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漢的豪族 · 傳統中國政府對城市商人的統制

楊聯陞 《東漢的豪族》
本文主旨,在就傳統中國政府對城市商人之統制(包括控制與利用),提出若干看法,以供討論。所謂商人,系用廣義,一切行商坐賈、鋪戶店號,乃至當鋪錢業牙行,均在討論之列。所謂城市,亦取廣義,兼指城鎮,不論大小。所謂傳統中國,時限可長可短。在本文多指帝國時代末期,自清初至鴉片戰爭一段,但亦有時兼及前後。 中國傳統,遠自二千餘年以前,早已以農為本,視工商為末業,政府對四民之待遇,因有重輕。然就全帝國時代而言,亦不可一概而論。如《史記》、《漢書》所載,政府對商人之統制,包括賈人有市籍,不得為吏,不得名田,重其租稅,乃至其車馬服飾,亦受限制。此種政策,雖起於漢初(或更早),至武帝時,因財政關係,已有孔僅、桑弘羊等,由市井躍登朝列。其他限制,似亦漸成具文。此後在理論上,雖仍輕商,實則對於商人之控制與利用,力圖兼顧。唐、宋以來,此種情形,更為顯著,議論亦略有改變。讀史者當就各時代分別觀之,始能得其真象。如就清初至中葉一段論之,則對商人之控制,已不甚嚴,租稅負擔,亦非特重,政府且頗以恤商自許。利用則積前代之經驗,特重「保」(如保商、保結、連環保)「包」(如包辦、包額)諸術,頗有成效。 在清代商人入仕,遠較前代為易。在隋、唐與遼代,工商及其子弟,均不得應科舉。但此限制至北宋已見寬弛。據《宋會要·選舉》,慶曆四年(1044年)定「諸科舉人,每三人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其七為「身是工商雜類及曾為僧道者」並不得取應。細玩「身是」與「曾為」字樣,則不但工商子孫可以應舉,即曾為工商而今已改儒業者,似亦可以應舉。更早者為淳化三年(992年)所定,「如工商雜類人內有奇才異行卓然不群者,亦並解送」。雖屬特例,已開商賈應舉之門矣。 金元時代,對商人應科舉,似乎已無限制。明清更有所謂「商籍」,專為鹽商子弟在本籍之外鹽商營業之地報考生員,而且特為保留名額。據何炳棣教授之計數,鹽商子弟,成進士者,明代近一百九十人,舉人三百四十人。清代進士至乾隆之末,已達四百二十餘人,舉人八百二十餘人,其中在18世紀,人數尤眾。按明清商籍,蓋仿元代河東之運學運籍。當異族入主之世,商人往往特受優待,亦可注意也。 科舉之外,尚有捐納一途,為富商入仕之捷徑。清代捐納制度,近人已有專書詳論。在清代主要自為財政關係,然如雍正上諭所言,捐納進身,可救偏重科舉之弊,則其中亦不無政治意味也。 宋、元以降,商人入仕之途漸廣,此與一般社會經濟之發展,關聯自極密切,在思想上,亦有反映。如宋元儒者,已不諱言治生,明末黃梨洲,已有工商皆本之論,清代沈垚(《落帆樓文集》)更謂「古者四民分,後世四民不分。古者士之子恆為士,後世商之子方能為士。此宋明以來變遷之大較也」。其言雖近於偏激,亦有相當根據。 秦漢所謂市籍,至少延至唐代。中唐以後,政府對於市場之管制,大見鬆弛,對商人之特別注籍,似亦不及以前之注意。明代戶籍,分軍民匠灶四大類。商人似亦屬於民戶。清代《嘉慶會典》有「軍民商灶」之別,然此所謂商,即上文商籍之商,專指鹽商而言,不得誤解為一般商人。惟以商人當行及納稅(如門攤、鋪稅等)之故,政府對於孰為商人,及各商資力之大小,亦當有相當了解。保甲調查,亦分住戶鋪戶,此在19世紀之紀錄特為顯著,京師所在,固不待言,如《津門保甲圖說》(1846年)所記天津各區人戶,分類詳細,數目似亦相當可信也。 政府就商人收取關卡通過稅及落地稅等,幾於無代無之。關卡之弊,記述議論,亦復多有。工商當行,在政府視為應盡之義務。然行戶採買,名為給值,實多白取。所謂和買、坐辦等,皆是此類,深為商民之患。就一般稅役而論,明清雖有以貨幣代實物之趨勢,實際負擔,仍屬不小。惟清代在未創設厘金之前,稅額較之前代,似為稍輕。 牙行中之官牙,領有牙帖(納費),實只相當於唐代之市司,除介紹買賣外,並可評定物價,有時且可為商人之居停主人。在水路則有埠頭,亦稱船埠頭,其作用與牙行同。牙行之作用,與同業商人自組之行,有時相輔,有時相競,其關係殊為微妙。在政府用為統制之工具,則無甚異同。政府對物價與幣值之控制,普通最重視米糧價格與銀錢比價,對米糧與貨幣之流通,有時亦加管制。惟自宋元以後,亦不時有人論及過分統制之惡果,提倡自由流通,此亦經濟發展之反映也。 政府利用商人之一常法,為發商生息。此在若干情形之下,對商人可能有利。但商人須負責償還本息,往往為難。至於鹽商洋商等之捐輸報效,名曰情願,號為踴躍,實際則多出強迫,不過政府與商人分利之美名而已。 一般言之,清政府對商人,尚屬寬大。商人之苦於苛虐者,罷市、請願,乃至短期暴動,雖有其例,大規模之變亂,則未有商人為領袖者。此中因素,雖甚複雜,與政府對都市商人統制之和緩,似不無關係也。 一、導論 這篇關於政府對城市商人之統制的文章並不是一篇研究論.文,文中所提出的數點建議只是一個社會史學者所做的一般性的觀察,希望或可作為進一步討論的基礎。文中「商人」一詞是用的廣義,包括各種商人與生意人,固定的與流動的,甚至牙人(經紀人),經營當鋪、錢莊的人,以及投資於傳統手工業的生意人。這樣使用的理由是中國傳統上把這些人都稱做「商」。「鋪戶」一詞,是登記職業用的,差不多包括所有從事各行生意的人。「店」這個字或指商店或指旅店。因此商人一詞必須使用廣義才能把一些有意味與相關的事實包括在內。「城市」一詞也是用的廣義,兼指城、鎮與郊區,而不限於城牆以內的地區。事實上,通稱為「鎮」的市場中心,大抵是沒有城牆的。商人只要是在城市做生意的都可稱為城市商人,雖然他並不一定住在城裡。「統制」這一詞包括與商人的地位、活動以及稅役等有關的規定與限制。 