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的遺產 · 第四章 文明的倫理條件
社會的存在是靠秩序,維繫秩序的是規章。我們可以以此作為歷史的一個定律,即各式各樣的法律是由風俗的力量轉變而來,如同各種不同的思想是由本能的衝動轉變而來一樣。有些規章是生活必需的,它們可因不同的團體而異,但在同一團體中必須是一致的。這些規章可能是慣例、風俗、倫理或法律。慣例是被一個民族認為有利的行為模式。風俗是由於連續不斷地被各個世代沿用,並由嘗試、錯誤、消除等自然的選擇後被一民族接受的慣例。倫理則是一些風俗,而這些風俗被大家認為是他們利益與發展不可或缺的重心。在沒有成文法的原始社會,凡人類居住的場所全靠不可缺少的風俗與倫理來維繫,並帶給社會秩序以安定和連續性。隨著時間的漸進,風俗因長久反覆地沿用而變為人們的第二天性。如果觸犯了它,就會給人們帶來某些恐懼、不安與羞恥。這就是良心或倫理意識的起源,即達爾文認為是人與動物最大的區別所在。在其較高的發展階段,良心成為社會的良知——個人有屬於團體的感覺與對社會應有的忠誠與體念。倫理是個人與團體以及每個團體與其他較大團體應有的協調合作之道。當然,沒有倫理,不可能產生文明。
婚姻
構成團體倫理典範的種種風俗習慣的首要使命,就是規範兩性之間的關係,因為兩性關係正是失調、暴力與墮落的根源。婚姻是兩性關係最基本的形態,也可以說是為了養育後代才使兩性有了結合。它是不斷改變而且未定型的風俗,在整個歷史過程中,它歷經每種料想得到的形式與實驗,從原始無配偶結合的生育到現代有配偶而不願生育的結合等。
我們的動物祖先發明了婚姻。一些鳥獸以永不離棄的一夫一妻制來生育後代。在大猩猩與巨猿中,配偶的結合會持續到哺育期,而且具備不少的人性。雌猩猩如有任何近似有失婦道之處,立遭雄猩猩的嚴厲懲罰。德·克雷皮尼(De Crespigny)說:「在婆羅洲的猩猩,一家裡住著雌、雄與一個幼兒。」薩維奇博士(Dr.Savage)關於大猩猩的報道則說:「常見老猩猩聚坐在樹下,大吃果實並高談闊論,下一輩的則圍繞左右,跳躍嬉戲於枝葉間,高聲笑鬧,其樂融融。」它們的婚姻較人類為早。
沒有婚姻制度的社會確實少見,但忠於研究調查的人在從較低級的哺乳動物的亂交到原始人類的婚姻中,發現了不少轉變的形跡。在斐濟島東北的富圖納(Futuna)島與夏威夷,大多數的人都不結婚,非洲西南部黑人盧布斯(Lubus)族裡的擇偶自由而且亂交,並無婚姻觀念。婆羅洲的一些部落雜居一處,也沒有婚姻關係,比鳥類還自由。在上古俄羅斯的一些民族裡,男人與女人亂交亂配,因此婦女沒有一個是有固定丈夫的。非洲的俾格米人「沒有婚姻法制,完全依照動物的本能行事,毫無拘束」。這種原始的「婦女國有化」配合著原始土地與食物的共有制,在人類社會早期就已消失,幾無蛛絲馬跡可尋。一些記憶仍以各式各樣的形式遺存著:原始人類認為,一夫一妻制即是一個女人被一個男人獨占,這是不自然也是不道德的;在定期舉行的狂歡節里,他們暫把性的約束放在一邊,婚前的女孩要在如巴比倫的邁利塔(Mylitta)廟中,將她們奉獻給向她們要求的任何男人;租妻的風俗在許多原始好客的行為準則中還是相當重要的一部分;在上古封建歐洲,婦女所謂的初夜權,是由領地的首領代行古代部落的權柄,先行奪取新娘的貞操,再由新郎完成結婚儀式。
這些雜亂的關係逐漸被各種不同的暫時的結合方式取代了。在馬來半島的山裡人(Orang Sakai),女孩子有一段時期要與每個男人單獨地交合,然後周而復始。對西伯利亞的雅庫特(Yakut)、南非洲的博托庫多斯(Botocudos)及許多其他的民族而言,婚姻頗富實驗的意味,只要任何一方願意即可解除婚姻,而不必陳述理由。在布須曼族,只要一方提出異議而結束同居後,馬上就可與新的對象結合。在非洲西南部的黑人達馬拉(Damara)土著,依英國科學家、作家弗朗西斯·高爾頓(Francis Galton,1822—1911年)爵士所說:「配偶多半每星期都交換一次,假若不去查問,根本就不知道這些婦女的臨時丈夫為何許人。」在白拉(Baila)族裡,「婦女也被男人相互交換著,一經雙方同意即可離棄現任丈夫而投奔另一個男人。年輕的女孩通常都有四五個丈夫,而且多是健在的」。在夏威夷,婚姻最早的意義是嘗試。在1個多世紀以前的塔希提,如雙方同居後長久沒有生育,便可以隨意分居。即使只有一個孩子,父母也可將其害死,而他人無權過問,或是夫妻帶養孩子而保持較永久性的關係;男方為了讓妻子擔任哺養孩子的任務,相應地要答應援助女方的要求。
馬可·波羅寫到,在13世紀居住在現今中亞的克里雅(Keriya)部落,「男人婚後離家20日,如妻子情願,她就有權再找一個丈夫,同樣地,男方也可以在他居留的地方再次結婚」。現代婚姻與倫理的革新看來是何其陳舊。
法國人類學家萊圖爾諾(Charies J. M. Létourneau,1831—1902年)對婚姻的說法是:每一種野蠻或未開化社會時期里所有可能的實驗都曾試過,或仍在各種族裡沿用著的(婚姻結合),一點也沒有那些普遍流行在歐洲的倫理觀念。在婚姻關係的實驗之外又加上了親戚關係的實驗。在某些情況下,我們發現「集體的婚姻」,即屬於同一團體的男人與屬於另一團體的女人同時結婚。例如,在個別地方就有這樣的風俗,弟兄一組與姐妹一組結婚,而且在這兩組婚姻中實行性的共通制,任何男女皆可同居。愷撒說在古代大不列顛也有同樣的風俗。另一個風俗產生於猶太人與其他古代的民族裡,就是男人有義務與其兄弟遺下的寡婦結婚,這項規矩對美洲的奧南(Onan)印第安人是一大困擾。
人類是怎樣以個人的婚姻來取代原始社會裡的半雜交呢?既然絕大多數原始人類在婚前關係方面不受約束,顯然生理的欲望不會帶來婚姻法規的產生。由於婚姻帶有它的諸多限制與心理上的衝動,以致不可能與可以滿足人類情慾的性的共通制度相提並論。個人婚姻的建立也不是在一開始就有了任何優於由母親、母系家族和部族來哺育孩子的方法。某些強有力的經濟動機誠然有助於婚姻的進展。在所有的可能性里(我們必須提醒自己,到底我們知道有多少的可能性),這些動機都與新興的財產制度有關。
個人的婚姻源於男人想獲得廉價奴隸,並避免將自己的財產遺留給其他人的子女的欲望。多配偶在各地所見都是一妻多夫制,如在印度北部的托達人(Toda),在這些地方,男人的數目遠超過女人,因此這個風俗一直保存下來。但這種風俗不久就改變,女人成為征服者——男人的獵物,多配偶就變為我們通常所稱的一夫多妻制了。很多原因促成了它的普遍性。在早期的社會,因為狩獵與戰爭,男人的生活較為危險,故死亡率遠較婦女為高。婦女數量的過剩,迫使她們要在一夫多妻制與不生育的獨身生活之間做出選擇。那些要求高生育率以補償高死亡率的人無法容忍女子成為怨女,鄙視無配偶與無子女的婦人。又因為男人喜好變換,喜新厭舊,如安哥拉的黑人所說,他們「不會老吃同一樣菜」。同時,男人喜歡有一個年輕的配偶,而在原始的集體裡,婦女們衰老得很快。婦女們自己也較喜歡一夫多妻制,這樣便可有充裕的時間來哺養子女,在減少婦女過分勞累的同時,並不干擾男人好色和多子的傾向。有時,第一個妻子為家事操勞所苦,寧願為丈夫找一名小妾,這樣可減去她本身的勞役,而多生子女也可以增加家庭生產的力量與財富。子女是經濟的資產,男人在妻子身上投資是為了獲得有如利息似的子女。在父系制里,妻子與子女簡直是男人的奴隸,多妻多子也便於增加財富。窮人只能一夫一妻制,但總認為這是恥辱的現象,並不斷嚮往有一天也能成為一夫多妻的男人,擁有受人尊敬的地位。
無疑,一夫多妻的婚姻在女人多於男人的原始社會裡盛行一時。一夫多妻制較當代一夫一妻制具有較高的優生價值:因為在現代的社會裡,有能力與精明的人結婚愈晚,子女也便愈少;在一夫多妻制里,愈能幹的人可以獲得最好的配偶,而子女也很多。因此,一夫多妻制在所有未進化的民族中一直遵循著,甚至也存在於大多數文明的人類中。某些條件阻止了它的發展。由於安定的農耕生活減少了危險與動亂,兩性人數趨於均衡。在這種環境裡公開的一夫多妻制,即使是在原始的社會裡也變成少數富豪的特權。大多數人採取一夫一妻制可以防止通姦,而其他情願獨身或不打算生育的少數人,也可以使一夫多妻的富豪造成的影響得到淡化。在兩性數量接近時,男性的妒忌與女性的占有欲便促成更有利的狀況。因為強者不能多妻,除非是奪取他人的妻子,再不然就是違背他們自己的初衷,一夫多妻製成為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只有絕頂聰明的人才能做到。隨著財產的增多,男人們不願將資產分散為小股饋贈,因而轉變為將妻子分為嫡妻與庶妾,只有嫡妻的子女可以繼承遺產。逐漸地,嫡妻成為唯一的妻,而妾則變得不公開、分開居住甚或漸漸消失。自基督教義倡行以來,在歐洲,一夫一妻制已取代了一夫多妻制而成為合法的兩性結合的表面形式。但一夫一妻制像文字與國家一樣是人為的,它屬於文明的歷史,而不是屬於文明的起源。
