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的遺產 · 第三章 文明的政治條件

威爾·杜蘭特 《東方的遺產》
政府的起源 人是不情願的政治動物。男人們糾合群黨大多是由於習慣、模仿與環境的迫使,少數是由於一種欲望。他喜愛社會並不及他恐懼孤獨的程度。他與其他人結合,是為了免於孤單的危害,也因為一個人的力量有限,而人多力量大。在他心中,他是勇敢地與世抗衡的強人。如果每個人都我行我素,則國家無從誕生。如果人們要求法律規章,那只是因為他深信這是他的鄰居們所需要的。就個人來說,他是一個非理性的無政府主義者,依他個人的意見,法律真是多此一舉。 在最單純的社會裡,幾乎沒有任何的政府組織。原始的獵人們只是在他們加入打獵的隊伍,而有一些行動需要有所準備時,才接受規範。非洲布須曼人經常生活在單獨的家庭里。矮黑人、俾格米人(Pygmy)及澳洲最單純的土著,只有臨時的政府組織,通常由各家族集團分散管理。澳洲東南塔斯馬尼亞島上沒有酋長,沒有法律,更沒有經常性的政府組織。今斯里蘭卡的維達人依家庭的關係組成了小的團體,並無政府組織。蘇門答臘的庫布人(Kubu)生活在無人管轄的狀態下,每家各自為政。南美洲印第安族火地島人很少有超過12個人聚集在一起的。通古斯族很少有10個帳篷連在一起的。澳洲的原始遊牧民族很少有超過60個人在一起的。在這些狀況下——除了特別的原因,如打獵,大家才組合協調在一起——他們從不組成永久性的政治機構。 最早具有持續性的社會組織形式是家族——一大群有親戚關係的家庭。擁有同一片土地、同一種血統,並生活在同一風俗與規條的管轄下,幾個家族結合起來,在同一個酋長的管轄之下就形成了部落,這是成為國家的第二個步驟。這種發展是緩慢的,有些集團根本沒有首領,有一些似乎僅在戰爭狀態下才組合在一起。依我們的現代民主看來,這樣的組織形式的確不值一提,僅僅是幾個原始團體的結合。如果說有政府存在的話,也只是在他們家族中,有一些家族的長老們出來管理家族,但並不具有專斷的權力。北美洲的易洛魁與德拉瓦州的印第安人都認為在家庭與家族自然的習慣法之外,不需要任何的法律,或受任何的拘束。他們的酋長有適當的權力,而這些權力隨時都可以由部落的長老予以解除。奧馬哈(Omaha)印第安族是由7人組成的議會來統治,他們決定某件事,必須經過詳盡的討論,獲得大家一致的同意,再將這一決議提諸負有盛名的易洛魁聯盟(League of the Iroquois)。通過這一組織,印第安人使各部落聯結在一起,以尊崇其決議為榮,並藉此維護部落的和平。有人認為,這與現代各國所擁有的保持和平的國際聯盟沒有很大差別。 戰爭產生了酋長、國王及國家,正如他們又醞釀了戰爭。薩摩亞的酋長在戰時擁有權力,在平時則無人理睬。婆羅洲的達雅克族,除各家由家長來管理外,並無任何政府組織的存在。戰時,他們選出最勇敢的戰士來領導他們,並嚴格地服從他。但一旦戰爭結束,戰士會被自動解職。在平時,祭祀與大巫師有極大的權力與影響力,但最後如果大部分部落中有了一般政府形態的永久性的王權產生,那麼戰士、家長與祭祀的組織將合併起來。社會由兩種權力管制:平時用言語,戰時用刀劍。武力僅在教化失敗時才使用。法律與神話在世代的交替中並肩齊步,一起或輪流地為人類所用。直到我們自己的時代,沒有國家敢去分開它們,可能就在明天,它們又將再度結為一體。 戰爭如何導致國家的建立呢?這並非由於人類天生傾向於戰爭,一些原始的民族大多是愛好和平的。愛斯基摩人不明白,為什麼同樣熱愛和平的歐洲人竟如海豹般互相殘殺,並互相盜取土地。