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一、 領主莊園法律地位的演變;農奴地位的變化
領主的收入危機結束了中世紀時期,開始了現代的歷史。但並非舊的框架都完全動搖了。由於舊的人與人關係的概念變得模糊不清而造成特徵混淆,人們對領主的佃農,開始使用以前表明整個其它從屬關係的一個詞,稱其為他們的「附庸」。對佃農及其采地,領主行使的大部分權利,在弗朗索瓦一世時期,甚至在路易十六時期,都基本上同聖路易時代一樣。不過,有兩點重要的例外:領主裁判權衰落,農奴地位的消失;在通常情況下是消失了,即使在它還繼續存在的地方,它也有了深刻的變化。
領主的司法權並沒有就此滅亡,只是大革命才消滅了它。許多訴訟事件仍然要通過領主的司法權,但該權的好處和力量已大不如前。從16世紀起,一種法則被普遍接受,並幾乎被一直運用,即禁止領主個人出席審判。同時,司法制度的不斷複雜化也使審判變得困難,令領主為難,從此,領主必須設置職業法官,同時對法官支付報酬,但不再像人們以前所做那樣提供一份「俸祿地」(這一報酬方式在經濟上的好處已經不再那麼明顯了),而是用貨幣支付。無疑,這沒有超過國王敕令對法官某些技術性保證的要求,敕令要求給予法官適當的工資應嚴格得到遵守,歸法院裁判的人向法官支付的「訟費」構成他們土地資財以外最明顯的收益。對領主來說,這是一筆真正的負擔,而且常常是相當重的負擔。此外訴訟人還要加上其它的費用,整個花費常常超過所得,以致有時人們非常害怕審判。17世紀一位勃艮第貴族寫道:「罰金、無主財產和沒收錢物的收入不夠支付法官們的工資。」1781年,馬耶訥公爵領地的總管給主人的報告中寫道:「貧窮……使我們發生許多違法案件。我盡我可能私了了許多事件,由此拯救了2、3個歹徒,他們幾乎是用公開的暴力拘押行旅之人。」 [1]
特別是國家法庭或——或大公法庭、國王法庭,從16世紀以後幾乎完全統一為國王法庭——對領主法庭構成了可懼的競爭對手。國家法庭收回了領主法庭的大量訴訟案件,並通過迅速籠絡地方官吏,獨攬了許多其它訴訟案件,總而言之,從此以後國家法庭接受了所有申訴。從而,無論上層或下層的有審判權的人,都產生厭倦與冷漠——因為,按照17世紀以前的舊原則,上訴人直接指責的是第一審法官而不是勝訴人——更糟的是,他們大大喪失了權力和威望。在10世紀和11世紀,使領主們擴大其發號施令權及其收入,正是他們壓在屬民頭上的司法權。武器並沒有從領主手中完全失落,因為在涉及許多利益相關的鄉村治安方面,他們通常保留著最後的王牌,但是武器也被大大地削弱了。領主制度本身是否也受到了威脅?由於國家法庭的態度,我們將會看到這種威脅是怎樣被擺脫的。法官如果要保持甚至有時加強他有利的權力時,他的每一次判決都有招致失敗的危險,然而在表面上他要裝得是首領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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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及其法庭不斷擴大的活動所表現的社會結構的變化,也成為農奴制度變遷的根源。對11世紀的社會結構,人們曾作過精確的描繪,把它作為主要是垂直線型結構的代表,這種結構表現為社會分成許多以一個首領為中心的集團,而這個首領自身又依附於另一個首領,這些集團包括農奴、佃農和從屬的「同夥」。