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史札記 · 王茂蔭與咸豐時代的幣制改革

吳晗 《讀史札記》
在五年前,有幾個朋友用幾種不同文字的底本譯《資本論》。他們在譯到第一篇第三章注八十三提及中國的史事這一段以後,寫信問我書中Wan-Mao-in的原名是什麼。他們因這一譯名,有人還原為王猛殷,又有人還原為王孟尹,甚至有人譯為萬卯寅,要我想法查出他原來的名字,我答應了。因為《資本論》所說的Wan-Mao-in是中國財政大臣猜想必是戶部的堂官,1854年是咸豐四年,就查《清史稿部院大臣年表》,果然一翻就著。在表七上戶部漢右侍郎格咸豐三年格說:「何桂清,十一月癸卯遷,王茂蔭戶部右侍郎。」在咸豐四年格:「王茂蔭,三月辛亥遷,翁心存戶部右侍郎。」時代恰好相合,Wan-Mao-in和王茂蔭音也全對,他的前任是何桂清,後任是翁心存。再查《清史稿·王茂蔭傳》,傳中也說到他曾提議施行鈔法,為皇帝所申斥。和《資本論》的腳註完全符合。 最近一兩年,從頭讀《東華錄》和《清史稿》兩書,又不時地看到有關王茂蔭的史料。同時也因為清華圖書館的便利,讀到王茂蔭的《王侍郎奏議》和其他有關的一些史料,對於王茂蔭的事跡和思想,算是比幾年前清楚多了。 幾天前,在《光明》二卷二號中有一篇郭沫若先生的《資本論中的王茂蔭》,讀了很感興趣。可惜郭先生因為手頭用書的缺乏,也不能把王茂蔭的事跡說清楚。郭先生希望國有人對這問題下一點工夫。王茂蔭對我是熟人,在讀了郭先生的文章以後,更覺得有必要把有關王茂蔭的史料整理一下。同時也感覺到,一些對於自己很平常的史料,因為環境的關係,對於別人,卻正是求之不得的東西。郭先生假如是在本國,也在北平的時候,他一定能看到我所見到的史料,王茂蔭所酌議的「章程四條」,在《東華錄》沒有詳載,在《清史稿》本傳也沒有詳載,可是在他的《奏議》中卻是錄有全文的。郭先生說:「王茂蔭所酌議的『章程四條』可惜在《東華續錄》中沒有詳載,這層是有到清史館查的價值的。我希望讀了我這篇短文的人,尤其是北平的朋友們,請順便去査一下,並請趁早査,如不趁早,恐怕要先被不知道中國的羅馬字拼音的日人搬到海外去了。」因為材料都在手頭,寫此短文,回答郭先生的建議。文中引用材料大部分都依本來面目,不加刪節,為的是一般手頭書籍缺乏的讀者的方便。 一 《資本論》第一卷第三章注八十三前半的原文是: Der Finanz Mandarin Wan-mao-in liess sich beigeben, Dem Sohn des Himmels ein projekt zu unterbreiten, welches versteckt auf Verwandlung der Chinesischen Reichsassignaten in konvertible Banknoten hinzielte. Im Bericht des Assignaten Komitees Vom April 1854 erhält er gehörig den Kopf gewashen.Ob er auch die obligate Tracht Bambushiebe erhielt, wird nicht Gemeldet.「Das Komitee」,lautet es am schluss des Berichts,「hat sein projekt aufmerksam erwogen und findet, dass alles in ihm aufden vorteil der kaufleute ausgeht und nichts für die krone vorteilhaft ist.」(Arbeiter der Kaiserlich Russischen Gesandtschaft zu Peking über China, Aus dem Russischen von Dr.K.Abel und F.A.Mecklenburg.Berlin 1858,Bd.I.S.47 ff.) 郭沫若先生譯作: 中國的財政大員王茂蔭上一條陳於天子,請將官票寶鈔暗渡為可兌現的錢莊鈔票。在一八五四年三月鈔法核議會的奏呈中,王茂蔭為此大受申飭。然其曾受法定的笞刑與否,則無明文。該奏議之結尾有云:「本核議員等曾將其條奏詳加審核,覺其中所言專利商賈,於朝廷毫無一利。」 原文中的Reichsassignate日本高畠素之譯本第一卷頁九六譯作帝國紙幣,陳啟修譯本作大清帝國紙幣,郭譯作官票寶鈔,都是錯的。前兩個當時根本無此名詞,郭譯錯了一半,對了一半。因為官票和寶鈔是兩種東西,Reichsassignate指寶鈔而言,並非官票。原文中的Assignaten Komitee高畠素之和陳啟修都譯作帝國紙幣委員會,郭譯作鈔法核議會,也都是錯的,因為在有清一代,並沒有這樣名稱的機構。清制管理錢幣的機關名錢法堂,錢法堂有兩個,一由戶部右侍郎兼管,一由工部右侍郎兼管。所屬的造幣廠有寶泉、寶源二局,寶泉屬戶部,寶源屬工部。《光緒會典》卷二四《戶部·錢法堂》條記: 管理錢法侍郎,滿洲一人,漢一人,掌寶泉局鼓鑄之政令。凡銅鉛進於局,驗而收焉。缺者補之,銅不足色者抵以耗。凡鑄錢月定其卯,驗而解於部。附鑄亦如之。考其式法,給其工料,越歲則奏銷。 