諦義證得經 · 第七章
§7.1
所謂禁誓是禁止殺生、妄語、偷盜、淫行、執持。(hi?sā-an?ta-steya-abrahma-parigrahebhyo viratir vratam.)
〔注釋〕
這五項是由耆那教教主規定的基本戒律,被稱為「五大誓」。可與佛教的五戒(不殺生、不偷盜、不邪淫、不妄語、不飲酒)相比較。值得注意的是本節與《瑜伽經》§2.30所說的瑜伽八支的第一支「禁戒」的內容完全一致。
「執持」,主要指對財物的貪求、執著。有的耆那教經典把這一條表述為「戒私財」,佛教翻譯作「無所得」。即對任何財物都毫不留戀,一無所求。
§7.2
依據部分地(實行這些禁誓)及完全地(實行這些禁誓),而有微小及大(禁誓之別)。(de?a-sarvato '?u-mahatī.)
〔注釋〕
出家人必須完全地、嚴格地遵守這些禁誓,這稱為「大禁誓」。在家人卻只須部分地、不太嚴格地遵守它們,這稱為「小禁誓」。詳見§7.14、§7.15等節。
§7.3
為使這些(禁誓)確立,對該五項各有五種修習。(tat-sthairyārtha? bhāvanā? pa?ca pa?ca.)
〔注釋〕
空衣派刊本在本節之下具體列舉了每項的五種修習的內容,並把它們列為正文,但其內容與§9.2~§9.9有若干重複之處。
(§7.4)保護語;保護意;(注意步行的)規矩;注意拿、放(物體)的規矩;飲食(須)看過之後(再吃),(上述五種)是(對禁止殺生的)五(種修習)。(vā?-manogupti-īryā-ādānanik?epa?asamity-ālokitapānabhojanāni pa?ca.)
(§7.5)捨棄忿;捨棄貪;捨棄怖;捨棄笑;以及說話符合教義等是(對禁止妄語的)五(種修習)。(krodha-lobha-bhīrutva-hāsya-pratyākhyānāny anvīci-bhā?a?a? ca pa?ca.)
(§7.6)居於空寂處;離群索居;居於相互不禁止對方的場所;清淨的行乞;不與共同修法者爭論,是(對禁止偷盜的)五(種修習法)。(?ūnyāgāra-vimocitāvāsa-paroparodhākara?a-bhaik?ya?uddhi-sadharmāvisa?vādā? pa?ca.)
〔注釋〕
「不偷盜」亦即「戒不與取」。所謂「戒不與取」是指不能拿非別人給與的東西。耆那教從來認為「不與取」是與僧侶不經主人允許,即在人家投宿有關的,故此,在這裡也把「不偷盜」這一戒律的遵守與僧侶的居住條件聯繫在一起考慮。可參見耆那教經典《阿耶羅》(āyāra,十二肢之第一肢)§2.15的有關論述。
(§7.7)捨棄(下列活動):聽可能引起對女人愛慕之情的故事;看她的攝人心意的身體;回憶過去的快樂;(飲用)使人快樂的、壯陽的飲料;裝飾自己的身體,(這些)是(對禁止淫行的)五(種修習)。(strīrāgakathā?rava?a-tanmanoharā?ganirīk?a?a-pūrvaratānusmara?a-v??ye??arasa-sva?arī-rasa?skāra-tyāgā? pa?ca.)
(§7.8)無論好、壞,捨棄對(五)根的對境的愛憎,(此)是(對禁止執持的)五(種修習)。(manoj?āmanoj?a-indriyavi?aya-rāgadve?a-varjanāni pa?ca.)
〔注釋〕
「五根的對境」,即色、聲、香、味、觸,也就是客觀外界的一切事物。
§7.4
(犯)殺生等(禁誓)時,要對觀(由此會引起的)今生及來世的(種種)不幸與恥辱。(hi?sādi?v ihāmutra ca-apāya-avadya-dar?anam.)
§7.5
或者(應對觀違犯殺生等五項禁誓本身,比其產生的後果)更苦。(duhkha? eva vā.)
§7.6
或者(應該)分別以慈愛、歡喜、悲憫、正真,(對待)眾生、高德者、有惱者、粗野者。(maitrī-pramoda-kāru?ya-mādhyasthāni sattva-gu?ādhika-kli?yamāna-avineye?u.)
〔注釋〕
本節與佛教主張的「慈、悲、喜、舍」四無量心,及《瑜伽經》§1.33講的「以慈愛對觀樂境、以悲憫對觀苦境、以歡喜對觀福境、以捨棄對觀非福境」很相近,反映出相互的淵源關係。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vinaye?u」,意義不變。
§7.7
且為了厭世求法與離欲,(應對觀)世界與身體的本性。(jagat-kāya-svabhāvau ca sa?vega-vairāgyārtham.)