不管雙方採取怎樣的結合形式,婚姻對於幾乎所有的原始人類來說,都是義務的。沒有結婚的男人在團體裡沒有地位,或被視為半個人。與外族通婚同樣是強制性的,也就是說,一個男人總希望從外族娶妻而不從自己本族擇偶。這一風俗的興起是否因為一種近親繁殖帶來不良後果的心理暗示,或是因為這種團體與團體的結合可以締結或加強政治上的聯盟,提高社會地位或減少戰爭的危險,或者因為從外族部落娶妻是當時流行的時尚,或是因為近親繁殖受輕蔑與疏遠,而這些都增加了這一風俗的魅力——這些我們並不清楚。在任何狀況下,這種限制幾乎在初期的社會都很普遍。雖然不斷地被埃及的法老、托勒密王及南美洲的印加人(Incas)破壞,因為他們偏愛兄弟與姐妹通婚,但這項限制仍然存留在羅馬與現代法律中,並自覺或不自覺地決定了現代人的行為。
男人如何從其他部落獲得妻子呢?只要是母權制的地方,男人們都必須前往女方家族居留。自父權系統發展後,男方在一段服侍期屆滿後,可向女方家長請求攜同他的新娘回到男方的家族。如雅各(Jacob)為了妻子利亞(Leah)與拉結(Rachel),而去侍奉她們的族長拉班(Laban)。有時男方全憑赤手空拳贏得縮短服侍的期限。去偷搶妻子是一件有利的事,也就是說,不僅她會成為一個廉價的奴隸,並且能生育一批新的奴隸。這種搶奪的婚姻儘管不是當時的慣例,但仍不時發生在原始的世界裡。北美洲印第安人的婦女常常像戰利品一樣被瓜分,在某些部落里,丈夫與妻子之間說的是彼此都不了解的語言。俄羅斯與塞爾維亞一帶的斯拉夫人,直到上個世紀(19世紀),還偶爾實行著這種搶奪式的婚姻。[1]這種搶奪式婚姻的痕跡仍留在一種風俗里,便是在某些婚禮儀式中發動新郎搶劫新娘。總之,這些都合情合理地發生在部落之間沒完沒了的戰爭里,也是兩性之間永無止境的戰爭的邏輯出發點,而它的終止猶如夢幻虛無,永不會出現。
隨著財產制度的興起,付給女子的父親豐富的物品或一筆金錢都較方便,因而無須服侍外族或去冒因搶婚引起的暴力與爭執的危險。因此,在初期的社會裡,這種父母安排下的婚姻,便成了一種慣例。一種轉變的形式發生在大洋洲的美拉尼西亞地區的部落,他們誘走妻子後只要給予女方家庭一定的補償,這一偷盜就被認為是合法的。在新幾內亞一些土著中間,男人誘拐了女孩將她藏起來,再找人去與她父親磋商價格。為了平息在倫理上發生的爭執與責難,滋生了用金錢賄賂之風。一個紐西蘭的土著毛利(Maori)母親大聲咒罵與她女兒私奔的青年,直到那個青年向她奉上一條毯子。她說:「這就是我要得到的,我只要這條毯子,因此我才哭鬧半天。」一般來說,新娘總要比一條毯子值錢:在南部非洲的霍屯督蠻族,她值一頭公牛或一頭乳牛;在北部非洲的克魯(Croo)族,她值三頭乳牛與一隻羊;在南部非洲的黑人卡菲爾族,依女孩家庭的等級值6至20頭牛;在西非的多哥(Togo)族,她可換取16元現金和6元的貨品。
在原始的非洲,盛行買賣婚姻制,這在古代印度與朱迪亞(Judea)、哥倫布以前的中美洲與秘魯等地都曾盛行一時,同樣的例子在現代的歐洲也有。父親視女兒為己物,在相當的範圍內,只要他認為適當,就有權處置她,這些都是父系制下自然發展的產物。南美洲奧里諾科(Orinoco)河沿岸的印第安人認為男方應給予女方父親一定的補償,作為撫養費用。有的家庭甚至將女孩在新娘展覽會中亮相,讓男士們來挑選。因此在非洲東部的索馬利亞(Somali),新娘都盛妝並灑上香水,騎馬或步行來吸引男方爭出高價。沒有一項女方反對買賣婚姻的記錄出現,相反,卻以能獲高價而沾沾自喜,並對獲價低廉者予以冷嘲熱諷。她們相信,在婚姻交易里,男子總是付出很少而所獲較多。另一方面,女方家長在獲得男方付款後,也禮尚往來地回贈禮物。時日運轉,禮物的價值愈來愈接近男方所付之數額。富有之家為了大肆渲染女兒出嫁而漸漸加重禮物,進而演變出日後例行的嫁妝。後來演變到由女方家長為女兒買進丈夫,代替(或同時並行)了男子買妻子的慣例。
在所有這些婚姻的形式與種類里,很難找出帶有羅曼蒂克愛情的意識來。我們在新幾內亞的巴布亞(Papuan)地區找到了少數帶有愛情的婚姻。在其他原始民族裡也找出了一些愛情的事例(基於相互的忠誠更甚於相互之間的需要),但這些附帶的故事與婚姻本身毫無關係。在單純的生活里,男人為了廉價的奴隸、光耀門第與一日三餐而結婚。英國探險家理察·蘭德(Richard L. Lander)說:「在非洲的雅里巴(Yariba),土著舉行婚禮極其簡陋,不值一談。男人眼裡的娶妻有如去田裡砍伐一車玉米,毫無情感可言。」因為在原始社會裡,風行婚前關係,情慾不可能憑克己來杜絕,因此對妻室的選擇並不會造成影響。同一原因——欲望與滿足之間幾乎沒有時距——對起伏不定的內在欲望沒有時間去抑制並進而使它理想化,這種情慾的抑制正是少年時期出現的羅曼蒂克愛情的根源。這樣的愛情遲至高度發展的文明社會才能產生。在文明的社會裡,倫理的出現規範了欲望,財富的產生致使某些男人能出高價,而女人提供奢侈與優美的羅曼蒂克氣氛。原始民族生活窮困,何來羅曼蒂克呢?在他們的歌詞中我們很難發現有愛情詩般的韻味。傳教士將《聖經》譯成北美洲阿爾岡昆(Algonquin)印第安人語時,竟找不出一個與「愛情」相同的詞來。南部非洲霍屯督人的婚姻被描寫為:「彼此之間冷淡無味與漠不關心。」在黃金海岸,丈夫與妻子之間甚至連表面的親昵都沒有。在原始的澳洲也是這樣。卡利耶(Rene-Auguste Caillié)談及塞內加爾的黑人說:「我問巴巴(Baba),為什麼他不與他的妻子們一起歡笑呢?他說假若與她們嬉戲歡笑,他就無法管治她們。」又問澳洲的土著,為什麼要結婚?他很坦白地回答說,因為他要一個妻子來為他調製食物、取水與採集木材,在移居時為他攜帶家具。美國人認為不可或缺的接吻,原始人類則聞所未聞,假若知道的話也少不了一頓咒罵。
一般看來,「未開化的人」對性慾在心理與神學上的懷疑與在哲學上的領悟,並不比一般動物為多。他不會因為這些而陷於沉思,也不會因之而勃然大怒。這之於他們與食物之於人一樣,被視為理所當然。對不切實際的動機,他不會製造一些虛偽的口實來掩飾。婚姻之於他們絕不像聖禮那樣神聖,他們也不會將之視為一項隆重的儀式,而僅作為一項商業的交易。他不用情感而是基於現實的考慮去選擇配偶,並不因此感到慚愧,反而認為情感的考慮是一種恥辱,如讓他與我們一樣「肆無忌憚」的話,他還會要求我們來解釋一下:依照我們的風俗,為何因為一時性慾的需要,而將男女雙方幾乎為了生活而結合在一起。原始的男人對婚姻的看法,不是基於性的放肆而是基於經濟的合作。他希望女人——她也盼望自己,不要過分莊重與美麗(雖然他也欣賞她的這些氣質),只要能供使役而且工作勤快即可。女人始終被看成是一項經濟上的資產,不然,講實際的「野蠻人」也絕不會想到婚姻。婚姻是一項有利的合夥生意,不是個人的縱於淫樂,它是由男女來共同工作的一種方法,這樣可比僅由任何一方單獨工作要獲利得多。從文明史來看,只要某一地區的婦女在婚姻制度上不再是一項經濟上的財產,那麼這個地區的婚姻關係也就衰微了,有時文明也因而衰微。
性的倫理
倫理最大的使命經常是性的規範。因為生殖的本能引起的問題不僅在婚姻中,而是包含了婚前與婚後,而且隨時都可能因它的固持、強烈、藐視法律與隨意而擾亂社會治安。第一個問題是有關婚前的男女關係——他(她)們是應有所限制,還是自由放縱?即使是動物,性也不是完全沒有限制。在動物界中,除了在發情期,雌性通常會拒絕雄性的要求,以減少性的需求到適當程度,不像如今人類的好色。法國劇作家博馬舍(Beaumarchais,1732—1799年)說:「除了在極其饑渴的情況下,人與禽獸在吃喝方面是不同的,而且性行為的無節制也異於禽獸。」我們發現,在原始人類中,與月經期中的婦女發生性行為被列為禁忌,這一點與動物界中的限制相似。除此以外,婚前的性交在最單純的社會裡是毫無約束的。北美洲的印第安男女自由婚配,這些婚前性關係對婚姻不構成障礙。在巴布亞新幾內亞,人們很年輕時就開始性行為,婚前亂交已成定規。西伯利亞索約特族(Soyot)、菲律賓伊戈羅特族(Igorot)、緬甸北部的土著、南非洲卡菲爾黑人與布須曼族、非洲中西部尼日河與東部烏干達的一些部落、南太平洋的新喬治亞島、澳洲南部默瑞島、印度洋安達曼群島、塔希提、玻里尼西亞、印度阿薩姆等地,都有婚前性行為的自由。
