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一、 中世紀前期領主制及其起源
對領主制的任何研究都要以中世紀前期為起點。但這並不是說領主制不用追溯到更古的年代,我們將在適當的時候探究它的起源。不過,有關公元8、9世紀時期相對豐富的材料,如契據、法律文件,特別是習慣上叫作摺疊式登記冊的莊園財產清單等等,在歷史上首次為我們描繪了一個概貌,更久遠的時代則無法做到這一點。
法蘭克高盧的土地被為數極多的領主莊園所分割。這些莊園一般稱為villae,儘管這個詞已經轉義為居住地的意思。這種莊園或villa 從土地關係上講是這樣一塊被管理的土地,它的大部分地產收入直接或間接地只歸一個主人所有;從人與人之間關係上講,就是只服從一個領主的一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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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園的土地分成兩部分,區別十分明顯,但又相互關聯,極為緊密地結合在一起。一方面,領主親自管理或委託代表管理相當大的一部分耕地,這種地產在當時的拉丁語中叫做 mansus indo-minicatus,在後來的法語中叫做領地(domaine)。我們稱其為領地或領主產業(réserve)。另一方面,還有眾多的中、小型地塊,它們的持有者要向領主提供各種服務,特別是在領地上勞動,歷史學家稱它們為「采地」(tenure),這是借用了中世紀晚期的法律詞彙。從經濟角度看,一份大產業與許多小地產在同一個組織中的共存是領主制的最基本特徵。
首先考察一下領主產業。領主產業包括住宅、農田建築、園地、荒地或森林,但最主要的部分則是耕田、牧場和葡萄園,基本上這是個農業莊園。那麼這些成份全在一個完整的地塊上嗎?我們手中沒有地圖,不過從一些歷史文件中我們可以看到,領主產業上的耕地通常分成許多田塊,與采地佃農的土地混雜交錯。地塊的面積各地相差較大,巴黎齊的韋里耶爾平均為89公頃,貝里的訥耶為5.5公頃,而在蘭斯地區的安特內地方則不足一公頃 [1] ,但是一般都要大於采地,甚至在長形敞地地區亦是如此。當時中小土地所有者都在一點點地加長自己的犁壟,以便使每塊土地都有均等的機會,而領主有數量較多的地塊,則可以逃脫這種土地分散規律,因為領地面積一般都很大。除開房屋、森林和荒地,多少耕地屬於領主,多少耕地歸佃農所有呢?這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不同的回答將決定對領主制性質的不同認識。我們很難回答這個問題,因為缺乏有關統計資料,現有材料說明不了什麼。不僅各地之間,而且不同種類的莊園之間都存在著很大差別。只有那些大地產能為我們提供一條略為清晰的線索,但就是大地產,我們也只知道大致情況。不過我們可以有把握地說,占總面積1/4—1/2的耕地為國王、高級貴族、大教會地主占有,並且他們的地塊面積往往十分大,有幾百公頃。這就是莊園土地的景象。
為了從面積如此之大的土地上獲得收益,需要大量的勞動力。從哪兒獲取勞動力呢?領主的勞動力來源主要有三個,即僱工、奴隸和勞役佃農,但三方面比例的變化極大。
僱工又分兩種形式:一種是僱主付與受僱者固定的工錢,以貨幣或實物支付。另一種是讓僱工住在家中,提供食物甚至衣物,如果還有一小筆工錢的話,也只是附加部分。第一種形式在當今大工業中是普遍現象了,它僱傭勞動力的方法較為靈活,適合於臨時性勞務,勞力更換也較自由。此外,當這種方式包含有現金支付的補貼時,它就要求一種建立在商品交換與貨幣基礎上的經濟了。第二種形式在現代農業中仍然存在,以較為穩定及財富流通不頻繁為特點。
儘管研究者的說法不盡相同,中世紀早期確實存在這兩種酬報方式並在領主產業中實行。被科爾比修道院僱傭的人就是真正的僱工,他們在教士的花園裡勞動,秋天鬆土翻地,春天種上莊稼,夏天則鏟鋤雜草。他們的報酬為一定數量的麵包、幾桶啤酒、一點蔬菜及幾枚錢幣。同樣,在禿頭查理時代一份教務會法規中也可以找到例證,當時一些災區的農民在收穫葡萄季節都以出賣勞動力為生。 [2] 這種季節性雇用要求在短期內能有一個迅速增加的勞動力。季節性僱工的存在證明了在農村人口中我們原來設想不到的人員流動,同時也證明了由於當時產量低下而形成的過剩勞動力。不過,在大領主的領地,這種僱工只起例外的、暫時的補充勞力作用。
由主人提供食物的勞動者獲取的報酬在中世紀法語中稱為provende(praebendam),這種勞動者因而又叫provendier(祿工),我們手中的古代文件上就是這樣稱呼的。這種僱工在整個中世紀期間都有,特別是在法蘭克高盧。不過他們中只有自由人才稱得上是工資勞動者,奴隸儘管也由主人負責膳宿,但所處的地位則完全不同。法蘭克時代仍存在著奴隸,但就我們手中為數不少的資料來看,祿工的不同的法律地位很難區分,因為這些資料多是食物配給的記錄,沒有對社會地位的分析。在莊園中領取領主祿糧的各式人等中,除奴隸、自由手工業者、士兵、僕從外,還有僱傭勞動者,他們來去自由。不過這些人不足以耕種頗大面積的土地。
那麼,奴隸情況又怎樣呢?
