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史札記 · 明代的軍兵
一 軍與兵
明初創衛所制度,劃出一部分人為軍,分配在各衛所,專負保衛邊疆和鎮壓地方的責任。軍和民完全分開。中葉以後,衛軍廢弛,又募民為兵,軍和兵成為平行的兩種制度。
軍是一種特殊的制度,自有軍籍。在明代戶口中,軍籍和民籍、匠籍平行,軍籍屬於都督府,民籍屬於戶部,匠籍屬於工部。軍不受普通行政官吏的管轄,在身份、法律和經濟上的地位都和民不同。軍和民是截然地分開的。兵恰好相反,任何人都可應募,在戶籍上也無特殊的區別。軍是世襲的,家族的,固定的,一經為軍,他的一家系便永遠世代充軍,住在被指定的衛所。直系壯丁死亡或老病,便須由次丁或余丁替補。如在衛所的一家系已全部死亡,還須到原籍勾族人頂充。兵則只是本身自願充當,和家族及子孫無關,也無固定的駐地,投充和退伍都無法律的強制。軍是國家經制的,永久的組織,有一定的額數,一定的戍地。兵則是臨時召募的,非經制的,無一定的額數,也不永遠屯駐在同一地點。
在明代初期,軍費基本上是自給自足的,軍餉的大部分由軍的屯田收入支給。在國家財政的收支上,軍費的補助數量不大。雖然全國的額設衛軍總數達到二百七十餘萬的龐大數字[6],國家財政收支還能保持平衡。遇有邊方屯田的收入不敷支給時,由政府制定「開中」的辦法,讓商人到邊塞去開墾,用墾出的各物來換政府所專利的鹽引,取得買鹽和賣鹽的權利。商人和邊軍雙方都得到好處。
兵是因特殊情勢,臨時招募的。招募時的費用和入伍後的月餉都是額外的支出。這種種費用原來沒有列在國家預算上,只好臨時設法,或加賦,或加稅,或捐納,大部由農民負擔。因之兵的額數愈多,農民的負擔便愈重。兵費重到超過農民的負擔能力時,政府的勒索和官吏的剝削引起農民的武裝反抗。政府要鎮壓農民,又只好增兵,這一筆費用還是出在農民身上。
衛所軍經過長期的廢弛而日趨崩潰,軍屯和商屯的制度也日漸破壞,漸漸地不能自給,需要由國家財政開支。愈到後來,各方面的情形愈加變壞、需要國家的財政供給也愈多。這費用也同樣地需由農民負擔。同時又因為軍力的損耗,國防脆弱,更容易引起外來的侵略。衛軍不能作戰,需要募兵的數量愈多。這兩層新負擔,年復一年的遞加,國家全部的收入不夠軍兵費的一半,只好竭澤而漁,任意地無止境地增加農民的負擔,終於引起歷史上空前的農民暴動。政府正在用全力去鎮壓,新興的建州卻又乘機而入,在內外交逼的情勢下,顛覆了明室的統治權。
除中央的軍和兵以外,在地方的有民兵、民壯(弓兵、機兵、快手)、義勇種種地方警備兵。在邊地的有土兵(土軍)、達軍(蒙古降卒)。在內地的有苗兵、狼兵(廣西土司兵)、土兵等土司兵。將帥私人又有家丁、家兵、親兵。各地職業團體又有由礦工所組織的礦兵,鹽丁所組織的鹽兵,僧徒所組織的少林兵、伏牛兵、五台兵。也有以特別技藝成兵的,如河南之毛葫蘆兵、習短兵,長於走山;山東有長竿手;徐州有箭手;井陘有螞螂手,善運石,遠可及百步;福建閩漳泉之鏢牌兵等等。[7]
從養軍三百萬基本上自給的衛兵制,到軍、兵費完全由農民負擔,國庫支出;從有定額的衛軍,到無定額的募兵,從世襲的衛軍,到雇用的募兵,這是明代歷史上一件大事。
次之,軍因歷史的、地理的、經濟的關係,集中地隸屬於國家。在戰時,才由政府派出統帥總兵,調各衛軍出征。一到戰事終了,統帥立刻被召回,所屬軍也各歸原衛。軍權不屬於私人,將帥也無直屬的部隊。兵則由將帥私人所召募、訓練,和國家的關係是間接的。兵費不在政府的歲出預算中,往往須由長官向政府力爭,始能得到。同時兵是一種職業,在中央權重的時候,將帥雖有私兵,如嘉靖時戚繼光之戚家軍,俞大猷之俞家軍,都還不能不聽命於中央。到明朝末年,民窮財盡,內外交逼,在非常危逼的局面下,需要增加龐大的兵力,將帥到處募兵,兵餉都由將帥自行籌措,發生分地分餉的弊端,兵皆私兵,將皆藩鎮,兵就成為擴充將帥個人權力和地位的工具了。
二 衛所制度
明太祖即皇帝位後,劉基奏立軍衛法(《明史》卷一二八《劉基傳》)。《明史》卷八九《兵志·序》說:
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上十二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各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
這制度的特點是平時把軍力分駐在各地方,戰時才命將出師,將不專軍,軍不私將,軍力全屬於國家。衛所的組織,《明史》卷九〇《兵志》二《衛所門》記:
天下既定,度要害地,系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千六百人為衛,千一百二十人為千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
衛有指揮使,所有千戶百戶。總旗轄五十人,小旗轄十人。各衛又分統於都指揮使司(簡稱都司),司有都指揮使,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和治民事的布政使司,治刑事的按察使司,並稱三司。洪武二十六年(1393)時定天下都司衛所,共計都司十七(北平、陝西、山西、浙江、江西、山東、四川、福建、湖廣、廣東、廣西、遼東、河南、貴州、雲南、北平三護衛、山西三護衛)。行都司三(北平、江西、福建)。留守司一(中都)。內外衛三百二十九,守御千戶所六十五。成祖以後,多所增改,都司增為二十一(浙江、遼東、山東、陝西、四川、廣西、雲南、貴州、河南、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大寧、萬全、山西、四川行都司、陝西行都司、湖廣行都司、福建行都司、山西行都司)。留守司二(中都、興都)。內外衛增至四百九十三,守御屯田群牧千戶所三百五十九。[8]
全國衛軍都屬於中央的大都督府。大都督府掌軍籍,是全國的最高軍事機關。洪武十三年(1380)分大都督府為中、左、右、前、後五軍都督府。洪武二十六年定分領在京各衛所及在外各都司衛所。其組織如下:
每府設左右都督各一,掌治府事。成祖以後,又改組如下:
各地都司分隸於各都督府,其組織如下:
和都督府相配合的機關是兵部,長官為兵部尚書,「掌天下武衛官軍選授簡練之政令」,其下設四清吏司,各設郎中一人,員外郎一人,主事二人:
都督府是統軍機關,各省、各鎮鎮守總兵官、副總兵都以三等[9]真署都督及公、侯、伯充任。有大征討,則由政府指派掛諸號將軍[10]或大將軍、前將軍、副將軍印總兵出,事定繳印回任。明初開國時,武臣最重[11],英國公張輔兄信,至以侍郎換授指揮同知。武臣出兵,多用文臣參贊,如永樂六年(1408)黔國公沐晟討交阯簡定,以尚書劉俊參軍事。宣德元年(1426)成山侯王通討交阯黎利,以尚書陳洽參贊軍務。正統以後,文臣的地位漸高,出征時由文臣任總督或提督軍務,經畫一切,武臣只負領軍作戰的任務。如正統六年(1441)麓川之役,定西伯蔣貴充總兵官,以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正統十四年討福建鄧茂七,寧陽侯陳懋為總兵官,以刑部尚書金濂提督軍務。成化元年(1465)討大藤峽瑤,都督同知趙輔為征夷將軍,以左僉都御史韓雍贊理軍務。同年出兵鎮壓荊、襄農民暴動,撫寧伯朱永充靖虜將軍,以工部尚書白圭提督軍務。三年討建州,武靖伯趙輔充總兵官,以左都御史李秉提督軍務。從此文臣統帥,武臣領兵,便成定製。在政府的用意是以文臣制武臣,防其跋扈。結果是武臣的地位愈來愈低。正德以後幸臣戚里多用恩幸得武職,愈為世所輕。在內有部、科,在外有監軍、總督、巡撫,重重彈壓,五軍都督府職權日輕,將弁大帥如走卒,總兵官到兵部領敕,必須長跪,「間為長揖,即謂非體」。到了末年,衛所軍士,雖一諸生,都可任意役使了。