卷六二《工部·錢法堂》條記: 管理錢法侍郎,滿洲一人,漢一人(以本部右侍郎兼管),掌寶源局鼓鑄之政令。凡銅鉛之歲輸於部者定其額,至則以時驗收焉。凡鼓鑄分其爐座,核其緡數,出卯則盡數報解戶部,搭放兵餉。 職掌大體上相同。王茂蔭在咸豐三年遷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關於錢法和鈔法的興革是他的專責。他在咸豐四年三月初五日上《再議鈔法折》,提出辦法四條,當日即奉嚴旨申斥,並諭:「此折著軍機大臣詳閱後,專交與恭親王載銓速行核議,以杜浮言。」初八日復有上諭:「諭內閣:恭親王奕訢親王銜定郡王載銓奏:遵議王茂蔭條陳鈔法窒礙難行一折,著即照所奏均無庸議。」是所謂帝國紙幣委員會或鈔法核議會都是指交王大臣議奏而言。清制國家大政和臣工條議照例由皇帝交王大臣議奏,審核其可行與否,將意見貢獻與皇帝作最後決定。 在《資本論中的王茂蔭》文中有下列一段: 再看王茂蔭「自請嚴議」,可以知道這種不兌換紙幣的發行,本是出於他的建議。王茂蔭在咸豐三年三月還在御史職,但他對於國家財政很是關心。我疑心三年五月鑄大錢的辦法都是出於他。他是那年的十一月初二日升為戶部右侍郎的。四年三月的第二諭中有「經朕洊擢侍郎」之語,這「洊擢」一定是對於他的某種建議的報酬。「官票寶鈔」的施行在後,鑄造大錢之事在前,從論功行賞的程序上說來,連大錢鑄造的建議,恐怕也是出於這位理財家的吧? 也是一半對,一半錯的。寶鈔的建議者第一個是王茂蔭,可是他的建議並未通過。後來所施行的鈔法並不是根據他的建議來的,他以為那辦法不對,所以提出四條意見,結果反被申斥。至於鑄造大錢,恰好相反,王茂蔭是當時最堅決的一個抗議者,反對者。他論當時的鈔法應改良,不應鑄造大錢,他的意見沒有被採納,結果是大錢果然行不通,鈔法也失敗了。 二 王茂蔭字椿年,一字子懷,安徽歙縣人。生於嘉慶三年三月,卒於同治四年六月,年六十八歲(1798-1865)。 在科第上說,王茂蔭是早達的,他在三十四歲那年就中了舉人,第二年聯捷成進士。這兩年清廷下令禁止鴉片輸入。 相反地,在官階方面說,他卻是一個晚達的人。成進士後,即官戶部主事。十五年中三次請假回家省視父母。鴉片戰爭起來時,他正在鄉間閒居。一直到道光二十六年才回朝補授戶部雲南司主事。這時他已是快到五十歲的人了。第二年升任貴州司員外郎,第三年遭父憂,又回家守制,三年後服滿回朝時,清宣宗死,文宗繼位,太平天國起義。 從咸豐元年到八年這八年中,是太平天國的全盛時期。經過了二十年浮沉郎署生活的王茂蔭,在這時期中才蹈上仕宦的坦途。咸豐元年補授戶部江西司員外郎,八月官江西道監察御史,三年四月官太常寺少卿,六月擢太僕寺卿。因為他是戶部出身的,在這三年中不斷地對當時財政情況提出意見。同年十一月官戶部右侍郎兼管錢法堂事務。在戶部侍郎任時,他堅決地提出反對當時新幣制的意見,和同僚不合。次年三月調補兵部右侍郎。不久轉左。到咸豐八年七月以病請開缺。同治元年四月起署左副都御史,改授工部侍郎。二年調吏部。丁繼母憂歸,四年六月卒於家。(《清史稿》列傳卷二〇九《王茂蔭傳》。方宗誠《柏堂集後編》卷一一《光祿大夫吏部右侍郎王公神道碑銘》) 王茂蔭在咸豐元年初拜監察御史以後,一直到去官,十年中不斷上書陳述意見。當時的言官方宗誠在《光祿大夫吏部右侍郎王公神道碑銘》中曾說: 時天下承平久,吏治習為粉飾因循,言官習為唯阿緘默,即有言多瑣屑,無關事務之要。其非言官,則自以為吾循分盡職,苟可以寡過進秩而已,視天下事若無與於己,而不敢進一辭,釀為風氣。軍國大事,日即於頹壞而莫之省[3]。 王茂蔭在這趨勢下是例外。他對於「朝政之得失,人才之賢否,軍事之利害,知無不言,言無不詳」。清文宗也很看重他的意見:「往往虛衷以受,或如時諭行,或付之公議。或始雖留中,既而思其言然,卒皆聽用。」(《神道碑銘》) 王茂蔭雖然是科舉出身的,卻並不以為這制度是合理的,有用的。他指出這制度的弊端: 臣竊見今日之聰明才力,悉專致於摹墨卷,作小楷,而深惜其無用也。自來非常之才,有不必從學出者,然從學出者千百,不從學出者一二。即後漢臣諸葛亮亦有學須靜、才須學之言。今一專功於墨卷,則群書遂束之不觀;專功於作字,則讀書直至於無暇。二者之廢學,以作字為尤甚。而士子之致力,則於作字為尤專。合天下之聰明才力盡日而握管濡毫,尚安得濟實用!(《王侍郎奏議》卷一《振興人才以濟實用折》) 他以為科舉人才是未來的官,官是要能作史論的,至少也要懂得歷史。可是科舉制度的積弊是使所有未來的官都用全力於摹墨卷,作小楷。結果是每人都寫得一筆好字,可是內容卻什麼都沒有,既不知過去,更不知現在。讓這一批人來當國,「尚安得濟實用」!他提出三點辦法來補救:第一是改革科舉的內容。策問五道分五門發題:一曰博通史鑑;二曰精熟韜鈐;三曰制器通算;四曰洞知陰陽占候;五曰熟諳輿地情形。第一科是史學,一個未來官必需的學識;第二科是軍事學;第三科是實用科學;第四科是天文學;第五科是地理學。應考的人可以自己選一專門的科目考試。這意見原來是道光二十二年(1842)兩廣總督祁提出的,這一年正是鴉片戰爭結束,訂定南京條約,開五口通商的一年。祁所提出的意見顯然是受了西方文化的影響,代表中國士大夫中的維新分子的意見。可是他的提議被當時的守舊派所反對,不能通過。王茂蔭卻完全接受了他的意見,在咸豐元年,第一次上折請求按祁的辦法改革。