諦義證得經 · 第五章

烏瑪斯伐蒂 《諦義證得經》
§5.1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是非命的身。(ajīva-kāyā dharma-adharma-ākā?a-pudgalā?.) 〔注釋〕 本章主要論述非命。 非命(ajīva)是耆那教七諦的第二諦。它由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四者組成。 法(dharma)這個詞在印度哲學中一般解釋為客觀物質、宇宙的理法、乃至生活規範、社會職責。但耆那教賦予它特殊的意義。耆那教認為法是一種實體,由於有了它,萬物才能運動。因此,它是物體得以實現運動的條件。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運動的條件」。 非法(adharma),法的對立面。耆那教認為非法也是一種實體,它的作用是使物體停止運動。故也有人將它譯作「靜止的條件」。 虛空(ākā?a)也是一種實體,命、非命在虛空中存在,在虛空中活動。 補特伽羅(pudgala),該詞本意為人。佛教有時用該詞代替「修行者」,佛教的犢子部則將輪迴的主體專稱為補特伽羅。耆那教的補特伽羅意為物質、材料。它本身有一定的形態,(參見§5.4)是構築世界萬物的基料。由於補特伽羅也是組成人體的基本材料,故亦隱含有「人」的意思。耆那教認為補特伽羅也是一種實體。 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都由無數物質微粒(原子)構成。同時,這四者的集合,又構成了非命,故稱為「非命的身」。身(kāyā),在此有集合、聚集的意思,也有人把它譯作「聚集」。 §5.2 這些與命都是實體。(dravyā?i jīvā? ca.) 〔注釋〕 命、非命是耆那教總括世界的兩個基本範疇,一個是精神性的原理,一個是物質性的原理。由於非命可分作法等四個實體,加上實體命,故有些注釋者把命、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合稱為耆那教的五個基本實體。 空衣派刊本把本節分作(§5.2)、(§5.3)兩節。 §5.3 是常住的、無色的。(nityāvasthitāny arūpā?i.) 〔注釋〕 「常住」(nityāvasthita)是與變化、無常相對的一個概念,指永恆不變。「色」(rūpa),在印度哲學中常用來指物質。但在這兒是指像物質一樣有看得見的形體、有質礙,故「無色」(arūpa)就是沒有一定的形體,也無質礙。 §5.4 (但)補特伽羅是有色的。(rūpi?a? pudgalā?.) 〔注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有質礙,有一定的形體。 §5.3、§5.4兩節是對五個實體基本性質的簡述。這五個實體都是永恆不變的,其中命是精神性的;法、非法、虛空、補特伽羅是物質性的。在這四個物質性實體中,法、非法、虛空是無質礙(色)的不定形物質,而補特伽羅則是有質礙(色)的定形物質。精神性的命也是無質礙(色)的。圖示如下: §5.5 直至虛空為單一的實體。(ā ākā?ād ekadravyā?i.) 〔注釋〕 本節意為法、非法、虛空三個實體是單一的。即它們各自都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而補特伽羅與命則是由數量無限的個體組成的。 §5.6 且無作。(ni?kriyā?i ca.) 〔注釋〕 「無作」(ni?kriya),即不活動,不造作。本節意為法、非法、虛空雖然可以幫助、阻止或容納物體活動,但它們本身都是消極的、不活動的。反之,補特伽羅、命則是積極的、活動的。 §5.7 法、非法的微點是無數的。(asa?khyeyā? prade?ā dharmādharmayo?.) 〔注釋〕 「微點」(prade?a),耆那教專用術語,指一個原子所能占據的空間。耆那教認為法、非法雖是單一的,不可分割的物質性實體,但由於它是無色的,即沒有質礙的,且在它內部有無數個小空間(微點),故此可以讓物質原子來占據。 §5.8 命的(微點,也是無數的)。(jīvasya ca.) 〔注釋〕 命中也同樣有無數個微點。 空衣派刊本把§5.7與§5.8合為一節,作為: (§5.8)法、非法、命的微點是無數的。(asa?khyeyā? prade?ā? dharmādharmaikajīvanām.) 故從下一節起,兩種刊本的編號一致。參見§5.2的注釋。 §5.9 虛空的是無限的。