各省都指揮使是地方的最高軍政長官,統轄省內各衛所軍丁,威權最重。在對外或對內的戰事中,政府照例派都督府官或公、侯、伯出為總兵官,事後還任。明初外患最頻的是北邊的蒙古,派出邊地防禦的總兵官漸漸地變成固定,冠以鎮守的名義,接著在內地軍事要害地區也派總兵官鎮守,獨任一方的軍務。又於其下設分守,鎮守一路;設守備,鎮守一城或一堡。至和主將同城的則稱為協守。總兵之下,有副總兵、參將、游擊將軍、守備、把總等名號。總兵是由中央派出的,官爵較高,職權較專,都指揮使是地方長官,漸漸地就成為總兵官的下屬了。後來居上,於是臨時派遣的總兵官駐守在固定的地點,就代替了都指揮使原來的地位了。
總兵官變成鎮守地方的軍事統帥以後,在有戰事時,政府又派中央大員到地方巡撫,事畢復命,後來巡撫也成固定的官名,駐在各地方。因為這官的職務是在撫安軍民,彈壓地方,所以以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派充。因為涉及軍務,所以又加提督軍務或贊理軍務、參贊軍務名義。巡撫兼治一方的民事和軍務,不但原來的都、布、按三司成為巡撫的下屬,即總兵官也須聽其指揮。景泰以後因軍事關係,在涉及數鎮或數省的用兵地區,添設總督軍務或總制、總理,派重臣大員出任。有的兵事終了後即廢不設,有的卻就成為長設的官。因為轄地涉及較廣,地位和職權也就在巡撫之上。末年「流寇」和建州內外夾攻,情勢危急,政府又特派樞臣(兵部尚書)外出經略,後來又派閣臣(大學士)出來督師,權力又在總督之上,這樣層層整疊地加上統轄的上官,原來的都指揮使和總兵官自然而然地每況愈下,權力日小,地位日低了。綜合上述諸情形,從下表(1)中我們可以看出明代地方軍政長官地位的衍變。
衛所軍丁的總數,在政府是軍事秘密,絕對不許人知道。[12]甚至掌治軍政的兵部尚書,和專司糾察的給事、御史也不許預聞。[13]我們現在就《明太祖實錄》卷二二三記載看,洪武二十五年的軍數如下表(2)。
總數超過一百二十萬。洪武二十六年以後的軍數,按衛所添設的數量估計,應該在一百八十萬以上。明成祖以後的軍數,約在二百八十萬左右。[14]萬曆時代的軍數如下表[15]:
各鎮軍馬數額表
*原額:永樂以後 現額:萬曆初年
▲包括馬駝牛騾在內
明初衛所軍士的來源,大概可分四類,《明史》卷九〇《兵志》二記:
其取兵有從征,有歸附,有謫發。從征者諸將所部兵,既定其地,因以留戍。歸附則勝國及僭偽諸降卒。謫發以罪遷隸為兵者。其軍皆世籍。
從征和歸附兩項軍士都是建國前後的舊軍。謫發一項則純以罪人充軍。名為恩軍[16],亦稱長生軍[17]。如永樂初屠殺建文諸臣,一人得罪,蔓連九族外親姻連都充軍役[18]。成化四年(1468)項忠平荊、襄農民暴動,俘獲三萬餘人,戶選一丁戍湖廣邊衛(《明史》卷一八七《項忠傳》)。都是著例。
除以上三項外,第四類是垛集軍,是衛軍最大的來源。《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說:
明初垛集令行,民出一丁為軍,衛所無缺伍,且有羨丁。……成祖即位,遣給事等官分閱天下軍,重定垛集軍更代法。初三丁已上垛正軍一,別有貼戶,正軍死,貼戶丁補。至是令正軍、貼戶更代,貼戶單丁者免,當軍家蠲其一丁徭。
平民一被僉發充軍,便世世子孫都入軍籍,不許變易。民籍和軍籍的區分極為嚴格[19]。民戶有一丁被垛為軍,政府優免他的原籍老家的一丁差徭,以為彌補。軍士赴戍所時,宗族為其治裝,名為封樁錢[20]。在衛軍士除本身為正軍外,其子弟稱為余丁或軍余,將校的子弟則稱為舍人。宣德四年(1429)定例免在營余丁一丁差役,令其供給軍士盤纏(《大明會典》卷一五五)。邊軍似乎較受優待,如遼東舊制,每一軍佐以三餘丁[21]。內地的余丁亦稱幫丁,專識操守卒往來費用[22]。日常生活則概由政府就屯糧支給,按月發米,稱為月糧。其多少以地位高下分等差。洪武時令在京在外各衛馬軍月支米二石,步軍總旗一石五斗,小旗一石二斗,軍一石。守城者如數給,屯田者半之[23]。恩軍家四口以上一石,三口以下六斗,無家口者四斗。月鹽有家口者二斤,無者一斤(《明史》卷八二《食貨志》六俸餉)。衣服則歲給冬衣棉布棉花夏衣夏布,在出征時則例給胖襖鞋褲(《明史》卷一七七《王復傳》)。
三 京軍
明初定都南京,集全國衛軍精銳於京師。有事以京軍為主力,抽調各地衛軍為輔。又因蒙古人時圖恢復,侵犯北邊,命將於沿邊安置重兵防守,分封諸子出王邊境,大開屯田,且耕且守。靖難役後,明成祖遷都北京,以首都置於國防前線,成為全國的軍事中心。定製立三大營,一曰五軍,一曰三千,一曰神機,合稱為京軍。
五軍營的組織,太祖時設大都督府,節制中外諸軍,京城內外置大小二場,分教四十八衛卒。洪武四年(1371)士卒之數二十萬七千八百有奇。洪武十三年分大都督府為前、後、中、左、右五軍都督府。成祖北遷後,增為七十二衛。永樂八年(1410)親征本雅失里,分步騎軍為中軍,左、右掖,左、右哨,稱為五軍。除在京衛所外,每年又分調中都、山東、河南、大寧各都司兵十六萬人,輪番到京師操練,稱為班軍。
三千營以邊外降丁三千人組成。
神機營專用火器,永樂時平交阯得到火器,立營肄習。後來又得到都督譚廣進馬五千,置營名「五千」,掌操演火器。
三大營在平時,五軍肄營陣,三千肄巡哨,神機肄火器。在皇帝親征時,大營居中,五軍分駐,步內騎外,騎外為神機,神機外為長圍,周二十里,樵採其中。
皇帝侍衛親軍有錦衣衛和十二衛親軍。御馬監又有武驤,騰驤,左、右衛,稱四衛軍。
明初京軍總數在八十萬以上[24]。永樂時征安南,用兵至八十萬(《明史》卷一五四《張輔傳》)。正統中征麓川,用兵亦十五萬(《明史》卷一七一《王驥傳》)。永樂、宣德二朝六次對蒙古用兵,都以京軍為主力。到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喪沒幾盡。《明史》卷一七〇《于謙傳》說:
時京師勁甲精騎皆陷沒。所余疲卒不及十萬。人心恐慌,上下無固志。
事後一面補充,一面著手改革。當時主持兵政的兵部尚書于謙以為三大營的缺點,是在分作三個獨立組織,各為教令,臨時調發,軍士和將弁都不相習。乘機改革,在諸營中選出精兵十萬,分作十營集中團練,名為團營。其餘軍歸本營,稱為老家。京軍之制為之一變。到成化時又選出十四萬軍分十二營團練,稱為選鋒,余軍仍稱老家,專任役作。團營之法又稍變。到正德時因「流寇」之亂,調邊軍入衛,設東西官廳練兵,於是邊軍成為選鋒,十二團營又成為老家了。嘉靖時經過幾次嚴重的外患,九次改革,又恢復三大營舊制,改三千為神樞營,募兵四萬充伍。形式上雖然似乎還原,可是以募兵代世軍,實質上卻已大不相同了。
京軍內一部分由外衛番上京師者稱為班軍。在名義上是集中訓練,鞏衛京師。實際上卻被政府和權貴役作苦工,《明史》卷九〇《兵志》二說:
成化間海內燕安,外衛卒在京只供營繕諸役,勢家私占復半之,卒多畏苦,往往愆期。
修建宮殿陵墓,浚理城池,一切大工程都以班軍充役,使供役軍士,財力交殫,每遇班操,寧死不赴[25]。甚至調發出征的也被扣留役使,《明史》卷一九九《鄭曉傳》記:
俺答圍大同右衛急。……曉言,今兵事方棘,而所簡聽征京軍三萬五千人,乃令執役赴工,何以備戰守,乞歸之營伍。
