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時代的中國 · 十一、行政
在晚期帝國時代,舊式的世襲貴族終於不再主導政府行政,他們消失在社會中,取其代之的是通過公開的競爭性筆試「科舉」——考核儒家經典、歷史和文學才能——而選拔出來的士大夫。步步高升的士大夫通常靠的是他們在任時所展現的行政能力。當然,上述概括會隨情況而變,特別是在異族統治的地區和時間內,然而即使是他們也會為實現理想的官僚制度而做足表面工作——至少清政權不遺餘力地推行了漢人的官僚制度——使「官僚主義時代」不失為960—1850年這段歲月最貼切的標籤。
官僚治理的興起帶來了一系列重大的必然結果:統治者變得前所未有地專制,行政結構變得更加集權化,軍隊專業化並且不再備受尊敬,王朝也更加穩定持久。
專制主義
在中國歷史初期,天命說就被廣泛接納,這使中國統治者永遠都是理論上的專制君主。在漫長的周朝,理論上屬於周王的權力在現實中卻被地方諸侯的權威和軍事實力所削弱。早期帝國時代的皇權也被強勢的皇親國戚、半自治的門閥世系以及如脫韁野馬般的軍閥所限。的確,有一些皇帝依靠強大的個性強化了皇權,最典型的莫過於漢武帝和唐太宗。但皇帝身邊常常圍繞著生活方式、威望與其差別不大的人或需要謹小慎微地對待的同伴甚至是對手,這也是當時所施行的治理制度使然。弒君、宮廷政變和篡位司空見慣。
晚期帝國時代皇帝的境遇則大不相同,特別是在宋朝、明朝這樣的漢人王朝中。由於政府結構的巨大轉變,加之對皇帝高度的孤立和強化,他不再是一群強人中的首席(primus inter pares)。契丹、女真、蒙古和早期滿人統治者都是不同程度上的部落領袖,他們依賴於擁有獨立實權因而不可小覷的部落或宗族首領的支持。但宋朝和明朝的漢人皇帝,以及清朝的大多數皇帝都是徹頭徹尾的獨裁者,與旁人有著不可逾越的社會鴻溝。無論在理論上還是法律上,或是在普遍的實踐中,他們的權威都不容挑戰。
這一轉變的最明顯標誌是逐漸衍生出的嚴格的面聖禮儀制度,即覲見朝儀制度。唐朝時期,宰相通常會與皇帝同坐共商國是;但到了宋朝,文武百官則需有序地列在皇帝面前;而到了明朝,皇帝在高台上俯視群臣,官員則需下跪。明朝的皇帝還沿襲了一個野蠻的蒙古傳統,會公然鞭笞冒犯龍威的朝臣——刑罰十分野蠻,受刑者無論官階和聲望如何,都需要赤裸下半身躺在朝堂之上,被手持木板的宦官鞭打,而文武百官則都要側立在一旁觀看行刑。明朝皇帝還任命了一批皇帝侍衛,這群極權的秘密警察式團體幾乎不受任何法律限制,任意監視、緝捕、監禁、折磨官員或任何觸犯他們的人。明太祖一朝氣氛極為肅殺,根據時人的證詞,那時的朝官每早出門上朝前都與家人永別,而晚上回家後則與家人慶祝又多活了一天。
早期帝國時代在中國社會中根深蒂固的世襲貴族在晚期帝國時代消亡,這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的專制主義的出現。在晚期的這幾個朝代中,軍事部署的形式剝奪了軍隊將領的實權基礎,於是他們不再對皇位形成任何威脅。在過去,皇家的親眷、姻親都可以被任命為最高級別的文官武將,但現在卻被自動排除在任何政府要職之外,通常還會被遣送至距離都城有一定距離的地方。通過提高依賴於皇帝喜好而被擢升、左遷或卸任的非世襲官員在整個官場中所占的比例,皇帝規避了任何威脅皇位的新割據勢力的崛起。
如此一來,在晚期帝國時代中,面貌一新的文官官僚制度就不再對皇位構成威脅了。與之前相比,它還提高了晚期朝代的效率並延長了其壽命。但我們也不該認為它是暴君的工具。這時期的官僚制度由一群有組織的多層級文人構成,他們作為知識分子的聲望並不完全來源於皇家賦予他們的地位。在日常工作中,文官基本上是一個自主、自製的群體,皇帝充分依賴他們,正如他們也全然仰仗皇帝一樣。儘管皇帝本人可以隨意頒布政策,但他還是要依靠大多數官僚來落實政策。古代中國的文官擁有固執地抗拒不合理改革的傳統,就像其餘地方的官僚體系一樣。另外,為了應對暴政,中國的官僚通常會勇敢地群集示威,甚至樂於在廷前犧牲。因此,從長期來看,皇帝只有通過與官員合作或者至少與他們沒有隔閡才能成長。
