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農村史 · 五、 農田狀態:圈地

馬克·布洛赫 《法國農村史》
同上述兩種敞地制——特點是公共地役權,僅在強弱上有所不同——相對的是截然相反的圈地制(見圖10至12)。 18世紀英國農學家一般都把圈地思想與農業進步相連。在英國最富裕的農村,過時的輪作方式和公共放牧的取消都伴隨著耕田的圈占。有一位名叫阿瑟·榮格的農學家於1789年渡過英吉利海峽,在法國看到的事情使他大為驚訝。他看到法國有些省份整個都被分割圈占,並仍沿用其鄰人曾用過的舊生產方式:「居民們荒唐得不可思議,十分之九圈地的管理制度與敞地制一樣,就是說,存在著大量的休閒田。」 在這些引起爭議的地區,到處可見圈占將耕田分成一個個小塊:圈圍是永久性的,一般採用耐久圈占物。最多的是綠籬,西部地區一般設在耕地的高坡處,人們稱其為壕溝(法語中 fossé一般指「城壕」douve)。這些葉叢由灌木和樹組成,使還在耕種的田地,從遠處「一眼望去像一片變幻莫測的叢林」,只是有些稀疏, [53] 18世紀時一個備忘錄這樣寫道。民間語言很自然地用一個古老的詞 bocage 稱呼實行圈地的地區,以別於白堊質平原或平原中不設障礙的耕田。1170年諾曼底詩人韋斯描述了諾曼底農民是由實行敞地制和圈地制的兩個不同部分組成,他說它們是「cil del bocagee cil del plain」 [54] 。 用來圈圍的不都是植物。氣候、土壤或習慣造成其它種類的圈占形式:布列塔尼一些海角或凱爾西常受海風的襲擊,於是用石塊壘起了小牆,它擋不住視線,在耕地上以它堅實的界線劃成了廣闊的格圖(damier)。 如同敞地地區一樣,這些物質因素只不過是深刻的社會實在的外部表現。 不要以為圈地制完全趨向個人主義,因為在圈占制占統治地位的村落還保留有廣闊的公共牧場,集體權力在此被一種強大的力量維持著,布列塔尼就是如此。並且,除了布列塔尼北部和科唐坦等地,牧場往往(不是絕對)與耕地不同,它不圈占,待第一茬草收割完畢,牧場就對全體居民的牲畜開放。我們可以說,只有耕田不受集體力量的控制。更顯著的特點是:實行敞地制的地區特別是長形耕田地區,不是牧場而是耕田受集體力量的控制。 [55] 在圈占地區,耕田四周種上籬笆或壘起矮牆,沒有公共牧養制度。當然,休閒地和其他地方一樣用作放養牲畜,不過只有耕種者本人的牲畜。每個耕種者都可自行決定其輪作方式。 獨立耕種的習慣構成這種體系的基本因素。甚至在其明顯特徵——圈圍物——存在的條件消失後它還生存著。我可以說那時只有一種道義上的圈占。在布列塔尼西南部的海濱,人們自然不會想到用綠籬圈占,也不總是修築矮牆以替代之。但他們也沒有實行土地的公共役使權。1768年,蓬克魯瓦的總督代理人說到(他的論點為稍後的史料所證明),「每人將自己的牲畜拴在自己地塊的木樁上,以免它們跑到別人的田裡。」 [56] 這種各居其所互不干擾的原則甚至在不同所有者的土地處在同一圈占區之中時也被遵守著。從歷史痕跡來看,每塊地塊最初都屬一個所有者,周圍都有綠籬或石牆圈圍,就如同其名稱一樣,原則上,每塊田都有一個地名。這些地塊一般比較大,而且形狀不規則,但長短差別不大。許多地區使用無導輪犁耕種,可能是因為大部分地高低不平。即使使用雙輪犁,像曼恩地區,人們也不怕地塊過寬,因為地塊分散的規律很少被遵守,我們下面就會明白其原因。以後日久天長,面積過大的地塊或者由於讓與或者由於繼承遺產而分割成小塊。有時分割又導致了新圈圍。在諾曼底的一些平面圖上,可以看到同一塊地在不同時期被分割的情景:有兩塊最初圈在一起,在最早的史料中被一條想像的界線分開,而在較後的史料中卻被籬笆分開了。 [57] 農民們習慣於在四周有屏障的耕田中耕作。不過由於修建籬笆費用大困難多,他也就放棄了,尤其當他的耕田太小時。於是,在圈圍地之外,形成了一塊塊小地組成的又窄又長的一組耕地,在沒有明顯線條標出籬笆的地圖上,很容易給觀察者一種敞地制中長形土地的印象。在布列塔尼的法語區人們特用Champagne 來稱呼這種結構(幾人合種一組耕地),各小塊地的主人都傾向於達成某種協議以實行統一的輪作,有時甚至實行集體牧養。這在歷史上是有記載的,它看上去是在圈圍制地區中恢復了敞地制。 [58] 不過周圍個體化的環境對它不利。一次我將這種champagne 的略圖指給一位對自己故鄉農村習慣頗有研究的芒什省的地籍管理員,並對他說:「在這裡你們至少要有一個集體牧場。」他一臉慈悲地對我說,「不,先生,問題很簡單,每人都拴住自己的牲畜。」