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三、 「領主的反對勢力」:大土地所有者和小土地所有者

馬克·布洛赫 《法國農村史》
地租的貶值是全歐洲的現象,多多少少有些變化的領主階級為了重新恢復財富而作出各種努力也是全歐洲性的。在德意志、英格蘭、波蘭,如同在法蘭西一樣,相同的經濟悲劇提出了類似的問題。但是,各國的社會政治條件卻不一樣,因而為被損的利益作出的行動也採取了不同的形式。 在東德意志,易北河以東地區,如同向東延伸的斯拉夫人地區,整箇舊領主制度發生了改變,確立了新的制度,沒有了地租。這沒有什麼關係!小貴族地主自己生產和銷售小麥,他們剝奪農民的田地,集中在自己手中。大的農莊經營建立了起來,其周圍繼續存在著相當多的小農戶,他們為大農莊保證了可供征役的眾多的勞力。越來越緊密的聯繫把農民統一到主人的支配之下,使他們為他提供強制的無償的勞動。領地吞食著並榨乾了租地。在英格蘭則是另一種顯然不同的演變過程。誠然,在那裡也同樣靠廣泛地犧牲農民的土地和公有土地來進行自行經營農田的開發。但是,英國的地主在很廣泛的程度上依然是食租者。不過大部分地租不再固定不變。小土地經營的轉讓最多只能在一定時期內進行,而且經常要聽從領主的意志。在每一次改變地租時,再沒有比將租金調整得同經濟行情相一致更簡單的了。因此,在歐洲的兩端,基本特徵是相同的:構成危機主要原因的終身租地制已被人們所拋棄了。 然而,在這種粗暴形式下,法國卻做不到這點。為了簡要地說明這一點,我們先把東德意志和波蘭撇在一邊,那裡的社會結構使領主階級握有許多權力,但與我國的君主制度則迥然不同。我國現在只同英國的情況作些比較。在英吉利海峽兩邊,總的說,約始於13世紀的起點是相同的,適用於各個領地的習慣法,庇護了農民實際上也就保證了農民有繼承權。但是,哪一個統治當局關心過使人們尊重這種習慣法呢?這裡,存在著非常強烈的對比,英國君主政體從12世紀起就以特別的力量建立了它的司法權,它的法庭高居於原自由民法庭和領主裁判權之上,整個國家都置於它之下。但這種罕見的早熟現象必然要付出代價。在12世紀時,依附關係還很強,在領主與其直接的臣民之間,人們絕不能容許,甚至設想插入一個外來者,哪怕他是國王。在領主的「采邑」中——在英國,人們這樣稱呼他的土地——領主在金雀花王朝期間完全不懲辦兇殺罪,這是屬於公法的罪行。領主的「農民」靠繳納佃租和服勞役而握有領主的田地,在許多案子中,農民是被送交國家法庭,但所有涉及他們租地的事,就只由領主自己或其法庭進行裁判。自然,按習慣法,領主的法庭是能夠作判決的,它常常這樣作出判決或相信自己作出了判決。但如果習慣法沒有成文,它實際上是什麼呢?不就是一條判例作規則嗎?當領地的審判官傾向於按有利於主人利益的前例作出裁判時,人們是不會感到驚愕的。在14和15世紀,領主法庭審判官越來越不願承認農民對租地的繼承權,而習慣於由土地證書——土地保有權證書——來確認租地,因為租地只能通過登錄簿才能在領主的土地名冊中得到證明。誠然,到15世紀末,國王的法官才有機會最終越過古老的障礙,得以干預領地內部的事務。但即使如此,他們也只能在不同的土地慣例的基礎上作出自己的判決,而這些原封不動地交給他們的慣例,幾乎已經完全變了樣。他們承認各地最大多數的農民對土地的占有並不牢靠。 在法國,國王司法權的發展較遲,比英國整整延遲了一個世紀,而且沿著完全不同的道路演變。常常不是在這兒處理一個「案件」,就是在那兒解決這樣那樣的對土地的要求。從13世紀以後,國王法庭逐漸地蠶食了領主裁判權,儘管沒有什麼重大的立法措施可同金雀花王朝的「刑事法庭」相比,而且對法律問題很少有全面的看法,但兩者之間已不再有不可逾越的鴻溝了。從原則上講,領主和佃農之間的訴訟案件從來沒有被排斥過。從一開始,國王的人員只要一有機會就毫不猶豫地受理這些訴訟。他們對這些案子進行審判,不言而喻,審判是根據當地慣例進行的,在這種方式下,他們往往作出規定由農民負擔訴訟費用,並且一直就沿襲了下來,有時,這種權力的濫用就變成了先例,農民的負擔加重了,但是,農民最重要的好處是至少保留了租地的繼承權。租地繼承權經由法官的保證得以鞏固,併到了16世紀成為一種富有美德的習俗,從此後不容再有爭議。自從在學院中教授查士丁尼 [28] 法典以來,法官們十分關注一個嚴重的術語問題。領主莊園組織以及在它之上的封建制度把一種建立於習慣或契約上的重疊的物權等級制強加在所有的土地上,在這種物權範圍內一切都同樣得到遵守,沒有任何一項法權對平民財產具有絕對的居支配地位的性質。實際上,在許多世紀中,所有有關土地權的訴訟或有關土地收益的訴訟都是以「法定占有」為依據,而從來不是以所有權為依據,也就是說,土地占有的合法性受傳統習慣保護。但是羅馬的法類法專橫地束縛住了學者們。究竟誰是封地的所有者?是領主還是附臣?究竟誰是租地的所有者?是領主還是平民?必需不惜一切代價地去了解這一點。這裡我們只談及租地,不談封地,而且把多年中拼湊而成的所有混合制度也暫撇一邊(它們可分為兩個「部分」:「直系的」和「使用的」)。在探索真正所有者的研究中,各種學說長期來猶豫不前,但從13世紀起有一些實踐家,從16世紀起有一些著作家,如著名的迪穆蘭,他們認為份地佃農是租地的所有者。到18世紀這已成為公認的看法。 [29] 土地由領主管家分類登記以便於徵收田租,經常是按人頭排列登記,記上承擔負擔的土地持有者的姓名,這是決定「所有者」的字。這也是實際意義重大的字,它確認和加強了永久性這一概念,即佃農對房屋和田地行使固有的物權。由於奇怪的歷史反常現象,法國司法權的緩慢發展較之英國人的諾曼底和昂熱諸王的大膽革新建築對農村居民更有好處。 由於經濟轉變帶來的嚴重後果,法國的領主在法律上已不能獨占土地,然而他們是否因此而放下武器呢?誰若相信這一點,那他就是沒有理解到,耕地占有者還在資產階級處境中就已形成的精神狀態,已在他們新進入的階級中擴散,只是他們的方法變得更狡猾和更靈活。真正的領主權遠沒有失去其全部價值,只是領主權的收益已大大下降。不能通過更吝嗇的管理來取得較好的收益嗎?使領主很少變成經營者而更多地變成食利者的制度,已在長期中顯示是前途不佳的制度。為什麼不試圖開倒車呢?既然暴力已不可能,為什麼不在沒有暴力的情況下頑強而機智地去努力重建莊園呢? * * * 許多原來的佃租,恰恰由於收益不多以及由於動亂經常波及許多貴族,到中世紀末期已經逐步地停止了徵收。領主不僅失去了通常價值不大的年賦收入,而且更為嚴重的是失去了一種希望,當有一天由於死亡或讓與土地需要易手時,他們就不能證明自己徵收財產轉移稅的權力,這種轉移稅,在一般情況下按習慣法是固定不變的,但要徵收較高的稅率。人們有時已搞不清某塊小田塊究竟是屬於哪個領主莊園。在16世紀,這已不是個別情況,在以後的幾個世紀中也能碰到這種情況——「領地從屬關係」錯綜複雜到如此程度,因而很難確切地說明它們的界線——但已越來越不經常出現了。