他們指著土地喃喃自語:「如果地上覆蓋著冰雪,那該多好。如果你的岩石中有了連基督徒也同樣渴望染指的金與銀,但深藏在雪堆里,而他們也無法獲得,那該多好!你的貧瘠不毛使我們感到欣慰,並使我們遠離騷擾。」不管怎樣,原始的生活仍然助長了間歇性的戰爭。獵人為了豐富的捕獲物而爭奪良好的狩獵區,牧人為他的牲畜獲得新草原而戰,耕者為處女地而爭奪。有時,一切都是為了復仇,或為了壯大與訓練年輕的一代,或為了改變單調的生活,或單純為了掠奪與姦淫,很少為了宗教。那時有規則和慣例限制屠殺,正如我們現在,在某幾個鐘頭,某些日子、星期或月份,在這些時間不能殺人;有一些人不能冒犯,有一些道路是中立的,有一些市場與收容所出於和平的目的被保留。正是規則使易洛魁聯盟竟維持「偉大和平」達300年之久。大體上來說,戰爭是原始的國家與團體之間自然選擇的有利手段。 戰爭的影響是深遠的,它殘酷地充當了衰弱民族的清除器,而提高種族在勇氣、暴力、殘忍、智慧和技能上的水準。它刺激發明,使武器變成有益的工具並使戰爭的藝術變成和平的藝術。(今日有多少鐵路的鋪設始於軍事戰略,卻達到貿易的目的!)最重要的是,戰爭消除了原始的共產主義意識和無政府狀態,代之以組織與規律,並導致囚犯的奴役、階級的服從和政府的成長。繁榮為國家之母,而戰爭則為其父。 國家 尼采說:「國家起源於一群金黃色的猛獸、一些征服者與統治者的民族,憑藉好戰的組織及所有組織的武力,有如利爪般加諸數量占優勢但無組織的民族。」美國社會學家沃德(Lester Ward,1841—1913年)說:「國家與部落的組織不同,它起源於甲民族征服了乙民族。」美國物理學家奧本海默(J. Robert Oppenheimer,1904—1967年)又說:「我們到處都可以發現一些好戰的部落,突破了疆界,侵占其他較弱小的民族,形成崇高的階層,並建立了國家。」奧裔德國社會學家拉茲恩霍弗(Gustav Ratzenhofer,1842—1904年)說:「暴亂是造就國家的原動力。」波蘭裔奧地利社會經濟學教授貢普洛維奇(Ludwig Gumplowicz)說:「國家是征服,是勝利者統治戰敗者的結果。」美國社會經濟學家薩姆納說:「國家是武力的產品,並憑藉武力而存在。」 狩獵與遊牧部落經常對定居的農耕集團施以暴力。因為農耕是教人以和平的方法過著平淡無奇的生活,並終生從事勞動。他們日久成富,卻忘了戰爭的技巧與情趣。獵人與牧人習於危險,並長於砍殺。他們認為,戰爭只不過是另一種形式的狩獵而已,而且不會覺得危險。一旦樹林裡的獵物被捕殺殆盡,或由於草原的枯萎而使牛群的畜牧減少,他們便妒忌鄰近村落的肥美原野,並編造一些理由去攻擊、侵略、占領、奴役與統治。[1] 國家是一項晚近的發展,幾乎不曾在有記載的歷史之前出現過。因為它預示著同一個社會中組織原則的一個轉變——由王權到統治權。而在原始的社會裡,王權才代表統治。凡是結合了一些不同的自然集團而成為一個有系統與貿易的有利單位,便是統治權行使得最成功的地方。即使這樣的征服很少能持久,但若能運用新的工具與新的武器來促進發明與進步,那麼統治者自身力量的增強足以平定反叛。在長期穩固的征服下,統治的原則勢將趨於隱匿,而且幾乎無人知曉。在1789年法國大革命時,直到革命領袖德穆蘭(Camille Desmoulins,1760—1794年)提醒,人們才覺悟,那些使用武力來征服他們達1000年之久的貴族政治來自德意志。時間認可了一切,甚至劣跡昭彰的贓物,在強盜子孫手裡一變而為神聖與正當的財產。