所有農業習慣都來自一種觀念的表達,這是真理。在1750年,有人建議將在皮卡第、香檳和洛林實行的集體放牧制引入布列塔尼,至少在村莊中實行,布列塔尼三級會議代表們否決了這項建議,他們說:「不可能設想理智和統一的意識會在同一村人中占優勢而使他們將羊聚集成群並由一個牧羊人放養……」 [59] 這樣一個體系是如何誕生的?它甚至可能存在嗎?為弄清這個問題,首先要研究它的地理分布,同時也要了解與這種體系相結合的生活方式。無論圈地制還是本章涉及的其他農田制度,法國都沒有與眾不同的,阿瑟·榮格如果觀察仔細的話,會看到他嘲諷的陳舊技術在英國才同樣存在。這方面的英國術語與法國有驚人的相似處, 中古英語中的「champaigns 」 或「champions」是敞地制,與由籬笆圈圍的「woodland」相對而言。不過我們這裡只考察法國的圈圍情況。 布列塔尼的全部——羅亞爾河附近的蓬沙托除外(那兒土地開放,集體放牧);科唐坦及圍繞卡昂平原的東部與南部丘陵地帶;曼恩,佩爾什,普瓦圖與旺代的圈圍區;中央高原的大部分——除開那些泥濘的無障礙的草原;比熱與熱克斯地區,及西南角上的巴斯克地區,以上是我們今天能勾勒出的實行圈地的地區,這只是粗略的情況,需要在更深入的調查之後作進一步的修訂。不過我們至少可以看出圈地制多建立在崎嶇不平、土地貧瘠的地區。 再進一步講,這種制度通常建立在人口稀疏的地區。其居住中心談不上一般意義上的村莊,只能說是小村落,即不多的一批人家。現在還可以看到單個住戶在偏僻的地方經營其周圍的土地。不過這都是不很久的情況,或是由於個人開墾或由於整個小村落土地被一個所有者獨占,我們以後將會碰到這類例子。古時這種例子也有。舊式居民點雖說很小,但還是有的。 這些居民團伙並非一成不變地耕種其土地,用籬笆或矮牆圍住的耕地外有廣闊的荒地,像布列塔尼的荒野,人們用來做牧場並通常進行大面積的臨時性耕作。這一點可以解釋為什麼這些小村落可以很容易地不採用耕田上集體放牧的方式。未墾殖地作為牧場提供的資源是幅員相同但土地完全墾殖的地區所想像不到的。它同樣可以解釋為什麼每個農民占有的土地數量少但整個開墾面積大,因為無論怎麼說,耕地只是廣袤土地的一小部分,而那種臨時性耕作就漫無邊際了。 那麼,是否應該認為臨時性耕作是圈圍土地制度的起源呢?歷史發展線索很難把握,不過對布列塔尼實際情況的研究可以幫我們形成一個想法。我們已經相當了解18世紀布列塔尼的「生地」制,即置荒與間歇耕作的輪換形式。它一小部分歸集體,而另外的大部分則屬於個人占有,並保留集體的地役權,而「熟地」制則完全沒有這種地役權。每個耕農除圈圍的耕田外,還擁有一些荒地。置荒很長一段時間後,耕作者便播一次黑麥,只收穫一次,然後他種上染料木用來作家畜墊草和腐殖肥,在這個較長的時間內他將地圈起來,但只是臨時性的。1769年,雷恩的總督在一篇出色的報告中講:「按那種幾乎成為法律的根深蒂固的地方習慣,染料木只准在田裡長三年,到了最後期限,在生地上為保護作物而設的籬笆就必須拆除。」換句話,保護期一過,土地將重新成為公共牧場。最初,這些為數較小的耕作者占有的荒地絕大部分以至於全部都是「生地」(園地除外),除了播種期,都有義務闢為公共牧場。編於14世紀初的布列塔尼最早的習慣法《古代習慣法》儘管晦澀難懂,卻明顯地表現了一個過渡階段的變化不定的狀態。土地圈占是允許的,可是公共牧場制度——被稱作 guerb,因為土地所有者有義務放棄其土地——卻又廣泛實施。這個習慣被看成有利於整個集體,並有一定的法律性質。 [60] 同樣,至今在馬爾什已不存在的公共牧場制,在13世紀卻是個慣例。 [61] 就像後來對荒地進行臨時性清理種植一樣,個人墾殖未開發土地,逐漸形成了永久性的耕田,其形狀由於最初的無計劃而呈不規律的分布。由於牲畜可以隨意放養在荒地上,而荒地又很接近住房,所以圈圍土地以保護莊稼是必不可少的。 [62] 圈圍制度由此產生,因為村莊公有的永久性耕田比重很小,而且在四周有面積廣大的荒地可供墾殖,集體權力就這樣被放棄了。 * * * 長期以來,由於對上述多種多樣耕田制度的理解不盡相同,歷史學家間的觀點也十分對立。在試圖用人種分析作為打開歷史大門的鑰匙的時代,人們自然會想到求volksgeist 來揭開這個謎底。這也是研究者邁澤恩雄心勃勃的目標。這種創新是可貴的,不過在今天最終被推翻了。他的錯誤之一,就是研究只限於歷史上已證實了的民族:凱爾特人、羅馬人、日耳曼人、斯拉夫人。然而要追溯的倒應該是史前開墾我們土地的居民。在這裡既不應講人種,也不應講民族,沒有比人種群這個概念更難以捉摸了。更合適的提法應該講文明類型。