還要作一個劃分。有兩種不同的使用奴隸耕作的辦法。一種如同僕役,每天接受領主或其代理人的指派耕作,另一種是領主分配給奴隸一塊地,任其耕作,收穫據各種不同規定在領主與奴隸間進行分配。後者實際上就是佃農,他在領地上還要服一些徭役。這種奴隸又是祿工。
羅馬時代曾有過使用奴隸集體耕種大面積土地的情況,就像以後很久美洲殖民地的種植園那樣。隨著羅馬帝國的解體,這種從未普遍實行的耕作方法也逐漸被拋棄了。原因既有物質上的,又有心理上的。這種制度需要以數量眾多、價格低廉的奴隸勞動力為前提。羅馬的農學家已發現奴隸集體勞動效果不好,需動用大批奴隸才能幹一些少量的活。此外,當奴隸病倒或死去時,這筆資本就消失了,同時亟待補充新人。在領地內部以奴隸生兒育女的辦法補充人力是划不來的,實踐證明,像對待牲畜一樣地飼養奴隸長大是很難成功的。所以一般地講,不如再買一個替換來得方便。然而,假如奴隸價格上漲,喪失奴隸的代價就變得非常沉重了。是戰爭,走運的戰爭,特別是在蠻族地區的劫掠提供了奴隸市場。羅馬帝國後期,國家由進攻轉入防禦,以後又節節敗退,奴隸買賣日見稀少,奴隸價格隨之猛漲。而佃農式奴隸則不同,他們由於有權占有部分勞動成果,所以勞動較好,至少在采地上是如此。他們有家庭,勞動力來源能長期維持。進一步講,大規模種植是資本主義性質的,它要求勞動力資本的投入與產品之間的協調、收入與支出的計算以及對勞動持續而有效的監督,而這些條件在當時西方經濟、羅馬社會生活及蠻族入侵後半野蠻狀況中是越來越惡化了。加洛林時代絕大多數的奴隸是佃農,如同人們所說的 ChaséS (casati),就是說他們擁有自己的住所,擁有一定的耕地。只有一小部分還保留奴隸地位,而大部分已獲得自由,條件是繼續留在采地上生活。
不過在加洛林時代,獲取奴隸的源泉——特別是對異教徒的戰爭——遠非枯竭,奴隸市場交易很普遍,人們仍可看到一些在領主產業上無自己住宅、聽命於主人的奴隸。他們提供的勞役無疑不能忽視,但他們的人數甚少,僅僅靠他們的力量不足以保證領地的耕作,他們的勞動甚至不占主要地位。所有的情況都說明了同樣的結論。領地耕種決定於徭役,即決定於采地,現在就看看這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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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來介紹那些數量眾多,差別很大的小塊開採地。一些采地與領地相連,采地上耕作的佃農的住房與領主的庭院——有的正是城堡——毗鄰。而其它一些則與領地相距較遠。采地來源多種多樣,有贈與、財產分割、購買及一些依附性的契約,這樣使得佃農的份地 [3] 分布得相當分散,有時需一天的路程。同樣,同一村落或同一教區中混有幾個不同領主的領地及其佃農采地的例子也不罕見。所以我們要避免將古代社會描繪得過於規律,土地分布無論從地形上講還是從法律規定上講都有許多混雜和重疊部分。
從領主稅收角度看,絕大部分采地(儘管不是全部)形成一些不可分割的固定單位,人們稱為份地(manse,拉丁文為mansi)。 [4] 在份地上耕作人的社會身份從一開始就不同。簡單地講,其中一部分是奴隸,但更多的是隸農(Colon)。隸農從理論上講是自由農民,但被後羅馬帝國的立法束縛在土地上。加洛林王朝時代,這種將隸農世代束縛在土地上的立法近於消亡,但隸農仍被領主嚴格地控制著。有人將隸農與解放隸,即已從嚴厲的束縛下解放出來的奴隸混同。還有一些階層也加入到這個法律上混雜的範圍中來。此外,土地本身也有其法律地位,而且它不完全與土地所有者的法律地位一致。比如有自由人份地及奴隸份地等等。原則上說,不同等級的土地在法律上要負不同的義務。但很容易發生下列情況:最初屬於隸農的自由人份地現在被奴隸占有,相反隸農卻去耕種奴隸份地。這是社會等級在發生轉變時的混亂特點。以後這種十分複雜的等級劃分就失去了實際意義。重要的是,每個佃農都依附於其領主,整個中世紀流行的一句話言簡意賅地說明了這種現象:佃農是領主的「臣僕」。
