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史札記 · 投下考

吳晗 《讀史札記》
一 遼之投下 投下或頭下,蓋遼制。遼人以征伐所得俘戶及私奴,建投下。《遼史》卷三七《地理志》一: 又以征伐俘戶,建州襟要之地,多因舊居名之,加以私奴,置投下州。總京五、府六,州、軍、城百五十有六,縣二百有九,部族五十有二,屬國六十。唯節度使由朝廷所命。 《遼史》卷四八《百官志》四《南面》: 其間宗室外戚大臣之家,築城賜額,謂之頭下州軍。唯節度使朝廷命之,後往往皆歸王府。不能州者謂之軍,不能縣者謂之城,不能城者謂之堡。其設官則未詳雲。 剌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任。然唯橫帳諸王國舅公主許創立州城,州縣額由朝廷敕賜,《遼史》卷三七《地理志》一: 頭下軍州皆諸王外戚大臣及諸部從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團集建州縣以居之。橫帳諸王國舅公主許創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賜州縣額,其節度使朝廷命之,刺史以下,皆以本主部曲充焉。 如耶律阿沒里建豐州,以家奴閻貴為刺史,《遼史》列傳九: 阿沒里性好聚斂,每從征所掠人口,聚而建城,請為豐州,就以家奴閻貴為刺史,時論鄙之。 投下軍州賦稅分二等,商稅納本主,唯酒稅則歸朝廷。《遼史》卷五九《食貨志》上: 各部大臣從上征伐,俘掠人戶,自置郛郭為頭下軍州。凡市井之賦,各歸頭下,唯酒稅赴納上京。此分頭下軍州賦為二等也。 投下私民官位在九品之下者,其徵稅亦歸各主,《遼史》卷三七《地理志》一: 官位九品之下,及井邑商賈之家,徵稅各歸頭下,唯酒稅課納上京鹽鐵司。 《遼史》簡略不能詳,今更取《元史》及元人所記投下說明之。 二 元初之五投下、十投下 蒙古崛起漠北,入主中國。承遼舊亦置投下。《元史》卷一二〇《朮赤台傳》: 朮赤台兀魯兀台氏。其先剌八真都以材武雄諸部。生子曰兀魯兀台,曰忙兀,與札剌兒、弘吉剌、亦乞列思等五人,當開創之先,協贊大業。厥後太祖即位,命其子孫各因其名為氏,號五投下。 此五投下後征取為探馬赤軍(按《元史·兵志序》:「探馬赤軍則諸部族也。」),平金平宋,均為主力。《元史》卷九九《兵志》宿衛條: 國初木華黎奉太祖命,收札剌兒、兀魯、忙兀、納海四投下,以按察兒、孛羅、笑乃䚟(肖乃台)、不裏海拔都兒、闊闊不花五人領探馬赤軍。既平金,隨處鎮守。中統三年(1262)世祖以五投下探馬赤立蒙古探馬赤總管府。至元十六年(1279)罷其軍各於本投下應役。十九年仍令充軍。二十一年樞密院奏以五投下探馬赤軍俱屬東宮,復置官屬如舊。二十二年改蒙古侍衛親軍指揮使司。三十一年改隆福宮右都威衛使司。 成宗元貞四年(按成宗元貞終二年,無四年,四當作二。1296)詔蒙古侍衛所管探馬赤軍人子弟投充,諸王位下身役者,悉遵世祖成憲,發還元役充軍。 《元史》卷一一九《木華黎傳》: 丁丑(1217)分弘吉剌、亦乞列思、兀魯兀、忙兀等十軍……屬麾下。 卷一二八《相威傳》: 至元十一年(1274)世祖命相威(速渾察子,孛魯孫,木華黎曾孫)總速渾察元統弘吉剌等五投下兵從伐宋。 