每個國家,一開始都是強制的。但服從的習慣竟變成了良知,不久每個人都會為忠於國家而深受感動。 人們是真實的,然而國家一經成立,立即成為典章制度不可或缺的支柱。當貿易通商聯結了家族與部落,這些關係不依於王權,而是全靠相互不斷的接觸而長成,因此必須有一套人為的規則。村落的組織可作為一個範例。它以地方組織的形式來取代部落與家族,並通過吸納一些家族頭領,成為一個小地區中既簡單又近似民主的政府。但這些組織的存在與數量增多,需要由外在的力量來規範組織之間的關係,並將之編織到一個較大的經濟網。雖然就起源而論,國家像食人的妖魔,但它提供了這項需要;國家不僅是一個有組織的武力工具,也是調整那些構成複雜社會的無數有衝突的團體利益的工具。國家將其權力與法律向外逐漸擴張,對外的戰爭帶來的破壞遠超過了以往,它仍然擴大並維持內部的和平。國家為了對外的戰爭,必須致力於內部的安寧。人們繳納賦稅,認為這較內部自相爭戰為好;寧肯供奉匪首,也不賄賂所有的匪徒。由社會進而為政府,這可以從巴干達人(Baganda)的事跡來判定:國王一死,無法之人藉機叛亂,肆行劫掠,每個人都武裝起來應付這一變亂。如英國政治家斯賓塞(Charles Spencer,1674—1722年)所說:「沒有獨裁的統治,就不可能有社會的進化。」 一個國家若全憑武力,是不會持久的。因為人們雖易於上當,但也是難於控制的。而且,國家權力如徵稅權,成果可觀,在於其運行得既間接又無形。因此,一個國家為了維繫其存在,必須使用並設置許多教化的機構,諸如家庭、教堂、學校,藉此將愛國心與個人的自尊感,習慣般樹立在每個國民心中。這樣,可以省去上千名警察,培養國民在戰時不可或缺的同仇敵愾之心。總而言之,統治的精英階級,儘量尋求將其強大的統治權轉變成法令規章,運用得宜即可向人民提供一些樂於接受的安全與秩序,並承認「屬民」(Subject)[2]的一些權利,以爭取大眾樂於守法並與國家結為一體。 法律 法律與財產、婚姻、政體同時而來,在最低等的社會沒有法律亦可。英國探險家華萊士(Alfred R. Wallace,1823—1913年)說:「我曾與南美洲和東方的未開化的人類居住一起,他們沒有法律,也沒有法庭,但村莊的輿論可以自由地表達。每個人小心翼翼地尊重他人的權利,因此很少有侵犯他人權利的事情發生。在這樣的團體中,所有人都近乎平等。」美國小說家赫爾曼·梅爾維爾(Herman Melville)在寫《馬克薩斯島民》(Marquesas Islanders)一書時同樣說:「我住在玻里尼西亞泰皮族裡,沒有一個人公開做出違規的事情。人們一直過著空前和諧與安定的生活。我敢冒昧且極審慎地說,這是基督徒精誠與虔誠的結合。」俄國政府曾在阿留申群島上設立了法庭,50年內從未使用過。美國人類學家布林頓(Daniel G. Brinton,1837—1899年)報道說:「罪犯與犯法行為在易洛魁人的社會裡很少出現,他們似乎沒有一部刑法。」這就是無政府主義者長久以來渴望的理想狀態。 對這些描述,必須做某種程度的修正。自然的社會擁有相對的自由,主要是因為人們受風俗的規範,而這些風俗像法律一樣嚴格而不可冒犯,其次人們將犯罪視為個人私事,可以由個人的殘酷報復來了結。 在所有的社會現象之下,風俗具有巨大的穩定作用。當法律闕如、變換或中輟時,這個被思想與行為依賴的基石,提供了一些安定社會與維繫秩序的工具。風俗為團體也提供了同樣的安定力量,藉此帶給人類以遺傳與本能,並予個人以習慣。這些常規使人們心智健全,假若沒有一些習慣來遵循,那麼思想與行動在不知不覺中失之悠閒,精神彷徨不定而流於瘋狂的行為。