法屬於我們社會歷史的這一時期。 為了獲得關於這個法典的真實知識,除了一些曖昧的主張和以此為目標的討論之外,讓我們從下列三方面來加以考慮:第一,在列舉並給各種罪行下定義方面;第二,在其對刑罰的應用方面;第三,在其刑事訴訟方面。這些是一切刑法立法的三個基本要素。 I.幾乎所有屬於薩利克法審理範圍內的罪行都歸屬於兩類:搶劫和人身的暴行。在刑法的三百四十三條條款中有一百五十條與搶劫案有關,而其中有七十四條是涉及對偷竊動物罪行判刑的——二十條涉及豬的偷竊;十六條涉及馬的偷竊;十三條涉及牛犢、母牛和公牛的偷竊;七條涉及綿羊和山羊的偷竊;四條涉及狗的偷竊;七條涉及鳥的偷竊;七條涉及蜜蜂的偷竊。在這兩大類之下,法律又分成許多極細的細節;罪名和刑罰隨著竊賊的年齡和性別、所竊動物的數量、偷竊的地點和時間等的不同而不同。 涉及對人身的侵襲的案件者有一百十三條,其中與傷殘肢體有關者有三十條,與強姦婦女有關者有二十四條,等等。 我不需要繼續列舉這些罪行了。它們明白地告訴我們這個法典有兩個顯著的特點。第一,它屬於一個發展水平很低的並不複雜的社會。如果打開另一個時期的刑法,你們就會看到它們對罪行的分類遠為繁複,而在每一類中,各種案例的規格卻少得多。我們既認識了更多的形形色色的事實,同時也認識了更多的一般的思想。這裡所闡述的罪行絕大部分只是人類處於更加團結的情況下我們所能預期的那些罪行,不管那個時候人類相互之間的關係是那麼簡單,人類的生活又是多麼單調。第二,它也顯然是一個非常粗魯而野蠻的社會,在這種社會裡,個人意志和個人勢力所造成的混亂達於極點,沒有任何一種公眾的力量可以來防止他們的過度行為,人身和財產的安全隨時隨刻處於危險之中。這種缺乏概括能力,缺乏對各種罪行賦予一個簡單的共性的這種打算,既證明了智力發展的缺乏,也證明了立法機構的魯莽草率。它沒有把任何東西合併起來;它處於某種迫切需要的影響之下;它可以說是把每一個行動、每一件搶劫案、暴力案都置於事實之中,以便對它們直接施加刑罰。它本身原是粗魯的,而它又必須與粗魯的人打交道,因此除了有人犯了一種新的罪行時就去增加一條新的法律條文之外,它什麼也無意去做,不管這條新的法律條文與原存的那些條文之間的差異是多麼微小。 II. 讓我們從罪行轉過話題來談談刑罰,並看看薩利克法在這新的關係方面的特點是什麼。 初初一看,我們將會對它的溫和感到驚訝。這部法典,雖然它把一些橫暴而野蠻的習俗展示為罪行,可是它裡面並不含有任何酷刑,不僅刑罰毫不苛酷,而且對人的身體和人的自由似乎還很尊重:這裡所說的人指的是自由人;因為如果犯罪的是奴隸或者甚至是勞工,那殘酷的面貌就會再現出來——法律條文裡有許多對他們嚴刑拷打和種種體罰的條文;但對自由人,即法蘭克人或者甚至羅馬人,法律是極其溫和的。判死刑的只有少數幾個案例,而且罪犯們往往還可以把自身贖回來;法律條文裡沒有體罰,也沒有監禁。薩利克法中以書面形式提出來的唯一懲罰是交納和解費Wehrgeld,Widrigeld 注 ——即犯罪的人必須付給被侵犯的人或其家屬一筆款子。在大量案件中,被附加於Wehrgeld上的是日耳曼法律中稱為fred 注 的一筆錢,即為了賠償對公共和平的破壞而付給國王或地方行政長官的一筆錢。該法的刑罰制度使它自己降低到這種地步。 先生們,交納和解費是刑法立法從人身報複製度中跨出來的第一步。