會計、清點財產等正確的事務辦理法滲透到了莊園的管理工作中。無疑,自從領主莊園存在以來,人們就懂得不時進行階段回顧和把權利寫入條文是很必要的。可能繼承了羅馬傳統的加洛林王朝的「記事摺」首先表明了對這一點的注意。同樣,10世紀和11世紀的極度騷亂過去之後,出現的許多「徵稅人員」和「稅吏」也證明了這一點。但是,自從百年戰爭之後的巨大的重建工作開始以來,這類文契就大大增加,同一塊地就重複訂約,而且期限越來越短,形式越來越細緻和有系統。說真的,這種情況有一點不足之處,就是花費太昂貴。誰支付這些花費?稅收條例希望份地佃農也同處於較高社會階層的封地附臣那樣,在一定時候進行的情況調查時,也對領主「供認」他的財產和債務狀況。稅吏能夠很簡單地綜合一系列效忠書,那麼由納稅人來承擔費用有什麼不好?然而,在份地上,效忠書通常是一種特殊的例外的方式,稅吏常常再次謄抄這些效忠書,並大膽地更加加重負擔。事實上,人們依照古老的法律準則抽取新的負擔。法學上的解釋似乎是猶豫不決的,這種解釋從來都沒有統一過,同時,在法國大革命前舊王朝時代一次次最高法院的裁判中,極少見解釋一致。但是,從17世紀以來,在王國的大部分地區,法學的解釋決定承認領主有權向他們要求收回——每30年,有的地方是每20年——那些令人可怕的規定他們隸屬地的契約的更新所花費的全部或部分費用(比例多少按省份的不同而異)。 [30] 從此,面對著一種毫不值錢或只值微不足道的錢但卻肯定能帶來好處的勞動力,人們還會退卻嗎?完整的技術方法被創造出來了。在18世紀,人們寫出大部頭的專題著作並編輯成冊,同時,出現了善於在多如牛毛的稅收中開闢道路的專門人員:「特派員」。很快,沒有一個領主城堡圖書館和修道院圖書室中,人們不看到架上成行地排列著用羊皮或仿羊皮封面裝幀的各種登記冊——「土地賦稅簿籍」、「土地丈量冊」、「市場錄」,這些名詞無休止地變換,方式也千差萬別——最古老的登記冊照例是不幸地潦草塗劃,而最近的登記冊則是用鵝毛筆以雅致而清晰的書寫體書寫的,自17世紀末以後,人們越來越經常地同時放入「幾何平面圖」或地圖集,因為數學方法已直接應用於測量土地,為經濟服務。多虧一代又一代的連續清查,領主莊園的網絡又較快並有力地收緊起來,沒有任何一種權利哪怕是十分細小的權利,會因時效問題而丟失。 還有,在對舊的數目進行核對中,在搜集領主抽屜里的所有現錢的工作中,人的欲望是那麼強烈,這裡,要使已經被廢除的舊的權力重新恢復,那裡,又應把權力運用於一直逃避了該地區一般義務的土地上;在另外的地方,要從始終處於是暗中的法律結局中獲取某些好處,甚至簡直要在像一束亂麻的法律中塞入完全新的負擔。對研究封建法律的專家或領主莊園的司法人員,這是多麼的光榮!對一種好的職業名聲,這在根本上是多麼的有用!這如同給僱主送了一份同樣的禮物!還加上直接的利潤。因為,那些特派員們照常收取「發現」的欠款,「他們發現得很多」。 [31] 1769年孔泰親王的代表寫道:「在布略勒(Brieulles),一切都大大變了樣。」那時這位代表剛完成這塊土地的「清單」。人們曾向他顯示一份較舊的資料,顯然不太有利於「他尊貴的殿下」:「沒有絲毫收益,一片亂七八糟」,今後他必需謹防轉讓給「任何人」。 [32] 慣例變化不定就可以做手腳。確實,在這一片亂如密林的紊亂中,最真摯可靠的人也可以不再總是需要了解哪一步才算是開始濫用權力——因為考慮到現存的社會秩序,要抹掉舊的負擔有損於權力,此外,當領主指控農民——一位奧弗涅的夫人說道:「這是些極其狡猾的人。」 [33] ——時,領主們並不總是有錯。每一次他們都能躲避公認的明擺著的債務:在相互鬥爭的社會力量之間,不可避免地存在著法律上的異解。缺乏白金和恆范鋼,還有什麼比計量標準更難以確定、更搖擺不定的事嗎?修改一下裝量實物地租或什一稅的量器就能多賺幾袋糧食,18世紀時布列塔尼的某個修道院就是這樣做的。通過巧妙的表現增加並滿足新的經濟需求的是附加稅,而不是土地的收益。羅昂公爵領地的農民一年四季都向領主莊園的穀倉繳納稅糧。但是在17世紀,布列塔尼的領主莊園則進入到或回歸到了交換經濟的周轉中。一切都如波羅的海沿岸的小貴族地主那樣,公爵貴族搖身變成了穀物商。從此,按照雷恩省高級法院的一系列法令,農民們必須用馬車來運輸這些商品一直到海港,甚至常常到更遙遠的地方。在洛林,從中世紀起,一些領主就為自己規定了「單獨畜群」法。要知道,當休閒田或公有地開放作集體牧場時,他們可以不遵守義務放出自己的牲畜混入村莊的公共畜群,這樣做,實際上也就是逃避了他們認為令人討厭的對牲畜數量和牧場面積的監督。這些享有特權的人在當時是極少的。17和18世紀,在羊毛和肉類貿易發展的同時,一句話,領主莊園幾乎也就同時立即參與商品流通的一般系統,這種貿易能夠提高更令人奢望的利益。參與貿易活動的人數大大增加,包括所有有高級審判權的領主和大多數其他領主。按照法律,他們只是在自己從事這些活動時才有權,然而,除了極其明確的法律條文外,梅斯和南錫的法庭非常熱情於承認把這種好處給予要求這種好處的人,給予大畜牧業經營者。同時,在王國的另一端,在貝阿恩、波城的高級法院卻同習慣相反,泰然自若地准許許多擁有采地的人握有類似的權力,那裡的人把這稱之為「死草地」。 [34] 所有這些例子中——人們還可以舉出無數其它的例子——沒有一個例子不顯出最高法院這一字眼,這幾乎並非偶然。具有官職的資產階級大量地進入貴族行列,通過繼承權和捐官納賄的作用,司法人員構成了一個真正的社會等級集團,這些情況使得國王的法庭在各級都充斥著領主。從此最廉潔的法官也只能透過階級精神的眼鏡去看事物了。在德國,選舉產生的代表大會和統治著「邦」的小貴族地主,以及在英國主要代表紳士地主的議院和統轄鄉村警察的治安法官來源於同一階層,他們最堅決地維護領主莊園制度。在法國,則是大法官的裁判所、司法總管轄區法庭、初等法院,尤其是最高法院支持著它們。如果說它們沒有達到能剝奪份地佃農的所有權——沒有人敢於要求這種真正的難以想像的法律革命——至少,它們容許大量的進行小塊的蠶食,這種蠶食在長時期中終於形成了一個很大的數目。 對於農民來說,幸而法國的領主階級的控制只伸展於司法等級制上,缺乏像英國紳士地主在大革命以後所擁有的那種完全的操縱杆,也不像德國的容克地主那樣直到重建君主制前都強有力地把政治權力和領導管理機構的自由掌握在自己手中。從17世紀起,在每個省份,都有國王的直接代表總管老爺——這些人雖然由於自己的出身而屬於領主階級——由於他的職務的需要,同王家官員進行著無休無止的爭奪。此外,傑出的收稅官員不得不防止領主過度地剝削農村共同體,以保護共同體繼續成為可以徵稅的對象。更普遍的是,他有著要為君王維持其庶民的任務。在英國,專制制度的衰落,有利於紳士地主階級,它促進了著名的「圈地」運動的蓬勃發展和技術方法的改變,但實際上,這一運動本身及其後的發展,毀滅或剝奪了無數的佃農。在法國,通過類似的現象(但其方向卻相反),絕對王權的勝利限制了「封建反動」的規模。它僅僅起了限制的作用。