本文的討論集中於清初到鴉片戰爭(1644—1840年)這一段時期,換言之,即是傳統中國開始受到西方勢力的空前衝擊以前的兩個世紀。這段時期特別令人感覺興趣的理由,其中之一是這段時期內,中國的統治者是幾位相當開明而且非常能幹的異族皇帝;這段時期中國正經驗到社會與經濟方面重要的變遷,即是中國大陸學者稱為「資本主義萌芽」或初期成分者。[1]此外,中國在這段時期仍保留有許多傳統的面貌。 一般對傳統中國只有初步了解的研究者,可能認為舊社會商人的地位是這樣的:農人所從事的職業是「本業」,相對的,商人與工匠的職業被視為次等的、非基本性的「末業」。此外,商人多被視為奸狡、惟利是圖,因而受到輕視。他們的投機、操縱物價、屯積貨財,都被認為不但害及消費者(特別是無助的農民),也對整個經濟有害。商人的這些活動有違於公正與安定的原則,因而各種規限與稅役必須加在商人身上,對於他們的地位必須加以降抑。但是,像這種一般性的說法至多不過是粗略的說明罷了。 這種一般性的說法所以流行的一個原因,是受到古代中國某些時期的史籍的影響。差不多三十年前,如果中國學生曾讀過一點點中國的正史,很可能不是《史記》,便是《漢書》;前者的範圍是從中國古代至西元前100年左右,後者則從西元前206年到西元23年。上述的說法大部分便取材自這兩部史書中談到食貨與商人的篇章。[2]那時候大學裡中國通史的課程仍然只著重於古代史方面。比如就制度史來說,教授們認為只要說明與討論漢代的制度史就可以,因為後代差不多都是因襲漢代的模式,只有很少的修改與出入。 當然,中國古代史與中國第一個官僚帝國確有許多值得研究之處。簡單地說,在戰國時代(西元前403—西元前221年),政治、社會與經濟上巨大的動亂與變遷中,游士、遊俠與行商坐賈這些人變得非常流動而活躍。他們成為各獨立邦國以及後來帝國的政治資本。因此,他們可能是艾森斯塔教授(S.N.Eisenstadt)所稱的「自由浮動資源」的最好的例子,對於他所謂「歷史性官僚帝國」之成立,有過重要作用。[3] 到西元前221年秦統一各國,這個中國史上第一個帝國要面對的問題是如何處理這些自由浮動分子。明顯的辦法是統制,包括操縱與利用——為了政府的利益,絕對不能讓他們自由集附到另一個政治中心,或是自己形成一個有影響力的集團。秦朝只是短短的十幾年(西元前221—西元前207年),未能完成這項工作。它的失敗也許由於過分注重法家思想,過分獨裁。漢朝從這裡學到教訓,成績較好。當溫馴的儒家學者(借用顧里雅教授H.G.Creel的定義:儒乃懦弱者也)成群地協助或加入漢朝的統治集團,中國官僚帝國的模式便開始形成了。 漢代是否真正採用壓制商人的政策是值得討論的。支持這方面看法的人會說,商人得繳納額外的重稅,他們不准擁有土地,不准穿著絲綢,他們的子孫不得做官,他們的活動在政府有專賣權的一些基本貨物上受到限制。事實上,上面這些說法,除了有關納稅那一項之外,大多數是不難修改的。一個富裕的商人可以很容易放棄他登錄的商人身份,變成一個地主,而仍然做穀物、絲帛或其他生意。漢高祖命商人不得衣帛,這道命令恐怕當時並未認真執行過,以後更是完全被忽略了。雄心勃勃的漢武帝即位後,即打破政府不任用商人為官的規定,兩個在鹽鐵買賣上非常成功的商人成為他的主要參謀。把鹽鐵收歸國有的建議,就是他們提出來的。他們主管專賣事業之後,就引進更多的生意人擔任政府官職以協助他們辦事。桑弘羊,賈人之子,精明而有謀略,深得武帝信任,由侍中官升御史大夫(副相)。由此看來,中國第一個持久的帝制朝代——漢朝,對商人的態度就已經是模稜兩可的,至少在一段相當時期內,政府是有意兼用一種對商人限制、徵稅而又加以利用的政策。 在後來的朝代里,商人的命運也走著一條曲折的路途。為了解某一段時期商人的地位,一般歷史背景的知識是需要的,因為只有與其他時期商人的地位相比較,才可能對某一時期的情形得到一個有意義的評價。 二、政府對城市商人的統制 如果回顧一下清代最初兩百年間政府對城市商人的統制,很明顯的是,這段時期我們見不到什麼特別的障礙妨害商人改善他們的地位;政府對商業活動的控制是有限的,加於他們身上的課稅與勒索,相對來說較輕(或至少不特別重),另外是,在統制的執行上,往往都離不開「保」與「包」這兩個古老而特別重要的觀念。我們可以先從最後一點談起,以作為了解的背景。 「保」與「包」這兩個觀念與「報」不可相混。關於「報」我已有另文談及。這三個觀念都是傳統中國盛行的觀念,而且還繼續到現代。在「保」與「包」這兩個觀念中,「包」流行較晚,大致是自宋代以降,這點也許可以反映出中國從宋代以來就對有限而可確保的利益或結果越來越感到興趣。 保的觀念幾乎在政治、社會與經濟生活的每一方面都可以發現。參加科舉考試、進入官場、擔保貸款、申請護照等等,都需要某種地位的人或某級以上的店鋪擔保。幾個人或店鋪聯合起來擔保的稱為「連環保」,執行地方警衛與地方統制的保甲制度,是中國史上最為人熟知的制度之一。包的觀念最常見的是包稅(常與另一個字「額」連用)此外還用於包車、包船、包工乃至包飯等等。 我們可以就商業活動範圍之內舉出更多的例子:政府核准的牙行的一個作用是保證某種程度內的公平交易。政府要求商人行會的領袖負責保證會員的行會,而且要供應清廷官方所需要的應用物品(這些往往牽制到所謂規費以及類似的勒索)。有引票經營鹽運的商人首領稱做「總商」,責任重大。經營出入口貿易的「公行」,有時稱為「保商」,必須負責一個港口的對外貿易。大規模的商業組織,政府往往要他們成為多頭制,以便維持制衡。這種預防辦法,類似政治圈內所使用的,例如數名省級的高級官員並列。這是中國統治者從歷史上得到的經驗,知道倚重惟主管首領是問與聯合負責的原則。 (一)地位與登記 在清朝統治下,阻止商人爬上政治階梯的障礙,顯然很少。