〔注釋〕
「厭世求法」。梵文原詞為sa?vega,《翻譯名義集》把該詞譯為「永倦怠」。但在耆那教中,該詞意義有所不同。據烏瑪斯伐蒂原註:「Sa?vega,即畏懼輪迴,認識到插手世間事務及執持的過失而厭惡它們,尊重法,對奉法者、聽法及見奉法者時具歡喜心,並信仰更高果位的德性。」故譯作「厭世求法」。
§7.8
所謂殺害,即以放縱的(身、語、意的)作為去奪去(其它眾生的)生命。(pramatta-yogāt prā?a-vyaparopa?a? hi?sā.)
§7.9
所謂虛偽,即說不真實的話。(asad-adhidhānam an?tam.)
§7.10
所謂偷盜,即不與取。(adattādāna? steyam.)
§7.11
所謂非梵行,即交合。(maithunam abrahma.)
§7.12
所謂執持,即欲求。(mūrchā parigraha?.)
〔注釋〕
§7.8至§7.12解釋五大戒。
「欲求」( mūrchā),佛教譯作「昏」、「迷」,在此指欲望。「執持」(parigraha),亦可譯作「攝受」、「護持」,本指不違犯對比丘可持有物品的禁戒,但在此指對內外一切事物的欲求。參見§7.24。
§7.13
所謂禁誓者即無刺之人。(ni??alyo vratī.)
〔注釋〕
據原注,所謂「刺」(?alyo),有欺、慾念、邪見等三種。遵守五種禁誓的人必然沒有上述三種刺。
§7.14
(禁誓者分兩種):在家與出家。(agāry-anagāra? ca.)
§7.15
在家者行小禁誓。(a?uvrato 'gārī.)
〔注釋〕
小禁誓,亦即部分禁誓,指只遵守部分禁誓即可。參見§7.2。
§7.16
另外,具足(以下)禁誓者也(為在家禁誓者,即限制自己行動的)方位與場所,遠離無意義的毀傷,(每日定時)反省冥想,遵行齋日的齋戒,節制飲食及其它享用,與客僧分享食物。(dig-de?a-anarthada??avirati-sāmāyika-pau?adho-'pavāsa-upabhogaparibhoga-atithisa?vibhāga-vratasa?panna? ca.)
〔注釋〕
本節論述的這些俱為耆那教在家信徒所應盡的義務。所謂「其它享用」,指飲食以外的其它物品,如衣服等。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pau?adha」作「pro?adha」;另外,在「paribhoga」之後還有「parimā?a」一詞。
§7.17
(在家禁誓者並可)委身於因死才告終的苦行。(māra?āntikī? sa?lekhanā? jo?itā.)
〔注釋〕
「因死才告終的苦行」( sa?lekhanā),指絕食精進,直至死亡,以此求得解脫。這是耆那教認為的最好逝世方法。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sa?lekhanā」作「sa?lekhanā」。在佛教中,該詞意為「減用物」、「持戒」,說明兩者之間的某種聯繫,值得注意。
§7.18
疑惑、欲望、遲疑、對其它觀點的稱譽與讚嘆等是對正見的違背。(?a?kā-kā?k?ā-vicikitsā-anyad???ipra?a?sā-sa?stavā? samyagd???er atīcārā?.)
〔注釋〕
這兒的「疑惑、欲望、遲疑」,是指對耆那教理論的疑惑,以及抱著一些不切實際的世俗的欲望,對實行耆那教的教規、教法有所遲疑。這兒的「其它觀點」,指非耆那教的其它宗教哲學派別的觀點。
§7.19
對禁誓與戒順次各有(如下)五種(違背)。(vrata-sīle?u pa?ca pa?ca yathā kramam.)
〔注釋〕
這兒的「禁誓」,指§7.1講的五大誓。這兒的「戒」,指的是§7.16講的七種戒律。
§7.20
縛、殺、剝皮、加給的負荷過度、尅扣飲食。(bandha-vadha-cchaviccheda-atibhārāropa?a-annapānanirodhā?.)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殺生禁誓的五種違背。
§7.21
謬誤的教言、公開說秘話、偽證、違背諾言、暴露秘密。(mithyopade?a-rahasyābhyākhyāna-kū?alekhakriyā-nyāsāpahāra-sākāramantrabhedā?.)