結果使各地衛軍以番上為畏途。有的私下納銀於所屬將弁,求免入京。有事則召募充數,名為「折乾」。嘉靖二十九年(1550)職方主事沈朝煥在點發班軍月餉時,發見有大部分是雇乞丐代替的。後來索性專以班軍作工,也不營操了。班軍不做工和不在工作期間的便改行作商販工藝,按時給他們所屬的班將一點錢。到末年邊事日急,又把班軍調到邊方,作築垣負米的勞役。從班軍一變而為班工,從應役番上到折乾雇募,雖然名義上還仍舊貫,可是實質上卻已經變質了。
在京衛軍的情形,也和班軍一樣地困於役作。成化時以太監汪直總督團營,此後京軍便專掌於內臣。其他管軍將弁也照例由勛戚充任。在這一群貪婪的太監和紈絝的將弁統率之下,發生了種種弊端,第一是占役,軍士名雖在籍,實際上卻被權貴大官所隱佔,替私人作工服役,卻向政府領餉;第二是虛冒,軍籍本來無名,卻被權貴大官硬把家人蒼頭假冒選鋒壯丁名色,月支厚餉。有人領餉,卻無人應役(《明史》卷二六五《李邦華傳》);第三是軍吏的舞弊,軍士在交替時,軍吏需索重賄,貧軍不能應付,雖然老羸,也只好勉強幹下去。精壯子弟反而不得收練。以此軍多老弱;第四是富軍的賄免,有錢的怕營操徵調,往往賄托將弁,把他擱在老家數中。貧軍雖極疲老,也只能勉強挨命,積此四弊,再加上在營軍士的終年勞作,沒有受訓練的機會,名雖軍士,實則工徒。結果自然營伍日虧,軍力衰耗,走上崩潰的途徑(《明史》卷八九《兵志》一)。成化末年京軍缺伍至七萬五千有奇。到武宗即位時,十二團營銳卒僅六萬五百餘人,稍弱者二萬五千。武宗末年給事中王良佐奉敕選軍,按軍籍應當有三十八萬餘人,較明初時已經只剩十分之五,實存者不及十四萬,較原額缺伍至六分之五,較現額也缺伍到五分之三強。可是中選者又只二萬餘人。世宗立,額兵止有十萬七千餘人,實存者僅半。嘉靖二十九年(1550)俺答圍都城,兵部尚書丁汝夔核營伍不及五、六萬人,驅出都門,皆流涕不敢前。吏部侍郎王邦瑞攝兵部,疏言:
國初京營勁旅,不減七、八十萬,元戎宿將常不乏人。
自三大營變為十二團營,又變為兩官廳,雖浸不如初,然額軍尚三十八萬有奇。今武備積弛,見籍止十四萬餘,而操練者不過五、六萬。支糧則有,調遣則無。比敵騎深入,戰守俱稱無軍。即見在軍率老弱疲憊、市井游販之徒,衣甲器械取給臨時。此其弊不在逃亡而在占役,不在軍士而在將領。蓋提督、坐營、號頭、把總諸官,多世胄紈絝,平時占役營軍,以空名支餉,臨操則肆集市人,呼舞博笑而已。(《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到崇禎末年簡直無軍可用。《明史》卷二六六《王章傳》記:
十七年(1644)王章巡視京營,按籍額軍十一萬有奇。喜曰:「兵至十萬,猶可為也。」及閱視,半死者。余冒伍,憊甚,矢折刀缺,聞炮聲掩耳,馬未馳輒墮。而司農缺餉,半歲不發。
即勉強調發出征,也是雇充遊民,名為京軍,實則召募。如崇禎十四年兵部侍郎吳甡所言:
京營……承平日久,發兵剿賊,輒沿途雇充。將領利月餉,遊民利剽敚,歸營則本軍復充伍。(《明史》卷二五二《吳甡傳》
積弊之極,京軍僅存空名。可是,相反地,軍官卻與日俱增,越後越多。洪武二十五年京軍軍官的總數是二千七百四十七員,六十幾年後,到景泰七年(1456)突增三萬餘員,較原額加了十一倍[26]。再過十幾年,到成化五年(1496)又增加到八萬餘員,較原額增加了三十倍(《明史》卷二一四《劉體乾傳》)。正德時嬖佞以傳奉得官,瑣濫最甚。世宗即位,裁汰錦衣諸衛內監局旗校工役至十四萬八千七百人。歲減漕糧百五十三萬二千餘石(《明史》卷一九〇《楊廷和傳》)。不久又汰去京衛及親軍冗員三千二百人(《明史》卷一九六《夏言傳》)。雖然經過這兩次大刀闊斧的裁汰,可是不久又繼續增加:「邊功升授,勛貴傳請,曹局添設,大臣恩蔭,加以廠衛監局勇士匠人之屬,歲增月益,不可悉舉」(《明史》卷二一四《劉體乾傳》)。到萬曆時,神宗倦於政事,大小臣僚多缺而不補,可是武職仍達八萬二千餘員。到天啟時魏忠賢亂政,武職之濫,打破了歷朝的紀錄,連當時人也說:「不知又增幾倍?」[27]軍日減而官日增,軍減而糧仍舊額,國家負擔並不減輕,官增則冗費愈多,國庫愈匱。並且養的是不能戰的軍,添的也是不能戰的官。到崇禎末年,內外交逼,雖想整頓,也來不及了。
從京軍軍伍的減削情形看,明初到正統可說是京軍的全盛時期。土木變後,經過於謙一番整頓,軍力稍強,可是額數已大減於舊,可說是京軍的衰落時期。從成化到明末,則如江河日下,一年不如一年,是京軍的崩潰時期。在全盛時期,明成祖和宣宗六次打蒙古,三次打安南,京軍是全軍中最精銳的一部分。在衰落時期,軍數雖少,還能打仗。到成化以後,京軍雖仍四出征討,卻已沒有作戰能力了。《明史》卷一八〇《曹璘傳》說:
弘治元年(1488)言:諸邊有警,輒命京軍北征。此輩驕惰久,不足用。乞自今勿遣,而以出師之費賞邊軍。
《劉健傳》也說:
弘治十七年復,小王子謀犯大同,帝召見閣臣,健請簡京營大帥,因言京軍怯不任戰,請自今罷其役作以養銳氣。(《明史》卷一八一)
同時的倪岳則說京軍之出,反使邊軍喪氣,他說:
京營素號冗怯。留鎮京師,猶恐未壯根本。顧乃輕於出御,用褻天威。臨陣輒奔,反隳邊軍之功,為敵人所侮。(《明史》卷一八三《倪岳傳》)
這時離開國不過一百四十年,京軍已以冗怯著稱,政府中人異口同聲地以為不可用了。
四 衛軍的廢弛
京外衛所軍的廢弛情形也和京軍一樣。
明代軍士的生活,我們可用明太祖的話來說明,他說:
那小軍每一個月只關得一擔兒倉米。若是丈夫每不在家裡,他婦人家自去關呵,除了幾升做腳錢,那害人的倉官又斛面上打減了幾升。待到家裡(音伐)過來呵,止有七、八斗兒米,他全家兒大大小小要飯吃,要衣裳穿,他那裡再得閒錢與人。(《大誥》武臣科斂害軍第九)
正軍衣著雖由官庫支給,家屬的卻須自己製備。一石米在人口多的家庭,連吃飯也還不夠,如何還能顧到衣服!《明史》卷一八五《黃紱傳》:
成化二十二年巡撫延綏,出見士卒妻衣不蔽體。嘆曰,健兒家貧至是,何面目臨其上。亟預給三月餉,親為撫循。
黃紱所見的是衛軍的普遍情形,延綏士卒的遭遇卻是一個難得的例外。甚至病無醫藥,死無棺殮,《明史》卷一六〇《張鵬傳》:
鵬景泰二年進士。……出按大同、宣府,奏:「兩鎮軍士敝衣菲食,病無藥,死無棺。乞官給醫藥棺槥,設義冢,俾饗厲祭。死者蒙恩,則生者勸。」帝立報可,且命諸邊概行之。
經過張鵬的提議,才由官給醫藥棺槥,卻仍只限於諸邊,內地的不能享受這權利。衛軍生活如此,再加以上官的剝削和虐待,假如有辦法,他們是會不顧一切,秘密逃亡的。
除從征和歸附的軍士以外,謫發和垛集軍是強逼從軍的。他們被威令所逼,離開所習慣的土地和家族,到一個遼遠的陌生的環境中去,替統治階級服務。一代一代地下去,子子孫孫永遠繼承這同一的命運和生活。大部分的軍士發生逃亡的現象,特別是謫發的逃亡最多。萬曆時章潢說:
國初衛軍藉充垛集,大縣至數千名,分發天下衛所,多至百餘衛,數千里之遠者。近來東南充軍亦發西北,西北充軍亦多發東南。然四方風土不同,南人病北方之苦寒,北人病南方之暑濕。逃亡故絕,莫不由斯。道里既遠,勾解遂難。(章潢《圖書編》卷一一七)
據正德時王瓊的觀察,逃亡者的比例竟占十之八、九。他以為初期經大亂之後,民多流離失恆產,樂於從軍。同時法令嚴密,衛軍不敢逃亡。後來政府不能約束官吏,衛軍苦於被虐待、剝削,和逼於鄉土之思,遂逃亡相繼(王瓊《清軍議》)。衛所的腐敗情形,試舉數例:
宣德九年(1434)二月壬申,行在兵部右侍郎王驥言:中外都司衛所官,唯知肥己,征差則賣富差貧,征辦則以一科十,或占納月錢,或私役買賣,或以科需扣其月糧,或指操備減其布絮。衣食既窘,遂致逃亡。(《明宣宗實錄》卷一〇八)