王權的忠臣們總是把領主莊園制度當作國家和社會秩序的主要支柱之一。他們不理解在現時代門口已經被福蒂斯丘隱約發現的這種反常情況的危險:一個農民承擔的國家捐稅越來越多,而他向領主(在一個君主政體的國家中領主僅僅是一個個人)所盡舊的義務負擔並未被取消,甚至也沒有得到足夠的減輕。 * * * 通過單獨畜群和「死草地」,我們看到了領主努力採用畜牧方式直接地從土地中獲取部分的利益,他還通過重建領地更為有效地達到了同樣的目的。 重建首先是靠犧牲公有土地。在後面我們還將描述有關大量開墾荒地的歷史變遷情況。現在我們仍回到這一時期來,對現時代來說,這是非常艱苦的一個時期,它終於使許多領主得以在舊日的草莽中開闢出廣闊的牧場,並保護它不受外人侵入,或者是開闢為良田,帶來收穫。 作為犧牲品的還有采地,這可能是主要的犧牲品。有時,對習慣法的巧妙運用,會給領主以有乘之機。從前,領主享有永久管理權的土地和財產幾乎總是被出售,經常是賣給死者的近親,以致在13世紀的某些領主莊園中,這種最後使用土地權具有了法律效力。現在,僅在還存在奴役狀況的地方,領主仍保留著永久持業權這已成為經常的事情,一般情況下,允許領主有權將一切無主財產併入領地。在戰爭以後他們就乘徵收田賦或合併小塊地之機,對份地佃農的小塊地進行丈量。總有那麼一些地會顯出其面積超過原來名義上的面積,這或是因為土地非法地擴大了,或是原始的丈量方法太粗略,或是丈量標準在這段時期中有了變化。這一部分多出的農田是無主的,正好就被占有。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過期未付款,按照「巧妙運用」的規則,它也被占有。17世紀一位倫理學家就這樣說過,有一位領主熱心於「分散」自己的領地,在整整29年中沒有要求收取租金(通常時效可達30年),在末了,他說話了,而在騙人的安全中昏睡的「窮漢們」,自然不會一下子有一大筆錢放在身邊,但是突然之間,這樣一筆錢變得必不可少了,這些無清償能力的人的土地就被沒收了。這樣,我們的這位老兄,在他死時已成了「他堂區里幾乎全部土地的所有者」。 [35] 但是,領主們重新創建的巨大的土地經營農莊主要還是通過比較正常的途徑——購買、交換——經過長期合併而成的。在這點上,他們的事業不可以同完全類似的、同一時期富裕階級的其他許多成員如資產階級所作的努力相脫離,他們這時仍然還處於分割貴族與平民或大農的變動不定的界限之外,同時他們正在準備採用資產階級的生活方式。 現在我們來看一看從17世紀以來大量繪製的農村土地圖中的一幅圖吧,它為我們留下了農村社會外殼及其自身活力的一幅生動的景象。我們假定是在土地分成小塊的地方,而且是在長條形田塊的地區——這一例子更具有意義——所有的土地都呈通常的長條帶狀分割。但各處都有一些較寬的或非常寬的長方形地塊,它們在一束束雜亂的細線條中,構成了寬闊的大白塊,這些地塊是由許多形狀正常的小地塊逐步地合併而成的。在布雷特維爾—洛格約斯村的四周的卡昂平原上,1666年繪製的地圖顯示出許多這樣寬闊的田地同教會轄區的其它部分形成強烈的對比,清晰可見(見圖16)。幸巧,在近兩個世紀前,1482年的一部《演變錄》提供了非常準確的方位標誌點,通過這部紀錄——或寧可說是通過18世紀的一位熟悉這一地區歷史的博學者,他具有幸運的靈機而將這兩個文獻進行了比較——我們知道,在1666年,是四塊大田地的地方,在1482年,人們所見到的只是附圖標誌的分別有25、34、42和48塊小塊地的四塊大田塊。這裡,這一現象是非常清楚的,很易於了解,而且,在其它典型地區也重現千萬個類似情況。現在從地圖再轉而看看領主的稅賦冊籍,查閱一下這些寬廣的田地的幸運握有者的身份與資格。由於不可思議的規律性,我們看到的常常是下列四種情況的一種:領主(最經常的);附近的貴族鄉紳,而且最經常是任官職的貴族,並已半資產階級化;附近城市或小鎮的資產者,商人,小官員,司法人員,一句話,是一位「先生」(一般情況下,稅賦冊籍非常注意只對鄉村職業以上的有社會身份的人才賞賜這個可尊敬的頭銜);有時(但是很少見)是一個純粹的耕種者,而他在占有土地上已是一個大地產主,他常常在經營自己的本業——農業——以外,還像一個從事某種職業的人,如銀礦業、商人、小酒店老闆,他們通常同這種職業相聯繫,更賺錢的但他們不太樂於承認的行當是做短期高利貸者(參見圖7、13、14)。 同時,所有這一社會類別的人往往只有相同的上升階梯:富裕農民是「先生」的始祖,而這些「先生」可能就是貴族的始祖。第一批土地兼併者,從15世紀起就來自這些鄉村或近郊的小資產者之中——商人、公證人、高利貸者——他們在重新恢復的、愈來愈為金錢之王支配的經濟社會裡,起著無疑比銀行和貿易大冒險家的作用更隱蔽但同樣有效的作用,總起來說是一種酵素的作用。照例,這種人絲毫沒有消除顧忌,但他們懂得看得透和看得遠。在所有各省這種進程是普遍的,並同樣不斷地重複出現:同樣的黏韌性吸引著普羅旺斯地區奧利烏勒的司法官若姆·戴迪埃、蒙莫里永地方的普萊桑斯的商人皮埃爾·博比松「閣下」和S.M.菲利普二世陛下在多萊最高法院的顧問皮埃爾·塞西爾的採購活動。領主則跟得稍遲,並往往延長了平民出身的祖先的行動。勃艮第的米諾村的領主,同時是大土地主的亞歷山大·梅雷特是路易十四時第戎最高法院的顧問,他出身於該村的一個小商人家庭,他在同一地方,從16世紀起才積累財富。原籍在卡昂或其周圍地區的佩洛特·德·凱隆家族,在1666年握有了布雷特維爾—洛格約斯周圍幾乎全部的單塊的大面積耕地,該家族的成員以騎士貴族頭銜炫揚誇耀,繼續不變地以領主莊園的名稱作為姓氏,叫作聖洛朗先生、拉蓋爾先生、卡當維爾先生、皮加西耶爾先生、聖維哥爾先生。但是他們的貴族身份不過僅持續兩個世紀,而且他們的家產首先是在商業或擔任官職中形成的,並為可靠的土地占有所迅速鞏固。尼古拉·德·凱隆從1482年起就在村莊的入口擁有當時稱為「大比武場」或「演習場」的一塊田,「所謂的比武場取自好幾個人,有的通過奪取,有的通過交換而得來」 [36] 。往往——如在米諾村,對於梅雷特家族——土地的領主莊園性質僅是次要的。勃艮第最高法院的總檢察官在1527—1529年的3年中,由於從10個不同的地主那兒獲得22張賣契而建立了拉沃德莊園,總共60公頃土地,從此使自己擁有一部分領主權和司法權 [37] 。 17世紀和18世紀,在上層資產階級家族中一直延續著這種占有土地的傳統。這種傳統也灌注在貴族世家之中。合併耕地、牧場、森林和葡萄園,對發了財的商人來說,確保了他的後代命運能立於比商業冒險更穩固的基礎上。科爾貝 [38] 寫道:「這些家族只有建立鞏固的地產才能很好地保持下去。」它也增加了家世的聲望,占有土地和遲早總能增加的領主權力給予了他們尊敬,為他們準備了授爵。對於那些真正的貴族,則使變動的租稅收入得到穩固。對所有有錢人,原來的貴族和新發家的貴族,或純粹的平民,到了18世紀又增加了新的購置土地的理由:在當時,對動產進行投資是很少既有利可圖又十分可靠的。