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制時代的中國 · 六、政府
在前2世紀至10世紀這段長達千餘年的帝國時期內,上古封建時期的周朝被理想化為黃金時代,後世的中國人一直在試圖重現其輝煌。相反,諸侯割據的戰國時期和暴虐、集權的秦朝成為令人惶恐又揮之不去的噩夢。但實際上,政府模式不可能回歸從前,無論是好的還是壞的,因為中國的疆域、人口、生活方式、思想、經濟要素都處於持續的適應和被適應的變動中,所面臨的難題也與從前不同了。
新時代所面臨的制度性挑戰是要建立既不同於秦朝的模式,又能在中央化的管理下在全國實現社會公平、經濟和軍事得以控制的政府。這份挑戰並未得到成功的應對方案。中國並非一體化的民族國家,而是一個門閥世家的大聚合,這些家族控制著社會、經濟和政治命脈,即使是在漢唐這樣的政治穩定、文化繁榮的時期內,情況依舊如此。總而言之,權力分散現象普遍,政府人員多數都有貴族背景和性情。儘管如此,從漢朝到唐朝,我們依舊可以看到在集權化和官僚系統的控制權上的幾個深化步驟。
組織結構
正如第五章指出的,漢朝大體沿襲了秦朝創立的政府結構。因此,帝國行政系統就像一個金字塔,皇帝在最上,人數稍多的一些部門在中間一層,地方和區域的官職在下。金字塔的每一層都有三個側面,一個負責總體行政事務,一個負責軍事指揮,另一個負責監督審查。這樣的表達很容易讓人們誤解,認為政府職權有清楚的分界,但事實上,所有的權力都來自皇帝,只是在官職之中仍有一個相對清晰的職能責任區分。
漢襲秦制,官制中最高一級是三人,包括一名丞相或相國、一名太尉和一名御史大夫。太尉從很早開始就成了榮譽性的非功能性職位;御史大夫作為副相,通常在丞相之位空缺之時頂替丞相之職。因此在實際中,丞相掌管整個政府運營,像皇帝的幕僚長或是首相一樣,負責管理多個中央政府部門。其中丞相之下最著名的官職是九卿。作為高級官員,他們的職責是處理類似於皇家日常管理的事務,負責皇家祭祀、宮廷維護、宮廷護衛、皇家安防、都城安防、皇家糧食補給等。九卿之首一定是一位皇家成員,負責監督和記錄皇族的族譜。另外兩人負責收入與支出,一名負責掌管宮廷內的財務,另一名則掌管官員的。更低一級但實權在握的官員中,十三刺史負責日常行政,其職責被合理劃分為財政、司法、軍事以及其他。重要的政策性問題會上書到朝廷,由三公九卿開會決斷。這種會議由皇帝下令召開,丞相主持並負責向皇帝匯報多數派和少數派的意見。儘管最終決策的權力在皇帝那裡,但漢高祖(前202—前195年在位)創立了聽取丞相意見的傳統,因此丞相便有了極高的聲望和影響力,成為整個官僚集團公認的領袖和代言人。
西漢的基本官制
然而,漢朝丞相在天子面前的影響力被逐漸削弱了。中國人通常說的官員大體是指外朝官,以區分皇帝內廷中的近臣和侍從。由於外朝官的主要職責是治理國家,而內廷官只負責皇帝的個人事務,因此即使在最好的情況下,二者的關係也不可避免地劍拔弩張。在漢朝早期,高祖的將領們把控著三公九卿之位,因此宮廷與政府之間的關係相對來說緊密且非正式。一些職官被任命為宮廷事務官和管家,其中一部分人被稱作尚書,負責皇帝的個人文牘往來,並在丞相和皇帝之間擔任溝通秘書。一如前朝,武帝即位後,宦官再次成為能夠出入宮廷、接近皇帝的唯一男性,於是尚書就被歸入外朝官之中,而宦官作為掌管宮廷文書的人,成為內廷外朝間新的緩衝帶。很快,他們的組織也歸入外朝官中,由正規職官擔任。尚書和宮廷寫手不可避免地相繼接管了丞相的部分職能,以至於到了公元9年的西漢末期,丞相之職僅成為地位象徵。在東漢時期,大多行政事務都由三個部門主持,而他們的前身都是內朝官職:尚書省(負責文牘往來的部門)、中書省(宮廷撰寫詔命、整理文庫的部門)和門下省(個人侍從的部門)。[1]至此,御史大夫和丞相、太尉一樣,也成了純粹的名譽性頭銜。軍事職位由軍事將領分領,直接對皇帝負責。監督審查的工作一度由內朝官員作為御史大夫的副手來負責,現在也歸入外廷,先是由中書令負責,後來移交給了尚書。