中國帝制早期的幾百年內,統治階級經常妒忌地守住他們的政治權力,商人即使想占一席地位都極端困難。隋代(581—618年)所建立的進士制度,一直成為學者經由考試進入官場的最佳途徑。但是這項考試,在隋唐(618—907年),以及遼代(907—1125年),對商人、工匠及其子孫是不開放的。[4]這種歧視政策到宋代(960—1279年)似乎減輕了不少。1444年頒布的規定要進士級的考生之間組成相互擔保的團體,每一組三人(首都區開封府內五人)。擔保的條例有一項是「身是工商雜類,及曾為僧道者」不得取應。條文中所用的「身是」與「曾為」兩詞似乎指出,出於商人家庭而自己不是商人,或甚至曾為商人而目下已非商人,都准許參加考試。如果我的解釋正確,這點值得研究中國歷史的人記在心裡。同時要注意的是,在金(1115—1234年)、元(1206—1368年)兩個異族入主的朝代,似乎沒有禁止商人或工匠參加考試的規定。因此我們可以說,最近數百年中商人已經得到了政治解放。 事實上,在明清兩代,鹽商還有一項特權,可以令其子弟註冊入「商籍」,參加生員考試,以進入商人居住地與經商地的學府,而不必如一般人須返回本籍才能參加考試[5]。此外,學府中特別為商籍學生保留名額,這些生員以後多半在省城參加考試。這種特權無疑地為清代鹽商的後代造就了幾百位進士,與更多的舉人。何炳棣教授在他的研究中,曾舉有數字。[6]把這些資料大略地再檢查一遍,可以發現這些舉人進士大多數是在18世紀通過考試的。 令人感興趣的是,為鹽商家庭子弟設置學校的制度,可以追溯到元代。1299年,一位蒙古籍的鹽政在河東為鹽商家子弟設立了一個學校,稱為「運學」。註冊的學生稱為「運籍」,這名詞是「商籍」的前身。這件事以後在16世紀末,被人提出來當作在別處成立類似設施的前例。[7]也許,就元朝來說,給予商人特權是很自然的事,因為蒙古的統治階級十分依賴維吾爾商人與中國商人給他們帶來的巨大利潤。 除了考試以外,商人獲得榮耀乃至官位的另一途徑是「捐納」,這是一種花錢買頭銜、職位的制度。賣官鬻爵自然不是新事,它甚至可以追溯到漢代,但清代的制度無疑地是最完備,而且是最被倚重的一項主要收入。在18世紀早期更是重要。這個制度顯然也包含有政治動機。正如雍正皇帝曾公開承認,有才能的人不由正途,而借著捐納等非正途出身,可以平衡由科舉出身者造成的過分影響力。在理論上,正規的捐納,雖然本身不是正途,卻是讓生員得官或小官取得晉升的主要台階,當然也有例外的情形。實際上,所有的富人都能為他們的父母買一個榮銜,並有不少替自己捐買監生、榮銜甚至官職者。富有的商人任意利用這種機會不難想像得出,18世紀的鹽商就可以舉出很多例來。商人捐官這件事,在19世紀下半葉曾經遭到章奏強烈的反對,但是清政府不能也不肯放棄這筆每年給國庫帶來幾百萬兩銀子的財源。有人曾說,這一大筆收入使得清代早期統治者不必重視商稅,結果是商人得利。此外讓人感興趣的一點是,大約從1851年開始,舊式銀行稱做「銀號」者,為人辦理捐納而大賺其錢。[8] 在結束我們對商人地位的討論之前,我們需要注意到明清兩代社會系統的流動性,這點何炳棣教授已有暢論。[9]其中很有趣的是,我們可以看到家庭分工的例子,父親或兄弟經營家中的田產或生意,而讓兒子或另一個兄弟去讀書、參加考試。清代學者沈垚(1798—1840年)曾上溯到宋代,認為這種經濟基礎是幫助考生成功的重要因素。沈垚認為,從那時候起,所謂四民的士、農、工、商已有了結合與混合的現象。[10]另一位清代學者錢大昕(1728—1804年)也注意到,宋元時代的儒家學者已經鼓勵學生首先應獲得適當的生活方式(謀生方法),這樣才可以使他們在進入官場前專心讀書,日後在任位上才能維持正直與清廉。[11]農夫的職業當然是基本的,一個誠實的商人或製造有用而非奢侈品的工匠,他們的職業也可視為基本的,黃宗羲(1610—1695年)曾強調過這一點。[12]這種態度上的改變,無疑地反映出當時的社會環境。在一個較為流動的社會裡,不只富商成為有威勢、有影響力的人物,就是普通商人也發現他們的地位改善了。另一方面,我們也不能說,古老的輕商觀念,此時已經歸於消滅。舉例來說,乾隆皇帝在1742年下詔免除米與豆在國內所有的通過稅,詔令中他依然提出「重本抑末」的老調作為理由。[13] 與商人地位密切關連的問題是他們在人民中如何登記。中國歷史上,登記(著籍)一直是政府統制人民的一項重要手段。從帝制中國開始,正規商人就得登記在「市籍」項下。秦漢時代由於用兵頻繁,有時那些名字登記在市籍下的人是第一批被徵召入伍的,然後是那些以前曾入市籍的人,再其次是那些父親或祖父入市籍的人。[14] 市籍的登記至少繼續到唐代,那時候由政府密切統制與監督的城內集中市場頗為繁榮。關於唐代的市場制度,杜希德教授(Denis Twitchett)曾有精闢的論述。[15]但是到了唐代後期,這種市場制度開始衰落,大多數城市市場的規定都被忽略或遺忘,很可能不久以後市籍登記便終止了。 在明代,戶口的登記主要分為四大項:軍、民、匠、灶(製鹽者)。[16]工匠有專籍,因為他們必須輪班應差。明中葉以降,班匠可以納銀代差,漸漸得到解放。 軍民工匠四種戶籍在名義上延至清初。《嘉慶會典》列舉「軍、民、商、灶」[17],這一條很容易引致誤解,因為此處之商即上述之「商籍」,單指鹽商而言,而非指一般的商人。 戶口的登記從1772年正式成為保甲制度的一部分。然而,保甲制度起初並未認真執行,直到1813年冬天,國內發生一連串暴動事件,特別是這年秋天「天理教」的一次暴動,震動了北京皇城,以後保甲制度才比較認真。清代的保甲制度並不是劃一的,大致來說是「門牌」的登錄以及登記入籍。登記的事項包括戶長的「生理」或「行業」。這分為「住戶」或「民戶」,與「鋪戶」兩個主要項目。