隱藏在這一懲罰之下的權利,存在於薩利克法和一切蠻族法典基礎上的這種權利,就是每個人使自己得到公平待遇的權利,通過武力為自己復仇的權利;侵犯者與被侵犯者之間的戰爭。設置和解費的目的是企圖用一種法律制度來代替這種戰爭。這是侵犯者通過支付一筆錢來保護自己、使自己免受被侵犯者的報復;它使被侵犯者不得不放棄使用武力。 可是要注意,不要認為它一開始就能辦到這一點;在很長一段時間裡,被侵犯者保留著在和解費和戰爭中進行選擇的權利,拒絕和解費而訴諸復仇的權利。編年史和各種文獻對此問題都毫不懷疑。我傾向於認為,在八世紀時,和解費是強制繳納的,而拒絕以此為滿足則被視為一種暴行而不是一種權利;但它肯定並不是永遠都是這樣的,開始時,和解費只是試圖終止妨礙治安的個人武力的爭奪的一種收效甚微的辦法——一種由侵犯者向被侵犯者交納的法定的供奉。 在德國,尤其在後期,它被人們加上了一層遠為崇高的思想。使博學的人和罕見的才智之士深為感動的不僅是這種懲罰中所顯示出來的對人的權利和自由的尊重,而且還有他們認為應從中看出的其他許多特點。我要引起你們注意的只有一點。從我們根據崇高的道德觀點考慮一切事物的時候起,近代刑事立法的根本弊病是什麼? 這種刑事立法只管打擊和懲罰犯罪者而不肯費心去了解犯罪者是否接受這種懲罰,他是否承認自己的錯誤,他的意志是否與法律的意志相一致。這種立法只靠強制力行事,法官不考慮自己如果不根據暴力原則而根據其他原則來定罪在犯罪者看來又如何。 和解費可以說是刑法上一種完全不同的新形式。它意味著必須由違法者公開承認錯誤;就其本身來說,它是一項關於自由的法令;他可以拒絕繳納和解費,而去冒被害者復仇的危險。如果他屈從它,他就要自己承認犯罪並為罪行繳納賠償費。被害者方面則在接受賠償費的同時應與侵害者和解;他應莊嚴地約許忘卻怨仇,放棄報復。因此,作為一種懲罰辦法,繳納和解費比之於更淵博的立法機構所制定的懲罰辦法具有更合於道義的特點;表明它對道德和自由有深厚的感情。 先生們,我在這裡要把某些近代德國作家的思想再概述一下,把它們以更加精確的措辭表達出來;特別是使科學界深為哀悼的最近逝世的一位青年羅格先生在其《論日耳曼人的司法制度》(1820年發表於哈勒)一文中提出的一些思想。在許多關於古代日耳曼社會情況的有獨創性的觀點和某些極有可能的解釋中,我認為,在司法制度方面,有一個普遍的錯誤,即對蠻族人和社會很不理解。 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錯誤的根源是人們對各民族最早年代似乎存在的自由所抱的非常錯誤的觀念。但毫無疑義,在那個時代,個人自由事實上是非常廣泛的。一方面,在人與人之間存在著不平等,但沒有太大的差異,而且也不是很強有力的;那些起因於財富、起因於民族的古老程度和種種複雜原因的不平等,還不可能發展或產生出除極短暫的影響以外的任何事物。另一方面,已不再有任何、或幾乎不再有任何能抑制個人意志的公眾的權力。那時,人既不由其他人也不由社會牢牢地控制住:他們的自由是真正的自由;他們每個人都可以進行幾乎所有他根據自己的權力所希望做的事,由他自己擔當一切風險。我說的是根據他自己的權力;各個個人的自由的這種並存,事實上在那個時代,純粹是一種權力的爭奪;也就是個人與個人之間、氏族與民族之間的戰爭,這種戰爭是連綿不斷、變幻莫測、狂暴而又像進行戰爭的人一樣野蠻的。 這並不是社會;不久他們找到了出路;在各方面作出了種種努力以擺脫這種狀況,著手建立社會秩序。