從12世紀中葉起,或者大致在這前後的時期,人群則相反是按水平方向組織成各個層次。許多大行政單位——公國、君主國——吞併和消滅了小領主莊園。形成等級制的階級,尤其是很快形成貴族階級。市鎮——特別是城市,但它往往擴展到純粹是鄉村集體的範圍——成為這一革命制度的基礎,同等地位者之間互助的宣誓替代了舊的下級對上級順從的宣誓。人與人關係的依附性趨向削弱。可是,以奴隸、隸農、附有條件解放的奴隸(由於自願的屈從,或名義上如此)和許多以前的自由農民零亂構成的農奴階層就其深刻的本質來說,是這一隸屬與保護體系中的一分子,社會等級的各層次在這一體系中自上到下彼此互為隸屬者和保護者。說真的,事情還不僅如此。農奴仍然是被看作為最低的等級,但這只是他過去地位的一個方面。相反,從13世紀開始,同演進的一般進程相適應,在「奴役」的範圍越來越嚴格地向外確定界限的同時——從此在法律上提出了農奴和騎士這兩種人不能兼任——這就是階級的特徵,它在這樣條件下由共同輿論構成的思想中居統治地位。
此外,由於「骨肉關係」這種概念變得模糊和消失,從此農奴地位更多地不是與人,而是與土地聯繫在一起,使一個農民成為農奴的,不再是他的出身,而是他占有的采地的性質和居住的土地的性質。人們喜歡把這種占有土地的農奴看作是「捆綁在土地上的人」。當然我們不能確切無疑地說,他絕無可能離開自己的土地,但是,如果沒有得到主人的允許而離開的話,他就將失去其采地。這後一點受到了學者們學說的影響。自12世紀和13世紀以來,法學家們沉浸在羅馬法的薰陶之中,他們專心致志地在那些受崇拜的教科書中為他們時代的社會法規,特別是為農奴法規尋找先例,把它作為一切科學的源泉。真是艱苦的事業!這是比農奴制更具有中世紀時代特徵的制度嗎?農奴和奴隸這兩個詞的同源性可以同古代的奴隸一詞對照,但是,兩者身份的差別是顯而易見的;我們法國的法學家理智地拋開某些個人的差異不過多為其類似性而苦惱,東德意志的法律界人士在以後幾個世紀中不得不從中吸取經驗教訓,以免對他們國家的農奴作出最大的損害。反之,隸農不同於奴隸,但其前提條件是要順從於領主,他們接受不那麼隨心所欲的類似性,無疑,他們強調這種類似的思想,只因為他們那時的農奴由於其比個體的人更為現實的特徵而已經在一定程度上接近於這樣一個條件,即其基本特點是人和土地的聯繫。但是,他們對新生的這個類似性的法律上的表達只加強了它本身。甚至公證人或理論家從此也愛用一些新的術語名詞來區別新類型的農奴,稱其為「領地奴隸」,或更多地稱其為「領地農奴」——這種詞的組合同從前的「赤膊漢」相對比實在是令人驚異的——這是一些借用的名詞,中世紀羅馬法學家曾首先用來描述隸農。但是,我們千萬不要誇大這種學說影響的重要性。如果土地一如以往那樣比勞動力多得多,那麼領主為羈留住自己的農奴而作出的努力,以及收回其「份地」的威脅無疑是徒勞無益的。沒有大拓荒,「拴住」的法則就僅僅是空洞的形式。
舊的租稅和有關奴隸身份的限制規定,首先是「死手權」和「違法婚姻稅」在大部分地區繼續存在。但除此以外,又產生了新的觀念,它隨著強調階級地位的低下和束縛的實際性質,形成了新農奴的標準。所謂的「任意稅」負擔,這種既沒有形成文字條款,也沒有確定可依的慣例,這種領主可以隨心所欲地徵收的稅在以後普遍地轉變為農奴地位的標誌,「隨意性」的人頭稅在一開始構成幾乎全部的貢賦,但在租約以後,這就成為例外了。誠然,所有農奴不再交納人頭稅,但起碼還要服徭役,成為「任人支配」的人,二者必居其一,這是目前對農奴所能作出的認識。在加洛林王朝時期,「一接到命令」就勞動是農奴的通常命運,他們那時是真正的奴隸。同自由相對立的服從主人意志的思想可能多少已變得淡薄,但在意識中繼續存在。這樣一種義務的不正常性質,另外還有農奴和羅馬奴隸之間的相近(這種相近不管怎樣都不會不產生精神上的某種影響)將有助於這種意識重新復萌。