從某些角度來看,宋朝通常被視作中國歷史的頂點:它擁有一個好的政府,理論上的專制君主充分倚仗與總體素質極高的士大夫的精誠合作。而與此相反,明朝則有數位異常殘暴、壓迫下屬的皇帝,又有一些特例的遁世絕俗的皇帝;但同時,明朝部分官員強大、淡定且睿達,正是他們保證了明政府的正常運行。明朝時期湧現了一些古往今來最著名的諫官,其中的佼佼者或許就是海瑞(1514—1587)。在世宗(年號嘉靖,1521—1566年在位)的一次慶典上,海瑞在宮門向皇帝上呈了一本控訴他罪過的奏疏。世宗大怒,命令不能放過海瑞。「陛下,此人一向不知畏懼,」在一旁的宦官向世宗調停道,「他買了一副棺材,和家人訣別,已經在宮門候著呢!」聞得此言,世宗收回成命並寬恕了冒失的海瑞。
在所有非漢族統治者中,只有滿人努力與漢人士大夫階層交好。在這一點上,康熙大帝顯得尤為包容。儘管不少名士都拒絕了出仕的邀請,但從整體而言,康熙在吸引漢族文人進入清廷為官這一點上做得很成功。到了康熙一朝晚期,漢族士大夫爭相入仕,就像明朝時期一樣。總體而言,清朝皇帝比明朝皇帝睿智且理智得多,漢族官員並不會像明朝時一樣頻繁遭受公開的懲戒。但沒有人忘記真正的權力所在,大多數的清朝官員也都是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組織結構
在後期的這幾個朝代中,行政組織中最大的變革是皇權的集權化。這種變化通過中央政府的結構轉換,以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的調節來實現。
在中央層面,傳統的三權分立形式得以延續,直到14世紀,後繼的朝代基本上沿襲了唐朝官制中高級官員的大多數頭銜:囊括所有軍職官員的軍政機構、獨立運營的御史台、包括了三省六部(中書省、門下省和尚書省,以及尚書省下屬的六部)的政事堂。值得一提的是,所有行政管理職能逐漸都合併於一個機構之下是這個時期的總體趨勢。
宋朝開啟了職能合併,這能夠讓人聯想到秦朝和漢朝早期權傾一時的丞相。第一步由講究實效的改革家王安石邁出,在11世紀80年代,他改革官職,以尚書省的兩名侍郎兼管門下省和中書省。樞密院本是從唐代組織鬆散的武將機構中衍生出的機構,在南宋,原先獨立運行的樞密院甚至開始被宰相直接控制。宋朝的御史台保留了傳統上的獨立性,但權力被大大削弱,官員人數銳減,也不能派遣官員四處巡查,與唐制大有不同。另一方面,諫官從傳統上中書省和門下省的從屬地位變為擁有獨立權力的監察御史,逐漸權傾朝野、呼風喚雨。
一些專家認為宋朝的制度變革是一系列錯綜複雜的謀劃,它使得宰相在朝中獨攬大權,並且不會受到御史台的強烈干涉,同時,諫官(在帝國早期被視作皇權的約束)成為約束宰相權力的職官。在這樣的解讀下,皇帝無疑成為至高無上的權威,唯一能夠約束其權力的官員的職能也被限制了。然而,無論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否站得住腳,但在實際中南宋的皇帝一向孱弱,常被宰相玩弄於股掌之中,從而使得南宋宰相成為中國歷史上權勢最大的行政官員。
與此同時,北方的女真政權金朝正在精簡中央行政機構,徹底廢除了中書省和門下省。而蒙古政權的元朝沿襲了金制,但把餘下的統攬行政總務的機關尚書省改為中書省。如此一來,唐朝概念下的政事堂就被逐步瓦解了,兩名中書省高級官員實際上成了漢朝式的丞相,負責監管處理日常政務的唐朝式的六部。毫無疑問,在非漢族政權之下,一個強大且獨立的樞密院又再度被設立。御史台(大多由蒙古人出任)在唐代規制的基礎上擴大了許多,並重新恢復了它在宋朝之前監察全國的職能,而專門化的諫官卻被徹底移除了。為了在表面上應付諫官的傳統,蒙古人號召監察官員承擔諫官的職責。忽必烈稱,「中書朕左手,樞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醫兩手的」,言語之中清晰地透露了元朝政府的職能劃分,同時也彰顯了他的專權特質。(兩個機構的先後順序也透露出了元朝對軍事的重視。與唐宋時的漢人傳統恰恰相反,在蒙古傳統中,右側要優先於左側。)
明朝的創立者最初只在照搬元朝中央政府官制的基礎上做了細微的改動,包括把樞密院改名為都督府,把監察機構的傳統名稱御史台改為都察院。但到了1380年,明太祖進行了晚期帝國時代最徹底的一次官制改革。由於懷疑宰相犯有叛國罪,他廢除了中書省中的所有高層官職,把紛亂的行政總務分派給了六部處理,自己成為六部唯一的指揮官。如此一來,他自己就成為名副其實的宰相。明太祖同時還將都督府分割成五個機構,按照令人困惑的地域劃分方式來劃分管轄權,分領帝國的都司、衛所。這樣一來,明太祖自己成為實質上的軍事統帥或將領。