我們要看到語言的因素不能簡單地與方言等同起來,——語言和方言在語言學上的各種不同特點的邊界線是不能明顯地吻合的——同樣,也沒有任何地理區域的界線恰恰與農田生活的一系列特點皆相同的區域相重合。雙輪犁與三年輪作制兩者看來都產生於北方平原,不過它們擴展的空間卻不重合。另一方面,雙輪犁一般與長形土地相聯繫,不過有時又與圈地相連。即使考慮到容易產生混合形式、保留各種交叉重疊的形式的地帶,人們還是可以區別法國的三種土地文明,並將它們與自然條件及人類歷史結合起來。第一種是土地貧瘠,拓殖人口稀少的類型,這種類型連續性不強,而且總是——一直到19世紀——幅員廣大:圈地制。其它兩種類型的人口較為密集,基本上都建立在對耕田的集體耕作上,而且都無對耕田的圈圍。鑒於耕作的擴大,都在莊稼收穫與放牧之間維持一個對所有人的生活都必不可少的嚴格的平衡。一種可以稱為北方類型,它發明了雙輪犁,具有極為強烈的集體內聚力的特點,其耕地標誌是呈長方形土地成組並行排列。三年輪作制可能也產生於北方,這種輪作制的影響是廣泛的,在南方也有三年輪作制。不過從另一點上講,即使在阿爾薩斯平原,也沒有完全應用雙輪犁並實行規律性長條狀地塊。第二種敞地類型為簡化起見可以有保留地稱為「南方類型」,這種類型忠實地使用無導輪犁進行耕作,——至少在南方各省是如此——實行兩輪制,在土地分配和農田生活中,它的集體觀念程度較弱。不能認為舊農業社會組織結構和思想意識中的這些鮮明的差別沒有對法國社會的總演變產生深刻的影響。 [63] * * * [1] 關於這一章,可參閱 Marc Bloch, La lutte pour l』individualisme agraire au XVIIIe siècle,載 Annales,d』histoire économique ,1930;在該書附錄中,可以找到有關18世紀大調查的必需資料。 [2] 阿爾邦(arpent),舊土地面積單位,各地不等,相當於20至50公畝之間。——校注 [3] 見 J.Jud 在 Romania 上的文章,1923,p. 405;參閱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上發表的出色的研究論文,1920,1921,1926 以及在 Archivum romanicum (1921)上與 P. Aebischer 合作的論文。 [4] 有時甚至包括豌豆和蠶豆,也許是因為人們在劣等麵包中摻和豌豆粉和蠶豆粉。見 Guérard, Cartulaire de Notre-Dame de Paris , t. II,p. 314,n° XIII.關於英國的麵包,對照 W. Ashley, The bread of our forefathers , 1928。在1277年,布里地區尚波村教務會的議事司鐸認為居住在這個村莊中很不方便,因為經常買不到白麵包:見 Bibl. Nat. , lat.10942,fol. 40. [5] 見 Archives historiques de la Corrèze , t. II,1905,p. 370,n° LXV;以及出版者 G. Clément-Simon 的註解。更為常見的是,領主規定在某些日子畜群必須到他的土地上圈禁一段時間,以便留下糞肥。 [6] 工具的簡陋與肥料的匱乏使得長期來人們一直施用火耕法,它能迅速清除土地上的雜物,井攢積起富含鉀肥的草木灰;有時,人們甚至把茬稈也燒了:A. Eyssette,Histoire administrative de Beaucaire ,t. II, 1888, p. 291;R. Brun, La ville de Salon , 1924,p. 309, c. 63. [7] 馬里昂堡以及日維的總督代管區: Arch. du Nord, Hainaut. C 695 bis. 關於離我們邊境不遠的拿騷—薩爾布呂肯眾親王的十分奇特的法令,可參照 J.M.Sittel, Sammlung der Provincial-und Partikular Gesetze …, t. I,1843. p. 324,394. [8] Guérard, Cartulaire de Notre-Dame de Paris , t. I, p. 258, n° XVL. [9] Arch. Nat. ,H. 1502,n° 229,230,233(紹尼)et H 1503,n° 32(昂古穆瓦).