弘治時劉大夏《條列軍伍利弊疏》也說:
在衛官軍苦於出錢,其事不止一端:如包辦秋青草價;給與勇士養馬;比較逃亡軍匠;責令包工雇役;或幫貼錦衣衛夷人馬匹;或加貼司苑局種菜軍人;內外宮人造墳,皆用夫價;接應公差車輛,俱費租錢,其他使用,尚不止此。又管營內外官員,率於軍伴額數之外,摘發在營操軍役使,上下相襲,視為當然。又江南軍士漕運,有修船盤削之費,有監收斛面之加,其他掊克,難以枚舉。以致逃亡日多,則撥及全戶,使富者貧,貧者終至於絕。江南官軍每遇營操,雖給行糧,而往返之費,皆自營辦。況至京即撥做工僱車運料,而雜撥納辦,有難以盡言者。(《劉忠宣公集》卷一)
衛軍一方面被衛官私家役使[28],甚至被逼為朝中權要種田[29]。月糧既被剋扣[30],又須交納月錢,供上官揮霍[31]。隆慶三年(1569)蕭廩出核陝西四鎮兵食,發見被隱佔的卒伍至數萬人(《明史》卷二二七《蕭廩傳》)。軍士無法生活,一部分改業為工人商販,以所得繳納上官。景帝即位時,劉定之上言十事,論當時情形:
天下農出粟,女出布,以養兵也。兵受粟於倉,受布於庫,以衛國也。向者兵士受粟布於公門,納月錢於私室。於是手不習擊刺之法,足不習進退之宜,第轉貨為商,執技為工,而以工商所得,補納月錢。民之膏血,兵之氣力,皆變為金銀,以惠奸宄。一旦率以臨敵,如驅羊拒狼,幾何其不敗也。(《明史》卷一七六《劉定之傳》)
大部分不能忍受的,相率逃亡,有的秘密逃回原籍,如正統時李純所言:
三年(1438)十月辛未,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李純言:遼東軍士往往攜家屬潛從登州府運船,越海道逃還原籍。而守把官軍,受私故縱。(《明英宗實錄》卷四七)
有的公開請假離伍:
正統十一年(1446)五月己卯,福建汀州府知府陸征言:天下衛所軍往往假稱欲往原籍取討衣鞋,分析家貲,置備軍裝。其官旗人等貪圖賄賂,從而給與文引遣之。及至本鄉,私通官吏鄉里,推稱老病不行,轉將戶丁解補。到役未久,託故又去。以致軍伍連年空缺。(《明英宗實錄》卷一四一)
其因罪謫戍的,則預先布置,改換籍貫,到衛即逃,無從勾捕:
宣德八年(1433)十二月庚午,巡按山東監察御史張聰言:遼東軍士多以罪謫戍,往往有亡匿者。皆因編髮之初,奸頑之徒,改易籍貫,至衛即逃。比及勾追,有司謂無其人,軍伍遂缺。(《明宣宗實錄》卷一百七)
沈德符記隆萬時戍軍之亡匿情形,直如兒戲。他說:
吳江一叟號丁大伯者,家溫而喜啖飲,久往來予家。一日忽至邸舍,問之,則解軍來。其人乃捕役,妄指平民為盜,發遣遼東三萬衛充軍,亦隨在門外。先人語之曰:
慎勿再來,倘此犯逸去,奈何!丁不顧,令之入叩頭,自言姓王,受丁恩不逸也。去甫一月,則王姓者獨至邸求見。先人駭問之,雲已訖事,丁大伯亦旦夕至矣。先人細詰其故,第笑而不言。又匝月而丁來,則批回在手。其人到伍,先從間道遁歸,不由山海關,故反早還。因與丁作伴南旋。近聞中途亦有逃者,則長解自充軍犯,雇一二男女,一為軍妻,一為解人,投批到衛收管,領批報命時,竟還桑梓。彼處戍長,以入伍脫逃,罪當及己,不敢聲言。且利其遺下口糧,潛入囊橐。而荷戈之人,優遊閭里,更無誰何之者。(《野獲編·補遺》卷三解軍)
衛所官旗對於衛軍之逃亡缺額,非但毫不過問,並且引為利源。因為一方面他們可以乾沒逃亡者的月糧,一方面又可以向逃亡者需索賄賂。永樂十二年(1414)明成祖曾申說此弊:
十月辛巳上諭行在兵部臣曰:今天下軍伍不整肅,多因官吏受賕,有縱壯丁而以罷弱充數者;有累歲缺伍不追補者;有偽作戶絕及以幼小紀錄者;有假公為名而私役於家者。遇有調遣,十無三、四。又多是幼弱老疾,騎士或不能引弓,步卒或不能荷戈,緩急何以濟事!(《明成祖實錄》卷一五七)
五年後監察御史鄧真上疏說軍衛之弊,也說:
內外各衛所軍士,皆有定數,如伍有缺,即當勾補。今各衛所官吏唯耽酒色貨賄,軍伍任其空虛。及至差人勾補,縱容賣故,百無一、二到衛,或全無者;又有在外娶妻生子不回者。官吏徇私蒙蔽,不行舉發。又有勾解到衛而官吏受贓放免;及以差使為由,縱其在外,不令服役。此軍衛之弊也。(《明成祖實錄》卷二一九)
在這情形下,《明史·兵志》記從吳元年十月到洪武三年十一月,三年中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到正統三年(1438)離開國才七十年,這數目就突增到一百二十萬有奇,占全國軍伍總數二分之一弱[32]。據同年巡按山東監察御史李純的報告,他所視察的某一百戶所,照理應有旗軍一百十二人,可是逃亡所剩的結果,只留一人(《明英宗實錄》卷四七)。
邊防和海防情況:遼東的兵備在正德時已非常廢弛,開原尤甚,士馬才十二,牆堡墩台圮殆盡,將士依城塹自守,城外數百里,悉為諸部射獵地(《明史》卷一九九《李承勛傳》)。薊鎮兵額到嘉靖時也十去其五,唐順之《覆勘薊鎮邊務首疏》:
從石塘嶺起,東至古北口牆子嶺馬蘭谷,又東過灤河,至於太平寨燕河營,盡石門寨而止,凡為區者七。查得原額兵共七萬六百零四名,見在四萬六千零三十七名,逃亡二萬四千五百六十七名。又從黃花鎮起,西至於居庸關,盡鎮邊城而止,凡為區者三,査得原額兵共二萬三千二十五名,逃亡一萬零一百九十五名。總兩關十區之兵,原額共九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名,見到五萬九千六十二名,逃亡三萬四千七百六十二名。……薊兵稱雄,由來久矣。比臣等至鎮,則見其人物瑣軟,筋骨綿緩,靡靡然有暮氣之惰,而無朝氣之銳。就而閱之,力士健馬,什才二、三,鈍戈弱弓,往往而是。其於方圓、牝牡、九陣、分合之變,既所不講,劍盾、槍箭、五兵之長,亦不能習。老羸未汰,紀律又疏,守尚不及,戰則豈堪!(《荊川外集》卷二)
沿海海防,經積弛後,尤不可問。《明史》卷二〇五《朱紈傳》記嘉靖二十六年時閩浙情形說:
漳、泉巡檢司弓兵舊額二千五百餘,僅存千人。……浙中衛所四十一,戰船四百三十九,尺籍盡耗。
海道副使譚綸述浙中沿海衛所積弊:
衛所官軍既不能以殺賊,又不足以自守,往往歸罪於行伍空虛,徒存尺籍,似矣。然浙中如寧、紹、溫、台諸沿海衛所,環城之內,並無一民相雜,廬舍鱗集,豈非衛所之人乎?顧家道殷實者,往往納充吏承,其次賂官出外為商,其次業藝,其次投兵,其次役占,其次搬演雜劇,其次識字,通同該伍放回附近原籍,歲收常例,其次舍人,皆不操守。即此八項,居十之半,且皆精銳。至於補伍食糧,則反為疲癃殘疾,老弱不堪之輩,軍伍不振,戰守無資,弊皆坐此。至於逃亡故絕,此特其一節耳。(胡宗憲《籌海圖編》卷一一《經略一·實軍伍》)
以至一衛軍士不滿千餘,一千戶所不滿百餘。(同上,兵部尚書張時徹語)一遇事變,便手足無措。倭寇起後,登陸屠殺,如入無人之境。充分證明了衛軍的完全崩潰,於是有募兵之舉,另外召募壯丁,加以訓練,抵抗外來的侵略。
五 勾軍與清軍
衛所軍士之不斷地逃亡,使統治階級感覺恐慌,努力想法挽救。把追捕逃軍的法令訂而又訂,規定得非常嚴密。《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記:
大都督府言:起吳元年十月至洪武三年十一月,軍士逃亡者四萬七千九百餘。於是下追捕之令,立法懲戒。小旗逃所隸三人降為軍,上至總旗、百戶、千戶皆視逃軍多寡,奪俸降革。其從征在外者,罰尤嚴。
把逃軍的責任交給衛所官旗,讓他們為自己的利益約束軍士,這辦法顯然毫無效果,因為在十年後又頒發了同樣性質的法令:
洪武十三年五月庚戌,上諭都督府臣曰:近各衛士卒率多逋逃者,皆由統之者不能撫恤。宜量定千百戶罰格。凡一千戶所逃至百人者千戶月減俸一石,逃至二百人減二石。一百戶所逃及十人者月減俸一石,二十人者減二石,若所管軍戶不如數,及有病亡事故殘疾事,不在此限。(《明太祖實錄》卷一三一)
洪武十六年又命五軍都督府檄外衛所,速逮缺伍士卒,名為勾軍。特派給事中潘庸等分行清理,名為清軍。洪武二十一年以勾軍發生流弊,命衛所及郡縣編造軍籍:
九月庚戌,上以內外衛所軍伍有缺,遣人追取戶丁,往往鬻法,且又騷動於民。乃詔自今衛所以亡故軍士姓名、鄉貫編成圖籍送兵部,然後照籍移文取之,毋擅遣人,違者坐罪。尋又詔天下郡縣,以軍戶類造為冊,具載其丁口之數,如遇取丁補伍,有司按籍遣之,無丁者止。(《明太祖實錄》卷一九三)
軍籍有三份,一份是清勾冊(衛所的軍士逃亡及死亡冊),一份是郡縣的軍戶原籍家屬戶口冊,一份是收軍冊。衛所的軍額是一定的,衛軍規定必須有妻,不許獨身不婚[33]。父死子繼。如有逃亡缺伍或死絕,必須設法補足。補額的方法是到原籍追捕本身或其親屬。同年又置軍籍勘合:
是歲命兵部置軍籍勘合,遣人分給內外衛所軍士,謂之勘合戶由。其中間寫從軍來歷,調補衛所年月,及在營丁口之數。遇點閱則以此為驗,其底簿則藏於內府。
這兩種制度都為兵部侍郎沈溍所創。《明史》曾對這新設施的成效加以批評:
明初衛所世籍及軍卒勾補之法,皆沈溍所定。然名目瑣細,簿籍煩多,吏易為奸,終明之世頗為民患,而軍衛亦日益耗減。(《明史》卷一三八《唐鐸傳》)
實際上不到四十年,這兩種制度都已喪失效用了。不但不能足軍,反而擾害農民。第一是官吏藉此舞弊:
宣德八年二月庚戌,行在兵部請定稽考勾軍之令。蓋故事都司衛所軍旗伍缺者,兵部預給勘合,從其自填,遣人取補。及所遣之人,事已還衛,亦從自銷,兵部更無稽考。以故官吏夤緣為弊,或移易本軍籍貫,或妄取平民為軍,勘合或給而不銷,限期或過而不罪。致所遣官旗,遷延在外,娶妻生子,或取便還鄉,二、三十年不回原衛所者。雖令所在官司執而罪之,然積弊已久,猝不能革。(《明宣宗實錄》卷九九)
使奉命勾軍的官旗,自身也成逃軍。第二是軍籍散失,無法勾補:
宣德八年八月壬午,河南南陽府知府陳正倫言:天下衛所軍士,或從征,或屯守,或為事調發邊衛。其鄉貫姓名詐冒更改者多。洪武中二次勘實造冊,經歷年久,簿籍鮮存,致多埋沒,有詐名冒勾者,官府無可考驗虛實。
(《明宣宗實錄》卷一〇四)
政府雖然時派大臣出外清理軍伍,宣德三年且特命給事中、御史按期清軍。清軍條例也一增再增,規定得非常嚴密,軍籍也愈來愈複雜。嘉靖三十一年(1552)又增編兜底、類衛、類姓三冊,合原有之軍黃總冊(即戶口冊)為四冊[34]。但是這一切的條例和繁複的手續,只是多給予官吏以舞弊的機會,衛軍的缺伍情形,仍不因之稍減。
在明代前期,最為民害的是勾軍。軍士缺伍,勾捉正身者謂之跟捕,勾捕家丁者謂之勾捕。勾軍的弊害,洪熙元年(1425)興州左屯衛軍士范濟曾上書說:
臣在行伍四十餘年,謹陳勾軍之弊:凡衛所勾軍有差官六、七員者,百戶所差軍旗二人或三人者,俱是有力少壯,及平日結交官長,畏避征差之徒,重賄貪饕官吏,得往勾軍。及至州縣,專以威勢虐害里甲,既豐其饋饌,又需其財物,以合取之人及有丁者釋之。乃詐為死亡,無丁可取,是以留宿不回。有違限二、三年者,有在彼典雇婦女成家者。及遠,則以所得財物,賄其枉法官吏,原奉勘合,矇曨呈繳。較其所取之丁,不及差遣之官,欲求軍不缺伍,難矣。(《明宣宗實錄》卷五)
官校四出,擾亂得閭里不寧,卻對軍伍之缺,一無裨補。正統元年(1436)九月分遣監察御史軒輗等十七人清理軍政,在賜敕中也指出當時的弊害,促令注意。敕書說:
武備,立國之重事。歷歲既久,弊日滋甚。軍或脫籍以為民,民或枉指以為軍。戶本存而謂其為絕,籍本異而強以為同。變易姓名,改易鄉貫。夤緣作弊,非止一端。推厥所由,皆以軍衛有司及里甲人等貪賂挾私,共為欺蔽,遂致妄冒者無所控訴,埋沒者無從追究,軍缺其伍,民受其殃。(《明英宗實錄》卷二二)
在實際上,不但法外的弊害,使農民受盡苦痛,即本軍、本戶的勾補,對農民也是極大災難。試舉數例說明。第一例要七十老翁和八歲孩子補伍:
洪武二十五年四月壬子,懷遠縣人王出家兒年七十餘,二子俱為卒,從征以死。一孫甫八歲,有司復追逮補伍。出家兒訴其事於朝,令除其役。(《明太祖實錄》卷二七)
第二例單丁補役,田地無人耕種:
永樂八年四月戊戌,湖廣彬州桂陽縣知縣梁善言:本縣人民充軍數多,戶有一丁者發遣補役,則田地拋荒,稅糧無征,累及里甲。(《明成祖實錄》卷一〇二)
第三例地方鄰里因勾軍所受的損失。萬曆三年徐貞明疏言:
東南民素柔脆,莫任遠戍。今數千里勾軍,離其骨肉。軍壯出於戶丁,幫解出於里甲,每軍不下百金。而軍非土著,志不久安,輒賂衛官求歸。衛官利其賂且可以冒餉也,因而縱之。是困東南之民,而實無補於軍政也。(《明史》卷二二三)
解除軍籍的唯一途徑,明初規定,必須作到兵部尚書才能脫籍為民。[35]《明史》卷一三八《唐鐸傳》附《沈溍傳》記陳質許除軍籍,稱為特恩:
潮州生陳質,父在戍籍。父沒,質被勾補,請歸卒業,帝命除其籍。(兵部尚書)沈溍以缺軍伍,持不可。帝曰:「國家得一卒易,得一士難。」遂除之。然此皆特恩雲。[36]
後定製生員特許免勾,但要經考試合格:
凡開伍免勾,洪武二十三年令生員應補軍役者,除豁遣歸卒業。二十九年令生員應起解者,送翰林院考試,成效者開伍,發回讀書。不成者照舊補役。(《大明會典》卷一五四)
永樂時又定例見任官吏免勾:
二年令生勾軍,有見任文武官及生員吏典等,戶止三丁者免勾,四丁以上者勾一丁補伍。(《大明會典》卷一五四)
從此官僚階級得豁去當軍的義務,軍伍的勾取只限於無錢、無勢的平民了。
勾軍之害,已如上述。一到大舉清軍時,其害更甚。清軍官吏是以清出軍伍的多少定考成的,因此肆意誅求,濫及民戶,唯恐所勾太少。《明史》紀宣德時清軍情形:
(趙豫)官松江知府。清軍御史李立至,專務益軍,勾及姻戚同姓。稍辯,則酷刑榜掠。人情大擾,訴枉者至一千一百餘人。[37]
正德時武定清軍,一州至萬餘人:
(唐侃)進武定知州。會清軍籍,應發遣者至萬二千人。侃曰:「武定戶口三萬,是空半州也。」力爭之,……得寢。(《明史》卷二八一《唐侃傳》)
王道論清軍之弊有三:第一是清勾不明;第二是解補太拘;第三是軍民並役。他說:
清勾之始,執事不得其人,上官不屑而委之有司,有司不屑而付之吏胥,賄賂公行,奸弊百出。正軍以富而倖免,貧民無罪而干連,有一軍缺而致數人之命,一戶絕而破盪數家之產者矣,此清勾不明之弊一也。國初之制,垛集者不無遠近之異,謫戍者多罹邊衛之科,承平日久,四海一家,或因遷發,填實空曠,或因商宦,流寓他方,占籍既久,桑梓是懷。今也勾考一明,必欲還之原伍,遠或萬里,近亦數千,身膺桎梏,心戀庭闈,長號即路,永訣終天,人非木石,誰能堪此,此解補太拘之弊二也。邇年以來,地方多事,民間賦役,十倍曩時,鬻賣至於妻子,算計盡乎雞豚,苦不聊生,日甚一日,而又忽加之以軍依之役,重之以饋送之繁,行齎居送,無地方可以息肩,死別生離,何時為之聚首?民差軍需,交發互至,財殫力竭,非死即亡,此軍民並役之弊三也。(《順渠先生文集》卷四)
至嘉靖時,軍伍更缺,法令愈嚴,有株累數十家,勾攝經數十年者,丁口已盡,猶移覆紛紜不已。萬曆中南直隸應勾之軍至六萬六千餘,株連至二、三十萬人(《明史》卷九二《兵志》四)。衛軍已逃亡的,「勾軍無虛歲,而什伍日虧」。未逃亡或不能逃亡的,卻連「平居以壯儀衛、備國容猶不足」。[38]衛所制度到這時候,已經到了完全崩潰的階段了。
六 募兵