(ākā?asya-anantā?.) 〔注釋〕 本節意為虛空中也有無數個微點,且虛空中的每一個微點也是無限的。 §5.10 補特伽羅(的微點,分成)能計量的、不能計量的、(和無限的三種)。(sa?khyeya-asa?khyeyā? ca pudgalānām.) 〔注釋〕 本節原文只有「能計量的」、「不能計量的」兩種,但據作者原注,還應有第三種:無限的微點。 §5.11 原子沒有微點。(na-a?o?.) 〔注釋〕 原子(a?u),舊譯「微」、「塵」、「極微」,物質不可分割的最小單位。由於它自己只有一個微點大,只占據一個微點的空間,因此,原子內部也就不可能再被分出微點。 §5.12 存在於世界空中。(lokākā?e 'vagāha?.) 〔注釋〕 「世界空」(lokākā?a)是耆那教哲學特有的概念,與「非世界空」(alokākā?a)相對。所謂非世界空指絕對空,世界空則指我們所在的宇宙。 耆那教認為前述五個基本實體僅存在於世界空中,即我們所在的宇宙中,不存在於非世界空中。 §5.13 (即)法、非法的是全(部世界空)。(dharmādharmayo? k?tsne.) 〔注釋〕 本節意為法、非法存在於全部世界空中,亦即整個宇宙中都存在著法與非法兩實體。 §5.14 補特伽羅的份,存在於一微點等中。(ekaprade?ādi?u bhājya? pudgalā?ām.) 〔注釋〕 「份」(bhājya),指被分割後的補特伽羅的某一部分。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被分割以後,可以以一個個原子單獨分立的形式獨立存在,即由一個個的原子占據虛空中的一個個微點,乃至占據整個世界空。但它也可以以兩個原子、三個原子……相結合的複合體形式存在,占據二個微點、三個微點……的空間。 §5.15 命的(份)存在於(世界空的)無限的部分等中。(asa?khyeya-bhāgādi?u jīvānām.) 〔注釋〕 耆那教認為世界空就其總體來說是有限的,但就其每一部分來說是無限的。每一個無限的部分又可以分成許多無限的部分,即無限可以無限地分割。本節意為,如一個命占據這個一個無限,其它的命還可以占據這個無限之外的其它無限。關於這一點,可結合下節所說的命有伸縮自如的特徵來理解。 §5.16 就像燈光一樣,可憑藉收集或放射其微點的方式,(占據空間)。(prade?a-sa?-hāra-visargābhyā? pradīpavat.) 〔注釋〕 本節意為,命可以憑藉收集或放射其微點的方式,占據它所占有的空間,包括身體的每一個部分。猶如一盞燈,無論房間是大是小,都可以用自己的燈光布滿該房間。耆那教認為正因為命有與燈同樣的特徵,所以各種不同的肉體雖然都只有一個命,但這個命卻能統率該肉體的任何一個部位。 在空衣派的刊本中,本節之「visarga」寫作「visarpa」,但意義相同。 §5.17 法與非法的功能,提供了進行或停止的必要條件。(gati-sthity-upagraho dharmādharmayor upakāra?.) 〔注釋〕 本節意為命與補特伽羅的任何活動,或停止活動,均需有法或非法的協助。 §5.18 虛空的(功能在於提供)場所。(ākā?asya-avagāha?.) §5.19 補特伽羅的(功能)在於(構成)身、語、意、呼、吸。(?arīra-vā?-mana?-prā?a-apānā? pudgalānām.) 〔注釋〕 本節指出補特伽羅不僅能構成人的肉體,還能構成一般被認為是生命現象的語言、思維、呼吸。也就是說,耆那教認為語言、思維、呼吸等實質上都是物質性的,與精神性的命的本質截然不同,這一點值得引起重視。佛教的說法與此類似,這對於我們理解佛教「無我論」的真實含義有重大意義。 耆那教的上述觀點與他們的業的理論有關。耆那教認為上述生命現象都是業活動的結果,而業從本質上說是一種細微的物質,故生命現象從本質上說也都脫離不了物質性。佛教強調五陰之受、想、行、識四陰與色陰是一個整體,不可分割,並均蒙有色陰物質性的「苦」、「空」、「無常」的特性。其思維方式與耆那教基本相同。 §5.20 且是苦、樂、生、死的必要條件。(sukha-du?kha-jīvita-mara?a-upagrahā? ca.) 〔注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是人們感受苦樂、經驗生死的必要條件。 §5.21 命的(功能)在於(它們)互為必要條件。(paraspara-upagraho jīvānām.) 〔注釋〕 耆那教認為命並非單一的整體,它在數量上是無限的。命與命必須互相依賴方可生存,故說「互為必要條件」。