在這樣的情況下,原始社會裡不可能發生很多的賣淫勾當。這個「最老的行業」還是比較年輕,它是隨著婚前性自由的消失、財產與文明的誕生而來。在各地,我們發現一些女孩借短暫的賣身獲得一筆嫁妝,或為廟堂捐獻。但必須是當地的倫理法則認為這是一種救濟貧困的父母或為了祭神的虔誠奉獻,方能這麼做。
貞操觀念是相當晚近才發展起來的。原始時代的少女不怕失去童貞,而怕不能生育。婚前懷孕非但不會有所阻礙,反而有助於找到歸宿,因為這可以澄清一切對不育的懷疑,也是多子多孫有力的保證。在財產觀念沒有產生以前,比較單純的部落並不重視貞操觀念,因為貞操的保留表示該女子並不為人喜愛。在堪察加半島,新郎若發現他的新娘是處女,會非常難堪,並責罵她的母親為何對養育女兒如此疏忽大意。有些地方竟認為童貞是婚姻的障礙,因為它將使她的丈夫面臨違犯禁忌的困擾,該禁忌不准他使任何族人流血。有時,女孩竟因此自動奉獻與陌生人,以免除丈夫違犯禁規。在印度西南的馬拉巴(Malabar),女孩子主動服侍過路的客人,都是出於處女找不到丈夫的緣故。在有些部落,新娘在結婚當天自願獻身於參加婚禮的客人,然後再與新郎同房。另一方面,新郎也可以雇用人來先行奪取新娘的童貞。在菲律賓的某些部落,特別任命一位拿高薪的官吏,專司為這些未來的新郎先行破身的任務。
是什麼原因使童貞從被視為缺點,轉變為婦女的美德,並使它成為所有較高文明沿用的道德律中的要素之一呢?無疑是財產制度所致。婚前的貞操對於一般少女來說,是父系制里的男人將他的妻子視為財產所有權的一項延伸。在買賣式的婚姻里,當一個處女的新娘賣價比她那些瘦弱的姐妹要高時,處女的價值就提高了。處女是用她的過去清白以保證未來婚姻的忠貞,現在男人之所以對貞操如此重視並對之疑慮重重,主要是因為這樣可以避免把財產遺留給非自己親生的子女。
男人從未想到用同樣的限制約束自己。在歷史上,從沒有堅持男人婚前的貞操,在文字里也從未有過絕對的「處男」。在希臘,所說的童貞女神也是專為女孩而設,並對之有百般壓制。北非撒哈拉的圖阿雷格族(Tuareg),對犯過失的女孩或姐妹都處以死刑。蘇丹北部努比亞、阿比西尼亞、索馬利亞等族對他們的少女施以殘酷的鎖陰器——在外陰唇上加上環形物或鎖以防止性交。又使用隔離的方式以避免少女受到外來的誘惑。在索羅門群島內的新不列顛島,富有的父母一般將女兒幽禁5年(這段時期被認為是危險時期),並派可靠的老婦人監守門戶。女孩絕不許外出露面,僅能見親戚幾面。在婆羅洲的一些部落,將未婚少女幽禁在偏僻地區。從這些原始的風俗到印度婦女隔幔的深閨習慣僅一步之差,再次說明了「文明」是多麼接近「野蠻」。
端莊的氣質來自純真與父權制。許多部落至今仍不以赤身裸露為恥,事實上有些人會因穿衣服而感到羞恥。蘇格蘭傳教士利文斯通(Livingstone)要求主人穿上衣服接待他的夫人時,所有非洲人都為之捧腹。巴隆達(Balonda)的皇后在接見利文斯通時也是一絲不掛。此外,有少數部落對公開性交並不引以為恥。端莊的氣質起初被認為是婦女在月經期中的一種感覺,而在這一時期,對女性的接近被列為禁忌。當買賣式婚姻出現後,少女的童貞帶給她們的父親一些好處,使用隔離與強制來維繫童貞引起少女對貞操產生義務感。其次,婦女的端莊也是在買賣式的婚姻下,妻子對丈夫一種財務上的義務感,它杜絕任何未能帶給丈夫報酬的紅杏出牆。雖然使用衣物來遮體的動機還未發生,穿衣服的需要卻在此時出現:許多部落少女在婚後才穿衣服,這是為了表示她已有了丈夫,也為了遏止男人對她大獻殷勤;原始人並不贊同《企鵝島》(Penguin Isle)著者的意見——穿上衣服會激發淫蕩。不管怎樣,穿衣與貞操沒有必然的瓜葛存在。一些遊歷者的報道說,非洲的倫理竟與衣服的多少成反比,很顯然,男人認為的恥辱完全是根據團體的禁忌法則與風俗而定。但古埃及的婦女、19世紀的印度婦女及20世紀荷屬東印度的巴厘島人一直認為露出乳房並不可恥。
我們絕不能由於倫理因時與地的不同而大異其趣,便下結論認為它毫無價值,不如立即拋棄各個團體自己的倫理風俗,而將歷史上所見的全部倫理風俗加以統一。然而,僅憑藉單一的人類學說是掛一漏萬和極危險的事,如法國小說家阿納托爾·法朗士(Anatole France,1844—1924年)所說:「倫理是一個社會裡所有偏見的總和。」這的確是一針見血的說法。又如,阿納卡西斯(Anacharsis)在希臘人當中曾這樣說:「一個人將一些團體認為神聖的風俗混合一起,隨後又將一些被團體認為不道德的風俗全部取消,最後將一無所得。」但這並不能證明倫理毫無價值,它只是說明社會的體系以各種不同的方法加以保留。社會體系仍是必需的,運動遊戲也必須有規則才能進行。人們更需要了解,在日常的生活環境裡,人們彼此之間盼望的是什麼。因此,在社會裡大家一致遵行的倫理與倫理的內容同樣重要。由於倫理相對性的發現,我們過分地否定了群體的風俗與倫理,而這正表露出我們心理上的幼稚無知。也許再過10 年,我們才會了解在一個團體的倫理規範中可能具有更多的學問,這一種族歷代相傳且系統的經驗比現在大學裡的課程有過之而無不及。不久,因那種不成熟的認識而讓我們不能了解的都將被認為是真實的。由慣例、傳統、風俗與法律組成的複雜的社會結構,是歷經千萬個年歲與億萬個心智形成的結晶。而一個人窮畢生的心智也不可能窺其全貌,何況以短短的幾十年。謹以倫理是相對的與不可或缺的來作為我們的結論。
既然古老與基本的風俗經過多少世紀不斷地嘗試與改進,選擇一些足以代表團體的方式,撇開它們在歷史上的相對性、與買賣婚姻的結合及對神經衰弱症的貢獻,我們定可在童貞與端莊的氣質里找出一些社會的效用或生存的價值來。端莊的氣質是一種戰略性的後退,它能使少女在選擇配偶時有較多的考慮,並可迫使對方為了爭取她的芳心而表現出他的高尚氣度來,也會因情慾導致的羅曼蒂克愛情意識來提升女方在男方眼中的價值。這種對於童貞的諄諄教誨,足可消滅原始人類性生活的純粹和無拘束。但由於阻止過早的性發泄和防止未成熟的母性,童貞可以填補存在於個體的性成熟與心理成熟之間的空隙,更可藉此加強個人生理與精神的健全,延長少年期與學習期,進而提高種族的水準。
由於財產制度的發展,私通漸漸地由可原諒的過失變為不可赦的大罪。據我們了解,一半的原始人類對此並不重視。財富的產生不僅帶來了男人要求婦女絕對的忠貞,並促成男性視女性為己物的態度,甚而產生因擁有她的身體與靈魂才將她轉借賓友的畸形意識。風行於印度的寡婦殉死(Suttee),即是這一構想的具體體現:婦女必須隨同主人的其他遺物一同下葬。在實行父權制的地區,私通與偷盜被列為同等罪行,也被認為是對專利品的侵犯行為。對通姦的懲罰因其程度而有差別,如在最單純的部落里無須受罰,但在美國加州的某些印第安部落里,通姦的婦女要剖腹自殺。經過多少世紀以來的處罰,妻子貞節的新婦道才真正建立,並在婦女的心中培養出一種相當的「良知」來。許多印第安部落對他們的統治者從未接近過女色的美德,感到非常驚奇。一些男性遊客也希望某一天歐洲和美洲的婦女也能與非洲祖魯人和巴布亞新幾內亞人的妻子一樣忠實於她們的婚姻。
在早期的巴布亞與更原始的民族,男人不難尋得藉口與妻子離婚。美洲印第安人的婚姻很少有超過幾年的。美國人種學家亨利·斯庫克拉夫特(Henry R. Schoolcraft,1793—1864年)說:「很多老年與中年男人有不少妻子及遍布各地的子女,而他們互不認識。」他們嘲笑歐洲人終其一生只有一個妻子,他們認為天生我材是為了享樂,而不是為了長相廝守,除非妻子與他們性情相投、水乳交融。北美洲印第安切羅基族人(Cherokee)一年換妻3至4次。較保守的薩摩亞人夫妻也只生活在一起3年。自從安定的農業生活開始,夫妻結合的時間變得較為長久。在父權制的體系下,男人發現離婚並不經濟,因為失去一個妻子等於少了一個奴隸,自然減少了利潤。因為家庭變成了社會的生產單位,共同耕地是按土地的大小與耕種人的同心協力來獲得效益——其他的生產活動也是一樣。另外一點是夫妻結合的結束必須要一直等到最小的孩子長大成人。更因為生活的忙碌沒有時間再談新的情愛,雙方由於甘苦共嘗、患難同擔,而有長相廝守的必要。等到進入城市工業化階段,隨著家庭的人口規模減小與經濟重要性的降低,離婚又漸次普遍了。