經濟法則使人們依自己的本能與習慣、風俗與傳統的不同而各行其是,對重複的刺激或慣例的情況,最方便的反應方式就是自動的反應。思想與革新都對常規構成騷擾,除非為了不可避免的再適應或前途的美景,否則人們是忍受不了的。 當宗教將超自然的良心制裁,注入這一習慣風俗的自然基礎,而且人類祖先的生活方式被視為神的意志時,風俗習慣的拘束力會比法律更強而有力,並因之減少原始社會的自由。違犯法律會受到一半以上民眾的羨慕,因為他們暗自嫉妒善於哄騙之人。但冒犯了風俗,就會招來普遍的敵對,因為風俗來自人民內心的信服,而法律是靠上級對下級的強制來執行。一般說來,法律是統治者的法令,而風俗是從團體裡流傳已久、在最感方便的行為法則中自然選擇出來的。國家取代了家庭、家族、部落與村落組織等自然體系後,法律即部分地取代了風俗。隨著文字的出現,法律更徹底地取代了風俗,逐漸從長老和祭祀記憶中所存的典範蛻變為行之於文字的立法制度。但這些取代不可能是完全的。在人類行為的決定與判斷上,風俗是隱匿在法律之後的最後武力、王權之後的力量,是「人類一生中最後的主宰」。 法律演進的第一個階段是個人的報復。原始的人都說,報復隨我,我要復仇。在美國南加州一帶的印第安部落中,每個人都是自己的警察,並以他的報複方式來執行正義。因此,在許多早期的社會裡,甲被乙謀害,引起甲的兒子或朋友丙去殺害乙,丙又被乙的兒子或朋友丁謀害,諸如此類地延續下去。這個復仇的原則一直在整個法律的歷史中保留著,在諸如羅馬法里的「復仇法」(Lex Talionis)、巴比倫的《漢謨拉比法典》及摩西律的「以眼還眼,以牙還牙」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到今天,仍潛伏在許多合法的懲罰中。 在懲治犯罪方面邁向法律與文明的第二步,是以賠償損害取代報復。酋長通常為了維持內部的和諧,使用權力與影響力來要求報復的家庭以索取金錢或物品代替血的償付。不久即制定了固定的價目表,規定多少錢足以償付一隻眼、一顆牙、一隻手臂或一條人命。《漢謨拉比法典》中就制定了這些條例。阿比西尼亞人在這方面規定得非常瑣碎,一個小孩子與同伴一起爬樹時,從樹上跌下來壓死了同伴,法官判定遇難者的母親可將她的另一兒子從樹上摔下來,跌在兇手的脖頸上。處罰的輕重將依罪狀的不同而不同,如犯罪者和受害者的性別、年齡與階級。在斐濟島上,普通人只要犯一點點的偷竊罪,竟被認為比酋長殺了人的罪還大。在整個法律的歷史裡,罪犯的量刑曾與罪犯的社會地位和階級相關,位尊者與位卑者犯同樣的罪,卻獲較輕的判罰。[3]使用賠償法來取代報復行為,便進入了法律的第三階段——設立與組成法庭來對犯罪者與受損者進行裁決:由酋長或長者,或祭祀來審判,以決斷人們之間在法律上的爭端。法庭不是經常的判決所在,有時若雙方自願和解,則由調解會議來執行一些和解的辦法。[4]多少世紀以來,在許多民族中,訴諸法庭只是解決爭端的可選項之一。而且,只要受害的一方認為判決不公,他們仍舊可以尋求私人的報復。 在很多場合,糾紛的裁決通過雙方採取公開比賽的方法,從聰明的愛斯基摩人的非致命的拳擊到決鬥至死,這些方法各式各樣卻同樣殘酷。一般來說,原始心靈求助於神裁法,而不是基於中世紀理論——神將揭示犯罪者,而更多的是相信神裁法會終結糾紛,以免這種糾紛擾亂部落幾個世代。有時,原告與被告要在兩碗食物中進行選擇——其中一碗是有毒的。選錯的一方可能中毒,但通常不會致死,爭執即告結束,因為雙方都相信古老裁決法的公正。