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時代的中國 · 七、社會與經濟
在整個早期帝國時代,中國未能維持一個統一、中央化的國家體制,但這並不使人驚奇。相反,真正令人驚嘆的是漢朝和唐朝竟能維持如此長時間的政治統一。在這一時期內,接連執政的政府所面臨的任務之複雜、數量之多,是近代以前的歐洲政治家難以想像的。在北方和西北方,各政府需要與敵對且強大的異族持續作戰,為此他們窮盡了人力、財力和管理知識。中國還不斷向南方的異族地盤擴張,持續吸納新的人口,適應著與家鄉,即中國北方的中原地區迥然不同的生活方式。同時,中原地區的生活特性也由於頻繁的異族入侵而改變。在這種社會經濟多樣化且變革和混亂不斷的情況之下,政治統一幾乎不可能。然而,最終得以實現的統一表明了超凡的中國天才所架構的社會工程的優越性,以及緩慢發展成形的文官機構——由全國各地選拔而來的、有著共同教育背景和懷揣實現儒家理想之抱負的人們組成——的重要性;要知道,彼時彼刻並不存在一個統一國家的社會經濟基礎。
即使是中國最固執的集權者和標準化的支持者,也必須包容人口和地區習俗的多樣性。任何一個朝代的政府都未曾直接觸及縣一級以下,因為一個縣轄區的人口多達兩萬至幾十萬不等。於是百姓就需要自己依照當地習俗去貫徹國家法規,同時,還需要維持地方秩序、平息小的爭執以及管理小規模的水利工程和其他公共事業。除卻形式上的不同,秦朝時期五戶或十戶一組的聯保組織被後續朝代沿用。漢代村中的族長(被稱作「三老」)由官方批准且備受尊敬,有著遊牧部落傳統的村鎮則施行「三長制」——5戶、25戶和125戶分別按等級設立一名首領——在北朝初期十分普遍。到了唐朝甚至更早,商人和手工藝人被單獨劃入「行」或歸入受國家認可的行老之下。同樣,帝國境內的少數民族——在邊境地區定居下來的遊牧民族、南方原始居民、在中國南方港口或其他貿易中心定居的阿拉伯商人——基本上都被允許在他們推舉的首領的管理之下以自己的方式生活。國家希望這些人的首領能夠扮演漢人族長的角色,做百姓和政府機構之間的橋樑。
人口
族長等人最主要的職責之一是定期向縣令上交人口和土地所有權報告,因為它們是國家收入和徭役的基礎。由於這些程序都在地方掌控之中,因此,國家的人口統計無疑不準確。少報、漏報很常見,一部分是因為這有利於地方減少賦稅和徭役,另一部分是由於這種地方制度很難把從家族分立出的新家庭、新遷入的定居者以及新開墾的土地精確地計算入內。即使如此,這一時期保留下的人口數據也比同期其餘地方的數據更具啟發性,它揭示的人口變化——伴隨著大量遷移人口的在籍人口周期性地增長和減少——構成了早期帝國時代社會史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戰國時期到唐朝,中國人口不斷在六千萬上下徘徊。持續出現的乾旱、洪水等自然災害使得持續的人口增長被打斷,但人口減少的主要原因還是歸咎於周期性的、席捲全國的戰事。從戰國末年到前3世紀秦朝傾覆後的內戰期間,人口亡失尤為明顯。同樣,王莽政變到1世紀的後漢初年期間、2世紀末漢朝日趨衰亡之時,從北方匈奴入侵到接下來的大動亂年間、8世紀的安史之亂期間,以及9世紀晚唐軍閥混戰之際,人口都出現了顯著性減少。
在平穩的漢朝初年,人口增長達到頂點,公元1年的在籍人口為59 594 978人。根據當時人們所述——無疑包括了大量誇張成分——在推翻王莽政權的叛亂中,人口縮至原來的十分之一,但到了140年,統計的人口數量仍有49 159 220人。157年,人口增長到了東漢期間的最大值56 486 856人。隨著漢朝在190年前後開始崩潰,食人的情況頻見於記載。晉朝時期的人口也有大幅縮減,以至於在280年的最大在籍人口也僅為16 163 863人。在經歷了漫長多變的分裂時期後,606年隋朝在冊人口緩慢爬升到了46 019 956人。到了8世紀的唐朝,人口平衡在五千萬上下。安史之亂爆發不久前的753年的人口統計顯示,中國有9 619 254戶,共計52 880 488人。緊接著安史之亂之後的764年的新統計中只記錄了2 900 000戶,共計16 900 000人——這個數據只是約數而非實際的統計數據。在唐朝餘下的時間裡,人口數量甚至再也沒能達到五百萬戶。
