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的豪族 · 池田溫《中國古代籍帳集錄》評介

楊聯陞 《東漢的豪族》
池田溫教授的《中國古代籍帳集錄》,在《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十九之四(1971年3月)發表。這篇文章,非常重要,長達二百二十頁。前三十頁是引論,簡明扼要。內容包括中國古代籍帳之研究,中國戶籍制度之起源,漢代之戶籍(舉漢簡為例),晉、南朝之戶籍,十六國之戶籍,北朝之戶籍,唐代之戶籍制度(依法令每一歲一造計帳,諸戶三年一造。籍帳是戶籍計帳之合稱),遺存地域及遺存狀態,籍帳之外型(這裡提到開元天寶各自記載下端的「空」字,是「以下余白之意」,是不錯的,不過也許應該補充一句,這樣可以防止非法的增改)。差科簿與附錄,最後是錄文解說。特別說明本稿決非完備,有若干件沒有機會核對原本,有若干件因為沒有得到照像,未能收入。另外有若干與戶口、田土有關的文書,因為篇幅的限制,只可留待他日再介紹。這些補充的說明,足見池田教授治學態度之謹嚴。實則這篇文章所收的敦煌籍帳十五種,西州籍帳四十九種,另外附錄簿籍(我這裡籍字用的是廣義,不限於戶籍)七種,已經可以算是洋洋大觀了。現在把《籍帳集錄》的目次抄錄如下: 敦煌籍帳 1.西涼敦煌郡敦煌縣西宕鄉高昌里建初十二年(416年)籍 2.西魏瓜州效谷郡?大統十三年(547年)計帳? 3.唐沙州燉煌縣龍勒鄉(7世紀後期)籍 4.周沙州燉煌縣效谷鄉大足元年(701年)籍 5.唐沙州燉煌縣平康鄉先天二年(713年)籍 6.唐沙州燉煌縣慈惠鄉開元四年(716年)籍(草案) 7.唐沙州燉煌縣懸泉鄉開元十年(722年)籍(草案) 8.唐沙州燉煌縣莫高鄉開元十年(722年)籍(草案) 9.唐沙州燉煌縣(開元年代)籍(草案) 10.唐沙州燉煌縣(開元年代)籍 11.唐沙州燉煌縣(開元年代)籍 12.唐燉煌郡燉煌縣神沙鄉天寶三載(744年)籍 13.唐燉煌郡燉煌縣效谷鄉天寶六載(747年)籍 14.唐燉煌郡燉煌縣龍勒鄉都鄉里天寶六載(747年)籍 15.唐沙州燉煌縣懸泉鄉宜禾里大曆四年(769年)手實 西州籍帳 1.唐西州高昌縣(7世紀後期)籍 2.唐西州(7世紀後期)籍 3.周西州天授三年(692年)?籍 4.周西州大足元年(701年)?籍 5.周西州大足元年(701年)?籍 6.周西州武后時代(689—705年)籍 7.周西州武后時代(689—705年)籍 8.周西州武后時代(689—705年)籍 9.西州高昌縣順義鄉(武后時代?)籍 10.西州高昌縣(7世紀末期?)籍 11.西州高昌縣(7世紀末期?)籍 12.唐西州柳中縣高寧鄉開元四年(716年)籍 13.西州(7世紀末期—8世紀初期)籍 14.西州(7世紀末期—8世紀初期)籍 15.唐西州高昌縣開元十年(722年)籍 16.唐西州開元十三年(725年)籍 17.唐西州開元十三年(725年)籍 18.唐西州開元十六年(728年)籍 19.唐西州高昌縣順義鄉開元年間籍 20.唐西州高昌縣(開元年代?)籍 21.唐西州高昌縣(開元年代?)籍 22.唐西州高昌縣(開元年代?)籍 23.唐西州柳中縣高寧鄉(開元年代?)籍 24.唐西州柳中縣(開元年代?)籍 25.唐西州(開元年代?)