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一、 份地和家庭共同體

馬克·布洛赫 《法國農村史》
古代社會與其說是個體的,還不如說是群體的。離群索居的人幾乎是不存在的。正是與其它人的合作,人們才能艱苦勞動和進行自衛。主人、領主或君主總是習慣於把他們當作集體來對待,這樣便於計數和收稅。 當我們的農村開始有歷史時,我們稱這個時期為中世紀前期。這時,在作為地方行政單位的相對較大的村莊和領地之下,鄉村社會已有了基本的單位。這種單位同時有土地和人,即房屋和一小塊土地,土地由該小集團的人共同經營,房屋由他們居住。在法蘭克高盧,這種單位幾乎到處都很相似,儘管其名字各種各樣。最常見的叫份地(mansus) [1] 。人們有時也稱其為factus或condamine(condoma,condamina)。這些字相當晚才出現。公元7世紀出現了份地 [2] ,在高盧至少已有了condamine 這個字(後者尤其在南方經常使用,人們第一次記下是在曼恩 [3] )。公元9世紀出現了factus 這個字。在這以前,我們在日常農村語言中,幾乎一點也沒有什麼發現。當然,這個字的結構是很古老的。 在這三個字中,factus 這個字仍然是很神秘的。人們至今還不知道它與什麼語言有關係。沒有什麼跡象說明它是從facere 派生來的。Condamine這個字反映了共同體的思想(最初指在同一房屋裡),在使用中,它幾乎毫無區別地指在一塊土地上生活的人類小集體或指這塊土地本身。至於份地(mansus),它指房屋或至少由住宅和農業建築物形成的居住點。這層意義從未消失過,最終倖存下來了。今天,它類似勃艮第人的meix 和普羅旺斯人的mas。在份地的字義里,與其最相近的,在古代作品中提到的是「masure」,在中世紀的法蘭西島和今天的諾曼底,它指的都是帶園地的鄉村住宅。農業的單位採取了居住者生活用住宅的形式。斯堪的納維亞人說,房屋難道不就是「土地的母親」嗎? 為了研究份地,這個當時社會的大部分的社會組織形式,應從領地開始。我認為,這不是假設。我之所以看重領地,既不是給它虛幻的優先,更不是賦予它普遍模式的使命。其實,道理很簡單,因為領地的檔案給我們留下了相當豐富的文獻,這些資料使我們能對事實得出一個最初的想法。在中世紀前期的莊園內,份地的基本作用很清楚,那就是作為徵稅的單位。實際上,稅收和勞役不是單獨由各種小塊土地負擔的,也不是按照家庭或房屋計算的。對於所有「份地化」的土地來說——我們將會看到,只有一小部分土地不是這種劃分的——納稅者只有一個,即份地。有些家庭在份地名義下共同耕種被劃分的土地。這沒有關係。反正總是由份地來納稅,交很多的銀幣,成斗的小麥,很多的雞和蛋,承擔很多勞動日的徭役。不同居住者,即夥伴,為此要進行分攤負擔。人們很自然認為,這是應該共同負責的。他們沒有任何權利由於分攤而中斷這種相互關係。作為領地稅收的基地,份地基本上是不可分的。如果偶然有分割的命令,也只是簡單分割,一般是對半分,很少情況下才四等份。這時,分割後的小塊又成為嚴格固定的單位。 在同一領地,所有的份地通常並不被認為具有同等的價值和地位。它們經常分為不同種類,以便承擔不同任務。然而,每一份地幾乎都要交納相同的稅。分類的原則則因地而異。它經常具有法律性質,並首先以人的社會地位作為標準。人們將其分為自由民份地(自由民,尤其是佃農);奴隸份地;還有解放奴份地(Lidiles)(Liti 是從日耳曼法律下解放出來的奴隸)。還需要補充一些通過契約在一定時間內承租土地的「納貢」份地,它與前面幾類份地明顯不同,前三種類型都依習慣行事,而且是世襲的。另外,按服應該服勞役的特點,還有什麼馬車運輸份地,人力運輸份地。