從永樂遷都北京以後,每年須用船運東南米數百萬石北來,漕運遂為明代要政。運糧多由各地衛軍負責。宣宗即位後,始定南北衛軍分工之制,南軍轉運,北軍備邊2。特設漕運總兵,用衛軍十二萬人(《明史》卷一五三《陳暄傳》),東南軍力由之大困。弘治元年(1488)都御史馬文升疏論運軍之苦說:
各直省運船,皆工部給價,令有司監造。近者,漕運總兵以價不時給,請領價自造。而部臣以軍士不加愛護,議令本部出料四分,軍衛任三分,舊船抵三分。軍衛無從措辦,皆軍士賣資產、鬻男女以供之,此造船之苦也。正軍逃亡數多,而額數不減,俱以余丁充之,一戶有三、四人應役者。春兌秋歸,艱辛萬狀。船至張家灣,又僱車盤撥,多稱貸以濟用,此往來之苦也。其所稱貸,運官因以侵漁,責償倍息,而軍士或自載土產以易薪米,又格於禁例,多被掠奪。(《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漕運》)
江南軍士「多因漕運破家」,江北軍士則「多以京操失業」[39]。南北衛軍因之都廢弛不可用。
明代用全力防守北邊備蒙古入侵。腹地軍力極弱,且經積弛之後,一有事故,便手足無措。隆慶時靳學顏疏言:
夫陷陣摧堅,旗鼓相當,兵之實也。今邊兵有戰時,若腹兵則終世不一當敵。每盜賊竊發,非陰陽、醫藥、雜職,則丞貳判簿為之將;非鄉民里保,則義勇快壯為之兵,在北則借鹽丁礦徒,在南則借狼土,此皆腹兵不足用之明驗也。(《明史》卷二一四《靳學顏傳》)
所說的雖然是後期情形,其實在前期即已如此。正統時鄧茂七起義,將帥尪怯退避,反由文吏指揮民兵作戰[40]。天順初年兩廣「盜」起,將吏率縮朒觀望,怯不敢戰[41]。至正德時劉寵、劉辰起義,腹地衛軍已全不能用:
正德六年劉寵、劉辰等自畿輔犯山東、河南,南下湖廣,抵江西。復自南而北,直窺霸州。楊虎等自河北入山西,復東抵文安,與寵等合。破邑百數,縱橫數千里,所過若無人。(《明史》卷一八七《馬中錫傳》)
只好調邊兵來作戰。西南和東南則調用素稱剽悍嗜殺的狼土兵[42]。可是狼土兵毫無軍紀,貪淫殘殺,當時有「賊如梳,軍如篦,土兵如鬀」[43]和「土賊尤可,土兵殺我」[44]之謠。甚或調用土達[45],如毛勝(原名福壽)之捕苗雲南:
正統六年,靖遠伯王驥請選在京番將舍人捕苗雲南,乃命勝與都督冉保統六百人往。……(正統十四年)以左副總兵統河間東昌降夷赴貴州(平賊)。(《明史》卷一五六《毛勝傳》)
和勇(原名脫脫孛羅)之平兩廣「盜」:
天順間以兩廣多寇,命充游擊將軍,統降夷千人往討。……成化初趙輔、韓雍征大藤峽賊,詔勇以所部從征。(《明史》卷一五六《和勇傳》)
又行僉民壯法,增加地方兵力。正統二年始募所在軍余、民壯願自效者。十四年令各處召募民壯,就令本地官司率領操練,遇警調用,事定仍復為民。弘治七年又令:州縣選取年二十以上五十以下精壯之人,州縣七八百里,沒里僉二名,五百里者每里三名。三百里者每里四名。一百里者以上每里五名。春夏秋每月操二次,至冬操三歇三,遇警調集,官給行糧。富民不願服務,可納錢免僉,由官代募(《明史》卷九一《兵志》)。此種地方兵又稱機兵,在巡檢司者稱為弓兵。到此人民又加上一層新負擔,軍外加兵,疲於奔命。
調用邊兵、土兵、達兵和僉點民壯,雖然解決了一時的困難,可是邊兵有守邊之責,土兵不易制裁,達兵數目不多,民壯稍後也積弊不可用,而且是地方兵,只供守衛鄉里,不能遠調。王守仁在正德時曾申說當時兵備情形:
贛州財用耗竭,兵力脆弱,衛所軍丁,只存故籍,府、縣機(兵)快(手),半充虛文,禦寇之方,百無一恃,以此例彼,余亦可知。是以每遇盜賊猖獗,輒覆奏請兵,非調土軍,即倩狼達,往返之際,輒已經年,靡費所需,動逾數萬。逮至集兵舉事,即已魍魎潛形,曾無可剿之賊,稍俟班師旋旅,則又鼠狐聚黨,復當不軌之群。機宜屢失,備御益弛。徵發無救於瘡痍,供餼適增其荼毒。群盜習知其然,愈肆無憚,百姓謂莫可恃,競亦從非。(《陽明集要·經濟集》卷一《選揀民兵》)
在這種情況下,不能不另想辦法。於是有募兵出現。在衛軍民壯以外,又加上第三種軍隊。募兵出而衛軍、民壯自以為無用,愈加廢弛。[46]
募兵之制,大約開端於正統末年。募兵和民壯不同,民壯是由地方按里數多少或每戶壯丁多少僉發的,平時定期訓練,余時歸農,調發則官給行糧,事定還家。完全為警衛地方之用。募兵則由中央派人召募,入伍後按月發餉,東西征戍,一唯政府之命。戰時和平時一樣,除退役外不能離開行伍。正統土木之變,京軍潰喪幾盡,各省勤王兵又不能即刻到達,於是派朝官四出募兵[47],以為戰守之計。嘉靖時倭寇猖獗,沿海糜爛,當時人對於衛軍之毫無抵抗能力,不能保衛地方,極為不滿。主張在衛軍和募兵兩者中擇較精銳的精練禦敵,即以所淘汰的軍的糧餉歸之能戰的兵,郎瑛所記「近日軍」即代表此種意見。他說:
古之置軍也防患,今之置軍也為患。何也?太平無事,民出谷以養軍,官有產以助軍,是欲借其有警以守,盜發以討,所以衛民也。衛民,衛國也。今海賊為害有年矣,未聞軍有一方之守,一陣之敵焉。守敵者非召募之土著,則選調別省兵勇。故見戮於賊也,非地方男婦良民,即遠近召募之眾。是徒有養軍之害,而無衛軍之實,國非亦為其所損哉!……為今之計,大閱軍兵,使較射撲,軍勝於募,則以募銀之半加於軍,募勝於軍,則扣軍糧之半以益募。如此則軍兵各為利而精矣。有急,以練精者上陣以殺賊,余當減之也。庶民不費於召募之費,國不至於倍常之費,雖為民而實為國矣。(《七修類摘續稿》卷三)
要求用精練的兵作戰。當時將帥都在這要求下紛紛募兵訓練,內中最著名的如戚繼光:
繼光至浙時,見衛所兵不習戰,而金華、義烏俗稱剽悍,請召募三千人,教以擊刺法,長短兵迭用,由是繼光一軍特精。又以南方多藪澤,不利馳逐,乃因地形制陣法,審步伐便利,一切戰艦、火器、兵械,精求而更置之,「戚家軍」名聞天下。(《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
譚綸:
東南倭患已四年,朝議練鄉兵御賊。參將戚繼光請期三年而後用之。綸亦練千人。立束伍法,自裨將以下節節相制。分數既明,進止齊一,未久即成精銳。……益募浙東良家子教之。而繼光練兵已及期,綸因收之以為用,客兵罷不復調。(《明史》卷二一二《譚綸傳》)
同時張鏊募兵名振武營[48],鄭曉[49]、朱先[50]募鹽徒為兵。名將俞大猷所練兵名俞家軍[51],都卓有成效,在幾年中完全肅清了倭寇。
在另一方面,北邊的邊軍也漸漸地用募兵來代替和補充世軍。《明史》卷二〇四《陳九疇傳》:
世宗即位,巡撫甘肅。抵鎮言:「額軍七萬餘,存者不及半,且多老弱,請令召募。」報可[52]。
嘉靖二十九年又令薊鎮自於密雲、昌平、永平、遵化募兵一萬五千(《大明會典》卷一二九)。隆慶二年以戚繼光為總兵官練薊鎮兵,募浙兵三千作邊軍模範(《明史》卷二一二《戚繼光傳》)。後又續募浙兵九千餘守邊,邊備大飭(《明史》卷二一二《譚綸傳》)。甚至京軍也用募兵充伍:
嘉靖二十九年,遣四御史募兵畿輔、山東、山西、河南,得四萬人,分隸神樞、神機(《明史》卷八九《兵志》一)。
從此以後,以募兵為主力,衛軍只留空名,置而不用[53]。時人以為募兵較世軍有十便:
年力強壯者入選,老弱疲癃,毋得濫竽其中,便一。一遇有缺伍,朝募而夕補,不若清勾之曠日持久,便二。地與人相習,無懷故土逃亡之患,便三,人必能一技與善一事者方得掛名什伍,無無用而苟食者,便四。汰減之法,自上為政,老病不任役者棄之,不若祖軍頂替,有賄官識而瞞年歲者,便五。部科遴揀,一朝而得數什百人,貪弁不得緣以勒掯需索,便六。有事而強壯者,人可荷戈,不煩更為挑選,便七。家有有力者數人,人皆得為縣官出力,不願者勿強也,便八。壯而不能治生產者,得受糈於官,無饑寒之患,便九。猛健豪鷙之材,籠而馭之,毋使流為奸宄盜賊,便十。(《客座贅語》卷二)