除了災禍期間的人口縮減,人口數量也隨地區變化。在整個早期帝國時代,大體的人口遷移趨勢是從西北(陝西和山西)遷向東南(長江中下游平原和長江三角洲地區)。另一個值得注意的次要人口遷移趨勢是向中國西部的四川地區遷徙,以及向東北部今天的北京和東北地區南部遷徙。在分裂時期,面對異族入侵和占領,有大量人口遷出北方,但從漢朝到中唐時期北方依舊是人口的主要聚集地。最晚到730年,北方和南方的人口比例仍為2:1。唐朝時期的河南道——囊括了從黃河南岸一直到今天山東省的整個北方平原——是人口最稠密的地區,在籍人口有11 278 695人。與河南道相比,位於黃河流域北側的河北道的人口數量相差不多,也有10 230 972人。南方的江南道占地更為遼闊,轄區從四川長江流域至太平洋,包括除了廣東、廣西和雲南以外的全部長江以南地區,但在籍人口僅為10 559 728人。人口的非均衡分布同樣也反映在聚集了大量居民的城市。唐朝人口最稠密的26個州中,只有6個位於南方,而且它們全部集中在長江下游三角洲的富庶之地,包括今天的南京、上海和杭州。在安史之亂摧毀黃河平原地區後,長江平原和南方地區的人口才逐漸與北方持平。
城市生活
從漢至唐,城市化是最顯著的社會發展特徵之一。戰國時期的城市化腳步在西漢時期停滯不前。戰國和漢代有十餘個著名的城鎮,但是大多數還不能被正式稱為城市。人口最密集的城市是都城長安,它是一個喧囂熱鬧的大都市,四周由厚重的城牆包圍,周長25公里。南北、東西向的寬闊大街貫通全城,每一面城牆各開三門,城門寬闊,可供四馬並駕齊驅,其上還設有防禦城樓。富賈之家通常都自帶園林,提供了一個隱蔽的、田園式景觀,房屋有二層,可以俯瞰全景。商業活動被限制於指定的市集地區,分布在城中的不同區域。長安城西牆外有一個大型的皇家園林,其中包括一個動物園。公元1年,都城所在郡的登記人口數目達246 200人,其中約80 000人住在城內。比起長安,東漢都城洛陽的規模甚至在西漢早期都不小,在2世紀或許還擴大了不少。緊隨其後的人口聚集地是四川成都。
唐朝時城市生活蓬勃發展,可從以下事實看到:8世紀前期,唐朝最大的26個州的在籍人口都超過了50萬,長安所在的京畿道的人口甚至激增至擁有200萬名在籍居民。都畿道的洛陽和河北道的大名的人口都超過了100萬,成都的人口也逼近100萬大關。天津人口排名第9,有825 705名居民,蘇州以632 650人排名第19,杭州以585 963人排名第21。唐朝中期的城市排名並沒有將帝國一些大州的城市納入,如位於廣東的南方大型港口城市,或是位於大運河和長江匯流地的內陸港口城市揚州,即便這些城市是阿拉伯旅人不遺餘力地讚美的對象。揚州作為全國的水利交通樞紐,在安史之亂之後得到迅猛發展。
唐朝的長安城無疑是那時候世界上人口最稠密的、最繁華的大都市。在經歷了自西漢以來的多次重建後,它成為一座由高牆包圍、占地約78平方公里的大城市。城中包括外城、獨立為城的宮城,以及類似於城中城的皇城。外城包括106個封閉區隔的坊、兩個大型的市、上百座寺廟,其中大部分都是佛寺。外城人口數量約在百萬,總是聚集著來自四海的訪客——蒙古來的騎士,中亞來的駝隊,天竺的聖人,波斯灣來的阿拉伯商人,馬來群島的冒險家,新羅和日本的僧人、使團和留學生。遠道而來的樂團、雜耍者、雜技表演者、矮人和黑人使人捧腹,歌妓充斥的酒肆和飯館客喧如沸,長安城的市集中隨處可見歐亞大陸運來的異域器具以及從中國各地而來的特色商品。
長安城的來自世界各地的居民沉迷於外來事物中,他們在音樂、舞蹈、服飾、飲食、髮飾、妝容、寵物和奴隸方面引入了一撥又一撥的異域風尚。同樣的世界性精神也傳到了其他唐朝都市,並在後世中國的城市生活中留下了印記。顯然,正是為了模仿時髦的宮廷足尖舞蹈,五代時期的中國婦女才開始戕殘自己的肢體進行纏足。毫不誇張地說,這一習俗致使20世紀之前的所有上層社會婦女都變成了殘疾。也可能是受伊斯蘭教的影響,晚唐時期的上層社會開始把婦女隔離在一個閨房式的私密空間中,並逐漸演化為中國傳統,儘管這一傳統並非源自漢人也非遊牧民族。
門閥統治
中國軍事領域的士向士大夫精英的轉化,在漢朝以前有著不錯的開端,但在早期帝國時代只是間斷性地發展。正如前文的章節中所反覆述及的,從漢到唐,中國社會都被世襲的門閥掌控。