有趣的是,鋪戶的登記只包括那些不與家人同住的店家(我們可以稱為離家商人)。店主與家人同住的則歸入民戶。我們需記住,在中國帝制時代,遠離家鄉的老百姓很可能引起別人的猜疑,他們得隨身攜帶執照或護照之類的文件以證明他們的身份。 根據1851年秋天的官方報告,北京的內城(西洋文獻稱之為「韃靼城」,因為大多數居民均為旗人)住戶七六四四三戶,鋪戶一五三三三戶。[18]在北京的外城或所謂「中國城」,鋪戶的數目可能更多些。另外從天津在1846年施行保甲制度下登記的民眾,我們可以發現某些有趣的項目與細數。[19]生意人分成三個項目:「鹽商」、「鋪戶」與「負販」。在天津城圍內登記的九九一四戶中,鹽商一五九戶,鋪戶三一三二戶,負販一九三五戶。在東郊,即東城門外,登記有七○七七戶,其中一一○戶為鹽商,二九七五戶為鋪戶,一三三○戶為負販。在北部的六六三五戶中,鹽商五二戶,鋪戶三一九六戶,負販七九九戶。其他西郊、南郊、東北郊與西北郊四個郊區,登記的戶數較少。但在這些區中,生意人三項登記的總數仍超過總戶數的三分之一或接近半數。這些顯然相當可靠的數字,很可指出在我們所討論的這段時期的末期,天津市的商業化程度。 (二)限制、徵稅與利用 唐代的各種民法與刑法包括許多關於市場的詳細規定,但清代的《大清會典事例》與明代的會典相似,對於貿易與商業方面較少提及。會典中的「市廛」即市場統制一節,僅包括短短的五項:經紀業務、公平價格、市場的獨占(把持行市)、度量衡,以及市場上出售的衣料與用具的品質標準。除了第一款內規定私營經紀業務為非法(私充牙行埠頭),這點是從《明會典》中抄襲而來,其他各款都依照唐代標準而制定。[20]關於上述最後兩項事務的規定,其起源最為古老,也可能最不受人重視。晚清的法律專家薛允升氏(1820—1901年)曾特別感慨這方面執行的鬆懈,他強調維持貨物品質與統一度量衡的重要性,但並未引起作用。[21] 根據禁止私充經紀的一款,在城鎮鄉村的各行業的經紀人(諸色牙行),以及類似泊船地方(船埠頭)的經理人,應從殷實人中選出來擔任。政府發給他們蓋有官方印記的登記簿,讓他們記錄來往商人或船主的姓名、固定住址、通行證號碼,以及貨物的數量。登記簿每月要送交政府當局檢查。那些未經官方核准而營經紀業務的人應受杖刑六十大板,他們所收取的佣金(牙錢)應予沒收,如果官方認可的經紀人或埠頭(官牙埠頭)有掩飾藏匿,應受杖刑五十大板,然後免職。關於物價一款,將制定公平價格的責任給予經紀人(行人,即牙行),而非唐律上所規定的市場官員(市司)。[22] 經紀人的作用是在買者與賣者中間協調商定一個合理的價格,除此之外,許多經紀人也充當店家,招待來往商人的食住與寄放貨物,當然也照章收費。這些費用是在交易時所收的佣金(牙錢、用錢、或稱行用)之外的。經紀人也可能充任商人買賣的代理人,為他們接洽貸款,安排他們的交通與貨物運輸問題。因此經紀人在貿易商業上能擔任不少職務。[23]政府要借著經紀人以鉗制商人是很自然的事。 在理論上,只有有執照的經紀人才准許擔任這些職務。根據規定,這種執照(稱做「牙帖」)只有省級當局才能發給,並有固定的名額,這個執照每隔五年檢查一遍,並重新發給(北京從1725年開始),同時,名額亦可能變更。[24]實際上,省區與地方官員常常不顧名額而自行發給執照,因為這項業務是州縣政府收入相當可觀的一個來源。對省府與清朝政府而言,從經紀人的執照所收取的費用只是非常小的數目,但是,自太平天國叛亂以來,情況有了重大改變,從那時起,特別捐也由經紀人收取,並與厘金合在一起。在湖北與湖南,從經紀人處收取的年度捐稅估計有他們的牙帖費的一百倍之多。[25] 這些經紀人,特別是那些私營的,帶給商人的麻煩實多於幫助。當某一行業的商人組成一個行會後,通常都會被與他們這一行打交道的經紀人控制住。通常借著使官准牙人或為本行會員而達到目的。有關這類做法的例子我們在北京18世紀時組成的行會記錄上可以看到。[26] 在這裡要強調的一點是,「行」這個字在中文裡經常是表示「行業」而非「行會」,除非我們將行會的意思擴大到包括那些沒有會館或公所,甚至沒有行規的原始行會。政府熱衷於讓商人按行業組織起來的主要理由是配合它對各種物資的需要,這種要求可能來自清廷當局或任何大小衙門。商人有義務應付這種要求,稱之為「當行」,意思是「本行的當值」。理論上,政府需要的物品應該用「時價」或「實價」買進。事實上,真正照辦的很少,即使政府付給相當的價錢,經辦人在中間索取的陋規也成為當值商行的一個沉重的負擔。1738年,清廷詔令全國各大小衙門糾正這種陋習。[27]在雍正皇帝名義下發布的《州縣須知》,警告地方政府官員,不得向商人與百姓強索物品。[28]然而這些命令與警告實際上完全沒效。舉例來說,為了供應清廷光祿寺所需用的豬肉與雞,北京城內宛平與大興兩縣特別從這兩行里挑選了殷實的商人來負責供給,結果害他們從1752年到1756年之間,每年都賠上兩三千或三四千兩銀子,直到這兩行在1756年被廢除為止。[29] 在明代末葉以後,這種「當行」制度照規定本可納銀替代。16世紀時,北京城的鋪戶分為九等,每戶每年要付一錢至九錢的銀子稱做「行銀」,以免當行。到1582年冬天,政府批准一項奏摺,免除最下三等的鋪戶繳納這筆行銀。中間三等的鋪戶,其資金從三百兩銀到五百兩以上的,以及上三等的鋪戶,其資金多至數千兩銀者,則需繼續繳納。同一年早期,政府也批准北京城內兩縣中一三二家官方認可的行業中,三二家小號得以免除繳納這筆銀錢。[30] 到清代,北京城內的兩縣獲准從內城以外的鋪戶收取這筆銀錢。上等的鋪戶每年繳付五兩銀,中等每年二兩五錢,下等的鋪戶則免繳。北京內城九門內的鋪戶得以免繳的理由是他們得負責整理街道,特別是填土、灑水的工作。 