由於沒有幾個皇帝能夠有效地監管如此多的高階機構,因此在15世紀早期,一個非正式的調停各部門的新機構誕生了。這個機構叫作內閣,由一群輔臣組成,人數從兩人到六人不等,從負責寫作、編修的備受尊敬的翰林院學士中抽調。為了提高閣臣的權威,他們被立即授予多重頭銜,地位與一般行政層級中的宰相或副相相當,但他們缺乏實際的行政經驗,在與老謀深算的外朝官的比拼中接連落於下風。內閣輔臣與宦官的合作在所難免,特別是在那些消極避世的皇帝的朝中,他們只能通過宦官才能上呈或下達皇帝的文書,因此特別容易遭受外朝官的懷疑和指責。除了一些特例,內閣大學士總體上從未成為宰相式的首領或是朝廷的代言人。實際上,大多數輔臣都成為接連不斷的黨爭的矛頭,一方面被怠慢遲緩的皇帝忽視,另一方面又飽受敵對官員的誹謗攻擊。許多專家認為,明朝中央政府中穩定協作的缺失是導致明朝衰亡的主要因素。
清朝政府保留了明朝中央政府的結構,早期的清朝皇帝強勢且兢兢業業,在他們的領導下,內閣的角色日趨常規化且強勢化。但內閣大學士往往陷入多如牛毛的日常行政文書之中,實際上從內朝官轉換成了外朝官。1729年,雍正皇帝創立了一個名為軍機處的新內朝機構。軍機處是一個組織更加靈活的臨時顧問機構。此後,它搖身變為新的最高政策制定機關,部分內閣大學士只作為成員獲允出席軍機處會議。這樣,一個類似於唐宋時期的政事堂/都堂的機構被恢復了。一直到19世紀晚期之前,滿人在中央政府構成上沒有再做更多的變化。[1]
比起中央政府的構成,自宋至清,地方行政機構的結構變化比中央政府的更多且更顯著。縣和州繼續扮演官方政府層級中的基層角色,唐朝式的負責監察的行政單位——州或府——也被沿襲下來。在這些官方的地方行政區劃以下的地方,行政職能則像早期一樣,依靠百姓自己來執行。特別是在11世紀王安石變法之後,甚至在蒙古的統治下,村民們也仍被要求進行自治,以使地方領袖能夠維持秩序,仲裁家族糾紛,維修水利系統,建設小規模工程,在需要的時候提供地方民兵,評估、收集並上繳稅收。這樣的鄉村領袖,無論是長老還是族長,都不從國家拿報酬。在明朝所謂的「里甲制」中,數十或數百戶家庭被分作一組,規模之大前所未見。稅收由同樣不收取報酬的糧長負責,糧長分屬另一套有所重疊的行政系統。每一名糧長都負責固定區域中標準的大額稅目。清朝把稅收的職責直接轉移到了從明朝沿襲下來的里甲制之中,此外在里甲制之上疊加了民兵職能,稱為「保甲」。「保甲制」自宋朝便有了,其職能類似於警察似的相互監督。
明清時期,里甲製作為縣以下的基層組織,是國家向農民傳達律令和灌輸官方儒學價值體系的上佳途徑。鄉村中的成員都需出席每月一次的集會,在此常常要接受退休官員或秀才的講課,內容包括彰顯儒家價值的歷史趣事,有關孝順父母、忠於君主、鄰里和諧、提攜幼小、安身立命、與人為善的聖諭。這種制度成效卓著,前來明清造訪的早期近代歐洲訪客對於在警察和國家權力代表缺失的情況之下,大眾生活仍然井然有序倍感震驚。
人口增長,官方的地方行政組織並未隨之增長。在1000年前後,縣的數量約有1230個,到了1800年則只有1500個。州的數目實際上在縮減,在同一時期內從300個減少到了250個。如此一來,一名北宋知縣平均管轄8萬人,而清朝中期的縣令卻平均要管理25萬人。知州下轄的人口從30萬人漲到了150萬人。百姓與官員愈加疏遠,官員逐漸依賴被選拔出來的代理人維持縣與基層的非官方組織之間的有效關係。
到了晚期帝國時代,州與中央之間的空間——也是早期帝國時代不斷滋生地方勢力和割據軍閥的空間——已然被牢牢控制住了。宋朝的開國皇帝十分敏銳地察覺了分裂主義的威脅,一時瓦解了全部中間組織機構,並在州與中央之間建立了直接的責任聯絡線。州與中央政府中的六部直接聯絡的方式,成為晚期帝國時代中常規行政做法。中層官員作為協調人、稽查員、監管人重新出現,而非皇帝下屬的半自製的地方長官——但在遼、金和元朝的治下顯然是有例外的。
在中間的調停自然是必要的,即使宋太祖取消了所有中層官員,但這種情形也不能作為常態延續下去。中央政府很快就派遣監司出任短期的地方代表。但宋朝監司的職權備受限制,地理上的管轄範圍相互重疊。監司包括負責財稅的倉司、負責刑獄的憲司、負責軍務的帥司以及負責轉運物資的漕司,每位監司都被派去一些相鄰的州府。因此,沒有任何一名或一夥監司能夠獨攬大權,也不會再出現唐朝時期以犧牲中央政府權威為代價的地方長官了。
宋朝政府組織機構