在一些部落里,也有一種風俗,認罪的一方把腿伸出來讓對方用矛去刺,或由被告的一方提請原告用矛擲他。如果原告沒有刺中,則被告被視為無罪。假若刺穿或擲中,就被判定有罪,這一爭執即告結束。這種古老的判決由摩西律與《漢謨拉比法典》一直沿用到中世紀,決鬥也是這種方法之一,原來被歷史學家們認為已消失的在我們的時代重演了。從某些方面來看,原始人與現代人之間的距離是如此的短暫與微小。文明的歷史是多麼短促! 法律進展的第四步是國家或元首承擔防止與懲罰犯罪活動的義務。這也是從解決爭執和處罰違犯者到做各種努力避免社會動盪的一個步驟。因此,首領不僅是法官,也是立法者。來自團體習慣的普通法(common law)的主要部分,被加入到源於政府法令的制定法(positive law)。法律一方面因此而形成,另一方面又得以流傳後世。無論哪一方面,法律保留著祖先的印記,但也充滿著我們力圖取而代之的報復觀念。原始的刑罰是殘酷的,是因為原始的社會沒有安全感,一旦社會組織變得比較安定,刑罰也因而減輕。 一般說來,在自然的社會裡,個人的權利較在文明的社會裡要少些。人隨處都受到束縛,如遺傳、環境、風俗、法制等桎梏。原始的人多半在一個非常嚴峻與複雜的、網絡似的規定下活動:上千的禁忌拘束他的行動,成千的恐怖限制了他的願望。紐西蘭土著很明顯是沒有法律的,但事實上嚴峻的風俗管制了他們生活的每個方面。孟加拉的土著依一些不能改變與不可非議的傳統來決定他們的一起一坐、一立一動、飲食與睡眠。個人與自然的社會如出一體、不可分離,唯一存在的就是家庭與家族、部落與村落,而這些正是土地的所有者與權力的運用者。私人財產的出現帶來了經濟的權勢,國家的組成帶來了法律的地位與確定的權利,個人因而發現了自己是獨特的實體。權力並非來自天然,除了奸詐和強力,原始人並不知道權力為何物。團體給予個人的利益是以不違背公共利益為準。自由是安全的奢侈品,自由的個人是文明的產物與標記。 家庭 人類基本的需要是溫飽與愛撫,因此,社會組織基本的功能是經濟上的供給與生理上的維護。世代繁衍的重要性猶如食物不可或缺。社會經常將種族延續的慣例加入尋求物質福利與政治體系的制度里。直到國家(從歷史文明的肇始)變為社會體系的中心與源泉,家族才負起了規範兩性之間與世代之間關係的微妙任務,甚至在國家建立以後,人類的主要統治行為仍然基於這種根深蒂固的歷史性體制——家庭。 因為人在生理上防禦力的缺陷,早期的人類,即使是在狩獵時代也不會生活於孤立的家庭中,否則早已成為野獸佐餐的佳肴了。很自然地,這些生理上防禦脆弱的個人聚族而居,而且發覺在這個充滿長牙利爪和扎不透的獸皮的世界,唯一的生存之道便是團結一致地行動。可能由於這個緣故,人們總是集體住在打獵區,並與家族廝守在一起。經濟關係與政治統治取代了王權而作為社會組織的主體時,家族便失去了社會基層組織的地位,在下層由家庭取代,在上層又為國家接替。政府處理為維持法紀而遭遇的諸多問題,家庭則負起工業改進與種族延續的任務。 較低級的動物對子孫是沒有照顧的。結果,蛋生了一大堆,大部分卻被吃掉了或遭到破壞,僅少數能倖存。一些種類的魚每年生出數百萬的卵,只有少數的魚類對它的後代有適度的照應,而且能得到如此照顧的卵也不過半數而已;鳥類對幼鳥的照顧要好一些,每年可孵出5到12隻小鳥;哺乳類的動物,每一類對幼兒都有雙親的照顧,多半是平均每1雌性每年哺育3個幼兒。對於整個獸類世界來說,雙親的看顧增加了,生殖與死亡就減少。對於人類世界來說,出生率與死亡率隨文明的進步而下降。較好的家庭養育可能延長了孩子的青春期,使他們能在自謀生活之前,獲得充分的教育與發展。