漢朝精英與舊時周朝貴族的區別在於,他們的地位不完全與出身掛鉤,明顯的例外就是皇親國戚。許多身居要職,特別是那些通過軍事成就而加官晉爵的人都出身草根。此外,儘管獲封的官職可以世襲,但只要統治者大手一揮,官員的社會地位輕易就會喪失。例如,到了西漢末年,漢高祖所任命的諸侯王的後代,沒有一人依舊是貴族。新的精英成員與周朝貴族還有一點不同:他們不必在政府中任職,但在實際中仍壟斷著政府官職,並通過名義上保留在朝廷中的地位持續享有聲望。簡而言之,漢朝精英並非出身高貴的世襲貴族,而是有著政治影響力和財富的貴族。在一些例子中,政治影響力創造了財富,而另一些則是財富創造了政治影響力。這兩個要素是彼此相依的。維持政治影響力最穩妥的途徑是控制軍事力量,無論是政府的還是私人的;而財富則源於對土地所有權的控制。
漢朝時期的門閥並非由一群有血緣關係的親屬構成。事實上,漢朝延續了秦朝試圖摧毀周朝傳統中的血脈宗親的政策。政府積極阻止大家族的集聚,在東漢時期,三代同堂已經很了不起了。漢朝的門閥更像一個企業,其組成部分通常包括:(1)一個富有且具有政治影響力的土地所有人;(2)他的直系親屬和家庭,包括妾、僕人和奴隸;(3)他的農業資產,其中或許包括一些由佃戶耕種的四散的小塊田地,但更主要的部分通常是由農奴式的契約農民或奴隸耕作的大面積的完整土地;(4)一群「客」,包括了從占星師、謀士到政治間諜和刺客的各色人等;(5)一支私人的作戰軍隊(部曲),常駐紮在堡壘之中,以抵禦莊園入侵者。「客」和私人武裝通過對門閥宣誓效忠來確立關係,他們能夠被贈予或轉讓,但不能被買賣,也可以主動與其資助人斷絕來往,轉投他主。莊園中的農民似乎都被一紙契約捆綁在土地上,但理論上,他們也可以重獲自由。奴隸則被公開地買賣,但他們所占的比例遠比古希臘和古羅馬的少,漢朝的莊園與奴隸工作的種植園也並無相似性可言。
特別是在東漢和三國時期,這類門閥世系成為巨型企業,占地上千畝,囊括了幾十座農莊、礦山、磨坊和其他工商作坊;其門客多達百餘人,奴隸更是數以千計,軍隊則有上萬人。無論從哪個標準去看,門閥都富有四海,三國時期的一位地方豪強甚至為女兒準備了一千名由綾羅綢緞包裹的女奴作為嫁妝。很顯然,漢帝國未能實現漢朝初期的社會理想——一個繁榮的由知識精英領導的自耕農社會。
在南北朝時期,封建主義的社會模式變得愈發普遍,不難發現,這一現象的根源在於四分五裂的政局,而它又反過來加劇了政權的分崩離析。在南方,漢人群聚在強有力的地方領袖麾下,以躲避一批又一批從北方南下的難民與土地被漢人侵占的原始南方部落。同樣,留在北方的漢人群聚以抵禦遊牧入侵者和借傳統政府崩潰之機而橫行四方的土匪。同時,入侵的遊牧民族也逐漸漢化成為新的漢人。無論是南方還是北方,社會都分裂成為地理概念中敵對的飛地,因此,這時期內的政府或多或少都帶有地方豪強的影子。而在每一塊飛地內,人們越來越無法擺脫世襲地位的束縛。有時,後世學者甚至將分裂時期的中國社會與印度的種姓社會相提並論。
在4、5世紀,南北地區的大量漢人都落入了更加卑賤的境地,雖然可能還不能稱為種姓制度。這個龐大的群體不僅包括大莊園上的農奴、徒附和奴隸,還包括各類受歧視的職業群體,如巫師、醫師和藝人。受人尊敬的平民縮小到少量的剩餘自由農民、工匠以及北方異族出身的部族戰士。隨著地方自治和地方的自給自足的復興,漢朝時頗為興旺的商人階層徹底消失了。在社會階層的頂端是一個改頭換面的精英團體,他們自命為士階層。在這些迥然不同的成員之中,有一些是漢朝門閥的後代,有一些是不比強盜好到哪裡去的尚武的機會主義者,還有一些是北方入侵者的部族貴族。向上的社會流動性被習俗或許還有法律限制。同樣,不同階級、階級內部的不同群體之間也禁止通婚。除了真正的士之外,沒有任何人能夠成為官員候選人。因此,士階層的特權和世襲制度被門閥謹慎地維護,也被政府細心地審查。血脈相承的文人變得隨處可見,所有門閥都聲稱能夠將血脈追溯到某位高官身上,最好是一位漢朝的高官。
有數股力量與這種森嚴的社會等級相悖。佛教的傳播,特別是它對慈悲的強調,最終引起了人們對於備受欺辱的百姓的同情。佛教寺廟為越來越多的人提供一個遠離已有等級制度且有尊嚴的安全的社會地位,以至於政府最終不得不強制性地限制佛教的發展。遊牧入侵者所持的傳統的部落平等主義、北朝政權孜孜不倦地擴張以及在隋唐時期發展起來的新的文官任選程序,都為消除階級差異做出了貢獻,也推動了對人類與日俱增的個人尊嚴的重視,而這成為中國唐朝的一個鮮明特色。