宋朝通過設立區域重疊、職能分化的各路監司來分化權力,而遼代卻把位於中國東北部的疆域劃分為五個道,每道設一「京」來統轄下屬的府或州(漢、唐等早期朝代都設立了陪都,但陪都並不承擔重大的政府職能)。同遼國一樣,金國也在位於中國北方的國境內設立了五個都城,此外還在州府之上加設了十九個路。蒙古人則建立了中國歷史上最複雜的中層行政系統,元朝的州府上設一百八十五個路,而路以上又設有六十個道,每一道上又設有宣慰司,所有地方行政層級最後又由規模不同但行政層級最高的行省統領。首都所在地單獨劃出一塊區域,由中書省直接管轄。其餘十一個地區則由行中書省管轄,儘管它們與元大都的中書省在行政上同屬一級,但在實際中卻無疑是下級。此外,中央御史台下設兩個行御史台,一個位於西部,一個則在南方,分掌中央御史台督查行省的職能。御史台下另設立了二十四個按察司或稱廉訪司,負責督查基層機構——宣慰司、道和路。然而,還有另一系列的機構負責督管帝國的軍事戍守,全國在樞密院及其五個分支的統領下被劃分為六個地理轄區。換言之,元朝的行政區劃被分為三種不同類別的「省」,省之間互有重疊——其中十二個負責行政總務、三個負責督查,六個負責軍事管理。
在明朝統治下,省的概念變得愈發地清晰。在1421年後成熟的明朝制度中,北京和擁有一個影子中央政府的陪都南京的周邊地區,均單獨劃出由中央直接管轄。帝國其餘疆域被劃分為十三個省。對每一省的督查職能被劃分給三個機構:負責行政總務的布政司、攜有類似御史台職能的按察司和都指揮使司(在北方邊境沿線的戰略區域另設三個都司)。布政司和按察司通過派遣各路道台去督導州府。明朝早期的省級行政分化導致了15世紀兩層更高權力機關的出現,因此,省級之上除了設立的戰略區之外,還多了一名巡撫。對於包含兩省或兩省以上的更大區域,會另設一名官階更高的總督,儘管總督隸屬文官,但卻以管理地方軍務為主要職責。
明朝的省一級行政區劃一直延續到了當代,其中只有少許的變動:南京附近的南直隸地區逐漸變為了兩個常規的省份——江蘇和安徽。[2]位於中國東北地區中部的盛京則成為清朝的陪都。位於長江流域中游地區的明朝大省——湖廣則被分為湖北和湖南兩省。陝西省的西北部地區被劃入了甘肅省。
若單從組織結構來看,清朝中期的政府是一個穩固、清晰、高度中央化的行政機構。清朝政府中沒有任何一人可以引領整個官場去違抗皇家意志,因此其專製程度再次得到加強:首先是17世紀,康熙帝在省一級的要職中安插親信;其次是他開啟了一套宮廷備忘錄製度,使朝廷和省一級官員都能夠直接、快捷且保密地與皇帝溝通,從而避開常規行政層級中的溝通渠道;當然,康熙和乾隆皇帝多次前往南方人口密集地區的個人巡遊和皇室考察也加深了專製程度,他們二人南巡排場之奢華、盛大,讓漢民過目難忘,人們對這些精力超乎尋常的皇帝以及令人震撼的皇權久久難以忘懷。
官員銓選
在宋朝和後繼朝代期間,早期基於個人能力而進行的文官任選逐漸常規化為高度制度化、久負盛名的人員銓選程序,並一直延續到了帝國時代的末尾。但遼、金和元這樣的征服王朝無疑希望自己人能夠主導政府,因而無視科舉傳統。長期以來,中國一直存在通過推舉、世襲特權和在太學進修來獲取官職的途徑,在財政困難的時期,政府還會允許買賣部分無關緊要的職位,有時甚至會買賣要職。然而,宋、明甚至滿族的清朝政權都將及第之人變為朝堂上的達官貴人,沒有科舉功名背景的官員很難獲取高官顯爵,當然我們不排除在每朝之初的過渡時期都不可避免地有一些非常規的操作。
宋朝的人事管理大致沿襲了唐朝所立的模式。宋朝通過一系列措施使該模式更加公開和公平:一是資助發展州一級的學校;二是破除唐時官宦子弟對太學入學資格的壟斷;三是設立在會試以下的公平競爭的解試。唐朝科舉制規定州府要資助生員,這一舉措無疑讓世族子弟備受蒙蔭,但宋朝廢除了它。宋朝訂立了另一些措施保障任選程序的公開、客觀:參加會試的考生都被糊名,以防止徇私;每一份試卷都由三位考官分別閱讀、評判。之後,關於科舉考官徇私取捨的批評聲仍不絕於耳,於是在評判試卷之前,先由專職的謄抄人將試卷內容謄寫一遍,這樣一來主考官便無法通過筆跡來辨認其門生了。最後一級的殿試理論上由皇帝親自督考,殿試的設立是為了再次確認會試結果的公正性。
部分11世紀思想家反對官方對科舉制中的公正性的強調,的確,對公正的強化更多地體現了法家而非儒家觀點。11世紀中葉的改革家范仲淹等人從儒家觀點出發認為生員家族的知識背景和先前的行為舉止是預測該生員能否在朝廷中盡職盡責的核心標準。他們反對糊名,並堅持認為考生的字跡與考試表現應一同納入考核未來官員的標準範圍內。但他們的觀點並未大行其道,在後世的數百年間也沒有抬頭。一直到帝國時代的末期,科舉制中糊名和保證公平的做法仍備受尊重,也帶來了種種益處。