人們在當時購買田地,如同在以後購買國家債券、鐵路債券或石油股票一樣。真是長久的事業!艾克斯地方的律師安托萬·德·克羅茲為自己的利益而恢復林塞爾的被有繼承的人分成小塊地的領主莊園,幾乎花費了整個一生的時間,他從一位無償債能力的債務人手裡獲得的第一塊地才占其總的土地數的1/48。勃艮第地區朗特奈的領主們花了75年時間合併了各小塊地,從而使地塊採用了具有「大塊地」性質的名稱。他們經歷161年時間將小塊地集中到他們的手中,最後在這些土地上建立他們的城堡。但是,辛勞是值得的,它換來了收益。 在有些地區,土地的集中取得了相當的成功,以至於甚至改變了人群在土地上的分布。在大村莊占優勢的地方,土地非常遼闊,占有土地的人數很多,再也不可能由一個唯一的支配人來代替眾多的土地經營者,相反,在中部的土地圈圍地區,可能還有布列塔尼的圈圍地區,土地集中的規模則小得多,小塊地分散的情況不太顯著,還有,在新開墾地區,開伐林地的人組合成小村莊,這些地區中倒不是不可能形成逐步獨占全部土地的幸運的地主。在利穆贊地區的蒙莫里永,在蒙貝利亞爾的山岡上,原先矗立著一簇又一簇古代住宅的地方,人們從此孤零零地建造起龐大的農莊,四周環繞著它的田地。 [39] 恢復土地的工作,在大革命前舊王朝時代,為資產階級和貴族們所完成,其結果是散居方式的新發展。 在一些舊的領地得以部分地繼續存在的地區,它才可能成為農莊重建的支撐點,這種農莊已大大超過原來的領主莊園。交換活動到處得到了順利擴大。但是不言而喻,小塊地的合併統一主要是通過購買手段完成的。那麼多的小農又是怎樣賣掉父輩的田地的呢?換句話說,他們為什麼感到金錢的逼迫呢? 有時,一個意外事件就導致了他們的困境,例如戰爭。在17世紀末的勃艮第地區,那些為數很多的繼承份地的佃農的村莊,同時也就是遭受掠奪和侵擾最深的村莊。在長時期中,一些原來的居民離去了,從此再沒有返回,他們留下的土地無人繼承而落入領主手中,這些領主比他們自己百年戰爭後的祖輩更小心謹慎,也有著一個更好的經濟環境,他們特別注意不再把土地重新作為永久性租地分配出去,而是自己保留著,如果他認為必須租出去時,他也只簽訂一個臨時性的租約。可是,許多留在原地或返回來的納賦者,沒有借款,忍飢挨餓並常常負債,他們不得不以低價出賣自己的財產。 然而,要把廣大農民拋進理不清的財務困境中去,根本用不著意外的打擊。那些需要應付的新的經濟世界的困難就已綽綽有餘了。在過去的歲月中(與其說好年頭多於壞年頭,不如說壞年頭多於好年頭),小生產者能夠也善於自給自足地生活。而從此之後,他們卻必需把手伸入口袋,向徵稅人員繳稅,因為後者是國家的工具,而國家的經濟革命使財政需要成百倍地增長;他們還得向領主繳錢,領主也同國家一樣,在時代的驅使下,生活必需品的支出膨脹了;他們還得向商人付錢,因為滲透到最卑賤的人們心中的生活習慣已使人不得不購買一些食物或一些產品才能活下去。無疑,土地的成果就在那裡,至少在好年景時,人們可以出售一部分。但是僅僅出售還不是事情的全部。為了取得收益,還必須在有利的時候去出售,因而要善於等待和進行預計,問題在於要有準備金和良好的精神狀態。但這些都不是小農的強處,他們沒有大量資金,也沒有算計「行情」的機巧。從16世紀到18世紀,巨大的財富建立在穀物貿易之上,這是商人的財富,是「糧食販子」的財富,有時也是大耕種者、旅店老闆、大車運輸承包商的財富。「中等」鄉下人掙的錢就少得多。在舊王朝時期,那麼多鄉下人不惜一切代價去撈現錢的迫切性,表現為許多地區的人急切地通過家內勞動的形式去追求工業工資這樣的零用錢。他們更經常的則是去借債。 不用說,這要付出非常昂貴的利息。農業信貸還沒有組織起來,甚至還沒有預想到。相反,金融家的敏巧卻是無限的。貸款、貸糧、貸牲口,用土地或未來的收穫作抵押,常常是——尤其在16世紀,由於以前有過禁令,收利息在理論上仍是受到攻擊的——戴上不那麼傷人的契約的假面具,所有這些狡猾的、五花八門的手法,其結果都大大地加重了借債人的負擔。一旦陷入債務的羅網,就不可能同時滿足稅收機關、領主的管家和農村高利貸者了,農民即使有運氣擺脫查封或「強令」拍賣,最終仍不能避免在兩相情願下出賣一些田塊、葡萄園或者牧場。往往放款人本人就是銷售商品的商人,如同16世紀普瓦圖人所說的是一些「貨主」,同時,他們又是一些貨幣商。他們本人也就充當買主,很可能,從一開始,他們就是在這種意圖下才同意貸放錢款的。他們自己一會兒為了守護土地而變成地主,在進程的第一步就邁向社會威望和貴族誘引力,一會兒為了利潤又再出賣土地給更上層的資產階級或某些貴族。此外,缺少現金的賣主則一開始就直接出售給大商人或他自己所屬的領主。所有這些人自然是不會隨隨便便就買進的,他們了解「標界清楚」的土地的價格,這是些可能連接「住宅周圍」的土地, [40] 不管怎樣組合,它們都成為一個持有者手下的大地塊。對於人們當時所看到的在鄉村中誕生和擴大起來的大土地經營體復興的起點,和聚集而成的如此好的領地的起源,總有一天人們必需逐省逐省地進行仔細研究,這種研究將首先發現的,無疑是在農民生活的財政方面存在著的長期而深刻的信貸危機。 [41] 自然,事情的發展在各地區的強度是很不相同的,我們暫時還只能模糊地感到某些不一致,而且我們還只是僅僅觸及了事情的結尾,也即近18世紀末的情況。 [42] 從一省到一省,各社會階級之間,重新分配著「財產」——永久租地、自由地或采地——或是自己直接經營,或是暫時租佃出去,分配的方法在各地變化很大。在康布雷齊和拉昂,教士們終於能夠守住或者說更可能是重建了廣大的莊園;在土魯斯,教士們則很少取得成功,或許是他們費的力氣不夠;在西部綠籬圍隔田地區的大部分地方,教士們則完全失敗了,或是根本沒有去做這種追求。在康布雷齊,資產階級只有微不足道的利益;在佛蘭德濱海地區,資產階級則獨占了一半土地;在土魯斯附近,大商業城市和行政城市則完全為貴族掌握,而這些貴族中的許多世家本身可能是出身於資產階級,他們占有著最大量的土地。無疑,這些相互的影響的延續,到現在也還能感到。通過拍賣國家資產,大革命使許多地產易了手,但是大革命拍賣的土地,只有很少一部分被分成小塊地(見圖15)。在皮卡第平原,大地產占主要地位,在諾曼底的綠籬圍隔田地的地區或瓦桑,農民小地產占優勢。同現在或不久前的情況一樣,可以肯定,這一情況的關鍵所在應到百年戰爭后土地重建的變遷中去探求。遺憾的是,現在還缺乏這方面的確切研究,而只有這種研究才能把現在同過去緊密地連接起來。 * * * 貴族或資產階級是新的土地主人,他們在拒絕只是當永久食利者的情況下,如何組織他們的農莊呢?他們中的一些人不反對使用「僕人」來自己經營。這是多麼巨大的習慣的變化!中世紀的領主,除南部地區外,始終是一個鄉下人,在這一意義上,他們是自願生活在城市以外的,但是他們幾乎從不關心自己的田地。無疑,根據13世紀一位詩人的見證,法耶爾老爺在清晨「看望自己的小麥及其土地」。凝視那幼苗的柔翠嫩綠或麥穗的金色是那麼令人舒適愉快,美麗的莊稼將會產生出美麗的叮NBA36作響的埃居 [43] 。