——Arch. du Nord,C Hainaut l76(布呂伊—聖阿芒和夏托拉貝);文件包括一份布呂伊地圖,畫有極不規則的地塊;這個村莊在路易十四發動的戰爭期間人口銳減,後來人口有所增加,但仍十分稀少。——H. Sée, Les classes rurales en Bretagne du XVIe siècle à la Révolution , p. 381及以後; Borie, Statistique du département d』Ille et Vilaine , an IX, p. 31.——Ch.Etienne,Cahiers du baillage de Vic , 1907,p. 55 et 107.——不能肯定或至少不能十分肯定的與連續性耕作同時存在著臨時性耕作的唯一地方是紹尼;這難道是改良的一個不幸嘗試嗎?無論如何,連續性輪作在1770年絕不會包括人工牧場;不可能將這類輪作法與農業革命引入的輪作法相混淆。關於連續種植並且不施肥料的土地的產量(產量自然不高,但還不至於毫無價值),請參照 The Economic Journal ,1922,p. 27. [10] 這裡是偶然得到的幾個數字。在勃艮第,聖塞納教堂(1736—1739年)分別為227, 243和246汝爾納 [11] ;在克萊蒙的羅馬涅蘇蒙富孔(1778年),為758、649、654;在勃艮第的蒂耶河畔馬尼,一個名叫 J.B. Gevrey 的自耕農1728年每部分輪作田各擁有4—5汝爾納土地; Arch. Côte d』Or E 1163 et 332;Chantilly, reg. E 33. [11] 汝爾納(Journal)為古代土地面積單位,相當於一人一天能耕作的面積。——校注 [12] Bibliothèque de l』Ecole des Chartes , t. LIII, p. 389, n. 5. [13] Arch. Nat. , LL 1599B , p. 143. [14] 載南錫高等法院的一份《備忘錄》中的1641年1月20日法令, Arch. Nat. , H 1486,n° 158; 1670年4月18日最高法院的判決,見 François de Neufchâteau,Recueil anthentique , t. II,1784,p. 164;參照埃比納勒莊園佃戶的調查報告(無日期),Arch. Meurthe-et-Moselle,B 845,n. 175;至少蒙貝利亞爾伯爵領地,1662年9月19日與1705年8月27日各有一項法令,見 Arch. Nat. , K 2195(6). [15] R. Krzymowski,Die landwirtschaftlichen Wirtschaftsysteme Elisass-Lothringens , 1914;對照 Ph. Hammer,Zweifeldwirtschaft im Unterelsass ,載 Elsass-Lothringisches Jahrbuch , 1927(後一篇文章的人種學結論缺乏證明)。——R.Pyot,Statistique générale du Jura , 1838,p. 394.-A. Aulanier et F.Habasque,Usages… du département des Côtes du Nord , 2e éd. , 1851,p. 137—139. [16] Reśtitution du cartulaire de Saint-Serge d』Angers, par Marchegay,aux Arch. de Maine-et-Loire, fol. 106,280,285;G. Durville,Catalogue du Musée Dobrée , 1903,p. 138,n° 127(關於二熟制的批註)。 [17] 見 Marc,Bulletin de la Soc. d』agriculture... de la Sarthe , lre série, t. VII(1846—1847年).不管 R. Musset 在 Le BasMaine, p. 288及下頁中是如何思考的,他涉及的不是三年輪作,因為它沒有冬小麥與春小麥的接茬現象。不過,三年輪作似乎多多少少同臨時性耕作相混,與上述耕作形式同時存在。 [18] Columelle, II,6. [19] R. Pyot, Statistique générale du Jura , 1838, p. 418. [20] Cartulaire de l』abbaye de Saint-Vaast ,éd. Van Drival, 1875, p. 252. [21] 珀涅羅珀。