這些制度性變動是為了削弱外朝官群體對皇帝、對內朝官的影響。外朝官員之中再也不會出現權勢能與漢朝早期丞相比肩的人了,於是他們以一位代言人為中心結成黨羽,自稱「清流」,藉此希望在黨爭中贏得皇帝的喜愛。外朝官的不穩定使得內朝的一部分勢力得勢——先是皇后,再是宦官。在漢朝最後的數十年間,曹操擔任漢朝實際統治者,他試圖重建一個強大的中央政府,其方法就是恢復丞相的權威,於是自己擔任了丞相。
如上文所示,皇帝通過限制外朝官員的權力來加強皇家的權威,同時,都城的權威也遠遠超過了地方。漢代的地方行政制度基本沿襲秦制,由區域性的郡及其下屬的縣所組成。每一個郡的太守和縣令都需要對他所管轄的地方的各個方面負責,並將所有行動記錄在案,按年匯報給都城。通常,每名地方長官都配備一名武將,所有地區都需要接受從都城而來的巡查官不定期的視察。如第五章所示,在漢朝初期的數十年間,世襲王侯的封地與行政上的郡縣制並存,但到了武帝一朝的末期,王侯封地只是與郡縣差不多的行政區劃,僅名稱有所不同而已。這也標誌著在秦朝之後,一個全面中央化的政府首次正式確立。漢武帝進而將全國分為十三個地區(州或府)並向每個地區派遣一名刺史,用來監察太守在轄區內的表現並向皇帝匯報。隨著時間推移,刺史成為權力愈發強大的地方督查,其權力範圍遠遠超過了武帝最初的有限設想。在中央政府之下,刺史與地方政府結成了更強大的聯盟。但到了東漢時期,地方行政制度兜了一個圈又回到了原地:刺史變為實際上的地方長官,成了瓦解帝國的地方割據勢力的動因。
在接下來的幾個世紀中,東漢的組織模式得以沿襲,中間只有微小的變化。嚴陣以待的保守南朝國家固守這一模式,以示他們的合法性。北方大多數異族政權也效仿這種模式,一方面因為他們可以藉此宣稱自己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是因為這一模式是唾手可得的運營大型政府的唯一可行模式。外朝官逐步讓權於皇帝身邊的近臣,地方官員成為制度基石,而王侯、地主多次試圖篡位。
6世紀中葉,在北周的統治下,官員和中央政府的權威開始恢復,並逐步壓制住了地方勢力,這一發展也為隋朝在6世紀80年代統一中國奠定了重要基礎。在沿襲隋制之後,唐朝成功地平衡了外朝與內朝、中央與地方之間的權力關係。
唐朝中央政府啟用了傳統上的三方主體結構:負責統領皇家軍隊的將領團隊;比其漢朝前身職能更加複雜的監察機構;負責綜合行政事務的部門,包括自漢朝中期時就開始演化並在唐朝以成熟的綜合體形式出現的三個機構,即尚書省、中書省和門下省。此時的「三省」有無上的威望,部分是因為唐朝實質的開朝天才唐太宗在繼位前擔任過尚書令。三省的最高官員每日要在政事堂會議上與皇帝會面,所有的重大政策都在這裡決斷。與會的官員被統稱為宰相,對初唐皇帝的獨斷和任性起到了不可小覷的抑制作用。他們的權力部分來源於唐代的律例:每條中央命令都需經過門下省和中書省的蓋章才能生效。
唐朝的中書省和門下省本質上是顧問性質的機構,僅由很少的官員組成。通常,中書省被視作官員向皇帝陳情言事的渠道,這些文書都以表的體裁呈現;門下省是向官員們下達中央決策的中介,決策都是以法令、布告和命令的形式出現的。兩個部門緊密合作,二者的功能在本質上也是不可分割的。
尚書省是政府運行的左膀右臂。它是一個龐大的官僚機構,包括了舊時漢朝官制中的「九卿」(某種程度上是從「九卿」制度演化而來的)和許多新設立的高度專業化機構。除此之外,尚書省的核心由六個部門組成,每一部分管一批下屬機構。這「六部」包括了吏部(人事)、戶部(稅收)、禮部(禮儀)、兵部(軍事)、刑部(律法)和工部(工程),一直沿襲到了中國帝國時代的末期,成為每一朝中央政府的行政核心機構,也成了辦理帝國所有日常工作的部門。隨著「六部」的設立,唐朝的中央政府遠不再是漢朝那樣的皇家家族管理機構。唐玄宗時期頒布了法典《唐六典》,詳細規定並描述了各部的職權。它是繼上古時期的《周禮》之後關於行政的最全面的一部專著,可信度要高得多。