一般而言,有史以來,男人為了多要子女而重視母性,而婦女對生育的知識不斷增加,卻秘密地設法來減輕此重擔,使用眾多的方法來減輕母性生育之苦。原始的人類並不在乎人口的眾多,一般情況下子女即是財產,而男人唯一的遺憾是這些孩子不能都是男孩。婦女發明了墮胎、殺嬰與避孕——甚而在原始人類中已在使用避孕,這的確是一項驚人的發現。為了避免生育,自「未開化」進而到「文明」的婦女,她們所有的動機何其相似:逃避哺育下一代,保存青春美貌,避免過分生育以期善盡母道,求長生不死等。最簡單的減少生育的辦法,是在哺乳期中避免與男人同房,如此可以多年不育。在美國明尼蘇達州的夏延(Cheyenne)印第安人婦女中曾流行一種風俗,在第一次生育後須隔10年才生第二胎。在索羅門群島的新不列顛島,婦女婚後2到4年才生育。巴西圭亞庫魯斯(Guaycurus)族的人口不斷地減少,因為婦女30歲以後才選擇生育。在巴布亞族流行墮胎,因為婦女一致認為子女是一項負擔,寧可死去也不願生育。紐西蘭棕色毛利人婦女用草藥或借人工使子宮偏位以免受孕。
如墮胎不成,即行殺嬰。在很多原始民族中,新生兒若畸形或患疾病,或是私生子或生產時母親已死,則被准許殺害。還有些部落,若他們自認為孩子出生的環境不吉利,也要將之殺害。為了限制人口,似乎每種可行的節育方法都是有益的。因此,邦代(Bondei)居民將凡是出生時頭向前的嬰兒統統勒死;堪察加半島的人對凡在暴風雨時出生的嬰兒也加以殺害;馬達加斯加部落將凡出生在3月或4月或在每個月最後一周的星期三或星期五的嬰兒全部拋於野外、投水淹死或活埋;若生了雙胞胎,則被認為犯了通姦罪,因為一個人不可能同時做兩個孩子的父親,因此其一或兩個嬰兒都要被處死。殺嬰在遊牧民族中最為流行,因為生育撫養是長途跋涉中的一大難題。加拿大維多利亞省邦傑朗(Bangerang)部落在全部出生的嬰兒里要殺害一半;巴拉圭倫瓜人(Lengua)只許每一家每7年生一個孩子;南美洲阿比龐(Abipon)印第安族部落在人口方面實行法國式經濟思維,只許每家生一男一女,其餘都在出生時殺害;遇上災荒歉收或存在潛在威脅時,很多部落將新生嬰兒殺害,一些部落竟將嬰兒權充食物。一般來說,女嬰總是殺嬰的唯一對象,間或也有被虐待致死的,為了誘使她的靈魂在下一次投胎時變為男性。他們對殺嬰的行為沒有殘酷與憐恤的感覺,因為母親在生育時為痛苦所擾,對子女毫無本能的愛意可言。
如嬰兒出生後能生存多日,則已安全,不至於遭受殺害,不久因其天真無邪、嗷嗷待哺而喚起了父母之愛。更多原始的父母對子女的愛護竟較高級文明里一般子女獲得的周全,親情也更深厚。由於牛奶和軟質食物的缺乏,母親哺乳嬰兒多達2至4年,有時竟達12年之久。一位遊歷者描述,一個男孩在他斷奶之前,曾學過抽菸;常常見小孩在與其他孩子遊戲中或工作中,要抽出時間去母親那裡吃奶;黑人婦女在工作時將孩子背在背上,有時將乳房撩過肩頭讓孩子吃奶。原始的生活紀律鬆弛,但並不頹廢;孩子在幼年粗魯無知、好勇鬥狠,但能不斷學習迅速成長。孝順與親情在自然的社會裡得到高度的發展。
原始人類在幼年的成長中不斷受到危險與疾病的殘害,死亡率頗高。青年期也因早婚與婚後家庭責任的負擔而減短,不久又因充任群體的成員與執行保衛群體等艱巨的任務而消耗了寶貴的時光。婦女的精力消耗在子女的養育上,男人則盡心盡力來保護與支援她們。等到幼兒長成,父母也近衰老,個人的生活從生命的誕生到生命的衰老很少有享受的餘地。個人主義同自由觀念一樣,是文明的奢侈品。只有在歷史開始發展之際,大多數男女不為飢餓、生育與戰爭所苦時,才能獲得實際的悠閒,並創造文化與藝術。
社會倫理
親子關係有助於倫理規範的傳承。起初,孩子的動物性成分高於人性的成分,由於不斷地接受種族的倫理與精神的遺傳,才漸具人性。由於他的本性僅適合傳統的與基本的情況,並更易於接受來自原野森林的諸多刺激,就生物學的觀點來看,這些本性離文明的要求尚遠。每種惡性都是來自渴求生存的掙扎,它一度是善意的,它變為惡性,是由於在它存在後成了不可或缺的必然性,因此它不是行為進步的形式,而經常是返祖性的現象。倫理規範的一個目的,是規範不變的或緩慢變化中的人性衝動,以適應社會生活中變化的需要與環境。
貪婪、虛偽、殘忍與暴行多少世代以來一直出現在動物與人類中,並不符合我們的法律規則。教育、倫理、宗教等可以將它們全部根絕,但無疑,有一些直到今天仍有其存在的價值。動物狼吞虎咽、大吃大喝是因為它不知道何時再能獲得食物,這種不可知的因素就是貪婪的起源。西伯利亞東部的雅庫特人一天吃40磅肉,愛斯基摩人與澳洲的土著也有類似的情況。經濟的安全是近代的一項文明成就,但不足以消除這種天然的貪婪。直到如今,貪得無厭的心理仍然存在,如惶惶不可終日的現代男女貯存金銀及其他物品,以在緊急之時可以換取食物。對水的渴求不像對食物的渴求那麼普遍,這是因為人們聚居之處就必有水源存在。但對酒的陶醉各地皆然,這並不全是因為人類的貪婪,也有可能是因為寒天飲酒取暖,或苦悶時舉杯消愁,或水源可得卻不適於品味。
虛偽並不如貪婪古老,這是因為飢餓的出現較財產為早。最單純的「未開化的人」似乎最誠實。南部非洲霍屯督族的庫爾本(Kolben)說,他們的言語是神聖的,他們「不知道歐洲的腐敗與虛偽為何物」。隨著國際性交流的發展,這些天真無邪的誠實就消失了,歐洲也教會了霍屯督人一些「文雅」的技巧。一般來說,虛偽與文明俱來,在文明世界裡,個體的交往關乎利益,有更多的事物必須竊取,教育又使人們更加聰慧。自從財產在原始人類中出現,謊言與盜竊就層出不窮。
暴行犯罪與貪婪同時出現。為了爭奪食物、土地及配偶而世代砍殺、血染大地,使忽明忽暗的文明之光陷入黑暗。原始人類是殘忍的,因為生活的經驗告訴他們必須如此,必須隨時隨地準備格鬥,也必須有適於嗜殺成性的心情。人類學上最黑暗的一頁就是原始的屠殺,及許多原始的男女從對他人的殘酷刑罰中似乎得到了樂趣的一些記事。多數的殘忍與戰爭有關。在部落里,日常的生活則沒有那麼殘忍,他們以十足文明化的慈愛方式相互對待——甚至是對奴隸。但自從有了戰爭而人們在戰鬥中又必須勇於殺戮,他們竟在平時也學會了砍殺。因為在原始人類的心中,只有一方被殺死,才算是糾紛的結束。在許多部落里,謀殺即使發生在同一家族裡,也不像今日這樣令人感到震驚。南美洲印第安族火地島部落對謀殺者的處罰僅僅是將他放逐,直到其他族人忘記了這項罪行為止。南部非洲卡菲爾黑人認為謀殺者不淨潔,必須用木炭將其臉孔塗黑。但過了一段時間,他洗去臉上的黑顏色,漱漱口,再將自己漆成棕色,就會再為社會接納。斐濟群島東北的富圖納島的人與我們一樣,將謀殺者視為英雄。在有些部落里,女人不嫁給沒有殺過人的男人,不論他使用公平的決鬥或使用有損名譽的暗殺,只要殺過人的便可。直到現今,菲律賓人猶有獵人頭的行為存在。婆羅洲的達雅克人,他們在獵人時,誰獵得人頭最多,誰就有權在全村的女孩子裡挑選他所愛的。這種行為十足地鼓勵了他們的嗜殺,婦女也自認經此一來,自己可以成為勇士與英雄之母。
食物稀有的地方,人的生命還不如草芥。愛斯基摩人的兒子們在他們的父母老弱到無用時,即將之殺害。如不照辦,則被視為違背孝道。甚至自己的生活如原始人類一樣不堪時,他自願自殺。如果受害的一方自殺或切斷自己的四肢,兇手也必須仿效對方的自殺或斷肢,否則必被視為下賤無恥;古時所行的切腹也是屬於這類的自殺行為。那時,若要自殺,很容易找到充足的理由:北美洲印第安的婦女自殺,是因為男人利用特權責罵她們;新幾內亞東部的特羅布里恩島上的青年因為妻子抽完了他所有的菸草,就要去自殺。
把貪婪變成節儉,把暴行變成論爭,把謀殺變成起訴,把自殺演進到哲學,這些都是文明任務的一部分。強者願循法律程序去商請被迫害的弱者,這就是一大進步。假若社會容許它的成員彼此的行為像一個團體對待其他團體的行動那樣,它即不可能存在。內部的合作即是對外競爭的第一法則。為生存的競爭不因互相幫助而結束,而是被融入或轉移到團體中。其他的事也是一樣,如兩個團體相較量,其競爭力將依團體內個人之間與家庭之間相互融合的程度來決定。因此,每個社會都要諄諄地灌輸倫理的規範,使它們根深蒂固地存在於每個人的心中,並以此作為他們之間無形的結合與互助。社會性格緩和了生活的自然戰爭。個人的一些德行或習慣,凡有利於團體的則稱為善性;反之,有害於團體的則稱為惡性。
個人由外在的力量而社會化了,使「未開化的人」的心靈中產生社會的情感,幾乎比在現代人心中培植出社會情感更為容易。生活的鬥爭激發了地方自治主義,而爭奪財產又加強了個人主義。相較當代的人,原始人類與同伴的合作易於達成:因為他們與團體在危險和利益方面的重疊較多,而為財產與團體的分歧要少,在他們之間易於產生社會的團結力。原始的人類是粗暴與貪婪的,但也是和氣與慷慨的,甚至對陌生人也願意分享所得,並對客人饋贈禮品。在很多部落,主人使用一種原始的待客方法,即把自己的妻子或女兒贈送給遊歷的客人。假如受贈的人顯出不願接受的表情,便被認為是一種嚴重的冒犯,不止是冒犯了主人,也冒犯了被贈送的女人,這些都是傳教士遭遇的一大難堪。以後待客的方式,通常取決於客人卸脫這些責任的態度。「未開化的人」具有所有權的意識,但這種意識並不包括性慾、妒忌等方面:如他的妻子在婚前與男人相好過,或現在與客人同床共衾,都不會使他困擾難堪;但作為她的主人與作為愛人不同,若妻子不經過他的同意去與他人同居相好,一經發現他定會激憤萬分。一些非洲的丈夫為了酬報而將他們的妻子租與陌生人。