較低的生殖率,可以使人們將精力轉用於除生育以外的其他事業。 既然家務大部分由母親來承擔(據我們從歷史的透視看來,一開始家庭的組織就是基於這一構想,男人們在家庭的地位是象徵性的、附帶性的,而女人才是基本的、最主要的),在某些現存的部落與可能在最早的人類團體中,男人在生殖上扮演的生理角色完全像其他動物一樣不被重視,因為動物的起興、交配與繁殖都發生和完成在不知不覺的過程中。新幾內亞東部的特羅布里恩(Trobriand)島上的人,認為懷孕不是由於兩性的交合,而是由於有個叫「Baloma」的鬼怪物進入了婦人體內。通常是婦女們在洗澡時鬼就進入體內。一個女孩說:「有一條魚咬過我。」波蘭裔英國人類學家馬林諾夫斯基(Bronislaw K. Malinowski,1884—1942年)說:「我問她誰是這個私生子的父親,只有一個答案——沒有父親。因為這個女孩子未結婚。假使我以極平和的語氣再問:『誰是生理上所謂的父親?』這個問題仍舊不會有答案……因為可能得到這樣的回答:『是Baloma給她的孩子。』」這些居民有一個奇怪的想法:Baloma格外喜愛進入與男人關係放浪的女孩體內。為了避孕,女孩們寧願避免在高水位處洗澡,而不是避免與男人先發生關係。這是一個很有趣的故事,它已充分說明了任何事即使難堪,只要慷慨地接受結果,即是一大方便。如果這是人類學家為丈夫們杜撰的謊言,那不是更有趣嗎? 大洋洲的美拉尼西亞地區認為性交是受孕的原因,但未出嫁的女孩則堅持並抱怨說,她們的受孕是由於某些食物。甚至,雖已了解男人在生育上的功能,但性關係還是很不正常,以致要知道父親是何人,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結果是,所有原始時代的母親,很少有人去問她孩子的父系。孩子是屬於她的,而她並不屬於丈夫,但屬於她的父親,或她的兄弟及她的家族。她與他們一起生活下去,而這些人也就是她的子女唯一所能知道的男性親屬。兄弟姐妹之間的感情經常比丈夫與妻子之間的要強些。丈夫多半是依存在他母親的家庭與家族裡,僅將他的妻子看成一個神秘的訪客而已。甚至在古典的文明里,兄弟較丈夫為親:因塔弗內斯(Intaphernes)的妻子從波斯大流士王的暴怒里拯救的是她的兄弟,而不是她的丈夫;在希臘神話中,安提戈涅(Antigone)犧牲自己也是為了她的兄弟,而不是她的丈夫。男人認為妻子是世界上與他最親近的人的想法,是比較現代的觀念,也僅限於人類的小部分而已。 在原始社會大多數部落里,男女兩性經常不在一起生活,以致父親與孩子的關係很冷淡。在澳洲與英屬新幾內亞,在非洲與太平洋的密克羅尼西亞(Micronesia)群島,在印度的阿薩姆與緬甸,在阿留申人、愛斯基摩人與薩莫耶德人(Samoyed)中,全球各地仍可發現一些看不見家庭生活的部落:男人與女人不在一起生活,僅僅是偶爾來往。在新幾內亞巴布亞北部,男女社交被認為不當,即使她是他孩子的母親也不例外。在塔希提,家庭生活對於他們來說從未聽說過。由於這種兩性的隔離,在各處的原始種族中產生了秘密的組織——一般都由男人組成,而且通常成為對抗婦女的避難所。從另一點來看,這就像是現代的兄弟會——男性的等級制組織。 因而,家庭最簡單的形式是婦女與她的子女、母親與兄弟們一起住在家族中。這樣的安排是動物的家庭形式與原始人類對血親關係無知的自然結果。另一種早期的家庭方式是「母系制的婚姻」:丈夫脫離他的家族居住在妻子的家族,為妻子服勞役,或共侍她的父母。這樣的世代遞傳是遵從女方系統,一切繼承也在母方,甚至有時王權的世襲也舍男從女。