起初,宋朝的科舉考試基本上沿襲了唐朝的科目,但在1071年後,飽受爭議的改革派宰相王安石推動了宋朝科舉制改革,只以涵蓋廣博的進士科為重。到了1145年後,進士科的內容範圍大幅縮小,考生從此可以從詩賦考核和經義考核中二選一。宋朝一開始也沿襲了唐朝一年舉辦一次科舉考試的頻率,但在1067年之後改為三年一次,這種頻率一直保持到了20世紀。
宋朝時,進士基本上占據了常規職官中的半數——比例之高為晚期帝國時代之冠——而低階的官職也逐步被在州試中落榜的舉人、太學生、由地方官員特別推舉的人選以及手握世襲特權的高官子弟占據,世襲獲得官階的人通常也會通過考取進士來加官晉爵。在宋朝的科舉制下,平均每年都會產生二百名新晉進士,是晚唐時期每年平均進士數量的兩倍多。與唐朝初年每年進士數量均不超過二十五人的數據相比,宋朝的進士數目更是驚人。
通過科舉取士任選的文官逐漸占據了宋朝政府官員中的大多數,這得益於五代時期和宋朝初年官方和私人機構共同推動的印刷術的發展;還得益於教育的普及,特別是在私學和私塾的推動下,生員人數迅速膨脹,成千上萬地湧向科舉。
如上文所示,非漢族政權遼、金和元對科舉制的容忍其實是他們對漢人征服者的和解姿態。但在此期間,生員通過科舉考試的機率極低,走馬上任的機會也少之又少。在驅逐蒙古人後,時常表現出一種農民式的反知識分子的明朝開國皇帝,對是否恢復科舉制猶豫再三。明太祖最終還是在1370—1371年間恢復了州一級和全國的科舉考試,但卻對中第的一百二十名進士頗感失望,說道:「朕以實心求賢,而天下以虛文應之。」此後明太祖暫停了科舉取士,一直到1384—1385年間才恢復了科舉。之後,科舉在明清兩朝以三年一次的頻率持續進行。
由於明太祖並未從經驗豐富且聲望卓著的前朝舊臣中選拔官員,因此他在位早期的用人大量依賴政府官員的推舉。明太祖還建立了近代以前中國覆蓋最廣的公眾教育系統,為合格候選官員的產生奠定了基礎。他下詔在每個州府和縣城都設立國家資助的州學和縣學,還為每一個官學設置定額的廩生名額,這一做法比宋朝的前人成功得多。部分官學學生會被召集前往京師,稱作貢生。在京師,這些入國子監學習的生員又改稱監生,在繼續學業的同時也以後備官員的身份見習。完成在國子監的學業後,監生可以直接入仕。
在明朝初期的頭五十餘年間,許多官學畢業生都有輝煌的仕途。到了15世紀,如同宋朝時一樣,在恢復了的科舉制中的及第者再次成為官僚中的精英。由於科舉功名極具威望,連監生都傾向於考取功名之後再入朝為官。明朝的官學系統以及在16世紀蓬勃發展的書院擴大了參與科舉取士的受教育階層,也大範圍提高了識字率。在清朝時期,教育滲透到了普通中國人生活的每個角落,而這基本上都由私塾或社學來普及完成。明朝傳統中的官學,甚至是書院都大量縮減,淪為科舉考試的貢院。國子監的規模也縮減到了三百人,與明朝時期的一萬人形成了鮮明反差。
在明清科舉制中,生員需通過三個主要級別的考試才能有資格參加最後一場類似於宋朝殿試的考試。第一級考試按一定時間規律舉行,是由各州府童生參加的基礎性考試,通過者為生員(習稱秀才)。生員可佩戴不一樣的冠帽和腰帶,免於國家差徭,通常還要前往富裕家庭當教師,被視作社區領袖和有知識技能的文人。生員需定期進行重新考核,若學術能力不過關或行為不端也可能被剝奪頭銜、特權和聲望。
所有秀才都有資格參加鄉試,鄉試三年一次,在省會舉行,每次耗時一周,其中考試時間占三天。到了鄉試,考核內容只有一個,即生員需要對經典、歷史爛熟於心,能夠引經據典地闡述普遍哲學原理或特定政治事件,同時還能夠寫出出類拔萃的文章。通過鄉試的生員為舉人,能夠獲得更多的榮譽和特權,而這一稱號也是永久性的。舉人有可能直接走馬上任,出任一些低級官吏,也可以選擇繼續參加在京師舉辦的會試。會試通常在鄉試的數月後舉辦,考核模式與鄉試相仿、內容相近。通過會試者為進士,隨後的殿試不過是為了將進士按優秀程度進行排序的一道程序。作為進士第一名的狀元會成為翰林院官員,而翰林中的佼佼者則有望榮升宰相。狀元會被尊為國家英雄,和近代西方社會中的偉大的體育或戰爭英雄一樣。另外的新科進士會成為中級官吏的候選人,等待被任命為知縣或是其他一些空缺了的中級職位。
較之宋朝,明清兩朝科舉考試的競爭激烈程度有過之而無不及。每次鄉試的舉人數量從明朝初年的1200人漲到了清朝時期的1800人,明、清進士人數平均分別為每次288和238人。換言之,平均每年會有89—100名進士,這與宋朝平均每年200名的數目形成了巨大反差。只有不到10%的秀才能成為舉人,而10%多一些的舉人能成為進士。