按木華黎札剌兒氏,是此軍歷木華黎、孛魯、速渾察、相威祖孫四世均為札剌兒一家所統。五探馬赤投下主及分戶之可考者有闊闊不花,《元史》卷一二三《闊闊不花傳》: 歲庚寅(1230,蒙古太宗二年),太祖(按當作太宗)命太師木華黎伐金,分探馬赤為五部,各置將一人。闊闊不花為五部前鋒都元帥,所向莫能支。……歲丙申(1236)太宗命五部將分鎮中原,闊闊不花鎮益都、濟南,按察兒鎮平陽、太原,孛羅鎮真定,肖乃台鎮大名,怯烈台鎮東平。括其民匠得七十二萬戶,以三千戶賜五部將。闊闊不花得分戶六百,立官治其賦,得薦置長吏,歲從官給其所得五戶絲。 按《元史》卷九五《食貨志》三《歲賜》門與傳互異,《食貨志》云: 闊闊不花先鋒,五戶絲,壬子年(1252)元查益都等處畸零二百七十五戶,延祐六年(1319)實有一百二十七戶,計絲一十五斤。 按察兒即按札兒,《元史》卷一二二本傳: 歲癸未,(1223)時平陽重地,令按札兒居守。……歲甲午(1234)詔封功臣,賜平陽戶六百一十有四,驅戶三十,獵戶四。 按《食貨志》三《歲賜》門: 按察兒官人,五戶絲,壬子年分撥太原等處五百五十戶,延祐六年實有九十八戶,計絲二十九斤。 肖乃台《元史》卷一二〇有傳:「金亡,賜東平戶三百,俾食其賦。」按《食貨志》三《歲賜》門:「笑乃帶先鋒,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七十八戶,計絲三十一斤。」「木華黎國王,五戶絲,丙申年分撥東平三萬九千一十九戶,延祐六年實有八千三百五十四戶,計絲三千三百四十三斤。」「孛羅先鋒,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等處種田一百戶,延祐六年實有七十戶,計絲二十八斤。」元初之五投下始末如此。 除上述弘吉剌等五投下以外,又有十投下之名,亦太祖時所立。 《元史》卷一一九《木華黎傳》: 太祖丙戌(1226)夏,詔分功臣戶口為食邑曰十投下。孛魯居其首。 十投下當即木華黎於丁丑年始統之弘吉剌等十軍。除弘吉剌五投下外,其他之五投下,《通制條格》卷二: 上都、北京,西京、隆興、平涼五路戶計為有爭差。至元二年(1265)中書省欽奉聖旨:據納陳駙馬、帖里干駙馬、頭輦哥國王、鍛真、忽都虎五投下戶計…… 弘吉剌五投下為探馬赤軍,納陳五投下則均為蒙古。蒙古太宗十年(戊戌,1238)十投下議分東平地,東平路總管府參議齊榮顯及嚴氏(實)故吏王玉汝力爭乃止。《元史》卷一五二《齊榮顯傳》: 時十投下議各分所屬,不隸東平,榮顯力辯於朝,遂止。 卷一五三《王玉汝傳》: 戊戌,以東平地分封諸勛貴,裂而為十,各私其入,與有司無相關。玉汝曰:「若是,則嚴公(實)事業存者無幾矣。」夜靜,哭於(耶律)楚材帳後。明日召問其故,曰:「玉汝為嚴公之使,今嚴公之地分裂而不能救止,無面目還報,將死此荒寒之野,是以哭耳。」楚材惻然良久,使詣帝前陳愬。玉汝進言曰:「嚴實以三十萬戶歸朝廷,崎嶇兵間,三棄其家室,卒無異志,豈與他降者同。今裂其土地,析其人民,非所以旌有功也。」帝嘉玉汝忠款,且以其言為直,由是得不分。……辛丑(1241)實子忠濟襲職……分封之家,以嚴氏總握其事,頗不自便。定宗即位(1246)皆聚闕下,復欲剖分東平地,是時眾心危疑,將俯首聽命。玉汝力排群言,事遂已。 