籍 26.唐西州(開元年代?)籍 27.唐西州(開元年代?)籍 28.唐西州高昌縣?(8世紀前、中期?)籍 29.唐西州(8世紀前、中期?)籍 30.唐西州(8世紀前、中期?)籍 31.唐西州(8世紀前、中期?)籍 32.唐西州(8世紀前、中期?)籍 33.唐西州(8世紀前期?)籍 34.唐西州(8世紀前、中期?)籍 35.唐西州(8世紀前期?)籍 36.唐西州(8世紀前、中期?)籍 37.唐西州(8世紀前期?)籍 38.唐西州(8世紀前期?)籍 39.唐西州(8世紀前期?)籍 40.唐交河郡天寶九載(750年)籍 41.唐交河郡柳中縣?天寶年代(747—748年)籍 42.唐交河郡(天寶年代)籍 43.唐交河郡(天寶年代)籍 44.唐交河郡(天寶年代)籍 45.唐交河郡(天寶年代)籍 46.唐交河郡(天寶年代)籍 47.唐交河郡(天寶年代)籍 48.唐交河郡(天寶年代)籍 49.唐交河郡至德二載(757年)?戶口帳 戶籍附錄 晉(4世紀?)樓蘭戶口簿稿 差科簿 1.唐開元年代?西州交河縣名山鄉差科簿 2.唐天寶年代(C750)燉煌郡燉煌縣差科簿(懸泉?、慈惠、從化、燉煌?、壽昌諸鄉) 3.唐天寶年代(C750)燉煌郡燉煌縣差科簿 4.唐天寶年代(C750)沙州燉煌縣差科簿稿 附錄 唐天寶年代(C750)?燉煌縣名簿 唐(8世紀中期)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榖簿 今年年初,我收到池田寄贈的兩篇單印本,其中有一篇就是《籍帳集錄》。我匆匆讀過之後,寫了一封謝信給他。原文如下: 池田教授史席: 目前奉到惠寄大作《盛唐之集賢院》及《中國古代籍帳集錄》兩篇,拜讀甚佩!兩作俱甚精到。《集賢院》一篇,全用漢文,斐然成章,殊為難得。《籍帳》一文,搜羅美富,校印尤精。其中較難辨議之字,多改今體(如「獵師」、「斗門」等),尤便初學。「乘二人」之乘,借作剩,甚是。(鄙人舊疑為「傔」,旋已自知其誤)此說最初似由曾我部教授提出。實則日本古文書亦有以乘為剩者,不足異也。 籍帳集錄,自然無法求全。如張大千氏等所得殘碎及較完整之件,未刊布者,似尚不少。已刊布者,如黃文弼《吐魯番考古記》(1954年)中所謂「唐西州浮逃戶殘籍」,似宜附論。黃氏所得殘紙八件,系由一鞋樣中拆出。黃氏定為武周時物,可信。但認為「浮逃戶名冊」,則大有問題。按,其中有「有籍無田」、「有田無籍(合授)」、「無籍無主」、「田籍同」、「舊主」等字樣,又記有畝數與四至,鄙意當為田籍,非戶籍也(自然與戶口逃亡有大關係)。其圖版三七有「二畝乘入令狐隆抱」,此乘字大約亦是剩字,入當是授予之意。此數片雖甚殘缺,頗有意義,值得介紹也。 猶憶1957年,與足下在東京大學東洋史研究室初晤,轉瞬已十餘載,迄未再晤。然常於各學報拜讀大作論文及述評等,具見勇猛精晉。校讀古文書,心細如髮,甚覺快慰。1968年8月在英國劍橋舉行之唐史會,原擬參加,後以故未能前往,殊為遺憾。今得讀《籍帳集錄》一文,此憾可以稍補。謹再致謝!《北海道大學文學部紀要》,在美國不甚易得。再有大作抽樣本,仍盼續寄也。 又此文中提及《食貨半月刊》1936年之《唐戶籍簿叢輯》。今《食貨》已在台灣復刊,改為月刊。此函副本擬寄陶希聖先生,請為刊布。亦願中國學人對大作善為利用也。 