大多數城市中對商店開設的地點都沒有嚴格規定,只要不太靠近衙門損其尊嚴就行。但是暫時性的貨攤與浮攤不准見於大街上。在皇都里的規定就比較嚴格,舉例來說,北京的內城不准開設戲院與旅店。1756年所做的調查,顯示城裡有十五家旅店,其中有好幾家「關東店」,顯然是為在滿洲做生意的商人開設的。[31]還有四四家店鋪,夜間也經營旅館業。所有這些店鋪都得遷到外城去。另外七二家經營豬肉、酒、雞、水果與菸草的店鋪則准許留在內城。[32]叫賣的負販有時不准喊出某些被認為是忌諱的字眼。在1648年與1649年,北京城內的負販曾被禁止叫賣,因為多爾袞嫌他們的聲音太吵。[33] 有關這方面我們可以再加上一點是北京城內一般都實行宵禁,特別是在內城。為了便利警衛,許多較小的街道,特別是通往大道的傍道都樹立起柵欄,夜晚關閉,禁止通行。根據《金吾事例》,1729年北京外城有四四○個官準的柵欄;1763年內城有一○九九個柵欄,皇城內有一九六個。這些柵欄似乎一直維持到19世紀初年。[34]柵欄與宵禁令人想起唐代首都長安城內坊門夜閉的嚴格規定。 北京城內的九個城門的徵收貨物稅都是在惡名昭著的崇文門稅關管制之下。這從明代起就如此,一直繼續到民國時。更早的朝代當然也有類似的稅。記得南唐時代曾有官吏幽默地對皇帝說,首都不下雨的原因是雨恐怕在城門要繳稅。結果,皇帝下令減輕這些稅捐。[35] 像清朝其他的稅關,崇文門的稅關也有年度的定額。在本文討論的這段時期內一般定額是十萬兩銀多一點,這筆數目不算大,留給稅吏足夠的餘地去充實他們自己的腰包。[36]稅關的主管者照規定都是旗人,他們在這位置做了幾年後,大概都得到類似的下場:借某一個罪名免職,其大部分財產充公,但也罕見完全破產之例。清朝皇帝與這些權貴稅吏之間的關係正像漁夫與他豢養的魚鷹之間的關係。 州縣政府的一個重要收入來源稱做「落地稅」的,是對所有進入其管轄的地方市場的貨品所徵收的稅。這些稅通常都是包給衙門的衙役或牙子,自然有濫用職權與腐敗的情事。1735年清廷曾下令廢止所有鄉、鎮、近郊的落地稅,僅保留縣城與州城的。[37]這道命令是否曾廣泛執行以及行之多久卻是值得懷疑的事。 總結來說,清代最初兩百年內對地區間以及地方貿易的稅收並不特別重,尤其當我們比較一下明代萬曆朝(1573—1619年)的下半期,朝廷的宦官在徵收全國商業稅那種無情的勒索時,或是比較一下從1850年代加之於各省的厘金,給朝廷從1869年到1908年每年都帶來一千四百萬至二千一百萬兩銀子的收入時,就可明白。[38] 在物價管制方面,政府關心的主要是谷價的穩定,以及銅錢與銀兩的兌換率。為了防止大量囤積銅錢與米谷,政府曾試用各種方式,下令禁止這種事情發生。當谷價太高的時候,最有效的辦法顯然就是拋售政府所存積的米谷。在北京,官方的米局特別用來供給旗人。由於北京城人口眾多,因而有嚴格的規定管制米谷運出京城。原則上只有少量的米,村民買來供自己食用的才准許運出京城。此外,不論米或谷都不准運出城或甚至京畿地區。[39]清廷對未去殼的穀子管制更為嚴格,原因是穀子能保存得更長久。 銀與錢的兌換是錢鋪的主要生意。通常,北京城的錢鋪得五家一組連合互保。18世紀有一段時期清廷依靠官方認可的錢幣經紀人(稱做錢行)來穩定兌換率。[40]大體來說,雍正與乾隆兩朝在北京的成效相當好。兌換率的波動幅度是從八○○到一一○○文銅錢對一兩銀,但大多數時間都維持在八五○或九五○上下。[41]談到錢鋪間的連保,可注意的是類似的要求初期並未應用到舊式的銀行(稱做銀號)上面,直到1860年數家半官方的銀行宣告破產以後,銀號才需要連保。由此看出,儘管銀本位經濟已經繼續了幾個世紀,政府對銀的控制總是落後一步。 利用城市商人的一個主要方式,是託付給他們一筆公家資金作為投資之用。這種制度稱做「發商生息」,在前幾個朝代就有了。受到這種資金的商人絕大多數都是當鋪與鹽商。政府收取的利息是月息一分至二分。一般來說,這筆利息是指定作為特殊用途的。[42]雍正皇帝特別愛好這個制度,用所得的利息來資助八旗與綠營軍。清廷的內務府也非常依賴發商的利息為其財源。乾隆皇帝時仍繼續這個制度,後來他改變主意,1759年時宣告發商生息於政體有損,下令加以限制。1769年,他下令將已經發給長蘆鹽商的資金改稱做「賞借項款」。[43]使用這個新名詞的理由是政府所訂的利率較法定準許的月息三分利率低得多。但是,舊的名詞與制度仍被清廷、省府、州縣政府以及半官方或非官方的組織繼續使用下去。可注意的是信託資金對商人並不一定有好處。1783年長沙府的當鋪為某種原因婉拒從省府接受更多的資金,託辭說他們手頭已有足夠的信託資金了。[44] 另一種利用城市商人的方式是「自動捐獻」,稱做「捐輸」或「報效」,這是城市商人資助政府的軍備、公共建設、水患、饑荒的救濟,皇帝出巡與皇帝生日等的開銷。根據兩淮地區鹽政管理官方記錄的數字顯示,在1738年至1804年之間,這個地區的鹽商在四十多個場合總共捐獻了三千七百五十萬兩銀子。[45]根據鹽政的報告,鹽商們都是「情願」甚至「踴躍」認捐,恭請皇帝「賞收」。在另一方面,鹽商們又不時請求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來捐獻。有幾次,皇帝對商人的忠誠報效與急公好義表示嘉獎,而只賞收一半的捐款。商人在這種情形下所得到的直接回報不過是所謂「議敘」與名義好聽而已。然而在其他場合,皇帝為顯示對商人的仁慈寬大,准許他們免費取得額外的「余鹽」,或是允許他們延期償付滯納的鹽稅與信託基金的利息。皇恩的殊榮,甚至免除鹽商對政府的負債,1780年減免了一百二十萬兩銀子,1782年與1784年大約是三百八十六萬六千兩。[46]另一批重要的自動捐款,是由廣東的鹽商與洋行(行商)所認捐的。