縣依舊是行政層級中的最低一級地方單位,但漢朝時期的郡早已消失,此時的縣直屬於已名存實亡的前身為州刺史的地方長官。在過去的幾百年間,州刺史變得人數龐大,其管轄權則日益縮減,以至於對中央政府構不成任何威脅。在唐朝時,州、府之名被廣泛使用。
在與內朝官的競爭中,唐朝的外朝官最終腐敗墮落,而結構調整並非箇中原因。尚書省首先變得腐敗不堪,從而淪為被內朝利用的工具——先是武后明目張胆地徇私偏袒,其次是玄宗受臭名昭著的寵妃楊貴妃蠱惑,在晚年時期偏袒包庇、任人唯親。因此,宰相無力與強大的地方軍閥和操控皇帝的宦官對抗。外朝官員沉溺於派系鬥爭,也加劇了外朝的墮落。
唐朝基本行政結構
在中央與地方政府的關係上,唐代統治者亦步亦趨地複製了其漢代先人的道路。為了對抗安史之亂(755—763),唐朝不得不容忍跨區域合作演化為區域性自治。711年,帝國的所有州被歸入十道,每一道都由長期駐紮在轄區內的御史來統領。道的數量很快增長為十五個,最終達到二十個以上。在玄宗時期,這些御史演化為節度使,統攬道中的軍政大權。至此,唐朝在一片惘然無知中完成了向全能的地方軍閥的全面過渡,導致了安史之亂。隨著唐朝中央政府的腐敗,這些地區依舊以半自治的面目被地方軍閥控制著,後來演化成了唐朝之後五代時期的獨立區域性政權。
人事選拔
官員選拔應當依據才能而非出身這一概念在戰國時廣受接納,並在秦朝被立為一條堅定不移的原則。但在秦朝崩潰後,這一概念很難再得到支持,其理想化的概念沿襲下來,但在實踐中被歪曲。自漢至唐,才能普遍指純正的血脈。同時,一個人能否入仕絕大部分取決於他的學識和品性能否恪守統治階級中的門閥世家的價值體系。儘管一些出身相對卑微的人也能躋身高位,但政府部門被王侯貴族的子孫和門生壟斷已成為一種常態。在選拔高官時,皇子和公主的親戚們往往能夠受到特別的青睞。上古周朝的貴族頭銜作為厚重的皇家恩典的象徵,通常都是世襲的。帶頭銜的貴族無須履行政府職責,但依舊能拿到政府補助,並被視作官員候選人。此外,高級官員被默許擁有一種保護性特權(蔭),能保證他的一個或多個兒子得到官職。一些官員能夠提名繼任者,從而使職位變成世襲的。富人通常能夠甚至被鼓勵納貲以資助皇帝或國家。只有在軍隊里,人們才能僅憑藉能力來贏得機會,但即便如此,在軍中功成名就所需的無疑不僅僅是勞苦功高。無論是在軍隊還是在文官制度中,裙帶關係和任人唯親的現象都十分普遍。
儘管如此,帝國時期的中國仍然制定了制度化的、理性的、以才能為導向的選拔、替換和評估方法,並以此聞名於世,直到近世也無其他國家的制度可與之匹敵。若聯想英國文官制度,我們不難對中國的選拔制度嘖嘖稱奇。前者順其自然地成了全世界官制的模本,但它到了19世紀才出現,而關於它的最初提案還被指責為「漢化」英格蘭的陰謀詭計。
基於漢朝之前,特別是秦朝的吏制經驗,漢朝早期的選拔程序已然制度化。其中最早的標誌性時間點是前196年,當時地方官員被召集來推舉被稱作「賢才」的後備官員。前165年,中央政府的高官和地方權威——包括王侯和太守——被要求推舉「直言不諱」的人才,皇帝親自為所有候選人編纂考試內容。這兩個事件導致了漢代選拔制度最主要的兩個要素——徵辟和察舉——的產生和成熟化。此外,第三個要素於前124年出現,地方官員被要求推舉一批有志青年去一群名為博士的學者門下學習。博士是中央政府的顧問,專通「五經」之一。由此,一個全國性的大學的雛形產生了,並於日後成為培養未來官員的重要機構。從最開始的五十名博士弟子開始,太學的生員規模擴張迅速,到了1世紀末,太學生已達三千人。到了東漢,太學生的人數膨脹到了三萬人,但其中大多數似乎都是終日尋歡作樂的軍隊逃兵和躲避徭役之人。