但領導耕植卻幾乎從來不屬於領主的事。關心地租的收入、審理訴訟、督促建築——除了戰爭、政治、狩獵以及高尚的令人愉快的記事外——這就是領主們的工作和歡樂。軼事搜集者在把一位騎士兼耕作者搬上舞台嗎?那他是在向我們提醒這是一個滅亡了的人。12世紀初,多爾大主教博特里·德·布爾蓋伊是一位高尚的人道主義者,無疑,他閱讀過許多農事詩,人們告訴我們,他樂於親自去促進開發沼澤地,真是短暫的幻想,因為隨即他就把土地分配作永久租地。 [44] 在16世紀則相反,在現實中如同在文學作品中一樣出現了新類型的人:即鄉紳,例如16世紀下半葉在諾曼底的古貝爾維爾老爺,就他的地位和生活方式來說屬於貴族,但他卻是出身於資產階級和司法官吏。他不滿足於同自己的產業代表人保持活躍的通信關係,他自己出賣牛隻,親自監督築堤、豎立柵欄和挖掘溝渠,親自「帶領家中全體僕役」清除多石的田地中的礫石。資產階級或貴族的妻子同樣也親自動手幹事。在16世紀的法蘭西島,一位國王顧問官的妻子普瓦尼昂小姐領導收割莊稼和葡萄,並在她監視下對田地進行施肥。在17世紀的普羅旺斯,羅什福爾伯爵夫人的丈夫遠在外地,因此她自己管理種植葡萄,看管小麥的脫粒和入倉工作。1611年,人們公開承認,在阿圖瓦,主人親自經營有了發展。 [45] 如果是機智地進行管理,那麼沒有什麼比由主人自己來經營管理更有利的了。但這必須以主人常住為條件。同樣,即使土地是全部或部分租出,最好的有利地利用土地的方法也仍然是居住在原地,這便於監督佃農或分成制佃農,可以自己消費一部分產品,可以領導銷售剩餘產品。比西—拉比坦 [46] 給塞維涅夫人 [47] 的信中寫道:「我從自己的土地上得到的東西,比你從布爾比利同樣土地上得到的多,因為我就住在田莊附近,而你卻住得遙遠……遠居他鄉吧,而事情並不像人們想像的那麼困難」。 但遠居他地畢竟是一種十分遺憾的解決辦法,再說,許多大地主、貴族或資產階級對田地沒有興趣,也沒有在田地上生活的趣情,還不說富人擁有的土地通常非常多又非常分散,以致他們不可能都親自經營。於是,許多人都依靠租佃辦法,當然是有時限的租佃,在地產主的心中,世襲份地終究是被禁止的,因而出現了兩種制度:即把大地產分散成幾個小的經營單位,分別出租給不同的租戶;或者是,把土地整個地轉給一個土地出租人。假如這是一個領主莊園,按照13世紀起廣泛流行的做法,這位土地出租人通常也是租地佃農的年貢和各種負擔的包稅人。兩種方法同時也就是兩種社會形式。小租戶是一個農民,常常就住在他的農地近傍,是一份份地的握有者。他經營的那份地對他自己只要不多的預付金,確切地說,因為人們知道在他的箱子裡只有少量的錢,掙錢的能力也不大。在許多省份里,對這種農民要求的租金往往全部或部分用糧食來支付。相反,大的包租人則需要有較大的流動資金,他必需善於銷售和計算。他同時管理一座大住宅院落,並通過代理人管理自己的莊園。他在自己所在的地區里是一位有勢力的人物,由於他的經濟作用,他是一位資本家,由於他的生活方式和精神面貌,他更經常是一個資產階級。我們握有1641—1758年奧杜努瓦地區托米雷的領主莊園和農莊的包租人的名單,其中共有「商人」21人,肉店老闆1人,公證人1人,律師1人,還有1人是托米雷及其周圍城市或小鎮的簡單的「商民」,在這些人之間都多少有著聯繫;通過兩份代表性的契約,我們看到只有一家是當地的耕農,而且顯然很富有並同商業家族聯繫在一起。 [48] 在這些人的身份的選擇中,說真的,應該剔除某些虛浮的部分,長時期中商人被看作比種田人更優越。許多自命為商人的人,可能從土地獲得自己最大部分的收入,必要時,他們也能屈尊俯就自己親自動手扶犁耕作。他們的活動並不局限於耕作,他們的前程和奢望超出鄉村的狹窄範圍。富裕的包租人最終替代自己的主人的情況也不是沒有例子可循。在18世紀時,各地的農業都越來越明顯地具有資本主義的特點,許多直至那時還認為分散自己的土地更為方便合適的地主,現在則進行農莊的「聯合」,結果使得大土地包租人得利,大批小土地者受損。1789年,法國北部的陳情書中充滿了激昂的抗議,反對這種由農民群眾推廣的新的實踐。在這種間接的方式下,直至那時為止一直湊合地維持小農莊制度的大土地所有制又慢慢地重新恢復,並終於在我國達到了真正的所有權的剝奪。 [49] 而小農莊——它們被迫轉到新占有者手中,或是由於他們一般只有微薄的資金,或是由於他們不得不分散購買——不打算吸引資本主義的承包人。在這些農民中,總是難以找到一個能接受小額的必要預付金的小包租人。最後,特別是在16世紀和17世紀上半葉,新近的貨幣動盪的經驗使許多地主對貨幣利息留下了十分的恐懼,這種恐懼在一段相當時期內(哪怕這段時間再短)必然也不會改變。從而,使「土地收益分成制」的租金有了很大的提高,基本上一般要占到收成的一半。 通過分攤農民收成作為付給統治當局的土地報酬,這是羅馬法習以為常的慣例,在我國農村也從未被忘記過。其證明是在10世紀和11世紀時,徵收實物地租的土地成倍地增加,並損害了領地的利益。但隨後,這種地租形式不斷地變化,如同人們所知,在中世紀結束前,領主鼓勵用金錢支付來代替實物地租。在繼續使用實物地租的地方,它迅速成為世代相傳的地方,同時,實物地租的負擔經常遠遠不能代表收穫物的一半,並具有了不可更改的性質,這使大革命前的土地占有者感到非常強烈的不滿。然而,分成制租田的名字本身和規定分成一半或一半左右的習慣,很早就在一些省份存在,尤其是在整個西部地區,從11世紀或12世紀起發展到了曼恩和佩爾什,差不多在同一時期也到了阿圖瓦。是永久性出租還是暫時性出租?對此文獻資料常常還不能幫我們搞清,同時也不能對每種情況確定究竟是要遵守對領主盡一系列義務的真正的租地,還是屬於並無從屬關係的個人之間的一種簡單契約,人們可能會懷疑這後一種純粹是私人性質的土地契約,這在13世紀以前沒有在任何地方出現過。相反,可以肯定的是,在整個中世紀時期,許多地方幾乎還完全不知道分成制租佃這回事,或者說這種制度只局限於在某些土地有特殊性質的地區,尤其在葡萄種植地區。獲得葡萄園的資產階級和教士們寧可找分成制佃戶而不是包租人,寧可讓地窖里塞滿財物卻不願叫錢箱裡放錢。從16世紀開始,突然地出現了分成租佃制,在這之前,雖然已有,但是不均衡地零星地存在,而且一般很少,至少是到18世紀,分成制才在整個法國普及起來並站住了腳跟不斷發展。面對貨幣的動盪,再沒有更可靠的醫治藥方了。義大利的資產階級,狡猾的金融家們最早覺察到這一點,不正是他們像1376年在波蘭那樣通過法律強制城市的市民實行這種性質的租佃制,把土地租給順從的受壓榨的農村居民嗎?法國的地主在稍晚時也有了同樣的察覺。 在開始時,緊接著百年戰爭後的一段時期,契約往往是永久性的。在荒無人煙的農村,地主們力圖重整自己的家聲,在他們眼中貨幣地租已喪失威信,許多地主又不願也不可能自己經營,要找到只需簡單保證臨時租種以便整修土地的耕種者,幾乎也是夢想。繼承性的分成制租佃保護承租人不被剝奪,也保護了出租人不受貨幣貶值的損失。