絕大部分給予佃農的采地並沒有事先規定一個固定的期限。有些地期限為幾年、一代或幾代(一般為三代),這些耕地稱做manses censiles或mainfermes。不過高盧與義大利是不同的,這種定期份地很少。大部分份地沒有固定期限,而且不僅在時間上,就是在勞役上也沒有成文的契約,甚至連清楚的規定都沒有。調整領主與其「臣僕」關係只憑莊園的慣例。
這樣我們就觸及到了中世紀整個法律思想領域中的一個首要概念,這個概念對農業社會結構的影響作用遠遠大於對其它領域的作用。我們可以毫不誇張地說,古代農業社會是建立在道地的傳統主義上的,在這種社會中,只有那些長期延續的事物才最有存在的理由。集體的傳統——習慣法——統治著人們的生活。初看起來它是阻礙任何進步的,其實並非如此。習慣法當時具體體現在條文中、法令中、通過調查制定的領主莊園的清單中。不過在大部分情況下,習慣法只停留在口頭上。總之,人們信賴自己對往事的記憶。如果某制度存在於「人的記憶」中,那麼它就是有效的。但這種「人的記憶」非常不完善,而且又有很大伸縮性。它特有的缺陷就是容易被忘記,特別是容易被曲解。這種將習慣逐漸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做法與其說使它成為日常生活的裁決者,倒不如說使它更多地將濫用權力和失職現象合法化。習慣法是一把雙刃劍,它時而為領主時而為農民所利用。至少由於其益處與弊病的伸縮性較大,其原則可以為領主隨意解釋。加洛林王朝時代,當那些公共法院審理訴訟案時,人們可以看到莊園習慣有時被領主用來對付其臣僕,有時被臣民用來對付其領主。這個時期,習慣法在佃農中被廣泛地推行,不僅運用於隸農,而且也適用於奴隸。 [5]
習慣法擴張的一個重要影響就是使得采地(無論采地或采地主人的法律地位屬於哪一類)基本上成為世代相傳之物。領主並無抵制這種轉變的理由,相反,在大量的先例出現後,他們倒促進了這種轉變。像通常那樣,當采地上的隸農或奴隸死去後將土地從其子女那兒收回對領主確無好處。領主縱然擴大了領地,但卻無力使收入無限增長,因為本身就以佃農勞役維持的領主產業也有毀壞的可能。而且,領主的土地上若是沒有耕種者,他的貴族威望則大減。再叫其他人種倒是一個辦法,但當時地廣人稀,荒地到處都有,另找人會使耕地長期置荒。法蘭克時代的一個新特點並不是在自由人份地上實行了土地世襲制度(該制度在小農業集團中很早就以各種形式出現了),而是這種傳統法則被推廣到全體佃農,甚至處於奴隸地位的人。
了解領主與其臣民之間的經濟關係是十分重要的,但如果僅僅停留在這種關係上我們則不會得出一個完整的結論。領主不僅是經營上的領導,他還對佃農們行使著統治的權力,臣民們還是領主軍隊兵力的來源,作為補償,領主則為他們提供保護。這方面的法律問題十分複雜,目前還不能深入研究。這裡只需指出一點就夠了,法蘭克時代許多地區有關領主與臣民多數案子是在領主法庭受理的,至少從理論上說是如此。一些法蘭克貴族及後來的法國貴族當被問到其領地收入多少時都樂於像那兒蘇格蘭高地人那樣地回答:「500人。」 [6]
從經濟角度看,佃農要對領主盡兩種義務:交納佃租,提供勞役。
佃租形式多樣,內容複雜,區分各種佃租的首要含義並非易事。一種是承認領主對土地實際的最高權力而佃農本人因享用了土地收益需付的酬報;另一些按人頭交納的租表明領地佃農對領主的隸屬;還有一些是佃農為享用其它附加利益——如牧場——而付的代價;再一些過去曾是國家稅收,被領主攫為己有。一些租按收成的比例而收,這種方式不普遍。大部分租是固定不變的,有些以貨幣支付,大多則以實物支付。租稅本身已很重,但更重的還是勞役。加洛林時代,佃農除了是債務人,更主要的是服勞役者。從其主要作用看,這種佃農與現在挪威的husmend 相似,在挪威,大地產者出讓一小塊地給佃農,條件是後者要為大地產者服勞役。
在那些形式複雜的徭役中,我們可以把比較次要的擱置一邊(如貨車運貨義務),而區別出兩種典型的勞務,一種為耕作勞務,另一種為手工業勞務。