到中世紀末,奴隸狀況的主要特徵就是這樣,至於各地的許多差別,我在這裡不可能詳述;一直到完全不再有農奴,也即到大革命前的情況都仍然是如此。但屬於這一社會地位的人的數量則越來越少。
農奴消失的大規模過程始於13世紀,繼續到16世紀中葉。各地奴役性的義務多半由於直接廢除而消失。然而,一般來說,這是明文規定的行動,「解放農奴」是確定的事,農奴逐個逐個地或者至少是逐戶逐戶地,有時整個村莊地獲得自由。這種自由更多地不是給予他們的,而是賣與他們的。誠然,解放行動是被視為虔誠的行為,如同博馬努瓦爾所說,是一種「偉大的舍施」,這樣一種行為,在最後裁判日將會使大天使的天平傾向天國。在憲章的前言中,人們樂於多少帶著雄辯的心情不厭其煩地重提這些偉大真理。人們列舉福音書的教誨,如果公證人寧願在法典中而不是在聖經中去尋找他們的靈感——他們將發現「天賦自由」的美麗光彩。禮儀要求這種臣從的宣誓施於道德的訓誡,無疑,在誇張的辭藻下,不止一次地隱藏著真摯的感情,如同是天真的;總之,人們從現實世界的良好行動中所能獲得的好處不排除獲得更高補償的希望。怎麼!領主階級會由於純潔的仁慈而完全自行消失嗎?實際上,除了極為罕見的例外,感激或友誼原因外,奴隸的解放是真正的契約的結果,這種契約的條款往往經過長時間的辯論和激烈的爭執。我們希望不希望了解這些契約為什麼能那樣大量地被接受?對我們來說應該問一問這兩個階級的人從中期望得到什麼樣的好處。
無疑,領主放棄了一些有利可圖的權利,但它們是不穩定的、不方便的征捐的權利,作為交換,領主常常可獲得一大筆錢,這筆錢是一次完全付清的,它或者是使領主能擺脫一部分財政困境,這些困境是貴族和地主境遇中經常的傷心之事,或者是使他終於又可以開銷長期盼望的奢侈支出,或者是還可以開闢更有利可圖的道路。不管因素如何多種多樣,貨幣之河的奇妙鍊金術絲毫改變不了「自由的價值」!這價值可能在國王的銀箱中編織出權力來,因為有時候需要滿足收稅人,而一個因缺錢而受折磨的領主除了解放農奴外已不能找到別的財源。有時,領主們在佛羅倫薩的銀行中需要清了巨額的債務,有時他們還要去添肥幸運的敵手的財庫;在普瓦捷戰役之後, [2] 不止一個騎士或侍從要求無償出賣贖身的金錢才能擺脫英國人的魔爪。在其它地方,它們形成教會的珍寶:如在聖日耳曼德普萊修道院,院長用解放農奴換來贖金,使得聖母祭台得以建成矗立,並使它成為聖路易的巴黎的珍寶之一,更經常的是,贖身金變成令人欣慰的陽光照耀下的資產:田地、牧場或葡萄園,變成田租和什一稅的收稅人、壓榨機、房屋、磨坊、購買物、建築物,這一切全靠農民在羊毛長統襪里一個蘇一個蘇地積攢貨幣,當有一天他們感到不能再忍受農奴地位時,他們就最終交出了這些貨幣 [3] 。在別的時候,「解放者」自己承認定期的和固定的收益比過去份地的租金更多,更有利地替代了農奴的變化不定的負擔。更後一些時候,報酬又來了,它有時是土地,解放了的村莊把一部分公有土地歸予領主。這種財產的讓與在16世紀的勃艮第地區以及17世紀的弗朗什孔泰地區中特別常見,到今天還存在於不止一個農村共同體的生活中。 [4] 正由於戰爭的破壞,勃艮第和弗朗什孔泰的農民那時非常貧窮,而另一方面領主們則開始有興趣收羅零散的土地。但是,農民為了獲得自己的自由卻幾乎從來也不放棄其全部或部分份地。與此相反,領主在放棄死手權的同時也就放棄了有一天用農奴的遺產來擴大自己莊園的希望。在法國,解放農奴人口沒有導致像晚些時候瑞士的類似的社會變革,沒有導致哪怕是有利於領主的部分的剝奪。