三 元投下之五戶絲製及戶鈔制 蒙古太祖十年(1215)入燕後,即以所得城邑分賜諸侯王。《元史》卷一五三《王檝傳》: 乙亥……帝命闍里畢與皇太弟國王分撥諸侯王城邑。 按蒙古軍制,行軍攻奪,諸將所俘掠子女玉帛,均得掩為己有。宋彭大雅、徐霆《黑韃事略》記: 其國平時無賞,唯用兵戰勝則賞以馬,或金銀牌或紵絲段。陷城則縱其擄掠子女玉帛。擄掠之前後,視其功之等差,前者插箭於門,則後者不敢入。 所降之戶,因以與諸將,自一社之民,各有所主,不相統攝。朝廷征戰疲敝無所得。廷議至主盡殺漢人,空其地以為牧地。《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 帝(太祖)自經營西土,未暇定製,州郡長吏,生殺任情,至孥人妻女,取貨財,兼田土……太祖之世,歲有事西域,未暇經理中原,官吏多聚斂自私,資至巨萬,而官無儲偫。近臣別迭等言:「漢人無補於國,可悉空其人,以為牧地。」楚材曰:「陛下將南伐,軍需宜有所資。誠均定中原地稅商稅鹽酒鐵冶山澤之利歲可得銀五十萬兩,帛八萬匹,粟四十餘萬石,足以供給,何謂無補哉!」帝(太宗)曰:「卿試為朕行之」。 由此知太宗以前,所略金地署置之長吏,其實皆投下也。賦稅不入於朝廷,刑殺操之於己手,雖不能肯定其確承遼制,實則遊牧民族軍事統治機構故如此也。至是始從楚材言,於蒙古太宗二年(宋理宗紹定三年,1230)二月始立十路課稅所,徵收征服地之賦稅,收財權於朝廷。六年(宋理宗端平元年,1234)滅金後,始議籍中原民,以戶為定。至八年(1236)民籍定後,又從楚材言,定二戶絲及五戶絲製。《元史》卷一四六《耶律楚材傳》: 丙申七月忽都虎以民籍至。 按忽都虎甲午至丙申籍漢民事,見《元史》卷一二二《槊直腯魯華傳》:「金亡,命大臣忽都虎料民,分封功臣。」卷一二一《畏答兒傳》:「(太宗)丙申,忽都虎大料漢民,分城邑以封功臣。」卷一三五《鐵哥朮傳》:「甲午副忽都虎籍漢戶口,籌其賦役,分諸功臣以地。」《太宗本紀》:「六年秋七月以胡土虎那顏為中州斷事官。」胡土虎即忽都虎也。又「八年夏六月,復括中州戶口,得續戶一百一十餘萬。」即指忽都虎籍民事。由此甫知甲午原議分諸功臣以地,太宗且曾面許。至丙申經楚材諫始改為分戶也。《元史·太宗本紀》: 秋七月……詔以真定民戶奉太后湯沐。中原諸州民戶分賜諸王貴戚斡魯朵:撥都平陽府,茶合帶太原府,古與大名府,孛魯帶邢州,果魯於河間府,孛魯古帶廣寧府,野苦益都、濟南二府戶內撥賜。按赤帶濱、棣州,斡陳那顏平、灤州。皇子闊端、駙馬赤苦、公主阿剌海、公主果真、國王茶剌溫、茶合帶、鍛真、蒙古寒札、按赤那顏、坼那顏、火斜、朮思並於東平府戶內撥賜有差。耶律楚材言非便,遂命各位止設達魯花赤,朝廷置官吏,收其租頒之,非奉詔不得徵兵賦。 此記載極不明晰,參以《耶律楚材傳》所云: 帝議裂州縣賜親王功臣。楚材曰:「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與之」。帝曰:「已許,奈何?」楚材曰:「若朝廷置吏,收其貢賦,歲終頒之,使毋擅科征,可也。」帝然其計,遂定天下賦稅:每二戶出絲一斤以給國用;五戶出絲一斤,以給諸王功臣湯沐之資。 蓋《太宗紀》分賜諸王功臣土地詔,本意為「裂土分民」。楚材所進策則為給以五戶絲,以為湯沐之資。地方正官均由朝廷署置。