實際上,兩種方法的差異是表面上的,而非本質的。在法蘭克時代,人的身份和土地身份間不會再有規則的重合。例如,由自由民居住的份地,如果它的首批墾荒者在很久前是奴隸的話,人們很少不說它是奴隸份地。如此長久地保持著對第一批居住者的記憶,反映了這樣一種看法,正是這些記憶決定著目前的義務,即按習慣納稅,也就是說,在大部分情況下,這些義務更多地取決於他們祖先原先的地位,更少地取決於目前佃農的地位。因此,在日常生活中,不同的份地,不管它們的標誌如何,首先的區別在於他們的貢賦負擔。人力運輸份地,是以往的奴隸份地。有時,記事冊不加區別地使用這兩個詞。 [4] 它們的傳統名字逐漸被遺忘了。這種與占有者真實社會地位不一致的名稱,往往會引起人們的不愉快,人們習慣於用更清楚更具體的稱呼來區分它們。但必須記住這一點,按階級劃分的集團,似乎就是分類的最初類型。 在領地內,按面積大小可以分為這種或那種份地。實際上,作為兩種基本類型,奴隸份地比自由民份地更小。同一種類的份地,在同一莊園裡,通常是平等的。它們都是徵稅的單位。9世紀高盧北方,聖貝爾丁修道院大部分土地的情況就是這樣。當地流傳著一種為本地爭光的傳統感情,1059年,在索米爾有兩個人進入森林,像居住在附近的人那樣,為聖弗洛朗修道院開墾了7塊份地。 [5] 但在別處,不平等卻是很明顯的。老實說,最細微的差別可能反映在土地肥沃程度上。相同的面積不一定有相同的收益。但是,這種差別往往太大,有時2倍,有時3倍,以致令人不能容忍,最終導致武力。在分配土地時,有些居民處於有利地位,有些居民處於被損害地位。這種情況是天生如此,還是在演變過程中形成的,人們很難知道。但人們指出,這種差別太大,以致9世紀以來巴黎附近的份地過早地衰落。其實,在各個領地,或者更廣泛地說,在各個地區,份地的面積發生了變化。在皮卡第和佛蘭德地區,9世紀時人口還稀少,份地面積一般比塞納地區的份地更大。然而,在高盧,差距沒有這麼大,以至於不能用這種份地或那種份地的數量或一塊領地所包含的份地數量來評價其重要性。由此,我們可得到這種基本土地單位的概念。為簡化起見,我們確定了自由民份地的面積界限。根據保留下來的一些豐富資料,它大約在5—30公頃之間,平均為13公頃。稍稍低於加洛林王朝法律規定的最低數16.5公頃,這項法律十分關心鄉村神職人員的利益,規定了分配給每一個鄉村教堂的份地。這使我們得出同樣的結論,就面積來說,份地相當於今日人們所說的那種小型的,或中等的農場,如果考慮到古時耕作的不那麼密集的程度,我們可以說,它是小型的,甚至是微型的。 [6] 大部分租地是份地,但不是全部。在很多領地,除各種類型的份地外,還有負擔佃租和勞役的經營地。它們不屬於上述分類。人們用下列各種名字稱呼它們:hôtises(hospitia),accolae,sessus 或laisinae。稍晚些,在很多地方,稱為bordes 或chavames。這些特殊的租地往往在數量上比份地少,面積比份地小。它們之間很不平等。表面上,它們是可分的。但有時,份地的持有者把領地以外的零星地以及在荒地上開墾所獲得的部分土地算進自己的主要租地。結果,經常地,這類租地有自己的居民,但這些人卻沒有其它任何土地。在莊園中,它們屬於次要的、非正統的成份。但通過主人的贈送、開墾或其它方式,它們很快地擴大,很自然地提高了其地位。無疑地,這使徵收租稅更加定期,更加容易,而經營者自己也就贏得了充分享受佃農們已經享受的集體利益(使用牧場、森林等)的權利。正如聖日耳曼德普萊修道院的僧侶們寫的:「我們將他們的土地變為份地,讓他們償付全部捐稅。」另外,仍是這些僧侶們從第一塊份地持有者手中收回早先暫時讓出的一小塊保留地,又從第二塊份地佃農手中收回另一些土地,最後將這兩部分土地拼成半份地,給第三個人。