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春秋左氏贅言 · 讀春秋左氏贅言卷之二
荊溪後學主升著,
同邑後學吳騤校。
桓公
經二年春,王正月,戊申,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
傳宋華父督見孔父之妻於路,目逆而送之,曰:美而艷。二年春,宋督攻孔氏,殺孔父而取其妻。公怒,督懼,遂弒殤公。
君子以督為有無君之心,而後動於惡,故先書弒其君。諸侯會於稷,以成宋亂,為賂故立華氏也。
督蓄無君之心久矣,而憚孔氏,故殺孔氏而後能弒君。此理甚明,而左氏以為禍生於孔父之妻,可乎?又按左、榖皆謂督先殺孔父而後弒君。若然,則經文不應書及孔父。唯公羊言督欲弒君而憚孔父,故先攻孔父之家,殤公趨救,君臣皆死,芸同時而死,則史法固宜以尊及卑矣,此為得經意也。成宋亂,彭山以為非止立華,實兼子馮,蓋督之弒,凡以為馮也。
經公及戎盟於唐。冬,公至自唐。傳公及戎盟於唐,修舊好也。冬,公至自唐,告於廟也。凡公行告於宗廟,反行飲至,舍爵策勛焉,特相會,往來稱地,讓事也。自參以上,則往稱地,來稱會,成事也。俱二年。
凡書至者,既返而行飲至之禮也。飲至者,蓋以好成為幸,誇示群臣也。往返雖告廟,然非飲於廟中,若策勛,則必有征伐之事焉,非飲至之常也。魯為秉禮之國,周公之胄,不能自強,而汲汲求與戎盟,可愧甚矣,而反以誇示於人,蓋欲以此飾篡弒之惡耳。左氏以為往來稱地,讓事也。注謂兩人盟會,莫適為主,兩相讓而不必事成,故但書地。若然,則聖人於唐之會盟,乃嘉其讓而書地以美之耶?左氏之釋經,其繆類如此。
經三年春正月
桓公三年而後經不書王,說者紛然,而先儒多主桓無王之說。夫桓固無王,十一公未必皆有王也,而獨罪桓可乎?要之闕文者近之矣。十四年皆闕,何也?古者以竹為簡,以韋編之,如春秋,則每公各為一冊,而簡有剝蝕斷爛者,獨桓公為甚。如甲戍、巳丑之疊出,夏五之不成,文四年、七年並無,秋冬二時,咸萃於桓之編,他公之冊無是也,則十四年之闕王字,豈必以他公為例哉?
經秋,公子翬如齊逆女。傳修先君之好,故曰公子。俱三年。凡書公子,為卿也。凡公子公孫,必卿而後書,非卿則否,豈為其修先君之好乎?
經五年春正月,甲戍巳丑,陳侯鮑卒。傳再赴也。於是陳亂,文公子佗殺大子免而代之,公疾病而亂作,國人分散,故再赴。
杜氏推長曆,以謂正月無甲戍,其六日則巳丑耳,是甲戍在前年之十二月矣,豈有因其再赴,而以隔歲之日累。書於正月之下乎?此不通之論也。蓋桓公之冊斷爛謬誤,故偶復出甲戍二字。左氏求其說而不得,乃以陳亂再訃為解。夫佗殺太子不見於經,其有無不可知,唯以為再訃而書兩甲子,則決知其謬矣。
經秋,蔡人、衛人、陳人從王伐鄭傳王奪鄭伯政,鄭伯不朝。王以諸侯伐鄭,鄭伯御之,戰於?葛,王卒大敗,祝聃射王中肩。俱五年。
王之伐鄭,必有他故,非以不朝也。當時諸侯朝王者鮮矣,王亦視以為常矣,豈有獨罪鄭伯之理?但謂之從王伐鄭,則鄭為有罪可知。然輕舉無功則有之,大敗、中肩之事誣矣。何也?夫不書戰可也,軍敗王傷何。以不書敗績乎?苟以此為可諱,則天王敗績於茅戎,何以不諱乎?故知左氏多傳聞之誤,而非春秋之旨矣。
經冬,州公如曹。六年春,正月,寔來。傳冬,淳于公如曹,度其國危,遂不復。六年春,自曹來朝,書曰寔來,不復其國也。
據經文言寔來,寔上當有缺文,而寔其名也,決非隔歲而承上文州公之如曹矣。左以不復其國而書寔來,此於經義何所當乎?大抵桓之冊多脫誤。
經蔡人殺陳佗
蔡人殺陳佗,此必前簡巳有佗事,而今失之。然三傳皆以為君,恐未然也。稱人以殺,而直斥其名,賤之甚矣。春秋多無道之君,未嘗有如此書者。
傳北戎伐齊,齊侯使乞師於鄭,鄭大子忽帥師救齊。六月,大敗戎師,獲其二帥大良、少良、甲首三百,以獻於齊。於是諸侯之大夫戌齊,齊人饋之餼,使魯為其班後鄭。鄭忽以其有功也怒,故有郎之師。
彭山謂:北戎在狄北燕西,去齊甚遠,非能加兵於齊者。假使突然而至,亦倏來忽去耳,而鄭去齊千四百里,乃乞師於鄭,遠待其救耶?鄭忽為人柔懦昏庸,莫能自立,而盛稱其善戰有功。果如是,何為以世嫡不能君國,至於出奔乎?及考魯以援紀之故,於齊不親自齊、鄭如紀後,與魯不相通者六年矣,無緣至齊為之班餼也。其謬妄甚矣。按季說考核明確可信。且北戎伐齊,諸侯救之,大夫救之,猶可曰不告,不書也。魯桓如齊,而可以不書乎?故君子因經以訂傳之謬可也。
經九月,丁卯,子同生。巳上俱六年。
子同生,春秋特筆也。文薑末節甚矣,國人蓋有私議。莊公為非桓出者,然是時文姜之來未久,諸兒為世子,未嘗出境也。聖人求情責實,而特書子同生,別嫌明微之意遠矣。若以為重世嫡之生,則群公之世嫡多矣,何為不再書耶?