唐朝的社會秩序是自西漢以來最開放的。在這個新的中央集權帝國之下,商業的繁榮加強了社會流動性,百姓的境遇也得以提高。但唐朝社會並不比漢朝公平,財富和政治特權依舊被一小撮擁有土地的宗族、家系壟斷。此時,對於宗族世家來說,三代甚至更多代人同堂已然變得稀鬆平常了。唐朝政府記載了帝國各州內公認的士家,其中一些宗族雄踞中央政府長達數百年,在帝國境內廣泛享有盛譽,其餘一些家族則只享有地方上的影響力。實際上,一名士族有可能一貧如洗,但無論怎樣,士族出身的人都享有國家的認可、廣博的人脈和精英群體的賞識。
特別是在初唐年間,唐朝精英包含了大量漢人與突厥人混血的北方貴族,其血脈同唐朝皇帝一致。這些人生性嗜酒、擅長騎射,男人在莊園中同鷹隼一起狩獵,女性則以擊馬球為樂。但並非全部唐朝貴族都是終日宴飲喧囂之人,作為南朝孱弱的貴族後代,那些士人更偏愛知識和文化,而隋唐時期發展起來的人事行政程序也恰巧激發了文化活動的繁榮。無論如何,北方貴族的遺贈賦予了整個唐朝時期一個更類似漢朝的精神面貌,與後世的中國朝代都不盡相同。
逐步發展起來的半職業化的唐朝行政機構不可避免地被長期的主導觀念——社會地位和官職世襲——所侵蝕。但正是在8世紀的安史之亂,以及後來晚唐時期的軍閥割據和五代十國的撼動下,世襲貴族的社會經濟和政治權力才最終被逐漸削弱。動盪不安的9、10世紀為一個新的社會結構的衍生鋪平了道路,這個新社會結構將貫穿整個晚期帝國時代,把非世襲出身的士大夫推向了至高的地位。
農業
伴隨著社會不平等出現的,自然還有經濟上的不平等。在早期帝國時代,中國政府就貧富差距擴大的趨勢進行了富有創造力的鬥爭,他們的動機一部分是理想化的——重建被認為在上古時期一度存在的和諧社會。但同時,他們的關注點又非常務實且冷靜。無論何時,私人手中聚斂的大量財富都是巨大的威脅:它是中央化的政治權威的威脅,是充足的國家收入的威脅,也是引發大規模貧困從而導致民眾騷亂、危及政治穩定甚至招致政權覆滅的威脅。掌控經濟剩餘一方面有利於國家的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減輕愈見惡劣的貧富分化,從而維持社會秩序。由於社會主要依賴農業,因此,國家面對的最大挑戰就是設計一個公平合理的土地分配製度。
一旦舊的、周朝的封建模式被自由保有土地的農業模式和可在自由市場上任意買賣土地的制度所取代,小農階層旋即陷入囹圄。根據當代學者估算:漢朝早期,一戶典型的農民家庭由一對夫妻和三個孩子構成,他們可能擁有一百畝地[1],年產糧約一百石,此外他們還生產少量豆類、蔬菜以及用於織布的麻和絲。假設每名家庭成員每日平均消耗不到一夸脫的糧食,那麼這個家庭需要消耗他們年產量中的一半。漢朝初年規定的稅率為十五稅一,但在前150年後降至三十稅一,因而賦稅應當不是一個正當的在籍家庭的負擔。但農民家庭還需面對另一些沉重負擔:除了以現金支付每成人一百二十錢和每兒童二十三錢的人頭稅以外,家族的男性成員還需服兵役,這點已在第六章提及(服役期間的農民需要自備糧食)。另外,在政府的安排下,每名男性都需要參與地方上的建築工程或其他傭工任務,每年義務工作一個月。因此,農民最好的生存狀況也只能被形容為動盪不安。當災難來臨時,小農們除了坐以待斃之外沒有太多選擇。他們可以將土地抵押出去,在有限時間內延緩滅頂之災的到來;他們也可以投身到貿易之中去,但沒有資本,前途慘澹不堪;他們也可以加入綠林;最可能的出路是將土地賣給一些地方豪強,然後成為佃戶;若以上都不能成功,他們只有將家屬或自己變賣為奴。如此一來,官員和商人這樣的富豪就成為大地主。持有土地通常是一個極好的投資,因為租金通常是糧食年產的一半。此外,富有的地主通常也有足夠強大的政治影響力,從而能夠爭取到免稅。
富貴之家當然不是自我犧牲、拯救貧困的救世主,他們通常是咄咄逼人的、強制的剝削者。大地主總能輕而易舉地控制足夠的水資源,從而使較小的鄰居陷入貧困,他們也總能將原本國有的池沼、山丘歸為己用,讓原本依山傍水而靠伐木、漁獵為生的窮人再無所依。特別是在東漢時期,在政府變得極為孱弱之後,壓榨的地主和縣令無所顧忌地誘騙、強迫農民家庭淪為農奴或奴隸。對於農民來說,舉家依附於某個強大的地主豪強成為其「部曲」,也是躲避國家壓榨和盜匪、叛軍洗劫的好方法。