希臘神話中俄底修斯(攸利賽斯)之妻,為躲避求婚者,她日夜織一件衣料,織成後又拆,拆了又織。所以「泊涅羅珀式的工作」就有毫無意義的意思。——校注 [22] Description de la terre et seigneurie de Varennes (1763): Chantilly, reg. E 31, fol. 162 v°. [23] Arch. de la Somme,C 136 (subdélégué de Doullens).關於犁壟吞食者,有無數的文章提及。土地擴展的例子取自 F.-H.-V.Noizet, Du Cadastre ,2e éd. ,1863,p.193;關於偷竊的文章見1768年的一個備忘錄, Bibl. Nat. , Joly de Fleury, 438,fol. 19. 關於中世紀的情況,見 Jacques de Vitry, Sermoad agricolas , Bibl. Nat. ,17509,fol.123. [24] 莫里斯·巴雷斯(1862—1923年)法國小說家、散文家。——校注 [25] 除於伯爾福利和布拉的地圖(圖3)外,還可見斯普瓦、托米雷、莫納維爾的地圖(圖6、13、14和15)以及聖但尼小樹林的地圖(圖1)。這些村莊以其名稱(莫納維爾)或農業木語(於伯爾福利和布拉的「田區」)證實了日耳曼的影響。但這純屬偶然:地圖的選擇是由技術上的原因決定的;只舉兩個例子——假如勃艮第地區讓西尼和蒂耶河畔馬尼的地圖(Arch. Céte d』Or,E 1126 et 334)不是由於無法複製,它們完全可能為讀者提供無可置疑的源起高盧—羅馬的地貌,這是一幅與於伯爾福利和布拉特有的地貌截然不同的地貌圖。 [26] 與德國歷史學家所使用的「Flurzwang」意思相同的這一表達法,我是借自19世紀初一位普瓦圖農學家讚美這種制度時所用的頌辭:De Verneilh, Observations des commissions consultatives , t. III,1811,p. 63 et suiv. [27] 讓西尼:對照1667年的測量和稍後一段時間的統計表:Arch. Côte d』Or, E 1119.——丹村、瓦雷訥、克萊蒙、蒙伯蘭維爾: Chantilly,E reg. 39(1783),圖例;E reg. 31 (1762),fol. 161; E reg. 28 (1774),圖例;E reg. 35 (1769),圖例。對照圖4與圖5。 [28] Arch.Nat. ,E 2661,n°243. 對照E. Martin, Cahier de doléances du baillage de Mirecourt , p. 164:「只是公共牧場制才使農村活起來。」 [29] P. Guyot, Répertoire , 1784—1985, art. Regain (par Henry). [30] 某些習慣法明確禁止實物地租(即按收成的比例向領主交實物租稅)租地的圈占。我們還不能說其他土地的圈占就是自由的。人們一般認為,圈占耕地就是為了把它變成園地、葡萄園、大麻田等,一句話,是為了改變作物性質,而在一部分收成歸屬領主的農田裡,原則上禁止圈占。參照一篇分析精細的文章,Coutumes du bailliage d』Amiens , c. 155(Coutume réformée , c. 197). [31] Olim, I,p. 516,n° VI. Arch Nat. , AD IV 1 (Nogent-sur-Seine,1721; Essoyes, 1779). 17世紀的法令(見 Delamare, Traité de la Police , t. II,p. 1137 et suiv.)。滿足於禁止那些不實行集體輪作的居民享受公共牧場的好處。關於這些決定的意義,可見本書,下面第42頁。參照1759年8月30日蒙貝利亞爾伯爵領地的一項法令: Arch. Nat. ,K 2195(6)。 [32] J.M. Ortlieb, Plan…pour l』amélioration…des biens de la terre , 1789,p. 32,n.* .