宋朝科舉制並不按地理區域來分配名額,被批評為沒有漢唐時期的推舉制有代表性。元朝在1315年恢復科舉制時,對每一省有資格參加會試的名額都加以限制,由此區域間的平衡得以恢復。明清兩朝繼續推行科舉制中的代表性原則,在每一次會試中都對各省的舉人數目進行限制。即使如此,在明朝初年,南方人,特別是江南的考生仍在會試中表現得極為出類拔萃。1397年,中榜的進士清一色為南方人。作為北方人的明太祖勃然大怒,以徇私舞弊之罪將主考處死,廢除了所有新科進士,並開出了一個清一色為北方人的中榜名單。之後,考官更加謹慎,但客觀的評分標準還是使北方人落於下風。於是在15世紀20年代,嚴格的客觀評分標準被地區配額制替代。南方省份的生員只允許在每次會試中占據55%的進士名額,10%的名額留給西部的生員(主要是四川人),35%留給北方人。清朝的配額制進一步規定了每一省的固定進士名額。明清的這種配額制也基本反映了人口分布規律。
可想而知,在非漢族朝代統治下,種族問題自然會影響科舉制。元朝為以下四類生員分配了相等的名額:蒙古人、色目人、北方漢人(即女真金代治下的百姓,包括了女真人、契丹人和漢人)和南人(約占元朝中國人口總數的75%)。清朝的科舉沒有那麼大的歧視性,鄉試和會試中未設有與種族掛鉤的定額。如果願意,漢化了的滿人可以與漢人直接競爭,他們中的一部分人表現甚佳。但仍有一套內容相對容易的獨立會試,專門為滿人、蒙古人和在早期就進入滿族軍事編制的,也就是入旗的漢人所設。這種考試頒布的頭銜數額很少,漢人士大夫通常都發自內心地對這類中榜者鄙夷不屑。
另一些因素也削弱了明朝末年,特別是清朝時期舉人、進士的知識素養。首先,自元朝起,自由思想就被嚴格禁止了,生員只能引用程朱理學認同的經學闡釋,對經學離經叛道的解讀被視作異端邪說。除此之外,自明朝中期起,科舉考試中的文章開始遵循一個標準化的書寫格式——一個八段式的文體,習稱「八股文」。格式(比起內容,格式是一個更客觀的評判標準)逐漸成為重要的考核依據,直到清朝中期之前,全國的科舉考生對文章格式的投入要遠大於對內容的關注。關於如何撰寫八股文的手冊也應運而生。到了19世紀,考試題目的範圍已然可以預測,以至大量的答案書被印製出來,供生員們背誦記憶。清代中晚朝,在殿試等不需譽錄的考試中,考生的成績基於本人書法的優劣來評判,而非知識性內涵,甚至也非書寫格式。
除了在官吏選拔程序上的差異,宋、明、清三朝基本上沿襲了唐朝時期標準化的人事制度。中低品階的官職任期基本上都是三年,但明朝時期偶有例外:若勝任則可連任兩次,任意職位的任期最長都是九年。在需要續任的時候,上級或巡查的督查官員的績效考核通常成為評判的依據,唐朝式的續任考核辦法逐漸在宋朝時期被棄用,按資排輩逐漸被績效考核替代,成為影響官員晉升的決定性因素。在宋朝的頭一百年間,政府嘗試實施一套所謂蔭補和制舉的新制度,要求高階官員定時定量地推舉有能力的中階官員。一旦有職位空缺,政府依照推舉檔案的優劣和推舉數目的多少來選拔被推選人,並依據他們的表現優劣來獎懲推選人。11世紀之後,宋朝不再將蔭補作為一種常規制度實施,但之後的朝代常常依賴此舉來任命要職。
在早期朝代時有發生的擾亂朝綱之舉,在晚期帝國時代被成功地抑制。皇親國戚的叛亂大幅減少,宋、明、清政府一方面資助皇室貴胄,另一方面只賦予他們極小的政治權利,只在朝代初期偶有例外。外戚和妃嬪被法律或至少是明令拒之於要職之外。與此相反,元朝政府則充斥著王侯叛亂以及位高權重的蒙古王侯和皇后發動的清洗和刺殺。宋、元、清三朝在抑制宦官專權上十分有效,宋朝明顯得益於皇帝與文官之間的緊密、互敬的關係,以至於野心勃勃的宦官無法藉機主導皇帝;元朝和清朝顯然得益於統治集團的民族團結。儘管明朝明令禁止宦官干政,但還是遭受了像漢唐時期一樣的閹禍。禁止宦官干政的法令之所以被忽視,顯然是因為在明朝的官制下,皇帝與官員之間有著巨大的社會鴻溝。皇帝被孤立起來,若要與人進行非正式的討論或是建立寬鬆的關係,除宦官之外別無選擇,他們不得不將責任和榮譽交由這些可信的朋友和親信。沒有任何一朝能夠徹底根除朝廷中的黨派紛爭。
清朝時,文官的聲望和士氣總體而言下降了。宋、明時期,士大夫擁有至高無上的威望,是社會的天生領袖,而在清朝,他們卻無法擺脫與滿族統治者合作的污名,儘管後者已經漢化了。比起之前的非漢族政權,漢人在清朝當官已然更順利、更普遍,但清朝官員不再備受尊崇,因為文學素養遠遜於漢人的滿人,甚至是蒙古人都能夠輕鬆地入朝為官,並扶搖直上。總體而言,每個中央政府中的高階漢人官員都需與一位滿族官員搭班。由於大規模的貢生的存在,加之在17、19世紀政府兩次允許人們通過捐納來獲得貢生、監生之位,甚至出售要職以增加政府收入,因而官員的聲望和地位大打折扣。