關於漢朝官員任選制度的細節描述並不見於早期中國文獻,但大致的輪廓是清晰的。察舉分為兩類,一是前往太學學習,一是直接為官。在跟隨博士學習一段特定時間後,一部分太學生畢業並被列為補官,他們沒有常規的職務,但隨時為臨時、不規律的徵召而準備履職;另一部分在畢業後回鄉,寄希望於通過太守或知縣的推舉而獲得一官半職。無論哪種情況,太學生都被視作基層政府人員,他們是合格的官員候選人但卻無任何職務,擁有被中央政府推舉、直接任命的資格。推舉太學生員的詔令不定期下達,通常在面對日食或地震這種自然徵兆,或是新帝登基時才會下詔。太守是主要推舉人,但對被舉薦者的品行描述卻十分模糊,例如「孝廉」「明經」「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廉吏」「茂才」等。到了武帝一朝,下詔舉薦人才變為規律性的一年一次,郡守要每年推舉一兩名人才。其中,「孝廉」之人常常成為被舉薦的對象。東漢早期,郡守被要求按配額每年在每二十萬居民中推舉一人,於是,每年都有約二百人被定期舉薦。
當官員候選人到達都城後,他們會接受高級官員的測試,有時是口試,但更多時候是筆試,且內容有時由皇帝親自審核。這是世界上已知最早的筆試。經由確認後,被推舉人有可能直接走馬上任,也可能加入候補官員的隊伍,等待徵召,後者的人數有時超過了一千人。自武帝一直到東漢時期,大多數中低級官員甚至一些高階官員都經歷了不止一次的被舉薦的過程,我們可以這樣認為:中國的行政系統由一群受過教育的職業官僚把控。
漢代的察舉制並沒有為官位提供一個公開的競爭環境,太守不太可能去推舉那些與他只有泛泛之交的人。此外,精通文學必須要有良好的經濟條件,要知道當時教育並不普及,書籍由成卷的木條或是成團的帛製作而成,並不能夠被廣泛使用。儘管官員的備選社會群體受限,但選拔系統本身無疑是一個偉大的制度,它在短時間內為政府提供了大量受過教育的有名望之人,也確保了官場中有全國各個地方的代表。
漢朝時期,全國上下的官位任命都不受中央控制。太守和縣令由中央委派,由於「迴避制度」,太守不可在家鄉地區任職。但這些地方官員約定俗成地自己任命下屬,和許多中央政府官員的作為如出一轍。官職按照年薪分級,年薪又以糧食的石數計量(1石約等於133磅)。丞相的年薪約一萬石,但普通官員的工資從兩千石到一百石不等。工資一部分以糧食的形式支付,另外的部分則以等價的絲綢和現金支付。
一旦走馬上任,官員就需經歷一年的試用期。若他表現得令人滿意,那麼他的任職將變為終身制。官員每三年都要提交他們下屬的績效評估,這關乎工資調整和偶爾的升遷、貶職或卸任。年長的官員會按期退休,有時還有退休金。
漢朝人事管理的所有要素都在其後數百年間得以延續,但在3世紀,察舉制被漢朝崩潰後的混亂徹底動搖了。由於黃巾反叛以及曹操與其對手間的戰爭,導致漢朝的人口數量大幅減少且遷移頻繁,社會由新的封建關係重組。在如此動盪的局勢下,為了能夠使任選和官員評估標準化,曹操政府在每個地區都找到了一位有名望之才,並任命他為大中正。在地方的小中正的協助下,大中正按九級來評估轄區內所有有資格成為官員的人,無論他們在朝為官還是在野為民。因此,官員任命被重新洗牌。九品中正制本來是一個臨時的權宜之計,但卻被幾乎所有漢代之後分裂時期的朝代所採用。中正之位無疑由處尊居顯的地區門閥所占據,而周期性的評估也使得門閥在政府中的影響力自然而然地長久不衰。
隨後,部分北方政權為了穩固統治,在人事管理上做了些許變化。6世紀70年代,北齊宣布中央政府有任命所有地方官職的權力,而在這之前,這些職位都由地區長官控制。隋朝做了更多改變,給予中央政府任命所有官職的權力。它也為通過考試來選拔官吏的完備制度奠定了基礎。這一制度在唐朝初期得以成熟,因而其功勞通常全部歸於唐朝。