早在漢武帝一朝,盡職的朝廷官員就已經指出農民的困境以及改革的迫切性。這之後,政府偶爾會在一段時間內或在鬧災荒的部分地區減稅。(稅收減免成為後繼朝代的常規救濟措施。)政府偶爾還會將無地的人重新安置在未開墾的土地上,為貧困潦倒之人提供種子和工具,開發運河工程以提高灌溉水平,以及採取其他一些防止貧富差距進一步擴大的措施。但直到前7年,政府才開始直面土地分配不公的根本問題,規定任何家庭最多只能擁有三十頃地(三千畝或五百英畝),但這一規定並未強制執行。此後,頗有洞見的篡位者王莽聲稱國家擁有全部土地,強制分割莊園並重新分配給窮人,他也命令釋放所有奴隸。這兩條命令都未能得以施行,因為執行者恰好是首當其衝的受害者。兩三年內,它們在法條上都被廢止了。東漢的創立者就是地主精英出身,他和後繼者們都沒有進行任何土地改革。門閥資產越來越大,對應的是越來越少的農民能維持自由之身。
東漢末年,人口銳減緩解了存活下來的人們與土地之間的矛盾。3世紀初始,專權者曹操積極地重新安置流民,將其分配給國家做屯田客,在無主耕田上勞作,從而既為政府提供了穩定的收入來源,還安定了社會。比起私人莊園中的佃農,屯田客需上繳更多的稅,但所受的壓榨要比在門閥的莊園中當農奴輕得多。由於缺少政府干預,後者依舊十分普遍。南朝時期,曹操的方針基本得以延續,當遭遇自然災害時,國家會為自耕農提供不同類型的豁免,重新安置新湧現的赤貧群體,讓他們以國家殖民者的身份去墾荒。為了滿足南朝朝廷奢侈的開銷,政府不斷提高屯田客的稅收和租金。
在北方,入侵的部落首領安於東漢及其後的家族莊園模式,因此分裂時期中國北方的農民同他們的南方同胞一樣,都淪為了徹頭徹尾的農奴和奴隸。但到了5世紀,北魏的拓跋皇帝——他為隋唐的安定奠定了大體的基礎——開啟了土地改革,以實現兩個目標:一是擴大耕地面積,從而提高糧食產量;二是試圖掌控有權有勢的地主。因此在480年,北魏實行了一系列汲取了不同要素的措施,其中有彰顯公平的井田制,有漢朝的行政傳統,還有南方的賦民公田制。這一土地改革被唐朝統治者繼承,在稍加改動後形成了均田制。
改革或許不是一個恰當的描述,因為拓跋統治者試圖實現的是對土地保有制度的徹底推翻並重建。所有家庭都只能通過國家分配來獲得土地,租期通常都是終生的。土地配給面積按照每戶成年和未成年男性、奴隸以及牲口的數量來計算。種植桑樹、製造蠶絲一直是百姓長期以來的活計,因此每一戶都被批准擁有額外的小塊土地來養桑,這塊土地可以世襲。一旦家中任何男性死亡,其被分配的土地中都會有相應的部分上交國家,用以重新分配。基於所有男性擁有均等田地的假設,國家免除了土地稅,僅按男性人頭來計算國家稅務和徭役。這樣一來,本著井田制的精神內涵,一個在理論上完全公正的土地分配製和稅制便達成了。
實際上,北魏的部分改革只是名義上的。原先不拿俸祿的地方首領現在被給予了像漢朝太守一樣的職位,並根據領地大小來領取國家俸祿。原先屬於地方豪強的土地現在都充了公,但土地上的收入依舊流入地方豪強的口袋,只不過換成了俸祿的名稱罷了。高官占有的土地大小本應依據其官階來劃分,但已知的證據表明額外的土地資產並未被充公。至於極度貧困之人,依舊被作為殖民者派去墾荒,一如南朝時期的模式。
在唐朝初年的統治下,日臻成熟的均田制在理論上為所有年滿十六歲的男性分配了八十畝的公田,同時也允許他們繼承最多二十畝的永業田。[2]所有六十歲以下的男性都要上繳同等的三重稅收:與地稅或地租數額相當的糧食(租);代替徭役的各種形式的替代物(庸);一定量的布料(調)。年逾六十的男性的公田降至四十畝,免於租庸調製。寡婦能夠分到三十畝田,若為家長則能得到五十畝,但免於課稅。包括商人、工匠、和尚、道士在內的市民同樣可以分到小塊土地。根據官階,官員能夠分到大塊的永業田,在任職期間對永業田的占有也可以算作一部分工資收入。理論上,田地的重新分配——在新的需求與退田之間達到平衡——是由縣令通過地方族長來完成的。在人口十分稠密的地區,授田量會小於定量。而在另一些特殊的地方條件下,特別是在邊境地區,執行的標準時有波動。
雖然我們很難期待一個如此理想化的制度在全國範圍內被順利、統一地執行,然而,已有的證據顯示直到中唐,均田制在中國北方都得以強有力地貫徹,而農民的境遇也大有改觀。然而,沒有任何一名規劃者能夠完全克服地少人多這一弊端。此外,由於將土地慷慨地饋贈予官員,甚至只有榮譽頭銜的人,均田制使極少數人的特權得以綿延。後繼的數任皇帝又不斷地將大面積的免稅田,甚至是人煙稠密地區的大塊田地贈予他們的愛卿,持續蠶食著均田制。而政府也沒能機警地將農民從有權有勢者的侵蝕和侵犯中拯救出來。佛教寺廟常常從虔誠的皇帝處獲得大片田地,同時也被允許從處於水深火熱之中的農民處以獲贈的形式兼併公田,從而無限地擴大其占地。這些農民此後就成為佛寺的佃農,從而可以立即免於所有的國家賦稅和徭役,也可以躲避私人地主的侵蝕。由於以上種種,特別是人口增長的原因,均田制逐漸廢弛。