從1773年至1832年間的捐款總數大約是四百萬兩銀子,數目雖不是大得驚人,也是一筆巨款。[47] 如果能比較清代各皇帝所採行的經濟政策,特別是有關商業貿易的細節,甚至比較一個皇帝在不同時期的經濟政策,將是一件極有趣的事。遺憾的是這樣的比較已遠超出本文的範圍。然而我們可以強調的是康熙、雍正、乾隆三帝都絕不是矇昧無知不肯用心的專制君主。康熙皇帝有一次在1717年曾誇稱他對鹽政方面深刻的了解。[48]雍正皇帝無疑地非常通曉一般的財經事務,但1728年有一次也承認他並不特別了解有關茶政上各種瀆職情事,以及有關茶與馬的貿易,因此不能給負責的官員特定的指示。[49]乾隆皇帝在1748年曾有很合理的意見,認為一般來說還是把市場方面的事交給人民,准許他們自由流通貨物較好。政府的干涉,雖然出於好意,常常由於處理不當而產生擾民的障礙。[50]清代皇帝一般都可以稱得上對商人寬大而同情的。但在另一方面,他們對商人有時也出諸操縱甚至有喜怒無常的態度。 三、城市商人的反叛取向 相對於政府統制,重要的一點是檢討商人是否曾抗議或反叛這種統制,和採用什麼方式。有關這方面討論,我們可以19世紀學者汪士鐸(1802—1889年)所做的觀察作為起點。他認為,商人與城市的文人一樣,似乎是最不傾向反叛的,或者我們可以說,他們表現非常低度的反叛取向。汪士鐸在1853—1856年間,因太平天國之亂曾躲藏在長江下游的南京與績溪之間,這段時期所保存的日記中有如下一段: 天下最愚,最不聽教誨、不講理者鄉人。自守其所謂「理」而不改。教以正,則譁然動怒;導以為非為亂,則挺然稱首。其間婦人又愚於男子。山民又愚於通塗之民。惟商賈則巧猾而不為亂,山民之讀書者不及也。在外經商之人,又文弱於當地之商賈。知四民之中,最易作亂者農。工次之。武生次之。山中之士次之。商賈之士次之。城士之士,則硜硜然可以決其不為亂[51]。 這種議論顯然是概括而充滿偏見的,但我們或可了解這不完全是處於一個大動亂暴力時代所發的憤激之言。無論如何汪士鐸是個相當獨立敢言的學者,他不受傳統儒家思想的束縛,而且是熱心於提倡改革、恢復秩序的人。至少他在這段話里提出一個啟發性的見解,就是在傳統的四種功能團體中,城市商人與城市文人的反叛取向最低。 進一步說,根據汪士鐸的推論做一初步檢查,顯示其中確有一些歷史的真實性。[52]中國歷史上曾記載無數次農民叛變,但幾乎看不到任何城市商人領導的叛變。從唐宋時代以降,我們看到走私鹽商與海盜商人的記載,然而他們行動的範圍似限于山林、沼澤、海島與外海上,有時在他們勢力範圍內,他們也會打劫城鎮,因而可算是城市商人的敵人。在明清時代,關於礦工、伐木者與城市匠人的暴動與罷工事件,也有所聞。 當然,一個社會中叛亂取向的問題,或廣泛地說暴力取向的問題,其研討不一定只限於功能團體。舉例來說,這個問題可以就個人或團體從年齡、性別、地位、財富、角色、功能、教育、風俗、傳統或是其他的角度來探討。甚至汪士鐸所作的粗略的推論也提到其中幾方面。然而,對這個問題更深一步的方法論,卻已遠超出本文的範圍,而且坦白地說,也不是作者能力所及的。為說明城市商人在清初時代抗議與叛變的性質與程度,我們可以看看下面四個例子,他們所謂的「商人與手工業者反抗清朝封建統治的鬥爭」。[53]這四個例子記述的事實均是「罷市」,就是商人與生意人拒絕做生意以示抗議。 (一)1660年在山西潞安的罷市 這次罷市的背景是源於明代生產御用絲織品稱做「皇」的制度。在山西潞安做這一行生意的「機戶」,必須以固定的官價供應這項貨品,而官價顯然是經常不足以抵付生產所需的開銷。明末清初時代,皇年度配額是三千匹(一匹為六丈八尺)。1652年詔令將配額減去一千五百二十匹零四丈八尺,每匹的價格則從十兩銀子增至十三兩。1658年,配額又由一千四百七十九匹零二丈減去一千一百七十九匹零二丈,因此實際上所需要的僅是三百匹。但是到1660年,機戶發動一次罷市,據說將其織機焚毀,手裡捧著賬簿記載著他們的損失,準備向北京城進發,直接向皇帝請願。 據潞安一位朝廷官員王鼐的奏摺,這些機戶在明末時原有三千張以上的織機,但大多數都已破產,因為他們得依照政府命令按行服務,所謂「抱牌當行」,結果是他們生產的絲得不到適當的償付而大受損失。從1644年到1660年,所留存的織機僅兩三百張。據奏摺所言,皇帝的削減配額,延長限期,先行付款,以及「合理實價」,使得機戶爭著願為皇室服務。但是本省官吏的取用以及外省採購使者的要求勒索,卻使他們遭受損失。理論上,機戶們可以從他們出售的絲得到官價付款,但是經過層層勒索,特別是付差官差役的催費、驗費及納費,實際所余無幾。 我們在王鼐的奏摺中可看到很生動的描寫:「臣鄉山西,織造潞,上供官府之用,下資小民之生。……為工頗細,獲利最微。……今年(1660年)四月,臣鄉人來言,各機戶焚燒機,辭行碎牌,痛苦奔逃,攜其賠累簿籍,欲赴京陳告,以艱於路費,中道而阻。天有簿籍,必有取用衙門,有衙門必有取用數目。小民含苦未伸,臣聞不勝駭異。」他接著建議嚴禁本省不得濫行取用,隔省不許擅差私造。從方誌記載中,我們不清楚他的建議採行至何種程度,因為只說到山西巡撫下令立碑嚴禁。推想大概是,差役與差官不許繼續強索,而機戶也不許再度罷市。[54] (二)1660年安徽蕪湖的罷市 這次罷市是抗議蕪湖內地稅關過度的附加稅與其他各種名目的勒索。根據陰曆十月十三日御史李見龍彈劾戶部郎中兼湖鈔關監督鄭秉衡的奏摺,在鄭秉衡的指使下,若干名不法的官吏徵收額外的火耗與特別捐款用來充實其官邸的維持費用。鄭秉衡還發明了「皇稅」一詞,對民船上裝載的日用必需品甚至如薪柴與米都征以稅。結果是,全部地區的商民發動罷市三天,以1660年陰曆七月十四日為始。本地生員韋佩等向總督與巡撫請願,結果總督命令知縣接受商民所具甘結,同意地方人民發動罷市是因為徵收薪柴與米的徵稅。