諦義證得經 · 第六章

烏瑪斯伐蒂 《諦義證得經》
§6.1 作為是身、語、意的業。(kāya-vā?-mana?-karma yoga?.) 〔注釋〕 作為,梵文原文為yoga,即瑜伽。在印度哲學宗教中,它常指印度特有的一種修煉法。但在這裡則是耆那教特有的術語,指命使身、語、意行動起來,使外部的物質作為業流入內部這麽一種作用。故在此譯為「作為」。後世的耆那教注釋家把它解釋為:「命的振動」。 把人的全部行為分成身體方面的、語言方面的、思維方面的這麽三類,是印度比較普遍的分類方法。佛教也有身業、口業、意業的說法。 §6.2 此(即)為漏。(sa āsrava?.) 〔注釋〕 「漏」(āsrava)是耆那教思想的基本範疇之一,參見§1.4,指外界的物質性的業漏入命。本節進一步解釋所謂漏入,就是身、語、意三種作為。要而言之,業、漏、作為三者是從三個不同的角度觀察同一個對像而得出的三種名稱:能從外界漏入命的那一種細微的物質性東西,稱作業;這種業漏入命的現象稱作漏;而之所以產生這一現象的原因,或動力,則是作為。 §6.3 凡清淨的產生善。(?ubha? pu?yasya.) §6.4 凡不淨的為惡。(a?ubha? pāpasaya.) 〔注釋〕 作為有清淨與不淨之分。清淨的作為也產生業的漏入,但漏入的是善業。而不淨的作為漏入的則是惡業。 如依據烏瑪斯伐蒂的原注,上述兩節應像白衣派刊本這樣分開,但空衣派刊本把這兩節合在一起,作(§6.3)。 §6.5 有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與輪迴相關的(漏),無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恪守教規的漏。(saka?āya-aka?āyayo? sāmparāyika-īryāpathayo?.) 〔注釋〕 耆那教把人的忿、慢、欺、貧等感情稱作污濁。由於業的作用,這些感情能使命污濁,成為有污濁的命。所謂「與輪迴相關的漏」,意為這種漏及其漏入的業是產生輪迴的原因。耆那教認為,通過修行而排除了污濁的人也有作為,因此也產生漏,但是這種漏及其漏入的業是所謂「恪守教規的漏」,它瞬息即逝,不會成為輪迴的原因。 「恪守教規」,原詞為iryāpatha,佛教把它譯作「威儀進退」或「律儀道」。原指按宗教要求辦事。「恪守教規的漏」指伴隨著符合宗教要求的行為產生的漏及業。據說這種漏及業一經產生,立即消逝,不會束縛命,因此也不會使命輪迴。 §6.6 前者是從無禁誓產生的五種,從污濁產生的四種、從根產生的五種、從所作產生的二十五種。(avrata-ka?āya-indriya-kriyā? pa?ca-catu?-pa?ca-pa?cavi??ati-sa?khyā? pūrvasya bheda?.) 〔注釋〕 「前者」,指有污濁的命的作為產生的、與輪迴相關的漏。這種漏共分三十九種。「從無禁誓產生的五種」,指由於不遵守§7.1所說的五種禁誓而產生的漏。「從污濁產生的四種」,指因忿、慢、欺、貧四種感情而產生的漏。「從根產生的五種」,指眼、耳、鼻、舌、身等五根所產生的漏。「從所作產生的二十五種」,據作者原注,系指根據正見而作的行為之外的二十五種行為,這二十五種行為未必完全是惡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禁誓」與「根」兩詞的位置互換,但全節意思不變。 §6.7 這些(漏)的差別由(思考程度的)強弱,被意識到與否,(作者的)力的差別及所依的差別而產生。(tīvra-manda-j?āta-aj?ātabhāva-vīrya-adhikara?avi?e?ebhyas tad-vi?e?a?.) 〔注釋〕 漏的大小輕重依據上述四個方面來區別。以殺人為例:某人日思夜想要殺人與偶然起意要殺人不同,這是「思考程度的強弱」;無意識殺人與蓄謀殺人不同,這是「被意識到與否」;使的勁大與使的勁小不同,這是「作者的力的差別」;自己動手殺人與唆使他人殺人不同,用刀劍與用棍棒不同,這是「所依的差別」。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力」與「所依」兩詞的位置互換,但全節意思不變。 §6.8 所依為命與非命。(adhikara?a? jīva-ajīvā?.) 〔注釋〕 「所依」(adhikara?a),即行為的依藉,它可分成二種:依藉某生命體,如前一節注釋提到的依藉本人或他人去殺人;依藉某物體,如前一節注釋提到的依藉刀劍或棍棒去殺人。生命體為「命」;物體為「非命」。 §6.9 前者分別有(行為的)熱望、準備、著手等三種;(由身、語、意作的)作為等三種;自己干、使他人干、同意他人干三種;(忿、慢、欺、貪的)污濁四種。