這些變動在日常語言中並未引起細微的變化。因為,它需要由合法當局作出適當的決定和行動。因此,份地確實成了一種制度,因為它包含了一些規定的、(或者不妨可以說是)人為的東西。 由於份地最明顯的特點是領主可以徵稅,因此,人們創設領地的欲望十分強烈。歷史初期,主人將村子的土地在其居民中分配,每一份幾乎沒有什麼不平等的,主人宣布這些土地不可分割,沒有什麼事情比這更簡單的了。但是,稍一思索,這樣一個假設便破綻百出。是否有這麼一個時期,高盧的人口完全由二個階級組成:一小撮權勢極大的當權者;一群聽話的奴隸,而這些奴隸滿心喜悅地接受人們分配給他們的處女地?開始,領主是……,但對這個神話長期爭論又有什麼用?只要一件事就足以揭穿它。有關兵役的各種規定告訴我們,在加洛林王朝的高盧存在著擁有份地,甚至半份地的自由人。他們是佃農?不!由此可得出結論,他們在土地方面沒有任何特殊的權利。他們是領主?不!除去開墾者,怎麼讓有定期收入的家庭生活在份地上或者半份地上?這些地位低微的人屬於農民小地產所有者,他們逃脫了貴族的魔爪。如果他們的土地不是作為租地,而算作份地的話,那麼是因為它並不包括對領主的負擔,它意味著是一個經營的單位。 另外,國家把這種土地單位當作分配服兵役數和徵收稅收的基本單位。禿頭查理以來,直到公元926年,國王們為防止北歐海盜的破壞,不得不對海盜償付巨額的贖金,結果提高了通常的捐稅額。經常地,貴族和教會按擁有份地數目的比例納稅。這裡,的確僅僅與份地有關。但是,我們可以追溯到更遠的時期,墨洛溫王朝繼承了羅馬的土地稅。他們長期使用舊土地冊,有時也編制新土地冊,以此繼續徵稅,直至經過長期衰退之後這種辦法失效,最終不適應於官僚主義的國家機器。羅馬帝國後期的土地稅制是建立在把土地分成一些應徵稅的小單位之上的,每一個大致相當於農村經營單位。與份地的相似之處是顯而易見的。無疑,使用的詞是不同的,官方用詞反映在羅馬稅制里,而在日常語言中,卻使用其它詞,這些詞根據各省習慣而不同,大部分不為我們所認識。這一點,我們是否還有不知道的? [7] 但我們怎麼能不相信Condamine(公元6世紀初以來,已在義大利被證實了的)、份地或Factus也在其內呢? 然而,我們不要弄錯,法蘭克的mansus這個字出自羅馬的caput,更確切地說,只來自caput。但是,由於沒有土地冊,這些詞只反映了法蘭西帝國一些官員的任意創設。通過必要的暫時的抽象,我們才能把問題當成是法國的專有現象那樣來討論。事實上,它是歐洲範圍的,而不像人們所指出的那樣,是羅馬化世界所特有的現象。許多地方都可以找到與法蘭克高盧的農業單位相類似的單位,而且往往還可以找到稱呼這些農業單位的相同的術語,義大利並不是唯一有這種情況的國家。日耳曼國家就有類似情況,例如,德國的hufe,英國的hide,丹麥的boot,這些當地的詞在譯成拉丁語時經常被譯作mansus,它們同時是稅收單位(從國家角度看是領主)和經營單位,反映了與我們的「份地」最確實的親屬關係。通過外來詞解釋這些類似性,誰敢冒險呢?我們不可以設想一下,蠻族的國王們在羅馬稅局裡掌管了土地冊劃分的制度,並把它擴大使用,蠻橫地推廣到大量土地上,以至於人們竟會不知道它嗎? 我們所知的關於這些君主制度統治上的一切弱點都在推翻著這一假設。我們是否認為,manse-hufe這些詞是日耳曼人通過野蠻的入侵,專門強加給羅馬帝國農村的呢?儘管我們不了解「份地」是羅馬caput的繼續,但我們認為,蠻族的入侵是征服行為,不是移民行為,很少有例外的,我們對此不能作空想。因此,份地應是比政府措施更深刻的事情,也是比國家歷史更古老的事情。羅馬或法蘭克的稅則,領主制度都使用它,並對其歷史產生強烈的影響。