後來又上折尖銳地對反對者加以駁問,他說: 當時部議之駁五門發策也,稱士子淹博有素,不必專門名家。試問今日制器通算者為誰?精熟韜鈐者為誰?(《王侍郎奏議》卷九《請刊發海國圖志並論求人才折》) 第二是考試務重文義。他說: 近來殿試朝考之後,考列前十卷與一等者,但傳其字體之工,曾不聞以學識傳者。考列在後之卷,又但傳聞某書極劣,某筆有誤,曾不聞以文藝黜者。此士子所以專務作字也。作字必無間斷而始工,讀書遂以荒蕪而不顧,士習空疏,實由於此。請嗣後令讀卷閱卷大臣,勿論字體工拙,筆畫偶疏,專取學識過人之卷。進呈欽定以後,即將前十卷與一等卷所以過人之處,批明刊發,使天下曉然於朝廷所重在文不在字,庶士子咸知所向。(《王侍郎奏議》卷一《振興人才以濟實用折》) 他要求以後考試不重表面上形式上的書法,著重在實學—學識過人。 第三是廣保舉以求真才。他是反對現行的科舉制度的。他以為在這樣的制度下,決不能招致所有的人才:「若伏處在野,或不工制義,或力難應舉,則雖有懷奇負異之士,恐終淹沒。」他要求「令各省州縣並教官留心察訪,或博古通今、才識非常,或專門名家、精通一藝,或膂力過人,膽勇足備者」,保舉。經考試後,送部引見,隨材酌用,以濟科舉制度之窮。並反駁部議說: 部議之駁廣保舉也,稱文武各有鄉會試,凡才學出眾、武藝精通者,皆已甄拔無遺。試問年來殺賊攻城諸將,如羅澤南、王鑫、楊載福、李續賓等,均非得自科舉,甄拔何以有遺?前議之未盡有明徵。今議之當詳,自可見此為長久得人之法。(《王侍郎奏議》卷九《請刊發海國圖志並論求人才折》) 綜合他的意見,一方面改革科舉制度,除去專重小楷的弊端,注重真才實學。所謂實學,分歷史、軍事、科學、天文、地理五科。一方面求人才於科舉之外,只要有專長的都可替朝廷作事。在八十年後的現代人看來,這樣的意見是平淡無奇的。可是在八十年前,在科舉制度下,尤其他本人也是從科舉出身的,提出這樣意見,是很值得注意的。 關於他的品性行誼,方宗誠在《神道碑銘》中說: 公識量沉宏,事無巨細,必研究原委,不敢苟且遷就。居官數十年,未嘗攜妻子侍奉,家未嘗增一瓦一壟。粗衣糲食,宴如也。故海內稱大臣清直者必曰王公。 王茂蔭是安徽歙縣人。歙縣人多出外經商,徽商在清代後期在全國商業界很有地位,很活躍,有徽幫之稱。徽幫的經營業務,主要的是茶商、錢莊和典鋪。王茂蔭生長在徽商的社會裡,又長期家居,他的生活和思想意識深受徽商的影響,在政治上自然而然成為商人階級的代言人,特別是以開錢莊典鋪為主的徽商的代言人,衛護他們的利益。在討論官票寶鈔和大錢的時候,處處為商人特別是開錢莊、典鋪的徽商說話。正因為如此,咸豐四年三月上諭申斥他「專為商人指使,且有不便於國而利於商者,亦周納而附於條款內」;「只知以專利商賈之詞,率行瀆奏,竟置國事於不顧,殊屬不知大體。」被傳旨嚴行申飭。 他的著作有《王侍郎奏議》十一卷(御史任內為台稿三卷,太僕寺卿任內為寺稿二卷,侍郎任內為省稿四卷,起用後為續稿一卷。又補遺一卷。)前十卷其門人易佩紳刻於四川藩署,後一卷刻於蘇州。 三 在王茂蔭的一生政治經歷中,最主要的一件事便是他和咸豐時代幣制的關係。他主張施行鈔法來救濟當時的財政困難,他極力反對「大錢」制度。 關於鈔法的施行,王茂蔭是咸豐時代的第一個提議人。他在咸豐四年三月所上《再議鈔法折》中說:「現行官票寶鈔,雖非臣原擬之法,而言鈔實由臣始。」其實在咸豐時代以前,鈔法的施行不但曾經有人提議,並且在順治時代曾經一度頒行。《清史稿·食貨志》五記「順治八年(1651)歲造鈔十二萬八千有奇,十年而罷。嘉慶間侍講學士蔡之定請行鈔。」道光二十三年(1843)御史李恩慶又奏請行紙鈔: 時以兩河連年漫溢,制用甚繁。……御史李恩慶奏請製造紙鈔,發工次招商民交給。……敬徵奏言:……楮幣之法,見於唐之飛券,宋元以來始有交子會子寶鈔之制。前明洪武時行鈔法,數年即壞。今需用孔亟,若待部頒印鈔,招募商民交錢應用,實緩不濟急。且事涉創辦,商民未必樂從,所奏應無庸議。(《清史列傳》卷四一《敬徵傳》) 以「緩不濟急」和「商民未必樂從」兩大理由被駁不議。 咸豐時代是一個對外屈辱,對內鎮壓的時代,在這時期以前,全國通用的貨幣是銀和制錢。銀因對外貿易入超的關係,尤其是鴉片的輸入,逐年大量的流出,國內存銀日漸減少,銀價日高。錢是用銅鑄的,銅的最大出產地是雲南,太平軍起後,雲南和北京間的交通被阻斷,銅運不達,鑄錢的原料成為問題。同時因為內戰的關係,一部分地方被太平軍所占領,一部分地方截留稅收作地方軍費,一部分地方因受戰事影響收入減少,中央財政越發不能支持。收入一天少一天,支出卻一天多一天。在這情形下,政府中的財政家和史論家便引經據典地提出兩種解決辦法,一是行鈔法,一是鑄大錢。在政治上也分成兩派,一是鈔法派,一是錢法派。王茂蔭是前一派中的主要人物。 在洪秀全起義後的第十五個月,王茂蔭上《條議鈔法折》。他以為「粵西之軍務未息,河工之待用尤殷,國家經費有常,豈能供額外之用。從歷史上觀察,補救財政困難的辦法有二,一曰鑄大錢,一曰行鈔幣。二者之利同,而其難以經久,亦略相似。比較兩者的得失,則計鈔之利,不啻十倍於大錢。而其弊則亦不過造偽不行而止。」