—Arch. Nat. , H 1486, n° 206;這類事件的一個具體例子見 Puy de Dôme,C 1840(subdélégué de Thiers). [33] Procès-verbal…de l』Assemblée provinciale de l』Ile de France … 1787, p. 367.—Arch. de Meurthe-et-Moselle, C 320. [34] 見 Mathieu de Dombasle, Annales agricoles de Roville ,t. I, 1824,p. 2. [35] 關於新城鎮的開墾:見圖1與圖6,及本書第73頁的注① ——關於貝塞:見第136頁注① ——關於奧斯瓦: Bullet,de la soc. des sciences histor. de Semur ,t. XXXVI,p. 44,n. 1. [36] 在集體規模的開墾之後,是否有一種周期性的再分配,而不是一種最終分割呢?在18世紀末和19世紀初的紹姆堡存在一些伴隨間歇性耕種實行周期性分配的例子(Arch. Nat.,H 1486,n°158,p. 5;Colchen,Mémoire statistique du département de la Moselle , an XI,p. 119);但這些習慣只是某種在摩澤爾地區稱為 Gehöferschaften 的慣例形式,這兒對它無法研究。Gehferschaften 也許是相當新近的例子,不過它證實了一種舊的、根深蒂固的集體精神(參照 F. Rörig, Die Entstehung der Landeshoheit des Trierer Erzbischofs , 1906,p. 70 et suiv.)。此外,在離我們相當近的時代,人們碰到過「交替所有制」現象:洛林地區的牧場(Arch. Nat. ,F10 284:Soc. des Amis de la Constitution de Verdun;在英國則廣泛施行著稱作 lot-meadows 的制度);馬耶訥一些非圈圍地區的耕地(Arch. Parlementaires ,t. CVI,p. 688):這些現象極為罕見,其演化過程也鮮為人知,我們根本不能從中得出什麼結論。至於集體耕田的習慣,西博姆把英國的敞地制度的起源歸於它,無疑是弄錯了。我在法國見不到它的痕跡;農民們常常互相幫助,「自耕農」出借或出租自己的牲口套車給「短工」,但只是出於道義壓力或資本利用的明智考慮:這些做法都未導致集體勞動。請看 F.Steinbach 的最新論文(Gewanndorf und Einzeldorf ,載 Historische Aufsätze Aloys Schulte gewidmet ,1927),此文認為土地分割與公共地役是後來產生的現象,但我認為文章缺乏證據。 [37] Commentaire sur les Institutes de Loysel , II,II,15.這段發揮在1710年的第1版時沒有。在1783年第2版時才出現, 1846年 Dupin 版中又沒有。這一段同第2版中其他一些補充部分一樣,都來自洛里埃爾自己漏下的注釋。 [38] 有時,在莖稈分配中,耕地主人可優先抽取一份;領主也參與分配: Arch. Nat. , F10 284(Gricourt). [39] Guérard,Cartulaire de Saint-Victor ,n° 269;在於宰熱瓦,地塊的長度都是標明了的,n° 198. [40] 關於不規則敞地地區的舊式公共牧場:普羅旺斯,見以下第220頁。——朗格多克和比斯開灣,有許多例子,如 E. Bligny-Bondurand, Les coutumes de Saint Gilles ,1915,p. 180 et 229;B. Alart,Privilèges ettitres relatifs aux franchises…du Roussillon ,1874,t. I,p. 270;Arch. histor. de la Gascogne ,t. V.p. 60,c.34.——科、貝里、普瓦圖直到18世紀乃至更晚些時候仍有無數的例子,參見普瓦圖的一份很有意思的法院判決書,載 J. Lelet, Observations sur la coutume , 1683,t.I,p. 400.——關於強制性休耕,請看 Villeneuve,Statistique du département des B. du Rhône ,t. IV, 1829,p.178.