它的起源在別處。要揭開這些謎,我們只能再一次回到農田的現實中去,回到農業文明的千年類型中去。 但是,有必要從這些專門術語的不同意見中擺脫出來,大部分日常語言,尤其是中世紀詞彙不穩定的特點,使那些不高明的歷史學家大傷腦筋。領主有經營的土地,不同於佃農的經營,那就是他們的領地。加洛林王朝的國家宣布大地主的捐稅時,並不局限於從屬於其的租地,還對其保留地徵稅。雖然,這些保留地面積極為不等,但國家出於純粹的想像,很自然地認為它們有同樣的價值。這樣,領主很不確定的莊園開始成為稅收單位。那麼,粗粗地看起來,法蘭克時代的份地如果不是充作稅制基礎的農業經營單位,又是什麼東西?在保留領地不納稅的英國,人們從未稱領地為「hide」。相反,在一些法蘭克王國統治下的地區,它被稱作mansus 或hufe。為區別於奴隸或自由民的份地,人們習慣於(大約在11世紀,這些習慣很快消失)稱呼它為領主份地。但真正的份地不在那兒。對於佃農和小自由農民來說,鄉村的基本單位(房子、土地、部分在集體權利中),大致上是穩定的,都在一個適當的數量範圍之中。例如,當人們說某人擁有一塊整份地,或一塊半份地,或一塊1/4份地時,他在集團中的地位,在當時人看來,顯然是十分清楚的。 然而具體地來看,這種份地在土地制度上呈現了十分不同的面貌。 在土地分成小塊和居住密集的地區,尤其是長型敞地地區,份地幾乎從來不只是有一個持有者。建築物與其它東西集合在同一村子裡。小塊土地十分分散,成長條狀,與其它份地持有者的土地排在同一個田區里。然而,這些純粹杜撰的單位中的每一個都是固定的。因此,如果它們之間大小不等的話,那麼,至少也在可以比較的數量級之中。土地的研究使我們看到,土地占領的各發展階段好像都遵循著某種多多少少粗略的整體計劃。它是被首領、領主強迫的,相反,還是由集體自由決定的?這是史前社會的秘密。總之,村子和田地是一個大集體的光輝業績,這個大集體可能是一個部族或一個氏族,當然,這只是推測而已。份地是村子建立時就有或以後才有的授予較小集體的部分。這個以份地為其外殼的較小集體是什麼?很可能是與氏族相區別的家庭。在這種意義上,它只包括能追溯到共同祖先的幾代,但還只是一個家長制的家庭,它相當大,包括一些旁系親屬。在英國,hide 這個詞有一個拉丁字的同義詞terra unius familiae,即「家庭聯合土地」,可能就是由古日耳曼詞「家庭」演變來的。 那些分為小塊的土地是很不相等的,有時由於我們尚不清楚的環境條件,它們適合於進行同類經營,但遠不是整個教會轄區都能統一。如果有其中一個首領的話,他無疑就會獲得許多土地。在社會的另一端,則是各式各樣的土地持有者,他們與那些首屈一指的大家庭相比,處在劣等條件下。他們之中的某些人來得比較晚,因而,比起擁有全部權利的居民,他們只能獲得較少的利益。這就是佃農。如果人們通過義大利的事實證明上述情況,那麼,Accolae 就是在集體寬容下小墾荒者較晚從共同體獲得的一小部分土地。 正是這樣的古老習慣,使國家很容易地找到編制土地冊的基礎。隨著控制權擴展到全村,領主同樣利用它達到了其目的。當他們把自己控制的領地分成小塊時,就為掠奪來的奴隸找到了真正的份地。奴隸份地遠遠不如自由人份地多,但很有可能是按照自由租地的方式建立起來的。同樣,由大膽的領主在土地上建立的新定居,仍然以古老的式樣為準的。 從目前的資料和研究狀況看,我們幾乎不可能精確地想像出不規則形敞地地區的份地的狀況。至多,我們按照一些跡象可以假設它有時(卻不是永遠)屬於一個持有者。 [8] 相反,在大多數圈地地區,情況是清楚的,與長形敞地地區的差異是極為明顯的。 這裡,所謂份地,就是人類小集體的農業經營體,很可能以家族為單位的。