從唐朝初期開始,國家在賦稅制度之外開始徵收一些輔助性的小額稅種。它們之所以值得一提,是因為它們建立了兩個意義重大的先例:這些徵稅只針對無田的市民,比如商人;它們大致基於人丁和評估後的財產來分級徵收。因此,累進稅制的原則就建立起來了:富人不僅需要上繳絕對數量更多的稅,而且納稅的比例也更高。輔助性稅種還包括一項小額稅目,它按畝均徵收,以作為公共救濟中購買糧食的賑濟款,這一項稅務沒人可以減免。這樣一來,一個標準化的土地稅制就從此誕生。這些先例為780年的歷史性財政改革奠定了基礎。這次改革的設計者是知名官員楊炎(727—781),他將唐朝從均田制經年累月的泥沼和安史之亂後中央權威衰微的困境中拯救了出來。
楊炎在780年的改革中開啟了兩稅法,他廢除了之前的所有稅種,合併建立了一個分夏秋兩次徵收的稅制(由此得名)。兩稅法包含兩個稅種,一是按戶籍徵收的稅種,數額按照人丁和估算後的家庭財產進行累進徵收。在意識到金錢在經濟發展中與日俱增的重要性後,政府以銅錢[3]的形式收取這部分稅;二是依田畝繳納的稅種,可以納米粟。無論哪個稅種都沒有一個全國標準化的稅率,而是由中央的協調員與地方長官共同協商出一個稅收額度,決定多少比例稅額上繳朝廷,多少留在地方以供州一級的需求,又有多少歸地方政府所有。因此,各地的稅率大相徑庭,只是為了收足有些武斷的協定出的稅額。但在唐朝後半期,當中央的政治控制日趨式微後,唐朝中央政府只有通過這個方法來徵收全國各地的稅收了。
楊炎的改革使國家有了穩定的收入,但新的制度也代表著一個巨大的倒退:國家放棄了長期以來堅守的、打擊土地分配不公的原則。兩稅法是在均田制無法繼續施行的現實面前的妥協,簡而言之,它是漢代初期放任政策的重現。私人所有制原則再度盛行,而農民又一次直接落入與大地主的不公競爭之中。儘管人們對井田制理想仍存有希冀,但對土地分配進行實驗的偉大時代終究結束了。由於兩稅法提供了國家所需,它在16世紀之前的中國財政制度中持續扮演著基礎性角色。
商業
在漢唐時期,蓬勃發展的商業與政府政策無關。其實,貫穿於整個早期帝國時代的國家主流意識形態——儒家和法家的結合體,是極度反對商業發展的。對於儒家而言,商人以利益為出發點的生活方式會腐蝕個人道德並阻礙社會和諧;對法家來說,商業活動就算不是反生產性的,也基本上是非生產性的。它不能增長國家財富和權力,還會使本應由國家控制的盈餘財富被個人中飽私囊。因此,早期帝國時代的政府認為:若私人商業活動變得毫無節制,那麼它應當被監管、抑制並阻撓。
從漢代初始,商人階級就被迫服從於歧視性的節約法令。穿絲綢衣裳、乘坐馬車、攜帶武器都被明令禁止。擁有農田在理論上也被禁止,儘管在實際中很難操控。商人的子孫不能參與官員任選、推舉和考核。他們只能在城市中一些規定的市集中開設店鋪,同時還被下派的官員嚴密監管有沒有使用不規範的計量裝置或是其他詐騙手段。這些限制措施幾乎都是偶爾才被執行,但直到中唐時期,它們才最終被徹底拋棄了。在唐朝的最後一百年間,商業活動逐漸開始以更自由的模式發展,並且影響了後繼的所有朝代:四散的商鋪突破了城中的市坊限制,大量區域性貿易中心崛起,縣城中湧現了專門的市集區域,以供村子在不同的集會中買貨易貨。
早期帝國時代的商人還需繳納各類直接或間接的苛捐雜稅。政府,特別是地偏路遙的前線駐防政府時常會索要所需商品,並美其名曰「宮市」。政府會以隨意制定的低價大量收購商品,幾乎相當於充公徵用。消費稅和商品車船稅十分常見,其徵收方不僅僅有中央政府,還經常包括地方政府,甚至大地主。
在許多情況下,政府都會召集富商為國庫做「貢獻」,其中針對商人的一系列最為嚴厲的措施是前2世紀漢武帝在位期間執行的措施。為了填充在窮兵黷武中日漸枯竭的金庫,漢武帝執行了一個新的稅法,規定每一船商品收取一百二十錢的稅,每一車商品收取二百四十錢,同時還高額獎賞檢舉逃稅之人,違規商人的財產則全部被充公。其後,漢武帝命令所有商人提交全部商品的清單,並要求商人根據財產多少上繳從價稅。同樣,這次也是對舉報者加倍獎勵,違反者財產充公。這些法令被嚴格執行,結果國庫立刻充盈,而商人階級則盡數破產。