他在提出具體的新鈔法之前,指出過去行鈔的十種弊端: 一則禁用銀而多設科條,未便民而先擾民;二則謀擅利而屢更法令,未信民而先疑民;三則有司喜出而惡入,適以示輕;四則百姓以舊而換新,不免多費;五則紙質太輕而易壞;六則真偽易淆而難識;七造鈔太多則壅滯,而物力必貴;八造鈔太細則瑣屑,而詐偽滋繁;九則官吏出納,民人疑畏而難親;十則製作草率,工料偷減而不一。 這都是從研究過去行鈔的歷史所得的結論。接著他提出九條辦法,都是針對著所舉十種弊端加以救正的。第一是擬鈔之值:因為當時銀貴錢賤的關係,定鈔以銀為本位,以兩計算,分十兩、五十兩二種,十兩以下仍以錢行使。第二是酌鈔之數:濫發鈔幣的結果必然會使鈔值低落,物價抬高。要保持鈔值的固定,必須限有定數。他主張仿順治時代的成例,「每年先造鈔十萬兩,計十兩者五千張,五十兩者一千張。試行一二年,計可流通,則每歲倍之,又得流通,則歲又倍之。極鈔之數以一千萬兩為限。」這一千萬兩的定數是根據國家歲入酌定的,國家歲出歲入總數不過四千萬兩,發鈔總數不過每年歲出入的四分之一,是不會不流通的。第三是精鈔之制:為著防止十弊中的第四第五第六第八第十諸弊,他提議立一制鈔局:「選織造處工人,以上等熟絲織如部照之式,分為兩等,方尺有五寸者為一等,方尺有二寸者為一等。四圍篆織花紋,中橫嵌『大清通行寶鈔』六字滿文於額,直嵌『大清寶鈔天下通行』八字漢文於兩旁。按每歲應制鈔張數造辦,以方尺五者為庫平足色紋銀五十兩,尺二者為庫平足色紋銀十兩。選能書吏於鈔中滿漢合璧作雙行書,每年擬定數字,每字一千號,編為一簿。鈔之前按簿上每張填某字某號,鈔之後書某年月日戶部奏准大清寶鈔與銀錢通行使用,偽造者斬,告捕者賞銀若干兩,仍給犯人財產。誣告者坐。皆漢書。再請飭另鑄大清寶鈔印一顆,於中間滿漢文銀數上鈐以印。前某字某號上鈔與簿鈐騎縫印。鈔質必厚實如上等江綢;篆文必細緻;滿漢書必工楷一律;印文必完整;印油必鮮明。監造各官有草率不如式者治以罪。禁民間不得私織如鈔花樣,有犯必懲。再請飭於制鈔局特派一二有心計之員,另處密室,於每鈔上暗設標識數處,所設標識,唯此一二人知之。仍立一標識簿載明每年之鈔標識幾處,如何辨認,封藏以便後來檢對。其識按年更換,以杜窺測,一切均不得假手書吏,以防泄露。」第四是行鈔之法:絲鈔織成後即交各銀號官鹽店典鋪,給以微利,每庫平五十兩者止令繳市平五十兩,庫平十兩者止令繳市平十兩。銀號領鈔繳銀後,許加字號圖記花字於鈔之背面,聽各處行用。許作捐項及辦解錢糧,與銀各半交納。第五是籌鈔之通:寶鈔發出後,因為許作捐項和錢糧交納,結果是仍舊回到部庫和藩庫。為求周轉流通,所有中央地方發出款項都酌量以鈔搭放。仍許持鈔人向銀號兌取現銀。如銀號故意勒掯,不肯兌換,扣減不肯如數,許民人指控,治之以罪。第六是廣鈔之利:鈔利輕齎和行遠,又無成色與重輕,應鼓勵民人行用,聽向銀號兌換,並隨處上納錢糧。天下州縣均於城內立一收鈔銀號,持鈔人或作交錢糧或兌換銀錢,均即如數兌交。京外各行鈔銀號均飭於招牌上加鈔字。為防止造偽起見,行使寶鈔人許於鈔背記明年月收自何人,或加圖記花字,遇有偽鈔,不罪用鈔之人,惟究鈔所由來,逐層追溯,得造偽之人而止。第七是換鈔之法:部庫設人專司鈔之出入,各地行鈔但鈔之背面圖記花字已滿者即付送制鈔局,將鈔截角,另貯一庫。遇有偽鈔,便可對明。第八是嚴鈔之防:法行之後,不得另有更張。造鈔之制,不得漸減工料,致失本來制度以壞法。民人有偽造者,即照鈔文治罪,不得輕縱以壞法。第九是行鈔之人:商民交易力為設法,不經官吏之手,同時嚴防官吏舞弊,阻鈔行用。尤貴經國大臣相時之輕重而收發操縱之。(《王侍郎奏議》卷一《條議鈔法折》) 綜合以上各點,他的主要意思是發行一種仿明洪武寶鈔以銀為本位的絲織寶鈔,交銀號流通,商人方面可得些少利益,持鈔人可用以交納國稅。各地方均設收鈔處,持鈔人可以隨時兌換銀錢。鈔本身用絲織,並設暗記,行使人並可在背面記鈔之由來,以防偽造。雖然沒有鈔本,但因發行有定額,總數不過每年收入四分之一,且可兌現,流通自然不成問題。這條陳提出以後,朱批大學士會同戶部議奏,便無下文。雖然沒有結果,王茂蔭卻因這條陳而被政府注意,以為他的歷史知識很夠得上作一個理財家了。 一年後福建巡撫王懿德又奏請行鈔法。他說: 自海防多事,銷費漸增,粵西軍務、河工撥款不下千數百萬,目前已艱,善後何術!捐輸雖殷,僅同勺水,督催稍迫,且礙閭閻。與其籌畫多銀,不若改行鈔引。歷考畿輔、山左,以及關東,多用錢票。即福建各屬,銀錢番票,參互行使。便於攜取,視同現金。商民亦操紙幣信用,況天下之主,國庫之重。飭造寶鈔,尤易流轉。唯鈔式宜簡,一兩為率,頒發藩庫,通喻四民,准完丁糧關稅,自無窒滯。或疑庫銀溢出,悉成鈔引,銀日以少,鈔日以賤。豈知朝廷不蓄為寶,以天下之財,供天下之用,能收能發,自能左右逢源也。(《清史稿》列傳卷二一四《王懿德傳》) 主張發行一兩的寶鈔,與王茂蔭所提的十兩、五十兩兩種票面值格不同。這一提議也同樣地被駁不行。《東華錄》記: 咸豐二年六月丁未,先是福建巡撫王懿德奏籌行鈔法,以濟軍需。令軍機大臣會同戶部議奏。至是奏稱,民間行用鋪戶銀錢各票,乃取銀取錢之據。若用鈔則鈔即為銀,鈔即為錢,與鋪戶各票之持以取銀錢者不同,必致民情不信,滯礙難行。該撫所請改行鈔法之說,應毋庸議。報聞。(潘頤福《咸豐東華錄》卷一五) 同年九月署鑲紅旗蒙古都統花沙納也上疏請行鈔法。他說: 查前代行鈔皆不能無弊:蓋鈔用紙質,易於作偽,弊一;朝令夕改,民不信從,弊二;官項不收,自相矛盾,弊三;禁銀禁銅,抑勒滋擾,弊四;積年添造,壅滯難行,弊五;不議更換,昏爛輒廢,弊六。