在某些地區例如在中部地區,繼承性的分成租佃制獲得了明顯的成效。 [50] 但是,隨著大地產確保了自己的統治地位,期限性分成租佃制——占收穫的1/2、1/3或1/4——就占據優勢,而且是穩定的優勢。在亨利四世時期,奧利維埃·德·塞爾熱烈推崇這種租佃制,比起這種制度,他還更喜歡直接經營。到處都這樣做,或差不多到處是這樣做,尤其是在地理上處於貧困的地區,人們更願意採用這種經營方式,這些地區的莊稼漢缺乏準備金,從社會階層上說,小的資產階級地主更願意這樣做,不僅因為他們資財太少而不能請到一個資本主義性的承租人,同時還特別因為從好多方面講,分成租金能滿足他們的生活習慣和思想習慣。小城市的商人或公證人喜歡消費自己土地上的產品,他們滿足於向分成制佃農收取的地租,小麥可磨成粉在自家烤爐上烘烤,做出鬆脆的麵包或黃燦燦的烤餅來,雞蛋、雞、豬肉等可製成種種菜餚,這些都是在契約上詳細規定了的,他們的主婦懂得為了使講究吃喝的人愉快就得收取那麼多地租。出租者無論住在城市中還是小住在自己的鄉村別墅中,看到自己的佃農手持便帽向他走來,對這位佃農要求他所同意的契約中詳細規定的各種服務——差不多是繁重的勞役——時,那是件很開心的事。在法律上,分成制佃農是一位「合作者」;而在實踐上,按羅馬人的觀念,他是一位顧客。1771年,為土魯斯初等法院顧問、同時也經常放債的熱羅姆·德·里梅約的利益而簽訂的「對半分」租約規定,承租人必須對出租人「忠誠、聽話、順從」。 [51] 通過分成租佃制,城市人口的一部分同土地事務保持了直接的關係,他們同田地上的人們連結在一起,在現時代中,構成了真正的私人依賴關係。 * * * 上面所敘述的巨大運動有著雙重的後果:其一是過渡性的,其二則一直持續著。 農民階級一點一點地似乎在擺脫領主控制的緩慢進程終止了。領主強烈地緊縮開銷的捆束,往往是新來人才更強烈地感到主人的精神,沒有什麼比某些包稅人(在重新出現後)對受人尊敬的權勢所加的重要性更富有特徵了。1734年,一位勃艮第的包稅人這樣說道:「當布列特尼埃爾的領主或夫人,或其子女到教堂去或從教堂出來時,所有居民和堂區教民都得肅靜並向他們致敬」,而以前的包稅人則從未這樣說過。 每個人都知道,1789—1792年間,領主莊園制是怎樣崩潰的,它的毀滅導致以前同它結為一體的君主政體的徹底垮台。 但是,不管新式的領主如何自詡為農民的首領,他也重新變成(或更加變成)了一個大土地經營者:不止一個普通的市民也同他一樣變成了大土地經營者。假如——這當然是一個荒謬的假定——大革命是在1480年左右爆發,它將通過廢除領主莊園負擔而把幾乎整個土地都分給廣大的小占有者,但是從1480—1789年,三個世紀過去了,大土地所有制又重新建立了,這種所有制無疑不像在英國或在德國東部那樣統治了幾乎所有的土地。它留給農民地產主十分廣闊的土地,或許比它自身經營的土地還要更廣闊,然而,它也不是沒有統治——依地區不同其成功程度也明顯不同——可觀的面積。它應該不受過分損害地渡過大革命。因此,要將今日法國農村的形象的多樣性和它的基本特徵解釋清楚——我們不能像人們以前所做的那樣,說我們法國是一個小土地所有制的國家,而應該說,它是一個大土地所有制和小土地所有制並存的國家,隨著各省情況的不同,兩種所有制的比例在各地相差很大——首先應該研究的,是15到18世紀法國農村的歷史演變。 * * * [1] J. De la Monneraye, Nouvelle 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 1921, p. 198. [2] 1356年,法國國王約翰二世的軍隊在普瓦捷附近被英軍打敗。——譯註 [3] Arch. Nat. , JJ60, fol. 23(1318年12月17日),瓦伊修道院長使一對農奴獲得自由,教士向國王交納十分之一附加稅的必要性的理由陳述;-Froissart,éd·S. Luce,t.V,p. I n.1 -Arch. Nat. , L 780,n° 10( 1255年12月)。聖日耳曼德普萊的教會因受解放奴隸所帶來的損害,於是抗議只交納2460利佛爾的慣例;他們認為用這筆錢來購置財物才是公平合理的;通過相當複雜的金錢兌換,他們的要求才得以滿足。—Bibl. Ste. Geneviève, ms 351 fol. 123;交給該隱修院議事司鐸的清單上這樣寫道:「Iste sunt possessiones quas emimus et edificia que fecimus de denariis libertatum hominum nostrorum et aliorum quorum nomina inferius scripta sunt」.在各種收入、建築及維修費用中,包括460利佛爾什一稅,60利佛爾人頭稅。 [4] 當然還有一些更古老的例子,參見 De Vathaire De Guerchy 的論文,載 Bullet. de la Soc. des Sciences Historiques de l』Yonne ,1917. [5] J. Carnier. Chartes de communes et af franchissements ,t. II,p. 550.—J. Finot,Bullet. de la Soc. d』agriculture...de la Haute-Saône ,1880,p. 477. [6] 即法王腓力四世(1268—1314年)。——譯註 [7] Marc Bloch, Rois et serfs, 1920.-Garnier, loc. cit. , Introduction. p.207.—P. Raymond 於1387年就前兩個協會的注B98和注B119所作的調查,載Bullet. de la Soc. des sciences...de Pau ,1877—1878. [8] cligès , v. 5502 e suiv. [9] Du Cange,Manumissio et Recuil des Histor de France ,t XXI,p.141;Guérard, Cartulaire de N. D. de Paris , t. II, p. 177, n° VII.還有許多有名的證明材料,這裡不可能一一列舉。 [10] 見該詩第37203行及以下各行。 [11] G. Robert, Travaux de l』Académie de Reims , t. CXXVI, 1908—1909, pp.257—290. [12] 危機和重建的情況還沒有得到足夠的研究,我這裡僅對參考書目所列地方專著中所沒有提到的這方面的一些情況給予注釋。H. Denifle, La désolation de églises , t. II,2,1899,pp. 821-845. -J. Maubourguet, Sarlat et le Périgord méridional , t, II, 1930,p.131.