另一個更加根本的抑商表現是,古代中國政府都禁止商人從事某些特定的商業活動,而這些行當在其他社會中對個體商人開放。許多政府所需的商品都不是從商人處購買的,而是由官營的作坊製造並提供。這些行業特別包括了造船業、武器製造業等類型的軍工行業。軍事裝備和武器製造領域是個體商人永遠不能觸及、永遠不能依靠它們盈利的行當。
此外,政府很早就意識到理應對市場中的必需品,例如糧食、鹽和鐵的流通進行規範。戰國時期和漢代初年最著名的富商都是糧食投機者,而鹽和鐵資源作為最典型的廣為所需但非均勻散布的商品,極易被私人所操控。在漢武帝一朝,公眾對於囂張的投機倒把這類商品的行為的憤怒,與國家對於金錢的渴求不謀而合,於是皇帝的財政大臣們——出身商賈,即便漢朝有商人不能從政的規定——將漢代之前的部分實驗性先例拼湊成一個複雜的市場調節複合機制。在中國之外,直到近代,西方發明了國家社會主義和福利國家制度之時,也沒有任何一個系統性的制度能與之相提並論。從漢武帝的措施衍生出的中國市場調節體制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個是一組間接的調控措施,統稱為「常平倉」;另一個是通過有限的壟斷來直接控制市場。二者都被桑弘羊(前143?—前80)優化。桑弘羊是一名商人之子,由於數學天賦在十三歲時得以入朝做官,最終官至御史大夫,並成為漢武帝最後在位的數十年間實際管控財政的獨裁者。
常平倉的初衷是為了穩定市場中商品的供需和價格——尤其是糧食,當然也包括其他一些商品——從而使私人的投機倒把不再可行。在中央的指導下,每逢豐年,全國的政府機關都會隨時隨地地採集盈餘糧食,以避免市場價格的顯著下降;相反,政府也會在市場供需不平衡時隨時隨地地賣出官方儲藏的糧食,以避免價格急劇攀升。這樣一來,即使需要支付長時間存儲糧食以及在區域市場波動時遠距離運輸糧食的成本,政府還是能夠通過在價格高位時賣出或在價格低位時買入來抵消這些成本。事實上,在桑弘羊的機敏管理下,國家即使未能次次獲利,但總的來說還是獲取了十分可觀的利潤。這就是武帝的初衷,至少是部分初衷。實際上,國家成功地將從前流入投機商人口袋中的財富收入囊中。
國家壟斷行業也獲利頗豐。比起私人投機者,國家壟斷行業對消費者的盤剝或許還要輕些。國家並未直接參與鹽、鐵的生產,而是將生產許可批給了承包商。在國家的監督下,這些承包商成為唯一的合法供給商。這一措施行之有效,旋即打壓了以往的投機行為,其利潤則直接歸入國庫。從國家的角度來看,鹽鐵官營十分成功,以至於國家對制酒業也實施了同樣的辦法。然而,與鹽、鐵生產不同,制酒業分布極廣且高度地方化,難以被國家管控。於是,對制酒業的壟斷官營很快就被廢除了。
國家對市場的管控並非未遭到攻擊。舉國上下一度紛紛反對,特別是反對鹽鐵官營。前81年,漢武帝辭世後不久,全國六十名學者被召集前來朝廷開會,與桑弘羊等高官共同商議國家壟斷以及一系列其他政府政策的利弊。官員桓寬與會並記錄了會議內容,此後,他提取會中部分主要觀點整理成為《鹽鐵論》。書中觀點主要反映了熱切又理想化的「國儒」與像桑弘羊這樣傾向法家觀點的、剛強機智的官員之間的不對等論戰。大儒們認為壟斷致使國家參與到了與普通百姓之間的不公平市場競爭之中,也滋生了貪婪;而桑弘羊及其同僚則認為壟斷等措施能夠創收,為國家在邊境抵禦匈奴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儒家官員們反駁稱,除非能夠提升國家士氣,軍力強大與否無關緊要,只要皇帝和他的大臣們能夠不斷進行自我修行以彰顯道德,那麼匈奴便會爭相臣服於漢朝,屆時也就沒有戰爭了。這次對話被記錄在案,成為真實歷史語境之下儒家和法家觀點最為經典的一次對抗。
「鹽鐵之議」並未立即導致任何政府政策的改變。然而,在西漢最後的數十年間,放任主義政策再度抬頭,武帝時期的大多經濟調控政策都已失效。篡位的改革者王莽試圖復興甚至深化這些措施——通過控制所有自然資源的開採和市場上的所有商品來實現中央化的國家控制。他還企圖提高商人和工匠的稅賦,從而建立一個國家壟斷的信貸體系,為窮人提供低利率貸款。同王莽的其他改革一樣,這些規劃都化為泡影,東漢政府再也沒能重新對產業和商業施加影響了。