另一方面,官員的聲望和士氣大不如從前的原因根植於明朝微薄的俸祿和持續增長的為官成本。清朝在意識到這個問題後,批准了為官員提供特殊津貼,但為官的成本還是以驚人的速度上漲。特別是地方政府,當人口增長後,它們要面對更加複雜的行政責任,需要持續增加副手、書吏以及各類差役,而這些人手的工資都不從政府預算中支出,需要知縣自己支付。即使最正直的知縣也只能通過不定期的徵稅來維繫。儘管地方傳統禁止這種對百姓的壓榨,但腐敗還是不可避免地滋生了。每一層行政機構都有機會借這種常規化且層層翻倍的腐敗進行斂財,官員們無法拒絕這種誘惑。特別是在18世紀的後幾十年間,由寵臣和珅引領的整個官場機制的系統化腐敗嚴重敗壞了官場紀律和士氣。到了19世紀,對於腐敗和惡化的無動於衷和事不關己的勢頭似乎已然無法挽回了。到了19世紀中葉,官場的名望和士氣再衰三竭了。
軍隊
晚期帝國時代的軍事發展有數個卓著的特性:首先,在早期朝代中反覆擾亂秩序的地方軍閥成功地被中央集權化的軍隊壓制,而既往歷史表明這一點正是國家統一和穩定的核心要素。其次,軍事的專業化程度提高,漢人政權中占主導的士大夫通常都想控制軍務,但卻不願意參與其中,而非漢族政權的統治者很自然地想要將占優勢的軍事大權控制在自己的族裔手中。這樣一來,兵役成為一種獨立的生活方式,世襲軍製成為主流,而傳統中國屯田兵的理想逐漸消亡了。再次,由於軍職在士大夫的價值體系中並不被崇敬,異族的侵略也使廣大民眾對士兵有了一種排外的恐慌和憤恨,軍職的聲望也隨之下降了。軍事能力即社會領袖的核心能力的傳統觀點讓位,儘管並未全然消失,但在很大程度上被另一種觀點取代,即非軍事能力和軍事能力是兩個截然不同的事物。在漢唐時期,貴族擔任將軍和擔任縣令能夠獲得同等的榮譽,但在晚期帝國時代,人們的觀點日益呈現出另一種趨勢,濃縮於一句諺語之中:「好鐵不打釘,好男不當兵。」最後,到了晚期帝國時代,火器成為軍事武器裝備中的標配,雖然中國人在這一領域中很快就被近代早期歐洲人超越。
宋朝的軍事編制主要包括從各地招募的正規軍,其中最精銳、人數最多的部隊駐紮在京師附近,由皇帝直屬的將軍統領。駐守京師的部隊和派遣隊以三年為期更替,前往邊防要塞戍邊,從而使邊境將領在部隊中無法專用其兵。此外,戍軍的數目總是少於京師周邊的禁軍人數。能力稍差的所征之兵則被派往較小的和平無戰事的要塞,散布於全國,由軍司統管。在需要的時候,地方要塞會抽調民兵入伍。在11世紀,宋朝軍隊人數超過了一百萬,後來南宋一朝的軍隊人數也居高不下。維繫如此大規模的軍隊的成本是巨大的,而正規軍又常常驕傲自大且目無綱紀。鋼製和鐵制的兵器是所有士兵的標配,它們在宋代十分普遍,在對抗契丹、女真和蒙古入侵者的猛攻時往往卓有成效。在12世紀,宋朝軍隊有效地利用了燃燒彈和類似於坦克的鐵甲戰車來對抗金人騎兵;在13世紀,在抵禦蒙古人的守城戰爭中,宋人運用了各類爆炸射擊武器,從石弩機到火箭炮式的竹筒不等。
改革家王安石在11世紀重啟了秦漢時期廣泛抽調民兵的方法,即保甲法,其初衷之一是加強宋軍的防禦能力並減少軍隊開支。保甲法將民戶加以編制,以供軍事招募。但是保丁並不願意前往家鄉之外的地方駐守,而正規軍也千方百計地阻撓保丁加入禁軍或戍軍之列。因此,王安石變法之中的保甲法付之東流了。
部落組織是契丹、女真人軍隊制度的特徵,但蒙古人卻打破了部落組織,創立了一個中央化的等級制度,將軍隊分為百戶所、千戶所和萬戶府,分由蒙古貴族統領。這些軍隊四散於全國的要塞,主要由淪為農奴的農民在大莊園上的耕作所得來供養。如同宋朝一樣,最大也是最可靠的部隊集中在大都周邊宿衛,其中的精銳力量是一支大型宮廷侍衛親軍,稱作「怯薛軍」。怯薛軍分為四支部隊,輪番宿守宮廷。怯薛軍主要由蒙古貴族的子弟組成。
元朝軍隊中最顯赫的無疑是蒙古部落成員組成的部隊,此外還有一些後備單位,按聲望和特權從高到低排序則分別為色目人、北方中國人(包括契丹和女真人)和南方中國人(一大部分是南宋降軍)。元朝常規軍中的職位都是世襲的,維持部分地方秩序的民兵則從民眾中招募,嚴禁其餘民眾私藏任何種類的兵器或參與軍事訓練。在元朝的統治下,鋼鐵產量從宋時的最高點下滑,軍事技術也退化到了使用蒙古人最擅長的弓箭。