萬曆末年建州勃興,遼、沈相繼失守,募兵愈多,國庫日絀。募來的兵多未經嚴格訓練,又不能按時發餉,結果也和衛軍一樣,逃亡相繼。熊廷弼《遼左大勢久去疏》:
遼東見在兵有四種:一曰募兵,傭徒廝役,游食無賴之徒,幾能弓馬慣熟?幾能膂力過人?朝投此營,領出安家月糧而暮逃彼營;暮投河東,領出安家銀兩而朝投河西。點冊有名,及派工役而忽去其半;領餉有名,及聞告警而又去其半,此募兵之形也。(《熊襄愍公集》卷三)
甚至內地兵尚未出關,即已逃亡[54]。在遼就地所募兵,得餉後即逃亡過半[55]。天啟時以四方所募兵日逃亡,定法攝其親屬補伍(《明史》卷二五六《畢自嚴傳》)。也只是一個空頭法令,實際上並不能實行。稍一缺餉,則立刻譁變,崇禎元年川、湖兵戍寧遠時,以缺餉四月大噪,餘十三營起應之,至縛系巡撫畢自嚴(《明史》卷二五六《袁崇煥傳》)。「流寇」起後,內外交逼,將帥擁兵的都只顧身家,畏葸不敢作戰。政府也曲意寬容,極意籠絡,稍有功效,加官封爵,唯恐不及。喪師失地的卻不敢少加罪責,唯恐其擁兵叛亂,又樹一敵。由此兵驕將悍,國力日蹙[56]。諸將中左良玉兵最強,擁兵自重,跋扈不肯聽調遣,《明史》說他:
多收降者以自重,督撫檄調,不時應命……壁樊城,大造戰艦,驅襄陽一郡人以實軍,諸降賊附之,有眾二十萬。……福王立……南都倚為屏蔽。良玉兵八十萬,號百萬,前五營為親軍,後五營為降軍。每春秋肄兵武昌諸山,一山幟一色,山谷為滿。軍法用兩人夾馬馳,曰「過對」,馬足動地殷如雷,聲聞數里。諸鎮兵唯高傑最強,不及良玉遠甚。(《明史》卷二七三《左良玉傳》)
一人擁兵八十萬,當時號為左兵。在崇禎時代他為要保全私人實力,不聽政府調遣。福王立,他又發動內戰,以致清兵乘虛直搗南京。其他鎮將如高傑、黃得功、劉澤清、劉良佐在北都亡後,擁兵江北,分地分餉,儼然成為藩鎮。他們不但以武力干涉中央政事,還忙於搶奪地盤,互相殘殺。高傑、黃得功治兵相攻,劉澤清、劉良佐、許定國則按兵不動。後來許定國誘殺高傑,以所部獻地降清,劉澤清、劉良佐也不戰降附,黃得功兵敗自殺,南都遂亡。
七 軍餉與國家財政
明初衛軍糧餉,基本上由屯田所入支給。明太祖在初起兵時,即立民兵萬戶府,寓兵於農:
戊戌(1358)十一月辛丑,立管領民兵萬戶府。令所定郡縣民武勇者,精加簡拔,編輯為伍,立民兵萬戶府領之。俾農時則耕,閒則練習,有事則用之。事平,有功者一體升擢,無功令還為民。(《太祖實錄》卷六。)
又令諸將屯田各處。建國後宋訥又疏勸採用漢趙充國屯田備邊的辦法,以御蒙古。他說:
今海內乂安,蠻夷奉貢。惟沙漠未遵聲教。若置之不理,則恐歲久醜類為患,邊圄就荒。若欲窮追遠擊,六師往還萬里,饋運艱難,士馬疲勞。陛下為聖子神孫萬世計,不過謹備邊之策耳。備邊固在乎兵實,兵實又在乎屯田。屯田之制,必當以法漢(趙充國)。……陛下宜於諸將中選其智勇謀略者數人,每將以東西五百里為制,隨其高下,立法分屯。所領衛兵以充國兵數斟酌損益,率五百里一將,布列緣邊之地,遠近相望,首尾相應,耕作以時,訓練有法,遇敵則戰,寇去則耕,此長久安邊之法也。(《西隱文稿》卷一〇《守邊策略》)
同時由海道運糧到遼東,又時遭風覆溺。因之決意興屯,不但邊塞,即內地衛所也紛紛開屯耕種。定製邊地衛所軍以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內地二分守城,八分屯種。每軍受田五十畝為一分,給耕牛農具,教樹植,復租賦。初稅畝一斗。建文四年(1402)定科則,軍田一分正糧十二石,貯屯倉,聽本軍自支。餘糧為本衛所官軍俸糧。永樂時東自遼左,北抵宣大,西至甘肅,南至滇、蜀,極於交阯,中原則大河南北,在在興屯(《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養兵(數)百萬,基本上由屯田收入支給(《明史》卷二五七《王洽傳》)。
除軍屯外,邊上又有商屯。洪武時戶部尚書郁新創開中法:
新以邊餉不繼,定召商開中法。令商輸粟塞下,按引支鹽,邊儲以足。(《明史》卷一五〇《郁新傳》)
商人以遠道輸粟,費用過大,就自己募人耕種邊上閒田,即以所獲給軍,換取鹽引,到鹽場取鹽販賣營利,邊儲以足。政府經費則戶部銀專給軍旅,不作他用(《明史》卷二二〇《王遴傳》)。戶部貯銀於太倉庫,是為國庫。內廷則有內承運庫,貯銀供宮廷費用,收入以由漕糧改折之金花銀百萬兩為大宗。除給武臣祿十餘萬兩外,盡供御用。邊賞首功不屬經常預算,亦由內庫頒發。國家財政和宮廷費用分開(《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倉儲》)。軍餉又概由屯田和開中支給。所以明初幾次大規模的對外戰爭,如永樂、宣德時代之六次打蒙古,三次打安南,七次下西洋,雖然費用浩繁,國庫還能應付。
可是軍屯和商屯兩種制度,不久便日趨廢弛,國庫也不能維持其獨立性,為內廷所侵用。衛軍壞而募兵增,政府既須補助衛軍餉糈,又加上兵的餉銀,國家經費,入不敷出,只好採取飲鴆止渴的辦法,以出為入,發生加派、增稅、捐納種種弊政,農民於繳納額定的賦稅以外,又加上一層軍兵費的新負擔。
軍屯之壞,在宣德初年范濟即已上書指出。他說:
洪武中令軍士七分屯田,三分守城,最為善策。比者調度日繁,興造日廣,虛有屯種之名,田多荒蕪。兼養馬、采草、伐薪、燒炭,雜役旁午,兵力焉得不疲,農業焉得不廢。(《明史》卷一六四《范濟傳》)
屯軍因雜役而廢耕,屯的田又日漸為勢豪所占[57]。正統以後,邊患日亟,所屯田多棄不能耕。再加上官吏的需索,軍士的逃亡,屯軍愈困,衛所收入愈少[58]。政府沒有辦法,只好減輕屯糧,免軍田正糧歸倉,止征餘糧六石。弘治時又繼續減削,屯糧愈輕,軍餉愈絀。《明史》記:
初,永樂時屯田米常溢三之一,常操軍十九萬,以屯軍四萬供之。而受供者又得自耕邊外,軍無月糧,是以邊餉恆足。(《明史》卷七七《食貨志一·田制》)
正統以後,政府便須按年補助邊費,稱為年例。
軍屯以勢豪侵占,衛軍逃亡而破壞,商屯則以改變制度而廢弛。《明史·葉淇傳》:
弘治四年為戶部尚書。變開中之制,令淮商以銀代粟,鹽課驟增至百萬,悉輸之運司,邊儲由此蕭然矣。(《明史》卷一八五)
鹽商從此可以用銀買鹽,不必再在邊境屯田。鹽課收入雖然驟增,可是銀歸運司;利歸商人,邊軍所需是月糧,邊地所缺的是米麥,商屯一空,邊餉立絀。《明史》卷七七《食貨志》說:
迨弘治中,葉淇變法,而開中始壞。諸淮商悉撤業歸,西北商亦多徙家於淮。邊地為墟,米石直銀五兩,而邊儲枵然矣。
後來雖然有若干人提議恢復舊制,但因種種阻礙,都失敗了。