可是惡鬼到處尋求救治自己的良方。於是就由這神秘的生命作出了這樣的安排,這秘密的權力主宰了人類的命運。 出現了兩種救治的良方:第一種,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公開化:某些人成為富人,其他人成為窮人;某些人是高貴的,某些人是微賤的;某些人是庇護者,其他人是受庇護者;某些人是主人,其他人是奴隸。第二種,公眾的權力漸漸強大起來;一種集體的勢力產生出來,它以社會的名義並為了社會的利益宣布並執行某些法律。 就這樣,一方面產生出了貴族政治,另一方面產生出了政府——也就是說,兩種約束個人意志的方法,兩種使許多人屈服於一種不同於自己的意志的方法。 這兩種救治良方漸漸變成了禍害;貴族統治橫行霸道,公眾的權力也橫行霸道;這種壓制導致一種動亂,它不同於先前的動亂,而是深刻而難以忍受的動亂。但在社會生活內部,由於其綿綿持續的作用,由於許多的影響同時發生,各個個人,這些唯一真實的存在,仍在發展著、進步著,使自己臻於完善;他們的理性受到的約束減少了,他們的意志不像過去那樣不正常了;他們開始看出他們可以在沒有那麼多的不平等或公眾權力的情況下平平安安地過好日子——也就是說,那個社會可以無需對自由付出如此寶貴的代價而生活得非常美好。這時,正像過去努力建立公眾的權力和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那樣,又開始了另一種傾向於達到一個相反的目的的努力,即削弱貴族政治和政府的努力;也就是說,嚮往於這樣一種狀況,這種狀況至少在外表上、而且僅從那個觀點判斷起來很像最早時期的那個社會的狀況,那時,個人意志都能自由發展,每個人都能為所欲為,由他自己承擔一切風險。 先生們,如果我已把自己的意思說清楚,你們就知道那些頌揚野蠻狀態的人的主要錯誤在哪裡:他們一方面被公眾權力或不平等狀態的微小發展所感動,另一方面又吃驚於他們所看到的個人自由的範圍之廣,因而斷定那個社會,雖其形式很粗野,但本質上處於正常狀態,即在其正統原則的絕對統治之下,猶如,實際上,在其最宏偉的進展之後,它顯然又會變成那種樣子。他們只忘記了一件事;他沒有耗費精力去把處於社會生活的這兩個時期中的人的本身加以比較。他們忘記了在最初時期,人們很粗野、無知、橫暴、常受制於激情、老是準備訴諸武力,所以他們不可能按照理性和正義而平平安安過日子——也就是說,他們不可能生活於一個沒有外力強迫他們的社會中。社會的進步主要在於人本身的改變,在於人變得能夠享受自由——也就是說,能夠按照理性控制自己。如果自由在社會發展進程開始時就死亡了,這是因為人不能在保持自由的同時在自由中前進;人的重新獲得自由和越來越多地運用自由乃是社會的目的和登峰造極的境界,但它決不是原始狀態,野蠻生活狀態。在野蠻生活中,自由不是別的而僅僅是武力的絕對統治——也就是說,社會的破產,或者毋寧說,是社會的不存在。因此,有那麼多的有才能的人在關於蠻族立法、特別是關於現在使我們忙著研究的問題上,想錯了。他們在那裡看到了自由的一些主要的外部條件,他們把另一個時代的感情、思想和人置於這些條件之中。我剛才講的繳納和解費的理論沒有任何其他來源:顯然它是支離破碎而沒有條理的;對這種懲罰,我們不宜賦予太多的道德價值,而應把它只看作是擺脫戰爭狀態和野蠻的武力鬥爭的第一步。 III. 關於刑事訴訟、檢舉和判罪的方式,薩利克法是非常不完備的,甚至幾乎沒有談到。