與漢朝相比,唐代的人事管理制度的官僚專業化程度有了顯著進步。唐代官場對更多人敞開了大門,應試者人數常常遠超舉人數量,比例可達一百比一。高官厚祿無疑是接受教育的一個重大動因。儘管東漢時期發明的紙張正在逐步普及,但在7、8世紀,書籍依舊較為稀缺。但大家族持續不斷地藏書並聘請教師,政府也資助州一級的學校。另外,頗為諷刺的是,佛教寺廟也為有志青年提供儒學經典教育,以保證他們能夠通過科舉考試。受教育階層逐步擴大,即使未能通過科舉考試的人也能找到一份工作,例如做政府中的文吏或私塾教師。
許多應試者都來自兩個全國性大學「太學」,一個位於長安,另一個位於陪都洛陽。其生源基本上限於貴族和官員的兒子,其他的生員則需要通過所在州的推舉,並通過州一級的解試的初步篩選。通過在首都舉行的殿試,相當於西方人通常說的取得了博士學位。在整個唐朝期間,每年都要進行五種不同的考試,對應五種不同的學位。第一科需要展示應試者卓著的文學才華,此科被稱作「進士」;第二科考察應試者明習經學的能力;另外三科考察生員的法律、書學和算術,但遠沒有前兩科那麼重要。儘管如此,官方仍會不定期地或於短期內考察生員其他一些科目,例如8世紀一段時間內,科舉考試中甚至有關於道教的科目。736年以前,科舉考試的全部事項都由尚書省的吏部主持,之後這一職責轉移到了禮部,它標誌著聲名在外的官吏選拔制度被視作一個象徵性的國家儀式。
通過考試的人能夠得到一個文官頭銜和官階,但並不會自動得到委任。官員任命是吏部主持的另一個單獨的程序,申請者不僅僅包括剛剛獲得科舉功名的人,還包括任期已滿的低階官員以及那些被認為有資格的申請人,例如傳統上受特權蔭庇的官員子弟。每年,吏部徵召所有合格的候選人來進行自我展示,考察申請人的書法以及撰寫關於實政問題的文章的能力,隨後還要考察申請人的個人形象和言行談吐,最後還要翻閱其檔案,確定他是否品德優良、才華出眾和抱負遠大。當以上程序都完成後,他們會詢問每一個通過的申請人心儀的職位,再與已知或即將空缺的、與申請人官階匹配的職位比對,最後由吏部將候選人名單上呈門下省,再由門下省批准後上呈皇帝過目。這之後,新的官吏任命會昭告天下,申請人應在皇室成員面前正式地表達他們的感謝,此後再走馬上任。
漢朝時期,所有官職都是終身制的,但在唐朝變為三年一任。若要連任,官員需向吏部提交申請並重複上文提及的程序。官員們或許都要重複經歷數次申請程序,直到他們的官階足夠高時才可以被免除這一程序。在職時,每位官員都要接受上級的評估,這種每年一次的績效評估文件會在吏部歸檔,並在連任考核時用作參考。
所有官員都被劃分為九個品階,對應不同的俸祿,所有部門也按照類似的方式劃分。若保持良好的年績效記錄和連任記錄,官員便可以獲得高官厚祿,甚至可以平步青雲到官僚系統中最顯耀的職位之上。然而這個過程很緩慢。最初,申請人通常要為一個合適的空缺等上兩到三年,一名合格的連任者並不意味著會被馬上重新任命。即使到了唐代,對於高階官位來說,良好的為官記錄仍比不上好的家族關係,因此唐朝政府從來也沒有成為一個徹底官僚化的、去貴族化的政府。然而,中唐之後,所有的機制都為迎接晚期帝國時代的官僚統治做好了準備。
監察
前文曾反覆提及監察官員,但這並不意味著他們是早期中國朝廷專門雇用來焚燒異見書籍或是監視公共倫理的走狗。誠然,由於皇帝被視作「百姓之衣食父母」,所有官員也被寄希望於能夠承擔起成為道德楷模、嚴懲不正之風的職責。然而對於監察官員來說,他們有著更具體的職責——確保政府能夠如預期般運轉。儘管這些監察官員通常被稱作「皇帝的耳目」,但他們的職能遠大於秘密警察;雖然他們被稱作「執法官」,但只有十分有限的司法權力。他們是文官中的常規成員,當被任命到御史台後,他們的唯一職責就是按規定持續監督所有行政運作,彈劾違法、違反行政條例以及違背傳統道德理念的官員。由於監察官員能夠繞過常規通信渠道,直接將參本上奏給皇帝,因而也具備了行動的獨立性和極高的威望。若報告觸怒了皇帝,他們不能免於責罰。但一般來講,從皇帝的個人利益出發,他並不願意去威懾他的監察官,懲罰一名盡職盡責的監察官員通常會被視作瘋狂的行為。