既請 教安        楊聯陞拜啟 1972年1月28日 這封謝信的原本同副本分別寄出後,自己覺得其中有語焉不詳可能引起誤解之處,又起草這篇介紹,以為補充。另外有原信里沒有提到的幾點,也順便提出討論。信里提到的「獵師」、「乘二人」,都見於大英博物館所藏的斯坦因(Stein)六一三號文書。也就是池田題寫「西魏瓜州效谷郡?大統十三年(547年)計帳?」的那一件。這件文書,非常重要。最先整理研究發表的,是東京大學的山本達郎教授(山本教授是池田的老師,經濟財政史並非他的本行。他寫這篇研究時,頗得池田之助)。文章發表在《東洋學報》三十七卷二號及三號,題為《敦煌發現計帳樣文書殘簡——大英博物館所藏スタィン將來文書六一三號》。山本教授假定這件文書是「計帳」,這個說法曾得到仁井田陞教授(已故)的支持。曾我部靜雄教授則認為是「戶籍」。池田在計帳之下加一問號,表示他也不敢決定。我個人現在比較傾向於曾我部教授的說法,至少我認為文書之A部(文書可分AB兩部分)是戶籍的可能比較大。這在大體上似乎也是西村元佑氏看法。(我在1962年初識西村時,他好像還在龍谷大學作講師,現在是大阪經濟大學教授)西村氏對於這件文書,有頗深入的研究,先有長文在《東洋史研究》二十卷一號及二號(昭和三十六年)發表。後來補訂為他的大著《中國經濟史研究》(均田制度篇)。西村教授這本書,長達八百餘頁,內容充實,值得鄭重推薦。 「獵師」與「乘二人」,同見於文書B部近似差科簿的部分。我在《清華學報》新一卷一期發表的《與曾我部靜雄教授論課役書》末一段附論敦煌詞卷,我曾說「疑作傔二人」,後來自覺不可能,因為傔人亦屬於雜任役。而三十二人定見,除去六丁兵三十人,正好剩二人。所以乘當借為剩。 我這段討論,日本學人注意到的似乎不多。西村氏在發表他的研究時,也未提及。所以我在1961年看到他的長文後,給他寫了一封簡訊,提醒他關於獵師二字,羅振玉的《增訂碑別字》以及日本古文書,都有類似的寫法。承他不棄,把我的解釋,在《東洋史研究》二十卷三號作為補白髮表,表示接受。而且在他後來的《中國經濟史研究》里,提到不止一次。西村教授的虛心,甚可佩服。 不過,在這一頁補白,西村教授還有一個小錯誤,就是他引用的《大日本古文書三》有太宰,他說是太宰師的異字。實則應作太宰帥(日本有太宰帥,太宰權帥)。讀古文書,一點之差,就可以有相當大的不同。如佛教經典的古寫本(中日相同),往往以ササ(兩個草字頭)為菩薩,而以兩個草字頭再加一點為菩提,卅卅是涅槃。這在專門研究的人,已經近於常識。 附帶討論一下簿籍二字在中國財政史經濟史上用法的異同。在廣義上,這兩個字,都可以相當於英文的register。不過,我個人的印象,從秦漢到唐,簿字多用於與物質有關的簿書(也許因此有主簿一官)。籍則多指戶籍、名籍(因此有籍貫一詞),尤其是在狹義時,專指戶籍(如黃籍白籍)。自然二者也有通用之例(見下)。另外籍字自先秦以降,就有一個用法,是廣義之稅,作動詞時,指「取稅(於)」;作名詞時,指取稅之事,或所取之稅。這個用法,在《管子》(尤其是《輕重》諸篇)里,用例甚多。唐宋以後的古文家,也偶有類似的用法(「籍沒」的籍又有不同)。簿字則似乎沒有類似的用法。正是一個有趣味而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計帳的帳字,也值得研究,而且應該兼及中日韓三國的用法)。