謹擬造鈔之法:一、鈔質以綾為之,連用二印志書跡於其中,則真偽易辨。一、鈔式織成,按千字文編號,以免混淆。一、鈔綾用正黃色,印花用上等硃砂,印板用精銅鑄就。一、銀鈔數目,自一兩、五兩、十兩至五十兩分四等,每張計費銀五錢。一、寶鈔之費,一千七百張共需銀八百五十兩,即可當萬金使用。一、鈔分四等,鈔式則一。一、鈔皆準銀,較准錢為簡便。一、鈔銀擬造滿一萬萬兩為止。一、造鈔除五六十年後奏請更換外,或大工大役,估計所需,必須添造,工竣停止。一、法律宜嚴治偽造者,寬待誤收者。一、造鈔伊始,先將行鈔條例頒示天下。將來帑項極充,毋庸再用,准其抵交入庫。其行鈔之法:一、請銀錢與鈔並用。一、請設督理鈔局官。一、外省用項由鈔局會同戶部酌給銀半鈔半,或搭放寶鈔二成,以次遞增,半鈔而止。一、內自京城,外至各省督撫州縣鄉市各錢店一律暢行,不准阻撓。一、民間交易,銀鈔聽其自便,唯交官銀兩,必須銀鈔各半。一、鈔宜上下通行,凡完糧納稅捐項統用銀鈔各半。一、凡以鈔完糧納官者,概免傾熔火耗。一、實鈔既行,不必禁銀禁銅,徒滋紛擾。(《清史列傳》卷四一《花沙納傳》) 也主張用銀鈔。和王茂蔭的主張不同的是,鈔用綾制;鈔額分一兩、五兩、十兩、五十兩四種;鈔只能作交官項用,不能兌現;發行額多至一萬萬兩。 四 經過王茂蔭,王懿德,花沙納三人連接上疏請行鈔法後,清廷正苦於無法解決財政困難,也就怦然動心,讓原提議人妥商辦法。王懿德這時在福建,不能預議。便特派左都御史花沙納和陝西道監察御史王茂蔭妥議鈔法,奏明辦理。兩人雖都主張行鈔,但是所提的辦法不同,在政治地位上又高下懸絕,雖然表面上是兩人會同戶部堂官妥議,並擬定簡明章程,繪具鈔式具奏,實際上全是花沙納和戶部的主張。王茂蔭的提議要點全被擱置。據《花沙納傳》: 三年二月會議行鈔章程。略云:理財之道,固貴相時濟用,尤宜慎始慮終。請定簡明章程,於京師先為行用,俟流通,各省一律遵辦。不必襲用鈔名,即稱為票,使商民日用相安。如所議行(《清史列傳》卷四一《花沙納傳》)。 《東華錄》記: 咸豐三年二月辛丑諭內閣:茲據花沙納等公同酌議(鈔法)具奏,並繪具官票式樣進呈。朕詳加披覽,所擬章程各條,尚屬周密,著即照所請定為官票名目,先於京師行用。俟流通漸廣,再行頒發各省,一律遵辦。官票之行,與銀錢並重,部庫出入,收放相均。其民間銀錢私票行用,仍聽其便,商賈交易,亦無抑勒,洵為裕國便民良法。總期上下相信,歷久無弊,即使國用充裕,官票照舊通行。(《東華錄》卷一九) 官票票面額有一兩、三兩、五兩、十兩、五十兩五種。「鈔制以皮紙,額題『戶部官票』,左滿右漢,皆雙行。中標二兩平足色銀若干兩。下曰戶部奏行官票,凡願將官票兌換銀錢者與銀一律,並准按部定章程搭交官項,偽造者依律治罪。邊文龍。」(《清史稿》卷一三四《食貨志》五)花紋字畫均藍色,銀數有用墨戳鈐印,也有臨時填寫的,字都特大。寫或印銀數處印朱方印,文曰戶部官票永遠通行,左滿右漢。騎縫處鈐戶部官票所關防長方朱印,亦左滿右漢。用千字文編字,或印或寫,號數年月均用墨筆寫。邊鈐每兩比庫平少陸分小墨戳。左下端有黑花押。背面或鈐私印或寫前手行用人名鋪號。經過幾個月的籌備,於咸豐三年五月戊申正式頒行。[4] 王茂蔭是極力反對戶部的方案的,戶部原方案經批准的主要的兩點是:第一提取各州縣所存谷價銀兩,給以銀票,為將來買補之用:第二於各省當雜各商生息帑本內,酌提十分之三,解交藩庫報部候撥。戶部核明銀數,應造一百兩、八十兩、五十兩之票若干張,匯發各省,按原提本銀數目,分給各該商;准令核省捐納封典職銜貢監之人,向各商買票報捐,歸還原提銀款。其各商應繳息銀,仍如其舊。關於第一點他認為可行。第二點損害錢莊、典商原有利益,他大聲疾呼,以為虧商病國,絕對難行。他說: 各省州縣皆有典規,歲數千兩至萬兩不等。即平居無事,而已視典商為魚肉。今令州縣以提帑本發部票,則必以火票腳價部費為藉口,而收銀有費,發票有費,費之輕重,固視官之貪廉,然官即能廉,吏亦斷無空過之事。此商之虧一也。商之繳銀也,限以三月,由州縣而藩司,而報部,不知幾月。迨部中核明銀數,造票有時,發票有時,由該省以行至州縣,分給各商,又不知幾時。竊計自商繳銀之日,以至領票之日,至速亦須一年。此一年中該商等本銀已繳其三,而息銀仍如其舊,此息竟從何來。此商之虧又一也。商領銀票,准令該省捐納封典職銜貢監之人向各商買以報捐,歸還原款。竊計捐生有銀報捐,何為必欲買票。且買票入手,不知有無真偽,持票上兌,不知有無留難,何如持銀上兌之可恃。苟非與該商素識,委曲代計補虧,斷不向買。設領票年余,而素識中竟無欲捐之人,其票必懸而無著,則商之虧又一也。由前二虧,虧固難免,由後一虧,虧更無期。於此而謂於商無虧,恐未可信。夫提取存本,固商之本分,亦商所樂從,今欲濟急需,則竟提用,俟度支充裕,再行發給可耳。若如部議提本給票買票三層周折,而仍歸於報捐,名避勒捐而實較捐之費為更甚矣。(《王侍郎奏議》卷三《條奏部議銀票銀號難行折》) 同日他又上奏請求把他前次所上鈔法條陳再行詳議: 再査部臣議行銀票,意謂票與鈔相關,欲以此試鈔之行否。臣竊謂此意似未深思也。誠欲試鈔法,當如其法而用之,方為試行。若變易其法,則行與不行,皆各自一事,安得因此而概彼。夫行鈔首在收發流通,唯收之能寬,斯發之不滯。今銀票之發,唯以抵存本,而收唯以報常捐,上下均隘其途,安得而流通乎?