據奏摺上說,御史聞知這事是得自於從蕪湖到北京來訴苦的商人,因而有關這事的消息傳遍京城。[55] 這項彈劾似乎並未發生多大效力,因為罷市的事件已經發生了一年,而且顯然已不了了之。對我們來說,有關這次罷市最感興趣的一點,是其行動的有秩序以及商人與士人間的合作。 (三)1682年浙江杭州的罷市 這次罷市是抗議土棍(地方流氓)與旗丁(八旗兵丁)的高利貸,他們對那些無力償債的人捉去兒女以為抵償,有時甚至牽連到負債人的親戚與鄰居。杭州北門的商民發動罷市抗議,這事傳到一位同情人民的道台王梁那裡。第二天,當王梁去與其他官吏會合調查這件事的途中,八旗兵王和尚等一共幾百個人,攔住他的儀仗,辱罵他並打破他轎子的頂蓋。這次不尋常的暴動,迫使總督與滿洲將軍連合上奏向朝廷陳明情況,結果皇帝下詔嚴厲處罰王和尚及其同謀者。這時候,總督則下令店鋪恢復營業。這個例子中特殊的一點,是它說明了在一個征服王朝下政治與經濟生活的複雜性。[56] (四)1698年福建浦城的罷市 下面這段故事主要是根據直隸任邱人、出於書香門第的龐塏的墓志銘而來的。在戊寅年,即1698年(彭澤益誤認為1758年),龐塏受命為福建建寧府知府。他到任後不久,傳來報告說建寧府所轄的浦城縣令,因為政令過於嚴苛,迫使人民反叛。城中憤怒的百姓趁著黑夜,攻擊縣府的「冊局」,放火燒毀文件與記錄,並殺死了一個當值的胥吏。縣令害怕逃走,當地人民接著發動一次總罷市。龐塏得知這事,立刻趕到浦城,要求當地的教官與典史召集鄉紳、生員與人民在明倫堂集合。在這些人面前,龐塏宣布縣令的錯誤與罪狀,並加以譴責,使士紳與人民氣平下來。然後,他再提醒他們無法紀行為的不當。他讓縣府的財務與庫房重新核對與收集未被焚的文件。他命令各行生意人恢復營業,城內秩序始告恢復。 在這時,總督郭世隆不滿省中百姓攻擊縣府(稱為圍城),發動罷市的事件日益增加,想藉此用高壓手段壓制罷市,以為警戒。由於縣令與地方士紳間的強烈不睦,總督欲借不法結黨、陰謀叛變的罪名懲罰所有的士紳。龐塏反對這個做法,他強調縣令殘酷作風的不當。最後,只有一名變亂者被處死刑,另二人流放。浦城百姓為感謝龐塏的大力相助,建立一個書院來紀念他。他死於1735年。[57] 顯然地在福建省其他城市尚有類似的抗議與罷市的事件。當時的總督郭世隆(1643—1716年)出身山西的綠營。[58]上述故事中的縣令是鮑鋐,瀋陽人,以前曾任筆帖式(滿文bitheshi,即書記官,七品、八品或九品),多半是個旗人。[59]從這件事也可以看出旗人與一般漢人的敵對。 這一類的例子常有學者引用來說明一個新興中產階級的鬥爭。真正令人注目的一點,似乎是在這種鬥爭中,城市商人僅扮演一個相當有限的角色。也許,他們所依賴於社會秩序的投資與利益之處太多。或許他們太軟弱、太膽怯或是太精明,而不會去做一個叛徒。無論如何,歷史上缺少由商人領導而叛亂成功的先例。當然,這只是一些根據常識判斷而作的顯然之論。行為科學家無疑將會嘗試更深一層,理論上更為完善的分析,斷不會滿足於過分簡化的解釋,如有產者與無產者或壓迫者與被壓迫者的對立,這在說明近代富裕社會的許多反叛與暴力的例子中,已經證明為不夠充分的。 【注釋】 [1]有關資本主義萌芽問題發表於1951年7月與1956年10月之間的三十三篇論文,均收入《中國資本主義萌芽問題討論集》(二冊,1957年)中。有關這些論文的批判性評論,見費慰愷(Albert Feuerwerker)「From『Feudalism』to『Capitalism』in Recent Historical Writing from Mainland China」,Journal of Asian Studies 18(1958),pp. 107—116 and「China's History in Marxian Dress」,American Historical Review 66.2(1961)。有一篇啟發性的討論見白樂日(Etienne Balazs),「The Birth of Capitalism in China」,收入他的「Chinese Civilization and Bureaucracy」,1964,pp.35—54中。關於明清商人一本非常有用的作品是傅衣凌的《明清時代商人及商業資本》(1956)。 [2]這些篇章的英文翻譯及注釋,見孫念禮(Nancy Lee Swann),「Food and Money in Ancient China」,1950。 [3]E.N.Eisenstadt,The Political Systems of Empire:The Rise and Fall of theHistorical Bureaucratic Societies,1963,pp.27—28. [4]一個總結的討論見瞿同祖:「Chinese Class Structure and its Ideology」,in「Chinese Thought and Institution」p.386,Note 70。 [5]《宋會要輯稿·選舉》卷三,頁二五a—b。 [6]何炳棣: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eri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 1368—1911,1962,pp.83—84。 [7]《兩淮鹽法志》卷二五,頁二a—五b。《河東鹽法志》卷八,頁一a—三b(運學)。 [8]許大齡《清代捐納制度》(1950年)專論此題,特別見頁一四○—一四九、一六七—一六九。此外參考羅玉東《中國厘金史》(1936年),頁三—八。 [9]何炳棣:前引書,頁五三—九一。 [10]沈垚:《落帆樓文集》卷二四,頁一一b—一三b這一段部分曾經何炳棣翻譯與討論,見前引書,頁五○—五一。 [11]《十駕齋養新錄》(四部備要)卷一八,頁一四a—b。 [12]《明夷待訪錄》(四部備要)頁三四b。 [13]《大清會典事例》(光緒)卷七六三,頁一四b—一六a。 [14]《漢書》卷二四A,頁七b—八a;Swann,「Food and Money」,pp.50,146—147。 [15]Denis Twitchett,「The T』ang Market System」,Asia Major 12.2(1966),pp.202—248. [16]《大清會典》(嘉慶)十一卷,《大清會典》(光緒)卷一七,頁三b—四a。 [17]聞鈞天:《中國保甲制度》(1933年),頁二八○—三○三,三七五—三八六。 [18]《金吾事例》章程三,頁一五a—一八a。 [19]《津門保甲圖說》卷一二。 [20]《會典事例》卷七六五。清代刑法中關於經紀人一段由Sybille Van der Sprenkel所作的討論,見其Legal Institutions in Manchu China,1962,p.89,是不清楚也不能令人滿意的。 [21]薛允升:《唐明律合編》卷廿七,頁一三a—一六a。 [22]有意思的是,明清會典中這一段仍然題為「市司評物價」。 [23]《會典事例》卷七六五,頁一b—二a;《北京志》,1908年,頁五五四—五五八。 [24]但湘良:《湖南厘務彙纂》,1889年,卷一八,頁五—一○b。 [25]但湘良:《湖南厘務彙纂》卷一八,頁一a—b;八b—九a。 [26]加藤繁:《支那經濟史考證》(1952—1953年),卷二,頁五六四—五八四。 [27]加藤繁,卷一,頁四四四—四四六;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1840—1949年),1957年,頁四三三—四三四,四三九—四四二,四四五—四四六。 [28]《州縣須知》,1886年,頁一a—二b,三○b—三一b。 [29]《金吾事例》,章程三,頁六○a。似「採買」(行戶採買)的詳細情形,見《光祿寺則例》五九卷。 [30]沈榜:《宛署雜記》,1961年,頁九二——九八。 [31]《房部則例》,1851年,卷三九,頁二六a。 [32]《金吾事例》,章程三,頁四一a—四七a。 [33]李家瑞:《北平風俗類征》,1937年,頁四○一。 [34]《會典事例》卷二三四,頁一a;《金吾事例》,章程一,頁一三a—一五a;《欽定台規》卷二八,頁四a—b;八a—b,一三b—一四a,一六a—b。 [35]鄭文寶:《江表志》(《學海類編》卷一八A,頁四a)。南唐(937—975年)的首都是南京,統治者為李煜(961—975年),他及他的父親李璟的陵墓在1950—1951年間被發掘出來,發現不少有價值的物件。見《南唐二陵發掘報告》,1957年。 [36]《會典事例》卷二三四,頁一a:《京師稅務紀實》,1925年,頁九—十一。 [37]《清實錄》(高宗朝)卷五,頁二—三b,參看彭澤益,頁四五九—四六○。 [38]羅玉東:前引書,頁四六三—四六九。 [39]《金吾事例》,章程一,頁五九a—六八b。 [40]《金吾事例》,章程二,頁二七a—三四b;《清實錄》(宣宗朝)卷三三三,頁二七b—二八a。 [41]陳昭南:《雍正乾隆年間的銀錢比價變動》(1723—1795年),1966年,頁六—十二。 [42]楊聯陞:「Money and Credit in China,a Short History」,1952,p.99. [43]《清實錄》(高宗),卷五八二,頁二b—三a;卷八二七,頁一四a—b。 [44]《清實錄》(高宗),卷一一七六,頁一三—一四b。 [45]根據《兩淮鹽法志》卷四二。平瀨己之吉《近代支那經濟史》(1942年),頁二三七—二三九,所列表有數點錯誤。 [46]《兩淮鹽法志》卷四○,頁二五b—二七a。 [47]平瀨己之吉,頁二四一。 [48]《清實錄》(聖祖),卷二七一,頁一九a—b。 [49]雍正皇帝這段朱批是對當時甘肅巡撫莽鵠立所上的奏摺而發。關於這個重要的奏摺以及雍正時期茶馬交易,狩野直禎在《東洋史研究》十二卷三期(1963年),頁三一九—三三九有專文討論。 [50]《清實錄》(高宗),卷三一四,頁六a—七a。 [51]《汪悔翁乙丙日記》,1936年,卷二,頁一八a—一九a:卷三,頁二四a。 [52]一個主要的例外是浙江永嘉的方國珍。他出身於一個世代販鹽的家庭,他在1348年領導起兵反抗蒙古統治者。張相文(1866—1933年)曾有一篇《帝賊譜》(收入其《南園叢稿》中),文中列舉中國歷史上數百名造反起義的首領。張相文將朝代的開建者與反叛首領按地理區域分成十七組,以顯示地理因素與有才能而性情不馴者之間的相關性。參看《汪悔翁乙丙日記》卷二,頁一a。 [53]彭澤益:《中國近代手工業史資料》,頁四六三—四六五。 [54]《潞安府志》,1770年,卷一一,頁四三a;卷三四,頁一a—二b。 [55]李見龍的奏摺,其引文見彭澤益,頁四六四。 [56]《清實錄》(聖祖),卷一○四,頁二○a—二一b。參照《會典事例》卷七六四,頁三b—四a。 [57]墓志銘作者是王頊齡,其引文見彭澤益,頁四六五。又見《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二二二,頁一a—三a。 [58]《國朝耆獻類征》初編,卷五三,頁三○a—三五b。 [59]《浦城縣誌》,1900年,頁一六—一八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