從秦漢一直到唐朝,監察官在行政上隸屬中央機構御史台。但在唐朝的制度下,由於御史大夫不再像漢朝時那樣與一般行政等級掛鉤,監察工作因而有了更大的自治權。
除了負責持續督查整個官場的監察官員,按例,朝廷中還包括暗含監察職能的官職,例如諫議大夫、散騎常侍、左右拾遺以及秘書監。在秦漢時期,這些官職是授予高官的榮譽性頭銜,象徵著他們的地位已經堪比皇帝的同伴和導師。到了唐朝,持這些頭銜的官員則成為中書省和門下省的常規成員,職責是監督皇帝本人的行為,負責為皇帝呈送文書。他們被期待能夠直諫皇帝的錯誤和短處。由於這些官員被授予駁回任何不當法令——無論是內容不當還是形式不當——的權力,所以其中一部分人甚至能夠否決皇家法令和其他公告。除了對皇家法令的常規監管外,皇帝所有的命令在生效之前,慣例上都需經過中書省和門下省的批准。如此就對皇帝專權起到了抑制作用,其作用雖不徹底但卻不容小覷。
尤其是早期帝國時代的政治強人,例如漢武帝和唐太宗,在大部分時間內都可以利用監察官去威懾官場。然而,對於大多數皇帝來說,他們都過度依賴統攬官場的強大親族和門閥的支持,即使在政府變得愈加官僚化的情形下也依舊錶現得武斷專權。到了唐代,雖然皇帝依舊位居萬人之上,但諫官職能的制度化進一步確保了皇帝不會成為暴君。
法律
就像監察制度一樣,中國的法律實踐和法律理念也值得特別關注,因為它和與之相對應的西方概念相去甚遠。中國的律法一直以來就是純粹的政府工具,既不被視作神聖的仲裁,也不被視作一部不可違背的憲法。它是日常行政的一個不可分割的部分,其中既沒有一項能夠限制國家權力的條款,也沒有一套據此可以合法責問國家的教義或獨立司法系統。國家頒布法律只有一個目的——直截了當地表明希望民眾規避的行為以及犯錯後將受的懲罰。法令主要依靠縣令來落實和執行,在處理民眾的法律案件時,他們基本上是皇帝的全權代理人,集調查官、檢察官、辯護人、陪審人員和法官的職能於一身。可疑的案件時常會遞交到上一級的行政機構——刑部,甚至會上呈皇帝以做裁決。嚴重的判決通常會經由高級權力機構覆核後再執行,但縣一級的初級仲裁依舊有著巨大的懲罰效力,幾乎是不容置喙的。
這種形式的法治源於先秦法家的治國理念。早期的儒家不信任法治,更傾向於通過統治者和官員以身作則遵從禮儀教化來使社會順應天命,也就是與宇宙和諧共處。然而,大體上,在面對漢代時期形成的龐大且複雜的帝國時,儒家不得不承認法律在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地位。事實上,儒官的確成為孜孜不倦的立法者,然而他們還是在法律系統中融入了自己的哲學和精神理念。在法家的觀點中,法律應該嚴格體現平等主義,同時又被嚴格執行。但自漢朝起,在儒家的影響下所頒布的法律是相對且有條件的。比如,謀殺犯不會被一視同仁地嚴懲不貸,其罪責的輕重取決於誰殺了誰、犯罪的情境、雙方的關係以及其中的道德義務。如此一來,若一名父親殺死其不孝子,其行為就會獲得贊成;但若是子弒父,無論在何種情境下,這一行為都會被視作罪無可赦,即使是無心之過也不能減輕罪責。在唐代律例中,有一條帶有更加鮮明的儒家特色的法規:免除子女在為父母服喪期間的死刑。對於縣令來說,處理法律案件無疑很難。偵查犯罪情境、犯罪動機和犯罪結果,做出公正且順從公共道德的判決和判罰都需縣令一個人完成。有關法律條文內容的爭執並不常見。
漢代律法中只有一部分得以存世。其基本形式顯然被後來的分裂時期的眾多政權模仿。已知最早的完整法律條文是651年頒布的唐代法典《永徽律》,據傳,它的內容是從隋律演化而來的,其中包括了501個條例,分屬12篇:
1. 《名例律》
2. 《衛禁律》
3. 《職制律》
4. 《戶婚律》
5. 《廄庫律》
6. 《擅興律》