禮儀的規矩在極單純的民族與先進的國家中同樣繁雜。每一團體有正式的相見與辭別的禮節規定。兩人見面互相用鼻摩擦,或互相聞嗅,或輕輕地相互拍打。至於現代西方素行的接吻,他們從未做過。有一些較原始的部落的禮節比現代的還要周到,也更具禮貌:我們曾提到過的婆羅洲獵人頭的達雅克族,在他們平時的家庭生活里充滿了「文靜與和氣」;中美洲的印第安族認為,白種人的高聲談話與粗魯的行為是下等人與原始文化的表征。
幾乎在所有的團體裡,都視其他的團體不如自己。美國的印第安人認為他們是被選擇的民族,是由天神創造的人類至高的楷模。一個印第安部落稱自己是「唯一的人類」,另一些稱自己為「人中之人」。西印度群島的加勒比人(Carib)說:「只有我們才是人。」愛斯基摩人相信歐洲人曾去過格陵蘭島學習美德與禮儀。同時,原始人類很少將他們自己部落里通行的倫理法規,擴大使用於其他的部落。他們率直地認為這些倫理的功用,是賦予他們團體力量、使他們的團體一致來對抗其他的團體。戒律與禁忌只是在他們的部落裡面使用,其他人,除了他的客人外則任其自由行事。
歷史上倫理的進步,不在於倫理準則的改良,而在於其適用範圍的擴大。雖然原始與現代的兩種倫理準則在內容、實踐與信仰上有很大的差別,現代人的倫理並非毫無疑問地優於原始的人類。但在正常的時期,現代倫理即使已減低了其擴展程度,仍比過去適用於更多的人群。[2]由於多數的部落聚集在一起變成一個大的單位——國家,倫理道德超出了部落的束縛;更由於交通——有時被看成一個共同的危險——結合了所有國家,倫理道德進而突破了疆界,而一些人種開始使他們的戒律擴大到歐洲地區,影響所有的白種人,最後影響所有的人類。大概經常有一些理想家,願將其善待鄰居的愛心推及所有的人類,也可能在每個世紀裡,他們徒費口舌地狂喊民族主義與戰爭的野蠻。但也可能這些人的數目——甚至在社會中的相對數量已經增大。在外交上是不講倫理道德的,政治上也不談憐憫同情;但在國際貿易上是要講道義的,因為貿易的進行不可能沒有某種程度的限制、規章及信用,以茲共同遵行。因此,貿易從海盜的行為中開始,而在商業的道義與規範中登峰造極。
極少有社會樂於將他們的倫理準則像經濟的與政治的效用一樣純粹建立在理性的基礎上。因為個人並不願將自己的利益附屬於團體,或服從那些沒有明顯的執行手段又令人生厭的規章。因此,需要有一個無形的監視者,借強有力的希望與恐懼來加強社會的一切措施,以抑制個人主義的衝擊滋長,於是社會利用宗教的力量。古希臘地理歷史學家斯特拉博(Strabo,公元前63—公元24年)早在1900多年前就針對以上情況表達了一種極為進步的觀念,他做了以下說明:
至少在面對一群婦女或一些良莠不齊的群眾時,一位哲學家不可能僅用道理影響或勸告他們感恩、憐恤與信服,還需要借宗教的恐懼,而這種恐懼又需要帶有神奇鬼怪的意味。如雷電、神的庇護、海神的制海權、火炬、蛇、酒神的魔杖——神的手臂等,都是帶有神性色彩的,全部是古代的神學。但國家的創始者將他們制定的刑罰委諸鬼神,藉此來嚇嚇一些頭腦單純的人。因為這些具有神話性,也在社會和民間生活的常規里,及所有歷史的記載中占有了它的地位,一般老年人就以它來作為子女教育的依據與成年人在行為上的準則,更用詩歌的方式使人們相信在不同的生活里都會得到應得的報應。過了很長一段時間,如今,歷史的著作及當代的哲學思想出盡了風頭。然而,哲學總是為了少數人,而詩歌才是適合大眾的胃口。
因為神秘與超自然假借了一種力量,而這種力量絕不附著於人們能經驗性地認知的事物,倫理很快就被賦予了宗教的意義。相較於科學,人類更容易受幻想的管制。但倫理的這種效用是否就是宗教的淵源或起源呢?
宗教
——原始的無神論者
如果我們將宗教視為對超自然能力的崇拜,那首先我們必須注意,一些民族顯然沒有宗教意識可言。非洲某些俾格米部落就沒有顯著的祭祀或禮拜儀式,他們沒有圖騰、偶像,也沒有神。他們埋葬死人也不需要任何儀式,似乎對這些已死的人不再過問。如果我們相信一個可信任的遊歷者的報道,他們甚至連迷信也沒有。在西非洲的喀麥隆族(Cameroon),他們認為只有惡毒的神,但他們對之不予理睬,因為他們認為不值一試。今斯里蘭卡的維達人也只是承認有神靈與不朽的靈魂的可能性,但他們沒有任何祈禱與祭祀等儀式。如果問他們有關神靈的事,他們的回答總是像現在的哲學家一樣懷疑與迷茫:「他是在岩石上嗎?在一棵樹上?我從來沒有看見過神!」北美洲的印第安人認為有一個神,但沒有去膜拜它,與希臘哲學家伊壁鳩魯(Epicurus,約公元前341—前270年)一樣,覺得他太遙遠以致無法扯上關係。南美洲印第安族的阿比龐人(Abipon)頗具孔子作風地回絕一位形上學者說:「我們歷代祖先一貫獨自經營大地,他們希望的只是土地里長出草與湧出水來養活他們的牲畜。他們從不為天堂里的事及誰是宇宙的創造者或主宰的問題而困擾自己。」當問愛斯基摩人誰創造了天堂和大地,他們總是回答說:「我們不知道。」再問非洲的祖魯人:「你眼見太陽升起與落下、樹木生長時,你知道誰使它們這樣?是誰來管理這些呢?」他們很簡單地回答:「我不知道,我只是看見過,但我不能告訴你它們是怎樣來的,我認為它們是自己發展起來的。」
這些狀況都是例外的。古老的信念認為宗教是普遍存在的,實際上這也是正確的。就哲學家看來,這是歷史學與心理學最特殊的事實之一。但,與其說他不認同所有的宗教都包含許多無稽之談,不如說他對信仰的古老與源遠流長的問題感到困惑。那麼,什麼是人類堅貞不渝的虔敬的來源呢?
·宗教的來源
如羅馬詩人盧克萊修(Lucretius,約公元前99—前55年)所說:「恐懼是神靈的第一個母親,尤其是對死亡的恐懼。」原始的生活充滿危險,很少有人能隨生命的自然凋謝而走完人生旅程。距衰老之年尚有一段漫長歲月時,暴行或疾病就會奪去大多數人的生命。因此,早期的人類並不相信死亡是自然現象,而認為是一些超自然的力量在控制。在新不列顛島土著的神話里,人類的死亡是神靈的錯誤所致,善神卡姆比那那(Kambinana)告訴他愚笨的弟弟庫爾沃瓦(Korvouva)說:「到人間去告訴人類,只要能蛻皮,他們就可以免去死亡。另外告訴毒蛇,它們必定要死。」愚笨的弟弟將這兩件事混淆了,他把長生不死的秘訣交給了蛇,而把陰森的死亡送給了人類。很多部落認為死亡是皮膚的收縮所致,人若能蛻皮的話,他就可以長生不死。
對死亡的恐懼出於對未可知和突發的事件感到不可思議,而寄望於神助並祈求好的命運,於是產生了宗教信仰。驚奇和神秘總是與性、夢幻及人和大地之上的浩瀚星空密切相關。原始的人類對夢裡所見的一切都感到詫異,更為在夢中眼見所識之人竟變成死人而惶恐萬分。他埋葬死人入土是怕他再回來;他又將糧食物品隨屍體埋入土中,也是怕死者回來責罵他;有時又將死者曾住過的房屋留給他用,自己遷往別處去住。在有些地方,人死後將屍體不經大門而改從牆上穿孔抬出屋外,再急忙繞屋奔馳3次,這樣可使死者迷失,記不清從何門而入,如此他將永遠不能再回到家中。
這些經驗使早期人類相信每個有生命的事物,都有一個靈魂或秘密的生活,遇到生病、睡覺或死亡時它就與身體分離。在古代印度《奧義書》(Upanishads)中一位哲人曾說,一個人睡覺時,切不可突然將他喚醒,因為他的靈魂會因他的剎那醒來而未能及時返回他的身體,這將是無法醫治的。不僅人類,其他東西也有靈魂。外在世界並非無感覺或麻木不仁,而是活靈活現的,如果不是這樣的話,原始的哲學思想與大自然的物性都成了費解的現象,如太陽的移轉、致命的閃電或樹林的聲響。個人理解目的與結果的方式,優於與人無關的抽象思考,宗教優於哲學。如此的泛神論就是宗教的詩文,及具有詩意的宗教。當風把一張紙吹起,飄落到最低級的動物——狗的面前時,可以從狗的眼中看出它是何等地驚異,它可能以為紙裡面有一個精靈在動。同樣,我們也可以在最高級的詩文里發現相同的感覺。從原始的心意和各個時代的詩文來看,山嶽、河川、岩石、樹木、星辰、太陽、月亮以及天空莫不充滿了神聖的事物,因為它們都是內在和無形靈魂的表面及有形的象徵。在古代希臘,天空神是烏拉諾斯(Ouranos),月亮神是塞勒涅(Selene),地球神是該亞(Gaea),海神是波塞冬(Poseidon),而在各地森林裡的是潘神(Pan)。在古代日耳曼原始森林裡的是神仙妖怪、小精靈、山神、巨人、矮人與小神仙,這些森林裡的眾生均活現於德國作曲家瓦格納的歌劇和挪威劇作家、詩人易卜生的詩歌與戲劇里。愛爾蘭較單純的農民,如今仍相信有妖精存在,愛爾蘭文學復興時期的詩人或作家都採用它們作為題材。在泛神論里也有智慧與美感,它將萬物看作活靈活現般,這是一件善事並有意義。對有知覺的神靈,當代最敏感的作家曾做如此的描述:
大自然一開始就以各種不同的姿態出現,某些是可見的,而某些則不可見,但皆具有生命、心智和物質的實質,再摻雜神秘的性質……世界被諸神充斥!從每一星球,每一岩石發射出一些具有各式各樣類似神靈的力量,這些強烈的、微弱的、巨大的、微小的力量,依它們秘密的目的,運行於天空與地面之間。
·宗教的對象
既然萬物都有靈魂或一些隱藏的神靈,宗教信仰便有了無數對象。他們可歸為6類:天上、地上、性別、動物、人類、屬神的。我們永不會知道在宇宙萬物中,哪一個是最先被信奉膜拜的。可能第一個就是月亮。就我們自己的民俗學家所說,像「月中人」這類原始的神話中,月亮猶如一個勇敢的男人,他誘惑婦女使她們有了月經。他成了婦女寵愛的神,並被視為保護婦女的神明。這個蒼涼的天體也可作為時間的計算法,一般認為它掌管氣候,並司職下雨與降雪,甚至青蛙也要向它求雨。
我們還不知道在原始的宗教里,什麼時候太陽取代了月亮成為天空之主。大概是因為農耕漸漸取代了狩獵,而太陽的運行決定了耕耘與收割的季節,而且太陽的熱度被認為是土壤帶給人類恩賜的主要原因,此后土地由熱力的滋養而變成女神。人們因此信奉這個偉大的星球,尊它為萬物之父。從此,對太陽的崇奉成為古代「異教徒」的信仰,而眾多神祇不過是太陽的化身而已。古希臘哲學家阿那克薩戈拉(Anaxagoras,公元前500—前428年)被一群希臘學人放逐,原因是他妄稱太陽不是神,不過是一團火球而已,大小也不過有如希臘南方的伯羅奔尼撒半島(Peloponnesus)一樣。在中世紀尤其保留了對太陽信奉的一個聖跡,人們在聖徒的頭上畫有環繞的光環,而在近代,日本天皇又被他的人民認作太陽神的化身。今天,仍可發現一些古時的迷信,盛行在世界上某些地方。文明是不可靠的成就,也是少數人的奢侈品;人類基本的群眾的信仰,從黃金時代到太平盛世幾乎是一成不變的。
跟太陽與月亮一樣,每個星辰都含有(或者本身就是)一個神,在它們內在的精靈指揮之下運行。依基督教義,這些精靈都變成了導引的天使,或星體的導航者。德國天文學家克卜勒(Johannes Kepler,1571—1630年)認為這沒有科學上的根據,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天空本身就是一個偉大的神,先民將它當作雨水的所有者與賜雨者而虔誠地膜拜。在許多原始民族裡,他們視天為神。在非洲,剛果的魯巴里人(Lubari)與蘇丹的丁卡人(Dinkas)認為神就是雨。蒙古人認為至高無上的神是「騰格里」(Tengri)——天;在中國是「天」;在印度的吠陀梵語是「道斯」(Dyaus pitar)——天父;在希臘是「宙斯」(Zeus)——天雲神(cloud-compeller);在波斯是「阿胡拉」(Ahura)——藍天;現在,我們自己仍然在求「上天」來保佑我們。許多原始神話的中心仍是天與地無窮盡的配合。
其次,就地來說,它也是一個神,在各個主要的方面也有一些神來管理。樹木與人一樣具有靈魂,將它們砍倒也是十足的謀殺行為。北美洲印第安人有時將他們的失敗與衰落歸罪於白人將樹林夷平,而樹木正是「紅色人種」的保護者。荷屬東印度群島的馬六甲群島認為開花的樹正在懷孕,凡大聲、火燒或其他足以擾亂它的行為都被禁止,否則,它將像受驚嚇的婦人一樣,有早產之險。阿姆波那(Amboyna)城於稻米開花時,不許在附近大聲喊叫,否則稻米就會變成稻草。古代西歐的高盧人崇拜某些被奉為神聖的森林裡的一些樹木。英格蘭德魯依(Druid)教派里的教士一直將橡樹的寄生小枝視為神聖,因為它使人聯想到愉快的儀式。對樹木、瀑布、江河及山嶽的崇敬是亞洲遺留下來的最古老的宗教形式。許多山嶽都是神聖的地方,是雷神之家。地震被認為是由於神靈厭煩與發怒時,聳動雙肩而引起的。斐濟島的人將地震看成土地神睡覺時感到不舒服翻身的結果。薩摩亞人說,地震時人們趴在地上用嘴啃地,並向土地神馬伏伊(Mafuie)祈求停止,以免它把地球抖散成片。幾乎世界各地都把地球視為偉大的母親,我們的語言常常是原始的或無意識的信仰的沉澱物,如我們今天所稱的「物質」(materia)與「母親」(mater)這兩個名詞,便很相似。巴比倫的愛神伊什塔爾(Ishtar)與小亞細亞的聖母西布莉(Cybele),希臘的穀神德墨忒爾(Demeter)與羅馬的穀神克瑞斯(Ceres),希臘的愛神阿佛洛狄忒(Aphrodite)、羅馬的愛神維納斯(Venus)與條頓的愛神弗雷婭(Freya)——這些都是古代與現代地面上的女神,她們帶來了大地的富饒。她們的生育與婚娶、她們的死亡與欣欣向榮被認為是草木萌芽、衰頹及復甦回春的象徵或原因。這些神靈以她們的性別說明原始的農業與婦女結下了不解之緣。當農業變成人類生活中的主要生產方式時,主持生長的眾女神便立於最高的統治地位了。大多數早期的神都具有較溫和的性格,它們逐漸為男性的神靈替代,這也可說是人間父系制家庭的勝利在天堂的一種反映。
正如充滿了原始精神的詩文所意識到的,一種神秘的力量促使樹木長成,因此同樣也有一個超自然的動力助人懷孕或生育孩子。「未開化的人」並不知道有關精子與卵子的事,他們只看見了生殖器的外部形狀,並視之為神明。它們也具有心靈,也必須受到崇拜,這些神秘的創造能力神奇之極。在它們裡面,甚至在土壤里也會出現更多生殖與成長的奇蹟,因此它們必須是最直接的神力的化身。幾乎所有古代的人都以某種膜拜的形式與儀式來敬拜男女的性器官,而不僅是最低級的人,即使是高級的文明也在儀禮中毫無保留地將此表現出來。我們可在埃及與印度、巴比倫與亞述、希臘與羅馬等地發現類似的膜拜儀式。原始神靈的性方面的特性與職事都受到高度的敬意,不是由於任何心靈的猥褻,而是由於婦女與土地代表著豐盛的激情。有些動物,如奶牛與蛇都被膜拜,成為具有生殖的神聖力量的象徵。蛇在伊甸園的故事裡,無疑是一個男性生殖器崇拜的象徵,表達了性慾是邪惡的來源,使人想到性的覺醒即是善與惡的知識的開端,並暗示出精神純潔與幸福天堂之間的某種眾所周知的聯繫。
從古埃及的聖甲蟲(Scarab)到印度的大象,自然界的動物幾乎沒有未曾被人類當作神明崇拜的。在北美洲的印第安奧吉布瓦人(Ojibwa),將圖騰的名字給予他們特別神聖的動物、他們的家族及家族裡的每個人。這個令人混淆不清的現象也曾被人類學家誤認為是圖騰制度,並含糊地解釋為對任何一個獨特目標的信奉——經常是一個動物或一棵樹,特別是團體裡被視為神聖的東西。各種不同的圖騰制,從北美洲的印第安部落到非洲的土著,從印度南部的達羅毗荼人(Dravidian)到澳洲的部落等地區,都可以發現。被視為宗教崇拜對象的圖騰主要用來幫助部落團結,每個人都認為他與它休戚相關,或由它世代遞傳而來而團結在一起。易洛魁人相信他們是太古的婦女與熊、狼及鹿交配產生的後代。代表目標或象徵的圖騰變成原始民族中一個有用的辨認相互之間關係的符號,並在世俗化的過程中不知不覺地成了吉祥物或一種標記,如代表國家的獅子或鷹,代表現在兄弟會的麋或大角鹿,及一貫代表政治黨派的既笨拙深沉又固執剛毅的一群不能言語的動物。在初期基督教義的象徵符號中,鴿、魚、羊都是圖騰崇拜的聖物,即便低賤的豬也一度被作為史前期猶太族的圖騰。在很多情況下,這些代表圖騰的動物都被列為禁忌,不許觸碰。在某些狀況下它們又可以當作食物,但僅限於宗教的行為——聖餐的儀式。[3]阿比西尼亞的加拉人(Galla)在莊嚴的儀式中將他們信奉的魚當作食品,並解釋說:「我們吃它時,立即感到它的精靈在動。」一些傳教士在加拉傳福音時感到非常驚異,因為他們發現在這樣單純的鄉野,竟存在與彌撒儀式有著意想不到的吻合的行為。
許多祭禮儀式顯示,恐懼可能是圖騰制的起源。又因為動物是強壯有力的,應與它們和諧相處,因此人們必須向它們祈求禱告。狩獵流行時,森林原野的野獸絕跡,空出的土地帶來了較為安全穩定的農業生活,對動物的崇拜因此衰退,但並未全部消失。而第一位人類神的兇惡就是遺傳自被取代的那些人類信奉的動物神。這一過渡時期還可以在一些著名的寓言故事裡,或在羅馬詩人奧維德(Ovid,公元前48—公元17年)的詩集中看出來並告訴我們:這些神過去曾是動物,或又如何變為動物。此後動物的特質就在它們身上生了根,就如馬廄的臭味永遠附在冒險家們的身上一樣。甚至詩人荷馬也頗為複雜地描述希臘女神雅典娜有一對貓頭鷹眼,另一位女神赫拉有一對牛眼。埃及與巴比倫的神或食人魔是人面獸身,這顯示了同樣的轉變,並使人相信許多人類神一度都是動物神。