這裡為篇幅所限,不能多舉證,只提出一兩點來討論。 戶籍二字,最早見於《史記》卷六《秦始皇本紀》「(獻公)十年,為戶籍相伍」及《管子·禁藏第五十三》「戶籍田結者,所以知貧富之不訾也」。這在池田氏的引論中,都已提到,而且在田結之下,加注(田簿)。按通行所謂房玄齡注(實則大約是尹知章注)是「謂每戶置籍,每田結其多少,則貧富不依訾限者可知也」。諸橋轍次《大漢和辭典》「田界」條,引《管子》,並雲「(注):結要也。田要謂田簿」。(《中文大辭典》照抄)我猜想所謂注指安井衡的《管子纂詁》,原文是「結,要也,田要謂田簿。戶籍亦登口數,就二者而考之,貧富可立辨也」。許維遹等的《管子集校》(1956年)不甚欣賞安井衡之書,在此處(八六一至八六二頁)只引: 丁士涵云:「結」者約也(《公羊傳》「古者不盟,結言而退」),《說文》「契,大約也」,《周禮》有「約劑」,《左》襄十二年傳「使陰里結之」,結即士師之約劑也。又司約「治地之約次之」,注「地約謂經界所至,田策之比也」,即此所謂「田結」也。今用文書要約亦謂直結。 丁士涵是清儒。此說確是比較精密。但日本學人以田結為田簿,或可助證我的簿字多用於與物質有關的簿籍之說。(另外一個重要的詞是「資簿」,至遲南朝已有,見《通典》一《食貨》)附帶提一下,「結」字在韓國,用為田畝單位,與產量及租稅均有關,這裡不及細論。 唐代稱記田的帳簿為「簿」,還有更直接的證據。《新唐書》卷五五《食貨志》「(開元)十九年,初置職田頃畝簿」,又「(大曆二年)先是,州縣職田公廨田,每歲六月以白簿上尚書省,覆實,至十月輸送,則有黃籍,歲一易之。後不復簿上,惟授祖清望要官,而職卑者稽留不付,黃籍亦不復更矣。德宗即位,詔黃籍與白籍皆上有司」。看來黃籍比白籍更為正式,這與晉南朝戶口的黃白籍的分別相似,白籍有臨時性(此點論者已多)。德宗詔書的黃籍,是戶籍(其中照理也包括關於戶下田畝的記載)還是田籍,雖然不能確定,不過既然是「歲易之」,則多半是以田為主的帳簿。另外白居易《試進士策問》有「百官職田,蓋古之稍食也。今稽其地籍,則田亦具存,計其戶租,則數多散失」。田地亦稱籍,是簿籍通用之佳例。 還有「廩籍」一詞。晉代張華《大司農箴》有「家有廬井,王有廩籍」。漢簡作「廩名籍」,有「卒家屬稟(廩)名籍」之例甚多。池田引論已引數例。這想是因為廩給以戶口為對象,所以用籍字。 這就引到池田最末一個附錄「唐(8世紀中期)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榖簿」。這是一個罕見的文件。最初發表在《敦煌資料》第一輯(中華書局,1961年),列在戶籍項下,題為《唐定與等戶殘卷》(萃文齋雒竹筠藏)。關於《敦煌資料》第一輯,池田在《東洋學報》第四十六卷第一號(1963年)有很長的評介,改正了很多錯誤。 這個殘卷的形式是記戶下人名,年歲。人名旁附大寫字指「石」數。末後總計全戶石數,並列明實際穀物。例如: 捌 戶索文端年四十六 伍 妻康四十一 伍 女大娘廿一 叄 女乞德六 計貳拾壹石…… 韓國磐在《歷史研究》1962年第四期,有《根據敦煌和吐魯番發現的文件談有關唐代田制的幾個問題》一文,談及此卷,認為是營田戶或屯田戶交的租。他說: 從這個文件殘捲來看,大體丁男交八石,丁妻交五石,次丁交七石,老丁交六石,成年婢與丁妻同,即幼年男女,亦分別交二石至三石。