7. 《賊盜律》
8. 《斗訟律》
9. 《詐偽律》
10. 《雜律》
11. 《捕亡律》
12. 《斷獄律》
當代西方人所稱的「民法」並非國家的焦點,它們依靠族長和村中的長老按照地方習俗解決。若民事訴訟遞交到了縣衙,那麼縣令也要尋求一個公平的解決辦法,但訴訟雙方都會或多或少受到懲罰,因為他們沒有能夠在和諧共處的精神內涵下解決問題。
即便在漢朝,撇開緩解秦朝苛政的措施外,法定刑罰也很嚴酷,例如死刑是斬首或腰斬。若觸及叛國罪或等量嚴重的罪責,罪人的全部家屬也有可能被誅殺,部分是為了防止其家人復仇。對於罪責相對輕的罪犯,則處以足以致殘的刑罰——如黥、劓、宮刑等。罪責最輕的罪犯會被派往建築工程上服勞役——修路、築牆、挖鑿運河是再常見不過的刑罰了。監禁並非常規刑罰,但被起訴的嫌疑人會被投入大牢,在等待審判期間,有時會被戴上鐐銬。審問期間,證人和嫌疑人普遍都會遭受一頓棍棒拷打。對於官員來說,常見的責罰是罰金、免除職務或發配至條件艱苦的邊疆,例如易患瘧疾的南海地區。官員和百姓有時能夠通過上繳錢財來減輕責罰。
到了唐代,常規刑罰被劃分為五類:斬或絞的死刑;流放兩千里、兩千五百里、三千里地的流刑(一里約為三分之一英里);服一至三年不等的苦役;杖責五十至一百下不等的杖刑;笞打至多五十下的笞刑。同漢朝一樣,上繳罰金通常能夠減輕有名望或富庶之人的罪責。
軍隊
實際上,軍事是帝制中國的權威賴以建立的基石。所有朝代始終為潛在的內外軍事挑戰而焦慮不安,只有中央全面、緊密地控制軍事力量,政權才能夠持久且強大。但是判斷哪一種軍制最適用於中國並不容易。通常,國家需要三種軍事力量:第一種是在邊境地區,特別是在北方和西北方的邊境,這些地方需要軍隊長期駐守,以驅逐咄咄逼人的遊牧民族;第二種是首都所需的大量軍力,這些軍力能夠保護皇帝,避免意外並提高皇家的權威,同時,這支軍隊能夠被靈活調配,在需要時隨時前往遠方作戰;第三種是為了維護地方日常的政治活動,以及對抗地方小規模盜匪的軍事力量。為了滿足以上需求,國家常常進退兩難。業餘的應徵士兵最不可能出現內部管控問題,但戰鬥力也最低。熟練的職業士兵戰鬥力強,但卻難以進行內部控制。總而言之,早期帝國時代的中國致力於實現半農半兵的理想,但真正成功付諸實踐的也只有漢朝和唐朝早期。
在漢代的兵役制度下,年滿二十周歲的男性都需在政府登記,二十三歲至五十六歲的男性都可能被徵召入伍。理論上,所有男性應在本縣的軍事督導帶領下參與軍事訓練,每年一個月,時間在秋收之後。這名男性一生中需要守衛一年都城,戍守三天邊境。雖然1世紀時漢朝的尚武精神頗盛,但在實際中,這樣的體制仍行不通,徵召到的邊境戍卒的數量尤顯不足。很快,國家開始大量「免戍費」地招募尚在服役期的人,同時還招募義勇隊或貧困到無法支付賦稅的農民,提供一年或更多的軍餉供他們到邊境駐紮,甚至宿衛京師。東漢年間,地方軍隊被廢止,這一舉措無疑旨在限制地方或區域軍閥。但無論如何,到了2世紀末,軍閥已橫行天下。
除了上文提及的基本兵役之外,漢朝的應徵士兵還需響應地方的突發事件以及朝廷委派的將軍的徵召。對於某些戰事,朝廷還會徵召義勇隊。在朝廷批准後,將軍個人還能夠招募自己的軍隊。整體軍事編製得以及時專業化。僱傭兵充當京師衛兵,胡騎則被雇募來戍守邊境。地區長官和門閥大族也有自己的僱傭兵組織。理想中的徵兵制以及漢代早期高漲的軍事士氣已然消失殆盡。
在漢朝之後的分裂時期,在南方,為門閥效力的僱傭兵比比皆是;而在北方,遊牧部落是征服王朝的精英常備軍的主要構成,他們依靠對漢人農民的剝削來獲得收入。但到了6世紀中葉,西魏統治者為了適應鮮卑傳統上的部落組織結構,制定了一個新的兵制:凡是有兩個兒子以上的家庭,必須要送一名永久性入伍。這些士兵被派往分布在全國的一百個府中,這些府又由二十四個軍統領。入伍的軍人可以免除自己的稅務和徭役。軍人的基本需求由國家供應,但在駐守期間需要利用軍事活動的間隙,在國家分配的土地上耕種以實現自給自足。