(《王侍郎奏議》卷三《請將鈔法前奏再行詳議片》) 由此可見所謂官票純然是一種不兌換的債券,政府收回各地錢莊、典商生息本銀十分之三後,發出同樣價值的官票,這種官票又只能用於報捐,和王茂蔭所提議的辦法完全不同。政府的威權也不能強迫民間樂於行用,結果頒行新紙幣的消息一經傳出,京城內的市面立刻混亂,商鋪紛紛歇業倒閉。據都察院左副都御史文瑞奏: 民間於鈔法不知其利,而喧傳其害,竟畏之如虎。十餘日來錢鋪已關閉三十餘處。昨日內外城一晝夜間陡然關閉者又不下二百餘處之多。即素日資本富厚,最著名之錢鋪亦皆關閉,糧店亦間有關閉者。街市擾攘,人人驚危。(羅爾綱先生藏鈔本《道咸奏稿》) 兵科給事中吳廷溥奏,錢鋪之關閉,主要原因是擠兌: 新正以來,警報交至,富商挾資出京,不可勝計。都城關閉錢鋪每日三五家或七八家不等。詎本月十五日一日之內,關閉錢鋪七八十家,通計前後所關有百數十家。道路喧傳,惶駭失措。推原其故,蓋由戶部張貼行鈔告示,外間傳聞各鋪私票一律禁止。存票之家,爭往錢鋪取錢,絡繹奔走,到處擠鬧,逐隊成群,囂然不淨。奸徒借端滋擾,勢所難免。(羅爾綱先生藏鈔本《道咸奏稿》) 同時軍營中也不願行使新鈔: 咸豐三年,時議行鈔幣。翁心存疏言:「軍營搭放票鈔,諸多窒礙。鈔幣之法,施行當有次第,此時甫經頒發,並未試用,勢難驟用之軍營。」(《清史稿》列傳卷一七二《翁心存傳》) 官票頒行未久,接著又發行錢票,此議起於文瑞,《清史稿》記: 咸豐三年疏言:「鈔法之弊,放多收少,半為廢紙。放少收多,民間鈔無從得。若收放必均,是與之甲而取之乙,徒擾無益。非易銀鈔為錢票不可。擬就道光年間所設官號錢鋪五處,分儲戶工兩局卯錢,京師俸餉照公費愛票之案,按數支給,以錢代銀。」並具條目六事。疏入,議行。(《清史稿》列傳卷二〇九《文瑞傳》) 《東華錄》卷二三記: 咸豐三年九月庚申,諭內閣:「惠親王等會奏請頒行銀錢鈔法一折,據稱銀票以便出納,錢鈔以利流通,請令京師及各直省,均由戶部頒行銀票錢鈔,任聽民間日用行使,並完納地丁錢糧鹽關稅課及一切交官等項;俾文武官員軍民人等咸知銀票即是實銀,錢鈔即是制錢;核定成數,搭收搭放,以期上下一律流通等語。自來制用常經,銀錢並重,用楮作幣,歷代通行。現在銀價昂貴,需用浩繁,民間生計維艱,必須與時通變,使鈔票與銀錢兼權並用,以冀裒多益寡,日益充盈。……詢謀僉同。著即照所議,由戶部製造錢鈔,頒發中外,與現行銀票相輔通行。其應如何搭收搭放,酌定成數,以昭限制,總期官民兩便,出納均平。所有一切應辦事宜,著戶部詳細酌核,妥議章程具奏。」 可見錢鈔是與官票相輔而發行的。合錢鈔與官票簡稱鈔票,是現在鈔票一詞的語源。兩個月後戶部議定鈔式和搭收搭放成數鈔票比率,經批准頒行: 十一月乙丑諭內閣:「比年以來,銀價日昂,民生愈困,小民輸納稅課,每苦於銀貴,而轉運制錢,又多未便。朕……酌古准今,定為官票寶鈔,以濟銀錢之不足,務使天下通行,以期便民裕國。著照部議,凡民間完納地丁錢糧關稅鹽課及一切交官解部協撥等款,均准以官票寶鈔五成為率。官票銀一兩抵制錢二千,寶鈔二千抵銀一兩,與現行大錢制錢相輔而行。其餘仍交納實銀,以資周轉。京庫應放之項,官票寶鈔亦以五成為限。……並准五城殷實鋪商具結承領寶鈔,俾民間自行通用。即由五城御史隨時支發驗收。……如有偽造等弊,即行按例治罪。其有阻撓不肯行使者,以違制論。」(《咸豐東華錄》卷二四) 「鈔額題大清寶鈔,漢字平列,中標準足制錢若干文。旁八字為『天下通寶,平準出入』[5]。下曰此鈔即代制錢行用,並准按成交納地丁錢糧一切稅課捐項,京外各庫一概收解(《清史稿·食貨志》五)。」每錢鈔二千文抵換官票銀一兩」邊文如票。花文字畫均藍色。錢數有刻印的,也有臨時填寫的。中鈐「大清寶鈔之印」朱方印,騎縫處鈐圓形印,年月下有黑色長方印。編號用千字文,與號數均用木戳印。錢鈔行後從三年十二月到四年三月幾個月中「已發百數十萬。於是兵丁之領鈔者難於易錢市物,商賈之用鈔者難於易銀置貨,費力周折,為累頗多。」(《王侍郎奏議》卷六《再議鈔法折》) 王懿德和王茂蔭都是主張行鈔法的,卻都反對當時所行的辦法。王懿德以為收鈔不應限以成數,政府發鈔目的是在流通民間,但是一面要叫人家樂於行用,一面卻只收一半,百姓交納官項時,一定要一半銀子,一半票鈔,自己只肯收回一半,如何能叫人樂於行用。他說: 鈔之能行,不在於發,而在於收。內自部庫以及各關稅務,外則丁耗錢糧鹽典契紙各稅,果能悉收鈔票,不限成數,且示以非鈔不用,則百姓爭相買鈔:有銀之家以鈔輕而易藏,納課之氓以率定而無損,貿遷之商以利運而省費。部臣見未及此,唯恐解鈔而不解銀,故限以成數。夫以為無用,則鈔銀均非可食可衣;以為有用,則鈔銀不能畸輕畸重。今於領鈔之時,區以一省,由部知照,方能行用,己不自信,人豈可強?徒開借端漁利之門。請飭部臣及各省督撫,以此發即以此收,無論各項度支,示天下非鈔不用。新收買鈔銀兩積於部庫藩庫,以為母金。行鈔不分畛域,則銀日豐而本源厚。(《清史稿》列傳卷二一四《王懿德傳》) 戶部的人主張發行鈔票的目的是拿它當作銀子給人,卻絕不願意商民當真把它完全作銀子交回。王懿德的見解是他們所不能接受的,這條陳自然不能通過。王茂蔭比他更進一步,主張票鈔都應兌現。兌現的方法特別提出應給商人以相當利益。因為照規定的法制,票鈔只能按成數交官項,在京師則放多而收少,在軍營則簡直有放無收,在直省州縣則又有收而無放。