明代國家財政每年出入之數,在初期歲收田賦本色米,除地方存留千二百萬石外(《明史》卷二二五《王國光傳》),河、淮以南以四百萬石供京師,河、淮以北,以八百萬石供邊,一歲之入,足供一歲之用(《明史》卷二一四《馬森傳》)。到正統時邊用不敷,由中央補助歲費,名為年例。正統十二年(1447)給遼東銀十萬兩,宣大銀十二萬兩(畢自嚴《石隱園藏稿》卷六《議復屯田疏》)。到弘治時內府供應繁多,「光祿歲供增數十倍,諸方織作務為新巧,齋醮日費鉅萬。太倉所儲不足餉戰士,而內府收入,動四五十萬。宗藩、貴戚之求土田奪鹽利者,亦數千萬計。土木日興,科斂不已。傳奉冗官之俸薪,內府工匠之餼廩,歲增月積,無有窮期。」(《明史》卷一八一《劉健傳》)財用日匱。國庫被內廷所提用,軍餉又日漸不敷,弘治八年尚書馬文升以大同邊瞀,至議加南方兩稅折銀(《明史》卷一八一《謝遷傳》)。正德時諸邊年例增至四十三萬兩(《明史》卷二三五《王德完傳》),軍需雜輸,十倍前制(《明史》卷一九二《張原傳》)。京糧歲入三百五萬,而食者乃四百三萬(《明史》卷二〇一《周金傳》)。嘉靖朝北有蒙古之入寇,南有倭寇之侵軼,軍兵之費較前驟增十倍。田賦收入經過一百五十年的休養生息,反比國初為少[59]。嘉靖五年銀的歲入止百三十萬兩,歲出至二百四十萬(《明史》卷一九四《梁材傳》)。光祿庫金自嘉靖改元至十五年積至八十萬,自二十一年以後,供億日增,余藏頓盡(《明史》卷二一四《劉體乾傳》)。嘉靖二十九年俺答入寇,兵餉無出,只好增加田賦,名為加派,征銀一百十五萬。這時銀的歲入是二百萬兩,歲出諸邊費即六百餘萬,一切取財法行之已盡[60]。接著是東南的倭寇,又於南畿浙閩的田賦加額外提編,江南加至四十萬。提編是加派的別名,為倭寇增兵而設,可是倭寇平後這加派就成為正賦(《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廣東也以軍興加稅,到萬曆初年才恢復常額(《明史》卷二五五《李戴傳》)。諸邊年例增至二百八十萬兩(《明史》卷二〇二《孫應奎傳》,同書卷二三五《王德完傳》)。隆慶初年馬森上書說:
屯田十虧七、八,鹽法十折四、五,民運十逋二、三,悉以年例補之。在邊則士馬不多於昔,在太倉則輸入不益於前,而所費數倍。(《明史》卷二一四《馬森傳》)
派御史出去搜括地方庫藏,得銀三百七十萬也只能敷衍一年。內廷在這情形下,還下詔取進三十萬兩,經戶部力爭,乃命止進十萬兩(《明史》卷二一四《劉體乾傳》)。萬曆初年經過張居正的一番整頓,綜核名實,裁節冗費,政治上了軌道,國庫漸漸充實,浸浸成小康的局面。張居正死後,神宗惑於貨利,一面浪費無度,一面肆力搜括,外則用兵朝鮮,內則農民暴動四起,國家財政又到了破產的地步。
萬曆前期的國家收入約四百萬兩,歲出四百五十餘萬兩。歲出中九邊年例一項即占三百六十一萬兩[61],後來又加到三百八十餘萬兩[62]。每年支出本來已經不夠,內廷還是一味向國庫索銀,皇帝成婚,皇子出閣成婚,皇女出嫁,營建宮殿種種費用都強逼由國庫負擔[63]。又從萬曆六年起,於內庫歲供金花銀外,又增買辦銀二十萬兩為定製(《明史》卷七九《食貨志三·倉庫》)。結果是外廷的太倉庫、光祿寺庫、太僕寺庫的儲蓄都被括取得乾乾淨淨,內廷內庫帑藏山積,國庫則蕭然一空[64]。萬曆二十年哱拜反於寧夏;又接連用兵播州;朝鮮戰役歷時至七年。支出軍費至一千餘萬兩[65]。大半出於加派和搜括所得明史。《孫瑋傳》記:
朝鮮用兵,置軍天津,月餉六萬,悉派之民間。」(《明史》卷二四一)
所增賦額較二十年前十增其四,民戶殷足者什減其五。東征西討,蕭然苦兵(《明史》卷二一六《馮琦傳》)。到萬曆四十六年(1618)遼東兵起,接連加派到五百二十萬兩:
時內帑充積,帝靳不肯發。戶部尚書李汝單乃援征倭、征播例,畝加三厘五毫,天下之賦增二百萬有奇。明年復加三厘五毫。又明年,以兵、工二部請,復加二厘。通前後九厘,增賦五百二十萬,遂為定額。(《明史》卷七八《食貨志二·賦役》;卷二二〇《李汝華傳》)
接著四川、貴州又發生戰事,截留本地賦稅作兵餉,邊餉愈加不夠。從萬曆三十八年到天啟七年(1610-1627)負欠各邊年例至九百六十八萬五千五百七十一兩七錢三分(《石隱園藏稿》卷六《詳陳節欠疏》)。兵部和戶部想盡了法子,羅掘俱窮,實在到了無辦法的地步,只好請發內庫存銀,權救邊難,可是任憑呼籲,皇帝堅決不理,楊嗣昌在萬曆四十七年所上的《請帑稿》頗可看出當時情形:
今日見錢,戶部無有,工部無有,太僕寺無有,各處直省地方無有。自有遼事以來,戶部一議挪借,而挪借盡矣。一議加派,而加派盡矣。一議搜括,而搜括盡矣。有法不尋,有路不尋,則是戶部之罪也。至於法已盡,略已尋,再無銀兩,則是戶部無可奈何,千難萬苦。臣等只得相率懇請皇上將內帑多年蓄積銀兩,即日發出億萬,存貯太倉,聽戶部差官星夜齎發遼東,急救遼陽。如遼陽已失,急救廣寧,廣寧有失,急救山海等處。除此見錢急著,再無別法處法。(《楊文弱集》卷二)
疏上留中,遼陽、廣寧也相繼失陷。
天啟時諸邊年例又較萬曆時代增加六十萬,京支銀項增加二十餘萬(《石隱園藏稿》卷六《清査九邊軍餉疏》)。遼東額兵九萬四千餘,歲餉四十餘萬,到天啟二年關上兵止十餘萬,月餉至二十二萬(《明史》卷二七五《解學龍傳》),軍費較前增加六倍。新兵較舊軍餉多,在召募時,舊軍多竄入新營為兵,一面仍保留原額,政府付出加倍的費用募兵,結果募的大部仍是舊軍,衛所方面仍鬚髮餉[66]。從泰昌元年十月到天啟元年十二月十四個月用去遼納至九百二十五萬一千餘兩,較太倉歲入總數超過三倍(《楊文弱集》卷四《述遼餉支用全數疏》)。
崇禎初年,一方面用全力防遏建州的入侵,一方面「流寇」四起,內外交逼,兵愈增,餉愈絀。崇禎二年三月戶部尚書畢自嚴疏言:
諸邊年例自遼餉外,為銀三百二十七萬八千有奇。今薊、密諸鎮節省三十三萬,尚應二百九十四萬八千。統計京邊歲入之數,田賦百六十九萬二千,鹽課百一十萬三千,關稅十六萬一千,雜稅十萬三千,事例約二十萬,凡三百二十六萬五千有奇。而逋負相沿,所入不滿二百萬,即盡充邊餉尚無贏餘。乃京支雜項八十四萬,遼東提塘三十餘萬,薊、遼撫賞十四萬,遼東舊餉改新餉二十萬,出浮於入已一百十三萬六千。況內供召買,宣、大撫賞,及一切不時之需,又有出常額外者。(《明史》卷二五六《畢自嚴傳》)
除遼餉不算,把全國收入,全部用作兵費還差三分之一。崇禎三年又於加派九厘外,再加三厘,共增賦一百六十五萬四千有奇[67]。同年度新舊兵餉支出總數達八百七十餘萬,收入則僅七百十餘萬,不敷至百六十萬(《石隱園藏稿》七《兵餉日增疏》)。崇禎十年增兵十二萬,增餉二百八十萬,名為剿餉:
其籌餉之策有四:曰因糧,曰溢地,曰事例,曰驛遞。因糧者,因舊額之糧,量為加派,畝輸糧六合,石折銀八錢,傷地不與,歲得銀百九十二萬有奇。溢地者,民間土地溢原額者,核實輸賦,歲得銀四十萬六千有奇。事例者,富民輸貲為監生,一歲而止。驛遞者,前此郵驛裁省之銀,以二十萬充餉。……初嗣昌增剿餉,議一年而止,後餉盡而賊未平,詔征其半。至是,督餉侍郎張伯鯨請全征。(《明史》卷二五二《楊嗣昌傳》)
崇禎十二年又議練兵七十三萬,於地方練民兵,又於剿餉外,增練餉七百三十萬。時論以為:
九邊自有額餉,概予新餉,則舊者安歸?邊兵多虛額,今指為實數,餉盡虛糜,而練數仍不足。且兵以分防不能常聚,故有抽練之議,抽練而其餘遂不問。且抽練仍虛文,邊防愈益弱。至州縣民兵益無實,徒糜厚餉。」以嗣昌主之,事鉅莫敢難也。(《明史》卷二五二《楊嗣昌傳》)
從萬曆末年到這時,遼餉的四次遞加,加上剿餉、練餉,一共增賦一千六百九十五萬兩。這是明末農民在正賦以外的新增負擔!崇禎十六年索性把三餉合為一事,省得農民弄不清楚和吏胥的作弊。(《明史》卷二六五《倪元璐傳》)
因外族侵略和農民起義而增兵,因增兵而籌餉,因籌餉而加賦。賦是加到農民頭上的,官吏的嚴刑催比和舞弊,迫使農民非參加起義不可,《明史》卷二五五《黃道周傳》附《葉廷秀傳》說:
催科一事,正供外有雜派,新增外有暗加,額辦外有貼助。小民破產傾家,安得不為盜賊!
結果是朱明統治的被推翻。「流寇」領袖攻陷北京的李自成起事的口號是:
「從闖王,不納糧!」
一九三七年六月於北平(原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五卷,第二期,一九三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