這個交納數量,與唐代租庸調、戶稅、地稅的規定均不符,是租額極重,一夫一婦之家得交十三石,口數多者交至四十或五十餘石。這是甚麼樣的租呢?因為在駱元俊及後面石秀林戶上蓋有「河西支度營田使印」,故可推斷這該是營田或屯田戶所交的租。 池田不贊成此說,他指出殘卷中有一歲的小兒(稚兒稚奴三石,稚女稚婢二石),七十八歲的老人(老男約六十一歲以上,六石)而且下及奴婢,都以年齡為準,分定數額。似可推定為食糧用的「穀類支給基準額」,而且這些數額,在大體上,相當於「年間消費基準額」。池田對此說法似乎頗具自信,因此改題為「河西支度營田使戶口給榖簿」,未附問號。 如果我們要支持韓國磐的說法,並非不可能。按後魏大統十二年,「李彪上表,請別立農官,取州郡戶十分之一為屯田人。相水陸之宜,料頃畝之數。以藏贖雜物市牛科給,令其肆力。一夫之田,歲則六十斛。甄其正課,並征戍雜役……帝覽而善之,尋施行焉」。(《通典》二)唐用大斗大斛,為以前通用的小斗小斛的三倍。六十斛在唐大斛為二十斛,如果一夫之田,指一夫一婦共同耕作,則二十斛與殘卷一夫一妻合納十三石(即斛)已甚相近。要再加上兩三個小兒女,幾乎恰好相當。在南朝宋元嘉中州郡大田武吏年滿十六,便課米六十斛,十五以下至十三皆課三十斛。一戶內隨丁多少,悉皆輸米。(《通典》四)十六已是成丁,十五至十三是次丁,課三十斛,相當於唐大斛十斛,與殘卷之次丁七石,亦甚相近。 再看池田的說法,這裡有一個關鍵,是平均食量與向來的廩給量問題。我曾有兩篇文字,一是《漢代丁中廩給米粟大小石之制》,發表在《國學季刊》七卷一號(19?年。這一期的印行,正當抗戰勝利之初,現在已不易得。我自己也沒有。哈佛漢和圖書館所藏的一冊近年也不見了)。一是《論東晉南朝縣令俸祿的標準——陶潛不為五斗米折腰新釋質疑》,發表在《東洋史研究》第二十一卷第二號(1962年)。在第一文大體證明,漢以降大男廩給,每日約五、六升米(小石,漢代大石量粟小石量米,為五與三之比)。夏侯陽《算經》的兵「人日給米二升」是唐代大升,即古之六升。 在第二文,我的主要論點是「魏晉南朝,大體沿用漢制,縣令年俸千石至六百石(石即斛),是法定標準,證據見下。六百石指的是粟(未舂),依照漢簡及《九章算術》粟五米三比例,折成米(已舂)三百六十斛。若依漢代半錢半谷,每月米五十斛,正好每日五斗。所以五斗米應是漢以來低級縣令的日俸(嚴格說是半俸標準)」。 這篇文章,又提及《歷史研究》1957年第十期張志明與繆鉞的討論。張志明舉出漢以前及漢至南北朝許多條記載,證明古人的飯量是一月吃米一石五至兩石之間。南北朝時,一般人一天吃古小斗五升米左右。他舉的最後一例是唐杜甫「日糴太倉五升米」,我想應該補充說明這是古小斗,而不是唐大斗,不及二升。 張志明的計算,大體可據。至少還可以另外補充兩條證據。一是魏鄧艾主張屯田淮南北「六七年間,可積三千萬斛於淮上,此則十萬之眾五年之食也」。依此計算,兵食每年穀六十斛,相對於米三十六斛。另一條是《周氏冥通記》(此書以道藏本為佳,《叢書集成》據《秘冊匯函》影印,錯誤甚多)卷四「何意頓取人三百斛谷」一事注云「計三百斛谷是百三十(聯陞疑作百八十或百五十)斛米,平人六年食」。平人二字,大可注意,平人六年食三百斛谷,一年五十斛,較軍人為少。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如果以唐人日食古五升米計,三百六十日為古十八石,折成唐大石,為六石。