(ādya? sa?rambha-samārambha-ārambha-yoga-k?ta-kārita-anumata-ka?āyavi-?e?ais tris tris tri? catu? ca-eka?a?.) 〔注釋〕 「前者」,指前一節所說的行為所憑藉的命。耆那教認為這些命的行為,按其行為的方式不同,各自產生不同的業。作者原注把此時的所依,稱作「現狀所依」。原注認為本節所說的「行為的熱望、準備、著手等三種;由身、語、意所做的作為等三種;自己干、使他人干、同意他人乾等三種;忿、慢、欺、貪的污濁等四種」可以搭配起來,這樣3×3×3×4,現狀所依共有108種漏。 §6.10 後者有產生的二種;放下的四種;結合的兩種;表現出的三種。(nirvartanā-nik?epa-sa?yoga-nisargā dvi-catur-dvi-tribhedā? param.) 〔注釋〕 「後者」,指§6.8所說的行為所憑藉的非命。所謂「產生的二種」,指根本性的與枝末性的。根本性的是由身、語、意、呼吸產生的漏;枝末性的是由書籍、繪畫等產生的漏。所謂「放下的四種」,指放置物體時(1)事先沒有檢查放置的場所;(2)放在很不乾淨的場所;(3)突然放置;(4)放在不該放的地方,由此而產生的漏。所謂「結合的兩種」,指與飲食的結合及與工具的結合。所謂「表現的三種」,指身、語、意的表現與運動。 耆那教把行為所依憑的非命(物體),稱為「實體所依」。據作者對§6.8的原注,實體所依指刀、劍等十種。本節應該論述實體所依,但所論述的內容除了非命外,還包括部分命,與耆那教本身的「實體所依」的定義不合,暫存疑。 §6.11 (由對正智、正見的)誹謗、隱匿、嫉妒、妨害、攻擊、違背(而產生)智障及見障的(漏)。(tat-prado?a-nihnava-mātsarya-antarāya-āsādanā-upaghātā j?āna-dar?ana-āvara?ayo?.) §6.12 (由)自己的、他人的、自己與他人共同的苦、憂、惱、泣、殺、悲嘆(而產生)應使感受苦的(漏)。(du?kha-?oka-tapa-ākrāndana-vadha-paridevanāny ātma-para-ubhayasthāny asadvedyasya.) §6.13 (由)眾生與禁誓者的慈愍、施與、遵守包括(禁止)小貪在內的禁戒、瑜伽(即禪定)、忍耐、純潔(的實踐而產生)應使感受樂的(漏)。(bhūta-vraty-anukampā dāna? sarāgasa?yamādi yoga? k?ānti? ?aucam iti sadvedyasya.) §6.14 (由)對完全智者、聖典、僧伽、法與天神的讒謗(而產生)見痴之(漏)。(kevali-?ruta sa?gha-dharma-deva-avar?avādo dar?ana-mohasya.) 〔注釋〕 「見痴之漏」,即導致產生見痴的漏。以下「行痴之漏」、「壽量之漏」均類此。 關於「見痴」(dar?anamoha),可參見§8.10。 §6.15 由於污濁的增生而出現強力的自我的轉變,(故此產生出)行痴之(漏)。(ka?āyodayāt tīvra-ātma-pari?āma? cāritra-mohasya.) 〔注釋〕 「污濁」,指「忿、慢、欺、貪」四種感情。耆那教與印度其它宗教一樣,要求捨棄自我(無我)。但由於忿、慢、欺、貪四種感情的增長,使得自我意識強化(即所謂「出現強力的自我轉變」)。由此產生出導致行痴的漏。 關於「行痴」(cāritramoha),參見§8.10。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無「自我」一詞,但意義是一致的。 §6.16 (由)頻繁地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及(對事物的)執持(而產生決定)地獄的壽量之(漏)。(bahv-ārambha-parigrahatva? ca nārakasya-āyu?a?.) 〔注釋〕 「執持」(parigrahatva),原意為抓住不放,指對外界事物的追求、迷戀、執著。 耆那教與印度其它宗教一樣,要求其信奉者拋棄世界的一切,專心於宗教修煉。認為由於人不能做到這一點,故而降生地獄,並依照人致力於世俗活動的程度及對外物的執持程度而決定其在地獄中所呆時間的長短。 §6.17 (由)欺(而產生決定)傍生的(壽量之漏)。(māyā tairyagyonasya.) 〔注釋〕 「傍生」,即畜生,耆那教四趣之一,參見§2.6的注釋。 §6.18 (由)很少插手於(世間的活動),很少執持及天生的謙和與正直(而產生決定)人的(壽量之漏)。