經夏五十四年。
桓公之冊多脫誤,如春無王四年,七年無秋冬,陳侯卒,而系之甲戍、巳丑,十二年十一月,再書丙戍,及此年之夏五十七年葬蔡桓書侯,皆非聖門之舊,是在七十子既喪之後,傳寫之訛漏耳。亦足以明三傳者並出戰國以來,而非孔氏及門之徒之傳受矣。或以為傳疑,非歟?夫春之必系王,四時之必具秋冬,卒日之無二干支,一月之無兩丙戍,夏五之必系以月,葬諸侯必系以公,此皆無可疑者。聖人修經,安得不加筆削以正之乎?若寔來之不審為何人,殺陳佗不見其始之類,或者舊史闕文,聖人不輕益之以傳疑,則可矣。
傳祭仲專,鄭伯患之,使其壻雍糾殺之,將享諸郊。雍姫知之,謂其毋曰:父與夫孰親?其毋曰:人盡夫也,父一而巳,胡可比也。遂告祭仲曰:雍氏舍其室,而將享子於郊,吾惑之。以告。祭仲殺雍糾,屍諸周氏之汪,公載以出,曰:謀及婦人,宜其死也。十五年。
女人在家則天父,出嫁則天夫,一與之醮,終身不攺。蓋夫一而巳,與父均也。人盡夫也之言,其害於名教多矣。然雍姫於是時告則殺其夫,不告則殺其父,將如之何?夫欲殺其婦翁而使其壻,欲殺其父而告其女,皆非天下之常理。雍姫適逢其變,唯當一死夫前而巳,豈有他策哉?
經十有一月,衛侯朔出奔齊。傳初,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為之娶於齊而美,公取之,生壽及朔。屬壽於左公子,夷姜縊。宣姜與公子朔搆急子。公使諸齊,使盜待諸莘,將殺之。壽子告之,使行,不可。曰:棄父之命,惡用子矣!有無父之國,則可也。及行,飲以酒,壽子載其旌以先,盜殺之。急子至,曰:我之求也,此何罪,請殺我乎?又殺之。二公子故怨惠公。十一月,左公子泄,右公子職,立公子黔牟,惠公奔齊。十六年。
彭山云:衛宣公烝於夷姜而生急子,必不在先君之世,當在即位後事。及奪急子妻為宣姜而生壽朔,又當在十七八年之後。自隱四年至桓十二年,才十九年,而宣公巳卒,朔即嗣位,計其時,朔繼壽而生,甫宜一二歲耳,何以不四年間即見逐奔齊耶?當宣姜搆急於宣公之世,朔在襁褓之中,必不預聞也,而謂與朔同搆,何可通哉?竊意宣姜必宣公嫡妻,故從夫諡而奪乎急者。史記不曰宣姜,則別一齊女,朔巳年長可君,則未必奪妻之所生也。史記稱宣公以急為太子,則或嫡出,而未必夷姜所生矣。至於乘舟之事,或不得於父而出亡以死,亦未可知。朔既失二兄,於次應立,徒以不得乎泄職而見逐出奔。蓋衛自隱公四年,眾擁立宣公,權臣擅命久矣,亦何有於朔哉?按彭山前叚所疑,最為有理,但後叚所億度,或未盡然。蓋左氏固多誣妄,而詩言可馮。其所採拾傳聞之言,雖有訛舛,然要必有近似者。意者桓公昏庸,當在位時,晉與夷姜私通,生子而莫之察,則急年巳長矣。宣公即位之初,遂立急為大子,公然以夷姜為婦,而生黔。牟與頑旋復有納急妻之事,於是生壽及朔。而宣姜愛朔,搆成大變,如傳所云。至若朔之嗣位,人無議之者,以宣姜國母主之也。及宣姜與頑通,肆無忌憚,若夫婦然,則國人皆賤之,不復以主母比數。而朔又不咸於群公子,於是泄職乘忿謀廢立,以黔牟為長,乃逐朔而立黔牟。經以朔奔為文者,以朔本有罪也。不書黔牟者,牟不能君,國人亦無君之者,故不足錄也。然朔雖有罪,泄職輩既北面而君之四載矣,而可出乎?故凡君以奔書,而逐之者之惡自見矣。
傳初,鄭伯將以高渠彌為卿,昭公惡之,固諫,不聽。昭公立,懼其殺巳也,辛卯,弒昭公而立公子亹。君子謂昭公知所惡矣。公子逵曰:高伯其為戮乎!復惡巳甚矣。十七年。
昭公惡惡而不能去,是取禍之道也,奚以賢於不知者矣。高彌弒君之賊,何疑於戮,而復載逵之言也。
讀春秋左氏贅言二卷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