漢族政權明朝的開創者建立了一個強大的軍事編制,吸收了一部分元朝兵制的內容,也繼承了一些唐朝府兵制的傳統。許多與明太祖一同起兵抗元的從征軍後來加入明朝軍隊,與一些垛集軍和一部分歸附軍,共同組成了明朝百萬常規軍,並成為世襲軍人。明成祖沿襲了傳統的模式,在都城附近和北方邊境聚集重兵,但謹慎地部署了全國的邊防戰略。每一處要塞都配以一處屯田,士兵需要輪流在屯田上耕作以維持糧食供給。明太祖自豪地認為他的軍隊不是民眾的負擔。基礎的要塞單位稱作「衛」,每一衛配有五千人的常備力量,衛之下再分為「所」,通常都不與衛同處一地。衛、所的士兵定期被召往京師進行特殊訓練。北方的邊兵駐紮在長城沿線的關隘,不在北境的士兵則駐守在海防要地或是各軍事重鎮——他們都由都指揮使統領、由總兵官指揮,定期在各衛所之間調發。在大型戰事中,衛、所士兵會被召集到一個特設的軍事機構,由設在京師的五軍都督府直接委派將領統領,受兵部的命令調遣。都指揮使與總兵之間的權力分化是明朝成功遏阻軍閥割據的一個重要因素。
衛所制並沒有設想中的那樣行之有效。一開始,逃兵就成了一個嚴重的問題,而勾補逃兵和死兵卻要受限於世襲原則下的官僚機制,於是困難重重且拖泥帶水。此外,只有少數衛所能夠自給自足,在土地貧瘠卻又需要重兵把守的邊境地區,這種問題尤為突出。從15世紀中葉開始,中央政府需提供歲幣補貼,並且數額逐年增長。即使在這樣的資助下,衛所中的常規軍隊的實力和戰鬥力也下降了。常規軍先是由地方民兵擔任,之後又依靠從百姓中徵募,到了明朝最後的一百年只能依靠大量募兵。在明朝最後的數十年間,史載在冊的軍隊人數增長到了四百萬人,但他們裝備簡陋、疏於訓練、糧食供給不規律、服裝不統一,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夠算作有作戰能力的士兵。
明、清兩朝的槍炮發展停滯不前。明朝初期的皇帝還曾促成了一些新式武器的問世,加農炮成為要塞防禦中的標準配備。16世紀,中國人仿製了葡萄牙的加農炮和手槍。17世紀,位於澳門的葡萄牙人還為明朝抗清提供槍支彈藥。清朝政權延續了明朝漢人仿製、運用西方武器的方法、方式,但也只在靜態防禦中運用它們。18世紀的清軍增加了野戰炮兵,在乾隆帝對抗漠西蒙古的戰事中成效卓著。儘管如此,此後一百年的皇家軍隊還是不能得心應手地運用火槍,而與西方武器相比,清軍的火槍質量也十分低劣。
清軍統治全國的軍事編制是基於滿族部落成員構成的全能政府組織「旗」(來自他們特色的旗徽)發展起來的。每一旗的男性構成一支軍隊,最早的四旗逐漸演化為最終的滿族八旗,其中有四個主要的正色旗和四個鑲色旗。滿人還從早期的同盟者和俘虜中組織起了蒙古八旗和漢人八旗。八旗兵在全國範圍的要塞內駐兵,類似於衛所制,他們也依賴國家分配的土地自給自足。同前朝的明朝軍隊一樣,世襲的清朝八旗軍也在和平年代逐漸腐敗退化。到了19世紀初期,清軍的軍事力量依賴從普通漢人百姓中徵募、組織的「綠營兵」。清朝之所以能夠度過19世紀中葉的太平天國動亂,一大原因就是「綠營兵」的抵禦,特別是由漢人官員招募的「團練」「鄉勇」的抵禦。這種轉變為地方軍閥勢力的復甦提供了條件,而他們在清朝覆滅後的1912年再次捲土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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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史專家通常用「the six boards」和「the six ministries」來分指清朝時期的六部和之前王朝中的六部。清朝的六部之所以不同,是因為每一部都由兩位官員來統領,一位是滿人,另一位是漢人。因此,比起前朝,清朝的六部很可能是以一種議事的形式來運行的。
[2]由於官員職能的連年變化,到了明朝末年,變化顯得尤為突出。為了強調這些變化,清史專家習慣用provincial treasurer和provincial judge來指代布政司和按察司;清朝的巡撫(grand coordinators)和總督(supreme commanders)通常分別被寫作provincial governors和governors-general。無論如何,從明到清這些機構和官職的漢語名稱都沒有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