(alpārambha-parigrahatva? svabhāva-mārdava-ārjava? ca mānu?asya.) 〔注釋〕 空衣派刊本此節無「天生的謙和與正直」一詞,而在此節之下,單列一節如下: (§6.18)天生的謙和亦然。(mārdava-ārjava? ca.) 這樣,從§6.19開始,白衣派、空衣派兩個刊本的編號就一致了。參見§6.4的注釋。 §6.19 丟棄了道德及禁誓,(便使)一切(產生)。(ni??īla-vratatvam ca sarve?ām.) 〔注釋〕 「一切」,指決定人、傍生、地獄壽量的漏。 §6.20 (由)包括(禁止)小貪的禁戒、部分的禁戒、非有意地消滅業、愚蠢的苦行(而產生決定)天神的(壽量的漏)。(sarāgasa?yama-sa?yamāsa?yama-akāmanirjarā-bālatapā?si daivasya.) 〔注釋〕 據原注,禁戒,指§7.1所指的五大誓。所謂「非有意地消滅業」,是指不是有意識地去消滅自己的業,而是因作一些其它的事情,而無意中得到了消滅自己業的結果。所謂「愚蠢的苦行」,指不按照耆那教正確教理的要求而進行的苦行。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在本節下另有一節: (§6.21)正(信)亦爾。(samyaktva? ca.) §6.21 由歪邪的作為與背約(使)罪惡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yogavakratā visa?vādana? ca-a?ubhasya nāmna?.) 〔注釋〕 「個性」(nāmna)是耆那教用於對業進行分類的一種範疇,詳見§8.5、§8.12。 §6.22 與此正相反的(行為,使)善良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viparīta? ?ubhasya.) 〔注釋〕 這兩節論述各類好的、壞的個性是因什麽而產生的。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首有「tad」一詞。 §6.23 見的清淨;律的具足;戒與禁誓的不犯;對智的不間斷的意向性與對厭世求法的思念;儘可能地喜舍與苦行;對僧伽及上人的皈依和供奉;對阿羅漢、阿闍黎、多聞、(信)教義(者)的親敬;勵行日課;宣揚(解脫)道;忠愛教義,(使)救世者的個性的(漏得以產生)。(dar?anavi?uddhir vinayasa?pannatā ?īla-vrate?v anatīcāro 'bhīk??a? j?ānopayoga-sa?vegau ?aktitas tyāga-tapasī sa?gha-sādhu-samādhi-vaiyāv?tyakara?am arhad-ācārya-bahu?ruta-pravacana-bhaktir āva?yakāparihā?ir mārgaprabhāvanā pravacana-vatsalatvam iti tīrthak?ttvasya.) 〔注釋〕 「律的具足」,指完全遵守各種戒律。「厭世求法」,參見§7.7。「喜舍」,即施捨。「僧伽」(sa?gha),指耆那教僧團。「上人」(sādhu),指僧團中的長老。「阿羅漢」(arhad),指修行得到解脫的人,與佛教的阿羅漢意義大致相同。「阿闍黎」(ācārya),指宗教導師。「多聞」(bahu?ruta),即和尚。「日課」,指耆那教要求的每日必須遵行的宗教儀禮。「救世者」,耆那教對其教團的最高首領的稱呼。 本節意謂,只要能符合前述各項條件,就能成為教團的最高首領。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無「僧伽」一詞,且最後一詞作「tīrthakaratvasya」。 §6.24 譭謗他人與讚譽自己,隱匿善德和暴揚惡德,(使)卑下的人的(漏得以產生。)(parātma-nindā-pra?a?se sad-asadgu?a-ācchādana-udbhāvane ca nīcair-gotrasya.) §6.25 與此正相反的行為,以及謙卑與不踞傲,(使)尊貴人的(漏得以產生)。(tad-viparyayo nīcairv?tty-anutsekau cottarasya.) §6.26 (對他人的行為)設置障礙,(使)妨害的(漏得以產生)。(vighnakara?am antarāyasya.) 〔注釋〕 「妨害」(vighnakara?a)也是耆那教對業進行分類的範疇之一。詳見§8.5、§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