-J. Quantin, Mémoires lus à la Sorbonne, Histoire et Philosophie ,1865(Sénonais).-Roserot, Dictionnaire topographique du département de la Côte d』Or , p.35; Arch,de la C. d』Or, E 1782 et 1783(Bessey).-C.D.Les villages ruinés du comté de Montbéliard , 1847. -Bulletin de la Soc. des Sciences historiques de Yonne , 1925,p. 167 et 184(Puisaye).-Ch. H. Waddington, Annales de la Société Historique et Archéologique du Gâtinais , t. XXXIX,1929, p. 14 et suiv.(Gâtinais). [13] 1阿爾邦(arpent)相當於20—50公畝。——譯註 [14] 1蘇(sou)相當於1 /20法郎,即5生丁。——譯註 [15] Olivier Martin, Histoire de la coutume de Paris , t. I, 1922, pp. 400—401. [16] L. Delisle, Mandements...de Charles V , 1874, n°625. [17] Chronique des quatre premiers Valois,éd.S. Luce, 1862,p. 302. [18] 希望讀者對這一貨幣史的梗概敘述的不充分予以原諒。沒有比貨幣經濟史更模糊不清、更難於理解的東西了,特別是有關中世紀末或16世紀大危機時的「有關財產轉移」的情況。可是,也沒有人比我們對舊法蘭西的社會生活特別是農村生活認識得更多,我不得不扼要地指出,貨幣變動的最大特徵,就是其本身就非常複雜,所謂扼要,也就是就只是以一種非常簡單的說明方式,假如要做得更好,就必須有長期的討論,在這裡就完全不屬於本題之內了。 [19] 這並不是說,所有涉及貨幣的支付,或至少貨幣符號的支付都是使用德尼埃,我這裡不說用實物支付。雖然實物也具有貨幣的價值,也不談使用金屬鑄塊的情況,大量的支付常常使用外國金幣,如用拜占庭或阿拉伯金幣支付,但是上述後一種支付方式不應用於領主的地租。我希望能在別處更詳細地來討論這些棘手的流通問題。 [20] 這裡借用的數字來源於 N. De Wailly 在 Mém. de l』Acad. des Inscrip-tiors , t. XXI,2, 1857,但作了下列修正:1.按新貨幣法的法郎價值計算;2.由於這一原因,不得不只考慮舊記賬單位的黃金的價值,這是現行單本位制所幾乎必須注意的,它有著各種不便,我知道,銀的含量並不總是按照金的含量的比例而變的,而作為國際交換手段的金的法定價格常常是遠離它的貿易市價(一般是偏低),最後,領主的租稅幾乎總是用銀來支付,幸而這裡僅僅涉及量的範疇,不會有錯誤的可能;3.我堅決捨去百分數以下的小數,這些小數僅能給予數學上的但卻完全是走了樣的精確意義,自然,我不關心1577年政府所作的取消用利佛爾、蘇和德尼埃計算的企圖。 [21] Ordonnances , t. XI, p. 132.-L. Lièvre, La monnaie et le change en Bourgogne , 1929, p. 49, n°1.-Planiol, La très ancienne coutume , 1896, p. 386. [22] Le Quadriloge invectif , éd. E. Droz, 1923, p. 30. [23] 波托西,玻利維亞地名。——譯註 [24] 貴族財產衰落的另一個原因是由於分產的結果,長子繼承權遠沒有以前人們所以為的那樣普遍實行。參見 Y. Bezard, La vie rurale dans le sud de la région parisienne, p. 71 et suiv. ;Ripert-Montclar, Cartulaire de la commanderie de Richerenches , 1907, p. CXXXIX et suiv. [25] A. Vachez,Histoire de l』acquisition des terres nobles par les roturiers dans les provinces du Lyonnais, Forez et Beaujolais ,1891. [26] Bourquelet 提供的資料很不充分,載 Biblioth. de l』Ecole des Chartes ,1867.-L. Mirot, Les d』Orgemont ,1913.-Beaurepaire, Notes et documents sur l』état des campagnes en Normandie , p. 491. [27] 埃蒂安·馬塞爾(1316—1358年),法國政客。——譯註 [28] 查士丁尼(公元483—565年),拜占庭皇帝,曾重訂《羅馬法》,公布《查士丁尼法典》、《法學總論》等。——譯註 [29] 在習俗中有一些老例子:R. Merlet, Cartulaire du Grand-Beaulieu , l907 n° CCCXXI,1241(那裡的土地占有者同永久佃農完全是同義的). Arch. de Seine et Oise H, fonds de livry,1(1296).有關15世紀的情況。見 J. Legras, Le bowrgage de Caen, 1911,p, 126 n. 1;220 n. 2; R. Latouche, La vie en Bas-Quercy ,p. 72。在法律文學中,這方面的傾向是從 J. d』Ableiges 開始的(尤其在 II,c. XXIV).-Dumoulin,Œuvres ,éd. de 1681,t. I,p. 603.-Pothier, Traité du droit de domaine , ch. 3,Cf. Championnière, De la propriété des eaux courantes , 1846,p. 148.——當然,不難列舉更多的情況,表明佃農是非地產的所有者,而是持有土地權的占有者,認真的說,中世紀所理解的不動產所有制正是處於這種形式下—— 是占有物權,而不是直接占有不動產。 [30] Guyot 的 Répertoire 中有關「稅吏」詞條。