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偶譯 · 唯物史觀的解釋
為著要解決使我(卡爾自稱)迷惑的疑難,我所做的第一件事是用批判的態度,重新檢討黑格爾的法律哲學。這本書(按指卡爾自著的《政治經濟學批判》)的導言,曾經登載在一八四四年在巴黎出版的《德法年書》。我由研究所得的結論,相信法律的關係和國家的形式不能用它們自身來解釋,也不能用所謂人類精神的發展來解釋;恰恰相反地,它們的根源是在人們的物質的生活條件裡面。這種物質的生活條件,黑格爾仿效十八世紀英法人的榜樣,概括起來,叫做「公民社會」①。我並相信,要分析研究這「公民社會」,必須在政治經濟學方面著手,因此我的其次的事情,便是注意到政治經濟學的研究。
我由這樣研究所得到的一般的結果,成為我以後繼續研究的南針。我現在把這節一般的結果簡括地敘述如下:
人們在社會的生產中加入某種必然的、莫由自主的關係。
這些生產關係,是跟它們的物質生產力的一定的發展階段相適應的。
這些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真實的基礎。
在這個基礎上面,建立著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結構。
和這個基礎相應的,有著一定的社會意識形態,即所謂輿論。
在任何社會裡所盛行的、物質生活的生產方法,決定著一般人的社會的、政治的和精神的生活過程。
決定人們生活的方式,在基本上並不是他們的意識;相反地,決定他們的意識的,卻是他們的社會的生活。
當社會中的物質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的時候,這生產力便和現存的生產關係相衝突了;或借用法律的說法,便和舊的財產關係相衝突;生產力在這舊的財產關係裡面,一向是活動著的。
這些陳舊的財產關係,便由生產力發展的方式變為障礙物了,於是社會革命的時代便開始了。
隨著經濟基礎的改變,全部重大的上層結構,或遲或早、也要經過一番革命。
在我們研究這種革命的時候,我們必須把兩種變化分別清楚。在一方面,我們有著經濟的生產條件的物質的變化;這個變化可用自然科學精確地確定的。
在另一方面,我們有著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美術的、或哲學的,總而言之,意識形態的變化;藉這種意識形態,認識這種衝突,並為著突破這種衝突而鬥爭。
這個衝突是出於社會集團鬥爭的形式。
我們對於個人的判斷,如僅憑他自己對自己的感想,這判斷所得是很有限的;同樣地我們對於革命時代的判斷,如僅憑關於它自身的意識,那判斷所得也是很有限的。
反過來說,這種意識應從物質生活的矛盾,應從社會生產力和生產關係間的現有衝突來加以解釋。
一個社會制度,尚有餘地足讓一切生產力可以發展的時候,它永遠是不至沒落的。
而新的更高一級的生產關係,在其物質的生存條件,在舊的社會母胎內尚未完全成熟的時候,是永遠不會出現的。
所以人類所提出的,總是他們能解決的問題。
倘若我們仔細地研究一下,便可看出:問題本身,僅在解決它們所需要的物質條件已具備,或至少是在形成過程中的時候,才會發生的。
就大概的輪廓說來,我們可把亞洲的、太古的、封建的、和近代資本主義的生產方法,視為社會經濟形態遞進的幾個時代。
資產階級的生產關係,乃是社會生產過程之最後的一個敵對方式;這敵對的意義所指的不是個人間的敵對,卻是發生於社會中個人生活的種種條件。
但是在資本主義社會裡面發展著的生產力,同時卻造成了解決這個敵對所需要的物質條件。所以資本主義的社會形式,將是人類社會前史階段的末了一幕。
(Preface to Marx's "Critique of Political Economy")
譯者注
①譯者註:「公民社會」原文為civil society系指資產階級的社會而言,有人譯為「有產者的社會」,又有人譯為「市民社會」。不過「市民」與「公民」略有不同。一般所謂「公民」,系指享有公權而能參加選舉的人民而言。所謂civil society系對封建社會而言,在封建社會裡,人民沒有權利可言;在資產階級的社會裡,有一定資格的人民,即享有公權和選舉權,故把資產階級的社會亦稱為civil society,譯為「公民社會」,似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