在第一種耕作勞務中又有新的劃分:按地塊勞務與按天數勞務。按地塊勞務就是每個小耕作者負責耕種領主的一塊耕地,同時領主也發給他必要的種子。土地收穫全部歸領主。此外,他還要為領主提供一定天數的勞動,日期有時十分精確:多少天在地里幹活,多少天砍柴等等,領主或其代表有權確定勞役時間以便最有利於領主地方。
每個佃農都有義務為領主提供一定天數的勞動,但關鍵在於需要多少天。勞役份額由領主決定,由於佃農自身或其份地的法律地位不同,其份額也就不同。這點上,領主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佃農,習慣法對領主的權力沒有任何限制,至少不被正式承認。「需要時佃農就得去,領主有命令就得干。」這種情況有時甚至在自由人份地上都如此,而在奴隸份地上則更不用說了。這是奴隸制度的舊習慣殘餘,奴隸從其定義上說不就是要隨時聽命於主人嗎?不過,服役天數上卻十分明確地按傳統固定下來了。一般說它十分可觀,通常是一周三天。但這個天數常被超過,有時在忙季,有時甚至是全年。那麼農民哪有時間侍弄自己的耕地呢?不要忘記以上情況指的並非個人,而是采地,——一般講指的是份地。每個耕作單位中有一個家庭或幾個家庭,該集體中的一個人要在一周的大部分時間裡為領主服役,農忙時時而還要多去一二人,而其餘的人則負責各自的小塊耕地。這種制度使領地管理者掌握了極為大量的勞動力。 [7]
這還不是全部。佃農或至少一部分佃農每年要向領主交納一定數量的手工業品:如木製品、紡織品、服裝,在一些世代以手工業收入為主的份地上甚至還要交納金屬製品。有時手工業品的原料都由佃農自行解決,如木製品。但紡織品一類的原料基本上由領主提供,農民或其妻子付出時間、辛苦及技巧。加工有時在農民家裡,有時領主為了防止浪費與偷竊——這種真正奴隸般的義務只強加給自有房屋的奴隸,而不包括隸農——,叫農民在領主手工工場裡進行。儘管男女混雜,同在一處做工,人們還是借用晚期羅馬帝國的一個常用詞把這種工場稱為「gynécée」(閨房,轉指婦女們聚集做工的場所)。所以采地作為僱傭勞動力的來源既有工業生產的部分又有農業生產的部分。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莊園是一個大的農業與手工業的綜合體,當然主要成份是農業,只是綜合體不是以工資而是以土地作為勞動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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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蘭克時代的莊園是一種新的社會與政治條件下產生的新制度,還是一種來自根深蒂固的農村習慣的古老組織形式呢?這個問題的回答比我們想像的要困難。我們是否意識到我們對羅馬高盧時期,特別是公元開始後三個世紀的社會生活了解得十分不夠呢?從中世紀莊園各種因素的考察中,我們傾向於認為這種制度直接來自久遠的習慣,至少要追溯到凱爾特時代。
愷撒筆下的高盧人民幾乎全部受豪強的控制,而這些豪強同時又都是富戶。毫無疑問,他們財富的絕大部分來自土地。但通過什麼方式呢?很難設想他們會指揮奴隸集體耕種土地。從我們了解的材料可以看出,耕作是由臣屬於他們但出身自由的被保護人進行的。這些臣民人數過多,不能全部生活在主人家中,同時他們不可能集居在人口稀疏的小城鎮,於是大部分只能成為鄉下農民。各種材料都表明高盧貴族是村落的統治階層,他們很大一部分的收入來自受其統治的農民的貢賦。愷撒同時指出,加杜爾克人 [8] 的首領路克特里烏斯在其「保護地」中有一個相當於一個城市的四周修有工事的居民點烏克塞洛圖努姆。怎能設想其它純粹農業的居民點不也是受其保護的呢?這種制度可能來自於古代部落的組織形式,——儘管這可能只是一種推測,——非羅馬化的凱爾特社會中(比如中世紀晚期的威爾斯國家)的例子似乎可以證明從部落或氏族領袖到領地領主的過渡是很容易達到的。