這原因是政府和民間直接發生收放關係,缺少一個中間交互流通的樞紐。這樞紐應該是商人。要商人來作樞紐,必須給以相當的利益才行。他在這原則下提出四條辦法: 一、擬令錢鈔可取錢也。查市行錢票,與鈔無異,而商民使用者以可取錢也。寶鈔准交官項,本自貴重,而人總以無可取錢,用多不便。若於准交官項之外,又准取錢,自必更見寶貴。 二、擬令銀票並可取銀也。現行銀票錢鈔,均屬天下通行,而行遠要以銀票為宜。欲求行遠,必賴通商,欲求通商,必使有銀可取。人疑無如此現銀以待取,而不知各省之錢糧關稅,皆現銀也。今既准以銀票交官矣,此訴交之銀不歸之商人乎?既可准其抵交,何妨准其兌取。自上計之,二者初無所殊,而自商視之,則二者大有所異。蓋抵交遲而兌取速,抵交滯而兌取靈。凡州縣徵收錢糧,必有銀號數家,將錢統易為銀,將銀統熔為錠,以便解省。今使商人持鈔至傾熔錢糧之銀號,准其兌取現銀,則商人之用鈔便;而得鈔不待傾熔,即可解省,於銀號亦便。在各州縣收鈔於商與收鈔於民,初無所異,而零收之與整兌,亦有較見為便者。今若於准交之外,再加准兌取一層,則鈔益貴重。處處可取銀,即處處能行用,而不必取銀。 三、擬令各項店鋪用鈔可以易銀也。各店鋪日賣貨物,慣用市票,何獨憚於用鈔,以市票能易銀以置貨,寶鈔不能易銀,即不能置貨。此雖強令行將來貨物日盡,寶鈔徒存,市肆必至成空,不獨商人自慮,即國家亦不能不為代慮。査銀錢周轉,如環無端,而其人厥分三種:凡以銀易錢者官民也;以錢易銀者各項店鋪也;而以銀易錢,又以錢易銀,則錢店實為之樞紐焉。各店鋪日收市票,均赴錢市買銀,而錢店則以銀賣之。今請令錢市凡以票買銀者必准搭鈔,則各店鋪用鈔亦可易銀,而不憚於用鈔矣。各店鋪不憚用鈔,則以銀易錢之人,無非用之於各店鋪,凡令錢店開票者,亦可准令搭鈔矣。各錢店開票亦可搭鈔,則以銀買各店鋪之票而亦不憚於用鈔矣。凡以三層關節為之疏通,使銀錢處處扶鈔而行,此各行互為周轉之法。 四、擬令典鋪出入均准搭鈔也。查現在典鋪取贖者用鈔不敢不收,而當物者給鈔率多不要。使典鋪之鈔有入無出,將來資本罄而鈔僅存,不能周轉,必至歇業。典鋪歇業,貧人益無變動之方。應請令嗣後出入,均許按成搭鈔,此一行自為周轉之法。 在這四條辦法中,後二條是專門替商人特別是銀號、錢莊、典鋪說話的。第二條銀票兌現即以州縣錢糧各地關稅所收之銀為準備金,這是戶部所萬不肯答應的。第一條錢鈔兌現,他也另籌了一個具體辦法。這辦法是讓戶部寶泉局把逐月所加鑄的錢提出積存,作為兌現的準備,約計半年後可存三十餘萬串,即刻出示許民人於半年後兌現。如錢將盡而鈔仍紛來,竟不能給,則不妨示期停止,令半年後再取。這半年一兌現的辦法,雖然是不徹底,到底比完全不兌現強些,寶鈔的信用也許經明令准許兌現而稍好。但是,這辦法也是要政府拿出本錢的,政府自然又是不肯。在折尾王茂蔭又說: 現行官票寶鈔,雖非臣原擬之法,而言鈔實由臣始。今兵丁之領鈔而難行使者多怨臣,商民之因鈔而致受累者多恨臣。凡論鈔之弊而視為患害者莫不歸咎於臣,凡論鈔之利而迫欲暢行者莫不責望於臣。 他是戶部右侍郎專管錢法,但是所施行的辦法,卻並不是他的主張。他的意見也不為上官所採納,他在折中明白地說: 臣既在戶部,凡有所見,必取決於總理祁嶲藻尚書文慶,乃所商多未取決,而設想更已無方。……(《王侍郎奏議》卷六《再議鈔法折》) 他明知現行幣制的不合理,卻又被朝野人士指為這新制度的負責者,怨恨集於一身。為著皇朝的前途,為著個人的責任,他不能不提出這補救的辦法。結果因為折中第二條銀票兌現的辦法,和政府的政策牴觸,政府的本意是要集中現銀,他卻反提出讓商人以隨時兌現,在政府看來,這辦法是會把所有現銀都分散到商人手上去的。因此王茂蔭大被申斥。咸豐四年三月甲辰上諭: 王茂蔭身任卿貳,顧專為商人指使,且有不便於國而利於商者,亦周納而附於條款內,何漠不關心於國事,至如是乎? 並令交奕訢載銓速行核議。三日後上諭: 恭親王奕親王銜定郡王載銓奏:……遵議王茂蔭條陳鈔法,窒礙難行一折;著即照所奏,均無庸議。寶鈔之設,原以裕國便民。王茂蔭由戶部司員,經朕洊擢侍郎,宜如何任勞任怨,籌計萬全。乃於鈔法初行之時,先不能和衷共濟,只知以專利商賈之詞,率行瀆奏,竟置國事於不問,殊屬不知大體。……王茂蔭著傳旨嚴行申飭。(《咸豐東華錄》卷二六) 幾天後就調他作兵部右侍郎。解除他對新幣制的發言權。 鈔法頒行後不到兩年,票面價格日低,錢價愈高,票銀一兩寶鈔一千隻值制錢四五百文。主要原因除不能兌現以外,是官吏的舞弊,一方面不顧法令,不收民間票鈔,一方面又向民間收現銀現錢,卻另買票鈔繳解。《咸豐東華錄》卷三五記: 五年九月癸酉諭內閣:「……茲據李鈞奏:河南省州縣於徵收錢糧時專收銀錢,不收票鈔。解司之時,則收買票鈔,按五成搭解。以致商民於鈔票不知寶貴。現在票銀一兩寶鈔一千均止易制錢四五百文。河工領款,系八成票鈔,二成現銀,所領票鈔,難於行使,每遇險工,無從搶護。山東省藩庫,於各領款則照二成搭放,而於州縣解款,並不搭收票鈔,更形壅滯。」 五年後京城市價銀票一兩,僅值錢二百餘文,實銀則值錢六千有餘。銀票二十餘兩始能抵銀一兩,錢票到咸豐十一年時也跌到每千僅值當十錢一百餘文。《清史稿·食貨志》五說: 鈔法初行,始而軍餉,繼而河工,搭放皆稱不便,民情疑阻。直省搭收五成,以款多抵撥,既艱搭放,遂不復肯搭收。民間得鈔,積為無用。京師持鈔入市,非故增直,即匿貨。