除這些可以直接感觸到的好處外,往往還有另一些起作用的動機,不止一份證件為我們提供了坦率的證明。仍然處於奴隸勞動的土地是不是靠近別的已被自由支配的土地呢?這些「新城」的建造者往往確保了可貴的自由的成果——情況並非總是這樣,在奴隸制的興旺年代,甚至新開墾的土地上也有農奴——或則這些村鎮過早獲得了解放奴隸勞動的土地面臨著人口散失的極大危險,而越來越被景況好的家庭所吞併。最明智的辦法是理所當然由獲益者本身同意及時付出代價以制止人口外流,這種辦法不是沒有好處的。這種明智的做法在危機時期是特別值得稱道的。百年戰爭,和更晚些在許多邊境地區的17世紀的戰爭,使荒無人煙的景象又重新出現,促使土地占有者變得更慷慨大方。勃艮第的比爾騎士團封地的接客修士們於1439年解放了圖瓦西村的人,他們寫道:「過了一些時候,所有的住房和穀倉或大部分圖瓦西村的建築被焚毀和拆除……同時也由於強迫的死手權的作祟,沒有任何別的人願住到指定的城市……因而大家都逃亡,仍然留在有自由的地方。」同樣,1628 年,弗朗什孔泰地區蒙蒂勒·勒·格雷的領主不掩飾自己希望解放的鄉村將「更適於居住和進行移民」,並「由此」使領主的稅收成為「最大的收入」。赤貧往往是自由之母。 [5]
而且,就一般情況來說,通過很好準備和精心構思的解放農奴,被大領主莊園的管理人員看作是一件傑出的事業,這方面最好的證據是在那些被某些強大的領主——國王如美男子腓力 [6] 及其兒子,或更晚一些的弗朗索瓦一世和亨利二世,以及大貴族如貝阿恩的加斯東·福比斯伯爵——有組織宣揚的農村中,他們引導甚至強迫其庶民遷到那裡,都取得了成功。 [7]
農奴們的情況如何呢?
「老爺……沒有一樣活兒我不干,為了自由我干到老,老婆孩兒得解放」,12世紀的偉大詩人克雷蒂安·德·特魯瓦讓自己筆下的某個奴隸朗誦著這些詩句。中世紀文學作品曾描述了這些奴隸的形象, [8] 不止一個「赤膊漢」念叨著這樣的詩句。奴隸制歷來不就是一個「污斑」嗎?而且無疑,隨著私人依賴以及保護和服役互相交換這種過去同奴隸條件相應的固有觀念逐漸失去力量而讓位於下層階級激烈的覺悟,同時隨著處於這一地位的人口日益減少,仍然保持奴隸身份的人更感孤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感到被人看不起,這種欲望也變得越來越使人傷心,這些卑賤的人們的呻吟幾乎沒有傳到我們這一代。然而,這些人中有一個人卻相當成功地戳穿了文獻資料的隱晦:男奴隸和女奴隸很難能夠結婚,一位編年史作家寫道:許多年輕女奴隸因沒有配偶而「枯萎」。 [9] 說真的,從14世紀初起,雖然偽造列那狐故事的悲觀主義作者譴責禁止「被剝奪的一代」 [10] 自由婚姻,這樣的奴隸還是很多,但障礙並非一點不可克服。在領主莊園內,同一主人的奴隸,男奴隸和女奴隸相互結合,哪怕因此會使同一血緣關係的婚姻增多起來,而且在教會聖職人員的眼裡,這會提供更有力的禁止的理由,因為即使不算並不違反原罪的奴隸制本身,至少他們也要譴責禁止在集團外結婚的規定。