無論如何,桑弘羊的財政創新留下了一份不朽的遺產,就像井田制的理想也一直徘徊在人們腦中一樣。西漢之後的大多數朝代都保留了部分的常平倉制,前文提及的唐朝通過稅收來支持的義倉便是一例。各朝各代也循環往復地復興國家壟斷中的一些措施,特別是對鹽的壟斷。在8世紀的安史之亂之後,唐朝財政大臣劉晏(718—780)巧妙地恢復了食鹽專賣,光是這項收入就占搖搖欲墜的唐朝的中央政府歲入的一大半,在安史之亂十七年後兩稅法施行前,它為有規律的歲入奠定了紮實的基礎。在劉晏的改革下,製造食鹽的所有國家官員以及買賣食鹽的官方機構需額外繳納重稅。唐朝並未官營冶鐵業,在它最後一百年間,政府試圖效仿漢朝,重新建立對制酒業的壟斷——也嘗試了對採茶業進行壟斷,但二者都失敗了。
為了維護國內政策,早期帝國時代大體上是不鼓勵對外貿易的。政府認為人們與未開化的蠻族進行私人來往不合禮制且可能不安全。的確,非官方的跨境行程常常會被認定為叛國。但某些商品的交換不可或缺,四面八方的外國人都在索求例如絲綢、陶瓷和錢幣這樣的中國商品。同時,中國政府也發現與匈奴以及其他虎視眈眈的鄰人和平互市其實是減少被侵襲的好方法。從漢代起,在政府的資助、監管下,漢人與鄰國的居民在邊境地區互市往來。這逐漸成了一個常規做法。從藩屬國來的使團中通常也包括商人,這些商人就得以在都城的市集中進行貿易活動。因此,也難怪朝廷中的多數人都認為藩屬國的進貢無非就是精心組織下的商業活動,其成員也都是外國商人,而不是有外交地位的使者。這個事實無可爭辯,最顯著的一個例子是166年出現在南海沿岸的一群商人,他們聲稱自己是羅馬皇帝馬可·奧勒留·安東尼(中國人稱其為「安東」)的使者。
對外貿易當然不只是對外國人的痛苦讓步。中國商人從來就不會輕易屈從於限制性法令。邊境官員總是可以被賄賂的,而後他們便會無視商人的違規行為。此外,就像前文提到的,遠方舶來的物品對中國貴族有著巨大吸引力,特別是在唐朝。唐朝皇帝與其他人一樣,也對從遠方而來的商品或貢品——稀有昂貴的黃金、玉石、皮草、香料、奇珍走獸等興趣濃厚。其中,馬匹是中國人最急需的進口商品。儘管中國人也在努力維持草場並發明了種種方法去滿足對馬匹的常規需求,以備在與遊牧民族無休止的戰爭中使用,但若沒有外來的馬匹供應,中國的軍需坐騎時常供應不足。就此來看,後繼的中國朝代都應積極推行對外貿易才對。然而,很幸運的是,一些遊牧民族幾乎樂於向中國提供馬匹以對抗其他遊牧部族,即使是最一致團結對外的遊牧部落,即使知道馬匹會被用來對付自己,他們依舊願意向漢人提供坐騎,因為他們十分渴求來自中國的糧食、絲綢以及茶葉。同樣,中國也十分幸運地擁有一個長時間交好的鄰國朝鮮,它能夠為中國提供良好的馬匹。幾乎所有的邊境馬匹交易都是官營的。
在早期帝國時代動盪不安的歲月里,中國工匠的才幹與持續致力於發展的所有中國政權一起,使得中國的經濟不斷向前發展。灌溉、間作、一年兩熟制以及被改進的輪作措施都提高了農業生產率。胸帶式的馬韁繩、牛拉耕犁、獨輪手推車、水力磨坊、耬、簡易的提花機以及其他節省人工的發明創造——其中一部分比歐洲早了一千餘年——也提高了生產率。冶鐵技術的提高促使鼓風熔爐、鐵制武器和鐵制用品更加普及。國家資助的運河開發、道路修建工程改善了交流和交通狀況,特別是在隋朝開闢大運河後,交通狀況得以大幅改善。經濟發展並未完全超越以貨易貨的水平,即便在唐朝時,租金、稅、俸祿和報酬中至少有一部分仍是以糧食和布匹來支付的。一千個一串的銅錢(錢)是自漢至唐以來的基本貨幣單位,到了晚唐時期,商人開始使用銀票和信貸,這也預示著紙幣的到來。
從漢朝初年到五代的歲月中,中國人的日常隨身用品面目一新。漢朝早期的人們不會燒煤,也不會在紙上書寫,他們沒有見過印刷術,不在桌椅前就座,不喝茶,也不乘轎,而到了10世紀,這些活動已經變得稀鬆平常。就物質和技術的豐富性而言,世界上沒有任何一個地方能夠與唐朝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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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畝是土地測量的基本單位,相當於1/6英畝。一百畝為一頃。
[2]唐高祖武德二年關於均田制的實施方法中規定,年滿十八歲的男子可得田百畝,其中八十為公田,二十為永業田,而非十六歲。——譯註
[3]整個早期帝國階段,標準的金屬貨幣形式是單一面值的銅錢。現代西方社會習慣稱這種中國銅錢為錢(c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