——通過土魯斯高等法院的不斷上訴,到18世紀,圈占土地的權利終於在各地逐漸贏得合法地位,但這並不意味著它在實踐中不會遭到麻煩。 [41] 自然,後來的土地分割——有時,帶導輪的雙鏵犁的引入起了很大作用,這點我們將會看到——可以導致在某些不規則土地上產生出一組組的長形地塊來;同一現象在圈占土地的地區也有發生(我們將指出這點)。不過,很容易看出,這只是例外。 [42] 關於耕作工具的歷史,書目繁多,但很混雜。帶圖畫的舊文獻十分少,而且無法利用。我只列舉一些仍然有用的文章:K.H. Rau,Geschichte des Pfluges , 1845;H. Behlen, Der Pflug und das Pflügen , 1904; R. Braungart 的研究成果, Die Ackerbaugeräthe , 1881; Die Urheimat der Landwirtschaft ,1912(參照Landwirtschafliche Jahrbücher ,t. XXVI, 1897),這本書只能帶著極大的疑問去閱讀;還有一些考古學者研究(J. Chr. Ginzrot, Die Wagen und Fuhrwerke der Griechen und Römer ,1817;Sophus Müller, Mémoires de la Soc.royale des Antiquaires du Nord ,1902),斯拉夫語學者的研究(J. Peisker, Zeitschrift für Sozial und Wirtchaftgeschichte , 1897;以及 L.Niederl用捷克文或法文發表的各種著作),尤其還有語言學學者的研究(R. Meringer,Indogermaniche Forschungen , t. XVI,XVII,XVIII;A.Guebhardt,Deutsche Literaturzeitung ,1909,col. 1445).Gilliéron 和 Edmont 的語言學圖冊的「鏵犁」一畫幾乎不能用,因為它沒有區別各種型式,將分別表示各種截然不同物件的名詞應作同指一個物件的許多不同稱呼。不過它促使 W. Foerster 寫出了一篇相當精彩的文章 Zeitchrift für romanische Philologie ,1905 (avec les Nachträge ). [43] 某些作者認為引入犁頭是雙輪犁的特點,這肯定是個錯誤。真實情況是,無導輪犁在耕犁結實的土壤時不如雙輪犁耕得那麼深,它的兩片犁刀經常顯得笨重而無用,不如雙輪犁那麼好使。在普羅旺斯,人們在無導輪犁上安了一個輪子,它的位置完全不同於雙輪犁上用作導輪的那兩個輪子,但它也用來引導犁溝。 [44] 自然,也有某些例外。尤其在義大利北部, Foerster 說, pio 一詞(它由一個與德語中 Pflug 同義的日耳曼單詞衍生而來)用來稱呼無導輪犁,而 ara (據 M.Jaberg 對我說)則是稱呼雙輪犁的。在挪威語中, ard 在今天似乎只用來稱呼那種無犁壁或有兩面傾斜的犁壁的古式鏵犁, plog 則指那種稍有改進,但仍無導輪的犁具。 [45] Carrugo 在魯埃爾格這個使用無導輪犁的地方仍指一種小車: Mistral,Tresor , mot cité. [46] 見 Servius 對 Georg . I, 174的注釋。 [47] Hist. Nat. , XVIII,18,G.Baist 所寫的 Archiv für lateinische Lexikographie ,1886,p. 285:「Non pridem inventum in Gallia duas addere tali rotulas, quod gonus vocant ploum Raeti」(手稿中還有「in Raetia Galliae」和「vocant plaumorati」). [48] 我自己就向各省的農業廳長官作過一個調查並獲益匪淺,在此,謹對他們的熱情幫助表示謝意。要想正確地解釋當今的事實,有必要回憶一下,在19世紀的上半期,由農學家 Mathieu de Dombasle 發明的無輪犁具一度曾在部分土地上使用。 [49] 關於普瓦圖的耕地,有一份很有趣的備忘錄, Arch, Nat. ,H 15103 ,n° 16. [50] 羅隆(860—927年),諾曼底海盜首領,據說從挪威來,後成為諾曼底第一個公爵。