但它不再是在大塊土地中由分散的大塊土地組成的純法律實體。對這些小塊土地還要增加集體權利中分攤額的補貼。這種經營作為一個整體,是自給自足的。原始資料充分證明這類份地的地區竟會不同於長形地地區,份地的四鄰都有別的地接壤,這證明份地是成整塊的。在保持這種歷史演變的利穆贊,加洛林時代的份地在以後總是產生出小村莊。自中世紀前期起,它們一直有著自己的名字,有時甚至保持到如今。公元626年6月20日的分配所提到的韋爾迪納和羅德沙的兩個份地,今天已成為克勒茲一個小鎮的兩個小村落。 [9] 在這些土地貧瘠和農耕落後的地區,作為基本單位的家庭是不會混雜在其它集團里的,而是另外定居的(見圖17)。 * * * 分成小塊或連成一片的兩種份地間的對比,反映了它們之間的兩種不同命運。 自中世紀起,除了圈地地區之外,份地已完全衰落。它已不再是不可分的了,也就是說,在實際上它已不再存在。通過讓與或其它方式,小塊土地從整個土地中分離出來。自6世紀起,人們看到,圖爾的格雷古瓦已注意到「產地的劃分」妨礙土地稅的徵收。無論如何,自禿頭查理的統治時期以來的現象更是如此。公元864年6月25日國王的一份告示抱怨佃農習慣出售份地的土地而只保留房屋。顯然,如果這些佃農把房子和土地整個單位一起轉讓,告示就不會對他們產生不滿。問題出在份地的破裂、領地的「毀壞」、「混亂」。它們使雜稅的直接徵收成為不可能。為了制止這種情況,必須收回未經領主同意就抽走的份地。這是徒勞的禁止!大約在同一時代,在巴黎齊的一個村子,經營12塊自由民份地的32人中,有11個住在領地之外。 [10] 大概,正是這種分化,使非分地化的租地增加,導致政府在866年第一次對一向被當作微不足道的 Hôtises 徵稅。以前,早就試圖採取不按份地,而按「戶」的辦法徵稅。 [11] 11世紀起,由於土地分為小塊,份地終於逐漸消失。當然,在某些地區和地方,這種情況或許還要早些。更深入的研究將來肯定會弄清楚這種差異。1040年,在安茹地區,份地和Bordes 的區別還是很明顯的。同樣,在12世紀時的魯西永地區,這種差異也存在,但這種差異的意義似乎沒有很好被人理解。1135年,在巴黎齊地區的魯瓦新城,人們提到了半份地。1158年,在埃諾的普里舍,1162—1190年,在巴黎南部的利摩日和富爾什,地租是建立在份地或半份地基礎上的。1234年,在奧爾良的布宗維爾和布伊,人們規定,「masures」(這個詞在此指整個經營單位,包括田地,與份地是同義詞)只能平均分配,至少要分割成固定大小的小塊(一直可以達到原地的1/5大小)。在勃艮第,在瑟米爾城堡,15世紀末,不能瓜分「meix」的傳統繼續存在。 [12] 但是,長期來,這僅是例外,人們早已不再遇到了。自12世紀起,人們最經常遇到的是:由每一小塊土地負擔地租,按房屋交付養家禽的租金,按人頭或戶數分攤勞役。同時,租地間的關係越來越不固定,越來越不穩定,它們按照所有者的意願擴大或分開,唯一的條件是,如果涉及轉讓,必須徵得領主同意。實際上,領主越來越少對此表示拒絕。 在歐洲許多地方,原始的土地單位(人們給它取了各種各樣的名字)就這樣逐漸消亡了。但是,它在英國和德國,比起在法國的敞地地區消失得更慢。13世紀時,經常被提到的英國「hide」最終消失時,它留下了一個規則而固定的租地體系:一個 vergé(1/4 hide),或一個 bevée(1/8 hide)。在德國,同樣從13世紀起(經常更晚),hufe 才消失,很多地方由租地代替。它們更不協調,但同樣是不可分的。今天仍在繼續生效的繼承法,還確保權利所有者中唯一一人的繼承權。在法國,關於平地的租地禁止分割的法律,除了布列塔尼的一些領地外,都沒有生效。而在布列塔尼,這種禁止只有利於那些幼子。 [13] 總之,在我國大部分地區,領地和鄉村公社自12世紀起,已不再以穩固的房屋作為秩序井然結構的標誌。一般地說,各種名稱的份地是全歐洲性的制度,但它過早地、無形無蹤地消失,都完全是法國獨特的現象。 當然,只有通過對社會生活的更深刻的剖析,才能解釋這種變化。我們對中世紀家庭歷史了解甚少;然而,自中世紀前期以來,人們看到了一個緩慢的變化。那時,由血緣關係聯繫起來的集團——家族——仍然很強大。但是,它們已失去確切的界限,聯繫各成員的義務、職責,已從法律束縛變成道義上的束縛,甚至成了習慣上的束縛。族間仇殺仍然是公共輿論所強加的責任。但是,不存在任何追究主動、被動刑事責任的確切條例。父子間、兄弟間、堂兄弟間保留共有土地的習慣是十分嚴格的,但也僅僅是習慣而已,個人所有是通過法律和習慣法得到充分承認的,親屬關係只是在讓與情況下,才有權優先購買。自然地,這個集團如果界限不清,又沒有一個強大的法律壓力,是很容易瓦解的。夫婦配偶家庭趨向於取代巨大而穩固的家族制家庭,作為共同生活中心,前者基本上是由仍然活著的一對夫婦的後代組成的。古老的家族制家庭的嚴格土地範圍是否會由此同時消失,這沒有什麼好驚奇的。法國的份地自加洛林時代起,經常被各自單獨生活的多戶農家占有,他們之間僅在承擔領主的納稅上有聯繫。屬於聖日耳曼德普萊修道院的布瓦西領地,共有182戶農民,但只有81塊份地,這是通過內部分化而變小的標誌。但是,份地作為不可分的整體,由於國家和領主的共同努力而湊合維持著。然而,在法國,很早就缺乏國家的支持。而在英國,直至12世紀,建立在 hide 基礎上的稅收制度卻還在作出貢獻。在高盧,官方的努力到10世紀初已停止。至於領主,從10世紀到12世紀,他們的經營方法由於勞役逐漸減少(這是我國特有的)而發生了決定性的變化,它說明古老的徵稅單位已消亡。既然人們承擔的義務的內容本身發生了變化,為什麼還要留戀它呢?古老的登記冊已完全過時,他們的語言(如同11世紀末負責抄寫並複述沙特爾聖父修道院登記冊的教士承認的那樣)變得幾乎難以理解,只好中止參考,結果,未能幫助把過去的名稱流傳下來。人們由此看到了各種嚴重而神秘、但表面上微不足道的現象,即,家庭變得更狹小,更易變,官方稅收制度遭毀滅,領地內部徹底改變。9世紀的年貢來自份地,13世紀或18世紀的年貢是按田塊或按戶繳納的。 至少,在由大量分散土地組成的沒有被清楚地登記的份地上事情就這樣發生了。在這樣的單位里,事情很隨意,不穩定。相反,在圈地地區,份地僅屬於一個持有者,而不同經營間的分工並未導致份地的消失。這正是人們在利穆贊所看到的。在那兒,每個配偶家庭幾乎都有房屋和土地。從加洛林時代起,在田野上孤立的份地,發展成同樣孤立的小村莊。在挪威,人們不知道密集的住宅,古老的家族共同體都是散開的,祖先的大莊園已分解成許多獨立的住宅。 [14] 但是,利穆贊的小村莊繼續長期保留,直至如今還保留著mas 這個古代名字。領主的管理還是一直需要的,因為,居民仍然有責任繳納自己應承擔的捐稅(圖17)。同樣,直至如今,朗格多克的山區還保留著mas 或mazades,這些小村莊在幾個世紀裡還堅持擁有共同的土地。然而,甚至在那裡,瓦解也將降臨。在18世紀,mazadss 共同的財產似乎只剩下荒地和林地,而可耕地已被瓜分。不管上面提到的相互關係怎樣,在利穆贊的mas 中,實際存在的經濟單位只是狹義上的家庭。 [15] * * * 家庭共同體幾乎到處都扮演了從份地走向簡單農戶的過渡角色。人們經常稱它們為「默認」共同體。因為,這些共同體沒有書面條款的規定,經常是由「兄弟集團」組成的。子女們即使結了婚,仍然與雙親在一起生活,等雙親去世後,還繼續一起過日子,一起工作,共同擁有財產。