它把司法方面的各種機構和制度看作一種事實,而且既不談到法庭、法官,也不談到各種儀式。人們可以在各處看到關於傳喚、出庭、證人和法官的責任、用沸水考驗等少數特殊處置;但要使它們成為完整的一套,設想出整套機構及其辦事方式,那就得遠離書本進行深入的研究,甚至研究制定法律的目的。在他們在刑事訴訟方面所有的知識特點中,我將只請你們注意兩點,即事實與法律的區別和證實被告人無罪之人。 當罪犯在傳喚受害人的情況下來到自由人大會出庭受審時,不管負責審判的法官是誰,是伯爵還是rachimburgs,還是ahrimans等等,提交給他們的問題是,法律對於所說的事實掌握到什麼程度:人們並不是到他們面前來討論事實的真與假的,而是來向他們提供據以決定這第一個問題的種種情況的。其次,要求他們根據涉及罪犯和被害人雙方的法律,裁定和解費的比率和懲罰的一切細節。 至於事實本身是否真實,這要用種種方法在法官面前加以判定。有時採取訴諸上帝的判決,沸水的考驗、以一敵一的決鬥等等,有時採取證人的口供,最通常的是採取證實被告人無罪之人的誓言。被告來時有若干人陪伴著,他們是他的親屬、鄰居或朋友,人數有六個、八個、九個、十二個、五十個、七十二個,在某些案例中甚至有一百人,他們前來發誓,說他並沒有做人家歸罪於他的事。在某些案例中,受害人也有證實他無罪的人。那裡既沒有質詢,也沒有對證據的討論,嚴格說來,也沒有對事實的調查;證實被告無罪的人只是用發誓來證明受害人的陳述是真實的,或證明對罪犯的反駁是真實的。在發現事實方面,這是各種蠻族法律中極重要的手段和普遍採取的一套辦法。證明被告無罪的人,固然在薩利族法蘭克人的法律中沒有像在其他蠻族法律——例如里普利安族法蘭克人的法律——中那樣頻繁地被提到,但毫無疑問,他們是到處被同樣地在使用的,而且是刑事訴訟的基礎。 這一制度像和解費制一樣,一向是許多博學之士所極為讚美的;他們認為它有兩個罕見的優點:使家族間、朋友間、鄰裡間關係融洽的凝聚力和法律對人的誠實的信任。羅格說,「日耳曼人從未感到有必要建立一種正規的證明制度。任何人,如果像我一樣,深信我們祖先品格的高貴,首先是他們的無限的誠實的話,那麼覺得這種說法有些奇怪的感覺就會消失。」 注 先生們,這是很有趣的,從這句話轉而談到圖爾的格列高利,談到尼伯龍根的詩篇和關於古代日耳曼習俗的一切詩的和歷史的不朽巨著,談到那裡在每一個階段上有時以最巧妙的精煉,有時以最粗魯的放肆話表示出來的詭計、欺詐和背信棄義。你能相信日耳曼人在法庭上跟他在日常生活中有什麼不同嗎? 你能相信他們的訴訟登記冊(如果當時存在著像登記冊那樣的東西的話)竟能拆穿他們歷史的虛偽性嗎? 我並不為這些罪行而特別譴責他們。這是在一切野蠻民族、一切時代和一切地區都有的惡行;美國的傳說可以證明它,歐洲的傳說以及伊利亞特和尼伯龍根都能證明它。我也毫不否認人的天生的德行在任何社會時代或任何社會狀況中都不會離開他,而把自己與無知或情慾的最殘忍的絕對統治結合在一起。但你們會很容易地了解,在這些習俗中,證明被告無罪的人的誓言往往必然是什麼東西。 關於部族或民族精神,的確,它在日耳曼人中間是很強的。關於這一點,除了其他許多證據而外,證明被告無罪的人就是證據之一;但它並沒有一切能歸屬於它的原因,它也並不產生一切能歸屬於它的道德的後果:一個被控告的人就是一個被抨擊的人;他的鄰居們跟著他走並在法庭上圍住他,好像在戰鬥中那樣。