作者原注說:「因善惡的教示,命互為必要條件。」 §5.22 時間的(功能)存在於延續、轉變、所作及長短等之中。(vartanā pari?āma? kriyā paratva-aparatve ca kālasya.) 〔注釋〕 耆那教的理論家們對時間的解釋不太一樣。空衣派認為時間也是一種實體(參見§5.38),白衣派未作肯定,但也未作否定。本節意為時間的功能體現在萬物的存在、變化、運動(即「所作」)之中,並體現在對時間長短的度量中。關於轉變,請參見§5.41至§5.44。 §5.23 補特伽羅具有觸、味、香、色。(spar?a-rasa-gandha-var?avanta? pudgalā?.) 〔注釋〕 本節意為補特伽羅具有「觸」(spar?a)、「味」(rasa)、「香」(gandha)、「色」(var?a)等特性,因而是身、舌、鼻、眼的認識對象。 §5.24 並具有聲、結合、細微、粗大、形狀、可分、闇、影、熱、光。(?abda-bandha-sauk?mya-sthaulya-sa?sthāna-bheda-tama?-chāyā-tapo-'dyotavanta? ca.) 〔注釋〕 本節進一步闡述補特伽羅所具有的各種特性:「聲」(?abda);「結合」(bandha),指能結合性;「細微」(sauk?mya),指具有細微的狀態;「粗大」(sthaulya),指具有粗大的狀態;「形狀」(sa?sthāna),指具有一定的形狀;「可分」(bheda),指具有可分性;「闇」(tama?);「影」(chāyā);「熱」(tapas);「光」(dyota)。 §5.25 (在補特伽羅中),有原子和(原子的)複合體。(a?ava? skandhā? ca.) 〔注釋〕 「複合體」(skandha),由原子結合而成的原子團。 §5.26 由結合、分割而產生。(sa?ghta-bhedebhya utpadyante.) 〔注釋〕 據作者原注,所謂「結合、分割」意為「結合」、「分割」、「又結合又分割」這麽三種方式。故本節意為複合體通過如下三種途徑而產生:(一)由原子結合產生粗大的原子的複合體;(二)分割物體而形成細微的原子複合體;(三)在結合、分割的共同作用下產生新的原子的複合體。 §5.27 原子由分割而產生。(bhedād a?u?.) 〔注釋〕 本節意為原子只能由分割其它物體(或複合體)而產生,但不能通過結合而產生。亦即原子本身是不可分割的最小微粒。 §5.28 由分割或集合而成為可見的。(bheda-sa?ghātābhyā? cāk?u?ā?.) 〔注釋〕 在這裡,「分割或集合」是複合體的代名詞,因為複合體是通過這些方式產生的。耆那教認為原子太小,是不可見的;但複合體在一定條件下是可見的。 §5.29 所謂「有」,就是具有產生、消滅、延續、結合(四種特徵)。(utpāda-vyaya-dhrauvya-yukta? sat.) 〔注釋〕 空衣派刊本與此略有不同,為: (§5.29)實體的特徵為有。(sat dravya lak?a?am.) 然後,將白衣派刊本的§5.29作為(§5.30),這樣,空衣派刊本就多了一節。 據作者原注,作者在§5.29之前有這麽一段話:「如何來認識法等的存在呢?答:可由特徵來認識。那麽,存在即『有』的特徵是什麽呢?」下面即接本節。由此看來,空衣派刊本在本節前加了(§5.29)之後,則似乎文章前後脈絡更順理些。 §5.30 如(有的)狀態不消滅,即(把它)作為常住。(tad-bhāva-avyaya? nityam.) §5.31 那是因為可以明顯看到它有主要的方面及非那個方面的緣故。(arpita-anarpita-siddhe?.) 〔注釋〕 在§5.29中對「有」下的定義是「產生、消滅、延續、結合」,即是一種動態的變化;而§5.30對「有」的定義,又認為它是「常住」,即永恆不變。如何理解這一矛盾的表述呢?§5.31回答了這一問題。 耆那教認為任何物體都有基本的方面(即「主要的方面」),及派生的方面(即「非那個方面」)。如果我們從它的主要方面看,那麽它是常住的;但如果我們從它的派生方面看,它又是變化的。因此,§5.29與§5.30兩種對「有」的定義相互並不矛盾,可以同時並存。耆那教從來主張任何事物都是相對的,「常住」並非絕對的「常住」,「變化」亦非絕對的「變化」,只是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已。耆那教這種觀察事物的方法,稱為「或然論」。 §5.32 (原子的)結合根據粘著性與乾燥性。(snigdha-rūk?atvād bandha?.) 〔注釋〕 自本節至§5.36論述原子的結合問題。 