各位下止設達魯花赤,由地方官吏代收租賦轉交投下,使投下主與五戶絲戶僅有間接之經濟關係。治權歸朝廷,投下主則坐享金帛之富,此強幹弱枝之策,固取法於前代。其不納穀物而納絲者,則以當時歐、亞交通發達,絲為輸出之主要商品。至世祖時行鈔法,且以絲為鈔本,其意義固等於今日之金銀也。太宗用楚材策而分地則仍舊詔,名目雖同而意義則全變,不特大異於遼之投下,即與定製前所已有之投下亦迥不同矣。 投下戶納絲之法,《元史》卷九三《食貨志》一《科差》門記: 絲料之法,太宗丙申年始行之。每二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官。五戶出絲一斤,並隨路絲線顏色輸於本位。 《食貨志》三《歲賜》門記: 凡諸王及后妃公主,皆有食采分地。……其賦則五戶出絲一斤,不得私征之,皆輸諸有司之府,視其所當得之數而給與之。 此為太宗丙申定製以後之情形。至世祖中統元年(1260),立十路宣撫司,定戶籍科差條例,戶計不同,其所納絲數多寡亦因之不同,大致五戶絲全納戶止輸本位絲六兩四錢,減半科戶止納三兩二錢。然以志所言減納數與志所記投下之實得數,以戶計之均不合,今列舉《食貨志》三《歲賜》門所載丙申分撥戶數與延祐六年(1319)之實數及實得絲數表列如下: 太祖叔答里真官人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寧海州一萬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千五百三十二戶,計絲一千八百一十二斤。 太祖弟斡真那顏位五戶絲丙申年分撥益都路等處六萬二千一百五十六戶,延祐六年實有二萬八千三百一戶,計絲一萬一千四百二十五斤。 右手萬戶三投下孛羅台萬戶五戶絲丙申年分撥廣平路洺水州一萬七千三百三十三戶,延祐六年實有四千七百三十三戶,計絲一千七百三十八斤。 據上例則前後八十四年中,諸投下戶計消損至巨,虧失額有達三分之二以上者。然按其所得絲數,則仍為原額。由是知所謂減納,當時徒有此法令,並未實行,投下戶因不堪負擔而逃亡,其應納額卻並未因其逃亡而蠲免,掃數由現在戶口繳納,故戶計大減而絲數仍如原額也。 五戶絲製行於舊金人境內,至世祖平宋後(1279),又以江南民戶分賜臣下,計戶征鈔,《元史·食貨志》三《歲賜》門: 世祖平江南,又各益以民戶,時科差未定,每戶折支中統鈔五錢,至成宗復加至二貫。 《元史》卷一八《成宗紀》: 至元三十一年(1294)四月,中書省言:「江南分土之賦,初止驗其版籍,令戶出鈔五百文,今亦當有所加,然不宜增賦於民,請因五百文加二貫,從今歲官給之。」(成宗)從之。 從《食貨志·歲賜》門舉一例如下: 忽都虎官人江南戶鈔,至元十八年(1281)分撥韶州曲江縣五千三百九戶,計鈔二百十二錠。 四 元投下之官吏及其他 投下官有達魯花赤,有總管府總管,有州縣長官。《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上: 凡諸王分地與所受湯沐邑,得自舉其人,以名聞朝廷,而後授其職。至元二年(1265)詔以各投下總管府長官不遷外,其所屬州縣長官,於本投下分到城邑內遷轉。 有札魯忽赤,《元史》卷八七《百官志》三: 國初未有官制,首置斷事官曰札魯忽赤,會決庶務。