有時,一些朋友通過假定的兄弟關係加入這個集團。 [16] 幾代人居住在同一所房屋裡,在人口特別稠密的卡昂地方,甚至有過10對夫妻,70口人在一家中的情況。這是1484年一位代表向全國三級會議指出的。 [17] 這些共同的習慣如此廣為流傳,以致法國農奴制的基本法規之一,領主的永久管業也是以此為基礎。但永久管業這個概念自身卻是在奴隸家庭里鼓吹共有,一旦共同體崩潰,遺產便重新落到領主手裡。凡是稅收按戶徵收的地方,對稅收的擔心也存在於每一戶中,因為分散的住宅增加,納稅就增加。然而,儘管這些小集體如此富有活力,它們仍然既沒有什麼強迫性,也沒有什麼持久性。一些比其他人更喜歡獨立的人不斷從土地上擺脫出來,這就是中世紀的Foris Familiale。這種「被剝奪麵包」的做法有時是一種懲罰,但常常也是他們自己的願望。正像一箱蜂到時分為幾個蜂群那樣,「默認」共同體並沒有一塊法律規定不可分的土地來支持它。 該輪到「默認」共同體消失了。正像習慣被慢慢遺忘那樣,它在各省消失的日子是不同的。在巴黎周圍,自16世紀起,「默認」共同體似乎已經停止實行。但在貝里、曼恩、利穆贊、在普瓦圖整個地區,人們發現「默認」共同體一直實行到大革命前夕。皆在弄清楚這些差異的整體研究工作,將徹底探明如此難以認識,但又如此誘人的題目:法國社會結構的地區多樣性。有一個現象十分明顯,像份地一樣,家庭共同體在分散居住的地區被特別頑固地維持著。在靠近中央高原的普瓦圖,18世紀某些領地的平面圖顯示了被分為「兄弟集團」的土地。 [18] 它們之中的一些被分割成小塊,像利穆贊的mas那樣,導致了小村莊的誕生(圖18)。因為,古老的共同體到處解體,結果使房屋的數目有了增加,從此,每一對夫婦都願有自己的房屋。 [19] 有時,在沒有大村莊的地區,家庭經營延續至今。無怪乎在浪漫主義文學中,歐仁·勒魯瓦筆下的阿格拉費伊家的人帶有佩里戈爾地區的鄉村氣息,而安德烈·尚宗 [20] 描寫的阿爾納爾家族則充滿了塞文山區的風味。 再回頭談敞地地區。在那裡,這些共同體集團的存在和消失,都對土地的自身結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土地分成小塊,這是農村經營的災難!從18世紀的經濟學家到19世紀、20世紀經濟學家,誰沒有在自己虔誠的說教中聽到對此重複了千百次的譴責?自19世紀起,它還經常伴隨著對民法典的強烈責難。事實上,民法典強調遺產的平等分配不是已經造成了危險嗎?因為,每一個渴求平等分配的權利所有者,把土地分為每一小塊,必然使這種分裂繼續到無限。因此,如果說把土地分為小塊對個人是極大的麻煩,而且它也是我國真正合理的農業進步遇到的最可怕的障礙之一,這是可以同意的。但說遺產分配是它的唯一起源,那就不一定了。它追溯到土地占有本身,第一個有責任的可能是新石器農業。然而,人們沒有懷疑分割使其逐漸惡化。這裡,民法典是無可指責的。因為,它沒有任何改革,它只是各省古老習慣法的繼續。這些習慣法大多數對所有的繼承人都是一視同仁的。在法國,長子繼承法(不同於英國)一直是貴族的特權,而且,它不如人們想像的那麼蠻橫。至於遺囑,它絕對不是自由的,而是有限制的,而且在農村很少還在使用。然而,在現代,變化越來越迅速,土地分為小塊顯示了其巨大的進步性。但法律還未改變,對它一無所助。風俗習慣已經發生變化。當繼承人生活在「兄弟集團」時,他沒有任何理由將祖先的土地,正像人們已知道的,劃分為很窄很分散的土地。然而,古老的家庭共同體逐漸解體,耕地中的小塊土地,正常村裡的房屋,已有了增加。變化中的農業生活的物質內容,不過是人類集團經歷的變化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