大多數神在一開始,似乎僅是理想化的死人。死人在夢裡出現,即足以建立對死人的崇拜,因為就崇拜而言,如果不是由恐懼產生,也至少是與之有相當大的關聯。那些在生前一直很有權勢、受人敬畏的人,等到死後更被敬拜為神。在一些原始的民族裡,「鬼神」一詞的意義,是指「一個死去的人」。直到今天,英文的「Spirit」與德文的「Geist」都是指鬼與靈魂。希臘人向死人祈求,正如基督徒向聖徒祈禱。人死後繼續有生命,原始人對此是堅信不疑的——最初出現在夢裡。原始人有時用極其一本正經的方法將他們的意思傳達給死者:一個部落的酋長要送一封信給死人,他先口誦給奴隸聽,然後將奴隸的頭砍下作為特別差遣,如果酋長漏了什麼話,他將如此這般再送一個特別差遣,算是補充。
漸漸地,由對鬼神的祭禮變為對祖先的膜拜。所有的死人都是恐怖的,必須給他們超度,否則死者對生者要降禍與詛咒。這種對祖先的祭祀非常適合增進社會的權威性、持續性、保守性與秩序性,因而漸次擴大到世界各地。它曾盛行於埃及、希臘與羅馬,而在中國與日本保存直到今日。許多民族祭祀祖先而不再敬奉鬼神。[4]儘管歷經多少世代的仇恨,這些慣例將家族牢牢地結合在一起,而且為早期的社會形成提供一種無形的結構。強制內化成為良知,致使恐懼逐漸轉變成熱愛。祭祖的禮儀可能源於恐懼心理,而後又摻進了敬畏的情感,最後發展到虔誠與獻身。這一發展過程是神靈由一開始像食人魔到最後像慈愛的父親,由偶像進而變為一種理想,信仰者滋生的安全、寧靜與道義的意識安撫並轉移了一度肆虐的兇惡神靈。諸神親切形象的遲緩變化,反映出文明進步的進程是多麼緩慢。
人類神靈的觀念處於一個長期發展中較成熟的階段。這一觀念經過多少年代,從許許多多的構想或居處在各地的眾多精靈與鬼怪中,慢慢地衍化而來。從恐懼和對模糊又無形的精靈頂禮膜拜起,人類似乎經歷過對天空的神力、地面的生長力與兩性的生殖力感到驚異,進而敬仰動物並發展出對祖先的崇拜。將神比作天父的想法可能起源於對祖先的崇拜,最初意味著人類的身體是神靈賦予的。在原始的神學裡,人類與神靈在屬類上沒有太大的區別,如古代的希臘人,他們的祖先就是神靈,而他們的神靈就是他們的祖先。進一步的發展在混雜的祖先之外,一些特別超群的男女被挑選出來作為更聰穎的神明。因此,一些較優異的國王兼代了神靈,甚至在他死之前就被尊為神靈了。總之,經過這些發展,我們才達到歷史性的文明。
·宗教的方式
原始人意念中有了神靈世界,但又不知道他們的性格與意向,因此原始人尋求與他們保持和諧的方法,並向他們尋求幫助。原始人宗教的主要部分即是泛靈論加上代表原始禮拜的靈魂——魔力。玻里尼西亞人承認一種神通廣大的魔力,他們稱之為「馬那」(mana),他們認為巫師不過是將這不可思議的魔力無窮盡地抖出來而已。而後,崇拜神明和神靈的方式被人類因為某些目的而吸收,成為「交感巫術」最主要的部分。所謂「交感巫術」,是一種有所欲望的行動,通過人們行動的一部分或由人們模仿式的表演,而向神明建議。原始的巫師祈求雨水時,將水潑在地面上,而不是從樹上潑下來。南部非洲黑人卡菲爾族在受天旱威脅時,便請求傳教士打著傘站在田野間,象徵雨將要降臨。在蘇門答臘島,不生育的婦女為了懷孕,將一個嬰兒的木偶放在腹部衣服下面,希望因而得子。澳洲西北的巴巴爾(Babar)群島,已婚的婦女為了求孕,便做一個洋娃娃,外穿紅襖,佯裝餵它奶,並不斷使用巫術處方,之後她向村中人宣稱她已懷孕,因此親友們都來賀喜。只有極端倔強的人,才會拒絕效法此種幻想。達雅克族的巫師為了減輕孕婦生產時的痛苦,會轉動嬰兒在母體內的位置,並移動胎兒;有時又將一塊石頭緩慢地從孕婦的肚子上滾過,讓它掉到地上,這樣做是為了使胎兒如法炮製地生下來。中世紀時,人們用針刺在敵人的蠟像上,並念符咒制服他。秘魯的印第安人將人像燒毀,認為這樣就燒死了他的靈魂。
諸如以下列舉的方法,特別適用於土地肥沃的地區。祖魯族的藥劑師將英年早逝的男性的生殖器油煎後,再磨成粉末撒遍田裡。某些民族選出5月的王與後,或聖靈降臨節(Whitsun)的新郎與新娘,讓他們公開結婚,這樣土地就會獲得保護並得到滋養。在一些地方,儀式包括了成婚的公開場面,如此,即使新娘是大傻瓜,造物主也沒理由不眷顧她。在爪哇,農人與妻子為了保證他們的稻田肥沃,在田裡交配。實際上,他們並不知道植物如何育種,他們總以為這與婦女的生育是同一個道理。我們目前知識的進步,抹殺了他們詩一般的信仰。
幾乎在所有播種季節里都有亂交節,首先作為倫理的寬容期(回憶著早期時代性關係的自由),其次作為不育的男人慾使妻子生育的方法之一,最後代表著春天一到,土地解凍,種子萌芽,暗示著將來糧食豐收有望。這些節日大多出現在原始的民族裡,特別是非洲剛果的喀麥隆族、好望角的卡菲爾、蠻族霍屯督及中南非洲的班圖(Bantu)族。班圖族的巫師羅利(Reverend H. Rowley)曾做了以下描述:
他們的豐收慶祝會在性質上與希臘酒神巴克斯(Bacchus)的宴會相同……假若我們去窺視他們,定會面紅耳赤。不僅新手可享受全部性行為的自由,而且所有參與節日的人都沉溺在放縱性的享受里。賣淫被無限制地放任,通姦也不被認為是罪惡的行為。參與狂歡節日的人絕不允許與自己的妻子性交。
類似的節日出現在歷史的文明里,如希臘酒神巴克斯的慶祝、羅馬的農神節(Saturnalia)、中世紀法蘭西的愚人慶典(La Fête des Fous)、英格蘭的五月節,及當代舉行的嘉年華會或「豐富的星期二」(Mardi Gras)。
世界各地如北美洲的印第安聯盟波尼人(Pawnee)與中美洲厄瓜多的印第安人中間,植物的祭禮很少採用動人的形式。早期是以人為祭品,近期才改為動物,因為人或動物的血能使這些土地肥沃,收穫時期的到來被認為是死人的復活。被當作犧牲品的人在行祭祀前,都覺得是神賜予他這項榮譽。這樣一來,幾乎所有宇宙里的神都以不同的形式,為他們的子民而死,而後再榮耀地轉回到人世。詩文渲染了巫術,再將它變成神學。太陽的神話與對萬物的禮拜交相融合,神靈死亡與復生的傳說,不僅引申至土地在冬天被視為死亡,在春天意味著復活,而且適用於秋分與春分及日月的盈虧盛衰。夜晚的出現只不過是這個悲劇里的一部分而已,每天都有太陽神的出生與死亡,每次日落都是十字架的酷刑,而每次日出也成了神的復活。
在這各類犧牲中,只有人類的犧牲一直為各個民族所讚美。在墨西哥灣卡羅來納(Carolina)島上,發現一個巨大中空的金屬制墨西哥老人神像,人像里遺存著一具屍體,他顯然是被燒死作為對神祭祀的犧牲品。人所共知的,火神摩洛(Moloch)是由腓尼基、迦太基及(偶爾地)閃米特(Semite)共同供奉的。在我們的時代中,羅得西亞尚流行此種風俗。可能這與嗜食人肉的惡習有密切的關係,人們認為神靈與他們有著同樣的嗜好。由於宗教信仰的變遷比其他的教條要慢,而祭禮儀式的變動又遠較信仰為慢,因此,神的食人惡習在人類相食的習性消失後仍然存在。漸漸地,發展中的倫理甚至將宗教的儀式也改變了。神靈模仿了信奉者不斷增進的文雅性,並使他們自己接受了以動物代替人作為犧牲。一隻母鹿代替了希臘神話里的女性犧牲伊菲吉妮婭(Iphigenia),一頭羊也代替了亞伯拉罕的兒子。有時神靈甚至連動物也不接受;僧侶們喜歡美食,因此,犧牲中可食的部分全被吃光,只剩下骨頭與內臟奉上神的祭壇供神食用。
初民相信他吃什麼就長什麼,因此很自然地有了吃神的觀念。在很多狀況下,他吃那些養得肥肥胖胖作為犧牲用的肉身神靈的肉,並飲其血。食物供應不斷增加,人們變得更人道時,才使用其他形象來代替活人,並對吃掉這些代替物也感到滿意。在古代的墨西哥,神的形象是用穀物、種子與蔬菜做成,並摻和做犧牲的孩子們的血,然後作為吃神靈的宗教儀式被吞食。同樣的儀式也出現在許多原始部落里。經常參與儀式的人必須在吃神聖的形象之前齋戒,而巫師利用魔法的力量將這些形象變為神靈。
魔法由迷信開始而終於科學。泛靈論產生了一些漫無限制的荒謬信仰,並帶來不少怪誕的信條與祭禮。印度阿薩姆庫基(Kuki)部落在戰時用一種信仰來鼓勵自己,認為在戰時殺死的敵人,會變成他們來生的奴隸。南部非洲的班圖人殺死一個仇敵時,便將自己的頭髮剃去,並在禿出的地方塗上羊糞,這樣就可以避免死人回來找他的麻煩。幾乎所有的原始民族都相信詛咒是靈驗的,而「邪惡之眼」具有毀滅性。澳洲土著確信凡是具有神力的巫師,經其詛咒,可殺人於百里之外。其次,對巫術的信仰始於人類歷史的初期,而且一直沒有消失。拜物教——信奉偶像或其他具有魔力的事物,仍然是相當古老而且不可磨滅的。既然許多護符只限於用來作為一種特殊的力量,人們通常準備了很多護符,以應不時之需。具有魔力的聖徒遺物是晚近和當代的事。歐洲人佩戴護身符與垂飾品,他們相信這些物品會給他們帶來不可思議的護衛與幫助。歷史文明的每個階段都告訴我們,一種文明的結構是多麼的纖弱與膚淺,若再將貧窮及被壓制的野性、迷信和無知,加於永不熄滅的火山頂上,又是多麼的危險。現代性好比一頂高高戴在中世紀之上的帽子,它將永垂不朽。