耆那教認為原子結合為複合體,複合體結合為物體,但這種結合併非單純的混合,而必須有性質上或數量上的差異為依據。本節講性質的差異,即相互結合的原子必須有不同的性質,如粘著性原子與乾燥性原子的結合。 §5.33 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的(原子不結合)。(na jaghanya-gu?ānām.) 〔注釋〕 耆那教認為每個原子都帶有一定程度的性質(或乾燥性,或粘著性),某原子團中該種性質的原子愈多,該原子團這種性質的強度就愈大。因此所謂原子「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只有單個原子。雙方如系都只「具有最低量這種性質」,也就是說雙方都是單個原子。在這種情況下,性質既相同,數量又相等,雙方沒有差異,因此不能結合。 §5.34 同種性質,程度也相等時,(原子不結合)。(gu?a-sāmye sad??ānām.) 〔注釋〕 §5.33論述的是性質相同的單個原子能否結合的問題。本節論述性質相同的複合體能否結合的問題。如果兩個複合體具有同樣的性質,該種性質的強弱程度也相同(亦即如果它們由同一種性質的原子組成,則各自內含的該種性質的原子個數相等;如果它們由不同性質的原子組成,則這些不同性質的原子相互抵消後,所剩餘原子的性質與個數都相等),此時,這兩個複合體並無差異,因此仍不能結合。 §5.35 但是,(可與)性質(比它)多二及二以上的(複合體相結合)。(dvyadhikādi-gu?ānā? tu.) 〔注釋〕 本節論述兩個性質相同的複合體在什麽情況下可以結合。耆那教認為如果兩個性質相同的複合體所內含的、使它們能夠顯示出相同性質的原子個數之差大於 2 時,這兩個複合體才能結合。用字母來表示,如用S代表帶粘著性的原子,用Sn代表該複合體表現為只有或多餘 n 個或帶粘著性原子,則Sn只能與Sn+2、Sn+3、Sn+4……等複合體結合。同理,如用R代表帶乾燥性的原子,用Rn代表該複合體表現為只有或多餘 n 個帶乾燥性原子,則Rn只能與Rn+2、Rn+3、Rn+4……等複合體結合。某些注釋者認為,在S與R之間,也必須按這一規律結合。 §5.36 結合時,有相等的轉化和趨向增高的轉化兩種。(bandhe samādhikau pāri?āmikau.) 〔注釋〕 據作者原注,性質強弱不同的兩個複合體結合後,會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雙方轉化得強弱程度相等;另一種是程度低的一種向程度高的一種轉化。 但空衣派刊本無「有相等的轉化」一語,僅作「結合時向程度高的一方轉化。」(bandhe 'dhikau pāri?āmikau ca.) §5.37 實體有性質與樣態。(gu?a-paryāya-vad dravyam.) 〔注釋〕 「性質」(gu?a),舊譯為「德」,參見§5.40。 「樣態」(paryāya),原意為差別。據作者原注,這兒指樣態的變化與名稱的變化,故譯作「樣態」。 §5.38 有些人(認為)時間也(是實體)。(kāla? cety eke.) 〔注釋〕 這兒的「有些人」,指的是空衣派。參見§5.22。 空衣派刊本此節為:「時間亦然」(kāla? ca.) §5.39 它由無數個瞬間(組成)。(so 'nanta-samaya?.) 〔注釋〕 「它」,指時間。 §5.40 性質依存於實體,(其本身)沒有任何性質。(dravyā?rayā nirgu?ā gu?ā?.) 〔注釋〕 本節意為性質反映事物(實體)的屬性,它與實體不可分。但性質本身不能成為其它某些性質的基體,或附著體。 此節與《勝論經》§1.1.16的前半節完全相同。 §5.41 而其狀態處在轉化之中。(tad-bhāva? pari?āma?.) 〔注釋〕 原注說,此節意為實體及性質的狀態(bhāva)就是轉化。bhāva一詞在本經中多次出現,意為「事物的現實狀態」,「事物外在的現狀」。 空衣派刊本本章到此結束,白衣派刊本尚有以下三節: §5.42 (轉化)有無始,有有始。(anādir ādimā?? ca.) §5.43 於有色者,為有始。(rūpi?v ādimān.) 〔注釋〕 有色者,即有形體者。這一類事物(包括生物)有具體的形體,因此都有產生、發展、滅亡的過程,有始有終。而無色者,即無形體者,如法、非法、虛空等是無始無終的。 §5.44 於命之作為及意向性(的轉化為有始)。(yoga-upayogau jīve?u.) 〔注釋〕 「意向性」,參見§2.8、§2.9。「作為」(yoga),參見§6.1等節。