〔注釋〕
「秘話」(rahasya),特指男女間的事。
本節論述對妄言禁誓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rahasyābhyākhyāna」寫作「rahobhyākhyāna」。
§7.22
教唆盜竊、受理贓品、違背皇家禁令(私下買賣)、計量上的不正當行為、贖賣假貨。(stenaprayoga-tadāh?tādāna-viruddharājyātikrama-hīnādhikamānonmāna-pratirūpakavyavahārā?.)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偷盜禁誓的五種違背。
§7.23
給其它人做媒、與已婚婦人私通、與未婚的婦人私通、不自然地性交、過份地行淫。(paravivāhakara?a-itvaraparig?hīta-aparig?hītagamana-ana?gakrī?a-tīvrakāmābhinive?a?.)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淫行禁誓的五種違背。
§7.24
過份地擁有田地家屋、金銀、家財穀物、男女奴婢、珠寶。(k?etravāstu-hira?yasuvar?a-dhanadhānya-dāsīdāsa-kupya-pramā?ātikramā?.)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執持禁誓的五種違背。
「珠寶」,原詞為kupya,指金銀之外的其它金屬。有的研究者把該詞解釋為手鐲、鼻飾等各種首飾。佛經中常把該詞譯為「寶藏」。故在此譯作「珠寶」。
§7.25
超越上、下、橫(各方)的限度,隨意擴大地域的範圍,失去(對傳統法規的記憶)。(ūrdhva-adhas-tiryagvyatikrama-k?etrav?ddhi-sm?tyantardhānāni.)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方位戒律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用「antarādhāna」表示句末的「失去」一詞。
§7.26
從界限外喊人來;把人送往界限外;與界限外通話;在界限外以記號使人知;把物品拋往界限外。(ānayana-pre?yaprayoga-?abda-rūpānupāta-pudgalak?epā?.)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場所戒律的五種違背。
§7.27
粗野低下的談笑;卑猥的舉動;饒舌;處事無謀;過度的皆用。(kandarpa-daukucya-maukharya-asamīk?yādhikara?a-upabho-gādhikatvāni.)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無意義的毀傷的戒律的五種違背。
「皆用」,原意見§2.4的注釋,此處意為享用。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皆用」改作「無用的飲食及其它皆用」(upabhoga-paribhoga-anarthakyāni)。
§7.28
(在冥想時用身、語、業三種)行為作惡;不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yogadu?pra?idhāna-anādara-sm?tyanupasthāpanāni.)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反省冥想戒律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最後一詞作「anupasthānāni」。
§7.29
不挑選、不打掃場所而排泄;拿、放(東西);使用臥具;不熱心;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apratyavek?itāpra-mārjitotsarga-ādānanik?epa-sa?stāropakrama?a-anādara-sm?tyanupasthāpanāni.)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齋戒戒律的五種違背。
§7.28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指的是關於反省冥想的傳統法規。§7.29所說的「對傳統法規記憶不熟」,則是指對齋戒戒律的傳統法規。
§7.30吃活東西;吃與它有關係的東西;吃與它相混合的東西;飲酒;吃沒煮好的食物。(sacitta-sa?baddha-sa?mi?ra-abhi?ava-du?pakvāhārā?.)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飲食戒律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sa?baddha」寫作「sambandha」。
§7.31
把(食物等)放在有生命的東西上;在(食物等)上面放置有生命的東西;(把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委託給他人;嫉妒(另外的施捨者);在適當的時候不施食。(sacittanik?epa-pidhāna-paravyapade?a-mātsarya-kālātikramā?.)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6所述的供養客人(客僧)戒律的五種違背。
本節所謂的「當一家之主的義務」,即供養客人(客僧)。所謂「委託給他人」,即本人拒絕對客人(客僧)進行供養、施捨,把上門的客人(客僧)推到其它家去。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將「pidhāna」寫作「apidhāna」。
§7.32
對生的追求;對死的追求;對朋友的愛著;對歡樂的追憶;(對未來)起慾念。(jīvita-mara?ā?a?sā-mitrānurāga-sukhānubandha-nidānakara?āni.)
〔注釋〕
本節論述的是對§7.17所述的因死才告終的苦行的五種違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最後一詞為「nidānāni」。
§7.33
所謂施與即為了(自己及他人的)利益,把自己的東西施捨出去。(anugrahārtha? svasyātisargo dānam.)
§7.34
這些施與因方式、施捨品、施捨者、接受者的不同而產生差別。(vidhi-dravya-dāt?pātra-vi?e?āt tad-vi?e?a?.)
〔注釋〕
耆那教認為不同的施捨產生不同的功德。所謂不同的施捨,指方式不同:即用什麽方式施捨;施捨品不同:施捨品是貴重物還是一般物;施捨者不同:施捨者的身份;接受者不同:是一般人,或耆那教僧侶等。佛教也有類似的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