如何做到能夠獨立自主地在小的奴隸群體以外尋找伴侶呢?向領主付一筆錢——如果結成配偶的各方是屬於不同領主的農奴,就需要向兩方的領主付錢——有時,就在兩個領主之間交換農奴,在12和13世紀時,大部分領主管家的家庭就是這樣形成的,他們通常屬於農奴階層,但非常能幹而又很富有,以至於不願同普通農民通婚,他們就相互締結體面的聯姻。但當每個領主的農奴比過去少時,加上在整個地區農奴的總數都變得更少時,本來糟糕的事就變得更糟了,因為自由民之間的婚姻,不得不越來越少考慮那樣做,數量不多的自由出身的男人或女人打算放棄那樣做,對他們自己(由於「斑疹」是傳染性的)或對其孩子都同意同類人結婚,而他們的近親則常常對此反對,這是由於榮譽感或是由於害怕有一天看到家庭的遺產陷入死手權。1467年,香檳地區一位貧窮的女僕被證實殺害嬰兒,她為自己的罪行辯解,說是因她未能按照自己的心愿結婚,其父親拒絕她同她中意的人結合,因為這個男人是位農奴。 [11] 可以肯定,像這樣冷酷的父親不是個別例子。同樣,領主們怕失去自己的佃農,而對農奴來說,他們擔心成為在大量已獲得自由的人群中唯一仍被強制承擔負擔的人,成為大家所鄙視的對象,這就說明了農奴解放運動一旦引人某一地區,就會一地又一地的迅速蔓延開來。
但是他們必須購置那麼昂貴的家產。如果說獲得家產的願望從13世紀起在各地差不多是同樣的,那麼其可能性在各地卻相反是非常不一樣的。只有賣出他們產品的農民才能弄到必需的錢,這樣的農民才可能有一定的積蓄,或者是,根據他們的能力去找那些將資金投入農村的放債者,特別是在定期利息的方式下尋求那些放債者,這種利息在當時經濟中起著同今天的抵押一樣的作用。總之一句話,他們是生活在交換已經盛行的地方,生活在城市的市場能夠吸收大量農產品的地方,貨幣和經營精神在相當程度上顯示已創造出一個不大不小的資本家階級。從13世紀下半葉起,巴黎地區就已集中具備了這些特徵,因此從前曾將許多人奴役的農奴制在瓦盧瓦王朝開始之前,就在那兒完全消失了。在經濟條件還不太成熟的地方,這種農奴制則延續了更長時間。14世紀,巴黎的各個教會在大城市附近已沒有一個農奴,而在他們香檳的莊園上卻還保留著大量農奴,奧爾良修道院從聖路易時代起就解放了博斯的「赤膊漢」,在弗朗索瓦一世時取消了他們在索洛涅鄉村中的死手權和結婚稅,誠然,解放農奴已真的成為大量的現象,但應指出,這種解放往往不是由於這個或那個領主的個人措施,而是由於廣大社會集團的特有條件,在香檳地區及中部地區各省,在勃艮第地區的公爵領地和鄰近的弗朗什孔泰地區,解放農奴的運動不是急劇地發生的,而是忽快忽慢地進行著,這是我們應確切研究的,以便有一天能夠描繪出它演進的曲線圖,這一進程一直延續於整個16世紀的中期,無論是在兩個勃艮第或中部地區,解放農奴都沒有徹底完成。從16世紀下半葉起,領主們越來越像我們在以後將看到的那樣一心維持自己的權力,特別是死手權,這些權力使他們獲得來自土地的收益,他們停止了對解放農奴事業的同情。那些還沒有獲得自由的鄉村越來越難以獲得自由。到處是仍處於奴隸地位的人,他們一直繼續存在到大革命為止。但正如人們所知道的,奴隸的地位已大不同於原來的狀態。
然而,是那些純粹經濟上的原因,而不是領主裁判權的削弱,或同以前依附領主的農奴所保持的個人聯繫的疏鬆,自15世紀起引起危機,並導致領主命運的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