這樣的「母權」並不即是「母治」,它不意味著女性統治男性。即使女方遺傳下來的財產,她也只有少量的支配權。女性只是作為方便追溯關係的方法,否則世代和家族關係將因原始兩性關係的含混與隨便而曖昧不明。事實上,在任何社會的組織里,女性總有一定的權威,這種權威由於她在家庭中的重要性,由於她處於食物分配者的地位,由於她被男人所需要,及她有權拒絕男人等原因而自然升高。在南非洲的一些部落就曾出現一些女性統治者。在菲律賓的帛琉(Pelew)群島,酋長對任何人的處決必須經過一個由年長女性組成的委員會的咨議。在易洛魁族中,女人在部落議會裡與男人一樣有發言權與投票權。在北美洲塞尼卡(Seneca)的印第安族中,女人握有較大權力,甚至可以選舉酋長。當然這都是極少而特殊的例子。總之,婦女在早期社會裡也是處於近乎奴隸般的順服地位。她們周期性地體力不濟,又不慣於使用武器,生理上免不了的生育與哺養子女,致使她們在兩性爭權的鬥爭中敗下陣來,也註定了她們幾乎從最低到最高的社會中一直處於從屬的地位,她們的地位也不會因文明的發展而提高。在公元前5世紀希臘伯里克利時代的女人,命中注定了她們的地位較北美洲印第安人低下。女人的地位隨自己在社會中的關鍵性作用而升降,而不取決於男性文化與倫理。 在狩獵時代,除了實際的奪取獵物外,其他工作多半由婦女去做。相對地,男人除了為獵取野獸時付出的辛苦與冒險犯難外,一年裡的大部分時間都在休息。婦女們大量地生育兒女,哺育嬰兒,不斷整修房屋,在原野與森林裡採集食物、烹調、洗衣及製作衣服與鞋具。由於男人們在部落移居時必須隨時準備擊退一切外來的侵害,他們只攜帶武器,其他的東西全部落在婦女們身上。布須曼族的婦女像僕人與牲畜一樣被驅使著,如果她們實在不勝負荷之苦,只能隨時被遺棄。澳洲南部墨瑞(Murray)河的下游土著看見荷重的牛,便以為是白種人的妻子。現今依體力不同來分別男女性別,在那個時代幾乎不存在,這些差異皆是環境的產物,而非基於天賦。婦女除生理上的缺點外,在外表、忍耐性、機智與勇氣等方面與男人幾乎一樣,她們不是裝飾品、美的東西或性感的玩具,而是健壯的動物。她們能從事長期而吃力的工作,必要時也會為她的子女與家族拚命。北美洲奇珀瓦(Chippewa)印第安人的酋長說:「女人是為工作而生。一個女人能拉曳或背負兩個男人能拉曳或背負的重物。她們為我們架設帳篷,為我們製作衣服或修補破舊,到了晚上為我們取暖。我們在行旅中絕對少不了她們。她們工作多而索取少,她們還必須終日不停地烹調,否則會閒得舐指頭。」 在早期的社會裡,經濟的發展是由女人而不是男人來成就。世代相襲,男人習慣於祖先遺傳的狩獵與畜牧方式,婦女則在營地附近從事農耕,而這些忙碌的家事便是晚近時代中最重要的工業。從希臘人稱棉樹為「長毛的樹」起,原始的婦女將它捲成線再織成棉布。顯然,縫補、編織、編籃、陶器、木工及營造都是由她們發展起來的,在許多情況下連經商都是她們去做。她們發展了家庭,漸漸地將男人納入她們的「家畜陣營」,並將社會的事務與禮儀全部教給男人,而這些正是人性的基礎與文明的基石。 農耕逐漸擴大並變得複雜,進而帶來了更多的報酬,較強性別的一方,逐漸將它納入掌握。獸類的豢養不斷發展,成為男人新的財富、穩定與權力的來源。甚至一直被上古嗜獵的寧錄(Nimrod)式的男人認為是閒散的農耕,最後還是被這些遊蕩者接受,而一度為婦女擁有並成就了她們經濟領導地位的耕種也被男人搶去。當初婦女從事的豢養家畜、耕種田地等一切管理和操縱事務,也由男人取而代行。