羅馬帝國制度下每個地區土地經營的組織形式都是相同的,也許部落制度的主要特徵也因羅馬帝國而保存。當然它們要適應新的經濟與法律條件。無疑,奴隸的大量存在在初期造成了領主大地產。在凱爾特時代這種形式並不很廣泛。威爾斯國家的例子還證明,領地以至於大領地的存在,對「被保護人土地制度」來說不是必不可少的。領主的收入完全或大部分從其屬地的農民的貢賦中獲得。相反,農奴卻促成了大塊地的經營。以後奴隸勞動力日漸稀少,領主卻不願意完全放棄產業,於是就步步增加佃農的徭役,或者提高租金,或者恢復舊式勞務。 [9] 土地貴族制度在帝國時代是強大的,有能力約束其臣民,然而在高盧,如同其它地方一樣,每一領地在原則上都有自己的法律,即自己的習慣法,稱為 consuetudo praedii。 [10]
法國土地上領主制的古老還可以從語言的演變中得到有力的證明。先看一下地名的特點。法國很多村莊的名稱都用由某人的姓氏再加上表示所屬關係的後綴構成。在這些進入複合地名的人名中,有日耳曼的姓氏,但更多的是更為古老的凱爾特與羅馬姓氏,其附加的後綴不盡相同。後一種羅馬姓氏中顯然沒有人種的影響,它只說明了征服者在征服一塊土地後沿用自己的姓氏作地名的習慣變得很普遍了,如高盧的Brennos 變成了Brennacum,在以後的法語中成了Berny 與Bernac;Florus 是拉丁語,演變成了Floriacum,在以後的法語中成了Fleury 與Florac,這種現象當然不是法國獨有,很多義大利村落的名稱同樣以其最早主人的姓名命名。但這種習慣沒有比在高盧地區更為普遍更為頑固了,至少就目前比較研究情況講是如此。如此眾多有人居住的地方如果不從主人或領主那兒獲得名稱,又從誰身上去獲得呢?我們再深入一步。在日耳曼語言中,用來表示一個鄉村居民點的普通名詞經常意味著被圈圍的地帶,或者大膽一點地講,它只表明了一夥居民,而villae在拉丁語中代表著一個大的莊園(一般包括領地和采地兩部分),而高盧—羅馬人也沿用了這個詞義。在法文中ville 作城市解,不久以後又加了一個指小後綴成了village,以區別不同於城鎮大居民點(ville 一詞仍保留作此稱謂)的鄉村小居民點。如何理解大部分村落一開始就有一個領主呢?我認為應該承認,土地幾經轉手,時代幾經變化,舊高盧村落中的首領,經由羅馬莊園的主人,演變成了中世紀領主。
那麼在法蘭克時代,整個高盧地區都實行著這種領主制嗎?回答是否定的。從各種跡象看,除了這種領主制莊園外,當時存在一些小生產者,他們對領主並無交納租稅、提供勞役的義務——當然除開對國王及其代理人的義務——他們在耕種土地(往往是相當數量的土地)時只需服從集體地役制這個農田生活的基本制度。這些自由民或者生活在自己村落中,或者混住在莊園的佃農中,住在同一個居民點,同一個教區。羅馬時代這種小農一直存在,由於長期受「鄉村保護地」制度的統治,他們的數目在高盧比在義大利要少。蠻族入侵後,由於日耳曼人長期持續地遷入高盧地區,他們的數目無疑有所增加。但並非全部或絕大部分蠻族完全置身於領主制之外,其實他們在祖國已習慣於服從所在村落的首領(即將演變為領主)並向他們貢賦,塔西佗 [11] 已指明了這一點。我們不可能估算出這些自由農在整個農民中所占的比例(中世紀早期人們將不受領主控制的自由地稱為alleu,以後一直沿用了下來)。相反,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的倒是對其獨立地位的長期而持久的威脅,這種威脅至少在羅馬帝國後期有增無減。長期的混亂、掠奪的習慣、尋求一個強有力的保護者的需要,以及由於國家的無能及習慣成自然的規律造成權力的濫用,這一切都自覺不自覺地加強了依附領主的農民隊伍。領主制早於法蘭克時代,只不過在法蘭克時代得到了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