在各氏族之間,在原始風尚的核心中存在著戰爭狀態。在這種形式下,當戰爭威脅他們時,他們便團結起來投入行動,對此,難道我們能感到驚奇嗎? 先生們,產生證明被告無罪的人的真正根源是一切證實事實的其他辦法幾乎都行不通。請想一想,解決這樣一個問題需要什麼,為了對證各種各樣證據,為了收集和爭奪證據,為了把證人帶到法官面前,並為了在原告和被告面前從證人那裡取得真實情況,需要智力發展和公眾權力達到何等程度。在薩利克法所控制的社會裡,任何這樣的事都是不可能辦到的。他們當時之所以訴諸上帝的判斷和親屬的誓言,既不是由於選擇,也不是由於道義上的結合,而是由於他們既不能做也不能更好地理解任何事情。 先生們,這些就是薩利克法中我認為值得你們注意的一些要點。我絲毫沒有談到關於政治法、民法或民事訴訟的片斷(那是散見於全書中的),甚至也沒有談到那條著名的條款,它規定「薩利克的土地不得落入婦女之手;繼承權只可以移交給男子。」現在已沒有人不知道它的真正的意義了。某些安排,涉及一個男子可據以與其家屬脫離關係的各種禮儀,例如如何解除對親屬的一切責任和如何開始過完全獨立的生活等,這些安排都是非常奇特的,能使人洞悉其社會生活;但它們在該法典中只占一個很不重要的地位,並不能判定其目的。我再說一遍,這基本上是一部刑法,你們現在可以按照這種觀點來理解它。從其整體來看,不能不認為它是一部複雜的、不確定的暫時性的法規。人們隨時隨刻都感覺到這種從一個國家到另一個國家、從一種社會狀況到另一種社會狀況,從一個宗教到另一個宗教,從一種語言到另一種語言的推移。幾乎每一種能在一個民族的生活中發生的變化都在它身上打有烙印。因此,它的存在也是不穩定而短暫的;大概從十世紀起,它就被許許多多地方習俗所取代了,當然,它對這些地方習俗是大有貢獻的,但這些地方習俗也吸收其他來源,如羅馬法,教會法規和種種情況的需要等。除了在回憶時和在某種重大場合而外,薩利克法在一個很長的時期里都沒有被人談到過,直到十四世紀,人們為了規定王位的繼承才乞靈於它。 三種其他蠻族法典統治著在高盧定居的各民族,即里普利安人法典、勃艮第人法典和西哥特人法典;這些將成為我們下一講的主題。 * * * [1] 假如我沒有搞錯,彼爾茨先生最近發現了另外的兩本;但關於這問題還沒有發表過任何消息。 [2] 意即最古老的古代薩利克法。——譯者 [3] 意即經審訂、修訂、改革過的薩利克法。——譯者 [4] Gast意即客人;ghave或gau意即縣、區;salogast就是居住在Sale縣的客人;Bodogast即居住在Bode縣的客人,等等。 [5] Mallum意即自由人的議會。 [6] 這就是說,「關於綠色牧草」,在古代德文里,「grün」這個字就是現代的「綠」字,「kraut」這個字就是現代的「牧草」或「植物」。 [7] Pact,Leg,Sal,ed. Herold,tit. XVII. de Expoliationibus,§1. [8] 意即按照薩利克法。——譯者 [9] 犯禁罰金(來自Wheren,Wharen,bewahren),保證金,參看我的《法國史論文集》,第197頁。 [10] 來自frieden,和平。 [11] Ueber das gerichtwesen der Germanen,Preface,p.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