由使用鍬進而用犁,在體力上減輕了勞力,更使男人確信他的優越性。自從牛羊與收成可用作財產的轉讓後,財富的增加使婦女更處於性的附屬地位,因為此時男人需要的是婦女的貞節,他認為這樣才能將他的產業直正遺傳給他自己的子女。漸漸地,男人有了自己的辦法:父權被承認,財產由父方遺傳,母權屈服於父權。父系制家庭變為社會上經濟的、合法的、政治的、倫理的單位,一些以往大都是女性的神也一變而為長有鬍鬚的男性,這些男神——一些充滿野心的男人在他們寂寞時——會憧憬妻妾。 這一由男人統治的父系制家庭的轉變給婦女的地位以致命的打擊。在很多重要方面,原先屬於父親或長兄的她或她的子女,現已變成她丈夫的財產了。在買賣式的婚姻中,她已然與在市場上待價而沽的奴隸一樣。丈夫一死,她即變成可以遺贈的財產。在某些地方,如新幾內亞、澳洲東南的新赫布里底(New Hebrides)群島、索羅門群島、斐濟群島、印度等,女人在丈夫死後要被勒死殉葬或自殺來跟隨丈夫去另一個世界。父親也具有隨心所欲的支配、饋贈、出售或租賃妻子與女兒的權力,僅受制於其他擁有相同權力的父親的輿論。男人也保留了一項特權,將其對性的偏好由家庭向外擴大,婦女們依父系制的規定,婚前要謹守童貞,婚後嚴守貞節。這個雙重的標準由此產生。 在狩獵時代已存在並在母權時期漸形消失的婦女順服性如今竟變得較之前更顯著、更殘忍。在古代,俄羅斯女孩出嫁時,父親用皮鞭輕輕抽打她後再將鞭子交給新郎,這象徵著對她的支配有了接班人。雖然美洲的印第安人的女性權利仍然存在,但對待婦女們還是很嚴厲,交付她們很多勞役,並經常稱她們為狗。女人的生活在任何地方都比男人低賤:生了女孩時就沒有生男孩般的歡喜若狂,有時母親竟將剛出生的女孩扼死以避免日後的不幸;在斐濟群島,妻子可以隨意出賣,價格通常等於一支滑膛槍;有些部落夫妻並不共床,他們認為,女人的氣息會使男人變得軟弱;在斐濟島上,一個男人不宜經常在家睡覺;在澳洲東部的新喀里多尼亞(New Caledonia)島,男人睡在屋內,女人睡在外面的棚里;在斐濟島,人們允許狗進入某些廟堂,婦女卻不在允許之列。無疑,婦女懷念失去的操縱地位,故而喋喋不休,那時男人會被申斥、吼叫甚至常常挨打。但不管怎樣,男人總是主人,女人則是奴僕。南非洲的卡菲爾(Kaffir)黑人買女人如買奴隸,並視為一種人壽的保險方式:如果他有較多的妻子,他就可以頤養天年,而且妻子們可以終身侍奉他。古代印度的一些部落把婦女與家畜一起當作家裡的遺產。這在摩西最後的一誡里也沒有非常明白地顯示出來。在非洲的黑人中,婦女幾乎與奴隸毫無區別,唯一的不同是她們可提供在性需要和經濟保障上的滿足。婚姻開始成為財產法的一種形式,也成為奴隸法規的一部分。 * * * 注釋 [1]法律在早期的社會並不存在,因為在比較複雜的條件下,如財富的增加、武器的精良、高度的智慧,都可以決定爭端的結果。因此,埃及不僅被希克索斯(Hyksos)、衣索比亞、阿拉伯、土耳其等遊牧民族征服,更被亞述、波斯、希臘、羅馬、英國等進步文明徵服——雖然不一定要等這些國家都變成帝國主義式的獵人與遊牧民族。 [2] 注意此詞如何顯示出國家的起源。 [3] 大概有一種例外,在印度根據從祖先那裡流傳下來的《摩奴法典》(Code of Manu),較其他犯同一罪行的低等階級,四大等級的最高級婆羅門(僧侶們)犯罪會受加倍處罰。這一規定雖受到責難,但仍然大受讚譽。 [4] 最現代的一些城市正準備修正這些古代的、用來節約時間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