——校注 [51] 除了第24頁注① 提到的阿利艾爾蒙的地圖之外,還可參閱18世紀的鶯歌新城的地圖, Arch. Seine. Inf. , pl. n° 172. [52] 邁澤恩可能過分重視了交錯田塊的作用,不過,無導輪犁無疑不會導致方向各異的淺壟。這種方法尤其在普瓦圖得到了證實,見上頁注①所引的備忘錄。反面的例子,可參照某些由雙輪犁代替十字鎬耕作後的葡萄田形狀的改變情況:R. Millot, La réforme du cadastre ,1906,p. 49.在中國,帶輪的耕犁似乎也導致了耕地長度的增長:對照本書第24頁注①。 [53] Arch. Nat. , H 1486, n° 191, p. 19. [54] 意為「一些來自圈地,一些來自敞地」。——校注 [55] 沒有什麼比一句實行於幾乎所有敞地地區的農業法的格言更能說明問題了:每當人們遇到一道隔開不同性質作物的田地的籬笆,推想起來,它肯定屬於更值得圈占的那一邊的土地:屬於園地或葡萄田而不是牧場,屬於牧場而不是耕地。而大多數圈圍地區不知道這條規律。 [56] Arch. Ille-et-Vilaine, C 1632. [57] 對照圖10。在布列塔尼的瓦納人地區的「出租領地」(其所有制形式是,土地屬出租人,建築歸經營者)中,被當作「建築」的新圈圍物未經出租者同意不得設立,其建築的價格在出租期滿後,應折價歸還給原租佃經營者(實際上,出租者就是領主,承租者就是佃農);對照 E. Chénon,L』ancien droit dans le Morbihan ,1894,p. 80. [58] 18世紀和19世紀有許多證明。布列塔尼的高等法院就此合組耕地頒發過一份令人費解的判決書:Poullain du Pare, Journal des Audiences ,t. III,1763,p. 186. [59] Arch. d』Ille-et-Vilaine, C 3243. [60] Ed. Planiol,第256,273,274,279,280,283款。貴族不用圈圍物就可以保護自己的土地(如果它相當廣闊),至少,他用脆弱的圈占物就可以了。在這兩種情況下,他還保留在其他土地上的公共放牧權。非貴族可以圈圍土地,但必須圍得結實,如果不設圈圍,他仍可能保護其土地,但他對前來他土地上啃食的牲畜只有驅趕的權利,不能罰款或要求賠償;因為公共放牧對於「眾人」是必要的,必須給予鼓勵。圈占保護自己所有財產的非貴族便失去在他人土地上行使公共牧場權。第280款還告訴我們,一直到4月中旬,仍不能最終決定一塊土地是「耕種」還是休閒:這是不規則輪作制的一個證明。 [61] 「無論平原或樹林」,「除了播種的田地和牧場,」一切土地上都可以自由放牧。見 le cartulaire de Bonlieu,Bibl. Nat. , lat. 9196, fol. 33,83,74,104,130. [62] 由於這個道理,有時不得不種綠籬: Poullain du Parc, Journal des Audiences et Arrêt du Parlement de Bretagne ,t. V,1778,p. 240. [63] 在此我將耕田的草圖看作純粹經濟範圍的現象。我們可以設問,在一切原始社會中驚人活躍的宗教因素在土地制度中是否起到什麼作用。宗教活動(後來轉變為巫術活動)長期來被認為是取得莊稼豐收必不可少的一環。田塊與田塊間的邊界往往具有神聖的價值(參照 S. Czarnowski, 載 Actes du Congrès international d』histoire des religions … en octobre 1923 , t. I)。不同的宗教觀可能導致不同的耕田狀態。但人們只能提出這個問題;一旦要弄清它,田塊就在我們腳下陷落。另一方面,在我國不存在羅馬 centuriatio,(即在義大利,在非洲,也許還在萊茵河地區發掘出來那種文物遺蹟)的痕跡嗎?問題提了出來(參照 Revue des Etudes Anciennes , 1920, p. 209);等待著解決。但是在 centuriatio 粗線條的內部,有什麼樣的地塊形式?有什麼樣的農耕習慣?再說一遍,對地圖的研究還很不夠;還必須加上開墾習慣的研究。這裡,我們又一次提及了本注一開頭就提到的問題:羅馬的耕田是以長寬幾乎相同的田塊體現了一種宗教的規範化嗎?可以看出,還有多少疑問沒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