哲學家由衷地接受了人類亟須超自然的輔助與慰藉,正如泛靈論促進了詩文、巫術帶來了戲劇與科學。英國人類學家弗雷澤告訴我們,由於巫術的愚昧,科學方能生根。巫術經常失敗,致使巫師發現自然界的運行,以形成超自然的力量來達到人類欲求與嚮往的事。漸漸地,巫師藉助自然的方法在人類中保持著優越的支配地位,儘量掩飾這些自然的方法,而代之以超自然的巫術——這正如我們的民眾經常以信賴巫術的法力與丹丸來取代對自然詛咒的膜拜。由此,推動了物理學、化學、冶金及天文學的發展。
緊接著魔法形成了僧侶階級。逐漸地,由於宗教祭禮的增多與複雜,他們節外生枝地制定了一門不為常人所知的學問,形成宗教的特殊階級,並使自己經常出沒於所有的祭禮儀式,專司此類職事。由恍惚而來的美感或秘密的祈禱,神父猶如巫師一樣接近精靈或神靈的意識,並可以為了人們的目的而改變神意。原始人類認為這些學問與技術對於他們來說具有重大的價值,更認為超自然的力量能夠影響人類全部的命運,因而神父們的權力漸漸與國家一樣大。從近代至現代,牧師與武士為了統治與管轄人民,相互競爭,交相輪替。從埃及、羅馬及中世紀的歐洲可找出充分的例證來。
牧師並未創建宗教,他只不過有如政治家利用人類一時的情感衝動與風俗習慣來利用宗教。宗教並非出自祭司的發明或欺騙,而是出於人們永遠的迷惑、恐懼、不安、失望與寂寞。牧師借縱容迷信以壟斷某些知識形態,但他限制並不斷地打擊迷信,給予人們教育的基本原理,在種族文化遺產的成長中扮演了受託人與傳達工具的角色。他安撫那些被強者欺凌的弱者,他也有這樣的作用:借宗教孕育藝術,並配合超自然的協力,加強結構薄弱無力的人類倫理。如果他不存在的話,人們也會另外創造出一個他來。
·宗教的倫理作用
宗教使用兩種主要手段來維持倫理:神話與禁忌。神話創造了超自然信條,以此來行使上天的制裁、影響人們的行為方式;借對上天的期望與對上天的恐懼,使人們能夠忍受統治者與其團體加諸自己的一切約束。人服從、溫和或純潔的性情並非來自天生;除此以外是上古時代的強制,最後產生了良心——它不會由於畏懼神靈而引起不合適的德行。財產與婚姻的制度,在某些方面有賴於宗教的制裁,並在以後對信仰產生懷疑的時代里漸失其活力。政府本身是最不自然的,卻是必要的社會機構。一般而言,它需要忠順與牧師們的協助,如聰明睿智的異教徒——拿破崙與墨索里尼即發現此種需要,因此神權政治有出現於所有政府組織里的趨勢。藉助巫術與邪道,原始酋長們的權力倍增。甚至我們自己的政府也從一年一度的朝拜聖地諸神靈的活動中得到神聖不可侵犯的權威。
玻里尼西亞人將禁忌列入宗教懲罰的範圍。在高度發展的原始社會裡,禁忌相當於今天文明世界的法律。但它們都沒有一定的形式,一些條款與對象被認為是「莊嚴的」或「不淨潔的」,這兩個詞實際上是一個警告——「不可以碰的」(untouchable)。因此約櫃(Ark of Covenant,藏有刻著摩西十誡的石板)就是禁忌,烏撒(Uzzah)就是立即死亡,我們被告知:「碰它是為了不讓它沉下去。」希臘歷史學家狄奧多羅斯(Diodorus,公元前1世紀)在他的歷史著作中說,古代的埃及人在饑荒時寧願食人充飢,也不願將奉為部落圖騰的動物充作食品。在原始社會裡,有數不清的禁忌:一些字與姓名絕不能使用,一些日子與季節也是禁忌,在這些日子與季節里禁止任何工作。原始人類對食物的認識(某些屬於無知和愚昧)完全表現在飲食禁忌里,對衛生學的認識也是借宗教去諄諄教誨,而不信任科學或去服用一般的藥物。
原始禁忌中眾所公認的目標是婦女。從古到今,無數迷信認為婦女是不可以碰的、可怕的、不淨潔的。世界上一些神話的始作俑者就是一些失敗的丈夫,他們認為婦女是萬惡之源。這種觀念不僅在希伯來與基督教的傳統里,即使在異教的神話里也被認為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不可接近月經期中的婦女是原始禁忌中最顯著的部分,任何男人在此期間接觸她,會被認為沒有德行、沒有出息。非洲西岸英屬圭亞那的馬庫斯族(Macusi)禁止經期中的婦女在河裡沐浴,以免污濁河水,並禁止她們在這段時期進入樹林,以免被迷戀她們的蛇咬傷。甚至,年幼的女童也被列為不淨潔之列,而且在月經後,由母親經過繁縟的宗教儀式才能使她淨潔。大部分原始人類將月經期、懷孕期,甚至餵奶期的性交行為視為禁忌。可能這些禁忌都起源於婦女本身,或出於她們的一番好意,為了保護與方便她們自己。但這些原因很容易被遺忘,隨之,婦女將自己認定為「猥褻」與「不淨潔」。最後她們又接受了男人的觀念,在這段經期中,甚至懷孕期中都有了羞恥的感覺。除此以外,原始的禁忌還產生了端莊的氣質、罪惡的意識、性慾不淨潔的觀念、禁慾(苦行)主義、牧師的獨身主義、婦女的順從等。
宗教並非倫理的基礎,但有助於倫理。可以想像得到,即使沒有宗教,倫理一樣可以存在,但經常在進展中遭遇宗教的一些冷漠與頑固的阻力。在早期與近代的社會裡,倫理常與宗教毫無關聯而且完全各立門戶。此時的宗教並未摻雜倫理的行為,而是運用了巫術、祭禮與犧牲,人的善與惡,全憑是否按期從事與完成各項禮拜儀式聚會、是否虔誠地捐獻出他的財富來判斷。通常,宗教的處罰並非絕對好(一貫如此),但是憑他們的經濟力量與社會環境造成的行為規範——如法律——則是通過追溯過去來判斷,規範的變動則將留待狀況的變異與倫理的改變來定。因此,希臘人的神話里仍在標榜亂倫的神靈時,他們已經了解了亂倫的可憎;基督徒實行一夫一妻制,但《聖經》又認為一妻(夫)多夫(妻)制是合法;奴隸制已被廢止,但牧師又以無可指責的《聖經》權威來對之加以尊崇。最後,世俗的力量占了優勢,倫理漸漸適應了經濟的發明,而宗教也不得不適應倫理的改變。[5]宗教的倫理作用與其說是創造新的價值觀念,不如說是保持已有的價值觀念。
因此,宗教與社會之間某種程度的緊張即象徵文明步入了較高的階段。宗教一開始就借奇蹟的力量來困擾與迷惑人們;再由帶給人們宗教的信仰與倫理的統一,以達到政治運用與藝術創造的巔峰;最後,在為過去失敗的主張做一場毀滅性的奮鬥中結束。知識的成長與改變是承續不輟的,因而與神話和神學有了牴觸。在知識的成長中,牧師對藝術與文學的控制,有如可憎的手銬和可恨的障礙,而知識的歷史又突顯了這一「科學與宗教衝突」的特性。最初教士手中掌握的制度,諸如法律與刑罰、教育與倫理、結婚與離婚,漸有從基督教會管制下脫離而變為現世與凡俗的趨勢。一般知識階層放棄了古代的神學,經過一陣遲疑後,理性就與倫理法規結合在一起,文學與哲學變成了反教權的。這一解放運動形成了對理性的充分信仰,而又失落為建立新的、整體的教義與理想的全盤幻想。失去宗教支持的行為墮入了享樂主義的混亂,缺乏信仰慰撫的生活,竟變成自覺的貧乏與乏味的豐富的雙重負擔。最後,社會與宗教像靈與肉一樣,相偕沉淪在和諧的死亡里。同時,另一個被壓抑的神話出現了,並帶給人們一個新的希望,對人類的努力給予新的鼓勵,歷經數個世紀的混亂後,建立了另一種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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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1]英國人類學家布里福認為,搶劫的婚姻主要產生於與妻子家族同住一起進而變為父系制家庭的過渡時期。男人們為了不與妻子同住娘家或她的家族裡,便用武力強迫她回到自己家裡。利珀特(Lippert)相信,異族結婚起源於用和平的方法來代替搶劫,不斷地盜竊漸進為貿易。
[2] 自從中世紀民族主義興起,倫理準則應用的範圍也縮小了。
[3] 弗洛伊德(Sigmund Freud,1856—1939年)基於特有的幻想,相信圖騰是一個父親的變形象徵,對於他的全能又崇敬、又怨恨,最後被他叛逆的兒子殺害併吞食。法國社會學家、哲學家涂爾幹(Emile Durkheim,1858—1917年)則認為圖騰是一個家族的象徵,它因全能與招致厭煩的獨裁受到人們的尊敬與怨恨(也可視之為神聖與不潔)。這種宗教的態度源於人們對專制者的一種感覺。
[4] 敬拜祖先的遺蹟,在我們自己的生活中即可發現,如不斷探訪墳墓,及對亡故膜拜與祈禱的祭禮。
[5] 現代工業社會生育率的控制,已逐漸為教會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