凡諸王駙馬投下蒙古色目人等應犯一切公事……悉掌之。 有千戶,《選舉志》二銓法上: 至元二十年議諸王各投下千戶於江南分地,已於長官內委用。 元帝多由親王入繼,即位後仍保有原來之分地,此項分地有特設之總管府管理之。如世祖之京兆分地,以王倚為工部尚書,行本位下隨路民匠都總管(《元史》卷一七六《王倚傳》)。至元二十四年(1278)設都總管府,以總皇子北安王民匠斡端大小財賦(《元史》卷一四《世祖紀》)。皇太子之隆興分地,則以馬紹為總管(《元史》卷一三七《馬紹傳》)。仁宗為皇太子,其所分安西王地所置之總管府,以詹事察罕領之(《元史》卷一三七《察罕傳》)。又如孛兒帖可敦所分軍民匠戶之在燕京中山者,以孟速思、布魯海牙統之(《元史》卷一二四《孟速思傳》;卷一二五《布魯海牙傳》)。忙哥撒兒之治憲宗分地(《元史》一二四《忙哥撒兒傳》),李惟忠之治淄川王分地(《元史》一二九《李恆傳》)。勛臣食邑之官吏亦得自行選用,如憲宗賜史天澤以衛城,天澤以王昌齡治之(《元史》一五五《史天澤傳》)。順帝賜脫脫淮安路為其食邑,郡邑長吏聽其自用(《元史》一三八《脫脫傳》)。投下保充之路府州縣官,其俸與王官等(《元史·食貨志》四《俸秩》門)。世祖至元五年(1268)以前投下官蒙漢色目並用,至至元五年始定製投下官必須用蒙古人員。其總管府長官不入常選,各投下有闕用人員,自於其投下內選用,不許冒用常選內人。皇慶二年(1313)詔各投下分地城邑長官,其常選所用者居眾人之上,投下所委者為添設,其常選內路府州及各縣減一員(《元史》卷八二《選舉志》二《銓法》上)。 投下詞訟有斷事官司之。姚燧《牧庵集》一四《平章政事忙兀公神道碑》: 諸侯王與十功臣既有土地人民,凡事干其城者,各遣斷事官自司,聽直於朝。 或即由王傅處理。《元史》卷一六《世祖紀》: 至元二十七年敕諸王分地之民有訟,王傅與所置監郡同治。無監郡考王傅聽之。 但所處只限民事,至刑事則仍歸地方有司。《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一《職制》上: 諸管軍官奧魯官及鹽運司打捕鷹坊軍匠各投下管領諸色人等,但犯強竊盜賊、偽造寶鈔、略賣人口、發冢、放火、犯奸及諸死罪,並從有司歸問。其斗訟、婚田、良賤、錢債、財產、宗從、繼絕及科差不公自相告,諸從本管理問。若事關民戶者,從有司約會歸問,並從有司追逮。三約不至者,有司就便歸斷。 接下民有軍役者須聽調從柱。如前述之弘吉剌等五投下從征伐宋。如濟寧投下蒙古軍之東征,《元史》卷一五《世祖紀》: 至元二十五年(1288)八月癸丑,諸王也真言:臣近將濟寧投下蒙古軍東征,其家皆乏食,願賜濟南路歲賦銀,使易米而食。詔遼陽省給米萬石賑之。 如至正十四年(1354)脫脫之統諸王各愛馬軍人之出征(《元史》卷四三《順帝紀》)。 五 元投下戶口 所謂投下據上文所述已有數義:第一如弘吉剌五投下,其組成分子為各部族降人;第二為諸王分地,如撥都之平陽路,世祖之京兆;第三為勛臣食邑,如史天澤之衛城,脫脫之淮安路。三者中唯第一種為原義,後二種則均為第一種之引申。元制唯戰爭所獲之驅戶(俘虜)乃屬投下,平民則屬朝廷。五戶絲戶不必即為驅戶,分地與食邑中固有大量驅戶,當時已引申稱為投下,但其他五戶絲戶在政治上固屬於朝廷也。前者為戰時俘虜,身家性命完全屬於主人,後者元人稱為投拜戶,身份為良民,應為朝廷服役。