關於法學上解釋的變化,參見 O. Martin: Histoire de la coutume de Paris ,t. I,p. 406. [31] Rapport des commissaires civils dans le Lot, 1791年3月15日,載 Arch. Parlementaire , t. XXV,p. 288. [32] Lettre (1769年12月2日), en tête du terrier de 1681: Chantilly, reg.E 41.這一遭到不公正對待的土地賦稅冊籍是克萊蒙地區一系列古代文獻中唯一保存下來的作品,其它材料可能都被親王的侍從們強令毀掉了。 [33] Revue d』Auvergne ,t. XLII,p. 29. [34] L. Dubreuil: Revue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24, p. 485.-Du Halguët, Le duché de Rohan , 1925,t. II,p. 46;參閱 M. Sauvageau, Arrests et règlements , 1737, livre I, ch. 289—291.—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 1930,p. 366 et 516. [35] Annales d』histoire économique ,1930,p. 535.—Le Père Collet, Traité des devoirs des gens du monde , 1763,p. 271. [36] Aubert, dans Comité des travaux historique, Bull. historique , 1898.-Texte relatif à la pièce 33, Arch. Calvados,H 3226, fol 271.該檔案館握有從1460年2月13日開始的凱隆家族的契約集,我們尚未來得及詳細研究這一材料,但這種研究將是十分有趣的事。 [37] A. de Charmasse: Cartulaire de l』église d』Autun ,3e partie, 1900,p. CXIV. [38] 科爾貝(1619—1683年),路易十四時的大臣,財政總監。——譯註 [39] 有關蒙莫里永的情況,見 Raveau: L』agriculture … dans le Haut-Poitou , p.5A.——關於利穆贊的情況,由 M.A. Petit (上維也納檔案館保管員)大力提供,或由作者本人收集;——關於蒙貝利亞爾的情況,見 C.D. , Les villages ruinés ,1847.——有關孔布拉伊的情況,參見本書圖12。 [40] Rapin,Les plaisirs du gentilhomme champêtre ,cité par P. de Vaissière, Gentilhommes campagnards . 2e éd. ,1928,p. 205. [41] Loutschisky 認為18世紀末,至少在利穆贊或許由於這一危機的緩和,農民的購買力有所回升,他寫道,這一現象的性質仍然模糊不清。參見G.Lefebvre 的觀點,載 Revue d』histoire moderne ,1928,p. 121. [42] 見 G. Lefebvre 所收集和詳加解釋的情況,載 Revue d』histoire moderne ,1928,p. 103 et suiv.在特權範圍內實行的免稅、免稅權及其實踐,使貴族和教會的財產增長,而大大不利於國王的稅收收入,同樣,大地產的重新恢復也促進了君主制的危機。 [43] 埃居(écu),法國的古銀幣。——譯註 [44] Le Châtelain de Coucy ,v. 6387.-Ch.V. Langlois,La vie en France au moyen-âge ,t.II,1925,p. 154 n.1.—J. Allenou,Histoire féodale des marais de Dol,1917,p. 57,c.17 et p. 63,c. 20. [45] A. Tollemer,Journal manuscrit , 2e éd. , 1880; Mém. de la Soc. des Antiquaires de Normandie , t. XXXI et XXXII; Lettres missives de Charles de Brucan , éd. Blangy, 1895; A. de Blangy, Généalogie des sires du Russy , 1892.—Y. Bezard, La vie rurale dans le sud de la région parisienne , p. 108.—Ch. de Ribbe, Une grande dame dans son ménage ..., 1890. —Ch. Hirschauer, Les Etats d』Artois , t. I, 1923, p. 121, n. 3.——有關這方面的材料,另可參見 p. de Vaissière, Gentilshommes campagnards de l』ancienne France .2e éd. , 1928. [46] 比西—拉比坦(1618—1693年),塞維涅夫人的表兄,常與塞維涅夫人通信,任法蘭西學院院士。——譯註 [47] 塞維涅夫人(1626—1696年),法國作家,以書信著名,尤其是與女兒的通信更是以情感人。——譯註 [48] Arch. de la Côte d』Or,G 2412 et 2415. [49] 說真的,在布列塔尼,大農莊建立的結果並沒有必然地消滅小農場。常常是「特別富有的財主」在農村共同體中獨占了「幾乎全部農莊」,通過若干「二手稅戶」來耕種這些農田。見 E. Dupont 的文章, 載Annales de Bretagne ,t. XV, p. 43。其他地區如北部平原、皮卡第、博斯,真正存在著大農莊取代小農莊的情況。 [50] A. Petit,La métairie perpétuelle en Limousin ,載 Nouvelle Revue Historique de Droit ,1919. [51] J. Donat,Une communauté rurale à la fin de l』ancien France ,1926, p.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