與池田之估計甚近。這裡又涉及營田屯田的收穫量與輸納量問題,多數情形,是官與屯兵屯民中分,或官六而軍民四(特別是在官給耕牛的情形之下)。所以輸納量與耕者(包括家屬)消費量之相近,正不足異。池田之說,亦非無理。究竟誰是誰非,似乎尚待研究。不過廩給多是按月發放,而且往往要有領取字據,這在漢代已是如此。這個唐代殘卷,顯然是以年計,也沒有領收的證明,這是池田給榖簿說的一個難點。 附帶討論與唐代屯田營田有關的一段相當有趣的資料。《冊府元龜》卷五百三(邦計部、屯田)云: 李承大曆末為淮南淮西黜陟使,奏於楚州置嘗(即常,避明諱)豐堰,以御海潮,屯田塉鹵,歲收十倍。至德宗初,嚴郢為京兆尹,宰相楊炎不習邊事,請於豐州屯田,發關輔人開陵陽渠,人頗苦之。郢嘗從事朔方,曉其利害,乃具五城舊屯及募兵倉儲等數奏曰:按舊屯沃饒之地,今十不耕一,若力可墾闢,不俟浚渠。其諸屯水利可種之田甚廣,蓋功力不及,因致荒廢。今若發兩京關輔人於豐州浚渠營田,徒擾兆庶,必無其利。臣不敢遠引他事,請以內園植稻明之。且秦地膏腴,田稱第一。其內園丁皆京兆人,於當處營田,月一替,其易可見。然每人月給錢八千,糧食在外。內園使猶僦募不占,奏令府司集事。計一丁歲當錢九十六千,米七斛二斗。計所僦丁三百,每歲合給錢二萬八千八百貫,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不知歲終收穫幾何。臣計所得不補所費。況二千餘里發人出塞屯田,一歲方替。其糧谷從太原轉餉,運直至多。又每人須給錢六十三千,米七斛二斗。私出資費,數又倍之。據所收必不登本,而關輔之人不免流散。是虛畿甸而無益軍儲,與天寶已前屯田事殊。臣雖至愚,不敢不熟計。惟當省察。疏奏不報郢。 這是一個很重要的記載。其中數字前後相符,應屬可信。《新唐書》卷一四五《嚴郢傳》記嚴郢奏文,則作: 即奏:舊屯肥饒地,今十不墾一,水田甚廣,力不及而廢。若發二京關輔民浚豐渠營田,擾而無利。請以內苑蒔稻驗之。秦地膏腴田上上。耕者皆畿人,月一代,功甚易。又人給錢月八千,糧不在(內),然有司常募不能足,合府縣共之。計一農歲錢九萬六千,米月七斛二斗。大抵歲僦丁三百,錢二千二百八十八萬,米二千一百六十斛。臣恐終歲獲不酬費,況二千里發人出塞而月一代乎。 顯然是《新唐書》的作者把嚴郢的普通公文修改成為典雅精簡的古文(這對於研究文體的人是一段大好資料)。不過其中的「米月七斛二斗」,如果月字不是衍字,恐怕是《新唐書》作者因為讀了上文「每人月給錢八千,糧食在外」引起的誤解。 《唐會要》卷八九記此事,文字近於《冊府》,「且秦地膏腴」且作「其」,亦可。下文也作「然每人月給錢八千,糧食在外」。下文則作「計一丁歲當錢九百六十,米七斛二斗。計所僦丁三百,每歲合給錢二萬八千八百貫,米二千一百六十斛」。九百六十與上下文不符,除非把上文改成月給錢八十,但與下文仍不符。又下文云:「又每歲人須給錢六百三十,米七斛二斗。」六百三十,亦似不合。不過米七斛二斗之上沒有月字。可以助證《新唐書》之誤。這七斛二斗應是一年的廩給,與我們上面的計算相近。可惜還不足以證成池田教授的解釋。 本文匆匆草成,恐怕難免疏漏,希望以後再補正。 1972年2月17日 (原載《食貨月刊》復刊第二卷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