持向官號商鋪,所得皆四項大錢,不便用。故鈔行而中外兵民病之。其後京師以官號七折錢發,鈔直益低落減發亦窮應付,鈔遂不能行矣。 施行鈔法的本意是在補救軍餉和河工的費用,所得的結果卻是軍營不要,河工也不要,百姓不要,商人不要,連地方政府也不要了。 五 銀票頒行後,錢法派提議鼓鑄大錢。同年五月辛未鑄當十大錢,八月庚子鑄當五十大錢,四年二月甲午鑄當百、當五百、當千大錢。三月鑄鐵制錢當十大錢。六月鑄鉛制錢(《咸豐東華錄》卷二〇至卷二六)。銅「大錢當千至當十凡五等,重自二兩遞減至四錢四分。當千、當五百淨銅鑄造,色紫。當百、當五十、當十銅鉛配鑄,色黃。百以上文曰咸豐元寶,以下曰重寶。幕滿文局名。」(《清史稿·食貨志》五) 在當十、當五十大錢頒行以後,當國的王大臣又請鑄當百、當五百、當千大錢,王茂蔭上折極力反對。他說: 當五十之錢,市人已多私議,奸人已多私鑄,第為時未久,尚未見大阻格耳。今王大臣奏請添鑄當百、當五百、當千三種,而當千但以重二兩為率,其餘以次遞減。為裕籌經費起見,誠為至計。此法果行,豈非大利。顧臣考歷代錢法,種類過繁,市肆必擾,折當過重,廢罷允速。……若當千之錢重二兩,非所謂折當太重,分量過懸殊耶?論者謂折當太重,謂其嫌於虛耳。大錢雖虛,視鈔票則較實,豈鈔可行而大錢轉不行!不知鈔法以實運虛,雖虛可實,大錢以虛作實,似實而虛,故自來行鈔可數十年,而大錢無能數年者,此其明徵也。論者又謂國家定製,當百則百,當千則千,誰敢有違!是誠然矣。然官能定錢之值,而不能限物之值,錢當千民不敢以為百,物值百民不難以為千。自來大錢之廢,多由私鑄繁興,物價涌貴,斗米有至七千時,此又其明徵也。……顧使當千、當百雖不行,而當十、當五十猶可行,似不妨於一試,而臣又慮其不能也。信為國之寶,現行大錢鈔票,皆屬權宜之計,全在持之以信,守而不改,庶幾可冀數年之利。今大錢分兩式樣甫經奏定,頒行各省,大張曉諭,刊刻成書,未及數月,全行變更;當五十者較向所見而忽大輕,當一百者較向之五十而猶見輕,且當五百、當千紛見錯出,民情必深惶惑,市肆必形紛擾,而一切皆不敢信行。錢為人人日用所必需,裕國便民,所關甚重。萬一如臣所慮,誠恐貽悔。(《王侍郎奏議》卷六《論行大錢折》) 制錢一文重一錢二分,當十錢重四錢八分,算是以四制錢的重量當十錢之用。相差尚不甚遠。當千錢只重二兩,則以十六制錢的重量當一千錢之用,這折當未免太懸殊了。王茂蔭指出通貨膨脹和物價的關係:「錢當千民不敢以為百,物值百民不難以為千。」因為「官能定錢之值,而不能限物之值」。這是很有道理的。奏入政府置之不理。接著他又第二次上書反對,指出大錢之病國病民的三難二弊。他說: 今行當百以上三種大錢,與原行當五十大錢分兩式樣,無甚可辨。若恃字為辨,則此何以貴?彼何以賤?愚民莫解,恐致瞀亂。此其一難。錢本以便零用,今一錢而當五百、當千,竊恐以易市物,難以分析,以易制錢,莫與兌換。此其二難。大錢雖准交官項,然現在准以五成搭交者有官票,有寶鈔,再加大錢,何能並搭。此其三難。 然此猶其小也。最大之患,莫如私鑄。論者以為私鑄正可增官鑄之用,可以無患。不知官錢以當千發之,以當千收之,故可無虧。若奸人以四兩之銅,鑄兩大錢,即抵交一兩官銀,其虧國將有不可勝計者。舊行制錢每千重百二十兩,熔之可以得六十兩,以鑄當千,可抵三十千之用。設奸人日銷以鑄大錢,則民間將無制錢可用,其病民又有不可勝言者。即此二弊,已無法杜,無論其他。 最後他明知政府決不肯取消認為有利可圖的當五百和當千大錢,只好提出兩種補救辦法。第一是在當千和當五百、當百三種大錢上加鉗銀點,「當千者十點,當五百者五點,當百者一點」,以示貴重,辨別較易,造偽較難;第二是請求把戶工兩局所鑄當十、當五十兩種大錢劃一重量。原來這兩局是各自為政的,戶局鑄當五十錢重一兩八錢,工局鑄的卻只一兩五錢,戶局鑄當十錢重六錢,工局鑄的卻只重五錢。請一律照工局重量改鑄,使「新錢舊錢式樣無甚懸殊,市肆行用,不致瞀亂」(《王侍郎奏議》卷六《再論加鑄大錢折》)。這奏摺政府也還是置之不理。 王茂蔭所指出的大錢制的流弊和必然的後果,不久即由事實證明了。咸豐四年七月戶部奏:「當千、當五百大錢,甫經行使,即形壅閼者,以折當過多,私鑄益眾,利之所在,法難盡除。……請將寶鈔發錢行經紀,驗明局鑄大錢,如數收回。」並停鑄當二百、三百、四百大錢。又以當百以下大錢,有奸商折筭等弊,嚴令照錢面數目行使,不准折減(《咸豐東華錄》卷二八)。但仍壅滯不行(《清史稿》列傳二〇九《文瑞傳》)。咸豐五年八月揚州軍營以大錢不便兵民交易,奏請停收停放(《咸豐東華錄》卷三四)。至咸豐九年當十大錢僅值制錢一文,據袁希祖奏: 咸豐初以道梗銅少,改鑄大錢。未幾當百、當五皆不行,唯當十行之。始直制錢三五,近則以十當一。銀直增貴,百物騰踴,民間重困。……向日制錢重一錢二分,大錢重四錢八分,以之當十,贏五錢四分。今以十當一,是反以四錢八分銅作一錢二分用也。民間私熔改鑄,百弊叢生。今天下皆用制錢,獨京師一隅用大錢,事不劃一。請悉復舊規,俾小民易於得食,盜源亦以稍弭。(《清史稿》列傳二〇九《袁希祖傳》) 大錢制行不通,只好「悉復舊規」,不再講幣制改革了。 一九三七年三月於北平 (原名《王茂蔭與咸豐時代的新幣制》,載《中國社會經濟史集刊》第六卷第一期,一九三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