府兵制最初的意圖是要將貴族士兵與農耕人口分離。在經歷隋朝的演化後,府兵制到唐朝變成了一個全新的兵役制度。唐代的兵制與漢代的主要區別在於它並非基於短期的廣泛徵兵,而是在可能的情形下打造一支依靠農耕自給自足的、精英的職業軍隊。特別是在唐朝初年,服兵役備受尊敬,富庶之家都雄心勃勃地為其子孫在軍隊中爭得一官半職。年輕男子在滿二十一歲後即可參加基於身體條件好壞和家庭背景顯耀與否的入伍選拔。入伍士兵分別駐守在六百餘個折衝府之中,這些地方主要聚集在唐朝都城長安、陪都洛陽和北方邊境上。府兵要一直服務到六十歲退休為止,按照距離京師遠近輪替,輪流到京師宿衛一月。在另外的輪替中,折衝府會派遣士兵前去戍邊三年,並按需派遣分隊去參加特殊戰事。
除了在兵制系統內撥出的京師衛兵外,皇帝本人還擁有自己的常備軍,稱作北軍。它的前身是追隨唐朝創立者起兵反隋的部隊,在7世紀後已充斥貴族子弟。於是,北軍擁有無上的軍事威望,到8世紀前他們作為長期的職業軍人,一直都是唐朝的戰鬥力核心。在北軍面前,京師宿衛的府兵們相形見絀,逐漸淪為朝廷權貴的僕人。隨後,府兵組織逐漸被削減。到了749年,府兵力量和聲望遠不如從前,甚至都不再承擔上京宿衛的職責了。
儘管在邊境防守中的角色逐漸衰微,但府兵制度還是得以殘喘。國家不得不依靠徵兵來維持其邊境上的足夠力量,到了8世紀中葉,國家終於不得不永久性地依靠僱傭兵來鎮守前線,其中大部分來自交好的異族部落。在節度使的領導下,這樣的僱傭兵部隊蓬勃發展起來,使得755—763年毀滅性的安史之亂成為可能,也導致了後來的軍閥混戰。同時,受宦官掌控的宮廷守衛在長安崛起,削弱了北軍的威望和力量,也為晚唐時期都城的宦官專權與腹地的軍閥分裂的雙重悲劇埋下了伏筆。
在早期帝國時代,軍事技巧並沒有實質性的創新,沒有什麼可以與戰國時期步兵和十字弓的發明相比肩。唯一的技術性進步就是從草原地區引進的馬鐙,它極大地提升了人們的騎射技術。有人認為:馬鐙約在5世紀被引進,在此前一千年,輕騎兵已經是東亞地區的主要進攻力量之一了。一直到唐朝,十字弓都是中國最頂尖的武器,儘管那時火藥早已被發明並被用於煙花製造。
在帝國早期的數百年,在漢人不斷深入中國南方的過程中,隨之而來的一個發展值得特別關注,即對水上作戰的適應。前111—前110年,漢武帝成功征服南越,他在廣東地區的勝利就是依靠從長江三角洲駛去的小型艦隊;東漢末年曹操專權時期以及接下來的三國時期,水戰十分頻繁且具有決定性意義;在對抗高句麗的戰爭中,隋和唐都雇用了海軍力量。簡而言之,從漢到唐,中國的常備軍事力量中已經包括了海軍。
縱觀早期帝國時代,在文官制度和由徵兵組成的理想化軍事編制中,帝國實現了重大發展並進行了諸多嘗試。其中,最受尊崇且回報最為豐厚的職位還是軍職,而非文官。漢朝和唐朝早期都十分尚武,即使在開元盛世時期,文官在朝廷中也絕未占支配地位。安史之亂後,軍國主義更是猖狂不堪。簡而言之,廣為流傳的當代認知——古代中國尚文不尚武——其實是個大錯誤,至少從早期帝國時代來看無疑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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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尚書省、中書省和門下省都是在漢朝之後才得以確立的官署名稱。漢朝時期,尚書省之名尚不存在,只有尚書台職能接近於尚書省;中書省亦不存在,但漢武帝時時有中書令,由宮廷宦官掌管宣傳詔命;門下省亦不存於漢,秦漢設侍中寺,職能與後來設立的門下省相近。——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