試舉一例說明之,《元典章》卷一七戶部三: 上都、西京、北京、隆興、平灤五路戶計為有爭差,至元二年中書省欽奉聖旨:據納陳駙馬、帖里干駙馬、頭輦哥國王、鍛真、忽都虎五投下戶計,仰差官與各投下頭目各州縣管民官,勾喚元主並驅戶,一同對證得,委系各人出軍時馬後稍將來的人口,達達數目里有呵,吩咐本投下者,於當差額內除豁。如對證得委系好投拜民戶及在後投屬或本投下招收到底人戶,作民當差。欽此! 是則投下固以驅戶為主,亦有投拜戶及在後投屬戶與投下招收戶也。《元史》卷一〇三《刑法志》二《戶婚》條: 諸系官當差人戶,非奉朝省文字輒投充諸王及各投下給使者論罪。 據此及上引《元典章》知投下戶元不系官當差也。又: 諸投下官員招占已籍系官民匠戶計者,沒其家財,所占戶歸本籍。 由此知投下戶與民匠戶不同戶籍。至元十八年令甘州凡諸投下戶依民例應站役(《元史》卷二《世祖紀》),大德九年(1305)詔諸王駙馬部屬及各投下,凡市傭徭役與民均輸(《元史》卷二一《成宗紀》),延祐五年(1318)又敕諸王位下民在大都者與民均役(《元史》卷二五《仁宗紀》)。則在此三詔前投下民並無為朝廷服役之義務也。以此軍民站戶之應役者均以投附投下為避役之計,投下官吏亦乘機誘納,朝廷與投下因之時起爭執,屢屢申禁投下擅招民戶,《元史》一七三《崔彧傳》: 至元二十三年(1286)彧奏忽都忽那顏籍戶之後,各投下毋擅招集,太宗既行之。江南民為籍已定,乞依太宗所行為是。從之。 成宗元貞元年(1295)詔諸王駙馬部民既隸軍籍者,毋奪回本部。又禁諸王公主駙馬招戶。大德二年(1298)禁諸王公主駙馬受諸人呈獻公私田地及擅招戶者(《元史》卷一九《成宗紀》)。禁令雖嚴,而諸投下之招戶仍如故,《元典章》卷二五《戶部》一一《影避》條記: 有力富強之家,往往投充諸王位下……等諸項戶計,影占不當雜泛差役,止令貧難下戶承充里正主首,錢糧不辦,偏負重受。各處行省俱有似此戶計。 《通制條格》三記: 孛羅歡為頭河南行省官題說:俺管轄的地面里,將系官並民田每有一等歹人,諸王駙馬每根底呈獻的,多有不系諸王駙馬各投下分撥到的戶計地土有。 反之,凡屬投下人戶,不能轉移別部。試舉二例明之,第一例為投下主不許轉移,《元史》一六七《張礎傳》: 張礎,真定人,業儒。丙辰歲(1256)平章廉希憲薦於世祖潛邸。時真定為諸王阿里不哥分地。阿里不哥以礎不附己,銜之。遣使者言於世祖曰:張礎我分地中人,當以歸我。世祖遣使者復曰:兄弟至親,寧有彼此之間。且我方有事於宋,如礎者實所倚任。俟天下平定,當遣還也。 第二例則為投下戶不願轉移,李庭《寓庵集》七《大元故宣差萬戶奧屯公神道碑銘》: 皇伯合罕皇帝在鳳翔也,許公(名世英,字伯豪,小字大哥)以河中府尹之職。命未及下,會以他事不果。其後公入覲,上喜曰:「曩之所許,今當相付。」命有司草制。公奏曰:「臣名在四大王府有年,今改屬別部,何面目見唐妃子母乎!」上始怒,徐復喜曰:「爾言是也。」唐妃聞其言喜甚。四大王嘗謂妻子曰:「大哥吾所愛,爾輩勿以降虜視之。」 一九三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原載《益世報·史學》第二十期,一九三九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